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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范文

农房保险论文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广西 政策性 农房保险 政府工具制度

一、政府工具制度与政策性保险

在新制度主义视角中,政府工具的实质就是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制度安排,这是政府工具的制度内涵与制度属性。政府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常用外部工具。它是指政府同意对个体、家庭或者公司因某一特定事件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政府保险有许多具体应用形式,而农房保险就是其中之一。农房保险,是指以农民生活住房及农业生产用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由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较为缓慢,以及各地受到的自然灾害的频率和受损程度不同,其住房或生产性用房作为保险标的所承载的风险较大,商业保险公司在以逐利为目的的运营思想指导之下,很难积极主动地开发相关保险产品,这就需要国家政府作为承担者,担负起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风险补偿者,减轻农民生活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性保险正是针对于此而产生并发挥效用的。

政策性保险是指为了执行国家政策而要求保险公司承办的业务,包括国家计划下达的指令性专项业务、国家批准的财政补贴业务、国家规定的低于基准费率开办的风险损失大和事故频率高的业务。大致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承担的风险往往是与行业性、区域性相关联的巨大风险,需要由国家扶持才能承受。

二、中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发展

1、理论研究

中国的农房保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但由于赔付率较高,农房保险存在的时间很短,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便终止了。对此,有学者提出以区或乡统保、开办农房综合险、加强现场勘查等措施来降低农房保险赔付率,并呼吁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有关方面从每年的财政中提取专门款项建立防范诸如地震、洪水等巨灾的保险基金,初步提出对受自然灾害的住房应如何开展保险工作。在2006年6月,国家出台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同时将农业保险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各省市的农村住房保险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针对农村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的研究。比较成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的需求、风险描述以及开展模式上。而单独针对农房保险问题的研究还较少见,研究也仅是集中于需求上,在风险划分和产品开发、运营模式上都没有统一而成熟的看法。因此,对农村住房保险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为农村保险开展提供理论素材的积累,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对保险业在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深化研究。

2、开展状况

2006年之后,福建、浙江、甘肃、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等地相继开展了农房保险。福建省率先启动了农村住房试点工作,其中农村住房保险在全国率先实行全省统保,费用由政府承担,全省660多万户农民获得了保障。之后,浙江省启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较之福建省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浙江省的方案相对福建省保障农户更多、标准较高、保险责任更广。之后,全国其他多个省份纷纷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居民房屋建造特点、自然灾害情况等,采取了不同的承保方式和保费缴纳机制。

2008年以来,中国人保在部分省区开展的政策性农房保险已承保近2500万户,承担风险责任达到3300亿元。在2008年冰冻灾害中,农房报案15387件,赔付和预付赔款1091万元。截至2009年11月底,湖北省农村两属两户农房承保120.4万户已全部覆盖13个州、91个县市区、2.6万余个行政村。福建省全省663万户农村住户全部参保,每户保险金额5000元,保费统一由政府买单,并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全省600多万农户的农房保费将全部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广西政府2008年出资20亿元为“两属两户”投保农房险,全自治区累计65万户困难群众和优扶对象被纳入此次财政支农保险项目,所需保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2009年继续为全区83万“两属两户”农村住房提供保险保障。

从实行的情况来看,在农民自身承担巨灾风险能力孱弱和政府救助有限的状况下,农村住房保险可以为灾后恢复重建筹集更多资金,增强农村群众抵御灾害能力,保障农户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缓解政府救灾压力,提高政府救助水平。

三、广西政策性农房保险开展现状

1、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截至2008年末,广西全区农村人口已达3040万,占总人口的73.76%。2009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3980元,增速7.9%,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451元,增速为9.2%,农民收入只有城镇人口的25.76%,仅有1/4。2009年广西各农民收入增加明显,增速较快(见表1)。增长的因素主要有:本地劳动收入增加拉动农民工资性收入继续增长;粮食、蔬菜和水果等出售收入增加拉动农业收入稳步增长;农村非农产业快速发展带动二三产业人均纯收入大幅增长;转移性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在经济持续增长较快的势头下,农民生活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居住条件明显得以改善,高档家电、家俱、家庭设备在逐年增加。但不容忽视的是影响农民增收的不利因素较多,比如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另外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受之影响较大。

2、保险业发展状况

近年来,广西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步入了发展快车道,然而,2009年的金融危机将广西保险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暴露无遗。

(1)保险业发展动力不足,自我改革创新力度不够,步履迟缓。2009年广西保险行业规模保费全国占比仅为1.33%,而同期GDP比重为2.3%;保险密度,广西290元,仅为全国的33.72%;保险深度,广西为1.93%,全国达到3.32%。当然,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是保险业发展迟缓的主要制约因素,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保险业自身改革创新不足是其内在的硬伤(历史数据可参见表2―4)。

(2)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险种开发缓慢,对农村保险发展不积极,缺乏战略规划。保险机构没有从广西区情出发,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导致保险产品种类少,同质化严重。并且存在服务方式和品种都过于单一,机构管理松散,管控力度不够的问题。

(3)增长方式单一。主要是体现在业务增长点单一,财险公司主要集中在车险,例如,太平洋财险公司中的车险近占70%;寿险公司增长乏力,缺乏长远发展动力。另外,业务推动方式单一,经营水平、服务能力没有实质提升。

3、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开展状况

(1)基本情况。2008年冰冻自然灾害后,广西政府3月中旬出资20亿元为“两属两户”投保农房险,全自治区累计65万户困难群众和优扶对象被纳入此次财政支农保险项目,每户农房保险金额为3000元,全自治区总保险金额近20亿元,所需保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50%、20%和30%比例进行分摊,这有力地缓解了农民灾害承受压力,增加了保障。

2009年7月底,广西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保监局和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参与广西农村“两属两户”住房统一保险项目,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达成协议,继续为全区83万“两属两户”农村住房提供保险保障。这对于自治区受灾的“两属两户”恢复重建和生活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支持。这种政府搭台、政策保驾护航、企业参与经营的服务“三农”模式,改变了以往大灾后政府为灾民提供救济补偿的方式,有力推进自治区农民保障体系的构建。

(2)制约因素。对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开展形成制约的因素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经营主体具有政府背景,对农村保险市场潜力认识不足,经营思路没有完全理顺,竞争激励程度不够,动力不足。保险经营主体针对农村保险展业不积极,偏爱于展业集中、单笔保费收入较高、效益好的城市业务。二是保险产品开发不合理,缺乏针对农村市场的产品,未实行差异化营销策略。所设计的差别保险费率、保障金额并不适合农村之需要。三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大,居民收水平偏低,增速缓慢,农民保险意识不强。四是政府长期的政策偏向,导致农村被轻视,农村保险市场严重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多头管理,干预保险经营主体的展业,影响了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4、基于经济发展需求的分析

(1)自然灾害频繁,农民损失严重。根据以往灾害统计数据显示,广西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尤其是巨灾较多,其中以洪水灾害最为频繁,常常给农村居民带来严重损失,尤其是住房损失占比较高(见表5)。而农村居民收入增速缓慢,且各地很不均衡,农民承受灾害的能力孱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农村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由于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比较短,至今,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地处西南的广西,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城镇化速度缓慢,农民收入有限,至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是基本保障体系覆盖面较小。目前,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中,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主要存在于城区,农村基本是空白。在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也很小,财政补贴不够。据统计,2009年年末全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71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176.9万人;全区共有4.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03万人。然而,全区在2008年农村人口就高达3040万,占总人口的73.76%。

二是农村城镇化、农村人口大量流动、就业形式多样化等给社保带了诸多挑战。如今,进城农民和失地农民等社保问题突出,青壮年进城造成的留守老弱病残等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形式严峻。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在传统的以“单位”为本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大量的新进城的人口,尤其是农民工游离在基本保障体系之外。

(3)经济发展需要。从全国以及国际的GDP、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历史数据分析,不论从保险深度和还是保险密度的角度来看,经济增长都将直接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直接拉动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大幅提升。保险业的快速成长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直接增强了国民生活保障和经济发展安全,完善国家保障体系。因此,大力发展保险业,尤其是针对灾害频繁损失严重、人口占比较大、人均收入偏低、承担灾害能力孱弱的农村地区意义更为重大。

四、政策建议

1、开展模式

国内现有两种比较典型的农房保险推广模式:一是以福建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协议统保模式;二是以浙江为代表的政府补助推动、农户自愿参保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前者可大力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户分散、承保效率低的问题,灾后反应速度快,救灾及时,可持续性强;后者发展模式费率的确定更加科学,可大幅提高农民参保意识,但是承保范围较小。从广西区情出发,结合不同地级市、县财政和居民收入情况,可分区选取不同的模式。根据现阶段广西经济发展的形势,可采取全区统保模式。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时,可采取浙江模式。

2、风险区域划分

对上述两种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浙江模式在费率的确定上更科学,体现了保费负担与风险一致性的原则,同时,要求被保农民个人缴纳少量保费也更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但是其展业成本和赔付率高,在共担损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环境中比一般保险的管理更加困难。因此,短期内其模式运作不比福建模式更好,但从长期角度和社会发展需要来看,浙江模式更符合发展要求。因此,从长期规划的角度出发,应将广西各区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灾害频率、损失程度、人均收入等因素划分风险区域,为各区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奠定基础。

3、保险费率厘定与保费分担

从短期来看,广西农房保险推广模式采取统保模式更为实际;从长远来看,“政府补助+农民自愿+市场运作”的模式更加科学和具有可持续性。因此,从这两种运作模式分析,在费率厘定和保费分担二者有所不同。开展农房保险之前,首先要科学合理地设计险种和条款,包括保险对象和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用、赔付标准和期限、开展区域等。其次,根据不同模式制定不同的费率。根据风险一致性原则,农房保险费率应根据投保房屋的不同建筑结构分别厘定。建筑结构风险越大,保险费率就越高,反之,保险费率就低。统保模式可覆盖的范围较广,因此根据覆盖范围确定费率,一般来说范围越大,费率应该越低;农民参保模式下,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设计费率,房屋质量越好费率越低,反之则较高;集体用房或是农民生产性用房损坏风险大,因此费率制定要高一些。

4、政策支持

(1)保险企业应该逐步转变现行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混合运作的方式,将政策性保险经营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减少政策性保险运营对商业性保险运营的阻碍。同时应该出台优扶政策,在政策性保险运营时机成熟之时,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彻底实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分离的政策。

(2)国家对于农房保险这种政策性强、赢利水平低、风险较大、展业成本高的险种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全面规划政策性、商业性、强制性保险的体现结构,协调相互关系,扩大承保范围,惠及更多人群。

(3)我国保险业发展壮大的时间不长,保险公司实力不强,偿付能力不足,因此,国家需要给予保险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使其能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偿付能力不足和资金短缺的问题。

(4)政府应引导居民在风险较小、地势安全地区,按照一定的质量设计要求建造房屋。可仿照新疆地震多发区的模式,由政府指导农民建房,并给予相应补贴的方法,提高房屋质量,降低损失。

(5)制定全局性的巨灾保险发展战略,明确定位其政策性地位,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逐步将国家救灾制度由政府为主导向市场为主导的逐步演进,获得巨大社会效益之时,更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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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仝春建:浙江启动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N].中国保险报,2006-11-20.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甘肃省

新型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对城镇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化建设要实现质的转变,其重点就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人”的城镇化。《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以上,要努力实现35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庞大、经济能力较低,致使转移经济成本高,科学测算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摊转移成本成为关键所在。

一、概念界定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同步进行,伴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和城市居民的增加,在中国由于跳跃式的发展路线,导致不同步,也导致了农村人口在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和社会身份上出现分离,使市民化分隔成农村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而农业转移人口向市民的转化迟迟未能完成,所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由此而生。

(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市民化是对国家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具象化的概念,即具体到人口的层面,从微观的角度关注农业转移人口身份转变与职业转变,从民生的角度关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问题。我们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定义为:“农业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和集中,并最终转变为市民的过程。”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迁移、定居,并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生活方式等方面向市民转化并最终融入城市必须投入的最低资金量。从广义来说就是城镇每增加一个单位人口所产生的成本,但在狭义上区别为公共成本、个人成本和企业成本,由不同的主体进行分担。

二、相关研究

目前,我国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测算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未形成普遍认可的成本构成体系和测算方法,对农业转移人口概念的界定模糊,使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的统计口径不一,这都使得测算结果差异性大,缺乏公认度。已有学者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测算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去研究。

首先,从“人口城市化”角度出发进行城市化成本测算。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支出,每进入城市1个人,需要总成本为2.5万元/人。建设部调研组认为每新增一个城市人口需要增加的成本为小城市2万元,中等城市3万元,大城市6万元,特大城市10万元;其次,以“农民工市民化”为视角测算市民化成本。陆成林以上下限成本法测算出辽宁省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在2.49万~7.47万元之间。姚毅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用OLS模型估计法,测算出每增加1个城镇户籍人口,所需的财政支出增量为5.34万元;最后,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测算城镇化成本。中国社科院测算出我国东、中、西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10.6f元,全国平均13.1万元/人。张广裕在考虑了人口因素的基础上,测算出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均成本为9.24万元。王志章用农业转移人口的城乡补贴差额对市民化成本进行测算,计算出将我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需支付公共成本3.18万元。

三、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

(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构成与测算方法

本文参考已有学者的观点,从社会保障成本、随迁子女教育成本、住房保障成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城市生活成本、住房成本六方面入手,以2014年的试点数据为计算依据,计算各指标的人均成本,再运用分类加总求和法将各个指标成本加总,测算出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成本。

(二)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

1. 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后,对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原有的设施规模承载力有限,需要新增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由此产生。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设施建设成本C1=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新增投资/城镇人口(1)

2014年甘肃省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新增投资为681.8亿元,城镇人口为1080万人,根据公式(1)计算可知基础设施建设成本C1=6312.96元。

2. 随迁子女教育成本

这里只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教育成本进行测算,因为高中及以上教育阶段并不因户籍性质变化而新增财政支出。一般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公用经费以及新建校舍的成本。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数277.33万人,按全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占义务教育学生比例(9.3%)计算,甘肃省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人数25.79万人。以城乡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差额来衡量义务教育经费成本。甘肃省随迁子女教育经费情况如表1所示。

假设新增的中小学生均用新建校舍解决,根据《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对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的标准要求,中小学生校舍建筑面积人均6.16平方米,2014年甘肃省竣工房屋的平均造价为1342.72元/平方米,从中测算出随迁子女增加的校舍成本为8271.16元。

随迁子女教育总成本=随迁子女数量*(城乡中小学生教育经费差额+校舍成本)(2)

随迁子女教育成本C2=随迁子女教育总成本/农业转移人口数量(3)

根据公式(2)、(3)计算得随迁子女教育人均成本C2=927.07元

3. 社会保障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的过程中,不仅要获得身份上的认同,也需要@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那么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的成本会大幅增加,将这一成本定义为社会保障成本。主要包括养老保险成本、医疗保险成本、失业保险成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成本

为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014年政府正式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不再区分城居保与新农保。

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的差额衡量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成本。2014年,省财政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为340711万元,人均1140.07元;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为269138万元,人均217.03元,城乡差距为923.04元,所以增加的转移人口养老保险成本为923.04元。

(2)医疗保障成本

目前,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主要是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甘肃省对新农合和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320元,参加新农合人数1925.92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8.26%。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转移人口由参加“新农合”变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增加的医疗保险成本就是财政补贴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差额。因为对城乡居民的医疗补助实行统一的标准,所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政府财政在医疗保障支出方面并不会增加成本,即转移人口医疗保障成本为0元。

(3)其他社会保障成本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对这些保障的需求增加,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2014年,省财政对失业保险的补助为4235万元,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62.35万人,人均26.09元;对工伤保险的补贴为5290万元,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75.14万人,人均30.2元;对生育保险的补助为5839万元,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43.7万人,人均40.63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357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2460元,城乡差距1116元。

将养老保险成本、医疗保障成本、其他社会保障成本加总求和

就是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成本。即C3=2135.96元。

4. 住房保障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生活,除了吃穿之外,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就是住,但又难以负担高昂的住房成本,所以政府发挥了作用。《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指出,在保障性住房上,甘肃省将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将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同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通常对住房保障成本的计算用如下公式表示为

住房保障成本C4=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人均住房面积*单位面积造价(4)

“十二五”末,甘肃省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为25.5%以上,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按三口之家计算,人均住宅面积为17平米左右,2014年甘肃省竣工房屋的平均造价为1342.72元/平方米,据公式(4)测算得C4=5820.69元/人。

5. 城市生活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在转型为城镇居民后,在城市生活用于水电气、交通、通讯、娱乐等方面的日常消费支出,同时扣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前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其新增的城市生活成本。在这里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差额来衡量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生活成本,由于居住成本单独核算,所以扣除城镇居民的居住支出。

6. 住房成本

尽管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被纳入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但77.5%农业转移人口要自行购买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或租房,我们把其住房成本定义为城市人均住房成本,也就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达到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最低成本,这种成本更接近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平均建成成本,而非商品房的平均销售成本。

截至2015年年底,甘肃省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1平方米,单位住房面积造价为2138.67元/平方米,则人均住房成本C6=51381.55元。

四、测算结果分析

由表2可知,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均总成本约73465.04元/人,财政负担成本为14511.89元,占总成本20%,个人负担成本为58953.15元,占总成本的80%。

公共成本占总成本近20%,支出主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保障两方面,共占到公共成本的79%,根据《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35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按人均1.52万元计算,若要实现这350万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需公共成本约532亿元,占甘肃省2014年公共财政收入的近3/4,这对甘肃省的财政是一项巨大的考验。

个人成本占总成本达80%,如果按照2014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来衡量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的收入,这一收入只够支付个人成本的一半。其中住房成本达5.13万左右,已占到个人负担成本的87%,主要原因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只有25.5%,其余的75.5%农业转移人口需要自己通过购房或租房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个人负担的住房成本必然很多,如果再加上农业转移人口及家属的日常生活成本,还有教育成本等支出,农业转移人口自身面临的压力很大。

五、结论

从城市基础设施、随迁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性保障、城市生活、住房成本六个方面对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进行测算,甘肃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均总成本约7.41万元/人,其中财政负担成本占总成本20%,个人负担成本占80%。

甘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较高,无论是对政府财政,还是对转移人口自身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可以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同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把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区域的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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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小产权房 风险链

一、“小产权房”风险链的构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

目前“小产权房”主要在建设、销售、权属登记三个环节上存在着风险,建设环节是风险“链首”,销售环节是风险“链身”,权属登记是风险“链尾”,三个环节环环相扣,构成了“小产权房”的风险链。如下图所示:

二、“链首”――建设风险

“小产权房”的建设阶段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风险。《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在规划的农用地上盖房,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搞建设,建成房子之后出售,这种情况下是违法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占有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是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一定的面积必须经过不同层次政府的批准,批准的面积大小和政府的权限是直接相关的。所以,如果未经政府批准,“小产权房” 在规划的农用地上盖房,此类建设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

除此情形外,如果“小产权房”在规划的非农用地上,由相应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建设的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从房屋建设本身而言,该类“小产权房”不违法。但即使建设合法,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的其他环节没有风险。

三、“链身”――销售风险

“小产权房”的销售存在着购买者主体不适格,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主体包括两类群体,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群体购买是法律允许的。

风险主要存在第二类群体,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1999年5月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新的“炒地热”,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与城市房地产最大的不同之处,这种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流转范围仅限于农村人口之间,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四、“链尾”――权属登记风险

城市居民购买了“小产权房”,产权不能明确。“小产权房”因其土地性质,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于无法登记权属,城市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将面临至少四方面困境:

1.“小产权房”无法上市交易,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

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根据《担保法》要求,只有能够自由流通的物才能成为抵押物,限制流通的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抵押物,而禁止流通的物则根本不能成抵押物。由于“小产权房”受限制,抵押权人将无法顺利将抵押物变现。

3.“小产权房”无法办理继承。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原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无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房屋价值无法延续。

4.“小产权房”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一旦国家决定对该集体土地予以征用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拆迁,对于购买该类房屋的城市居民来讲可能因其并非合格的购房者而被排斥在补偿范围之外。

五、结论

综上所述,从运作程序来看,“小产权房”包括了三个紧密相关的环节,即建设环节、销售环节、产权登记环节。与此对应,“小产权房”“链首”的风险主要在于建设环节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风险;“链身”的风险主要在于购买者主体不适格,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链尾”的风险主要在于权属无法登记,产权不能明确的风险。这三个环节的风险构成了“小产权房”的“风险链”。

参考文献:

[1]丁烈云:房地产开发.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年

[2]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 2004年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转型成本模型;成本测算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1

0引言

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核心问题,解决好农民工如何更好地融入城市的问题,对于丰富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理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城市发展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关系问题,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及其隐藏在其后的深层次原因问题及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问题来丰富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意义。

1成果特色

本项目立足于攀枝花市,通过对攀枝花市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了解到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为城镇居民的有意愿不强烈,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城市的生活成本太高,其次是大多数人都有恋土情节。通过对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意愿的调查,可以了解到攀枝花市农民工的生活状况,也希望政府能够帮助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以实现社会公平。

2相关概念的界定

2.1农民工含义

农民工是指户口在农村,到城市务工的人员。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指的是后一部分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本文所指攀枝花市农民工以攀枝花市主城区农民工为主题,同时也包含在各区县城市从业的农村籍务工人员。

2.2农民工市民化含义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外出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成为当地市民的过程。

2.3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含义

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指的是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市民所需的各项经济投入,也即要让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当地市民同样的权利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公共投入与个人投入。

3构建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模型

经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攀枝花市的农村人民不太愿意转型为城市人,其原因在于农民工市民化转型需要个人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除了个人,社会也要为之承担成本,因此,接下来本文将从个人成本和公共成本两方面,对农民工市民化转型进行成本测算。

3.1城市生活成本(A1)

城市生活成本是指农民工转型为城市市民后,要在城市维持基本生活的开支,包括在城市生活的人均通讯、交通、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的开支,还要减掉其在城市生活的年人均消费支出。基于数据的可计算性和可得性,本文以农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替代农民工年人均消费支出。即可得A1=A城-A农

根据上表数据,攀枝花市农民工市民化转型的城市生活成本A1为7975.5元。

3.2住房成本(A2)

住房成本是指农民工转型后,在城市为居住所花费的成本。

关于农民工转型的住房成本,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城市的人均租房成本,也有的学者认为农民工转型的住房成本应该是城市人均住房成本,但是,这种住房成本不同于城市商品房的卖价,而是应该接近于经济适用房的平均建筑成本。

因此,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的住房成本一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城市单位住房面积造价。公式表示为:A2=X*Y

由上表可得,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的住房成本A2为33484元。

A2表示农民工转型后的住房成本,X表示人均住房面积,Y表示单位住房面积造价。

3.3机会成本(A3)

机会成本是指为得到某种东西而放弃的另一种东西的最大价值。就是在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了一项方案,未被选择的方案的最大价值就是机会成本。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是指农民工进入城市生活所放弃的在农村的收益。

3.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A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指的是为满足城市物质生产、供应和居民正常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农民工转型之后,随着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交通、供水、排水、通讯、能源、环保、邮电等设施的最低资本投入。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物质形态的主要组成部分。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性基础设施即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和文化等社会服务设施。另一类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供水、排水、能源、通信、环境等。同时农民工的转型和人口的城市化两者之间也存在差异,特别是农民工长时间生活于城市,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城市的一些基础设施,且城市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商品不具排他性,所以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市民,并不是重新建造全部基础设施,而是相应地扩展部分基础设施便可。

由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虽然很多农民工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是相对应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仍然十分匮乏。由于数据收集的困难性,本文将以攀枝花市年固定资产投资减住房投资后的余额作为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的基础设施成本。

用公式表示为:A4=M/N。

A4表示农民工转型为市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M表示攀枝花市城镇固定资产投资;N表示攀枝花市城镇户籍人口。

3.5社会保障成本(A5)

社会保障成本是指农民工向城市过渡后必须投入的确保他们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资金。由于农民工没有本地户口,尽管他们也为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出一份力,但因为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样不能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救济。此外,现行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农民工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社会保障门槛又高,使得他们处于没有保障的社会状态之中。因此,一旦农民工转型,其养老、医疗、子女教育、失业和就业等社会保障是必须跟进的。

根据攀枝花市近五年的统计年鉴数据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以上,全市人口平均寿命达到75.29岁。现以年龄29岁的农民工为例,他们于2014年开始购买养老保险,每年按攀枝花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于2040年55岁退休,以当前攀枝花市人均寿命75岁计算,他们能领取20年的养老金。假如记账利率与一年期存款利率相同,设r=2.25%,这样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会根据预先设定的记账利率获得增值。攀枝花市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85元,则成本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一(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一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为计算简便,设定缴费基数为100%,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根据国家规定,55岁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2)医疗保险成本。

从2015年9月1日起,攀枝花市按照新医疗改革的要求,本着巩固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按照文件要求,攀枝花市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各个单位、个人的分担机制进行完善,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合理分担,经济较好地区分担较贫困地区多,居民个人缴费为360元。与此同时,缩小了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的差距,使得农村居民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到相同的保障。根据攀枝花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如试行定病种、定医疗机构、定报销比例等。而由于数据的难以收集,此处就不计算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的医疗保险成本。

(3)失业保险成本。

此处由于数据的难得性,加之失业保险成本较小,对总成本的影响较小,此处就不再计算攀枝花市的失业保险成本。

综合上面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分析,得出农民工市民化转型的社会保障成本A5=38201元。

3.6随迁子女教育成本(A6)

随迁子女教育成本指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承担的支出,包括教师工资、学杂费、教科书费用、公用费用、教学设施、校舍改造等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可以统称为“生均教育事业费”。

假如农民工转型后,他们所携带的子女中11岁以下的上小学,12―14岁的上中学,这样就可以计算出农民工子女接受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的年数,用年数分别乘以各阶段的生均教育事业费就可以得到随迁子女的教育成本。

本文以攀枝花市2014年生均教育事业费为标准计算,攀枝花市2014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740元/人,小学生均公用经费520/人。那么29岁的农民工转型为市民,他的子女教育应该从小学一年级算起。

随迁子女教育成本(A6)=520×6+740×3=5340(元)。

总上六个方面的成本,攀枝花市农民工市民化转型成本:

4攀枝花市农民工市民化转型成本分担机制

4.1攀枝花市农民工市民化转型成本分担原则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的成本大约是178874.65元,也即是每个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市民,个人与社会共同承担178874.65元的成本。目前攀枝花市有50万农民工,其中有40万在市区工作,他们中有23%的人愿意转为城市户口,也要换成11.5万人,若每人按178874.65元计算,他们将负担205.7058475亿元,对他们而言是不可能分担得起的。因此,农民工市民化转型的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是政府,除此之外,农民工和其所在单位也应该承担部分成本。

4.2攀枝花市农民工市民化转型成本分担主体

攀枝花市需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农民工市民化转型的分担机制,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有效机制。在引导市民分担成本的过程中,政府应最大限度的加大保障支出,分担市民的成本。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的成本大约是178874.65元,也即是每个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市民,个人与社会共同承担178874.65元的成本。其中个人负担的成本为60420.75元,政府负担的成本为118453.9元,由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攀枝花市农民工转型为市民政府所要负担的成本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攀枝花市的基础设施成本过高,而基础设施成本过高的原因在于,攀枝花市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高,而攀枝花市的城镇居民人数较少,因此分摊到每位市民的成本较大。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小产权房”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 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

目前“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权属登记三个环节,构成了“小产权房”风险链的链首、链身、链尾。

二、“链首”———建设风险。

“小产权房”的建设阶段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风险。《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在规划的农用地上盖房,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占用基本农田,二是占用耕地。如果未经政府批准,“小产权房”在规划的农用地上盖房,此类建设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除此情形外,如果“小产权房”在规划的非农用地上,由相应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建设的有质量保证的房屋,从房屋建设本身而言,该类“小产权房”不违法但即使建设合法,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的其他环节没有风险。

三、“链身”———销售风险。

购买“小产权房”的主体包括两类群体,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群体购买是法律允许的。风险主要存在于第二类群体,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1999 年 5 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行政管理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更明确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与城市房地产最大的不同之处,这种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流转范围仅限于农村人口之间,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四、“链尾”———权属登记风险。

城市居民购买了“小产权房”,产权不能明确。“小产权房”因其土地性质,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于无法登记权属,城市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将面临至少四方面困境: 一是“小产权房”无法上市交易,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二是“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要求,由于“小产权房”受限制,抵押权人将无法顺利将抵押物变现。三是“小产权房”无法办理继承。

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原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无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房屋价值无法延续。四是“小产权房”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一旦国家决定对该集体土地予以征用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拆迁,对于购买该类房屋的城市居民来讲可能因其并非合格的购房者而被排斥在补偿范围之外。

五、“小产权房”风险链小结。

综上所述,从运作程序来看,“小产权房”包括了三个紧密相关的环节,即建设环节、销售环节、产权登记环节。与此对应,“小产权房”的“链首”的风险主要在于建设环节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风险; “链身”的风险主要在于购买者主体不适合,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链尾”的风险主要在于权属无法登记,产权不能明确的风险。这三个环节的风险构成了“小产权房”的“风险链”。

【参考文献】。

1. 丁烈云。 房地产开发[M]。 北京: 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产权 抵押贷款 两权一房

一直以来,农村产权抵押被认为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农户最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2006年福建三明、宁夏同心等地就开始了此类尝试。此后,湖北荆门、山东枣庄、湖南邵阳、浙江温州等许多地方也相继开展。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的文件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并选择了一些地区作为试点,浙江宁波就是其中之一。改革中,各地试点取得实际效果,但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一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抵押。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产权抵押可能产生的风险,各方观点不一。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宁波市江北区“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提出政策建议。

一、“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开展现状

“两权一房” 抵(质)押贷款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最高可达其所提供质押股权面额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服务对象,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评估价值的60%,其价值则由该区街道(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认定。贷款期限灵活,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住房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因此在抵押贷款之前,必须先取得江北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核准表。贷款额度根据该住房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可达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较长,短期贷款最长可达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宁波市江北区与2009年先后了《关于开展江北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试行意见》和《关于印发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起草与之配套的政策文件。至此,江北去的“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正式开展。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建立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等,为贷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以来,较好的解决了有地生钱、有股生钱、有房生钱的问题,为辖区农民筹集资金。促进创业增收开辟了一条新路,有效的解决了融资难的瓶颈。2010年上半年,江北区累计贷款余额达8368.49万元。

二、“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开展尽管取得了骄人的成果,问题也依然存在。

1.农户抵押物的法律依据缺失

从目前金融产品创新的情况看,“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已经突破法律。但由于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生活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显然,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民房屋进行抵押持否定态度,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法律障碍。

2.贷款及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

贷款实施的过程中,具体贷款细则和发放标准有待完善。对作为整个贷款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违约贷款处理阶段,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违约贷款的具体处理机制措施也无章可循。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保障担保机制,贷款风险较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进入,而农村信用社则完全暴露在风险之下。农村信用建设也相对滞后,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考虑不足。

3.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在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禁令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法官面对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又当如何判断? 尽管全国各地的改革试点中普遍强调在办理抵押前的确权和发证,但权利的登记不过是农村产权的合法性公示,为流转提供操作便利,并不能因“有证”推出抵押合法的结论。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当事人一方若提出抵押违法、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要做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判决无疑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三、进一步推广发展“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快立法,明确农地经营权抵押范畴

为使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质)押贷款更具现实意义,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把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权利。具体措施如下: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村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四种权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认真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把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户;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

2.加快农业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农村信用社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弥补农村信用社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农村信用社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实现贷款风险分散转移。创造条件使金融机构愿意进入农村抵押贷款市场。

3.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采取“财政补贴引导推动化商业运作”的方式,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型信用担保公司,为农户的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措施是在财政政策优惠的引导下,针对农户贷款创业的不同类型、具体情况以及专业知识,建立不同类型的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以及其他综合性的服务。通过这种方式,为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疏通渠道,减少来自抵押物的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济济分析》(中译本).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2]哈特等著.《契约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邓纲.我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前景――基于成都市相关新政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0.11

[5]肖诗顺,高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研究――基于农村土地产权的视角.农业经济问题,2010.4

[6]王勤伟.农村房屋抵押法律问题探析,2009

[7]王洪.作为不完全契约的产权:一个注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刊,2000.2

[8]姜长云.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1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黄光炎

【内容提要】本文侧重从民政角度对城乡统筹下的城市救灾政策进行分析,主要回顾了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从灾后重建、细化补助政策、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与突破

民政救灾工作的传统做法可以通俗地归纳为“三救三不救”,即救农村不救城市、救生活不救生产、救个人不救集体。1997年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该条所明确的灾情统计的范围即为农村,也就是说当时民政部门统计灾情只统计农村,因此,根据灾情下拨的救灾款也只针对农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以及一些重特大自然灾害对城市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城市救灾问题日益突显,民政救灾政策也相应做了很多调整,在城市救灾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

1、在救灾实践上的突破。2008年春节期间,我国南方发生严重低温冷冻和冰雪灾害,我国首次将公路、铁路滞留旅客纳入灾民生活临时救助范围,由各级民政部门向滞留旅客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御寒毛毯、衣被等生活物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又首次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无论城乡)按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并制定了过渡期救助项目,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过渡性安置的对象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对于这部分城乡居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要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在职能设置上的突破。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政部,在内设机构设置上,民政部设立农村社会救济司,主管全国农村的救灾工作。此后,根据业务工作的发展,民政部农村社会救济司相继更名为救灾救济司、救灾司。根据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民政部在减灾救灾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有: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灾情,管

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从职能设置上看,民政部门不再局限于农村救灾工作,而是扩大到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

3、在立法方面的突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政部起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灾害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文中所称的受灾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具体而言,受灾人员不分城乡,不论国籍和户籍,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政府都应给予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这就为民政部门制定各项城乡救灾补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政策不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核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但目前民政部救灾司的职责设置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该条文只提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未提及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因此,《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虽赋予民政部门给予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的职能,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民政部门还主要是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进行补助,而对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问题,还存在法律衔接上的空缺。

2、救灾补助政策还需进一步细化。近10年来,中央级救灾补助标准不断细化,具体补助项目情况见下表:

救助项目

中央补助标准

城乡区别

补助项目与标准调整年份

农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

只补助农村

2002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

过渡性生活救助

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城乡一致

2010年确立

紧急转移安置

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 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11年

旱灾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城乡一致

2011年确立

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07年、2011年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乡一致

2009年确立

从表中可看出,目前中央救灾补助标准较10年前已细化了很多。但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别巨大,统一按此标准还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另外,不同种类灾害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同,灾害救助的内容和重点存在差异,救灾补助政策还需根据不同灾种的特点,在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上进行细化和区分。如低温冷冻、风雹灾害不易造成人员死亡和倒房,较难启动中央的应急响应,中央也未明确这两种灾害的补助标准,基层政府对这两种灾害的补助难以规范。

3、住房保险主要倾向农村。目前,住房方面的政策性保险能覆盖城乡的还很少,多数地方实施的都是农村住房保险。如福建省民政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房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省农村住房保了险,农户一旦受灾,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得到相应救助。但城市中一些棚户区,低洼地带的房子及一些城市特困户的房子未能纳入保险范围,在受灾时得不到救助。

4、火灾救助政策需完善。目前,城乡的一些火灾事故使群众遭受严重损失,但火烧民房所造成的灾害绝大多数不因自然现象引起,不属“自然灾害”的范畴,因此,火灾灾民无法纳入民政救助的灾后重建,无法得到民政部门的灾害救助资金,只能通过临时救济渠道得到有限的救济。由于火灾发生的不可预测和无征兆性,与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资产的灾民相比,绝大多数火灾灾民的损失大大超过自然灾害的受害灾民,有的甚至是倾家荡产,但得到的补助却远不如自然灾害受灾灾民

完善现行救灾政策的建议

1、城乡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统一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目前,有的地方的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议城乡的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都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对重建对象的认定上,由民政部门负责,执法主体不合格,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住建部门有专门技术人员,有资格对住房是否需拆除重建,还是维修后可继续使用作出鉴定,而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资格条件。二是住房重建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证件办理,以及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主要都与住建部门的职责有关。三是灾后重建对象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一般住房条件好,房子不易因灾损毁),靠自身能力在城市中买房比较困难,如何将灾后重建政策与廉租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衔接起来,住建部门在这方面有优势。

2、细化救灾补助政策。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这也要求民政部门的救灾补助标准越发细化。一是要区分灾种,兼顾中小灾害。二是要考虑城乡差别,城市生活成本一般要高于农村,城市的灾后重建成本也比农村高,对城市特困户的救灾补助应比农村高。三是要考虑基层的落实问题,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补助政策还未形成良好衔接,当前政府救灾资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但中央救灾补助资金只在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的前提下,才向灾区予以投入,而地方救灾资金普遍有限,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遇到启动不了上级响应的灾害,政府的救济就存在随意性,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果。从实践中看,引入政策性财产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办法,保险理赔是以保险协议中的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为标准的,无论大灾小灾都一样要按标准理赔,损失的补偿可以确切预知,并且与灾民的损失基本对等,便于实现补助的精准化。

3、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可为以后统一实施巨灾保险打下基础。城市住房普遍建设标准比农村高,抗风险能力比农村强,所以目前政策性住房保险多针对农村住房,但城市中也有部分住房条件很差,住户也很贫困,若能将这些住房也纳入保险范围,可减轻政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建议:在已实施农村住房保险的地方,可考虑先将城市低保户、城市重度残疾人的住房整合到农房保险中,这部分特困户的保费由政府承担,房屋受灾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以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全部投保;或是将城市中特困户的住房及室内

财产单独打包,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一体化。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黄光炎

【内容提要】本文侧重从民政角度对城乡统筹下的城市救灾政策进行分析,主要回顾了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从灾后重建、细化补助政策、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与突破

民政救灾工作的传统做法可以通俗地归纳为“三救三不救”,即救农村不救城市、救生活不救生产、救个人不救集体。1997年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该条所明确的灾情统计的范围即为农村,也就是说当时民政部门统计灾情只统计农村,因此,根据灾情下拨的救灾款也只针对农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以及一些重特大自然灾害对城市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城市救灾问题日益突显,民政救灾政策也相应做了很多调整,在城市救灾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

1、在救灾实践上的突破。2008年春节期间,我国南方发生严重低温冷冻和冰雪灾害,我国首次将公路、铁路滞留旅客纳入灾民生活临时救助范围,由各级民政部门向滞留旅客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御寒毛毯、衣被等生活物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又首次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无论城乡)按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并制定了过渡期救助项目,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过渡性安置的对象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对于这部分城乡居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要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在职能设置上的突破。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政部,在内设机构设置上,民政部设立农村社会救济司,主管全国农村的救灾工作。此后,根据业务工作的发展,民政部农村社会救济司相继更名为救灾救济司、救灾司。根据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民政部在减灾救灾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有: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灾情,管

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从职能设置上看,民政部门不再局限于农村救灾工作,而是扩大到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

3、在立法方面的突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政部起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灾害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文中所称的受灾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具体而言,受灾人员不分城乡,不论国籍和户籍,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政府都应给予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这就为民政部门制定各项城乡救灾补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政策不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核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但目前民政部救灾司的职责设置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该条文只提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未提及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因此,《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虽赋予民政部门给予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的职能,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民政部门还主要是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进行补助,而对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问题,还存在法律衔接上的空缺。

2、救灾补助政策还需进一步细化。近10年来,中央级救灾补助标准不断细化,具体补助项目情况见下表:

救助项目

中央补助标准

城乡区别

补助项目与标准调整年份

农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

只补助农村

2002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

过渡性生活救助

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城乡一致

2010年确立

紧急转移安置

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 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11年

旱灾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城乡一致

2011年确立

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07年、2011年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乡一致

2009年确立

从表中可看出,目前中央救灾补助标准较10年前已细化了很多。但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别巨大,统一按此标准还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另外,不同种类灾害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同,灾害救助的内容和重点存在差异,救灾补助政策还需根据不同灾种的特点,在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上进行细化和区分。如低温冷冻、风雹灾害不易造成人员死亡和倒房,较难启动中央的应急响应,中央也未明确这两种灾害的补助标准,基层政府对这两种灾害的补助难以规范。

3、住房保险主要倾向农村。目前,住房方面的政策性保险能覆盖城乡的还很少,多数地方实施的都是农村住房保险。如福建省民政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房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省农村住房保了险,农户一旦受灾,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得到相应救助。但城市中一些棚户区,低洼地带的房子及一些城市特困户的房子未能纳入保险范围,在受灾时得不到救助。

4、火灾救助政策需完善。目前,城乡的一些火灾事故使群众遭受严重损失,但火烧民房所造成的灾害绝大多数不因自然现象引起,不属“自然灾害”的范畴,因此,火灾灾民无法纳入民政救助的灾后重建,无法得到民政部门的灾害救助资金,只能通过临时救济渠道得到有限的救济。由于火灾发生的不可预测和无征兆性,与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资产的灾民相比,绝大多数火灾灾民的损失大大超过自然灾害的受害灾民,有的甚至是倾家荡产,但得到的补助却远不如自然灾害受灾灾民

完善现行救灾政策的建议

1、城乡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统一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目前,有的地方的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议城乡的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都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对重建对象的认定上,由民政部门负责,执法主体不合格,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住建部门有专门技术人员,有资格对住房是否需拆除重建,还是维修后可继续使用作出鉴定,而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资格条件。二是住房重建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证件办理,以及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主要都与住建部门的职责有关。三是灾后重建对象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一般住房条件好,房子不易因灾损毁),靠自身能力在城市中买房比较困难,如何将灾后重建政策与廉租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衔接起来,住建部门在这方面有优势。

2、细化救灾补助政策。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这也要求民政部门的救灾补助标准越发细化。一是要区分灾种,兼顾中小灾害。二是要考虑城乡差别,城市生活成本一般要高于农村,城市的灾后重建成本也比农村高,对城市特困户的救灾补助应比农村高。三是要考虑基层的落实问题,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补助政策还未形成良好衔接,当前政府救灾资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但中央救灾补助资金只在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的前提下,才向灾区予以投入,而地方救灾资金普遍有限,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遇到启动不了上级响应的灾害,政府的救济就存在随意性,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果。从实践中看,引入政策性财产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办法,保险理赔是以保险协议中的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为标准的,无论大灾小灾都一样要按标准理赔,损失的补偿可以确切预知,并且与灾民的损失基本对等,便于实现补助的精准化。

3、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可为以后统一实施巨灾保险打下基础。城市住房普遍建设标准比农村高,抗风险能力比农村强,所以目前政策性住房保险多针对农村住房,但城市中也有部分住房条件很差,住户也很贫困,若能将这些住房也纳入保险范围,可减轻政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建议:在已实施农村住房保险的地方,可考虑先将城市低保户、城市重度残疾人的住房整合到农房保险中,这部分特困户的保费由政府承担,房屋受灾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以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全部投保;或是将城市中特困户的住房及室内

财产单独打包,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一体化。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9篇

黄光炎

【内容提要】本文侧重从民政角度对城乡统筹下的城市救灾政策进行分析,主要回顾了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从灾后重建、细化补助政策、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与突破

民政救灾工作的传统做法可以通俗地归纳为“三救三不救”,即救农村不救城市、救生活不救生产、救个人不救集体。1997年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该条所明确的灾情统计的范围即为农村,也就是说当时民政部门统计灾情只统计农村,因此,根据灾情下拨的救灾款也只针对农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以及一些重特大自然灾害对城市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城市救灾问题日益突显,民政救灾政策也相应做了很多调整,在城市救灾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

1、在救灾实践上的突破。2008年春节期间,我国南方发生严重低温冷冻和冰雪灾害,我国首次将公路、铁路滞留旅客纳入灾民生活临时救助范围,由各级民政部门向滞留旅客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御寒毛毯、衣被等生活物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又首次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无论城乡)按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并制定了过渡期救助项目,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过渡性安置的对象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对于这部分城乡居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要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在职能设置上的突破。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政部,在内设机构设置上,民政部设立农村社会救济司,主管全国农村的救灾工作。此后,根据业务工作的发展,民政部农村社会救济司相继更名为救灾救济司、救灾司。根据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民政部在减灾救灾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有: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灾情,管

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从职能设置上看,民政部门不再局限于农村救灾工作,而是扩大到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

3、在立法方面的突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政部起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灾害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文中所称的受灾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具体而言,受灾人员不分城乡,不论国籍和户籍,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政府都应给予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这就为民政部门制定各项城乡救灾补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政策不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核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但目前民政部救灾司的职责设置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该条文只提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未提及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因此,《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虽赋予民政部门给予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的职能,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民政部门还主要是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进行补助,而对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问题,还存在法律衔接上的空缺。

2、救灾补助政策还需进一步细化。近10年来,中央级救灾补助标准不断细化,具体补助项目情况见下表:

救助项目

中央补助标准

城乡区别

补助项目与标准调整年份

农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

只补助农村

2002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

过渡性生活救助

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城乡一致

2010年确立

紧急转移安置

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 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11年

旱灾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城乡一致

2011年确立

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07年、2011年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乡一致

2009年确立

从表中可看出,目前中央救灾补助标准较10年前已细化了很多。但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别巨大,统一按此标准还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另外,不同种类灾害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同,灾害救助的内容和重点存在差异,救灾补助政策还需根据不同灾种的特点,在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上进行细化和区分。如低温冷冻、风雹灾害不易造成人员死亡和倒房,较难启动中央的应急响应,中央也未明确这两种灾害的补助标准,基层政府对这两种灾害的补助难以规范。

3、住房保险主要倾向农村。目前,住房方面的政策性保险能覆盖城乡的还很少,多数地方实施的都是农村住房保险。如福建省民政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房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省农村住房保了险,农户一旦受灾,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得到相应救助。但城市中一些棚户区,低洼地带的房子及一些城市特困户的房子未能纳入保险范围,在受灾时得不到救助。

4、火灾救助政策需完善。目前,城乡的一些火灾事故使群众遭受严重损失,但火烧民房所造成的灾害绝大多数不因自然现象引起,不属“自然灾害”的范畴,因此,火灾灾民无法纳入民政救助的灾后重建,无法得到民政部门的灾害救助资金,只能通过临时救济渠道得到有限的救济。由于火灾发生的不可预测和无征兆性,与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资产的灾民相比,绝大多数火灾灾民的损失大大超过自然灾害的受害灾民,有的甚至是倾家荡产,但得到的补助却远不如自然灾害受灾灾民

完善现行救灾政策的建议

1、城乡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统一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目前,有的地方的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议城乡的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都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对重建对象的认定上,由民政部门负责,执法主体不合格,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住建部门有专门技术人员,有资格对住房是否需拆除重建,还是维修后可继续使用作出鉴定,而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资格条件。二是住房重建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证件办理,以及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主要都与住建部门的职责有关。三是灾后重建对象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一般住房条件好,房子不易因灾损毁),靠自身能力在城市中买房比较困难,如何将灾后重建政策与廉租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衔接起来,住建部门在这方面有优势。

2、细化救灾补助政策。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这也要求民政部门的救灾补助标准越发细化。一是要区分灾种,兼顾中小灾害。二是要考虑城乡差别,城市生活成本一般要高于农村,城市的灾后重建成本也比农村高,对城市特困户的救灾补助应比农村高。三是要考虑基层的落实问题,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补助政策还未形成良好衔接,当前政府救灾资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但中央救灾补助资金只在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的前提下,才向灾区予以投入,而地方救灾资金普遍有限,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遇到启动不了上级响应的灾害,政府的救济就存在随意性,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果。从实践中看,引入政策性财产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办法,保险理赔是以保险协议中的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为标准的,无论大灾小灾都一样要按标准理赔,损失的补偿可以确切预知,并且与灾民的损失基本对等,便于实现补助的精准化。

3、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可为以后统一实施巨灾保险打下基础。城市住房普遍建设标准比农村高,抗风险能力比农村强,所以目前政策性住房保险多针对农村住房,但城市中也有部分住房条件很差,住户也很贫困,若能将这些住房也纳入保险范围,可减轻政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建议:在已实施农村住房保险的地方,可考虑先将城市低保户、城市重度残疾人的住房整合到农房保险中,这部分特困户的保费由政府承担,房屋受灾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以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全部投保;或是将城市中特困户的住房及室内

财产单独打包,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一体化。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0篇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我县将全面启动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今天召集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和乡镇分管领导召开工作启动会议,主要目的是安排部署有关工作。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件事关社会稳定、惠及千万农户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实施此项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立全方位的保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历来重视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强调政策性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体系在社会发展中起着社会稳定减震器作用;农村居民房屋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全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市政府于20*年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玉政办发〔20*〕69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目前,全市已有红塔区、易门、澄江、华宁、峨山、江川6县区开展了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全市仅有我县和*、通海没有启动此项工作。因此,无论从讲政治的高度还是从勤政为民的角度讲,启动实施此项工作实有必要。

其次,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的农村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到目前为止,我县在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面向农村和农民的保障制度建设力度,相继建立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寡老人和五保户集中供养等保障制度,为缩小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县的农村保障工作,从体系建设上讲还不够健全,从保障水平上讲比较低下。统筹城乡发展,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就是加快完善农村的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因此,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有利于公共财政进一步向“三农”倾斜,体现了县委、县政府统筹城乡发展这一始终不渝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再次,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方面,尽管我县广大农民群众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收入的不断提高,住房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住房的牢固程度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大多农民的经济收入仍旧较低,遇到住房倒塌等严重财产损失时普遍缺乏自救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县属典型的山区县,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98%,加之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多变,导致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近年来先后发生了20*年的“6?2”洪灾,20*年的“8?14”泥石流,20*年的“6?25”戛洒平田滑坡,20*年的“8?7”平掌滑坡、20*年漠沙“8?*”泥石流灾害以及其它系列民房因灾倒损等灾害,给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目前,全县尚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0个(含乡镇监测点66个),涉及12个乡镇140个村民小组,全县地质灾害隐患较大,在目前情况下,单纯依靠政府拨付救济款项实行灾后救助,不仅难以完全满足农户重建家园的资金需要,也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因此,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有利于完善农村风险防范与灾害事故的补偿机制,有利于稳定农村居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既是对政府救灾救济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为了提升农民灾后重建能力。因此,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引导农民在灾后尽快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新路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思路,准确把握我县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和内容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在借鉴其它县区经验的基础上,我县20*年农村房屋保险工作周期为一年,具体为20*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9日为止,由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依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保;投保户数以统计部门核实20*年末全县农业户数为准。被保险人为各乡镇具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户,保险责任为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房屋损失的,以及因防止上述灾害蔓延或因施救房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费按每户农户8元的标准参保,考虑我县实际,由于此项工作尚属首次开展,今年全部参保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0元。保险房屋范围为房屋必须是农户住房,保险房屋必须是土木结构、砖混结构或者是混合结构;一户农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由农户自己选择投保一处,并在保险分户清单上注明,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

索赔程序为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受灾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报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保险公司实地查勘后,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及时赔偿处理,理赔单证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三、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各项工作

由于我县当前已全面进入多雨季节和灾害多发期,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安全,在多方协商的情况下,我县在工作启动会尚未召开前,7月9日,县人民政府已与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签订了参保合同,全县于7月10日正式进入起保期限。按照保险公司有关参保要求,下步要在半个月时间内完成参保户主姓名、房屋坐落地点等相关参保数据核实确定、信息填报等具体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希望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具体业务工作,会后,财保公司领导将作具体安排。就工作落实问题,提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的全面落实到位,县里已成立由我任组长,政府办、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主要负责相关参保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目前各乡镇具体工作较多,特别是处于林改攻坚阶段和烤烟烘烤阶段,希望各乡镇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正确处理住房保险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要按照县级要求,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相关工作,要统筹兼顾,弹好钢琴,加大协调力度,形成上下协同、责任落实、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能按要求按时完成。

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农村住房保险各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工作涉及财政、广电、建设、国土、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和全县12个乡镇,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全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的处理职责,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和农户参保进度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职能,全力配合、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工作落实,以确保工作全面推进。

三要抓好宣传发动。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保险政策、提高保险意识、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是能否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今天召开会议既是工作启动会,同时也是一次宣传动员会议。此次会议后,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要按照电视有图像、街道有标语、农户有宣传单的要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媒,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把农村住房保险在减轻灾害损失、提高灾后自救能力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意义讲深、讲透,把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讲全、讲清,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项德政工程、实事工程的认识,让这项惠及我县23.5万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而引导广大农民踊跃参保,推动我县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要做好理赔工作。参保工作完成后,理赔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不希望发生因灾害导致民房受损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大部分灾害属自然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难以控制,对此,如若在参保期限内发生民房受损现象,希望财保公司能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要求,认真履约。县财保公司要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延伸到行政村的承保理赔业务网络,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在理赔中切实做到不错赔、不拖赔。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开创性的全新工作,需要经过不断实践来逐步完善,在工作中我们要大胆实践,不断摸索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效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尽快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县民政局要牵头会同建设、消防和财保等部门成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及时开展倒房纠纷裁定工作。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火灾造成农房倒塌的统计,协助做好勘损定损和理赔纠纷裁定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加强对参保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各项资金合规使用。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1篇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我县将全面启动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今天召集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和乡镇分管领导召开工作启动会议,主要目的是安排部署有关工作。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件事关社会稳定、惠及千万农户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实施此项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立全方位的保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历来重视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强调政策性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体系在社会发展中起着社会稳定减震器作用;农村居民房屋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全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市政府于20*年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玉政办发〔20*〕69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目前,全市已有红塔区、易门、澄江、华宁、峨山、江川6县区开展了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全市仅有我县和元江、通海没有启动此项工作。因此,无论从讲政治的高度还是从勤政为民的角度讲,启动实施此项工作实有必要。

其次,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的农村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到目前为止,我县在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面向农村和农民的保障制度建设力度,相继建立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寡老人和五保户集中供养等保障制度,为缩小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县的农村保障工作,从体系建设上讲还不够健全,从保障水平上讲比较低下。统筹城乡发展,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就是加快完善农村的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因此,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有利于公共财政进一步向“三农”倾斜,体现了县委、县政府统筹城乡发展这一始终不渝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再次,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方面,尽管我县广大农民群众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收入的不断提高,住房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住房的牢固程度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大多农民的经济收入仍旧较低,遇到住房倒塌等严重财产损失时普遍缺乏自救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县属典型的山区县,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98%,加之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多变,导致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近年来先后发生了20*年的“6•2”洪灾,20*年的“8•14”泥石流,20*年的“6•25”戛洒平田滑坡,20*年的“8•7”平掌滑坡、20*年漠沙“8•*”泥石流灾害以及其它系列民房因灾倒损等灾害,给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目前,全县尚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0个(含乡镇监测点66个),涉及12个乡镇140个村民小组,全县地质灾害隐患较大,在目前情况下,单纯依靠政府拨付救济款项实行灾后救助,不仅难以完全满足农户重建家园的资金需要,也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因此,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有利于完善农村风险防范与灾害事故的补偿机制,有利于稳定农村居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既是对政府救灾救济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为了提升农民灾后重建能力。因此,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引导农民在灾后尽快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新路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思路,准确把握我县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和内容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在借鉴其它县区经验的基础上,我县20*年农村房屋保险工作周期为一年,具体为20*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9日为止,由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依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保;投保户数以统计部门核实20*年末全县农业户数为准。被保险人为各乡镇具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户,保险责任为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房屋损失的,以及因防止上述灾害蔓延或因施救房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费按每户农户8元的标准参保,考虑我县实际,由于此项工作尚属首次开展,今年全部参保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0元。保险房屋范围为房屋必须是农户住房,保险房屋必须是土木结构、砖混结构或者是混合结构;一户农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由农户自己选择投保一处,并在保险分户清单上注明,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

索赔程序为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受灾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报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保险公司实地查勘后,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及时赔偿处理,理赔单证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三、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各项工作

由于我县当前已全面进入多雨季节和灾害多发期,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安全,在多方协商的情况下,我县在工作启动会尚未召开前,7月9日,县人民政府已与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签订了参保合同,全县于7月10日正式进入起保期限。按照保险公司有关参保要求,下步要在半个月时间内完成参保户主姓名、房屋坐落地点等相关参保数据核实确定、信息填报等具体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希望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具体业务工作,会后,财保公司领导将作具体安排。就工作落实问题,提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的全面落实到位,县里已成立由我任组长,政府办、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保公司新平支公司,主要负责相关参保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目前各乡镇具体工作较多,特别是处于林改攻坚阶段和烤烟烘烤阶段,希望各乡镇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正确处理住房保险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要按照县级要求,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相关工作,要统筹兼顾,弹好钢琴,加大协调力度,形成上下协同、责任落实、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能按要求按时完成。

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农村住房保险各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工作涉及财政、广电、建设、国土、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和全县12个乡镇,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全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的处理职责,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和农户参保进度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职能,全力配合、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工作落实,以确保工作全面推进。

三要抓好宣传发动。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保险政策、提高保险意识、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是能否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今天召开会议既是工作启动会,同时也是一次宣传动员会议。此次会议后,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要按照电视有图像、街道有标语、农户有宣传单的要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媒,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把农村住房保险在减轻灾害损失、提高灾后自救能力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意义讲深、讲透,把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讲全、讲清,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项德政工程、实事工程的认识,让这项惠及我县23.5万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而引导广大农民踊跃参保,推动我县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要做好理赔工作。参保工作完成后,理赔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不希望发生因灾害导致民房受损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大部分灾害属自然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难以控制,对此,如若在参保期限内发生民房受损现象,希望财保公司能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要求,认真履约。县财保公司要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延伸到行政村的承保理赔业务网络,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在理赔中切实做到不错赔、不拖赔。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开创性的全新工作,需要经过不断实践来逐步完善,在工作中我们要大胆实践,不断摸索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效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尽快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县民政局要牵头会同建设、消防和财保等部门成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及时开展倒房纠纷裁定工作。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火灾造成农房倒塌的统计,协助做好勘损定损和理赔纠纷裁定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加强对参保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各项资金合规使用。

同志们,农村住房保险作为防范农村风险、保障农民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既是一件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也是一件实事、好事,实事能否办实、好事能否办好,关键在抓落实。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出发,把推进农村住房保险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最大限度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转轨,越来越多的年轻劳动力走出农村向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聚集,向大中城市流动,因而构成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如何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亟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而且也是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的延续和发展,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有所改善,但总体参保水平仍较低,特别是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比较低,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

1.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最基本和最必要的保险险种。因为他们在城市从事的工作往往具有高强度、劳动时间长、劳动环境恶劣等特征,所以劳动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高,极易造成伤残等事故。然而,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运营成本,逃避责任,避交或少交保险费用,给新生代农民工的安全保障埋下了隐患,且仅有3%的雇主为新生代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2. 医疗保险

新生代农民工多为青壮年,对于自身的健康程度关注较少、失业再就业转换快、流动性强,对一些险种要求不迫切,导致部分农民工宁愿接受企业增加少量工资也不愿意参保。

3. 养老保险

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如果频繁跨省际流动,由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退保。而且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具有不稳定性,务工时间不连续,经常中断养老保险的缴纳,因此缴费年限难以累计到15年,从而难以在年老后领到养老金。

4. 失业保险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显著性特点就是对于工作的要求提高,流动性大大增强,这就对他们的失业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失业过程中,约四分之三的人是依靠自己的储蓄生活,约四分之一的人是向亲友借钱生活,也有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到农村。

5. 生育保险

现实中,年轻的女性农民工一旦怀孕就会被辞退,即使不辞退,绝大多数企业也没有为她们办理生育保险,她们在生育期间都无法与城市女工享受同等权益保障。

(二)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现状

1.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救助现状

社会救助是我国最基本的,主要面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失业既无最低生活保障,也无失业救助,很有可能迅速沦为社会赤贫阶层,实际境遇可能比乡村留守农民还要差。

2.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福利现状

(1)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农民工子女入学须提供“五证”。据反映,证明申请、申办程序比较复杂。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农民工子女大批涌入城市求学,可各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资源有限,部分城市学校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农民工子女,或对其实行变相歧视性政策。

(2)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由于农民工工作年限短,工资水平低,储蓄不足,不同于上一代的消费观念使他们日常的开销很大。商品房是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难以问津的奢侈品;经济适用房用以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的定位亦将其排斥在外;而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小,供不应求。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能在城里买房安家,但仅有的低薄的收入难以面对高涨的房价,很少有能在打工地买得起房子的。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原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外部原因

1. 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

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城乡二元体制,是传统的就业制度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构建的基础,它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而且在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使农民工失去了在城镇享有平等就业、社会保障的权利。

2. 法律因素的影响

法律因素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因素。第一,立法不健全。我国农民工问题形势严峻,但至今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各地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形成有机的体系。第二,相关法律难以发挥作用。仅有的一些书面协议也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益,这就使发生劳务纠纷时,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内部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的淡薄,相关知识的欠缺,使他们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注重事物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忽视长远的目标。这种短视心理对于要经过很长的一段缴费期才能享受到其带来的好处的社会保险来说,无疑对其推行造成了重重的阻碍。

三、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措施

(一)尽快完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为提高新生代农民工文化、职业技能,探索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研究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教育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针对性上岗技术培训;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采取经济惩罚和刑事责任惩罚。

(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变其身份的尴尬

中央已经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逐步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以推进城镇化进程,这为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实现由“农民工”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变,这样一系列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教育权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重视和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其生存状况

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重点就新生代农民工最需要的户籍改革、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子女教育、住房改善和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制定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并督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地方专项规划。此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都关心农民工,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2009.

[2]简新华,黄锟.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 产业集聚区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为了了解产业集聚区失地农民生活状况,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课题调研小组在商丘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期间共走访了10个产业集聚区,走访村民576人。通过查阅政策文件、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现状

近年来商丘市大力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抢抓产业转移机遇,加强产业集聚区等承接载体建设,已成为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沿和优势地区。目前商丘市共有11个产业集聚区,总规划面积156.6平方公里,涉及行政村121个,自然村314个,农村人口20多万人。截止2012年7月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共征地78893亩,涉及失地农民66000多人。据测算,随着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区的进一步建设,失地农民可能达到40万-50万人之间,相当于目前商丘农业人口的十分之一多。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商丘市2011年1月颁布了《商丘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现在已有43200多名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7543人领取社会保障金。2012年1月出台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要求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人均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的回购安置房。目前已基本建成安置社区15个,在建安置社区21个,已安置户数7000余户,安置人数4万余人。从当前的制度建设和各县市区实践来看,商丘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二、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难

虽然2009年河南省出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商丘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调整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矛盾。然而,仍有相当大比例的失地农民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据调查,土地补偿费还不能维持农民的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现实生活中,失地农民还存在着隐性损失,如原来可以在自留地上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多余房屋还可出租,加之住房、吃菜、用水不用花钱,生活基本无忧;土地被征用后,由于房价不断攀升,失地农民拿到的土地和房屋补偿费几乎全部用来购房,加之蔬菜、水电都要掏钱买,失地农民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下降。据调查失地农民对整个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只有不足50%的农民认为征地补偿数额是公正的,剩余的则认为是不公正的或者不发表评论。

(二)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且实施不到位

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由于各个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尚未开始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些地方要求参保条件严格,必须是全部失去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的局面。二是保障水平低。虽然河南省政府文件明确提出,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但从各地的实践看,很多地市的制度设计没有达到该领取标准。三是养老、医疗、失业的保险不够均衡,保障项目不齐全。从目前已形成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看,将重心定位在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其他的保项一般是将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或是农村保障体系中,很少有专门针对失地农民进行制度设计。

(三)基金筹集难度大,制度可持续性较差

一是从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来看,商丘市采取集中缴费和单个缴费组成,集中缴费按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20%一次性繳纳;单个缴费按照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选择一次性交情15年。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在扣除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所剩无几。二是从集体缴费部分来看,一般要求集体承担不低于40%的缴费责任,这对于那些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的村来讲缴纳难度较大。更严重的是部分村基本上没有集体资产积累,也就无法提供补助,集体缴费部分最终还要由失地农民自己承担。三是从政府承担的出资义务看,由于一些县市对在产业集聚区投资的外来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收入极少,同时怕资金进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实行专款专用,变成“死钱”,许多县市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只是停留在文件承诺上,而没有的按时足额到位。

(四)就业促进存在就业安置难,转业培训实效性不强

一是随着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商丘新区快速推进,涉及到的农民范围较广,失地农民基数大、增长快,据测算,未来三年内商丘失地农民将达20多万人;二是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针对性,据调查,各地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种类较少,无法较好的满足市场需求。再加之较短时间内所学专业的技术含量不高,因此即使学成,就业前景也并不乐观,导致失地农民往往缺乏学习实用技术的主动性。三是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存在“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只想凭借土地补偿金投资建房,然后靠房屋出租来解决生存问题,缺乏积极就业意识。

三、解决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使征地补偿的资金能够为失地农民提供居家安置、生活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完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改变农村住房按照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依据公平原则对农村住房进行市场评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定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办法;按照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组织提供经济发展留用地,留用地的区位要与城市发展的功能分区相结合,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和发展问题;对经营性性用地行为,应逐步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一方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二)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已经不是“农民”了,政府应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对接。要合理确定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在制度设计时,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为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大病保险为基础、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一要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个人承担不超过30%,集体补助应占大头,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二要积极创新机制,改变现行筹资办法,可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由各地土地征收机构统一征缴,从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直接将其划给社会保障部门。三要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四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财政列支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保障机制

要加大对被征地地区的教育培训投入,做到失地农民的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的子女教育一视同仁,享有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多赋予的全部权利,针对个别家庭困难的,建议出台失地农民贫困家庭子女上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应由政府全额付费并补助生活费政策;坚持对对失地农民实施分类培训,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教育,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对中年以上农民进行一般服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发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自办或与当地技术学校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政府可以通过学费补贴、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方式来支持其发展。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机制

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政府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常年为失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创业来推动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特别要鼓励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创业门槛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资金需求不大的市场经营、个体经营、蔬菜贩运、生态农业等投资相对较小的行业,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帮助失地农民创业致富纳入信贷重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开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在融资上给予农民扶持,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 产业集聚区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为了了解产业集聚区失地农民生活状况,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课题调研小组在商丘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期间共走访了10个产业集聚区,走访村民576人。通过查阅政策文件、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现状

近年来商丘市大力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抢抓产业转移机遇,加强产业集聚区等承接载体建设,已成为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沿和优势地区。目前商丘市共有11个产业集聚区,总规划面积156.6平方公里,涉及行政村121个,自然村314个,农村人口20多万人。截止2012年7月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共征地78893亩,涉及失地农民66000多人。据测算,随着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区的进一步建设,失地农民可能达到40万-50万人之间,相当于目前商丘农业人口的十分之一多。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商丘市2011年1月颁布了《商丘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现在已有43200多名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7543人领取社会保障金。2012年1月出台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要求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人均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的回购安置房。目前已基本建成安置社区15个,在建安置社区21个,已安置户数7000余户,安置人数4万余人。从当前的制度建设和各县市区实践来看,商丘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二、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难

虽然2009年河南省出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商丘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调整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矛盾。然而,仍有相当大比例的失地农民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据调查,土地补偿费还不能维持农民的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现实生活中,失地农民还存在着隐性损失,如原来可以在自留地上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多余房屋还可出租,加之住房、吃菜、用水不用花钱,生活基本无忧;土地被征用后,由于房价不断攀升,失地农民拿到的土地和房屋补偿费几乎全部用来购房,加之蔬菜、水电都要掏钱买,失地农民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下降。据调查失地农民对整个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只有不足50%的农民认为征地补偿数额是公正的,剩余的则认为是不公正的或者不发表评论。

(二)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且实施不到位

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由于各个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尚未开始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些地方要求参保条件严格,必须是全部失去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的局面。二是保障水平低。虽然河南省政府文件明确提出,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但从各地的实践看,很多地市的制度设计没有达到该领取标准。三是养老、医疗、失业的保险不够均衡,保障项目不齐全。从目前已形成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看,将重心定位在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其他的保项一般是将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或是农村保障体系中,很少有专门针对失地农民进行制度设计。

(三)基金筹集难度大,制度可持续性较差

一是从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来看,商丘市采取集中缴费和单个缴费组成,集中缴费按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20%一次性?纳;单个缴费按照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选择一次情15年。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在扣除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所剩无几。二是从集体缴费部分来看,一般要求集体承担不低于40%的缴费责任,这对于那些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的村来讲缴纳难度较大。更严重的是部分村基本上没有集体资产积累,也就无法提供补助,集体缴费部分最终还要由失地农民自己承担。三是从政府承担的出资义务看,由于一些县市对在产业集聚区投资的外来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收入极少,同时怕资金进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实行专款专用,变成“死钱”,许多县市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只是停留在文件承诺上,而没有的按时足额到位。

(四)就业促进存在就业安置难,转业培训实效性不强

一是随着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商丘新区快速推进,涉及到的农民范围较广,失地农民基数大、增长快,据测算,未来三年内商丘失地农民将达20多万人;二是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针对性,据调查,各地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种类较少,无法较好的满足市场需求。再加之较短时间内所学专业的技术含量不高,因此即使学成,就业前景也并不乐观,导致失地农民往往缺乏学习实用技术的主动性。三是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存在“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只想凭借土地补偿金投资建房,然后靠房屋出租来解决生存问题,缺乏积极就业意识。

三、解决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使征地补偿的资金能够为失地农民提供居家安置、生活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完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改变农村住房按照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依据公平原则对农村住房进行市场评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定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办法;按照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组织提供经济发展留用地,留用地的区位要与城市发展的功能分区相结合,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和发展问题;对经营性性用地行为,应逐步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一方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二)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已经不是“农民”了,政府应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对接。要合理确定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在制度设计时,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为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大病保险为基础、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一要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个人承担不超过30%,集体补助应占大头,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二要积极创新机制,改变现行筹资办法,可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由各地土地征收机构统一征缴,从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直接将其划给社会保障部门。三要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四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财政列支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保障机制

要加大对被征地地区的教育培训投入,做到失地农民的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的子女教育一视同仁,享有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多赋予的全部权利,针对个别家庭困难的,建议出台失地农民贫困家庭子女上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应由政府全额付费并补助生活费政策;坚持对对失地农民实施分类培训,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教育,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对中年以上农民进行一般服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发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自办或与当地技术学校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政府可以通过学费补贴、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方式来支持其发展。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机制

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政府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常年为失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创业来推动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特别要鼓励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创业门槛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资金需求不大的市场经营、个体经营、蔬菜贩运、生态农业等投资相对较小的行业,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帮助失地农民创业致富纳入信贷重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开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在融资上给予农民扶持,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

1提出新养老方式的诱因

1.1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冲击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且农村老龄人口占全国老龄人口的多数,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制度和责任的缺失,使农村老龄人口被排斥在离退休制度之外,不能享有离退休金。此外现代社会由于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家庭规模也缩小了,加之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一方面这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少的支持来源,另一方面使得许多农村的年轻人面临更大的养老压力,这些因素都加速了中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

1.2现行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并不完全符合

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 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以上数字对于8亿农民来说,社会化养老保险对大部分农民来说还是离他们较远。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

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

2新养老方式的引入

2.1政策和制度的支持

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2010远景目标纲要为中国农村养老指明了方向。特别是指明了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思路。同时中央也明确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即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虽然是短短20个字,但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要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就应该解决好新农村建设中养老问题。要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那就要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要明确思路,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和创新。

2.2国内外倒按揭养老实证

2.2.1国外倒按揭:欧美模式抵押房产领倒按揭是消费者将自己拥有的商品房出让给银行,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向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且在约定期限内房屋消费者仍享有该房的正常居住权。待期满后银行拥有该商品房的所有产权并处置,从中赚取利润的一项特殊信贷业务。欧美老龄化国家为老年人推行目前这项特殊寿险服务,在许多人口老龄化国家倍受青睐。老人只须将拥有产权的住宅或老年公寓抵押给金融机构或房产中介机构,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老人的预期寿命中去,按月或按年将现金支付给老人。反按揭使老人终身可以提前支用房产的销售款,直至生命结束。此后,金融机构才将抵押的房产收回,进行销售或拍卖。金融机构还制定了一套允许房产赎回的办法,允许其子女在老人亡故后,有购买这套房子的优先权,满足老人希望故后让子女拥有这套房产的愿望。这种反按揭可以说是一份双赢的人寿保险。金融机构从房产管理中获利;老人也能从中获得生活保障和安全感。

2.2.2我国现有的倒按揭模式: 南京模式南京已在国内首个公开推出倒按揭性质的“以房换养”举措。此以南京汤山“温泉留园”为例。该园规定拥有本市60m2以上产权房、年届六旬以上的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经公证后入住老年公寓,终身免交一切费用,而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倒按揭目前国内在上海、南京等少数城市,已有

小范围的尝试,并有望在重庆实施。

3新养老方式的提出

由于21世纪前半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比较快,达到的水平比较高,提出迫切需要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然而从“未富先老”的客观实际出发,还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各种潜力,据悉,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和办法,建城镇房产养老保险。可见用房产进行倒按揭养老已成为养老保险队伍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

3.1在农村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入股养老

在农村一般老年人个人积蓄不多,走商业化养老保险只能是少数人的事情,所以目前广大农村还没有社会化养老保障,养老基本依靠老年人自我劳动和家庭供养。为了缓解低出生率所造成的现在和未来年轻人的养老压力,在农村我们也可进行以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进行作价入股养老的尝试。尽管在法律上,责任田不属于个人所有,是一种使用权和经营权;但是因其具有使用价值,转让这种使用价值便可带来财富的创造,因而也可以将其视为“财产”而发挥养老保障作用。具体办法是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作价入股投资到城镇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将入股的土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土地交给有能力的人或组织进行开发和利用,参加入股的老人只须按照股份多少按时领取养老金和年底分红。通过这种入股的养老方式既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集中土地搞集约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使其成为农民手中的养老资产,创立一种不需要额外投入即可实现基本养老的组织形式。

3.2在“城中村”的低收入无保户中实行房产倒按揭养老

对那些尚未列入城镇化编制,但地理位置与经济的发展却与城市紧密相连,房屋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相当的农村,可以采用房产倒按揭的做法,因为根据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也造成房屋和土地价格的飞升。故这部分城中村老年人口在不保留居住权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屋按现行市价卖给养老保险专业公司或养老机构,这种方式等于以出卖房产作价投保养老保险,出让后老年人将不再拥有房屋的产权和继承权;如果老人想保留一定期间内的居住权,则可采纳美国式的做法,老年人口将属于自己产权的房产作价交付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如保留到老年人去世为止),不保留房屋产权和继承权,但允许其子女在老人亡故后,有购买这套房子的优先权。实际上,这种方式等于专业养老保险公司预付一笔资金给老年房屋所有者作为股金投保,类似作期货交易一样。此外老人还可将若干面积的房屋出租给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养老金形式支付给老年一定的费用。等到老年人口去世后,再由家人赎回来。类似在当铺里典当东西一样,这是种以房屋产权做质押,以物换钱、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这种方式既保留老年人口对原有房屋的产权,又保留将来的继承权。

无论是用房产倒按揭养老,还是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入股养老,落实起来都必定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改革与创新是地产和金融的发展方向,所以政府应加大对养老的扶持力度,尽快搞好研究,作好房地产、金融、评估、公证等介入机构的协调工作,争取使我国能够在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在未来的几十年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 许照红.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J]. 农业经济 2007年4月.

[2] 曾德国.反按揭,你接受么?[J].经营与管理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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