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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营销范文

家政公司营销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篇

一、扎马步,从战略上打好折扣根基

能否对折扣做到长袖善舞,首先需要的是在折扣制定的过程中有一套科学的方法,在扎马步的时候就打牢根基,这样即便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波折也不会伤其筋骨。折扣制定需遵循“节奏合理、作用明确、梯度明晰、执行有度”的原则下从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1、以渠道结构来制定年度折扣计划

1、政策导向

1.1服务终端、掌控终端、提高分销效率、提升经销商返利空间

1.2渠道建设由批发压货导向转为分销带动导向。

1.3资源投入更多倾向导购、专柜和卖场建设,提升终端形象和分销效率。

1.5在巩固好传统业态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新兴业态的成长。

2、政策措施

2.1设置季度销售进度奖,合理控制销售节奏;

2.2增大配送补贴和样机补贴额度,降低因资源不足而对销售带来的影响;

2.3为了加快市场反应,针对周末和节日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全面加强零售终端竞争力,设置政策促销资源。加大促销力度,争取做到“促销不断线,周周有特价”,解决滞销品、残损品等问题。

2.4加强市场秩序管控,严厉惩处窜货和乱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5加强终端建设资源投入,以终端零售为导向提升卖场形象。

2.6设立开箱费、客户激励资源,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零售卖场的进入及专柜建设,提升终端零售业绩。

3、渠道分类:

3.1传统渠道:指定批发商、直营零售商、核心分销商三大类;

3.2特殊渠道:国美、永乐、苏宁、大中等签订全国大协议的特殊渠道客户;

3.3传统渠道特别客户:百货形态的渠道,如北京西单商场、成都百货大楼、西安开元商城、杭州百货大楼等非特渠客户,但要求享受特渠的价格与政策的客户。

3.4超市客户:如家乐福、沃尔玛、好又多、麦德龙、乐购,以及各地的区域超市客户如广州百佳、深圳新一佳等。

4、产品分类:

4.1常规产品:享受正常营销政策的产品

4.2特价产品:扣除价格资源,调整成特价产品,不再享受营销政策。

4.5集团采购:享受团购价,不享受任何营销政策。

5、政策一览:

6、价格包装

政策资源来源于价格资源和加价资源,具体计算方法为:

6.1常规产品的价格包装计算方法:

假设:经销商原供货价为A,要求返利点数为n,区域市场进行包装后价格为B。则根据资源守恒的规定有:

则有:包装后价格 B=A / (1-n%)。

从A公司的年度营销政策中我们不难看出,A公司对于折扣中明扣的运用在年度的营销政策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并就不同渠道形态给予了相对应的折扣空间。从这个年度政策里我们能看到以渠道形态为依据的具有明显节奏性的、作用明晰而梯度明确的年度折扣体系。只有在这样扎实的基本功之下修炼招式才能成为一个长袖善舞的折扣玩家。

二、练内功,熟练掌握年度政策并制定针对性区域政策

在营销政策的折扣玩法里,我们姑且将年度营销政策比拟为宪法,但每一个区域市场有其自身的特性,更何况中国的市场层级之多跨度之大是世界之最。一个好的折扣玩家不仅能编制出一套合理而有竞争力的年度营销政策,更重要的是在这个年度营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域市场自身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区域市场营销政策。这一步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让折扣这把利剑能杀敌无数而不是杀敌一万自损八千。但凡武功高手都是在有了扎实的基本功之后,通过深厚的内力将一些具有杀伤力的招式融会贯通,才具有了一夫当勇万夫莫开的结果。可以说合理而有竞争力的年度营销政策制定是扎马步的过程,而如何真正掌握年度营销政策并根据区域市场特征定制区域市场营销政策才是练内功的过程。在这个内功的修炼过程中,我们要做的第一步是营销管理者将定制的年度营销政策进行有效的宣灌,宣灌的对象是各区域市场经理。第二步是要求各区域市场经理根据这个宪法制定本身区域市场的营销政策,并通过讨论和深入的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最好能找1-3个核心经销商加入),论证其合理性和竞争力,根据合理化建议进行修正然后提交报批。

例:

A公司在制定年度营销政策的时候采用了销售台阶折扣的方式,有浙江区域市场的甲经销商也加入了区域市场营销政策制定的活动,为了避免批发商通过压货形式来加大吃厂家折扣力度,并在竞争的压力下将这种得到的折扣变成降价或者窜货来扰乱市场,A公司在区域营销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采取了与批发商签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控制乱价窜货现象的发生。补充协议规定“经销商得到的阶段性折扣奖励超出政策警戒线的必须将该部门资源用于渠道和终端促销,由厂家协助执行到位。”甲经销商在连续三个月实现了销售目标的突破后,得到的折扣已经超出了A公司甲区域陈总经理当初预定的政策警戒线。于是陈经理马上与甲经销商沟通,按公司与该客户年初的补充协议,该客户的加价资源除冲减承兑贴息以外,全部用于专项促销和解决渠道中产生的问题,在一个季度后陈经理就与甲经销商沟通将所得的折扣资源购买了800桶食用油和700箱可口可乐用于渠道促销,共计投入4万元用于滞销产品的渠道促销,投入5万元用于6月降价产品直接降价,迅速将公司的降价精神体现到终端分销客户。通过大量的资源投入,大大提升了分销商的经营信心,使得杭州、嘉兴、湖州区域的A公司产品得到了25%的提升,实现了A公司与甲经销商双赢的效果。这个折扣资源的成功利用在于以下几个点的有效把控。

第一,针对零售商的输出

针对零售商给予的折扣为,零售奖励,指以月为单位下达给零售商的零售任务,根据完成的情况不同给予不同等级的零售奖励。费用支持方面,甲经销商将利用自身所得的补充协议范围的折扣资源中给予零售商配送补贴,主要用于客户自提补贴和甲经销商直接配送费用的结算。

第二、针对分销商的输出:

核心分销商的政策是季度返利1%,出样0.2%,在保证核心分销商的退换货处理及时的前提下,可以整体输出。具体操作如下:

①全部输出:对于能严格执行全年协议的分销客户可以全部输出。如浙江武义丙商场,在当地具有垄断地位,老板能够严格执行年初的协议,所以在年初谈判时,为达到一个较高的协议量,输出了核心经销商折扣。

②阶段性输出:对于市场竞争激烈,需重点扶持的客户,应以阶段性促销政策的形式输出,以刺激压货。以浙江临安市场为例,传统渠道和连锁渠道共存都具有较强的实力,呈诸侯割据之势的,各大商场经常会因为开展频繁的促销活动而要求公司的支持,所以只有在经销商完成每月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核心经销商季度奖以促销活动补贴的形式分解到每月输出。

三、学招式,折扣的灵活运用

我们要想修炼成上乘内功,不仅需要扎实的根底和深厚的内功,更需要的是把那些致命杀招融会贯通,成为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高手。这就需要在深刻理解营销政策中各折扣的度后与各区域市场的特征和各阶段竞争的需要相结合,灵活运用各折扣的度,将各种形式的折扣有效组合,实现竞争的最大化。

S是一家在山东省内拥有上百家连锁店的企业,其网络覆盖至县级市场。如此巨大的网络就需要明晰的财务制度来保障其渠道的畅通,而给S制定的政策就需要能很直观的看到经营本公司产品所能得到的利润,以保证各连锁店对本公司政策的有效执行。

很多厂家为了绑住该客户,采用的是暗扣的形式,让不少的连锁店很是不舒服,跟也不是,不跟也不是。而本公司考虑到该客户的特殊性与其制定了明折的形式,让很多的连锁店少了许多的后顾之忧。但由于S对其连锁店管理的力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有很大一部分的连锁店如果看到当地的批发商价格低于S总部的配销价,就会直接从当地的批发商那里进货。可这样一来,就使得S总部很不满意,认为是本公司给S的价格高于给其它批发商的价格。一旦S总部知道其连锁店又从别的批发商那里拿货了,就会直接向公司施加压力,经常以此为借口停止付款,严重影响了公司销售的顺利推进,进一步的影响年度销售计划的完成。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在下一个年度与S签定了明暗折扣相结合的产品销售协议。采用月返、季返和年返这种明折的方式有效控制S的获利情况并与传统渠道的价格空间相同。采用S公司的销售实际贡献及对本公司各种营销政策的执行来判断是否给予暗折方式的促销支持。这种明暗折扣结合的政策方式中,明折能快速掌握经销商的获利情况和持续激励,暗折一方面可以配合明折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另一方面却要肩负起对S经销商各种营销行为的监控职能。采用返礼明折的方式公司要求S对产品的开单价(包括团购价)平进平出,使得其连锁店看到他们从S总部的进价并不比其他批发商价格高,而且能够享受各种阶段性的政策,因为有的批发商并不把阶段性的政策给予直营商,而我们可以要求S把阶段性的政策下,既能避免恶性的价格竞争更能有效控制其进货渠道。考虑到S是一家具有较强零售能力的连锁企业,折扣采用促销支持的方式去体现能再次有效的促进本公司产品的销售,使其折扣方式发挥更大的效果,因为是暗折的方式,也可以将这部门资源作为对S经销商在执行各项营销政策的过程进行监控。这样明暗结合的方式有效提升了S公司对经营本公司产品的信心和决心,促使了S公司上下一致的主销本公司产品的良好销售环境。一年下来不仅超额完成了销售任务还促使S经销商把本公司作为了战略发展的核心合作厂家。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广告产业 产业集群 广告产业集群 广告产业园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4-0075-04

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旨在提升广告产业专业化、集群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提升广告产业竞争力。当前,国内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的问题,不利于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重点分析广告产业集群发展的功能与意义,以及当前我国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存在的核心问题,并提出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战略的对策建议。

一、基于规模经济和知识创新的广告产业集群

(一)规模经济效应与广告产业集群

广告产业集群发展的动因之一就是实现规模经济效果。在广告产业集群内,一方面,大量中小广告公司和营销传播公司资金、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客户和媒介资源不足,只有建立协作网络,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才能变劣势为优势,实现外部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广告产业集群内一些大型综合性广告公司和整合营销传播公司(或核心企业,或主导企业),也往往通过与专业化中小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之间的分包网络,而保持与广告产业集群区外广告公司和营销传播公司竞争过程中的优势。这种分工协作,不仅避免了过度竞争,而且依托广告产业集群建立合作网络,实现了外部规模经济。

广告产业集群发展的动因之二就是提高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的专业水平。广告产业集群经济对专业化的加强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层次是整个集群对广告产业的专注,产业集群内的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致力于提高营销传播能力,以期赢得更多优质广告客户,自然整个广告产业的专业化水平会大大提高,并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另一个层次是广告产业集群内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间,出于分工协作的需要,通过产业链细分而体现专业化。

(二)知识技术创新与广告产业集群

产业集群可以促进集群内企业的知识技术创新。企业创新不可能由单一的个别企业完成,创新环境是企业进行创新的约束系统,是一个学习系统。产业集群可以使企业产生网络经济联系,创新使利益向前后、水平方向流动,从而通过知识溢出效应构成创新循环。广告产业集群有利于知识技术创新与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在广告产业集群内,某一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通过创新和开发所获得的包括市场和媒介专业分析工具、策划创意工具,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等的新知识。很大一部分会外溢出去,成为广告产业集群内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的公共知识。在广告产业集群中,常常可以看到知识、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之间的流动,它们在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乃至广告产业创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流动常常建立在个人之间和团队或社区之间广泛联系的基础上,因此,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容易获得各种隐含经验类知识。同时,广告产业聚集放大社会资本效应,通过形成网络结构与专业网络紧密联系,创造一个精致的制度结构。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依赖于个人之间的信任,非正式关系是一个潜在的优势,而不是缺点。作为不完全合同的替代品,这些信任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个人和团体的集体行动不同于市场契约或等级组织关系联系的行为。

二、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文化产业战略下的广告产业园区建设

根据政府在产业集群中的干预程度,以及市场机制与政府的互动作用,可以将广告产业集群分为两类,即政府扶持型产业集群和市场主导型产业集群。我国广告产业集群多表现为政府扶持型产业集群模式,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的特定环境有关。这种模式以政府推动为主,依靠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广告产业集聚,集聚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干预对广告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我国广告产业由于起点比较低。单纯凭借广告市场机制的作用很难实现广告产业集聚和促使广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靠政府力量,通过直接经济干预、系统制度安排,为广告产业发展创造宽松、开放的政策和经济环境,可以实现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壮大广告产业规模,逐步培养区域广告产业集群网络,从而提高我国广告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对广告产业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使得广告产业集群内广告与营销传播公司可以获得各种可能的资源和经济机会,改变公司的相关经济行为和绩效。

我国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是在国家文化产业的战略框架下发展的。自200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广告产业的政策文件,为广告产业集群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湖北、福建等省市均出台支持文化产业和广告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区域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二)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存在的核心问题

广告产业园区的迅速发展,对于提升广告产业的整体规模和广告企业的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国家对广告产业园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刺激了地方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目前全国许多省会城市基本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广告产业园,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市级城市也在积极建设广告产业园。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园区广告企业的准入门槛问题。从目前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规划的政策文件来看,入驻企业的准入门槛总体较低,与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总体目标不相符合。广告产业园区采取降低进入门槛和资金奖励、贷款贴息、房租补贴、资金补助等方式,旨在提高对广告及关联产业的吸引力,但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并不一致。国家广告产业园作为广告产业示范基地,是广告产业集约化发展的重要途径,针对不同类型的广告及关联产业的企业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是提升广告产业规模实力和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是园区广告及关联产业选择问题。广告产业园区不仅仅是广告公司的集聚地,还是广告关联产业的集聚地。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就是要构建广告产业全产业链模式。服务现代企业和现代传媒业发展的需要。全球广告产业正在经历重大的战略转型,即整合营销传播转型和数字营销转型,这也对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如何服务于广告产业的转型升级。从横向关联的角度来看,广告公司与管理咨询公司、市场调研公司、公关公司、数字营销公司、会展公司、体育营销公司、娱乐营销公司等专业营销传播公司有着重大关联;从纵向关联的角度来看,广告和媒体技术生产企业、传媒企业、影视制作公司、动漫公司等与广告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大力发展广告产业园,但集群经济效应不明显,根本原因在于对广告产业集群的内涵缺乏科学认识。广告产业集群是指大量高度专业化的广告公司和营销传播公司,以及健全的支持产业体系,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柔性集聚并结合成的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创新型网络,而非单纯广告公司的集群;广告产业集群是大量品牌广告公司和营销传播公司、关联公司所组成的集群。

三是园区建设数量与规划布局问题。当前,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这也使得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纷纷出台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指导文件,积极推动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目前,国家财政支持的广告产业园区有20个,此外其他一些省会城市和地市级城市广告产业园项目也纷纷上马,但由于本地广告产业基础薄弱,广告产业园区缺乏科学规划等因素,使得一些广告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流于形式。广告产业作为一种新型文化服务业,如果将其进行包装,以房地产转型的形式亮相。广告产业园就会沦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新的商机。从而失去了原有的所谓促进广告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国内目前广告产业园区数量明显过多,规划布局也不尽合理,这会导致政府资源的过度浪费并滋生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必须有科学的规划布局,必须服务于广告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战略需要。

三、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策略与我国广告产业升级

(一)创新政府职能,服务广告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

要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力量,对广告产业集群进行整体规划,不仅在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规划、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更应在财税、信贷、园区品牌形象塑造以及创新环境营造等方面发挥作用。广告产业园区建设需要政府公共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积极参与广告产业集群建设的同时,应在产业政策上予以扶持和引导,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融资环境,鼓励园区内专门化公司提高专业服务水平,鼓励实力强劲的公司通过资本并购和联合重组等方式壮大规模。面对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公共政策需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进行制度、职能和行为的创新,更好地为广告产业园区发展营造创新环境。

(二)提高广告产业园区进入壁垒,优化广告产业结构

广告产业园区规划部门需要根据不同广告企业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年经营额、客户数量、行业声誉等做出明确规定,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区域内的国家一级资质广告公司、品牌广告公司和营销传播公司进驻园区;鼓励本地区外具有实力的广告公司和营销传播公司在园区内设立分公司,或与本地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鼓励区域大型媒介集团、大型企业集团在园区成立广告公司或设立办事处;鼓励跨国广告公司与本地广告公司成立中方控股的合资广告公司;鼓励园区内广告企业以资本并购和战略联盟等方式组建大型广告与营销传播集团,从而加快提升区域广告产业竞争力,优化广告产业结构,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构建混合式广告产业集群,提升广告企业竞争力

我国目前的广告产业同区多表现为网状式广告产业集群,这种集群模式由于集群内广告公司与营销传播公司缺少关联与合作。因而缺乏产业竞争力。应构建多核式和网状式结合的混合式广告产业集群。既有围绕少数综合型广告公司与整合营销传播公司的众多中小广告公司与营销传播公司,也有众多相对独立的中小公司;公司间存在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推动广告公司与营销传播公司的规模化发展和专业水平提升。混合式广告产业集群模式的特点体现为集群内广告公司与营销传播公司的关联性,同时也体现出层次性。在混合式广告产业集群内,重点发展大型整合营销传播公司,大型综合型广告公司,专门型的品牌广告公司(广告调研公司、广告策划创意公司、广告设计制作公司、户外广告公司、媒介购买公司、房地产广告公司等)和营销传播公司(营销管理咨询公司、市场调研公司、促销公司、公关公司、数字行销公司、直效营销公司等)。

(四)发展新型广告业态,推动我国广告产业转型升级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3篇

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__]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经营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企业简介

__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__县人民政府为落实国家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以__县__公司和__*等8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型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00万元,总资产__0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资格。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主要在__县、*县、*县、__区、__区5个县区实施该项工程。

公司现有员工__*名,其中管理人员__名,均为长期工作在商贸企业一线的精英,了解市场,熟悉商品。公司设有办公室、财务部、采购部、访销部、配送部。有各类车辆__辆,其中*辆用于采购,*辆用于配送。实行电话访销。给各加盟店提供周到实惠的服务。

连续三年,__公司在5县区发展连锁经营的加盟店__*户,其中乡镇和村级直营超市__户,今年下半年上报待验收的加盟店__*户。

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__公司20__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店”荣誉称号。

__市人民政府授予__公司“20__年度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最佳单位”称号。20__年度商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__——20__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__县委20__年6月授予__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 荣誉称号。__县人民政府授予__公司“20__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公司地址:__县城关镇*大街__号

电话、传真: 邮编: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充分利用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工作机构

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销售事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销售网点

1、网点布局。我公司在上述*县区共有连锁经营的农家店__*户,遍布各个乡镇,选择销售网点的范围很大,我们充分尊重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布点要求,在指定乡镇合理布点,投资改造,添置设施,确保满足家电下乡销售的条件,使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100%的乡镇。各个销售网点的硬件设施达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条件。

2、经营方式。由于我公司目前投资建设的项目很多,资金出现暂时短缺,同时考虑到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培训,为了尽快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决定先与本地有实力的家电经营企业联合经营,由我公司提供经营场地、设施,本地家电经营企业提供商品,安排销售和售后服务人员。这些企业的选择,我们充分尊重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依靠政府组织,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每县不限于一家。

3、货源组织。我公司将积极与中标企业联系,协助联营企业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运送到销售网点。在商品采购过程中,严把商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4、促销宣传。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使党和国家这一惠民政策尽快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销宣传工作由我公司统一组织,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不扰乱市场秩序,不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以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5、发票提供。由我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在家电零售过程中,如实开据税务发票,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提供可靠依据。

6、价格管理。严格执行中标商品限价规定,保证商品的市场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不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虚心接受

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予以严肃查处。7、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电销售以后的退货、换货规定,对符合退、换条件的家电商品,在原销售门店热情地予以退、换。积极主动联系,充分利用中标企业和家电维修企业的修理网点,合理布局,搞好家电销售后的“三包”和维修服务。

8、加强管理。家电下乡工作开展之后,我们要立即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准则、职业道德,严字当头,加强管理,为顾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使农民朋友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家电商品之后,不仅能享受财政补贴,而且心情舒畅。加强家电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联系

家电下乡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是政府行为,因此,我们在实施过程中,要随时保持与财政、商务部门密切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始终把家电下乡工作置于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之下,如果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请求政府相关[:请记住我站域名/]部门协调处理。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司法人 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资格 诉讼代表资格

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公司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目前公司退出市场主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而公司退出市场势必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本文主要从诉讼主体地位的角度来分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效果。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

营业执照,是登记注册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公司准许其营业的凭证。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营业执照分为四种: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第一种、第二种执照是核发给内资企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同,分别有不同样式,但其法律效果相同;第三种、第四种执照是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颁发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起到证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作用,在公法领域,其性质属于行政证明行为。严格来说,公司的法人资格取得,不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授予,而是公司的开办者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设立时另行取得。这可以由其它行政机关授予,也可以由司法机关确认。当然在公司成立环节上,法人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统一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在实践中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因为法人是法律对财产的人格化,赋予这个财产独立性,最重要的是赋予其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能力。至于由哪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这个财产披上“人格面纱”,其实并不重要。但当涉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效果是什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存在许多争议。因为公司 “人格面纱”被完全掀开后,不只是涉及股东利益,更重要的是涉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大量的民事诉讼就会接踵而至,司法实践也因理论上的认识模糊而做法不一。

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因此就同时丧失了法人资格呢?目前,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存在冲突;在学说层面上存在几种观点。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体现法人资格消亡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2、2002年5月8日工商立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随之消亡。” 体现法人资格并不随同消亡的,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3号答复函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4号答复函中,其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在学说层面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清算法人说。此说认为,企业法人因解散事由出现而消灭其主体,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也随之丧失,但为避免其财产会因此而成为无主财产,法律专门为法人的清算设立一种清算法人,这种法人是特设的独立存在的新法人,不再享有原法人的能力,依法只在清算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能力;2、人格消灭说。此说认为,公司一经解散即丧失其独立人格,其财产归股东共有; 3、同一人格说。此说认为,清算中的公司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其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然享有权利能力。除此之外,还有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兼拟制说等等。

如何判断不同学说之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呢?应坚持两项原则:1、法理上的自圆其说性;2、实践上的功效性。清算法人说,它无法解释清算法人怎么来,与原法人之间何种关系。把理论问题复杂化后,对司法实践却无多大意义。人格消灭说,从逻辑上,的确能自圆其说,既然把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那么吊销营业执照,就理所当然作为消灭法人资格的依据。但这样极易使股东陷入不利地位,因为法人的人格面纱一旦被全部揭开,债权人就有权向法人的投资者直接追索自己的债权,这显然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背道而驰。

权衡之下,笔者更赞同同一人格说,理由如下:1、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僵局时需要解散。这些解散事由,前三种是自愿解散事由,第四种是行政强制解散事由,第五种是司法决定解散事由。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事由外,出现其它事由均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直接导致法人的终止,但当面临资不抵债时,将进入破产程序,直到最后法人的终止。由此可见,上述的逻辑关系是: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的解散事由启动了清算程序——清算的结果导致法人的终止或者途径破产程序最终导致法人的终止。2、该学说可以平衡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其它人利益。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分析,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并不能因此就一概得出与第三者的经营交易行为无效。许多第三者根据其原先的交易习惯或者凭借公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善意交易,如果确认该交易行为无效,将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危及市场的交易安全。从股东利益分析,设立公司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鼓励大家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使股东能在责任安全区内赚钱,不至于公司的债务连累其身,因此,暂时掀开公司面纱也好,还是永久掀开公司面纱也罢,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

从债权人的利益分析,债权人从公司索不回自己的债权,是市场交易的正常风险。当然股东滥用权利属于例外,此情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之诉予以补救。从公司自身利益分析,公司既然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推定为具有公定力,即具有约束力、不可变更力、执行力。当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就应该赋予其公定力。假如公司法人因此被消灭,那其怎么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特别还要指出的是,我国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由于没有参加年检,企业年检,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公司仅仅没有履行此等法律义务,就要承受灭顶之灾的法律后果,显然缺乏行政比例原则和其应有的正义性。只有承认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消灭,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也更利于保护公司的自身利益。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被告资格问题

根据同一人格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经营资格,法人资格却依然保留,按理说,在诉讼中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当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于无人应诉,使得诉讼缺乏有效;由于法人财产不知去向,使得执行缺乏保障。缺席判决,又执行不到位,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给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面纱提供了滥用权利机会。因此,为了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有必要规制股东的权利,加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彰显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按公司内部机构的运行状态,其被告主体地位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都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公司法人的内部机构照常运行。此时,应该以公司为适格被告,由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这里有个问题,公司对外进行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按同一人格说,此时的公司法人已经丧失了经营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据此,应该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笔者认为,一味套用这种学说,不利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情形,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在极力地想办法恢复公司的营业资格,不愿让公司退出市场。比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撤销,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公司处于法律救济状态(比如处于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时,应该认定其交易行为有效。虽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就赋予其公定力,但它毕竟处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阶段,其效力还不具有终极性。此外,如果公司就此放弃经营,届时恢复了营业资格,其经营损失也未必能通过国家赔偿法得到充分弥补。当公司穷尽了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后,仍然无法恢复自己的营业资格时,应该认定其交易行为可撤销。因为公司穷尽了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后,都无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就等于不得不承认“死刑判决”,等待它的就是如何清算问题。此时,给予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是十分必要的。善意相对人面对这种即将死亡的公司,根据风险的判断,可作出是否与之交易的合理选择。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清算组正在进行清算,公司已不再经营。此时,以谁为被告,按照不同学说和法律规范,其结果是不同的。按照清算法人说,清算组为适格被告,同理应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清算组参加诉讼。按照人格消灭说,应该以股东为被告,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则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如果是法人的,则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按照前面的理由,笔者赞同同一人格说,此情形,同样应该以公司为被告,但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呢?应该具体分析。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其原有的法人内部机构就应当予以解散,依法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否则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就会出现紊乱。为此,《公司法》第185条作了类似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公司的董事长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其已无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至于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常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清算组人员的代表资格。因为有些清算组不一定推举负责人,退一步讲,法律也没有授权清算组的负责人就是法定的代表人。从司法实践考虑,不排除其他清算组人员的代表资格,可以更充分地解决应诉代表资格难的问题。因为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已属于非常状态,难免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不履行清算职责,而届时可能因此殃及其他清算组人员及股东利益。为此,笔者主张,其他清算组人员均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不再经营,也无人组织清算。此时,以谁为被告,由谁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呢?按照同一人格说,应该以公司为被告,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办公地点搬迁不知去向,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对诉讼带来极为不便。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形式,解决法律上的应诉问题,但实际无法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主张,无正当理由,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算,可以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直接并列公司的特定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理由如下:1、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既然法律规定股东有此等义务,那么不履行的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法之所以确立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即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股东却依法享有不承担公司任何债务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是建立在股东依法履行义务之上。我们不妨比照法人格否认理论和一人公司理论,作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后果的引证依据。法人格的否认,正是因为股东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利,把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为一起,或者进行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一人公司的出现,更证明一点,只要股东把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分清,就依法有权享有不承担公司任何债务的权利。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其后果并不亚于股东不履行人格独立义务。2、限制特定的股东为并列被告,是因为有些股东远离公司经营,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平时并不参与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情况也不了解,如果要其作为被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只有那些核心的股东才有可能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促使其履行清算义务。这些股东为了免遭连带清偿公司债务,其唯一办法就是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如果届时资不抵债,则申请破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说,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申请破产,也是保护自己免遭陷入公司债务的泥潭。3、股东承担过错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如果提出违约之诉,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该列公司为被告;如果提出侵权之诉,则根据过错的情况,可以列公司和特定的股东为被告。“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因不作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公司是最终责任主体,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5篇

[摘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营业资格,但法人资格并未消灭,经过清算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才算全部终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结束期间,依其清算义务履行程度,可分三种情形讨论其被告资格和诉讼代表资格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人 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资格 诉讼代表资格 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公司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目前公司退出市场主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而公司退出市场势必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本文主要从诉讼主体地位的角度来分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效果。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 营业执照,是登记注册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公司准许其营业的凭证。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营业执照分为四种: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第一种、第二种执照是核发给内资企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同,分别有不同样式,但其法律效果相同;第三种、第四种执照是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颁发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起到证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作用,在公法领域,其性质属于行政证明行为。严格来说,公司的法人资格取得,不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授予,而是公司的开办者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设立时另行取得。这可以由其它行政机关授予,也可以由司法机关确认。当然在公司成立环节上,法人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统一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在实践中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因为法人是法律对财产的人格化,赋予这个财产独立性,最重要的是赋予其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能力。至于由哪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这个财产披上“人格面纱”,其实并不重要。但当涉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效果是什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存在许多争议。因为公司 “人格面纱”被完全掀开后,不只是涉及股东利益,更重要的是涉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大量的民事诉讼就会接踵而至,司法实践也因理论上的认识模糊而做法不一。 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因此就同时丧失了法人资格呢?目前,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存在冲突;在学说层面上存在几种观点。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体现法人资格消亡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2、2009年5月8日工商立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随之消亡。” 体现法人资格并不随同消亡的,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3号答复函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4号答复函中,其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在学说层面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清算法人说。此说认为,企业法人因解散事由出现而消灭其主体,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也随之丧失,但为避免其财产会因此而成为无主财产,法律专门为法人的清算设立一种清算法人,这种法人是特设的独立存在的新法人,不再享有原法人的能力,依法只在清算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能力;2、人格消灭说。此说认为,公司一经解散即丧失其独立人格,其财产归股东共有; 3、同一人格说。此说认为,清算中的公司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其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然享有权利能力。除此之外,还有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兼拟制说等等。 如何判断不同学说之间、法 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呢?应坚持两项原则:1、法理上的自圆其说性;2、实践上的功效性。清算法人说,它无法解释清算法人怎么来,与原法人之间何种关系。把理论问题复杂化后,对司法实践却无多大意义。人格消灭说,从逻辑上,的确能自圆其说,既然把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那么吊销营业执照,就理所当然作为消灭法人资格的依据。但这样极易使股东陷入不利地位,因为法人的人格面纱一旦被全部揭开,债权人就有权向法人的投资者直接追索自己的债权,这显然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背道而驰。 权衡之下,笔者更赞同同一人格说,理由如下:1、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僵局时需要解散。这些解散事由,前三种是自愿解散事由,第四种是行政强制解散事由,第五种是司法决定解散事由。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事由外,出现其它事由均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直接导致法人的终止,但当面临资不抵债时,将进入破产程序,直到最后法人的终止。由此可见,上述的逻辑关系是: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的解散事由启动了清算程序——清算的结果导致法人的终止或者途径破产程序最终导致法人的终止。2、该学说可以平衡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其它人利益。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分析,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并不能因此就一概得出与第三者的经营交易行为无效。许多第三者根据其原先的交易习惯或者凭借公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善意交易,如果确认该交易行为无效,将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危及市场的交易安全。从股东利益分析,设立公司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鼓励大家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使股东能在责任安全区内赚钱,不至于公司的债务连累其身,因此,暂时掀开公司面纱也好,还是永久掀开公司面纱也罢,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 从债权人的利益分析,债权人从公司索不回自己的债权,是市场交易的正常风险。当然股东滥用权利属于例外,此情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之诉予以补救。从公司自身利益分析,公司既然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推定为具有公定力,即具有约束力、不可变更力、执行力。当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就应该赋予其公定力。假如公司法人因此被消灭,那其怎么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特别还要指出的是,我国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由于没有参加年检,企业年检,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公司仅仅没有履行此等法律义务,就要承受灭顶之灾的法律后果,显然缺乏行政比例原则和其应有的正义性。只有承认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消灭,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也更利于保护公司的自身利益。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被告资格问题 根据同一人格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经营资格,法人资格却依然保留,按理说,在诉讼中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当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于无人应诉,使得诉讼缺乏有效;由于法人财产不知去向,使得执行缺乏保障。缺席判决,又执行不到位,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给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面纱提供了滥用权利机会。因此,为了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有必要规制股东的权利,加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彰显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按公司内部机构的运行状态,其被告主体地位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都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公司法人的内部机构照常运行。此时,应该以公司为适格被告,由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这里有个问题,公司对外进行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按同一人格说,此时的公司法人已经丧失了经营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据此,应该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笔者认为,一味套用这种学说,不利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情形,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在极力地想办法恢复公司的营业资格,不愿让公司退出市场。比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撤销,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甚至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当公司处于法律救济状态(比如处于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时,应该认定其交易行为有效。虽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就赋予其公定力,但它毕竟处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阶段,其效力还不具有终极性。此外,如果公司就此放弃经营,届时恢复了营业资格,其经营损失也未必能通过国家赔偿法得到充分弥补。当公司穷尽了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后,仍然无法恢复自己的营业资格时,应该认定其交易行为可撤销。因为公司穷尽了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后,都无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就等于不得不承认“死刑判决”,等待它的就是如何清算问题。此时,给予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是十分必要的。善意相对人面对这种即将死亡的公司,根据风险的判断,可作出是否与之交易的合理选择。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清算组正在进行清算,公司已不再经营。此时,以谁为被告,按照不同学说和法律规范,其结果是不同的。按照清算法人说,清算组为适格被告,同理应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清算组参加诉讼。按照人格消灭说,应该以股东为被告,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则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如果是法人的,则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按照前面的理由,笔者赞同同一人格说,此情形,同样应该以公司为被告,但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呢?应该具体分析。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其原有的法人内部机构就应当予以解散,依法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否则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就会出现紊乱。为此,《公司法》第185条作了类似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公司的董事长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其已无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至于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常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清算组人员的代表资格。因为有些清算组不一定推举负责人,退一步讲,法律也没有授权清算组的负责人就是法定的代表人。从司法实践考虑,不排除其他清算组人员的代表资格,可以更充分地解决应诉代表资格难的问题。因为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已属于非常状态,难免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不履行清算职责,而届时可能因此殃及其他清算组人员及股东利益。为此,笔者主张,其他清算组人员均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不再经营,也无人组织清算。此时,以谁为被告,由谁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呢?按照同一人格说,应该以公司为被告,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办公地点搬迁不知去向,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对诉讼带来极为不便。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形式,解决法律上的应诉问题,但实际无法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主张,无正当理由,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算,可以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直接并列公司的特定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理由如下:1、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既然法律规定股东有此等义务,那么不履行的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法之所以确立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即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股东却依法享有不承担公司任何债务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是建立在股东依法履行义务之上。我们不妨比照法人格否认理论和一人公司理论,作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后果的引证依据。法人格的否认,正是因为股东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利,把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为一起,或者进行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一人公司的出现,更证明一点,只要股东把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分清,就依法有权享有不承担公司任何债务的权利。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其后果并不亚于股东不履行人格独立义务。2、限制特定的股东为并列被告,是因为有些股东远离公司经营,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平时并不参与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情况也不了解,如果要其作为被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只有那些核心的股东才有可能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促使其履行清算义务。这些股东为了免遭连带清偿公司债务,其唯一办法就是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如果届时资不抵债,则申请破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说,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申请破产,也是保护自己免遭陷入公司债务的泥潭。3、股东承担过错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如果提出违约之诉,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该列公司为被告;如果提出侵权之诉,则根据过错的情况,可以列公司和特定的股东为被告。“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因不作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公司是最终责任主体,可以参 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6篇

三甲医院,二甲医院被业内人士称为第一终端;大中型医药连锁公司及下属药店,地州市医药批发公司及下属药店被业内人士称为第二终端;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中心、个体药店、个体诊所等药品医疗机构被为第三终端。

第三终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三终端的市场现状:据湖北九州通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05年实现销售收入110亿元人民币,安徽省华源医药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05年实现销售收入82亿元人民币,新龙医药公司公布的05年实现销售收入大约30亿元人民币,以上是全国性医药一级批发商公布的05年销售收入。区域性的二级医药批发公司:广东湛江三和药业公司,长沙双鹤医药公司、海王银河医药公司,江苏徐州医药股份公司淮海分公司05年分别有大约1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收入。据权威部门统计全国31个省市第三终端05年销售收入分别在30-4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全国的第三终端市场05年销售收入总额在930-1240亿元人民币。由以上的数据可以表明,第三终端市场拥有极其庞大的市场容量和广泛的终端客户。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倾斜,国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系统的投入,以及患者首诊制的推行,第三终端市场将会拥有更加庞大的市场容量和更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潜力。

第三终端的医疗卫生状况和从业人员状况: 第三终端客户主要分布在城市的居民社区,厂矿单位、城郊结合部、城市远郊区、偏僻的农村。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长期影响和引导,导致了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和资源严重发展的不平衡。大医院的规模是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病患看病越来越贵,越来越难,医院医疗整体服务水平差,社会资源集中度高。反之,第三终端的医疗单位在发展规模,医疗设备、专业水平,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上,都远远不及大医院。国家在该领域的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广大患者的需要。医疗卫生投入在国民经济GDP中所占比例很小,从而导致了第三终端市场的医疗卫生资源严重缺乏,整体社会医疗发展水平严重失衡。

国家宏观政策对第三终端的影响:首先是三农政策的到位和政府对农村医药卫生工作的重视,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到一个全新的国家发展战略高度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两项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加上以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主导的农村两网建设,也在不断扩大,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于基层医疗系统的关注。国家对于基础卫生医疗体系的投入,将使农村第三终端市场规模得到从未有的,空前的大力发展,为以远郊区及农村为主体的第三终端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构建第三终端营销网络

第三终端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第三终端代表依据地区不同可划分为直辖市第三终端代表,省会城市第三终端代表、地州市第三终端代表、县级市第三终端代表。制药企业可依据公司的营销发展战略,产品组合来确定第三终端代表的人员配置和数量。

第三终端网络的建设不是什么企业和产品都适宜的,成功的第三终端=品牌药品+普药+战略规化,因此在考虑第三终端建设时,制药企业需要思考是否具备了以下的条件:

一、是否有广告和品牌产品带动其它产品的营销

二、是否有适合第三终端营销的产品群组合

三、是否有相应配套的组织架构,第三终端市场的管理体系等。

第三终端市场调查

医药公司调查:主要是调查了解医药公司是否具有第三终端市场营销理念和第三终端市场的覆盖能力,控制力,是否有相应的第三终端市场的营销管理队伍等。

目标第三终端市场区域调查:调查目标区域内的一甲医院,社区门诊、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室及个体药店;了解它们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医疗服务的特色、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等。

竟争产品调查:调查了解同类竟争产品在第三终端市场的销售量,销售价格、促销方式和促销手段;了解竟争产品在目标区域内主要配送的医药批发公司及其合作方式等。

目标第三终端市场调查的方法和技巧

目标第三终端市场调查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电信黄页,网上查询、医药批发公司了解、相关部门查询、业内人士咨询等方法来了解目标区域内医药批发公司,竟争产品促销,第三终端客户等各方面的营销情况。

医药公司情况:可通过与医药公司采购部,销售部、其它部门的相关人员咨询,沟通来了解医药公司在第三终端市场的情况。

目标第三终端市场情况:可通过第三终端代表走访,医药公司销售人员沟通,来了解目标区域内第三终端市场的概貌。

竟争产品情况:可通过医药批发公司采购部人员,销售部人员,终端代表走访第三终端市场、竟争产品内部人员等来了解,搜集同类产品的整体营销情况。

第三终端市场销售政策制定

第三终端市场制定销售政策需要考虑的因素:

1.产品处于何种时期(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产品处于不同的时期促销政策和促销方式是有所不同,有所差别的;

2.产品是一线品牌还是二线品牌;

3.依据竟争产品销售和促销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促销措施来争夺第三终端客户,抢占市场份额。

第三终端网络建设主要有以下两种营销方式:

一、医药批发公司为主体,企业第三终端团队配合共同开发第三终端市场:这种营销方式主要是依托面对第三终端有配送能力的医药批发公司,以医药批发公司营销活动为主体,企业给予配合,在产品前期铺货,中后期的终端渠道拦截上以配套的订货奖励优惠政策,来吸引第三终端客户,达成向第三终端客户销售产品,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铺货率为目的。

1.订货会:由医药批发公司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终端客户集中开产品订货会,各企业出资赞助,并在会上配套的产品订货奖励优惠政策。其本质就是制药企业联合出资,医药批发公司提供下游客户资源,提供商业物流平台。企业以极小的投入来提升产品铺货和市场占有,实施终端渠道拦截。医药公司利用其第三终端营销网络的资源,与厂家合作建设第三终端网络。

2.医药批发公司配送:企业的营销团队与医药批发公司的销售团队进行紧密配合,依托医药批发公司的销售网络,将产品订货奖励优惠政策通过医药公司销售人员传达到第三终端客户,获取第三终端客户订单。同时在前期产品铺货配送阶段针对医药公司销售人员给予适度的铺货配送奖励政策,鼓励他们多销售产品,提高企业产品的广覆盖率。

3.开票大厅促销活动:依托医药批发公司开票大厅,向主动前来提货的第三终端的客户进行现场开货促销奖励优惠。这种方式属于渠道促销拦截,主要做好医药公司开票大厅中开票员的工作。企业在开票大厅设置专柜,配备专职促销人员,以第三终端客户开货品种、数量给予相应的促销奖励政策。

以上营销方式相互配合实施可以使第三终端的网络覆盖到城市,远郊区、偏远的农村市场,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铺货率。

二、以企业自身第三终端营销团队为主体,医药批发公司配合共同开发第三终端:

1.制药企业独自召集第三终端客户订货:这种营销方式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建立的终端代表进行,通过深度代表第三终端的走访,开发,召集第三终端客户集中开会,这种订货会可大可小。同时选择有第三终端配送能力的医药批发公司配合。这种订货方式主要由企业单独承担,第三终端的客户也主要集中在地级市区和县级城市中的终端,配合的医药批发公司也主要是一二级医药公司。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有品牌产品和普药产品的企业,通过品牌产品和普药产品来带动其他二三线品牌产品的推广销售。品牌产品可以吸引终端客户前来参加订货会,提高客户的参会兴趣,其他二三线品牌产品可以借助会议人员的现场讲解、产品的促销政策来获取客户订货的机会。这是品牌产品借助其产品和企业品牌的优势,向第三终端客户推广其他二三线品牌产品最好的手段之一。订货会上如果是品牌产品,成熟产品、成熟市场,可采取购一件产品赠送XX合药或赠送XX促销品等来促进企业品牌产品铺货和市场占有,同时也可促进企业二三线产品及普药产品的销售。

2.自建渠道销售: 招聘专职的第三终端代表,通过这些代表的终端开发将产品销售到第三终端中去。利用市场的同类产品市场竞争空白点和薄弱点切入市场,从而提高产品市场铺货率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终端代表依照区域划分,走访,开发目标终端市场,介绍企业品牌产品及二三线普药产品,以优惠的进货政策和促销措施来促进终端客户进货,达到产品在区域内目标市场上广覆盖的营销目的,并在日常的走访中作好终端市场的维护和促销管理工作。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7篇

1 外资保险公司营销策略

从市场的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的营销策略主要从5个方面入手,即: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促销策略和信用策略。

1)保险产品策略。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石。近年来,虽然各家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发的力度,然而,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险种却很少,其根本原因就是模仿的多,创新的少,类同的多,差异化的少,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导致过度竞争和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

2)保险价格策略。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中国保监会已逐步对保险的条款费率(价格)放开。作为保险企业如何合理地确定产品价格,又如何通过价格竞争去有效地占领目标市场,这是保险公司能否做大做强的关键所在。其定价因素远比一般产品要复杂得多,既要考虑成本,又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力,既要考虑出险的概率,又要考虑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尤其是长期寿险产品,价格因素更多。

3)保险分销策略。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分销渠道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因为保险产品的最终售价,不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且取决于流通费用的多少,同时分销渠道选择得好与差将决定能否有效地使产品大量地进入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选择既适合产品特性,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分销渠道,突破目前自销和个人人销售的单一模式。

4)保险促销策略。一是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现阶段政府监管部门已经把普及保险知识,培育保险需求作为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整合教育界、理论界和企业界等各方面的智力资源、财力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的效能。在此期间,外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知识的宣传,逐步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二是要加大保险新闻宣传力度。外资保险公司的宣传企划部门应选好结合点,找准切入点,进行新闻宣传。三是要充分发挥营销员的促销作用。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特征,即便通过广告也很难让公众接受。

5)保险信用策略。信用作为伦理的核心内容已被无数事实证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一是要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二是要逐步引入信用评级,推动保险诚信建设。三是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保险信用建设。保险信用已明文写入保险法,效果却不明显。由于失信的成本太低,导致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屡禁不止。

2 外资保险公司营销优势与劣势分析

2.1 外资保险公司营销队伍优势与劣势分析

根据调查可以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在营销队伍方面非常的重视,由于监管部门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各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机构数量远远少于中资人寿保险公司,单纯从机构数量和人员数量上来看,外资保险公司想要在中国立足,还有很大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背景,外资保险公司在营销队伍的建设上不惜投入重金,试图打造一支高绩效高专业的营销队伍。尽管外资保险公司营销队伍有很多的优势,但是从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来看,营销队伍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营销规模偏小。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的要求较高,符合其条件的人员比例小,招募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较大,尤其是在一些二级市场。和中资寿险公司大规模的营销队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显得微不足道,在市场上形不成太大的影响。二是营销队伍的成本偏高。目前各家外资保险公司为了保住自身品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在队伍的财补政策上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而由于刚进入市场,规模保费较低,所背负的经济压力较重。三是营销队伍稳定性不足。

2.2 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优势与劣势分析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时间很短,再加上监管部门的限制,在短时期内在规模上无法和中资的寿险公司相抗衡,正基于此,各家外资寿险公司在营销服务上重点投入,期望通过良好的服务真正占领市场。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国的实际国情还没有充分磨合,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先天的劣势。比如在满足客户的期望值上,由于客户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期望值高,对于一些方面近乎苛刻,稍有不慎,就会将自己辛苦经营的品牌美誉度大大降低。从流程上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由于流程上注重合规,在处理一些问题首先要咨询法律部门,在运营环节上比较繁琐,周期也相对较长,这一点也是目前客户投诉较多的问题之一。在外在宣传方面,外资人寿保险普遍不擅长与当地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媒体处理关系,在一些危机事件的公关上,外资保险公司的反应明显慢于中资人寿保险公司。在2008年全国的银行保险退保潮就是因为外资保险公司与媒体之间的沟通不畅引发的,最后给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3 外资保险公司面临的营销机遇

目前中国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也吸引着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巨头来中国投资,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外资保险公司也通过各种渠道来中国发展,希望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分享收益,下面将论述外资保险公司的面临的营销机遇与挑战。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面临的营销机遇,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国家政策大力扶持。有力的政策扶持无疑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好风凭借力”,构成了保险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一段时间以来,几项相关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这为逐步并入发展快车道的保险行业提供了有效的方向指导和政策利好。强劲的政策东风表达了国家集中各方面社会资源推进保险行业发展的意愿,印证了振兴保险行业已经纳入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打破了保险做大做强的各方面限制因素,为保险行业腾飞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引和外部保障。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8篇

晚上好!

非常高兴能加入这个团队,更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事共同为公司这艘舰艇远航而献上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我相信:只要公司人上下心连心、手拉手、肩并肩、同荣辱、共奋斗,我们公司就一定能成为管道行业的航母。在这里,我特别感谢C总能给我个搭载航空母舰的机会。

首先,我先谈一下入职几天来的感受:入职时间可能仅仅一周左右,但公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公司氛围非常好,上下级间、平行同事间都非常友好、和谐,充满着浓郁的亲情文化,正是这种亲情文化让我感受到,在公司除了基本的雇佣关系外,更是一种充满温馨、关爱的家人关系;二是公司的硬件资源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包括公司的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资源必将为公司将来的跨越式发展和腾飞提供强大保证;三是公司同事工作都非常敬业,我发现门卫以及后勤人员很早就在裁剪草坪以等绿化树木,生产员工也都能确保生产线昼夜不停而忘我工作,财务人员工作也非常敬业,我们晚上打球后一起吃饭,Z经理还匆匆吃饭后赶回办公室处理开票事宜,公司销售部、招投标部、售后服务部门在很多公司都是相对繁忙,工作繁琐的一个部门,我发现销售部人员来往于办公室和车间之间,与生产车间积极沟通发货事宜,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奋战在省内外安装工地,生产部S主任频繁来往于车间与销售部,我都把S主任误以为是销售部门员工了。这里更不用提公司的各位中高层领导,都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真正体现出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领导风范;四、公司是一个真正具备运动精神和氛围的企业,全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崇尚运动,上至高管,下至基层都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真正投身到篮球运动中来。运动精神,我的理解就是不畏强敌、全力以赴,也可以说就是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一个具有运动精神的企业,是永远年轻的,永远充满朝气的,永远充满斗志的,是永远不言败的,更是永远具有战斗力的企业。我看到了公司完全具备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下,关于公司营销管理方面个人初步工作思路,由于时间有限,对公司内外部资源状况以及信息了解尚不充分,若有不当或失实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海涵!

第一,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及其战略执行方案。营销战略重点要解决的是战略定位和竞争战略。其中营销战略定位要解决的是品牌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定位。(1)品牌定位也即我们公司品牌定位于行业什么层次,定位于管道技术专家则必须构建公司公司技术优势,定位于管道行业领导者,则必须全面构建企业优势:市场营销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生产运营优势、财力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综合管理优势等;(2)市场定位,我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今后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主要选择哪一部分细分市场,是市政领域市场还是民用建筑市场,市政领域市场中是选择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矿山流体输送等领域中一种,还是几种,或者是全部选择。在市政给水领域我们主要选择的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3)产品定位,重点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乃至更长时间段内,主要生产什么产品,重点考虑产品组合的问题,也即产品品类和产品线长度的问题,公司主要生产PE燃气、PE给水、PVC给水、通讯及电力管道等市政类产品其中几种或全面生产,甚至考虑在适当的机会进入民用建筑管道的生产,这需要做出精准的产品组合选择(4)区域定位,要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内,我公司主要开展营销业务的市场区域,比如是选择华中区域、还是全国市场,是选择在华中区域采用采蘑菇的方法拓展区域市场,也即先拓展利润丰厚的市场再采摘次丰厚的市场,还是采用地毯式搜索等方式进行精耕细作,这需要进行系统和精准规划。公司在营销战略上应该有一定程度清晰的规划,但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分,并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并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打造出有明确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塑造行业优势地位,并将营销战略规划形成可执行行的战略执行方案,从而确保公司将来能以稳健、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公司销售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由于市政管道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销售模式以工程直销为主。那我们有个问题需要思考:当前管道销售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传统经销渠道销售和工程销售,民品进传统渠道,市政产品既可渠道销售,也可工程项目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中,传统经销渠道和工程直销渠道如何实现互补,两种渠道模式各自如何拓展,两种渠道模式各占多大比例。结合公司营销人力资源现状,如何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渠道组建,这将是以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目标市场细分和区域市场选择需要更进一步明确。公司选择拓展的市场区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各区域月度、年度计划达标;针对各个区域市政市场中,我们是主攻农村饮用水市场、燃气市场、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中的一种还是全部细分市场,我们的主攻项目规模是选择1千万以上,还是500万以上,或100万以上。数量众多的中小项目由于规模以及运输和服务的问题,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采用全面撒网式拓展,这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并严格贯彻在销售人员日常销售工作中。

第四,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营销团队建设。营销团队的组建是紧紧围绕公司营销战略而展开,营销团队是公司营销战略的真正执行者,是公司营销目标达成的尖兵。从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而言,企业的成功靠的是整个团队整体协同作战的成功,同样,销售业绩的达成也必将靠的是整个营销团队整体作战。营销团队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数量,建立与企业年度营销目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营销团队,第二是质量,销售人员的战斗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自我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远景的认知度,其二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其三取决于企业的培训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若前两者都具备,培训对于提升营销团队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系统、完善、实操性强的培训我体系打造在营销团队管理中将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后工作营销培训工作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今后,我将结合自己建材营销心得,编撰《管道营销手册》等工具书,内容包括:商务礼仪、营销知识、沟通技能、多元化渠道拓展策略以及技能、大客户拓展技能、标准化营销话术等。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9篇

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加入**公司,更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事共同为**公司这艘舰艇远航而献上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我相信:只要**公司人上下心连心、手拉手、肩并肩、同荣辱、共奋斗,我们**公司就一定能成为管道行业的航母。在这里,我特别感谢C总能给我个搭载航空母舰的机会。

首先,我先谈一下入职几天来的感受:入职时间可能仅仅一周左右,但**公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公司氛围非常好,上下级间、平行同事间都非常友好、和谐,充满着浓郁的亲情文化,正是这种亲情文化让我感受到,在**公司除了基本的雇佣关系外,更是一种充满温馨、关爱的家人关系;二是**公司的硬件资源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包括公司的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资源必将为**公司将来的跨越式发展和腾飞提供强大保证;三是公司同事工作都非常敬业,我发现门卫以及后勤人员很早就在裁剪草坪以等绿化树木,生产员工也都能确保生产线昼夜不停而忘我工作,财务人员工作也非常敬业,我们晚上打球后一起吃饭,Z经理还匆匆吃饭后赶回办公室处理开票事宜,公司销售部、招投标部、售后服务部门在很多公司都是相对繁忙,工作繁琐的一个部门,我发现销售部人员来往于办公室和车间之间,与生产车间积极沟通发货事宜,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奋战在省内外安装工地,生产部S主任频繁来往于车间与销售部,我都把S主任误以为是销售部门员工了。这里更不用提公司的各位中高层领导,都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真正体现出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领导风范;四、**公司是一个真正具备运动精神和氛围的企业,全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崇尚运动,上至高管,下至基层都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真正投身到篮球运动中来。运动精神,我的理解就是不畏强敌、全力以赴,也可以说就是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一个具有运动精神的企业,是永远年轻的,永远充满朝气的,永远充满斗志的,是永远不言败的,更是永远具有战斗力的企业。我看到了**公司完全具备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下,关于**公司营销管理方面个人初步工作思路,由于时间有限,对公司内外部资源状况以及信息了解尚不充分,若有不当或失实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海涵!

第一,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及其战略执行方案。营销战略重点要解决的是战略定位和竞争战略。其中营销战略定位要解决的是品牌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定位。(1)品牌定位也即我们**公司品牌定位于行业什么层次,定位于管道技术专家则必须构建**公司公司技术优势,定位于管道行业领导者,则必须全面构建企业优势:市场营销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生产运营优势、财力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综合管理优势等;(2)市场定位,我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今后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主要选择哪一部分细分市场,是市政领域市场还是民用建筑市场,市政领域市场中是选择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矿山流体输送等领域中一种,还是几种,或者是全部选择。在市政给水领域我们主要选择的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3)产品定位,重点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乃至更长时间段内,主要生产什么产品,重点考虑产品组合的问题,也即产品品类和产品线长度的问题,**公司主要生产PE燃气、PE给水、PVC给水、通讯及电力管道等市政类产品其中几种或全面生产,甚至考虑在适当的机会进入民用建筑管道的生产,这需要做出精准的产品组合选择(4)区域定位,要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内,我公司主要开展营销业务的市场区域,比如是选择华中区域、还是全国市场,是选择在华中区域采用采蘑菇的方法拓展区域市场,也即先拓展利润丰厚的市场再采摘次丰厚的市场,还是采用地毯式搜索等方式进行精耕细作,这需要进行系统和精准规划。**公司在营销战略上应该有一定程度清晰的规划,但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分,并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并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打造出有明确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塑造行业优势地位,并将营销战略规划形成可执行行的战略执行方案,从而确保**公司将来能以稳健、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公司销售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由于市政管道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销售模式以工程直销为主。那我们有个问题需要思考:当前管道销售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传统经销渠道销售和工程销售,民品进传统渠道,市政产品既可渠道销售,也可工程项目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中,传统经销渠道和工程直销渠道如何实现互补,两种渠道模式各自如何拓展,两种渠道模式各占多大比例。结合公司营销人力资源现状,如何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渠道组建,这将是以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目标市场细分和区域市场选择需要更进一步明确。公司选择拓展的市场区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各区域月度、年度计划达标;针对各个区域市政市场中,我们是主攻农村饮用水市场、燃气市场、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中的一种还是全部细分市场,我们的主攻项目规模是选择1千万以上,还是500万以上,或100万以上。数量众多的中小项目由于规模以及运输和服务的问题,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采用全面撒网式拓展,这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并严格贯彻在销售人员日常销售工作中。

第四,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营销团队建设。营销团队的组建是紧紧围绕公司营销战略而展开,营销团队是公司营销战略的真正执行者,是公司营销目标达成的尖兵。从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而言,企业的成功靠的是整个团队整体协同作战的成功,同样,销售业绩的达成也必将靠的是整个营销团队整体作战。营销团队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数量,建立与企业年度营销目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营销团队,第二是质量,销售人员的战斗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自我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远景的认知度,其二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其三取决于企业的培训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若前两者都具备,培训对于提升营销团队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系统、完善、实操性强的培训我体系打造在营销团队管理中将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后工作营销培训工作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今后,我将结合自己建材营销心得,编撰《管道营销手册》等工具书,内容包括:商务礼仪、营销知识、沟通技能、多元化渠道拓展策略以及技能、大客户拓展技能、标准化营销话术等。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0篇

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加入B公司,更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事共同为B公司这艘舰艇远航而献上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我相信:只要B公司人上下心连心、手拉手、肩并肩、同荣辱、共奋斗,我们B公司就一定能成为管道行业的航母。在这里,我特别感谢C总能给我个搭载航空母舰的机会。

首先,我先谈一下入职几天来的感受:入职时间可能仅仅一周左右,但B公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公司氛围非常好,上下级间、平行同事间都非常友好、和-谐,充满着浓郁的亲情文化,正是这种亲情文化让我感受到,在B公司除了基本的雇佣关系外,更是一种充满温馨、关爱的家人关系;二是B公司的硬件资源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包括公司的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资源必将为B公司将来的跨越式发展和腾飞提供强大保证;三是公司同事工作都非常敬业,我发现门卫以及后勤人员很早就在裁剪草坪以等绿化树木,生产员工也都能确保生产线昼夜不停而忘我工作,财务人员工作也非常敬业,我们晚上打球后一起吃饭,Z经理还匆匆吃饭后赶回办公室处理开票事宜,公司销售部、招投标部、售后服务部门在很多公司都是相对繁忙,工作繁琐的一个部门,我发现销售部人员来往于办公室和车间之间,与生产车间积极沟通发货事宜,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奋战在省内外安装工地,生产部S主任频繁来往于车间与销售部,我都把S主任误以为是销售部门员工了。这里更不用提公司的各位中高层领导,都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真正体现出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领导风范;

四、B公司是一个真正具备运动精神和氛围的企业,全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崇尚运动,上至高管,下至基层都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真正投身到篮球运动中来。运动精神,我的理解就是不畏强敌、全力以赴,也可以说就是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一个具有运动精神的企业,是永远年轻的,永远充满朝气的,永远充满斗志的,是永远不言败的,更是永远具有战斗力的企业。我看到了B公司完全具备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下,关于B公司营销管理方面个人初步工作思路,由于时间有限,对公司内外部资源状况以及信息了解尚不充分,若有不当或失实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海涵!

第一,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及其战略执行方案。营销战略重点要解决的是战略定位和竞争战略。其中营销战略定位要解决的是品牌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定位。(1)品牌定位也即我们B公司品牌定位于行业什么层次,定位于管道技术专家则必须构建B公司公司技术优势,定位于管道行业领导者,则必须全面构建企业优势:市场营销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生产运营优势、财力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综合管理优势等;(2)市场定位,我们B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今后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主要选择哪一部分细分市场,是市政领域市场还是民用建筑市场,市政领域市场中是选择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矿山流体输送等领域中一种,还是几种,或者是全部选择。在市政给水领域我们主要选择的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3)产品定位,重点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乃至更长时间段内,主要生产什么产品,重点考虑产品组合的问题,也即产品品类和产品线长度的问题,B公司主要生产PE燃气、PE给水、PVC给水、通讯及电力管道等市政类产品其中几种或全面生产,甚至考虑在适当的机会进入民用建筑管道的生产,这需要做出精准的产品组合选择(4)区域定位,要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内,我公司主要开展营销业务的市场区域,比如是选择华中区域、还是全国市场,是选择在华中区域采用采蘑菇的方法拓展区域市场,也即先拓展利润丰厚的市场再采摘次丰厚的市场,还是采用地毯式搜索等方式进行精耕细作,这需要进行系统和精准规划。B公司在营销战略上应该有一定程度清晰的规划,但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分,并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并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打造出有明确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塑造行业优势地位,并将营销战略规划形成可执行行的战略执行方案,从而确保B公司将来能以稳舰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公司销售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由于市政管道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销售模式以工程直销为主。那我们有个问题需要思考:当前管道销售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传统经销渠道销售和工程销售,民品进传统渠道,市政产品既可渠道销售,也可工程项目直销,B公司的销售模式中,传统经销渠道和工程直销渠道如何实现互补,两种渠道模式各自如何拓展,两种渠道模式各占多大比例。结合公司营销人力资源现状,如何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渠道组建,这将是以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目标市场细分和区域市场选择需要更进进一步明确。公司选择拓展的市场区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各区域月度、年度计划达标;针对各个区域市政市场中,我们是主攻农村饮用水市尝燃气市尝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中的一种还是全部细分市场,我们的主攻项目规模是选择1千万以上,还是500万以上,或100万以上。数量众多的中小项目由于规模以及运输和服务的问题,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采用全面撒网式拓展,这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并严格贯彻在销售人员日常销售工作中。

第四,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营销团队建设。营销团队的组建是紧紧围绕公司营销战略而展开,营销团队是公司营销战略的真正执行者,是公司营销目标达成的尖兵。从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而言,企业的成功靠的是整个团队整体协同作战的成功,同样,销售业绩的达成也必将靠的是整个营销团队整体作战。营销团队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数量,建立与企业年度营销目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营销团队,第二是质量,销售人员的战斗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自我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远景的认知度,其二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其三取决于企业的培训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若前两者都具备,培训对于提升营销团队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系统、完善、实操性强的培训我体系打造在营销团队管理中将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后工作营销培训工作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今后,我将结合自己建材营销心得,编撰《管道营销手册》等工具书,内容包括:商务礼仪、营销知识、沟通技能、多元化渠道拓展策略以及技能、大客户拓展技能、标准化营销话术等。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1篇

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加入B公司,更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事共同为B公司这艘舰艇远航而献上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我相信:只要B公司人上下心连心、手拉手、肩并肩、同荣辱、共奋斗,我们B公司就一定能成为管道行业的航母。在这里,我特别感谢C总能给我个搭载航空母舰的机会。

首先,我先谈一下入职几天来的感受:入职时间可能仅仅一周左右,但B公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公司氛围非常好,上下级间、平行同事间都非常友好、和谐,充满着浓郁的亲情文化,正是这种亲情文化让我感受到,在B公司除了基本的雇佣关系外,更是一种充满温馨、关爱的家人关系;二是B公司的硬件资源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包括公司的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资源必将为B公司将来的跨越式发展和腾飞提供强大保证;三是公司同事工作都非常敬业,我发现门卫以及后勤人员很早就在裁剪草坪以等绿化树木,生产员工也都能确保生产线昼夜不停而忘我工作,财务人员工作也非常敬业,我们晚上打球后一起吃饭,Z经理还匆匆吃饭后赶回办公室处理开票事宜,公司销售部、招投标部、售后服务部门在很多公司都是相对繁忙,工作繁琐的一个部门,我发现销售部人员来往于办公室和车间之间,与生产车间积极沟通发货事宜,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奋战在省内外安装工地,生产部S主任频繁来往于车间与销售部,我都把S主任误以为是销售部门员工了。这里更不用提公司的各位中高层领导,都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真正体现出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领导风范;四、B公司是一个真正具备运动精神和氛围的企业,全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崇尚运动,上至高管,下至基层都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真正投身到篮球运动中来。运动精神,我的理解就是不畏强敌、全力以赴,也可以说就是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一个具有运动精神的企业,是永远年轻的,永远充满朝气的,永远充满斗志的,是永远不言败的,更是永远具有战斗力的企业。我看到了B公司完全具备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下,关于B公司营销管理方面个人初步工作思路,由于时间有限,对公司内外部资源状况以及信息了解尚不充分,若有不当或失实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海涵!

第一,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及其战略执行方案。营销战略重点要解决的是战略定位和竞争战略。其中营销战略定位要解决的是品牌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定位。(1)品牌定位也即我们B公司品牌定位于行业什么层次,定位于管道技术专家则必须构建B公司公司技术优势,定位于管道行业领导者,则必须全面构建企业优势:市场营销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生产运营优势、财力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综合管理优势等;(2)市场定位,我们B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今后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主要选择哪一部分细分市场,是市政领域市场还是民用建筑市场,市政领域市场中是选择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矿山流体输送等领域中一种,还是几种,或者是全部选择。在市政给水领域我们主要选择的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3)产品定位,重点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乃至更长时间段内,主要生产什么产品,重点考虑产品组合的问题,也即产品品类和产品线长度的问题,B公司主要生产PE燃气、PE给水、PVC给水、通讯及电力管道等市政类产品其中几种或全面生产,甚至考虑在适当的机会进入民用建筑管道的生产,这需要做出精准的产品组合选择(4)区域定位,要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内,我公司主要开展营销业务的市场区域,比如是选择华中区域、还是全国市场,是选择在华中区域采用采蘑菇的方法拓展区域市场,也即先拓展利润丰厚的市场再采摘次丰厚的市场,还是采用地毯式搜索等方式进行精耕细作,这需要进行系统和精准规划。B公司在营销战略上应该有一定程度清晰的规划,但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分,并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并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打造出有明确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塑造行业优势地位,并将营销战略规划形成可执行行的战略执行方案,从而确保B公司将来能以稳健、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公司销售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由于市政管道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销售模式以工程直销为主。那我们有个问题需要思考:当前管道销售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传统经销渠道销售和工程销售,民品进传统渠道,市政产品既可渠道销售,也可工程项目直销,B公司的销售模式中,传统经销渠道和工程直销渠道如何实现互补,两种渠道模式各自如何拓展,两种渠道模式各占多大比例。结合公司营销人力资源现状,如何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渠道组建,这将是以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目标市场细分和区域市场选择需要更进进一步明确。公司选择拓展的市场区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各区域月度、年度计划达标;针对各个区域市政市场中,我们是主攻农村饮用水市场、燃气市场、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中的一种还是全部细分市场,我们的主攻项目规模是选择1千万以上,还是500万以上,或100万以上。数量众多的中小项目由于规模以及运输和服务的问题,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采用全面撒网式拓展,这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并严格贯彻在销售人员日常销售工作中。

第四,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营销团队建设。营销团队的组建是紧紧围绕公司营销战略而展开,营销团队是公司营销战略的真正执行者,是公司营销目标达成的尖兵。从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而言,企业的成功靠的是整个团队整体协同作战的成功,同样,销售业绩的达成也必将靠的是整个营销团队整体作战。营销团队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数量,建立与企业年度营销目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营销团队,第二是质量,销售人员的战斗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自我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远景的认知度,其二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其三取决于企业的培训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若前两者都具备,培训对于提升营销团队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系统、完善、实操性强的培训我体系打造在营销团队管理中将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后工作营销培训工作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今后,我将结合自己建材营销心得,编撰《管道营销手册》等工具书,内容包括:商务礼仪、营销知识、沟通技能、多元化渠道拓展策略以及技能、大客户拓展技能、标准化营销话术等。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2篇

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加入公司,更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事共同为公司这艘舰艇远航而献上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我相信:只要公司人上下心连心、手拉手、肩并肩、同荣辱、共奋斗,我们公司就一定能成为管道行业的航母。在这里,我特别感谢C总能给我个搭载航空母舰的机会。

首先,我先谈一下入职几天来的感受:入职时间可能仅仅一周左右,但公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公司氛围非常好,上下级间、平行同事间都非常友好、和谐,充满着浓郁的亲情文化,正是这种亲情文化让我感受到,在公司除了基本的雇佣关系外,更是一种充满温馨、关爱的家人关系;二是公司的硬件资源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包括公司的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资源必将为公司将来的跨越式发展和腾飞提供强大保证;三是公司同事工作都非常敬业,我发现门卫以及后勤人员很早就在裁剪草坪以等绿化树木,生产员工也都能确保生产线昼夜不停而忘我工作,财务人员工作也非常敬业,我们晚上打球后一起吃饭,Z经理还匆匆吃饭后赶回办公室处理开票事宜,公司销售部、招投标部、售后服务部门在很多公司都是相对繁忙,工作繁琐的一个部门,我发现销售部人员来往于办公室和车间之间,与生产车间积极沟通发货事宜,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奋战在省内外安装工地,生产部S主任频繁来往于车间与销售部,我都把S主任误以为是销售部门员工了。这里更不用提公司的各位中高层领导,都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真正体现出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领导风范;四、公司是一个真正具备运动精神和氛围的企业,全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崇尚运动,上至高管,下至基层都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真正投身到篮球运动中来。运动精神,我的理解就是不畏强敌、全力以赴,也可以说就是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一个具有运动精神的企业,是永远年轻的,永远充满朝气的,永远充满斗志的,是永远不言败的,更是永远具有战斗力的企业。我看到了公司完全具备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下,关于公司营销管理方面个人初步工作思路,由于时间有限,对公司内外部资源状况以及信息了解尚不充分,若有不当或失实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海涵!

第一,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及其战略执行方案。营销战略重点要解决的是战略定位和竞争战略。其中营销战略定位要解决的是品牌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定位。(1)品牌定位也即我们公司品牌定位于行业什么层次,定位于管道技术专家则必须构建公司公司技术优势,定位于管道行业领导者,则必须全面构建企业优势:市场营销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生产运营优势、财力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综合管理优势等;(2)市场定位,我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今后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主要选择哪一部分细分市场,是市政领域市场还是民用建筑市场,市政领域市场中是选择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矿山流体输送等领域中一种,还是几种,或者是全部选择。在市政给水领域我们主要选择的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3)产品定位,重点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乃至更长时间段内,主要生产什么产品,重点考虑产品组合的问题,也即产品品类和产品线长度的问题,公司主要生产PE燃气、PE给水、PVC给水、通讯及电力管道等市政类产品其中几种或全面生产,甚至考虑在适当的机会进入民用建筑管道的生产,这需要做出精准的产品组合选择(4)区域定位,要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内,我公司主要开展营销业务的市场区域,比如是选择华中区域、还是全国市场,是选择在华中区域采用采蘑菇的方法拓展区域市场,也即先拓展利润丰厚的市场再采摘次丰厚的市场,还是采用地毯式搜索等方式进行精耕细作,这需要进行系统和精准规划。公司在营销战略上应该有一定程度清晰的规划,但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分,并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并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打造出有明确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塑造行业优势地位,并将营销战略规划形成可执行行的战略执行方案,从而确保公司将来能以稳健、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公司销售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由于市政管道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销售模式以工程直销为主。那我们有个问题需要思考:当前管道销售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传统经销渠道销售和工程销售,民品进传统渠道,市政产品既可渠道销售,也可工程项目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中,传统经销渠道和工程直销渠道如何实现互补,两种渠道模式各自如何拓展,两种渠道模式各占多大比例。结合公司营销人力资源现状,如何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渠道组建,这将是以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目标市场细分和区域市场选择需要更进一步明确。公司选择拓展的市场区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各区域月度、年度计划达标;针对各个区域市政市场中,我们是主攻农村饮用水市场、燃气市场、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中的一种还是全部细分市场,我们的主攻项目规模是选择1千万以上,还是500万以上,或100万以上。数量众多的中小项目由于规模以及运输和服务的问题,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采用全面撒网式拓展,这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并严格贯彻在销售人员日常销售工作中。

第四,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营销团队建设。营销团队的组建是紧紧围绕公司营销战略而展开,营销团队是公司营销战略的真正执行者,是公司营销目标达成的尖兵。从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而言,企业的成功靠的是整个团队整体协同作战的成功,同样,销售业绩的达成也必将靠的是整个营销团队整体作战。营销团队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数量,建立与企业年度营销目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营销团队,第二是质量,销售人员的战斗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自我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远景的认知度,其二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其三取决于企业的培训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若前两者都具备,培训对于提升营销团队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系统、完善、实操性强的培训我体系打造在营销团队管理中将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后工作营销培训工作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今后,我将结合自己建材营销心得,编撰《管道营销手册》等工具书,内容包括:商务礼仪、营销知识、沟通技能、多元化渠道拓展策略以及技能、大客户拓展技能、标准化营销话术等。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第15篇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日益完善。伴随着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无可否认,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也时有出现。由于种种原因,诸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进行清算,其营业执照和公司印鉴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件也无法收回。这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法律上处于“半死不活”的“休眠”状态,不仅大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市场体制带来种种弊端,而且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惑。与实务界吊销营业执照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量存在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司法实践更是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因此,加强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就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补白,还是就公司法实践的急需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

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究竟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乃是引发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种行政行为,因此,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之前,首先有必要就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公司营业执照的效力加以考察。

(一)现行制度背景下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

所谓营业执照,《法学大辞典》给出的解释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确认其法律地位并准许其营业的凭证。……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2次修订)第37条则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从学理上的权威解释和立法中的具体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被赋予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效力。

1、营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核准登记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功能。及至《公司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修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出台,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已经转由单纯的营业执照来证明,核准登记已经蜕化为纯粹的程序法环节。正如《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作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营业执照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可以从事核准登记范围内经营活动的凭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8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则更具体地规定了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在目前我国对经营范围采取的是全面管制政策。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自然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在这种全面管制的立法政策下,公司要通过开展经营活动谋求营利,就必须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经营资格。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公司取得经营资格的凭据,则不仅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也时有体现。例如,2000年12月4日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企业登记申请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出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89号)中就规定:“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有学者把这种将营业执照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效力于一身的企业登记制度,称之为“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并在对其进行理论检讨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立法模型将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视营业执照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凭证,结果导致了实践操作和理论上的困惑。为了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目前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该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立法,实行企业登记制度中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来证明的“分离主义”立法改革思路。 笔者认为,这种“分离主义”立法模型的改革思路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困惑,并非由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本身所致。相反,在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制尚不能完全放开的情况下,“统一主义”的企业登记立法模型不失为一种既经济又相对合理的制度选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之所以会引发司法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状态,不同部门不同人们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在认识上的差异,应是主要原因。

(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以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为目的。” 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公司实施的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受到处罚的公司将因此受到何种影响?这是当前急需从理论上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

1、当前存在的主要观点及其检讨。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有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后果的不同认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观点:

(1)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这种观点的立论基础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既然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那么,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就理应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归于消灭。在实务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这一观点的忠实拥趸,在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对此予以了多次强调。 在学界,也有人认为“商事主体资格的消灭,除未依法参加年检导致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外,也均实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消灭的制度,表现为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的商事主体,当然也包括公司在内。

“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满足了方便国家管理的需要,也与营业执照具有双重效力的立法现实相一致。但是这种主张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消灭的观点,显然忽视了公司消灭的过程性,没有给公司留出处理善后事务的时间,既与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必经清算才能消灭的法人终止理论通说相冲突,也与我国相关法律在法人终止问题上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相违背, 更不利于实践操作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当前,这种观点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批评,并已被大多数民商法学者所抛弃。

(2)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这一观点的提出,与前文所述及的实行“分离主义”公司登记制度立法建议相同,其目的旨在解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就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可以说,这种观点正是人们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财产尚存、公司不在、诉讼受阻”的尴尬现象进行反思的结果,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可,就连一向坚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清算组、清算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转变态度,在其给下级法院的复函中采纳了这一观点。

根据“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经营资格后,只能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归于消亡。可见,“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与“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都认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最终导致公司的消灭,只不过前者在时间和程序的安排上,让公司的法人资格后于经营资格消灭,以便公司在终止前先行处理善后事务。然而,如果承认吊销营业执照仅具有立即消灭公司经营资格的效力的话,将无法回答下面的问题:第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缘何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 第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否从事非经营性的一般民事活动,如购买房产、车辆等?显然,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同样不能在理论上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2、笔者的观点。首先,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中的第五种,指的是持证人违反许可规定的内容或义务,从事违法活动,许可机关停止许可证件效力的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既然现行制度下营业执照具有代表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效力,那么,对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法理上就应当是对其两种资格的同时剥夺。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包括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消灭,正是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要追求的行政法上的效果,也是立法机关设定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本目的所在。

其次,从民法和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虽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消灭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不免法律主体资格终结的命运,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的终止,不能像责任人(似应为‘自然人’-作者注)死亡那样概括地转移其权利义务,即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其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企业法人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不论公司因为何种原因而解散,在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正所谓“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

应当看到,吊销营业执照具有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公司即丧失其人格。就像自然人被法院宣判死刑后须经过执行程序生命才会消失一样,公司被吊销营业依照后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其作为“法律上的人”才会最终消灭。然而,公司不能像自然人死后那样概括转移其权利义务的特性,决定了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像罚款、拘留等其他行政处罚那样通过行政法上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即可实现其所要追求的制裁目的。要从法律主体地位上最终消灭公司,只能通过公司法将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为公司强制解散的一种事由来完成。事实上,我国的公司法学者也大都在理论上把吊销营业执照归入《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的公司因违法而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之一,并由此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的强制解散。 更有学者在对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比较之后,进一步明确指出,“吊销营业执照即为行政解散公司的中国化模式,其根本性质属于行政解散公司,而非终止公司。” 由此可见,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首先表现为公司被强制解散,其次才表现为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仅以清算的目的而存在,待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公司完全终止归于消灭。质言之,吊销营业执照具有在将来某一时刻(公司清算完毕办理注销手续之时)消灭公司主体资格的效力。由此,我们不妨把吊销营业执照所带来的这种将来消灭公司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称之为“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向将来消灭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在这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发生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在此情况下,因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工资、保险、福利关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剩余财产分配关系,公司与国家税收管理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等等已经依法消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该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实质上,由于清算完毕,公司已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已告了结不复存在,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只是徒有法律上的虚名。因而,就已经清算完毕的公司而言,吊销营业执照与其说是针对公司进行的一种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的行政处罚,不如说是行政主管部门为清理“户头”剔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公司而履行的法律手续。本文以下论述,均以尚未清算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为限。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能力和机关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地位有无变化、公司能力是否受到影响、公司机关有何变动?对这些问题做出科学的界定,是解决当前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产生的理论上的模糊认识和实践中的混乱作法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能否最大化地实现。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1、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地位。公司解散后至清算结束前,其地位和性质如何,理论界历来聚讼纷纭、争论不断,相关的探讨与论述,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观点:

(1)人格消灭说。这一学说主张,公司一经解散即丧失其法人资格,此时公司的财产转归全体公司股东共有,公司的清算事务应以股东名义进行。

(2)清算公司说。也称继承说。这一学说认为,原有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归于消灭,法律专为清算目的而设立了一个新的清算公司,新设立的清算公司继承原有公司的权利义务,为了清算债权债务的便利而成为与原有公司不同的新的法律主体。

(3)拟制存续说。这种观点主张,公司解散即为公司消灭,本应该丧失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但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使公司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仍享有权利能力,从公司解散至清算终结时为止,在清算的必要范围内,公司视为继续存续。

(4)同一人格说。该学说认为,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终结前,公司虽不能进行各种积极的民事活动,但它仍须以原公司的名义,对外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所以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从未间断,而且在本质上也并无变化,只不过能力因解散而缩小,只被允许保留为清算目的而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同一人格兼拟制说。此学说主张,公司解散后,其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公司解散后由于内部成员的缺乏使公司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此时的公司只是由法律拟制的法人,不是实在的法人。

纵观上述五种观点,“人格消灭说”和“清算公司说”均主张解散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公司解散后的财产归属以及清算事务的执行认识各异:“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说”和“同一人格兼拟制说”都认为公司解散后仍保持原公司的同一人格不变,但在解散后公司人格存在的基础方面各执一词。时至今日,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必须以公司清算整理终结为要件,已经成为公司法领域内的普遍共识,“人格消灭说”和“清算法人说”因有悖于现代公司制度和理念而遭到人们的摒弃。而“同一人格说”、“拟制存续说”之间的争论则至今持续不断,未能盖棺:“同一人格兼拟制说”的提出,在对“同一人格说”与“拟制存续说”予以折衷平衡的同时,似乎又进一步加剧了争论的气氛。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前文已经述及,公司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并不立即消灭。但是公司主体资格在公司解散后的继续存在是公司的本性使然,还是法律为清算目的的需要而加以拟制的结果?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加以区别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公司一经完成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在公司主动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下,公司登记尚未注销(或被撤销)、公司营业执照依然有效,此时,“清算中的公司并非另行设立或法律另行规定的公司,而只是对原公司权利逐渐剥夺的结果。” 因此,公司主动解散,其法律主体资格并不消灭,虽不能继续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不失为同一公司,其法律地位应采“同一人格说”;我们还知道,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强制解散时最为常见的情形之一,由于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国家行政公权力为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而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公司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后,其法律主体资格本应消灭,但是为了清算的需要,公司法特拟制其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旧存续,直至清算结束。可见,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其法律地位以采“拟制存续说”为宜。

可以肯定的是,尽管由于解散的事由不同,公司解散后其人格存在的基础有所不同,但是与以其他方式解散的公司一样,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并依法进入清算阶段时,仍旧保持原公司的人格不变,具有原公司的法律地位,享有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主体资格。当然,与原公司相比,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在能力、机关等各方面均会受到影响,被严格限制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能力

关于公司的能力问题,在民商法上的考察,通常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个方面。 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性质属于能力罚,因此,吊销营业执照虽然并不改变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却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能力,使其发生一定变化。

1、权利能力。学说上大都认为,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与公司的主体资格相一致,即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丧失。因此,只要公司的主体资格尚存,它就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由于本质的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所差异,在能力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其自身性质和法律的限制,这一点在学说上已成共识,没有争议。而在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受其目的范围(即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问题上,学者们颇多争议,形成两派截然相对的观点:一派观点主张公司是按照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成立的,并且其活动范围受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的限制,因而公司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根据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均属于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而只受其自身性质与法律的限制。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其原来经核准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失去意义,“则法人本来之目的,自应归于消灭,是不待言。” 此时,公司的目的范围是否限制其权利能力的问题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学说上围绕这一问题的分歧也就不再有争论的必要。根据《公司法》第195条关于“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其权利能力仅于清算范围内仍然存在。 显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在清算阶段的进一步受限,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律的限制。

2、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公司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取决于对法人本质的认识。根据法人拟制说,法人只是观念上存在的法律主体,并不是实际存在,没有行为能力,因此,公司当然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实体,具有团体意思能力,因而主张公司具有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 《民法通则》采法人实在说,并在第36条中明确规定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在我国,公司应具有行为能力。

与有关公司权利能力限制问题上的聚讼纷纭不同,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司的行为能力不仅受其自身性质和法律的限制,还受公司目的范围的严格限制。同时,出于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考虑,学者们还多主张对公司行为能力受其目的范围限制实行从宽解释,不应因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而认定公司行为当然无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一样,被严格限制在清算的法定目的范围内,公司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值得注意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因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机关已经发生变化,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能力依法只能转由清算组织来实现;第二,“如果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超越其清算的权利范围而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一般也不以超越经营范围而认定法人行为当然无效。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道企业法人已经解散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即对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所实施的超出清算范围的行为,应当根据从宽解释的原则和善意第三人的标准,正确认定其效力。

3、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尽管理论界在公司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上,同样因为对法人本质认识的不同而存在分歧,但是各国民法公司法均承认法人和公司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者龙卫球在对有关法人应否具有责任能力的讨论进行反思之后,就这种现象的出现做了较为科学的分析:“设计法人的责任能力,其必要性在于,如此设计,是否有利促进法人价值的合理发挥。”

公司的责任能力,体现了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反过来说,只要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消灭,其责任能力就不会丧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丧失原来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因而仍然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由于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机关的行为来实现,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代表机关的越权行为,应本着从宽解释和善意第三人的标准,确定是由公司还是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