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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会计核算范文

分支机构会计核算

一、分支机构的基本特征

分支机构是现代企业拓展延伸的一种组织形式,随着企业扩张和集团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进行,这种控制主要表现在资金的筹措、投放、人事管理以及经营决策的确定等方面。尽管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它却是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尤其在分散制的分支机构中,分支机构独立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业务,独立编制会计报表。但应当明确的是,这种独立是相对的,其核算的内容只是分支机构所能控制和负责的部分,其会计报表只是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不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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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的特征

⒈总公司与分支机构账簿设置的相对性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经营与管理关系密切,它们之间会发生大量的往来业务,总公司与分支机构要设置一些相对应的账户,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会计事项。

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往来”账户与分支机构的“总公司往来”账户是一对相对账户。“分支机构往来”账户借方记录拨付给分支机构的商品、现金、其他资产以及分支机构转来的利润;贷方记录分支机构交来的商品、现金、其他资产以及分支机构转来的亏损。“总公司往来”账户的借方登记向总公司交付的商品、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期末上转的亏损;贷方登记收到总公司拨来的商品、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期末上转的利润。它们的金额相等、记账的方向相反,期中可能因为单证传递的时间差异而出现暂时的不一致,但在年度末必须查明原因,抵销双方余额。

⒉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发交商品计价原则

按成本计价,即总公司以发交商品的采购成本或制造成本计价,分支机构期末存货记录的是成本,不包括未实现的利润,分支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是真实的。但是当这些存货销售而获取利润时会将全部利润归结为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因而扩大了分支机构的获利能力,尤其发交的商品是总公司自行制造时,这种问题更加突出。

⒊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会计信息的披露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应分别作为会计主体编制财务报表,但只是用以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因此,还要将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联合起来,抵销和调整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和会计事项,编制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联合会计报表,满足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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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的会计处理

⒈分支机构的通常会计处理

分支机构收到总公司拨入的生产经营资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总公司往来”科目。分支机构用总公司拨入的资金购买存货,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分支机构发生营业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分支机构收到总公司运交的商品,如果是按成本价转移,总公司借记“分支机构往来”科目,贷记“运交分支机构商品”科目;分支机构借记“总公司运来商品”科目,贷记“总公司往来”科目。如果是按成本加成利润价格转移,总公司借记“分支机构往来”科目,贷记“运交分支机构商品”(按商品成本)科目,贷记“备抵存货超成本数”(按加成利润)科目;分支机构借记“总公司运来商品”(按成本加成利润价格)科目,贷记“总公司往来”科目。“备抵存货超成本数”科目视同总公司一笔未实现的利润,月末,总公司根据分支机构实际销售商品占运交商品比例确认为已实现的利润,借记“备抵存货超成本数”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分支机构销售商品和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无特别之处,月末将所有收入及成本费用通过“总公司往来”科目结转至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核算经营成果。有些总公司要求分支机构月末先将收入及成本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再将本年利润结转至总公司。

⒉总公司费用的分摊

分支机构承担的由总公司转来的费用,应当采取科学的分摊方法,一般选择与该项费用密切相关的指标为分配标准用比例法进行分配。发生时可确认应由分支机构负担的部分,直接由分支机构承担。对于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共同发生的费用,则先计入总公司有关账户,然后采用一定的方法在总分公司之间合理分配。

3分支机构的税收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申报纳税;如果实行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增值税缴纳作了专门规定,如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增值税汇总缴纳。电力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分别根据上网发电量和供电量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发电厂和供电局应于月末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预缴增值税额结转至电力公司,由其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