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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职工薪酬核算范文

财税政策职工薪酬核算

企业职工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薪酬,职工薪酬的核算、制度的完善与否对于企业以及企业的职工都有着重要影响。随着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的薪酬的核算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中对职工薪酬的解释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随之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的方法和信息披露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又重新作了内外资企业统一的规定,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作简要分析。

一、新准则职工薪酬内涵

职工薪酬计划是企业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我国在新准则前对这一重要的概念没有一个整体的明晰的框架,对职工薪酬的理解比较狭隘,一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散见于各相关规定。新准则职工薪酬的内涵要广泛得多。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企业薪酬准则所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内容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一致,将原单一核算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归一,明确企业为每一岗位职工所支付的全部报酬和企业成本。

二、新准则职工薪酬核算变化

会计核算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取消原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一级科目。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但辞退福利除外。

三、职工薪酬的会计和税法主要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从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支付对象来看,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如支付给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会计上核算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有部分并非是税法意义上的工资总额内容。

计量职工薪酬时,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时,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时,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从职工人员规定上来看,依照会计准则及指南会计上,职工人数的概念较广泛,包含与劳动法吻合的,签订合同的所有人员、职工;以及未签订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此外还有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准则的职工范畴。税法上,人员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关键是看是否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新财务通则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财务制度,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3.社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税法强调的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4.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范围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或2.5%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税法上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与科技部等六部委规定的比例及《工会法》规定的比例相衔接。

6.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资源,免费为职工提供商品或服务等。税法上对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或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可自由支配所得,因此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或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具体确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应可作为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处理。

7.劳动经济补偿。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税法规定,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及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以后年度均匀摊销。若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应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此外,准则上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税法处理时,要注意和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相区别或予以剔除。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新准则、新税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全面反映企业人工成本,把几乎所有与职工有关的支出均纳入一个统一的科目核算,使以前分散在各个科目的人工成本得到集中反映,将使企业的实际人工成本更加透明、一目了然,增强了企业之间人工成本的可比性。实现与国际规范的趋同,更加全面反映企业支付的人工成本与费用,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成本信息。

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人工成本的构成,通过对企业人工成本明细构成数据分析,通过类似行业工资水平信息,可引导优秀人才到国家鼓励的行业去。它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确认、计量和披露,从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职工薪酬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规范,特别是“辞退福利”和“辞退补偿”分别出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劳动合同法》中,真正体现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些规定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