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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投放问题研究5篇范文

时间:2022-07-11 09:55:47

小额贷款公司投放问题研究5篇

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研究

一、目前贷款运作管理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作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三农”和小微经济体融资难、调动民间资金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须承认,小贷公司的爆发式组建和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制度安排没有及时跟进,致使阻碍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从信贷管理的角度考察,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来源渠道限制较严格,制约了提供信贷服务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3—4倍,融资性担保公司是10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限制了贷款投放的可持续性。

(二)贷款发放模式简单,缺乏严格的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小贷公司贷款发放基本套用农村信用社模式,虽然普遍使用了信贷系统,使用水平参差不齐。在控制风险的手段方面,一是抵押借款人房屋等资产,二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三是股东或高管推荐,以股东的信用做保证。由于对借款人信息掌握不准、贷款风险难以识别。大多数机构信贷额度近乎占满,更无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安排考虑,不能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平衡原则。金融办作为小贷公司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但缺乏行政处罚措施。实际工作中,一些违规现象,只能提请工商等部门处罚,但这些部门不承担监管小贷公司的职责,主动作为不够。

(三)单笔贷款较大,违背了“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调查中发现,多数小贷公司在运营中受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不愿意发放微小贷款,热衷发放大额贷款,有悖于小贷公司的经营理念,潜藏着较大的信贷风险。全市小贷公司贷款额度在50万—100万元(含)贷款3.35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2.01%,100万元以上贷款10.4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8.8%。个别机构单笔贷款超过注册资本5%的控制要求。而10万元(含)以下贷款0.13亿元,仅占全部贷款的0.85%。由此可见对小微企业的实际支持程度较低。

(四)贷款利率上限设定偏高,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服务宗旨在追求收益最大化及资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多是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执行。2013年,全市小贷公司贷款平均年利率为16.1%,最高为年利率24%。由于利率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多投向高利润行业或投机性生意及短期资金周转需求,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弱势群体通常承受不起这种“高价服务”,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其服务对象。

二、政策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结构多样化适当提高小贷公司的负债率,放宽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促其加强与商业银行在融入资金方面的合作。增资扩股,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包括吸引民间资本、商业资本等,及时补充资本金。吸收来自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作为后续资金来源,也可研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等。

(二)规范贷款运营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面向小贷公司的信贷监测管理系统和检查评估制度,规范其贷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管理。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分类,设定严格的单户、单笔比例。缩小贷款利率上限的设定,限制偏高的利率。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损失拔备制度,强化现金管理。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提升防控风险能力在现行政策和管理体制下,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办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和调动各部门的监管资源,建立基本一致的监管框架,明确监管工具和手段。将小贷公司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系统和征信系统,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促进其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改善政策和经营环境尽快研究确认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为其“正名定性”,在政策方面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的政策支持。如将现行适用于农村金融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税收、信贷优惠正向激励机制,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

作者:张宏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驻马店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一)小额贷款期限目前,小贷公司的贷款期限一般以短期为主,其中,6个月以内的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53%,其次是6个月至1年的贷款,占比达到42%,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贷款非常少,只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5%(见图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小额贷款门槛较低,但利率较高,许多企业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往往更容易选择这种短、平、快的贷款方式。从客户提出贷款需求到最终取得贷款,全部手续时间最快的不超过2天,这种高效的作业方式极大地迎合和足了客户的临时资金需求,从而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主要情形为以下几种贷款需求:一是企业过桥贷款,满足企业在银行的借新还旧贷款需求。二是企业保证金贷款。一些小微企业在申请注册资本金、参与土地等招拍挂类似问题时急需一批资金。三是企业在追逐销售返点时,为达到供货商要求,加大库存量,从而急需一批临时资金。

(二)抵押物处置及风险控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的控制都有一套成熟的标准化的流程体系,其核心思想比较偏重于风险抵押物。但对小贷公司来说,其客户群体正是不符合大型银行体系对于抵质押的要求,同时,抵押登记费用高企加大了企业负担,也是制约与影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在抵质押缺失的前提下做好小微客户及“三农”类客户的风险控制,是一个全新的巨大的挑战。事实上,小贷公司正在利用其巨大的信息优势,探索一条通过熟人贷款、关系人贷款来控制防范信贷风险的路子。重点考察贷款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而避免因抵质押物缺失而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2012年末,驻马店市小贷公司各项贷款中,保证贷款占比高达67%,信用贷款达到7%,而抵押贷款仅占22%,质押贷款占到4%(见图4)。而且,小贷公司贷款风险控制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整体而言,信用保证类贷款方式呈上升趋势,而抵押、质押类贷款方式使用率在下降。如下图5所示:信用保证类贷款发生额从2010年的占比30%,上升到2011年以后的70%~80%之间;而抵押、质押类贷款发生额在此时间内的变化正好相反,从占比70%下降到2011年以后的20%~30%之间。这两类贷款的变化趋势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博弈格局。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目前,小贷公司贷款风险控制效果较为理想,运行近4年来,所有贷款均能正常收回,未出现一笔不良贷款现象。

(三)盈亏情况从运行近4年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赢利取得可喜的成绩。2010年开业当年,实现营业利润117.19万元,2011年增加到330.99万元,2012年又增加到931.98万元。截至2013年6月末,又创新高,仅上半年营业利润就达到1163.80万元(见表3)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赢利实现连续高速增长的势头,营业利润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23.50%。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设机构,所以没有任何历史包袱,因此,利润总额、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均呈现良好增长趋势(见图6)。从调查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短期内均无进行利润分红的意愿,准备将近年来的净利润通过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金等形式扩大资本规模,壮大资本实力,从而带动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实现扩大经营的目的。与全国情况相比,驻马店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赢利情况较为乐观。如表4所示,2011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4282家,其中出现亏损的308家,亏损覆盖面达到7.19%,其中东部地区亏损面最低只有3.52%,中部地区亏损面最高占到10.40%,西部地区亏损面占到8.22%。这说明,东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发展、业务规模以及盈利能力方面都远远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二、存在问题

(一)市场定位存在偏离趋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客户、小企业、小客户在同时,有向大企业、客户靠拢的趋势,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有限的资金投向高风险、高耗能、高污染的大企业、大客户,甚至国家明确预警提示的房地产行业,加大了经营风险,其经营行业无异于火中取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干扰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效果。

(二)经营风险较大,防范能力薄弱信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尚未正式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管理体系,信用查询只能依靠当地正规金融机构。如果客户在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根本无法掌握其信用记录,极大地增加了信用风险。同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部分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照普通工业企业计提呆账损失准备,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大大减弱。

(三)有效监管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监管政策不明晰、多头监管、地方监管能力不足、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明确的监管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实践上更多地呈现出属地化特点,依靠市、县两级基层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主要包括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诸多部门,难以厘清职责分工。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风险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在国家层面无人负责。

(四)法人治理结构不到位据调查,驻马店市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董事长过度干预日常经营,股东对公司内部控制较为严重的情况,出现了贷款投放过度追逐高利润行业,贷款集中度较高,造成“垒大户”现象,甚至出现不良贷款隐患。

三、对策建议

(一)合理市场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是“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目的是满足目标客户群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可以通过自有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放给客户,也可以将部分客户推荐给银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在既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获取一些推荐费。同时小贷公司可以扩展业务,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开展票据贴现、担保等中间业务。将自有资本金投放到达不到银行门槛或急需资金等不及银行放贷的客户身上,立足本土优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错位竞争。

(二)健全内部风险防范体系多方位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首先是将客户的风险审查做到前置。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该立足本地域范围内积极储备客户,充分了解准客户的相关信息,长期进行关注。其次是引入相关保险产品加大客户风险担保措施。通过引入信用保证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全面防范风险。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坚持小额、分散的特点,避免将太多的资金集中在单一行业,防止行业的调整带来大量的资金风险。四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化建设。建议以省为单位建设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统一的监管信息、统一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完善监管框架一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法规阶位不高,应该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试点中比较成熟的制度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退出、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二是明确监管主体。《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对于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应该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应该在省级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一个隶属于省级政府的常设机构,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和职能。为了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县级设立派出机构,直接归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四)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一是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要适度分散,控制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全部股东应不少于一定数量的非关联法人或自然人。二是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按照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权力制衡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将总经理及业务部门的业务量、贷款回收率及贷款损失同薪酬挂钩,作为主要参考指标。财务、综合等后台管理人员薪酬可与公司费用开支及成本挂钩。对于总经理和部分重要岗位可尝试引入股权和期权的奖励,激励员工创业心态,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有效统一,提高员工留存率。

作者:李香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第三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策略

一、小贷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不畅通小贷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另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鼓励银行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金的100%。但相关部门出于风险考虑,并不建议银行机构给小贷公司提供融资,银行也出于同业竞争的担忧,对小贷公司的融资非常谨慎。调查中发现:张家界市3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全部为股东个人缴纳,由于利润分红要重复征税,股东增资扩股的意愿也不强烈,也没有从银行等金融市场融入资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规模经济是引致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小企业,大企业更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单位成本更低,利润更高,这就需要较大的资金量。分析认为,当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限的资金规模以及对融资渠道、融资规模的限制。

(二)税费负担过重据调查,辖内小贷公司均反映当前的税费负担太重。小额贷款公司虽从事金融服务业,但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以工商企业的标准缴纳税费。按营业收入的5.6%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利润总额的25%上缴所得税,远高于同为以经营小额信贷为主的农村信用社的税费: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12.5%的企业所得税。而税后利润股东分红时还要按分红额度征收20%个人所得税,小贷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收税。

(三)政策扶持不足一是计提风险准备金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肯定。在经营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为抵御风险,小贷公司按贷款余额自行计提风险准备金。但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可以参照金融企业执行该政策,对计提风险准备金列为营业成本的做法并不十分认同,因此对小贷公司经营造成很大不确定性因素。而小额贷款公司转村镇银行的《细则》中明确规定,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必须达到130%。如果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允许计提风险准备金,将导致公司既没有风险抵御手段,也无法转制为村镇银行。二是部分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对小贷公司并不支持。如某部门要求小贷公司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必须到指定机构办理评估手续,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一般期限短、时间快,而评估是按次收费,不仅大大增加了客户的贷款成本,还让贷款手续更加复杂。

(四)对接入征信系统意见不一当前,人民银行已经开始放开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但小贷公司对接入征信系统的意见并不一致。如某小贷公司认为:当前小贷公司经营非常灵活,可以征对不同客户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贷款期限,给予暂时无法偿还本息的客户适当延期。一旦加入征信系统,期限无法灵活调整,这部分延期的客户很可能会形成不良记录。另外,银行把小贷公司的客户当做高风险客户,不给这部分客户发放贷款,如果加入征信系统,在小贷公司贷款的客户将无法再向银行融资,小贷公司的优势将大打折扣。某小贷公司则表示:加入征信系统将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

(五)行业发展预期并不明确一是缺乏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阻碍其发展。据调查,3家小贷公司除了总经理或者信贷部门经理有银行从业经验外,其余一般员工均没有银行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并不十分了解。二是对转制成村镇银行动力不足。如某小贷公司认为,虽然转成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但是必须有商业银行参股,要让出一定的话语权,而且村镇银行的吸收存款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势,无法和商业银行竞争。三是其他发展方向尚不明确。如某小贷公司提出,小贷公司未来可以按省打包上市融资,或者转型成为金融消费公司,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二、对策建议

(一)拓展融资渠道在当前人民银行开展小贷公司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向信用评级较高的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既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又可以促进小贷公司发展。另外,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首先开展同业市场拆借等风险较低的新业务模式,然后逐步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

(二)加强政策支持一是减免税费。建议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对其税费参照农信社或村镇银行进行收取。另外应降低或者取消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建立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应明确小贷公司可以参照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计入成本。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进行提取,也可以每年提取资本金的10%,连续提满5年。三是小贷公司主管部门应协调好与房管局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四是人民银行可以对小贷公司发放的“三农”贷款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

(三)明确小贷行业发展路径逐步降低转制成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的准入门槛,设定小贷公司向金融消费公司等转型的条件,鼓励部分运作较好的小贷公司转型成为金融消费公司,树立起标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小贷公司也必须加强自身实力建设:一是要搞好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制度建设在内的基础建设;二是要看清自形势,做好模式定位,不宜急于求成;三是要加强团队凝聚力,加强团队人员的素质教育。

作者:向明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研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及其问题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和政策研讨,先后在山西等五省共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至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登上了历史舞台。试点六年多,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统一。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支农资金的有力补充。131家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利润为6437.99万元,正常贷款余额为35.18亿元,占比99.81%。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它的发展注定要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截止到笔者所了解到的,显露出如下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如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清小额贷款公司尚未被官方机构作出明确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和一般企业以及民间金融组织中徘徊。且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已经影响到其运作与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被承认为金融机构,导致其无法从拆解市场、银行等机构中获得资金,人民银行也不将其纳入结算系统。由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商业银行将其存款当作一般性企业存款处理,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也有并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定位不清,其被未当作一般农村金融机构,无法享受农村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短缺,融资不易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面窄,受各种规定限制,吸引资金能力有限,面对民间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满足民间资本需求。

(三)缺乏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指导意见》:“授权各地省级政府明确一个相关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但根据《立法法》,省级政府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平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权通过这种授权。此外,《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依照《行政许可法》,该种行政许可,于法无据。

(四)发展方向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为村镇银行,但实现这种目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第一,金融机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动力不大,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短缺。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不愿交出股权,导致其他资本难以进入。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机构,不被信任,难以同正规金融机构竞争。③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种解决思路:

(一)不断解除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公司自有资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融入资金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其中银行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可考虑在一定的年限之后允许资信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占资本金一定比例的存款,并视具体情况逐年提高比例。二是开放从银行融入资金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可将贷款再贷给中小企业、个体商户等。三是可以通过以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从社会融资。

(二)通过减免税收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目前工商企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缴纳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其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这些规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不高,不利于提高其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通过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来推动它的发展。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适度监管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指出,省金融机构或相关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因此,银监会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监管体系,在银监会内设立专门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监管内容可有:资金来源、贷款对象以及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以此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四)构建互助的担保体系应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形式,定期召开会议,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以及信息经验的交流,同时可以建立一定的互助体系来团结行业力量。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多但又缺乏担保,政府应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担保,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增强贷款信心。

(五)加强人才、制度与系统建设金融行业对人才的水准要求高。应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培训,部内部培训、外培训、专家培训等都是培训的有效形式,同时通过引进高素质、专业性有经验的人才,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提高对信贷风险的控制。通过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要建立富有成效的决策机制和内部审批程序,实现科学有效地管理公司,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④

作者:王剑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之理论依据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存在大量的金融需求,而商业银行和农信社供给却明显不足。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为我国当前民间融资相互割裂的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市场之间架起了一道资金流通的桥梁,实现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庞大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之间的匹配。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风险,小额贷款作为“草根金融”,发起人往往金融专业知识不足,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不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部门;公司员工少,缺乏贷款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工业务技能相对较弱,内部操作不规范,审查贷款不严;部门间缺乏制约机制,未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业务品种单一,融资成本高,风险对冲能力较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呆账,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风险和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信用等级较低,自身抗风险能力也较弱。例如,农户生产经营对自然依赖性较强,一旦遭受自然灾害,自然无法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有金融服务的属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其行为就出现了法律监管空白。现存的诸多风险充分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亟需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之不足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界定模糊《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属性为公司,经营活动受《公司法》调整,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涵盖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放款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却并未获得“金融营业许可证”,又不能被算作是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属性为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即25%的所得税和大约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可见,法律定位界定模糊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适用不明确,既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监管体系的缺位。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不由银监会监管,而是由各地政府委派指定机构负责监管。从地方实践来看,负责监管的机构有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有的地方甚至推出了联合监管的方式,例如如浙江省温州市政府规定由金融办、工商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温州银监局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共同监管。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出现混乱,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所适从,也会导致监管工作缺乏专业化和精细化,监管衔接不利和处罚权的混乱,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问题,责任的追究将会出现诉求无门的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过高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有限责任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但是在各地的管理条例和行政规章中,为了防范风险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例如《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0万元和8000万元;要求其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这就导致了小额贷款行业准入门槛过高,大量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小额贷款行业,也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之建议

(一)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属性和监管主体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体系创新的结果,是支持“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贷款业务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公司法》未涵盖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公司存在着先天缺陷,对其以公司标准征税也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笔者认为,应将其法律性质明确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参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这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其后续资金来源不可持续问题,也降低了其融资成本从而降低其贷款利率,更好地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并且以金融企业的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征税,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银监会小仅负责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且负责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笔者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定位为银监会,这将有利于形成统一标准,有利于防范风险和促进小贷公司良性竞争。同时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如定期报送数据报表、财务指标、贷款行为规范等。

(二)明确监管原则1.非审慎性监管原则。国际上,资金来源的不同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适用于不同的监管原则,对吸收公共存款的的小额信贷机构通常采用审慎性监管原则,目的是为了抵御风险,保证金融机构偿付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对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由于不揽储易于控制风险,则采用非审慎性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只贷不存”的特性,不涉及吸收公众储蓄。而根据《指导意见》和各地的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我国现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更多程度上采取审慎性监管模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利率浮动空间、贷款的审核发放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审慎性监管成本高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由发展,使小额贷款公司设置难度加大,阻碍了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行业。笔者建议,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采用非审慎性原则,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对其监管要充分尊重其日常经营权,减轻其监管负担,且不应当过于严格地限制其贷款利率。2.监管与服务并重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为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作出了贡献,但是自身资金成本高且承担着较重的税负,难以实现其规模发展。笔者建议,在财税政策方面,应当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同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及时制裁,有效降低小额信贷风险。

(三)加强风险防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的发展,对征信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目前上海、重庆等地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各省也在积极探索和筹备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可以有效解决民间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不良贷款,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信用记录也可以完善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推出了“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会员制模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降低了信用风险。笔者建议,应该加快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进程,同时也要完善相关规定,防范可能发生的信息泄露和信息违规使用等操作风险;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以政府为主导规范征信业,创立更多专业化征信机构,确立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规则,使征信机构通过信用信息共享降低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叶云岭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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