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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税征管通告范文

时间:2022-02-12 10:38:39

存量房交易税征管通告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10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自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始凭证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三、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房管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纳税程序如下:先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五、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九、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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