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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工作方案范文

矿产工作方案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确保形成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有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经研究,决定成立镇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管理所,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重点整治范围

以砂石、粘土矿为重点,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群采群盗、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整治以下八类违法行为(地区):

1.上级下发的重点违法线索;

2.近三年来持续违法开采的矿点(矿山);

3.近三年来屡查屡犯的矿产资源违法点(矿山);

4.群采群盗多发、屡禁不止的热点矿区;

5.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和活动的违法开采行为;

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的违法开采行为;

7.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周边的违法开采行为;

8.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开采行为。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全面排查线索(5月12日—21日)。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全面梳理本辖区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着重锁定下列因素组织开展比对摸排:一是是否属于历年反复整治不彻底的持续性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存在违法行为的地区,特别是砂石、粘土矿资源丰富的地区,是否位于各类保护区、重要城镇、城市面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三是是否属于以矿山复垦、生态修复、排除安全隐患、扶贫攻坚、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名义为掩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四是是否位于交通干线、油气管道等周边。对排查清理发现的上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结合现场核查、面上排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和行为逐一建问题台账(参照附件1),为清理整治提供重点范围。

(二)坚决清理整治(全年持续开展)。一是对上级下发打非治违重点线索采取销号制度,整改到位一件,销号一件,直到每一件都整治整改到位,整改时限为自每批重点违法线索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整改。二是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整治整改,要特别加强对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对顶风违纪、屡查屡犯的持续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理;对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和活动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准确定性,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以及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三是坚决清理整治本通知规定的八类应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要严格履行报告制度,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

(三)督导总结阶段(10月14日—12月24日)。镇人民政府将抽调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开展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比审核下发的重点违法线索的查处整改情况前后现状,严格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及时部署动员,认真梳理摸底,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二)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该停产整顿的坚决依法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坚持查事查人并重,对涉及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的,及时处理或移送,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违法行为的深挖彻查,对涉黑涉恶线索,在自查“保护伞”的同时,及时移送扫黑部门。

(三)统筹协调推进。要把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与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把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察暗访结合起来;把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的持续性违法或情形恶劣、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有针对性分析梳理,及时移交。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将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列入日常性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来抓,杜绝“一阵风”式,切勿存在一劳永逸的想法,对已查处过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点仍要加强巡查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肃追究问责。要全面贯彻落实“严起来”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事实清、底数明,不得出现瞒报漏报。对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成果报送

请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下述时间节点及时上报成果。

(一)上级下发的重点违法线索整改情况,要逐宗上报查处整改到位证明材料,查处到位一宗,组件上报一宗。整改成果上报时限为自重点违法线索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上报。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检查对象及依据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的疑似违法图斑;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本次执法检查以国土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本通知为依据;《规范》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3月12日)。召开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动员部署大会,成立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做好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会议,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工作的部署、实施和检查督导。各相关部门围绕各自承担工作,对此项工作分别进行周密安排,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先期整改阶段(3月13日-4月30日)。4月30日前,国土资源部向各地传发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在传发前,各地要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期间,省政府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数据,用省内“约谈”计算方法核算出各地违法占地占用耕地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比例,进行全省排名,将比例超过全省平均值50%的列入约谈范围,并对排名靠前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三)数据核查、整改和查处(5月1日-6月10日)。各地根据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核查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按照要求逐一判别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6月10日,各县(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初报数据成果。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予以设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线应用后,任何地方不得再提出更改要求。

(四)督查审核阶段(6月11日-7月31日)。6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进行督查。6月20日前,市局对各县(市)、区初报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6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发送。7月31日前,国土资源部将审核意见下发各地并要求整改纠正。

(五)数据修改验收阶段(8月1日-9月25日)。8月5日前,各地根据省、部督查情况和审核意见整改纠正后,逐级上报数据成果。上报数据须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市局提交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8月13日前,省级完成验收工作;9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完成验收工作。

在验收通过后10日内,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地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最终数据结果、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

(六)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将分别根据各地年度土地和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做出处理并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将不再执行此项政策)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须出具证明文件,并将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以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目标要求,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入所在市、县政府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追究时,根据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的,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传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五、成果报送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地报送的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汇总统计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和《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数据填报要求。

各地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系统,通过网络填报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上报的各类数据统计报表,纸质文件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一式3份,电子版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市国土资源局电子邮箱。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主管秘书长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务必提高认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立即启动部署。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石字〔〕7号)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领导有力、目标明确、机构建全、职责清晰,确保整改成效,确保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零约谈”、“零问责”。

(二)要按期完成卫片执法检查整改任务。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开展核查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认真进行整改。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纪政纪的,坚决处理到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应拆除的违法用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并恢复耕种;对符合办理用地手续条件又能安排用地指标的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确保6月30日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5月31日前,市政府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进行不少于三轮次的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拆除复耕、整改查处到位情况督导检查。6月初,市政府对拆除复耕、整改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问责。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全县矿产资源领域为重点,做好中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彻底的问题加强整改,持续巩固整改成效,严厉打击乱采乱挖、非法开采、违规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矿山企业依法合规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整治时间、范围及阶段划分

本次全县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2月24日至4月20日结束,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及粘土砖厂。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24日—3月7日)

以各镇(办)为主体对各自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粘土砖厂及废弃坑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着力进行整改,并及时对废弃坑道进行封堵。

(二)督查检查阶段(3月8日—3月15日)

各整治工作队深入各自包抓的镇(办)进行督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及时交办。

(三)集中整改阶段(3月16日—4月15日)

各整治工作队、各镇(办)逐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6日—4月20日)

各整治工作队负责做好交办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确保万无一失,整改到位。各镇(办)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完善档案资料,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隐患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严厉打击乱采乱挖、无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对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一律关停整顿。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不按矿山设计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二)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中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办反馈的疑似图斑进行核查整治,对矿山环境治理后反弹以及治理不到位、质量不高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明确整改任务和目标。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全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深入现场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责令企业整改,要求企业对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重点对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肃查处,防止问题反弹回潮,持续巩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五)全面排查废弃坑道。各镇(办)对辖区内的废弃坑道进行全面摸排,对坍塌、人为破坏的坑口进行彻底封堵,杜绝盗采现象发生。

四、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工作队

为推动全县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工作队,组成人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镇(办)镇长(主任)

(二)整治工作队

1.第一队

队长: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

负责镇(办):

2.第二队

队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员:

负责镇(办):

3.第三队

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

负责镇(办):

整治工作队负责对全县矿山进行深入排查和督查检查,做好整治工作。检查车辆由各工作队自行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办)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深刻认识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贯彻落实整治工作部暑,坚决把矿产资源领域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细抓实,切实推动整治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由于生产企业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

(一)造成或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四)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局与区委区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三条根据突发案件(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由发生分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较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由市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重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复杂,影响较大,需要报告市局、省局或市政府,由市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四)特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多个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需要报告市局,逐级上报,由省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稽查、标准计量、质量、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科长(主任)为组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设立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受理热线电话。

第二章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机构职责

第五条分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原则是:按省局和市局的预案,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意见,对下级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组员:服从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事件)的受理、报告、协调等日常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度

第六条突发案件(事件)的报告

(一)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内容:案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

(三)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市局或当地政府,经批准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

第九条突发案件(事件)的建议

(一)对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涉及当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市局。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批示事件的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二)尽快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部门。

(三)对批示的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

第四章突发案件(事件)现场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案件(事件)时,按处置权限,处置领导小组在按规定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同时,要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

第十二条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担任,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可视突发案件(事件)情况下设:

(一)案件(事件)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三)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四)医疗救护组: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小组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物证获取;现场检查确认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对需抽样检验的应立即抽样送检,检验机构快速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企业停止(暂停)生产;依法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伤害的违法产品,要采取必要措施,快速调查清楚违法产品扩散范围、程度及具体流向地点。违法产品在本市境内的;即刻通知涉及地区质监部门,由涉及地区质监部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报告当地政府及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缴违法产品,严禁违法产品的销售、使用(食用)和再加工;

违法产品已流向市外的,要迅速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如流向省外的,由市局报告省局;并由省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对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将情况通报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清查。同时,责令企业限期追回违法产品,依法处理并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六条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等,已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建议有关部们吊销有关证照;获证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吊销许可证的,建议有权部门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突发案件(事件)的对外宣传信息,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办公室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公布,经同意后。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注重自身形象、维护系统声誉。

第十八条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工作的疏忽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和对质监部门的损害。

第十九条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由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协助,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置小组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条当发生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中毒、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二)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三)涉及中毒事件和死亡事故的,由指挥小组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卫生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涉及严重受伤的,由医疗救护组负责通知紧急救护机构(如120),并配合做好救护工作。

(四)对需调用其他职能部门力量,且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为控制危害的继续,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或全面清查。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有效,根据市局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流程。

第五章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第二十三条处置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一)执法用车辆。指定1辆;优先保证处置突发案件(事件)用车。

(二)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三)执法专用工具包,内配游标卡尺等必备计量工具、全套执法文书。

上述装备均指定专人负责(由稽查科负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第六章突发案件(事件)后续处理

第二十四条突发案件(事件)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立案和结案。

第二十五条突发案件(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并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如属局部区域性质量问题,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整治。

第七章突发案件(事件)日常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演练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突发案件(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应急预案应不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二)建立突发案件(事件)内部警示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事件)的重复发生;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案件(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突发案件(事件)。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和规章,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山资源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明显好转。

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摸清本区域内矿山资源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打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年底前,全县查处非法盗采国家矿山资源案件不少于4件。通过全面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使全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

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4日至10月12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总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各乡镇要摸清本辖区矿产资源、矿产企业底数,建立档案,落实监管分包责任制。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成立专门队伍,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巡查监管工作实现无缝隙、全覆盖。同时,要充分利用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公开举报电话,为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10月12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乡镇、重点矿山和重点企业,全方位地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1、打击盗采开采资源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盗采行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认定,盗采、破坏资源超过5万元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打击非法买单、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公安机关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公安机关要进行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打击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发改、公安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4、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煤矿。安监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盗采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研究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要负总责,全面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点面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保证排查到位,打击到位,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为加强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工作领导,按照县领导分包乡镇方案,各包乡县领导同时分包乡镇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县政府成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郭建军、县国土局局长马振成、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具体工作方案。方案要有可量化的工作目标,有具体的工作重点、方法和步骤,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县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局、工商局、安监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各单位的工作方案要于10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在工作中我们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矿复垦为主线,以加大地方煤矿复垦工作为突破口,以构建林、草、矿三位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了科学地实施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年编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在复垦过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本着“乔、灌、草、花”结合,遵循破坏一处,恢复一处,排土场到位一块,复垦治理一块”的原则,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投资1747.749万元,完成矿山治理面积达11413.08亩,其中国有矿山企业完成投资1535.75万元,完成治理面积7559.72亩,乡镇矿山投资211.999万元,完成治理面积3853.36亩,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今年我们又积极争取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777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待批复。我们现在正在运做另一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矿山排土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750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经完成,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立项。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矿山复垦达到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实现了能垦既垦,全部到位的排土场和废弃的工矿区均有植被覆盖,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治理,全市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林、草、矿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保证建材供应,根据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于年度挂牌出让了两处石场采矿权,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矿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74448元;另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盛昌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于年月日至月日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17000元。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目前竞得人正在办理采矿证,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拿到了采矿许可证。整个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程序规范合理。加强采矿权管理,及时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办理延续登记。今年延续换证的原则是“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不予换证,不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的不予换证”,经过缜密安排部署,各矿山企业均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规费的缴纳,我局依法给予办理了延续初审手续。

三、认真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6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28号)文件精神,巩固多年来我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年月份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组的验收。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中,我市的生态治理项目还被自治区确定为试点,将我市生态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推广。

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五、完成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1301066.18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加强铁矿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经济秩序。有效维护和合理利用铁矿资源,加强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促进我市铁矿开发健康有序发展,为“决战三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500亿”提供资源保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平安生产法》《环境维护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我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平安生产法》《环境维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整顿铁矿勘查开发秩序、消除矿山平安生产隐患和加强生态环境维护为主要内容,以查处非法采矿、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果断地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完全清查和严厉打击,逐步建立铁矿勘查开发良好秩序,切实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平安隐患较多和破坏环境严重等问题,有力推进铁矿矿业结构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平安生产水平,增强铁矿资源对我市钢铁工业继续发展的保证能力。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铁矿采矿场和选矿厂。重点乡镇(矿区)为渝水区良山镇和下村镇、分宜县钤山镇、仙女湖区九龙山乡。

三、目标任务

㈠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凡无证勘查开采铁矿的一律予以关闭;

2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论处;

3屡次越界开采或拒不退出越界范围的一律停产整顿;

4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矿山及选矿厂。

5凡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均按无证开采论处;

6不符合环保、水保要求。

㈡整合铁矿资源。依照《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通过关闭、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山和选厂合理布局,协助企业做大做强。

㈢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铁矿探矿、采矿权设置方案。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铁矿探矿、采矿权。

㈣规范铁矿产品的流通秩序。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同质同价、互利合作的原则。确保新钢公司发展需要。

四、工作方法

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组织发动阶段(4月底至5月25日)

开展铁矿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制定铁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成立治理整顿领导机构,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发动。

㈡集中整治阶段(5月25日至8月底)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依照工作方案的安排,铁矿专项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对本辖区内的铁矿勘查开采活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铁矿行为,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分,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的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分;对越界开采铁矿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退出越界范围或屡次越界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坚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国务院第242号令)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的矿山,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加强法制宣传,各县(区)专项整治中要突出重点乡镇(矿区)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整治。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不定期到各县(区)检查督促铁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市整顿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

㈢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进行认真的自查。9月30日前,各县(区)对照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各县(区)对本辖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演讲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补课。

五、措施和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西供电公司、县政府、区政府、湖区、高新开发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安监、公安、环保、经贸、水利、林业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参与。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辖区内铁矿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矿产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一、目标任务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检查)要以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年度变更调查中确定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及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主动采取恢复土地原状、补办审批手续等途径,消除违法状态,确保顺利通过部、省、市组织的督查验收,实现全区卫片检查“零问责、零约谈”工作目标。同时,以卫片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管理、矿业权管理秩序,进一步增强依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勘查矿产资源意识。

二、检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自查由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山腰盐场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开展指导审核工作,并组织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上级督查。区政府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山腰盐场自查工作情况和成果进行督导、抽查和审核,并组织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成果。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对我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察、验收。

三、职责分工

结合区政府2012年2月23日下发的《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政综【2012】31号),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指导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变化调查结果,配合做好内外业核查,提供相关资料;负责指导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对先行用地、紧急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指导审核是否依法供地;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负责指导各地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提供相应文件;负责指导审核用地的合法性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区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林水局负责协助收集、提供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立项、规划、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植被改良与生态造林等方面相关文件、档案资料。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

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和追究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山腰盐场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建筑、构筑物采取强制措施。

各镇(街道)、山腰盐场全力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逐宗调查图斑用地有关情况,协助开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协调督促违法用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负责违法用地图斑的拆除、复耕等措施;收集上报农村个人建房合法用地手续材料;组织伪变化图斑的复耕复种,避免造成新的违法用地;按要求上报各阶段相关数据、材料。

四、进度安排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安排,我区卫片执法检查各阶段工作任务具体如下:

(一)—月,各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整改、查处。

(二)月20日前,国土资源部形成并下发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各镇(街道)、国土分局根据下发的数据进行补缺补漏。

(三)—6月,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以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并填报有关数据报表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

(四)月日-31日,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街道)的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督查的迎检工作。

(五)月31日前,各镇(街道)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自查工作,上报初步成果数据和自查工作报告。

(六)6月日前,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数据成果。

(七)7月20日-30日,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整改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并迎接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工作。

(八)7月31日前,根据上级督查提出的审核意见做好整改纠正,各镇(街道)正式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

(九)8月5日前,区政府正式向市政府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

(十)8月1日-15日,上海督察局、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国土资源部审核意见对市进行督查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迎接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区国土资源分局、各镇(街道)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外业调查、登记和内业核对、收集资料等图斑核查工作,全面摸清图斑底数。要及时将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采取坚决手段,打击违法。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性。区国土资源分局、各镇(街道)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工作中,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填报要真实、准确,各项统计表格填写,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