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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8 05:58:21

县政办下发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焚烧秸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办字〔〕38号)要求,现将我县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认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升到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着力解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做到夏收、秋收期间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确保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为建党90周年献礼。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禁烧责任

县政府成立2个督导组,8个现场检查组,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察、督导。各乡(镇)政府是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目标落实到村,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户。环保、农业、监察、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农业部门要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上狠下功夫,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要切实加强夏、秋收作业质量监管,严格控制农作物留茬高度;监察部门要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要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夏、秋季节秸秆禁烧执法监督和检查,为农作物秸秆禁烧环境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大力开展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性,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秸秆禁烧的法律意识,要村村有标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标语见附件)。夏收、秋收期间,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焚烧秸秆严重的乡(镇)予以曝光,对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予以表彰。

四、抓好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农村循环经济

各乡(镇)要紧扣“留茬、翻耕、收集、运输、利用”等关键环节,努力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引导农民开展并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氨化、堆沤、快速腐熟、乡村清洁循环利用、能源转化利用和新型环保秸秆块(颗粒)煤等综合利用技术,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鼓励、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开发、利用秸秆资源,促进农村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好转。

五、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在麦收、秋收期间,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省政府将组织秸秆禁烧督察组奔赴各地检查指导,国家环境保护部将利用遥感技术对各地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监控。

县政府将建立秸秆禁烧考评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和责任人给以表彰;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凡被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禁烧信息通报的乡(镇),一律按信息上的火点像素数进行处罚,每个火点像素罚款5000元;被县禁烧督导(检查)组发现的,一处着火点罚款2000元,要严惩第一把火,并在县电视台曝光。被省、市禁烧督察组发现的,要从重处罚。罚款逾期不缴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从相关乡(镇)财政直接划拨。对本乡(镇)境内着火点在5处以上或焚烧面积较大的相关乡(镇)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乡(镇)要于6月25日前、10月25日前,将夏、秋两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总结报县秸秆禁烧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县秸秆禁烧办公室设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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