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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整改法规通告范文

时间:2022-06-27 08:46:24

林权整改法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林改工作,确保林改质量,加快林权发(换)证进度,给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贯彻执行林改有关政策和法规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是对仍未开展改革、应付改革和大面积商品林仍由集体经营的乡(村),要按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尊重民意,依法制定改革方案,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或经营实体。

二是对已基本完成林改,但改革方案仍不完善或有关合同仍不规范的乡(村),要以稳定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完善的原则,妥善完善林改方案和规范合同。

各乡镇、街道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行政村完成林改方案的制定和完善。

二、周密组织林权登记和发(换)证

1、明确新式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从年月日起,凡列入年林改应完成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村,无特殊情况,一律凭新式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类工程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凭新式林权证办理审批手续;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林改和林权发换(证)任务。因此,从年月日起,全区一律凭新式林权证作为林权权利人经营管理和使用森林、林木、林地的确权依据。区林业局在编制“十一五”期间年采伐限额时,凡是因存在林权争议、权属不清或不申领林权证等原因,造成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林地,凡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或审批;对有国家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或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凡其森林、林木和林地尚未发放林权证的,不得兑现有关资金。对按时完成林权登记发(换)证的乡镇、街道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

2、严格执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叁份)。(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年林业“三定”时颁发的林权证或自留山证。(4)经过公示的《林权登记发(换)证小班一览表》。(5)经营承包合同(或协议)。(6)林权单位林权登记发证宗地划分分布图(含年林业“三定”的林权图、年“十五”森林经营编案二类图和地形图、宗地附图)。

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即: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权属归属无争议;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林权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依法达成协议的不得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外业人员和内业人员应对各自提交的技术材料签字确认,经区质量检查组和林业站签章核实后,报送区林权办核实签章确定。

3、加强林权档案管理。林权档案管理是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林权办、林业站、各行政村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置专门的基础设备和存放地点,确保林权档案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地方放,保证林权登记发换(证)材料齐全,为今后开展日常性的林权变更提供依据,对未建立林权档案管理制度而造成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村,在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时,不得验收。

4、生态公益林暂缓改革。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区位划界的要求,我区“一江三溪”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将规划为生态公益林。按省上要求,目前规划范围内仍属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暂缓改革;已林改发包、拍卖流转、个私投资造林(种果)及自留山、毛竹责任山等要继续开展外业调查、认界工作,暂缓登记发(换)证和材料复制,待国家林业局批准公布后再予以妥善处理。

三、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林权纠纷

林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之间林权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个人、集体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由区人民政府调处;对林地与林木经济合同纠纷,各乡镇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类指导解决林权遗留问题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林权流转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依照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应予以维护;签订的合同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应本着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原则,原则上应维护原合同,并对争议的条款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补充完善,协商解决;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侵犯集体和村民利益,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国有经营区与村集体、个人之间有异议的山场,林改工作队、国有经营区和村集体代表三方要进行现场勘界,以年林业“三定”时林权证或其后拨交证明材料为依据,现场解决并确定山场四至。

五、正确调整和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利益关系

各乡镇、街道在具体操作时,要根据当地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可通过以下五种形式实现“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

1、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第一次承包中,大多数村民要求将山林承包到户的,原则上要均山,实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

2、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第一次承包中,大多数村民同意在产权明晰到户的前提下,将集体山林直接承包到小组(自然村),小组(自然村)再按本组(自然村)多数村民的意愿选择小组股份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或分户经营的方式。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外出打工和经商人员较多,相当部分村民没有耕山要求的,允许采取多种承包方式,本着先村内后村外的原则,将集体山林发包给集体内部成员或外村能人、经济组织,村内承包不能用投标的方式。对外发包必须进行山场评估,公开招投标,且只限于一代林经营。承包收入集体与村民个人要合理分配。通过承包实现货币形式的分配,实现权利平等的原则。

4、多种经营发展较好,大多数村民对林地依赖不强的村,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组建村股份林场,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实现“耕者有其山”。但必须防止村两委取代股东大会的决策权。

5、在前几轮林改中,因大量卖青山、投标承包管护和“谁造谁有”等原因,大部分山林集中在少数手里,现在要实现“耕者有其山”比较困难的,可采取预分林地的办法,将林地使用权预分到小组或联户,待现有林采伐迹地退出后,由小组或联户进行股份合作造林,下一轮林地的承包期必须达到50-70年,以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

凡是村民已与林地权利人依法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必须按“谁造谁有”政策确定林木所有权,经核实后发给林权证;对于村民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原则上应尊重现实,其所造林木经核实后由村民与村集体补签林地使用合同,发给林权证,但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抢造的林木除外。对面积过大,可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通过提高林地使用费或承包费)经当事人协商予以调节。

村级林改方案、招投标方案、收入分配方案等各项重大改革事项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市区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按照村民民主听证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在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做到会议有记录,与会人员有签字,会议材料齐全完整且集中规范保管。要坚持“阳光作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查摸底情况、林改方案、林权发证等都要公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程序办事。各乡镇、街道在改革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允许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愿意,采取各种解决办法。要把政策交给群众,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决纠正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由少数人操纵改革,搞“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在制定林改方案时,要将林改收益分配方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林改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增加村民收入,同时应留取部分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开支。对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一事一议”决定。

六、建立健全林地有偿使用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从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根据林地条件、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和交纳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要加大对林地有偿使用的宣传力度。对收取的林地使用费,要坚持公开透明使用原则,保证群众对林改收益使用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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