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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研究范文

时间:2022-12-02 03:14:58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研究

【摘要】近几年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正在不断的扩大,增大了对在职员工的保障,使得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变得更加的成熟。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也在劳动领域开展了关于意外保险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获取赔偿的过程中,两种保险就会存在竞合。员工要想获得合理的赔偿,就应该划清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之间的界限。并且对这两个保险之间的兼容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才能为在职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就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竞合;分析探讨

保险指的是一种经济适用、以小额成本负担,大额不确定损失的一项制度安排。在进行保险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核心部分是赔偿的问题。随着当前保险机制的不断完善,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责任更加的细化,分配和承担的各项内容也更加的全面。但是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导致保险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问题。例如在进行劳动争议中,工伤赔偿案件保险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存在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的竞合赔偿问题。只有解决了两种保险的竞合问题,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一、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联系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个类别,被保险人在保险的有效期间,因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因为伤害出现残疾和死亡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被保险人相应的金额,实现人身保险。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是国家为因为工作而遭受事故,或者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及其家属提供的医疗救治以及物质帮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两者对劳动人民都存在保障的功能,而且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充分发挥自身的保障作用。但是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费用来源存在不同首先工伤保险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劳动者不用通过个人缴纳保险费用,政府还会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贴费用。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缴纳,国家也不会进行相应的补贴。

(二)目的存在不同工伤保险是给劳动者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政府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政策,有利于社会进行稳定的发展。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具有保障的功能,但性质是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

(三)手段存在不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群体,包括存在员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的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是以国家强制约束力为基础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单位员工进行投保的一项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项保险合同。而且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四)保障程度存在不同工伤保险的金额支付是由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金额,获得相应的补偿。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是保险合同规定的,双方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付。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低于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只能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所缴纳的费用,缴纳的保费越多,保障的程度越高。

二、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竞合问题

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存运行的过程中,二者会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员工不仅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还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还是说只能获得一方的赔偿,是在进行保险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的一项问题。如果两者发生了竞合,员工如何获取自身的权力,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员工在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的得到有效的救济。例如根据我国某些案例进行研究,员工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偿,就不能再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员工也可以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中选择其中一类。受害人也可以在获取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就可以获得双份保证。员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但是最终获得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员工所受到的实际损害金额,也就是说补足差额。当前有些国家在进行这两项保险竞合分析的过程中,已经对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对这两项保险赔偿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还没有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会存在更多的问题。

三、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竞合实践

部分的人民法院在进行赔偿问题判决的过程中,已经采用了兼得的模式,也就是说,受到损害的员工可以在获取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依然获取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但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个区域在进行相应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判决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也有部分法院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采用了补偿的形式。也就是说,受到损害的员工,在获取工伤保险的赔偿之后,获取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的损害金额,只能在损害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兼容

在进行保险赔偿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如果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存在一定的冲突,首先不能盲目的将这两项保险进行完全的分割,也就是说,不能让工伤保险完全的取代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投保行为是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政府也应该鼓励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参保行为,可以充分地实现员工的利益。如果在进行赔偿金额确定的过程中,员工在获取工伤保险赔偿之后,不能再获取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企业可以不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这种行为可以让员工获得双重保障,也对商业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行进行了约束,使得商业保险无法在劳动领域,开展更多的业务。员工在受到损害之后,获取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应该获取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即使员工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超过了实际损害应得的金额,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存在这项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的,两者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为受损害的员工提供双重的保障。工伤保险属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可以自愿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存在必要的冲突。即使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费之后,同样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而且在进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过程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通过合同达成的赔偿协议,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也应该完全按照合同的内容,开展相应的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对人的身体进行保障,因此在进行保障的过程中,不会存在超额支付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从本质上来说,工伤保险是保障了生命的安全,因此在进行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竞合分析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受益人不会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即使获取了双重保障,也是保证了受益人的生命价值。在进行竞合问题分析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明确保险是为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在进行赔偿金额确定的过程中,应该以为受损害的员工进行保障为基础,对金额进行确定,而不应该仅仅按照两项保险的性质,对赔偿金额进行确定。因此可以通过这两项保险的兼容,为我国的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障,才能充分的发挥保险的作用,促进我国社会进行更好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业保险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完善各项保险内容。同时政府也要对社会保险进行完善和优化,才能让两者发挥更好的作用。政府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才能为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使得各项保险能够进行共同的发展。在对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竞合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两项保险可以并存运行。使得员工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双份的保障。也可以通过兼容的形式,为员工的意外伤害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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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娜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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