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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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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作为规避风险和投机套利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和投资者进行保值、风险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提供了有效工具,同时,它以小博大的特性及在市场博弈中所表现出的较强的获利能力使其成为部分投资者投机获利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家对衍生金融工具限制的逐步放开,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其将成为企业理财的重要工具。本文通过对不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避险功能的分析,论述了企业选择和应用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期货的风险特征。金融期货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金融现货的交易方式,两相比较,前者具有独特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和数量限额制度。其中,交易保证金是金融期货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损失的杠杆。从交易结果上来看,交易保证金既不限制收益,又不限制风险,合同持有者最终究竟是受益还是受损,关键取决于其对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是否正确。当然,有时即使判断正确,也有可能在短期的逆势中因支付不起保证金而被迫平仓受损。

由于金融期货主要是在场内交易的,各交易所完善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和数量限额制度,使得金融期货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相对较小。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而形成的风险,若金融期货交易在交易所内进行,则每一个交易者最终都将和清算所进行结算,这样,清算所实际上承担全部可能违约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一部分交易者违约,对其他的交易者也不会产生影响。至于流动风险,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也是基本上不存在的,因为交易所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确保交易对象的流动性。

(二)金融期权的风险特征。期权是一种不对称的合同,所谓不对称是针对期权所特有的风险和收益机制而言的。正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所以期权的风险要分买卖双方来进行识别。在期权交易中,合同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是有上限的(最大损失为期权费),而其获利的可能是无限;与买方相反,合同卖方所承担的风险是无限的,而其获利的却是有上限的(最大收益为期权费)。因此,从表面上看,期权交易对合同买方是有利的,因为合同购买者可以根据现货市场的价格来决定是否履行合同,从而既可得到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好处,又可避免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最大的代价只是付出一笔期权费。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获取收益的概率也是极不对称的,通常卖方获利的概率要大于买方,期权交易的首要风险是市场风险,而且在市场风险方面,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合同买方。不过,期权市场中的四种期权工具可以进一步降低交易者的市场风险,这四种期权工具是买入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它们提供给那些刚做卖出或买入的一方,在发现价格波动不利于自己时做出反向对冲来弥补损失。一般来说,在行情看涨时,采取买入看涨期权或卖出看跌期权的做法,而在行情看跌时,则采取卖出看涨期权或买入看跌期权的做法。此外,就市场风险而言,合同买者支付的期权费的大小也是衡量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金融互换的风险特征。互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互换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蕴涵着远期合同交易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互换只是将远期合同的限定范围放大而已。然而,互换又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功能,它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回避因利率、汇率变动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通过利率和货币互换来降低筹资成本;冲破当事人之间因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差异以及各国外汇管制法规所造成的壁垒以开拓更为广阔的筹资途径。这些背景对于互换的风险识别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金融期货和期权不同,互换在业务发生时就对交易双方都有利,即合同双方都可以通过互换来降低筹资成本、转移价格风险、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货币结构等。但这并非意味着互换没有风险。互换不仅伴随着风险而产生,而且这类交易在风险上还具有独特之处,互换涉及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兑换风险、差额风险和替代风险等,其中兑换风险、差额风险和替代风险则是互换交易所特有的风险。(1)市场风险在互换中主要是指由于利率、汇率变化而给互换交易者造成的损失。互换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在市场风险方面是有区别的,就利率互换而言,由于互换的只是根据名义本金计算出来的利息支付,而本金并不参加互换,所以市场风险不是很大,远比金融期货和期权要小。而在货币互换中,由于本金要交换,因此交换的资金比利率互换交换的资金量要大得多,所以市场风险也就更大,当某一方换出的货币在将来汇率下跌时就有承担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损失,所以,交易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对未来汇率走势的判断上。(2)在信用风险方面,由于互换交易主要是在场外进行的,所以此类风险较大。就利率互换而言,当交易的一方违约时,交易的另一方将承担信用风险,这种风险的程度将视现行市场利率的水平而定。就货币互换而言,当交易的一方违约时,交易的另一方将承受比利率互换更大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的程度视现行市场汇率水平而定。(3)在流动风险方面,由于早期的互换合同是无法转让的,所以此类风险也较大,但是,近年来,随着互换业务的迅速发展,很多商业银行也参与到互换交易中来,并在交易中扮演了类似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的角色,从而使得互换合同的流动性有所增强。而且国际互换交易协会和英国银行家协会共同推出了标准化的互换合同,使得互换合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从而大大降低了互换的流动风险。

(四)金融远期合约的风险特征。远期合约在风险与收益的设计上类似于金融互换。它是在合约签订时就确定未来交易的日期、价格,这就意味着既避免了未来价格不利于自己变动而带来的风险,也失去了有利于自己变动而带来的利益。因此,远期合约的价格风险较小。但由于远期合约是由交易双方直接商定的,是一对一的预约交易,不仅流动性极差,而且还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企业内部控制策略

(一)建立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管理体系

作为交易主体的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管理,是整个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基础,因为只有有效地限制了微观上的风险,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宏观上震荡。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要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1.建立自上而下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系统。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高层和基层两个层次。(1)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高级管理层,他们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意识就是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企业风险管理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级管理层。(2)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日益重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是必要的。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是传统的风险管理办法所无法承担的。衍生投资的巨额亏损失败血案已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这样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独立性,即它被授权在监督、控制企业风险中能不受干扰地依制度办事。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完全分开,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所从事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同时,企业应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能胜任这项工作的专业人才。(3)其他部门。交易部,是指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操作的前线部门,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交易部的风险管理责任有:遵守企业风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部门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的各项办法,及时传递交易的有关信息,按时制作并传递部门投资及风险分析报告,配合其他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结算部,与交易部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人员不能重合,结算工作一般由会计部门处理,结算部门应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运作。财务部,根据企业财务状况的总体分析,从部门的角度提出对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意见,并在税收、会计处理上做出适应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特性的相应安排。稽核部,对业务部门如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有关结论和改进意见,是企业内部稽核制度的执行部门。法律部,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信息部,保证业务操作中信息资源传递的畅通、准确、及时。

2.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过程。(1)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度量。应该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把所有的交易业务和交易业务的风险尽可能地全面地进行度量。企业应保证管理层在综合的基础上对企业风险暴露状况做出估计。风险度量及风险度量的处理过程应十分明确,能正确地反映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多种类型的风险,投资企业中所有层次的有关人员都应懂得风险度量的标准,而且这种度量标准应能为限制和监督各种承担风险的业务活动提供一个共同的框架。一个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活动的投资企业应至少每天监督一次信用风险、交易头寸和市场变化情况。(2)风险限额。由整个投资企业的总风险限额和具体业务活动风险承担指导方针组成的健全的系统是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统应对投资企业承受的风险设置界限,还应确保那些超出某一预定水平的头寸将及时受到管理层的注意。这一限额体系应与投资企业总的风险管理工作相一致,并与资金实力相一致。企业在进行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时,对不同投资组合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不仅要制定总风险额,还要制定分项投资的风险限额,这些限额应与投资企业的总体风险度量方法相一致,并尽可能完全与企业范围内其他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同类风险综合起来。企业所能承受总风险的底线受该企业经济实力、高层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衍生金融产品品种等因素的影响。如果风险限额被超过了,应告知高层并必须得到被授权的管理人员的许可。这些超额头寸对企业的总体风险承担情况的影响应立即加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风险限额有以下几种:第一,名义头寸、合约头寸或总头寸限额。名义头寸、合约头寸或总头寸限额是最基本、最简单的风险限额方法。它们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活动量的信息,但不反映价格敏感性和波幅,对于即时的市场风险暴露情况也提供很少的信息。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参与者不能把这些限额作为所使用的唯一的限额工具。第二,止损限额。这种限额是用于避免在某一头寸达到特定水平时的可能损失的限制性指标。在具体操作中,当这些限额到达时,须采取行动或者将其变现或对其进行套期。第三,缺口或到期阶段限额。这种限额是通过控制在一定时期到期或重新定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控制损失的限制性指标。这种限制对利率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有用。与名义限额和止损限额类似,缺口限额作为其他限额的补充时较为有效,但单独使用时则不够理想,因为它不能合理地代表特定头寸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市场风险。第四,VAR限额。所谓VAR限额就是风险价值限额,这种限额能有效地反映特定的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可能给予企业带来的市场风险。在设定这种限额时,管理人员先计算头寸的当期市价,然后用统计模型来估计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给定的市场因素变化时可能造成的损失。(3)资讯系统。一个准确、信息量大而及时性强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审慎运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相应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质量是决定风险管理处理过程中整体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应监视风险,并将风险度量情况报告给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在交易商的日常运作中,至少每日应将风险暴露情况以及损益情况报告给监督这些业务的管理人员。具体的讲,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提供即时准确和有意义的资料给各阶层的管理及有关人员;保持资料的完整和可靠;提供早期警告讯号。高级管理人员须每天在适当时间审阅和了解机构的交易损益额、未平仓净额、未平仓总额。(4)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各部门在职能上有分工,做到既互相监督又互相补充、支持,使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稳健地进行;内部审计指机构的稽核部门对其他部门及有关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强化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控制策略

1.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主要风险,其内部控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是计算风险敞口头寸,即市场价值。敞口头寸的大小决定需对该头寸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进行评估的次数。对于交易商(Dealers)来说,每天至少应评估一次;对于套期保值者(Hedgers)来说,一个月或一季度评估一次即可;第二步是确定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交易者的资信,计算其总敞口额度。确定下来后,若交易者超出额度交易,则可对超额部分采取对冲措施或要求其重组敞口头寸;第三步是严格交易程序。交易所应制订高效的信息系统,将稽核人员与交易人员独立开来进行审计。对衍生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模型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新开发的衍生工具品种只有在完全并入管理系统后才能运用;第四步是进行“压力测试”。模拟在市场崩溃或流动性极差引发价格剧烈震荡的情况下,交易者的承受能力。测试在极端情况下,敞口头寸所发生的变化,对冲还能否实现以及寻求防范或弥补的措施。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管理除了和其他资产的风险管理一样,对市场价格(如汇率、利率、证券行情等)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外,还应注重对产品的特性加以了解,开发出合适的管理软件由专家实施管理。

2.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信用风险存在于一切交易中,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最为严重。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主要有:(1)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对单一信用风险敞口设定信用额度,以控制信用风险的集中度,这是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事前控制的主要方法之一。在设定信用限额时,应仔细分项以下信用额度的影响因素:一是外界评级(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的评级结果;二是交易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额度越小;三是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价格变动越大信用风险也就越高。如在利率互换中,如互换期间利率上升,则支付固定利息的一方将受益。但由于对方支付浮动利息的成本增加,相应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也会增大;四是第三者保证和抵押品可减少信用风险。一般抵押品(现金除外)价值作一定的折扣后确定交易额,折扣比例视抵押品不同而有差异。(2)运用信用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金融衍生工具是参与方允许将信用风险进行剥离和转移的契约或协议,其实质是将信用风险与标的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分离,并转移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对于单个现金流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信用期权来转移风险,对于来自多个现金流的信用风险,则可以利用互换产品来转移风险,信用远期和期货可以用来对冲信用风险。(3)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使用净额轧差协议来减少信用风险。净额轧差协议就是当交易双方有两个或多个交易时,这些交易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的协议。根据美联储的估计,该协议会使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减少40%—60%。

3.流动性风险的内部控制。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短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措施是实行多元化投资。在多元化投资组合中,每种投资都要有一定的额度限制,保证部分投资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以应付不时之需。如可将部分资金投到货币市场上,一旦期货或期权市场出现不利变动,需补充资金时,可立即将货币市场工具变现。对于资金流量也要实行多元化管理,避免各种货币、产品在某一时期集中支付。同时也可实行内部使用资金收费的方法以促使各方关心资金的使用成本。

4.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在法律风险的管理中,企业应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认真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合法性,严格审查内部授权文件,分析有关国家法律性制度在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方面的相关规定、分析由于这些规定给交易造成的影响、分析有关国家的破产法律、分析金融衍生交易担保文件的效力问题、关注有关国家法律变更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高音.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与会计对策[J].市场周刊,2005,(10).

第2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3篇

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近20年才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边缘科学,是处理由不确定性产生的各种问题的一整套方法。风险管理主要涉及技术风险、设备质量风险、可靠性工程问题、采矿、设备维护与更新、自动仪表可靠性分析、金融和经济决策等领域,而应用到项目管理是近十几年才兴起的。迄今为止,我国的一些研究成果大多是针对某一具体风险的研究,如“三峡工程投资风险分析及其理论与方法研究”、“投资项目中汇率风险分析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等,而缺乏对项目风险的系统研究。而作为项目管理者,要想成功地管理项目,就必须成功地管理项目风险,即应研究项目发展的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要有侧重点地管理好风险,分清轻重缓急,研究出防范风险的措施,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从而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使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2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的研究背景

某项目是国家“八五”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是黄河中游规划开发的八个梯级中的一个,其主要任务是供水结合发电调峰,同时兼有防洪、防凌作用。该项目于1994年11月3日主体工程开工,1995年12月9日顺利实现截流,1998年10月1日下闸蓄水,至1998年10月底主体工程已接近尾声,发电在望。而此时,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形势较该项目可研阶段和建设初期有了很大变化,并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项目业主单位中许多人对其面临风险认识模糊并且不知如何进行管理。鉴于此,该项目业主委托我们就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管理研究。

作者经过研究建立了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并将其运用于该项目,圆满完成了业主风险管理任务,并得到了专家首肯。

3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简介

如图1所示,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即风险辩识、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

相关图片如下

3.1风险辩识

风险辩识是指找出影响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顺利实现的主要风险,是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这一阶段主要侧重于对风险的定性分析。风险辩识应根据风险分类,从风险产生的原因入手。风险辩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⑴专家调查法(包括专家会议法和德尔菲法等几十种方法);⑵幕景分析法;⑶故障树分析法等。风险辩识的过程分三个步骤:确认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建立风险清单;进行风险分类。

进行风险辩识时,风险管理者不仅要辩认所发现或推测的因素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要确认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因素才可以视做风险。将辩识出的风险一一列出,就建立了风险清单。建立的风险清单必须客观、全面,尤其是不能遗漏主要风险。在当今社会,从项目管理者的角度分析,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不可抗力风险、特殊风险、资源供应风险、法规变更风险、行政性风险、利率变化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技术故障/设施质量风险、完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偿还期限风险、费用超支风险、违约风险、人员风险、合同变更风险、合同文件缺陷风险、施工现场条件变化风险等。将风险清单中的风险进行分类,可使风险管理者更彻底地了解风险,管理风险时更有目的性、更有效果,并为下一步评估风险做好准备。风险分类见表1

3.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采取科学方法将辩识出并经分类的风险据其权重大小予以排队,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风险评估的对象是项目的所有风险,而非单个风险。在该模型中,采用层次分析法(简称AHP法)进行风险评估。经过风险评估,该模型将风险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Ⅰ级严重风险0.1≤权重≤1

Ⅱ级一般风险0.01≤权重≤0.1

Ⅲ级轻微风险0≤权重≤0.01

对于以上不同等级的风险,业主应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尤其是对于被评估为Ⅰ级的严重风险,应进一步分析,给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被评估为Ⅱ级的一般风险,应给以足够重视;对于被评估为Ⅲ级的轻微风险,给予一般管理即可。

3.3风险分析

为了了解风险的准确情况和确切的根源,尤其是Ⅰ级风险,尚需对其进行深刻的分析。风险分析是指应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处理不确定性的过程。风险分析有定量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决策树分析、影响图技术、模糊数学法、CIM模型等)和定性分析(包括幕景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等)两种方法。上述几种风险分析方法各自都有优、缺点,都不是万能的。因此,风险分析方法必须与使用这种方法的模型和环境相适应,没有一种方法适合于所有的风险分析目的。因此具体分析某一风险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风险分析是协助风险管理者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它并不能代替风险管理者的判断,所以,风险管理者还应辨证地看待风险分析的结果。

3.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只有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才可以说风险管理者成功地管理了风险。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控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降低(减轻)、风险抵消、风险分离、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自留。

风险回避是指当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太大,或一旦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太大时,主动放弃该项目或改变项目目标。当:⑴某风险所致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都相当高;⑵应用其他风险管理方法的成本超过了其产生的效益时。风险管理者可以考虑采取此种风险控制方法。如,风险管理者认为在某地区修建水电站,会有电量供大于求的风险,那麽项目管理者可以放弃该项目。采用这种风险控制方法之前,必须对风险损失有正确的估量。采用这种风险控制方法最好是在项目决策阶段,否则等项目实施时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采用这种风险控制方法,一方面使项目管理者回避了风险,避免了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使项目管理者失去了可能从风险中获取赢利的机会。如果经常采取这种消极方法,就会失去生存、竞争能力,就会被淘汰。所以,如果项目管理者既想生存发展又想回避风险,就得采用下面的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降低(减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尽量降低其损失。如,项目管理者要求承包商出具各种保函以防止承包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力。采用风险降低(减轻)这种风险控制方法对项目管理者是有利的,可使项目成功的概率大大增加。

风险抵消是指将一些风险加以合并抵消,以便降低风险损失。如,黄万公司除开发、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外,还成立了山西黄河万家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内蒙黄河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一个项目遭受了风险损失,还有其他项目可能会带来收益,则会全部或部分抵消风险损失。这样,就起到了控制风险的作用。

风险分离是指将各个风险分离间隔,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如,我国某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招投标工作中采取了将整个工程分成几个子标,一个子标又分解成几个合同或又分成几个小标,分别选取中标单位的招投标模式。该模式就起到了风险分离的作用。假如有一个中标单位不能履行其对业主承诺的义务,使项目管理者蒙受损失,这种损失也是小范围、小数量的,也不会带来许多的连锁反应。这种控制风险的方法的目的是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使风险发生其损失也不会波及此范围之外,以达到减少风险损失的目的。

风险分散是指通过增加承受风险的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使多个单位共同承受风险,从而使项目管理者减少风险损失。如,我国某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管理者,在一条河流上完成一个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任务的同时,还组建几个子公司对该流域实施梯级开发。这就将开发该流域的风险分散给了几个子公司,从而减少了自己的风险。采取这种风险控制措施,在将风险分散的同时,也有可能将利润同时分散。

风险转移是指借用合同或协议,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将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项目以外的第三方身上。采取这种方法时要注意:必须让风险承受者得到一定的好处,并且对于准备转移出去的风险,尽量让最有能力的承受者分担。否则,也许会给项目管理者带来一些意外损失。风险转移主要有两种方式: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保险风险转移是指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非保险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保险以外的其他手段将风险转移出去。非保险风险转移主要有:⑴分包;⑵辩护协定;⑶无责任约定;⑷保证;⑸合资经营;⑹实行股份制。

业主对项目中的有些风险采取风险降低、风险抵消、风险分离、风险分散等方法都无法控制时,还可考虑采取下述方法。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管理者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该方法通常在下列情况下采用:⑴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⑵预计某一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项目管理者本身可以安全承担;⑶当采用其他的风险控制方法的费用超过风险造成的损失;⑷缺乏风险管理的技术知识,以至于自身愿意承担风险损失;⑸当风险降低、风险抵消、风险分离、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风险控制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看出,这一方法主要运用于控制那些风险损失较小、业主能够承担的风险。

对于以上所述几种风险控制方法,业主可联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运用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进行项目风险管理

将研究建立的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应用于上述项目,具体步骤如下:

4.1风险辩识

运用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中风险辩识中的专家调查法、故障树分析法,经实地考查、口头咨询和问卷调查,认真分析后,总结出该项目施工末期业主面临的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见表2。

表2某项目施工末期业主风险分类表

风险类型典型风险

自然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资源(水)供应风险

社会政治风险法规变更风险行政性风险

经济风险利率变化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技术风险技术故障/设施质量风险完工风险

其他风险完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偿还期限风险费用超支风险违约风险人员风险

4.2风险评估

根据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采用层次分析法,对该项目已辩识出的施工末期业主风险进行评估,结果见表3。

表3某项目施工末期业主风险权重表(按权重大小排序)

相关图片如下

根据表3以及3.2该项目施工末期业主风险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Ⅰ级风险:利率变化风险B5行政性风险B4

Ⅱ级风险:技术故障/设施质量风险B7通货膨胀风险B6

法规变更风险B3资源(水)供应风险B2

市场风险B9完工风险B8

经营风险B10偿还期限风险B11

Ⅲ级风险:人员风险B14费用超支风险B12

不可抗力风险B1违约风险B13

对于Ⅰ级风险,业主不仅要对其进行分析,还要重点防范;对于Ⅱ级风险,业主应给以足够重视;对于Ⅲ级风险,业主予以一般管理即可。

5结语

以上将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应用于某项目施工末期业主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得到了一些专家的首肯。从而说明该模型是适用的、可行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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