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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 就业再就业 服务

《失业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范围随着形势的发展,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有一个自我完善、适时调整的过程。不仅在失业职工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而且围绕着促进就业这条主线开展运作。

一、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参保范围狭窄,失业保险覆盖面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大学毕业生排除在外,农民工参保率低;扩面难,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不愿参加,公务员为纳入,缴费基数计算期不确定、收支管理环节多;以上带来的问题是失业保险基金不够厚实,抗风险能力弱。用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财力支出受限,必要时不得不靠财政专项拨款支付。

基金开支范围窄,对确保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手段少,《失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五项主要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但对于急需从失业走向就业的劳动者扶持较少,失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鼓励企业招收失业职工的贷款贴息、岗位补贴、失业职工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对于失业职工的职业培训也主要是初级培训,但实际上,失业职工大部分都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劳动技能,他们需要更多的是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财政必须单独拨款扶持。

二、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促进就业的时机

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岗位,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包括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把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为促进就业减少企业裁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

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困难企业的扶持

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09年至2010年,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低为1%。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对年度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参加鉴定的给予“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对困难企业职工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延续现行的就业优惠政策帮助就业,延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二)对职业介绍所的扶持

给予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签定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扶持

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

(四)对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扶持

给予大学毕业生创业以“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

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2009年我区把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为1%,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的财务数据来看,出现了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的现象。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增加94万元,同比增加20.9%。

因为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大大激励了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基金的增加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提供了财力保障,形成了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

2012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促进就业支出”达1336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16.9%,比2011年同比增加22.2%。

以下是我区3年《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两张财务报表的统计数据汇总:(期间2010年-2012年,3年扶持优惠期)。

社会保险补贴共补贴428.90万元,其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185.3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为243.6万元。共有26787人次受益,其中企业吸纳人员:6788人次;灵活就业人员:19999人次。

职业培训补贴336.70万元,享受人数:3575人次;职业介绍补贴109.15万元,享受人数:14400人次。

岗位补贴34.40万元,享受人数:1168人次。

技能鉴定补贴56.50万元,享受人数:3041人次。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额为:146万,享受人数:285人次,共安排担保贷款基金数3328万。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企业户数68家。

自主创业人员税收减免人数为15人,共减免营业税等36万元。

可以看出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就业专项资金对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职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帮助特困群体就业、大学生就业创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2篇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增长迅速。随着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提高,近几年金牛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总额都出现了持续的增加。工作的对象和基数变大,导致经办和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政策宣传薄弱致使失业保险很难进入公众视野。虽然在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上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群众对失业问题仍缺乏必要的关注。失业人员往往是就业困难群体,失业之后如果没有基本生活保障,会影响到一家人的生活,从民生和社会稳定这个角度来看,失业保险工作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2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过程中企业责任的缺失。前来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的往往都是失业人员本人,由于对政策缺乏理解和企业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很多失业人员无法顺利办理,有些甚至无奈放弃了申领失业保险金。而企业则认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义务再为其“跑腿”办理相关手续了。

3信息化建设仍相对滞后,管理系统不完善。尽管失业保险业务目前已实现网络化管理,但按照经办管理细化、服务延伸以及政策调控功能强化的要求,工作平台软硬件建设有不小差距,全省还没有统一完整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使用的信息系统也未完全统一,造成信息传导不顺畅,有效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

二、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的措施

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金牛区将以扩大就业、促进就业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整体功能。

———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在深入群众、社区宣传失业保险政策的同时,着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发放“失业保险政策问答”,消除企业普遍存在的对失业保险的认识误区。今年5月,金牛区组织170家企进行了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对企业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相关责任及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程序作了详细讲解。

———加大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力度。根据经办工作内容增加经费预算投入,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机构。以构建服务、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经办组织架构和逐步规范经办管理为目标,根据经办业务工作量和管理服务对象数量,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细化管理职能,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编制、经费、机构设置等,使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在体制上得到保障。

———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经办业务处理模式;结合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探索业务管理权限适度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管理服务体制。根据基层的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等实际,合理划分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逐步实现经办服务重心下移,将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跟踪管理等经办服务功能延伸到基层平台,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功能下移,满足失业人员服务需求、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

———强化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按照需求主导、面向应用、统一部署、分布实施、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依托“四维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逐步向街道、社区覆盖,努力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联动的信息化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公开化和标准化。

———推进经办管理专业化建设。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建制、资源、组织和考核等方面统一设计,科学规划,进一步加大软硬件设施投入,建设一支作风硬、业务精、服务优的经办队伍,切实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收回《失业证》,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并将失业人员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管理失业人员及符合“4045”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协保人员的《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全部收回,到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政策性补贴时,应持有关资料和收回的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交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存放。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协保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封存。失业、协保人员终止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还其《失业证》或《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恢复失业、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信息。

四、规范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服务项目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报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核发《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享受非正规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终止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回《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重新核发《失业证》。

五、规范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都应纳入就业管理。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临时用工通知单》,并在《失业证》上做好就业去向记载,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资源库转入“非正规就业库”,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并在其《失业证》上做好封存记载。失业人员终止从事灵活就业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非正规就业库”转入资源库,纳入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恢复其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规范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对正在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失业人员进行分类清理。凡是已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应抓紧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其中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收回《失业证》妥善保管。

七、工作要求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要从制度上和手续上加以规范。对在动态管理中已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对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并正在领取政策补贴的“4045”等就业弱势群体,在申报9月份政策性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收齐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集中上缴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对因收取失业、协保人员证、卡时,不愿再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失业、协保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这部分人员作为无就业要求人员管理。同时,对失业期间投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集中时间于10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分类清理,按月反馈清理结果,使我市的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4篇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这是失业保险业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全面掌握失业人员情况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业形势、预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条例》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条件、支付标准和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照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原则,按规定核定、拨付这两项补贴。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直接面对失业人员,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服务窗口,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失业人员服务的意识,向他们宣传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他们的疑问。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条例》没有涵盖但由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职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依照规定履行。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5篇

引言

市场信息的不确定分析中,若假定损失概率是共同信息,那么损失概率就是外生的,也就是说保险双方的行为不能改变损失概率的大小,所以在按照损失概率确定的公平保险费率下就可以实现最优的保险安排。但是在保险市场交易中信息总是不对称的,投保人总有对方不了解的私人信息,这样损失概率就不一定总是外生变量了。就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保险交易的均衡性就会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有效供给,从而引发市场失效。如此状态,在医疗保险市场中表现也得非常突出。因此,很有必要分析信息不对称下的医疗保险供给问题,以期寻求一个可行的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模式,满足供需双方的要求。

一、医疗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集中体现

1、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即一些契约人总是拥有别人不知道的信息。比如医疗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清楚,但保险人知之甚少。而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和发生时间两个角度划分。在内容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参与人的知识;从时间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前,也可能之后,即事前不对称信息和事后不对称信息。一般把事前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叫逆向选择模型,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叫道德风险模型。

2、医疗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医疗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也是普遍存在的,其参与人的行动会直接影响损失概率。参与人不仅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且还要考虑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假设医疗服务机构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那么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与将会影响投保人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

(1)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不同的人面临着不同概率的疾病风险,有高,有低。若信息是完全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公平精算原理分别对高风险的人收取与其损失概率相同的高费率;对低风险的人收取与其损失概率一致的低费率,如此所有人都会购买足额保险。现实上身体状况或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是投保人的私人信息,保险人并不知道。要想获取投保人的私人信息,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如体检费)。如果保险人按平均的疾病风险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保险费率,这时高风险人群将愿意购买足额医疗保险;低风险人群因保险费率高于其保留价格,将不愿意购买医疗保险。保险人的收支不平衡,医疗保险供给就产生危机,以至形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2)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都会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第一,不考虑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下,却存在被保险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成为内生变量,被保险人的行为可以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因医疗保险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医疗服务中采用第三方付款人(保险人)付款的方式,被保险人无须为接受的服务付款;或者付出的费用远低于服务的全部成本。无形降低了患者也是被保险人寻找价格信息的积极性。医疗保险降低了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成本,人们所消费的医疗服务量就会比自付时多,直到医疗服务的边际效用等于购买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时才停止。可见真正的边际成本比边际效用大,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此时就形成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第二,考虑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下,存在被保险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集中在:一是医疗服务的边际收益难以估测。对整个社会求得一个适当的医疗服务最优值较难,所以保险人无法准确估测出疾病风险的损失幅度。这也是计算医疗保险的有效、最优供给量的一大难题。二是医疗服务市场中供给创造需求。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人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且还向消费者建议如何消费。所以,医疗服务供给可以直接创造需求。如此加剧了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与价格的扭曲,人为地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需求,这将影响和改变医疗保险市场中投保人可能的损失概率的估算。三是医疗服务市场进人门槛高。与其他市场不一样,医疗服务市场的进入常会遇到障碍。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严格符合资金、许可证或其他限制市场进入的监管。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特许专营权,导致了进入的障碍,从而在医疗体系中产生价格上升和服务质量下降的诸多问题。

二、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问题

人们对医疗保险产品的大量需求越来越大。商业的寿险公司却因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了很高的赔付率望而却步。因此,医疗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由供给,则需要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以及政府有义务的直接参与医疗保险供给。

1、政府的参与能解决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通过强制权力,可使医疗保险中不论风险高低人无法选择,这就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还可以通过改革,限制和约束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解决引发的道德风险等。

2、政府的参与能有效地支持商业医疗保险的供给。可以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状况等因素,适时地设计和规划医疗保险市场的一些总体特征和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把握住发展方向,并用法律形式对医疗保险的三方地位、权利、责任和相互关系做出总体规定。政府还可以积极教育和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建立;协调医疗保险市场中“三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手段监督、控制医疗保险市场,尽可能地减少各种违规行为;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直接支持和鼓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承办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从而增加医疗保险供给;可以进行主动的疾病预防工作(如卫生防疫、社区保健等)。以多种途径减少疾病风险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疾病支出成本。

3、政府可以直接参与医疗保险的供给。因商业医疗保险需要盈利,不可能为所有的有医疗保险需要的人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产品。即使有政府的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中存在的疾病风险及疾病引发的其他风险。为了解决个人的疾病风险,防止转化为社会性的风险,政府在鼓励和支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必须直接提供社会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即便如此,医疗保险的政府供给也是不可能无缺陷,根本无法完全兼顾“公平与效率”,会出现失灵现象。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6篇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7篇

 一、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管理与职业介绍再就业援助有机结合,搞活劳动力市场,促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针对相当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就业欲望不强、影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我们在1998年就作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将求职资料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资料库,并在《失业证》上记录求职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依据。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必须持《失业证》和《失业职工救济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两次,求职情况记录在《失业职工救济证》求职登记栏内,以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检查。为使这项管理制度易为失业人员所接受,变被动求职行为为主动求职行为,近年来,我们将这项管理制度与再就业援助免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管次数多少、时间多长,所有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职业指导服务全免费。实施这项管理与免费服务措施以来,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逐年增多,每年接受免费委托职业介绍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过万人,接受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超10万人次。市职介中心每天接待失业登记和委托求职服务的失业人员过百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举办的现场招聘集市失业人员现场求职近千人,劳动力市场供求活跃,人气较旺,真正有市有常据统计,近两年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援助服务23652人,提供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援助服务23万人次,援助免费金额达290万元。

 二、将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结合起来,鼓励和吸引就业难人员参加转业训练,提高其再就业竞争能力

 为使失业人员提高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外,还应到就业训练机构参加转业训练,以培训记录作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为配合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筹集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设立了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规定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救济证》,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可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一个失业期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援助优惠。目前,我们开设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专业有20多个,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按照市场就业的需求自愿选择培训项目和专业,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近两年来,我们共投入转业训练培训经费150万元,免费培训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3600人,其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有1440人,就业率达40%。

 三、将失业人员学习教育管理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就业形势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为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前几年,我们每月定期举办一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学习班,每期学习班人员为200-300人,时间3天,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学习班主要传授国家、盛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运用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教育失业人员,使其遵守国家失业保险管理规定,为使这

共3页,当前第1页1 项管理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从2002年开始,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紧密配合,将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班上增加职业指导服务内容,由职业指导人员对失业职工进行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情况、求职技巧、创业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现场解答失业职工在再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这种管理服务方式,使大多数失业职工尤其是年龄偏大、就业观念较陈旧的就业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针对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隐性就业难于管理的问题,我们根据再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将原来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改为失业职工职业指导服务教育班,时间从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必须参加学习,接受职业指导服务。这种形式的职业指导班,内容丰富多样,既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讲解,又有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既有本市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指导,又有全国再就业形势、再就业典型影视资料宣传;既有求职技巧指导,又有开业、创业知识讲授;既请劳动保障系统专业人员讲课,又请工商、税务等部门专家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进行指导;这种班自开办以来,既收到群体再就业指导效应,又促使200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人员浮出水面,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全市实现再就业并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2800人,大大减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将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相结合,兼顾群体普遍情况和个体特殊情况,促进就业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我市在九十年代初开始失业人员的群体职业指导服务。针对近年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群体逐年增多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就业服务部门重点对市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开展“一对一”个别职业指导,实行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就业难人员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日常就业服务工作量大、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抽出部分骨干,采取一个职业指导人员与一个下岗职工面对面交谈指导的方法,每天利用下午时间,逐个约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联系再就业等服务,接受这种服务的下岗职工有600多人,占仍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的90%以上。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又将“一对一”职业指导的重点转移到就业难人员身上,定期逐个约见就业难人员,将就业难人员的详细资料记录在案,进行个性化职业指导和再就业跟踪服务。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对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低的就业难人员专门为他们收集和推荐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如一位姓霍的失业职工,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大好,加上不注意个人形象,多次求职见工均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职业指导人员针对他的实际情况指导其注意求职面试态度和方法,搞好个人形象,并根据他曾在陶瓷制造行业工作过的经历,推荐他到市东鹏陶瓷集团应聘,成功实现再就业。又如市丝绸印染公司有3名年龄超过45岁,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专长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而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属双职工下岗失业。职业指导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后,专门为他们收集合适的空岗信息,当得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值班人员时,及时推荐他们去应聘,并说服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他们,解决了他们再就业和生活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的方式,推荐和帮助市区800多名就业难人员从事值班、卫生清洁和家政服务工作,成功实现再就业。

 五、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长期以来,*市区主要由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开展社区服务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在*市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两年内先后拨出再就业资金20多万元,支持城区各街道成立了4个再就业服务站和1个家政服务中心,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难人员提供社区就业服务。据统计,近两年来,市区各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经济实体188家,从业人数达1100人,其中安置就业难人员661人;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推荐介绍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实现再就业880人。最近,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挥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在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得到市委市政府的批准,准备在市区各街道成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机构暂配备专职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8篇

一、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管理与职业介绍再就业援助有机结合,搞活劳动力市场,促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针对相当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就业欲望不强、影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我们在1998年就作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将求职资料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资料库,并在《失业证》上记录求职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依据。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必须持《失业证》和《失业职工救济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两次,求职情况记录在《失业职工救济证》求职登记栏内,以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检查。为使这项管理制度易为失业人员所接受,变被动求职行为为主动求职行为,近年来,我们将这项管理制度与再就业援助免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管次数多少、时间多长,所有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职业指导服务全免费。实施这项管理与免费服务措施以来,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逐年增多,每年接受免费委托职业介绍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过万人,接受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超10万人次。市职介中心每天接待失业登记和委托求职服务的失业人员过百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举办的现场招聘集市失业人员现场求职近千人,劳动力市场供求活跃,人气较旺,真正有市有场。据统计,近两年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援助服务23652人,提供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援助服务23万人次,援助免费金额达290万元。

二、将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结合起来,鼓励和吸引就业难人员参加转业训练,提高其再就业竞争能力

为使失业人员提高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外,还应到就业训练机构参加转业训练,以培训记录作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为配合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筹集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设立了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规定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救济证》,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可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一个失业期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援助优惠。目前,我们开设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专业有20多个,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按照市场就业的需求自愿选择培训项目和专业,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近两年来,我们共投入转业训练培训经费150万元,免费培训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3600人,其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有1440人,就业率达40%。

三、将失业人员学习教育管理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就业形势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为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前几年,我们每月定期举办一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学习班,每期学习班人员为200-300人,时间3天,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学习班主要传授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运用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教育失业人员,使其遵守国家失业保险管理规定,为使这项管理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从2002年开始,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紧密配合,将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班上增加职业指导服务内容,由职业指导人员对失业职工进行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情况、求职技巧、创业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现场解答失业职工在再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这种管理服务方式,使大多数失业职工尤其是年龄偏大、就业观念较陈旧的就业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针对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隐性就业难于管理的问题,我们根据再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将原来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改为失业职工职业指导服务教育班,时间从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必须参加学习,接受职业指导服务。这种形式的职业指导班,内容丰富多样,既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讲解,又有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既有本市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指导,又有全国再就业形势、再就业典型影视资料宣传;既有求职技巧指导,又有开业、创业知识讲授;既请劳动保障系统专业人员讲课,又请工商、税务等部门专家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进行指导;这种班自开办以来,既收到群体再就业指导效应,又促使200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人员浮出水面,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全市实现再就业并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2800人,大大减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将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相结合,兼顾群体普遍情况和个体特殊情况,促进就业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我市在九十年代初开始失业人员的群体职业指导服务。针对近年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群体逐年增多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就业服务部门重点对市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开展“一对一”个别职业指导,实行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就业难人员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日常就业服务工作量大、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抽出部分骨干,采取一个职业指导人员与一个下岗职工面对面交谈指导的方法,每天利用下午时间,逐个约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联系再就业等服务,接受这种服务的下岗职工有600多人,占仍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的90%以上。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又将“一对一”职业指导的重点转移到就业难人员身上,定期逐个约见就业难人员,将就业难人员的详细资料记录在案,进行个性化职业指导和再就业跟踪服务。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对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低的就业难人员专门为他们收集和推荐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如一位姓霍的失业职工,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大好,加上不注意个人形象,多次求职见工均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职业指导人员针对他的实际情况指导其注意求职面试态度和方法,搞好个人形象,并根据他曾在陶瓷制造行业工作过的经历,推荐他到市东鹏陶瓷集团应聘,成功实现再就业。又如市丝绸印染公司有3名年龄超过45岁,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专长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而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属双职工下岗失业。职业指导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后,专门为他们收集合适的空岗信息,当得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值班人员时,及时推荐他们去应聘,并说服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他们,解决了他们再就业和生活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的方式,推荐和帮助市区800多名就业难人员从事值班、卫生清洁和家政服务工作,成功实现再就业。

五、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长期以来,*市区主要由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开展社区服务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在*市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两年内先后拨出再就业资金20多万元,支持城区各街道成立了4个再就业服务站和1个家政服务中心,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难人员提供社区就业服务。据统计,近两年来,市区各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经济实体188家,从业人数达1100人,其中安置就业难人员661人;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推荐介绍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实现再就业880人。最近,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挥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在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得到市委市政府的批准,准备在市区各街道成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机构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人,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拨出专项费用给予补贴,真正建立起市、区、街道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9篇

一、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管理与职业介绍再就业援助有机结合,搞活劳动力市场,促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针对相当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就业欲望不强、影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我们在年就作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将求职资料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资料库,并在《失业证》上记录求职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依据。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必须持《失业证》和《失业职工救济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两次,求职情况记录在《失业职工救济证》求职登记栏内,以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检查。为使这项管理制度易为失业人员所接受,变被动求职行为为主动求职行为,近年来,我们将这项管理制度与再就业援助免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管次数多少、时间多长,所有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职业指导服务全免费。实施这项管理与免费服务措施以来,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逐年增多,每年接受免费委托职业介绍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过万人,接受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超10万人次。市职介中心每天接待失业登记和委托求职服务的失业人员过百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举办的现场招聘集市失业人员现场求职近千人,劳动力市场供求活跃,人气较旺,真正有市有场。据统计,近两年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援助服务23652人,提供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援助服务23万人次,援助免费金额达290万元。

二、将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结合起来,鼓励和吸引就业难人员参加转业训练,提高其再就业竞争能力

为使失业人员提高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外,还应到就业训练机构参加转业训练,以培训记录作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为配合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筹集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设立了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项目,规定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救济证》,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可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一个失业期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援助优惠。目前,我们开设再就业免费培训援助专业有20多个,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按照市场就业的需求自愿选择培训项目和专业,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近两年来,我们共投入转业训练培训经费150万元,免费培训失业职工和就业难人员3600人,其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有1440人,就业率达40%。

三、将失业人员学习教育管理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就业形势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为帮助失业人员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前几年,我们每月定期举办一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学习班,每期学习班人员为200-300人,时间3天,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学习班主要传授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运用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教育失业人员,使其遵守国家失业保险管理规定,为使这项管理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从年开始,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紧密配合,将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与群体职业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班上增加职业指导服务内容,由职业指导人员对失业职工进行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情况、求职技巧、创业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现场解答失业职工在再就业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这种管理服务方式,使大多数失业职工尤其是年龄偏大、就业观念较陈旧的就业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针对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隐性就业难于管理的问题,我们根据再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年下半年开始,将原来每月一次的失业保险学习教育班改为失业职工职业指导服务教育班,时间从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必须参加学习,接受职业指导服务。这种形式的职业指导班,内容丰富多样,既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讲解,又有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既有本市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指导,又有全国再就业形势、再就业典型影视资料宣传;既有求职技巧指导,又有开业、创业知识讲授;既请劳动保障系统专业人员讲课,又请工商、税务等部门专家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进行指导;这种班自开办以来,既收到群体再就业指导效应,又促使200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人员浮出水面,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全市实现再就业并主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2800人,大大减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将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相结合,兼顾群体普遍情况和个体特殊情况,促进就业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我市在九十年代初开始失业人员的群体职业指导服务。针对近年下岗失

业人员就业难群体逐年增多的情况,从年开始,就业服务部门重点对市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开展“一对一”个别职业指导,实行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就业难人员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日常就业服务工作量大、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抽出部分骨干,采取一个职业指导人员与一个下岗职工面对面交谈指导的方法,每天利用下午时间,逐个约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联系再就业等服务,接受这种服务的下岗职工有600多人,占仍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的90%以上。从年下半年开始,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又将“一对一”职业指导的重点转移到就业难人员身上,定期逐个约见就业难人员,将就业难人员的详细资料记录在案,进行个性化职业指导和再就业跟踪服务。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对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低的就业难人员专门为他们收集和推荐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如一位姓霍的失业职工,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大好,加上不注意个人形象,多次求职见工均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职业指导人员针对他的实际情况指导其注意求职面试态度和方法,搞好个人形象,并根据他曾在陶瓷制造行业工作过的经历,推荐他到市东鹏陶瓷集团应聘,成功实现再就业。又如市丝绸印染公司有3名年龄超过45岁,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专长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而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属双职工下岗失业。职业指导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后,专门为他们收集合适的空岗信息,当得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值班人员时,及时推荐他们去应聘,并说服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他们,解决了他们再就业和生活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年以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的方式,推荐和帮助市区800多名就业难人员从事值班、卫生清洁和家政服务工作,成功实现再就业。

五、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长期以来,xxx市区主要由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开展社区服务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从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将市一级就业管理服务与街道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在xxx市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两年内先后拨出再就业资金20多万元,支持城区各街道成立了4个再就业服务站和1个家政服务中心,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难人员提供社区就业服务。据统计,近两年来,市区各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经济实体188家,从业人数达1100人,其中安置就业难人员661人;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推荐介绍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实现再就业880人。最近,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挥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在管理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得到市委市政府的批准,准备在市区各街道成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机构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人,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拨出专项费用给予补贴,真正建立起市、区、街道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就业难人员在社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0篇

1984年—1995年,为起步阶段。业务覆盖范围仅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全国各地方发展比较均衡。1996年—2010年,为初步发展阶段。这期间陆续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整体发生了质的改变,一方面是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由县级统筹提升为全市统筹,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是业务覆盖范围由单一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但这期间也历经了央企改革、地方国企改制,事业单位扩面艰难,失业人员迅速增加等,各项工作可以说是在负重中发展前行。2010年至今,失业保险社会功能凸显阶段。征缴方面:全额事业单位缴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并带动了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员参保,非公经济参保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参保人员达到35万人,最高年征缴额达到2.4亿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8.66亿元,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得到有力支撑。保障方面:登记失业人员逐年增加,由2000年的350人领取失业保险金35万元,到2015年的2930万余人领取失业保险金3591万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扶持政策,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对失业人员增加了冬季取暖补助、物价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15年度对应支付1252万元;陆续采取对参保单位困难期间降低缴费费率、缓缴和拨付在岗培训补贴、稳岗补贴等措施,2015年度对应支付1.1亿元。

二、存在问题

1.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设计缺位问题还有待补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障碍无法逾越,按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有一个工作单位,否则无法参保,这些规定措施在鼓励崇尚个人创业发展的大形势下就显得僵化而不切实际。失业保险待遇门槛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参保缴费达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等条件者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企业下岗职工和暂时性就业、频繁性失业群体等无法受益。失业人员管理机制僵化,失业人员一旦发现从事有报酬的行为就可能视为再就业,被停发待遇,否则经办机构就有失职嫌疑,不利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和改善,影响到到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和合理化配置。参保缴费和待遇制度与现行户籍制度还存在不一致,2015年已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做相应修改。

2.扩面征缴方面存在的制约环境仍未根本改善

非公企业整体参保意识淡薄,企业主不愿主动参保,短期就业职工担心收入下降参保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险整体缴费额的逐年增长,也让不少未参保单位处于观望状态。一头是参保人员不断锐减,费源不断减少,另一头是失业人员明显增加,给失业保险征缴和基金的支出造成了压力。征缴工作推进手段缺乏完整有力的法律支持。对选择性参保、恶意欠费和有能力而拒不参保的,经办机构手段单一难以奏效。制度层面的约束机制仍未形成。

三、机遇及展望

党和国家对民生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给我们继续做好和推进社会保险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我们应更加坚定服务举措,把握好服务方向,切准服务脉络,踏准服务节拍,全力发挥好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为此,建议应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

1.优化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紧密结合,鼓励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我市煤炭、焦化、化工等传统产业和特困企业休养生息,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变输血为造血,将稳岗补贴、转岗培训发挥效益最大化,转化为持续的生产推动力。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对保障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将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共享,在新企业就业后可享受政策扶持、资金补贴。

3.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用工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外部与职能部门部门联合执法,内部各社保险种统一征缴,杜绝“重养老轻失业”选择性参保,把失业保险向非公企业拓展,吸引自由职业者参保。同时将稽核工作向重点县(区)和重点单位侧重延伸,形成“全市一盘棋”的稽核工作格局。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1篇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县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各乡镇和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征缴和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尽快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的收缴

用人单位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确定缴费基数,由县地方税务局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列入财政统发工资和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县财政或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其他事业单位按照现行办法缴费。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

2、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同一缴费期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五)关于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给予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元。

2、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六)关于促进再就业补贴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1、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经介绍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机构可凭有关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2、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失业人员自行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收费培训的,可凭有关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培训补贴。

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的,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关于失业状态确认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2篇

失业保险基金具有保障基本生活和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一方面,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以减轻失业对个人、对社会的冲击。另一方面,还具有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基金在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中的作用,主要有:

一、稳定就业、预防失业

1、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实施岗位补贴

一是对面临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转业转岗培训,帮助他们适应产业变化,实现岗位转换。二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因地制宜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以及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这种严峻的形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渡过难关。

二、促进就业

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按规定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就业服务活动,充分体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运用两项补贴,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支持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了解职业需求信息,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服务:

1、职业介绍服务

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即可以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也可以到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私人职业介绍机构。为了鼓励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者提供职业介绍机会,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数量、质量,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多次求职,但是屡屡不能成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就将安排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让其提高自己的技能,或掌握一种新的技能。接受职业培训完全是免费的,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3、职业指导服务

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在求职中遇到困难和障碍,或者想知道更多的与职业有关的知识,或者想创办自己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皆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指导机构接受职业指导,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覆盖面由小到大,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有了一定的积累,功能从单一的保生活向“保障生活、稳定就业,防止失业、促进就业”的三位一体转变,成效显著。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方面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对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得到充分地发挥,有力抑制了失业率的上升。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使用好其对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尤其是促进就业的作用,能否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几点建议:

1、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和降低企业的失业保险费费率,目前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实行特定政策,这种时限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的作用,因此,应适当扩大现行规定的适用期限,并使这一政策措施长期化、制度化。

2、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解雇员工的数量决定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对于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应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以减轻其负担。对于客观上劳动力流动频率高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提高失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节。

3、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投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立足于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管理服务。围绕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困难加强管理服务,保证其基本生活有着落,准备就业有帮助。要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同时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失业人员求职就业的状况。还要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其参加就业活动的要求结合起来,把他们组织到就业活动准备中,帮助他们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为失业人员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是否能扩大到所有的失业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能享受这“二项”补贴。

4、加强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教育说到底是一种就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其目的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一是引导城市广大学生和家长克服鄙视职业教育的观点,确立“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观念。二是搞好农民工的培训,为提高广大农民的职业技能和转移就业能力服务,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撑,前景十分广阔。失业保险基金不妨参与进来,作为一种预防失业的长效机制。

5、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目前,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两大网络系统相互隔离,信息不共享,业务无互动,也成为基金监管的一大难题,直接导致一部分人已经就业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其重新就业后,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或未及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使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对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保持我国就业局势长期稳定的必然要求。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3篇

(一)城镇就业形势成绩显著。

新一轮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为工作重点,发挥推进就业整体功效,提高就业服务能力,优化就业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抓落实、抓推进、抓实效,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0.9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6%以内;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7.6万人次,各项推进就业政策得到落实,工作成效显著。

(二)就业政策措施逐步配套、完善。

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的就业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已经制定了涉及推进各类劳动者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做好农民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三)就业援助就业政策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近年来,通过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为我市城乡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一是扩大就业援助范围,让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到农村劳动者;二是扩大补贴范围,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创业的补贴范围扩大到农村劳动者。

(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遍及城乡。

截至“十一五”期末,全市12个乡镇(园区)已设立了保障事务所,10个居委会、224个行政村均已设立了保障事务站。形成了市、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三级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从而实现城市公共就业及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向农村覆盖,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城乡一体化。

(五)失业保险征缴取得较大突破。

“十一五”期间,我市的失业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在此期间,失业保险制度不断深化,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申报缴纳、保险金申领、发放等工作流程得到规范。截止12月,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万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719万元。

(六)各项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企业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21143人。累计征收保险费26640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全市所有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参保,参保人数为4220人。累计征收保险费7157万元。工伤保险:企事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1513人。累计征收保险费607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共计达到了25770人。累计征收保险费8960万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800人。累计征收保险费561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7355人。累计征收105万元。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49570人。累计征收保险费167万元。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共有5689人,其中企业4810人,机关事业879人。年发放养老金过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保持100%。社会化发放率100%。为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进行了免费体检;为高龄退休人员送生日蛋糕。并先后组织举办了离退休人员运动会、文艺汇演和摄影艺术展。

市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积累,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抗风险能力。社会保险工作深受社会各界的赞誉,社会保险局连续多年被市评为先进单位。社会保险局被市评为“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企业养老保险科被总工会授予“工人先锋号”称号。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一)结构性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结构性矛盾已成为全市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求职与企业用工难以对接,还有劳动者对工资水平的期望值与企业实际支付能力的差距等。

(二)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既有在新产业发展中如何促使就业增长的问题,也有原有企业破产、关闭、退出,原有就业岗位流失的问题。

(三)就业形势还存在不稳定因素。存在岗位流失率居高、困难企业较多、困难人员就业难等问题,新增就业中还有不少人员没有享受社保补贴。

(四)失业保险工作仍有不足。不但存在着困难、停产、破产企业逐年增多,亏损面增大,出现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而且还有部分企业法人对社会保险政策缺乏正确、全面、长远的认识,造成近年来企业欠费屡屡发生,这都是不稳定因素。

(五)由于业务范围、工作量大幅增加,现有社保局工作力量已远远跟不上工作的需要,由于人员调整、借调、调出等原因,目前社保经办机构出现人员的严重不足,极大的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扩面工作依然严峻。目前各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扩面工作主要针对个体私营企业,而这些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扩面工作开展缓慢。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出现,社保基金的支出压力将不断增大。

三、“十二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实事实办、改革创新,以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重点,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深化就业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与新型城乡劳动保障制度相协调,推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全面提高、就业稳定充分,结构科学合理。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我市劳动保障“全覆盖、低失业、高和谐”总体目标,按照建设“和谐”的整体要求和“优化就业、服务民生”的就业工作目标,着力打造“就业新天堂”,树立良好部门新形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局面。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我市转移农村劳动力8.75万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4万人以上。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0.3万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0.4万人,农村劳动力培训4万人以上,其中以阳光工程培训为主培训2万人,引导性培训1.6万人,技能培训0.2万人,农业科技技术培训0.2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万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719万元。

到“十二五”末,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征缴5亿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征缴1.5亿元;企事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8万人以上,征缴1亿元;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征缴1.5亿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征缴1亿元;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万人以上;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支付待遇8万人以上,支付3亿元。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保持100%,社会化发放率100%。

四、“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工作

(一)以贯彻落实《就业推进法》为契机,建立健全推进就业长效机制。

强化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就业推进法》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公平就业为原则,努力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引导、支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

(二)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功能,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乡村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力争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建成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形成覆盖全市的市场网络,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以人力资源市场为载体,每年深入开展推进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等就业的“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增进求职者与企业的交流,推进就业。

(三)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重点采取七项措施:一是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管理,制订市职业培训规划,对全市的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二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对培训机构的质量考核体系,实行优胜劣汰。三是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结合就业的需求来确定培训的工种和要求,达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的。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采取自建实训基地与利用社会资源并举、自我培养和委托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企业满意的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通过劳动者技能提升、素质提高改善就业结构、拉动就业增长,使职业技能培训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将从根本上稳定就业局势,推进就业之路越走越宽。

(四)加大创业指导工作力度,以创业促就业。

建立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机制,帮助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落实创业推进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一是积极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专家咨询、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二是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人员,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给予两年贷款贴息。

(五)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做好乡村(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工作,完善乡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乡村(街道)为依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就业需求、培训需求以及生活上存在的困难;三是积极为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进行创业指导,给予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建立完善就业困难对象安置动态为零制度,对现有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给予就业援助。

(六)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覆盖范围。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承受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推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国有与集体合营、国有与私人合营、城镇集体与私人合营和城镇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和城镇临时工的失业保险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劳动局是广州市职工失业职工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失业保险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重新就业并重的方针,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失业职工中再就业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已按本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四)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五)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六)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七)宣告歇业的企业辞退的职工;

    (八)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九)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十)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六条  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企业或单位同意,自费考入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入学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无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

    (三)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的职工;

    (四)企业、单位未到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招用手续的临时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失业保险规划;

    (二)负责对市属及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市的企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结算、管理;

    (三)对辖区内失业职工的管理工作、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第八条  市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区、县级市属及以下企业、单位(县级市并负责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辖区的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结算、管理;

    (二)审批本区、县级市辖内离开企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条件;

    (三)负责本区、县级市失业职工的接收、管理;

    (四)组织本区、县级市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介绍和安置失业职工重新就业;

    (五)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拨各市属区的救济金进行管理和发放,制作失业救济金预、决算表;

    (六)按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基金使用情况和失业职工增减情况。

    第九条  职工失业保险管理专职人员经费分别按市、区、县级市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市属区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调剂解决。

    管理费主要用于职工失业保险管理行政业务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开支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

    第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属下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对失业职工进行组织管理,其业务经费按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其来源是:

    (一)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时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据此核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和应缴金额,并填制“失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委托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扣缴保险费。

    银行代扣缴保险费实行委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可免签协议,统一实行银行见单付款办法,该保险费转入所在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基金年度支出大于收入时,先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含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结余)。仍不敷使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基金及其管理费的预算、决算、由市、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市、县级市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广州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征集,基金统一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调剂;

    (二)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其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征集管理;

    (三)失业救济金由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四)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企业属成建制迁移的,应从迁入之月起向迁入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迁出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其迁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划转。

    第十八条  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职工重新就业介绍费;

    (六)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费;

    (七)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企业、单位必须在失业职工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或劳动争议案件结案后3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救济申报手续。

    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其从业人员方可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工龄满1年的,发给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每超过半年加发1个月的救济金和医疗费,但失业救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龄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

    (二)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或经企业批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满2年不足5年的,其失业救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龄满5年以上的,最长发给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工龄在本企业不满2年的,不予发放。

    (三)再次失业的,已享受过失业救济待遇的工龄时间不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失业救济金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统一依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以下比例计发:

    (一)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其工龄满1年至6年(含6年)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35%计发;工龄满7年至10年的(含10年),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40%计发;工龄满11年(含11年)以上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45%计发。

    (二)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统一按平均工资总额35%计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关闭和停产整顿被精减而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是指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企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的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的富余人员,其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从企业、单位停发工资的月份起逐月发给,企业仍应按规定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每人每月医疗费补助10元;满11年以上工龄的,每增加1年工龄,增加1元;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每月为20元;11年工龄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龄增加2元。

    (二)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期内,因病住院治疗(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凭出院费用结算单,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补助申请,由该机构酌情给予医疗费用的50%至70%一次性补助。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标准,按现行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按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20%统一由市、县级市提取。提取后,两项费用比例的划分,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中一项的安排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两项费用总和的70%,当年结余部分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转业训练费用于帮助失业职工提高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训练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一)各就业训练中心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的培训补助费;

    (二)委托企业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的补助费用;

    (三)利用社会培训机构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的补助费用;

    (四)经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弥补建立训练基地资金不足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属于周转性贷款,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其具体用途为:

    (一)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职工的贷款;

    (二)各类企业为安置失业职工而举办的生产自救项目的贷款;

    (三)扶持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但必须签定有抵押物的贷款合同,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经市、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弥补自办劳动就业生产自救基地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或临时性工作)收入不低于救济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四)应征入伍、考入全日制技工或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及出境定居的;

    (五)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六)其他应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的。

    第三十条  重新就业有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并被企业、单位正式招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一次性拨给接收单位,作为接收单位支付工资的补偿,在一年内企业需要辞退的,应将救济金全部退给职工本人。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也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全部一次性付给个人或集体企业,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拒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全额补交,并按应缴总额处以一倍至三倍罚款;

    (二)不如实填报应缴费人数的,除责令补足应缴金额外,并按应补缴金额的15%至30%处以罚款,并对于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三)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交的,按拒缴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  凡挪用、贪污保险费和救济金的,应如数追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或随意减发、增发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企业干部,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境外职工。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作用;对策

一、社会保险工作在企业人力资源中的积极性作用

人力资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其管理实质上是以企业发展战略要求为依据,通过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再教育,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充分调动起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其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规划、培训和开发、招聘与配置、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及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是指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精神补偿。其中,强制性、非营利性及互济性是社会保险的三大显著特征。目前,国内常见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医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多类。

现阶段,国内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其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多优秀人才,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尽可能降低员工生活风险,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从而使员工彻底摆脱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企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另外,社会保险保障了人们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使更多人们不再受“就业难”问题的困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到来。

二、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相关管理对策

人力资源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状况,而社会保险工作又决定着人力资源管理好坏,因此不断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至关重要。针对于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问题,笔者提出三条对策:

(一)优化企业社会保险服务程序

企业需准确认识社会保险,认真落实好社会保险相关事项,即及时将本企业内部员工收入状况及工资总额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负责审核,之后按照政府政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至年底汇总结算日,若计税工资总额不高于申报核定基数之和,此时需要企业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二)构建企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构建企业保险服务机构,并由其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就职于相应的岗位,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定岗位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对各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以达到不断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的目标。

(三)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1)企业可借助多种媒介,定期向广大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查询岗位,组织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员指导职工免费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投诉举报部门,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一经发现投诉举报事件需以积极耐心的工作态度进行处理,投诉举报事件一旦核实必须及时处理。同时,做好投诉举报人的信息绝对保密工作,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以激发其积极性、责任感。通过上述多方面行为能够大大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五)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着眼于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视角构建完善的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减少失业与稳定就业双重性职能。为稳固失业人员,使其获取到再就业的机会,除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之外,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其中构建完善的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是实现减少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落实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自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实施以来,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重新获取到就业机会,但未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在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受益范围较小,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于失业保险金申领问题而言,其注重权利义务相对等,始终以参保缴费为前提条件,符合社会保险创办准则。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隶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若仅以申领失业保证金条件为依据决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不合理,其应坚持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

(七)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

由上可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应坚持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同时,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时,不仅要严格遵循积极就业政策,而且还需要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和资金使用状况予以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时需要实现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人才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已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社会保险的普及,更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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