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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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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管理

公司私募资产证券化论文

一、公募资产证券化实践存在的难题

目前,国内开展公募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从产品发行时效看,公募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周期长。从产品自身看,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尽管审批时间比信贷资产证券化要短,但是目前这种方式在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尚不够前者完备。更为重要的是,近期证监会公告将取消专项资管业务,这直接导致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失去载体,下一步如何开展该业务也尚未明确。尽管资产支持票据不需要审批,注册即可发行,但不能和发行人实现风险隔离。

二、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

在大规模发展公募资产证券化存在现实障碍情况下,拓展与创新型融资交易平台金融交易所(简称“金交所”)合作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基于以下考虑。

(一)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私募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推动公司单笔债务重组集中打包成相对标准化的资产包出让,增加资产流动性,实现资本利用放大效应;另一方面,公司可借助金交所,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资产在市场上交易,拓展表外融资渠道。此外,与公募方式相比私募方式具有其它四方面的优势:一是与金交所合作开展私募证券化受到的监管较少,发行额度不受监管层的约束①。二是私募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不需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中间环节少,缩短了发行周期。三是基础资产选择范围更广。同样受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转型资产证券化限制的房地产、矿产等国家调控行业也可纳入基础资产范围,且不存在行业和地区上的明显限制。公司可以转让存量不良债权资产,腾出规模继续开展不良资产收购重组,实现分散行业集中度和调整客户结构的目的。四是公司可借此将存在潜在风险的资产转移出表,适时降低不良资产率,并进行专业化的风险化解,以满足引战和上市需求。

(二)以陆金所为合作对象论证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

陆家嘴金融交易所,简称陆金所,陆金所自2013年下半年起推出非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面向机构、企业和合规投资者,涉及的业务包括委托债权交易、票据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服务、信用卡资产产品以及车贷收益权产品等。现以陆金所为合作对象论证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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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探讨

【摘要】

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运行了十多年,而资金不足成为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难题,合理的运用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该问题,并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本文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入手,对某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交易结构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整个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与法律约束是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通过将小额同质住房抵押贷款整合为资产组合,向融资机构发售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该融资机构又将这些信贷资产作为担保,将其以有价证券为产品向广大投资人发售。当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很快就被西方欧美的工业化国家学习并运用,这也极大推动了世界资本市场的运作。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信贷资产中预计可以出现的现金流当成基础资本,通过资本市场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从而到达融资目的的工具。换句话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预计产生现金流且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进行发售,市场中的信贷机构会买入这些信贷资产,其针对把这些信贷资产的未来收益设立资产池,再把该资产池里面的资产风险和收益进行有效重组与分割,最后得到能够用于市场上流通及交易的有价证券。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分析

(一)交易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拟转让小额贷款余额应收款债权发行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其贷款资金,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已在金融市场多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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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

摘要通过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不良资产交易结构存在的缺陷造成了供求双方交易困难,而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风险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和治理机制可以有效消除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认为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起到了多种角色作用。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1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

通常情况下,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会同时面临两个问题: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回收而带来的流动性不足,资产质量低而导致的风险集中、盈利下降和资本金不足。作为结构融资手段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提高流动性、拓宽融资渠道;转移风险、改善财务报表。因此,资产证券化成为一些国家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受到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2008年1月31日,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这是我国商业银行首次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

与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能同时批量处置大规模不良资产、有效转移风险,使处置时间缩短而回收现金时间提前,有利于缓解不良资产规模与处置进度的困境;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避免出现卖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发起银行能获得资产升值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缓解快速处置压力与回收价值之间的矛盾,促进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不良资产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降低资产业务的资本密集度,为银行提供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从整体上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处置科学化、专业化的同时,银行仍能作为贷款的服务商保持和客户的正常业务往来关系;丰富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产品与制度创新。因此,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商业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

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诸多困难。首先,不良资产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我国不良资产长期被屏蔽在银行系统,不良资产作为一种特殊资产,卖方在信息上拥有对买方的绝对优势,买方在难以保证对信息的充分掌握的情况下,必然要求降低购买价格以获得足够的风险溢价,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最终交易难以达成。其次,不良资产定价困难,未来现金流收入不稳定,资产回收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亦导致交易双方在价格上较难形成共识。第三,交易结构存在缺陷,由于市场起步时间不长,缺乏促进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制度安排,交易方式仍较多地采用最原始的现金交易的买卖交易结构,无法有效降低信息风险,国外流行的结构化交易、买方融资支持等先进金融工具由于制度原因难以采用,供求双方交易困难。

2.1风险隔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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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视角下的银证业务创新研究

摘要:银证合作能够促进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优势互补,加强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经营管理效率。本文对我行现有银证合作的现状进行了说明与研究,提出了推动银证合作发展的措施与对策,为加快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有机合作,建立有效地合作机制,推进银行与证券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支持与借鉴。

关键词:银证合作;银行;证券公司

一、银证业务合作创新的思路及根源

(一)从证券公司角度来看

银证合作是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渠道,正如保险公司有单独的银保部一样,证券公司也会设立专门对接银行的部门。首先,银行有着证券公司需要的两种资源,一是客户群体,二是廉价资金。其次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转型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比方说近年来为证券公司带来巨额盈利的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满足客户旺盛的需求,这在客观上促进了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授信业务合作。最后,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召开以后,证券行业创新的力度、深度和层次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在证监会的大力推导下,各家证券公司都把业务创新摆到头等重要的位置。证券业的蓬勃发展推动了银证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资金流动更加频繁,商业银行纷纷通过资产收益权转让、收益凭证,债券借贷、债券投资等多种手段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两大行业的资金流动管道初步形成。

(二)从银行角度来看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银行稳定的负债来源,存款大户又是银行的重点客户,往往在业务创新上,会受到银行高度重视。在利率市场化趋势下,传统负债业务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通过银证合作,银行一方面可以增加佣金、手续费等非利息收入;另外一方面,由于证券在资产管理、另类投资等专业领域的优势,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到资本市场中来,增加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我行创新的思路主要还是从证券公司业务入手,紧跟证券公司创新业务步伐,借鉴行内行外先进的工作经验,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改进方法,元素,路径等等,使之符合证券公司业务需求,客户的需求是我行创新的源泉。

二、我行银证业务合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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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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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摘要: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借鉴了美国证券法从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与发行人特殊关系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将合格投资者视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同时,又结合实务做出补充性设计,以弥补美国证券法《D条例》下“合格投资者”的假设缺陷以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客观化认证标准所造成的制度弹性缺乏等不足,并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安排进行系统性构建,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关键词:私募证券;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在资产管理家族中拥有不可或缺的地位。2018年4月,央行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明确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同时又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19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尔顿公司案(SECv.RalstonPurinaCo.)中,针对私募的对象提出了“需要证券法注册制度的保护”标准。按此标准,如果发行对象不需要《1933年证券法》中的“私募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的保护,就视为私募。证券注册的目的是为了接受监管,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是一些投资者本身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需要那么多保护,加之为了减轻发行人的财务负担,美国证监会在遵循证券法律的大前提下,规定了一些针对特定投资者发行而免于注册的情形[1]。本案中,“需要证券法注册制度的保护”的标准也为“合格投资者”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发行对象累计达到200人;二是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公开发行。私募采用的则是与之相对的排除法,需要满足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性和发行方式的非公开性这两个原则性的要求。综上,所谓私募,就是发行人通过“恰当的方式”找到潜在的“合格投资者”,然后经过谈判,最终通过一系列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2]。

2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本逻辑

受上述罗尔顿公司案的影响,证券监管机构一度认为私募市场的投资者都是有能力自我保护的投资者,因此采取了不予干预的立场。但是,即便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投资者也许并没有得到最有利的合同条款,资本市场也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有效率。因此,私募市场也需要公权力的干预,以此来保护投资者权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1980年,美国证券监管的重点从确保个人远离投机诱惑发展为强调市场效率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以确保投资者的回报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为目标的《D条例》也由此诞生。《D条例》确立了合格投资者的假设标准,即达到了一定财富标准的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也能承担错误决策所带来的后果,即便在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的情形下,也足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除了美国证券法《D条例》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英国法中的“被豁免对象”、欧盟法中的“专业客户”和日本法的“合格投资者”等,在表述和概念外延上虽有差异,但实质都是将资本市场中广大的投资者基于适当性理论予以分级,并把其中符合一定客观条件的人群界定为“合格投资者”。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也采用了美国证券法《D条例》的基本逻辑,从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与发行人的特殊关系方面进行考量,将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概括为“专业投资机构”“发行人内部人”和“高净值投资者”3类,并视其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在资管新规中,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都统一适用了同一个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较早前法律规定粗疏而又缺乏统一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资管新规所构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已经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资管新规不但利用了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也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来落实。例如,对投资经历的要求使得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储备,避免非理性和盲从;家庭资产的设定防止可以防止投资者利用借贷等渠道筹措资金,从而降低其债务风险;个人年收入的要求则为投资者提供了维持生计的保障等。

3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补充设计

为了弥补美国证券法《D条例》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假设缺陷,完善合格投资者认证标准的制度弹性不足,我国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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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证券公司业务中的应用

【摘要】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有效应用。证券行业的应用特点与大数据技术有较高的契合度,大数据应用为证券公司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本文除了对大数据的定义和特征进行解析外,从业务层面入手对大数据在证券公司经济业务、资产营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金营运业务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证券公司给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证券公司;应用

一、大数据的定义和特征

(一)大数据的定义

大数据作为新兴概念出现在信息学领域,其定义及需解决核心问题等方面尚无确切统一的认识。多个学者和机构从不同层面对大数据的定义做出表述。维克托.迈尔、马建光等学者从商业层面对大数据进行表述,认为大数据是寻求从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后得到有用的信息并将信息进一步转化为商业优势的活动,最终的表现为全新商业模式的出现。钟瑛等学者从大数据的架构层面给出大数据的定义,认为广义的大数据可分成人数据工程、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和人数据科学等领域,侠义的大数据主要是指大数据技术及其应用,指的是从繁杂的数据中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英特尔公司(In-tel)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微观技术层面给出大数据的定义,具体表述为一个机构每周生成300TB字节以上的数据,重点是该机构每周产生和分析的数据达500TB字节以上数据的可称为大数据,具体包括商业数据、传感器数据、社交媒体信息等数据类型。

(二)大数据的特征

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大数据具有规模巨大、种类繁杂、处理迅速,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大数据与单纯强调数据量的“海量数据”等概念区分开来,大数据除了描述数据的体量庞大之外,扩展到数据形式、数据的时间性质以及对数据的分析处理等方面的描述。

二、证券公司应用大数据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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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分析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自发展以来,始终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盘活存量资产的融资模式,其特点就是以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来获取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特点正好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所需要的条件。本文将围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从2008年至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数年的扩张性增长,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只是近两年有所放缓和减少。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8881人,机构数量8673家,实收资本8234亿元,贷款余额9273亿元。自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资金短缺同时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资金来源不足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限制了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金额和数量,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有必要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加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二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增资扩股不具有持续性,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现状,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经营,一旦股东自身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严重会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一是融资金额受限,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二是融资机构数量受限,融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向金融机构融资存在很多附加条件,因此此种融资方式依然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变得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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