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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建设论文范文

政权建设论文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国家政权建设治理转型

提及乡村社会的基层政权建设,人们并不陌生,至少从上个世纪年代体制解体以来,它就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不过,那个时候,人们不说是政权建设,而是说体制改革,于是就有了“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和乡镇体制改革及其研究。有那么几年,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革好像并不仅仅是关乎农村和农村研究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中国和中国研究的大问题,因此,其一举一动总会扯动整个知识界的视线。结果,心有所鹜,载荷甚重,就不免进人到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话语自我建构的境界。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讲,这种话语建构于农村的现实关切如何暂不清楚,但至少已经离理论的预期不远,于是便有人开始说,关于中国的研究几近进人一个言必称乡村民主的“草根时代”。

当然,细心人知道这是一种略带几州皆谑的说法,所以才有“热闹中的冷想”一说。川然而,如果不做如此解读,却也可以反过来正解为学界进人一个让农村和农民来为国家发展投石问路的年代。

中国农村似乎总是在晚近以来的历史中扮演某种特殊角色,不过,人们旋即明白,这一次似乎是有些太过于看重自我的想象。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按的话来讲,最大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即改造农业和农村,而不是被其所改造。虽然自晚清以降,引领历史前行的城市这一现代化的火车头,因为拖不动过于庞大的乡村而翻车出轨,一度反由农村决定了城市的命运,但山穷水覆以后,历史最终还是选择让城市来铺排农村的前途。当人们从理论自我建构的楼阁中领悟到这一由历史经验所积淀出来的常识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构想便也由空中回落到地面,成为真正关乎乡村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认真去发掘“草根民主”的乡村价值,并且还真有人从中看出了些许门道-眼下的改革是否就是近代以来乡村社会之“国家政权建设”在新时期的延续从此,村庄的选举便被一些学者相应地视为国家通过其在乡村社会权力合法性的再构,以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之功的举措。这一新的说法,似乎还能从近代乡村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中找到论据,或者帮助人们在历史和当下之间建立起某种连接。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舶来的概念,它原本对应的是一段欧洲政治发展的经验。按照张静在《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一书中的说法,它特别指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从时间上看,这即是一般史书上所讲的民族国家的建构,而从空间上看,它又往往表现为近代意义上的权力结构不断集中和不断向基层社会扩张的过程。海外汉学界中的中国近代史研究者似乎感觉也可以用这一概念来照应中国乡村的政治变迁,而其基本着力点就在于,借此来分析近代以来地方社会如何出现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重组,以及这一过程对传统“绅治”秩序的弱化和替代。不过,这多是历史学家的视野,与现实研究无关,而上世纪年代以来国内政治社会学界将这一概念引人到当代乡村基层政权的研究,却有另一番新解,它所强调者,不是历史研究中所着意要凸现的“官治”对“自治”的解组,而是为了说明草根民主在弥补后公社时期治理真空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借用这一概念所要说明的,已经不是选举对于中国发展的路径效应,而是其可能具有的重塑乡村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功能。

这样,在农村基层政治的研究中便出现一种有别于宏大国家关怀的底层取向,它所对应者,正是年代以来中国乡村基层治理功能不断弱化的困局。由此便生长出另外一种对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的定位,其功用首在治理,而非民主。当然,笔者也知道这种区分有些牵强,因为现代治理观所讲求的正是公共权力合法性转换基础上的权能运作绩效,它本身即内含了公民权利保障和政治参与的成分。但许多研究者在做这种区分时,并非不知道这一涵盖关系,而是有意借这种概念的区分来凸显与单纯民主理路的乡村体制改革所不同的思路,即欲借“治理”一词来强调如何救治和缓解因为乡村基层公共权力弱化所导致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是真真切切存在的,诸如前些年一些地方村庄公共品供给缺失、村庄公益事业废弛、农民因为公共权力无为而面临种种从生产到生活的困窘、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公共权力的作用无法发挥等。既然学界已经有了以国家政权建设的思路来考量近代乡村发展的前提,那么,这种救治和缓解的现实努力自然也容易形成其向历史反溯的意向,并依此重新整理出近代以来乡村政治发展的逻辑及其得失成败的依据。

这样一来,一些新生代学人不仅自认为打通了乡村治理研究与晚清以降的乡村社会国家政权建设的关系,似乎还重新挖掘出实践在这一政权建设历史序列中的位置与价值。因为谁也无法否认,公社时期正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和管控最为得力的时期,这种得力已经不仅表现在它曾经努力扮演过的向理想社会渡的“桥梁”作用这种通往未来之路的尝试似乎不再愿意被今人所提起,或者干脆就要刻意地忘记,更在于它将基层社会拧成一股绳的无上功力。如果说,这种功力在年前曾经是学界所要检讨的对象,那么,在现今一些人的眼里,却可能正是其要被重新整理和强调的价值,尤其是当他们在痛感因“权力无助”而致的当今乡村治理弱化之时。结果,依此标准,一种重新被发现整理出来的历史逻辑便被呈现大集体时期标志着自近代开始的乡村社会国家政权建设进程的成功和结束,而自年代开始的治理变革,反倒可能是某种退化。因为,人们在无法看到外在权力秩序之于乡村社会无所不在的约束之时,却看到了农村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而这些问题又被一言以蔽之为权力退出状态下的村庄原子化。于是,当新世纪初有人开始思考农民善分还是善合的问题时,作为救济之道,便有人开始期盼权力对于农村社会的重新介入,且以为要解决农民合作的问题,非权力的大力涉人,没有他途。虽然还未看到这种呼唤有否被我们的地方政府所采纳,可若单就认识的发展线路来讲,思想的历史确实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拐点,当一年代的学界在全力反思全能主义之弊时,仅仅在短短的年之后,似乎又有人要历史折回到它的起点-这样说也许太夸张,准确地说应该是想要在历史的武库中去寻觅可以缓解当下问题的利器。这一轮回来得如此之快,让我们这些过往之人有些来不及适应。难道当初的反思错了中国乡村社会只配被捆绑起来才有望奔向幸福的康庄大道问题当然不会那么简单,而且也没有人会如此天真地看问题,但关键倒不是我们如何对待历史尽管这也十分重要,而是应该如何来应对现实。在这方面,我们的确面临一个似乎是悖论的选择。从现实来看,因权力不足而引致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这显然不是酿成当下乡村困局的全部原因,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找出因权力强悍而致的乡村和农民受困的大量案例。可见,面对复杂的现实,任何单项度的解释都显得单薄无力,或者反过来讲,目前学界所存在着的对权力制约和涉人这两种不同的主张,各自都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学界显然已经没有了年代那份单纯的批判性自信,人们意识到,当下农村诸多困局的缓解,可能既与限制权力过深的涉人有关,又与改变权力的消极无为相连。一方面,权力如何摆脱历史的运作惯习,仍然是改善农村和农民状况的基本政治前提另一方面,增加权力的作为也确是克服乡村治理弱化的必要举措。所以,面对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尽可不必去苛责谁不面向现实,谁又缺乏历史的体验,因为我们确已经难以单凭遏阻权力来保护农民,也同样难以单凭弘扬权力去推动发展,缺乏权利的保障与缺乏权力的扶助,可能都是乡村社会中农民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要遭遇的真实问题。

无疑,深人的农村调查既能让我们看到摆脱全能型治理后农民在自由、自治和自立状态下所获得的解放,也能让我们目睹他们不时仍旧会遭遇权力侵害的无奈既能让我们找到因权力扶持而脱贫致富的案例,也会向我们展示因权力无为而任凭市场风雨吹打的乡村社会的凋敝,各种情况同时存在,几乎很难厘清谁是促进发展的动力,谁又是加重问题的根源,或者不如说它们在相互的交切与强化中共同促成了成绩与问题的生成。所以,要理清对立两极间矛盾与悖论共生的困惑,便不是要做单项度的思考,也不应该是在回到权力的深度介人与维持无为的守夜人角色之间再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要进一步厘清乡村社会中公共权力的运作特性、功能及其绩效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寻找改良与完善之策。所以,在治理实践中,我们究竟要规范和制约什么样的权力,又要改善和提升何种权力运作的功能,才是应该思考的正题。

在这方面,英国学者迈可·曼的权力二分理论可能会对我们有一定的启发。迈可·曼把国家权力分作两个层面,一是强制性权力,即国家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二是基础性权力,即国家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决策的能力。〔这提醒我们去进一步关注乡村基层权力运作之不同项面的关系。因为,在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中,同样可以细分出强制权力与基础权力两个方面,前者标志着公共权力相对于社会和农民个体所具有的无可挑战的势能,后者则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公共权力对社会所承担的公共供给与服务职能。以此线路来思考乡村权力运行中两者的关系,笔者发现,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公共权力包括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正式权力设置和代表国家行使村庄治权的社区自治权力运行似乎受到历史惯习的影响,往往表现出一种整体主义的特征也可以叫做大一统,即其强制性和基础性两个方面关联密切,往往是一进俱进、一退俱退,一强俱强、一弱俱弱。即要么以强制性权力作支撑,基础性权力表现得强而有力如时期那样,要么当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或有所减弱之时,基础性权力也相应地被削弱甚至崩解如前几年一些地方的情况就是如此。反之,为了重新增强基础性权力,似乎又只有再去寻求强制性权力作支撑,哪怕因此而牺牲农民的基本权利。

由此,笔者得以理解现实乡村社会中两类全然不同的权力运作现象并存,以及由这种并存所造成的种种权力运作之混合效果的原因。一方面,强制性权力已经极大地隐匿于后台,并不时示人以威慑,但总体上却不受社会制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自主行动空间。所以,当某些基层权力组织在市场状态下想要将自己变为谋利工具时,其所具有的权力势能会非常容易地帮助它们达到目的。这最为明显地表现在征地等开发性事宜中农民缺乏基本的谈判能力,只能听任政府组织对利益分割做出安排。另一方面,基层权力的供给与服务能力受财政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又被极大地消解,致使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常常因为缺乏公共权力这支“有形之手”的扶助,而遭受“无形之手”的“折磨”和“蹂厢”。并且,也会因为缺乏公供品有效供给与服务,而让村庄公益事业陷人瘫痪、半瘫痪的境地。这可能只是对一些最为极端的状态所做的分析,其中自然省略了公共权力造福于民这一更为基本和主流的事实但是,这些极端的状态和事例却可能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从反面去形塑乡村社会的治理生态。

我们说,农民也要分类,其中也有不是省油的灯者,这些人动辄会用“弱者的武器”来与强势的权力抗衡,从而使硬统治遭遇软抵抗而减弱其效能。又有人说,现在“无公德个人”的泛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和文化基础,使以村庄公共伦理与需求为基础的公益职能在普遍私德的包围中难有作为。其实,这些同样属于特殊的事例和状态,即是这一特定治理生态的陶塑物。什么样的社会生态磨练什么样的生存技术,有自由无权利者在遭遇侵害时最节约成本的反应自然是弱者武器的运用,而被遗忘的底层原子化生存状态,更是普遍催生转型期无公德自利行为时事观察的温床。这一切,都既与强制性权力仍旧过强有关,又是基础性权力遭到消解的结果。更有那些不是省油的灯的农民更为准确地讲,可能是由某种既无权利保障、又无社会责任意识的“准丛林”状态所塑造出的典型原子化个人,往往会为一己之利而利用种种制度裂隙与政策不接轨来“反制”于国家之于乡村治理的种种努力。如前些年隐匿土地数量、拖欠税费,近些年在土地开发中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捞上一把,甚至利用“缠访”等非正常手段步步营利等,都是这样一种状态的极端化表达。站在局外的角度,可能会以为这些都是农民的正当维权但深人农村实地观察,却发现它们更可能是由于治理不能正常施展而孵化出来的一种个人对社会的逃逸与不合作,或者说是行为者对社会及其公共权力的一种基于个体而非集体理性的“反制”,即行为者以牺牲普遍伦理和社会公益为代价以求自利。因此,这种农民的“反制”在削弱基层政权治理绩效之时,其实也牺牲了社区的公共利益如果近距离看,还会发现行为者可能也在挥霍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心,从而使治理失效,也使治者和被治者陷人一种从长时段来看是“双输”的权力博弈中。

一方面要不断形塑自身的公共性,其运作要受到制度规约,另一方面则要不断提高和完善其作为基层公共组织的供给与服务职能。当然,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农民要公民化,既能享有权利,又具备公民的义务、责任和道德伦理。这是一个官与民相互塑造的过程,但矛盾和责任的主要方在前者,在当下中国乡村社会,毕竟是它掌握着现代规制与村民文化培塑的主动权。

这些并不都是笔者个人的发现,而是历史的经验。历史经验未必有普世性,但却可以有借鉴性以及对现实的引导性和规范性。总之,有感于“政权建设”一词在汉语语境中总是更易于引发人们对诸如“增强”、“强化”及“扩张”权力效能的单面想象,而易于忽略这一概念中所本应内含的对权力制约、授权来源重构那个“元历史”的价值积淀,为避免因词蔽义,笔者以为,不如就将权力和治理的变革叫做治理转型更好。转型的概念更容易让人联想到权力合法性重建及治理之道的重新探讨,也包含了增强和改善基础性权力功能等一系列内容,不易失之偏颇。

所以,笔者在此敬上一言乡村社会中“政权建设”的概念,不用也罢。毕竟,相对于历史上的欧洲,当下中国乡村社会所更需要的,不是一种去家族化和去分割化的政权公共性建设,而是治道的变革。

可见,对于乡村社会中公共权力运作的特征以及由此塑造的官民关系,绝不可轻率地做非此即彼的定位,前述两种单项度的主张,应该说都各自看到了问题,却又都有珑曲痴枷,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所谓农村基层政权,按照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注:参见张厚安主编《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故在各级政权组织体系中,它位居政治领导地位,从而也就构成了政权体系内必不可少的要素。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亦如此。

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得到了巩固和加强。然而客观实际表明,现阶段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笔者依据对湖北省一些农村区域的社会调查,认为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

(一)权力结构失衡

所谓权力结构失衡,此处主要“是指农村在基层政权组织体系内,由于党政关系、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三者之间关系未理顺而导致政权运作不畅的一种无序状态”(注:刘然、舒德焱、胡良琼:《中国农村政治》,成都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15页。)。以党政关系而言,则突出地表现为某些乡镇党组织违反国家体制,过分地干预乡镇人大与政府的事务,使政权的运行机制失调和功能萎缩;以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乡镇人大权力“软化”而乡镇政府权力过分“硬化”的现象很普遍。由于上述基层政权组织体系内的部分行为主体超出体制和法律上的规定,使得各行为主体不能各司其职,造成政权非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运作,并导致权力结构失衡的不合理的现象产生。

(二)政权功能的削弱和柔弱

农村基层政权功能的削弱表现在权力机关的职能不能落实;而其功能的柔弱则表现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政治职能失调。就前者而言,其显著特点是:①乡镇人大的立法活动明显地滞后于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尤其是滞后于农村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②乡镇人大不能有效地履行其领导权和监督权,法定的最高权威往往名不副实;③乡镇人大会议既不经常也不正常。人大会议或常年不开,开了也往往被党委会议或政府会议取代或“挪用”。

再以后者而言,首先应该指出,“权力机关权力的‘软化’并不能导致政府机关功能的‘硬化’”(注:刘然、舒德焱、胡良琼:《中国农村政治》,成都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15页。)。这是因为:①在很多的乡镇,政府还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来改革机构、转变职能;②也有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不配套,不深入,因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③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政治职能失调。这主要是指某些乡镇领导在思想观念上跳不出“左”或者右的圈子,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生产力与行使政治统治职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某些乡镇还没有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却片面强调“社会稳定”,还在抓“绷紧阶级斗争这根弦”的工作;与此相反,也有些乡镇则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借口,对“脏、乱、差”的社会风气熟视无睹,对车匪路霸麻木不仁,对危害农民、集体、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三)政权建设缺乏法制化

我国除50年代初颁布过管理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两个组织通则外,一直没有颁布过明确规定乡镇政权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而现行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有关于乡镇政权运作的法律条文,但大都较原则或抽象,可操作性差。改革开放近20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权虽相继颁布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法令、法规或行政条例,但在农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很严重。

由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缺乏法制化、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是乡镇建制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使得“乡镇建设极不稳定,且对其调整随意性强,时而撤乡变镇或撤镇还乡,时而又取消乡镇建制搞‘政社合一’,这实质是缺乏用法制和制度来规范乡镇建制建设的典型表现”(注:刘然:《关于行政区划的几个问题》,《社会主义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专集),1995年版,第321页。)。这不仅难以使得乡镇政权形成较稳定状态,而且也难以确保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连续性,更谈不上去做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

二是极易诱发民族不团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几十年来,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还没有相关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对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乡镇政权内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上准确而全面的界定,加之政权体系内某些领导者的“”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观念或行为严重,从而“给政权的建设带来阻力,诱发民族的不团结,甚至给国家的稳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注: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三是导致政治腐败。世界各国的政治现代化历程告诉我们,政治权力不受到制度的规范和法制的制约,必将导致政治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政治腐败在农村区域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衙门作风严重。某些乡镇领导推行政务时不是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往往搞“人治”,凭“经验”办事。如有的乡镇领导在行政决策时,不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根本利益,片面地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积累”,从而给农民群众、集体和国家造成数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损失;也有的乡镇干部为显示其“优异政绩”或向上级表明“有才干”,肆无忌惮地向农民强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据笔者调查,有的地方的提留公然超过国务院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5%’的规定,竟达到15%、25%甚至50%以上”(注:刘然:《农村耕地抛荒的原因问题与对策》,载洪威雷:《公务调研》,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

第二,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榨取农民的血汗。比如由于国家对扶贫款、社会救济款的发放使用还缺乏法律政策的硬性规定,这给一些人非法挪用或鲸吞提供了便利条件;又由于国家对乡镇、村组集体企业资金的使用缺少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也会给某些乡镇的主要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非法占有其资金提供可乘之机。有材料表明,一些集体企业每年要向这些权贵提供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几百万的巨额资金用于盖小洋楼,或用于游山玩水,或豪赌狂嫖,或吃喝玩乐(注:参见项继权:《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分析》,《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2期。)。

第三,乡镇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超编率几乎达到100%。超编的费用一旦无法解决,就会转嫁到农民头上。由此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些干部平常工作起来无精打采,但到农村去“开车子、撮谷子、牵猪子、拆房子”就成为“拼命三郎”的真实原因了。

限于篇幅,笔者不能对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加以分析和研究。但仅就上述问题也足以引起人们注意了,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态度对其进行“诊断”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调治”。

从我国国情出发并结合现阶段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所面临的客观实际,笔者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根本前提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基本保障。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地方是通过各级党委的领导来实现的,在乡镇表现为乡镇党委对乡镇政权机关的领导。但这个领导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以党组织来取代国家政权组织,正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所指出,乡镇党委的职责是: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共青团、农会、妇联和民兵组织的领导;抓好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稳定和好转;抓好干部的选择、考核和监督工作。

这就要求乡镇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实行党政职能分开,而不是包办人大和政府的具体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也才能为改变基层政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创造根本前提。

(二)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和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树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恩格斯指出:“把权威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丝毫看不到树立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极其荒谬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53页。)我们不能把权威等同于专制和独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需要民主的、法制的权威。在农村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少人认为乡镇人大有无权威无关紧要,而乡镇党委或行政部门才是权力的中心。这种观点既违背我国的体制和法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带来不良后果。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要求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和政策水平高,更重要的是要敢于行使法定的权力;要求行政部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是要坚持和完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存在方式。因此,不坚持和完善选举制度,也就谈不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要求任何领导、任何组织、任何部门,都必须按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办事,不搞“人治”,不搞“钦定”,不搞“委派”,以便把那些大公无私、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且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由选民根据选举程序和规则将其选为人民代表;要花功夫做好选区划分的工作,特别要注意乡镇人大代表的合理性问题。据笔者调查,有些较大的乡镇,特别是居住分散的乡,要好几个自然村或好几个行政村才能分配到一个代表名额,因而使代表的广泛性难以保证。还有些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等于甚至超过正式代表。如浙江嘉兴某乡召开人大代表大会会议时,其直属机关的列席代表与正式代表相等,均为51名(注:参见王崇明、袁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应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三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履行其职责、权力机关履行其功能,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是通过日常工作和代表大会来完成和实施的。因此,完善乡镇人大会议的会议制度,是保证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乡镇人大权威的重要步骤和得力措施。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会议要把质量和效率统一起来,要把会议开成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切忌借此拉山头搞派系。

(三)进一步发挥基层政权的职能,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必要条件

乡镇政权所担负的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和政治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表现。政权职能的变形走样或功能发挥不到位,就会影响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使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受损。因此任何一级国家政权组织,都要根据国家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以乡镇政权而言,既要领导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又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破坏社会稳定、破坏农村正常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以及破坏无产阶级的人和集团,予以坚决打击。唯有如此,才能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观念的教育,是维系农村基层政权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无产阶级的最高利益。乡镇领导干部必须时时刻刻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不忘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这要求在行政决策中要遵循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原则,决不能不顾群众的实际承受力来片面追求“高速度”、“高积累”、“高指标”;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人民公仆”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更不能以种种借口向农民增加不合理负担。“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质朴的真理,应当为“人民公仆”所牢牢记取!

(五)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和保障。我们只有不断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巩固人民民主。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乡镇政权中的不少领导人受封建主义的影响相当严重,如选干上的任人唯亲,组织上的拉帮结派,生活上的腐化堕落都与封建思想联系密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些乡镇干部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刺激,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政治生活,不讲组织纪律,不讲党性原则,只讲实惠和物质利益,成了“金钱至上”观念的奴隶,成了商品拜物教的殉葬品。

上述表明,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基层政权内,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来反对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思想的影响,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历史的经验和现实证明,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按社会主义法制办事,才能使基层政权内的政治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才能使基层政权健康地运行和稳步地向前发展。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国 基层政权 文化 乡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21-02

在中国近代工业发展以前,乡村一直是国家财税、兵员的重要来源,政府通过政治体制和乡村教化,维持乡村的传统秩序和文化。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社会开始了近代化、现代化的进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建立系统的乡村政权,加强了对乡村政治、文化的控制。同时,乡村学校教育的开展改变了以科举为目的的乡村教育和文化导向,乡村自治、乡村建设运动使一种与传统不同的政治文化输入乡村。乡村基层政权在这种输入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民国基层政权和教育体制建设

作为行政体制组成部分的乡村教育机构是乡村中文化传播和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苏南地区乡村教育体制由两部分构成:学校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由县教育局(劝学所)、区教育委员和乡村学校组成。在乡村中起社会教育责任的是各县的民众教育馆和农民教育馆。省教育厅在省会设立省定民众教育馆,县在县城或县属繁盛市镇设立民众教育馆,隶居于教育局。县在本县原有自治区或学区划分民众教育区,设民众教育馆。民众教育馆,下设阅览部等部,办理民众教育的各种事项。处于国民政府统治中心的江苏省,这项事业开展得也尤为积极。据1933年的统计,“(江苏省)各县有县立民众教育馆131处,农民教育馆86处,附属于各县立机关之民众茶园123处,民众识字处466处,问字处682处,阅报处1170处。全省服务社会教育的人员6400余人。”[1]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教育馆大多数分布在乡村,设立“书报阅览处、民众学校、问字处、发行刊物、民众诊所、国术团、合作社、农艺试验场或示范农场、体育场、民众剧社、娱乐室、陈列室等”。[2]民众教育馆、农民教育馆的设立与乡村基层政权的区划在一定程度上重合,管理人员也与基层政权的管理人员重合,可以说是乡村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起着改革乡村教育,变革乡村文化的责任。

二、政权建设推动乡村文化权威的转变

士绅的官僚化、离乡,大量的士绅被吸取到国家政权中,长时间地脱离乡村,使乡村文化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以前保留在地方上的人才被吸走了;原来应该回到地方上去发生领导作用的人离乡背井,不回来了。一期又一期的损蚀冲洗,发生了那些渣滓,腐化了中国社会的基层乡土”。[3]

随着新式教育的开展,在乡村中一种新型的文化领袖出现,他们是乡村中的教师。由于乡村中民众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传统私塾教师一直是乡村中的文化领袖。1918年无锡县停办私塾,完成向新式小学过渡。这时全县有公、私立小学314所,学生近2万人,各市、乡教育会均已成立。到北伐光复前夕,全县有小学教师1067人,其中城区260人、乡区807人。1930年后,全县小学数稳定于300~400所,小学教师数稳定于一千多人。这些乡村的教师大都受过新式教育,接受西方自由、平等、民主的新思想,热心政治。由于“尊师重教是江南的千年古风,在农村,乡民们对于‘学里老师’是特别敬重并且以之作为立身处世的楷模的,于是小学教师们自然成为各乡区的领袖。”[4]他们成为乡村地方文化中的重要成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士绅离乡所带来的乡村文化权威的缺失。这些人对政治表现出来的积极性,是那个时代整个社会青年知识分子的整体趋向,这样政治文化的宣传在乡村文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第一次国共内战后,双方逐渐认识到中国乡村中蕴含的力量,也开始争夺乡村的阵地,加大各自在乡村中的政治宣传。政治话语占据了乡村话语的主流。

三、乡村学校教育对乡村文化的影响

新教育培养目标不是科举的选人为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使其失去对乡民的吸引力。新式的课程与农村生活、生产又格格不入,所以新式教育的开展并不顺利。新式教育培养的学生学习知识“却找不到一条可以把这套知识应用到乡间去;如果这座桥不能造就,现代的教育从乡土社会论来说,是悬空了的,不切实际的。乡间把子弟送出来受教育,结果连人都收不回”。[5]结果“现在这种教育不但没有完成把中国现代化的任务,反而发生了一种副作用,成了吸收乡间人才外出的机构,有一点像‘采矿’损蚀了乡土社会”。[6]乡村教育背离了乡村教育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乡村的困境。导致民国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做苏南乡村调查时,在乡村找个中学生也不容易。

当然这不是说乡村教育完全失败,根据无锡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无锡11个村,1929年14岁以上人口中的文盲占73.41%,1936年占68.14%。在整体乡村文化衰败的情况下,民众的文盲率还是有所下降。但整体上近代知识分子对民国时期的乡村教育是持否定态度的。梁漱溟描述这种教育体制“乡间的儿童到县城里入了高等小学之后,便对他旧日乡村简朴生活已过不来,旧日饭亦不能吃了,旧日衣亦不能穿了,茶亦没得喝,烟亦没得吃,种种看不来,种种耐不得。而乡村农家应具的知识能力又一毫没有,代以学校里半生不熟绝不相干的英文理化等学科知识;乡间的劳作一切不能作,代以体操打球运动与手足不勤的游惰习惯。”[7]教育严重脱离农村的需求,与乡村社会的脱节,使新式教育不为民众所接受,也导致乡村中私塾的继续存在。在19世纪30年代整个江苏省的儿童入学率约为百分之四十,而入私塾的不在百分之十以下。改良后的私塾仍以四书、五经等为教授内容,这样的结果表明在乡村中,民众对私塾的接受程度要比新式学校高,私塾和新式学校在生源、教学内容等多方面的争夺不可避免。

四、乡村建设运动对乡村文化的改良

中国乡村面临的这种衰败,引起了近代知识分子的注意。梁漱溟、晏阳初、陶行知、黄炎培等认为中国本质上是个农业国家,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在中国占大多数的乡村的落后,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也应该从振兴乡村开始。梁漱溟理想中的乡村建设是一个文化运动而不是政治运动。1933年梁漱溟在山东省国民政府主席的支持下,取消了邹平县内县级以下的区、乡镇政权,按照乡村间的经济联系,把全县划分为14个乡,乡设乡学。又划分为366个自然村,村设立村学。乡学、村学是作为地方行政、教育机关存在的,管理地方的教育、经济等事务,这样以学校取代政权的功能。这种模式尽管与国民政府推行的区、乡镇政权的官僚化完全背离,但却是建立新型基层政权的一种尝试。而梁漱溟正是要否定国民政府的这种努力,因为在他看来的政府是乡村衰败的祸根所在。

苏南地区乡村建设运动和梁漱溟在复兴乡村的共同目的下采取不同的措施,梁漱溟乡村建设的思路是通过复兴乡间的儒家文化,这与费孝通的乡村“文化反哺”正好相反。费孝通的看法实际上与晏阳初、黄炎培的实践相同,都是通过把外来的西方文化引入乡村,他们开办学校,基本是按照西方的方式来设置学校课程、教授新学。而这些是梁漱溟极力反对的。除此之外,各个实验区还改进农业,推广良种,兴修水利。1935年全国乡村工作会议在无锡举行,乡村建设运动在无锡发展起来。在实验区的农村中,乡村建设者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改进会”,使之成为一乡、一镇地方事业的中心。计划到一定时间联合各乡镇改进会为区改进会,实现区长民选,使全区完全自治。无锡实验区制定《改进会组织通则》,以大村、小村联合、镇为单位建会,每一单位内只限建立一会,由各乡村、镇改进会联合而成“区改进会联合会”;规定改进会会员应有民众学校毕业的资格,全区先后共建立乡村、镇改进会19处。[8]这种乡村的建设运动是和乡村中本来存在的政治机构结合在一起的,着重的是乡村文化、经济的建设,也符合民国政府“管、教、养、卫”的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理念。

近代乡村文化衰败是整个乡村衰败的一个方面,20世纪国民政府的基层政权建设加剧了乡村文化衰败,尽管也试图在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乡村教育和乡村建设来发展乡村文化,这样导致了乡村建设运动是极其脆弱的,也不能根本上改变20世纪中国乡村文化衰败的困境。所以在乡村整体文化衰败的情况下,基层政权建设加剧了这种情况,而乡村建设运动的文化建设对乡村文化的复兴作用也有限,使整个20世纪上半期苏南乡村的文化处于一种衰败境地。

【参考文献】

[1]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中山文化教育馆出版物发行处,1934年版,第159页.

[2]朱玉湘.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8页.

[3][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98-301页.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自愿、市民社会、知识分子、阵地战分别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理论基础、实施场所、组织者和夺权方式。增强教育和自觉的合力作用、坚持发展群众路线、发挥知识分子的模范作用、夯实廉政文化基础,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我党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廉政文化;要素;对策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呈现出飞跃发展,无产阶级革命却面临着巨大的失败,同时也促使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一大批马克思主义学者活跃起来,葛兰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与传统意义上的文案研究学者不同,葛兰西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实践家,写下了叹为观止《狱中札记》,对意大利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为著名的就是文化领导权理论。葛兰西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提出无产阶级借助攻破意识形态的方式来获得文化方面的领导权,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党政自身建设,提升无产阶级神圣性以及合法性。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我国党政方面的建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关于党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四要素分析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前提

葛兰西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阐释,理论确立需要保证各个阶层都是自愿的接受统治者实际的领导地位以及思想理念,因此,自愿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发展的重要前提。[1]国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大的重要前提是建立一致的世界观。葛兰西认为文化领导权与建立世界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不掌握文化领导权就无法建立世界观,这就需要广大民众给予认同,凝聚各阶级的力量,在意识形态方面获得主动权。葛兰西的共产主义相关理念过程中,将领导权划分为政治以及文化两方面的内容,这就需要统治阶级在实际的统治过程中掌握政治以及文化方面的领导权,有效巩固通知地位,实现自身有效统治。此外,在文化领导权的控制过程中,还需要保证从属阶级在思想上的认同性,属于一种自愿,社会中大多数居民都是资源同意而组成的。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实施场所

关于市民社会理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应用于政治领域。由于社会环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就使得社会对市民定义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物质生活关系的综合,葛兰西则更加倾向于将市民社会划分在上层建筑领域,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国家支配,属于自主性非常强的社会团体,诸如,学校、教会等等。统治阶级在实际的阶级统治过程中,可以利用学校或者是教会等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广大民众能够认同世界观;市民社会为思想、言论交流等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有效性。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文化领导权作用,实现意识形态有效传播以及文化的有效巩固。

(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组织者

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不仅拥有知识,还对上层建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代表了自身集团实际利益,充分发挥对国家发展的指导、管理以及传播等功能。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分子在政治生活之中能够充分发挥文化统治作用,有效维护阶级利益;知识分子作为新思想与新理念的传播者,承担着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宣传以及传播作用,对启发无产阶级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是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的领导者以及组织者,对组织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知识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统治阶级获得文化领导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夺取方式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中认为,阵地战对获取文化领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产阶级为了能够获得胜利,就需要在文化、意识形态方面获得领导权并且实现合法地位的有效巩固。阵地战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瓦解资产阶级的意识阵地,逐渐攻破工会、学校等民间机构,实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消除,构建文化针对,提高思想觉悟,为无产阶级提供文化领导。实际上,文化领导是一个发展缓慢、理性化并且长期性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对资产阶级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渗透、瓦解。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能否获得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赞同,是文化领导权的关键,阵地战则是夺取文化领导权的重要方式。[2]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党的廉政文化建设作用

(一)注重党政文化建设,构建廉政文化基础

葛兰西认为无产阶级在进行市民社会领导权建设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自身建设。作为国家重要的领导力量,党需要获得人民拥护以及信任,不断提升自身建设。面对国内国外复杂的发展形势,党政建设刻不容缓。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廉政的重要目的,充分利用文化这一发展载体,有效抵御党内的不良之风。从目前发展来看,我国需要更加注重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特别是需要注重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价值取向的廉洁性、正确性,实现有效的传导,同时还需要党员干部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党员干部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以及关于党政反腐倡廉相关理论,同时还需要注重权利、利益二者之间关系,有效抵制在金钱、个人等思想意识理念以及生活方式方面的侵蚀。此外,还需要更加注重优良传统文化方面的继承发展,坚持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以及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效吸收世界各国关于反腐倡廉成功经验,有效巩固廉政文化。

(二)明确定位,注重教育、自觉二者之间的结合

作为文化领导权的夺取方式,阵地战能够有效瓦解关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无产阶级能够提升意识形态的同化力,获得民众更大的认同。在进行文化领导权实施过程中,无产阶级、社会成员之间教育,实现批判性自觉。[3]在进行党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党员干部教育,特别是以及法纪方面的学习,实现知识结构的有效扩展,提升丰富性。理论学习的同时,还需要注重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保证先进文化发展方面。在进行群众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相关政策方面的宣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为群众、党之间的一致性提供保障。在进行大众化教育过程中,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综合素质,树立群众主人翁意识,为廉政文化的有效开展创造更加有利外部环境。从党员干部角度来看,自觉主要知耻、自律两方面内容,为党员干部提供精神,提升党员思想道德修养,有效陶冶情操,提升精神境界,有效遏制腐败。

(三)坚持发展群众路线,保证务实清廉

文化领导权需要坚持人民群众自愿性,坚持内心上的认同。无产阶级需要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认同,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循理论、实践相结合,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民众日常生活进行有效关联,尽可能获得民众的认同感以及依赖感。作为历史创造者,人民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群众路线则是党的发展生命线。民众需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能够从内心上认同,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维护以及巩固,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党员需要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坚持群众为本的发展路线,为人民谋得更大的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来自党的关怀。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牢固群众发展基础,坚持党与人民的紧靠相依,实现党方针政策有效宣传,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行有效渗透,让群众能够更加自觉、更加自愿的接受意识形态理念,支持党的领导。党组织还需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从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基本点,倾听群众的声音,吸收群众意见,获得群众更多拥护。

(四)坚持有效性,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

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对获得文化领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在文化领导权中承担着指导、教育以及管理等作用。[4]从党廉政文化建设角度来看,知识分子发挥着组织以及传播作用,这就需要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期性以及艰巨性,根据学科性质不同,注重廉政文化研究角度的针对性,形成更加有效的理论成果,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党员干部教育过程中,知识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党内发展基础以及群众发展基础,创新社会主义文化,提升党的发展凝聚力。

三、结语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效继承以及发展,文化领导权理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意识形态对社会历史发展作用的过分夸大,但是对形成无产阶级领导权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曾经反复强调党风廉政相关建设工作,强调反腐工作四要素的重要性,将廉政建设工作看做实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利益驱动型以及消极腐败思想等较为严重,党内腐败现象严重,因此,党廉政文化建设非常重要,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文化领导权进行合理化建设,注重党政建设,提升廉政文化建设有效性。

作者:范秋贵 单位:商丘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参考文献:

[1]张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于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启示[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3(2):62.

[2]邹英姿.用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简要评析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J].剑南文学,2013(6):304.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自愿、市民社会、知识分子、阵地战分别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理论基础、实施场所、组织者和夺权方式。增强教育和自觉的合力作用、坚持发展群众路线、发挥知识分子的模范作用、夯实廉政文化基础,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我党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廉政文化;要素;对策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呈现出飞跃发展,无产阶级革命却面临着巨大的失败,同时也促使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一大批马克思主义学者活跃起来,葛兰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与传统意义上的文案研究学者不同,葛兰西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实践家,写下了叹为观止《狱中札记》,对意大利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为著名的就是文化领导权理论。葛兰西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提出无产阶级借助攻破意识形态的方式来获得文化方面的领导权,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党政自身建设,提升无产阶级神圣性以及合法性。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我国党政方面的建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关于党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四要素分析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前提

葛兰西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阐释,理论确立需要保证各个阶层都是自愿的接受统治者实际的领导地位以及思想理念,因此,自愿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发展的重要前提。[1]国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大的重要前提是建立一致的世界观。葛兰西认为文化领导权与建立世界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不掌握文化领导权就无法建立世界观,这就需要广大民众给予认同,凝聚各阶级的力量,在意识形态方面获得主动权。葛兰西的共产主义相关理念过程中,将领导权划分为政治以及文化两方面的内容,这就需要统治阶级在实际的统治过程中掌握政治以及文化方面的领导权,有效巩固通知地位,实现自身有效统治。此外,在文化领导权的控制过程中,还需要保证从属阶级在思想上的认同性,属于一种自愿,社会中大多数居民都是资源同意而组成的。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实施场所

关于市民社会理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应用于政治领域。由于社会环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就使得社会对市民定义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物质生活关系的综合,葛兰西则更加倾向于将市民社会划分在上层建筑领域,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国家支配,属于自主性非常强的社会团体,诸如,学校、教会等等。统治阶级在实际的阶级统治过程中,可以利用学校或者是教会等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广大民众能够认同世界观;市民社会为思想、言论交流等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有效性。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文化领导权作用,实现意识形态有效传播以及文化的有效巩固。

(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组织者

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不仅拥有知识,还对上层建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代表了自身集团实际利益,充分发挥对国家发展的指导、管理以及传播等功能。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分子在政治生活之中能够充分发挥文化统治作用,有效维护阶级利益;知识分子作为新思想与新理念的传播者,承担着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宣传以及传播作用,对启发无产阶级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是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的领导者以及组织者,对组织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知识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统治阶级获得文化领导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夺取方式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中认为,阵地战对获取文化领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产阶级为了能够获得胜利,就需要在文化、意识形态方面获得领导权并且实现合法地位的有效巩固。阵地战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瓦解资产阶级的意识阵地,逐渐攻破工会、学校等民间机构,实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消除,构建文化针对,提高思想觉悟,为无产阶级提供文化领导。实际上,文化领导是一个发展缓慢、理性化并且长期性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对资产阶级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渗透、瓦解。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能否获得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赞同,是文化领导权的关键,阵地战则是夺取文化领导权的重要方式。[2]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党的廉政文化建设作用

(一)注重党政文化建设,构建廉政文化基础

葛兰西认为无产阶级在进行市民社会领导权建设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自身建设。作为国家重要的领导力量,党需要获得人民拥护以及信任,不断提升自身建设。面对国内国外复杂的发展形势,党政建设刻不容缓。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廉政的重要目的,充分利用文化这一发展载体,有效抵御党内的不良之风。从目前发展来看,我国需要更加注重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特别是需要注重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价值取向的廉洁性、正确性,实现有效的传导,同时还需要党员干部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党员干部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以及关于党政反腐倡廉相关理论,同时还需要注重权利、利益二者之间关系,有效抵制在金钱、个人等思想意识理念以及生活方式方面的侵蚀。此外,还需要更加注重优良传统文化方面的继承发展,坚持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以及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效吸收世界各国关于反腐倡廉成功经验,有效巩固廉政文化。

(二)明确定位,注重教育、自觉二者之间的结合

作为文化领导权的夺取方式,阵地战能够有效瓦解关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无产阶级能够提升意识形态的同化力,获得民众更大的认同。在进行文化领导权实施过程中,无产阶级、社会成员之间教育,实现批判性自觉。[3]在进行党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党员干部教育,特别是以及法纪方面的学习,实现知识结构的有效扩展,提升丰富性。理论学习的同时,还需要注重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保证先进文化发展方面。在进行群众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相关政策方面的宣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为群众、党之间的一致性提供保障。在进行大众化教育过程中,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综合素质,树立群众主人翁意识,为廉政文化的有效开展创造更加有利外部环境。从党员干部角度来看,自觉主要知耻、自律两方面内容,为党员干部提供精神,提升党员思想道德修养,有效陶冶情操,提升精神境界,有效遏制腐败。

(三)坚持发展群众路线,保证务实清廉

文化领导权需要坚持人民群众自愿性,坚持内心上的认同。无产阶级需要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认同,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循理论、实践相结合,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民众日常生活进行有效关联,尽可能获得民众的认同感以及依赖感。作为历史创造者,人民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群众路线则是党的发展生命线。民众需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能够从内心上认同,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维护以及巩固,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党员需要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坚持群众为本的发展路线,为人民谋得更大的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来自党的关怀。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牢固群众发展基础,坚持党与人民的紧靠相依,实现党方针政策有效宣传,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行有效渗透,让群众能够更加自觉、更加自愿的接受意识形态理念,支持党的领导。党组织还需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从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基本点,倾听群众的声音,吸收群众意见,获得群众更多拥护。

(四)坚持有效性,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

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对获得文化领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在文化领导权中承担着指导、教育以及管理等作用。[4]从党廉政文化建设角度来看,知识分子发挥着组织以及传播作用,这就需要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期性以及艰巨性,根据学科性质不同,注重廉政文化研究角度的针对性,形成更加有效的理论成果,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党员干部教育过程中,知识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党内发展基础以及群众发展基础,创新社会主义文化,提升党的发展凝聚力。

三、结语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效继承以及发展,文化领导权理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意识形态对社会历史发展作用的过分夸大,但是对形成无产阶级领导权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曾经反复强调党风廉政相关建设工作,强调反腐工作四要素的重要性,将廉政建设工作看做实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利益驱动型以及消极腐败思想等较为严重,党内腐败现象严重,因此,党廉政文化建设非常重要,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文化领导权进行合理化建设,注重党政建设,提升廉政文化建设有效性。

作者:范秋贵 单位:商丘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参考文献:

[1] 张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于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启示[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3(2):62.

[2] 邹英姿.用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简要评析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J].剑南文学,2013(6):304.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分权理论

基金项目:2012年安徽大学第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编号:2012154)

中图分类号:G74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聚焦水利建设,文件明确提出,要将水利作为政府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尤其重要。2010年安徽省水利厅、农业厅颁布《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实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和支持缺水、旱涝严重的地区大力开展水利设施建设。采取“民办公助”等的方式,鼓励建设小型农村水利设施,确保农业的稳步发展。农业水利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干旱和洪涝等灾害性天气频发。然而,我国农村水利设施大多修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设备陈旧、老化,防治自然灾害能力极低,这使农村遭受了巨大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财政分权理论从分权理论中发展而来。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支出上一定的自,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结构和规模,以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是政府供给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关键。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差距大。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了解本地对水利设施实际需求状况。因此,要提高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效率,必须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后,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大大提高了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效率。

财政分权理论最早是在1956年,由蒂博特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的,施蒂格勒、马斯格雷夫等经济学家不断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财政分权理论论证了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有效率的观点,强调地方政府职能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蒂博特(1956)运用“用脚投票”理论来论述地方政府公共品供给问题,地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时,必须符合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偏好“用脚投票”,即通过迁移,选择不同的地方政府,以满足其实际需求。这种双向互动机制激励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施蒂格勒(1959)从公共品供给方面,阐述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了解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更适合成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马斯格雷夫(1961)从政府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强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理论在公共品供给方面的运用。中央政府财力雄厚、稳定,应该负责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职能;而地方政府更加了解当地民众的偏好和实际需求,应该负责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导农村公共品的供给。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水利设施供给问题上承担着不同大小的责任,相应的,就会有不同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不是全能政府,无法包办全国所有的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地方政府更贴近民众,了解本地实际情况,是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地方政府主导当地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皖北地区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情况和问题分析

1、安徽省地方政府对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情况。2011年以来安徽省财政积极贯彻和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新增农田水利专项资金3亿元,切实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发挥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作用,成绩颇丰。在当前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地区,农村水利供给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2、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对农村水利设施投入不足。资金投入是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关键。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大,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然而,目前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社会建设各方面都急需政府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在农村水利设施的投资上相对不足。作为中部发展省份,安徽省尤其如此。中央和安徽省政府在农田水利设施投入上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表1表明,我国中央政府对社会固定资产的总投资数额很大,但其分配到农村、农业部门的却很少。2004~2010年政府对农村投资占社会总投资额比例在逐年下降,2010年农村投资只占到了13.2%。同时,中央政府的农村水利设施投资所占比重极小,政府投资较少。这说明政府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不够,财政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表1)

安徽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制度前,安徽省每年共有70亿元农村水利建设资金;2003年后,由于社会建设其他方面资金需求量大,省财政每年只能保证20亿元左右的投入,资金缺口高达40~50亿元,维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发展了。

3、安徽省水利建设投资过于依赖中央政府,投资渠道单一。财政分权理论要求地方政府是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目前,皖北农村水利供给主要依靠中央和安徽省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且中央政府投资所占比重较大,其他来源的资金数量比例较少,投资渠道单一。这就往往造成了水利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的困难局面。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且回收慢,收益低,社会资金往往投入很少。所以,安徽省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高效的投入机制,有利于加强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促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同时,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安徽省政府的财政拨款,其他来源的资金数量比较少。据调查,水利投资方面,社会企业和私人投资、外商投资、国内贷款所占比重都较少。投资渠道单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

4、中央和安徽省财权和事权不匹配。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只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规定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这就造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农村公共品缺乏合理、高效的供给机制。安徽省政府尤其是皖北县乡基层政府,承担着供给本地农村水利设施的重要责任。但其财权弱,有效供给皖北农村水利设施的能力极低。

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收支失衡。收支缺口大使得地方政府在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上财政资金不足,效率低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都低于中央,但其财政支出要远远高于中央。201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51.1%和48.9%,基本持平;而支出分别占总支出17.8%和82.2%,相差57,894.70亿元,差距较大。

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致使本应该属于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的一些财政支出项目,如国防、公共安全等过多地占据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这导致了安徽省财政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到了安徽省财政在皖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据统计,安徽省2010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587.61亿元,其中主要负责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农林水事物支出为292.52亿元,只占11.31%。作为农业大省,安徽省财政对于皖北农村水利设施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四、加强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可行性建议

1、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央和安徽省财政投入体制。我国财政分权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的财权和事权,中央和省财政所要供给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多少,由其所要承担的农村水利建设责任的大小决定。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地方政府,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合理、高效、稳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体系,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支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

安徽省要明确在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上的主体作用,大力支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据统计,近年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在农林水事务的财政支出都有一定幅度增长,且安徽省财政支出增幅较大。中央财政要继续稳定对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同时,安徽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对当地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二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形成高效、合理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为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提供稳定、有效的财政投入体制保障。

2、完善财政分权体系,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安徽省的财权和事权。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才能提高农村水利设施攻击的效率。相对于安徽省,中央政府更具有稳定的、雄厚的财政收入。所以,中央政府应该承担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建设更多的责任,提高农林水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或者,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央政府进一步下放财权,给予安徽省更多的财政收支自。

安徽省是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相对于中央政府,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县乡政府,最贴近当地民众,更加了解本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真实需求,清楚本地农村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所以,安徽省要在中央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工作。同时也要结合皖北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水利建设规划,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履行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

建立多元化皖北农村水利投资体制。财政分权使安徽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上具有较大的投资自。当前,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过度依靠政府,其他资金来源较少,地方财政压力巨大。所以,要积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补充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缓解地方财政的资金缺口,增加皖北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

五、总结

本文运用财政分权理论,结合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新时期,完善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在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地方政府,在农村水利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安徽省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工作,推进皖北地区乃至整个安徽省的农业生产力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毕丽,危素玉.财政分权理论综述[J].云南: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6.

[2]Tibeout,C.A Pure Thoery of Club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6.64.1.

[3]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字:宪政 政治文明 人权 民主政治 法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国家权力的两面性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政治社会价值实现的最有力保障,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消极的一面。权力的易扩张性会使没有约束的权力成为最有害的权力。国家权力若没有约束,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的实现甚至否定人权。

政治的运行与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实现政治文明,就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文明行使,也就是需要对其施加制约。“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宪政制度正是体现了政治文明这一核心要求。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宪政建设还很缓慢,阻力重重。而宪政又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要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就必须加深对于宪政建设的认识,加快宪政建设的探索。以宪政的实现来带动政治文明的实现。

五 宪政建设的困难与探索

如上文讨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问题与关键问题。因此,笔者打算在本文的余下部分简单讨论一下个人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难点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公开进行。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在实际方面,宪政制度却发展的极其缓慢。这也许与宪法、宪政在中国属于引进的有关。如果想在本土存活需要漫长的历史来为之创建相应的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与推动。

宪政建设的困难因素众多,甚至多到了难以列举。笔者粗浅的从宏观上分析后认为,宪政文化的幼稚、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及一些重要的前提性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也是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宪政文化的幼稚

宪政文化的幼稚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与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字:宪政 政治文明 人权 民主政治 法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国家权力的两面性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政治社会价值实现的最有力保障,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消极的一面。权力的易扩张性会使没有约束的权力成为最有害的权力。国家权力若没有约束,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的实现甚至否定人权。

政治的运行与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实现政治文明,就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文明行使,也就是需要对其施加制约。“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宪政制度正是体现了政治文明这一核心要求。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宪政建设还很缓慢,阻力重重。而宪政又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要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就必须加深对于宪政建设的认识,加快宪政建设的探索。以宪政的实现来带动政治文明的实现。

五 宪政建设的困难与探索

如上文讨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问题与关键问题。因此,笔者打算在本文的余下部分简单讨论一下个人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难点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公开进行。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在实际方面,宪政制度却发展的极其缓慢。这也许与宪法、宪政在中国属于引进的有关。如果想在本土存活需要漫长的历史来为之创建相应的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与推动。

宪政建设的困难因素众多,甚至多到了难以列举。笔者粗浅的从宏观上分析后认为,宪政文化的幼稚、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及一些重要的前提性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也是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宪政文化的幼稚

宪政文化的幼稚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与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⑵ 参见王一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2年8月3日第3版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字:宪政 政治文明 人权 民主政治 法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国家权力的两面性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政治社会价值实现的最有力保障,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消极的一面。权力的易扩张性会使没有约束的权力成为最有害的权力。国家权力若没有约束,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的实现甚至否定人权。

政治的运行与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实现政治文明,就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文明行使,也就是需要对其施加制约。“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宪政制度正是体现了政治文明这一核心要求。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宪政建设还很缓慢,阻力重重。而宪政又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要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就必须加深对于宪政建设的认识,加快宪政建设的探索。以宪政的实现来带动政治文明的实现。

五 宪政建设的困难与探索

如上文讨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问题与关键问题。因此,笔者打算在本文的余下部分简单讨论一下个人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难点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公开进行。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在实际方面,宪政制度却发展的极其缓慢。这也许与宪法、宪政在中国属于引进的有关。如果想在本土存活需要漫长的历史来为之创建相应的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与推动。

宪政建设的困难因素众多,甚至多到了难以列举。笔者粗浅的从宏观上分析后认为,宪政文化的幼稚、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及一些重要的前提性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也是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宪政文化的幼稚

宪政文化的幼稚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与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孙中山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借鉴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007-02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与党的建设等六个方面高瞻远瞩的思想迄今依然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尤其是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孙中山的经济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孙中山十分重视经济建设,希望发展实业以使中国走上工业化、现代化的道路,同时天才地预见到贫富分化危机的产生,并提前采取防治措施。早在20世纪初,孙中山看到欧美国家虽然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但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危机。为避免重蹈欧美国家贫富分化的覆辙,孙中山将“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主要纲领,具体包括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土地国有等几个重要实施步骤。这对于我们今天解决房价上涨、群众买房难的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孙中山还提出“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等理论主张,在《实业计划》中提出要首先发展交通运输业,修建大型海港、铁路、公路、水路等遍布全国的交通运输网络,同时重工业、轻工业与农业并举;主张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技术与人才;提出“耕者有其田”、 农业现代化机械化和为农业立法等思想主张。孙中山在《实业计划》中还提出修筑“拉萨兰州线”、“拉萨成都线”、“拉萨提郎宗线”、“拉萨亚东线”、“拉萨来吉雅令”及其支线,“拉萨诺和线”、“拉萨于田线”等多条铁路,建设连接内地和西南、西北的“高原铁路系统”,这些思想,无疑对社会主义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有效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开发和建设中西部地区、逐步消除贫富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仍有着深刻的启迪作用。

二、孙中山的政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孙中山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民权”为核心的政治理论及“五权宪法”和“权能分立”的“民权观”,为民主共和政体奠定了基本框架。孙中山说:“人民要怎么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样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352

孙中山指出:“想造成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像这样的分开,就是把政府当作机器,把人民当作工程师,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就好比是工程师对于机器一样。”[1]352这样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而人民通过“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的“政权”来驾驭政府“五权”之“治权”,既发挥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又能有效地制衡政府的权力,从而实现“全民政治”。孙中山的这一思想体现了其独立思考中国政治模式而不盲目照搬欧美制度,为我国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提供了认识论的指导,又提供了具体方法的借鉴。

1922年孙中山又提出了“官治”与“民治”理论,进一步完善了民权理论,赋予了“在民”新的内涵:“欲知在民之实现否,不当于权利之分配观之,而当权利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则为民治。”[2]33-34而孙中山主持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集中反映了孙中山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的思想。可以说,我国的政治制度总体上比孙中山“民权”思想要完善,但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以及“权能分立”、 “在民”的思想对我国当前完善监察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有重要借鉴和启迪意义。

孙中山还主张在边疆地区贯彻“民主自治”的原则。他说:“一区之移民为数已足时,应授以自治特权。每一移民,应施以训练,俾能以民主政治的精神,经营其个人局部之事业。”[2]264这一思想,对当前促进民族团结,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三、孙中山的文化教育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1912年12月,孙中山《在杭州五十一团体欢迎会的演说》中把教育与资本、土地、实业并列为“民生主义”“四大纲”,并多次强调普及教育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其呕心沥血制定的《建国方略》中就指出:“中国复兴事业,非先从普及教育,使全国人民皆有科学知识不可。”[2]222在1923年发表的《中国宣言》中指出:“厉行教育普及,增进全国民族之文化。”[3]253孙中山强调普及教育不分男女、贫富贵贱,还特别重视儿童、女子和少数民族的教育。他在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曾决定在教育部设立蒙藏教育司,主管蒙藏回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

孙中山还提出开放教育思想,鼓励青年学子出国留学,主张引进外国优秀人才。他说:“至于人才问题之解决,则有二法焉:一为多开学堂,多派留学生到各国之科学专门校,二为广罗各国之实业人才为我经营创造也。” [3]134此外孙中山在20世纪初即高瞻远瞩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他说:“发展文明,非仅关于财富一方面(即物质文明),并负谋人民之幸福与安全。”[2]525 “物质文明与心性文明相待,而后能进步。”[2]180这些思想,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孙中山的社会思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孙中山思想中亦有许多促进社会和谐的因素,尤其是其“天下为公” [1]11思想。孙中山认为资本主义贫富分化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因而提出“平均地权”和“节制私人资本”。他强调“民生主义以养民为目的”,指出:“我们的民生主义,目的是打破资本制度”,“要实行民生主义,还必须注重分配问题,我们所注重的分配方法,目标不是赚钱,是要供给大家公众来使用。”[1]409孙中山还主张废除影响工商业发展和加重人民负担的“厘金”和一切不合理的赋税,制定并执行对外贸易的“保护税法”、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合理的税收政策,以实现“民生畅遂”和“养民”之目的。孙中山的“天下为公”思想为我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素材和方法论、认识论的指导。

五、孙中山的生态思想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远见卓识的孙中山,早在20世纪初就萌发了生态文明思想。他说:“我们研究到防止水灾和旱灾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1]409,“植林于全河(黄河)流域倾斜之地,以防河流之漂卸土壤事业”[2]265-266, 孙中山还主张把广州建成“南方大港”的同时,建成“花园城市”。他说:“广州附近景物,特为美丽动人,若以建一花园城市,加以悦目之林囿,真可谓理想之位置也。”“广州城之地势,恰似南京,而其伟观与美景又过之。”[2]308孙中山提出的这一城市建设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融为一体的生态观,对我们今天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社会依然具有指导作用。

六、孙中山的政党思想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在建党90周年纪念大会上明确指出:“回顾90年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而孙中山亦具有如此伟大的政党思想。这对我们当前坚定党的领导仍具信念上启发与支持意义。他说:政党是“政治之中心势力”。“要改造国家,非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做不成功的” [1]96,“政党者,所以巩固国家,即所以代表人民心理,能使国家巩固,社会安宁,始能达政党之用意。国民因之而希望于政党者亦大。”[3]469“政党在共和立宪国,实可谓直接发动其合成心力作用之主体”,“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之机关”[3]396-397。孙中山尤其强调政党代表国民利益,他说:“政党之作用,在提携国民之进步也”,“谋以国家进步,国民幸福而生之主张,是为党见”[4]64。政党良好的道德水平与其政策的正确,是国民赞同和支持的决定性因素。孙中山指出:“惟是政党欲保持其尊严之地位,达利国利民之目的,则所持之党纲,当应时势之需要,以合乎世界之公理。而政党自身之道德,尤当首先注重,以坚社会之信仰。”[4]1尽管孙中山组建的中国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有着性质上的不同,但孙中山的“党为国民”、“以党治国”的政党观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党的监察制度,加强人民和各派的协作与监督,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纯洁党的队伍亦有着深刻的警醒和指导之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中山全集:第9卷[M]. 北京:中华书局,1985.

[2] 孙中山全集:第6卷[M]. 北京:中华书局,1985.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政治建设 政治文明 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9-0085-03

党的十六大报告曾在标题中明确地提出了“政治建设”这一概念,并将“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三者确立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任务,同时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此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论的传承与实践,党的十报告再次论及了“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并在报告中与时俱进地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推进政治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新思想

(一)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党的十报告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列为政治建设和体制改革的七个任务之首,这样的叙述顺序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其在所有的任务中的核心地位来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首要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实质就在于保证人民能有效的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及常委会的组成成员来自于广大群众,其决策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支持人大及常委会充分利用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代表比例,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应有的职能。

总书记在十报告中提出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个要求,这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保证。在中央党校2012年秋季开学典礼上说:“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珍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只有清正的干部队伍,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新形式下,抵抗外部诱惑,时刻警醒自身;政府清廉从组织上确保了我国政治建设不断向着“人民满意”的方向迈进;而政治清明则是我国政治建设健康和谐发展的大环境。

(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商民主制度也称为审议民主,主张在多元社会现实背景下,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就决策和立法问题相互交流、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和衷共济。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商议与共识,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应该就相关的问题开展积极的讨论与对话,这种手段对于化解基层的社会冲突与矛盾效果尤为显著。鼓励和倡导公民参与政治,正是当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也是完善我国政治建设的关键之一。

(三)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民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伟大创造。要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搞好基层群众自治是重中之重,只有从这个点出发,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够保证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使我们的政治建设更加和谐、民主。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同志曾深刻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执政不仅在我国的政治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还与人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息息相关。这也是党的十报告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原因。

(五)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主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只有服务型政府才能够做到一切行动以公民利益为基础,以公共需求为尺度,以公平正义为行事手段,做人民满意的政府。其次,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位数量,降低行政成本,秉承高效原则,解决机构臃肿问题,这是目前甚至未来各政府机关所面对的重大课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管理分散、权责不清的弊端。十报告中提出的“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正是以上策略的概括阐述。

(六)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权力配置的不科学将直接导致其监督能力的失效,导致所有的决策与执行都将是“监督真空”情况下的产物。而对于监督权而言,只做好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内部各权力机关间的相互监督与权力机关与任何来源于外部的监督相结合,即做到实行“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才能够保证决策机制和程序的合理性。

(七)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首先要巩固思想政治基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党派的人口大国,根据这样的国情,我们选择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因此,确立统一的思想政治基础极为重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坚持怎样的领导,走怎样的道路,都需要一个统一的思想基础作为向导,这样才能够保证统一战线上的所有民族、党派在共同管理国家的过程中指导路线不发生偏移。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各阶层人士的团结合作。在民主的中国,力量的源泉来自于各派与无党派人士的精诚合作,无论是哪个党派、哪个群体,只要是能够并愿意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我们都应该团结。在合作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平等对待、尊重人才的方针,充分调动人民的力量,引导其为国家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并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其利益,让双方的合作关系进入良性循环。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大力支持派围绕改革、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建言献策,鼓励他们在不同的视角提出建议和批评,使共产党与各派能够在不断变换的新环境下仍然维持长期共存、荣辱与共的密切关系。加强与派的合作,还要更多地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将这样的培养选拔列入各机关的总体管理规划,只有让各党派和民主人士渗透到国家的各个管理决策和执行部门才能够做到真正的政治协商。在让各党派人士融入的同时还应当帮助和鼓励各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派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充分尊重各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力,解决派在参政议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政治文明新思想

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程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的状态。在建设政治文明的过程中,有三点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是我党在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摸索与总结中得出的结论,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

党的领导是一切根本,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人民当家做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只有坚持了这三点,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纯洁性。它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任何一种政治文明,以我党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了群众在国家管理中的地位,将“人”的需要提升到了一个高度,通过民主的方式尊重人,通过发展的方式导正其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增强我党执政的科学性,更好地治理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政治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者的统一

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和社会政治活动是人类社会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三者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文明。在社会活动中,政治文明的发展不可能单独存在,它一定是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结合发展的。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离不开政治文明的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有赖于稳定政治环境,试想一个国家如果忽视民主,忽略法制,决策都由当时的掌权者依照自身的利益而定,那么人民将面对怎样的情况呢?毫无疑问,人民的温饱问题、衣食用行都将无法得到保障,物质需求极大匮乏,而在连填饱肚子都困难的情况下,又遑论精神文明呢?

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人力或物力等“硬条件”,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提供知识、智力等“软条件”,失去了这两个条件,政治文明也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因此要开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脚踏实地,不急不躁,实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头推进,使这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三)吸收借鉴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并与具体国情相结合

只有与国情相适应的政治文明,才是有生命力的政治文明。中国的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因此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就要以此为立足点,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不断朝着目标迈进,另一方面要兼顾多民族与多人口的特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各民族人民发展,最终完成奔向社会主义的目标。

在纷繁复杂的今天,变化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因此在坚持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积极吸收一切有用的成果为我所用。首先,要重视传统中国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历经无数朝代更迭,留下了足以彪炳史册的宝贵财富,例如“民贵君轻”的思想,它虽然存在于封建王朝,但的的确确带有“民主性”的思想,这对于当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同样具有极大参考意义。其次,对于西方的优秀政治文明成果,我们也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吸收。西方的资本主义虽然与我们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也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成果,如果这些成果可以为我所用,那么应当大胆将其引入,因此成熟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如列宁所说,“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 参 考 文 献 ]

[1] 李永清.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思想的新发展[J].理论学刊,2003,(1).

[2] 沈栖.认清我国政治建设的目标[M].检察风云,2012,(23).

[3] 张强,黄志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M].学理论・上,2010,(4).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理论来源

人权概念是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之一。不仅是因为不同的经济利益、政治信仰和文化价值背景,而且在于人权本身是一个宽泛而复杂的理论问题,包含着对政治、经济、哲学、法律、宗教和伦理等诸多问题的理解。故不同的人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批判中,从全新的视角考察了人权,形成了独特的人权思想。其基本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然权利。人权是从人的本质和共同性中引申出来的,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有别于特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另一部分人权,即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即非政治的人,必然表现为自然人,人权表现为自然权。”这样区分表明,人权包含了政治权利和自然权利。

2、人权的经济性。人权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直接反映,但却是不同阶级的人都将自己的利益要求普遍化的产物,形式上表现为人类的普遍理想,内容上却反映人们的利益要求及相互关系。

3、人权的阶级性。人权的阶级性,一是控制国家政权的阶级充分享受着这个国家的人权并掌握这个人权的性质。二是一部分人掌握的人权总是与这个国家的法律、民主、自由、紧密联系着。三是一部分人利用人权为该阶级的利益和政治统治服务。

4、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其一致性表现在:一是义务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是真正的人权。二是对他人、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是人权本身的内在要求。三是权利与义务同样是有平等性的。

5、人权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发展变化的。人权的产生不与人的产生同步,当经济提升时才能把平等提上日程,有了自由和平等才算是人权,其内容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因此,如此的平等观念无论它是什么,就不能说它是永久的真理。人权的发展演变,主要是经过个人人权发展――集体人权――政治权利――经济和文化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利――为全世界人民服务。由于人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人权产生后其内容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中共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为基础,结合中国的背景和实际,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在人权理论领域做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突出贡献。

1、对人权的理解结合了中国实际

很少就人权进行专门论述,但其著作几乎没有离开过“人权”的内容。他多次强调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人民的民主自由,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并形成以解决民族独立权为前提来解决人权问题的观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冲破“左”的束缚,确认人权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与本质体现,开始注重人权建设,推动公法领域人权的法制建设,使法制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转型。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则认为人权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要吸收西方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权思想,多交流,多学习,以此打破国人在人权思考方式上的固有思想,以崭新的价值观拉开了重构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中国法制体系的序幕,推进全面进步遂成国家民主建设的主线。在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人权成为了我国社会和人民生活的主流,将人权写入我国宪法和行政纲领中,这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人权途径的完善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对中国革命的深刻领悟,以及对政治革命与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考量,提出了做好革命和生产这一解决我国人权问题的根本路径。邓小平在反思我国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了社会主义阵营中其他国家人权建设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由过去的阶级斗争中心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他还指出,国家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提高全国人民的先进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即建设优厚的精神文明,以此逐渐减少因教育水平的不同而导致的公民人权上的不平等。邓小平主要强调了全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是实现我国人权建设的动力和活力的源泉。等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稳定、发展、改革、法治”的八字人权理念方针。以总书记的党中央不仅将人权入宪,开创了人权法制保障的新时代,而且将其提高到国家规划的高度。

3、解决人权问题的侧重点具有时代特征

、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把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及推进我国人权建设事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国外政治势力采取的经济、政治、军事的多重压力之下,中华民族的独立、国家的尊严和领土的完整连续受到重重挑战,兴国和发展仍然是我国近代社会的主题之一。等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它实现了我国国家独立这一近代中国一直难以解决的人权问题,民族自由解放,人民当上了国家的主人。这一切为我国人权问题的逐渐改善奠定了一定基础。我国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改变当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的面貌,实现经济和社会现代化,使国家得到世界尊重,使人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是我党和人民迫在眉睫的历史任务。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人权理论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人权建设必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1] 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1512.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162.

[3] 发展五十年.人民日报,2000.2.18.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448.

【作者简介】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反腐倡廉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6 加强与外部控制的联系和有效衔接,促进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分别运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对税务机关“两权”运行进行监督,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控制机制又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外部控制的沟通、联系和衔接,更好地发挥两种控制机制的合力作用。税收内控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内控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外部控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把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风险排查、完善制度等要求落实到位,发挥内控的作用。积极学习、借鉴外部控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是以廉政理论为统领,着力提高**系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认识水平。加强**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构筑廉洁奉公的办事环境,对于保证**建设顺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和进一步作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出发,创立和发展了一系列廉政建设理论,赋予了廉政文化崭新的内涵,形成了社会主义廉政文化。这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深刻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文化形态上的反映,是我们党执政实践的进步和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由于国家对**建设较为重视,不断加强了**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和规模,**事业在短时期内实现历史性跨越式发展;但是一些领导干部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丧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一些腐败大案要案逐渐暴露,这一方面是腐败分子自身素质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我们**系统的廉政文化氛围不够,预防腐败制度还不是很健全。所以需要我们紧密结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构建行业特点较为明显的廉政文化。

因此,首先要重视廉政文化理论学习,通过学习的方式,广泛宣传党的廉政方针、廉政政策、廉政要求,以廉政文化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的头脑,培养其廉洁理念,丰富其精神内涵,提升其思想道德境界,增强****职工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信心和信念,扩大廉政文化建没的群众基础;其次要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总结和概括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总结**行业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积极创新廉政文化理论,以科学的廉政文化理论成果拓展**行业的先进文化,从而很好的指导发展的各项工作,以丰富的廉政文化建设实践进一步完善本行业廉政文化理论,使廉政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不断取得新成效,逐步从根本上铲除**系统内部滋生腐败的文化条件。

二是以廉政思想为核心,着力构筑预防体系。廉政文化思想是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廉政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具有引领和先导作用。故此,**行业首先要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本行业整体发展战略,与行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相结合,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着眼于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大思想、意识和心理构建力度,在教育、制度、监督各个环节中增加文化建设的含量,将廉政认识变为廉政意识,将廉政意识变为廉政制度,将廉政制度变为廉政机制,将廉政机制变为廉政行为,将廉政行为变为工作的动力,构筑以廉政思想为核心的行业廉政文化建设体系;其次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尤其是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让腐败者付出沉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形成震慑力,促进党员干部廉洁用权、不犯或少犯错误。

三是以文化活动为载体,着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在加快**发展的今天,为确保行业健康平稳的发展,就必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丰富内容融于本行业、本单位具体工作和特点之中,采取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以寓教于乐的方式表现出来,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中显现出教育效果,营造出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行业环境和氛围。一要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利益观、权力观,自觉做到以职工群众为重,时刻想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不为杂念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私利所动;二要大力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请先进人物作报告、参观革命纪念馆、收看收听和自主学习党的历史等方式,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夯实思想和作风;三要大力加强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经验和廉政理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以廉政理论武装头脑,紧密联系实际,不断指导实践;四要大力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做到“眼前红灯常亮,心中警戒线常悬”;五要大力开展腐败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分辨是非、美丑、善恶,促使党员干部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各种文化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文化建设人人有责”的意识,在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营造“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人人思廉、人人保廉、人人促廉”的良好氛围。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孙中山;行政法;民权;法治政府;治吏;监察

中图分类号:K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7-0120-03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建设的第一人。他围绕建立人民主导、政府高效运作的公共管理平台,提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法制建设主张,就依法行政、官民关系、现代文官制度建设以及行政监察等多方面行政法理论问题做了重要探讨,其行政法思想对中国近现代行政法制度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权与政府权力平衡

以“民权”理论为基础,确保民权与政府权力之间达至平衡,是孙中山行政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孙中山是一个坚定的民权主义者,“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 他长期革命实践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完善民权,实现“在民”。但同时,他对个人权利无限扩张的危害也保持足够的警惕,“民权拿去滥用,变成了暴民政治。” 尤其是民国政府建立之初,国家分裂、民众涣散的政治局面,使他要尽快建立一个能有效行使统治权,全面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万能政府”。孙中山也同样认识到,政府自身力量的不断扩张必然会对民权构成现实威胁,“最怕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它。”

为避免两种权力各执一端而产生的危害,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的构想,即由人民掌握政权(民权),政权包括选择权、复决权、创制权和罢官权四种具体形态;由政府行使治权,治权包括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试权以及监察权五种形式。“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通过实现两种权力的平衡,一方面,确保政府权力的全面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确保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另一方面,确保民权始终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使政府在人民的意愿下履行职责,最终促成“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或者说“机器是很有能的东西,工程师是很有权的人”权力格局的形成。

需要指出的是,民权主义的价值目标贯穿于孙中山权力平衡学说始终,民权与政府权力平衡关系的核心,是将政府权力置于民权之下,确保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受到监督,防止政府权力滥用,防止政府运行偏离人民意愿,在实践中则指向限权政府的建设。孙中山关于民权与政府权力相平衡的观点和主张,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二、建设法治政府

“共和政治,以法律为纲”, 孙中山一直将法治作为建国与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始终坚持法律至上。

孙中山对“法治”的理解,不是传统的狭隘“治民”观念,而是强调法治的公平性,“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 孙中山特别强调政府机关是守法的主体,各级“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更应依法办事”。 随着革命事业的不断深入,孙中山已逐步将“限制政府权力”作为法治的重心,主张国家事务应该依法而治,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的统一规范,官吏行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着力消除官吏“越法肆行”、“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的法外特权和“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人治弊端。

孙中山不仅深刻把握法治政府的精义,还切实采取了多方面的具体实践不断加强行政法制,尤其高度重视各种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立法。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不久,就向参议院提出,“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 他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一)政府组织法规

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极限》、《各部官制通则》等,对完善中央行政机关组织体系,“确立了民国政治体制”,“意义甚为重大”。

(二)加强官吏管理的法规

包括《令内务部总长慎重用人文》、《严禁管理违法令》、《官职试验章程草案》、《文官考试令》等。另外,对于中央各部的用人手续也明令法制局“亟应明定规则, 以期统一”, 改变一度混乱的任官手续。

(三)整饬政纪方面的法规

孙中山强调政府机关, 尤其是内务部、司法部等官署在履行公务时,应尊重公民权利。他亲自拟定行政法规规定“无论行政、司法官署, 及何种案件, 一概不准刑讯”。 另外,还先后颁布了《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命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令》等法规,规定禁止刑讯与体罚,重证据不偏重口供,“为民国政治放一曙光”。

三、重视治吏

孙中山对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意识、普遍低劣的官吏群体素质以及广泛存在的官吏群体腐败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吾国吏治之坏,由来已久,应实行整刷”。 孙中山十分重视对政府官员的选拔和管理,他既借鉴先进国家治国经验,也保留了中国传统官制的合理因素;既强调官吏队伍的道德建设,也重视相应的法制规范,力图从根本上避免官吏管理上的弊端,以实现其“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的人事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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