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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网络学术问责的有效性范文

时间:2022-07-03 10:17:02

小议网络学术问责的有效性

网络学术问责的客体是各种学术越轨行为。网络技术的发达,信息资源海量丰富,对信息的占有更加便捷,也为学术成果的粗制滥造打开方便之门,造成学术水平下降,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学术越轨行为的爆发。网络学术问责的对象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学术研究规范本身的违反行为,如虚假注释、伪造数据、抄袭、剽窃等,是为学术失范和轻微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权力的不当使用,如利用学术权力帮助自己或他人不当获取学术资源,利用学术权力排除异议,进行不正当的学术批评,对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有意的过高或过低评价等,是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如利用学术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是“权色交易”,严重破坏学术秩序。网络学术问责的载体是网络新媒体和传播工具。网络技术的发达,使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跨越时间、地域的无阻碍交流。WEB2.0的出现,使得网民从被动接受互联网的信息迈向了主动创造和传播信息②。网民可以就发现的学术越轨行为通过网络进行检举,再借助网络的互动传播功能,通过微博、博客、播客、论坛等各种新媒体,将检举内容生动形象或图文并茂地传播出去。网络学术问责的手段是网络舆论压力。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和传播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信息无所不在、畅所欲言的网络话语场所。网络传播信息的透明度和传播速度、范围均具有传统媒体无法具有的优势,网络传播的开放性,有效规避了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过滤和话语控制功能。网民的民意通过网络的互动和聚集功能能够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话语能量场③,能量的汇聚进而对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产生极大的压力。

网络学术问责的基础和条件

学术越轨的泛滥和制度性问责的乏力是网络学术问责兴起的诱因。我国学术界学术规范制度的建立较晚,对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不强,加之市场经济功利化思维的侵蚀,学术研究浮躁成风,功利化取向明显,导致各种违背学术规范和科学精神的不端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依靠学术组织内部的自发惯性已经难以有效控制学术越轨的泛滥,在学术评奖、科研鉴定、经费分配、职称评定、科学实验、等各个环节,均发生了违背学术精神和学术规范的案例。依靠现有制度设计,一时难以避免和矫正。出于对制度矫正的不信任和问责途径的不畅通,具有平等性、开放性、便捷性等特点的网络学术问责随之兴起并彰显出实效性。网络的普及化和网民的积极参与是网络学术问责的前提性条件。网络学术问责离不开网络媒体的支撑。目前,基于多主体互动的网络媒体技术已然成熟,为网民之间跨地域、跨时间的无阻碍交流和互动提供了条件。个人电脑的普及化和上网成本的降低,使得网民群体的壮大成为可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其中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手机微博用户规模2.02亿,占所有微博用户的65.6%④。这一数据说明了我国网民群体规模的庞大,也说明新媒体网民数量的增加。网民中具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者往往就是学术越轨行为的关注者和质询者,他们构成了网络学术问责的主体。

学术人员学术规范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公众对学术研究规范性的关注是网络学术问责产生的关键性条件。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者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随着信息获取渠道的拓展和国内外交流的加深,特别是国外学术期刊、学术机构对学术规范的强化,加深了国内学者对遵守学术规范重要性的认识,不遵守通行的学术规范,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发表将面临重重障碍。国外学术期刊对中国学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报道和处分,大大吸引了社会公众对国内学术研究规范的关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层面都已将遵守学术规范上升到共识的高度。一批著名学术期刊的倡导和著名学术批评网站的建立,助推了网络学术问责的发展。国内一些学术期刊和学术网站高度意识到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学风建设的必要性,形成了对学术不端作斗争的统一战线。比如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等65家社科期刊签署《沈阳宣言》⑤,共同倡导学术期刊自律,联合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新语丝等学术批评网站更是具有很高知名度,成为检举学术不端的重要网络阵地。教育主管部门对学风建设的重视和学术组织对学术声誉的维护是网络学术问责的保障性条件。网络学术问责由三部分组成:网络,这是问责的工具和载体;问,网民是主体,网民通过网络媒体将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各种越轨行为揭发出来;责,即相关部门对网民舆论予以积极回应,启动对学术越轨质询的调查和处理程序,这是网络学术问责时效性的基础⑥。

网络学术问责的有效性分析

通过网络开展学术问责是治理学术越轨的新工具,也是有效工具。网络学术问责的有效性分析是与网络问责的特征分不开的。网络提供强大的检索功能,问责占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当前,学术成果的发表形式主要有期刊论文、图书出版以及各种专利授权等。其中,学术论文是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网络时代,学术论文往往收录于各种数据库,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和图书馆可以对各大数据库收集的学术论文进行检索,便于收集问责对象的大量丰富的学术信息,通过辨认、鉴定便可以对问责对象的学术成果作出是否违背学术规范的判断。所以,互联网为学术问责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的信息收集途径。网络信息传播的多媒体性,使得网络学术问责更加形象生动。网络媒体不仅可以通过文字传输信息,还能同时显示图形、图像和声音,这就使得多媒体传播的信息具有极大的兼容性和吸引力,使得对剽窃、抄袭、篡改等不端行为的表达和报道更加形象化、生动化,使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更加具有说服力,更易吸引社会公众和学术界的关注,这就起到了强化问责效果的作用。

网络学术问责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有助于打破学术问责的话语垄断。在传统学术问责模式下,一般是接到举报以后,学术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经过充分调查,调查结果。在这个环节中,调查程序是否启动是一个关键性问题。有些学术组织为了维护自身声誉或者出于对问责对象的偏袒而置之不理,问责就会被搁置。退一步说,即使启动了调查程序,也难以保障调查的公正性,调查结果往往受到质疑。网络条件下的学术问责具有明显的开放性的特征,为举报人的检举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也为社会公众的参与提供了一个开放平等的平台。检举学术不端不再受制于学术组织和学术委员会的控制,具有明显的自由度,草根的话语权被真正行使,问责学术不端的声音不仅能够传递出来,而且由于网民的广泛参与而被放大,让学术不端者及其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从而接受社会公众的裁定。网络学术问责具有交互性和集聚性,问责影响力大。网络使得处在不同地点、互不相识的人通过网络平台联系起来,他们可以通过论坛、博客、微博、微信以及各种聊天软件等媒介,将自己发现和要批判的学术不端行为出来,接受广大网民的评鉴。网民通过互相交流,对检举材料进行核实和补充,使对检举对象的行为描述更加具体。通过形成对检举对象行为事实性进行最终鉴定的舆论导向,进而形成对检举对象及其所属机构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展开对检举对象的调查,使对检举对象的问责进入实质性阶段。

网络学术问责的有限性分析

正如事物均具有两面性,网络学术问责在彰显有效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不足和局限。网络问责法律界限模糊,网络暴力时有出现。网络的匿名性和交互性,使得网民能够在网上相对自由地揭发学术不端行为,而无遭受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强大的舆论压力能够迫使不端行为快速进入调查程序,具有较高的问责效果。然而,由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网民行为的随意性,使得网络学术问责表现出明显的非规范性。该如何问责,通过什么程序问责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界限的模糊性,为一些“动机不纯”或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的网民提供了机会。这些人通过网络恶意造谣,歪曲事实,混淆视听,以期达到对检举对象的恶意陷害。这种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学术研究者的人格尊严和学术尊严,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学术研究秩序。因此,加强网络问责立法,建立程序规范的问责表达渠道,是网络学术问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和保障。

网络学术问责的救济机制缺失,当事人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网络学术问责的匿名性、虚拟性和非规范性,检举人往往在没有考证信息真伪的情况下草率下结论,网民由于缺乏必要的判断力而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来保护被检举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谣言的“蝴蝶效应”将会给被检举人的学术声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和学术组织应该尽快建立起网络学术问责舆情的回应机制,不仅是对科学精神和学术声誉的捍卫,也是对学术研究人员的一种有效保护。网络学术问责具有非正式性,在问责实践中“名分”不足。有些单位明确规定,只接受书面的实名举报,而对网络媒体的报道往往置之不理。一些明显的学术不端行为在网络中引起广泛的反响,证据已经十分丰富,但在实际中则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应。一些学术不端分子没有得到处理,严重影响了网民参与学术问责的积极性。因此,相关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及学术单位应该积极建立应对网络学术问责舆情的机制和机构,这也是网络学术问责往深处发展的必要条件。

网络学术问责存在媚俗性,易于滋生学术偏见。一些网民为了迎合公众的口味,在学术越轨行为的检举中有意掺杂一些离奇性和煽动性的信息,特别是在实践中有对“官学”妖魔化的倾向,认为凡“官学”皆是“伪学问”,对于官员的学历学位表示质疑,对于具有较高行政职务的学术研究人员的研究能力和成果的真伪性表示质疑。网络学术问责存在将“官学”作为重点对象的取向没有错,但在实践中如果这种取向过于极端化,则有可能形成整个社会对“官学”的偏见,容易把网络学术问责理解成仅仅是对具有重要社会地位人员的监督和质询,而对于普通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行为规范则缺乏必要的关注,从而产生对学术问责的误解,使得学术问责的威慑力存在局限,不利于良好学术生态环境和学术秩序的形成。因此,矫正这种学术偏见,不仅需要“官学”们严于律已、做好表率,还需要教育科研主管部门和网络主流媒体予以积极的舆论引导。(本文作者:司林波、乔花云单位:燕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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