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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征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制造业;大气污染;环境规制;广东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112-0073-05

近年来,在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污染排放总量也呈上升趋势。2007年广东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3.6%,工业增加值增长19.8%,增速创近八年新高。但2000―2006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2006年广东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13584亿m3,年均增长10.2%。广东省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但由于燃烧废气的排放上升,导致空气质量略有下降。2006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126.7万t,比1990年增长3倍。烟尘、粉尘排放在样本期的后半段呈下降态势,这说明广东的环境规制是有一定成效的。

由于总体污染排放尤其是sch排污量居高不下,广东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不断加重,全省多数地区酸雨污染仍然严重,其中酸雨酸度最强的是佛山市,酸雨量占总降水量的43.6%。广东省气象局公布的《2007年广东省大气成分公报》显示,2007年广东全省灰霾日数达75.7天,比常年显著偏多,这表明广东省各大城市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日趋严重。2007年是近50多年来广东灰霾日最多的年份,全省有27个市、县的年灰霾日数破历史最高记录。其中尤以珠三角灰霾较重,年灰霾日普遍在100天以上,其中东莞、新会分别达到213天和238天。灰霾严重表明广东大气尤其是城市大气污染加剧。研究显示,珠三角地区大气中的光化学污染严重,尤其是大气中的细粒子颗粒物比重在增加,造成灰霾天气时能见度明显下降,同时对人体危害更大,造成人体呼吸道、心脑血管、肝、肺等内脏受损。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需要理解产业特征、环境规制与污染排放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机理。

以往有关环境规制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产业区位布局、生产率减污支出的效应,而几乎没有关注产业特征,如产业的资本密度、产业规模、产业能源消耗和R&D支出与污染排放的关系。例如,Gary和Shadbegian(2003)检验了造纸行业环境规制活动与空气和水污染的排放关系,发现减污支出和受污染影响居民的特征会减少污染排放。本文以广东省制造业为例,集中研究产业特征、环境规制和污染排放强度的相互关系,从而有助于评价污染排放的各个决定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并为政府制定有效的节能减排政策提供理论与经验依据。

1 基于产业特征的污染排放机制模型分析

本文采用世界银行Pargal和Wheeler(1996)的研究模型,考察产业的污染排放机制。该模型认为,污染排放相当于一种商品,其均衡水映了各产业对环境服务的需求及社会对环境服务的供给的相互作用关系。

1.1污染需求

决定产业环境需求的因素包括能源、要素密度、产业规模、生产效率、现代生产工艺的采用以及技术创新。

(1)能源投入。大多数空气污染物来自矿物燃料的燃烧。我国产业结构重型化趋势明显,对原材料和能源的需要也增多。而产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矿物燃料越多,对污染的需求也越多。因此,高能耗的产业往往是污染产业。

(2)要素密度。①物质资本密度与污染。最近的一些研究显示,美国和英国单位产值减污成本最高的产业同时也是物质资本密集型产业(Antweiler等,2001)。因此,依赖机械设备的产业比依赖劳动投入的产业产生的污染较多,部分原因是产业的物质资本密度与能源密度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②人力资本密度与污染。人力资本密度与污染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与低技术产业相比,高技术的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往往是效率较高、污染较少的清洁产业。另一方面,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可能较为清洁,因为污染产业通常需要较高的人力资本(熟练劳动)来维持。因此,人力资本密度与污染排放强度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

(3)企业规模。企业规模是指产业中单个企业的附加值。一方面,产业的总产出与污染排放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产出的增加使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下降,这说明资本使用以及污染控制可能存在规模经济。另一方面,规模大的企业更容易成为政府环境管理机构监控的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规模收益。因此,企业规模与污染排放强度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

(4)效率。污染排放与效率呈负相关关系。具有效率的产业往往是单位产出污染排放较少的产业。

(5)现代生产工艺的采用。新建企业或采用现代生产工艺的企业更为清洁。由于环境规制不断提高,现代的生产工艺往往更加节约资源,因此,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也较少。

(6)技术创新。产业的技术创新会减少污染需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标就是实现工艺创新。而工艺创新可以提高效率,增加废物循环利用,减少原材料投入,从而减少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

1.2污染供给

环境规制包括正式规制和非正式规制。正式规制是指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污染实施控制,包括传统的命令和控制方法以及经济手段,如污染税和排污权交易。发展中国家由于正式规制较弱甚至缺失,因此,公众通过谈判或游说的非正式规制更为明显(Pargal and Wheeler,1996)。

2 计量模型与数据说明

被解释变量E表示单位产值的污染排放,本文使用空气污染物中三种不同污染物的排放强度(s02、烟尘和粉尘)对方程进行估计。变量ai和di分别表示产业和年份的特定效应。本文使用19个制造业和7年(1999―2005)的面板数据进行估计。所有的货币单位都以1990年为基期进行折算以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这19个制造业分别是: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加工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和帽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印刷业、记录媒介

的复制、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本文的污染排放数据来源于相关年份的《广东省统计年鉴》和广东省环保局提供的环境统计数据。其他变量的数据均来自相关年份的《广东省工业统计年鉴》和《广东省统计年鉴》。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工业内部的不同产业污染排放强度的差别很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的变动幅度分别为7861.67:1(烟尘排放强度)一60 921.00:1(粉尘排放强度)。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产业结构发生的变动很小,产业平均污染密度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动。因此,本文以广东省制造业为例,集中研究产业特征、环境规制和污染排放强度的相互关系。

2.1对需求变量的说明

如上所述,广东的大气污染严重,因此本文侧重于对大气污染产业特征的研究。Nit表示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包括煤、焦炭、原油、柴油、煤油、汽油、天然气和电力的消耗。物质资本密度PCI以单个工人创造的附加值的非工资部分衡量,即,(产业附加值一工资)/就业人数。人力资本密度HCI以单个工人创造的附加值中支付给熟练工人工资的比重衡量,即工资/产业附加值一非熟练工人工资×就业人数。规模变量SIZEit以单个企业的附加值衡量,即某一产业的附加值/该产业的企业数目。现代生产工艺CAPit是产业的资本支出占附加值的比重,本文以《广东省统计年鉴》中“按行业分城镇固定资产建设和投资总规模”衡量资本支出。产业的资本建设投资越大,产业的机械设备就会越新,因此该数据是衡量产业采用新工艺的较好指标。RDit以《广东省统计年鉴》的新增固定资产衡量。

2.2对供给变量的说明

方程中的REG是一组反映正式和非正式规制的向量。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项目有权限自行设定地方标准。因此,当地方政府实施这些环境标准时就会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由于环境规制具有地方性特征,因此需要分析正式规制和非正式规制的地方层面的影响因素。衡量正式规制的指标如下:第一,地区的污染投诉率。其含义是地区的污染投诉数量/该地区的产值。第二,地区的失业率。由于地方政府实施正式规制取决于当地的社会问题,因此使用失业率衡量地区的社会状况。失业率影响地方环境规制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一个地区的失业率越高,投入污染治理的资源就越少;第二,如果污染企业能提供就业机会,地区的公众会容忍这些企业的存在,这种效应在高失业率地区尤其明显。因此,高失业率会导致宽松的环境标准和吸引更多的污染企业。

衡量非正式规制的指标如下:第一,收入。相关研究表明,收入与规制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Daspupta等,2001),收入越高的地区,对清洁环境的需求越强。富裕地区对污染影响的关注程度高于贫困地区。同时,一个地区的就业机会越多,向政府进行游说以反对污染企业的集体行动的力量越大。本文使用失业率衡量地区收入。

第二,人口密度。一方面,地区的人口密度越高,意味着受污染影响的人口越多,因此反对这些污染企业的公众也越多。另一方面,高人口密度地区的排污效应与人口密度低的地区相比,不易引起公众的注意。因此,人口密度对污染排放的影响并不确定。

第三,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包括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年轻人口比重高的地区更为关注污染问题,对污染企业进行游说的可能性也越大。本文以15岁以下人口衡量年龄结构这一变量。另外,如果一个地区的人口受教育程度低,对环境污染的后果意识就不强。而且,这些地区可能对现有的正式规制渠道的使用也非常有限。因此,污染企业倾向于布局在教育程度较低的地区。本文以地区获得高等教育人口的比重衡量受教育程度。

由于本文的污染数据和产业特征数据要求产业层面而非地区层面的数据,而上述衡量规制指标的变量都是地区层面的数据,因此,需要把地区层面的规制数据相对应转化为产业层面的数据。下面以污染投诉这一变量为例说明如何进行转换。

其中,下标i、r和t分别表示产业、地区和年份,s表示地区r的产业i的产出占全国该产业的比重,PROSit表示地区r的污染投诉占该地区总产出的比重。因此,某一产业占该地区的产出比重越高、污染投诉率越大,PECoprns的值越大。其它变量如地区失业率(REG)、人口密度(REGm)、人口年龄结构(REGagepop)和教育水平(REC-edu)的计算方法相同。这些变量用广东省21个地级市的数据计算而得。

3 计量结果

表1是使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方程的估计结果。通过对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豪斯曼检验(HausmanTest),结果显示,对SO2而言,Hausman检验的概率值为0,000,因此可以拒绝原假设,即解释变量与误差项存在一定的关系,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更优。对于烟尘和粉尘而言,Hausman检验的概率值分别为0.754和1.000,因此无法拒绝原假设,使用随机效应模型更优。所以,对于SO2本文侧重于讨论固定效应模型,对于烟尘和粉尘侧重于讨论随机效应模型。

3.1污染需求变量的估计结果

表2显示,三种污染物的排放强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表明,能源密度与污染排放强度呈正相关且统计上显著。另外,烟尘和粉尘的排放强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中,物质资本密度、人力资本密度与烟尘和粉尘的污染排放强度呈正相关,这说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密度高的产业同时也是高污染密度产业。人力资本密度的符号在理论预期上是不确定的,但估计结果表明,高人力资本产业往往污染密度更大。这一结果与美国和英国的产业特征一致,这一观点在国内首次提出。

表2还显示,烟尘和粉尘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中,企业平均规模与烟尘和粉尘的排放强度呈负相关。但是,资本支出作为现代生产工艺替代变量在统计上并不显著。SO2和粉尘估计方程的结果中,R&D与SO2和粉尘的污染排放强度呈显著的负相关。

3.2污染供给变量的估计结果

表2显示,SO2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中,人口密度与SO2的排放强度呈正相关,这说明人口密度越高的地区,产业的污染排放量越大。这是由于人口密度高的地

区,污染企业不易发现,因此规制压力小,产业的污染密度高。另外,教育程度与SO2、烟尘和粉尘的排放强度呈显著的正相关,这说明地区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环境规制越严格,污染排放越小。人口密度与各污染排放物的关系不显著。

4 结论和政策建议

4.1结论

由于产业特征与污染排放之间的联系紧密,因此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而言,理解影响产业污染排放强度的产业特征至关重要。本文使用广东省19个制造业2000―2006年的数据对产业污染排放强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污染排放强度与能源使用、物质资本密度和人力资本密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污染排放强度与企业规模和R&D支出呈正相关关系。污染排放强度与资本支出呈负相关,但统计上并不显著。

就环境规制变量而言,本文使用污染投诉率衡量正式规制,估计结果显示,该变量对污染排放强度的影响为负且统计上显著。地区人口密度、失业率、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对污染排放强度有影响但不显著,这说明非正式规制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

4.2政策建议

(1)根据能源使用密度与污染排放的关系,提出区别污染产品与清洁产品的污染税。本文的结果表明,如果规制指向能源使用,成效将会较为显著。尽管能源使用的下降将会减少污染密度,但根据能源的污染含量而征收不同的能源使用税对一些污染物(例如SO2)将起到明显的作用。因为产业不但具有减少能源使用的动机,而且还具有转向使用清洁能源的动机。例如,转向低硫排放的煤炭或者从煤炭转向天然气。

(2)根据物质资本密度与污染排放的关系,需要辅之以其他政策来抵消物质资本密度不断提高导致的污染排放上升。如果我国制造业的资本累积密度不断提高,这意味着物质资本密度和人力资本密度也随着不断提高。由于这两个产业特征变量会增加污染排放强度,这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需要接受和克服的难题。尽管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FDI的流入加快了资本的累积进程,这意味着资本密集型产业将逐步获得比较优势。因此,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污染排放必呈上升态势。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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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晓青.我国大气氮氧化物污染控制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09(8):13-16.

[3]陈克军,赵德志,张兰军.高速公路环境空气中NO2的污染特征分析[J].公路交通技术,2005.(6):134-137.

[4]周瑞.淮盐高速公路对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8.

[5]李震宇,许强.高速公路两侧氮氧化物的分布特征[J].中国环境监测,2001,17(4):52-55.

[6]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大气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工作手册[S].1998.

[7]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8]曹立峰.论城市道路交通量统计及预测[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5(2):19-21.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产业转移;污染转移;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F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5-0057-08

一、引 言

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本身伴随着地区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相对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对环境产生了清洁要求,由此会让消耗大、污染中的产业从该地区退出。而退出的主要方式,并非对产业进行节约和清洁化改造及升级,而是选择退出成本较低的产业转移方式。因此,近年来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进入了高峰期。上海对高污染低产能的工业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正在提速,2015年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力度已由原来的每年500~600家增加至约1 000家。北京2016年基本全面完成了1 200家污染企业的迁出任务,比原计划的2017年提前一年。浙江预计2017年底前完成重污染企业的全部关停搬迁工作。江苏预计2020年全面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发达地区污染产业转移步伐明显加快。

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对环境的清洁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在东部地区“驱污”的同时,中西部地区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动机主动抛出橄榄枝“吸污”。“GDP至上”的发展目标容易让政府漠视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不惜开出优惠条件,降低环保门槛来吸引产业落地。宝钢计划在2012~2022年10年内将300万吨产能迁出上海,青海、新疆等地均开出了优惠条件。江苏因太湖蓝藻暴发导致供水危机,决定陆续搬迁规模以下化工企业;因违规排污导致数百名儿童铅中毒,浙江也开始大规模地迁出和整治当地铅酸蓄电池企业。消息一出,四川、云南、江西等地纷纷涌来招商引资,竞相降低环境标准,条件诱人。

污染产业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所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经调查:内蒙古和宁夏分别在腾格里沙漠腹地建起工业园并引入了大量的化工企业。2014年发现腾格里沙漠的巨大污水处理坑,生态环境和这片土地上的百姓遭受严重侵害。事实上“沙漠排污”只是污染产业西迁的一个缩影。一系列与高污染行业西迁关系密切的恶性环境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产业转移与环境污染问题。①

发达地区转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一方面对中西部承接地的生态环境和公众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增加环境治理成本,甚至引发生态灾难,结果很有可能对经济增长助推微弱,还会埋下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祸根。另一方面从长远看,转出并非退出,由于环境问题的流域性特征和气候问题的全球性特征,即使发达地区将污染产业转移出去,也不能独善其身,享受清洁环境。北京深受雾霾困扰便是很好的明证。

因此,避免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成为“污染避难所”,防范区域间污染产业转移。本文试图利用30个省的面板数据,结合污染产业和污染排放量的地理空间格局变化,对我国区域间因产业转移而伴生的污染转移进行定量分析,从中提出引导地区间对产业合理承接、促进各地区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家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产生的污染转移问题由来已久,“污染避难所”假说早在1979年就由Walter et al.[1]提出,随后众多学者就此展开了验证。传统的“污染避难所”假说研究一开始集中在单纯的国际贸易(Copeland et al.,1994[2])或FDI流动(Chung,2012[3]),证其与环境的关系(Copeland et al.,1994[4]),而后慢慢做出各类衍生与拓展:将污染天堂假说与库兹涅次曲线结合(Cole,2004[5]);与波特假说结合(D'Agostino,2015[6]);建立动态模型(Bogmans, et al.,2010[7]);应用地理经济学和新地理经济学模型(Ben, et al.,2008[8]);将集聚效应纳入考虑(Wagner, et al.,2009[9]);等等。多数学者从跨国贸易的角度验证了假说成立。

由于国家的环境规制是针对一国所有地区均需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污染避难所”假说只是在国家间不同环境规制下才成立。但众多学者对一国内不同地区间的贸易研究,也证实了“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豆建民等(2014)[10]和常静等(2015)[11]分析了中国中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污染产业的情况,证实了地区间产业转移确实伴生污染转移问题。刘友金等(2015)[12]研究发现污染产业呈现出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分散转移的时空演变特征,得出了地区间污染产业转移对环境损害具有正向影响的结论,但不同地区的环境相对损害存在显著差异。

但也有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在中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间,“污染避难所”假说并不成立。林季红等(2013)[13]研究表明:将环境规制视为严格外生变量时,“污染避难所”假说在中国不成立,而将其视为内生变量时却是成立的。彭可茂等(2013)[14]的研究发现:中国总体、东部及西部并不存在显著的“污染避难所”效应,而中部则存在;国有企业不存在显著的“污染避难所”效应,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则存在;就特定产业而言,有10类产业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还有一些研究结果更为开放。Yu et al.(2013)[15]的研究发现,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会减弱环境规制水平低带来的对污染产业吸纳水平。张彩云等(2015)[16]研究表明:环境规制水平与污染产业转移呈现“U”形关系。然而也有学者(李梦洁等,2014[17])研究表明:只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规制,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不一定会带来环境恶化。产业转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之所以会出现国内地区间贸易“污染避难所”假说的不同验证结果,是由于学者在考虑环境规制的时候,所关注的正式环境规制的指标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内容不同(Graafland et al.,2016[18])。对环境规制的考虑主要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排污费等(张成等,2011[19])、能源消耗衡量(余菜花等,2015[20])、污染物排放情况(沈静等,2012[21])、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张彩云等,2015[16])等指标。非正式环境规制主要由公众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和参与环境治理能力体现,多采用环境污染量(韩超,2016[22])、政协提案数(张华,2016[23])、收入水平(陆D,2009[24])、受教育程度、年龄结构等一系列指标来综合度量(原毅军等,2014[25])。

“污染避难所”假说的验证结论不同,源于对环境规制指标设计的不同。就中国而言,正式环境规制是全国性而非地区性的,非正式的环境规制则视地区公众的环境诉求而定。因此,如何能够切实反映不同地区真实的环境规制水平,除了考虑正式环境规制以外,更重要的还取决于非环境规制水平。只有综合了地区的正式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并使该规制能够真实反映并切实影响该地区对污染产业的接纳,才能准确判断地区间的产业转移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也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避免产业转移所产生的污染转移政策建议。

本文将收集最新数据,结合污染产业和污染排放量的地理空间格局化,全面探究污染产业转移伴生的污染转移问题,对其特征进行系统归纳。另外学者在实证探究环境规制水平与污染产业转移的关系问题时很少考虑非正式环境规制,本文的研究则更加全面合理,分别考虑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和环境量来衡量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和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使实证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三、污染产业区域间转移情况分析

(一)污染产业和区域样本分类

本文参照国务院在2006年的《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中公布的污染产业以及赵细康(2003)[26]对重度、中度、轻度污染产业的划分选取样本,同时将全国30个地区划分为三大区域(见表1)。

本文借鉴区域间产业转移的比较分析法(范剑勇,2004)[27],采用地区污染产业产值占全国总产值比重的变化,作为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的判断依据,对区域间污染产业的相对变化情况进行衡量。

(二)污染产业区域间转移规模

本文选取2004年、2009年、2014年3个时间截面数据,分东、中、西3个区域,就12个污染产业的转移规模变动进行测算,“+”表示该产业转入,“-”表示该产业转出。剔除价格因素后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就总体趋势而言,从2004年、2009年到2014年,东、中、西部地区间污染产业转移规模进一步扩大。区域间呈现出梯度转移规律:污染产业在转入规模上,中部大于西部,且中部地区部分污染产业向西部转移趋势明显,例如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因此,2004年以来,东部转出污染产业、中西部承接污染产业的趋势非常明显。

(三)污染产业区域间转移速度

整理2004~2009年和2009~2014年期间,东、中、西部污染产业转移中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所占比重如图1~6所示②:

比较2004~2009年和2009~2014年东、中、西部污染产业转移的相对比重发现:东部地区重度污染产业加快转出步伐,重度污染产业转出在总体污染产业转出中的比例由7%上升到22%;中西部地区承接重度污染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尤其是西部地区;中部地区重度污染产业转入在总体污染产业转入中的比例由8%上升到19%,西部地区重度污染产业转入在总体污染产业转入中的比例由6%上升到34%。

(四)地区间产业转移所引发的污染转移现象分析③

通过对2004~2014年中国30个地区12类污染产业转移情况分析可以发现:东部省份污染产业转出明显,中部省份个别污染产业也存在明显的向西部省份转移的迹象。从图7中可以看出污染产业在各地区的相对变化:2004~2014年间有9个省出现污染产业相对减少的情况,其中东部地区有7个省,中部地区有2个省。此外,从转移规模变动可知:中西部地区承接重度污染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尤其是西部地区。

选取2004~2014年30个地区的工业三废排放量,可以看出由于产业转移所引发的地区间环境污染变化(见图8),西部各地区的环境状况恶化都比较严重。

四、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实证分析

污染产业转移对中西部地区环境状况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低被认为是吸引污染产业转移的主要因素。本文选取30个地区的最新面板数据,对不同地区的环境规制水平影响的污染产业转移进行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解释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污染产业转移。某产业在区域间转移必然带来转出地产值减少和转入地产值增加,因此地区间污染产业转移可采用各地区污染产业产值占污染产业全国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环境规制。该指标选取一直争议较大。本文采用污染治理支付成本来衡量规制水平。该指标由多种数据综合而成,较单一指标更有说服力。该指标由3部分组成:①污染治理投资额:由与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构成;②治污设备运行费用:由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和工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组成;③缴纳的排污费。

本文运用环境规制相对水平作为环境规制指标,即用各地区单位产值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比上全国单位产值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表示。该值大于1说明该省环境规制水平高于全国,该值越大,说明该省环境规制越严格。另外,考虑到环境规制水平的改变最终影响到污染产业转移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本文选用环境规制相对水平的滞后一期;同时,结合“波特假说”,加入二次项。

鉴于环境规制指标中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偏重于污染治理,同时,环境规制从法理意义上来看是对全国各地区的环境具有统一的约束力,治理成本高并不能完全说明规制水平高,也可能是污染严重的结果;因此本文同时选取了非正式环境规制指标――环境量。当地的环境量越大,说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越强,环境保护参与程度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环境规制的水平。同样选用滞后一期,并加入二次项。

控制变量主要考虑以下内容:①劳动力相对成本:出于成本利润的衡量,企业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②交通状况:优良便利的交通状况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率,会吸引产业转入。③产业结构:较大的第二产业比重意味着旺盛的工业市场需求和巨大的工业市场潜力,吸引产业转入;但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提高对环境的清洁需求,导致污染产业转出。因此加入二次项。④集聚效应:产业集聚可以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节约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丰富的资源聚集形成庞大的市场,正的外部性促使产业转入。⑤政策因素:各地政府的税收和投资政策对于产业转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较低的税负和较高的固定资产投资都有助于产业转入。

总体上,影响污染产业转移的因素涵盖了成本和市场方面。其中成本因素主要由环境规制相对水平、劳动力相对成本、交通状况、集聚效应、政策因素等体现,市场因素则由产业结构体现。

总结变量选取与衡量如表3所示。

(二)数据处理与模型构造

本文收集了30个地区2005~2014年的年度数据。对原始数据④做剔除价格因素处理,并构造比重和相对量用于计量分析。采用Stata13.1计量软件。

根据以上对影响污染产业转移的因素分析,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cyzyit=α1hjgzit-1+α2hjgz■■+βkXitk+α0+μi+εit

cyzyit=α1hjxfit-1+α2hjxf ■■+βkXitk+α0+μi+εit

其中,Xk(k=4,5,6,7,8,9)代表序号为4~9的控制变量;相应的μi表示个体效应,εit表示模型误差项,下标i表示地区,t表示年份。

(三)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希望截距项能反映一定的个体特征,截距项和各解释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从定性的角度来说,选择固定效应会更适合本模型的估计。从实证角度,豪斯曼检验结果也支持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表4和表5给出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和环境量分别作为环境规制指标的各模型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

比较表4中模型1~3的回归结果,模型3中的系数方向符合选取变量时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因素分析,且显著性较优。

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呈现“U”形,一次项和二次项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随着环境规制强度提高,污染产业先转出后转入。在拐点发生之前,污染产业由环境规制水平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环境规制水平较低的地区,从而验证了“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

控制变量4~9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具有如下特征:①劳动力成本对污染产业转入具有明显的负向作用。这是由于产业转入地会优先选择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②交通状况对污染产业转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交通状况作为地方基础设施的组成要素,交通越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越完善,越能吸引产业转入。③第二次产业比重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呈现倒“U”形。第二次产业比重越高,说明地区的工业品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污染企业转入便有利可图;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提高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导致污染产业转出。④集聚效应对污染产业转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产业集聚效应可以促进企业间交流合作,节约运输成本、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共享基础配套设施,增强技术外溢,丰富的资源聚集形成庞大的市场,正的外部性促使产业转入。⑤优厚的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显著促进污染产业转入。税负越低,固定资产投资额越高,越有助于吸引污染产业落户当地。

比较表5中的回归结果,模型3依然具有系数方向符合选取变量时的判断,且显著性水平较好。表4和表5的估计结果类似,这里对控制变量的分析不再展开。着重比较两个解释变量――正式的与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可以发现,两者对污染产业转移影响的方向相同,都是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污染产业先转出后转入。稍有区别的是,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程度更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实证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内的环境规制对各地区的排放标准都有同样的要求,但产业不同所产生的排放量各异,因此地区间的环境治理投资和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具有差异性。这些差异对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具有显著影响,并且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强于正式环境规制水平。这说明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参与度提高,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约束作用日益显现。同时,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U”型影响也暗示了企业可能会因为清洁生产技术或治污技术的改善而减少污染产业转出。此外,劳动力相对成本、交通状况、产业结构、集聚效应,以及包括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因素等也显著影响污染产业转移,其中产业结构、集聚效应、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作用较强;而传统的劳动力成本、交通成本、税收成本等因素趋同,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作用较弱。

鉴于污染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当地的环境状况的现实,根据实证分析结论可知:通过提高欠发达地区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可以抑制污染产业转入;通过清洁化改造发达地区污染产业,能够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产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的污染转移规模和转移速度。具体而言有以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公众环保参与度,提高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物质生活明显改善,公众对于环境的清洁要求逐步提高,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约束作用日益显现,污染企业寻求转移出路。而中西部地区公众的环保参与度较低,污染企业才会有生存的土壤。因此,对于欠发达地区,首先必须使公众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加强环境危机意识,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加大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支持,保证参与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另外,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环保非正式组织的发展,丰富公众参与形式。

(二)推动发达地区污染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治理

环境污染具有流域性特征,产业转移伴生的污染转移,处在同样流域中的东部地区也不能独善其身。目前中西部地区尚未有条件对污染企业进行统一治理,发达地区应该承担起这种责任。既然集聚效应和固定资a投资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较强,因此强制污染企业迁入各种类型的工业区或开发区,并提供基础配套设施和排放统一治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可以有效地抑制污染产业对环境的污染。政府必须制定排放量的限制并让企业严格执行,排放集中治理有助于实现规模效应和专业化处理的技术条件。费用可以通过排污企业、地方政府等主体多方共同承担,也可以采用信贷优惠、财税优惠等鼓励政策,支持园区和企业的排放集中治理投资。如此一来既避免了当地政府因企业迁移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避免了大规模污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三)合理对待“U”形曲线

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U”型影响,意味着采用清洁技术或治污技术可以减少污染产业转出。目前,我国污染产业主要由环境规制水平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环境规制水平较低的地区,其中非正式的环境规制起着主要作用。可以断定现阶段的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正处于“U”形曲线的下降阶段。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与环境规制水平不同,所处的“U”形曲线位置则不同,因此各地区之间无法相互借鉴彼此的做法,通过提高环境规制水平来实现污染产业转型升级;也不能以短期经济增长为由,继续降低环保门槛,吸引污染企业投资。可见,各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加强环境规制,激励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提升创新研发动力,平稳跨越拐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注 释]

① 相关数据源自新浪财经http://.cn,人民网http://.cn,新华网http://.cn等。

② 数据来源:2005~2015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

③ 相关的数据来源:2005~2015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2005~2015年《中国环境年鉴》。

④ 相关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2006~2015年《中国环境年鉴》;2006~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

[参考文献]

[1] Walter I,Ugelow J L. Environmental Polic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Ambio,1979,8:102-109.

[2] Copeland B R,Taylor M S. North-South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4,109(3):755-787.

[3] Chung 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the Pattern of Outward FDI: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J]. Departmental Working Papers,2012,47(2):463-467.

[4] Copeland B R,Taylor M S. North-South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4,109(3):755-787.

[5] Cole M A. Trade,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 and the 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Examining the Linkages[J]. Ecological Economics,2004,48(1):71-81.

[6] D'Agostino L M. How MNEs Respond to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tegrating the Porter Hypothesis and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J]. Economia Politica,2015,32(2):245-269.

[7] Bogmans C,Withagen C A.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A Dynamic Perspective[J]. Revue ?conomique,2010,61(1):103-130.

[8] Ben Kheder S,Zugravu-Soilita N.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 A Geographic Economy Model in a Comparative Study[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08.

[9] Wagner U J,Timmins C D. Agglomeration Effects i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9,43(2):231-256.

[10] 豆建民,沈艳兵. 产业转移对中国中部地区的环境影响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11):96-102.

[11] 常静,赵凌云. 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环境效应的实证检验[J]. 统计与决策,2015(18):139-141.

[12] 刘友金,曾小明,刘京星. 污染产业转移、区域环境损害与管控政策设计[J]. 经济地理,2015(6):87-95.

[13] 林季红,刘莹. 内生的环境规制:“污染天堂假说”在中国的再检验[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1):13-18.

[14] 彭可茂,席利卿,雷玉桃. 中国工业的污染避难所区域效应――基于2002―2012年工业总体与特定产业的测度与验证[J]. 中国工业经济,2013(10):44-56.

[15] Yu X,Bu M,Wagner M,et 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 Evidence from Multinationals' Investment Decision in China[J]. Asia-Pacific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ics,2013,20(1):85-99.

[16]张彩云,郭艳青. 污染产业转移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吗?――基于环境规制视角的研究[J]. 财经研究,2015(10):96-108.

[17]李梦洁,杜威剑. 产业转移对承接地与转出地的环境影响研究――基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分析[J]. 产经评论,2014(5):38-47.

[18] Graafland J,Smid H. Reconsidering the Relevance of Social license Pressur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European SMEs[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6,141:967-977.

[19] 张成,陆D,郭路,于同申.环境规制强度和生产技术进步[J].经济研究,2011(2):113-124.

[20]余菜花,崔维军,李廉水. 环境规制对中国制造业出口的影响――基于引力模型的“污染避难所”假说检验[J]. 经济体制改革,2015(2):115-119.

[21] 沈静,向澄,柳意云. 广东省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机制――基于2000―2009年面板稻菽P偷氖抵[J]. 地理研究,2012(2):357-368.

[22] 韩超,张伟广,单双. 规制治理、公众诉求与环境污染――基于地区间环境治理策略互动的经验分析[J]. 财贸经济,2016(9):144-161.

[23] 张华. 地区间环境规制的策略互动研究――对环境规制非完全执行普遍性的解释[J]. 中国工业经济,2016(7):74-90.

[24] 陆D. 环境规制影响了污染密集型商品的贸易比较优势吗?[J]. 经济研究,2009(4):28-40.

[25] 原毅军,谢荣辉. 环境规制的产业结构调整效应研究――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J]. 中国工业经济,2014(8):57-69.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健词:特殊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 :X82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丹东地处黄海之滨,鸭绿江畔,位于辽宁省东南部,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是一个以工业、商贸、物流、旅游为主的沿江沿海沿边城市。近年来丹东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1 丹东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污染特征

1.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0~2012年,丹东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各年度PM10、SO2和NO2年均值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天数均保持在350d以上,其中Ⅰ(优)级天数稳定在120d左右,首要污染物以PM10为主。

1.2总体污染特征

1.2.1季节变化特征

空气质量随季节变化差异较大,总体冬季污染最重,夏季污染最轻。PM10冬、春两季污染明显重于春、秋两季;SO2和NO2冬季污染最重,春、夏、秋季节差异较小。

1.2.2功能区污染特征

各功能区中交通区污染最重。SO2和NO2交通区污染最重,工业区和居民区次之,清洁区最轻;PM10交通区污染最重,清洁区较重,工业区次之,居民区最轻。

1.2.3受气象条件影响

环境空气质量受特殊气象条件影响明显。当污染源排放量没有大的变化情况下,气象条件直接影响空气质量的好坏,使空气污染指数会有很大的差别。2010~2012年,丹东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共有32天超标,其中有30d是由特殊气象条件影响,占超标天数的93.8%。3a间,春季受内蒙古中部地区沙尘天气影响,出现7d超标,占超标天数的21.9%;冬季受雾、雾霾及逆温等天气影响,出现23d超标,占超标天数的71.9%,详见表1。

2雾、雾霾及逆温气象条件下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污染特征

2.1颗粒物污染特征

将2010至2013年丹东市区由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导致空气污染指数API超标情况下的各功能区监测点位PM10日均值及全市日均值进行统计,详见表2。由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下市区PM10污染呈现以下时空分布特征:

与API的关系:3a间,由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导致的API超标的23d中,PM10全市日均值全部超标,并且均为首要污染物。

2.2气态污染物污染特征

2010~2013年,由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导致空气污染指数API超标情况下各功能区监测点位SO2、NO2日均值及全市日均值统计见表3,月统计见表4。由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下SO2、和NO2污染呈现出以下特征:

2.2.1与API的关系 3a间,由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导致的API超标的23d中,全市SO2日均值有2d超标但不是首要污染物,NO2全市日均值全部达标,详见表3。

3 浮尘天气条件下空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污染特征

2010~2013年,有7d空气污染指数API超标是由浮尘天气导致,全部出现在春季,其中3月和4月分别出现3次,5月出现1次。由浮尘导致API超标情况下PM10 、SO2、NO2数据统计详见表5。

3.1颗粒物污染特征

3.2 气态污染物污染特征

4 结论

丹东市区空气质量随季节变化差异较大,冬季污染最重。各功能区中,交通区污染最重。当污染源排放量没有大的变化情况下,丹东市区空气质量受特殊气象条件影响明显,2010~2013年有93.8%的单日API超标是由雾和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导致,并且首要污染物均为PM10。冬季,尤其是12月、1月和2月,丹东市常会出现雾、雾霾及逆温天气,直接影响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导致空气污染。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对PM10影响最大,此时PM10呈现出与丹东市总体情况不同的污染特征,即清洁区污染最重。雾、雾霾及逆温等气象条件对SO2、NO2也有不同程度影响,此时SO2、NO2日均值均高于正常气象下的浓度水平。春季受内蒙古中部地区沙尘影响,丹东市会出现浮尘天气。在浮尘天气条件下,PM10监测值明显升高,PM10超标直接导致空气污染指数API超标,而浮尘天气对SO2和NO2无明显影响。

参考文献

[1]丹东市环境质量报告书[C].2010、2011、2012.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Z]. GB3095-1996.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空气质量;污染源;相关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6303

1 引言

大量研究表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与区域污染源具有极强的相关性[1~3]。在特定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物在浓度量值、首要污染物天数,以及出现的特定时间段上会呈现特定特征[4]。笔者在系统分析了抚顺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的消耗特征、大气污染物治理排放特征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评价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了抚顺市城区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物的浓度量值、首要污染物天数的及月分布,与高污染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关系,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科学客观地划分提供必要条件。

2 主要污染物的识别与确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需要明确确定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中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共确定六项污染物[5],分别是SO2、NO2、CO、O3、PM10和PM2.5。这六项污染物在崴吵乔域环境空气质量浓度特征、首要污染物天数以及时间分布上呈现了以下明显特点。

(1)以PM10、PM2.5代表的烟(粉)尘颗粒物和O3,是自2012年全市有系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以来最主要的三种污染物。2012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下污染天数为73 d,O3占了47 d约64%,PM10为26 d约36%;2013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下污染天数为78 d,O3占了21 d约27%,PM10为30 d约38%,PM2.5为27 d约35%;距现在最近的2014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下污染天数为123 d,O3占了41 d约33%,PM10为10 d约8%,PM2.5达到了71 d约58%(图1)。这些数据表明,抚顺市的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即为O3和烟(粉)尘颗粒物。

(2)PM10、PM2.5和O3污染物在年度内出现的时间段上,PM10、PM2.5主要出现春、秋和冬季三季,O3污染物主要出现在夏季。

(3)SO2、NO2、CO、O3、PM10和PM2.5六项污染物,特别是PM10、PM2.5和O3污染物在浓度上,年度内呈现规律性分布。SO2、NO2、PM10和PM2.5一直呈凹型抛物线,这表明4种污染物在污染排放源上具有同一性,而O3呈凸型抛物线。研究表明,O3是环境空气的二次污染物,是由于NO2引发,在夏季强紫外光辐射照射下产生了NO、O、NO2、O2和O3各成分间循环的光化学反应。图1也表明,O3的存在与抚顺市的光照时间存在良好的相关性,尽管日照时间仅是NO、O、NO2、O2和O3各成分间转化的一个因素,但是光照时间却和紫外线的辐射强度存在一致性。因此,在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方面,应O3将与NO2归类,分析NO2与污染源排放的关系。

通过上述3个规律的分析可知,PM10、PM2.5代表的烟(粉)尘颗粒物和NO2是首要的污染物因子。而SO2一直以来作为环境空气污染必须分析的污染物,在抚顺市的浓度量值在年度内的分布特征又与PM10、PM2.5具有相同分布特征和同源性,所以也应该把SO2作为污染物因子。因此,抚顺市环境空气污染物因子确定为PM10、PM2.5、NO2和SO2。

3 主要污染物与污染源相关性分析

两个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是建立两种变量是否有关联的重要方法。

为客观分析污染物排放源强度与环境空气质量间的关系,做如下技术处理。

(1)将全年烟气中的SO2、烟(粉)尘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为取暖期附加排放量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背景值两部分,工业污染源各排放总量按12个月平均到每月中,冬季取暖期的排放量按5个月平均,分别再加到1、2、3、11和12月等5个月中。按照此方法,全年分成了取暖期和非取暖期两段,取暖期分别为1、2、3、11和12月共5个月份,非取暖期为4、5、6、7、8、9和10月共7个月份。冬季取暖期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取暖锅炉排放源和工业生产使用的高污染燃料源,非取暖期仅为生产使用的高污染燃料源。

(2)将各污染物月排放量进行二次曲线拟合,与对应污染物的月平均浓度或者污染天数进行相关性比较,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和环境空气污染因子具有相关性。

3.1 烟气SO2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SO2浓度间的相关性

烟气SO2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SO2浓度间的相关性如图2。

由图2可知,烟气SO2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SO2月浓度的拟合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两者相关性分别达到了0.7180和0.9634。凹抛物线特征进一步说明,两者存在的良好的相关性,环境空气中的SO2的浓度与烟气排放SO2的数量极其相关。SO2的排放量在一年中的1、2和3月及11月、12月高,而环境空气SO2对应月的平均浓度也高,这也是取暖期比非取暖期多燃烧消耗了大量高污染燃料所致[7]。但是根据第五章的环境空气质量分析表明,SO2虽不是首要超标污染物,但是仍有一些天IAQI值超过100,因此仍需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污染标识物之一。

3.2 烟气中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之间的相关性

抚顺市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之间的相关性如图3,4所示(以抚顺市2014年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空气质量为代表)。

由图3可知,烟气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均呈现1~3月份、11~12月份高而中间各月份低的现象,具有良好的一致性,这表明取暖期比非取暖期多燃烧消耗了大量高污染燃料所致[8]。图4表明,每月污染天数的分布特征与烟(粉)尘排放量也呈现良好的相关系,并且燃烧排放的烟(粉)尘造成空气中的PM10和PM2.5超标的污染物,已在2013年开始成为抚顺市的最主要的污染物,2014年两者污染天数之和已达80 d,占全年污染天数的65%。PM10和PM2.5的污染应该受到严格的注意和防控。

从三者的拟合线来看(图3),烟(粉)尘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拟合线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型。虽然PM10和PM2.5的拟合度并不高,但是在9次多项式以内,2次多项式抛物线拟合形式的相关系数仍然最高。凹抛物线的特征也说明了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存在的良好的相关性。这个结论与其他城市的研究结果相同[9]。

PM2.5月首要污染天数间的相关性

造成PM10和PM2.5拟合线相关系数不高的原因,与非取暖期呈现部分高值有关,这是因为非取暖期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烟(粉)尘颗粒物数量虽然低于取暖期,但由于烟(粉)尘粒度过细,沉降性不佳,几年累积的结果,一旦空气层结稳定,必然会造成环境空气PM10和PM2.5偏高的现象[6],研究表明,高污染燃料的燃烧,如果治理水平不高,在常规的干法除尘工艺条件下,直径小于2.5 μm的PM2.5无法去除,除非采用湿法除尘。这说明了取暖期和非取暖期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的烟(粉)尘均是PM10和PM2.5成为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最主要的污染物。因此全国很多城市均把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的烟(粉)尘作为环境空气PM10和PM2.5超标的元凶。

综合上述分析,烟气中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之间均在良好的相关性,PM10和PM2.5的烟(粉)尘应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最主要的污染标识物之一。

3.3 烟气NOx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NO2浓度间的相关性

烟气NOx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NO2浓度间的相关性如图5。

由图5可知,烟气NOx的月排放量及其拟合线与NO2月浓度变化趋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从两者的拟合线来看,烟气NOx的月排放量与环境空气NO2月平均浓度的拟合线均是一直的凹抛物线,相关系数R2分别为0.7180和0.7294。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同前述SO2和烟(粉)尘颗粒物的分析结果一样,凹抛物线特征进一步说明了两者存在的良好相关性,环境空气中的NOx的浓度与烟气排放NO2的数量极其相关[10]。NOx的排放量在一年中的1、2、3、11、12月呈现高值,而环境空气NO2在对应月上的平均浓度也呈现高值,这与取暖期比非取暖期多燃烧消耗了大量高污染燃料有关。

NO2在夏季浓度偏低,还在于夏季转化为O3所致。一般而言,O3与NOx的排放量的关系如图6。

图6表明,由NOx氧化物、O2和紫外线光化学反应产生的O3应该引起重视。5~9月份虽然出现的降水天气对烟(粉)尘颗粒物有良好的清除作用,但是这些月份的强辐射,NOx会引发O3的产生[11]。只有控制了NOx的排放,才能抑制O3的产生,进而改变夏季抚顺市空气O3超标的现象。

因此,NOx作为高污染燃料燃烧的烟气排放的引发的O3污染的引发剂的角度,NO2、NO等NOx也应该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污染标识物。

4 结语

PM10、PM2.5代表的烟(粉)尘颗粒物和NO2是首要的污染物因子;烟气SO2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SO2月浓度的拟合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两者相关性分别达到了0.7180和0.9634;烟(粉)尘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拟合线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型,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存在的良好的相关性;烟气NOx的月排放量及其拟合线与NO2月浓度变化趋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拟合相关系数R2分别为0.7180和0.7294,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

方荔华.西安市能源构成与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性研究[D]. 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

[2]孙雪丽,程水源,陈东升. 区域污染对北京市采暖期SO2污染的影响分析[J]. 安全与环境学报,2006, 6(5):83~87.

[3]李小飞,张明军,王圣杰,等. 潜中国空气污染指数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J]. 环境科学,2012,33(6):1936~1943.

[4]任婉侠,薛 冰,张 琳,等. 中国特大型城市空气污染指数的时空变化[J]. 辽宁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2(10):2788~2796.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6]余 晔,夏敦胜,陈雷华. 兰州市PM10污染变化特征及其成因分析[J]. 环境科学,31 (1):22~28.

[7]卢广平,陈宝智. 抚顺市大气环境质量及其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研究,2005,18(4):109~111.

[8]黄丽坤,王广智,王 琨. 哈尔滨市采暖与非采暖期大气颗粒物污染特性研究[J]. 环境工程学报,2011,5(1):146~149.

[9]宋晓焱,邵龙义,宋建军. 煤矿区城市PM10单颗粒微观形貌及粒径分布特征[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11,40(2):292~297.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6篇

1江苏省环境与健康监测现状分析

从江苏省的环境监测现状来看,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尚未构建。尽管江苏省已开展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饮用水源地有毒有机物调查等多种专项调查,但这些调查和人群健康结合较少,且分别进行、调查目的不同、设计和方法不统一等原因,在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这一问题上难以相互支持,加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尚未纳入常规工作,对人体健康影响更为直接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基础数据缺乏,不利于政府部门实时、动态和准确把握江苏省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损害的状况及变化趋势,也不利于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政策及措施。

2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构建

环境与健康监测是一个综合性的监测,关于环境质量方面的数据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疾病方面的数据由卫生部门负责。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是在充分利用现有环保、卫生部门的相关监测网络和监测力量,结合日常监测工作,完善监测设备,培养环境与健康专业人才,不断充实和优化监测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构建的,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监测、暴露监测、健康效应监测、环境污染与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4个方面的内容,见图1。

2.1环境污染监测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包括污染源监测及污染源主要可能扩散介质如大气、水、土壤及其他介质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1)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放特征污染物的历史源及现状源。历史源是指在调查年已关停并转、且排放过拟调查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所用燃料、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种类与通过各种途径的排放量、环保常规监测数据等,调查时间段自建成投产至关停或搬迁年。现状源指在调查年仍在生产经营且排放拟调查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燃料、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水与废气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等,调查时段原则上自建成投产日起至调查年,重点关注近10年。污染源监测可采用现场实测、排污系数估算、历史回顾与反演等方法,以确定特征污染物进入环境的主要输入途径,定量计算进入环境的污染负荷通量、时间过程、空间分布。(2)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应尽可能兼顾环境和健康监测点位的匹配性,满足评价试点调查期间环境质量时空变化趋势的要求,根据污染物进入周边环境的主要途径及调查点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调查的环境介质。调查环境介质征污染物的水平,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生物样品监测4个部分。大气应重点监测人群密集居住区的室内、室外空气,同时根据污染物可能的主要暴露途径,考虑室内室外尘土的采样;水体重点监测饮用水源、灌溉用水和养殖水,同时对应采集水体沉积物;土壤重点监测与暴露有关的农用地土壤、人群活动区域土壤,兼顾其他类型土壤;环境生物样品重点采集本地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等。

2.2暴露监测暴露监测包括外暴露监测和内暴露监测。对人体暴露情况进行测量是判断环境污染物与健康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对暴露水平的定量测量是判断剂量-反应关系的关键。(1)外暴露监测外暴露监测主要针对与人体接触的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浓度和含量水平进行监测,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环境监测、个体暴露测量获得。应重点了解特征污染物人体暴露的特征,包括:暴露途径(如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接触等方式)、暴露时间、暴露频率,确定特征污染物人体外暴露量(如:通过室内空气、饮用水及家庭消费食品监测获得的暴露量)。具体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排放形式,确定选择以经呼吸吸入还是经口摄入为主,重点开展监测。(2)内暴露监测内暴露监测指对目标人群体内的污染物负荷水平进行监测,可以通过检测体内生物标志物来实现。生物标志物分为暴露生物标志物、效应生物标志物、易感生物标志物3类,应遵循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原则选择合适的生物标志物开展监测。一般情况下,多选择血液、尿液征污染物及其中间代谢产物的浓度水平进行测量。

2.3健康效应监测人群健康效应监测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物造成的生理、生化、结构、功能改变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的过程。环境污染物导致的健康损害效应可以分为特异性损害、非特异性损害和蓄积效应3类。(1)特异性损害环境污染物对机体造成的损害具有某种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特征,污染物可以引起机体特异的症状、体征、生理、病理、X-线片的改变等,具有特异的观察或检测指标。可通过资料收集、问卷调查、医学检查等方法开展。(2)非特异性损害环境污染对机体健康的影响不是以某种典型的临床表现出现,而是表现为生理功能、免疫功能、抵抗能力、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的下降,对有害因子的敏感性增强,以及某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等。主要通过调查对象的基本健康信息、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医学检查方法开展。(3)蓄积效应环境污染物连续、反复进入机体后,其吸收速度或总量超过机体代谢转化排出的速度或总量,污染物质在体内逐渐增加并贮存,造成机体的损害,或者污染物的量不在体内蓄积但其在靶器官靶组织产生的有害效应却可以逐渐累积,最终造成机体的损害。常用的健康损害评价生物标志物有:重金属效应标志物(金属硫蛋白、抗氧化酶类、还原性谷胱甘肽、外周血清转氨酶、免疫标志物);农药效应标志物(胆碱酯酶、对氧磷酶、烷基磷酸酯、羧酸酯酶、植物酯酶);有机物效应标志物(混合功能氧化酶、谷胱甘肽转移酶、谷胱甘肽过氧化酶、超氧化物歧化酶、DNA加合物、蛋白质加合物)等。

2.4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通过特征污染物暴露途径与暴露水平的监测结果,实际人群饮食结构、生活习性等的问卷调查获取当地人群对特征污染物的暴露参数,计算特征污染物经呼吸道、经口饮食等途径的外暴露剂量。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性质,确定参考剂量,分析特征污染物对调查人群健康风险的关联性。在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健康监测与内暴露检测结果,进一步分析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指标是否存在统计学上的关联性。

3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的应用示范

3.1应用示范过程2011~2012年,在综合考虑相关基础数据分析、媒体关注情况以及专家现场勘查的基础上,课题组选择了农药原药生产量大、公众反映强烈、受影响人群较为集中的某农药厂,开展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技术体系的应用示范。围绕该农药厂,考虑周边居住人群情况,按照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技术体系的要求,制定调查实施方案。调查内容包括基础资料收集、与特征污染物毒死蜱相关的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状况及暴露调查、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以及环境污染与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污染源调查在收集农药厂排放的历史资料、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种类与通过各种途径的排放量、环保常规监测数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对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环境质量与人群外暴露调查主要了解环境空气、尘土、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粮食果蔬和肉禽蛋类等特征污染物含量水平,综合评价评估调查区特征污染物的环境污染现状,共采集环境样本300多个,取得各类环境质量指标实测数据800多个。内暴露调查主要对目标人群体内的污染物负荷水平进行调查,包括血液中毒死蜱残留水平与尿液中毒死蜱代谢产物三氯吡啶醇的含量检测;共采集污染区成人血样、尿样、儿童尿样各208份,对照区各238份,内暴露共获得1300多个数据。健康调查方面,根据毒死蜱的毒理学特性,通过污染区人群危险因素的问卷调查、体检及肝肾功能能检查、血样毒死蜱及尿样TCP检测,分析健康损害风险,共获得各类有效数据21万多个。

3.2应用示范结果基于该监测体系的调查结果表明,该农药厂周围1km范围内毒死蜱污染严重,大气和地表尘土可能是人群健康影响的重要暴露途径,周边污染居民人体血样及尿样中毒死蜱代谢产物检出率较低,但距厂界越近,外环境中毒死蜱浓度越高,对人体健康指标影响更为明显,农药污染对周边环境及人群健康的影响值得关注。通过本次应用示范,说明该监测体系能为环境与健康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4结论与建议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7篇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一般来说,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管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和市场机制(或称为经济手段)(market—based instrument)两种类型。

管制手段是指采取禁令、法规等形式,规定排污标准,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污染活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最终实现控制污染、有效利用资源的目的。具体包括规定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等。

市场机制是通过影响污染者备选活动(如安装排污设施以减少污染、缴费以获准污染等)的成本与收益,引导经济行为主体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从管理的角度看,有些手段在运用时需要由法规制定者对排污量进行监督,称为“直接政策工具”。而其他手段只需政府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或个人污染行为进行引导,属“间接政策工具”,如规定排污标准、收取排污费和颁布市场许可证等,都属于“直接政策工具”,而征收环境税和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则属于“间接政策工具”。

管制手段和市场机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性的,污染者别无选择,要么服从,要么面临仲裁和行政惩罚;后者是非强制性的,污染者可以对政府提供的某种经济刺激作出灵活的反应。与市场机制相比,管制手段的优点在于管理的权威性、指令的严格性和迅速有效性,但同时也造成了效率上的损失,主要表现在:(1)管制手段对生产和消费过程所涉及污染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没有考虑企业之间成本与收益的差别,对所有企业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妨碍了企业对污染方法的自由选择,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管制手段缺乏对企业技术革新的刺激。污染者如果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排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因为这样做只会增加企业本身的成本,却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好处。但如果采用市场机制手段则不同,例如政府对污染征税,污染者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排污量都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税收,这会促使污染者想方设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直至使排放量低于规定的标准。同时,征收环境税还可以持续不断地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便减少纳税,增加盈利。由此可见,市场机制更有利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征收环境税以加强环境保护的优点更为突出。

(一)征收环境税能取得“双重收益”

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得税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对所得征税,会影响人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抑制储蓄和投资,把对所得征税称为“扭曲性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所占比重越高,超额税收负担越重,税收效率越低,越不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而环境税则属于一种 “矫正性税收”,不仅可以通过征税增加污染企业的成本,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政府还可以把征收的环境税收入用于对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的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实现所谓的“双重收益”。在欧洲一些国家,由于对工资征税的税率较高以及严重失业等问题,人们提倡以征收环境税来替换对劳动所得的征税,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就业水平。在此,这种政策的“双重收益”表现为加强环境保护和降低失业水平两方面。正因为如此,环境税收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被称为“无悔政策”。

(二)与其他经济手段相比,征收环境税更便于管理

环境税是指政府以控制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针对某些污染行为或产品按一定比例或数量强制取得的一种税。根据课税对象不同,环境税收可分3种类型:(1)对污染的最终产品征税,如对机动车辆征税;(2)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如对煤征税;(3)对污染物本身征税,如对硫征税。与征收排污费和颁发许可证相比,征收环境税不需对产品的排污数量进行测算和监管,只需了解相关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设计出适度的税基和税率。环境税一旦征收,即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政策制定者不需随时调整收费水平和规定相应的交易价格,可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三)征收环境税符合税制发展的总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发达国家纷纷实行了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增加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这一趋势为我国政府适时开征环境税、实行以“绿色税制”为内容的税收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机会。

二、环境税收实施中的效应

从财政角度看,良好的税制应该是在符合效率、稳定和简便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财政收入。然而,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量环境税时,却往往会出现环境税收效应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征收环境税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应,即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

财政效应,是环境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的效果;环保效应,则是降低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效果。如果征收环境税既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则是最为理想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这两方面的效应通常是相互矛盾的。比如,为了有效地实现环保效应,在运用税收刺激机制时,税率水平应尽可能高些,以达到减少消费,降低污染的目的。但是,这种机制的效应越明显,污染降低的幅度越大,财政收入则会越少。例如,瑞典对污染性的燃料征税后,导致了这种产品消费的减少,使这种产品最终退出了流通市场。同样在瑞典,由于税收在环境效应方面的成功,对硫征税的财政收入急剧下降,瑞典在开征此税以前,预计财政收入大约为5亿~7亿瑞典克朗,1991年实行这种环境税后,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却从原来的3亿瑞典克朗降到2亿瑞典克朗。环境税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的协调与矛盾,主要取决于征税产品的需求弹性。比如对汽油征税,如果对汽油的需求是无弹性的(即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汽油的需求产生影响),那么,这种税就会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财政效应将十分明显;但对汽油的消费量及车辆排污量减少的程度影响较小,环境效应不明显。反之,如果汽油的需求弹性较大(提高价格会限制需求),那么,征税的结果就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并同时减少对汽油的消费、降低排污的数量,这样,就会表现为环境效应较大而财政效应较小。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越大,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强。当征税范围仅限于很狭窄的产品时,需求弹性就会较大。征收范围狭窄的税与范围较宽的税相比更容易产生较大的环境保护效应。此外,对多数产品而言,从长远来看需求弹性往往更大些,因为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寻找其替代品。因此,环境税收通常会在短期内产生较大的财政影响,而在长期内产生环保影响。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在对环境税进行研究时,还提出了环境税收在社会再分配和竞争能力等方面的效应问题。

从再分配效应看,征收环境税可能会对公平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即这种税对贫困家庭的影响比对富裕家庭的影响要大。特别是当这种征税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替代品很少的情况下,这种影响就更为严重(比如对汽油征税),表现为一定的累退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税制设计时,尽可能选择征税范围较狭窄的商品为征税对象。同时,还可以通过降低低收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或把从环境税中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对低收入家庭补贴等方式予以补偿。

从对竞争的影响看,有人认为,征收环境税会加大企业的成本,降低纳税企业或部门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对此,应严格区别征收环境税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同样还应考虑环境税收入的有效使用问题。如果把环境税收入用于降低扭曲性税收的税率,或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投资,那么,环境税收或绿色税收改革无疑会增强总体经济的竞争能力。

影响环境税收效应的另一个因素是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在美国,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环境信托基金”,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这种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与其他税收收入一样,作为一般性财政收入,而不宜实行专款专用。因为实行专款专用往往会限制政府对财政收入相机抉择的使用。在实践中,控制环境污染的最佳支出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征收的环境税或费用收入。如果把环境税收入作为一种专项基金,容易使支出增加,难以通过收入回收效应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此外,专款专用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使某些部门有意识地寻求得到这种补贴,有些环境项目的实施可能仅仅是为了争取得到信托基金。不过,从政治角度看,“专款专用”用来作为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三、我国环保政策的现状及环境税收的设计

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征收排污费和规定排污标准相结合,这是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排污收费制度提高了污染治理能力,加强了环境建设,但也存在着严重不足,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收费标准上看,主要表现为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狭窄和征收对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从理论上讲,最佳的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应该使边际排污成本等于边际效益,即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则,难以达到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的效果。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中,虽然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计113项,但仍然存在着收费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等都没有收费标准。同时,现行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征收对象大部分是对传递污染物的介质而言,而不是针对污染物本身。

从收费依据看,主要表现为:(1)采取“超标排污费”制度,即主要对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而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排污费。(2)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基本上不考虑污染物排放量,这对排污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放纵。(3)对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量,并按该排污量及其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这样,排污企业治理污染时,往往仅注意对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

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上看, 主要表现为:(1)征收成本高,相当一部分环保费被环保部门用来维持其机构的经常性开支,收费项目多而杂,征收效率低。(2)征收阻力大,排污收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在大量的乱收费和乱摊派使企业负担加重的情况下,排污费难免会受到排斥。

从资金使用方面看,具体表现为:(1)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比例过大。(2)资金最终使用方向不确切,在资金返还给企业后,多数被用作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数真正用于治理污染。(3)目前排污费都归地方所有,中央财政不参与排污收费的分配,因而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控。

基于目前环境管理问题的现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政策的总体目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税收政策,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税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具体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注重环境税的可接受性

环境税主要依赖于两种手段:(1)与环境外部性(如污染)直接相关的排污税。(2)基于税基同外部性间接相关的产品税。当污染具有地方特征、污染源数量较少且易掌握时,这种关联性是直接的,此时,征收排污税是最好的选择;而对那些消费数量或使用数量都非常大、利用方式非常分散、因消费而产生污染的产品,则征收产品税的效果较好。此时的关联性是间接的,对它的设计也变得复杂了。如果税收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较弱,那么该税收可能无法促使污染者改变其行为,反而会加重市场扭曲程度。因此,征税的同时必须向公众提供恰当的信息,以保证污染者理解政府为什么要征税以及目前有哪些可供选择的降低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二) 注重环境税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或是全球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如果污染产生于某一产品的消费,应在零售环节课税;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在流通链的上游(如原料开采环节)课征要经济得多,但需要对那些已纳税但实际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实行返还制度。

(三) 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对这两个指标进行概算需要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并非可以信手拈来。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污染削减目标或资金筹集目标),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如果单纯从环保角度看,可能税率越高减污速度越快,但这会造成两个后果:(1)由于税负过重,企业的竞争力会下降,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2)若环境效果过大,税基缩小了,来自该税的收入会过快减少。对于我国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目前的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今后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和环保技术的提高,可逐步提高税率、扩大税基。

环境税是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也值得分析。一般来说,同某一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有关的污染是该商品数量的函数,而非其价值的函数。同时从价税可能诱导企业通过降低商品质量来降低价格,而不是减少污染。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税采用定额税率更为适宜。

(四) 征收管理问题

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比如,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等税种所对应的污染范围一般是区域性的,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而生态补偿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由环境部门征收,不仅名不正、言不顺,而且会增加征管成本,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应该积极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及时从环境部门取得反馈信息,作为下一步改革的参考;税收监督与环境监控相配合。

(五) 注重环境税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

1.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的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管制手段为环境税收手段的刺激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支持物”(如规定最低安全标准),税收手段又成为命令控制式制度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

2.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美国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国家的成功范例。根据美国的“空气清洁法”及其修正案,每个厂商都需要有一个排污许可证,每证有一定的排污量配额控制指标。国家环保局对许可证总量的2.5%进行拍卖,厂商也可将自己未用完的配额在排污许可证交易市场上交易。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采用。

3.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包括:(1)环境税种与各种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配合,如消费税中对含铅和不含铅汽油的差别税率,对环保产业能源税的减免等。(2)环境税的开征与现行其他税种的替代关系,这一点在强调“收入中性”的发达国家采用较多。(3)各种环境税种之间的配合,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水污染税之间,水污染税与各种间接产品税之间的配合。

主要参考资料:

(1) allen blackman and winston harrington“the use of economic  incentiv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withindustrial air pollution?discussion paper 99-39,1999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2) oecd environmental outlook.2001.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8篇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一般来说,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管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和市场机制(或称为经济手段)(market—based instrument)两种类型。

管制手段是指采取禁令、法规等形式,规定排污标准,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污染活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最终实现控制污染、有效利用资源的目的。具体包括规定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等。

市场机制是通过影响污染者备选活动(如安装排污设施以减少污染、缴费以获准污染等)的成本与收益,引导经济行为主体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从管理的角度看,有些手段在运用时需要由法规制定者对排污量进行监督,称为“直接政策工具”。而其他手段只需政府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或个人污染行为进行引导,属“间接政策工具”,如规定排污标准、收取排污费和颁布市场许可证等,都属于“直接政策工具”,而征收环境税和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则属于“间接政策工具”。

管制手段和市场机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性的,污染者别无选择,要么服从,要么面临仲裁和行政惩罚;后者是非强制性的,污染者可以对政府提供的某种经济刺激作出灵活的反应。与市场机制相比,管制手段的优点在于管理的权威性、指令的严格性和迅速有效性,但同时也造成了效率上的损失,主要表现在:(1)管制手段对生产和消费过程所涉及污染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没有考虑企业之间成本与收益的差别,对所有企业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妨碍了企业对污染方法的自由选择,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管制手段缺乏对企业技术革新的刺激。污染者如果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排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因为这样做只会增加企业本身的成本,却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好处。但如果采用市场机制手段则不同,例如政府对污染征税,污染者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排污量都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税收,这会促使污染者想方设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直至使排放量低于规定的标准。同时,征收环境税还可以持续不断地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便减少纳税,增加盈利。由此可见,市场机制更有利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征收环境税以加强环境保护的优点更为突出。

(一)征收环境税能取得“双重收益”

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得税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对所得征税,会影响人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抑制储蓄和投资,把对所得征税称为“扭曲性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所占比重越高,超额税收负担越重,税收效率越低,越不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而环境税则属于一种 “矫正性税收”,不仅可以通过征税增加污染企业的成本,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政府还可以把征收的环境税收入用于对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的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实现所谓的“双重收益”。在欧洲一些国家,由于对工资征税的税率较高以及严重失业等问题,人们提倡以征收环境税来替换对劳动所得的征税,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就业水平。在此,这种政策的“双重收益”表现为加强环境保护和降低失业水平两方面。正因为如此,环境税收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被称为“无悔政策”。

(二)与其他经济手段相比,征收环境税更便于管理

环境税是指政府以控制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针对某些污染行为或产品按一定比例或数量强制取得的一种税。根据课税对象不同,环境税收可分3种类型:(1)对污染的最终产品征税,如对机动车辆征税;(2)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如对煤征税;(3)对污染物本身征税,如对硫征税。与征收排污费和颁发许可证相比,征收环境税不需对产品的排污数量进行测算和监管,只需了解相关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设计出适度的税基和税率。环境税一旦征收,即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政策制定者不需随时调整收费水平和规定相应的交易价格,可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三)征收环境税符合税制发展的总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发达国家纷纷实行了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增加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这一趋势为我国政府适时开征环境税、实行以“绿色税制”为内容的税收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机会。

二、环境税收实施中的效应

从财政角度看,良好的税制应该是在符合效率、稳定和简便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财政收入。然而,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量环境税时,却往往会出现环境税收效应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征收环境税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应,即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

财政效应,是环境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的效果;环保效应,则是降低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效果。如果征收环境税既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则是最为理想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这两方面的效应通常是相互矛盾的。比如,为了有效地实现环保效应,在运用税收刺激机制时,税率水平应尽可能高些,以达到减少消费,降低污染的目的。但是,这种机制的效应越明显,污染降低的幅度越大,财政收入则会越少。例如,瑞典对污染性的燃料征税后,导致了这种产品消费的减少,使这种产品最终退出了流通市场。同样在瑞典,由于税收在环境效应方面的成功,对硫征税的财政收入急剧下降,瑞典在开征此税以前,预计财政收入大约为5亿~7亿瑞典克朗,1991年实行这种环境税后,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却从原来的3亿瑞典克朗降到2亿瑞典克朗。环境税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的协调与矛盾,主要取决于征税产品的需求弹性。比如对汽油征税,如果对汽油的需求是无弹性的(即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汽油的需求产生影响),那么,这种税就会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财政效应将十分明显;但对汽油的消费量及车辆排污量减少的程度影响较小,环境效应不明显。反之,如果汽油的需求弹性较大(提高价格会限制需求),那么,征税的结果就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并同时减少对汽油的消费、降低排污的数量,这样,就会表现为环境效应较大而财政效应较小。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越大,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强。当征税范围仅限于很狭窄的产品时,需求弹性就会较大。征收范围狭窄的税与范围较宽的税相比更容易产生较大的环境保护效应。此外,对多数产品而言,从长远来看需求弹性往往更大些,因为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寻找其替代品。因此,环境税收通常会在短期内产生较大的财政影响,而在长期内产生环保影响。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在对环境税进行研究时,还提出了环境税收在社会再分配和竞争能力等方面的效应问题。

从再分配效应看,征收环境税可能会对公平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即这种税对贫困家庭的影响比对富裕家庭的影响要大。特别是当这种征税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替代品很少的情况下,这种影响就更为严重(比如对汽油征税),表现为一定的累退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税制设计时,尽可能选择征税范围较狭窄的商品为征税对象。同时,还可以通过降低低收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或把从环境税中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对低收入家庭补贴等方式予以补偿。

从对竞争的影响看,有人认为,征收环境税会加大企业的成本,降低纳税企业或部门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对此,应严格区别征收环境税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同样还应考虑环境税收入的有效使用问题。如果把环境税收入用于降低扭曲性税收的税率,或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投资,那么,环境税收或绿色税收改革无疑会增强总体经济的竞争能力。

影响环境税收效应的另一个因素是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在美国,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环境信托基金”,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这种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与其他税收收入一样,作为一般性财政收入,而不宜实行专款专用。因为实行专款专用往往会限制政府对财政收入相机抉择的使用。在实践中,控制环境污染的最佳支出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征收的环境税或费用收入。如果把环境税收入作为一种专项基金,容易使支出增加,难以通过收入回收效应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此外,专款专用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使某些部门有意识地寻求得到这种补贴,有些环境项目的实施可能仅仅是为了争取得到信托基金。不过,从政治角度看,“专款专用”用来作为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三、我国环保政策的现状及环境税收的设计

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征收排污费和规定排污标准相结合,这是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排污收费制度提高了污染治理能力,加强了环境建设,但也存在着严重不足,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收费标准上看,主要表现为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狭窄和征收对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从理论上讲,最佳的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应该使边际排污成本等于边际效益,即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则,难以达到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的效果。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中,虽然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计113项,但仍然存在着收费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等都没有收费标准。同时,现行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征收对象大部分是对传递污染物的介质而言,而不是针对污染物本身。

从收费依据看,主要表现为:(1)采取“超标排污费”制度,即主要对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而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排污费。(2)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基本上不考虑污染物排放量,这对排污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放纵。(3)对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量,并按该排污量及其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这样,排污企业治理污染时,往往仅注意对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

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上看, 主要表现为:(1)征收成本高,相当一部分环保费被环保部门用来维持其机构的经常性开支,收费项目多而杂,征收效率低。(2)征收阻力大,排污收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在大量的乱收费和乱摊派使企业负担加重的情况下,排污费难免会受到排斥。

从资金使用方面看,具体表现为:(1)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比例过大。(2)资金最终使用方向不确切,在资金返还给企业后,多数被用作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数真正用于治理污染。(3)目前排污费都归地方所有,中央财政不参与排污收费的分配,因而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控。

基于目前环境管理问题的现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政策的总体目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税收政策,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税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具体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注重环境税的可接受性

环境税主要依赖于两种手段:(1)与环境外部性(如污染)直接相关的排污税。(2)基于税基同外部性间接相关的产品税。当污染具有地方特征、污染源数量较少且易掌握时,这种关联性是直接的,此时,征收排污税是最好的选择;而对那些消费数量或使用数量都非常大、利用方式非常分散、因消费而产生污染的产品,则征收产品税的效果较好。此时的关联性是间接的,对它的设计也变得复杂了。如果税收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较弱,那么该税收可能无法促使污染者改变其行为,反而会加重市场扭曲程度。因此,征税的同时必须向公众提供恰当的信息,以保证污染者理解政府为什么要征税以及目前有哪些可供选择的降低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二) 注重环境税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或是全球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如果污染产生于某一产品的消费,应在零售环节课税;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在流通链的上游(如原料开采环节)课征要经济得多,但需要对那些已纳税但实际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实行返还制度。

(三) 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对这两个指标进行概算需要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并非可以信手拈来。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污染削减目标或资金筹集目标),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如果单纯从环保角度看,可能税率越高减污速度越快,但这会造成两个后果:(1)由于税负过重,企业的竞争力会下降,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2)若环境效果过大,税基缩小了,来自该税的收入会过快减少。对于我国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目前的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今后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和环保技术的提高,可逐步提高税率、扩大税基。

环境税是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也值得分析。一般来说,同某一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有关的污染是该商品数量的函数,而非其价值的函数。同时从价税可能诱导企业通过降低商品质量来降低价格,而不是减少污染。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税采用定额税率更为适宜。

(四) 征收管理问题

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比如,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等税种所对应的污染范围一般是区域性的,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而生态补偿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由环境部门征收,不仅名不正、言不顺,而且会增加征管成本,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应该积极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及时从环境部门取得反馈信息,作为下一步改革的参考;税收监督与环境监控相配合。

(五) 注重环境税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

1.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的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管制手段为环境税收手段的刺激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支持物”(如规定最低安全标准),税收手段又成为命令控制式制度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

2.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美国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国家的成功范例。根据美国的“空气清洁法”及其修正案,每个厂商都需要有一个排污许可证,每证有一定的排污量配额控制指标。国家环保局对许可证总量的2.5%进行拍卖,厂商也可将自己未用完的配额在排污许可证交易市场上交易。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采用。

3.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包括:(1)环境税种与各种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配合,如消费税中对含铅和不含铅汽油的差别税率,对环保产业能源税的减免等。(2)环境税的开征与现行其他税种的替代关系,这一点在强调“收入中性”的发达国家采用较多。(3)各种环境税种之间的配合,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水污染税之间,水污染税与各种间接产品税之间的配合。

主要参考资料:

(1) allen blackman and winston harrington“the use of economic incentiv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withindustrial air pollution?discussion paper 99-39,1999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2) oecd environmental outlook.2001.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9篇

(一)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适用范围,不应混淆从全球经验看,对于社会可容忍的污染行为,政府既可选择排污费也可选择环境税方式加以干预。但政府选择干预方式时,不能不详察其适用条件。显然,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特定适用条件,这种条件就是污染行为的损害范围、损害对象及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大体界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宜流动的污染物,通常给特定区域的环境和居民带来损害,损害结果也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大体上相当于环境修复费用或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收集、焚烧、填埋等费用。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社团产权范畴,适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方式——收费方式加以解决:地方政府代表这一区域的居民与特定排污者进行交易,并依据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灵活地调整收费标准;居民出于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环境和健康的关切,有动力监督排污行为、排污费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排污者则根据自身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向政府支付特定排污费以获得最佳数量的排污权,地方政府最终使用交易所得处理污染、修复环境,平衡社会成员与排污者关系。这是一种利益边界精确而且有效率的交易,也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能够实现政府、特定居民、排污者三方共赢的公平交易。因此,从经济依据和征收效率看,对不宜流动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但是,诸如废气、部分废水等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其损害范围和损害对象模糊,损害结果也难以精确计量。此类污染物不宜采用排污费形式加以干预,因为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随之产生的过高的交易费用,抑制了政府(更高层级)代表众多不特定居民与特定排污者发生交易的可能性。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纯公共产品和集体产权范畴,较为可行的干预方式是征收环境税,即通过公共决策程序,采用多数决策规则,强制性地让排污者缴纳一笔税款。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排污者和相关利益者对选民代表的影响,这笔税款通常不足以覆盖修复环境所需费用(假如受损环境可以人工修复),需要大量额外的预算拨款加以弥补。这无疑会减轻排污者经济负担,造成其他纳税人税负加重或福利减少。从这一意义上讲,征收环境税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缺乏充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税制设计本身潜伏着征管效率不高的风险。同时,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监督排污行为、环境税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对居民而言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因而鲜有监督动力,而缺乏公众监督的税收征管通常是低效率的。由此可知,在理论上环境税可以作为政府干预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征的一种备选方式,但从经济依据、政治依据和征管效率考察,却不是最优选择,而是政府在无法找到其他更有效的治污手段的困境下,不得已采用的次优干预手段。由于环境税与排污费的不同属性及其对征管效率的显著影响,即使是在税制较为完善的OECD国家,环境税费并存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排污收费全面改革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缺乏应有的依据。我国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过程中,不应选择彻底废止排污收费制度的做法,而应仔细甄别某一种染物有无流动性和扩散性、损害范围、损害对象、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界定,宜税则税,宜费则费。如果随意地扩大征税范围,势必将一部分适合征收排污费的项目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从而丧失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降低纳税人的遵从度和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引发税收流失和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设计一是严格区分环境税与排污费适用范围,噪音、生活垃圾、建筑扬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的污染物仍采用征收排污费办法,不实行费改税。二是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必要的、最少的、易于征管的,且具有跨界流动、扩散特点的污•财税改革染物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以避免税目复杂繁多、与环境相关税种在功能上重复叠加、征税效率低等弊端的发生。建议加快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税种的改革进程,将煤炭这一我国消耗的主要化石能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对不同排量机动车、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征收有差别的车船税。在这一前提下,科学设计环境税的调节范围,将防治任务繁重、社会达成共识、环保部门已取得征收经验的污染物,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种主要重金属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为了鼓励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国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将煤炭、成品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四是税目设置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以增强环境税适用性和延展性,列举的税目满足当前全国重点污染物防治的需要,而“其他重点污染物”所概括的税目则在满足地方重点污染物防治需要的同时,也为未来将其他污染物,特别是新发现的其他重点污染物列入税目留下入口。税率不宜简单实行基本税率与惩罚性税率,应以基本税率为起点,根据实际排放数值,实行累进与累退相结合税率税,不封底、不封顶,诱导排污者人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更环保设备、工艺。减少污染物和污染强度,(税目与税率具体见表1)。五是设置最少、必要的免税项目。企业或个人从事公交客运和公路、水路客运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目的是鼓励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和单位公车的使用频率和排污量。企业和个人从事远洋捕捞、货物运输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原因是排污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宜监管,国家间税收竞争的需要,如美国、挪威等国免征在境外水域作业的商业捕鱼船的能源产品税。企业和个人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是为了配合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

二、实行约束与激励相融合的税率机制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税率安排的认识第一,统一的税率方案不能反映多数地方企业治理污染的实际成本。实践表明,即使是同一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在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城市高于农村,东部高于中西部,人口密度大的地区高于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全国统一的税率与各地企业实际治理成本相比较,会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一是在江苏等少数地区二者大体一致;二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税率水平远低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如江•财税改革苏省二氧化硫每一污染当量税率为1.2元,天津市目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6.3元,显然如果以江苏收费标准制定环境税税率,远不能满足天津市的治污需要;三是在中西部地区税率水平高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有可能超过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第二,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采取变通、不合作甚至抵触策略,使环境税制在实施中受阻,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具体而言,部分发达地区政府倾向于采取提高实际税率、加大治污力度甚至淘汰部分污染产能的策略,以实现本辖区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在更高水平上的和谐发展。就中央政府而言,此类地方政府的动机和行为,总体上符合自己的政策意图,因此有可能会采取默认甚至鼓励的策略。如此,正式的税制及税率被非正式的地方规制及高税率替代。面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这一博弈结果,辖区内纳税人有可能普遍采取不遵从甚至公开抵制策略,使税制运行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效率异常低下。而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而言,它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发展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就业压力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环境问题则放在次要位置。由于该地区资源性、能源性产业位置突出,高税率有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导致失业增加,经济发展放缓,财政收入萎缩,因此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降低实际税率、保护企业利益的策略和行动方案。具体策略和行动方案取决于中央检查方式和力度。中央检查方式没有漏洞且力度较强,地方政府则采取补贴、退税等迂回方式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反之则采取少征税、不征税或默许企业偷逃税款方式降低实际税率。无论哪一种策略和行动方案,都会使税收征管陷入低效率状态之中。第三,上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博弈,有可能引发污染源从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现象,即污染源从环境污染已经比较严重的地区转移到环境承载能力相对强、需要企业发展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污染源的迁移会使环境税制的环保功能弱化,这是因为污染源的迁移并不会减少污染物总量,而污染物的跨界流动和扩散又会抵消环境税在发达地区和污染物重点防治区的环保功效。这一问题需要引起警惕,并在环境税立法过程中加以防范。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1篇

环境税即将落地,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税”比“费”力度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但由于税收与收费之间存在强制性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差别,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效果不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专家组组长倪红日对《经济》记者表示,原来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虽然排污收费可以增加企业的排污成本,但受排污费征收强制性软弱的影响,排污收费标准非常低,从实施的情况看,中国排污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某些项目的收费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

“鉴于当下雾霾压力困扰,用经济的手段来对污染企业进行惩治,征收环境税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排污费的征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强制性较低。当下对污染企业征收的环境费,由于收费政策的相对缺失,地方政府的权力很大,比如效益好的企业多收,效益差的企业少收等,弊端频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环境税征收的出台,是属于费改税的范畴。费改税后制定详细的标准,将比原来的环境费征收更加严厉,但是也更加合理、规范。”

“未来环境税实施虽争议颇多,但环境治理必须要依靠多个方面来实现。一是政府征收环境税,污染企业付费;二是生产者延伸为责任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对记者表示。

“随着环境税的开征,以后环境税与消费税双管齐下对高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更大。”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刘恒表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征收环境税尽管难度大,但却是治理环境污染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他强调,税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这种优化的导向让社会各界更加节能、环保。

加重企业负担?

业内一些专家认为,环境税开征后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公开表示,未来将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的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可以预见的是,环境税开征以后,火电、钢铁、煤炭、石化、冶金等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将由于其自身的生产及技术特性首当其冲地迎来成本增加。但现实的局面是,上述有些产业的利润早已薄得不堪一击,或者已在亏损,税负的增加必将加速这些行业从中国工业体系中出局。

“客观讲未来环境税征收后,企业的负担会适当的增加。但相信大多数公民宁愿承受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也不愿忍受空气和水源等环境资源遭受污染的代价。未来,国家会更加注重从环保和健康来提高百姓的生活品质。”刘恒表示。

对此,贾康认为,不要把环境税看成“洪水猛兽”,是跟企业过不去,这是在鼓励企业减少排放,使减少污染的“红利”与促使企业更好发挥创业、创新和能动作用的“红利”能够同时实现。同时,对于征收环境税后如何控制企业成本,他认为,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应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优化税种,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进一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实现“双重红利”。

倪红日认为,开征环境税后谈不上加重企业负担,只是较之前执法会更严厉,环境类污染的收费针对性更强一些。在环境保护的框架内,按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来征收。

陈少强表示,“国家各部门自研究征收环境税之初就考虑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国家不断地研究了很多年,努力地做到让企业承受能力、环境治理和经济的平衡,因此不能说征收了环境税就是对企业太苛刻,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发展新能源型经济。”

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因素,对于企业来说,环境税未必就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反而是更加规范和制约了政府的乱收费行为。

“虽然当下国内的部分污染企业仍然经济效益不佳或处境艰难,但征收环境税,将是致力于行业未来的长远健康发展。”王雍君也表示。

税费用于何处

那么,未来的环境税会怎么征收,用在哪里?

有专家透露,未来征收的环境税税款将由地方财政统一收支,以解决地方财政治污经费不足的问题。

有了更多的钱,地方政府可以做更多的事。按照中国现有法制体系,不论是排污费还是环境税,未来的主要用途都将以环境治理及治理技术改进为方向。

据了解,湖北省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目前仅黄石市称环境税)按照共享税的分配原则,以10%、15%和75%的比例分别缴中央、省财政厅和市县甚至更低级地方政府管理的资金库,作为中央、省、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排污费例外,其缴纳的资金10%归入中央财政,90%归入省级财政。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治理补助、区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还有监控、信息、监察、监测、宣教等能力建设投资,以及国务院和湖北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也包括上述项目的贷款贴息支出。

据黄石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在黄石市每年征缴的2000多万元环境税中,会按比例每年提取五六百万元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企业治污的财政补贴。

不过,将环境税直接划给地方财政的支出范畴,也必然存在着死角。

最直接的影响是,由于行政地域划分特点,将导致本省或者地区内的污染改善,或者污染地区的生态补偿支出,容易调拨资金。

“而对于同水源或者同资源的相关联省市地区,则面临无法控制和难以共建的局面”。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张家盛表示。

例如,同处于长江流域的贵州省赤水河,是长江一条无污染的支流。当地被要求限制工业发展,以保护下游水质,下游地区就应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最佳策略就是将下游相关地方的环境税收入补贴过来。但是,被各地方政府把持的环境税将很难跨地区协调。

张家盛认为,“应按比例由各相关地区分担水源地的损失,这样无污染的上游地区有了好处,环保也有了动力。如果用在治理污染上,实际上惩罚了没有污染的地方,这样下去,环境税岂不最终成为环境自杀式的税收了?”

针对如何确保环境税税收真正用到治理污染上,刘恒表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税收法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做前提,国家就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因此,要开征环境税必须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才能保证税收过程以及结果的公平。也可由国务院制定《环境保护税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2篇

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环境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国民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但是一系列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增长而变得日益严重。世界公认的环境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由于自然力引起的环境问题,如近几年我国遭受的大暴雨、大雪灾、台风、“5-12”大地震等自然界的异常变化;二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它又分为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与干扰两类,后者是人类当前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也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大

“瓶颈”。由于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得以迅速发展,把掠夺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加剧了对大气、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加上过度采伐、过度放牧,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埋下隐患。

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目前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污染物排放情况出现逐年递增的情况,我国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指标恶化已经直接而明显地影响了现期经济指标和预期经济趋势。据统计,严重的大气污染使我国呼吸道疾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我国每年在慢性障碍性呼吸道疾病上的花费是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两倍多;水体的严重污染也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影响,近5亿人没法喝到真正安全的饮用水,严重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不仅使我国失去了大片宝贵的土地,还使河床升高,湖泊、水库淤积,因此洪涝灾害频繁,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峻的威胁,全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国土荒漠化,草原出现严重的退化、沙漠化、盐渍化趋势,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形势仍然非常严峻。

每年我国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4000亿元,在污染加重的同时,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也日趋高昂。国外的先进经验已经证明“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世界性的环保问题与有关政策的协调,我国也必须承担适当的环保责任,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的局限性。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较少,规定也较粗,现有的政策远远不足以控制对能源的消费和环境的污染,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起一定作用的税种仅局限在增殖税、所得税、资源税等少数几个税种上,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仅体现在税收留成、补贴、优惠等减免税手段上,而且减免税的强度不够大,因此不能有效地剌激各经济主体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积极治理环境污染的行为。

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没有形成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各税种和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独立的环保税收体系。总体上我国现行税制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现状的需要,仅靠这几个税种显然是不可能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环境问题进行调节的,这也和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

2.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征收排污费和规定排污标准。从1982年开始我国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征收排污费,对造成环境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是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办法,但排污费的收取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偏低,征收范围狭窄。收取的排污费小于治理费,某些项目排污费甚至不及治理成本的10%,直接导致企业继续超标排污,而且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受征收主体的约束,没有包括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恶臭物质、部分工业废弃物、汽车废气、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电磁波辐射等,直接造成治理经费严重不足,许多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二是征收难度大。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立法基础薄弱,因为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缺乏刚性,故在征收过程中阻力大,拖欠、拒缴现象严重。三是排污费资金使用监管难度大。收费不同于收税,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具有弹性的特点,按现行的排污费征收规定:收入纳入各级财政地方预算管理,资金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地方金库;支出本着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环保部门统筹安排。但在目前实际执行中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各级环保部门都设立了收入过渡账户,造成收入不能及时缴库,截留移用现象比较普遍,使正常的项目资金得不到及时的拨付。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排污费的作用非常有限,难以满足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对资金的需要。然而税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将大大扩大税收收入的规模。

3. 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对一国来说,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全取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世界各国从上世纪70年代起就纷纷利用税收的方式来解决所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征收环境保护税已成为一股不可扭转的世界潮流。比如美国为了保护环境,不仅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噪音税等环保税,还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税制进行“绿色”调整;挪威、瑞典、荷兰等国家也相继采取了税收的“绿色行动”,开征了燃料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固体废物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这些国家的成功案例为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提供了宝贵经验。

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热词,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2010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亦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看出,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相关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2009年12月7号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开幕,以抑制全球气候温室效应为主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在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表示我们的减排目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如此长时间内这样大规模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对此我国开征环保税很有必要。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征环境保护税是解决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的必要措施。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可以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人们自觉珍惜每一种资源,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税收资金可以以专款专用的方式投入于环保建设,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此外,加入WTO以来,我国面临的是越来越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开征环境保护税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另_方面,有利于提高有害生态环境的产品和技术以及洋垃圾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最终实现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构想

科学发展要求以尽量少的资源投入和环境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产出,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和谐社会要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治理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税收的形式针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税制改革的方向,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环境保护税的构建原则

0. 公平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交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环境保护税制设计中,应体现“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纳税人所承受的税负应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以税收形式迫使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保证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这样一方面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另一方面可以纠正市场失效,维护税收公平。

1. 发展性原则。建立环保税收体系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高、征管难度大,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循序渐进,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税目先行开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逐步推进。

2.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境保护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调动各省进行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财政专项用款还要由审计部门审计,并向人大财务委员会报告等,以监督和确保款项的使用。

3. 奖罚分明原则。即对开发环保产品、环保设施、有效使用环境资源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环保税支持;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的纳税人,以及间接污染环境即导致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和其他污染产品、设施的纳税人征收重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税种设置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逐步开征以下环境保护税税种:

1.大气污染税。在众多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污染严重的燃煤,正是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关键原因。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在70%左右,是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主要来源,煤烟型污染仍将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特征,灰霾和臭氧污染已成为东部城市空气污染的突出问题。该税的纳税对象为排放污染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从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考虑,可对该税采用混合征收方式,即对大的污染排放源进行污染物排放量的技术监控,采用对污染物排放量征税的方式,根据监测的排放量及浓度数据计征税额;对小污染排放源则采用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的方式,根据其所耗燃料的含硫量的高低计征税额。

2. 水污染税。该税的纳税对象包括排放污染物废水的企业单位及排放污水的城市居民,其征税范围是带有污染物的废水。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由于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可以按设置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等指标确定排放量,并根据废水所含污染物的成分、浓度及排放量制定有差别的税率;对于生活废水,可以家庭为单位,根据用水量计征。

3. 碳税。该税主要针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经济主体征收,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改善全球变暖现象。在经济社会发展曰益受到能源和环境制约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的基本途径和战略选择,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并不仅仅包括发展新兴的节能环保产业,更重要的要让低碳发展的理念在全社会深入人心,要让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向低碳化方向发展。因此调动财税杠杆,用经济手段结合市场机制改革能源、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剌激实现经济转型,是敲开低碳经济大门一块必需的制度建设敲门砖。

4. 农业资源污染税。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农业污染主要表现在过度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土壤及水源污染;新兴的温室农业产生的塑料薄膜等废弃物污染;焚烧秸轩污染以及大量畜禽粪便对水体的污染等。由于其发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并疏于治理,已给农业生态环境乃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亮起了红灯。此税主要针对生产对环境有重大危害的农药和化肥的企业征收,根据化肥及农药污染物的含量、释放速率来决定征收税额。可用所得税款设立专项基金,对从事有机农药和化肥研究的企业实施无息贷款或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压低有机农药和化肥的价格,从而推广有机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范围,保护生态环境。

5. 白色污染税。所谓“白色污染”,是人们对塑料垃圾污染环境的一种形象称谓。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这类污染物因其不可降解性,将给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潜伏危害。白色污染现象在我国极为严重,为了抑制这类污染行为,我国一些城市虽然颁布了有关法规,但是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例如“限塑令”出台近两年,白色污染仍然出现在各中小企业、集贸市场、城市边缘地区等,执行过程存在盲点。为此,应该采用以法律为后盾的经济手段开征白色污染税。该税以生产、制造这类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课以较高的税负,使其生产成本高于生产可降解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迫使生产者转产生产可降解的产品,达到从源头控制、减少和消除白色污染的目的。

6. 声音污染税。主要针对在居民生活环境附近的制造声音污染的源头征收,如机场、施工工地、工厂设备噪音等。根据超过规定分贝的程度来决定征收税额。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

在环境保护税立法方面,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能够在全国统一执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权一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同时,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各地环境污染的程度不一,所以国家在制定环境保护税时,可以详细列出一些应税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要报中央备案。中央获得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全国性跨区域、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水土保持、环境治理及其它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的环保工程的投入。地方获得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区的公共环境、城市公用环保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环保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另一方面税款也可用于环保科技部门的科研经费,加速环保科技进步,研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财政部门要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环境保护税的调控手段中还应包括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活动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式(即税收方式和种类)来实施对环境的治理。环境保护税应利用减免税收和抵免政策等税收杠杆,通过科学、合理设计环境保护税的减税、退税、免税和补贴制度,鼓励人们进行环境保护生产和环境保护消费,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二是对减少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和加强治理污染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技开发与应用给予减免税优惠。达到节约资源,变废为宝,降低资源损耗率,提高综合效益的目的。如鼓励企业进行有关的环境保护的研究和开发,对研究控制污染的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污染替代品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实行废物再利用,企业治理污染而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治污染,可以作为成本税前列支;通过改进技术、工艺流程、设备、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减少环境污染等的各经济主体给予减免税优惠。

(四)环境保护税开征的配套措施

在开征环境保护税以抑制污染环境的同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配套措施,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1. 建立合理科学的环境规范机制。从严规划和审批污染项目,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对非竞争性行业率先实施环境规制与保护,对污染者众多及征税比较困难的项目应科学规划、从严审批或不予审批。

2.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开征环境保护税,有相当部分是费改税,而且征管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海关、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同时还应发动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多管齐下,以保征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3. 做好“费改税”的相关工作。这一方面要对明显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如排污费等),加快其‘‘费改税”的步伐,将其列入环境保护税之中一并征收;另一方面还应保留合理的、收效好的收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分配,改变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3篇

1.外部性的含义及和其他方面的关系

1.1 外部性含义及其特征

外部性是指一个企业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方式对他人造成的福利的增加或减少。外部性的概念是马歇尔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时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马歇尔的学生庇古将外部性的概念发展到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论。他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外部性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与庇古不同,科斯认为产权是引起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产权不清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外部性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外部性产生的成本或收益由他人承担或接受,如一个企业进行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是由附近居住的居民承担的或者住在果园周围的人们可以免费观赏花朵。第二,存在于市场价格机制之外,即以市场价格之外的方式影响他人,外部性一般很难计入成本或收益加以计算;第三,外部性的制造者并不承担外部性引起的福利的增加或损失,例如制药厂排放有害气体损害了市民身体的健康而不做出任何补偿。

1.2 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关系

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指企业生产行为或居民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福利的增加,负的外部性指生产或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福利的较少。当外部性存在时,市场不能实现效率最优,从而导致整体福利的损失。当负外部性存在时,就会出现过量供给;当正外部性存在时,会出现过小供给。

1.3 外部性与公共资源、环境污染的关系

公共资源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属于混合公共产品,因而存在负的外部性,即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资源,并且一个人的消费会导致公共资源可供消费数量总额的降低,从而使他人的福利受到损失,其结果是导致对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环境就可以看成是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而环境拥有一定自净能力,通常也可称为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承载能力也可看作一种公共资源,向环境排污相当于消费了环境承载能力,因此环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

2.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及其缺陷

根据环境污染产生的根源――外部性,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主要有私人对策和公共对策。私人对策主要是进行产权界定和划分,公共对策则包括行政管制、征税、补贴和排污权交易。行政管制一般是设定排污标准或限额。而产权界定,征税、补贴和排污权交易都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市场产量达到最优。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或者政府直接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两种手段对防止环境污染、遏制环境恶化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其缺陷是明显的,首先,征收排污费标准主要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来收费,而不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且只对超标部分收费,不利于刺激企业降低污染;其次,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运用均不规范。排污费征收额过低,明显偏离市场最优水平;排污费的制定、征收主要由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一些地方受部门利益驱动,形成了“乱收费”,其控制污染、减小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政府直接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治理资金费用由谁承担不明确,如果是由其他纳税人来承担,则客观上鼓励了企业的排污行为。

十年来,尽管淇河治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探索治污的长效机制,仍然是一个重要任务。由于淇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地方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采取统一、强硬的命令方式从上至下进行贯彻,地方只能服从;二是没有核算企业独立承担污染治理成本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三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施各种治理计划,而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公众并没有多少实际的、过硬的法定权利可以使用,除了申诉、抱怨,难以监督,更难以索赔,也难以得到补偿;四是采取集中动员方式,要求在某一特定时刻实现目标,缺乏制度保障。“可以看出在淇河治理过程中,政府依然偏重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的配套。”

3.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在淮河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分析

3.1 环境污染治理的私人对策

产权界定,也称为科斯交易。根据科斯定理,在当事人较少、谈判成本为零或者很低、外部性来源清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产权划分的办法,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其结果是,无论谁获得产权,都将增加企业的边际成本,使之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重合或靠近,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产权界定的方法曾在英国、津巴布韦等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我国河流一般较长,流域幅员较广,当事主体众多,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划分产权可能性很小。

3.2 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对策

3.2.1 对环境污染企业征环境保护税。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环境税最早由庇古提出,因此也叫做“庇古费”。通过在效率产量水平上对排污量征收相当于边际外部成本的税收,其结果是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提高,削减产量,或者企业通过治污降低污染,社会边际成本下移,最终使产量达到社会最优。征税除了影响企业成本从而控制污染排放以外,一个最明显的优点便是由于征税行为是针对企业全部排污,如果企业降低排污量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因此有利于激励企业采取降污措施。此外,税收政策不仅可以运用干企业,同样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征税,从而减少消费者对重污染产品的需求。由于征税手段具有的优点,在OECD(经济与发展组织)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比如意大利政府对塑料袋课税后,全国对塑料购物袋的消费立即降低了30%,美国依阿华州通过法律对杀虫剂和氮肥在销售和制造环节征税;挪威、奥地利、芬兰等国征收化肥税费,税费占价格的10%左右。但是税收政策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是社会边际成本、企业边际收益很难得到,导致税率的确定不一定能达到市场最优;其次税率一旦确定,要更改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其灵活性欠佳。尽管如此,税收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对于建立长效的淮河污染治理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

3.2.2 同时增加对减少排污量企业的补贴。政府按单位减少的排污量给予补贴和对控制污染的设备费用进行补贴,目的是激励污染者减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设备投资费用。如果企业不减少产量或者排污量,则会失去相应的政府补贴,因此补贴的实质是增加企业生

产的机会成本。补贴的缺陷在于第一,补贴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第二,补贴有可能吸引新的企业的进入,增加污染;第三,如果企业增加产量能获得比补贴更多的收益,企业将放弃补贴,增加对环境的污染。

3.2.3 实现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向企业拍卖排污权许可证,并允许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政府在最优排污量上拍卖排污权许可证,让排污许可证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从而让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多购买排污权而少治理,而成本较低的企业多治理而卖出排污权,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如果企业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会增加产量,购买排污权许可证,通过排污权许可证的交易,许可证价格最终会等于企业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污染总量的控制,企业可以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自主决定是购买许可还是治理污染从而达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但其弊端在于最优污染量如何确定以及对企业排污量是否可严密监测。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等的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河流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3.2.4 加强政府直接管制。政府管制通常的做法是设定排污限额或产量限额,或者规定新进入企业的环境标准。政府管制在环境污染已到一定程度时会起到立即明显的效果,比如我国在淮河流域治理中对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并政策。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管制有其不可克制的不足,缺乏弹性和效率。一是政府制定的排污限额并不一定反应社会最优水平,二是一旦企业达到排污标准,便失去动力继续降低污染。

尽管我国政府―再强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并未建立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在淇河污染治理中,我们仍然看到政府(其他纳税人)承担了环境治理的很大一笔费用,企业并未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驱动,甚至对超标污染的企业进行隐瞒、保护,干预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

通过对以上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的比较,环境污染治理虽然和技术、道德约束等其他因素高度相关,但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鉴于淮河当前污染的严峻形势,在政府直接治理、管制以外,更应该综合运用税收、排污权交易等手段,建立淇河污染治理和防治的长效机制,避免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循环。秉承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以污染浓度和排污总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环境税,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都将对淇河流域企业排污的治理起到长久的积极作用。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4篇

我国税费政策制度中与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尽管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都进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可是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程度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从抑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4、其它税种.一是增值税.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排污费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还以排污费形式专门进行制约和调控企业污染行为.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但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去防治污染.另外,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力度不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和有力的监督考评制度,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发达国家在环保税收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一)能源税

能源税是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能源开采税、能源消费税和能源增值税.美国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所征收的税就是能源开采税,美国现已有38个州开征了这种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而荷兰自1996年开始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使得该国环保税收人大为增加.能源增值税是对环境资源在生产、流转环节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瑞典从1990年开始征收此税,卢森堡、西班牙、挪威、奥地利等国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能源税的征收变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可以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

(二)大气污染税

为了控制废气排放,开征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保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国家通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征收此税.二氧化碳税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为调整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瘦现象而设置的能源税.欧洲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荷兰等国先后开征了此税.德国自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该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而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该税由省级政府所属的30个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征收,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含量来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四)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纸制品和旧轮胎等.该税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也可以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美国、法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对旧汽车轮胎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此税.比利时规定,对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及电池等各类产品课征这种环保税.挪威于1974年对饮料容器瓶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

(五)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产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资金.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先后开征了垃圾税.以荷兰为例,垃圾税以家庭为单位,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各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目或其产出的垃圾量进行选择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是根据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进行征收.垃圾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为处理垃圾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垃圾的产出,改善环境质量

(六)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机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其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噪音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均已开征此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用于对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开支.荷兰的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机场周围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音的产生量,税收收入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

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废气、废水、废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税.张美芳在《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减少了70%,美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效果显著".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环保税收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于保护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正如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的,在有效开采、使用自然资源和处置废弃物方面,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从治理我国环境破坏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看,我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方面开征单独的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税费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资源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耗.具体设计如下(一)开征污染税

污染税指为了减少利用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国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无偿征收的一种行为目的税

1、税目的设计.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纳税人设计.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环境,抑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税就必须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以直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费用最少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设计纳税人时,有些税目可以将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有些则可以将使用危害环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3、税基的设计.从理论上讲,污染税的税基有三种选择: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该税税基;第二,以污染性单位的产量作为该税的税基;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该税的税基.在这三种选择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废物排放和技术测量便利、成本较低等优点,通常为世界各国首选

4、税率的设计.污染税的税率应当是累进税率,按照有关排污技术标准确定一个基数,排污标准在基数之内适用基本税率,超过基数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从而使纳税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少发生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同时,污染税应实行差别税率.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

5、征管的设计.由于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因为就环境污染行为分析,纳税人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噪音对环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较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的清理和恢复;二是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三是作为生态环保奖励;四是作为征收污染税的业务建设支出

(二)实行费改税

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有必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入新开征的污染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即排放气体污染物的项目分类并入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税目;排放液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工业废水税目;排放固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固体废弃物税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资源收费,而且收费标准不

一、收费制度混乱,这都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三)改革现行资源税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资源税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为了使其切实做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该对我国资源税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可再生资源也要征收资源税.其次是改革税率,一方面将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即将资源税由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另一方面继续提高税率.这样资源税和资源价格直接挂钩,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企业主动节能降耗

(四)增加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为了增强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更新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全国化工、纺织等企业,允许购置的消烟除尘、处理三废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多方面配合

环境污染的特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北仑 空气质量 特征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5-109-03

1. 前言

随着工业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于环境需求的不断提升,环境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目前城市发展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环境空气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健康,而且给周边动植物的生长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等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为此,王宏等结合气象条件对福州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了特征分析,并得出了气象与环境空气质量之间的一些相关性,而刘新玲等和杨书申等分别对比分析了山东五城市和北京、上海两城市之间的大气污染特征,均认为由于不同城市之间气象因素、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等方面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环境污染特征和成因。

北仑区作为一个临港大工业基地,集中了包括北仑电厂、宁波钢铁厂、台塑化工、吉利汽车、申洲织造公司等在内的众多大型企业,这些大型企业对北仑的环境空气影响究竟如何已经成为北仑区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也是北仑区进一步打造适合移居城市的必要参数之一。本文通过深入分析2010年度北仑区域内三套环境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对北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特征和污染来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针对现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2. 实验方法

2.1 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

2.1.1 监测点位

北仑区域目前共设置三个大气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分别位于城中(监测站),城东(宁波钢铁厂宿舍区),城西(青峙变电所),其中城东和城西位于工业区周边。

2.1.2 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2.2 监测仪器和方法

采用三个固定的环境空气自动站(美国热电环境仪器有限公司)进行连续24小时自动监测,并对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其中仪器设各原理和型号为:(1)PM10的测定:β射线法。仪器为FH62C-14型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2)SO2的测定:紫外脉冲荧光法。仪器为43C型二氧化硫分析仪。(3)NOx的测定:化学发光法。仪器为42C型二氧化氮分析仪。

3. 结果与讨论

3.1 污染物浓度的季节变化规律

图1、图2、图3清楚的显示了城中、城东、城西点位的SO2、NO2、PM10的月均值浓度情况,显然,每个点位的SO2、NO2、PM10的浓度随着季节的变化,始终呈现出一、四季度高,二、三季度低的变化趋势,这一结果与董蕙青等对广西主要城市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但是与刘新玲等的对于山东五城市的大气特征研究结果(主要是SO2浓度)则略有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来自于北方典型的冬季燃煤采暖因素的影响,故南方地区冬季的污染物浓度基本与春季差别不大,而且相比于北方城市总体上浓度要低的多;此外,北仑区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又临东海,四季分明,受到这样季节性气候变化的影响,北仑区域气候情况总体上表现为一、四季度空气比较干燥,昼夜温差明显,大气逆温现象频率较高,不利于污染物的传输扩散,此外,较低的湿度和无植被覆盖的地面也加剧了污染,尤其是可吸入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高浓度,而二、三季度太阳辐射强度强,逆温层的生成时间缩短,大气对流活动旺盛,污染物扩散较好,此外,夏季较多地降雨也使得污染物得到了溶解和冲刷作用,因此,总体上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3.2 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分析

为了考察三个污染因子在一天当中的浓度变化情况,随机抽取了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一天对这三个因子的浓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如图4、图5、图6所示,显然SO2在08:00~12:00范围内呈现出一个浓度的最高峰,凌晨和夜间浓度最低;而NO2和PM10情况则基本一致,均呈现出两个波峰和一个波谷的情况,具体的来看,NO2的两个波峰分别出现在09:00和17:00左右,波谷则出现在13:00左右,而PM10的波峰和出现时间分别为08:00左右、18:00左右和14:00左右,总体上两者每天浓度的波动情况相似,这个结果与马彬等对深圳市环境空气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只是在出现峰谷值的时段略有差异,环境空气污染日变化趋势不仅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有关而且还和每天的气象变化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即早上08:00~09:00左右是上班的高峰期,而下午17:00~18:00是下班的高峰期,这两个高峰期内均显示了较高浓度的NO2和PM10,而中午13:00~14:00以及凌晨和夜间均为休息时间,这一时段机动车少,企业生产和排放的污染物也较少;而SO2的波峰则与不利气象条件有关,即08:00~12:00,是太阳照射地面,地面温度上升,空气对流加强,夜间形成的逆温层遭到破坏,高空排放的二氧化硫向低层注入,而导致这一时段二氧化硫浓度峰值。

3.3 污染物的来源分析

为了考察北仑区域SO2,NO2、PM10三个污染因子的污染源情况,表1、表2、表3分别列出了这三个污染因子在不同点位的年均浓度、节假日浓度以及非节假日浓度情况,显然除了城西点位的PM10外,三个点位各个污染因子之间的差别不大,这可能是由于北仑区域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机动车尾气和大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机动车本身的流动性和大工业企业的高空排放都有利于污染物在北仑区域的快速扩散,从而使得污染物浓度在三个点位基本分布均匀,而城西点位的PM10浓度偏高则可能是由于城西点位附近土地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由其导致的建筑施工扬尘引起了局部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偏高。

为了进一步的考察工业企业和机动车对SO2、NO2、PM10三个污染因子的贡献程度,对三个点位在节假日和非节假日的污染物浓度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显然,三个污染因子在三个不同点位上均都显示了非节假日浓度要高于节假日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北仑区域的工业企业对于这三个污染物的浓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贡献,但是从比例的数据上来看,高出的浓度并不显著,其中相差最大的是SO2的节假日/非节假日浓度比例,其节假日比非节假日浓度高20%~30%,这说明工业企业对于污染物的贡献并不是北仑区域SO2、NO2、PM10三个污染因子的主要来源,其对污染的贡献是相对有限,更多的污染主要还是来自于北仑区域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所产生的尾气,这个结果和王淑云等所提出的许多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是污染的次要因素不一致,此外,SO2企业贡献比例相对较高可能与北仑区域的宁波钢铁厂、北仑电厂等大燃煤企业有关,其燃煤产生的SO2对于区域SO2污染存在较大贡献。

4. 结论与建议

北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存在典型的季节性特征和日变化特征。受典型季节气候的影响,存在典型的季节性污染物浓度变化,总体上表现为一、四季度污染严重,二、三季度空气质量较好;受日气象条件变化和人们生产活动的影响,SO2、NO2和PM10三个污染因子浓度在一天中分别表现为一个波峰,两个波峰一个波谷和两个波峰一个波谷的变化趋势。

北仑区的污染物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其次是区域内大工业企业的排放主要表现为北仑电厂等大燃煤企业对SO2的贡献。

通过对污染物来源的分析,建议进一步加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由于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故一方面需要倡议政府部门和公众公车或私车的使用频率,做到尽量坐公交车;而另一方面要加强机动车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使用,提倡低能耗、低排放的清洁车。

(2)要提高对于北仑区的三座环境空气自动站数据的反应敏感性,尤其是城东和城西点位,要加强实时监控,对于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监察大队和重大项目监管科等相关科室,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3)除了常规的几项污染因子外,作为一种监控手段,有必要对一些周围具有特征排放因子的污染物实行实时监控。随着城东和城西两个自动站在线色谱项目的开展,这两个环境空气自动站无疑会成为对周围台塑、化工码头、宁波钢铁等等产生有机物特征污染因子的企业异常情况监控的排头兵,通过这样的一种监控手段,结合北仑区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车和实验室分析,并与其它职能科室相配合,可以建立一套完整、可靠、有效的环境预警机制,这对于北仑区这样一个临港大工业基地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参考文献:

[1]郭二果,王成,彭镇华,等,城市空气悬浮颗粒物理化性质及其健康效应[J],生态环境,2008,17(2):851-857.

[2]黄虹,李顺诚,曹军冀,等,空气污染暴露评价研究进展[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5,27(2):118-121.

[3]车汶蔚,郑君瑜,邵英贤,等,珠海市大气污染时空分布特征及成因分析[J],中国环境监测,2008,24(5):82-87.

[4]张菊,苗红,欧阳志云,等,近20年北京市城近郊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环境科学学报,2006,26(11):1886-1992.

[5]陈晶,张礼俊,钟流举,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现状及特征[J],广东气象,2008,30(4):15-17.

[6]王宏,林长城,蔡义勇,等,福州市空气质量时空变化及其与天气系统关系[J],气象科技,2008,36(4):480-484.

[7]刘新玲,王晓明,李小明,2004-2008年山东中西部五城市大气污染变化特征[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8,8(12):3390-3396.

[8]杨书申,邵龙义,杨园园,北京、上海两地2004和2005年大气污染特征对比分析[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8,17(2):323-327.

[9]董葸青,谢宏斌,郑凤琴,2003广西主要城市空气质量评价及空气污染物浓度与气象条件关系[J],广西气象,2004,25(1):36-39.

[10]马彬,陈志诚,梁鸿,等,深圳市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日变化特征分析[J],中国环境监测,2004,20(5):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