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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论文范文

社保基金论文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篇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2篇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ocialSecurityAdvisory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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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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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四、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5篇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4、庞凤喜,洪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构建研究[J].现代财经,2006(2).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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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其的物资保障基础。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现状出发分析目前存在如何对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最后提出进行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的方式。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分析

(一)社会保障基金涵义以及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了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行政或市场运营等手段筹集积累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能顺利进行的基础和物资保障。因此,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问题尤其是如何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中实现保值、增值是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从具体项目来分主要包括:由城乡企业参保企业和职工缴费建立起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建立起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财政全部拨款建立起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建立起来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建立起来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等。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筹集的方式分可分为一下三类:一是国家强制执行的由投保人和其单位共同缴费筹资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住房保障等。第二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用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区服务的基金。第三是以个人投保,企业投保和互保险形式存在的商业保险基金。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从实施到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并且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但是在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方面还有一定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流动性比较差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社保基金的增长速度快,在通货膨胀的风险下如何使社保基金有效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国债和存入银行,这种投资安全系数高,但从长远来看存在贬值和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社保基金贬值的问题来源于通货膨胀。而流动性较差的问题是因为对国债的投资。目前社保基金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基金的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的按规定只能全部用于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从我国现在发行的债券种类来看凭证式国债的利率比较高,我国的社保基金基本投资在凭证式国债,但凭证式国债一般不能上市流通,流动性较差,所以社保基金在做这种投资后的流动性也比较差。

2.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社保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问题

随着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各国政府都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退休福利的问题,特别是社保基金的管理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我国也即将面临一场人口的变化,目前我国还处于一个较年轻的社会,2004年我国60岁及上的老龄人占人口总数的11%,但到2040年,联合国估计该比例将上升到28%。我国也将面临老年化问题。随着老龄化问题以及因国企改革退休,下岗职工的增多,用于养老,医疗保障的费用以及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基金大大增多,这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急剧大幅增长,而社会保障基金却增长缓慢并存在贬值的风险,这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

二、针对以上管理问题提出几点改革建议

为了解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社保基金筹集问题,我国大部分学者以及社会上从事社保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解决的方法,大致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改社会保障费为社会保障税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上社会保障系统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目前在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个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障税有强制性特点,通过强制征收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能向社会及时足额的供给社会保障基金;使我国经济体制能更好的同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

(二)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累积制过渡

现收现付制是根据“量出为入”“以支定收”的原则,依据当年社会保障的支出来筹措社保基金的。采用此种模式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而引起的通货膨胀问题,但因为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国企改制大量员工下岗等问题的出现,将会对现收现付制这种筹资模式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对现收现付制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进行改革,必须改为基金累积制。基金累积制是以“量入为出”为原则,是将将来发生的费用提前提取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即当期员工的保障费用由自己来承担。采用这种模式可以达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但是采取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漫长的积累过程中会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并且我国现在是处于由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代人要付两代人养老保险的双重负担,因此在这种转变模式中关键要解决如何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值的问题。

以上两种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法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解决了社保基金制度改革中的部分问题。保障费改保障税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征收社保基金保障了资金的征收效率,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强化了社会保障中公民的自我保障意识。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

如何使社会保障基金不贬值达到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难题。如果继续采用现在的管理模式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家债券,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等因素很难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甚至是贬值。因此为了社会保障更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社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方式,在市场中获取更高的利润。

(一)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内容

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是指由有关的经营机构将社会保障基金投入市场特别是金融资本市场中,使社会保障基金进入社会再生产领域,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市场的经营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能在市场中运营,要将基金分类根据不同的基金来进行市场化经营。根据流动性可以将社保基金分为三类:第一准备金,第二准备金,第三准备金。其中第一准备金是用来支付三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障的基金;第二准备金是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用于支付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三准备金是那些用于支付较长时期后给付的社会保障待遇的部分基金。根据分类,第三准备金流动性不大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这部分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关键。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要考虑要安全问题,由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需要投资者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目前允许社保基金投资的国家都采用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尽量分散投资的风险。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运营根据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金融市场运营以及非金融市场运营。

1.社保基金的金融市场运营

a.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

这是我国目前采取的最主要的保值增值方式。在我国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国家委托商业银行来办理的。政府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的利率,而且风险比银行存款还要低,但是政府债券的偿还期限比较长,且流通性也有一定的限制。

b.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时,向股东发行的载明一定股份的书名证明。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公司债券也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持有者拥有公司债权的一种凭证。债券和股票都是属于有价证券,是现在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社保基金在选择投资于股票还是债券是要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最安全的方式。

c.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采用这种方式来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相当,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这样可以使基金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委托贷款的总额,委托期限,贷款利率,偿还期限,资金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其别要注意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以及到期后资金的收回问题。

2.社保基金的非金融市场运营

a.直接投资企业事业

社保基金可以直接用以投资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这种方式投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随时了解生产经营的动向,有较大的主动权。并且这种方式的投资可以获得比贷款和存入银行更高的利润。但是,这种投资方式也有一定的缺点,社会保障基金机构要承担全部的风险,安全性相比较前几种投资方式而言比较低,不利于风险的控制。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指数化策略,问题,中国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在定价有效率的市场中,“市场组合”(即那些由整个市场的全部金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对每单位风险提供了最高的收益水平,因而在特性上与市场组合相似的资产组合能够捕获市场的定价效率,而如果采取那些试图取得优于市场表现的策略,除了幸运之外,不可能取得彻底成功。指数化策略是以这样一种理论为基础通过复制特定的市场指数而实施的一种消极的投资组合策略。虽然评价指数化策略的好坏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国外学者在这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是,指数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如下问题:既然我们一直强调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应该多元化,应该利用适合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特点的一切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以确保其保值增值,那么,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可以运用指数化策略呢?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成熟,指数化策略基本上还没有在中国的基金运作实践中起到真正的运用,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市也还处于酝酿和试验阶段,这些因素又会对指数化策略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通过分析养老基金指数化策略的依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回答了这些问题。

1、指数化策略适用子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理论依据

1.1指数化策略的优点

一般来说,实行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管理者并不试图用基本分析方法来区分价值高估或低估的股票,也不试图利用技术分析方法预测股市的变化并由此来构造投资组合,在预测投资回报方面也不做任何努力,他们唯一的目标是根据基准指数来设计投资组合并获得该指数的投资回报率。与积极的投资策略相比,指数化策略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1)可能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投资回报。从理论上讲,如果市场是相当有效的,那么,对于积极的管理者来说获得额外回报将是很困难的,而且他们得因此支付更高的费用和成本。因为,与积极管理的养老基金相比,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一般倾向于进行更小的交易量,佣金、手续费(含保管费和转让费)、执行成本(含市场冲击成本和市场同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可能较低,这使得其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缴纳的有关税收也少得多,因而投资回报可能更高。有研究表明,指数基金的成本费用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相比,每年约低0.83到2.72个百分点。在控制了影响支出的一些因素后,也有研究发现,指数基金的成本每年大约低30-40个基点:”。如果把指数基金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的投资业绩历史记录相比较,同样可以发现积极管理的基金并不占优势。例如,尽管美国的指数基金落后于市场指数回报率近40个基点,但大多数积极管理的基金同样被证实落后于与他们标准相同的市场指数,而且平均水平比市场指数回报率落后得更多,达110个基点。而且,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倾向于追求长期收益,投资回报相对来说也比较稳定。

(2)更好地解决委托—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基金管理者的能力、职业道德和努力程度很难准确把握,投资者很难确定基金管理者是否在全心全意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特别棘手的委托—问题就凸现出来。而且,无论什么样的行为评估程序,其统计有效性都可能由于过低的讯杂比(SignaltoNoiseRatio)而降低,基金管理者的真实能力也可能被市场波动的干扰因素所掩盖。在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回报率可能更反复无常,讯杂比将会极差。在这种情况下,在养老基金委员会选择基金经理时,政治上的游说及门弟、学历、工作经历等因素将起很大的作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于基金管理服务业的竞争性及效率。因此,养老基金投资者在判断基金经理能力和忠诚度从而选择基金经理上遇到了困难。这种困难使得养老基金投资者更喜欢指数化策略,因为,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相比,指数基金经理的能力更容易判断——主要是把他们获取的回报率与相关指数回报率相比较,也更容易比较——主要是比较各基金经理的跟踪误差(指数化策略组合的回报率与基准指数的回报率之差)。基金经理的经营活动更容易得到监督或控制,因为,基准指数一般由投资者选定或批准,基金经理的工作只是复制或模拟基准指数来设计投资组合并获得该指数的投资回报率,基金经理利用投资决策权为自己谋利的现象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基金经理一般不能购买对自己有利但不包含在基准指数中的股票。这样,棘手的委托—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2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特征决定了指数化策略的适用性

指数化策略是否适合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优点,更要取决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特征。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来看,它是国家为解决养老问题而运用法律手段筹集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对养老社会保险计划的参与者的一种负债,是退休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一般来讲,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政策目的性、政府干预性、社会化精算测定、数额庞大和从收到支时间间隔长等几个基本特征。

前3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在强调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多元化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同时,把安全性作为首要的最基本的原则,并更强调社会效益性。后3个基本特征表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有数额庞大的稳定的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而且这些资金的投资目标应该是获取比较稳定的收益以支付养老金。这就使得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主要局限于满足支付养老金的需要,而一定时期内的养老金支付又是可以大致测定的(包括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因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比一般的投资公司要低。在这种情况下,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当然会把提高长期总投资收益率作为投资的核心目标,而使短期收益率的重要性大大降低。

我们知道,指数化策略需要大额资金,因为,市场指数为了反映市场的定价效率与整体走势必须包括大量证券,资金数额太小根本就无法复制市场指数;指数化策略需要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因为,指数化策略倾向于较少的交易,倾向于避免市场的短期波动而追求比较稳定的可观的长期收益。此外,指数化策略有利于抑制市场过分投机带来的波动,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这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指数化策略比较适合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这就为指数化策略成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之一提供了重要依据。

2、指数化策略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近十几年来,世界范围内指数基金的发展引起了人们对指数化策略可能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关注。

2.1扭曲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的价格

许多研究者十分担心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会盲目购买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因为,养老基金的资本数额十分庞大,如果1只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在1个既定指数上投入了100亿元,而一种证券以0.5%的权重进入了这一指数,那么该养老基金就必须购买0.5亿元的这种证券。反之,若一种公司证券被从指数中剔除,该养老基金将不得不出售该公司证券。有人认为,养老基金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的价格被明显扭曲,或者基准指数所包含证券的价值被人为提高或贬低,因而会降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这些顾虑乍一看好像是正确的,但它们应该以证券市场的其余部分作为背景来加以解释。若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购买了0.5亿元的某一股票,且这一股票的价格上涨超过了某一“公正的价值”,许多了解情况的投资者将选择出售该股票。如果市场是有效的话,我们将会发现,随着许多股票从投机者手中转至该养老基金,发行此股票的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会被改组。在理想的有效的市场上,这种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应该是零。对标准普尔500指数等指数的研究表明,在一个拥有大量的指数和运用指数化策略的机构投资者的地方,上市公司证券被选人指数或被从中剔除通常会导致证券价格及其资本成本的扭曲。然而,这种影响看上去并不是很大田。我们认为,如果规模过于庞大(相对于所在的金融市场规模而言),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大规模运用指数化策略及其带来的羊群效应(HerdingEffect)有可能扭曲证券价格,降低证券市场的资源分配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交由多个不同的投资经理运作,控制单个投资经理运作的基金规模,并引导他们相互竞争,投资经理之间将在投资策略上产生分化,即:一部分采取积极策略,一部分采取消极策略;采取消极策略的投资经理又以不同的市场指数为基准,那么,上述问题应该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2.2恶化公司治理

一些研究者批评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经理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委托—问题,称这些养老基金是公司治理的搭便车者,因为其他人在这方面付出了努力。他们认为,如果一家企业因为对经理的不恰当激励而导致了现金流的减少,一个积极的投资组合经理还有机会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改变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获取更多的现金流,并在一定程度上从由此带来的股票价格上涨中受益。我们认为,这些情况的存在以及参与此类活动的投机者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然而,虽然我们可以将公司治理的失败看作是对市场有效性的破坏,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逻辑是给予股东投票的权利而不是投票的义务,所以任何投资者都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有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此外,积极的基金管理者对公司治理的过分参与也有可能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者的决策,从而使原有的问题进一步恶化。

2.3降低市场有效性

运用指数化策略曲养老基金还因为不参与证券投机,不预测未来的投资回报,不购买“贬值”证券等行为而受到批评。从理论上讲,如果整个经济转向了指数基金,市场有效性毫无疑问会急剧恶化,问题也将会恶化。然而,在一个无数经济人竞争市场投机利润的世界里,接近市场有效性的状态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指数基金是有益的。指数基金的优点是与投机者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关的,这种竞争将使得通过积极管理很难获得超额回报。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太少”的投机者和太多的指数投资者,那么,通过积极管理获得的投资回报率将大大超过指数的回报率。然而,实际情况是,在任何国家里都是投机者远远多于指数投资者。

2.4强化基金产业的集中

由于运用指数化策略本身是一个固定成本的行为。一个管理小规模指数基金的计算机系统一旦建立,同样的系统就可以适用于规模更大的资产。对更大规模的基金而言,每单位资产的销售成本和分配成本也会更低。这就使得大投资者的费用十分低,较大的指数基金因此也可能获得丰厚的垄断收入。而且,这种情况可能会使那些寻求管理指数基金的新公司面临进入障碍,从而导致指数基金行业的显著集中。这是指数基金发展的不利影响之一。与之相比,积极管理的基金没有这么大程度的伴随基金规模增长的回报增长。相反,许多积极管理的经理把大规模资产管理当作妨碍他们获取超额利润的障碍。有证据表明,在美国增长型基金的“最优”规模是15亿美元左右,价值型基金的“最优”规模是5亿美元左右,混合基金的“最优”规模是20亿美元左右。这种适度规模与美国指数基金业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指数基金业已经被特大型基金所控制。我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由于规模庞大很容易产生这样的不利后果,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加以调控,例如,把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交给多个基金管理人运作,以降低每个基金管理人所控制的资金数额;建立养老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恰当的竞争机制,抑制羊群效应;禁止垄断或操纵市场等。

3、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将面临4个主要问题:第一,较低的市场有效性使得人们怀疑指数化策略在中国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指数化策略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乏流动性的证券市场导致的较大的运行错误,将影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获得预期回报;第四,政府能够做些什么来帮助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

(1)较低的市场有效性的影响。最近几年的有些研究表明:与OECD国家的基金状况相比,刚出现基金的国家的基金价格演变存在着显著差异。新兴市场被认为有更高的违规性,更高的长期回报,更高的交易成本和更大的可预测性mo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中国的市场有效性整体上比较差,对积极管理的经理来说就很有可能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取额外收益。

关于这个问题,认为,要看市场缺乏有效性的原因。理论上认为,在中国,可能导致较低的市场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信息的取得。较差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发达的信息产业潜在地说明了中国的信息可获得性较差。第二,人力资本。较差的人力资本暗示了只有很少的资金人能够在可观察到的价格水平上果断避免错误。第三,交易成本。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常常会产生高额交易成本,因此,看起来某一统计水平上的市场有效性被打破,实际并不是一个获利机会。然而,如果这些因素在导致较低的市场有效性方面起作用,它并不一定说明积极的管理就一定是较好的选择。积极管理同样将因信息不充分、金融工具缺乏而受损。如果由于高交易成本而形成市场无效率,这种无效率对积极管理者也不是获利机会。关键是,在中国,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委托—问题更为严重,金融法律制度还很不成熟,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只会使指数化策略更有吸引力。

(2)如何运用指数化策略。信奉指数化策略的投资者认为,金融市场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很难提前预测,通过积极预测单个证券的回报来获取额外收益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最好的选择是被动地模拟市场变化。为了最好地模拟市场、分散风险,就应该选取特定的市场指数,建立指数化资产组合。由于指数化策略的运用者更注重长期的盈利目标,一般不过多地考虑市场的短期波动,交易仅仅在股票发行、合并等情况发生时才进行。此外,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经理对未来回报不做任何许诺不同,指数化策略的运用者一般允诺获取公众可观察得到的市场指数回报率。可见,指数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一个被动地获取等同于市场指数的回报的资产组合。然而指数化策略的运作并不像一般人想像得那么简单。只有高明的基金经理才能很好地运用指数化策略获取近似于市场指数的回报。

指数化策略的第一步就是基准指数的选择。在选取市场指数时,一般认为,最有用的一种市场指数是那种使每种证券的权重同其市场资本总额成比例的市场指数。对于这种指数容易建立指数化资产组合,而这样的资产组合不需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做出反应。事实上,每一种证券市场指数都是对分散化与流动性进行权衡的结果。大的市场指数倾向于高度分散化和缺乏流动性;较小的市场指数有时在分散化上似乎显得不够充分,但相比较而言一般更具流动性。而且,如果在某一金融市场内选择的资产组合是高度分散化的,这些资产组合之间多数被证实是高度相关的。只要能够充分分散化,在考虑指数的风险二回报特性时,指数定证券的作用并不太重要。一般认为,选择高流动证券以形成良好分散的指数将是一个比较好的策略。当然,要考虑市场流动性,应注意2方面因素:市场影响成本(当发出市场交易指令时遇到的价格降低)和市场恢复能力(市场在一次交易后恢复到最初状态所需的时间)。在进行指数的程序化交易时降低市场影响成本,可以降低指数化基金的跟踪误差,而市场恢复能力的大小也会对跟踪误差产生影响。

在确定基准指数后,接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何种方法来复制该指数。很显然,最简单的方法是“全复制法”,即按照权重比例购买基准指数中的全部证券,构造复制性投资组合(RepeatingPortfolio,使得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与基准指数完全一致,因而将获得与基准指数相同的回报率,同时面临支付交易成本的风险。“全复制法”的优势在于:因为包含了基准指数中的全部证券而显得比较容易操作,也减少了不断更新组合以寻求再平衡的需要。但是,由于兼并、破产、股票分割、发放股利、新股上市、股票回购等事件的发生会使所使用的权重发生变化,因而在这些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调整以避免投资组合价值的不连续变化。然而,许多国家的市场指数都有设计缺陷,其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市场指数中包含高度不流动的证券(这一点在中国十分明显)。当一个市场指数包含有过多的非流动性证券时,这一市场指数通常将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此时,“全复制”的投资组合将由于对整个指数进行交易时面临的较大的交易成本而导致较大的运行错误(与市场影响成本和跟踪误差有关)。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有人主张运用另一种指数化:持有一个与基准指数资产组合P不同的资产组合P,,并且使与P,相连的交易成本比真实指数P的交易成本更低,P和P,仍然保持高度相关,目的是通过解决交易成本问题来使运行错误最小化。一般情况下,就是用少于基准指数中证券数量的证券构造有代表性的复制性投资组合。

运用指数化策略的第3个方法是运用指数期货。由于与构造并维持分散的投资组合相比,运用指数期货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托管费用,降低市场冲击成本,所以,指数期货在养老基金投资中可以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养老保险基金经理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指数期货修改投资组合的B值(购买指数期货会提高投资组合的B值,出售会降低e值)从而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利用套头交易防止不利的股价波动;可以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还可以创造投资组合保险。

当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运用指数期权。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看跌期权来保护投资组合中的该股票,防止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但是,养老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一般是由大量的股票构成的;如果购买股票中每种股票的看跌期权,交易费用将相当昂贵。在这种情况下,养老基金如果通过在一个合适的股票指数期权中取得适当的头寸,就可以在投资组合分散化的同时抵御不利的价格变动。但是,运用指数期货存在2个缺点:(1)指数期货合约到期,养老基金将需要应用下一个可得到的合约来重新建立这种关系,这称为“滚动”(Rollover)的过程。在进行这种滚动时,大规模的指数化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将损失数额相当大的交易成本。(2)在经济水平上,当指数期货是“净零供应”(NetZeroSupply)时,指数期货的运用有一个基本的缺陷:因为每当有一个期货购买者时,就必须有一个等规模且方向相反的出售者。假设一国GDP的50%投资于应用指数期货的指数化基金,很难找到处于交易另—端的销售者。运用指数期权也存在着市场规模约束问题。如果指数期货期权被特大规模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所运用,指数期货棚权市场的有效性可能会被破坏,运行错误将增加。这些正是规模巨大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难题,它也决定了指数期货期权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中的运用将是比较有限的。

概括以上分析,我们认为:

第一,当组成基准指数的证券的流动性满足在整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低成本程序化交易的要求时,“全复制”是可行的。对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全复制”对分析和计算能力的要求也是最低的。

第二,当基准指数中含有较多的非流动性证券时,有代表性的复制性投资组合策略能够起作用;然而,它在分析和计算方面的要求相当复杂。

第三,当流动性指数期货市场存在时,合成指数基金常常是比较好的选择。在成熟的市场上,其交易成本比较低,监管和行政成本也都比较低。另一方面,运用指数期货将放弃运用“全复制法”可享有的某些权利,如贷出证券收入。

第四,当基准指数含有不成比例的非流动性成份时,指数期货和指数期权尤其具有吸引力。但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应用将受到限制。

在中国,由于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现代金融经济方面的技术还比较落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十分不发达,运用指数化策略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全复制,指数基金与指数构成相同。但如果能从指数构成中有效地剔除不成比例的非流动性证券,效果可能更好。如果适当地发展流动性高的指数期货期权市场,实施全复制策略的养老基金运用指数期货/期权还可以获取高额边际收益。当然,指数化策略还可以用来构造一种可以保证投资回报率的金融产品变体,而这正是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具有确定收益的特性)所需要的。

(3)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是否可以获得预期回报。有些专家担心,在发展中国家,较差的证券市场流动性以及证券市场指数的缺陷会使得指数化策略产生严重的跟踪误差。在中国,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完善,运用证券市场指数进行指数化策略同样存在着一些困难:一是,现有的市场指数中的大量证券不是充分流动的,降低了市场指数所代表的信息的真实性,使得应用这些指数进行指数化策略变得十分困难。因为,缺乏流动性的证券市场会通过“陈旧价格”(在时间t2时的指数计算被迫应用时间t1时的非流动证券交易的信息)使指数的信息内容受损,指数将因此无法准确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二是,证券市场指数的管理程序有待改进。指数的组成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进,并反映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这一程序应当独立于各种特殊利益。三是,指数的种类和数量都不丰富,特别缺乏特殊指数和次级指数,使得基金在选择指数时显得捉襟见肘。但是,有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某些证券市场指数的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尽管在一天之内能够达到的一篮子规模(BasketSize)显然比美国要小得多,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基金可能比美国的指数基金资产规模小得多,因而,这并非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而且,有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养老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可以获得理想的回报。在印度,IDBI共同基金以NSE50指数为基准进行指数化策略,它每年的运行错误仅为0.35%。

我们对我国目前的指数型基金进行了考察,发现指数型基金天元1999年9月20日至2000年11月24日之间的平均周收益率为0.6721%,而同期上市综合指数的平均周收益率为0.4782%;优化指数型基金兴和、普丰1999年8月2日至2000年11月24日的平均周收益率分别为0.4879%和0.5389%,同期上市综合指数的平均周收益率为0.4769%。而且,无论是根据夏普指数,还是根据特雷纳指数和詹森指数;这3只基金的表现都不错(见表1)。此外,我们还对安顺、天元等10只基金的表现进行了研究,我们发现(如表2和图1所示),基金的超额收益率与贝塔系数(***)基本上是负相关的,这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基金的风险偏好越高,则其回报率越低。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消极的投资组合策略的优势。可见,只要操作正确,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是有可能获得预期回报的。但是,随着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可投资资金的规模逐渐膨胀,大规模的指数化策略有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有效性,因此,中国的金融市场必须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才能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指数化策略提供市场基础。

基金每周收益率根据《中国证券报》各基金每周一的净值公告计算而来,并根据《中国证券报》上同期刊登的新股配售公告采用以下方法对新股配售的影响进行剔除:根据新股发行配售和上市的实际日期,在发行日到上市日之间的配售成本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将上市日当日的成交均价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差作为新股配售带来的超额收益。在各基金的当期收益率计算中从期末净资产值中扣除这一部分添加的资产。在下一个时期的期初,这一部分新增的资产看成是基金中新添加的份额,因为这一部分资产价值实际上已经加入到了基金的净资产值中,它是一笔暂时不可流动的资产。本文每一时期的分析结果都使用这一扣除新股配售影响之后的收益率序列。

由于各基金的设立时间有一定的差异,本文针对不同的基金采用了不同的考察期,分别为:基金普惠、安信、裕阳、兴华的考察期为1999年3月29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安顺、裕隆的考察期为1999年6月21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兴和、普丰的考察期为1999年8月2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天元的考察期为1999年9月20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裕元的考察期为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1月24日。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9篇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方面的保险基金(即通常所说的“五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形成基金,由国家给予税收、利率和财政等方面的支持,且主要通过货币方式提供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基金主要依靠公共财政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由被保险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因而收入来源比较固定。社会保险基金与依靠公共财政负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基金等其他基金相比,具有保障基本基金、统筹互济和保值增值的特点。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各环节安全有效的重要制度性保障[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贯穿于基金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日常管理运营风险监督、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督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来规避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和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从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基金是保障社会参保人的“养命钱”、“救命钱”,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基金监管的根本目的。二是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数额巨大,在征缴、支付、管理以及投资操作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三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经济管理范畴,有效的监管不仅要确保基金安全,还要建立良好的投资运营管理架构,合理配置基金资源,稳步提高投资收益,最终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四是健全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为达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目标,社会保险基金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科学性原则。基金监管已经发展成一门涉及经济、社会和管理等方面的交叉学科,要求监管机构以得力的行政监管体系为基础,建立严密适度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组织体系,积极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和金融业发展变革的趋势,进行科学化和技术化监督管理。(2)法制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由基金监管机构掌控,法律赋予监管机构权威和职能。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使监管权力,同时也要由法律严格约束其自身的活动,保证监管行为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3)安全性原则。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推动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基金损失造成支付困难。(4)独立性原则。监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力,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干预。监管机构不能直接参与监管对象的运营管理活动,应实现监督与管理运营各自独立运行。(5)审慎性原则。监管机构合理设置有关监管指标,开展评估预测,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审慎定论和处理,重点清理回收损失基金,督促管理运营机构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防范基金风险。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模式

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两种监管模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即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此种模式下,通常不对基金资产的具体安排做任何数量化的规定,但要求管理人的任何一个行为都要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对待自己资产一样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监管机构依靠审计师和精算师等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督。审慎性监管模式是一种适应金融和资本市场理论发展的动态型自我监管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二是严格的数量限制监管。此种模式下,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比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监管机构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一旦发现问题即刻采取行动。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情况来看,由于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机构起步较晚,发育不够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环境还不完备,因而一直对基金采取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对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各环节,包括基金结构、运作和绩效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由监管机构根据这些规定来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于2001年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又制定实施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和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控更为苛刻,除了一小部分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市场化投资外,其余只能转为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不允许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客观地说,考虑到我国以往的法律传统和监管环境,采取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是符合实际的,以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为首要目标,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一基金监管模式的主要原因。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养老金投资损失惨重,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运营方式遭受严重质疑,这也反映出即使在最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和法律体系制衡下,审慎性监管面临的风险依然很大。但我们必须意识到,严格限量监管的“高度”安全性只是相对的,巨额基金只能存放在银行,既要跑赢通胀率,又要填平远期养老金缺口,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种“惰性”风险是既定的,造成的损失是持续和累加的,从某种程度上看甚至要超过投入资本市场可能产生的损失。未来国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严格限量监管与审慎性监管有效结合,我国应顺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净效果评价,寻找最佳结合点,使基金监管适度有效而富有弹性。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面临的问题

1.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权责不清,执法无力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诸多部门和单位,存在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多个环节,凡是涉及基金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都可能出现违规问题,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基金监管要贯穿到业务经办的各方面和各环节,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全面、动态和适时监控。但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在摸索前行中无法从一开始就设计有力统一的监管机制,因而始终在追着形势发展的脚步,处于头痛医头、修修补补的状态,缺乏宏观性、前瞻性规划。目前,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监督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且往往只有监督权,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职能部门多而分散,造成彼此职权交叉,分工又不够明确,既容易相互扯皮,又可能形成一些“三不管”的真空地带;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各部门管理步伐往往不一致,常常出现对同一问题的重复监督和审查,这样既使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不力,也浪费了很多行政资源和时间,使得基金监管工作效率低下。

2.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巨大,坐地贬值成为基金监管面临的最大挑战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结余基金,都是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但这也造成基金保值增值不力的问题日益凸显。2012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已过四万亿元,可名义收益率几乎是全世界实行国债投资的国家中最低的,更不要说与实行市场化投资的国家相比。一方面,工资增长率已经高于银行利率,加上近几年CPI指数居高不下,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银行不动实际上等于坐地贬值。另一方面,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结余社会保险基金巨大,但往往因管理松懈或权力寻租,多数存款结构很不合理,过半基金被存为活期存款,却未按相关政策执行优惠利率结息,从而造成了较大的利息损失。严格限制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管理运营渠道的本意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但在社会经济形势不断发生新变化时,没有相应法规与之衔接,尤其是对金融市场反应不敏感,实际形成存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局面,造成基金安全隐患。

3.基金支付环节监管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2006年上海社会保险大案将社会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了对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侵占的监管。然而由于近年来财政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挪用基金的现象已经很少了,当前支付环节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骗取、冒领和重复领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环节不仅涉及参保人、受益人,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关联日常具体业务,相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侵占而言,支付使用环节的违规领取社会保险金问题监管难度更大。现行基金监督的法规更多关注基金的征收、管理环节,对基金使用支付环节的行为缺乏可操作性规范,违规问题的界定和责任追究都比较困难,法律制度缺失造成目前流失严重的局面。笔者曾对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工作进行过调研,在调研中发现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经办机构重点环节存在制衡弱化。例如,县区存在经办业务审核与复核由一人承担的问题,在系统数据处理流程中,由一人操作即能通过审核与复核。在基金支付环节,岗位之间缺乏制约,易造成管理职能异常发挥,从而造成骗取、冒领等安全隐患。二是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例如,个别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金期间,按特殊工种提前办理了退休,不但领取了失业金同时又领取了养老金。

(二)主要原因: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

1.立法层次低且过于分散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既决定着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又与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应该实现依法监督管理[2]。自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主流观点认为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我们通过仔细研究目前这个法律体系后发现,尽管总体数量较多,可是在法律、法规层级上只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且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监管规则分布在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法律层次很低,但涉及到的监管职能很多。立法实践中试图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完善,却又陷入了制度堆砌的窠臼。此外,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地方规章制度,一方面,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一些探索,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却进一步降低了效力层级,地方差异性拉大,先进经验得不到有效推广,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也难以及时发现。

2.规定内容空泛,实施机制薄弱

通过认真研究我国现行的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性文件,笔者认为存在三点突出问题:一是上位法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对于基金监管的主体、对象、性质和意义等释义性内容已经表述得比较具体全面,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立法者为了平衡和协调部门交错的利益冲突,在根本性问题上都采用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使得《社会保险法》这样的社会保险制度基础性法律更像一部宣言。在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未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直接后果就是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二是责任追究缺少有力依据。作为具体监管规则载体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规章制度,属于操作性规定,因而在法律责任相关条文中都会有诸如“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进行处罚”或“及时给予纠正”等表述,但由于上位法本身规定的原则空泛,依据什么法、如何处罚和谁来处罚就都变成问号。由此造成的突出问题是法律责任的追究难以保证,即监管机构被赋予广泛的监督权,只能建议整改,却没有相应层级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明显不足。社会保障监管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拖欠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以及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三是立法资源浪费。各级有权机关或为彰显自身积极作为,或为缺乏执法依据所困,纷纷出台各类规范性文件,重复规定流程,交叉赋予职权,极易造成各行其政,纵向上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横向上难以协调矛盾冲突。

3.未能建立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法律体系

如上文所说,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用法律构建起可以遵循的规则体系。巨额养老金余额贬值的问题已经很明显,远期支付不足的风险也客观存在,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却明显滞后。《社会保险法》在制定期间本被寄予厚望,但最终其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仅笼统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而具体的“国务院有关规定”却迟迟未见。当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尤其是养老保险金)能否进入资本市场的问题尚存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基金投资运营的手脚仍被牢牢束缚,未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根基很可能将会动摇。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法律体系,是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想

从国外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比较成功的经验来看,均是首先通过立法、修法来作为基础保证。未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活动将遵循的四项原则是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3]。应以《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完整而紧密联系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全面依法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一)提高立法层次

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至今只有《社会保险法》一部法律支撑。由于《社会保险法》属于基本法,框架性和授权性条款居多,对于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尚无一部法律规范,可预期的法规只有仍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如果未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法是一部行政法规,那么例如养老金“三个支柱”的界定、征缴、经营和监管等重要问题,仍然只能散落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低层次法律性文件中,无论怎样修补整理,立法的效力性、持续性和执行性都是不足的。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先决条件就是提高立法层次。

1.借鉴金融业法律体系构建模式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与金融业紧密关联,我国金融市场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其监管法律体系相对成熟,可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工作提供借鉴。目前,商业银行体系的资产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管,证券、基金业的资产也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依托,保险业的资产有《保险法》来监管,信托业有《信托法》,另有上千部的法规、部门规章等与上述法律一起为金融业“保驾护航”。当前“大社会保障”概念下社会保险基金余额已近四万亿元,未来十年随着社会保障扩面和全国统筹的推进,这个数字必然成倍增长,将会成为除银行业之外最大的规模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监督仅仅依靠一两部行政法规显然过于薄弱。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大问题,能否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直接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关系到社会稳定甚至国家政权的稳固,理应提高到全国人大立法的层次。尽管制定法律时间周期更长,立法技术要求更高,但也更符合长远需要。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法》,并以此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再加上其他相关法规、部门规章,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2.法律制定与下位法清理同步推进

目前,社会保障所有领域里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粗略统计仍生效的有近50部,最早的制定时间可以上溯到1978年。同时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文件。这种状况也导致了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内,各子系统之间散乱无序、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下位法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上位法缺乏细致规则,可操作性差,从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求来说,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内容再具体,也无法实现法律的功能。参看英美法系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相关法案,几乎每一部都厚如学术专著,直接可以作为行为指南,而我国的法律制定则显得过于粗放。因此,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法》制定的同时,大刀阔斧地清理各类冗余的法律性文件,将执行依据统一到法律法规层面,赋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主体有力的法律地位。

(二)转变立法思路

1.实现基金监督与管理分离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监督权与管理权的机构混同、主体定位不明、监督效果差、权力不集中、缺乏层级管理、多部门平等行使职权和权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必须改变原有的立法思路,确立集中管理、集中监督和监管分离的原则。在基金监管体制上,并非监管部门越多越好,关键在于提高效率。统筹层次低,监管力度就会递减;管理分散,机构过多,发生问题的风险源就很多。分散式监管造成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只有指导权,而指导力度又很有限,远远达不到监管的目标和效果。在基金管理环节,可以设计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划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同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垂直管理,将工作点分布到乡镇一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不再直接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以有效解决因费率和政策尺度不统一造成保险费征收的底数不清的问题。财政、税务和社会保障三个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取消其他一切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能。社会保障部门还应继续承担社会保障数据的管理维护职能,并将数据库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社会保障金征收、发放等信息实时公布和查询。另外,可尝试社会保障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信息、银行系统个人信用记录对接。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基础,尤其对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具有非常直接的作用。在基金监督环节,可以考虑组建全国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直接对同级人大负责,在中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副委员长兼任主任,在地方也应由一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主任。该委员会由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社会保障、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组成,与各级人大同步换届。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并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工作。由立法机关执行基金监督权,从根本上理顺了监督主体的法理地位,既解决了权力交叉的矛盾,又能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阶层充分参与到基金监督环节,增加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此后,除保留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金发放环节的稽查审核权外,取消其他一切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职能。基金监督委员会可以依法在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发放和投资运营等全部流程行使监督权,并可以向管理部门派驻监督组(员)。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检查制度,除督查、指导和建议整改等常规措施,还可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违法违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并可向人大常委会建议否决、暂缓执行社会保障资金预算。针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可以组成独立或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办,案件检查人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只对上级负责,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团和个人干预。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可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2.重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立法思路,比较重视强调法律的禁止、强制和惩戒等方面的功能,企望以此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提高执行力,但却忽视了社会法的内在需求。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并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笔者认为,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主体构成的社会法,应比其他部门法更重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倾向于通过立法给予社会成员更多实际利益。不仅依靠强制力实现立法目的,还要多关注法律调整对象遵循法律的内因驱动力。长期以来,迫于日益增长的人力成本压力,用人单位欠缴、不缴社会保险已成通病。《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强缴五险”的刚性条款,但职能部门的强制执行力显然不足,最终难免落入和“节假日工作三倍薪酬”规定同样的尴尬境地。目前不少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发展困境,增加企业缴纳险种,强化了强制追缴力度,无疑将严重抵消此前多项减负政策的现实功效,加重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因而今后立法的方向应是既要保障职工利益,又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否则不但保障不了职工的权益,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只有真正站在企业的角度,更多设计减税、抵税、补贴和奖励等措施作为利益驱动,引导企业自觉自愿地遵循法律,使其不成为负担,而成为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其本质即是国家主动减少税收,还财富与社会。

(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制度设计

1.采用集中统一的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方式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至今,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要形成三种法律组织形式:分散管理型、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资型。法国、德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实行分散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实行的也是分散管理,只不过法国实行的是行业性的分散管理,是行业的“条条割据”,中国分散管理的特点是地方性分割管理,属于地域性的“块块割据”[4]。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现状看,分散管理是一种落后的监管模式,主要缺点在于行政管理成本高、投资收益率低和信息透明度差。我国要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应采用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方式,打破分散式管理的格局,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理由如下:首先,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统筹的客观要求。统筹层级太低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全国各地方多数只能统筹到地市一级,甚至仍在县一级,基金管理碎片化趋势比较严重。全国统筹是最终目标,改革的最大阻力不是技术层面,而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的利益分配难以平衡。而将资金集中起来投资经营,就可顺利将投资收益合理调配使用,为全国统筹建立实质基础,逐步拉近地区差异。其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地方性分割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经营权,会产生成千上万个难以监控的“风险点”,难以保障基金安全,而且分散资金流无法形成规模化收益,并且造成技术性损失,难以提高投资收益率。如果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交由专业化团队投资运营,可以形成另一支养老基金(相对于国家养老保险战略储备基金而言),既可以获得高额投资收益,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点”,保证资金使用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实施监督,维护基金安全。集中行使投资经营权是最符合我国实际的选择,但由于地方性分散管理已经根深蒂固,在制度建立初期必然会遭受地方保护势力积极或消极的对抗,这就需要依靠中央拿出强力措施加以推进,同时也要通过税收制度改革,避免税金向中央财政过度集中,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尽可能平衡利益分配。实行集中投资运营方式首要解决机构设置问题,应当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由国务院直属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总公司,并在地方建立垂直管理的分支机构,负责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第二支柱”)余额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为避免因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可以在投资公司以上建立投资管理理事会制度,采取席位制,由政府主导,吸收国家机关、金融机构、高校和工会等社会团体中的专家代表,对常规投资活动进行咨询建议,对重大投资决策事项采取票决通过,所有投资经营活动均需接受理事会监督。此外,应当继续保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投资总公司平行运行,坚持国家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避免“鸡蛋装入一个篮子”的风险。根据这种思路,我国理想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应介于中央控制型与中央投资型之间,即在不放弃政府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以企业法人主体开展社会化和市场化投资经营活动。

2.监管模式应与投资运营方式相适应

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式的选择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资金入市的理解以及个人账户是否做实等方面。因此,应首先确定基金投资运营的整体方案,再依据方案内容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法规,立法次序不可倒置。未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可能存在多种组合方案,但大的方向和原则应是一致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是必然趋势,但不要仅解读为进入“股市”。资本市场的高回报率与高风险并存,现阶段如果养老金大举进入,一方面,必须实现全国统筹,以便统一调配使用。另一方面,因为养老金投资“输不起”,轻易不能涉足海外资本市场,为盈利充足必须扭转国内A股市场的长期颓势,将风险降至最低。这两个条件在短期内很难实现,而巨额社会保障基金存放在银行每天都要发生实际损失,保值增值压力十分紧迫,需要拓展投资新思路,将眼光放到风险可控性强、资金收益率高的实体经济领域。当前国内最优质的投资领域应属央企垄断的资源性行业,可以让社会保障基金更多地掌握这些央企的股权,通过稳定的股利分配来给社会保障基金输血。由社会保障基金分享央企的垄断利润,可以打破围绕着央企所产生的已经固化的既得利益群体,让全民分享其所产生的利益,平息民众不满情绪,缓和社会矛盾。当初将资源类领域交由央企垄断经营,主要是出于保证国计民生安全性的考虑,全民分享垄断利润也符合制度设计初衷。同时,资源垄断行业的高稳定性和高利润率正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所需要的,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大胆尝试的投资方向。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私人化不可取,个人账户做实需谨慎。国内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仿效智利或美国模式,将目前普遍空账的个人账户做实,在“第二支柱”投资经营中由账户持有人作为投资决策者。

从我国企业职工长期形成的对单位和组织的依赖性来说,让他们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几乎没有可能。更重要的是全国尚有近一半的人口是农民身份,没有雇主也未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需要靠财政补贴和集体资产投资的收益负担养老保险,私人化很不现实。因此,即使仅是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中的一部分,私人养老金投资在我国也是不可取的,风险可控性差,社会矛盾隐患很大,远不如购买商业保险更实际。那么,把个人账户补充进真金白银是否就等于给予参保者实际利益了呢,这个问题也需要谨慎研究。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历史原因,多数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即所谓空账),但等到参保人退休时,政府都要按照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来发放退休金。所以,空账的存在并不等于养老保险金亏空,也不能认为是个人养老金被挪用了。即使在现收现付机制下,由于有国家财政补贴做依靠,短期内尚不会出现养老保险金缺口。空账问题确实会影响未来老龄化社会的支付能力和下一代人的缴费压力,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是保值增值压力而非支付压力,在没有找到适合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的办法之前,与其做实让其贬值,不如不做实让资金更好地发挥即期效益。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必要性

(一)社保基金存量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初余额为24428万元,年末余额为44912万元(其资金分布情况为:经办机构支出户银行存款13139万元,财政专户存款28405万元,暂付款563万元,债券投资3888万元)。从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的变化情况看,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已经走出了前几年的下降趋势,并逐年在增加。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度养老、失业基金决算情况》通报反映,嘉兴市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15.1个月,高于全省9.9个月和全市13.4个月的水平。从市本级2001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在社会保险扩覆不开展的前提下,如果从2001年存量资金中留出15000万元作为2002年的收不抵支部分,留出投资国债和定期存款未到期部分10000万元,还有20000万元可以用于其他投资。

(二)社保基金增值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利息收入774万元,年综合利率2.23%。从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完全淡出前,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走势预计在三、五年内仍将维持现有水平,目前存货款利率差在加大。

(三)政府资金经营需要拓宽投资领域。目前,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投资性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并以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则将大量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利率得到利息。按照现行存贷款三年期年利率进行测算,存款利率3.24%、贷款利率5.76%、差额2.52%,如按5亿元社会保障基金存款进行测算,年基金少收入利息1250万元。

(四)依法参保意识的提高和行政推动力度的加大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近年来,省市人大、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制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社会的监督力度,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三个不到位的状况正在加强或改善。社会保险参保扩覆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参保企业不到位的状况,使当年社会保险基金达到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使存量资金增加。这就有必要考虑社会保障的投资方向和较大限度增值的问题。

二、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适宜的模式入市至关重要。从允许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国家看,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为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公司——证券市场,即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基金公司,再通过基金公司投资于股市。而对地方政府而言,将社会保障基金拓宽投资领域,除按照规定安排好支出所需的资金和购买分配的国债以外,投资于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兜底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切实可行的。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速度,减缓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投资方向可以确定为:市本级的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设出资部分,高等教育、高中教育的基础性发展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模式,在现行政策制度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

——委托贷款项目模式。根据商业银行当前的委托贷款制度规定,资金所有者将银行存款指定对象和项目,由商业银行根据规定手续与贷款方和委托方签订三方合同,并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和结算手续,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委托贷款资金风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从社保基盘管理本身来说,其资金反映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因而不违反国家现行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制度,同时有利于基金的增值;缺点是银行不承担风险,同时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直接投资项目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众多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中。选出发展潜力较大且稳定的项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对象,由政府组织对项目的政府责任的论证。对于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责任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社保基金投资方向,由市财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基金投资手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基金增值的同时节约了手续费;缺点是超越了国家现行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

——投资开放式基金模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按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投资收益高于国债和储蓄、低于股票;缺点是投资风险高于国债和储蓄,同时需支付手续费,而且国家至今末规定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模式比较,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模式较为合适。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了利息收入,同时又不违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三、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可行性分析

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方式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领域,笔者分析是可行的。

——从政策角度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可能。(1)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其基金结余的投资方式除储蓄和购买债券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电力、通讯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回收期稍长但收益较稳定可靠,既有经济效益,又能兼顾社会效益。二是投资于股票市场。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内或国外股票,以获取股息收益或股票增值。三是投资于不动产及各类贷款,如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等。(2)在我国,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险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而在按照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后,剩余资金则存入银行。

综观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按照风险和收益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是储蓄、政府债券、基础设施、公司债券、股票和不动产。总的来看,各国对社会保障基余的投资营运都控制得非常严格。储蓄和购买政府债券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投资方式,而对基础设施、股票、不动产和贷款等风险大的项目,有的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是最高的,因此,不少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解开禁令。

——从投资对象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空间。“九五”期间,政府对本级范围内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形式,投入40多亿元兴建了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十五”期间,还投入巨资兴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杭州湾跨海大桥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均将逐步到达还贷期和贷款期,而已经建成项目目前尚未具备还贷能力,需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撑,待建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启动,这些因素均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的拓宽提供了方向。

——按投资项目分析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项目,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同时,可以增加较多的利息收入,如按照三年期存货款年利率计算,社会保障基金年利率可在目前2.52%的基础上提高到5.58%.如按3亿元资金量进行测算,年度利息收入可从存款的756万元提高到委托贷款的1674万元。

四、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定投向。由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文体、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进行评估,选择提出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交市政府决策。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1篇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分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缴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基金缴纳的不及时,数额没有完整的缴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五、结束语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加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的有机配合而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看似完备,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强调部门利益)、彼此权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导致消极监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这一体系的“薄弱环节”,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谋取私利,这也是为什么社保大案频发的原因所在。当然,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应当看到并承认,这一监管体系是我国国情的客观体现,是目前“不最坏”的选择。在既有的客观情况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真正保障人权,值得深思。

一、树立社保基金监管相关原则

社保基金监管原则既是对以往基金监管经验的总结,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依笔者看来,下面三大原则尤其重要:

1.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社保基金监管活动当中,秉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是行政机关遵循宪法、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依法监管原则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都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社保基金监管的对象及其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再次,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标准、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的手段,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监管而引发的法律救济和法律问责机制,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办法》中提及的“合法”,理应作此理解。

2.独立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能否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对其实行的公正监管,保护好这份老百姓的“保命钱”,是检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标杆,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事项。而独立监管正是寻求公正监管的必经之路。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地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和组织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办法》中所称的“客观、公正”,除了强调依法监管之外,另一个体现就应当是独立监管了。

3.审慎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运营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现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保值增值,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政绩、利用监管漏洞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结果导致事态恶化的症结之所在。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很好地贯彻审慎监管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督指标,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基金运作行为,但同时,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运营机构积极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领域。简单地说,就是既要“抓”,又要“放”。当然,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抓”与“放”的统一呢?

监督机构必须进行谨慎监管,谨慎的定论与处理,做到宽严适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才能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管理重心,应该放在为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创造适度的、市场化的竞争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监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层次过低,直接导致因违法成本低下而出现大量的挤占、挪用甚至是贪污社保基金的行为,监管力度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国家应加大立法投入,尽快依照宪法制定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规,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质问题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够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

(2)各级行政机关在追求GDP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投入。应当看到促经济和保民生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促经济不能以牺牲民生作为代价;而保民生,是为促经济作必要的准备和重要基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视的因素,社保基金作为关系民生的重要一环,绝对应当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更多的投入。

2.创新社保基金监管的制度

(1)完善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在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当中,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应当是两项被期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管措施。通过合理而科学的预决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而独立的审计又可以保证和促进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够事前通过当地人大的预决算和事后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这就很是说明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完全可以考虑有针对性的设立专门的、常设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至于审计部门,虽然是直属机构,但是鉴于其与地方政府的地缘关系,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异地审计。

(2)淡化政府监管,引入专门监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当中,政府监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说核心地位的。应当承认,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事实上我国大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还是得力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在整个社保基金的运行关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负责社保基金征收,又负责社保基金运营,还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这样的情形下,虽然行政效能和监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发挥,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自我监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运营活动和监管活动的风险非常大。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让政府更多地从宏观上对社保基金监管进行控制和引导,从而逐步退出微观的监管环节;同时通过设立专门的、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具体的监管活动。这样的专门监管既不会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某些天然的联系而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又能够通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来推动社保基金监管的良性发展。当然,专门监管机构的地位、组成、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仍是有待于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明确规定。

3.拓宽社保基金监管的渠道

(1)建立群众性监督组织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征收、运营、监管活动没有理由让当事群体置身事外,况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政府关起门来监管的做法只能让群众无端猜测,这对于树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没有帮助的。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围绕自身利益问题参与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强。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诸如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之类的有群众参与的组织,针对社保基金的相关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配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这样一来,社保基金的相关工作必定会进行得更为顺利。超级秘书网

(2)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社保基金的征收、运营及监管活动,事务纷繁复杂,专业性要求极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之下,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未必与实际要求吻合。这就有必要考虑成立以法律、经济、社保相关专家学者和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为来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一方面可以作为咨询机构应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动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以避免事前决策的盲目性和增强处理突发问题时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还可以作为政府扩大与社会就社保基金相关问题的交流的平台,从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树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并不坚实,中央给予的政策空间不算宽裕,社保基金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在这些现实还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征收、运营和监管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毫无疑问,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实际情况作为考量的基础,围绕社保基金的核心问题(如保值增值等),寻求更多的、来自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监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应当在承认、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的这种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王宏.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58):48-52.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3篇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目标,通过核算控制和监督手段,合理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调节和筹备等财务活动。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财务管理实行现收现付制,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这一方面看,基金的收缴支付是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重点。

一、基金收入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要任务。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的,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又是基金制度的基础,如果无法征集到基金,社会保险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要做好保险工作,首先要做好基金的及时足额收入。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

1.企业根据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统筹部分。这是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导致部分企业效益滑坡,职工工资和各种福利也难以兑现,加之少数企业领导者的一些错误思想,出现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这种现象,各社会保险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与服务”的思想,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企业和职工认识到实行统筹是利国利民、造福企业和职工的大好事,推动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执行社会保险管理的强制职能,通过强制手段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基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2.个人缴纳部分,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职工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对于这部分基金,各保险机构也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实践证明,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多一分宣传就少一分阻力,增加一分动力。以上收入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其安全运作管理,就要做到:

(1)按计划的要求,及时收缴和储存社会保险基金,正确地支付退休费,保证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台帐,监督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欠缴情况,以便及时催缴,使基金及时到位。

(2)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对于社会保险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如果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劳动者的“养命钱”、“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社会保险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做到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账,防止欺报,瞒报,漏报基金。防止截留问题的发生。加强会计业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各项业务,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防止保险基金乱支冒用;审计部门应定期审计,防止基金的流失和挪用。二、基金支出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投保人遇到意外事故,疾病和失去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环节上。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现在主要的支付方式主要有:(1)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2)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发放;(3)由企业或单位代为发放。实践证明,采取前两种方式效果最好,基金运作最安全。第三种情况往往不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存在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对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法定义务,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也没有约束机制,当企业发生资金短缺、生产滑坡等情况时,就会发生本企业受保人不能及时足额领到社会补助资金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就是为了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筹集的资金。这笔钱,如果以货币的形式存在,随着经济的增长,其价值——总的购买力要降低。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就是通过一定的资金运营方式,保持基金总的购买力不降低;而增值就是在保值的基础上,使其购买力增加。从这一方面看,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物质基础的基金,保证它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大意义。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定向债券。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保险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有着原则上的区别。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而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的险种,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经营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四、完善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才能实现保险基金的最优化运行。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部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社保基金论文范文第15篇

(一)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

1.资金流失风险。在现行的企业中,拖欠、拒缴现象严重,征缴率偏低,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制度空缺,故意降低缴费基数,逃避缴费义务,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2.违规运作风险。由于政策法规调整滞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工作管理人员利用内部流程和管理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其主要表现为擅自更改参保信息,缺失“机审”能力;采用现金方式收取社保费用,缺失基金监督,存在基金挪用和流失风险。

3.信息系统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经离不开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支撑,一旦出现问题则影响巨大。危害是直接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泄露、篡改、错误、业务不能正确办理或业务中断;间接造成基金损失,管理失效,声誉受损。由于很难做到资源共享,加之社保部门经费不足,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甚至严重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统计数据信誉度低、准确度差。

4.基金冒领风险。造成冒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再紧密,致使一些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人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心存侥幸,故意迟报或隐瞒不报,设法造假来冒领养老金,加之手段落后,走访慰问和查处冒领难度非常大。

(二)社保基金管理风险存在的原因

1.社保基金多元化,参保群体差异化。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社保基金种类也朝着多元化发展,参保群体也更加复杂化。近年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基金监督的领域更广了,对象更多了,情况更复杂了。以城镇为中心的工作重点转向城乡统筹,以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的参保对象转向所有民众。

2.管理环节繁杂,监管难度大。近年来,随着社保基金多元化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涉及社保基金经办管理使用的部门和机构越来越多,基金链条越来越长,风险点逐步增多,监管难度加大和任务加重。

3.专业管理队伍数量和质量有待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较稳定的专业队伍。随着社保基金涉及面的不断扩大,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量加大,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基金监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知识,同时还要加强队伍整体力量的建设,基金监管人员短缺成为当前基金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开拓思路,转变意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控制

1.取消社保经办中心下属各经办机构的支付中转职能。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职能全部收回由经办中心集中管理,做到征缴直接到企业,支付直接到个人,可有效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参保人员,降低基金支付风险。改变支付职能实施基金直付,既可以把基层社保经办人员从繁忙的业务中解放出来,又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投入业务基础工作,不仅有效预防了基金支付过程中的滞留现象,而且可大大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能力。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现银行代扣代缴模式,避免了收取现金的繁琐及不安全因素。在实施银行代扣代缴模式之前,大部分地区的个体人员缴费实行的是POS机刷卡并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社保费用,虽然此方式结束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现金的历史,也为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还是存在不足的方面:一是一次性缴纳给参保人员带来资金压力;二是在约定的期限集中缴费会出现缴费时间过长缴费难的现象发生;三是全天大量的资金流入给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账造成疲劳工作、收款差错的现象发生。改用银行代扣代缴只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注入足额资金就可以轻轻松松实现缴费了,不仅给经办人员减轻了工作量,而且提高了财务对账准确率,确保了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划入基金专户。

(二)全方位稽核,确保各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1.严把养老金的发放关。养老金的发放要求退休人员一人一卡,不允许多人一卡或是夫妻一卡。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进行重点稽核,主要核对是否存在大幅度增高和降低的情形发生;核对当月的银行卡与上月银行卡是否有变化,并进行全程跟踪,切实将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风险降至最低。

2.加强医保稽核力度。对外伤病人、住院及门诊病人用药是否合理、用药量是否得当、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各项待遇只允许发放到本人卡上,并要求领取待遇人员将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充分发挥稽核部门在支付环节的监督检查作用。

3.严格征缴基数的稽核。首先对企业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稽核;其次是抽查企业实地进行稽核。要求少报基数的单位进行整改,做到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为防止基金流失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