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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法会计信息披露范文

事项法会计信息披露

一、事项法与价值法的比较

事项法是由乔治·索特(Gorge.S)于1966年提出的,它作为一种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相对于现行的会计理论研究的价值法提出的,是对价值法的否定。现行财务会计采用的价值法也称为“使用者需要法”,它认为应当从使用者需要的角度出发来提供最适宜的经济事项信息,价值法下的会计就是收集、加工、提供信息。而事项法认为会计应提供与各种决策模型相关的原始经济事项信息,由使用者从中选择感兴趣的信息输入自己的决策模型。

事项法与价值法本质上的区别在于,会计信息如何表达给使用者。在价值法下,主要是提供价值信息,它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对原始的经济活动信息利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收集、加工、表达。如:使用历史成本原则来保证收益和价值数据的内在一致性,使用配比原则以使使用者判断和预测收益。它遵循了时间节约的规律,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和适用。但它也存在很大弊端,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价值法假定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是可知的,财务会计将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要”,它是目前会计处理方法和通用财务报表方法的理论基础。但事实上,由于会计人员对数据进行加工时,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和加总计算,尤其是分配、递延、预提、摊销、汇总等程序会产生方法上的差异,造成信息偏差和损失。另外,价值法下,管理当局可能通过会计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事项法认为,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评价标准应由使用者来决定,因为:①只有使用者才能把最有用的数据转变到他的决策模型之中;②会计人员的加工往往会产生方法上的错误,使信息出现偏差和损失;③会计人员在某种利益或压力环境下往往造假。一般认为事项法也有其局限性:一是计量所有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信息超载,二是关于“事项”的标准不完善,三是信息使用受使用者会计知识的限制。

二、事项法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借鉴

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报表粉饰、利润操纵造成的。而这一过程是和信息不对称相关的。比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并不清楚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也不清楚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企业管理当局对于这些情况是清楚的,这时就会存在典型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就是企业管理当局粉饰会计报表,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利益。事项法要求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原始的信息,按照事项法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缓解逆向选择的负面影响,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事项法所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包含通常意义的财务方面的信息,还包括非财务方面的信息,实现了报告内容的多元化;它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实现了计量属性的多元化;由于它避免了传统会计中的分配、递延、预提、摊销、汇总等处理方法,所以能提供适时和充分的信息。在财务信息的披露上,事项法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对现行的会计报表做出重大改进,它把资产负债表看做是一种间接反映会计主体从开始至今所发生事项的报表,把各种事项的影响在各账户中加总起来并结出余额,各事项只以原始的形态表现出来,并不受计价标准等价值法会计处理的影响,各种使用者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得出自己所需要的事项信息。事项法下的损益表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和活动,而不是最后的收益,它为每一类事项的未来预测提供了方便。

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了《改进企业报告-顾客导向》,认为企业应对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五类信息:①财务和非财务信息;②企业管理人员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分析;③前瞻性信息;④关于管理人员和股东的信息;⑤企业的背景信息。这说明了现代会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和发展性,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与输出方法已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由于事项法克服了价值法的缺点,适应新时代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所以它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可行性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越来越多,而且已大大超过传统财务数据的范围。如1976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14号公告《企业分部的财务报告》,就要求有关行业分部的报告援引该项公告的附注披露要求,除披露包括按照销售收入、经营收益或可确定资产等划分的各分部的有关重要的财务数据外,还要根据生产线或服务种类、顾客类别、地理区域披露各分部单独的数据。美国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以至于美国的公司管理人员不断抱怨会计准则强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多,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而且已经导致“准则过剩”。但是外部使用者则希望能够了解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事实上,美国资本市场中有效的证券交易正是依赖于可获得大量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

现在是一个兼并收购、资产运作和关联交易盛行的时代。现有的会计报表披露要求已不能提供一个公司多元化经营的详细情况,显然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但是从供给者角度来讲,管理当局除关心披露的成本外,还要考虑会计信息披露对公司的影响。有一种看法认为,市场不能够解释收益信息,即市场对收益信息是无效的,并将这种现象归咎于会计信息披露过剩。他们的假设是,过多的披露使公众完全忽略了披露内容,削弱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这种假设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可以肯定的是,披露的信息越少,加工的过程越多,粉饰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就会越高,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概率也越高。使用者改变目前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法的要求,客观上为事项法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看,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建立会计事项数据库并提供适时会计信息已不存在太多困难。因而,除非公司存在有意调节会计信息的企图,否则是不应该排斥更多地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的。

四、事项法的运用

以往的理论认为事项法与价值法是相对立的,并且从发展趋势看,事项法将取代价值法。笔者认为,在目前的阶段,两种方法可以并行,并不必然存在冲突。事项法提供的信息可以(而且应当)是价值法的基础。通用财务报告披露有其优越的一面,那就是简洁和易于比较,不需要使用者增加新的会计知识。因而,会计信息可以采用分类披露的方法,一类是通用财务报告,一类是详细信息。企业应建立以事项法理论为基础的、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包括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内的所有日常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信息库,并以此作为价值法下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同时按事项法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这样,一方面满足了使用者对事项法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保持了价值法下会计信息的简洁性。同时,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专业人士加入会计信息的分析和相关的咨询工作中,如美国存在大量的财务分析师,就是解决外部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充分利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这一问题的。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还可以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因为会计信息是充分的,也就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制作虚假会计信息之嫌。事项法与价值法共同用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有利于避免“事项”标准不完善造成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的问题。但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还涉及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