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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区项目建设和加强建设管治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02 06:09:47

进区项目建设和加强建设管治计划

一、加快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是指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开发项目。项目签约进区后,园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征地、拆迁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1、企业进区立项后,园区办事处和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及时制订征地拆迁方案,及时向上办理征地手续,并做好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2、各方配合,齐抓共管,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加快制订拆迁实施计划,加强园区拆迁、评估、实施的协调工作,全力推进拆迁工作。

3、根据进区项目的设计容量,进场时间等需要,结合园区实际,做好与自来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前,达到“三通一平”。

4、进区项目涉及到长江岸线的,由园区口岸管理部门配合企业做好防洪、航道、通航、岸线利用等方面的协调、评审和报批工作。

5、做好项目建设进场的配合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快进区项目的建设速度

按照园区项目投入推进会的精神,进区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按时进场开工建设,加快投入速度,使项目建设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标、早见效,最大限度缩短投资回收期,争创企业和园区双赢局面。

1、进区项目所属企业在与园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将项目建设的开工计划、建设进程计划、资金投入计划、生产计划、达标达产计划等上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相关部门督促、检查项目建设的计划执行情况。

2、进区项目所属企业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园区相关文件后,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推迟开工建设,则要受到相应处罚:若超过项目建设约定的动工日期半年不开工的,项目建设投产后不享受园区规定的优惠政策;超过一年不动工的,收取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的,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项目建设开工后,项目所属企业应按照相关“投资协议”和“土地预出让合同”,在建设期内,将约定的投资额足额投入到位。若投资额未足额到位或外资未按约定期限到帐,且无园区认可的正当理由的,则不得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4、项目建设开工后,所属企业应按“投资协议”和“土地预出让合同”的约定期限按时投产。若延长建设期或没有按约定时间达标达产的,则相应缩减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期限。

三、加快进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1、及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进区项目在取得土地证后,国土规划建设局应跟踪项目所属企业在一个月内上报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企业围墙方案、主要建筑的立面方案(特别是沿道路建筑)。方案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完成方案的审核工作,并报请管委会审定。

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审定后,项目所属企业应抓紧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后向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局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审核发放,并帮助做好企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相关协调节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抓紧开工建设。

2、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

(1)、进区项目进入施工建设阶段后,必须严格按照园区管委会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建设。有关征地、围墙及建筑的测量、红线划定,应由具备合格规划放线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实施。放线时应认真做好放线记录,并通知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后,园区国土建设规划局签发验线记录。涉水工程项目,则通知园区口岸管理部门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由口岸部门签发验线记录。

(2)项目施工阶段,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对项目的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3、及时组织工程规划验收

进区项目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必须及时组织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帮助企业及时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确保进区企业正常投产。

四、实施进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推动进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在项目建设开工的同时,园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实施“三同时”管理,对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1、环境保护管理

根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严禁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已竣工投产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项目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园区安监科责令其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消防管理

根据《省消防条例》的规定,项目建设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审核。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4、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项目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应设置统计职能机构。大中型项目建设,由于其组织管理要求高,统计任务重,应当专门设置统计部门。统计任务较少的小型项目建设可不单设统计部门,但为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应当在财务、计划等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各项目建设的统计人员应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并对本单位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如实向园区经发局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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