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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一、正确认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顾名思义就是“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是事先对生产、分配、消费进行计划的指令型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而市场经济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

邓小平打破以往经济学家、哲学家论断的束缚,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他认为,市场和计划一样,都是经济调节的手段,不具备基本制度的性质,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观点。1981年6月,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这样既保留了计划经济“全国一盘棋”的传统优势,又能吸收市场经济“突出效率和重点”的优势。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历史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一提到市场经济,容易使人联想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容易与政治立场这些一度在中国很敏感的问题挂钩。

(一)相互对立观念的历史由来

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私有制的存在紧密相连的。从某种程度上看,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人们心中已普遍形成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从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到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再到列宁和都没有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世界上全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初期几乎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建立正是源于社会主义就等于计划经济的观念。

(二)彼此割裂的所造成的影响

在建国初期建立和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当时历史条件的客观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五计划的提前完成,证明了计划经济适合当时的中国,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恢复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日益呈现出它的缺陷和弊端。

一方面,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计划,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只讲按比例发展,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管的过死,从而排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造成社会生产与需求脱节,计划管理本身与实际相脱离,反而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这种体制片面强调集中管理,限制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一切企业单位都只是按照国家计划下达的指标办事,缺乏自和主动性。特别是在我们这样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这种缺乏活力的计划管理制度将使国民经济陷入僵死状态,显然是不行的。

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进程

(一)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尝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社会主义改造拉开了帷幕。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种体制一直统领着中国全部经济社会生活,并且一直未被突破过。

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国民经济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并在短期内高速发展;因为具有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重点建设上去的优势,使国家建成了一大批重要项目,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也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这种模式显然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人们开始不断探索新的出路。

(二)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对于社会主义能不能搞市场经济,人们看法不一,众说纷纭。邓小平同志深思熟虑后,终于在“南方谈话”中旗帜鲜明的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和方法,没有必要把它打上社会属性的烙印。只要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性质问题,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社会主义可以有计划,也可以有市场。只有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的长处,弥补各自的弱点,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展生产力。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四、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互相融合的结果

从最初的质疑即社会主义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到如今的社会主义如何与市场经济更好的结合,反映了市场经济观念在我国逐步确立的过程。

2013年11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指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决定性”地位。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历来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也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完美结合过程的重要里程碑。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已经使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和经济调节手段,不具有社会制度的性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而是使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只有进一步坚持改革开放政策,才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

改革在继续,争论未间断。任何时候,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会一帆风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也不例外。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会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全可行的。我们必须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否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就有可能被中断甚至停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3页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2篇

市场经济指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它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法,本身并不存在阶级性。所以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它可以适用于任何经济制度。而财政作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它不能脱离市场经济,也不排斥市场经济。对于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财政的本质

既然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有相同之处,那么,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财政也是具有共性的。西方经济学中的财政是"public finance",finance本身的含义有许多,可以译为金融、财务、资金,公共的资金即为财政。只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作出区别,才将其译为“公共财政”。所以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至于社会主义财政支出以前以生产型为主,主要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public finance”作为一种现代财政学也是经历过不同经济阶段的发展而形成的。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经济中,财政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较小的,这与那时提倡国家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是密切相关的。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和激化,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持经济发展和克服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同时为了防止社会动荡愈演愈烈,才不得不设法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由此而导致财政支出的日益膨胀。应当看到从生产型过渡到现代财政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正符合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著名的“瓦格纳法则”,即,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也会提高。

西方经济学家将财政学视为一门关于公共部门的政治经济学,旨在描述和分析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他们所说的“公共部门”,指的是与私人部门相区别的另一个经济部门。这里的“公共”,主要就是政府。这对于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将政府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有利于提高政府各项经济行为的效率,按照市场规则来规范政府,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所以研究市场经济下规范的财政理论不必冠以中国两个字,也无须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因为财政是为国家服务的,而经济体制又制约着财政的存在形式,所以不论是任何国家、任何经济体制,它必然要经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这一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二.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1. 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认识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财政的发展与政治经济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只要国家还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即使说法可能会有改变,其含义仍然是相同的。 政府掌握着一系列可使用的政策工具,财政是其中的一种,它具有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控制、管制、控制企业、货币和债务政策等无法比拟的优势。另外,财政作为一种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必然要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所以财政一端与经济联系,一端与政治联系。

2. 市场经济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效率”。问题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毕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必要条件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而只要缺少一个条件,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就有可能出现运转失灵。导致市场运转失灵的基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充分地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尤其是共用品的价格市场不能决定,所以只能由政府来为其定价。此外市场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失灵情况。下面首先来看共用品理论。

(1)共用品理论

共用品是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私用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共用品。共用品不限于物质产品,更主要的是指各种公共服务,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精神产品。由于私人部门只追求利益及大化,这些产品的公益性较强,所以私人部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供的。

共用品理论对于市场经济下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有很重要的意义。它赋予政府提供的共用品以价格。使得等价交换的原则最终适用于共用品,将公共服务与个人纳税等价起来。使得有效利用资源这样一个私人经济原则运用于共用品经济中。

(2)市场失灵的其它方面

微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一是外部效应。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市场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来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其原因在于私人边际效益同社会边际效益或成本是不一致的,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二是不完全竞争的存在。不完全竞争是指某些垄断行业的存在阻碍着竞争。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所出售的物品的供给量,从而使的物品的出售价格高于该种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发生了所谓“垄断”。垄断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边际效益等于其私人边际成本的水平上。这会造成社会净效益的损失。如果能通过政府部门的干预,强迫垄断者增加产量,使价格降至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便可因此获得失去的那部分损失。所以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

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表现在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从微观上考察,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可以运用帕累托效率准则来评判的。但是,若将该准则推广到宏观,则有些不够用了。宏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效率即宏观经济效率的评判,还需要借助于其它的指标。这就是就业、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而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机制在实现宏观经济水平方面的失灵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和经济的波动与失衡。为此,唯有政府担负起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职能,经济才有可能获得稳定的增长。

三.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以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为主,以达到资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市场机制能够完全解决好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再介入。只有当市场发生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不过政府介入的最终目标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使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而政府干预市场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便是财政。那么财政的职能也应该界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范围内。财政的收支范围是根据政府职能范围而确定的。因此这里实质上界定财政的职能就是确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资源配置职能。也可以称其为提供共用品的职能。因为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是体现在共用品的提供上。共用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能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否则就会发生休谟早在1740年就指出过的所谓“公共的悲 剧”。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是由于外部效应的存在。此外还有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当发生这些情况时也有必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手段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实现最大价值和最有效的利用。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成本;认识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价值的主要构成部分。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名公式和有关成本价格的论述,可以得出成本就是商品生产者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中的必要劳动价格的货币表现。就社会再生产而言,产品成本是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尺度,如果产品的成本耗费不能得到补偿,简单再生产就无法进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生产耗费和社会补偿是对立的统一,任何商品的生产耗费都是个别商品生产者的事情,而补偿则是社会的过程,生产商品的耗费要求得到补偿和能否得到补偿是两码事。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过程,迫使商品生产者降低成本。在一定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条件下,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如何,决定利润的多少,进而决定该商品扩大生产或停止生产的可能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个别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其成本的高低决定其利润的高低。因为在公式w=c+v+m中,商品价格w先由市场制订出来,成本(c+v)越高,利润m越少,因为m=W一(C+V),成本(C+V)如果不小于w,就会赔本,生产数量越多,赔钱越多,迫使企业降低成本,否则企业停止生产。这就是成本对生产经营的决策功能,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成本否决”。

1.扩大成本的内涵和外廷

树立全面成本管理观念。在公式W=C+V+m中,(c+v)这部分是指成本的经济内涵,是生产商品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生产是凭借高科技进行的,在商品的价值中,科学技术的含量越来越高,比重越来越大,这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我们可以推定,科技含量低的产品生命经济周期将缩短,很快就会被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所淘汰。由于受计划经济的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在成本内涵中一直没有包含科学技术的部分。我国会计一直把科技这种无形资产耗费放在期间费用中,这就扭曲了成本价格,使人对利润的形成产生错觉。在产品生产中既然应用了高技术,而在成本中却不包括高技术劳动耗费,使人无法理解。所以,成本的内涵中应包括科学技术转移过来的价值,这样才便于企业进行成本管理。

伴随成本外延的不断扩大,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不能只把着眼点放在生产过程,而应该着眼于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所以,要使企业降低成本,应该首先从产品设计成本开始。在产品设计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价值工程,就会使设计成本过高,这是在生产过程中怎么努力也降不下来的。比如国产载重汽车,如果设计载重量为8吨,若装上10吨货照样能安全行驶,那么这种保险系数过大的多余功能,势必造成成本上升。而日本的载重汽车,负荷超重一点行驶就感到吃力。因此,成本的外延应扩大到设计成本。产品生产出来以后,不等于成本管理已经结束。因为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是增加利润,而减少销售费用,降低销售成本,则是增加利润的一条重要途径。产品销售出去后成本管理并没有完结,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售后服务,因此售后服务成’本,理应包括在成本管理范围以内。笔者认为,成本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扩大,以利于实行全面成本管理。

2.改革成本核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

2.1成本项目中应包括产品的科技价值

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成本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要想真实地反映产品成本,必须正确核算产品应负担的科技价格。凡是外购的专利与专有技术,都有实际价格,应当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和产品产量,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自行开发研制的技术,应根据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产品成本中包括科技价值,才能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成本管理,才能使成本管理上升到一个新水平。

2.2产品成本中不应包含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一般都把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列入成本,这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尽管废品损失往往是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但也应看到涉及材料采购、材料检测、工艺鉴定和人员操作等环节的问题,由产品来负担废品损失的理由怎么讲也不充分。再者,实际工作中有些也很难分清具体原因,至于停工损失,在企业里普遍存在,要把停工损失计人成本,那么成本恐怕就难以计算了。笔者认为,为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应该排除在成本之外。

2.3不能过份强调直接人工,间接费用分配也不能以人工为主

传统的成本会计核算重视人工成本,而轻视产品成本主要部分的原材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直接人工或直接人工工资数额为依据,将间接费用人为地分配到产品和劳务中去。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得到广泛应用,资本有机构成也越来越高,生产所需的人工越少,相应的原材料消耗比重也会加大。越是技术先进的企业,产品成本计算中的间接费用分配越是应该以成本中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依据。比如,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应当以直接工时或直接工资为依据设备先进、用人工少、材料消耗大的企业,应当以原材料为依据;施工企业应以工程面积为依据;开发研究项目应当以项目本身为依据。

2.4要注意定额和标准的变动性

传统的成本会计核算中,在计算成本要素差异或进行分配时,以定额和标准为依据。但这种定额和标准只不过是过去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数据,不能随物价涨跌、生产流程的改进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而及时得到修正,不能正确计算成本。如果以过时的定额和标准去考核、控制成本,就会失去公正性。建议在使用定额和标准时,应采用实物量,然后再换算成货币金额。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剩余价值一般范畴现代价值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指出马克思一生有两大理论发现,一是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历史唯物主义,一是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运动规律,剩余价值理论。列宁高度评价说:“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1]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创建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使政治经济学成为真正的科学。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迄今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影响最深远的新的科技革命的产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同时,社会主义的中国现己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和考察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它与当代社会的关系问题。

一、科学地认识剩余价值理论

(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正确的科学

政治经济学史上,最早从理论上探讨剩余价值问题的是以斯塔弗尔德・托马斯为代表的重商主义者。后来,以斯密、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学派都曾研究过这个问题。但他们中还没有一人能真正说明剩余价值。马克思首先发现剩余价值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支付等价物就占有的价值额的一般形式,并进行了大量研究,运用辩证的方法,对剩余价值先作纯粹形态的考察,然后再对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进行考察,从而完成了剩余价值理论创立的全过程,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最终创立了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社会主义才最终由空想变成了科学。

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两大阶级对立的经济根源,揭示了在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下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历史趋势。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的理论指导需要。首先,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规律,从理论上揭示了资本家赚钱的秘密,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必然引发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无法克服的矛盾和危机。其次,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客观规律,从理论和实践上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敲响了丧钟。

(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必须发展的科学,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仍然是当今分析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一般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反复强调:希望人们运用其基本原理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为剩余价值理论向更高层次发展留下了历史的空间。他所建立的剩余价值理论,既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特殊的深刻揭示,也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一般的基本思想。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是商品生产的一般的共有的经济范畴,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而“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2]。在存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只要存在一般剩余劳动,这种一般剩余劳动表现在使用价值上就是剩余产品,表现在价值上就是剩余价值,或可叫剩余价值一般,“因为剩余产品它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3],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4]。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那些反映资本主义经济特性的具体内容,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特殊。

实际上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都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重点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剩余价值问题,但他没有把剩余价值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特有的范畴,而是把剩余价值看作是在一定劳动生产率基础上、在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上共有的范畴。马克思不仅明确指出:资本没有发明剩余劳动,而且还强调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5]。这是因为剩余劳动和剩余劳动产品是一般的经济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存在的。没有生产发展水平的提高,就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没有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客观地看待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

依照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私有制,也不存在商品经济,自然也就没有剩余价值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按需分配的产品经济,以区别于资本主义剥削性质的商品经济。因此,资本及剩余价值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本质特征存在的。在剩余价值生产和分配等多方面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其中主要的有:

(一)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看剩余价值的分配早已开始突破马克思时代的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种分配革命

从企业内部来看,从20世纪开始,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日益考虑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状况甚至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特点、新趋势与新动向,发达国家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最主要方式有企业利润分享制、企业价值分享制、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等等,当然劳动者在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剩余价值份额尚非很大。从社会范围来看,劳动者也能从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中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而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特别是来自资本主义企业缴纳的累进所得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受益者。

(二)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占有权出现了变化

过去那种个人资本所有制转变为资本家集团所有制,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由直接、有形和全部占有,向股份和债券等形式的间接、无形和局部的占有转变,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资本家从直接经营转变为雇佣经理和专家进行生产管理。造成了资本社会化日益扩大的局面。

(三)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地位的改善

现代社会创造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者己经与早期主要是体力劳动的雇佣劳动者有很大不同。知识、技术和智力因素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资木家对员工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脑力、智力、才力的综合发挥。为了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企业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创造发挥其智力和才能的条件。

三、剩余价值理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指导意义

(一)剩余价值是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有力手段

从剩余价值的自然属性和商品经济一般的角度,去把握和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发扬其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面,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特殊性。

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概括,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根本目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就体现了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对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无止境性,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由此产生出无限的内在动力、生机与活力以及竞争的压力。这就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一方面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革新;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提高社会范围内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的创新,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创造出更多的市场需求。

(二)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充分揭示了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前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一再告诫我们,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革,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其成功运行始终离不开劳动力商品的支撑。我们目前正在大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劳动力市场。现代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了人对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其它研究表明:“与没有受过教育的劳动力相比,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43%,中学文化程度的劳动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108%,大学文化程度的劳动者则能提高劳动生产率300%”[6]。当前经济发展对高质量人力资源的需求比对物资资源的需求更为突出。从这一点出发,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要坚决贯彻“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把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作为经济发展最深厚的基础,不断开发我国人力资源中的巨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三)利用剩余价值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至关重要,因此,在分配制度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出要素的贡献和要素所有者应得利益,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劳动者不断加大对自身素质和培训的投入。在此基础上,健全竞争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竞争机制的内在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必要的动力。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生产理论,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剩余价直生产的运动规律,而且也蕴含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我们应鼓励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我们学习与分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必将起到应有的指导意义,从而进一步巩固与发展马克思经济理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参考文献]

[1] 列宁选集.[M]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5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243-244页.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剩余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4.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8-0030-03

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研究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背景的。随着历史进程的演变,时代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面临着新的环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它本质上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这就造成一种假象,即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的,剩余价值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范畴,社会主义不存在剩余价值。但是,我们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虽然马克思重点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但他并没有将剩余价值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剩余价值具有一般属性。

剩余价值的一般属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在这里,马克思将工人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相应地,工人的劳动时间就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性和剩余劳动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做工的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性内消耗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就叫做剩余价值,进而指出:“把价值只是看作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只是看作是剩余劳动时间性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意义。”[1]从量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等于原预付货币额的增加值,即超过原价值的余额。马克思通过对货币流通过程(W―G―W)和资本流通过程(G―W―G)的比较,得出了资本流通过程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结论,进而指出,在资本流通过程中“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值额,我把这个增值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2]

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范畴,而是除原始社会之外其他社会共有的范畴。

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剩余劳动的物化。而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前社会就已经存在,并且它存在于除原始社会的一切社会形态之中。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必然始终存在……在一个高级的社会形态内,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同一般的物质劳动所占有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结合在一起。”[3]这是因为,剩余劳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社会进步的表现。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人们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也十分有限,人们的劳动只能是必要劳动或者是劳动成果少于必要劳动成果的劳动,不可能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简单金属工具的应用和分工的出现,促使了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剩余劳动,产生了剩余产品。在奴隶社会,奴隶作为会讲话的工具,他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其完全归属于奴隶主,其劳动成果也归属于奴隶主。这样,奴隶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就全部交给了奴隶主,而不加以区分。在封建社会,农民以交纳地租的形式将剩余劳动的产品交给地主。

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劳动产品一旦采取了商品的形式,生产商品的一般人类劳动就必然采取价值的形式,那么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也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所以,商品经济是剩余价值存在的前提条件,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剩余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必然物化为剩余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剩余价值。

二、全面认识剩余价值的来源

传统理论认为,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来源于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而且只能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工人的剩余劳动。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就业方式,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样的社会状况显然与马克思当时研究剩余价值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来源主要有:

(一)全社会的劳动者活劳动的剩余劳动形成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劳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4]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带来剩余价值,才能成为资本。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中,资本的流动不仅仅存在于物质生产部门,而且也存在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剩余价值只能来源于资本运动,就必然来源于各个部门,各个产业的资本的运动,只能来源于许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活动,只能来源于社会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这就是说,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不仅有物质生产部门,而且还有精神生产部门,服务部门在内的社会各部门,不仅是第一、第二产业,而且是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社会各产业,不仅是直接生产人员,而且是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都能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

(二)知识的积累和创新,其中主要是科学技术的发展

剩余价值的产生是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使总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总产品分解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为前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剩余价值产生的表层原因,而知识的积累和进化,才是剩余价值产生的深层次原因[5]。知识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武装了生产力系统的实体性要素,人类越来越充分地利用自然界的自然资源,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另外,知识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产品,具有其他物质产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他物质产品一经使用,便失去其使用价值,其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而知识,使用一次后,仍然可以使用,仍保持其使用价值,可以重复使用。这部分知识的价值也发生了转移,往往不参与新产品的价值计算或以比实际价值非常低的价值参与新产品价值的计算。这样,对于知识和技术的发现和发明者而言,知识的价值经过投入转入就形成了知识的剩余价值,或叫做技术的溢出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要重复使用这种知识,就可以增加剩余价值的量。

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这种剩余价值仍然来源于全社会劳动者的活劳动中和剩余劳动。它也包含有应该计算而实际并没有计算或没有足值计算的知识和技术的部分价值。

(三)生产力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

现代生产力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这种生产力复杂系统所形成的产品的价值,不是个人劳动所形成的产品的价值的简单求和,在这个总和之外还会有系统效应,形成一种提升了的新价值。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联合劳动和分工协作的范围就越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水平就越强,系统效应就越强。马克思指出:“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这里的问题不仅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生产力,而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6]这种“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花费资本劳动。”[7]这种系统效应提升了新价值,不增加产品成本,而形成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就叫做系统效应价值。

正因为剩余价值存在以上多个来源,才能使工人活劳动相对减少的情况下,而价值量不断增加成为可能和现实,才能使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取得更大的效益,才能使许多互助合作关系取得双赢效果[8]。

三、对剩余价值分配的重新认识

传统理论把剩余价值看成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是被各类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瓜分的价值。现在看来,这种说法不尽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分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剩余价值是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共同作用而被活劳动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剩余价值的数额以其在剩余价值中的作用为依据,等额贡献获取等额报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主要流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质资本所有者凭借物质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过程而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是一个过程,它不能单独存在,要使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必须将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马克思在强调劳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他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部分的劳动的生产条件也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价值。”[9]可见,在剩余价值创造过程中,资本及其物化形态和可变资本,都是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和手段,那么,在剩余价值分配中,就应该给这些要素所有者以报酬。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投资将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相结合来创造剩余价值,这也是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有按技术要素分配,按信息要素分配,按土地要素分配等。

第二,经营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代资本市场信用制度的不断发展,导致资本积累增多,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本所有者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或者是由于自己无力或不能更好地管理企业等因素,就以授权或委托的形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让与专业管理人员,并支付它们报酬。这样,就导致了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经营者凭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经营者和所有者,由于利益的不一致性,经营者可能不会着眼于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了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为资本收益最大化服务,资本所有者不得不转让部分剩余价值索取权,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在固定收入外获得一定的与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剩余价值。

第三,劳动者凭借劳动力的所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传统观点认为,剩余价值全部归资本家所有,工人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即工资收入。但工资只不过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补偿,是劳动力的价值,是劳动者维持其与子女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同资本、技术、信息、土地一样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可以自由流动。在劳动力市场,资本所有者只能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用权,而不能购买劳动力的所有权。然后,资本所有者将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共同生产剩余价值。在这里,劳动力的所有者同资本所有者一样,工人是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也是风险投资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着工人的工资。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就会面临着原先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而导致技能偏低,年龄偏大,适应性差,造成劳动力要素贬值,给其劳动的投资转向造成困难。因此,工人作为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和投资者,理应在收回本金即工资的同时取得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即分享剩余价值作为投资回报。就像物质资本投入生产后,其所有者一方面可以分次或一次性收回物质资本的原值或称为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按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取得利润、地租、利息等一样,劳动力要素投入生产后,要素所有者也应该得到两种收入:一次或分次收回投入的劳动力要素的原值或成本,这种收入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即工资;另外还要按投入的劳动力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即获得剩余价值的分享。如果使用了工人的劳动力而仅给予劳动力价值或价格,无异于借贷、使用了别人的资本用于生产,却只返还了本金而未给予利息[10]。

第四,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分配大部分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但是也有一部分被剥削,被侵占,被流失。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许多政策法规还不健全,还大量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有些情况还相当严重。正如胡鞍钢认为,中国正处于新中国成立以来腐败最严重的时期,也属于世界上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他将现阶段中国腐败分为四种类型: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性腐败。他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这四种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 875―12 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其中各种税金流失额在5 700―6 800亿元之间,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2 575―3 410亿元之间,垄断行业租金在1 300―2 020亿元之间,走私等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在300―340亿元之间,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实际经济损失远比这一估计大得多。[11]所有这些经济损失归根到底都是全国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损失,其中大部分流向了腐败官员、垄断行业人员和非法经营者,成了他们的剥削收入。同时,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也存在着剥削现象。这些严重的腐败和剥削现象,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社会效率低下,构成了对人民利益和国家政权的极大危害。

综上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结合时代特点,丰富和深化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吸收一切现代经济学的优秀成果,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实践上,拓宽剩余价值的来源,维护合理化的剩余价值分配,取缔非法的剩余价值分配,以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43-244.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2.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5-926.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5] 曾小彬.剩余价值新探[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1).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2.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3.

[8] 朱宽妙.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新探[J].经济评论,2002,(5).

[9]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艰苦奋斗;优良传统;价值意义

中图分类号:F04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004-02

艰苦奋斗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也是我们一贯提倡的民族精神之一。建国前,党领导我们以劣势装备战胜国内外强敌,靠的是艰苦奋斗精神,当我们在战争的废墟上建立起初步繁荣的共和国,靠的也是艰苦奋斗精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断的今天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更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着眼点必须置于新高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提高。面对商品经济大潮,艰苦奋斗传统越来越受到新观念的挑战,继续习惯于一成不变地沿袭过去的一些教育方式,只能处于一种低层次的循环。所以必须以新的起点、新的高度看待艰苦奋斗精神。一方面,艰苦奋斗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面临困难的强大动力。虽然中国在建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在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中国的农业生产劳动生产效率不高,工业化起步晚于资本主义国家近一百多年。党在十六大报告曾指出:“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进行长期的艰苦奋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依靠艰苦奋斗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我们就可以乐观了吗,不!听听总理在记者会上列举的数字,中国劳动力有7.4亿,每年新增劳动力1 000万,下岗失业有1 400万,贫困人口近1亿……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它要求我们必须埋头苦干,艰苦奋斗。艰苦奋斗的精神是和全面建设小康紧密相连的,这种精神张扬得越普遍、越深入,祖国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就会实现得越迅速、越牢靠。否则,丢掉了本色,失去了根基,再激动人心的目标也将付之东流,成为泡影。另一方面,艰苦奋斗是抵制腐朽思想和“酒绿灯红”影响的可靠保证。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但在这深刻的变革中,许多现象、观念与长期在人们思维中固定的观念和思想发生碰撞,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消极、腐朽的东西,冲击人们的思想。有的领导干部抵御不住“酒绿灯红”的侵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阿房宫》有句话:“亡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是自己丢了艰苦奋斗,自己毁了自己。军委胡主席针对军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酒绿灯红”的考验问题,明确提出:要在全军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用艰苦奋斗抵御“酒绿灯红”的影响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只有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才能使我们拒腐蚀永不沾,保证全党全军政治思想的纯洁性。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艰苦奋斗精神要与时代合拍,围绕时代精神赋予新内涵

我们今天提倡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决不是要人们都去过苦日子,如今随着经济发展,人们讲究营养、美食、吃得好些,穿得好些,这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标志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新的时期有新的特点,我们要用发展的观点赋予艰苦奋斗精神新的内容。

(一)艰苦奋斗是领导者工作的务实精神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新形势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领导干部要特别注意把体察下情作为人民所负的权力和职责,坚持倾听群众的呼声与建议。往往基层官兵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正是客观条件困难,需要领导干部弯下腰,到群众中去,调整情况,多方努力,才能创造条件,使困难得以解决,这才是作为领导者应有的作风。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当做一面旗帜,要用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亨乐主义的诱惑。通过自身的一言一行,通过让人可信的道理,办让人可信的事,使群众信服。要全身心的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中去,领导干部作好了表率,基层的热情就高,干工作就有动力,这样哪还有干不好的工作?

(二)艰苦奋斗是勇于开拓的创业精神

在艰苦奋斗中,艰苦并不是奋斗的目的,而是激发奋斗的动力,创业需要我们有一种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精神。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改革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各项体制制度上,而且对人的思想文化包括世界观、价值取向,思维模式、习惯的一切根本性创造。在这种情势下,提倡艰苦奋斗精神,就是在真抓实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开拓前进。艰苦奋斗的主旨和要义并不是过苦日子,而是为实现伟大目标而勇于克服各种艰难困苦,坚持不懈地顽强奋斗。有位哲人说过:“伟大的目标产生伟大的毅力。”

(三)艰苦奋斗是革故鼎新的创新精神

现在高科技向我们迎面走来。任何一个领域,没有新知识、新科技的填充,是很难高速发展的。因而新时期艰苦奋斗精神,决不意味着蛮干,拼体力干,更不是墨守成规。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克服一个怕字,要有勇气,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拓新路。试第一个就要准备失败,失败也不要紧。”“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实践证明,确实是这样。诸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区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等等都是新事物。如果我们墨守成规,不去尝试,包括失败的尝试,哪有今天的发展!在前进的路上不断摸索,打破陈规旧习,逐步摆脱落后面貌,需要我们有一种革故鼎新的精神。尤其要学习高科技,提高自动化水平,以顽强斗志坚持改革开放,大胆实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坚持艰苦奋斗的精神,才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艰苦奋斗要经常讲,要年年讲,月月讲。因为它是我们党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法宝。我们党是靠艰苦奋斗起家的,也是靠艰苦奋斗发展壮大、成就伟业的。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我们的看家本领,是我们时刻都要坚持和发扬的。只有艰苦奋斗,心中装着人民群众,始终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保持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才能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我们每个党员干部来讲,艰苦奋斗,既能锻炼一个人的意志品质、增长才干,又可起到警示作用,让人自强不息,珍惜来之不易的劳动成果。当我们的事业顺利发展的时候,想一想艰苦奋斗,心里会更加平衡,意志会更加坚强。任何时候,只有始终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一出发点和归宿,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心里时刻装着人民群众的疾苦,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甘愿做人民的公仆,时刻不忘党的宗旨,我们才能摆正自己在人民心目中的位置,人民才能相信我们,依靠我们,才能愿意和我们心连心,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永驻。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在革命战争年代无数革命先烈,为了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在极其艰难困苦的环境下英勇奋斗,谱写了一曲曲艰苦奋斗的壮丽篇章。正是无数革命先烈的艰苦奋斗,才会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更应该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光荣传统。“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才能永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本色,才能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只有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才能使我们的各项事业取得进步,从而进一步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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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相关信息)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Z].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7篇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和创业不足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育界也在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索有效破解问题之道。但教育界对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原因分析,更多地归因于外部因素和客观因素,而很少从大学教育自身内部去深刻反思。其实,大学生的经济教育严重滞后是导致其就业难的深层教育根源。

一、大学生的经济教育严重滞后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特别是促发了人们经济意识的空前觉醒和不断高涨。这一巨大变化必然要求对全体国民,特别是年轻一代进行必要的经济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经济素质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知识和能力。然而,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现状和问题令人困惑和担忧。

(一)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现状

目前,在我国教育界,对于经济教育普遍重视不够,各级各类学校至今未开设专门的市场经济教育普及课程。而中小学学生仅有的少量经济知识教育,也是在初中的社会课和高中的思想政治课中学到的。当前经济教育内容从总体看过于宏观,离现实生活相距较远。教学过程中又特别侧重知识传授,学生对教育内容的学习亦仅限于死记硬背和应付考试。大学阶段主要在思想政治课中开设《政治经济学》这门公共必修课,除了经济类专业外,其他专业的经济类课程则以选修课程方式设置,门数很少,而且学生选修也多以完成选修课学分为主要目的。

反观发达国家,对于学生的经济教育是非常重视的。美国、韩国、英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将经济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或独立设置课程,或者在相关课程中列出。如美国的家庭和学校从小就非常重视少年儿童的理财教育。在1960年,美国就设立了专门的经济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的经济教育。在高中阶段的经济教育中,设置了独立的经济学课程,具体内容包括经济学基础、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经济度量方法和社会管理目标等六大方面。再如,韩国的中小学经济教育内容都体现在社会课教科书中,以高中为例,其社会课(i)、(ⅱ)两个部分内容共计15个单元172个方面,内容全面且非常具体。在基础教育之上的大学阶段,各个大学开设的经济类课程门数很多,学生也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与发达国家相比不难看出,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非常落后。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都缺乏对学生进行经济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经济能力(包括创业与就业能力、理财能力等)的培养,致使教育应有的经济功能长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我们的教育在个体层次要求上甚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背离。反映在我们的课程设置中,把经济教育划入社会课或思想政治课,使经济教育从属于政治教育或德育,这种课程设置方式是不合时宜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轻视经济教育导致大学生经济素质严重缺乏

学生经济教育落后导致大学生在经济意识和创业能力等方面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是经济意识淡薄,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意识和自立能力。有关研究资料显示,我国学生的经济素质明显落后于西方,大学生的经济意识与国外大学生相比至少落后3年以上,只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高中生的水平。我国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一种非理性的消费现象,甚至千奇百怪的消费方式也闯入了学生们的生活,如:“红色消费”(生日大操办、考试宴庆),“灰色消费”(泡网吧聊天、打游戏),“黑色消费”(吸烟、喝酒甚至)等现象。学生在校或毕业参加工作后,仍然成为“啃老族”、“寄生族”或者“月光族”。这些现象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学生经济教育严重不足,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理财意识等,直接导致了许多“大龄婴儿”的出现。

二是正确的市场经济观念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尽管学生从小就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和冲击。但由于我们现在的教育过强的相对独立性,教育内容与现实生活脱节,学生很少理解和参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活动,致使学生根本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致富观念、财富观念、金钱观念、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然而,大学生又是敏感群体,极易受社会环境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的经济意识不断觉醒,这本来是好事,但是,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等种种原因,特别是缺乏对于国民进行必要的市场经济教育,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日渐膨胀,一些人奉行一切向“钱”看,把赚钱作为唯一的奋斗目标,这种思潮对大学生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和冲击。现在很多学生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金钱经济,人生价值的实现就是以赚钱多少为衡量标准,“唯钱论”思想也在校园内日益流行。

三是缺乏创新精神,缺乏创业致富的理念和就业能力。不可否认,造成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们的教育轻视甚至忽视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致富和理财能力培养,以及金钱和消费观念等一系列经济素养的培育。经济教育缺失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创业不足问题的深层次教育根源。大学生经济教育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需要,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就业能力不足,择业观念落后,造成毕业即失业,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许多大学毕业生迷恋城市舒适生活,不愿到农村就业,不能做到勤俭节约和合理消费,正确的金钱观念和理财意识缺乏;一些学生鄙视吃苦耐劳、勤劳致富,有的甚至梦想一夜暴富。所有这些,无不说明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严重落后的事实。这也正是许多学生无论在校还是在离开学校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生活和社会改革发展需要,有的甚至发生价值观突变、陷入功利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泥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大学生经济教育滞后的认识论根源分析

目前在我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对于经济教

育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误区。误区的存在有着深刻的认识根源。

(一)传统教育本质观导致轻视经济教育

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仍然坚持传统的教育认识论。认为教育就是培养塑造理想的人、纯粹的人和脱离现实生活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总之就是要培养塑造出不受社会污染的、纯洁高尚的,甚至祛除了私心杂念、七情六欲的“圣人”、“真人”和“完人”。在此认识基础上,一方面,把教育仅仅看做是一种认识活动,教育就是为了培养专心致志、废寝忘食地“追求真理”的人,甚至不惜“朝闻道夕死足矣”。进而又把教育等同于知识教育,把知识视为客观、普遍、永恒的真理而加以灌输和传授,故此,教育完全可以关起门来“两耳不闻窗外事”,专心研读书本知识。这种专一、“求真”的知识精英教育,必然导致教育实践中注重文本知识的传播,而不是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为基础,着眼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的生存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生存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在思想上把教育仅仅等同于德性教育,曲解“德育为先”的思想,把“德育为先”变成了“德育唯一”。同时,受上述教育认识论的影响,秉承着“知识即美德”,又把德性教育仅仅等同于知性德育,变成了道德知识的灌输和传授,德育成了苍白无力、缺乏实效的道德说教。

(二)传统教育价值观对经济教育的排斥

传统的教育价值追求锁定在价值理性的灌输和塑造上,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人为地割裂开来,试图以价值理性取代或者遮蔽工具理性,甚至把工具理性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工具理性视为“洪水猛兽”而加以防范和压制,而不是在承认并充分发展工具理性的同时倡导和谐价值理性的培育。传统教育在处理道德与经济关系上,强调重义轻利的价值导向,甚至把道德和功利人为分割、对立起来,主张“为富不仁,为仁不富”,倡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培养安贫乐道、清心寡欲的“圣人君子”。这种教育价值观割裂了人性的物质欲望和精神价值层面,致使伦理道德压抑甚至灭绝了个人物质生活需要和致富欲望。令人叹惜的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的经济意识不断觉醒和高涨的今天,我国的教育仍固守着这种已不合时宜的重义轻利的教育价值传统,无视生动丰富的经济生活对教育的需要和挑战,封闭在自己的圈子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坚持着“学而优则仕”传统下“止于至善”的古训和学做“圣人君子”的陈旧观念,羞于言商,耻于谈钱,“驼鸟心态”坚持到底。殊不知,无视或者逃避并不能否定问题的存在,更不能解决问题。大文豪萧伯纳在《巴巴拉少校》前言中说过:“告诉孩子们‘追求金钱是一种罪恶’就是教他们学习最厚颜无耻地撒谎,教他们最虚伪地堕落。”德育的实效性差与我们不能正视经济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很好地处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直接相关。其结果必然是教育的经济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德育的效果也不可能彰显出来。正是传统的教育价值取向上的偏颇,导致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长期得不到重视和有效的实践。

(三)对市场经济与教育的关系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些学者认为,教育对经济的过度趋附与社会的过度亲和使当代教育迷失了自我,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导致“教育祛魅”。笔者认为,这种批判或担忧在教育管理和运行层面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的确,我们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物质欲望和现实利益追求合理化,人们的经济意识空前觉醒,致富欲望高度膨胀,传统的义利观被彻底打破。如果说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是空前的,那么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深层次的价值观层面上。由于市场经济排挤着行政权力和道德情感调节经济的传统,引入法律手段和竞争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呈现出法制经济、资本经济和理性经济等明显特征,传统的“以义制利”的道德与经济关系转变为“以法制利”的法律与经济关系,使得工具理性和法律成为整个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动力和基本的调节规范。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经济教育,加之价值理性并没能跟上人们工具理性膨胀的步伐,再加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是在全球化大环境下对传统计划经济改革中摸索前进,相关法制法规不够健全,致使人们长期禁锢着的经济意识和发家致富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脱缰的野马突然爆发,导致产生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泛滥的倾向。“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短短几十年内迅速提高,然而人们尚未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确、合理的价值观,出现了一些信仰危机。经济的快速转型与社会文化价值系统重构滞后的矛盾是造成价值观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对于传统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和影响。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挑战,人们不是考虑如何改革传统教育并积极开展必要的市场经济教育以主动应对,而是对于全球化背景下势不可挡的市场经济大加责罚,批评这是市场经济的所谓“功利原则”的消极影响和负作用,把一切罪名都推给了市场经济,使它成为万恶之源、众矢之的,其实,市场经济原本应是理性经济、法制经济,是诚信守约的道德经济,是世界各地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人们对市场经济产生的认识误区,在市场经济观念上的错误,乃至对市场经济对教育影响的过分指责和担忧,恰恰正是我们的经济教育严重落后所致。

三、破解阻碍经济教育的认识论难题

现实是残酷的,抱怨或者逃避都无济于事,但挑战往往也是和机遇并存的。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加强学生的经济教育,是教育改革不可回避的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必须在思想和理论上大力破解阻碍经济教育的认识论难题。

(一)大胆解放思想,转变教育观念

    倡导和加强经济教育,必须突破传统教育认识论的局限。首先,教育不是培养抽象的“完人”,不是抽象的“人”的教育,教育的对象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那种脱离实际生活的、从抽象的完美无缺的人的形象设计出发而展开的教育,只能培养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或者神性“完人”,绝对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生活着的公民。那种理想化的、不切实际的、“花瓶式”的教育理念和实践必须终结。其次,教育也不仅仅是德育,“德育为首”或者“德育为先”并不是以德育压制或者。排挤其他教育,更不能“德育唯一”、人文价值教育“独霸”。再次,知识教育不仅仅是为认识而进行知识教育,不仅仅是为知识而求知,不仅仅是为求真而求真。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实践的认识论,认识是在实践中、通过实践并为了实践的。认识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求真,而是为了实践,是为了解决人类生存发展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马克思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早就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关于脱离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 论,是一个纯粹的经院哲学问题。……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认识与实践必须结合起来,科学知识和科学真理并非“价值无涉”,把科学与生活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无视活生生的现实经济生活基础,这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说生活有它的一种基础,科学有它的另一种基础——这根本就是谎言。”我们的教育必须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市场经济与教育的关系,大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处理好认识与实践、理论与实际、求知与求职相结合的问题。

(二)破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对立的魔咒

自马克斯。韦伯以来,人们在认识上逐渐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人为分割并对立起来,这个魔咒一直在折磨着当代社会发展特别是现代社会公民教育的运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教育也深陷这个魔咒之中,我国学生经济教育的最大阻力就在于此。一方面,在观念上坚守传统教育观念,认为教育主要在于价值和精神层面的培养和引导,虽然我们也提倡培养物质与精神、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的人。尽管这种理想人的形象设计并不否认工具理性的价值,但思想观念上却更重视价值理性的引导,如学“做完人”等提法,主张“先做人后做事”,人为地把“做人”与“做事”割裂开来,甚至极力推崇价值理性,而压抑、否定追求物质利益的工具理性的培养。另一方面,对于工具理性还存在着深深的顾虑或忧虑,这主要体现在惧怕工具理性泛滥或者膨胀会吞没价值理性上,造成整个社会价值沦丧、精神颓废。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绝不是回避经济教育,绝对不能无视追求物质利益的工具理性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对于社会物质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作用。当然,因为我们所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也不能重走资本主义社会工具理性膨胀、僭越价值理性的老路。

破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对立的魔咒,真正的解决办法是承认且充分发展工具理性,并以普世的伦理价值导引工具理性,使二者达到真正的和谐融洽或保持必要的张力,而不是各自僭越、彼此排斥,甚至互相吞并。工具理性是人类生存的必然要求,是压制和否弃不了的,重新回到我国封建社会传统的“以义克利”甚至“灭人欲”的做法,或是像康德那样武断地设定实践(道德)理性优越于其他(理论)理性,都是不合时宜的。当然,象一些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学家所提倡的以工具理性否弃价值理性的极端功利主义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转变把身与心、物质与精神等人为分割、二元对立的认识,承认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各自的存在合法性,认识到二者并不必然对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能够和谐共存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压制,而在于恰当的价值教育和引导,在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导工具理性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健康运行。这才是我们的应有态度和合理选择。

(三)克服“鸵鸟心态”,勇于面对挑战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8篇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和创业不足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育界也在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索有效破解问题之道。但教育界对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原因分析,更多地归因于外部因素和客观因素,而很少从大学教育自身内部去深刻反思。其实,大学生的经济教育严重滞后是导致其就业难的深层教育根源。

一、大学生的经济教育严重滞后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特别是促发了人们经济意识的空前觉醒和不断高涨。这一巨大变化必然要求对全体国民,特别是年轻一代进行必要的经济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经济素质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知识和能力。然而,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现状和问题令人困惑和担忧。

(一)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现状

目前,在我国教育界,对于经济教育普遍重视不够,各级各类学校至今未开设专门的市场经济教育普及课程。而中小学学生仅有的少量经济知识教育,也是在初中的社会课和高中的思想政治课中学到的。当前经济教育内容从总体看过于宏观,离现实生活相距较远。教学过程中又特别侧重知识传授,学生对教育内容的学习亦仅限于死记硬背和应付考试。大学阶段主要在思想政治课中开设《政治经济学》这门公共必修课,除了经济类专业外,其他专业的经济类课程则以选修课程方式设置,门数很少,而且学生选修也多以完成选修课学分为主要目的。

反观发达国家,对于学生的经济教育是非常重视的。美国、韩国、英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将经济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或独立设置课程,或者在相关课程中列出。如美国的家庭和学校从小就非常重视少年儿童的理财教育。在1960年,美国就设立了专门的经济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的经济教育。在高中阶段的经济教育中,设置了独立的经济学课程,具体内容包括经济学基础、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经济度量方法和社会管理目标等六大方面。再如,韩国的中小学经济教育内容都体现在社会课教科书中,以高中为例,其社会课(i)、(ⅱ)两个部分内容共计15个单元172个方面,内容全面且非常具体。在基础教育之上的大学阶段,各个大学开设的经济类课程门数很多,学生也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与发达国家相比不难看出,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非常落后。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都缺乏对学生进行经济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经济能力(包括创业与就业能力、理财能力等)的培养,致使教育应有的经济功能长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我们的教育在个体层次要求上甚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背离。反映在我们的课程设置中,把经济教育划入社会课或思想政治课,使经济教育从属于政治教育或德育,这种课程设置方式是不合时宜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轻视经济教育导致大学生经济素质严重缺乏

学生经济教育落后导致大学生在经济意识和创业能力等方面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是经济意识淡薄,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意识和自立能力。有关研究资料显示,我国学生的经济素质明显落后于西方,大学生的经济意识与国外大学生相比至少落后3年以上,只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高中生的水平。我国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一种非理性的消费现象,甚至千奇百怪的消费方式也闯入了学生们的生活,如:“红色消费”(生日大操办、考试宴庆),“灰色消费”(泡网吧聊天、打游戏),“黑色消费”(吸烟、喝酒甚至)等现象。学生在校或毕业参加工作后,仍然成为“啃老族”、“寄生族”或者“月光族”。这些现象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学生经济教育严重不足,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理财意识等,直接导致了许多“大龄婴儿”的出现。

二是正确的市场经济观念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尽管学生从小就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和冲击。但由于我们现在的教育过强的相对独立性,教育内容与现实生活脱节,学生很少理解和参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活动,致使学生根本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致富观念、财富观念、金钱观念、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然而,大学生又是敏感群体,极易受社会环境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的经济意识不断觉醒,这本来是好事,但是,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等种种原因,特别是缺乏对于国民进行必要的市场经济教育,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日渐膨胀,一些人奉行一切向“钱”看,把赚钱作为唯一的奋斗目标,这种思潮对大学生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和冲击。现在很多学生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金钱经济,人生价值的实现就是以赚钱多少为衡量标准,“唯钱论”思想也在校园内日益流行。

三是缺乏创新精神,缺乏创业致富的理念和就业能力。不可否认,造成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们的教育轻视甚至忽视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致富和理财能力培养,以及金钱和消费观念等一系列经济素养的培育。经济教育缺失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创业不足问题的深层次教育根源。大学生经济教育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需要,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就业能力不足,择业观念落后,造成毕业即失业,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许多大学毕业生迷恋城市舒适生活,不愿到农村就业,不能做到勤俭节约和合理消费,正确的金钱观念和理财意识缺乏;一些学生鄙视吃苦耐劳、勤劳致富,有的甚至梦想一夜暴富。所有这些,无不说明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严重落后的事实。这也正是许多学生无论在校还是在离开学校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生活和社会改革发展需要,有的甚至发生价值观突变、陷入功利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泥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大学生经济教育滞后的认识论根源分析

目前在我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对于经济教

育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误区。误区的存在有着深刻的认识根源。

(一)传统教育本质观导致轻视经济教育

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仍然坚持传统的教育认识论。认为教育就是培养塑造理想的人、纯粹的人和脱离现实生活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总之就是要培养塑造出不受社会污染的、纯洁高尚的,甚至祛除了私心杂念、七情六欲的“圣人”、“真人”和“完人”。在此认识基础上,一方面,把教育仅仅看做是一种认识活动,教育就是为了培养专心致志、废寝忘食地“追求真理”的人,甚至不惜“朝闻道夕死足矣”。进而又把教育等同于知识教育,把知识视为客观、普遍、永恒的真理而加以灌输和传授,故此,教育完全可以关起门来“两耳不闻窗外事”,专心研读书本知识。这种专一、“求真”的知识精英教育,必然导致教育实践中注重文本知识的传播,而不是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为基础,着眼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的生存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生存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在思想上把教育仅仅等同于德性教育,曲解“德育为先”的思想,把“德育为先”变成了“德育唯一”。同时,受上述教育认识论的影响,秉承着“知识即美德”,又把德性教育仅仅等同于知性德育,变成了道德知识的灌输和传授,德育成了苍白无力、缺乏实效的道德说教。

(二)传统教育价值观对经济教育的排斥

传统的教育价值追求锁定在价值理性的灌输和塑造上,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人为地割裂开来,试图以价值理性取代或者遮蔽工具理性,甚至把工具理性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工具理性视为“洪水猛兽”而加以防范和压制,而不是在承认并充分发展工具理性的同时倡导和谐价值理性的培育。传统教育在处理道德与经济关系上,强调重义轻利的价值导向,甚至把道德和功利人为分割、对立起来,主张“为富不仁,为仁不富”,倡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培养安贫乐道、清心寡欲的“圣人君子”。这种教育价值观割裂了人性的物质欲望和精神价值层面,致使伦理道德压抑甚至灭绝了个人物质生活需要和致富欲望。令人叹惜的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的经济意识不断觉醒和高涨的今天,我国的教育仍固守着这种已不合时宜的重义轻利的教育价值传统,无视生动丰富的经济生活对教育的需要和挑战,封闭在自己的圈子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坚持着“学而优则仕”传统下“止于至善”的古训和学做“圣人君子”的陈旧观念,羞于言商,耻于谈钱,“驼鸟心态”坚持到底。殊不知,无视或者逃避并不能否定问题的存在,更不能解决问题。大文豪萧伯纳在《巴巴拉少校》前言中说过:“告诉孩子们‘追求金钱是一种罪恶’就是教他们学习最厚颜地撒谎,教他们最虚伪地堕落。”德育的实效性差与我们不能正视经济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很好地处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直接相关。其结果必然是教育的经济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德育的效果也不可能彰显出来。正是传统的教育价值取向上的偏颇,导致我国学生的经济教育长期得不到重视和有效的实践。

(三)对市场经济与教育的关系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些学者认为,教育对经济的过度趋附与社会的过度亲和使当代教育迷失了自我,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导致“教育祛魅”。笔者认为,这种批判或担忧在教育管理和运行层面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的确,我们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物质欲望和现实利益追求合理化,人们的经济意识空前觉醒,致富欲望高度膨胀,传统的义利观被彻底打破。如果说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是空前的,那么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深层次的价值观层面上。由于市场经济排挤着行政权力和道德情感调节经济的传统,引入法律手段和竞争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呈现出法制经济、资本经济和理性经济等明显特征,传统的“以义制利”的道德与经济关系转变为“以法制利”的法律与经济关系,使得工具理性和法律成为整个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动力和基本的调节规范。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经济教育,加之价值理性并没能跟上人们工具理性膨胀的步伐,再加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是在全球化大环境下对传统计划经济改革中摸索前进,相关法制法规不够健全,致使人们长期禁锢着的经济意识和发家致富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脱缰的野马突然爆发,导致产生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泛滥的倾向。“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短短几十年内迅速提高,然而人们尚未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确、合理的价值观,出现了一些信仰危机。经济的快速转型与社会文化价值系统重构滞后的矛盾是造成价值观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对于传统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和影响。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挑战,人们不是考虑如何改革传统教育并积极开展必要的市场经济教育以主动应对,而是对于全球化背景下势不可挡的市场经济大加责罚,批评这是市场经济的所谓“功利原则”的消极影响和负作用,把一切罪名都推给了市场经济,使它成为万恶之源、众矢之的,其实,市场经济原本应是理性经济、法制经济,是诚信守约的道德经济,是世界各地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人们对市场经济产生的认识误区,在市场经济观念上的错误,乃至对市场经济对教育影响的过分指责和担忧,恰恰正是我们的经济教育严重落后所致。

三、破解阻碍经济教育的认识论难题

现实是残酷的,抱怨或者逃避都无济于事,但挑战往往也是和机遇并存的。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加强学生的经济教育,是教育改革不可回避的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必须在思想和理论上大力破解阻碍经济教育的认识论难题。

(一)大胆解放思想,转变教育观念

倡导和加强经济教育,必须突破传统教育认识论的局限。首先,教育不是培养抽象的“完人”,不是抽象的“人”的教育,教育的对象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那种脱离实际生活的、从抽象的完美无缺的人的形象设计出发而展开的教育,只能培养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或者神性“完人”,绝对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生活着的公民。那种理想化的、不切实际的、“花瓶式”的教育理念和实践必须终结。其次,教育也不仅仅是德育,“德育为首”或者“德育为先”并不是以德育压制或者。排挤其他教育,更不能“德育唯一”、人文价值教育“独霸”。再次,知识教育不仅仅是为认识而进行知识教育,不仅仅是为知识而求知,不仅仅是为求真而求真。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实践的认识论,认识是在实践中、通过实践并为了实践的。认识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求真,而是为了实践,是为了解决人类生存发展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马克思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早就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关于脱离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 论,是一个纯粹的经院哲学问题。……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认识与实践必须结合起来,科学知识和科学真理并非“价值无涉”,把科学与生活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无视活生生的现实经济生活基础,这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说生活有它的一种基础,科学有它的另一种基础——这根本就是谎言。”我们的教育必须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市场经济与教育的关系,大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处理好认识与实践、理论与实际、求知与求职相结合的问题。

(二)破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对立的魔咒

自马克斯。韦伯以来,人们在认识上逐渐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人为分割并对立起来,这个魔咒一直在折磨着当代社会发展特别是现代社会公民教育的运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教育也深陷这个魔咒之中,我国学生经济教育的最大阻力就在于此。一方面,在观念上坚守传统教育观念,认为教育主要在于价值和精神层面的培养和引导,虽然我们也提倡培养物质与精神、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的人。尽管这种理想人的形象设计并不否认工具理性的价值,但思想观念上却更重视价值理性的引导,如学“做完人”等提法,主张“先做人后做事”,人为地把“做人”与“做事”割裂开来,甚至极力推崇价值理性,而压抑、否定追求物质利益的工具理性的培养。另一方面,对于工具理性还存在着深深的顾虑或忧虑,这主要体现在惧怕工具理性泛滥或者膨胀会吞没价值理性上,造成整个社会价值沦丧、精神颓废。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绝不是回避经济教育,绝对不能无视追求物质利益的工具理性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对于社会物质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作用。当然,因为我们所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也不能重走资本主义社会工具理性膨胀、僭越价值理性的老路。

破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对立的魔咒,真正的解决办法是承认且充分发展工具理性,并以普世的伦理价值导引工具理性,使二者达到真正的和谐融洽或保持必要的张力,而不是各自僭越、彼此排斥,甚至互相吞并。工具理性是人类生存的必然要求,是压制和否弃不了的,重新回到我国封建社会传统的“以义克利”甚至“灭人欲”的做法,或是像康德那样武断地设定实践(道德)理性优越于其他(理论)理性,都是不合时宜的。当然,象一些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学家所提倡的以工具理性否弃价值理性的极端功利主义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转变把身与心、物质与精神等人为分割、二元对立的认识,承认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各自的存在合法性,认识到二者并不必然对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能够和谐共存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压制,而在于恰当的价值教育和引导,在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导工具理性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健康运行。这才是我们的应有态度和合理选择。

(三)克服“鸵鸟心态”,勇于面对挑战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9篇

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是一个遵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不断探索的过程。自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我们党一直没有停止对商品经济的认识,经过六十多年的探索,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由探索阶段走向深化阶段,并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不断深化认识,实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这个重大突破。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继承与创新,这一理论形成过程表明我们党是一个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同中国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遵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与时俱进的政党。我们党对于商品经济的认识,是一个遵循生产关系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状况这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制定出合乎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政策。按照其认识的历史阶段划分,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探索阶段、突破阶段和深化阶段。

一、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对商品经济的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探索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未来社会主义要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是私有制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计划经济将取代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必须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比较发达的前提下。但这一时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初步确立,生产力落后。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因此,在这种客观情况下,我们党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发展商品经济只是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的客观条件下所必然要经历的阶段。

在列宁时期的俄国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由于未遵循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忽视商品经济的作用,导致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在俄国国内战争时期,面对国际国内危机,列宁推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该政策否定商品经济,主张消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该政策的实施,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为国内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但是该政策违背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超越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使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国内战争结束后,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被严重降低,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此背景下,列宁实施新经济政策,允许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并将一些企业租给外国投资,该政策的实质是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从而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公有制。列宁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是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存在,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便可消除,其只是把商品经济看作一种过渡时期的工具,并未真正地认识其作用。

斯大林时期忽视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商品经济,推行计划经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其排斥商品经济,用行政指令管理经济,这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各项弊端日益暴露,社会矛盾激化,为以后的苏联解体埋下了祸根。

1956年,三大改造在我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由此确立起来。我们党在对列宁时期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所犯错误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开始对商品经济进行有益探索。

在经济体制方面,1956年9月,在中??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陈云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方针。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补充”“计划生产是主体,在计划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的自由市场是补充”这一论断的提出,实际上肯定了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可以适当地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是对商品经济的一个有益的认识。

1956年底,在同工商界人士谈话时毛泽东提出了“新经济政策”的思想。该政策主张一些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是可以允许存在的,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有益补充,并且通过竞争使企业充满活力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该思想的实质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

根据中国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和党内一些人担心发展商品经济会触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思想,毛泽东指出:“商品生产,要看它与什么样的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便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便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从毛泽东的话中可以看出,其已经开始认识到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并没有制度的属性,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一个起源,是对商品经济的一个重大认识。不久,毛泽东提出“发展商品生产,利用价值规律的思想”。其认为,价值规律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规律。1962年在七千人大会期间,毛泽东指出“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两个原则是社会主义阶段绝不能不严格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这进一步肯定了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

虽然我们党前期对商品经济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急于求成,忽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导致出现了一些错误,这些错误从本质上来说,是我们党没有遵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所导致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对商品经济的认识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刚刚确立,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利用价值规律是由我国的客观状况所决定的。在毛泽东看来,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社会产品能够满足人们不同需求并且国家控制一切商品的时候,商品经济才可以消除。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矛盾,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仅仅要依靠计划经济,还要发展商品经济,运用价值规律这个商品经济的重要规律。虽然我们党在这个时期认为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仍然是计划经济,但是提出利用商品经济依然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对商品经济的探索,遵循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虽然在探索过程中犯了一些“左”和右的错误,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探索阶段,其一些观点为邓小平时期突破计划与市场的对立观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来源。

二、突破人们传统观念,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

这一阶段,我们党通过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在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商品经济的认识实现了重大突破。1976年10月后的中国,百废待兴,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生产力水平的发展需要遵循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即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实现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已无法满足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我们党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重新认识商品经济,以调整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生?a力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开始突破原有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我们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有计划的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发挥国家企业地方和劳动者个人四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现代化的经营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说明我们党开始认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重新定义商品经济的作用,以实现市场活力的激发,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提出了对市场经济的看法:“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时我们党已经开始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放在同一个维度下思考问题,承认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之后党的十二大上,我们党根据邓小平相关论述,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改革原则,并在十二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这虽然是从属的次要,但是必要的有益的”。这时候我们党已经认识到商品经济的重要作用,并把它作为对计划经济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这是我们党在实践基础上遵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关键一步。

1984年,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决议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但当时的实际状况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无法跨过发展商品经济这个阶段。社会主义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和深化过程。生产力水平低的客观现实状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之后的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和市场的内在统一体制”。这进一步增强了商品经济的作用,是将商品经济作为辅助作用的又一重大突破。

1992年初,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形势,邓小平进行南方谈话。在南方谈话中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该论断的提出从根本上突破了人们认为计划和市场相互矛盾不可互存的观念,从理论上进一步阐述了发挥商品经济必不可少作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遵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一个重要体现。为调整生产关系提供了基本原则,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1992年,党的十四大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便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这将市场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充分强调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是对原有市场发挥辅助作用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自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

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将市场看作计划经济的有益补充阶段到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邓小平南方谈话突破人们的传统观念到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再到20世纪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始终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生产力水平低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在遵循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此过程中,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不断突破原有观念,并由理论走向实践,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成就的取得,究其本质,是我们党不断遵循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结果。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对商品经济认识的深化阶段

这一阶段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进一步深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用市场来规范经济生活的微观领域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一些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现象;有效需求不足,结构性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实际产出不能达到潜在产出;企业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差;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党进一步深化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更加符合实际发展的要求。因此,在这一时期,我们党遵循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以问题为导向,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深化对商品经济的认识,并将理论付诸实践,实现了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从基础作用到决定作用的重大转变。

党的十五大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进一步深化了对市场的认识,并且进一步完善,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且不能忽视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党的十七大根据经济发展的目标,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由此看出,我们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市场的基础作用并没有改变,只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遵循社会?l展的一般规律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商品经济的认识。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经济自由;善的经济;政府角色;有限政府

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最具独创性的经济学家。作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重要代表,哈耶克基于自己对经济哲学独特的理论构建关注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经济可能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正义造成的创伤保持深深的警惕。1974年,瑞典皇家科学院鉴于他在经济学界成为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授予他诺贝尔经济学奖。本文试图初步阐述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并对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政府应扮演何种角色以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作经济伦理方面上的探讨。

一、经济自由:目的与手段

首先,经济自由具有重要工具性意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阐明,市场经济自生自发秩序的有效达成倚赖于基于自由之上的个人主义的全方位支撑。自由的最重要工具性意义,在于它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哈耶克认为,“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它亦非缘出于设计。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其他事物一般,并不是因为人们在先已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以后方进行建构。但是,一旦自由的益处为人们所认识,他们就会开始完善和拓展自由的领域。”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这种“自由的领域”的拓展,尤其涉指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要持续发展,市场秩序就必须具备拓展的条件。市场扩展秩序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扩展秩序必须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人为设计的;其二,市场扩展秩序必须又能力不断扩展自身。”如果具备这两个基本要素,那么这个市场必定是自由的市场,赖于其上的经济则必然是自由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其次,哈耶克认为,自由就是目的,就是善和美德。哈耶克赋予经济自由以至尊的地位。他认为,自由本身是一种价值,我们追求自由不是为了别的善,而是为了自由本身。因此我们不能以善代替自由,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善。我们也许是自由的,但同时也许是痛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行为都是善的,或者一切恶行都不存在。“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一个身无分文的流浪汉,虽凑合的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确要比享有各种保障且过着较舒适生活的应征士兵更自由。”基于此理解并本着对经济自由的独特理解的基础上,哈耶克对释放市场经济巨大经济能量的个人主义进行了缜密而精巧的论证。哈耶克仔细和严肃地区分了两种个人主义,阐明了真个人主义的基本内涵,认为要“把人作为人的视角来尊重个人”。在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哈耶克的兴奋点一直聚集于经济自由主义。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自由与真个人主义有着紧密的联系。真个人主义是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既反对整体主义方法论又在本质上区别于原子论个人主义的阐释性的非化约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再次,经济自由之所以对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在于知识的各种特性。哈耶克运用独特的知识视角透视市场经济现象。哈耶克指出经济学“第一问题”不是斯密提出的劳动分工及其协调问题,而是知识分工及其协调问题。哈耶克认为,在一个有关事实的知识由众多个人分散掌握的系统中,价格能帮助不同的个人协调他们所采取的彼此独立的行动。换言之,如果我们想理解价格体系的真正作用,我们就必须把价格体系视作一种交流信息或沟通知识的机制。由于知识的传递和运用是要付出成本的,因此就价格体系而言,最具重要意义的一个事实便是它的运转所须依凭的知识很符合效率原则。这就是说,涉人这个体系之中的个人只需要知道很少的信息便能够采取正确的行动。

随着人类自然知识的增长,会不断开拓出无知的新领域,而知识的增长使得人类创造的文明也日趋复杂,这相应的为我们认识周围世界设置了新的障碍。“人类表现出智力的提高,更主要原因不是个人私有知识的增加,而是收集各种不同的分散信息的方式,这反过来又产生了秩序并提高了生产力。”哈耶克认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系统才能自动把无数分散在每个人头脑中的知识、技能和自发产生的相互作用及时准确地集中起来并起到传递知识和扩散信息的作用。因此,哈耶克强调合理的经济秩序应给所有的经济要素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发行动的自由。这是哈耶克经济自由观的知识论基础。

最后,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经济建立在人类不完全理性基础之上,人类思维具有理性不及的特性,这就要求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充分的自由。“最大化过程对信息的完备性需求远远超出了人类心智的限度,在此意义上,个人理性始终是有限的,相互影响的结果往往超出了个人的预期,也使得价格杠杆时而失灵?”同时他敏锐地看到,如果不破除社会学和经济学上的唯理论,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并深人人心。他把自己的真个人主义与笛卡尔的唯理主义个人主义作了一番鲜明的对照:“一种观点认为,一般说来,理性在人类事物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也就是说,个人理性是有限的,并且是不完备的。另一种观点假定每个人都是完全均等的拥有理性,并且人类取得的成就都直接是个人理性控制的结果。”

在他看来,个人理性的有限性一方面在于自身结构的局限,个人理性不能超出它自身而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于社会结构的局限,个人理性根植于由其规则构成的社会系统,因而生成和发展它的社会传统构成它认识自身和认识社会生活的另一限度。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指望人的理性是不能充分利用和掌握存在于个体心智之中的零碎知识的,而唯由凭借自由市场经济中的自生自发的交换秩序,才能使知识分工合作的秩序得以扩展,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市场经济保卫了自由社会进步的活力,使它向着无数人不可预见的新能力开放,向着无法计划的未知事物开放。

二、善的经济:政府角色与市场机制

哈耶克认为,判断什么样的经济是善的可以根据以下三个维度:

(1)个人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受某种人格化的力量所支配,个人的经济行为不受他人的特定意图所引导,也就是说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是自由的。自由既是市场经济自生自发秩序的前提,也是经济的目的。

(2)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除非是他人在市场自生自发的过程中施以某种强制力量,否则不管是何种结果,都不能认为是不正义的。因而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为确保人们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性,形式正义(程序正义)才是可取的,结果正义(实质正义)是应该被抛弃的。

(3)因此,“纯粹的市场经济假定:第一,作为实施强力和强制的社会机构,政府的目的乃在于维续市场制度的运行;第二,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发挥正常作用;第三,政府还必须保护市场制度以使它免受其他人的侵犯。”他引用自己的老师米塞斯的观点来阐明政府在纯粹市场经济中应当扮演的角色。然而,哈耶克自己也认识到,纯粹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的,因此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扮演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

哈耶克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角色扮演应当在法治原则的框架下进行。他认为,法治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自由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政府为了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目标而干涉经济自由,就危害了整个古典的个人自由权利。经济自由是反对国家万能的“对抗力量”。没有经济自由,就有通往奴役之路的危险。他高度评价了法治的意义,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能被有意识的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他特别强调“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它们可能不符合法治”。因为,“如果法律规定某一当局或机关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这个机关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不属于法治的范围。”“因此,法治本身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这就意味着法治本身就含有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在市场经济领域,他看到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个人自由受损的最大危险性。基于此,他提出政治要“去中心化”,以期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遏制。

哈耶克主张建立有限政府成立独立部门(inde-pendentsector),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限制以防阻无限政府的产生。由于政府负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责任,因而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如果政府垄断了维护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强制和暴力的权力,那么它就变成了威胁个人自由的首要因素”。为了减少政府行动所具有的以各种权力为支撑的垄断以及由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低效状况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领域之间保持有一个第三领域是重要的,这个第三领域就是独立部门。它往往能以更为有效的方式为我们提供当下由政府提供的服务。独立部门的建立也就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措施。对于有限政府来说,由于人们对那些决定人之活动秩序的无限多样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无可变更的无知状态(unalterableignorance),因而政府只能通过要求人们遵守某些独立于特定目的的抽象且否定性的规则(bastractandnegativerules)。政府在维护自生自发的市场经济秩序时借助于这种抽象的否定性的规则是必须的。因为试图“纠正”(这种“纠正”必然涉及到政府实施某种肯定性规则)市场秩序的努力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毁灭,这就凸显了否定性规则之于有限政府承担经济职能的意义。

关于政府的职能,哈耶克认为,自己并不是“最小国家”(minimalstate)理论的支持者。把实施法律与抵御外敌当成政府仅有的两项合法职能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他说:“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之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原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嗍㈣”他不是一个粗浅的主张经济放任自由者,也不仅仅把国家的职能定位在“守夜人”之上。哈耶克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商品都能有市场自发提供。“由于存在排他性问题——即不能以低成本的方式把支付费用的收益者同搭便车者加以区分,某些公共品必须由国家拨款提供。”即使这样,国家也决不应当在此享有垄断权而是要在原则上允许私人参与竞争。他认为,公共服务应当由地方而不是由中央提供,因为这样,那些从某项服务中获取利益的人和为之支付的人之间才能至少保持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平等原则”。他认为,自由主义反对一切特权,反对国家只给少数人不给所有人某些特定利益。这意味着,虽然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应当保障普遍的机会平等,但这种平等不是物质平等。

三、几点评论

诚然,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具有先天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他的经济伦理思想始终是西方或是资本主义中心论的。他所提出的“大社会”、“开放社会”、“自由社会”是指西方发达国家,而对“小社会”、“小群体”、“封闭社会”等非西方国家充斥着不屑和歧视。

(2)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以自由为基础,以效率为价值取向,推崇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带来的市场结果的公平性,是一种资本的逻辑。结果,资本主义发展了巨大的生产力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首先,在经济领域,它把所有权置于人权之上,排除了大多数公民对生产的影响,造成了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其次,在政治领域,资本篡夺了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变成了政治权力,形成了一种建立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上的“经济暴政”。

(3)哈耶克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正义的断然拒绝,漠视了普通民众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追求,是一种冷漠的、人文关怀维度欠缺的经济伦理观。

然而,作为20世纪最具独创性的经济学家,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不乏智慧的光芒,对于当代中国的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

第一,对于一个相对落后的、处于赶超阶段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经济效率始终是最重要的发展参数。固然,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反映了资本的逻辑,但这种逻辑有利于维护原初意义上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正。当前乃至很长一段时间,资本效益最大化仍然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首要目标。

第二,哈耶克对个人权利的推崇,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肯定,从个人的视角透视经济发展,洞见出了释放市场经济巨大能量的个人自由的目的——手段意义。

第三,哈耶克对否定性自由和否定性规则的认肯,有利于促进个人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和避免政治权力的过度膨胀从而侵入私人领域;有利于释放个体活力、增强社会发展动力、最大限度地开辟个人活动的新空间。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幼师生 价值观 措施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013-02

社会历史的发展体现了人类需要的发展,中国由计划经济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深刻反映了人类的变化。计划经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的发展需要市场的干预,我国及时的选择了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影响着幼师生们价值观的形成,师范学校教师需要对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思考,引导幼师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幼师生们踏入社会后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环境,获取优异成绩。根据本人在塔城地区师范学校的政治教学经验,文章主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课程的教学进行了探讨和反思,希望能促进幼师生更好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概述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么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及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结合,依靠劳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全体公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放发展生产力,对投资、出口、内需进行合理的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在宏观调控上 ,将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在经济运行上,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

2.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原因

新时代是资本主义的时代,生产力将决定整个社会的政治形态和经济制度,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只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与之相适应。在中国亟需发展现代化工业,提高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后,人们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增长,亟需提高工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但我国资源相对匮乏,技术、管理和资金都明显不足。资本具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要实现现代化,只有激活国内市场的潜力,并利用国际市场平台引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资源、资金、管理等。市场经济满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选择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即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则,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易使政府丧失对资本的驾驭与控制,从而容易使社会失去社会公益,无法发挥公益性的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可以运用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对资源进行调配,对市场进行有效干预,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无法防范资本的破坏功能,容易使经济体陷入经济危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者居于主体地位,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通过控制劳动条件(劳动资料)支配劳动者,劳动者仅居于次要地位。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新疆地区师范生价值取向的影响

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使新疆地区师范生的价值取向受到深刻影响。幼师生价值取向多样性与差异性共存,市场经济为幼师生们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使幼师生们面临着物质和精神关系失调的弊端。

1.经济发展使幼师生价值取向多样性与差异性并存

青年时期是人生需求最多的时期,生理、心理、物质、生存、发展等需求推动着青年人不断的去获取对需求的满足,使青年人的价值观出现多样性与差异性的特点。而青年幼师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识,知识价值成为青年人追求的主要目标。对文理的偏向,对实践科学与理论研究的偏向,使青年人形成了不同的认识观与价值观。同时,青年人对物质、精神、文化的认识也各不相同,这些因素的交互形成了当代青年人的主导价值观,其丰富性和差异性超出一般。

2.市场经济为幼师生们实现自己人生价值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要素走向市场,并在供求关系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要求人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本领来提高自己的价值,从而提高自身的需求价值。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国经济百花齐放,出现了多种产业结构及产品需求,大大强化了人们的自主意识。幼师生们面临着如此广阔的市场背景,将会有更多的机会实现自身价值。市场需求多种多样,使每一个幼师生都能在人才市场供求关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兴趣与工作的良好结合,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发展模式,极大的开阔了幼师生们的视野,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创造价值。

3.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失调使幼师生价值观易发生扭曲

恩格斯曾指出:“金钱确定个人的价值”。现代社会,功利主义盛行,人们看重的更多是实际利益,往往忽略了精神层面的追求。教育也更为功利化,做学问成了人们升官发财的手段,没有了教育的神圣感与使命感。更有人片面认识知识技术,过渡追求教育的附加价值。若没有良好的精神世界以及道德约束,幼师生的价值观很容易发生扭曲,过分追求物质、急功近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等现象将会对严重影响着幼师生的价值观。青年人的发展决定着祖国未来的发展,必须对青年人价值观的形成给予高度重视,帮助青年幼师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处理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

三、促进幼师生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正确价值观的措施

幼师生价值观健康与否切实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幼师生形成正确价值观的重要性,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幼师生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正确价值观。

1.深化幼师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对幼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幼师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及整体素质的培养。培养幼师生的爱国主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勇于改革创新,对社会现象及自身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及判断。学校要将幼师生思想道德教育及价值观的形成放在教育的首要地位,将大学德育教育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当中,避免出现道德缺失,急功近利的现象,促使幼师生正确的利用所学知识,为社会创造价值。

2.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加强对思想政治课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探索,设置科学合理的内容,对课程进行统筹规划安排,避免出现各个课程各自为政,从而失去了原本之间的逻辑。对教学内容进行明确的定位,并注意内容之间的逻辑性与衔接性,避免出现内容前后不一或内容重复阐述的现象,对理论深度进行合理安排。创新教学方式,提高幼师生们的参与度,建立与幼师生为主的德育教学方式,消除老师与幼师生以及幼师生与幼师生之间的距离感,促进幼师生主动学习思想道德理论知识。

3.发挥师范学校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校园文化建设

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师范学校教师的示范作用。青年人正处在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教师自身良好的道德素养对引导幼师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起着举足轻重的模范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们要坚定做马克思主义者,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幼师生们的榜样,成为真正的道德楷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举办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思想道德建设为主题的校园活动,经常开展师生对话、教师讲座等活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幼师生们对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并建立“师德工程”、“师表工程”等相关活动,以教师们高尚的道德素养及风范来引导和教学幼师生。

四、结束语

总之,只有正确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更好的适应。只有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只有形成了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在社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青年幼师生是祖国的未来,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及发展态势便是祖国的发展方向及发展态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使青年幼师生形成多样化、差异化价值观,充分提供实现自身价值的舞台的同时,也使他们出现了物质与精神关系失调的现象。师范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幼师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师范学校教师要以身作则,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进思想道德理论课的教学模式,以期促进幼师生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董辅 市场化 市场化原则 所有制改革

作者简介:陈燕和(1971-)男,湖北武汉人,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现代市场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国际市场理论。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49-01

注:今年为董老辞世5周年,写此文以作纪念。

20世纪80年代,董辅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进行了研究。从他的这些研究中可以总结出他的市场化原则理论。研究他的市场化原则理论,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仍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董辅市场化原则理论及启示

董辅市场化原则理论内容是:市场化包括所有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两个方面。所有制改革,变单一公有制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为多种公有制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必须以所有制改革为基础,两者不可分割、相互适应、相互配合。所有制改革为市场经济创建微观基础,运行机制改革为所有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只有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市场化的顺利进行。根据董辅市场化原则理论,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市场化改革包含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内容。董辅市场化原则理论强调所有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两方面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市场化改革实践中,所有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绝不可仅仅偏于一方。只有两方面改革协调配合,才可能取得经济转型的成功。

所有制改革不等于市场化改革。所有制改革只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方面。一味强调所有制改革而忽视运行机制改革,认为只要进行所有制改革,传统计划经济就会自动走向市场经济的主张,只会使改革误入歧途。况且,即使把所有制形式全变革为非公有制形式,而缺乏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也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

不进行所有制改革就不能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忽视了所有制改革导致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起的市场化改革的失败。在总结前东欧国家经济改革的经验教训后,董辅得出结论:不进行所有制改革就不能将市场化进行到底。所有制改革的作用在于,通过调整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改变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市场经济创建微观基础。只有进行所有制改革,才能取得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所有制改革必须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1985年,董辅提出建立以多种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结构,更加明确了所有制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宗旨。明确所有制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就使所有制改革具有了比较明确的改革方向: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本质,必须发展多种公有制经济;为了达到市场经济效率,必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有制改革既要为了市场效率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又要为了社会公平而发展多种公有制经济。否则,所有制改革就可能失去明确的方向。

二、对几种所有制改革片面认识的评析

董辅市场化原则理论启示我们,要全面认识经济体制改革,任何割裂所有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有机联系的尝试,都将使改革遭致挫折。当前对于所有制改革,仍然存在一些片面认识。

1.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两种片面认识

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有两种片面认识:(1)反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反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错误在于割裂了所有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的联系。所有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天然兼容;运行机制的改革就是建设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反对者和限制者没有看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2)完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完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人从另一个极端来看问题,除了赞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外,他们还赞同将所有公有制经济私有化。他们同样割裂了所有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的联系,忽略了所有制改革必须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所有制改革的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所有制改革要求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同时要求,要保留公有制,保持公有制在6个部门对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起主导作用。如果连这部分公有制经济都私有化了,就谈不上公有制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掏空了社会公平的基础,就会迷失社会主义方向。

2.对待公有制经济的两种片面认识

对待公有制经济的两种片面认识是:(1)反对公有制形式的任何变化。1978年,董辅提出改变公有制的形式。事后人们称董辅当年的壮举为“破冰之举”。当时几乎没有人赞同公有制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即使在今天,同样有人反对改变公有制形式。公有制形式的变化有两种:第一,公有制转变为非公有制。有人不加区别地称公有制转变为非公有制为“国有资产流失”,其实这里面有非法与合法的区别。非法的“国有资产流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而合法的,如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出售等方式规范地转变为非公有制,却也招致非议。反对公有制转变为非公有制的错误与反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人的错误一样,割裂了所有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的联系。第二,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将公有制转变为股份公司。反对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人没有看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有利于公有制经济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如公众所有制经济的财产约束比共同所有制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的能力也比共同所有制经济强。从原因上看,这些人也是割裂所有制形式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联系。(2)公有制全部转化为非公有制。支持公有制全部转化为非公有制也持有私有化的主张,其错误与上面分析过的支持完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相同,此处不再论述。

参考文献:

[1] 董辅:《董辅选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

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市场管理法也不是统一法典化的经济法,而是概括同类经济法律、法规所形成的经济法部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市场自身所无力消除的,也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所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目的是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是对统一的市场管理关系进行整体的法律调整。

(三)资产资源管理法

资产与资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广义的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还包括资源性资产,即能给主体带来收益与财富的自然资源;而狭义的资产则仅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尽管对资源性资源也要实行资产化管理,但由于资源性资产在价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资产的狭义概念,并将其与资源并列。

资产与资源是物权的基本客体,是主体赖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而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财产的基本构成。如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

,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完善,同时与国计民生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国家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这一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资产资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资源管理法,其中国有资源管理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矿产资源法等。

(四)涉外经济管理法

涉外经济管理法是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我国复关在即,有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涉外国内法渐趋国际化,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对外贸易秩序,我国对涉外经济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认为涉外经济管理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仍可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4篇

传统价值论作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诞生于工业社会早期,从认识论上讲正是牛顿理论 的鼎盛时代。牛顿理论更多停留在形而上层面,定义了绝对空间、绝对时间和绝对运动。

两个世纪过去了,经济学价值论一直没有摆脱马克思、萨伊时代的牛顿认识论基础。它们的 共同特点就是认为任何资产都可以孤立地定价,而且有一个由其本身内涵决定的价值,价格 只能围绕价值进行波动,而且这种价格波动是由某种规律事先决定的,最终还应该还原到其 价值的本来定位。

新经济价值论所定义的价值,不仅是相对的、系统的、非完全客观的,而且不是孤立的商品 价值。经济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存在于社会经济系统中,受到物价、货币、利率、相关 商品供求关系、人们的价值变化等的影响,因此,它们的价值只能是相对的。而对于信息经 济、知识经济、虚拟经济等微观、高速世界的认识,必须用经济价值新论才能理解。

按照经济价值新论的思想,虚拟经济显然不是泡沫经济,而是一个价值体系。正常情况下, 虚拟经济按照一定的内在规律周期性运动,只是当不合理的预期导致虚拟资产价格极端高估 时,才可能产生一定的泡沫。经济泡沫的极端扩散和不合理的化解方法,才可能对整 个系统带来伤害。而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传统价值论者和"泡沫论"者,大有风声鹤唳、 草木皆兵的味道。

按照传统价值论(泡沫论和价值投资理论)的思想,一旦股价上涨了,就会背离所谓的"价值 ",就会产生泡沫,就应该回落到20倍市盈率之下,甚至把国外的东西直接搬过来,要求回 到 10倍市盈率之下。按照经济价值新论的思想,衡量虚拟资产价格是否合理的惟一标准就是看 它是否同系统的其他部分保持协调均衡发展,只要协调均衡发展,就是健康的。比如中国证 券市场,是否同中国总体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协调发展,是否同中国的利率水平、人民币汇 率水平协调发展,是否同全球其他虚拟经济系统、实体经济状况、货币投放量协调发展。如 果协调,就是健康的,反之,就是在破坏整个系统的均衡。

误区之二:错误理解资本市场与宏观金融风险的关系,认为证券市场下跌就是化解风险。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就是认为证券市场同金融风险是一种正相关 关系:上涨就是增加风险,下跌就是减少和化解风险。按照经济价值新论,这种观点显然是 错误的。如果经济价值系统的其他部分要求证券市场下跌,但是它偏偏上涨,固然是增加整 个系统的风险;反之,如果经济价值系统的其他部分客观上要求证券市场上涨,可证券市场 偏偏下跌,结果也会增加整个经济价值系统的风险。

在当前的状况下,证券市场的持续下跌既不同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相合拍,又不利于发展直 接融资,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更不利于分流货币流量,降低通货膨胀压力,同时持续下跌 还会带来负财富效应,甚至导致本国金融资源的净流出,同中国社会经济价值体系的均衡发 展是不协调的。

误区之三:以传统价值论为基础,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局限在所谓"社会资源配置"层面 ,对虚拟资产价格短暂扭曲不能容忍。

从中观的社会经济结构层面分析,在虚拟经济不发达的经济中,当某一产业的产品出现供不 应求局面时,主要通过产品价格调整来实现社会资源向该产业流动;而在虚拟经济中,尤其 是证券市场发达的地区,当某一产品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时,该产业的证券价格会迅速做出 反应,该领域的虚拟经济价值会迅速吸附巨大的社会资源,支持产业的成长。当某一地区经 济增长迅速时,该地区的虚拟经济价值会迅速增加,从而吸引全球的资源向该地区集中。这 种通过资本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远远高于商品市场的反应速度。因此,建立起合理 的虚拟经济体系,通过资本市场有效引导资本盈余的流动,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和虚拟经济还是吸引全球资源为本国所用的重要方式。因此, 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会吸收大量国外的社会资源流入,导致社会财富迅速膨胀。反 之,如果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则会导致本国的货币资源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流动。日本近十年 的经济发展状况就很能说明问题。

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范文第15篇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 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也可以消费者和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进行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了变化。因此,只能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门的规范。可以说,同一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可以由不同的法的部门进行规范。

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也是由其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只要参加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协调的经济关系,该市场主体,不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是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等,均成为经济法规范的对象。

在市场主体中,企业是市场最具活性、最具拓展力量的经济实体。它既是生产者,又是初次分配承受者,还是交换主体,以及同时面对生产、生活的消费主体,它是市场上最经常、最大量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它体现了所有市场经济关系,决定市场的发展和功能。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它应当由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也应依其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不同受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经济法是规范企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法的部门,但不是唯一的法的部门。

企业经济关系可分为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其外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的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经济协作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平等的经济协作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应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是在国家协调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虽然有国家或政府参与,但不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中,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如国家合同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等,这一部分关系与前面一部分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已有质的不同,因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实际上属于广义的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关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上不受任何法的部门的调整。但是,各国立法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立法的发展看,此部分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十分重要。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待突破。

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国内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经济管理经济法论”完全否认经济法调整此类经济关系:“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均认为经济法应调整该类关系,但表述不同:“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企业内部的协作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体制下是不同的,而且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企业内部协作关系均是受国家协调的,企业几乎没有自主范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逐渐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国家对之的行政干预已不被法律认可;在市场经济时期,只有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受到法律规制,但不同国家以及相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仍有所不同。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对企业组织规范的内容,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否所有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均应由经济法调整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只有部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二是是否只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归经济法调整,其他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由民商法调整。(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页,第25页。)对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其认为国家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一般只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国家并不直接以一方主体参与该种法律关系;二是国家需要直接同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立法予以调整。前者主要是民法,后者为经济法或行政法。(注: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其一, 按传统法学理论,民商法并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其二,国营企业内部关系与其他企业内部关系并无质的不同,均需国家调节。从目前看,“国营”一词已改为“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统一按照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是平等的。其三,国家本身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也不可能以国家机构作为经营机关,国家企业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是应当分开的。(注:1999年9月22 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四,国有企业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有股权较分散的和国有独资企业,有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和经营方式,因此,划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以此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缺乏说服力,实际上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划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这一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

总之,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企业这一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企业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和有国家协调因素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可以从参加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也可从市场运行关系中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市场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后一划分对确定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较有意义。

市场管理关系是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密切相关: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的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有有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和无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之分,前者即为市场管理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国家干预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应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分别调整。

市场交易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是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即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国家对于市场交易不应干预,国家对此管不了,也管不好。但市场交易也需要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交易的条件需要法律形式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民法就是确定这些市场交易秩序法的部门。

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市场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调节并非是万能的,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的状况,即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打破行政垄断、地方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国家的干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需要国家干预。在国家干预市场交易,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与前述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有质的不同,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在经济法学界,一般均认为市场运行中的“市场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国家经济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其中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经济管理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因市场管理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指的是“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协调论”划分了市场运行中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明确指出只有其中的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但许多观点并没有对市场运行关系中“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加以区分,从而未能划分清楚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例如,“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但是将应当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其具体内容实质是市场管理关系),也因为没有对市场运行中的关系进行区分,认为此类关系“不仅只受经济法调整,民法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原则对其调整,但主要的方面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从而模糊了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界限。

总之,市场运行关系,根据其所组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性质不同,应分别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中的市场管理关系。

(三)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对于经济法是否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赞同的观点中,也存在范围大小不同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理解此类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涉及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多种部门法(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综合予以调整,经济法虽在其中占重要地位,但不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唯一部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 ~156页。)还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属于一种经济关系, 也不属于国家干预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范畴;应由社会法调整。(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西安)1996年第1期。)需要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加以分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定义,但有一些共识: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它主要以收入的形式提供扶助;它是由国家参与,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的制度。(注: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3页。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具有与经济法相一致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关系,但严格而言,社会保障关系与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和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它并不一定是直接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还包含有与经济运行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要素。

从范围上看,社会保障涉及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三大领域。首先,劳动经济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的组成要素之一。为追逐利润,企业有压低劳动力价格的偏好,劳动者需要国家在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保护。此外,国家还要保障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和后备力量。其次,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也需要国家干预予以排除,市场秩序需要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也需要国家提供社会保障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再次,在宏观经济的领域,投资与就业、通货膨胀与失业是对应关系,起连锁反应。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必然包含劳动经济的因素。可见,虽然社会保障关系涉及的领域很广,包含不同种类的关系,但这些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它们都是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从社会保障的运行看,社会保障涉及到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经济运行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同时也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从基金的组成看,有国家、企业和个人三部分,国家投资的部分是预算的内容,企业拿出的部分涉及到微观经济并需要国家的强制和保障,个人的部分不仅涉及到劳动者的生活条件、还有社会储蓄和金融状况。从基金的运营看,基金投资需要国家的监督和规范,并由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基金对市场的作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十分重要,已成为一些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从社会保障的特点看,社会保障关系的“强制性”与民法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相违背,所以不由民法调整,其“互济性”与行政法不符,也不应当由行政法调整。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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