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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退耕还林论文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篇

1.1“转移说”转移说的研究主要基于农户调查抽样数据和统计数据并结合经验分析法得出结论。农户资料调查主要是在研究区域内随机选取样本县、乡、村、户,进行农户走访获取研究需要的调查数据。第一手的调查数据可信度较高,但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研究区域往往是较小范围的,而且调查数据的信息量较为分散,加上调查往往带有农户很强的主观意愿,结果分析有一定难度。“转移说”观点主要认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成农村退耕农户耕地耕种面积减少,进而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其中年富力强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就会另谋生路,造成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问卷调查的数据也证实退耕后外出打工人数明显增加。同时,调查中也发现农民工外出打工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报酬较低,且不稳定。部分当地政府根据这些问题为外出劳工设立技能培训项目,比如农户科技培训、农户劳动力技能培训等。这有助于农民工较为容易地流向建筑业和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等服务性非农行业。

1.2“非转移说”非转移说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利用农户资料调查结合倍差法或者基尼指数法(DID)进行归因分析退耕还林究竟对劳动力转移有无贡献。DID法的输入参数是基于退耕政策实施前后两期的家庭特征调查数据(家庭人口规模、坡耕地面积、户主受教育水平、男性劳动力人数、未成年人口数及老年人人口数等变量)、宏观经济变量、反应集体经济状况的变量(人均收入水平)、村级虚拟变量(地理位置、气候、当地就业传统、耕地状况、交通条件等)。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DID方法可以检验参加退耕还林与否对家庭收入及外出务工人数的影响。另外,基尼指数法是用来评价收入均衡程度的指数,作为经济平衡的主要指标之一,可以有效反映居民收入差异和经济发展差异。全部DID模型研究均发现退耕还林政策没有对劳动力转移造成明显影响,但是发现非农收入的比重有所增加。对这一现象主要有两种解释:①原先在外打工的非农劳动力延长了在外工作时间导致收入增加;②原本在外打工的非农劳动力在工作时间大致不变的情况下,获得了更高的工资收入。通过基尼指数法发现退耕农户的基尼指数小于非退耕用户的基尼指数,表明大多数农户还在从事传统的栽种,因此得出政府对劳动力转移的预期尚没有实现的结论。

2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结构调整影响的研究

是否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对农户林业、以土地为基础和非农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反映的是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供给的整体影响,而退耕地造林面积与农户参与退耕还林工程时间对农户林业、以土地为基础和非农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反映的是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供给的边际影响。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的农户,其退耕地造林面积越多,参与该工程时间越长,农户剩余耕地就越少,林地越多。相对而言,农户耕地减少,其收益受损,因为耕地可种植粮食,1年内多少都会有收益,而林地多种植的是经济林,2~3年内没有收益,所以农户参加退耕还林工程损失的收益由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来补偿,国家的政策设计也正是这样制定的。但是农户要拿到补助,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造林成活率以及保存率,必然增加林业劳动力供给。农户参加退耕还林工程,获得补助之后,耕地减少,林地增加,种植业劳动力供给减少,林业劳动力供给增加;但是由于同样的面积上种树种草所耗费的劳动力还不到种植粮食的1/3,所以退耕还林工程之后,农户在林业和种植业上的总劳动力供给相对减少了。总地来说,参加退耕还林工程后,农户在以土地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上是减少的。此外,农户参加退耕还林工程后,林地增加,获得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由于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高于同等面积耕地收益,所以农户获得补助后,一是农户家庭总收入相对增加,农户家庭抗风险能力相对增强,农户有能力从事“准入门槛”较高的非农业活动。图2列出了1999~2008年农户以土地为基础和非农业的劳动力供给报酬率。农户增加非农业的劳动力供给,这也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而且农户获得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后,间接减少耕地对劳动力的需求,释放的劳动力会向劳动力供给报酬率比较高的行业流动,从而增加非农业的劳动力供给。

3结语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2篇

基于2006—2011年的统计数据,借助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因子分析法对宁夏隆德县的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综合效益进行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

1.1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根据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状况,借鉴有关研究成果,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全面性和合理性等因素,对指标进行筛选,建立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方面的16项指标(表1).

1.2数据获取表1中除林草产业蓄水量(D14)、林草产业CO2固定量(D15)、农作物CO2固定量(D16)参照以下方法计算外,其他数据均来源于2006—2011年的《宁夏统计年鉴》.

2结果与分析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所选的指标进行处理和运算,发现各指标存在很高的相关性,对它们进行综合评价,适合于因子分析.对选取的16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经正交旋转后,前面3个主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91.489%,代表了原始指标的绝大部分信息(表2).通过进一步计算,可得主因子载荷矩阵,进而得到因子得分矩阵(表3).由表3可知,公因子1在其他特色种植业面积和其他人口指标中载荷较大,因此可将公因子1看成是社会结构调整因子;公因子2在林草产业CO2固定量和林草产业蓄水量指标中载荷较大,因此可将公因子2看成是生态环境效益因子;公因子3在农业产值和农业收入指标中载荷较大,因此可将公因子3看成是农业经济总量因子.根据以上分析,可以从社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效益和农业经济总量三大因子来简化计量综合效益,建立因子得分函数。采用因子加权总和计算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综合效益评价值,并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确定其权重。

2.1隆德县后续产业效益显著且阶段性差异明显由图1可知,隆德县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之后,后续产业发展取得了较显著的综合效益.随着时间的延续,综合效益逐步发挥,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中药材、沙棘加工、花卉、蔬菜等后续产业在最初的2a里发挥的效益相对较小,甚至其某些方面会出现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后续产业在开发、组织和管理、资金和技术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而2010年发挥的效益是2006年的近1.6倍,整体呈显著增长趋势.2007—2008年的综合效益增长最快,增长的分值为1.12,这主要是因为设施农业在2008年初见成效.2008—2010年增加的分值相对于2007—2008年期间降低了1.11.总之,2006—2010年间的增加分值,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逐年增加.在不同阶段各效益对后续产业综合效益的贡献度不同:2006—2007年间,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2007—2009年间,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2009—2010年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后续产业实施之初,由于资金和技术的缺乏,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开发缓慢,发展氛围不浓,多数农户从思想上只重视眼前的粮款补助,而未意识到后续长远发展,经济效益在短期内无法得以体现;由于退耕还林(草)工程的成功实施,使得生态效益十分显著;2007年以后,随着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有效组织,生态移民搬迁与劳务产业相结合,使尚未完全脱离和未脱离土地的农民逐渐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府的有效组织,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和劳务等产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逐渐显现出来.

2.2经济效益后续产业的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后续产业推进后,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产条件的提高而增加的已变为经济形态的那部分效益[6].其中,最突出的方面是对国内生产总值、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以及各类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2.2.1后续产业对各类产值的影响从整体上看,各类产值总量都呈上升趋势,说明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的增长有一定贡献,后续产业发展时间越长,贡献越大.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主要为中药材、沙棘加工、花卉、蔬菜等支撑产业,其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农业产值增长的贡献要大于对牧业和林业产值的增长贡献(图2).

2.2.2后续产业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隆德县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对当地农村居民经济收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业收入、林业收入和牧业收入三方面.退耕还林(草)后,隆德县的农民家庭经营总收入年平均增加15.04%,说明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的推进确实有利于当地农村经济总量的增加;农业收入年平均增加13.13%,这主要得益于特色种植业的收入,林业收入年平均增加42.63%,牧业收入年平均增加20.98%.说明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有效地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林业收入得到了显著提高,根本原因在于出售林产品所得收入增长迅速.

2.2.3后续产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对农民个人来说,后续产业对其经济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外出劳务收入和人均收入两方面[6].与2006年相比,无论是从各乡镇还是从整个隆德县来看,随着后续产业推进年数的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增长,人均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14.89%.农民外出劳务收入逐年增加,农民外出劳务收入年均变化率为18.60%,说明后续产业促使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解放出来从事于其他生产活动而创造更多的收益(图3).

2.3社会效益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最为突出的是对当地人口资源及作物种植结构的分配.

2.3.1人口资源分配的变化人力资源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研究对比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实施前后的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非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劳务人口的变化来说明后续产业对县域人口资源分配的影响.从2005年以及2010年数据对比中发现,全县农业人口减少了17.05%,而外出就业的劳动力人数和其他人口(运输仓储邮政、商业、住宿餐饮业等)分别上升了21.21%和3.68%.这说明后续产业对隆德县人口资源的分布确实产生了明显影响.隆德县退耕后续几年来的农业劳动力变化量随着后续产业推进年数的增加而减少;外出劳务人口变化量和运输仓储邮政、商业、住宿餐饮业等其他人口随着后续产业推进年数的增加而增加.说明通过后续产业的推进,从事耕作的农村劳动力逐渐减少,有更多的劳动力从耕地上解脱出来外出务工和从事商业、运输等服务业,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都得到一定的调整.退耕还林(草)后续时间越长,外出劳务人口变化越大,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效果越明显.

2.3.2作物种植结构的调整与2005年相比较,2010年隆德县小麦播种面积减少了43.13%,其他特色种植业面积增加了6356hm2.通过后续产业的推广,以小麦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大幅度减少,而可作为经济作物的其他作物的播种面积整体呈上升趋势,土地资源再分配的效果明显.由图4可知,隆德县退耕后几年来的小麦面积变化率和其他特色种植业面积变化率是随着退耕后续年数的增加而减少和增加.小麦面积变化率与年数的线性相关性没有其他特色种植业面积变化率与年数的线性相关性明显.其他特色种植业面积变化率随年数的增加而线性增加,表明隆德县随着后续产业的不断深入展开,药材、马铃薯、蔬菜瓜果等特色种植业面积逐渐增大,特色种植业规模逐步增加,当地正在有计划地对特色种植业进行规划.而当年造林育苗面积的变化则表明退耕还林(草)后的整体状况比较稳定,2005年退耕结束后,每年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的同时只是对退耕还林死掉的林木的补充,以保持退耕还林对水土保持的效益.

2.4生态效益后续产业在生态方面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效益,主要表现为农作物和林草业的CO2固定量及林草业的蓄水量.林草产业CO2固定量年平均增长率为5.66%,林草产业蓄水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8.68%,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由于技术和资金的限制,部分药材、草畜和设施农业管理粗放,抚育、管理与保护跟不上,部分花卉生长环境等条件控制不到位,保存率较低;退耕地林药林草间作发展不均衡,有的地块杂草丛生,致使幼树生长缓慢,抑制了间作牧草和药苗的生长,使得后续产业的生态效益相对不明显.

3讨论

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效益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3个方面,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10].对比现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对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效益进行尝试性评价时,涵盖了完整的3个部分;选取的综合评价方法和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符合宁夏南部山区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效益评价实际;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具有一致性,能够反映隆德县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取得的效益成果.本评价体系是在借鉴相关评价退耕还林(草)工程效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因为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本身就是对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巩固、延续与支撑.虽然评价结果只能反映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效益的变化趋势,但与当地实际情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证明研究结果能够对现实的退耕还林(草)后续产业产生指导意义.本文只是从宏观方面笼统地对隆德县后续产业所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探讨,限于数据获取的限制而未从具体的后续产业着手分析,且未对后续产业所面临的开发滞后、牧草与药材加工贮藏手段落后、部分群众对间种的药材管理粗放、产业链短、缺少龙头企业带动等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这些将成为笔者今后研究类似问题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4结论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迪生,《加强法律手段,规范退耕还林(草)》,《中国林业》2000年第4期;

2、李淑新,《《退耕还林条例》与生态环境建设》,《林业经济》2002年12期;

3、孙杰、赵承、王立彬,《绿色的长征——中国退耕还林纪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4篇

榆林退耕还林工程始于1999年,2000—2001年经国家确定搞退耕还林试点工作,200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大面积实施,十四年来国家共安排榆林退耕还林计划任务811.62万亩,截至2012年底,已全部完成。在推进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榆林高度重视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执行,严格执行造林质量追究制度,严肃退耕还林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陕西省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严处理。目前,退耕还林在我国的西部地区普遍存在,退耕还林问题在西部各地区既有地域性的差别,也有大致相似的共性。榆林退耕还林还草中存在的法制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就在于,能够深入分析榆林退耕还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复杂状况,进一步明确榆林退耕还林中对地方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增加社会对退耕还林还草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严格落实问题机制方面,让榆林退耕还林还草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国内外对退耕还林还草中深入、系统地研究,在国内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人们将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的研究和关注。

二、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我国西部地区等的退耕还林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就,但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缺陷。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部分,重点探讨这些地区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如何执行问责机制的,如何紧密结合法律法规执行的。

一是,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责任有待于进一步明晰。有的地区在实施退耕还林问责机制过程中,存在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交叉的问题,在一些职能的划分等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职责划定不清楚等问题,直接就会导致了退耕还林问责机制责任主体的模糊。也就相应的导致了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往往容易产生和出现相互推诿甚至是扯皮的问题和现象。在同一个行政执行部门的内部,由于存在不同的层次和层级之间的人也往往容易出现和产生一定的职能交叉,责任权利不明确和职责模糊等问题和现象,甚至会出现了“责任真空”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就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了。关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国家的《退耕还林条例》等都已经进行过明确的规定,对于各方面的责任和职责进行了一定的划分,但是,从实际的法律实务和操作的角度来说,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落实仍然存在划分过于简单等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同一个职能部门的不同层级之间的权责利没有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灌木的管理、种苗造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现实的问题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二是,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最早实行的问责机制可以追溯到2003年,并且在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但是,从目前退耕还林问责机制执行来说,仍然存在退耕还林问责机制执行不够严格,甚至是比较乏力的现实问题。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行政问责主体往往是局限于同一个职能部门的上下层级之间的集体式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其中,又往往是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为主。这就相应的导致异体之间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难度相对较大。而对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内部体制机制来说,退耕还林问责机制也是仅仅局限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内部,从外部社会的角度来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其的公正性、可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主要是因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之间,存在着长期以来形成的较为复杂的人事关系,如何进行公正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处理,相对的也显得比较困难。因此,会导致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不能很好的落到实处,即使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启动了,有某些人已经受到责任的追究了,但是,更多的是“走个形式”,责任主体没有得到应有的实质性的处罚。

三是,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法律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自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以来,各地方也纷纷的制定出台了有关退耕还林的制度、办法、规章等,但是,纵观各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对于退耕还林问责机制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薄弱,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给予足够多的重视,没有相应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程序法对于退耕还林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一系列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规定。目前实行的《退耕还林条例》由于法律层次相对较低,因此,在法律的执行强制性和规范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程序执行等方面就会相应的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方面。与此同时,现行的有些关于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呈现出明显滞后的现行,没有能够做到定期修订完善,对于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出现的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现象规定不明确。因此,由于相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和保障,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无法顺利的实施,退耕还林问责机制中的随机性成分也相应的增大。

三、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法律对策建议

本文试图以榆林的退耕还林工程中存在的法制问题为蓝本,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我国西部退耕还林工程法律研究,特别是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研究,提供更加方法的信息科研成果,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工程对于区域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力争进一步引发我国西部退耕还林还草中存在的法制问题的更深层次的研究,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信息。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法律法规。建议研究制定出台退耕还林问责机制法律法规,将退耕还林工程上升为战略性工程,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所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构建起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具有长期性、针对性、持久性的现实需要。伴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纵深推进和进展,必须依托一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等问题,能够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有利于进一步的巩固10多年来退耕还林工程的宝贵成果,能够针对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各个责任主体的行为,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开展和进行,最大限度的提升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执行力度,使得退耕还林问责机制更加趋于完善,更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的详细规定出各方面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职责,进一步明确各方的工作责任,尽可能的减少和降低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层面的矛盾和冲突,使得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相关的规定更加的统一、更加的一致。

二是,建议进一步明确理顺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权利职责。重点进一步明确不同部门之间退耕还林问责机制职责,一定要将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划分清楚。如果退耕还林问责机制职责不分清楚,则会有可能导致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实行的困难。长期以来,个别职能管理部门中的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划分不清楚,经常导致出现各级领导机构在违背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同时,越权管理一些社会性的事务,甚至插手到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来,直接导致原本具有管理退耕还林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相应的失去了管理权和决策权,一旦退耕还林的有些事务因为决策失误而造成一定的损失的话,那么,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责任人的具体承担者则会不清楚,造成了退耕还林问责机制实施的困难。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同一个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退耕还林问责机制职责,努力实现职能部门内部的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更加的法制化、合理化、制度化。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5篇

1.调查区域与问卷设计

陕南地区位于陕西省南部,北靠秦岭、南倚巴山,汉江自西向东穿流而过。该区域由秦岭山地、大巴山地和汉江谷地组成。陕南地区是我国退耕还林最早实施的试点区域和重点区域,〔1〕因此,本文选择该地区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对陕南地区商洛、安康和汉中三市多个乡镇的农户实地调查问卷。该项调查的时间为2012年1~2月,调研样本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并综合考虑了样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水平、地理区位、地形地貌以及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进度、支持力度等方面的差异。调研样本总数为291个,其中退耕户114户,非退耕177户。调查问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户个人及家庭特征,具体涉及农户家庭户主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人口规模、劳动力配置情况等;第二部分是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情况;第三部分是农户对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情况。

2.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1)概念界定。

生态农业认知是指农户对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的主观认识与感知,是人脑存储的对生态农业生产的最终印象与知觉。目前生态农业在我国已经有多种发展模式,作者在陕南地区广泛调研得知,该地区农户选择的生态农业生产模式主要有以下8种:设施生态农业、猪—沼—果、生态养殖、稻鸭共育模式、生态旅游农业、高山反季节蔬菜、食用菌生物链循环模式、无公害或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开发模式。随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退耕还林等政策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农村大力推广发展生态农业显得越来越迫切。而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决定了农户进行生态农业生产的意愿和具体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行为。不同类型的农户对于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认知水平必然不同,因此,只有在深入分析不同类型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差异的基础上,找寻提升农户认知水平的政策着力点和一般规律,才能有效提升农户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程度。

(2)理论基础。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是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该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态度是个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因此,农户会基于自身所具备的常识对发展生态农业的利弊进行评估,这种常识显然与农户所具有的相关知识、教育水平和生活阅历有关;同时主观行为规范也会影响个体行为态度,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会受到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农户或群体态度的影响,诸如已经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或是对生态农业有所了解的亲朋好友会引导并提高农户关于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农户认知同时受到外界条件所决定的个体行为控制的影响,退耕还林工程是外界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为农户深入了解生态农业的生产方式提供了激励并且创造了条件。因此,退耕还林工程势必影响农户关于生态农业的认知,农户所具有的生产技能、所处的地理位置也会通过影响其行为控制进而影响其相关认知。据TPB理论,农户行为认知会影响农户的行为意向,进而会对农户行为产生影响。退耕还林工程会通过影响农户关于生态农业的认知,进一步影响农户关于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行为意向,最终影响农户是否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这一行为;同理,外界条件所决定的行为控制变量,诸如农户所具有的生产技能、农户所处地理位置、农户获取信息的渠道以及政府相关政策除与农户认知相关外,也会影响农户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行为。

(3)研究方法。

从农户认知行为理论来看,影响农户对生态农业认知的主要因素包括农户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经营特征、政策约束等方面,为了更加明确地阐明各因素与农户对生态农业认知的关系,本文采用列联表分析方法研究农户对于生态农业的认知影响因素。列联表分析原理如下:假设有A、B两种属性的类型变量,其中i表示A属性,当i=1时表示具有A属性,i=0表示不具有A属性;同理,用j表示B属性,当j=1时,具有B属性,当J=0时,表示不具有B属性。

二、农户对于生态农业认知的实证研究

1.变量选择与理论分析

结合本文的研究框架以及研究内容,我们选取如下变量进行分析研究:

(1)户主个人特征。

作为家庭生产经营的重要决策者,户主的个人特征包括其年龄、受教育程度,这两者直接影响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具体而言,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其认识以及接触到的事物更多,眼界更宽,从而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可能更深刻;但另一方面,年龄的增长可能使得农户更加墨守陈规,相比年轻人接收新生事物可能更加困难,因而年龄对于农户对生态农业认知行为的影响方向暂时无法判断。受教育程度是衡量劳动力质量的重要指标,已有的研究表明,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越强,相应的其认知能力可能也越强。

(2)退耕还林。

是否参与退耕还林是农户认知行为差异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变量。农户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的过程也是农户对自然环境重要性的了解过程,在当地政府的大力宣传下,参加退耕还林工程的农户可能更清楚自然环境对农户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同时,选择生态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和经济资源,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对可利用要素的有效配置。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为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会充分关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提高认知水平。

(3)农技培训。

农业技术培训在农村非常重要,对于生态农业这类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农业生产方式,更需要有相关技术的指导。农户接受农业技术培训,一方面在培训的同时会接触到以农业技术为依托的生态农业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农技培训能够丰富农户的农技知识,提高农户的农业生产技能,加深对生态农业的理解程度,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

(4)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

农业信息对农户的生产至关重要。由于交通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限制,农户获取农业信息的渠道往往比较单一,主要渠道来自于政府与媒体宣传。大量农户通过电视、广播以及乡村能人等常用渠道来获取农业信息,其他获取信息渠道包括农业书籍和报刊、政府农技推广人员以及有限的网络资源,这些渠道对于普通农户而言较难实现。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决定了农户对农业信息捕获的能力,农业信息越容易获知,农户对农业相关知识就更为了解,因此,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将会影响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

(5)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

近年来,农产品安全事件已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生态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证,提升农户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可以有效引导农户采取生态农业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在形成优质优价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越关注,他们就越有动力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条件、方式和手段进行深入了解,进而提升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

2.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采用的列联表分析方法属于描述性的横截面研究。下面将具体分析各统计变量与其对生态农业认知行为之间关系的实证结果:

(1)户主年龄。

青年农户生态农业生产认知比率最低,仅为78.6%,中年农户认知比率最高,达到了91.3%,老年农户生态农业生产认知程度次之,为82.6%。卡方检验显示,线性检验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似然比卡方检验、皮尔逊检验在10%的水平通过检验。由此看出,户主年龄与认知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但并不存在线性关系。

(2)户主受教育程度。

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农户生态农业认知水平都很高。其中,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农户认知比率最高,达到90.9%;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农户认知比率稍低,为89.4%;而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农户的认知水平为83.5%。卡方检验显示,户主受教育程度的3个检验指标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在所选样本中,户主受教育程度与认知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当地对生态农业的宣传推广程度已经较高,而同时该认知对受教育程度的要求不高而导致。

(3)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水平高于非退耕还林户。其中,退耕户生态农业认知比率为94.7%,非退耕还林户的认知比率仅为84.7%。由卡方检验表得知,皮尔逊检验、最大似然卡方检验以及线性检验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农户是否参与退耕还林对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行为具有显著影响,换言之,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

(4)农技培训。

农户是否参与过农技培训对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行为有较大影响。其中,参与农技培训的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比率为98.4%,未参与农技培训的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比率仅为81.7%。进一步的卡方检验显示,3个检验指标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显然农户参与农技培训与其生态农业认知之间有显著关系,农技培训可以显著提高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

(5)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

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对农户的认知行为具有较大影响。其中,信息获取容易的农户对生态农业有认知的比率达到97.8%;而信息获取较难的农户对生态农业认知比率仅为53.3%。卡方检验结果显示,该变量在1%水平上通过了皮尔逊检验与似然比卡方检验,且线性关联分析也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因此,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与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行为之间有显著的关系,信息越易获取,农户的认知行为比率越高。

(6)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

调研数据表明,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越重视,对生态农业认知的比率越高。其中,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户比率达到77.0%,这些农户对生态农业有认知的比率为92.0%;在不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户中,对生态农业有认知的比率仅为77.6%。卡方检验显示,该变量在1%水平上通过了皮尔逊检验与似然比卡方检验,且线性关联分析也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可见,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与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农户越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水平越高。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1.结论

本文主要在退耕还林政策背景下分析陕南地区不同类型农户对于生态农业认知的影响因素,主要研究结论如下:多种因素影响退耕地区农户对于生态农业认知行为。其中,农户是否参与退耕还林与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程度具有显著关系,参与退耕还林显著提高了农户的认知程度;是否参与农技培训对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影响较大,参与的农户认知比率均高于未参与的农户;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的认知行为,如果信息越易获取,则农户越容易产生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与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行为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

2.政策建议

(1)在退耕地区为农户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技培训。

对于退耕地区农户而言,林业与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等都是新生事物,不太容易掌握其生产技术与市场特点,而且农户需要维持一定的资金投入,面临的经营风险也较大。例如,特色经济林栽培与加工技术、农业生产中的种养结合技术以及农产品运销渠道与管理技术等,绝大多数农户都未能真正掌握。调研过程中很多农户都表示希望政府能提供长期的技术扶持政策,帮助其规避市场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为退耕区农业与林业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与资金保障,如为农户开展林业与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产的关键技术培训,同时为其农产品运销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2)拓宽农民获取农业信息的渠道。

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户农业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的生态农业认知行为。作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目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但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传统媒体如电视、报刊以及乡村能人、集市等传统人际传播渠道,网络渠道普遍应用较少,从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不通畅。因此,应该在退耕地区着力拓宽农户获取信息的渠道。首先,应充分发挥电视和广播传播农业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可以通过农业专栏形式在固定时段播发农业信息;其次,在县(区)、镇(乡)农业推广部门设立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与信息服务;第三,要注重发挥农村专业户、农民经纪人等乡村能人的信息传播作用;最后,应加快农村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为农民主动获取农业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3)普及和提高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迪生,《加强法律手段,规范退耕还林(草)》,《中国林业》2000年第4期;

2、李淑新,《《退耕还林条例》与生态环境建设》,《林业经济》2002年12期;

3、孙杰、赵承、王立彬,《绿色的长征——中国退耕还林纪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7篇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工作开展以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8篇

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深入一线实干苦干,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上到下实行领导包项目、包片、包点责任制,切实把责任靠实到各级领导身上,用实际行动积极组织和带领群众,做好退耕还林。

2实施规划,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一是要适地适树,注重混交,既要杜绝在不同地类栽植同一树种,又要杜绝在同一地类栽植相同树种,以防树种单一病虫交叉传播,同时有利防火;二是要在退耕前期留出充分的树盘后,允许套种紫花苜蓿、红豆草、薯类等可以培肥土壤的补偿性作物,这样不但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增加前期地表植被和截流固水能力,还能解决发展畜牧业的饲草,增加群众收入。

3新一轮退耕还林应坚持“生态效益为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

可与果品发展产业“无缝衔接”,大力营造优质、高产、环保的经济林,栽植树种以新、特、优干鲜果为主,既能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其积极性,又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

4加大退耕还林方面的科技投入,增加科技含量

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网络建设,强化技术队伍,搞好综合服务。一是县、乡、村三级行政主管领导的三级科技管理网络,运用行政职能,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二是科技推广网络,加强乡级林果指导站的力量,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实行劳酬挂钩,重奖贡献优异者,加强农村技术培训;三是技术培训网络,以县林业部门为依托,乡镇林果站为重点,县培训乡,乡培训村,力争在3~5年内使懂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达到万名以上。目前农民缺少的是技术,需求的是服务,盼望的是致富,只要把技术推广和配套服务抓起来,退耕还林后的潜力和效能才能够发挥出来。

5深入进行政策研究,解决实施中碰到的相关问题

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要紧紧抓住“林权是核心,兑粮是关键,种苗是先行,领导是保证”这个大核心,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找出矛盾,对症下药,遵循中央有关政策和《退耕还林条例》,制订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好由退耕还林引发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首先,属退耕区内统一规划的农路、水利设施等永久性占用的土地,可试行统一纳入政策兑现范围给予补偿;其次,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实做好退耕还林地块的确权颁证,防止出现新的林权纠纷;最后,前期规划设计应尽量避开个体农户多地块集中的区域,防止规模退耕占尽农户土地现象的发生。

6严格把关,上规模、上档次、促发展

一要高标准、高质量、树种优、重成活;二要严把规划、整地、苗木、品种、栽植和验收等六个重要环节;三要坚持整坡治理、综合开发、规模实施、精品工程;四要实事求是、不搞浮夸、严格务实,公开、公正、公平地严格把握和兑现好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各级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奖罚制度,严肃查处退耕还林工作中、等违法违纪行为;五是千方百计保护良田面积,稳步发展,保证退耕区群众的吃粮问题。

7加大对退耕还林地的后续管理,确保退耕还林成果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9篇

成果难以巩固的主要原因出现毁林复耕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利益问题,即退耕林地收益低下。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1补助标准低是直接原因退耕还林现行补助标准是:生态林分两轮,共补助16年,前8年2400元•hm-2,后8年1350元•hm-2;经济林分两轮连续补助10年,前5年2400元•hm-2,后5年1350元•hm-2;退耕还草分两轮补助4年,前2年2400元•hm-2,后2年1350元•hm-2。阜新市实施退耕还林的14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迅速时期,2001年和2013年粮食价格以玉米为例分别是0.4元和1.2元,土地承包价格以一等地为例分别是100元和800元,而补助标准自1999年制定后始终没有提高。退耕户本能地去追求利益最大化,遂产生了毁林复耕行为。

1.2退耕还林政策失去优势,林地和耕地比较效益差距拉大除粮价上涨因素外,种粮比经营林木见利快,农业的粮食直补资金已经超过了退耕还林的第二轮补助,农业综合开发和高效农业项目的实施,都加大种树和种粮的收入差距。对退耕还林冲击很大,退耕户感觉退耕还林很吃亏,复耕的愿望强烈。

1.3林地直接收益降低阜新市在退耕林木处于幼林期时,开发了林下养殖、种植等20多个增收模式,效益很好。随着树木的生长,这些模式规模锐减,退耕户只有指望林产品收益。退耕还林的生态林主要以杨树为主,自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杨树木材市场价格从最高的每立方米900元下滑到现在的500元,去掉各种费用到退耕户手里才400元,林木的预期收益大幅下降。以大扁杏为主的经济林,2010—2012年,由于气候原因,连续3年没结果或少量结果,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还要花费很多的管理费用,结果导致了大面积杏类经济林保存率下降。

1.4阜新市生态建设需要,借力于退耕还林工程,执行政策有偏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2001年全省实施绿色通道工程,阜新市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为解决建设资金,把很多不符合退耕政策的耕地造林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范围。2001—2005年,全市累计建设绿色通道1.6万hm2,其中的1.3万hm2耕地造林全被纳入退耕还林,当中1.1万hm2耕地属于稳产田。这种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这类退耕林地,引起的上访事件所占比重最大。

2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阜新市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来之不易,如果毁于一旦,阜新地区的生态安全就无从谈起。当前的形势下,造林成本将是原来的5倍,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造这么大的规模。所以,阜新的退耕还林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以保为主,积极争取,广开门路”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结合阜新市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2.1发挥政府职能,为巩固成果提供长效保障

2.1.1加强政府责任落实考核对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针对退耕还林的目标考核制度,把退耕还林损毁面积落实到考核指标当中,上级政府要和下一级政府签订责任状,开展针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增强各级政府落实责任的主动性。这一措施将对保护退耕还林成果起到重大作用。

2.1.2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各级财政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在当前复耕思想严重和缺乏专业技术指导的情况下,放手让退耕户进行抚育、间伐病虫害防治、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将损失惨重。因此,这些工作只能由政府和林业部门来承担。《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但是,由于阜新市各级地方财政困难,至今各级财政没有安排专项的退耕工作经费。没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势必会影响到工程的高效管理。

2.2积极争取和反映,促进退耕还林政策的及时调整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财政、市改委、市林业等多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方式,积极向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争取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建议建立定期的浮动调整制度,让退耕还林政策保持优势,及时跟上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国家生态需要和退耕农户的利益和谐共赢。

2.3探求新的管理模式,活化管理机制,提高退耕还林工程抚育经营水平

2.3.1加强退耕林地的经营管理工作一是按着省林业厅的要求,在市退耕办的统一组织下,各县区要认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使退耕还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合理安排年度计划,有序进行,先安排速生杨和需要卫生抚育的地块,尽量加快进度。三是林政资源部门积极争取抚育间伐采伐限额,保障其进度。四是利用现有政策,帮扶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退耕农户重新造林。五是加强基层林业站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有效指导退耕农户进行林地管理和经营。六是加强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因病虫害而毁林事件发生。七是森林经营部门要将退耕林地抚育间伐列入国家森林抚育间伐补贴范畴。八是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加强低产低效林的改造,减少退耕户的损失。

2.3.2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地方补偿机制积极向国家争取扶贫政策和资金,缩小退耕农户与其他农户的家庭经济收入差距。有的农户大部分耕地因政府主导的绿化工程被退耕还林,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应将生活有困难的退耕户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畴。退耕还林主要产生的是生态效益,全体人民都是受益者,但受损失的是少数退耕户。省、市、县应该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建立地方生态补偿制度,由各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增加退耕还林补助。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0篇

退耕还林是为了将耕地转变成为森林,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民失地,为了确保农民的生活,需要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经济补偿。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资金保证。我国在制定退耕还林相关经济补偿措施的过程中,对被占用的耕地上的粮食、对耕地的所有者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在补偿资金的来源方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导致退耕还林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的筹集存在问题。比如我国进行西部开发时,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时的资金是一笔十分巨大的花费,如果只是单纯地由国家财政拨款,存在的难度还比较大,因此在经济补偿过程中必须要对补偿资金的来源进行分析,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补偿制度,利用各方力量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筹措。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补偿的资金到底由谁来支付。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在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必须要改变传统地以政府补助为主的资金筹措方式,更多的是应该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以促进退耕还林过程可以顺利推进。在资金筹措过程中,依旧要维持财政拨款,但同时要加入其他的模式,比如跨区域调节、利用当地税收进行调节等,确保退耕还林可以顺利推进。

(2)完善退耕还林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加强退耕还林地区的建设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但是退耕还林地区的保护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当前的背景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退耕化还林还草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对新建立的森林以及草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当前我国实施的与退耕还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些不适用的现象,因此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比如加强退耕还林地域的审批制度的完善,加强生态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在对原有法规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加入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投入保障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

2为农民提供一定的岗位

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失地,但是耕地被还原成森林的过程中,需要人工建设和管理。为了维持农民的生计,在实际的退耕还林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各种工作岗位的提供,比如森林管理、森林建设等方面,都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缓解生活压力。

3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能力水平,增加就业创业机会

农民是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主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的耕地变得越来越少,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必须要转行,从传统的农民身份变身为其他身份。而农民在长期的农业工作中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自身能力素养不高,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要提高农民的能力水平,使得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更多创业就业的机会。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可以使得农民掌握更多先进的知识,从而使得农村经济水平得以提升。在农民培训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农民培训过程中的资金投入。首先,各级政府应该要加强农民培训资金的投入,将农民培训工作提上日程,才能保证农民培训工作的积极开展。其次在农村经济工作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地拓宽渠道,对各种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引导,并且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培训工作中,为农民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农民培训模式的创新。在对农民进行培训时,不能按照传统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而应该要借鉴更多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最新的知识对农民进行培训。

4结语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1篇

1.1对土地利用状况的影响退耕还林还草后最典型的影响体现在耕地的利用状况上。退耕还林还草后,岷江上游农业耕地面积明显减少,草地和林地的面积逐渐扩大,对其他非农业用地,如学校、住宅以及公路等基础设施用地不会产生影响。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退耕还林政策发行后,我国退耕还林还草的总面积高达280hm2,其中还草的面积达到150hm2,还林的面积达到132hm2。

1.2对农业种植结构的影响岷江上游农业区域在推行退耕还林政策后,农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图1是近几年岷江上游流域各农作物种植面积和价值的变化图。从下图1和表1中可以明显看出:随着种植面积的减少,农作物所产生的价值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农业种植结构却发生了较大程度低转变。

1.3对农业经济结构的影响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对岷江上游农业发展区域的农业经济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耕地面积逐渐减少,林地和草地面积逐渐增加后,原有的农业经济结构已经很难满足岷江上游农业区域的发展需求,导致农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1.4对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的影响岷江上游农业推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后,原有的农村劳动者从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表2是近几年岷江上游流域劳动力从业结构表。从下表2中可以明显看出近三年岷江上游流域退耕还林还草后劳动者从业结构的变化状况。

2退耕还林(草)工程促进岷江上游农业发展的对策

岷江上游农业区域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后,农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粮食产量也随之下降、农业投入和产出的实际状况也发生了较大转变。要想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还草的作用,岷江上游农业发展建设者应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采取有效解决措施,为提高岷江上游农业发展速度提供动力保障。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结合上文中对岷江上游退耕还林还草对岷江上游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状况,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后续产业的支持以及建立生态农业补偿机制等方面着手,对促进岷江上游农业发展的对策做了总结介绍。

2.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上文中提出的问题,岷江上游农业建设者应该从完善政策配套设施、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调整林木种植结构等方面着手,为促进岷江上游农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岷江上游农业建设者应该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着手,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重水利设施建设。众所周知,水利设施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在农业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完善水利设施建设后,还应该注重中低产田的改造,摒弃传统粗放型经营的发展模式,采用精耕细作的发展方法,避免靠天吃饭等问题的发生,合理控制农业生产的波动状况,为加快岷江上游农业发展速度提供动力保障。

2.2加强对后续产业的支持加强后续产业的支持是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下加快岷江上游流域农业发展速度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后续产业的支持要求建设者从优化产业结构上着手,在提升岷江上游农业发展能力的同时,结合岷江上游流域发展的实际状况,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后续产业的发展速度。另外,建设者还应该针对岷江上游农业发展的自身特色,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后续产业,在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速度的同时,促进退耕还林还草与农村可持续经济的协调发展。

2.3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从上文岷江上游劳动者聪姐结构分析中可以看出:岷江上游流域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农业建设者应该多渠道引导退耕还林还草后的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型,为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提供劳动力保障。也就是说,农业建设者可以引导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从事与农业无关的事业,或者加强农村自身建设,在提高剩余劳动力劳动能力的同时,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型。

2.4建立生态农业补偿机制建立生态农业补偿机制是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后岷江上游流域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农业建设者用工建立有效的生态农业补偿机制,可以保障农业财政投入顺利转移,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公共产品投入提供资金保障。建立生态农业补偿机制还要求农业建设者深入了解现代社会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通过建立生态农业补偿机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2.5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发展原则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农业的快速发展,还要求岷江上游农业建设者始终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发展原则。我国部分地区把退耕还林工作视为一项独立的发展任务,不太关注当地农民今后的生活和发展状况。为提高退耕还林还草地域的农业发展水平,要求农业建设者注重当地农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可以从宏观层面上实施政策倾斜或者经济补偿,做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最后,岷江上游农业建设者还应该充分运用自然地理分异规律,指导人工林的生态恢复,为加快当地农业发展水平提供动力保障。

3结束语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2篇

(1)用Excel2007打开一张工作表,点击菜单工具栏中“插入”,在“表”一栏中点击“数据透视表”,出现“数据透视表(T)”和“数据透视图(C)。(2)点击“数据透视表(T)”,出现创建透视数据表窗口,在“请选择要分析的数据”栏中选择“选择一个表或区域”,选择好需要统计的表格及区域,在“选择放置数据透视表的位置”栏中选择“新工作表”,单击确定,生成数据透视表,见图2。在数据透视表界面中,左侧为数据统计区,右侧为字段区(数据选项区)。数据统计区由按行分类区、按列分类区和数据项计算区组成。根据不同的统计条件,将“图2”中右侧数据选项字段列表中的统计字段拖放到“行标签栏内”,数据计算项字段拖放到“求合数值(Σ)栏”内,并根据实际统计需要,在求合数值栏(Σ)内点击求合项下拉箭头设置求合、计数、平均数、最大值、最小值等值字段计算类型和显示方式,并可删除、移动值字段。

2退耕还林工程数据透视和表格布局设计实例

2.1源数据的准备以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2014年市级退耕还林农户退耕宗地信息登记表为列,本表共涉及宗地1.46万宗,退耕农户0.27万户,退耕面积1.3万亩。源数据表的透视区域内不能合并单元格,数据项单元格格式设为“数值型”,表格需填写规范,内容完整,见图3。

2.2数据透视及表格布局设计

2.2.1数据透视退耕还林工程农户登记表和政策兑现表是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过程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表格,退耕还林工程农户登记表是依次以分小班、分村、分组等条件对退耕农户的退耕面积进行统计的信息登记表。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表是依次以分村、分组等条件对退耕农户的退耕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统计的表格。打开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2014年市级退耕还林农户退耕宗地信息登记表,插入数据透视表,在透视表的顶部页标签栏内输入“昆市东川区拖布卡镇2014年市级退耕还林工程农户登记表”表头及单位。把字段区内的小班号、村、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退耕地类型、退耕树种依次拖入行标签内,面积拖入求合数值栏(Σ)内,点击面积求合项下拉箭头把值字段设置为“求合”,退耕还林农户登记表自动按设置条件进行分类汇总(图4)。若源数据有变动,选中数据透视表,点击数据透视工具选项下的“刷新”功能,透视表统计数据则自动更新。退耕政策兑现表方法同前述。

2.2.2透视表布局设计以退耕农户政策兑现透视表为列,选中数据透视表,点击数据透视工具“设计项”中的“分类汇总工具”,选择“不显示分类汇总”,可隐藏分项汇总数据,点击报表布局中的“以表格形式显示”,选中有“求合项”字样的第3行,点击鼠标右键,选择“隐藏”,生成“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表”(图6),就可直接打印存档或提交银行部门进行资金兑现。退耕还林工程农户登记表布局设计方法同上。

3结语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联合生产;退耕还林;生产属性;产品类型;互补-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1-2704-04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暴露了一些问题。首先,生态恢复与建设的总体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退耕地上的植被长势并不乐观,能否长期发挥生态功能尚不确定,甚至有复垦反弹的可能性。其次,退耕还林工程的首要目标是生态效益,而地方政府和农民更看重的是经济效益的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使得地方政府和农民虽然积极响应退耕政策,但却对退耕地的生态建设缺乏兴趣。在生态林取向下,由于生态林经营不能给农户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农户不愿意对生态林进行管护,这导致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得不到应有发挥。在经济林取向下,农户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其经营行为,不会考虑生态效益,故而也同样缺乏生态建设的有效激励[1-6]。如何解决退耕还林工程中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这种相互“竞争性”,使退耕还林工程既能获得预想中的生态效益,又能兼顾经济效益,是众多学者们一直在苦苦思索的问题。

联合生产是指一件商品的生产必然伴随着至少一件副产品的生产(如羊肉和羊毛的生产),它是描述和分析经济与环境相互作用的重要概念工具。在联合生产视角下,生产的外部性是普遍存在的,所有的生产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7]。国外学者已经运用联合生产概念去寻求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Darek等[8]利用联合生产研究野生动物保护与木材生产之间的利益权衡,探索了能在不损坏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生态目标的管理模式。而Ada等[9]研究了非市场交易的生态服务与农产品联合生产对农民供应非市场化生态服务(简称ES)意愿的影响,认为市场化的产品和非市场化的生态服务之间的生产关系可能是互补的、竞争的或替代的。利用成本最小化条件,可以证明互补关系导致自愿提供的非市场化生态服务是没有成本的。联合生产这一概念在协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上日益显露出优越性。

因此,本研究引合生产理论,从联合生产的角度重新认识退耕还林工程的生产属性、产品类型与关系,探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机理,以期为探索退耕还林工程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优统一提供理论依据。

1 退耕还林工程的生产特征

杜建宾等[10]认为退耕还林是以农业多功能性为基础的联合生产实践作为典型的农业生态经济联合生产,工程不仅带来了钱粮补助、经济林果、园艺产品、薪柴等经济产品,而且为全社会提供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净化空气、森林景观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生态产品。考虑到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殊性,同工业以及其他行业相比,退耕还林工程有其独特的联合生产属性。

1)要素的自然特征。从投入来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主要包括两种要素投入,一是不可控制的自然要素,包括光照、水、温度、土壤等,另一种是可以控制的人工要素,如劳动力、土地面积、化肥、种子等投入,受到人口、种植习惯、文化传统、风险偏好、政策、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

2)要素投入具有不可分配性。由于退耕后林木产出的多样性,难以确定要素在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之间的分配比例。如在形成联合产品的苹果与果园风光之间,人们无法确定每种要素对于经济产品苹果和生态产品景观价值的贡献程度。

3)产出之间的不可分割性。由于林木产出之间存在技术上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生物化学特性,不同性质的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使得典型的退耕还林联合生产中产出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例如,没有苹果的生产就不会有果园的景观价值。

4)联合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和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林木生产经营不仅产出了经济效益,还联合产出了生态恢复、环境改善等一系列生态效益。退耕过程中产生的联合产品——生态产品具有多样性,同时具有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它们既可以是具有正外部性的“意愿产品”,如涵养水源、气体调节;也可以是具有负外部性的“非意愿产品”,如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有些产品还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如退耕后苹果种植中,苹果作为经济产出属于私人物品,但其附带的生态效益却是公共物品。而具有观赏价值、被人们用围墙圈起来的果园,其景观价值却属于准公共物品。

2 退耕还林工程产品的联合生产特征

2.1 退耕还林过程中联合产品的类型

退耕还林实施过程是政府诱导下,农户在退耕坡耕地上进行生态恢复性建设的过程。农户在自发的生产经营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产出,然而受联合生产的生产规律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必定会联合产出一定数量的生态产品。因此,退耕还林过程中的主要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经济产品(Commodity outputs,COs),主要包括具有市场价值的农业产出,包括农产品、畜牧产品以及其他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产品。另一种是生态产品(Ecological outputs,EOs),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调节、支持和文化服务等无法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生态产品。其中,调节服务源于农业生态系统处理气候、水文、废弃物等的能力以及对疾病的控制;支持服务是指各种生物进程和非生物进程所构成的农业生态系统功能所形成的网络;支持服务包括土壤的形成、作物授粉、病虫害的控制,以及水分、养分的循环。

2.2 退耕还林过程中联合产品之间的经济关系

Ada等[9]用PDF曲线描述了农产品和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而他们限制这种互补-竞争关系的前提是产出使用共同投入的数量多少,当数量较少时,这两者是互补关系;当数量较多时,这两者是竞争关系。而退耕还林在实施过程中,其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也存在互补-竞争的动态关系。不考虑农户的因素,单纯从生产的投入产出来看退耕中产品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可以发现退耕中联合产品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不仅受到投入要素数量的影响,而且随着生产过程的推进(这里生产过程可能是一个简单的投入产出周期,也可能是许多连续生产周期的总和),产品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假设农业联合生产中的经济产品为X,生态产品为Y,时间为t。从0到t0阶段,生产少量Y时,Y与X之间互相竞争消耗要素,是竞争关系;随着生产过程的推进,从t0到t1阶段,随着Y的产出增加,Y又可以作为中间投入促进X的生产,并且Y作为中间投入在X产量增加方面的影响超过了Y争夺投入要素造成的X产量减少方面的影响,这段时间里,Y与X是互补关系;而在t1阶段后,随着Y的产出继续增大,一方面Y继续作为中间投入促进X的生产,另一方面随着Y产出的增大,Y开始争夺更多的要素投入,并且Y争夺投入要素造成的X产量减少方面的影响超过了Y作为中间投入在X产量增加方面的影响,这时,Y与X之间是竞争关系。

考虑到生态产品的特殊性,其形成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并作为一种中间投入一直发生作用。因此,退耕还林中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之间存在互补性、竞争性以及互补竞争同时并存三种关系(表1)。

3 联合生产视角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机理分析

退耕还林工程是将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以及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因此,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过程是逐步将耕地转换成林地的过程,在这一转换过程中,作为实施主体的农户也必然要进行行为的转换,即从事农作物生产转换成林木生产,由原来的从事经济产品生产(农作物),转而进行提供生态产品生产(生态建设),由原来的获取农作物收益转换为林木收益。由于坡耕地生产过程中往往会造成水土流失,因此,耕作行为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而退耕还林后,林地经营过程中林地上的林草植被发挥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等改善生态环境的外部效用,这些外溢的效用被周围和其他地区的人们无偿享用,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从联合生产角度看,农户耕种造成的水土流失实际上是一种由于种植农作物产生的具有负外部性的“副产品”。退耕后,国家将生态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目标,林木生长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为工程带来的生态产品。因此,退耕还林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农户由生产负外部性“副产品”向生产具有正外部性的“意愿产品——生态产品”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联合生产下,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的过程(图1)。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旨在增加具有生态价值的林产品供给的林业生态工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生态林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生态价值的林产品属于生态公共物品的范畴。而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某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同时消费。所以公共物品不适宜也不应该由私人生产,而应该由国家提供。我国所推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其实质就是一项国家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政策。但问题在于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以私人承包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不是国家而是退耕农户。然而退耕农户却很难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居民收取任何费用,也无法阻止其消费,这就意味着退耕农户作为寻找私人利益的私人生产者在建设生态林后将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就生态林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得到任何收益。

十年来的实践表明,退耕还林工程通过以退耕补偿为主的制度设计,从而具有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联合生产的特征。农户通过参与退耕还林工程,一方面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经济生产特征获取钱粮补助,进而改善自身福利;另一方面在通过退耕还林的生态生产的特征为生态建设做出贡献,从而改善社会福利。然而,由于退耕补偿标准过度单一,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时行政强制普遍存在,退耕林地产权不明晰以及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退耕还林中生态经济联合产品的私人提供尚未真正开启,保证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成为工程实现长期目标的关键。

4 结论与讨论

综合全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退耕还林是典型的农业生态经济联合生产,林木生产产生的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即外部性)具有联合生产关系。退耕过程中,农户生产的生态产品主要包括支持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

2)退耕还林过程中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之间存在互补-竞争关系,这种关系受投入要素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的推进而动态转化。

3)退耕还林是在多重委托制度安排下,采取农户个体承包的方式,将坡耕地转换成林地,最终完成生态公共品私人供给的过程。

考虑到退耕还林的联合生产属性,结合研究结论,在退耕还林未来的实施及补偿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尽可能利用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的互补性,探索其互补-竞争之间的平衡,从而达到退耕还林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结合退耕还林中生态产品的私人供给特性,在对农户的补偿上,建立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不仅要补偿农户的经济损失,还要奖励其行为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刺激其自发维护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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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浅谈 我国 退耕还林 工程 理论基点 分析 问题 建议

目前,我国退耕还林工程仍然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伟大工程,对提高我国人民整体福利和发展生产力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和重要意义。所以说,我国退耕还林工程于国于民都是一项非常受益的工程。

一、我国退耕还林工程中的理论基点

1.政府制度是作用于社会,用于约束、激励和保护利益主体行为的有效手段。

2.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政府制度中,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将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

3.政府制度是衡量我国退耕还林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退耕还林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的分析

1.在我国退耕还林工程中,利益主体有国家、政府、政府人员、管理人员、种植户和其他利益主体。

2.各利益主体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主体。

3.退耕还林必然是由政府供给的,必然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或监督。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对我国退耕还的林利益关系进行探讨:

1.在我国退耕还林工程中,政府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其会强力推动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

2.在政府和种植户中,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种植户进行限制,使其有效地进行退耕还林。

3.只有当政府补贴大于种植户的利益所得时,种植户才愿意与政府合作,才能顺利完成我国退耕还林工程。

4.政府只有通过合理的监管或监督,才能使退耕还林工程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我国退耕还林工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1.监督是一种权力,如果监督者不能规范地使用这种权利,那么退耕还林工程就很难得到有效的完善和落实。

2.由于监督者后面隐藏着超额利益,因此,就会有种植户以某种购买方式购买权力监督者手中的权力。

3.由于种苗供给方式的不合理,使得种植户不能自由地完善和促进退耕还林工程。

4.由于监督者和被监督的“串通”,也是致使退耕还林工程不能如实、如期、有效地完善或实施。

5.在现有的制度中,普遍缺乏对监督者的监督。

四、对我国退耕还林工程提出了几点建议

1.退耕还林既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其对

种植户的利益补偿必须大于传统种植利益才能使种植户积极进行退耕还林。

2.加大对退耕农户的补偿力度,真正建立和健全退耕还林的利益补偿制度;只有让农户切实获取退耕还林的利益,真正实现“谁付出,谁受益”,才能使我国退耕还林工程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最终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3.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尽量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市场化运作;虽然退耕还林必须要通过政府才能实施,但是要实现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的市场配置机制,能市场化的尽量市场化,这样就从根本上根除了政府人员寻租的可能,从而将整个由政府人员主导的寻租和串谋格局打破,实现我国退耕还林的市场化运作。

4.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和激励;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建立激励奖惩机制;为防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掌握者)串谋,对监督者的监督权可以交给人民大众,并给以保护和奖励。

5.强化对其他利益体的监督和惩罚,并通过诱导使其行为规范。

6.在完善监督条件下切实提高政府人员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7.实现政府(人员)行为公开透明制度,使政府(人员)行为接受大众的监督,那么,退耕还林工程绩效自然就会得到提高。

8.实现各个利益主体权利的制衡。制度中权利失去制衡,其行为绩效与预期绩效必定相左,权力制衡越小,实际行为绩效与预期绩效相差程度越大。制度只有实现了权利制衡,才能提高其行为绩效。而行为绩效与预期绩效的符合度是衡量一项制度安排的重要标准。

9.在制定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量使制度完善,使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0.提高制度的绩效就一定要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着手,以达到治本的效果。

五、结语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第15篇

在全国政策文件中有8份文件是专门针对退耕还林补助中的粮食补助和补助现金等方面的,占到17.78%,表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非常注重补助问题,因为补助是农民失去耕地后国家补偿给他们的主要经济支撑,不能因为保护环境退耕,使得农民陷入生活困难的地步。补助的发放直接关乎着退耕还林工程能否顺利开展和实施,以及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成败。

二、种苗管理

国家在2001年出台了专门针对种苗的管理办法,即国家林业局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1、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2、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3、加强种苗调剂,调运等工作4、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种苗”关键词在全国政策文件中,有15项涉及到,占到33.3%。关键词的相关性分别为2000年的3%、3.6%;2001年2.6%、6.6%;2002年的2.7%、2.6%、3.9%和3.7%;2003年的2.3%、2.9%和3.1%;2005年的2.7%;2007年的2.2%。由此可以发现“种苗”的关注度经历了由高到低再到高再到低的过程,表明了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初期和中期对种苗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事因为在初期,种苗的供应和质量直接关乎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成败,是影响工程质量和效果的最直接因素;到了中期,2002年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退耕还林,在这一年就有5个的政策文件中都提到了种苗问题,退耕还林在全国开展开来,国家以明确的种苗政策作出管理规定,能够有效保障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从2004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开始,退耕还林进入了成果巩固期,在这个时期种苗问题不再是主要问题,因为经过前几年的发展,种苗的生产、供应、管理等已相对成熟稳定,而成果巩固成为了主要问题。

三、监督和检查

(一)强化和规范工程实施的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和实绩考核,对工作进行检查、核查和稽查。

(二)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通过自查、抽查、核查,认真落实验收工作。2001年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全国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省级复查工作,并于2001年11月26日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详细规定了技术标准、县级检查验收标准、省级和部级检查验收标准。从2002年起,国家林业局在开展退耕还林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的同时,决定开展退耕还林管理实绩检查工作。为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政策兑现到位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1月31日通知要求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状况变化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科学、全面地评价工程建设成效,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3月26日通知要求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效益监测工作。2006年开展了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2007年开展了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2008年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核查工作和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工作。有全国政策文件中有11个文件是专门针对退耕还林监督检查方面的,占到24.4%。对“监督”或“检查”,这个关键词的每一年份的相关性取平均值,则为2000年的2.7%;2001年的2.3%;2002年的3.2%;2003年的2.8%;2004年的2.73%;2005年的2.83%;2007年的2.78%;2008年的2.94%。由此表明,“监督”或“检查”的关键词出现的概率大致相同,它们之间相差不大,并且由于2006年的政策是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核查工作,核查和检查意思相近,所以在每一年的全国政策文件中都会提及“监督”或“检查”问题,表明国家重视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因为这种措施能够保证切实的了解退耕还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在问题出现之前有效防止问题的发生,和在问题出现之后有效的解决问题。

四、巩固成果

(一)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1.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2.生态移民、封山绿化3.开展农村能源建设4.封山禁牧、舍饲圈养5.加强川地、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6.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二)林权登记

(三)退耕还林培训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月30日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2年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首次提到退耕还林建设成果的巩固问题。2004年8月20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表明此时,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了巩固成果方面,因为截至通知时间,退耕还林已完成工程建设2.27亿亩,如何确保质量和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经济效益,成为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和重点。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有关问题查处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紧急通知》中首次提到“要把退耕还林工作重点转移到成果巩固上来”。因为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造林地面积大量增加,有的已经郁闭成林并开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所以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确保已有的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将成果巩固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实质上都是关于退耕还林的各项配套措施,而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为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2007年8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研究制定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由此表明中央不仅从政策上,而且从财政上,将重点转移到巩固成果和解决农户长远生计的问题上。2007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该通知首次从国务院的高度将退耕还林的目标任务转变为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和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在全国政策文件中有16项文件提及“成果巩固”这个问题,占35.56%,表面了国家政策对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重视。“巩固”这个关键词的每一年份的相关性取平均值,则2002年为2.3%;2003年为2.45%;2004年为3%;2005年为3%;2007年为3.3%,2008年为2.95%。由此可以看出“巩固”这个关键词的出现频率是越来越高的,特别是在2004年,2005年和2007年达到了最高的3%,这事因为国家政策从2004年开始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并在2007年正式将退耕还林工作的任务和目标确定为成果巩固,并进而解决农户长远生计的问题。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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