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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劳务分包风险管理

1 分包管理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工程形式的变化,工程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利益分配形式变革。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也逐步进行了变革。在项目施工用工上也逐渐经历了由最初固定用工到包工头组织施工队再到现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承揽的过程。自2001年以来建设部已经将资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劳务分包已经成为现在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经营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模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务公司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劳务企业虽然这几年已经发展起来,但在劳务分包作业过程中,主要的用工形式还是包工头组织劳力。安全、质量、工期、工伤、报酬等方面的管理如果缺位,在这种情况下将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2 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劳务分包的优点

劳务分包形式的出现使得总包单位公共关系、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资源得到有效分配和利用。减少对总包方精力的分散,使总承包方更专注于管理,摆脱日常生产作业中的琐事,统一调度。

2.2 劳务分包的风险

建筑业是劳务密集型行业,劳务人员的使用量大。总包单位把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又把单项分项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按照工日或者单位工程量包给具体作业者。多重分包尾大不掉,反应迟钝,造成管理的极大不便。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其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也相对偏低,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

劳务队伍、劳务作业人员的合同意识契约意识差,缺乏利润时容易失去诚信,拒不履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的相关部门对于劳务纠纷解决,以行政干预为主。如果产生劳务纠纷,即使施工企业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最后还是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 应对劳务分包风险的措施

根据劳务市场现状,如何做好分包方的选择与管理至关重要,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3.1 提高思想认识,总包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劳务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施工生产,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正确认识并切实履行总包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劳务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有重点、有计划地发掘培育一批“半紧密性”分包队伍,以实现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3.2 建立专管网络,加强信息沟通

劳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总包、分包双方齐抓共管方可见效,因此首先必须要建立专管网络,落实专人负责,以确保政令畅通、措施到位。建议成立由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组成的三级管理网络,落实专人负责分包队伍日常管理如劳务人员统计、用工合同管理、持证上岗管理以及教育培训、工资发放、投诉处理等维权工作。

3.3 加强劳务合同管理

劳务合同必须遵循国家规范合同范本要求,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或有歧义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的要求要实事求是。尤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中的分包范围和材料设备约定一定要清晰明确。

3.4 提高资格准入门槛,积极引进实力队伍

一支好的劳务队伍是完成项目施工各项管理目标的保证。在劳务选择上重点需要把关好如下的几个方面:资质审核、组织结构、现场实地考察和向其长期合作单位考证。

资质未经年检的不用,保证劳务资质符合市场要求;核查劳务队项目班子组建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理、五大员、三大工种负责人有无岗位资格证书,近期市场建筑项目业绩是否名符其实;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务队在建工程现场实地考察,走访业主对该劳务企业的评价;尽量选择在建筑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好、长期合作关系的劳务企业。特别是重点关注、优先考虑那些“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施工队伍。

此外,正确分析、评估老牌施工队伍的承建能力,避免由于任务过度集中造成不堪重负。积极引进具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严格管理,既可有效缓解施工高峰带来的队伍短缺,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

3.5 合理安排好施工

进度安排在劳务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好的进度编排和流水划分,能支持劳务队伍的作业面展开和工序合理搭配。从成本角度考虑,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周期会对按时间计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现场临时设施费和水电费、施工机械和周转设备的租赁费等)会有明显的节约,同时还可得到开发商、监理单位的认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增加夜间施工的照明费、模板的使用量和租赁费等。因此,在安排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进度安排合理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务工人的工作效率,也就是增加了工人的收入,使其愿意配合项目部的工作,实现双赢。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指导,提供有利的技术、质量保障,严格质量、安全标准,提前向劳务队伍交底,加强过程控制,而不是事后通过检查处罚劳务分包方,同时合理安排材料、器材进出场,设身处地为劳务方考虑,为其提供工作服务,满足工人工作需求,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避免出现返工、窝工,造成劳务队伍损失。

3.6 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关键岗位实行人员锁定

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制止劳务“无序”流动是工作的重点。对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锁定。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像安全员岗位,必须做到“人证一致”。

3.7 细化劳务过程管理

劳务过程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除了日常需要强调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外,还需要考虑因为劳务队内部管理不力造成施工现场材料浪费。最普遍也是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奖惩约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劳务队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8 做好劳务结算

劳务结算是整个劳务管理的最终环节,必须做到有据可查。结算时,奖惩项、代买代租项、签证零工等都需要一并考虑,切忌漏项。如果是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结算的,必须检查核实是否是劳务队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严格控制合同内容和重复开工,对于未经认可部分严格把关剔除。

3.9 强化分级考核,实现优胜劣汰;适应发展战略,培育核心队伍

调整劳务分包队伍考核标准,重点针对长期合作的劳务分包商,除施工业绩外,把队伍性质、人员稳定性(自有员工数量及比例)、人员状况(持证情况、技能水平)、维权工作等也作为重要指标,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以促进分级管理。

3.10 尊重劳动平等相待,加强沟通交流

深入推进维权工作,切实关怀劳务民工,无论是对总包单位,还是分包队伍,首先都要怀有一颗“尊重劳动平等相待”的爱心,这样才可能彼此沟通、凝聚人心。总包单位要用实际行动赢得劳务民工赞许与尊重,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生活中与劳务人员打成一片,予以关爱,这样整个团队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11 开展教育,加强培训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巨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是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筑业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市场。2001年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设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2004年以来建设部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缺乏,建筑生产流动大,以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稳定性差、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

“劳务分包”最先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4年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相继制定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推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的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存在着: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部分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真正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加之,国家对劳务分包仅停留在企业资质管理层面,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缺乏足够的市场监管制度,造成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滞后;二是劳务分包活动偏失,建筑施工企业长期对“包工头”队伍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习惯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队伍或零散劳务班组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制约劳务分包行业的发展。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为维持企业的发展,违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使劳务分包活动严重偏失;三是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组建劳务分包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原来大中型或国有施工企业投资组建的,这种类型公司的管理较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队伍及人员稳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第二种类型是依托“包工头”等零散劳务队伍组建而成的劳务公司,此类企业大多还保留“包工头”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混乱,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细化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分包价款支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指导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同时,细化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对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包括劳务市场在内的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业市场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一是将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项目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比活动,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争优创先,推进劳务分包行业发展。二是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环境,劳动部门将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企业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地方建筑业协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解决好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管理

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工程施工条件复杂、合同工期紧张、施工人力物力不足等重重问题,建设工程分包在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中是非常普遍现象,贯穿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分包行业的主体却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分包商作为承包主力军的专业施工单位,逐步转化为是具有大量农民工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本文分析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并探索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新模式。

一、劳务分包的定义及本质

所谓劳务分包指的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计取的是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及相应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与业主(甲方)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无须业主(甲方)同意。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历程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一次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当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主力是从建筑业企业分离的劳务层以及大批农村务工人员。2005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要求“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当时的建筑业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一方面是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民工队伍素质较低,庞大松散,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2015年住建部释放政策红利,颁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出“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同时对劳务企业换证工作进一步放宽。劳务资质部分类别和等级,打破了原本基于房建工程划分劳务资质分类和等级的局限,放开了劳务分包的自由度,有利于拓宽劳务企业的市场空间,提升劳务企业创收增收能力。

三、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的现状分析

(一)以包代管现象比较普遍

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与之签订单价形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实际进场施工后,粗放式管理,缺乏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存在巨大隐患,劳务分包再转包现象也屡有发生。

(二)劳务分包企业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劳务分包企业一线用工多为农民工,流动性强,数量大,队伍稳定性差,技术水平差,管理难度很大。劳务分包企业大多没有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农民工无直接法律关系,由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理。由于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劳务纠纷时,往往采取堵门、示威等极端手段,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探索建筑业企业分包管理新模式

(一)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建筑业企业应多措并举

建筑业企业首先要构建完善的劳务分包风险防控体系,成立劳务分包专项管理小组。建立整套的劳务分包企业准入及考核制度,建立本企业的劳务分包商诚信资源库。入网的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劳务分包工程投标、通过劳务分包审批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工作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应约定明确,尤其是应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月向工程承包人报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并及时支付其工资;如因迟延支付或无理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或其他有损工程承包人企业形象的事项发生,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劳务分包人应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还应大力加强对劳务分包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部要切实安排能力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向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下达施工任务指令,对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随时跟踪工程整体施工进度,针对劳务分包管理中的质量、安全、进度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体进度。为防止出现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寻衅滋事的情形,项目部应与劳务分包企业核实每个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给项目部进行备案,切实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堵门上访事件。

(二)把握建筑业企业资质调整契机,探索成立劳务公司新模式

整个建筑业企业的用工现状来看,一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自己的工人队伍,从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但是用工成本逐年增大,企业效益偏低,且存在用工结构的变化,老工人逐步转入管理层,一线用工量不足需要新鲜血液输入;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2015年,国内建筑市场开工量减少,资金面日趋紧张,整个工程市场进入寒冬期。劳务用工成本的迅速攀升,用工风险随之增大,用工结构不合理等因素,促使建筑业企业探索劳务管理新模式。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一定程度上为建筑业企业减负松绑,集中优势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创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运作成立劳务公司,借助现有资源优势,挖掘和培养自己的劳务人才队伍,从企业内部项目的后勤保障服务入手,逐渐向专业工程市场进驻,塑造自身品牌形象,不断提升自有劳务企业的竞争力和美誉度,最终实现劳务公司与建筑业企业的双赢。

(作者单位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务分包 ;管理;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具有专业技能强,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可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

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重要手段。

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

不管劳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必须要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不能未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施工企业应加大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等的审查程序,以避免在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出现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万一发生分包方违约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

特别应当指出,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

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施工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对劳务分包施工质量的管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劳务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详细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力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的现场项目部应详细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及小型设备,以确保分包队伍具备与工程施工相匹配的能力。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3.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其施工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5.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6.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7.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8.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对劳务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分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只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通过了验收,施工企业才能接收劳务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劳务分包中农民工权益保障

由于总包单位并没有直接和劳务层农民工之间产生劳动关系,直接和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的是分包企业,所以严格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农民工并不直接受管理型施工企业的管理。但是目前国家对于农民工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如果农民工工资出现问题,当地政府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可能要求作为总包方或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给总包方或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做出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发包方、转包方的依据,使得虽然农民工并未直接和总包单位建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一旦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或者工程承包款,其可以直接总包单位、甚至业主方。

但是真正谈到农民工权益保护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笔者目前施工的项目也都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监控,包括:加强农民工考勤制度,直接支付至农民工;监督分包单位工资发放;对分包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但是目前来看,效果都不是非常好,就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慧英.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J].化工矿产地质,2006,28(2):l25~127.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劳务分包;劳务招标;合同签订;验工计价;战略合作伙伴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现状

1、劳务供方选择存在漏洞。目前对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审查不严格,仅凭供方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未对劳务方的资质材料真实情况、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让队伍进场,结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导致中途更换队伍,给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先进场后谈合同”的现象仍然存在,进场后对方漫天要价,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或给结算支付带来不良影响,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项目部对已完或中途退场队伍的考核评价未及时进行导致部分不合格队伍又被引进到企业的其他项目部继续使用。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不规范,缺乏严密性;一些项目的合同评审流于形式,不同程度的存在未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逐级报批、备案的现象;一些项目分包合同在争议的解决、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条款方面缺少说明,有些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大部分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附带劳务用工花名册及劳务人员的有关资料;普遍存在着分包方先干后签,边干边签,甚至干了未签合同的现象。

3、劳务分包单价及数量内容不明确。对劳务分包单价所含工作内容必须明确,最好附上详细的单价分析表,这样如果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就有依据调整合同价格,单价分析表中至少要含工、料、机、税费,对同工作内容项目存在不同单价时需予以特别注明,如土石方回填,注明是借土回填或是场内倒运等,以免因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够明确,验工结算时引起双方争执和纠纷。

4、以包代管,失去掌控力。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认为已分包工程相关一切事宜应由劳务队伍自行处理和承担,项目部无需承担管理职责,但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劳务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存在很大的隐患,项目部必须重视分包管理,以免项目监管及过程控制不到位,被劳务供方牵着鼻子走,受制于人,甚至造成项目整体履约能力弱化,从而给总包合同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带来很大的风险。

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结算不规范。合同结算不规范主要表现有:超结算工程款(合同外增加数量或零星用工)的现象;项目部建立对内对外结算对比台账或更新不及时;个别项目新增合同单价未经测算或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等现象。合同中应明确按项目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手续,使结算的过程透明化、规范化,使项目各部门及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结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效措施

1、全面推行劳务分包招标制度,抓好劳务队伍选择。

①成立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机构,统一招标管理,由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包括但不限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

②凡新开工的主体工程项目和重点非主体工程项目,一律经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劳务队伍和确定劳务分包价格;为达到劳务队伍及时进场的要求,可在市场营销部投标期间或项目筹备期间,同步开展劳务分包招标、议标工作。

③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劳务分包超过规定金额的独立项目(如路基、站场、隧道、钢结构)等,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参与,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额低于规定金额的,可委托项目部自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招标管理机构及各职能部门参与、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④招标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标人员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体现集体决策,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⑤无论招标单位是公司总部还是授权的项目部,均服从公司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协力队伍资格入围、议标过程记录书、评标审批表、下达中标通知书等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2、履行合同评审制度,抓好合同签订。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首先要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程序,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合同文本一律以照国家有关机构或企业内部法务部门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起草。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授权人,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管理,严禁对分包工程以包代管,在签订合同时以下几个方面的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①严格履行合同评审制度。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程序上报各级部门会签并落实会签意见,并加大合同评审及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②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先进场后谈合同”,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③合同签订要合法。在签订合同时,“项目部”只是施工企业临时设立的内部机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既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只有在取得施工企业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它所签订的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⑤预付款问题。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劳务队伍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因而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劳务供方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分包管理中很多问题就出现在各种表现形式的预付款上(包括借款),超支付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

⑥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转包及层层分包现象,因此,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中应注明“出现此类现象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⑦工程进度控制。对于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进度控制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⑧工程变更。这在工程施工中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如果在合同中不明确给予规定,常常也会引起纠纷,因此,合同中应注明“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按照项目部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确认”。

3.积极培育战略合作伙伴,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为结合目前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方式,落实“法人管项目”管理理念,可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劳务分包集中管理体制,积极培育战略合作伙伴,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建立劳务供方队伍资源共享信息平台,由企业集中管理战略合作伙伴资源及调配,运用“微笑曲线”的理论框架来指导企业的分包策略,使施工企业全方位的了解到劳务队伍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所需的技术支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期等第一手信息,从而保证对分包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作出反应,切实减少安全隐患,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控制力,同时也可实现企业与分包队伍之间各种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节省生产成本开支,增加合作的向心力,实现共赢。

结语

随着工程进度展,企业与分包队伍是处于利益竞争和博奕的态势,要想实现利益可控、风险可控,就必须研究整个分包管理过程中的各阶段的利益和风险,要求我们在前期进行清单核查,摸清整体分部分项工程的盈亏分布点和面,即找出“附加价值”的区域分布,有选择性的安排生产、组织施工,按总额控制的原则,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调整分包单价,防止出现前期利润高分包队伍套现离场从而影响后期生产组织,要让分包队伍在经济层面上“前期有赚头,中期有甜头,后期有盼头”,在思想层面上“前期有信心、中期有恒心、后期有决心”,实现双方共赢,做到项目全过程管控。

参考文献:

[1]张明生. 工程劳务分包和农民工管理的研究[J].中华民居,2010(11):95.

[2]聂玉涛.浅谈劳务分包施工队管理[J].建筑与工程.2010(7)695.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劳务分包企业;经营管理;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建筑劳务是指建筑劳动力的商品化形态,在建筑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筑劳务企业从2001年开始逐渐发展起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全国开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这加速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进程。

2001年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建设部将建筑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层次。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产值规模呈现日益扩张态势,同时建筑业对劳务作业人员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一、我国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现状

(一)劳务分包企业已成为建筑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1年提出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至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已达7,500家之多。截至2007年底,全国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约为11.9万家,其中总承包企业43,802家,占总数的36.7%;专业承包企业60,033家,占总数的50.4%;劳务分包企业15,415家,占总数的12.9%,建筑业从业人数3,800多万人。

数据表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已经成为建筑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建筑业的良性发展和解决农民工就业方面贡献突出。建筑业历来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同时也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诞生细分了建筑业的市场,对于规范建筑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劳务分包企业吸纳了农民工进城人口的30%以上,有效地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劳务分包企业经营与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目前,建筑市场劳务队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成立的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班组;三是“包工头”带队的零散用工。

劳务分包企业是三种类型当中的发展重点。成立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有助于建筑业的细化分工,同时也有利于建筑劳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就目前而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带劳务队的形式逐渐减少,这些企业已经把重心放在了施工管理层面上。而长期以来充斥劳务市场的“包工头”带队的零散用工形式,由于其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规范也在逐渐萎缩,特别是在一些重点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都有正规劳务分包企业的参与。

二、我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经营与管理问题分析

(一)有组织、无保障。劳务分包企业的员工组织一般比较松散,承接到工程项目后就招聘工人,组成劳务队开始展开工作,形成有组织的劳务队伍。一旦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项目没有保障,随时都有可能与工人解除劳务关系。这种组织松散的模式是劳务企业经营管理与发展的症结所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类建筑业企业中,只有劳务分包企业没有形成与员工的固定合同关系,造成劳务工人的流动量非常大,一个工人这次是甲劳务企业的成员,下次可能就变成乙劳务企业的成员。在这种形式下,不管对于企业还是工人而言,都是没有固定的组织保障的,因此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也将异常艰难。

另外,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往往是短期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企业只关注经济利益,对于员工的人文和经济关怀不足,工人的“五险一金”大多无从谈起,同时员工的企业认同感非常薄弱,无法形成行业的凝聚力。

就施工现场而言,经常存在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安全防护不到位、现场生活质量差等情况,农民工的人身、生活以及人文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有企业、无管理。大多数劳务分包企业中,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没有固定成熟的管理班子建设,没有立足长远的战略目标。经营管理常常沿用传统的“关系管理模式”,企业领导很容易凭自己的主观意识进行事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有效监督,熟悉谁重用谁、喜欢谁重用谁,组织结构混乱,责权分配不明,一旦出现问题则相互推诿。

另外,企业资质是劳务分包企业区分于“包工头”劳务队的重要资源。然而,许多劳务分包企业不珍惜企业资质,使得劳务分包流于形式,劳务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收取管理费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情况屡禁不止。一方面扰乱了劳务分包市场;另一方面也在隐形地削弱劳务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长远来看损害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利益。

(三)有员工、缺培训。劳务企业的成员以进城农民工为主体,其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为使这些农民工转化成职业的建筑业劳动者,往往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譬如脚手架、升降机、爆破拆除分部分项工程均需要从业人员通过专业培训获得上岗证。然而,劳务分包企业为了减少经济支出,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使得员工只能从事基本的体力劳动,或者凭经验从事建筑业生产,造成劳务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力十分低下。同时,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以及管理混乱,容易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四)缺乏长远战略眼光。部分劳务分包企业过于注重经济利益,忽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缺乏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劳务分包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通常总承包企业不是一次性支付劳务分包企业所有工程款,而是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付款。当总承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企业便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不仅侵犯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且对企业本身的信誉和长期经营也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自身的发展不利。

三、我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经营与管理对策探讨

(一)规范化发展,建立完善的管理及运营机制。目前,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规范、运营机制不顺畅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采用“人治”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容易造成一系列的弊端,也无法适应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和运营体系是劳务分包企业做大做强的首要条件,企业要发展,制度必须先行。在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手段,真正做到能者居之,提供合理的发展空间。从业的规范化是劳务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基础,如何在实际工程中不断摸索,总结建立一套施工技术及管理的操作流程,并进行规范化处理,是劳务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专业化发展,培育市场竞争力。众所周知,建筑业市场是一个涵盖面非常广的行业,一个劳务分包企业不可能具有承接所有类型建筑工程的劳务工作,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实践中找准定位、扬长避短,在市场上逐渐确立自己的行业优势,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如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公司、安装工程劳务公司、市政工程劳务公司、园林绿化劳务公司等。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外界环境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方向,走特色化经营之路。

(三)协同化发展,注重培训,关爱务工人员。首先,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规范有序,提供合格的生活、居住条件,切实改善务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丰富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其次,应当健全各种保障制度,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除必需的工伤、医疗保险外,有条件的情况下,劳务企业应当考虑为务工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以稳定建筑业务工人员队伍。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履行责任,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务工人员技能培训与鉴定,从源头上重点开展务工人员的初级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输出”。另外,可考虑对建筑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培养工长等方面的管理人才。

(四)品牌化战略,立足长远,诚信经营。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不能只关注目前的经济效益,还应当立足长远,制定适合自身发挥的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立足长远,一步一步用心经营,用心管理。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企业应牢牢树立诚信经营的观念。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要对员工诚信,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做损害员工利益的事,不断壮大自身队伍;另一方面对总承包企业讲求诚信,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任务。劳务分包企业是以工程质量来打造自身的品牌,企业应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实施质量管理战略,以利于树立自身的品牌。

四、结语

总之,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建筑市场的进一步细分,我国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反省自我,抓住有利时机,通过建立完善的现代管理体制、培育核心竞争力、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等手段,完善劳务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建立一大批有实力的建筑劳务企业,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业协会.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企业发展现状[J].建筑,2009.23.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8篇

abstract: in the labor marke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china, the subcontractor enterprise and the subcontractor's contract management are not matur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ay no attention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law awareness of labor contract is not strong. this paper analyzes many problems in the subcontractor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reduce the disputes in the labor market.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施工当中,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水平不高,对劳务分包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

2.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客观问题分析

2.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劳务合同签订不完善

一般来说,某个建设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2.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明确内容多,易缺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2.3合同中对现场的几个管理要素说明不严格、不明确

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2.4工资结算和完工结算问题多、矛盾多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3.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管理:对策建议

3.1应坚决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

项目立项后,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3.2 认真组织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条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3.3 重视对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的细化

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 不断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3.5 重视运用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信息时代,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劳务中介 其他业务 营业额

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管理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出现疏漏,就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甚至法律责任。伴随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将在建筑行业中持续存在,是该行业一个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营运中,要签订各种类型合同,加上各种关系复杂,项目周期性短,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少数财务人员对其具体经营业务认识上还存在模糊概念,对核算正确营业额及如何纳税在认识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导致有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按税法规定正确进行申报纳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小的纳税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业务种类,理清一些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就如何正确核算营业额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1)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劳工向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如果经营范围包含有从事其它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则建筑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其它单位从事除建筑业外的其他劳务作业(如保安、家政等),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管理费用。第二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从事建筑专项劳务作业,即总承包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其中的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监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劳务则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总承包方按照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按期拨付给建筑劳务承包方并按工地派遣人员发放,建筑劳务承包只按总承包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2)

3、劳务中介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样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的是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即劳务中介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建筑劳务公司取得了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劳务中介服务费(3)

4、其他业务情况的营业额计算

(1)承包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简单、细小的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经营类似建筑公司,要开具建安发票,全额计算营业额,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4)

(2)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的特点,包工头直接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按点数收取项目管理费,然后将余款统一发放给民工或者包工头。按理说,这种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出现和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挂靠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务分包类型,但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由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情况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派遣作业,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5)

第二,由建筑劳务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 (6)

(3)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在实际运行当中,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细小工程项目,经常会出现购买材料的的经营业务,如果不是为为业主代购代付,这部分材料费用则包含在工程结算内,建筑劳务公司要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7)

(4)管理资询业务。建筑劳务公司接受施工方委派,提供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资询业务,协助施工方管理现场或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委派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建筑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该项目的资询服务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则按收取资询服务费的全额来计算营业额,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管理咨询费 (8)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计算及注意要点

当建筑劳务公司确定营业额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当地税局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差额计算营业额扣除劳务人员报酬,并不包含建筑劳务公司不在工地作业的管理人员报酬,这部分金额是不能抵扣营业额,但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抵扣所得税;还有就是购买的材料,如果不是替发包方代购,而是包含在工程结算价内,这部分材料费用支出也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另外,作为唯一可以抵减营业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必须保证费用资料手续齐全,核算无误,符合差额计税的税法要求。

四、结语

建筑劳务公司是一个适应时展的需要的新生事物,其业务经营范围将会越来越广,如果涉及到兼营、混合经营等业务,则应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当地税收政策规定逐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其他税费,上述公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营改增的逐步进行,建筑劳务公司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领悟国家税法精神,才能正确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各种具体业务特点,处理好不同业务种类下的纳税要求,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为公司稳定发展做好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S].2005.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1篇

自1984年我国建筑行业进行改革以来,迄今已有三十年的历程。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在这三十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固定用工到自主招收农民工,国家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再到以劳务分包公司代替包工头。可以说,劳务分包用工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建筑行业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建筑劳务分包作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根基,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总承包施工企业选择由劳务分包公司实施劳务作业。但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劳务分包这种用工形式也有其优势和劣势,经过多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1 劳务分包的界定

劳务分包是分包的一种,在建筑行业中相对于专业工程分包而存在。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从行业法规的角度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一词。2004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首次对劳务作业的分包进行了明确界定,它是指“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钣金、架线、水电暖通安装等十三个类别劳务作业的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劳动密集型组织,由管理人员和劳务班组(作业队)组成,其不能脱离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而单独存在。按照目前建筑业组织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劳务分包企业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结构中的塔基,它是以提供建筑劳务分包为目的的分包。

2 劳务分包用工的优劣势分析

劳务分包用工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劳务分包用工之所以发展迅速,是由其独有的优势决定的。

2.1 劳务分包用工的优势分析

2.1.1 从总承包企业的视角看。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这种用工方式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其最大优势在于它提升了用工的灵活性。通常而言,劳务分包使得总承包商仅在劳务作业施工期间支付相关费用,在不需要的时候则不用支付相关费用,从而使得劳动力的成本变成可变的,而非固定的。这种用工的灵活性对建筑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具有波动性的特点,这种波动性是因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和产品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建筑产品和劳动技能都不是单一的,因此,建筑施工需要的劳动技能非常广泛。而劳务分包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正符合建筑行业施工的需求。总承包企业可以不需要直接雇佣大量劳动力,通过劳务分包公司就可以满足劳务作业施工的需求,这样就避免了与劳务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摆脱了劳动力招聘和解雇的法规约束。此外,劳务分包用工还有利于总承包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不仅降低了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动力而产生的成本,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避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佣劳动力约束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在雇佣工人一段时间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要赋予工人一定的权益,比如社会保障、带薪休假等,这些都会大幅度增加总承包企业雇佣劳动力所产生的成本)。

2.1.2 从劳务工人的视角看。对于大多数建筑工人(农民工)来说,长期稳定的工作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没有这种可能性。现实中的选择往往是要么定期受雇于劳务分包企业,要么在临时的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个体劳动者寻找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受雇于劳务分包企业就会有明显的优势。尽管临时工的日工资会高一些,但是工人们更喜欢正式工的状态,因为正式工能给工人带来一种社会团体的感受、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以及获得劳动技能的机会。因此,劳务分包这种用工方式能加强工人群体之间的紧密关系,为劳务工人带来一定的安全感。此外,劳务分包这种用工方式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资质的劳务分包是以合法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吸纳农民工也是受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农民工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保护。很少有被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问题,即使是特殊原因引起的拖欠,也因责任界定清晰而受法律保护,从而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在青岛市调研过程中发现,青岛市近些年来几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事件。青岛市通过实施“两个规范”管理(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管理和建筑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双报”管理(建筑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月报)、“双卡”管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管理)等措施,以及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确保了农民工的工资能够足额按时发放。

2.2 劳务分包用工的劣势分析

上述优势是劳务分包用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的原因所在,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劳务分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劣势,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2.2.1 从总承包企业的视角看。总承包企业有时会对劳务作业施工失去控制,进而影响到工程质量。劳务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时,总承包企业需要对劳动力施工进行监督,来提升工程质量。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可以选用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企业或者通过劳务分包企业雇佣专业技能人员来对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控制。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总承包商可以通过劳务分包用工获益,而且对建筑工程质量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2.2.2 从劳务分包企业的视角看。劳务分包企业不仅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要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购买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劳务分包企业一旦成立就必须支付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这就意味着劳务分包企业与个体“包工头”竞争不具备优势,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是微利,支出成本远远高于其他劳务组织形态(施工企业自有劳务班组和包工头队伍),因此,在目前激烈的劳务市场竞争中还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3 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特点总结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以总承包为首、专业承包企业为主干、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框架正在逐步形成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化程度的加大,建筑施工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业主对建筑施工质量及进度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出于有效控制成本、不断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考虑,劳务分包今后在建筑行业的影响力将会不断扩大。劳务分包用工是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兴起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其运作简单、便于操作,是生产过程细分的一种较好的模式,符合现代建筑行业规模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从总体趋势上来说,随着劳务分包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劳务分包的优势会进一步得到提升,劳务分包企业取代“包工头”队伍势在必行,是建筑劳务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有利于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的混乱现象,对于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3.1 用工形式是建筑行业用工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建筑业用工制度经历了几次明显的变迁,从固定用工到自主招收农民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的不稳定性又加深了用工制度的改革,国家推行了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稳固了施工一线的作业人员――农民工。最后一次制度变迁使用工模式向更加正规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以专业的劳务分包公司代替包工头。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用工形式才是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变迁的最为重要的变量。

3.2 我国建筑劳务分包用工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从2001年我国开始发展劳务分包以来,至今已有11个年头,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可以说,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劳务分包市场已初具规模。目前,劳务分包制度正逐步由治理整顿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我国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建筑劳务人员供需矛盾突出,劳务人员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背景下,政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用工行为,改善务工人员就业环境,强化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建立劳务分包制定、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山东省调研过程中了解到,2005年山东省劳务分包企业275家,占山东省建筑企业总数的4.7%。截至2012年,山东省劳务分包企业已经增长到约2741家,占山东省建筑企业总数的比重已达到25%。青岛市建筑劳务分包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2年青岛市有劳务分包企业380家,占青岛市建筑企业总数的32.5%。这些数据都进一步表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3.3 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3.1 劳务分包用工带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劳务分包对推进建筑业的良性发展、细化社会分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效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总承包商可以不用直接雇佣大量劳动力,避免了与劳务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了劳动力招聘和解雇的法规约束,总承包商通过劳务分包商就可以满足劳务作业施工的需求。

3.3.2 劳务分包用工促进了我国城乡居民的充分就业。对于大多数建筑工人(农民工)来说,长期稳定的工作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没有这种可能性。现实中的选择往往是要么定期受雇于劳务分包商,要么在临时的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个体劳动者寻找工作。而受雇于劳务分包商的劳动者比临时在市场上找工作的个体劳动者具有优势,而且能加强工人群体之间的紧密关系,为工人带来一定的安全感。客观上来说,劳务分包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城乡居民的充分就业。

3.3.3 劳务分包用工推动了社会进一步关注农民工群体。近年来,通过劳务分包用工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群体从事建筑业的工作,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客观事实进一步引起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政府和社会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

3.3.4 劳务分包用工加强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合作。当前对于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管理主要由建设部门来完成,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签订建筑行业的劳动合同,而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范畴。然而,在实际实施劳务分包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促进了我国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工商部门等之间的合作。

3.4 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劳务分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秩序尚缺乏有效的监管,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规范劳务作业分包的需求。建筑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缺乏规范的劳动合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筑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也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建筑农民工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存在“真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政府部门要继续完善我国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大力扶持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数据库,调剂劳动力的供需平衡。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建立农民工培训基金,广泛开展建筑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建筑农民工素质。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步伐。

3.5 导致当前困境的政策、企业和务工人员等原因

政策层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与建筑市场现状不协调是阻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政府对总承包企业用工监管的力量有限,政府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对劳务分包市场的劳务交易、合同备案监管很难全部覆盖。而且,目前也缺乏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税收没有优惠,不利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层面,由于“包工头”承揽劳务作业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地区,总承包企业与“包工头”私下交易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了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混乱。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存在“空壳运转”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的规范发展,扰乱了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秩序。而且,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粗放,也制约了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

务工人员层面,愿意从事建筑劳务的人数正逐步减少,尤其是许多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进入建筑行业,凡是能靠其他途径生存下去的,没有人愿意做建筑工人,这就不利于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的发展。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权益意识比较淡薄,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率低,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会影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其向产业工人转化。

3.6 目前总承包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压力比较大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政府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主要还是针对总承包企业进行管理,相应的责任划分不是特别清晰。比如,一旦发生拖欠工资或安全问题等,多数情况下首先要追究的总承包企业的责任,而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少,权责不统一。一家企业的相关负责同志提到,希望政府用客观的方式来判定双方的责任。比如,工地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则应该首先由安全局对事故级别和原因进行定性,如果是由于总承包方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事故,则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工人自己或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引发的事故,则应由劳务分包企业来承担责任。

针对目前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权责不统一的现象,笔者建议,要明晰总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用工管理,建立劳务作业管理制度。对因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用工、劳务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劳务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企业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务分包企业应对所属施工队和劳务作业班组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杜绝施工队和作业班组挂靠的现象发生。

3.7 建筑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近十几年,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不断拉大。在今天的中国,沿海与内陆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极其悬殊。为了生存,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不得不背井离乡,踏上艰难的外出打工之路。但城乡二元制的体制壁垒依然根深蒂固,他们和城市之间隔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被阻隔在城市之外。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包工头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7)03-0096-05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决定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全面“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了广泛影响,施工单位需要调整工程计价依据,修改施工承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财务核算方法,并重视增值税发票的日常管理。其中,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方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通俗来讲,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负责购买材料,施工企业再将各项具体的施工作业分包给劳务单位,由劳务单位提供人力和常用的施工机具来承包部分工程的简单施工作业,但还是由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管理[1]。随着建筑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两层分立,劳务分包已然成为我国建筑施工的主要形式。笔者所在单位近期给几家大型施工单位作“营改增”财税咨询,对交通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情况进行调研,并分析大型施工单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否经济可行。

一、施工单位劳务用工的使用现状及问题

(一)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制度的发展

劳务分包制度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转轨。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以建筑业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将施工企业率先推向市场。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2]。同年,《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民建筑队的暂行办法》中指出:“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农村建筑队参加施工。使用的形式包括单纯提供劳务、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包工包料包费用或联合生产经营。”[3]

2001年4月,建设部《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将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提出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通过劳务分包来满足建筑用工的需求。

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初衷在于规范建筑劳务市场,保障农民工权益,保证税收征管。

2005年8月,建设部于《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4]。但调研发现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现状还未实现这一政策期望。

(二)施工单位目前的用工情况

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即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采购主材、辅材,调度施工机械,另外找“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各作业的具体施工。“包工头”牵头的农民工队伍以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者以作业班组的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人员组成有三种方式,见图1。

第一种是施工单位聘用的员工,具体分为施工企业派出的管理人员和在项目当地招聘的辅助人员。前者通常是国企的正式员工,与施工单位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参与项目部的组建,职位上表现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人事、机料、安保等部门的负责人。后者通常在施工当地招聘,根据施工期限签订3~4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职位上表现为文员、司机、炊事员、守夜人等。项目部对自己的员工能进行有效约束,并按照《劳动法》规定为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整个项目人员中,此类员工的数量占比很小。

第二种是劳务分包企业的人员。劳务分包企业自2001年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的劳务分包服务,对内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组织员工的技能培训。大型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正规的成本票据,还无需承担施工人员工伤意外的赔偿责任。本次调研的施工单位虽有部分劳务发票,但在人工费用中占比不足5%,可见劳务分包企业还不是主要的劳务用工模式。

第三种是由“包工头”牵头组成的施工队,即通常所说的“农民工建筑队”。通常由“包工头”出面,与施工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以挂靠的劳务企业名义分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与这些农民工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没有直接联系。包工头凭“内部”承包协议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后,农民工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与“包工头”结算工资。一般而言,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口头协议,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办理社保关系。“包工头”编制农民工工资表,施工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20%~30%的比例计入人工费,其余分包金额则由“包工头”找来材料、机械租赁的代开发票入账。 “包工头”牵头组成的施工队是建筑行业现行的主要劳务用工模式。

(三)现行劳务用工模式在“营改增”后的困境

从施工单位目前的用工情况可以看到, “包工头”现象大量存在,劳务分包企业没能在建筑市场发挥政策的预期作用。

一是施工资质难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劳务分包企业十三项作业资质均做了严格要求,除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技术员数量、技术负责人资质、近3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金额、机具均要达到相应条件外,还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5],造成民营队伍对申办施工资质望而却步,导致市场上劳务分包企业的数量稀缺。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可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2012年43 031家,2013年46 113家;专业承包单位2012年33 249家,2013年33 415家;劳务分包企业2012年6 606家[6]。按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平均年增长率5.39%预测,2016年我国劳务分包企业才8 149家。到2015年施工资质的取得条件才有所降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二是已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出于税务风险考虑,不愿给挂靠的施工队开具过多发票。劳务分包企业只是出借施工资质给“包工头”承揽业务并收取挂靠费,并不管理“包工头”的施工队伍及办理社会保险,也就不愿过量开票以免税务机关稽查。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的劳务用工模式成为施工单位必须面对的现实困境。

一是农民工安全等意外事件引起的法律赔偿问题。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是以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均没有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施工企业会被认定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二是施工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表会带来税务风险。增值税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对专票的开具有着严格的管理。被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不愿意虚开发票,施工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又无法取得人工成本的专用发票抵扣。无进项税额抵扣将加大施工单位的增值税税负,且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形式还可能引发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问题。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损益分析与评价

大型施工单位有迫切的劳务需求, “营改增”后可以通过成立劳务分包企业来满足需求并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劳务分包是建筑市场发展的趋势,大型施工单位成立劳务分包企业相比外部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等是否更为经济,可以建立模型进行分析比较。

(一)劳务用工方式的损益模型建立

解决劳务用工需求,大型施工单位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1)成立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年劳务分包需求大于500万元,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外部选择劳务分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3)接受劳务派遣,供应商按差额计税或一般计税。

劳务分包企业的净利润是分析的基础式子,表示如下:

三、 结语

对成立劳务分包企业的损益模型分析可得,建筑业“营改增”后,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不一定是大型施工单位最为理性的选择方式。大型施工单位是否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自身的管理水平及盈利能力。如果自身管理水平高,盈利能力强,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取得衾润,就应该成立劳务分包子公司而不是外部选择。二是接受劳务派遣需要支付的不含税管理费用。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用小于劳务分包子公司的管理费用、附加税费及所得税费用之和,就应选择劳务派遣,反之,则自己成立劳务分包子公司。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7]。建议大型施工单位规范劳务用工,对现有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清理,清退无资质的施工队。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建筑业“营改增”知识的学习,衡量本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评估成立劳务分包企业的必要性。根据评估结果,选择“营改增”后本单位劳务用工方面的应对措施。同时,鼓励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188.

[2]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Z].北京:1984.

[3]劳动人事部、城建部.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民建筑队的暂行办法[Z]. 1984.

[4]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Z]. 2005.

[5]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S]. 2001.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施工生产组织;现状;对策

1引言

20世纪80年代推行企业承包制和项目法施工模式,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层两层分离。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企业改革不彻底、政府监管不到位,两层分离“一分了之”[1],使得劳务企业形同虚设,大量包工头应运而生,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对项目的控制权和主动权大大减弱,造成目前质量安全责任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发端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模式与现代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不相适应,已严重阻碍了建筑管理水平提升和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了解目前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现状,课题组于2015年4月至6月年对山东省代表地市建筑主管部门和综合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调研访谈,深入了解目前企业及项目层面施工生产组织方式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2山东省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现状

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改革是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变革,是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生产组织体系的自我完善。山东省现行的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可从生产组织层级、项目管控方式和劳务用工组织三方面进行总结归纳。

2.1建筑施工生产组织层级

建筑施工生产组织层级在企业层面主要分为“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和“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两种模式;在项目层面主要的组织方式为“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班组”。

2.2建设项目管控方式

山东省建筑企业项目管控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企业(集团)集中管控模式。该模式采用纯劳务“清包”方式,坚持不承包、不挂靠,有自己的一批班组长队伍,项目部接受分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二是项目目标责任承包制模式。该模式一般采用劳务“平方米包干”形式为主。项目部根据一定比例向公司总部上缴管理费用,其在劳务队伍选择、建筑材料和易耗品采购、人员调配等方面权力较大。

2.3劳务用工组织

主要包括四类方式。劳务外包、劳务内包、固定用工和包工头模式。其中包工头模式是目前建筑劳务用工组织的主流,包工头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级。“大包”从总包或专业分包企业直接承揽工程项目,再分包给专业施工班组;“中包”从“大包”处承接具体劳务作业任务;“小包”也就是常说的施工班组长,主要带领工人从事具体施工作业。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承揽业务,临时组建作业队伍,一般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不承担法人责任。

3当前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3.1管理方式粗放落后

大多数企业没有真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包代管,不少企业仍采取家族式管理方式,项目管理主要靠老经验、老做法,缺乏精细化、信息化等先进管理理念。

3.1.1企业以包代管

以包代管的实质是企业不管项目,缺乏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结果是包而不管,造成建筑企业、项目部、劳务公司、生产班组等管理链条的断裂,这也是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和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所在。

3.1.2项目利润倒挂

以承包制为核心的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下,利润分配结果是建筑企业拿“小头”、项目部拿“中头”、劳务公司和包工头拿“大头”,这与科学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下利润分配结果恰好相反。劳务公司既没有尽到分包管理的职责,也没有把农民工真正培养成建筑产业工人,实际上已经被“包工头”所“绑架”。这不仅是导致建筑项目生产力水平低下、建筑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也是建筑行业滋生腐败的温床。

3.1.3施工管理能力退化

施工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企业对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劳动力组织和质量安全目标管控等方面,但现行的承包制模式使企业施工管理能力逐步退化:一是不重视技术管理;二是丧失劳动力组织能力;三是质量安全目标失控。在技术和劳务管理能力退化的情况下,施工质量安全只能寄希望于一线生产工人,而一线操作工人大多又是没经过系统培训的“农民工”。

3.2施工生产组织链条“肠梗阻”

“两层分离”后,大部分施工企业没有自有建筑工人,一线工人的组织管理职能转移到劳务公司和包工头身上,而他们并未发挥应有的管理职能,造成劳务公司空壳化,最终形成建筑施工生产链条上的“肠梗阻”[2],阻断了建筑企业对一线施工人员的直接管控。

3.2.1施工劳务市场无序竞争

劳务公司、包工头主要靠人际关系和幕后交易承揽业务,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包工头通过挂靠、转包等渠道参与施工生产,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意承担农民工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责任,并尽力压低工人工资以获取利润空间;二是卷走工钱、逃避工伤医药与抚恤费、拖欠工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没有规范的管理模式且不计后果承揽项目,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3.2.2施工劳务企业空壳化

劳务企业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实施,多是签订分包合同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以一定价款分包到包工头,不注重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低下,空壳化情况普遍。

3.2.3施工劳务组织关系松散

劳务公司与各级包工头以项目为基础形成的短期劳务合作关系稳定性差,当劳务公司运营正常能承揽足够多任务时,劳务公司和包工头队伍之间的关系可以暂时得到维持。当劳务公司运营发生困难或无法承接劳务任务时,包工头及其施工队伍就离开劳务公司,很难形成稳定的、有施工能力的劳务团队。

3.3一线人员素质较低

建筑劳务用工临时性、一次性特点突出,山东省405万人的建筑大军,农民工占85%以上,其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未经系统的培训,缺乏操作技能。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工体系不稳定,存在用工短缺现象;二是综合素质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老龄化突出、学历低、技能培训不足;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保率低。社保金异地接续是未建立有效的农民工社保制度的主要原因。

4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改革对策建议

4.1多措并举,“政企社”合作,建设职业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业改革开放30多年,最大的痛就是农民工问题。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职业化建筑工人培养体系。一是建议成立建筑工人协会。负责建筑工人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二是建立建筑工人标准体系。当务之急是完善标准体系,这是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根本。主要包括《建筑职业工种划分标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建筑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等。三是构建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建议政府(协会)、企业、社会三方各自创办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学校,其培训经费从政府征收的专项经费中统筹使用。四是健全完善建筑工人保障机制。切实树立“建筑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鼓励年轻人进入建筑业。加快解决建筑工人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子女上学、养老、医疗、住房、户籍等方面的问题。

4.2重塑“金字塔”型产业链,取缔“空壳化”劳务公司

一是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通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与项目管理模式创新,打造建筑企业综合集成服务能力,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系。鼓励大型企业采用BT、BOT、PPP等建设融资方式,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体等大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支持企业开展多元经营,延伸和拓展业务范围。二是提升建筑企业融资能力[3]。创新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推进银企联合,支持大型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增强资本运营能力,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做优做强。三是治理改造包工头。创造条件让懂技术、有实力、会管理的包工头浮出水面,鼓励其在各自专业领域注册施工分包企业,打牢坚实的“金字塔”塔基。

4.3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项目生产力水平

项目生产力是建筑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快产业信息化建设[4]。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集成化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的优化升级,形成企业管理层面横向到边、项目管理层面纵向到底的集成体系,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二是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加重对总包方的处罚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放弃“以包代管“”转包”“挂靠”。三是建议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工程总承包主体地位。制定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4.4强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是在项目应用和产业发展上实现突破。将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工程作为试点项目打造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样板,出台评价标准和试点管理办法,深化和扩大试点成效,以点带面加快项目应用、龙头企业培养、技术研发和政策落地。二是在政策环境上实现突破。制定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在财政、税费、金融、用地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三是在管理服务上实现突破。建立省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委员会,协调、指导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研究配套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等管理办法。

作者:张园园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参考文献:

【1】吴书安.建筑农民工现状与对策研究———基于江苏省五市建筑农民工的调查[J].建筑经济,2013(12):88-90.

【2】董萍.基于生产组织方式变革的核心竞争力研究[J].现代业,2009(33):108-109.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动力;管理

人是劳动生产的根本,建筑工人是建筑施工的终端实施者,对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和成本起着基础作用。当今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但劳动工人作业水平和操作技能举足轻重,担负着将图纸转变成实物的重大责任。劳动工人的技术水平决定着工程质量,如建筑物及附属工程的外观、路基路面的平整度、混凝土密实质量及养护质量等,装饰工程的质量决定因素中人工技术的作用就更为突出。

目前,特大型建筑企业虽然向设计一施工,融资一设计一施工等方向发展,但主体依然是施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种类有总承包资质、专业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三大类,但不管那类企业,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包括机械工、技术工和普工。农民工依然是基础建设的主力军。

1 建筑施工管理必要性

建筑施工管理是有着非常大的必要性的,在必要性的推动之下人们才有动力进行建筑施工管理,才能够将建筑施工管理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建筑施工管理的必要性,进而在此基础上开展下一步的研究和论述。

1.1 建筑施工管理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施工企业也在整体社会环境的推动之下开始了迅速发展,不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夺得更大的市场,在施工质量、施工效率、施工安全和工程报价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这样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取得优势地位,就必须开展建筑施工管理创新,通过将新的管理技术等应用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当中,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高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建筑施工的成本、缩短建筑施工的时间等,最终使建筑施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此,才能够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使自己在激烈的建筑施工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1.2 建筑施工管理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就必须重视施工管理创新。这是因为施工管理是涵盖了建筑企业施工的整个过程的,只有实现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够提高自己的施工技术、提升自己的施工质量、完善自己的施工管理体制以及对施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等。这样,企业就能够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地博采众长,在持续的创新中不断的提升自我,不断地促进自身整体施工水平的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够实现长远的发展。

2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力管理模式种类

2.1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模式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从事专业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总包单位通过对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和分包方的劳动力管理实现劳动力的组织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将工程施工通过内部责任承包,将工程施工任务分配给内部工程队,内部工程队管理劳动力,并接受总包单位企业、项目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内部工程队分为纯内部职工和内部职工带合同工两种工程队模式,实行内部计件工资制或日工资制。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动力的招用、培训、组织和日常管理,工程队直接负责管理劳动工人或合同工。

2.2 总包单位工班劳务管理模式

由总包单位组成工程队领导班子,工班由短期合同工组成,通过集中招工组织劳动力,签订短期劳动用工合同,实行计件或计日方式计算工资报酬,工程队统一发放工资。总包单位通过工程队管理实现劳动力管理,直接参与劳动力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此模式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遵循劳动合同管理要求,劳动力组织周期较短,可以针对某一个项目,短期招用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合同工,可较快组织劳动力队伍,项目结束终止合同,管理难度较大,劳动力数量弹性较好。

3 劳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思考

3.1 管理模式应适度共存,发挥市场优势

企业本身处于市场之中,存在各种变数,经营规模也在随时变动,而建筑市场机制具有强大的调节机能,应充分利用,合理调节,有效控制,强化管理和降低成本费用。劳务分包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对劳务分包主体的管理没有跟上,这是目前各方对劳务分包抵制的根本原因;劳务分包模式应作为第三种选择。专业分包应适度提倡和鼓励,推进工程施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分包应作为第二种选择。

3.2 劳务作业分包模式的规模应与企业发展规模动态协调

劳务作业分包模式,应作为企业发展规模急剧扩大时,迅速补充劳动力的措施,控制企业规模的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应;当企业规模稳定时,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劳务作业分包队伍;当企业规模缩减时,同时缩减劳务作业分包队伍数量,甚至全部使用工程队模式进行施工管理,体现劳务分包作业模式调节剂的作用。

3.3 工班劳务管理模式应重点培养

工班劳务管理模式应作为企业发展劳动力管理的主要方向,实现管理型企业的战略目标,取消“包工头”,同时可以改善劳务工人的待遇和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农民工庞大的社会资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为城镇化建设提供经济保障。此模式一方面改善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通过培训和锻炼使之成长处于上升趋势,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农民工的工资收人和待遇,促进其专业技能的提升,促进企业施工工艺水平的提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管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多个方面不断地开展创新,只有如此,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够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够不断地促进自身的长远和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增福,沈振武,林可全.企业劳动力需求与资本结构的倒U型关系[J].上海金融,2015(03):26-31.

[2]王海玲.发展中小企业的意义、问题及对策[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02):7-8+11.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范文第15篇

(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工作,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05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04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05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2005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05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05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制度。可通过劳务合同备案制、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