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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管理论文范文

专卖管理论文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1.管理观念落后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专卖管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监管层次到监管对象都有着相应的变动,这就要求专卖管理也要与时俱进,能适应当前专卖市场的需求。然而,从当前的管理实际来看,大多数部门还保留着传统的管理思想,习惯运用强制手段或集中治理的方式对烟草专卖进行管理,忽略了日常管理的重要性,一些行政管理人员思想保守、僵化,缺乏创新性,影响了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2.行政执法不规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依据应用不当或不正确,比如:在烟草经营者的住所发现卷烟时,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有效查处。此外,一些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完备的法律知识,在执法过程中对惩罚及罚款的力度把握不够,很大程度上都是自主裁量,过于随意,造成惩罚体制的不统一。

3.管理相对被动

在以往的烟草专卖过程中,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将“任务”作为工作的重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被动的关系,不仅信息不对称,而且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这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很难对经营者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制约了行政人员的跟踪管理。

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策略

1.建立卷烟经营商户籍制度,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对卷烟经营商的管理,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对卷烟经营商的户籍管理,建立完善的户籍制度,使卷烟市场得以规范,同时提升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首先,要对经营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动态审查与管理,对于那些非法经营或无证经营的商户要及时取缔;其次,要掌握经营商户的销售、购买与预存状况,积极做好配送工作,保证卷烟市场的占有率。另外,行政部门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分区域管理,这不仅能调动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管理水平。对于经营商户的户籍档案,要定期进行汇总与更新,并对其进行有效地分析,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2.统一烟草零售价,完善烟草价格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逐步实行了卷烟最低批发限价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烟草经营的内部市场,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打击作用。然而,具体到每个地域,最低批发限价又有着一定的差异性,造成了烟草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深入实际,对烟草市场进行有效地调查,并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价格管理体系,规范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市场形成有效地监管,定期对市场烟草的价格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

3.建立网络信息化管理,打造数字专卖体系

当前,我国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得到了充分地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首先,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效规划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部署,并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规范化的信息管理体系。其次,要做好推广工作,完善烟草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并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作用,建立集户籍管理、专卖信息、专卖资格等为一体的信息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动态监测,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要能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加强培训与锻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结语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一个逐渐转化的过程,需要在探索中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调整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保障烟草专卖市场的长期有效发展。因此,必须将其充分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以法治“烟”,使烟草专卖管理更为科学、有效。

作者:赵世鹏 单位:山东济宁烟草有限公司微山营销部

参考文献:

[1]张文江.以法治“烟”创新管理——完善行政指导在专卖管理中的运用[J].上海商业,2014(11).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临沂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山东 临沂 276000)

摘 要:在政策环境与产品竞争环境的共同驱动下,如何提高烟草企业专卖体系的运作效率成为促进企业转型成长的关键。而专卖人员的胜任力水平是烟草企业专卖工作质量的核心要素,本文基于胜任力理论体系,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以临沂烟草企业为样本,对临沂烟草专卖人员胜任力

关键词 进行词频分析,系统构建了专卖人员胜任力维度,以拓展胜任力理论的应用范畴,为烟草企业转型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烟草企业;专卖胜任力;词频分析

中图分类号:F7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200-03

收稿日期:2015-02-12

作者简介:吴明辉(1972-),男,汉族,山东临沂人,科长,从事烟草专卖管理、绩效管理等研究。

1.引言

烟草政策环境与竞争格局的转变使得卷烟专卖效率成为促进烟草系统转型发展的关键,而专卖人员胜任力恰恰为提升卷烟专卖效率的核心要素。专卖岗位胜任力研究能够在胜任力建模和测评体系开发的基础上,提高专卖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效率,并为人员晋升提供科学依据。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时针分析相结合,依托胜任力理论体系,以临沂烟草公司为样本,对临沂烟草公司专卖岗位说明书进行词频分析,分别基于专卖人员的核心素质、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模块,构建了专卖人员胜任力维度,以期丰富胜任力理论体系及其应用范畴,并为烟草专卖实践提供决策依据。

胜任力是指能将某一工作中成就卓越与成就一般的人区别开来的深层特征,是对为完成岗位职责而需要的能力支持要素的集中表示。在一个组织中,不同岗位的职务所要求员工具备的胜任力内容和水平是不同的;在不同组织和不同行业中,相同的或类似的工作岗位上,员工的胜任力特征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把担任某一个特定的任务角色所必须具备的胜任力总和称为“胜任力模型”(competency model)。胜任力模型不仅是各级员工自我能力开发和学习的指示器,也是各级管理者对员工进行有效绩效辅导、职业生涯规划、制订培训规划的依据和信息源。

2.样本采集与词频分析设计

本小节将员工访谈、专家咨询与词频分析方法相结合,以员工和专家访谈内容为分析样本,针对烟草企业专卖岗位胜任力初始模型中的核心素质、综合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模块及其隶属维度进行词频分析,继而根据词频分析结果修正初始模型,最终实现专卖岗位胜任力模型构建。

为全面获得烟草专卖局专卖岗位胜任力信息,本文分别从企业和专家两个层次进行了信息采集。企业层面,以临沂烟草为分析对象,本文对市局及区县局展开多次访谈,访谈岗位涉及专卖科经理、法规员、内管员、稽查大队队长、稽查大队成员等专卖重要岗位。每位员工的访谈时间为15-30分钟,针对访谈内容,本文分别进行了记录。除企业层面外,本本文还与了解烟草企业专卖流程的专家、学者进行多次访谈,系统掌握了烟草专卖企业专卖中心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胜任相应工作所需要具备的关键能力、素质和知识。同样,本文对专家访谈内容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记录。

基于企业层面和专家层面的访谈结果,本文分别进行了如下词频分析流程:

(1)准备阶段。根据前期针对烟草企业专卖岗位的工作说明书,本本文利用文本分析方法,对核心岗位的胜任力

关键词 进行采集、梳理和分析,从核心素质、综合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三个层次构建了销售部与市场部胜任力初始模型和客户经理胜任力初始模型。

(2)词频分析阶段。本文将临沂烟草专卖局(公司)和下辖区县局核心岗位的访谈结果,以及与专家团队的访谈结果进行汇总。然后以访谈记录为分析样本,以核心素质、综合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三个模块以及下属的31个胜任力维度为核准对象,对专卖岗位胜任力信息进行词频分析。

(3)维度修正阶段。根据词频分析结果,本文对胜任力原始模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在访谈内容中词频频度较低的胜任力维度进行剔除,同时补充原始模型中未出现,但在访谈过程中词频频度较高的胜任力维度。继而完成胜任力模型的初次修正。

(4)维度定型阶段。本文将胜任力模型除此修正后的结果再次进行了专家讨论,根据专家建议对模型进行了再次丰富和完善,最终实现专卖岗位胜任力模型的优化与完善。

3.胜任力维度的词频分析

3.1核心素质词频分析。

本研究根据临沂烟草专卖岗位人员的访谈记录,并充分借鉴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并熟知烟草企业专卖运营状况的专家的实际经验。将涉及专卖岗位胜任力核心素质的所有

关键词 进行了定位和收集,共搜集到公正意识、成就意识、责任意识、统筹意识、守纪意识、成本意识、创新意识7个

关键词 。接着,利用以下公式进行

关键词 词频分析。

式中,Ci代表第i个核心素质

关键词 ,Fci表示第i个核心素质

关键词 的出现频率。N代表第i个核心素质

关键词 的频度(访谈过程中的出现次数),表示所有

关键词 频度的加总。在这里n=1,2,3,……,9。

图1报告了烟草专卖系统专卖岗位胜任力核心素质

关键词 的词频分析结果。如图所示,在由7个

关键词 组成的词库中,

关键词 “公正意识”在员工和专家访谈内容中出现的频率为0.124,“成就意识”频率为0.109,“责任意识”为0.052,“统筹意识”为0.098,“守纪意识”为0.087,“成本意识”为0.106,“创新意识”为0.054。

从数据分布范围分析,

关键词 频率最小的为“创新意识”,其在访谈过程中,进出现2次,词频为0.054。出现频率最高的

关键词 为“守纪意识”,词频为0.132,共出现了7次。表明胜任专卖岗位需要员工具有较强的守纪意识,无论在部门内部、部门之间还是企业之间都需要具备良好的守纪意识,服从领导的统一指挥,共同市场净化率和品牌价值的提升。

本文以四分位数为取舍阈值,对以上7个

关键词 进行筛选,删除了创新意识1个

关键词 ,保留其他6个。因此从专卖岗位胜任力核心素质

关键词 的词频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开拓创新并不能够很好的刻画胜任专卖核心岗位所应具备的素质,应将其在胜任力模型中剔除。

3.2综合管理能力词频分析。

与专卖岗位胜任力核心素质的分析方法相同,在对临沂烟草专卖核心岗位工作说明书进行文本,以及对核心岗位员工和专家进行访谈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能够全面刻画胜任专卖中心核心岗位的综合管理能力的

关键词 词库。共包含执法能力、普法宣传、内部管理、市场监管、逻辑推理、学习能力、协调能力、计划能力、情绪控制、表达能力11个维度。

图2报告了11个综合管理能力维度的分析结果。如图所示,“执法能力”这一核心词汇在访谈内容过程中的频率为0.098,“普法宣传”的出现频率为0.100,“内部管理”的出现频率为0.101,“市场监管”的出现频率为0.105,“逻辑推理”的出现频率为0.093,“学习能力”的出现频率为0.106,“协调能力”的出现频率为0.088,“情绪控制”的出现频率为0.143,“计划能力”的出现频率为0.087,“表达能力”的出现频率为0.026。

在11个综合管理能力维度中,最小值为“表达能力”,在访谈过程中共出现3次,

关键词 频率仅为0.026。而出现次数最多的综合管理能力

关键词 为“情绪”,共出现8次,

关键词 频率为0.143。说明专卖岗位运转过程中,由于员工需要跟零售户、不法商贩、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对话,这对员工对沟通信息的理解、反应和处理提出了较高要求,并要求员工需要具备较强的情绪控制能力以处理各种沟通信息,保障专卖执法的优序进行。同样,本研究以下四分位数为阈值,对该11项综合管理能力进行了筛选,剔除了“表达能力”这一

关键词 。

为增强专卖岗位胜任力在综合管理能力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将词频分析后的胜任力维度进行了多轮次的专家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大部分专家认为应在综合管理能力维度中补充“危机管理”维度。由于卷烟专卖工作的难度较大、内容十分庞杂,并且部分岗位的工作时刻需要与零售户不法商贩等外部利益主体进行联系与沟通,员工在长期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各种专卖案件、突发情况或突发危机,这便要求员工应培养良好的危机处理能力,以提高危机应对和危机化解水平,促进专卖执法的有序进行。

3.3专业知识词频分析

专业知识层面,从文本分析结果以及对企业员工和专家访谈的内容分析,专业知识层面共包括管理知识、专卖知识、司法知识和卷烟知识4个维度。在对以上4个维度进行词频分析后,可以发现,“管理知识”共在访谈内容中出现6次,

关键词 频率达到0.117。“专卖知识”在访谈内容中出现8次,

关键词 频度最高,频率达到0.152,。“司法知识”

关键词 频率相对较低,共出现5次,

关键词 频率为0.096。“卷烟知识”

关键词 出现次数为5.8次,频率为0.108。

专业知识层面

关键词 的频率从最低的“司法知识”的0.096,横跨到最高的“专卖知识”0.152。可以看到,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了解“专卖知识”尤对于胜任烟草企业专卖岗位胜任力十分重要。按照下四分位数的筛选标准,应将部分

关键词 从专业知识核心词库中删除。然而经过课题专家组的多次讨论,一致认为应保留“管理知识”、“司法知识”、“卷烟知识”和“专卖知识”。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由于长期以来,烟草系统的盈利能力和效益水平一直处于行业领先位置,但随着政策环境和市场格局的变化,卷烟面临的竞争态势越发激烈,该背景滋生了大量非法卷烟以及大量专卖案件的兴起。所以,卷烟专卖人员的知识储备面临着空前考验,急需通过管理知识来优化卷烟专卖流程,提高与零售户、工商单位等利益主体的沟通、协作效率,通过烟草知识和专卖知识提升案件执法和侦破效率,通过司法知识提高办案质量。

4.研究结论

烟草政策环境与竞争格局的转变使得卷烟专卖效率成为促进烟草系统转型发展的关键,而专卖人员胜任力恰恰为提升卷烟专卖效率的核心要素。专卖岗位胜任力研究能够在胜任力建模和测评体系开发的基础上,提高专卖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效率,并为人员晋升提供科学依据。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时针分析相结合,依托胜任力理论体系,以临沂烟草公司为样本,对临沂烟草公司专卖岗位说明书进行词频分析,分别基于专卖人员的核心素质、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模块,构建了专卖人员胜任力维度,以期丰富胜任力理论体系及其应用范畴,并为烟草专卖实践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 陈万思.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力模型实证研究[J].经济

管理,2006,2:55-62.

[2] 冯明,王跃节.管理胜任特征结构的影响因素分析[J].科学学

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2:1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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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钟,王雅青.基于情景分析的供应链风险识别—— 某全球

性公司案例分析.工业工程与管理,2007,2:88-94.

[5] 陈洪安,胡佳,张蕾,王一民,余彦儒.80 后员工的人力资源管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盐业史研究

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盐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盐已经奠定了其国家重要商品的地位,而且实行了国家专卖制度。对这一时期盐业的研究,主要围绕着盐业起源、西汉盐铁管榷这两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后一个问题。二十世纪初以来出版的盐业通史性的专著,如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江苏省印刷局1929年版)、林振翰《中国盐政纪要》(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欧宗佑《中国盐政小史》(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张绣文《台湾盐业史》(台湾银行1955年版)、何维凝《中国盐政史》(大中图书有限公司1966年版)、田秋野、周维亮《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3月版)、齐涛《汉唐盐政》(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以下简称《古代编》),都论及了这一时期的盐业史。

(一)盐业起源问题研究

中国古代盐业史的开端常以神话传说的形式流传下来。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盐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对这一时期及战国以前的上古时代盐业史的研究著作、论文都极少。直到2003年3月,《盐业史研究·巴渝盐业专辑》的出版,才将这一时期涉及盐业生产、流通、国家族群对盐的控管以及盐业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这对盐业史学科来说,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突破。罗庆康《春秋齐国与两汉盐制比较研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论述了盐业专卖政策的缘起、在汉代的发展过程及在历史上的地位,澄清了齐国、西汉与东汉盐制方式的争论。吉成名《先秦至隋代食盐产地考略》(《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讨了食盐生产开始时间及先秦至隋代的盐产地问题。吕世忠《先秦时期山东的盐业》(《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着重探析了先秦时期山东盐业的起源、生产、管理、流通等诸方面的情况。郭正忠《古代编》论及了先秦时期盐的类别、生产、流通及盐政等。此外,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王宜昌《春秋盐铁考》(《中央日报》1948年5月24日)等均探讨了先秦时期的盐业问题。

盐业专卖制的起源问题与汉魏晋南北朝专卖史研究密切相关。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西周、春秋、西汉等三种不同的看法。将专卖制始行时间推溯得最早的是刘佛丁等著《中华文化通志·工商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以下简称《工商制度志》),该书认为专卖政策始于西周末期,周厉王是实行这一政策的鼻祖,为了抑制庶家经济的增长,从生产到流通领域全面垄断了盐铁等山泽之利。[日]加藤繁则认为盐铁专卖始行于汉武帝元狩年间。郝树声还提出专卖制始于商鞅,认为商鞅变法时秦国就已实行了盐铁专卖;高凯也谈到,战国时期秦国就实行了官营盐铁手工业的制度①。认为专卖制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时的学者也比较多。曾仰丰认为,夏、商、周三代盐政都实行征税制,春秋时管仲相齐行专卖之制②,廖品龙、蒋大鸣、谢茂林、薛宗正、罗文、马新等学者也都持此观点。但对管仲盐铁政策的具体专卖方式,学者们又有不同的看法。《工商制度志》认为,管仲推行的是盐铁专卖,盐业方面是实行民制、官运官销,按户配盐,而商鞅推行的盐铁专卖是官府控制生产,批发给商人销售,征收专卖税。罗文的观点与此大体相同。曾仰丰认为,管仲榷盐既有官制又有民制,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由官府收买和运销。谢茂林认为,管仲盐铁政策在生产上以官制为主,民制为辅,实行官收官运官销,而商鞅推行的专卖制则产运销都由国家控制,禁止私营。廖品龙与谢茂林的观点相近,认为管仲榷盐,生产方面以官煮为主,民制为辅,官制主要是销往他国,民制主要是销于本国,由官府计口配卖,按量计征③。罗庆康认为,春秋齐国的盐铁官营主要是管理盐铁户的生产与取税,与后来汉代的盐铁专卖不同④。廖品龙还探讨了秦灭巴蜀后四川食盐贸易管理及李冰开凿盐井等问题⑤。

学者们对秦代的盐政也有不同观点。曾仰丰认为秦代盐业实行征税制,允许民间经营。高凯在前揭文中提出先秦至秦都存在盐铁官营制度。逄振镐则提出,私营盐铁须征得官府批准并交重税,秦代盐铁政策是严格控制下的重税政策⑥。

(二)西汉盐业史研究

汉武帝时期是盐铁专卖制发展的一个高峰,盐业史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主要讨论了汉武帝时期盐铁专卖方式、专卖目的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盐官设置等问题。除了郭正忠《古代编》论及了秦汉时期食盐产区、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盐户身份等问题外,祝慈寿《中国古代工业史》(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对秦汉盐业生产也有所论及,而有关盐业生产的论著则相对较少。

在盐铁专卖方式上,主要存在着民制官购官销和官产官销两类观点。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8月版)认为是民制官购官销,只是流通过程中的垄断。吴慧《桑弘羊研究》(齐鲁书社1981年版)和《工商制度志》也持此观点。曾仰丰则认为,西汉的盐铁专卖是将产、运、销完全国营,即“完全专卖”,田昌五、漆侠、罗文、罗庆康、刘良群等也持此观点⑦。吴奎罡也认为,盐铁专卖是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面垄断⑧。在官府控制生产的方式上,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版)认为是官自给费。前引罗文文及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认为是官府提供工具,盐户自备生活费用,双方构成合约关系,性质仍然是官营。苏诚鉴认为,榷盐是产销分离,民产官销⑨。陈直和日本学者藤井宏、影山刚则探讨了西汉专卖制的发展形态及其演变过程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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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日]加藤繁:《关于榷的意义》,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载《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高凯:《略论汉代官营盐铁业的利与弊》,载《郑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②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下引曾仰丰观点皆出该书,不另注出。

③分见廖品龙:《中国盐业专卖溯源》,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蒋大鸣:《中国盐业起源与早期盐政管理》,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4期。谢茂林:《先秦时期盐业管理思想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薛宗正:《盐专卖制度是法家抑商思想政策化的产物》,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2期。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载《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2期。马新:《论汉武帝以前盐政的演变》,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

④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载《暨南学报》1990年第2期。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续)》,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廖品龙:《试论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与李冰穿广都盐井》,载《井盐史通讯》1977年第2期。

⑥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载《江汉论坛》1987年第2期。

⑦分见田昌五、漆侠:《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7年联合出版。上引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上引《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刘良群:《从盐铁官营看西汉的专卖制度及其流弊》,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⑧吴奎罡:《评桑弘羊的经济改革措施及其历史作用》,载《经济科学》1983年第l期。

⑨苏诚鉴:《“官与牢盆”与汉武帝的榷盐政策》,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⑩分见[日]藤井宏:《汉代制盐业的问题点——围绕“牢盆”的解释》,载《铃木教授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日本大安,1964年;《汉代盐铁专卖实态——围绕《史记·平准书》记载诸问题》,载《史学》1978年第79卷第2、3期。[日]影山刚:《前汉朝的盐专卖制》,载《史学》1966年第75卷第11、12期。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转贴于

关于汉武帝盐铁专卖的目的,张兆凯《关于汉武帝盐官营政策的两个问题》(《益阳师专学报》1983年第1期)认为,主要是打击诸侯王和豪强大地主的利益,但盐铁商人的利益并未受损,而是一跃成为国家官吏。刘凌、傅筑夫、高敏则强调了抑商的目的①。前引吴慧文认为,桑弘羊的政策是抑制商人,但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官营商业,其政策是重商和抑商的矛盾统一。刘良群、罗庆康都认为,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是抑商和削弱地方势力的目的兼而有之②。卢新远认为,不能说汉武帝实行的是抑商政策,其打击的是富商大贾,并不是打击工商业,相反是维护正常的工商业③。汪锡鹏的观点又有所不同,认为桑弘羊的政策是为了增加财政收人和加强中央集权,不宜用重商或抑商的标准去评价④。薛振恺、张炳斌、朱绍侯、逄振镐等都强调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⑤。

汉武帝盐铁专卖政策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是讨论得最热烈的问题,观点的分歧也很大。总体上说,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和一分为二等三种意见。《工商制度志》认为,盐铁专卖为汉武帝的征伐提供了经费来源,抑制了豪强的发展,延缓了农民破产的过程,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吴奎罡、陈以鉴、解学东、李森、马大英、郝树声、张守军等都肯定了汉武帝盐铁专卖在增加财政收入、打击豪强商人和地方势力、巩固大一统的新兴政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⑥。前引郝树声文认为,汉武帝盐铁专卖在加强国防巩固和边疆的开发、避免豪强网罗流民等方面也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批学者则对汉武帝盐铁专卖持否定态度。于传波《汉代盐铁官营的再评价》(《浙江学刊》1991年第4期)认为,盐铁官营摧毁了汉代的资本主义萌芽,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其优点与弊端相比是次要的。前引汪锡鹏文认为,盐铁专卖是竭泽而渔的政策,指出其质劣价贵、效率低下,还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前引刘良群文还指出,西汉后期工商萧条、国势衰落也与盐铁官营有关。王连升也指出,盐铁官营导致了工商业的萎缩⑦。陈乃华《盐铁专卖与西汉中后期社会危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认为,盐铁专卖堵塞了商人资本及农村过剩劳力向工商业流通的渠道,加速了农民破产并沦为流民或奴婢的过程和土地的集中,是导致西汉中后期社会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汉武帝的盐铁专卖政策。前引薛振恺文认为,汉武帝盐铁专卖既为西汉带来了汉匈战争的胜利,巩固了国家统一,又为西汉的衰落埋下了隐患。前引吴慧文认为,桑弘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思想对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一些好的作用,但同时也具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张传玺、罗庆康、高凯、李殿元、逄振镐、庞天佑等既肯定了盐铁专卖在充实财政、支持统一战争、奠定国家疆域、集中人力物力推动盐铁业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也指出了其效率低下、质量低劣、加重贫民负担、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等弊端⑧。

曾仰丰、罗庆康、王健等对汉代盐官作了考证。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认为,汉代有盐官32处。曾仰丰在《汉书·地理志》所载35处盐官之外,又补充了陇西郡、陕西西县及渔阳郡3处。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在《汉书·地理志》和曾仰丰的陇西郡、陕西西县及渔阳郡外,又考证出朔方郡的朔方县、越嵩郡的青岭县、巴郡临江县、朔方郡的广牧县4处。高敏《秦汉时期的官私手工业》(《南都学坛》1991年第2期)认为数量还多于此。王健《东汉盐铁业诸问题考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在罗庆康和曾仰丰考证的基础上,又补充了犍为郡的南广县和广陵郡2处。罗庆康《汉代专卖制度研究》(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及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在盐官数量上转向了与王健一致的看法。在这两项论著中,罗庆康还探讨了食盐的价格及汉代的制盐方法等问题。薛瑞泽《汉唐间河东地区的盐业》(《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也探讨了从汉代至唐代间河东地区盐业经营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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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凌:《西汉初期工商业政策与汉武帝的经济改革》,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5期。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版。高敏:《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前引刘良群:《从盐铁官营看西汉的专卖制度及其流弊》;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

③卢新远:《汉武帝时期的财经措施与工商业的发展》,载《江苏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④汪锡鹏:《重评汉武帝“盐铁专卖”》,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⑤薛振恺:《试论汉武帝的敛财政策》,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张炳斌:《汉武帝新经济政策评述》,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朱绍侯:《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前引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

⑥前引吴奎罡:《评桑弘羊的经济改革措施及其历史作用》;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分见陈以鉴:《汉武帝时期的战争与财经政策》,载《盐城师专学报》1987年第3期。解学东:《论析桑弘羊的“重商”理财思想》,载《史学月刊》1989年第6期。李森:《桑弘羊理财思想的几点启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张守军:《桑弘羊的以商致富思想》,载《商业研究》1994年第12期。

⑦王连升:《关于汉武帝评价的两个问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⑧分见张传玺:《论秦汉时期三种盐业政策的递变》,载《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前引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高凯:《略论汉代官营盐铁业的利与弊》;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李殿元:《论西汉的“盐铁官营”》,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6期。庞天佑:《略论汉武帝行盐铁专卖的原因与利弊》,载《常德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

(三)东汉魏晋南北朝盐业史研究

刘志远、吴天颖、燕羽、杨宽、白广美等学者研究了东汉“盐井画像砖”,并讨论了煮盐燃料等问题。燕羽认为,汉代画像砖证明汉代盐井已有一定程度的机械设备。吴天颖推测,盐井当属于“大口浅井”。杨宽、白广美、刘志远等都认为,画像砖图中熬盐的炉灶是使用木柴作燃料的,两汉时期巴蜀地区井盐生产虽有迅速发展,但仍处于大口井、燃烧薪柴的较低生产水平上①。

关于王莽时期的盐政,曾仰丰认为,王莽盐政除官制之外还有民制,是征税与专卖的混合制。齐涛《汉唐盐政》认为,王莽榷盐实行的是完全的官运官销,但生产领域是官制与民制并存。前引罗文文认为,王莽盐政的生产不存在民制,成盐的运销归官府。学者们对东汉专卖史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总体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东汉未实行专卖制;二是认为仅汉章帝时期一度恢复专卖制;三是东汉初和汉章帝时期两度实行过专卖制。前引张传玺文认为,东汉一代主要是实行盐铁私营,马志冰的观点与此略同②,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观点也与此大体相同。前引齐涛文则认为,光武帝以征税制取代专卖制,此后主要实行征税制,与西汉初不同的是东汉盐税成为专税,对盐的销售置使者监卖。前引逄振镐文也认为,东汉只有章帝元和元年一度实行盐铁专卖。罗庆康、罗文、郝树声认为,东汉和帝以前盐铁实行官营,汉章帝时期全面实行了盐铁专卖,自和帝始一直推行民营征税制,盐官归属郡县仅负责盐税征收。王健的观点与此基本相同,只是认为和帝以后盐铁官既主持官营,又负责征税③。此外,刘隽《东汉的盐政制度》(《天津益世报史学》1935年第4期)、[日]吉田虎雄《两汉之专卖制》(《真知学报》1943年第2期)等也探讨了东汉的盐铁专卖问题。李小波《盐铁经济与汉末巴郡分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则探讨了盐铁经济与汉末巴郡分化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盐铁制变化频繁,各地差异亦大。[日]吉田虎雄《西汉魏晋南北朝的专卖制度》(《东亚经济研究》1938年第22期)探讨了这一时期专卖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基本是实行征税制,如[日]加藤繁《关于榷的意义》认为,三国以后直到唐中期几乎未行盐铁专卖。曾仰丰认为,盐制自汉和帝永元元年迄献帝建安三年均行征税制,东晋南朝沿而未改,北朝除东魏高齐于沧、瀛、幽、青四州行专卖制外,大都主行征税制。但大部分学者认为,魏晋南北朝专卖制反复实行。齐涛认为,曹操实行的监卖盐制继承了东汉的征税制。王向田也认为曹操监卖制是东汉末年盐业征税制的延续,并探讨监卖制出现的时间。前引罗庆康文也探讨了监卖制始行的时间及原因④。前引马志冰文则认为,监卖盐制为曹魏首创,魏、蜀、吴政权重新恢复了盐铁官营政策,并探讨了三个政权的盐铁管理机构。前引齐涛文也认为曹魏、蜀汉、东吴都实行了盐业官营。前引王向田文还强调了盐业作为魏国恢复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经济上起到的重要作用。陈庆连《魏晋时期盐铁事业的恢复和发展》(《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齐鲁书社1991年版)与王向田观点略同。前引马志冰文认为,西晋继续推行盐铁官营政策,东晋沿袭西晋政策,但又有改创;南朝盐业大都采用征税制,而北魏、东魏、北齐盐业主要实行征税制,西魏则设盐池都将管理盐池生产。前引齐涛文也认为,两晋实行盐专卖,但无法禁绝豪强大族经营盐业,实际上是官私并举;宋齐梁陈时期实行盐业放任的政策,最初征收一般商税,陈文帝时开征盐业专项税,但豪强大族把持盐业的情况始终未变;十六国时,各方一般都实行专营,北魏盐政出现过官营与放任的多次交替;东魏北齐时实行分区管理政策,而西魏北周则设盐池都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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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燕羽:《中国古代关于深井钻掘机械的发明》;吴天颖:《中国井盐开发史二三事》;白广美:《关于汉画像砖“井火煮盐图”的商榷》;杨宽:《古代四川的井盐生产》(以上4文同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白广美:《中国古代井盐生产技术史的初步探讨》,载《清华大学学报》1962年第6期。刘志远:《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②马志冰:《魏晋南北朝盐铁管理制度述论》,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1期。

③分见罗庆康:《东汉盐铁制度蠡测》,载《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1期;前引《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前引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汉代盐制研究(续)》;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王健:《东汉盐铁业诸问题考辨》及《东汉盐铁制度探析》,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国家对烟草行业进行严格控制是很必要的。烟草专卖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了促进了烟草行业的良性发展,然而烟草制度也开始面临各种挑战。本文先从专卖制度的本质、特点入手,对其制度的优势和弊端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出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烟草专卖制度;优势;弊端

一、引言

(一)烟草专卖制度。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萌芽于清朝末年,并在民国初期初步形成。1983年国务院《烟草专卖条例》的颁布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专卖制度步入了法制轨道。

《烟草专卖法》对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自此,中国烟草行业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特点。

1.专卖的国家性。

烟草税收作为全国财政收入的重中之重,国家必须把烟草经济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并采取措施使之稳定增长,这样才有利于统一的大流通市场的形成,也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期这样一个基本国情。

2.专卖的全方位性。

专卖的全方位性,具体表现在专卖对象不仅包括烟草及其制品,而且还包括与烟草经济密切相关的烟机和烟用辅料;不仅在生产领域内专卖,在经营领域内也实行严格的专卖,是对烟草行业产业链全程的管制。

3.专卖的法律性。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的,《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烟草行业的产销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烟草行业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的具体条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健康的发展。

4.专卖的竞争性。

烟草经济的独占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他在行业内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在行业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更有利于促进烟草行业快速良性的发展。

5.实行专卖制度的利弊分析。

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实施以来, 各界人士对其的讨论就此起彼伏。有些人认为,对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中国来说,烟草行业进行行政垄断显得格格不入,甚至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发展。有些人则认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点行业,对烟草实行专卖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强盛的保障。下面具体从优势和弊端两个方面来分析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所带来的影响。

二、优势

(一)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是提高烟草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一方面,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国家通过实行烟草专卖,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烟草是需求弹性很小的商品,由于其特殊性国家对其征收高税。实行专卖制度,对烟草行业进行市场垄断可以维持较高的价格水平,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我国是正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正是国家累积资本的重要手段。

(二)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有利于控制总量,保持产销平衡和防止盲目发展;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和促进烟草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

(三)烟草专卖带动了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为社会带来福利。烟草行业涉及到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为各个行业的人士提供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国民的生活水平。烟草行业正在以务实的行动诠释自己的社会责任观,它们在主动融入社会环境,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四)通过严格的许可证管制来提高烟草市场进入壁垒, 阻止那些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国外烟草公司对国内市场的侵入, 并把拥有3亿多消费人口的国内烟草市场牢固地控制在自己的企业手中, 为国内烟草企业实现高额税利创造有利的市场条件。

(五)烟草专卖制度有利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以上阐述及事实都表明,烟草专卖体制的存在有利于中国烟草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在一段时期内,它仍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弊端

(一)由于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对行业进行市场垄断,并随着国家的日益发展,支撑烟草专卖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背景因素发生了变化,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烟草国家垄断、国家经营,产业缺乏适度的竞争,致使烟草业整体缺乏竞争力与活力,监督和行使不到位,经营者缺乏有效激励,导致产业效率低、缺乏创新管理、技术进步缓滞。

(二)烟草专卖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吸烟有害健康,但是消费者还是义无反顾的选择吸烟,这是因为他对吸烟的期望收益大于其投入的成本。只要消费者觉得吸烟带来的满足和享受大于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他就会选择吸烟。由于垄断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多的货币,因此烟草专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烟草专卖体制在抑制消费、控制危害方面,并未起到其所宣传的作用.

(三)烟草专卖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竞争。中国烟草专卖体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这种行政垄断违背了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规则,破坏了竞争、统一、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阻碍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形成,从而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烟草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四)烟草专卖助长了不良风气。由于烟草专卖制度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相互纠结,政府在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同时,也会凭借行政权力为地方、部门甚至个人谋取私利,使得的不良社会风气得以滋长。

(五)烟草专卖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烟草专卖造就了高额垄断利润,造成了行业闻收入分配不平等,造成了行业内员工收入的不平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总结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体制已经呈现出“ 弊大于利”的发展特点,而且难以阻挡废除烟草专卖体制的世界趋势。因此,在目前的专卖体制下通过渐进的改革以应对未来的挑战已经是关系到我国烟草产业兴衰成败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王万松.新形势下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91001.

[2]张中祥.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废之争与制度创新.学术论坛.2008年第5期.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加强政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我知道只有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才能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水平,使自己在新时期发展之中立于不败之地;今年我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上级文件的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与思想政治水平。坚持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在学习方法上,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业余时间自学与单位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努力钻研政治理论、业务理论,学习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历史知识,夯实基础。只有学习才能不断进步,才能知道自己的差距和不足,才能知道我与企业的要求的差距,才能奋起直追,才能早日成为企业的一流员工。努力学习,不仅能掌握党在各不同工作目标、方针政策、各项法规,还能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水平,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把自已磨砺成为新时期里德才兼备的干部。

二、履行本职工作,不断创新进取,各项工作均取得长足进步

今年我主要管理专卖工作和多元化工作,无论在管理专卖工作,还是多元化管理工作,我都坚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任劳任怨,吃苦钻研,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均取得优异成绩,下面从专卖工作和多元化工作两个方面进行汇报:

1、管理专卖工作

公司领导和厂队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展开了13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全厂性检查,成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今年我参加了卷烟专卖品管理工作培训。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内部监管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专卖管理工作上我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1)、狠抓规范,严格自律;从抓制度入手,以制度促规范。结合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执行,确保卷烟专卖品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同时,从行为上做到规范操作。8月初,工厂新垃圾处理站正式启用,新设施使工厂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更加规范,延用原来的销毁方式,整个销毁过程均符合专卖品管理规定,确保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工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1-10月份共处理残次、废弃的碎梗渣、烟沫598926.4公斤,卷烟纸6380.5公斤、嘴棒18123.6公斤、混合纸(商标纸、接装纸、内衬纸)32896.44公斤,丝束、滤棒12698公斤。在卷烟专卖品出入库保管工作中,帐、卡、物相符率100%。

(2)痕迹管理,夯实基础;要做好卷烟专卖品管理基础工作,就必须实施“痕迹化”管理。对照内管工作标准和流程,相应地按照领用、发出、实际、保管等环节规范“工作底稿”、“凭证”、“报表”和各环节的“管理台帐”。对在这项工作中的基础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归档。在卷烟专卖品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也都进行了妥善保管,确保了这项工作在规范、有序中开展。同时,定期向公司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认真配合自查和检查,查找问题和不足;按照省局、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步骤,逐笔逐项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做到了三个100%,即:检查的项目达到100%,检查的内容达到100%,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实时检查专卖废弃物质销毁情况,及时查看卷烟原辅料消耗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码段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省局、公司的5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中,我都将档案资料、报表按照检查的流程摆放整齐,便于查找,由于准备工作充分,受到了各级检查组的好评。

2、多元化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1)及时、准确完成多元化企业报表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按照《多元化经营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每月25日前向公司多元化管理员报送员工分布情况统计月报表;每季度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每次我都能够认真的一一核对所报送的数据,力求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多元化经营企业2014年合同签订情况;年初,与人事科、实业公司、物业处进行沟通,确定2014年度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事项,经确认后与两家多元化经营企业签订了2014年劳务合同,与物业处签订2014年度委托合同。二季度与物业处签订了职工餐及客餐服务合同。

(3)多元化年报、年中预算调整工作;按照统计年报工作和下半年预算调整的工作要求,组织多元化经营企业完成了2009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及10年下半年调整预算工作,并负责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

(4)多元化经营企业基础信息;完善了多元化企业信息、重大事项、企业年报、年度审计报告、设备运行能力、设备使用情况信息内容。

(5)多元化企业体系文件的修正工作;针对体系检查提出的物业处工作餐及客餐服务合同等两个问题,分别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于6月8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6)多元化经营企业预算报送情况;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工作要求,按时组织完成了多元化经营企业2011年预算的编制、收集、上报工作。组织完成了多元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申报工作,为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依据。

(7)完成的其他任务情况;参加多元化经营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和多元化经营企业统计年报培训。自学了《内部专卖监督考核管理规定》《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规定》、《卷烟产品条码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元化企业投资管理数据统计、《多元化企业重大事故实施细则》落实、车队运输数据的统计等等其他临时性工作。

一年来,我在专卖工作和多元化工作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厂领导的好评。

三、严于律己,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五六十年代,程光裕、吴天颖、林瑞翰、傅举有、华山、曾仰丰、钱公博等一批学者继续进行着唐宋专卖制的研究。出版和刊布的主要论著:《中国盐政史》、《唐代盐和茶的专卖》、《宋代川茶之产销》、《从茶叶经济看宋代社会》、《宋代解盐的生产和运销制度》、《宋代盐榷》等。这一时期的研究仍偏重于专卖制度的内容,但也有学者开始注意专卖与社会经济关系的探讨。

经过十余年的停顿,80年代初,唐宋专卖制的研究又得以恢复,并逐步活跃。先后发表了贾大泉《宋代四川地区的茶业和茶政》(《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周祚绍《略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禁榷与通商》(《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文史》第十一辑)、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1期)等主要论文,并出版了《中国的酒类专卖》及戴裔煊先生40年代完成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一些有关的论著也开始重视专卖制问题,使唐宋专卖制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但唐宋专卖史研究取得巨大进步,并促使其真正进入一个新阶段的还是近十年(1986—1996)的成果。这十年中出版了《唐代盐政》(陈衍德、杨权著,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郭正忠著,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李华瑞著,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朱重圣著,〔台〕学生书局1985年版)、《四川茶业史》(贾大泉、陈一石著,巴蜀书社1989年4月版)等专著,漆侠著《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1988年版)、汪圣铎著《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张泽咸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及《中国盐业史论丛》等书也较多地论述了专卖问题。先后发表的论文近百篇。取得成果的数量与质量、讨论问题的深度与广度都大大超越了以前的研究。因而对这十年的研究作一回顾与总结,对进一步推动唐宋专卖制的研究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一、近十年来唐五代专卖制的研究

1、唐代盐专卖研究

近十年的唐代盐专卖制的研究主要探讨了唐初的盐法、盐专卖法的产生及演变、专卖机构、专卖收入、专卖商、专卖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问题。关于唐初盐法,陈衍德认为,唐初创时不课盐税,但局部地区有盐监,边境一些地区有军屯,税盐之制至迟在武周初年已实行。井池盐始行税制时,海盐税尚未从农业税中分离,至迟到开元初,税盐遍行全国。唐初盐税有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等形式。[①]鲍晓娜认为唐初无盐税的局面持续到开元年间。[②]李锦绣对唐前期盐池管理、盐监的作用、盐课的用途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探讨。[③]

关于唐盐专卖实行的原因,陈衍德认为,专卖制是唐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要求,而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促使政府开辟农业税以外的税源,实施一种地方难于插手的财政办法,从而盐专卖制应运而生。[④]齐涛除论述以上原因外,还认为均田制破坏后,传统的赋税政策失去了基础。[⑤]吉成名还指出唐代榷盐制继承了天宝九年来除陌钱的传统,并加以发展。[⑥]陈衍德认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抑商已降居其次[⑦]。鲍晓娜的观点则相反,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⑧]

唐代盐专卖制度的演变、兴衰仍是研究的重点。陈衍德在《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中论述道: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政府控制程度、专卖价格不尽一致,乾元元年分别实行民制官收官销、官制官销、民制官收官销等不同的专卖办法。刘晏改革后,海盐推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调整专卖机构,创立巡院制度,辅以常平盐,保障新盐法实施。池盐大历中始行刘晏新法,改为官制官收商运商销。东西两区的井盐也先后推行刘晏盐法。杨权也探讨了刘晏盐法的内容、实行原因及影响,并论述了刘晏死后唐代盐法的演变,认为德宗时盐法暂乱,顺宗宪宗略有整顿,但未能革除其弊,黄巢起义后榷盐法实际瓦解了。在论及刘晏盐法的影响时强调指出,在中国两千年盐政史上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官专卖到商专卖的变化,而刘晏创间接专卖法即为这一变化的枢纽。他还认为,由于海、池、井盐各有特点,至迟在贞元年间便实行划区运销,这一做法成为后代所行“引岸制”的起源,唐代已出现入纳折博法及作为交换媒介的有价信用文牒——便换(飞钱),具备了引钞盐制的基本特点,成为引钞盐制的刍形。[⑨]吴丽娱则认为,唐代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不作引钞使用,唐代折博与食盐的货币作用相关,未与飞钱相结合,唐的就场专卖也使折博法难以推广。到五代折博方式开始明确并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新形式,为宋代实行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⑩]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盐制见于宋庆历四年至六年(公元1044—1046年)[①①]。

还有不少学者对唐盐法中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吴丽娱在《略论大中两池新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刊于《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中对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其对五代盐法的启发进行详论。陈丽菲、秦永洲、朱睿根等还专题论述了刘晏盐法。(分见于《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论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等。)深化了盐专卖制的研究。

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1月版)较系统地论述了盐专卖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机构,在榷盐之初,第五琦以盐铁使独掌大权。广德二年(764)出现东西分判,永泰元年(765)分掌格局成为定制,贞元八年盐铁度支分掌盐政制最终确立。盐铁、度支既是平行体制又有上下级关系。地方机构最初是在各地设分支,亦称盐铁使,冠以地名,负责一地盐事,由租庸使兼。第五琦于各地立监院,具体负责专卖管理。刘晏主持盐政后创立巡院制,在第五琦所设监院基础上置盐监。下设盐场,形成院、监、场三级管理机构。作者还论述了各自职能,指出,三者职能各有侧重又有交叉。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中对榷盐机构及其职能作了论述。与陈不同的是,他认为巡院不管理推销官盐给商人的具体业务。他还特别指出度支系统与盐铁使系统管理有所不同,京西北所设度支巡院不理盐政,池盐不设巡院监场,而置榷盐使。陈丽菲在《唐代财政三司历史作用初探》中对盐铁、度支在推行专卖中的作用也有论述。

唐代榷盐收入,资料零碎,很难全面统计,但不少学者仍作了艰难的探讨。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中对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论之甚详。他对海盐在广德二年、永泰元年、大历十四年的收入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它们仅为东部地区盐利,并推算了全国盐利总数。对池盐若干年的盐利作了统计,认为,两池盐利以元和时最高,此前此后均稍低,这也大致反映了池盐的岁入升降情况,井盐收入无明确记载。从专卖收入看,盐是首屈一指的商品,大大超过酒茶等专卖品,曾一度占唐财政总入的一半,并在大历时超过赋税收入。

专卖商的研究也受到重视。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中论述道:第五琦榷盐排除了商人,刘晏盐法实行官商分利。盐商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贩。有盐籍盐商投籍官府,贩销官盐。著籍盐商受到政府保护,享有特权,缴盐利、免差役。他们与政府有盐利之争又有共同利益。私贩则受到严禁,但因失业者多、盐价高、小商资薄不足入籍等原因,私贩仍甚。他强调了唐代专卖制与商分利的特点,指出把唐专卖制与汉专卖制一样视为抑商手段不妥当。陈衍德所持观点大致同于王林善,但对唐政府保障专卖商利益而又限制其获取高利的措施,商人与政府争夺盐利的手段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①②]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对盐专卖与王朝兴衰、社会发展等关系做了研究。吉成名认为唐代盐法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①③]齐涛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①④]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促使唐后期阶级矛盾激化,导致封建政府与人民的对立,反抗专卖剥削成为唐后期阶级斗争的新内容。

2、唐代茶和酒专卖的研究

茶酒专卖研究较盐薄弱,成果数量也少于盐专卖研究。八十年代初以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论之较详。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

》两书中又有论述。他认为税茶在建中时已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榷茶始于王涯,后榷茶税茶交互出现,且唐宋时榷与税之区分已不如汉严格讲究。茶商有正税商与私茶贩。私茶贩分一般商人和地主豪强茶商两类。鲍晓娜明确指出税茶始于建中三年。章秉纯认为税茶始于建中年间,但确切年代有待深考。[①⑤]凌大珽认为税茶始于建中元年而唐代税茶和榷茶很难截然划分,一般说税茶困难时才行榷茶,有时税榷并行。[①⑥]王洪军、陈衍德、贾大泉等皆持税茶始于建中三年说。王洪军将唐茶法分为两个阶段:(1)建中三年至元和十二年停茶税;(2)元和十五年复茶税至开成五年。而榷茶仅在王涯当政时实行半年。陈衍德认为太和九年唐政府变税茶为榷茶,并经历了一个全部专卖到局部专卖的过程,他还指出,唐“正税茶商”与著籍盐商相似,就是政府特许贩运专卖茶的专卖茶商。贾大泉也认为榷茶始于太和九年。他还对唐五代四川地区茶叶专卖做了深入研究。商岘的观点与上述又有所不同。他认为建中三年税茶不能算独立征茶税的开端。茶叶正式征收专税是贞元九年。榷茶始于太和九年王涯榷茶,不久复税制。武宗时又向榷茶转化,虽不是官造官卖,而行民制商销官收重税,并禁私贩,但实质已是专卖,是官商分利专卖的变通形式,从增税和禁私即可见。[①⑦]

张泽咸在《唐五代赋役史草》和《唐代工商业》中对唐代酒的专卖也有论述。他认为唐初曾有酒禁,并非如有的史籍所载“唐初无酒禁”。唐征酒税最早见于广德二年,从严格意义讲,建中三年才行榷酒。此前只有酒禁和酒税。唐榷酒有榷曲、征榷酒钱等多种形式。陈衍德则认为广德二年即已开始酒专卖,其最初形式是特许酒户专卖制,后又实行官酤、征榷酒钱、榷曲等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即有相互转换又有并存。他还探讨了茶、酒的专卖收入和专卖机构,认为,榷酒收入次于盐,而茶居末,酒茶合计不及盐利之半。盐酒茶的管理机构即有合一又有分离,即有直属三司,又有隶于州县,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严密系统。[①⑧]

3、五代专卖制研究

因资料的原因,五代专卖制研究不如唐代之盛,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中对五代盐政作了扼要论述,认为五代盐法是对唐盐法相沿未改,榷盐而外,自后唐另有表卖蚕盐制,实际上是变相人丁税。他认为五代实行了榷酒,尤以榷曲之风日盛,且设曲务。郑学檬认为后梁未实行统一榷盐制,观其未设盐铁使一职即可证明,但局部地区榷盐是存在的。后唐重建榷盐机构,苛严法禁,其盐法继承唐代而愈严。他认为蚕盐是官盐专卖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盐法时紧时弛但都行榷制。五代盐税多元化,有蚕盐、屋税盐、随丝盐钱等,其盐税带有资产税的附加税性质。这与五代政治经济形势有关。[①⑨]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度,但盐铁转运使一职已设置。他对后唐盐法作了深入分析,并认为蚕盐、食盐、随丝盐钱都是官卖的发展,后晋一度在太原府取消专卖,在州征五等盐税。认为屋税盐在后晋天福二年有人提出,但未实行,后汉后周开始行于城镇。他还对唐和五代盐法作了比较。[②⑩]郭正忠对五代蚕盐作了专门研究。认为蚕盐法制定于梁唐之交,是在当时盛行的预贷和赊购活动中出现的,是官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榷卖,地域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他还对蚕盐的榷征方式与手段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五代蚕盐的若干误解。[②①]吴丽娱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沿用唐制,但五代盐专卖中商销已不占主要地位。官销以表配制与场务榷粜相结合。城乡盐政有较大区别。乡村以蚕食盐为主,城镇以场务榷粜,附以屋税盐或食盐。她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问题,认为屋税盐起源最早可能始于朱梁之末,此后从未间断,至后周广顺三年十二月下令取消而中止。蚕盐首先面向农村,并不行于城镇。屋税盐是蚕盐的补充形式而行于农村。她还分析了屋税盐的行销特点及表制实行的根源。[②②]另有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也是五代盐政研究的重要论文。

对五代茶法作专门研究尚不多。凌大珽认为五代对一些政权在内部行茶专卖而对外则通商。[②③]商岘认为北方政权不产茶,茶法记载不详。南唐并行官收商销和官收官销,楚征税商销,后蜀行茶专卖。[②④]另《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及王洪军《唐代茶叶产量、贸易、税茶和榷茶》对五代茶法也有略论。

二、近十年来宋代专卖制的研究

1、盐专卖的研究

近十年来,宋代盐专卖研究成果丰硕。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和系统。他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出版了《宋盐管窥》和《宋代盐业经济史》两书。后者集中地反映了他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可以说,该书基本上反映了九十年代以前,中外学术界对宋代盐业的研究状况(本文介绍他的观点也主要依据此书,后不另加注明)。郭正忠将宋代盐业分为生产和流通两大部分,流通体制中又分为收贮、运输和销售三个部分。在生产方面,他探讨了宋盐生产技术、生产体制及盐民的社会身份、组织管理、税役负担等问题。认为宋盐生产中至少曾出现过三种所有制形态和五种生产体制:即制盐资料的国家官有制、私有制和官民综合所有制;劳役制、盐民自煎制、盐场催煎制、租佃制和雇佣制。流通体制是其研究重点。认为宋盐收贮体制主要有三种:官府直接敛贮、官府购后仓贮、商人购贮,运输体制又有官运、官民联运、民运等,销售体制也有三种:官府榷卖、官府控制下的商民分销、商民自销。榷卖的形式有官府批发或零售、蚕盐和食盐赊卖、强制认购、纳盐钱。商民分销包括钞引盐、扑买盐、买卖盐场、合同盐场,尤以钞引盐最广。钞引盐具有间接专卖性质。而盐钞与盐引又有区别。他还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等运销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宋盐的“过剩”现象,指出“过剩”的是运销与生产不相适应的产物,还分别对东南海盐和解盐政策体制做了独立探讨。

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也论述了宋盐榷法的演变沿革。并指出,宋盐销售体制除划分销区外,另划分了两类地区:禁榷区和通商区。他把买扑法和钞引盐制归属通商法(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也持此论)。认为宋代盐法屡次变革原因就在于钞盐法,它反映了封建国家同商人分占盐利中的复杂关系,盐法变更的直接原因是宋辽战争,解盐与青白盐的斗争也是盐法变更的因素。

食盐入中及与之相关的盐钞引是宋盐专卖中的重要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法在宋中叶以后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的时期,食盐入中法保证了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解决了官商瓜分盐利的矛盾,成为元明清盐法的主体。他认为,作为有价证券的盐钞出现了货币的趋向,除了用钞请盐的原始形态功能外,又具有了信用货币、便钱飞钱、称提货币等功能。盐钞对宋代信用、财政、金融均起到了积极作用。[②⑤]高聪明在《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中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认为盐钞起到了“以钞权钱”的作用,弥补了大铁钱名不副实的缺陷,稳定了西北货币体系,成为陕西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桥梁。哲宗时盐钞价格不合理变动,致使西北货币体现出现危机,徽宗时蔡京改革钞法,改变了盐钞性质,陕西货币体系更加混乱而至崩溃,可见盐钞实系西北货币制度之大局。姜锡东探讨了交引买卖市场及交引铺的情况,认为交引铺及交引市场出现于雍熙三年前后,其出现与西北入中的大规模展开直接相关。交引铺主要经营交引买卖、货币交易、从事作保活动等。交引铺的活动缓和了商人资金周转不灵问题,有利于弥补政府入中现钱不足。交引市场有京师市场和地方市场,政府通过设官买卖交引、市易法等手段干预交引市场的活动。[②⑥]

私盐是与榷盐相关的突出问题。漆侠认为封建国家用各种途径剥削食盐生产者和消费者,导致了私盐的产生。[②⑦]史继刚认为私盐是盐专卖制度的产物,盐专卖使官盐质劣价昂,定销界使官盐不能便民。封建剥削、商品经济发展、义利观念变化也是私盐盛行的原因。他还探讨了私盐的来源及私盐活动的影响。[②⑧]

郭正忠对各地盐利及全国盐利总入进行了列表统计,并计算了解盐在官卖和通商情况下的利润率。宋代盐利在国家岁收钱数中的比重不仅是渐增之势,而且以北宋后期和南宋前期为最多,其最高比率为44%,在当时的盐利中淮盐和解盐收益又占突出地位。宋盐收入在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效用。汪圣铎在《两宋财政史》中对宋代盐利也做了列表统计,并对所举数据作了分析说明。他指出,解池与淮浙盐产合计北宋时占全国80%,南宋时淮盐占全国70%。漆侠认为,盐利来源于生产者、运输者和消费者。官府通过榷盐制占据了大部分盐利。盐利在宋财政中地位不断上升,南宋更为重要。天禧末占13.2%、仁宗时占18.3%、绍兴末占54.2%、淳熙末占48.4%。他还分析了宋代盐价,认为收购价低,提价慢,售给商人的价格不高,说明政府同商人的伙伴关系及对生产者的剥削加剧。[②⑨]

郭正忠《论辽代盐体制的变化》(《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6期)、吴慧《辽金元盐法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对辽金的盐法作了专门研究。张秀平《略论宋代的榷盐与边防》(《浙江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则论述了榷盐同边境用兵的关系。

2、茶专卖研究

宋代茶业研究较之盐研究略显薄弱,而在茶业研究中茶专卖的研究尤嫌不足,但还是有一批学者关注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不少成果。

宋代茶法复杂多变,茶法的考订是研究宋茶专卖的首要问题。漆侠考析了两宋茶法的变革,尤其详细地论述了宋初到嘉祐四年之间交引法、三说法、贴射法等茶法的兴废交替。他把宋复杂变幻的茶法分为两类:禁榷法与通商法,认为贴射法就是通商法,并指出宋茶法频繁变动的原因是国家、商人、园户争夺茶利的斗争。[③⑩]朱重圣也将宋茶法分为两类:官卖法与通商法。他认为“官卖法属直接经营,亦即专卖制度,又包括禁榷、入中、贴射、三说、三分与四分、见钱、长短引、合同场等;通商法属间接经营,准民自相贩易,仅征茶租与商税而已。”[③①]汪圣铎也认为见钱、贴射法是禁榷法,与朱略同,惟朱重圣把三说与三分相区别,汪则视其为一。汪圣铎还将宋茶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北宋前期禁榷和以茶为入中抵偿物时期、嘉祐通商时期、崇宁年恢复禁榷行合同场法及南宋的茶引时期,并对各时期茶法进行了论述。[③②]商岘也论述了两宋各个时期的茶法内容及其特点。认为宋乾德二年开始对南方输入的茶叶实行专卖、次年专卖境内茶,太平兴国二年始完全实行专卖。雍熙入中开始后官商争利致使茶法迭变。他指出,贴射法等属间接专卖性质,与嘉祐通商法不同。蔡京所行卖引法则是商专卖,南宋继承之而略有不同,如食茶小引、兴榷场、外销等。[③③]

四川茶叶,宋前期通商,熙宁七年开始禁榷,且与茶马贸易密切相关。漆侠《宋代经济史》、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对川茶都有概述。贾大泉《四川茶业史》全面深入地探讨了川茶禁榷原因、榷茶机构、茶利收入、茶马贸易制的产生、贸易机构、贸易办法、意义等问题。冯永林在《宋代的茶马贸易》(《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中论述了茶马贸易制度的创立、茶马司的矛盾、川茶搬运、茶马法演变及茶马比价等问题。杜文玉《宋代马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2期)也主要论述了茶马贸易。总体而言,各人关于川茶禁榷和茶马贸易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川茶禁榷起于熙河用兵,榷茶收入解决了财政开支和军费需要,而茶马贸易在军事上保证战马需要,政治上保持同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友好和边境安宁,经济上促进各族生产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论述重点及川茶搬运方式、茶马机构创设时间,买马茶额等问题上观点又不尽一致。

汪圣铎对两宋茶利收入进行了深入探讨,详细稽考了东南及四川的榷茶收入并列表统计,认为宋代榷茶利率比盐低,卖与买价相较,一般为二至四倍。宋朝榷茶收入较多的北宋真、徽两朝约300万——500万贯,南宋前期虽曾达600万,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少于真徽两朝,宋榷茶岁入约占宋财政岁入的1%—5%[③④]。商岘认为宋茶在嘉祐四年通商前(以嘉祐元年、二年、三年为例)总净利为1094000贯,通商后(以治二、三年为例)为1175000余。蔡京改法使茶利大增,十几年间(崇宁至政和六年)茶息年收由100余万贯增至400余万,最后达千万。[③⑤]《宋代经济史》、《四川茶业史》等也论述了宋榷茶收入问题。

李晓《宋代的茶叶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分析了茶叶贸易状况,认为茶叶销售市场主要是以汴京为首的大中城镇,西北周边民族地区,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是长途贩运。茶叶市场具有多层次、梯进式、网络状特点,茶叶贸易带动了社会分工扩大和经济结构变化。方健《宋代的茶盐司考略》(《徐规教授从教五十周年纪念文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考察了茶盐司的起源、沿革、人员构成、职能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前人不同的观点。《宋代经济史》、《四川茶业史》也论述了茶事机构问题。另《中国税茶简史》、《一千年茶法与茶政》、《金代的茶禁》(黄频英《农业考古·茶文化专号》第五辑)等探讨了辽金与宋的茶叶贸易及金朝茶法。

3、酒专卖研究

漆侠认为宋榷酤最早见于乾德二年,宋代酒制有三种形式:许民般酤、官榷和买扑制,而以官榷为主[③⑥]。杨师群认为宋榷酤始于太平兴国二年,榷制可分为榷曲区(四京)、榷酒禁地、禁外地区、不榷酒地区等四类。他还探讨了榷酒结构及买扑制。他认为榷酒机构由都曲院、都酒务、酒务、坊场等构成。南宋时各级军队、政府经营酒务,形成多系统榷酒结构,且官营酒业超过了民营。酒业买扑可分为三类:城镇酒务、曲务、坊场。买扑初有定额,后实行实封投状等形式。[③⑦]汪圣铎按经营方式将宋榷酒业分为三类:城镇官造卖酒、小城镇及乡村百姓买扑、官卖曲。他认为不禁榷之地仍有酒息酒税,而非纯粹的自由贸易。[③⑧]

李华润对宋代酒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宋酒业的管理机构分四个系统:三司户部、盐司、州县镇寨、诸司三衙,并对各系统的职能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三司户部——监司——州县镇所形成的管理体系是宋代酒业管理的主干,南宋诸军兴办酒业,使酒业体制陷入混乱。他认为榷酒区与榷曲区有严格划分,南宋除绍兴时杭州一度榷曲外不再榷曲,宋特许酒户有两类:用官曲酿酒酤买和纳课获取酿卖权,万户酒有不榷不禁不税放任自由、均摊榷酒钱、税酒等三种形式,酒的销售以酒楼酒店为主、拍户分销也是重要形式。他还对卖扑制的本质,买扑者、酒户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隔槽法是买扑制的变通形式等诸多新的观点。[③⑨]

关于酒课收入,漆侠认为,宋酒课对财政有重大影响。他统计了北宋若干年的酒课及其在总税入中的比例:至道二年占20.4%、景德中16.1%、天禧末36%、庆历中44%、皇祐中38%、熙宁十年44%、治平中29%,南宋时比北宋更有增加。他指出,就酒课收入而言,不论城市、经济发展地区,还是边远地区都有增长。[④⑩]汪圣铎对宋代酒课收入和榷酒添价进行了列表统计。他认为榷酒收入宋初不多,真宗时达到最高水平,政府用提价等手段增加酒课,并使酒利控制权不断上移。南宋榷酒系统繁多、收入分配复杂,酒课也难以统计。[④①]杨师群认为酒课主要来自各级榷酒机构的收入,官营酒库收入占主导,其次是民营酒店课税的曲引钱。宋政府立定岁额、制定赏格,并采取提价、抑配等手段促进和保证酒课征收。他认为酒课总体而言次于盐而高于茶。至道末占缗钱收入的1/12,天禧年间占1/3和1/2,北宋中一直保持这一水平,南宋也不低于北宋。[④②]李华润考察了宋代酒价等问题,认为宋初酒价低廉,为增酒利,庆历二年开始提价,北宋共有六次提价,但浮动不大,南宋上涨较快。酒价与粮价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而涨幅小于粮价,经营酒的本息比例从30∶70到70∶30不等。酒价是官府、买扑者、酒户瓜分酒利的杠杆。宋政府征收酒课的办法除赏格、提价外还有添酒钱,设法卖酒、别求课利等手段。[④③]

还须指出的是漆侠《宋代经济史》、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对宋代矾、香、醋等的专卖也作了概述,但更深入的研究还待来日。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到,国内近十年来唐宋专卖史的研究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并出版了数部专著,不论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还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近十年来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定论,对尚未取得一致观点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在以前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如专卖商人、专卖品市场、专卖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关系等,可以说近十年的努力使唐宋专卖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近十年来的研究也存在有待发展的方面。一是研究中的不平衡,不仅茶盐酒等大宗专卖品与香矾等小宗专卖品研究不平衡,大宗专卖品研究之间也有强弱;二是宏观研究较少;三是专卖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关系的研究有待深入。总之,这十年的研究继往开来,为推动唐宋专卖史研究更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① ④ ⑦ ⑨ 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② ⑧ 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沿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又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

③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⑤ ①④ 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⑥ ①③ 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的兴衰》(《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⑩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①①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①② 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

①⑤ 章秉纯:《唐代茶税考述》(《云南师大学报》1996年第2期)。

①⑥ ②③ 《中国茶税简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年版)。

①⑦ 以上分别见:王洪军:《唐代的茶叶产生、贸易、税茶与榷茶》(《齐鲁学刊》1989年第2期)、陈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贾大泉:《历代茶法制度概述》(《河北学刊》1991年第1期)、《唐和五代时期四川的茶叶》(《天府新论》1987年第4期)、《四川茶业史》、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

①⑧ 陈衍德:《唐代的酒类专卖》(《中国社会经济史》1986年第1期)。

①⑨ 郑学檬:《五代盐法钩沉》(《中国盐业史论丛》,又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②⑩ 穆祥桐:《五代盐政及其与唐代盐政之比较》(《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

②① 郭正忠:《五代蚕盐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② 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盐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五代的屋税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④ ③③ ③⑤ 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

②⑤ 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

②⑥ 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②⑦ ②⑨ ③⑩ ③⑥ ④⑩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

②⑧ 史继刚:《浅谈宋代私盐盛行的原因及其影响》(《西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宋代和盐的来源及其运销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

③① 朱重臣:《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

③② ③④ ③⑧ ④①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③⑦ 杨师群:《两宋榷酒结构模式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宋代榷酒中的买朴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第11期)、《宋代的官营酒务》(《中州学刊》1992年第4期)。

③⑨ 李华润:《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宋代榷曲、特许酒户和万户酒制度简论》、《论宋代酒业产销的管理体制》、《宋代酒的销售简论》(分见《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1993年第3期、1994年第3期)。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一、转变管理理念不断增强卷烟市场监管能力

**区局作为基层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基层专卖执法的先锋,肩负着稳定烟草市场根基的重要使命,卷烟市场监管和涉烟犯罪查处始终是专卖工作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在市局公司的正确指导下,在专卖人员的忘我工作下,截止到11月底,区局专卖科共查处涉烟违法案件624起,其中5万元以上案件28起,其中5-20万元的25起,20-50万元的2起,50-100万元的2起。查处各类涉案卷烟32377.7条,其中假烟4390.3条。移送公安案件25起,判刑5人,刑拘3人,上网追逃2人,上缴罚没款114万余元。

二、鼓励全员参与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今年以来,区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按照“全面覆盖、良性互动、注重实效”的监管原则,完善机制,狠抓落实。成立了内管工作领导小组,在专兼职内管员到位的情况下,完善了一系列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规范,确保内管工作流程明确、节点清晰,实现对卷烟营销配送和行政执法情况的有效监督。在督察考评上,专卖科本着奖惩并重的原则,加大考评量,凸显考评中出现的问题,就事论事,针对解决。全年以来,督察考评组共出动考评人员570人次,参与考评人员340人次,考核零售户1819户。

三、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专卖依法行政水平

以来,区局在上级烟草系统和地方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区法制办和市局公司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公检法、工商、质检等部门通力协作下,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能,严格执法。首先,区局专卖科根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特点和要求,对原有各项规章分类梳理,结合实际情况变化,查遗补缺,扬长补短,建立起分类清晰、目录详细、内容完善、执行便捷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各节点的行为都有明确的责任要求,规范的行为方式,严格的监督考评和有效的奖惩措施,以制度的完善和刚性,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其次,区局通过健全和完善权责分明的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规范、公正。

在11月份,区委法制办公室来区局专卖科检查全年法治建设的详细情况,在听取了相关汇报,检查了相关台账和卷宗后,对区局全年以来的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赞赏,并鼓励区局继续努力,做好**区内依法行政的排头兵。

四、完善培考体系不断提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一、转变管理理念不断增强卷烟市场监管能力

**区局作为基层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基层专卖执法的先锋,肩负着稳定烟草市场根基的重要使命,卷烟市场监管和涉烟犯罪查处始终是专卖工作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在市局公司的正确指导下,在专卖人员的忘我工作下,截止到11月底,区局专卖科共查处涉烟违法案件624起,其中5万元以上案件28起,其中5-20万元的25起,20-50万元的2起,50-100万元的2起。查处各类涉案卷烟32377.7条,其中假烟4390.3条。移送公安案件25起,判刑5人,刑拘3人,上网追逃2人,上缴罚没款114万余元。

二、鼓励全员参与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今年以来,区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按照“全面覆盖、良性互动、注重实效”的监管原则,完善机制,狠抓落实。成立了内管工作领导小组,在专兼职内管员到位的情况下,完善了一系列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规范,确保内管工作流程明确、节点清晰,实现对卷烟营销配送和行政执法情况的有效监督。在督察考评上,专卖科本着奖惩并重的原则,加大考评量,凸显考评中出现的问题,就事论事,针对解决。全年以来,督察考评组共出动考评人员570人次,参与考评人员340人次,考核零售户1819户。

三、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专卖依法行政水平

以来,区局在上级烟草系统和地方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区法制办和市局公司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公检法、工商、质检等部门通力协作下,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能,严格执法。首先,区局专卖科根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特点和要求,对原有各项规章分类梳理,结合实际情况变化,查遗补缺,扬长补短,建立起分类清晰、目录详细、内容完善、执行便捷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各节点的行为都有明确的责任要求,规范的行为方式,严格的监督考评和有效的奖惩措施,以制度的完善和刚性,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其次,区局通过健全和完善权责分明的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规范、公正。

在11月份,区委法制办公室来区局专卖科检查全年法治建设的详细情况,在听取了相关汇报,检查了相关台账和卷宗后,对区局全年以来的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赞赏,并鼓励区局继续努力,做好**区内依法行政的排头兵。

四、完善培考体系不断提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行业共同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全市系统法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全市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深入开展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以下简称“三个依法”)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依法治理活动,为顺利实现烟草“十二五”时期各项工作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提升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水平,切实维护“两个至上”奠定坚实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适应推进“卷烟上水平”和建设法治烟草的新形势,适应全市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的要求,适应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制宣传的需求,通过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与全市系统专卖管理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水平;健全和规范“三个依法”基础制度和运作机制,切实提高专卖执法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法制宣教规划,打造法治烟草

1、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全面落实《实施意见》

全系统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加强行业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行业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落实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努力提高决策水平;落实好办事公开民主管理,扎实推进依法管理监督;落实好完善依法办事能力保障机制,有效提高“三个依法”能力和水平。

2、以突出规范为手段,清理行业规范性文件

全系统将组织对1995年以前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各县局分公司要按照统一部署同步清理,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订的限期修订,年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今后要全面开展行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3、以完善工作为目标,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级专卖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和程序以及具体执行的各类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凡是违反国家法规及国家局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4、以落实规划为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今后三年工作重点是落实重点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按照有效提升“三个依法”素质能力要求,分级组织好法律知识培训,培训重点内容要突出行业“六五”普法规划规定的法律法规,包括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培训要严格考核,确保学习实效。

(二)提升“三个依法”水平,打造和谐烟草

1、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将法律专题学习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任前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等长效机制,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法律专题讲座,市局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三个依法”专题研讨班。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全市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要把“三个依法”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市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

2、切实加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引导和组织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宪法、与烟草专卖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使广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着力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市局人事科、法规科、专卖科要统筹培训资源,合理规划专卖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其中专卖科侧重专卖上岗资格证和申领检查证的培训活动,法规科侧重申领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培训活动,人事科安计划组织相关人员素质提升等培训活动,要努力实现这三类培训与日常法制教育、业务基础培训和行为规范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以专卖科为主,专卖科、法规科、人事科齐抓共管、互为补充的全市系统专卖法制教育培训新格局。要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围绕不同岗位专卖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培训内容,突出培训与日常业务指导的相互衔接,突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要注重培训的实效性,务必将考试结果纳入对专卖人员的日常考评之中。特别是在各类执法资格考试中,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凡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严禁从事专卖执法工作,调离专卖管理岗位。通过扎实有效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专卖执法人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规范全市系统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3、切实加强全市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要结合全市系统构建现代化流通企业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和培训,要同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结合起来,同“六五”普法期间开展“全市系统依法生产经营先进单位”和“全市系统依法管理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把对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纳入到全市系统培训规划之中,进一步完善全市系统经营管理人员统一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把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4、进一步深化面向社会开展的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坚持执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青少年、卷烟零售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国家烟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国家对烟草依法实行专卖专营管理,全市系统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建立健全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通有效渠道,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切实提高宣传对象对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转变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从“灌输式”教育向“服务式”教育转变,利用更加丰富、有效的方式进行普法。

(三)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打造规范烟草

烟草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烟草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烟草及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包括:发展规划编制、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烟草管理体制改革及网点布局调整;用工体制改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调整,岗位调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改革调整;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调整。

1、完善决策程序,确保规范有序

要严格执行行业各级单位党组议事规则、工作规则和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预算、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行业和本单位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规则。进一步完善烟草行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体系,按照科学化、合法化、法制化要求,把职工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行业各单位都要制订和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范,凡未经上述程序的重大决策不得付诸实施。

2、建立评估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烟草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重点是解决好评估什么,谁去评估,怎样评估和哪个环节评估四个问题。要紧紧围绕有关落实“三个依法”的重要决策评估法律和政策风险,评估所做的决策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法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求,是否同烟草行业其他政策协调一致,有无抵触,是否符合行业科学发展和战略方针任务,是否符合预期设计的目标和效果。具体评估工作由决策机关的政策法规体改部门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协调共同实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对于哪个环节评估,突出落实好决策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

3、健全审查制度,确保阳光透明

烟草行业的重大决策必须设置合法性审查程序。各级法规体改部门是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合法性审查工作要贯穿于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重要程序和环节。决策机关在集体讨论前要将审议草案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集体讨论中,法规部门要提出是否合法的审查意见并记录在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决策,有关规范性文件领导不得签发。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卷烟市场监管; 监管体系;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4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监管市场”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味着政府要从以往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转向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提供各类条件。烟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鉴于其独特性,政府对其监管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而行政垄断又会带来监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卷烟市场的监管现状,探讨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如何创新与完善。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其目标

监管(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 对被管制者进行监管,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帕累托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影响较大。该理论认为,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构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和通过市场上自由、自愿的供需关系,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达到。由于市场交易中并不能做到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买卖双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种资源并不能够自由地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间转移,因此,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自由状态,也不可能使供需达到平衡与产生最合理的价格,因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既损害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弥补市场失灵,确保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

在我国,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和市场安全等。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具有对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作为一种嗜好品,具有短期内难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单一,制作简单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国家对其实行高税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点。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具体讲,就是由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课以重税。从根本上讲,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规律要求反垄断与国家政策促进垄断之间博弈的产物。

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实行高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但问题是,烟草专卖涉及到国家、消费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专卖体制下,如何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专卖制度,发挥好政府监管卷烟市场的作用,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目前,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计划、价格、税收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则主要通过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两方面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的监管推进明显。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以经济性监管为主,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本符合烟草专卖体制、较为完整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

这种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辖权限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营企业,下级专卖机构受上级专卖机构的领导。此种层级节制有利于指挥统一和严密控制。从管理职能看,中央、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决策职能;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行职能。但是,具体到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省、市则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也就是说,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在扮演两种角色。而在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设置则是分立的。显然,这种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带有极强的垄断性,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3]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主要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卷烟市场的进入、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这种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对卷烟市场中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较好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从学理上看,这种执法模式明显带有“效率主义”的色彩,未能超越传统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两分为前提、以效率为中心、以官僚制为重点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尔逊范式”。该模式虽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官僚制等级结构的效率合理性论断却失之偏颇,[4] 而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以强制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低效与公共目标错位和目标置换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实践,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虽在持续不断地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于该执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导致卷烟市场的监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的理念滞后于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取向;市场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与当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监管制度的依据和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上重经济性监管而忽视社会性监管等等。这些不足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坚持国家专卖的基础上,需要对卷烟市场的监管体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实施烟草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现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为理念,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政府单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向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主体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监管手段的单一而导致卷烟市场监管的低效,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所谓政府主导,就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海关等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的规范、监督和执法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即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烟草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舆论、包括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卷烟市场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自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多元主体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中提升卷烟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和监管效果,以推动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监管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卷烟市场的监管中,政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主要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规章,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监管卷烟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舆论、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还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是当务之急,以此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5]

(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卷烟市场监管主要运用经济性监管手段,社会性监管手段较少甚至缺失。所谓经济性监管,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6]社会性监管则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7]烟草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且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嗜好品,强化其社会性监管包含着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对烟草制品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对于卷烟市场监管应在保证经济性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和细化社会性监管的规定,加大社会性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充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四)保障市场监管有效的执行力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以满足和维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和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私权相协调、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场监管的执行力,不仅要有公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有为私权保护提供的服务。因此,这就首先需要将服务理念作为卷烟市场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9]其次,创新执法方式。卷烟市场的监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权威性,但现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变化,是将刚性的强制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如在传统的以强制性监管为主的执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励和协商,以使管理对象能够更好的、更主动地参与到管制活动中来,从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场监管效率、水平的高低,还与执法队伍的素质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烟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需要系统地制定烟草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应当看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监管理念转变,监管体制、方式手段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体系及其发育程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们找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设和营造卷烟市场监管的各种内外部条件,我国卷烟市场的监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较大提升。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妍、胡筠)

参考文献:

[1]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

[2]宋晶.构建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体系的思考[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3):19-22.

[3]刘建华.论中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垄断[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4):21-24.

[4]薛冰.历史与逻辑:公共性视域中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8.

[5]唐立军,李书友.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路、目标与措施[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7.

[6]Viscusi W.K.,J.M.Vernon,J.E.Harrington,Jr.,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M].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5:357.

[7]植草益.微观管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22.

[8]刘大红,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4,(2):90-100.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只有单独的买进、运输或储存烟草制品行为,在卖出之前即被查获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速解]本文认为,结合《刑法》、《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为具有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买进而未卖出的,应认定为未遂。

首先,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完成销售行为,才构成犯罪既遂。《烟草专卖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与非法经营罪有关的只有第38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法律相衔接的一般常识,《烟草专卖法》只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经营罪),对单纯的收购、生产、运输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并不以刑法进行调整。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涉及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犯罪中,以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只有完成销售行为之后,才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现有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只明确了实施了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行为之一,才能构成既遂。2010年3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未明确非法经营的具体行为,但200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纪要》虽然对《烟草专卖法》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所突破,但也只规定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未规定单独的买进、运输、储存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既遂。

最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擅自作扩大解释。刑法认定的非法经营犯罪均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为此,笔者以A市烟草专卖局为研究对象,从分析基于绩效考核数据为基础的人力资源调查,通过比较分析绩效突出和绩效一般组之间的差别,提炼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岗位胜任特征的一般模型,为烟草行业实现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借鉴。

一、胜任力模型理论阐述

胜任力思想最早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McClelland于1973年在其发表的“测试胜任力而非智力”(Testing for competence r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一文中提出。McClelland指出,应该从更加实际的角度出发,抛开有关理论假设和主观判断,直接从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入手,去挖掘那些真正决定工作绩效的个人条件和行为特征,为提高组织效率和促进个人事业成功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他将胜任能力定义为:用行为方式描述出来的员工需要具备的知识、技巧和工作能力。这些行为应是可指导的、可观察的、可衡量的,而且是对个人和企业成功极为重要的(吴能全、许峰,2006)。

Spencer(1993)认为,胜任特征是一种个人潜在的特征,与有效或优异的工作业绩相关,并根据弗洛伊德的“冰山原理”提出了著名的“冰山模型”概念。认为胜任特征包括知识、技能、社会角色、自我概念、特征和动机,并按照前后顺序从表象向潜在变化,越是潜在的越是与高绩效相关。

本论文采用了王重鸣对胜任力的定义:胜任力是导致高管理绩效的知识、技能、能力与价值观、动机等特征。

二、 烟草行业市场管理员岗位胜任力模型设计及实施

1.胜任力模型开发流程

烟草行业市场管理员岗位胜任力模型构建与一般的以经营为主的公司企业岗位比较而言,其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其提供的是“执法产品”, 其属性是公共产品服务,公共产品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在构建胜任力模型时要充分考虑该属性特征。

本研究胜任力模型构建流程如图1。

2.访谈对象确定及访谈提纲设计

根据行为事件访谈法要求,选择A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数据,共计72人,包括了驻审批中心工作人员8人、专卖稽查支队14人、专卖管理所50人(不含专卖所长)。考虑到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及专卖稽查支队人员不在此次研究人员范围之内均予以剔除,将剩余50人按照绩效考核结果予以排序,将前25名确定为绩优组,谈话选择其中的7名作为访谈对象;将绩效考核后25名为普通组,选择其中7名作为普通组访谈对象。谈话人员基本情况及谈话时间见表1。

上述谈话共计2.41万字,收集案例44个。其中,成功案例28个,失败案例16个,其中绩优组成功案例15个,失败案例7个;普通组成功案例13个,失败案例9个。

3.胜任力维度编码及分析

根据Winfred、Arthur JR.ET AL 提出发表的测评胜任力常用框架为参考,结合A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员《工作手册》,初步提炼出烟草行业专卖执法部门市场管理员的9个胜任力维度:成就动机、服务意识、观察能力、情绪控制、团队意识、抗压能力、专业技术知识、应变能力、沟通能力。

在编码过程中,不断对已经提炼出来的胜任力维度进行补充、修订,同时在独立完成编码后两组进行对照讨论,对编码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充分讨论,最终提取编码单元数共计110个,其中优秀组57个,普通组53个。A烟草市场管理员岗位胜任力特征编码文本(略)。

通过对访谈资料和编码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表2所示信息。

对比上述表格,可以发现绩优组高于普通组的维度共有5个,分别是服务意识、团队意识、抗压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其中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和沟通能力绝对差值差距较大,抗压能力和应变能力绝对差值相对较少。因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上述五个维度为A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员岗位胜任力。

4.胜任力模型的验证

为验证市场管理员胜任力模型的有效性,设计了《烟草行业市场管理员胜任力评价表》,并请A市烟草专卖局第一至第五专卖管理所所长对每一位下属按照评价要求进行公正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对绩优组和普通组的统计结果进行分析。

根据T检验分析结果,sig的值小于0.05,说明分析的五个能力在绩优组和普通组样本上都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根据上述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应变能力、沟通能力、抗压能力都属于市场管理员关键胜任力。

三、烟草行业市场管理员胜任力特征分析

根据研究所得结论结合烟草行业市场管理员岗位特点,对胜任力模型做如下定义:

1.服务意识

本研究的定义: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及日常工作中,为与组织利益相关方提供热情、周到、主动的服务的欲望和意识。这里所指的组织利益相关方包括辖区卷烟零售客户、卷烟消费者、专卖管理所同事及其他部门人员,其中以辖区卷烟零售客户为核心对象。

2.团队意识

本研究的定义:指市场管理员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团队配合、组织认同的理解和执行,反映的是个体利益与团队利益一致性的认同程度。一个具有较强团队意识的市场管理员,会主动关心本所工作业绩,关注工作细节并会为确保团队的有效运作积极提供意见或建议,而不是置身之外。

3.应变能力

本研究的定义:指市场管理员面对工作中突景所表现出来反应的敏捷性、行动的有效性、结果的满意性,应对表现可以是本能的,也可以是经过考虑的。某种程度上讲,应变能力是一个人性格、知识、经验等的外在体现,更多地和性格及生活阅历相关。

4.沟通能力

本研究的定义:指一个人与他人有效地进行沟通信息且达成预期目标的能力,包括了表达、争辩、倾听和设计四个方面的内容。恰如其分和沟通效益是人们判断沟通能力的基本尺度。恰如其分指沟通行为符合沟通情境和彼此相互关系的标准或期望;沟通效益则指沟通活动在功能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或者满足了沟通者的需要。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盐业史发展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食盐的生产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较大进步。井盐开采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专卖制度也实现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为主的变革性过渡,出现了若干新的政策和专卖运行方式。唐宋盐业史的内涵更加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更为广泛。

(一)唐及五代盐业史研究

1.唐代盐业史研究

[日]古贺登《唐代井盐考》(日本《史观》)958年第53期)与《续唐代井盐考——再论关于《新唐书·食货志》的记事》(日本《史观》1960年第57、58合期)、[日]腾泽义美《唐代云南史上的盐井》(《森嘉兵卫教授退官纪念论文集(1)——社会经济史诸问题》,1969年)、吉成名《唐代的井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等文均探讨了唐代井盐生产问题。学者们还对《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盐井数提出了疑问。古贺登指出,《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盐井数有可能是根据宋初盐井数量情况类推而成。吴天颖《<新唐书·食货志>有关盐井记载释疑》(《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则认为是客观反映了唐末盐井的分布情况,郭正忠也同意吴天颖的看法。吉成名《唐代盐产地的研究》(《温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则探讨了唐代盐产地的分布情况。马新《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2期)比较了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并详细论述了唐代的海盐生产。陈国灿则探讨了唐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和生产状况。陈衍德也探讨了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①。

这一时期的研究,盐政仍然是重点。唐初不课盐税,这是研究者的共识。陈衍德、杨权认为,盐税至迟武周初已实行。鲍晓娜则认为,无税制行至开元间。李锦绣还探讨了唐前期的盐池管理、盐监作用、盐课用途等问题②。关于专卖制实行的原因,傅举有认为,盐专卖的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根源却是当时:仁地所有制的变化③。陈衍德《唐代专卖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及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也认为,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其次才是抑商。齐涛除了论及以上原因外,还指出均田制被破坏后,传统的赋税制度失去了基础④。吉成名指出了榷盐制对除陌钱的继承和发展⑤。前引鲍晓娜文则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前引傅举有文论述了唐代盐政由税盐向榷盐的转变,并探讨了盐茶专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陈衍德《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历史教学》1988年第2期)认为,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不同,专卖控制的方式和盐价也不尽一致,并探讨了三种盐制的具体方式及其变化。前引陈衍德、杨权文认为,唐代划区运销、人纳折博法及便换(飞钱)手段成为引钞盐制的起源。吴丽娱则认为,五代折博方式明确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的新形式,为宋代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⑥。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引盐制见于宋庆历年间⑦。吉成名论述了唐代盐政从征税向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的演变。[日]金井之忠也探讨了唐代盐法。齐涛则论述了盐产的管理、榷卖、招商、榷利管理等问题⑨。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及陈衍德《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齐涛《汉唐盐政》都论述了食盐专卖机构问题,并分析了盐铁、度支的关系及地方榷盐机构的演变。王林善也论述了榷盐机构,但在盐铁、度支的管理方式、巡院是否粜盐等问题上提出了与陈衍德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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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陈国灿:《唐代的盐户》,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陈衍德:《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分见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傅举有:《唐代盐和茶的专卖》,载《史学月刊》1960年第3期。

④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载《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⑤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兴衰》,载《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⑥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⑦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⑧分见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载《文化》第5卷第5期。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载《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

同的观点①。齐涛《唐代四川诸巡院设置时间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探讨了四川榷盐机构。[日]妹尾达彦《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与流通——河东盐税机关的地址与机能》(《史林》1982年第6期)则探讨了河东池盐的生产情况。杨权《论销盐分界制起源于唐》(《玉珠师专学报》1987年第4期)则探讨了运销制度问题。

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和《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对唐代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和陈衍德《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具体分析了海盐和池盐的收入,并推算了全国的盐利总数。陈衍德《唐代中央与地方争夺专卖收入的斗争》(《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则探讨了中央与地方的盐利之争。前引王林善文论述了榷盐制下的官商关系,并分析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商的有关问题。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也论述了盐商及盐商与官府的关系等问题。郑海峰、王力平《唐后期盐政的演变与盐商势力的消长》(《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4期)探讨了盐商与盐政的关系。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研究了盐专卖制度与唐王朝兴衰及社会发展的关系。吉成名、[日]金井之忠、齐涛等都认为,唐代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②。齐涛《汉唐盐政》还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激化了唐后期的阶级和社会矛盾。吴丽娱还论述了大中两池新法的有关问题③。陈明光、陈丽菲、秦永洲、刘荣春、朱睿根、吴丽娱、唐任伍、杨健、马林涛等则探讨了刘晏盐法④。

2.五代盐业史研究

由于资料匮乏的原因,五代盐业史的研究困难较大,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认为,五代盐法对唐代相沿未改,除榷盐外,自后唐还配卖蚕盐。郑学檬认为,后梁虽未实行统一的榷盐制,但仍有局部地区的榷盐,而后唐榷盐制比唐代苛严,蚕盐则是专卖制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都行榷制⑤。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但设有盐铁转运使,他还论述了五代蚕盐、随丝盐钱等,并比较了唐代与五代盐法⑥。郭正忠专门探讨了五代蚕盐,认为蚕盐制确立于后梁与后唐之间,是政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特点是榷卖,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蚕盐的若干误解⑦。前引吴丽娱文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继承唐代,并分析盐的官销与商销、城镇和乡村的粜盐方式,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表配制等问题。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指出,五代中原政权由于疆域狭小,各代虽宽严不一,但总的盐税苛重,专卖严厉。[日]清木场东《关于五代的盐贩卖制》(《日野开三郎博士颂寿纪念论集·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史的诸问题》,日本福冈,中国书店1987年10月版)则论述了五代时期的盐贩卖制度。[日]吉田寅《五代中原王朝的私盐对策——以盐禁为中心》(《东洋史论集》(4),不昧堂书店1955年版)则探讨了私盐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二)宋代盐业史研究

宋代盐业研究的成果颇丰,三四十年代就有赵靖《宋代之专卖制度》(《燕京社会科学》1949年第2期)、戴裔煊《宋代食盐生产及统制方法之研究》(《中山文化季刊》1943年第1卷第2期)、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中国经济》1936年第4卷第5期)等文刊布。在宋代盐业生产研究方面,关于中国海盐晒制的起源问题,以往学者多认为晒法起源于明代。近年来,学术界郑志章、白广美等日渐主张元代始晒⑧。但郭正忠则认为,海盐晒法的创始时间可以上溯到宋金时期。林树涵也认为,我国沿海晒盐的产生应推至宋代⑨。周炸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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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林善:《唐代后期榷盐与盐商》,载《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②前引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

③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载《唐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④分见《福建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之《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之《试析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河南师大学报》t994年第5期之《论刘晏的经济改革思想》;《学习与研究》1983年第4期之《谈唐代刘晏的盐政改革》;《许昌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之《刘晏榷盐法与中国古代商业政策之转型》等。

⑤郑学檬:《五代盐法勾沉》,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⑥穆祥桐:《五代盐政与唐代盐政之比较》,载《平准学刊》第4辑。

⑦郭正忠:《五代蚕盐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⑧分见郑志章:《板晒海盐技术的发明与传播》,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白广美:《中国古代海盐生产考》,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⑨林树涵:《我国海盐晒制产生年代考》,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盐户不同的身份地位,认为宋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十分低下,但就整个盐业来看,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盐户的身份也存在着封建国家的工奴、小生产者和封建性的雇工等三种不同情况。郭正忠《古代的解池与池盐生产》(《盐业史研究》)988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解盐生产的主要特点、人工种晒步骤和生产技术的进步。钱公博也探讨了宋代解盐的生产、运销及财政收入等问题①。此外,郭正忠、贾大泉等还探讨了宋代解盐、井盐的产量问题②。程光裕、许肇鼎、贾大泉、林元雄、宋良曦、钟长永、吴天颖、许世融等则专门论述了有关宋代井盐的问题③。特别是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问题一度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柯昌基《宋代雇佣关系的初步探索》(《历史研究》1957年第2期)、郭正忠《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6期)和《关于筒井风波的考察——宋代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发展和夭折》(《中国盐业史论丛》,1987年12月版)、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论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等一致认为,在宋代四川井盐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王方中《宋代民营手工业中的社会经济性质》(《历史研究》1959年第2期)、上引吴天颖文和《井盐史探微》(四川人民出版社、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1992年8月版)等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不属于资本主义萌芽性质。林文勋论述了解盐在四川的营销。梁庚尧探讨了广南盐政,对广东和广西的盐法作了比较研究,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和实质,他还论述了宋金战争影响下的川盐管理制度的变化④。1933年盐务稽核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及郭正忠的有关论著则讨论了南宋福建盐政问题。

在专卖史方面,早期比较著名的成果是戴裔煊完成于四十年代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比较系统地研究了钞引盐制的有关问题。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吉田寅、河原由郎等也探讨了有关宋代的盐政、盐法问题⑤。八十年代以来,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系统,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对宋盐生产技术和体制、盐户身份管理和负担、收贮体制、销售体制等作了系统论述,将宋代盐法演变的过程分为八个阶段,并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食盐“过剩”等问题作了独立探讨,

并分析了各地盐法的差异⑥。漆侠在论述宋代食盐产销和盐政时,认为宋代盐制屡次变化的原因在于钞盐法⑦。

入中和钞引盐是宋盐研究中有特色的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在宋代中期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盐钞又具有了货币的职能,对宋代信用和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聪明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姜锡东论述了交引买卖市场和交引铺的情况⑧。郭正忠、漆侠、汪圣铎等还比较深入地论述了宋代盐利的问题⑨。史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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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钱公博:《宋代解盐的生产和运销制度》,载《大陆杂志》1964年3月15日28卷;《北宋解盐的生产、运销和财政收入》,载《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9月。

②分见郭正忠:《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载《文史哲》1982年第3期。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③分见程光裕:《宋代川盐之生产与统制》,载《海疆季刊》1948年第1期。许肇鼎:《宋代四川井盐概述》,载《井盐史通讯》1981年第1期。上引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井盐与宋代四川的政治和经济》,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林元雄等著:《中国井盐科技史》,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12月版。宋良曦、钟长永:《川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钟长永:《论宋代卓筒井的卓越成就》,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吴天颖:《论宋代四川制盐业中的生产关系》,载(文史哲)1964年第1期。许世融:《井盐对宋代四川地区国防、财计、社会、经济等方面之影响》,载《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94年9月版。

④分见林元勋:《北宋解盐人蜀考析》,载《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梁庚尧:《南宋广南的盐政》,载《大陆杂志》1994年第1、2、3期;《南宋四川的引盐法》,载《台大历史学报》1996年第11期。

⑤[日]吉田寅:《关于北宋的河北榷盐》,载《东洋史学论集》第3卷,1954年版。[日]河原由郎:《北宋时期河北路盐政之考察》,载《史学杂志》第73卷第9期。

⑥分见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榷禁”与通商》,载《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上引《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宋代官民联营运盐及其经营方式》,载《江淮论坛》1989年第4期;《宋代食盐政策的历史变迁》,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l期;《宋盐管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⑦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⑧分见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载《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高聪明:《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载《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⑨上引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药品定价;政府专卖;博弈

中图分类号:F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3-0072-03

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提出是对我国医疗体制以往所秉承的市场化道路的质疑,不少人反对这种主张,但多仅凭直觉认为计划定价是一种倒退,少有理论上的回应。本文试以博弈论的方法分析药价虚高的原因及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效果。

1.问题的提出

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出发点即政府专卖能根除医商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为了印证这一看法,本文试借助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对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商的博弈行为及定价策略进行模拟分析。

假定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商对药品定价都有两种策略(高价,低价),双方都清楚知道可能的结果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该问题的得益矩阵如下(为简单说明问题,仅以收益值的具体例子表示双方的得益。):

图1 厂商与医院的定价博弈

对消费者而言,药品生产厂商和医院都是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二者定价策略不一致反映了药品销售利润的分配不一致。如若厂商与医院采取(低价,高价)策略组合,意味着药品需求旺盛,医院可以低价购进后高价出售,从而获得比厂商更大的得益(如图1:医院收益12>厂商收益2)。同理,双方选择相同的定价策略即表明销售利润的分配大体均等(如图1:高价策略下,双方得益都是7;低价策略下,得益都是11)。其中,(低价,低价)策略组合能实现总体最优(11+11>7+7或2+12),因为此时会有更多的人买药治病,不会出现“小病扛、大病等”的情况,医药行业的整体利润随之上涨。但这个得益矩阵的纳什均衡是(高价,高价)策略,总收益为14(7+7),不是整体最大收益。如果药品生产厂商为实现整体最优,采取低价策略,而且医院肯合作,可以实现整体最优(11+11=22)。然而,不少厂商往往会以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向医院推销质次价高的药品,另外,医患信息完全不对称,医院为追求自身利润,也往往会选择高价策略,这样就必然产生药价虚高的问题。

药品生产厂商与医院定价博弈的结果表明药品购销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出发点有其合理性。以下,试用有同时选择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政府专卖政策的施行效果。

2.理论模拟:政府专卖政策的效果分析

2.1 模型假设

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施行效果取决于药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的行为博弈。为分析方便,本文为该博弈设定以下几个条件:

(1)博弈的参加者:政府与n家药品生产厂商。假设政府是理性经济人,它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医药市场的公平有效,既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又保证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n家药品生产企业形成一个产品有差异的寡头垄断市场,各厂商都具有递减的边际成本曲线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2)博弈方的策略选择:政府有两个纯策略――政府专卖和政府监管;厂商有三种纯策略――技术创新、不创新与走后门。“政府专卖”能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改变所有厂商的成本函数,比如,可以降低厂商包括广告、商业贿赂等各种费用在内的营销成本;而“政府监管”不直接干预厂商正常的市场行为。“技术创新”会增加厂商的短期生产成本,但也会提高厂商产品的未来竞争力;“不创新”不会增加厂商的短期生产成本,但会削弱厂商的未来竞争力;在政府专卖的情况下,不创新的企业有可能选择“走后门”的策略,寻租主体由医院转向政府。“走后门”不仅可以保证产品的销路,而且费用小于技术创新投入。

(3)博弈的次序:首先,由政府决定选择“政府专卖”还是“政府监管”;其次,n家厂商根据政府的策略同时决定自己的策略。该博弈简化的扩展式表示法如下:

图2 政府与药品生产厂商的博弈模型

2.2 模型构建

用μ、ν、θν分别表示政府专卖、企业技术创新和未进行技术创新对厂商成本产生的直接影响,其中,μ≥0、ν、θ>0且都符合以0为基准的连续分布规律。μ=0表示政府未采取专卖政策;若0<θ≤1,则θν≤ν,表示未进行技术创新的厂商在“政府专卖”策略下选择“走后门”的寻租成本小于技术创新投入;若θ>1,则θν>ν,表示未进行技术创新的厂商在“政府监管”策略下决定不创新的长期损失大于技术创新企业。

(1)政府专卖的情形。假定各厂商对政府专卖政策的反应一致,则选择创新与选择走后门的厂商利润函数分别为:

其中,πi(x)是选择“技术创新”的厂商i的利润函数,πj(x)是选择“走后门”的厂商j的利润函数;x =(x1,…,xn)是药品市场上的产品数量组合。p(X)是药品市场的反需求函数,X=∑xi+∑xj;ci(xi)、cj(xj)是厂商i与厂商j生产xi、xj的生产成本函数,μxi、μxj表示“政府专卖”对厂商i、j生产xi、xj数量产品的成本影响,νxi是厂商i的技术投入成本,θνxj是厂商j的寻租成本。a、b是药品行业内创新厂商与走后门厂商的个数,a+b=n。

分别是“技术创新”厂商和“走后门”厂商的产品数量组合、总成本函数、政府专卖引起的总成本变化、技术创新及走后门策略引起的总成本变化。根据对厂商行为的设定,ci、cj、c1、c2一阶导数都大于0,二阶导数都小于0。

在政府专卖情况下,两类厂商进行古诺竞争,他们所决定的问题是:

2.3 模型结论

图3政府专卖与古诺反应均衡

为了方便获得有关结论,我们假定厂商反应曲线是线性的。图3给出了政府专卖情况下厂商博弈的纳什均衡。如图3所示,直线r1r1、r2r2分别为选择“技术创新”的厂商1与选择“走后门”的厂商2的反应曲线。e0是未实行政府专卖时的初始均衡点。当政府决定实行专卖时,各厂商都享受到了政府专卖带来的成本优惠,各厂商的反应曲线都同程度地向右移,分别达直线r1′r1′和直线r2′r2′处并在e1点达到均衡。不可否认,政府专卖政策使得各厂商的产量都有所增加,起到了促进药品行业发展的作用。达到e1点后,各厂商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当厂商1决定进行产品创新时,短期生产成本会上涨,表现为反应曲线r1′r1′左移至虚线处;若厂商2选择“走后门”策略,其寻租成本大大小于技术开发的投入,厂商2的反应曲线r2′r2′会左移但幅度小于反应曲线r1′r1′移动的幅度,最终,竞争均衡在平行于曲线r1′r1′与r2′r2′的两条虚线交点e处实现。尽管交点e仍在政府专卖政策发挥效力的范围(射线e0a和射线e0b所围的阴影区域aeb)内,但是,比较e和e0两点,会发现厂商2增加的产量远大于厂商1,政府专卖政策最终大大增加了走后门厂商的得益,而产品创新却没有得到鼓励。这种结果有违政府维护药品市场效率的目标,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在政府监管的情况下,选择不创新的企业只能接受市场的惩罚。图4描述了政府监管情况下的厂商博弈。厂商1与厂商2的反应曲线r1r1、r2r2最初在点e0相交,当厂商1决定技术创新后,其反应曲线r1r1左移,此时,选择“走后门”的厂商2的反应曲线r2r2只会以更大的幅度左移(θ>1),最终在两条虚线相交的e点达到均衡。短期看来,厂商1创新后的得益小于未创新时的,但从长期看来,厂商2的得益更多的缩减了,无疑为厂商1让出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厂商1的创新得到了激励。

图4 技术创新与古诺反应均衡

3.博弈结论的深层含义及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药品政府专卖政策虽然可以降低厂商营销成本但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不是解决药品购销环节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症良药。在我们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一遇到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总会听到建议政府接管的声音,这不仅是对计划经济的怀念,而且是对我国自古延续的国家干涉主义思想的继承。我国的政府专卖政策源远流长,早在《管子》一书中就提出了政府专卖思想,西汉汉武帝时期就推行过盐、铁、酒专卖政策,此后,历代王朝都沿用类似政策。政府干涉经济的思想已经深植人们头脑,难怪一遇到药品购销市场失灵的问题,不禁会重弹此调。古代的政府专卖政策有它的历史语境:“在封建主义下,‘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从而某种程度的经济干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时至今日,商品经济已有很大发展,人与人之间不再是依附关系,而是信用关系。当代信用关系有特定关系人(如亲友)信用关系和非特定关系人(如市场交易者)信用关系两种。目前,已有的特定关系人信用已不能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非特定关系人之间广泛的信用关系(银行信用、证券信用等)已成为社会信用关系的主要方面,因而金融的作用因影响到社会经济各类主体和各个层面而日益彰显。因此,依靠政治强权干涉社会成员经济行为的做法不再有效,政府的干涉政策应该与时俱进,越来越多地凭借政府的市场经济行为达到干预的目的。具体到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由政府承担定价、销售等市场职能,只会损害社会效率,有悖政府目标。而政府监管情形下的博弈结果也从正面说明了在市场有效发挥作用的药品生产领域,政府在秩序之外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通过制定实施法律、培育道德体系管理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会引导企业之间进行公平有效的竞争,提高社会效率。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有以下两条途径:

第一,从需求方来看,医疗行业带有公共物品性质,政府应加大对该行业的投入,使公立医院成为名副其实的公立医院,不再以盈利性为目标,真正为患者着想,从而削弱医院选择高价策略的动机。

第二,从供给方来看,药品生产行业是市场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应严厉打击各种不法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从而杜绝高价策略的可乘之机。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说,有功能的社会制度确实存在,思考对策的方法是理性选择,“如果我们想改进我们的组织,我们应当完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个体努力和个体所得相匹配的手段,从而矫正动机,进而矫正行为”。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

[3]兰天.外商投资政策与产业扶持政策协调博弈研究[J].财经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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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武锡申.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1).

[作者简介]韩丽娟(1980-),女,甘肃兰州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思想史专业。

专卖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盐业史发展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食盐的生产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较大进步。井盐开采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专卖制度也实现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为主的变革性过渡,出现了若干新的政策和专卖运行方式。唐宋盐业史的内涵更加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更为广泛。

(一)唐及五代盐业史研究

1.唐代盐业史研究

[日]古贺登《唐代井盐考》(日本《史观》)958年第53期)与《续唐代井盐考——再论关于《新唐书·食货志》的记事》(日本《史观》1960年第57、58合期)、[日]腾泽义美《唐代云南史上的盐井》(《森嘉兵卫教授退官纪念论文集(1)——社会经济史诸问题》,1969年)、吉成名《唐代的井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等文均探讨了唐代井盐生产问题。学者们还对《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盐井数提出了疑问。古贺登指出,《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盐井数有可能是根据宋初盐井数量情况类推而成。吴天颖《有关盐井记载释疑》(《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则认为是客观反映了唐末盐井的分布情况,郭正忠也同意吴天颖的看法。吉成名《唐代盐产地的研究》(《温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则探讨了唐代盐产地的分布情况。马新《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2期)比较了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并详细论述了唐代的海盐生产。陈国灿则探讨了唐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和生产状况。陈衍德也探讨了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①。

这一时期的研究,盐政仍然是重点。唐初不课盐税,这是研究者的共识。陈衍德、杨权认为,盐税至迟武周初已实行。鲍晓娜则认为,无税制行至开元间。李锦绣还探讨了唐前期的盐池管理、盐监作用、盐课用途等问题②。关于专卖制实行的原因,傅举有认为,盐专卖的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根源却是当时:仁地所有制的变化③。陈衍德《唐代专卖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及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也认为,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其次才是抑商。齐涛除了论及以上原因外,还指出均田制被破坏后,传统的赋税制度失去了基础④。吉成名指出了榷盐制对除陌钱的继承和发展⑤。前引鲍晓娜文则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前引傅举有文论述了唐代盐政由税盐向榷盐的转变,并探讨了盐茶专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陈衍德《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历史教学》1988年第2期)认为,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不同,专卖控制的方式和盐价也不尽一致,并探讨了三种盐制的具体方式及其变化。前引陈衍德、杨权文认为,唐代划区运销、人纳折博法及便换(飞钱)手段成为引钞盐制的起源。吴丽娱则认为,五代折博方式明确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的新形式,为宋代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⑥。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引盐制见于宋庆历年间⑦。吉成名论述了唐代盐政从征税向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的演变。[日]金井之忠也探讨了唐代盐法。齐涛则论述了盐产的管理、榷卖、招商、榷利管理等问题⑨。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及陈衍德《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齐涛《汉唐盐政》都论述了食盐专卖机构问题,并分析了盐铁、度支的关系及地方榷盐机构的演变。王林善也论述了榷盐机构,但在盐铁、度支的管理方式、巡院是否粜盐等问题上提出了与陈衍德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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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陈国灿:《唐代的盐户》,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陈衍德:《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分见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傅举有:《唐代盐和茶的专卖》,载《史学月刊》1960年第3期。

④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载《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⑤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兴衰》,载《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⑥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⑦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⑧分见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载《文化》第5卷第5期。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载《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

同的观点①。齐涛《唐代四川诸巡院设置时间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探讨了四川榷盐机构。[日]妹尾达彦《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与流通——河东盐税机关的地址与机能》(《史林》1982年第6期)则探讨了河东池盐的生产情况。杨权《论销盐分界制起源于唐》(《玉珠师专学报》1987年第4期)则探讨了运销制度问题。

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和《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对唐代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和陈衍德《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具体分析了海盐和池盐的收入,并推算了全国的盐利总数。陈衍德《唐代中央与地方争夺专卖收入的斗争》(《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则探讨了中央与地方的盐利之争。前引王林善文论述了榷盐制下的官商关系,并分析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商的有关问题。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也论述了盐商及盐商与官府的关系等问题。郑海峰、王力平《唐后期盐政的演变与盐商势力的消长》(《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4期)探讨了盐商与盐政的关系。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研究了盐专卖制度与唐王朝兴衰及社会发展的关系。吉成名、[日]金井之忠、齐涛等都认为,唐代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②。齐涛《汉唐盐政》还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激化了唐后期的阶级和社会矛盾。吴丽娱还论述了大中两池新法的有关问题③。陈明光、陈丽菲、秦永洲、刘荣春、朱睿根、吴丽娱、唐任伍、杨健、马林涛等则探讨了刘晏盐法④。

2.五代盐业史研究

由于资料匮乏的原因,五代盐业史的研究困难较大,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认为,五代盐法对唐代相沿未改,除榷盐外,自后唐还配卖蚕盐。郑学檬认为,后梁虽未实行统一的榷盐制,但仍有局部地区的榷盐,而后唐榷盐制比唐代苛严,蚕盐则是专卖制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都行榷制⑤。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但设有盐铁转运使,他还论述了五代蚕盐、随丝盐钱等,并比较了唐代与五代盐法⑥。郭正忠专门探讨了五代蚕盐,认为蚕盐制确立于后梁与后唐之间,是政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特点是榷卖,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蚕盐的若干误解⑦。前引吴丽娱文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继承唐代,并分析盐的官销与商销、城镇和乡村的粜盐方式,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表配制等问题。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指出,五代中原政权由于疆域狭小,各代虽宽严不一,但总的盐税苛重,专卖严厉。[日]清木场东《关于五代的盐贩卖制》(《日野开三郎博士颂寿纪念论集·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史的诸问题》,日本福冈,中国书店1987年10月版)则论述了五代时期的盐贩卖制度。[日]吉田寅《五代中原王朝的私盐对策——以盐禁为中心》(《东洋史论集》(4),不昧堂书店1955年版)则探讨了私盐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二)宋代盐业史研究

宋代盐业研究的成果颇丰,三四十年代就有赵靖《宋代之专卖制度》(《燕京社会科学》1949年第2期)、戴裔煊《宋代食盐生产及统制方法之研究》(《中山文化季刊》1943年第1卷第2期)、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中国经济》1936年第4卷第5期)等文刊布。在宋代盐业生产研究方面,关于中国海盐晒制的起源问题,以往学者多认为晒法起源于明代。近年来,学术界郑志章、白广美等日渐主张元代始晒⑧。但郭正忠则认为,海盐晒法的创始时间可以上溯到宋金时期。林树涵也认为,我国沿海晒盐的产生应推至宋代⑨。周炸绍《略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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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林善:《唐代后期榷盐与盐商》,载《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②前引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

③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载《唐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④分见《福建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之《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之《试析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河南师大学报》t994年第5期之《论刘晏的经济改革思想》;《学习与研究》1983年第4期之《谈唐代刘晏的盐政改革》;《许昌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之《刘晏榷盐法与中国古代商业政策之转型》等。

⑤郑学檬:《五代盐法勾沉》,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⑥穆祥桐:《五代盐政与唐代盐政之比较》,载《平准学刊》第4辑。

⑦郭正忠:《五代蚕盐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⑧分见郑志章:《板晒海盐技术的发明与传播》,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白广美:《中国古代海盐生产考》,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⑨林树涵:《我国海盐晒制产生年代考》,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盐户不同的身份地位,认为宋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十分低下,但就整个盐业来看,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盐户的身份也存在着封建国家的工奴、小生产者和封建性的雇工等三种不同情况。郭正忠《古代的解池与池盐生产》(《盐业史研究》)988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解盐生产的主要特点、人工种晒步骤和生产技术的进步。钱公博也探讨了宋代解盐的生产、运销及财政收入等问题①。此外,郭正忠、贾大泉等还探讨了宋代解盐、井盐的产量问题②。程光裕、许肇鼎、贾大泉、林元雄、宋良曦、钟长永、吴天颖、许世融等则专门论述了有关宋代井盐的问题③。特别是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问题一度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柯昌基《宋代雇佣关系的初步探索》(《历史研究》1957年第2期)、郭正忠《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6期)和《关于筒井风波的考察——宋代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发展和夭折》(《中国盐业史论丛》,1987年12月版)、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论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等一致认为,在宋代四川井盐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王方中《宋代民营手工业中的社会经济性质》(《历史研究》1959年第2期)、上引吴天颖文和《井盐史探微》(四川人民出版社、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1992年8月版)等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不属于资本主义萌芽性质。林文勋论述了解盐在四川的营销。梁庚尧探讨了广南盐政,对广东和广西的盐法作了比较研究,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和实质,他还论述了宋金战争影响下的川盐管理制度的变化④。1933年盐务稽核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及郭正忠的有关论著则讨论了南宋福建盐政问题。

在专卖史方面,早期比较著名的成果是戴裔煊完成于四十年代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比较系统地研究了钞引盐制的有关问题。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吉田寅、河原由郎等也探讨了有关宋代的盐政、盐法问题⑤。八十年代以来,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系统,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对宋盐生产技术和体制、盐户身份管理和负担、收贮体制、销售体制等作了系统论述,将宋代盐法演变的过程分为八个阶段,并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食盐“过剩”等问题作了独立探讨,

并分析了各地盐法的差异⑥。漆侠在论述宋代食盐产销和盐政时,认为宋代盐制屡次变化的原因在于钞盐法⑦。

入中和钞引盐是宋盐研究中有特色的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在宋代中期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盐钞又具有了货币的职能,对宋代信用和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聪明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姜锡东论述了交引买卖市场和交引铺的情况⑧。郭正忠、漆侠、汪圣铎等还比较深入地论述了宋代盐利的问题⑨。史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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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钱公博:《宋代解盐的生产和运销制度》,载《大陆杂志》1964年3月15日28卷;《北宋解盐的生产、运销和财政收入》,载《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9月。

②分见郭正忠:《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载《文史哲》1982年第3期。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③分见程光裕:《宋代川盐之生产与统制》,载《海疆季刊》1948年第1期。许肇鼎:《宋代四川井盐概述》,载《井盐史通讯》1981年第1期。上引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井盐与宋代四川的政治和经济》,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林元雄等著:《中国井盐科技史》,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12月版。宋良曦、钟长永:《川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钟长永:《论宋代卓筒井的卓越成就》,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吴天颖:《论宋代四川制盐业中的生产关系》,载(文史哲)1964年第1期。许世融:《井盐对宋代四川地区国防、财计、社会、经济等方面之影响》,载《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94年9月版。

④分见林元勋:《北宋解盐人蜀考析》,载《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梁庚尧:《南宋广南的盐政》,载《大陆杂志》1994年第1、2、3期;《南宋四川的引盐法》,载《台大历史学报》1996年第11期。

⑤[日]吉田寅:《关于北宋的河北榷盐》,载《东洋史学论集》第3卷,1954年版。[日]河原由郎:《北宋时期河北路盐政之考察》,载《史学杂志》第73卷第9期。

⑥分见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榷禁”与通商》,载《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上引《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宋代官民联营运盐及其经营方式》,载《江淮论坛》1989年第4期;《宋代食盐政策的历史变迁》,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l期;《宋盐管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⑦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⑧分见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载《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高聪明:《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载《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⑨上引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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