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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生活用火管制通告范文

时间:2022-09-08 06:04:39

野外生活用火管制通告

今年,我区遭受了特大冰雪灾害,森林内可燃物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大幅度提高。当前,正值农忙时节,天气干燥,群众户外活动增加,森林防火工作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遏制和杜绝森林火警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森林资源安全,区政府决定,对一切当前野外生产、生活用火戒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3月3日-4月10日,全区森林防火进入戒严状态,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凡造林炼山必须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造林单位要严格按照造林整地规程实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看守,严防失火。

三、加强对痴呆、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痴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学校要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学生玩火引发森林火灾,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严禁在林区内从事烧木炭、野炊等活动。机动车特别是公共汽车进入林区路段,严禁司乘人员向窗外扔烟头、火种。

五、各乡(镇)、村、组要组织专门巡逻队伍,加强林区巡逻。戒严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林缘,严禁在林内和林缘烧荒、烧田、烧土坎和烧灰积肥。各重点乡镇和生态旅游景点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杜绝森林防火死角。清明节期间,上山扫墓禁止烧钱纸、焚香、燃放鞭炮等,一旦发现依法从严处罚。巡逻人员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违法用火的,群众有义务监督举报。

六、一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老弱病残、未成年人和孕妇不得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参加扑火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确保自身安全。

七、凡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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