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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义风险下的网络舆论论文范文

时间:2022-09-13 03:56:27

民粹主义风险下的网络舆论论文

一、我国网络舆论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我国的网络舆论从2003年以来获得了长足了发展。在这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呈现出了一些特点,其中一些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一)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一般都出生草根且充当平民的保护者与政治领袖对身份、地位的要求不同,网络舆论对领袖的出生没有阶级的限制,他们可以分布于社会的任何一个阶层或是群体中。任何一个基于网络的舆论场都有着自己的“意见领袖”[3],他们与普通网民之间的关系并非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多的是处于平等的关系中。和政治领袖相比,网络意见领袖的产生范围更广、更草根化。网络的匿名性使许多意见都比现实语境来得更真实、准确,因此网络的意见领袖在面对某一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受侵害时,不会惧怕类似现实生活中的地位限制和群体压力,可以自由地发表内心的真实想法,为平民辩护。比如邓玉娇事件,该女只是一个普通的农家女子,与政府官员相比,她明显出于弱势,网络舆论在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在声援、支持她,这其实就是一种保护,使得当地政府无论在审判中还是在后来的工作安排上都给予她特殊照顾。

(二)网络舆论通过攻击强势阶层赢得平民的信任从2003年的黑龙江宝马撞人案,到2008的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华南虎事件,再到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事件、湖北邓玉娇事件等等,可以发现当前网络舆论事件的密度越来越高,而且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炒作几乎都清一色地站在富人和政府的对立面,义愤填膺地维护平民的利益。可以说,“逢官必闹”、“逢富必究”是互联网舆论炒作中另一个集中体现。还是拿湖北的邓玉娇事件为例,该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一方面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另一方面,网民声援支持邓玉娇,甚至打出“营救邓玉娇”的口号[4]。翻开网络舆论的历史记录,在历次普通民众和富人、官员的对抗中,网络舆论通过制造舆论压力,成功地声援了平民群众,并使得他们在与政府的对抗中取得了胜利,从而改写了“民告官输多赢少”的历史,进而赢得了平民的信任,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普通民众“有问题就找网络”的思维定势。

(三)超越法律的网络舆论制造媒体审判且威胁司法独立随着网络舆论的发展,法院审判越来越受到网络媒体的影响,甚至出现了迫于网络舆论压力而修改审判结果的情况。如刘涌案,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迫使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并废除二审判决,改判刘涌死刑。本文无意探讨刘涌的量刑问题,笔者只关注这一过程。该过程表明,当网络民意汹涌时,可以通过上级法院的干预左右下级法院的判决。这种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的特征,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可以解释为“媒体审判”[5](P114-133)。事实上,网络舆论早就遭致媒体审判的责难,比如张金柱案件和夹江打假案的报道中,网民的声援已经遭受这样的批评,只不过随着网民舆论的发展,这样的批评越来越少,到刘涌案发生时,只有极少数人提到了“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问题,相反,倒是有若干人对刘涌案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大唱颂歌,并认为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有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网络可能会带来新形式的媒体审判[6]。由此可见,网络媒体已经出现了代替法律进行审判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披有合法性的外衣,得到大部分网民的认可,而且很少有人反思这种审判的深远影响。

(四)网络推手的出现,改变了网络舆论的产生方式和社会效应正是由于熟悉各级政府对网络舆论处置逻辑,于是网络上出现了专门帮助平民策划网络舆论的专业推手,如陈墨、石方亮等,甚至一些省会城市都出现了网络舆论策划公司,将网络舆论产业化,当事人只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以享受“一条龙”的服务,在数日达到当事人需要的轰动效应。如央视2009年12月19日报道的“网络黑社会”就是专门操控网络舆论并借此维持生计的团体,该团体的某网络营销总监曾豪言:我们可以在一夜之间铺满最少1500个论坛、六大门户和三大社区,我们可以做出一种非常多、非常集中的话题局面[7]。上述现象的出现表明网络舆论的产生方式已经发生了变质迹象,改变了网络舆论作为公共话语平台的性质,使之沦落为一种策略或工具。简单地说,网络推手的出现已经改变了网络舆论的监督性质。

二、网络舆论催生的民粹主义风险及其后果

网络舆论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已经逐渐表现出和极端平民政府极为相似的特征,网民舆论具有催生民粹主义的风险。在本节中,笔者将通过网络舆论和极端平民政体的共性特征阐述当前网络舆论具有催生民粹主义的风险,而且由于动力强劲、渠道畅通和控制缺失,这种风险强度十分强烈,最后笔者将探讨这种风险转化成危机后的危害。

(一)民粹主义风险的形成对照着亚里士多德的极端平民政体特征和我国网络舆论发展的新趋势,笔者发现上述二者有很多相似甚至雷同之处。虽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点在建国初期就确定了,因而不会变。但是,笔者认为在党中央打造亲民政府新形象的努力中,网络舆论可能会借机将打造亲民政府新形象的努力宽泛化,进而催生民粹主义,因此我国目前存在民粹主义风险。首先,在网络舆论发展过程中,舆论领袖虽然没有成为亚氏笔下的装扮成平民保护人的僭主,但他们确实通过网络充当了平民的保护者,因此至少已经构成了形成亚氏笔下僭主的条件。其次,亚氏曾说大多数极端平民政体中的领导者在形成自身势力的初期,都是以“群众领袖”的身份发家,凭借他们攻击著名人物的本领以博得平民的信任[1](P283)。网络舆论的发展轨迹也有相似的过程,即通过攻击强势阶层,如富人和官员,从而赢得平民的信任。再次,亚氏曾指出在极端平民政体中,不是法律而是群众具有最高权力,并且替代他们的法律[8]。对比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当政府面对网络舆论的高潮时,一般都采取技术性的手段,通过上级政府纠正下次政府审判,这貌似尊重民意,实质是法律的主体性受到威胁。最后,亚氏还指出在法律失去主体性地位的极端平民政体中,煽动家就会出现[8]。笔者在上节中已经提出,近两年互联网上已经出现了以制造网络舆论为生的网络推手,虽然这个推手和亚氏所说的煽动家还有区别,但至少他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制造舆论,鼓动网民。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的网络舆论至少在上述四点中已经具备了亚里士多德笔下极端平民政体的条件,当然这些条件还不足以构成极端平民政体的充分条件,但在网络舆论的推动下,我国政府已经逐渐具备成为民粹主义政府的风险,或者说民粹主义是极端平民政府孪生兄弟,而前者已经正在形成。

(二)民粹主义形成的负面效应如果网络舆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那么上述民粹主义的风险就会变成危机,届时普通网民的种种不足将会在民粹主义下急剧放大,同时这种放大的弊端也会反作用于民粹主义,使之更加极端。总结起来,网民具有视野狭隘、容易走极端和被网络推手利用等缺点。第一,平民视野狭隘,缺乏理性。亚里士多德如是质问平民执政: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境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渎职[1](P283)。由此可见,亚氏认为,作为统治阶级必须理智且遇事能持远见。在极端平民政体中,普通平民只考虑个人,最多某一群体的利益,很少能站在国家社会的高度思考问题。由此可见,平民思考问题存在片面性,而且立足点较低,视野狭隘。第二,平民容易走极端,发起媒体审判,使得法律让位于民意。亚里士多德认为,太丑、太弱、太贱、太穷的人都容易走极端,不愿意服从理性的引导,因为他们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而大多数的祸患就起源于放肆和无赖[1](P283)。在极端平民政体中,网民总是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即使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6]。还有学者认为,在极端平民政体中,以网络舆论代替理性的法律,必然会导致群氓政治[9]。

三、民粹主义的风险防范机制探讨

民粹主义的危害如此之大,所以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这种风险。从网络舆论催生民粹主义的路径上看,在我国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规避民粹主义风险:一方面遏制网络推手,将网络舆论引向正常的监督轨道;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主体性地位,依法治国,并厘清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风险源头治理:遏制网络舆论推手,净化网络舆论空间根据古斯塔夫理论,网民其实是各有利益诉求的主体,分散的网民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而网络舆论要催生民粹主义,必须通过网民推手煽动普通网民,并将他们有效地组织起来。中国有句古话“擒贼先擒王”,因此要规避民粹主义风险,不仅要识别网络推手,更要对他们进行遏制和打击。首先要加强对新网络舆论策划和运作方式的研究,进而在研究的基础上,对极易被网络推手利用的网络传播形式要监督;其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对于那些罔顾新闻道德、纵容网络推手,为网络推手活动提供温床的网站,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再次,各网站要加强行业自律,主动行动起来,与网络推手划清界限,禁止网络推手渗透到网络编辑、论坛版主等岗位上来;最后,网民要加强警惕,提升自身素质,摒弃无知、盲从、易冲动、爱凑热闹的弊病,避免被网络推手利用。如上所述,只有通过研究者、政府部门、网站和网民共同行动起来,才能砍断网络推手的利益链条,清除网络推手的孵化温床,将已经扭曲的网络舆论拉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净化互联网的目的,使之真正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风险过程调控:加快法制建设,巩固法律的主体性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客观要求。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充分证明,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必须实现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快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制不完备,无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因此,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其次,巩固法律的主体性地位,做到有法必依。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依据,因此任何事物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不得让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发生,这是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再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严格执法。最后,捍卫法律尊严,做到违法必究。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有在源头上遏制网络推手,避免其扭曲网络舆论,并且在过程中加强法律的主体性地位,网络舆论才不会越位;也只有这样,网络舆论才能在我国打造亲民政府新形象的努力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作者:陈浩然单位:武汉轻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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