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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转化与融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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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转化与融合

良知是中国传统儒学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构成了孔孟乃至陆王心性儒学最内在的核心。牟宗三在当代新儒家中,是对良知有真切感受和深入研究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者。牟宗三在探讨良知的理念时。有两层基本的用意:

一、确立个体价值的内在核心,从而将中国人的内圣真正地挺立起来;

二、为科学、民主寻求内在的根源,从而为中国文化容纳西方文化提供根基。这两层用意综合起来即构成了牟先生的独特哲学体系,即道德的形上学,故其形上学由两层来构成,一层是无执的存有论,一层是执的存有论。道德形上学的构成,依赖于良知的证成,当然这一证成不单纯要证明良知的存在,更重要的则是证明良知的无限性与自由、神圣性,这一无限性的良知,牟宗三称之为“无限智心”。其用表现为智的直觉。

一、作为本体的良知

牟宗三对良知的理解直承孟子、陆、王一系而来。在孟子的仁学思想体系中,良知更多的局限在人的道德良知层面,而在陆王心学中,良知或本心概念则转向了本体论层面。牟宗三对良知的理解融合了两者,在牟宗三的良知学中,良知既有道德层面的含义,又有本体论层面的含义。他将良知分成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体的良心——无限智心,二是作为用的智的直觉或称为智的直观。牟宗三指出,智的直觉是无限智心之用,无限智心是智的直觉之体,这只是为了认知、理解、解说的方便而不得已进行的分解。无限智心在其现实的运行中则是体用合一,体即用、用即体的存在。无限智心虽然是智的直觉之体,但对此心我们只能通过它的用来了解,因此牟宗三特别强调智的直觉的含义,当然强调智的直觉的存在还有另外一层用意,即与康德哲学进行对比,从而引申出中国哲学优越于西方哲学的结论,所以我们对牟宗三良知学的研究也是以他对智的直觉的理解为主。我们将牟宗三对智的直觉的理解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创造性直观与如相直观,创造性直观从严格意义上言,只有儒家的良知才具有这一作用,而如相直观则是儒家、佛家、道家三派中共同存在的直观形态,创造性直观创造世界万物的存在,而如相直观只是如如地呈现万物,在如相直观的观照下,万物皆平等一如的呈现于直观之前。在牟宗三看来,创造性直观是智的直观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它才能确立人与世界的真正根源,为世界和人生寻求一个确定的源头,否则世界的价值和人生的存在将只能立足于虚无主义或相对主义的基础上。

牟宗三的良知学并不局限在道德领域,良知作为世界本体,它在为道德领域提供前提的同时,也为知识领域提供内在的根基。在牟宗三看来,西方的科学、民主有其内在的基础即认知理性,而认知理性由“良知自我坎陷”而产生,故良知与认知理性之间并不冲突,因此中国文化可以接纳西方的科学、民主并将之纳人道德的管辖之下,从而补足科学、民主的缺憾。所以在牟宗三看来,中国儒学依凭其超越的良知,可以超越于西方哲学之上,传统儒学注重良知的上开面在价值领域的作用,而对良知的下开层重视不够,因此科学与民主不发达,这是其缺憾。

二、良知与物自体

良知创造世界万物时,其创造、呈现的是何物?这是研究牟宗三良知学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牟宗三看来,良知创造、呈现的不是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实在的存在者,而是物自体。物自体是康德哲学中最富有争议的概念之一,康德将世界分为现象界与物自体界,人的知性为自然立法,即人的理性为现象界立法,物自体界是人类理性所不能认知的,所以物自体在康德哲学中,纯粹是消极性的概念,牟宗三对康德物自体概念进行了创造性的改造,他将这一概念,转化为本体价值论范畴。牟宗三认为智的直觉不依感性、概念,当下即呈现并创造物自体。良知增色于世界使世界显出生动、鲜活的一面,自此而言可谓创造世界。因此物自体是具有价值意味的概念。良知创造物自体而为存在之源,乃是说良知乃价值之源,人之本心的无限性在此就只能限制在价值层面,而不能应用于实存领域中。牟宗三对良知与世界关系的这一理解为我们理解陆、王心学提供了一条思路,同时又消化吸收了康德的物自体。可谓一举两得。象山认为“宇宙即吾心,吾心即宇宙”、“万物森然于方寸之间,满心而发,充塞宇宙,无非此理”。由此很容易得出象山是主观唯心主义者的结论,而牟宗三对良知与物关系的解释,使我们看到陆王很难被纳入唯心主义的行列,牟宗三认为,陆王所强调的心对万物的关系,只是一种价值的关系,而非心真正地创造客观存在者。牟宗三的理解是符合陆王思想的,在王阳明的思想中也可以得到印证,阳明与友人游南镇时,友人指岩中花树问阳明,你说“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干?”阳明答“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王阳明在论良知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时,指出充塞天地问的只有人的灵明,人的灵明就是天地鬼神的主宰,天没有人的灵明,无人去仰其高,地无人灵明,无人去俯其深,同样鬼神没有人灵明,则无人去辨别其吉凶祸福。所以在这一意义上,人的良知或灵明就成为万物的主宰,故阳明指出,“今看死的人,他这些精灵游散了,他的天地万物尚何在?”根据牟宗三的诠释,王阳明在强调花与人的关系时,只谈花的开与落,而不论花的存在与否,可见其对心与万物关系的理解是在价值层面展开,但其中混杂着宇宙论的成分,很容易使我们将二者混为一谈。

三、良知与自由意志

传统儒者虽然也提到了“收拾精神,自做主宰”,“我欲仁,则斯仁至”等观念,但对良知与自由的关系却没有明确地讨论,同时对良知的特性也缺乏严格的论证,而只满足于对良知特性做出一直言判断。牟宗三则对良知的特性以及与自由的关系作了详尽的研究:

首先,牟宗三从良知的无限普遍性论证良知是自由的,他认为康德将道德奠基于自由之上的做法是合理的,同康德一样,牟宗三对良知作为自由意志的研究是自道德人手的,“道德即按照无条件的定然命令而行之谓。发此无条件的定然命令者,康德名日自由意志,即自发自律的意志,而在中国儒者则名本心、仁体、或良知”自由意志、良知即是我们的性体,它是人类道德行为的超越根据,其特性表现为绝对、无限而普遍,它是主观所言的本心与客观所言的道体相合而一的。性体特别彰显于人类,却不为人类所限:它特彰显于我们的道德行为,却不为道德界所限而不关涉存在界,它涵盖乾坤而为一切存在之源。在牟宗三看来,性体以感通为特性,它的感通为万物的存在增添了生动的色彩,成为万物的价值源泉,性体感通至极则彻天贯地,与天地万物成为一体。性体只有作为无限而遍在存在者,才可以无条件命令。假如性体并非绝对而无限的存在,则性体本身必然受到其它事物的限制,受限制其所的命令便不能无条件,由此性体、本心也不再是本心,由其限制性而转化为习心,良知之自律性即告消失。如果性体受限转而为类概念,即成为只限于人类之性,作为贯彻宇宙万有之本体的地位就丧失了。

其次,自由自律之意志即表明它只能为因,不能为果。牟宗三认为,假如第一因存在。它必定只能为原因、不能为结果,只能制约别的而不能为别的所制约,第一因即等于上帝。自由自律意志因其完全的自因性而成为第一因,第一因为绝对而无限的存在,则自由意志必然为绝对而无限存在。世间不能存有两个绝对而无限的实体,二者必为一,如果只承认第一因为绝对而无限,则自由不复为自由,自律意志转换为他律意志。因此若存在绝对而无限的第一因必定与性体、良知合为一体。如第一因为上帝,则性体、自由自律之意志即为上帝。牟宗三认为,康德在自由意志之外还设立一绝对的存在——上帝,是康德的不通透之处。

最后,人的良知或自由意志具有神圣性。康德认为,人类作为由需要和感性动因所刺激的存在者,不能预设任何神圣的意志,神圣的意志即是与道德之间没有丝毫冲突而完全出自道德而行的意志。“因此,道德律在人那里是一个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因为这法则是无条件的;这样一个意志与这法则的关系就是以责任为名的从属性,它意味着对一个行动的某种强制,虽然只是由理性及其客观法则来强迫,而这行动因此就称之为义务。”牟宗三对自由自律意志的理解不同于康德,在他看来,人类的自由自律意志具有神圣性,人类遵从道德律不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而是自悦自愿的行为。道德律由自由意志自愿而自发地建立,对自己所定规则的遵循不可能是一种被迫作为。在神圣的意志中,命令已不可再说,牟宗三主张人类自由自律意志具有神圣性,而又以命令定义道德,似有前后矛盾的迹象,此是牟宗三对康德用情太深而显出被其束缚的迹象。

四、反思的良知——“逆觉体证”

自由自律的“意志”是能动的,它必然要运动而呈现出,那它如何呈现呢?在牟宗三看来,“如何”问题是不可以以经验知识的尺度来衡量的,它是一实践问题,这涉及到中国哲学的工夫论。良知的直接流出,即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而怎样来证实良知,就只能在良知本身的自我反观中来实现,牟宗三指出,普通所谓教育、陶养、熏习、磨练与良知的呈现之间没有本质的关联。良知的呈现只能是凭借觉悟、顿悟而不能靠积习,由积习到觉悟是异质的一跃,积习不能直接引至觉悟,良知作为能动性的活动体,无论对它进行怎样的损害与遮蔽,它总是还可以呈现,在现实中人们之所以见证不到良知的呈现,原因在于其沉浸于私欲太深,良知呈现时即被忽略。此时欲恢复本心,本质的助缘即是师友的指点。师友的提点虽有警醒的作用,而本质的工夫仍然在于主体自己觉悟,觉悟即本心自觉其自己。牟宗三称此种觉悟为逆觉,“逆觉者即逆其汩没陷溺之流而警觉也。警觉是本心自己之震动。”本心之震动返而觉自己,逆觉即是孟子所谓察善端,察识此善端即而觉本心即是“悟”,悟此本心亦即是体证此本心,与道德实践的本质直接相关联的工夫便是此逆觉体证的工夫。

良知当下呈现,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休惕侧隐之心”。良知即在孝、悌、恻隐之心中呈现出来,良知在此不再是一抽象的形式的规则,它落实而成为具体的、鲜活的生命价值源头。良知活生生地存于世间,在生活世界中、在洒扫应对中,具体而真实地表露出来,相对于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儒家的伦理思想可称之为为“情境伦理思想”。

五、良知与情感

在康德看来,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直接对道德法则感兴趣是不可能的,人类对道德法则唯一可有的情感是尊敬之情。康德在纯粹道德领域中之所排斥情感,在于他认为情感相对于道德法则而言是质料性的存在,而任何以质料作为决定意志先决条件的原则都是经验性的,它不能提供出任何实践的法则,所谓质料就是“指其现实性为人所欲求的对象”。要欲求一对象,必须了解客体的具体状态以及客体与主体之间满足程度的关系,康德认为人类的有限性,使我们并不能先天地决定什么会使我们快乐,什么会使我们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意愿的决定根据必是缺乏先天性的经验,因此以质料作为意愿的决定根据不能产生或给出对每一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实践法则。所以康德不同意从质料中引出实践法则,他明确指出:“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如若有人承认对道德法则竟然有愉悦之情感产生,那是道德狂热,他错误地将并非神圣的意志看作了神圣的意志。牟宗三认为康德对道德情感的认识不够,人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法则是必然而现实的,人的意志具有神圣性,它是心体与性体、理性体与心体二而一的形上本源。人的性体、心体即是理性体,即作为实践理性而存在,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又心体是意志,本身即具有能动性,是一活动体。康德只强调人之自由自律之理性体的一面,而将意志的能动性完全从理性体上剥离下来使理性体成为一死体。因此康德的道德法则只能是纯粹形式的,除敬重这唯一先天情感外,通常的道德情感即为“形而下的、纯感性的、主观的”,而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牟宗三则认为道德感乃良知本体的具体表现,良知本体自立法则而又自悦法则。良知即心即理,当它给自己制定一法则时,它即悦此法则,它对此法则的悦乐即是生发道德的力量,这与以敬重为道德动力的学说有夭壤之别。自由自律意志本身兴发出的这种悦乐的道德情感,并不需要外在的低级感性欲望的刺激,它本身即产生悦乐之情,舍勒对康德的形式伦理观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舍勒认为,先天与形式之间没有必然关联,质料性的存在亦可具有先天性,这一思想同牟宗三的思路有契合之处。

摘要:牟宗三的良知学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为应对西方文化的挑战而作出的积极反映,他创造性地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良知进行了改造,使其重新焕发了新的生命力。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成果的取得,是牟宗三融合中西文化,特别是中国的心性儒学与康德哲学的结果,但其思想又不局限于二者,而是超越于二者之上,在对物自体和自由意志的理解上,他超越了传统文化;在道德情感的理解上,又超越于康德之上。

关键词:牟宗三:良知学:物体: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