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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篇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中国带来了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的出台又为PE入境开辟了新渠道,并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而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与登记、监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沪热议的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试点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解决PE入境的配套准入、监管的最新方案,可解决目前外资PE入境的两大难题。一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限制,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二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2篇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与审核总体说明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揭示外汇资金流动,本质是外汇现金流量表,反映外汇货币资金的形成过程。它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之初到联合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并不仅仅是当前发生额,所有的交易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记录,不考虑交易标的真实价值以及折旧和摊销情况。计量单位为美元,非美元计价交易按照参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进行折算。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 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 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 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 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外汇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 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 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外汇局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8 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外汇局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 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 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 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 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 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 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 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 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 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外汇局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 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 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 “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 “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 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外汇局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时,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因为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了解,难于准确出具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是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级别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条例中第七章法律责任来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要结合当年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形势。如,当国内经济过热时,通常对热钱流入处罚较严重,要重点审核热钱可能流入的渠道,在经济疲软时,通常对资本外逃处罚严重,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套汇和逃汇行为。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境内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改革

一、前言

战略投资(strategic investment)是并购术语,在2005年底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将其定义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战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是相对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而言的,是指以资本合作为基础,通过长期持股,寻求战略合作关系的投资者。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认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应该是注重长期利益、与其入股银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投资者。金融危机前,国内商业银行争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甚至将其作为改革的必要过程。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恰逢锁定期结束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始撤离我国市场,境内战略投资者开始为人们所重视。

二、境内战略投资者的发展

(一)境内战略投资者的发展历程

国内战略投资者最早出现在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首次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概念,战略投资者被认为是“市场稳定器”。首钢股份作为国内首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在上市首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9200万股股票,并规定锁定期为6个月。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在于融资的意义,更主要的是稳定市场,对市场认购起到某种表率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之后这种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形式屡见不鲜,锁定期也各不相同。商业银行引入境内战略投资者始于2002年4月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网下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其中就包括了10家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为12个月。2004年6月14日,商业银行首次在IPO前引入战略投资者。社保基金以战略投资者身份一举向交通银行投入100亿元,锁定期为3年,以占其资金总量7%左右成为其实体投资的最大一单。2007年4月23日,以“A+H”方式同步公开招股的中信银行,共引进了工商银行、社保基金等20家境内战略投资者,工商银行成为了国内首家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股银行的银行。随着银行业改革的纵深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引入境内战略投资者。2006年11月30日,烟台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引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等投资者,募集股本3.93亿股,募集资金3.93亿元,其中,中国华电认购2.73亿股,占市商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10.9亿股的25%,成为市商行境内战略投资者,这是市商行首次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农村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是继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之后,银行业改革的第3步。2007年12月,经银监会批准,常熟农商行引入交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成为全国首家引入境内战略投资者的农村商业银行。2007年7月5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与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签订《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入股启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框架协议》,成为国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的首个案例。从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境内战略投资者始终紧随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步伐。在改革的各个阶段,从国有商业银行到城市商业银行,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中都可以发现境内战略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二)境内战略投资者的特点

1、境内战略投资者的动机。根据以往经验,投资于银行常常能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股银行还可以获得溢价补偿。2003年4月10日,招商银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上市,仅1年后,10家战略投资者就赚得盆满钵满。其中复星实业申购的3880万股账面获利1.7亿元,而中水渔业至少收益5055万元。而且境内战略投资者投资商业银行有助于和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便获得贷款方面的支持和业务上的合作机会。华能集团投资10亿元,成为工商银行的战略投资者。1年锁定期后,华能集团已经退出10大股东的行列,但仍和工商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2008年工行还成功承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50亿元短期融资券。银行以境内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控股其他银行则是一条跨区域发展的捷径。北京银行参股廊坊市商业银行,以19.99%的持股比例成为后者第一大股。受监管部门异地开设分行的管控,加之直接设立机构的成本较高,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的方式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成为银行扩张简便、有效的手段。另外,境内战略投资者处于战略发展需要,力图曲线进入金融行业,跨行业经营以分散风险。随着竞争环境的变化,单纯强调规模经济和速度经济已远远不够。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和经营多元化是许多大型企业突破发展瓶颈的手段。

2、境内战略投资者的加入时机。境内战略投资者按加入时机可以分成3类,一是在引进发起人股东时加入的战略投资者:主要指社保基金。2004年社保基金以100亿元入股改制后的交通银行,随后,社保基金又分别入股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数量都是100亿元。2009年2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社保基金又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到对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IPO前加入的战略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溢价率,因此是境外战略投资者追捧的形式,而境内战略投资者却较少参与其中。另一类就是在上市首日以配售方式加入的战略投资者,这类战略投资者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如宝钢集团、华能集团。但是这类境内战略投者的投资额较小,一般不足以成为银行的大股东。而且锁定期较短,大多数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都只有12个月,为了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仍可享受一定的溢价率。目前境内战略投资者大都是以这种方式引进的。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发引进战略投资者。

3、境内战略投资者的构成。境内战略投资者的构成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和机构。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是战略投资银行的主力,中国人寿同时是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中国银行的14家境内战略投资者中有5家保险公司,总计承诺认购股票金额15.2亿元,占总配售金额的38%。中国工商银行的23家境内战略投资者中,保险公司有9家,认购金额占配售额的51%。入股未上市银行给保险资金带来了广阔的收益空间,同时也加快了金融混业步伐。另外,能源巨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也热衷于参股银行。与保险公司战略投资的初衷类似,高额的收益率和业务上的长期合作是重要原因。近年来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如2007年,莱商银行引入浦发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引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2008年廊坊市商业银行引入北京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中,是双赢的选择。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和对陌生市场的了解,引进投资方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得到股改经验和技术指导。

三、关于商业银行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的思考

(一)关键是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8年底在全球大银行市值排名中占据了前两名,但与国外优秀银行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论风险管理上、产品设计上,还是制度建设、管理流程上都存在很多问题。风险控制水平低下,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个人金融业务发展滞后,管理体制落后,机构庞大、效率低下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严重冲击,并不意味着我国银行体制和管理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任重道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还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核心目标应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改进技术,而非充实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更不应成为寻租的工具。

(二)境内战略投资者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境外战略投资者不可能仍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依赖了,一方面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投资我国银行业,另一方面就是不可能永远做到竞争回避,外资银行战略投资的目的就是要了解我国市场,进而拓展在我国的业务。据普华永道的2008年《外资银行在中国》调查报告显示,预计未来3年在华外资银行数量可能从目前的76家增加到100家,而法人银行将超过40家,可能达到60家。而且证监会规定每家外资银行最多只能入股两家中资银行,因此合规的、可供选择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范围会逐渐减少。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不可能继续依赖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了。战略投资者并不意味着永远持有,否则也没有所谓禁售期一说。我国有近百家企业有着境内战略投资银行的经验。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银行业改革可以借助优秀的境内战略投资者,而非依赖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司治理体制完善、改革经验丰富的国内企业都可以继续推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三)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的流程需要规范

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同样需要规范,不能盲目引进。目前,我国银行业引进的境内战略投资者大多类似于财务投资者,锁定期只有12个月,持有股份也很少,大多在5%以下,不能成为大股东,不足以影响董事会的决定,因此引进先进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技术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截至2008年底,14家上市银行一共引进过107个境内战略投资者,但成为大股东的战略投资者寥寥。参考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境内战略投资者也应该延长锁定期,规定最低持股比例,否则就要取消其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计划引资的银行也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选择合格的境内战略投资者,注重业务合作和战略发展目标,而不应盲目引进,毕竟引入战略投资者对于提升银行业务能力绝非万用仙丹,结果要比形式重要。

(四)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是唯一的选择

引进境外战略者不是唯一的选择,可以不转让股份所有权换取先进的管理经验,而是拨出专项资金,就具体业务请来具有国际水平的管理咨询团队,坚持“以我为主,花钱借脑的方式”,事实证明这种方法要比泛泛地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更为奏效。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绝非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理念的唯一途径。另外,充足资本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各类债券来解决。如果单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和补充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是唯一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左晓蕾.对战略投资者退出应有心理准备[N].第一财经日报,2009-01-08.

2、盛三化,曾宇平.中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比较分析[J].特区经济,2008(10).

3、李东卫.境外战略投资者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什么[J].经济,2008(7).

4、唐双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进中外资银行“双赢”――唐双宁副主席在2005中国论坛上的演讲[EB/OL].中国银监会网站,2005-11-02.

5、宋晋生,霍朝晖.对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回顾与思考[J].经济师,2006(10).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4篇

一、考核对象

凡区委、区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的直接责任单位(部门),均属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基础工作情况,即:含有专人分管、有专职人员、有专项经费、有招商项目、有招商活动、有招商报表;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

招商引资目标分引进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引进市外投资两大类。

(一)境外投资包括:

1、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投资;

3、境外各类捐赠款;

4、间接利用外资;

5、外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的投资。

(二)市外投资包括:

1、市外以独资方式在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

2、市外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参股的投资;

3、市外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我区企业的投资;

4、市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在我区的投资;

5、从市外争取的各类贴息、低息贷款的同期行息差;

6、从市外企业中引进的公益性建设投资。

三、考核内容确认

(一)引进境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增资扩股,以实际到位的增资扩股额计算;

3、境外各类捐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中记明金额计算;

4、间接利用外资,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同意衔接转贷的到位资金计算;

5、境外注入资金盘活本区资产的,以实际注入的资金计算;

6、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开发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计算。

(二)引进市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注册资金中市外单位的实际投资计算;

2、以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三)境外、市外以实物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均以海关、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为准。

四、考核标准和方法

(一)基础工作情况20分(含有专人分管2分、有专职人员3分、有专项经费3分、有招商项目4分、有招商活动4分、有招商报表4分),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80分。

(二)实际到位投资情况。

(三)境外投资以市商务局确认数为基数,按当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内资。为了鼓励多引进境外投资,采用境外投资折算成内资方式再乘以2累计的办法考核(房地产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打折考核。

(四)完成年度目标值的,计80分;超过或达不到目标值的,同比例增减。

(五)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加10分;引进农、林、水产业及其加工项目或交通、能源、环保、“三废”利用、城区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的,加10分;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投资的(商业项目除外),加50分。

(六)引进的资金,如当年撤资的,从引资单位(部门)当年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后年度撤资的,从其该年度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

(七)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月25日前向区招商局报送一次,并提供相关凭证。境外资金以验资报告为据,境内资金以银行到帐单、银行证明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评审证明。外地投资者现金投入以外地汇入本市的银行进帐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机械设备等实物投入以购物发票或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入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建设项目以工程决算书为据。

五、奖惩办法

(一)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房地产项目到位资金只作实绩考核,不纳入评比范围)。评奖办法以考核得分为依据。

(二)每年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奖励等次根据当年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名额可空缺),并予以奖励。单位(部门)评为一等奖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均奖励人民币2000元,其他班子成员人均奖励人民币1000元;单位(部门)评为二等奖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均奖励人民币1500元,其他班子成员人均奖励人民币800元;单位(部门)评为三等奖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均奖励人民币1000元,其他班子成员人均奖励人民币500元。获奖乡镇、街道其他人员的奖励办法由其自行决定,所有奖金自行解决;获奖机关部门人员的奖励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当年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而定,奖金由区财政支出。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回所得奖项。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5篇

“热钱”,也常被称做国际游资,至少具备以下特点――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以获得正常投资回报为目的、稳定的中长期(一年以上)资金流入,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都不能称为“热钱”。现在普遍认为,那些进入国内在低价买入资产然后被动或主动拉升标的资产价格再高位套利后迅速离去的国际资金即为“热钱”。估算“热钱”的一种常见方法,是用外汇储备增加额减去贸易顺差与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入量。如果该差额为正,则表明有“热钱”流入。当然这种方法的一个关键前提是,外贸顺差和FDI都是真实的,没有隐性热钱。

随着实体经济的飞速发展,出于对资产价格升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预期,国外各个投资主体均将大陆视为投资宝地,亦期待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获得超额利润。但中国资本账户没有完全放开,短期资金不能随意进出,尽管存在资本流动管制,但并未妨碍国际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绕开国内法律的重重障碍流入国内。

从目前可得的资料显示,通过国际收支交易和跨境地下钱庄通道是“热钱”流入的两个基本路径。

国际收支交易途径

通过国际收支交易途径进入又可分为不同的方法。较为常见的办法一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渠道,境外客户与国内贸易企业订立虚假进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高收汇和进口低付汇的形式将外资转移入境,但这种模式涉嫌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关于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法规而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多在关联公司之间或跨国子公司之间进行操作;二是通过预收账款和延期支付货款方式流入中国,其中出现过部分公司以收回历年积压逾期未核销款项的形式收汇。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会同相关部门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以防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同时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潜在债务风险造成的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

除了上述两种最常见的模式外,“热钱”还通过包括汇兑、虚假捐赠等非贸易收支形式进入。不过,由于单笔资金的汇兑规模有限,并且依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国内各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规定,如果同一账户频繁发生汇兑业务,极易引起监管注意,因此通过这一渠道流入的规模不大。

借道FDI和SPV

除此之外,FDI中也有“热钱”成分。实际上,FDI中的“热钱”部分以外债的名义流入境内,部分以资本金结汇的方式流入。另外,每年FDI存量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包括税后利润加折旧),和每年外国直接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利润不相符。这一差额是否可以被视为隐藏在FDI渠道中的“隐性热钱”还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对国际商贷借款的管制比较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担保其对外借款作出实质性的限制,短期外债成为国际游资进入的有效途径,通过这种形式进入中国的“热钱”是以外汇资金形式存在的。在实践中,某些公司通过将外汇资金抵押给商业银行套得银行贷款的方式完成了兑换人民币资金。但采种这种方式需要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需要依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贷款用途使用前项资金。

实践中还出现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利用资本金支付结汇将资金转为境内人民币资金,并通过SPV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抬高资产价格。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至于前述“隐性热钱”,由于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并不完全符合国际游资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不属于本文论述的“热钱”。

地下钱庄的“捷径”

前面所说的种种途径,尽管有着复杂的表现形式,采用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但终归还是依附于国内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透明的、可观察的、可控制的,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和控制,而相当部分的“热钱”采用了通过地下cc

通过地下钱庄进入的资金大部分时候不需要跨境流动。地下钱庄起一个汇兑中介的作用。境外汇入的客户将钱存到钱庄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待确认后就可以用境内结余的资金付款给境内的收款人,本外币均可。因此,这种模式简单且隐蔽。地下钱庄采用前述模式建立在自身良好的流动性和较高信用的基础上,俨然已经是脱离金融系统的独立王国。而风险亦很简单,就是这种体系是非法的,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就会被完全取缔。通过这种方式流入境内的“热钱”有可能一去不回。但在收益风险比例明显失调、主管部门严控流入金融体系的“热钱”的情况下,可以预期将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这种渠道流入境内。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资本项目;跨境资金;非现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5-0059-03

一、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思路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以及日常监测分析的需要,可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监管思路。

(一)宏、微观相结合

外商投资企业从最初的立项、设立到资金的注入、使用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得利润、撤出等等看似微观、独立个体行为的发生其实都离不开国内外大的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中应特别遵循的是“宏观背景微观现象宏观分析微观指导”的研究分析思路。也就是说,在关注、把握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背景的前提下,才能更理智、更准确、更透彻地去剖析每个微观经济主体所进行的个体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进而重新站回宏观的高度去分析、看待微观现象,给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或建议,实现对微观行为主体的指导。使其遵循国家宏观经济走向和规律进行合法合理的经营活动。

(二)点、面结合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往往体现出“面点面”的特点。即:常规思路是先从某一时期内、或某一特定行业内、或某一选定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体现出来的全面信息人手,从“面”上做出整体分析和判断,再具体到要分析要研究的“点”,从个案深入剖析,挖掘深层信息、共性特征,再以“点”推“面”,升华高度,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看待问题。

(三)静、动结合

静态管理主要是指通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业务数据等信息的一系列审批系统、监测分析平台、报表等信息资源渠道来对其进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或方式。例如,利用直投系统、监测平台等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结汇、支付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日常的、专项的监测分析一种静态监管。相对于静态监管这种“坐在家中办公”的方式而言,动态管理则是一种很好的有力补充。可以弥补静态监管中无法获知,不能深入、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缺陷。如现场检查、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都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的有效方式或手段。

(四)透过现象抓本质

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测分析过程中,除大部分的常规简易业务外,接触最多的往往是较为复杂的个案情况,而且时常同一类业务的个案情况之间还有很大区别,并掺杂着一些干扰因素。这就需要我们擅于深入剖析,擅于透过表面去找原因、挖本质,遵循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的分析原则。这样,分析结论才会更“实惠”、更“精准”,而不“拖泥带水”,不“牵强附和”。

二、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特点,可有针对性地确定主要监管数据项目,并提炼出重点监测指标。

(一)主要数据项目分析

1 跨境收支。这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形式和渠道,也是做好监测分析的基础信息。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的规模、频率、行业分布等;企业外债流出、人整体情况;利润汇出的资金来源、行业分布等。

2 结售汇。这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在境内进行本外币汇兑环节,也是做好监测分析的必要步骤。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规模、频率、行业分布等。

3 资金使用。这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在境内外进行本外币支付使用环节,也是做好监测分析的关键核心。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在境内的支付使用,或直接对境外支付使用等。

(二)重点关注指标分析

1 外资流入增长指标。该指标是指监测期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与撤资额之比。包括外资流入率、外资增长率、外资利用率等若干指标。其中。直接投资流入率为重点关注指标。一般而言,如果外国投资者看好当前或未来的经济前景,会加大对本地区或所投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流入会大幅增长。相应的清算、减资等方式的流出会减少,该指标值会大于1。

2 外资投资风险指标。该指标是指外资企业撤资汇出额与总汇出额之间的比例,包括资金来源结构、投资行业特点、投资地区结构等若干指标。其中,外资撤资汇出率为重点关注指标。某一时期,当该指标出现持续增长势头时。则说明企业对当前或未来经济形势不看好。继续投资热情不足,资金回撤意识增强。

3 资金支付风险指标。资本金结汇率是指监测期总的资本金结汇金额与总的资本金流入金额之比。对资本金结汇资金流向的行业分布、地区结构等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某一时期内。当该指标值出现持续增长时,则表示当期企业结汇意愿强烈,资金需求量大;若某一行业的结汇率持续上升,则需密切关注该行业的结汇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

三、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流程设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跨境资金流动的非现场监管,是一个需要将看似零散无序的信息汇总整理,从中挖掘潜在价值,并不断提炼升华的思考和研究的过程。这除了需要周密严谨的研究思路外,还需设计出科学、合理、可行的监管流程或步骤,须有套行之有效、行得通的“路”去指引我们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监管,这样既可提高效率,也可做到有章可循。进而避免了杂乱无序、顾此失彼、避重就轻、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的混乱思维和做法。

(一)确定监测项目

根据跨境收支趋势变动情况,可有针对性的选择某一监测项目进行独立的或阶段性的监测分析;也可普遍性的选择多项监测项目进行全面、整体性的监测分析等。例如,可选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这一单一监测项目进行阶段性、持久性的统计监测分析;也可对其某一监测期内跨境资本金大量流入的特殊时点情况进行独立的一次性分析等等。

(二)数据提取加工

1 建立基础数据库。根据业务系统、监测分析平台(直投系统相应统计分析模块、数据综合利用平台等)将上述监测项目从“全口径基础数据、业务分类、行业类型、国别统计”四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汇总采集数据,形成日常监测分析数据库。

2 数据加工处理。采取以“企业和业务项目相结合”为监测主体的模式,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统计分析指标进行二次数据加工处理,成为更有监测分析价值的细项统计表,一方面对重点关注的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另一方面对于热点行业和重点关注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分年度整理,形成了一套“重点突出”的监测数据统计表。

(三)总体监测研判

对基础数据库统计汇总的数据进行总体、全貌监测,如跨境收支的整体形势、结售汇趋势、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等,对监测期发生的资本项目收支进行总体判断,根据统计数据体现出来的特点初步确定需重点关注或需进一步跟踪调查的监测项目。

(四)重点核查落实

利用分析系统、监测平台等资源,有针对性的筛选出需进一步了解详情、深入核查的异常主体或指标,通过调阅业务档案、现场检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深入核实情况。从微观层面剖析个案行为产生的原因,探讨研究微观个体折射出的宏观层面的现象和深层次原因等。

(五)综合分析反馈

1 整体形势分析。通过对监测期的数据汇总、统计及加工,对监测主体做全面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形势的整体分析,对既有数据所反映出的特点做出初步判断。

2 重点指标分析。在整体形势分析基础上,针对监测期所反映出的特点、趋势进行详细分析,剖析微观、宏观原因。

3 综合评价分析。根据上述整体形势分析、重点指标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走势,将微观主体行为动机与宏观政策环境影响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对监测期所反映出来的正面或负面现象做出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

(六)提出防范预警

通过综合分析所反映出来的现象或问题,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经验,对异常或苗头性现象提出风险预警。针对所提出的风险预警信息。提出相应防范或解决的建议或措施。例如,监测分析结果显示当前在国家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地区出现外资房地产企业数据或投资规模不减反增的情况,则应及时对该现象加以密切关注,在深入研究分析其微观行为背后会对当地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及时对此问题提出预警提示及防范措施,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监测管理制度

较为完善并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是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构建的政策保障。在严格贯彻均衡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特点,对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全程监管,既要防止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又要抑制不合理的资金流入,同时注重从整体上对外汇资金流量和流向的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具体来讲就是,利用“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法规清理”成果,研究制定科学的监测分析工作规范及非现场监测管理制度。例如,针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流人的特点,可根据其流量规模、频率、流向等特点制定出台大额资本金流入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并依托相应的统计监测系统设置预警指标,对异常资金流入给予及时、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外资以利润、清算、减资、转股等方式的撤资流出也制定出台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与资金流入情况做定期的比较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防范建议等,这样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

(二)优化整合监测分析系统(平台),提升电子化监管水平

目前,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场监测系统及数据利用平台已基本满足非现场监测管理需要。但监测分析功能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而,在实施“资本项下业务系统整合”时,着重是将现有资源予以整合优化,使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彼此间搭桥互通,构建环型沟通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监测分析预警的整体效果。具体来说就是,利用现有的统计监测系统,在已有的统计分析功能基础上,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特点。设计专门的资金流入、流出模块及监测指标,设定出相应的预警临界值,并对其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从而对外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态势做出宏观判断,以便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流入;异常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0-0062-03

据统计,经商务部确认,2007年1-5月,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账注册外资91.94亿美元,同比增长42.1%,月平均到账外资18.39亿美元,同比增加5.45亿美元。同期,江苏省新增工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686家,同比增长24.2%;注册协议外资161.22亿美元,同比增长24.8%。目前,江苏省引资总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实际直接投资占到全国36.4%的份额。同比提高8.3个百分点;增幅与全国相比高出32.2个百分点。外商投资大幅增长与国内持续向好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日益改进的投资环境有关。但是对其中异常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江苏省招商引资增长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1、异常的资本金来源。资本金来源较为复杂,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投资者与汇款人大多数不一致。通过外汇管理局验资询证发现,外方投资者与交款人国别、名称等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25万美元的外方投资款甚至来自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其中不乏正常的关联公司等汇款,但是企业多方筹集资本金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图较为明显。从盐城市股权转让情况看,相当数量外资转入方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个别企业甚至出现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2、投资企业无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异常外商投资目的的特殊性,企业往往是皮包公司,并无固定的厂房和设施,不进行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外资企业,其显著的特点是企业利润率奇高,远超出正常的盈利水平,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汇出利润,且企业的进出口产品价格远不同于正常价格。如2007年1月,一个名为LUI CHUEN的人从香港连续向某市4家外资企业汇入投资资本金21笔,累计折907.94万美元。经调查,这4家企业既无厂址厂房,又无人员设备,其企业法人、银行预留印鉴章和联系人均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均已通过正常验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述资本金均在到账的当日凭虚假合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均汇往深圳指定账户。经查明,境外汇款人LUI CHUEN并非投资方,而是收取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深圳某公司的内部人员。乡镇政府人员确认,这4家企业资本金的汇入与汇出都由同一个人出面与他们联系,该人自称为很多地方办理过虚假投资手续,从未出现问题。

3、境内资本的“返程投资”。苏南等地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来实现产业转移,这些企业在境外离岸中心成立投资公司,再将募集资金投资到境内,成功将资本性质进行“变脸”。如江苏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等在外汇局登记的投资外商都来自境外离岸中心。而其实际控制人却分别是河北廊坊某集团、上海某集团和福建某集团等。

4、外方变相高价出售设备。主要表现为外方用虚高报价的设备投资,或者以投资资本金从外方关联(或控股)企业高价购买设备。如盐城市某工具有限公司经验资确认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57万美元,其湾威庭公司设备投入342万美元,美元现汇投资15万美元。事后发现,该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50多套设备中大部分是旧设备,但进口投资时却以旧报新,以次充好,虚报价格,其中一台机器报价86.63万美元,相当于国内同种设备的4-5倍。

5、资本金汇入验资后。企业随即以多种名义汇出外汇。部分非正常企业汇入资本金来自国外融资。履行完验资手续后,该部分资金即设法以个人或者非贸易付汇等名义汇出国外。部分个人外汇资金来自外汇黑市交易。如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注册资金为110万美元。在没有发生实际支出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3月将110元资本金结汇。结汇后随即再以非贸易付汇的名义汇出外汇。

6、招商部门代替企业办理手续,不见企业相关人员。政府部门配备专职的招商引资人员,代替企业跑审批、办业务,这一方面是政府招商引资软环境改善的一个方面,但是个别企业在具体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完全凭政府部门人员意愿办理开户登记等手续,不见企业人员,部分企业登记开户后杳无音信。资本金汇入结汇资金设法划走。对此类企业的真实性应加以关注。盐城市某家合资企业2007年3月底收到香港外方投资者汇入的12笔“投资款”合计港币4047万元,当日即结汇转至深圳某公司,汇款用途为“设备款”。经调查深圳公司为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的贸易有限公司,其在短短一个月内进出账户资金竟有12亿多。同时发现一些中外合作企业,其外方投资者为香港公司,将资本金结汇后,以购买设备名义分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深圳多家公司现象

7、股权溢价增加注册资本。股权溢价操作主要指外方资本通过高溢价收购中方股权或溢价增资的方式。实现大量额外资本从境外流入中国境内的目的。如2007年4月份某中资企业办理一笔涉外转股手续,外方认购中方股权溢价达1485%,如此的高溢价率使得境外资金多汇入了87.91万美元。又如2007年1月,江苏省苏北某中韩合资企业外方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630万美元,从而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到1130万美元。此次增资采取了溢价的方式,实际汇入资本金1000万美元,多余的370万美元计入公司公积金、储备基金账户。

8、假投资真外债。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内某些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的矛盾,通过非正规的途径筹措境外资金。江苏省苏北一家新批的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公司2007年4月份成立后,注册资本金随即就到位,并陆续全部结汇成人民币,其中有一笔432万美元的结汇依据是一份与省内某中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9、利用外币兑换店的虚假外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为获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外汇资金,充作投资款,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盐城市某公司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将近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汇到香港,利用“外币兑换店”将其兑换为美元,再流入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通过成立“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渠道流入。所谓“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中资企业单纯为引人境外资金而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契约式中外合作企业。此类合作企业是在原中资企业的基础上设立的,仍使用原中资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及生产管理人员,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也仍为原中资企业的

法人代表,外方只负责投入外汇资金,合作企业完全由中方自行自主生产经营管理,自行安排生产、销售等。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有的甚至通过私下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合作合同,来达到谋取境外融资的目的,从而为大量异常资金流入境内提供了可能通道。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件和审核要求,增强其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监管。对于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合同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申请结汇金额与投资规模不符、合同内容雷同、不能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有效证明文件等异常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虚假外商投资问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当前虚假外商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入和结汇,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在这方面管理的脆弱性,客观上纵容了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地区的泛滥。因此,打击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汇流入的监管依据和涉汇主体、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其的处罚措施。

3、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对于以实物投资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商检部门的沟通,对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填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好应商检的投资设备是否已由商检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这一审查关,就可对外商设备投资进口报关价格虚高、人为扩大到账设备投资额起到有效的阻止作用。对于凭借虚假材料骗得工商注册的假外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情况。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51-04

自去年以来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逐步显现,中国银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除了海外投资业务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之外,国有商业银行受到“波及”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今年年初股权禁售期结束后,纷纷抛售和减持自身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政策是否合理,如何评估它的风险,再次成为金融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理论视角考察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及作用,然后指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的重大举措,曾经在三年前引起轩然大波,当时金融学界内部对是否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如何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存在巨大争议。今年年初以来,随着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禁售期的纷纷结束,一些境外战略投资者由于金融危机对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纷纷减持甚至全数出让国有商业银行股权,这一行为再次引起了国内外金融领域的广泛关注。例如,中国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之一的瑞士银行在解禁期首天通过配售方式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出售全部所持的占1.33%比重的中行H股[1];另一个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则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了其持有的中行108.09亿股H股,占中行总股本的4.26%。而中国建设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则在今年年初将自身所持的股份从19%减持至16.6%,5月份,美国银行又将其所持已过锁定期的135.09亿股建行H股以协议方式转让,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5.78%,此次减持后持有建行股份约占总股本的11%[2]。4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安联保险和美国运通则分别抛售了所持工商银行股份的一半[3]。

对于这一现象不能简单地判定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是投机者,无意与国有银行长期合作,是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投资者战略失败的表现。我们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抛售股份行为的研判,必须考虑到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去年以来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深化,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泥潭,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境外战略投资者也同样面临着流动性危机。为了维持自身的财务稳定,减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成了是战略投资者保证自身现金流安全的举措,属于投资者理性的反应。因此,在分析境外战略投资者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合作效果方面,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客观评价,而不能简单判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举措的成败。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新闻发言人在相关声明中都强调了目前的国际环境对投资者短期决策的影响,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策略。美国银行多次公开表示,减持少量股份,不会改变其建行重要股东的地位,双方还将继续在各个业务领域展开深入合作。

为正确认识境外投资者带给国有银行的长期效应,及其减持国有银行股份的现象。根据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政策初衷,即“引制”和“引智”,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变以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国有独资的单一性,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提升银行自身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本文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分析框架,考察境外战略投资者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效应。

股份制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内部同样存在着多种类型的股东,我们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小股东和大股东,后者则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多数股权大股东和少数股权大股东。不同类型的股东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小股东由于其持有的股份较少,不能享受监督所带来的大部分收益,且因监督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弥补他所付出的监督成本,不会实施积极的监督活动。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采取的是“用脚投票”的消极监督方式。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少数股权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都会产生影响,它的参与对公司股权多元化,以及公司重大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都会产生影响,减少单个大股东的过度监督,有利于整体监督效率的提高。

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看,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但上限则被控制在20%;①从对象选择看,国有商业银行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同时要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从持股期限看,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而公司治理理论中对少数股权大股东(large minority shareholders)的界定是,通常拥有公司10%或20%的股权,诸如机构投资者和私有集团投资者(individual block shareholders),它们有收集信息和监督管理者的积极性,还可以避免小股东“搭便车”问题[4]。从银监会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来看,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理论中少数股权大股东具有相似特征,因此,本文以用公司治理理论中少数股权大股东的相关研究结论来分析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行为。

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少数股权大股东的一个重要作用体现为提议型监督作用,②它有别于其他大股东的特征在于不仅对其他大股东对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避免管理层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事,而且还具有咨询建议能力上的优势,这是其他大股东所不具备的[5]。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选择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都是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具备同业经营管理先进经验的优势,相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是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比较成熟的经营者,能够为公司管理层地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不仅可以对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发挥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国有银行提供专业的决策咨询建议职能,在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为其管理创新提出方案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一定程度上看,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决策制定的发言和谈判地位方面超过了他们所持股份的地位。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建立能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其更好地发挥决策、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

就直接效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能够实现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建立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对缓解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制度内在矛盾起到重要作用。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用点主要是通过进入董事会,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重大战略的决策形成发表意见,提出方案而实现自身的影响。根据银监会对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政策,境外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向入股的国有商业银行派出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才进入董事会,直接传播管理经验。中行、建行、工行三家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后,各自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都派驻了银行管理经验丰富的资深董事,这些董事作为“新鲜血液”进入三家银行的董事会,改变了原有银行相对单一的董事会构成形态。对于银行治理机制的影响,下文从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归纳。

1.对决策机制的影响。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包括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决策机制方面的影响经由董事会决策重点体现为人事决策和战略决策。在人事决策方面,中国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RBS集团)协助中国银行进行了私人银行经理和投资顾问的选聘工作,协助逐步建立中国银行的专业私人银行家队伍。战略决策方面,中国银行与RBS集团在信用卡、银团贷款、供应链融资、私人银行等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品牌宣传等多个方面都有合作项目[6]。

2.对激励机制的影响。三家银行在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期间,都借鉴投资者母国银行的成熟经验,在激励制度安排上有创新举措。从短期激励看,三家银行都采用基本工资与奖金、福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个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遵循个人价值与该行价值、股东价值相结合,发挥团队合力与体现岗位贡献相结合,按岗位价值付薪和按绩效表现付薪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由基薪、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和津贴组成的结构薪酬制度。从长期激励看,三家银行都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供了国家供款退休计划,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股票增值权计划,这一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各自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3.对监督机制的影响。提议型监督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从三家大银行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可以看到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国有商业银行后,作为银行的重要股东,通过派驻专家董事深入银行内部管理发挥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功能。不仅如此,也为银行治理架构提供建议和支持。即发挥提议型的监督的职能。中国银行对引入的四家境外战略投资者根据各家战略投资者的特点,确定合作的具体项目。其中,中国银行与RBS集团的合作领域最为广泛,在信用卡、银团贷款、供应链融资、私人银行等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品牌宣传等方面都展开了合作,并已取得实效。中国银行与瑞士银行集团确定了投资银行业务、固定收益产品及业务、市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组合管理等四个合作项目。双方在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和管理流程、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外汇风险管理、融资管理、资本管理、权益投资管理等资产负债管理领域进行了深入交流,瑞士银行集团向中国银行派遣多名专家介绍相关管理经验,提供技术支持。

而建设银行同样也从境外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那里获得多方面的技术支持,2005年,美国银行参股建设银行后,就开始在零售业务、信息技术和电子银行、全球资金服务、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为建行提供技术协助。另外,还派40位多位美国银行专家到建设银行工作,集中推进了零售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重点项目的实施。从2006―2008年的三年合作中,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共同设立完成了42个协助项目和94项经验分享与培训。高盛集团在多个战略合作领域都为工商银行提供了协助[7]。

中国工商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高盛集团则派驻专家为工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支持,协助该行开展内控合规建设;在风险管理领域,高盛协助该行开展风险战略研究、压力测试、贷款组合风险管理、国别风险管理、集团关联客户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流程优化等项目,提出了改进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关建议;在资金交易领域,工商银行与高盛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货币期权产品及外汇结构性产品的研发合作。

从三大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绩效看,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合作广度和深度超出了原定的协议内容。正如中国银行发言人所言,中行与RBS合作三年多取得的成果超出预期。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优化中行公司治理机制,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加快建立现代化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进程,提高中行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RBS撤资之后,中国银行与RBS将继续保持正常业务合作,共同谋求在中国地区和海外的业务合作机会。2009年1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在建行和美国银行2009年的战略协助项目启动仪式上也表示,战略协助不仅给建行带来了新的理念和方法,一系列关键业务领域项目的实施也已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使客户从中受益,使员工得到了培养。

综上所述,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入股的确对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加快建立现代化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进程,提高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来自海外不同金融制度下的一个机构投资者,即使不是一个投机者,也可能因为其自身因素或是国有商业银行方单方面因素而引发其所持股份的减持,而这个结果则往往转化为经营风险,影响双方的合作。

众多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身也存在不少缺陷。国有商业银行要成为享誉全球的一流银行,必须在学习国外银行先进经营模式和理念的同时,注重挖掘和培育自身的竞争优势,结合中国国情探索适合自身长期发展的最佳模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是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我们无疑也需要从这一政策意图出发,考察战略双方的合作存在的风险。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为与预期目标实现的要求加以比较,概括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存在的主要风险。

首先,合作的非长期性引发的制度建设不稳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要与国有商业银行展开合作,更好的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理念方面的优势,必须保持股权的稳定持有,特别是在银行业中,长期的深层次合作才能使引资银行更好的借鉴先进国际经验。没有合理的制度保障长期合作,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成了追求套现盈利的投机者,从而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

其次,就国有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取向,需要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客观的认识。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是为了学习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管理理念,而这次金融危机的暴发,充分暴露了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也存在经营缺陷。目前不断恶化的全球金融危机境遇说明了原本享有良好声誉的国际银行自身也存在风险管理的不力,以致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因此,我们切不可盲目崇拜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的时候不仅要考量这些银行在所在国家的经营业绩所处地位,而且要分析其在金融创新业务上的风险控制技术和制度设计,后者关系到对国有商业银行有战略意义的高端业务能力建设,对境外战略投资者这个方面能力的考察尤其需要缜密而谨慎。

根据上述准则,在今后的政策取向上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激励合作双方的长期合作;二是对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银行业经营管理方面能力的严格甄别。保持长期合作是前提,只有在保证长期合作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引制”与“引智”的目的。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最后一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也面临是否需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问题,这成为目前金融界讨论的热点,这个争论背后是我们对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整体战略的思考,金融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对于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金融体制而言,对外资的开放进度必须持审慎态度。鉴于对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存在的风险,对今后国有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战略合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延长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以及控制持有股份的比重。客观上保证战略投资者与入股银行实现稳定的合作。对于境内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的延长,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战略投资者在改善公司经营上的成效能够充分展开,实现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的外溢效应。另外,为了控制国际资本带来的冲击,控制对方持有股份的份额也是非常重要的。已经有不少专家提出延长境外投资者持股所定期一至两年,对此官方也明确有所表态,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已经公开提出,“投资一定要有锁定期。国外市场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是6个月,我们是三年;我们考虑,如果再有战略投资者来中国(投资),锁定期将是五年或以上。”[8]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重申了银监会2003年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在持有股份比例上的规定,即入股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境外合格投资者持有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并不超过25%。

2.谋求投资方式上的灵活性原则。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和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的稳定性,在目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下,建议尝试股权互换、交叉持股等形式,前者是指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国有商业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该方式可以在那些在资本净充足率上已达标,未来力争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它的好处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本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拓展国际市场。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9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77-03

近年来,陕西省外向型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从投入期逐步转入产出期,相应的利润汇出逐年增加。在现行政策机制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留置境内的数额不断累积,大量留存境内的投资收益事实上即形成了隐性外债又导致外资的变相流入。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收益和汇出变动情况,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及跨境资金流动具有潜在影响。

一、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总体情况

1.概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409.28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盈利企业利润变化趋势相同。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净利润略有回落。达到114.08亿美元。仍高出近4年年均净利润11.69个百分点。(见表1)

2.利润处置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未分配利润,即当年利润在弥补前年度亏损及提取“三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不向投资者分配,归入所有者权益下的“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后年度继续进行分配的利润。二是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即投资者将获得利润作为投资资本,进行转增资于本企业或再投资于境内其他企业。三是应付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后,未汇出的利润称为应付股利。四是利润汇出,即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实际汇出给投资人的利润。(见表2)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情况及特点分析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9月期间,陕西省外商投企业利润汇出金额累计7.25亿美元。

1.利润汇出时间特征显著。近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较为平稳。每年汇出金额约在1―2亿美元之间,汇出时间主要分布在每年的第2、3季度。2008年至2012年9月,各年2、3季度利润汇出金额合计分别为2.08和2.44亿美元,较各年1季度合计金额增长61.24%和89.15%,占利润汇出的28.69%和33.66%。

2.利润汇出行业分布较为集中。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主要集中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行业。2008年至2012年9月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利润汇出占全省利润汇出总额的18.98%,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1.81%,食品制造业占10.91%,饮料制造业占10.76%。

3.已分配利润主要以“应付股利”形式留存企业,利润转增资及再投资占比较小。2008年至2011年各年末应付股利变动较大,最低年份为2009年末的0.62亿美元,最高年份为2011年末的2.6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增资及再投资的金额远小于其他利润分配方式,2008年至2011年,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分别为0.16亿美元、0.51亿美元、0.17亿美元、0.3亿美元。(见表2)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占比较小。盈利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形式置留境内居多。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省外商投资盈利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101.22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累计6.67亿美元,占未分配利润余额的6.59%。

5.刑润汇出小幅波动。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递增,由1.43亿美元增长至2.1亿美元,进入2010年后利润汇出出现下降。至2012年9月末。全省利润汇出为0.86亿美元。2008年至2012年9月底。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主要流向亚洲、北美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流向香港占比69.21%,美国7.47%。(见表3)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外汇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外汇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纳入经常项目管理范畴。实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利润处置的管理侧重于利润汇出流量的统计监测。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纳入资本项目管理范畴,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0篇

一、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分析-从法律制度支持角度

外资并购在中国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必然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显然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就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而外资并购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正如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通常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2]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必然抑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制度支持是外资并购得以开展的必要条件,一个良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外资并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可喜的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建构步伐跟进的非常之快。从目前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中心的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外资并购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外资并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依据的明确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使得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首先在制度保障层面上成为可能。

本文详细梳理了中国先行有效的与外资并购相关的72部法律规范,并对其做了一个并非完全符合逻辑的基本分类,勾勒出了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框架(详细框架图表参见本文附录二)。

(一)外资并购的一般法律规范

1、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规范-公司法第七章

我国《公司法》第七章专门就公司合并、分立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并且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的增资、减资、债务承担、变更登记等基本问题,由于《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行为,因此是我国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规范。

2、初具雏形的外资并购法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家单位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规范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并且明确了外资并购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且该规定适用于任何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明确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效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因此,可以认为《暂行规定》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初具雏形的外资并购法典。

(二)外资并购的特殊法律规范

除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根据外资并购对象的不同,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特殊的法律规范,在外资并购这些特殊的对象时,除适用上述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还必须遵照相应的针对具体并购类型而制定的特殊法律规范。这些特殊法律规范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按照并购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分别制定的,但又是相互重合叠加在一起的,很难对其进行一个完全逻辑化的分类,只能对其进行一个基本的类别区分。

1、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特殊法律规范

(1)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规范

《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就“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并规定了收购的具体程序、信息披露、全面要约的触发界限等基本问题,是对内对外统一适用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规定对内对外统一适用,是对《证券法》第四章的细化。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标志着“95禁令”的终结,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

(2)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

200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同日,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建构了相对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这些规范都是对内对外统一适用的。

2、外资并购未上市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特殊法律规范

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 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改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外资并购未上市的非金融类企业基本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31日,新成立的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资并购金融类企业的特殊法律规范

鉴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我国在管理上一直对其与其他企业加以区分。在外资并购问题上也是如此,如上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不适用于金融类企业。从目前来看,已经出台的有关外资并购金融企业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

早在2001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2002年6月1日,证监会颁布了两个规则,即《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允许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里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显然不包括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的证券公司和属于保监会监管范围的保险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规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1997年5月28日,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律依据。除此之外,2001年11月22日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另一个重要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也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基本规范。

(三)针对外资并购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可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当然牵涉的法律问题也门类繁多。根据前文对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文本统计分析,本文总结了包括外资准入、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转让定价、外汇管理、税务、债权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土地使用、并购融资以及地方法规等十一类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从不同的侧面为外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具体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外资并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支持。

二、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分析-从外资准入角度

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准入”的问题,也就是当前的外资并购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并购。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允许外资进入的范围直接制约着外资并购的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是外资并购实施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从外资并购角度看“准入”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律环境对外资并购对象的限定,也就说外资在中国可以并购何种类型的企业股权或资产,我们可以称之为“对象准入”;第二个方面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外资准入,即行业准入。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从外资准入角度揭示我国当前的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

(一)对象准入

一般来讲,可以将外资并购的对象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三类,[3]即国有企业(股权或资产)、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是,这里应当指出,或者应当再次指出的是,中国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很大程度上在于调整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它的着力点和关注重心在于国有企业、国有股或国有资产等,对于不涉及国家财产利益的外资并购行为,除与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等特殊的企业类型有关外,中国的法律仅将其视为一种普通的外商投资行为从外商投资审批和行业准入等方面实施控制,而不针对并购本身施加特殊的干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虽然中国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猛,但就目前来看,具有并购价值的优质企业或资产,仍然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更是外国投资者所青睐的对象,[4]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关注的重心也必然是国有企业、国有股或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的对象准入问题上更是如此,因为中国的法律之所以对外资并购的对象做出限定,其最首要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中国的法律并未从“对象准入”的角度做出限制,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对象准入”问题只是就国有企业而言的。

对于未上市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即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中国法律一直采取鼓励外资参与的态度,允许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早在1998年9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就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兼并国内其他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偿还企业债务。[5]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又联合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鼓励未上市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进行改制,或改组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对未上市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并购,中国法律并未加以特殊限制。

分析当前外资并购相关法规,并结合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历史变迁进行观察,对外资并购的对象进行特殊限制的主要在于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两类。

1、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限制-一个纵向 的观察

1995年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收购“北旅汽车”股份后,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1995]48号文:“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95禁令”。自此后长达六年,外资不得涉足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当然也不得成为外资并购的对象。

2002年11月1日,财政部、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向外商转让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做了原则性规定,允许外资以支付自由兑换货币和参与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并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产业政策、国有股权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95禁令”被解除,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成为可能。因此,就目前来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已经不再是外资并购的,在此方面,无对象准入的限制。

2、外资并购金融企业的限制

我国的金融企业按监管机关的不同,基本可以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等。

从先行规定看,2002年6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已经允许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对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必须达到相当的标准,同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对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规定境外股东的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同时,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但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第七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同时,在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二)产业准入

无论何种类型的并购,只要涉及外资参与,均须遵守我国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项目的规范主要是通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以调整。重点是鼓励外商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环保产业及出口创汇型产业等方向的投资,至于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仍属有限。国家强调行业准人规则的刚性,明确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11日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废止了旧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前次的《目录》相比,新的《目录》鼓励投资的项目和条款增加,而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大为减少,其精神和内容同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进程紧密相关。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将原来禁止进入的电讯、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增加了76条鼓励类投资项目,减少限制类项目达37条。在原来禁止、限制进入的部分行业,外资通过并购方式也可以快速进入。[6]应当说,我国产业准入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宽,但是仍然有相当的行业限制外资的参与,甚至有部分行业禁止外资的进入,这直接限定了外资并购所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

就上市公司而言,中国证券报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表了一份涉及到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国内上市公司名录。目前仍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可能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有:(1)影视节目制作、有线电视网络:比特科技(000621);电广传媒(000917);中视传媒(600088);歌华有线(600037);(2)中成药秘方产品:三九医药(000999);同仁堂(600085);广州药业(600332);(3)电网的建设、经营:明星电力(600101);三峡水利(600116);岷江水电(600131);桂东电力(600310);西昌电力(600505);(4)书刊出版、发行:诚成文化(600681);(5)基础电信:中国联通(600050);(6)证券公司:宏 源证券(000652)。[7]

[注释]

[1] 参见朱菲娜:“外资并购潮为何没有如期而至?”,载《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26日版。

[2] [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3] 虽然这种分类方法未必科学,甚至很不科学,但是我国先行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采用的这种分类方法,因此对外资并购问题的研究也只能采取这种分类方式。事实上,这种分类方式正在成为一种主流的分类标准。参见君和律师事务所李茂昶律师在欧美同学会“M&A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

[4] 有研究认为国内未来的外资并购将重点在以下行业内进行:银行与证券、汽车及零部件、医药、计算机硬件、港口及运输、零售业、油品与药品的批发与零售、通讯设备、自来水等。参见王如忠:“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分析”,资料来源:/asp/news/printfile.asp?id=7517(13/03/04)。

[5] 这一规定并未排除适用于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但当时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禁令尚未解除,因此,该规定的对国有上市公司意义不大。同时,由于该规定是由国家经贸委单独做出的,因此,在无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对金融类企业也很难适用。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1篇

根据债务期限,本文将海外债务融资分类为长期债务融资和短期债务融资;按照融资方式,海外债务融资可以分类为贸易项下债务融资和资本项下债务融资。以下将对国内企业常用的海外融资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1.1短期贸易融资(1)信用证押汇:信用证押汇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并且审核一致后,进口方此时因资金紧张而无力按时支付货款,开证行代进口商先行垫付相应款项的融资方式。因此,进口信用证押汇实质上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标的质押融资方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按照合同发货后,向押汇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押汇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确认无误后,按一定比例向出口人提供融资,同时由押汇银行凭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索汇。(2)托收押汇:托收押汇分为进口托收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指在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在收到托收项下单据后需通知进口方付款,若进口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可向代收行申请垫付。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货物的提款权并办理提款手续,在货物销售并实现现金回流后再向代收行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方式;出口托收押汇为出口人在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向押汇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款项,同时要求银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方式。(3)打包贷款:打包贷款融资是出口人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做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行为。且所融入资金有专门用途,仅限于用做该信用证项下原材料和成品的采购,组织货物生产,运输及保险费用等。融资银行在放款前会对用于质押的信用证严格检查,确定该信用证是否真实有效,能否到期有效兑付,是否设置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障碍。待货物完成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后,出口人将单据交给融资银行,由其根据信用证所列条款向付款银行索汇。

1.2中长期贸易融资(1)福费廷:福费廷又称为包买票据,是指根据出口商要求,出口商银行对基于贸易结算的商业票据的贴现或买断。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分为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和在承兑交单项下两种情况。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包买商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信用证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或买断;在承兑交单项下,出口方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2)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一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资本货物的出口,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利率较低的中长期贸易融资。出口信贷也可以是一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家官方机构提供信贷担保、利息补贴保险等方式下,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用于进口设备的低息贷款。(3)国际保理:国际保理又称保付业务,指出口商在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在交货后把发票和货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如果发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1.3资本项下境外债务融资(1)股东及关联方借款:2011年10月13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境外主体可申请使用人民币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为其注资。同时,境外主体所投入的资本金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可能会存在缺口,缺口部分资金可由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公司通过借款方式解决,但额度必须在“差”范围内。同样,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规定,境内母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境内银行向“走出去”企业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2)借入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受各国金融管理的法规约束不同,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债券融资占总融资规模比重较低,但是随着中国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将来通过在国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业将成为海外融资的主要形式。自2010年7月以来,由于香港市场人民币存量大幅增加,香港逐渐形成了为人民币债券市场,即“点心债”市场。由于香港人民币市场利率通常较内低,中国境内发行主体往往在额度允许范围内汇入境内供其关联企业使用,到期后以境内企业多获得的人民币收入偿还。(3)内保外贷:境内金融机构应境内企业要求,为境外注册的被担保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确保本息到期偿还。此类业务通常发生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双方先签订人民币支付协议,再由境内企业为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并利用境外市场成本较低的开证手续费及融资费用,为境内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用于贸易销售的商品。

2国内企业海外债务融资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协作的进一步深化,国内企业在海外债务融资方面也加快了步伐。根据外管局数据,截至2013年6月,我国外债规模为7719.5亿美元,登记外债余额为4624.5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3095亿美元,上述数据在近年呈平稳增长趋势。但在海外债务融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难题。

2.1融资方式以贸易为主,对企业实际资金补给有限由于海外直接债务融资受国家外汇严格控制,目前国内企业新增海外债务融资以贸易融资为主。人民银行、外管局及海关在审查贸易融资过程中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严格把关,企业通过虚拟交易或商品出口退货等途径获得资金临时周转的方式已被监管机构严令禁止。贸易融资主要作用即便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操作贸易融资,也很难形成现金回流,企业的流在于加速货物流周转,对企业动资金补给作用有限,通过该方式筹集企业发展所需长期项目资金效果不明显。

2.2资本项下融资渠道较少,资金回流难度较大首先,境外股东或关联方累计借款额受“差”严格限制,即便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海外直接借款的规模亦非常有限,而“差”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土企业未能享受该政策的支持;其次,汇发【2011】30号文明确规定,外汇管理局受理境内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申请事项,以及境内银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均应严格审核境外被担保人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担保项下融资资金不得以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再次,海外债券发行方面,虽然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5月份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具备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但从2013年上半年发行情况来看,发行主体仍以金融机构为主,已成功发行的国内非金融机构也仅局限于宝钢、五矿等大型央企,资本项下融资及资金回流难度较大。

2.3海外资金价格优势日趋弱化,降本作用趋于淡化近年来,境内人民币债券利率较同期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高1.5%-2%百分点。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中国大陆与香港、新加坡等离岸人民币中心的业务联系日趋紧密,海外人民币市场利率较国内低,但是利差呈收缩趋势。因此,通过发行海外人民币债券的成本优势将趋于弱化。同时,由于美国可能会退出量化货币宽松政策,海外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将相应压缩,国内企业通过发行美债融资的空间也很可能受到挤压。

3在自贸区改革方案框架下对国内企业融资提出建议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在自贸区内对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文化服务六大领域进行了开放。这是继深圳特区和浦东新区之后,深化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步骤。2013年12月2日,人民银行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就市场高度关注的资本项目开放、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以及风险监控等问题作出解释。但截至目前,自贸区方案实施细则尚未未公布,人民银行针对金融领域的意见虽不能与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实施细则对等,但反映了未来实验区金融改革的方向。本文认为,自贸区在金融领域改革的重点在于提高对区内与境外之间经济活动支持的效率“,二线”严格管住,因此,短期来看,境内企业欲借道自贸区实现海外融资可能性不大,但从长期来看,对企业解决上文提到的企业海外融资面临的问题意义重大。由于自贸区金改实施细则尚未明确,本文结合笔者对上述方案和意见的理解,对区国内企业借力自贸区提升海外融资能力提出建议。

3.1建议“走出去”企业和有海外融资计划的国内企业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分支机构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内设立公司手续简单,对投资主体资格不高,且无需后续年检。截至2013年12月18日,自贸区试点企业已达47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有助于企业尽快熟悉开放经济环境下的各项交易规则,一旦试点工作再国内铺开,便于企业发现和把握市场机遇。

3.2建议尝试以国内股权注入区内试点企业,在自贸区内打造融资平台根据人民银行意见,区内试点企业可以通过借款、发债等向境外机构自由融资,借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在满足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资金不受外管局监管。因此,对于需要拓展海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以考虑将海外项目股权并入试点公司,并通过试点公司为海外业务拓展筹集资金,进而打造海外融资平台。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2篇

伦敦黄金市场的黄金现货交易(俗称“伦敦金”)

伦敦金是现货交易,通过支付保证金、延迟交割的方式,在现货市场基础上构建了一个黄金衍生品市场,成为了国际黄金市场上最主要的交易方式,成交量远大于期货品种。与股票交易类似。伦敦金的投资者预先在交易商处开立交易账户,通过价格波动来获取赢利。其买卖交易记录只在“黄金账户”上体现,而不必进行实物金的提取,这样就省去了黄金的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步骤,其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要小于实金买卖的差价。

伦敦金的交易方式为:以美元标价,以英制盎司为计量单位,一盎司等于31A035克。最低交易量为一手/一张合约,一手为100盎司,约等于3公斤黄金。保证金交易比例为10%。设卖空机制,可双向交易,既可买涨,也可买跌。244、时交易,全球性的交易网络。周一到周五不间断交易。律师点评:

黄金投资的诸多方式,如实物黄金、纸黄金、黄金期货、上海AU(T+D)等,大多数投资者比较熟悉,但对于境外黄金投资,熟知的人却不多。因此,随着近几年国际金价连创历史新高,投资黄金的热潮催生了各类鱼目混珠的黄金投资公司,以至于境外黄金投资成了许多黄金投资公司拓展业务的灰色地带。目前,境外黄金投资譬如伦敦金交易跟外汇交易一样,在国内处于灰色地带,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只是明令禁止国内投资者操作境外期货,而伦敦金属于现货交易,所以,国家对境外现货黄金投资如伦敦金等的政策是不支持、不提倡、也不反对。但由于国内目前没有合法资质的交易商能开展这方面的业务,投资者如果想进行伦敦金交易,必须要到境外的交易商那边开户,因此,其投资风险相对于国内黄金投资而言,要大得多。

投资者进入国际黄金投资市场,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风险。由于伦敦金等境外黄金投资在中国国内没有开放,境外交易商不熟悉这个市场,也没有多余的精力来开拓这个市场,因此,境外交易商大多是采用发展商的形式来吸引国内投资者参与伦敦金交易。境外合法交易商与国内公司(大多为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合作,交易商委托公司发展客户,交易商付给公司佣金,公司帮忙维护客户关系。但在实践中,往往有许多投资咨询公司在不具有权或者超越权限的情形下与投资者签订交易合约,以致其达成的合约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不能得到实际履行,从而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地下炒金案例就是这一类风险的集中体现。同时,由于国内相关监管机构对参与违法违规进行境外黄金投资的不法分子并没有任何执行权,只能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因此,对于境外黄金投资的法律风险的事后救济也是非常有限的。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监管套利;融资成本;外债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72-05

一、引言

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受融资成本、财务条件、政策约束及经营方向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外商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相对银行信贷具有对承租方资质要求更宽松、办理程序更便捷、融资成本更低廉等的独特优势,成为境内企业更新设备的境外融资新平台。近几年,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西方成熟国家的租赁渗透率相比,仍相去甚远。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设备投资额)仅为4%左右,远低于欧美国家20%―30%的水平,存在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井喷式增长

(一)井喷式增长的表现

在外商投资中,融资租赁曾经盛兴一时,但后来被逐渐取代,一度被冷落了多年。但近两年在山东再度红火起来,呈现井喷式增长。

1. 新设企业数量激增。2011年底,山东省共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9家,但2012年以来新设公司数量突然急剧增长,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季度,分别新设外商融资租赁公司16家、29家和6家,目前总数已达到60家,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数量翻了5番还多,已占据全省融资租赁公司85.7%的份额(如图1所示)。

2. 跨境资金流入呈爆发式增长趋势。2010―2011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金额较少,且速度缓慢。2012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资本流动呈现爆发式增长,实际流入金额2.76亿美元,同比增长762.5%,而同期全省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增速仅为3.16%;2013年增速有所放缓,实际流入金额2.06亿美元;2014年又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仅第一季度累计流入金额已达1.59亿美元,几乎达到2013年全年流入额的80%,而全省一季度资本金和外债项下流入额还未达到2013年的四分之一(如图2所示)。

(二)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井喷式增长背后的原因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设立门槛相对较低。从资本金要求来看,目前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下限为1000万美元,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却高达1.7亿元人民币。从办理程序来看,2009年以来总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可直接在省级商务部门办理,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由各省级商务部门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二是地方政府优惠政策较多。为带动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水平,各地方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将融资租赁公司明确为重点发展行业,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方面简化手续。以济南市高新区为例,高新区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免租提供办公场所三年,并对其留存的税收进行一定返还。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比拟的融资优势:一是境外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当前境内外利差、汇差的存在使得企业境内外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辖内企业境外一年融资资金成本为LIBOR+200BP至LIBOR+300BP,而境内贷款成本一般在6%以上,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大的融资成本优势。二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较为宽松。这种独特优势使其成为境内中资企业境外筹集资金的重要桥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每年的可借债额度为10倍的净资产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这使得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可利用10倍净资产的杠杆作用大量举借外债,并调回境内使用。境内中资企业可以其自身的信用额度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由境外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后可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使境内中资企业达到境外融资目的。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企业: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较大的制造类企业,比如石油设备制造、开采,高速公路投资等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较大,沉没成本较高,投入之后可反复使用,但在企业日后运营中仍需要大量资金维持运转,此时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取融资较为方便;二是资产负债比高的中小企业,此类企业资产负债比较高,资金短缺但又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标准,银行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一般低于60%―75%,超过即不贷,而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对资产负债比要求更为宽松。同时对额小分散、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一般不愿借贷,优质的租赁公司可将中小企业的需求集中,实现统贷分租。这些企业通过外商融资租赁,能够在银行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极大支持,并且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综合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总之,近年来受实体经济发展、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地方政府推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随之而来,借助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跨境资金流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来看,基本上集中于固定资产投入占比较高或者资产负债比例较高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标准的中小企业,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契合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银、租、企合作共赢分析

外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是各参与者利益共赢的结果,下面以银租合作中“售后回租+内保外贷”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交易结构稳定,满足多方需求

A公司为特大型制造业客户,因固定资产投资需要申请30亿元人民币基准利率贷款,中国银行决定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携手合作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见图3)。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境外融资性保函,并以售后回租资产及应收租金收益权抵质押给境内银行,作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反担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有切实保障。境外中国银行收到保函后给予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美元贷款4.9亿美元,结汇后向A公司购买租赁资产,并回租给A公司使用。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角度来讲,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也就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使用权归承租人A公司,这也是与设备抵押贷款最本质的区别。如果承租人A公司违约,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标的物,这是所有融资方式中对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充分的。银租合作的融资租赁模式将银行渠道优势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相结合,既支持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又满足了境内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该项交易实现了多方共赢,银租合作具有现实需求。

图3

[境内企业][售后回租][租赁公司][跨境放款][授信][境内银行][融资性保函][境外银行][资金监管

反担保][?][][][][?][?]

(二)资金专户结算,确保交易风险安全可控

境内企业、外资租赁公司、境外银行及境内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外资租赁公司须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外债专户接收境外银行的跨境贷款,境内企业及外资租赁公司均要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租金结算专户进行后续租金结算,上述账户均在境内银行进行封闭操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借款、外债结汇支付及后续每笔外债还本付息的操作均需要得到核准后,境内银行才能进行匹配操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租赁公司无权支配除自身收益以外的任何款项,从而保障了整个交易结构的资金安全。

(三)各方共赢实现稳定收益

1. 租赁公司:获得稳定租金收入。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分期获得设备租赁收益,到期一次收回设备本金,并将设备产权转移给承租方。如案例中的租赁公司共分12期收取租金,每期收取租金及增值税合计53962500元,第十二期除收回当期租金外,一次性回收30亿设备本金。

2. 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融通,资金使用突破政策限制。一是拓展融资途径。境内企业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的方式,以其自有的存量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可用于再投资的资金后,再向租赁公司租赁该资产继续经营使用,通过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二是资金使用不受政策限制。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下,企业以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为媒介间接从境外融入资金,资产购买价款到客户账户后,企业可自主灵活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在额度、用途等方面均不受外汇管理政策约束。三是租金成本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A公司每季度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约5396.25万元,租赁公司当期为A公司开立增值税发票,A公司可凭借此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约784万元,实际融资利率费用约4612.18万元,因此该笔融资实际利率仅为6.15%,相当于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

3. 银行: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业绩。一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益。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银行通过为其开具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能拓宽银行的中间业务增收渠道,分享到可观的综合收益。如案例中企业偿还租金的成本为年化7.195%,境内租金费率与境外融资成本差额(7.195%-3.618%=3.577%)为境内中国银行与租赁公司共同受益,双方按五五比例分享,即中国银行每年获得1.7%的中间业务收入。二是提高银行国际结算量。境外美元资金借取、还本付息等都需结汇、售汇,可有效提升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同时针对大型企业客户一次性沉淀数十亿元人民币存款,能够较大程度上解决分支行的存款压力。

四、宏观冲击及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的产生适应了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是对信贷融资的有效弥补和延伸,它使得境内融资企业、银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三方从中获益,有力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微观主体与宏观经济的利益博弈,应予以关注。

(一)中资企业绕道借用外债,规避外债政策监管

当前中、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的政策差异较大,外资企业可在“差”范围内自主借用外债,而中资企业受限较多。中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国家发改委审批、借用短期外债受限于当地短期外债指标以及企业近几年盈利状况。在当前境外融资成本较低的背景下,较多中资企业选择绕道借用外债,先在境外成立关联壳公司,然后返程投资境内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后为境内关联企业融资,借用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壳资源”实现境内、外资金“体内循环”,有效规避了外汇管理政策,产生的直接后果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的便利易引发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较为宽松的外债管理政策,审批门槛较低,可借用外债额度大,促使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流入的外债迅速上升。以山东省为例,2012年以来,山东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流入是资本金流入总额的2.22倍,仅2014年1季度外债流入总额就超过了2013年全年流入总额。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宽松的外债额度易成为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的新渠道,在当前国内外汇储备居高不下、跨境净流入压力较大的客观形势下,会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形势。

(三)资本金、外债结汇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时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可免于向银行提供相关发票,但应该在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期限内定期向银行提供每期租金所涉营业的发票。但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只负责公示系统准入审核,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是否登陆、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租赁物权信息不作监管。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物权信息不全面,易导致同一物权重复融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先行收回或者其他方式将结汇资金回流、挪用等,免于向银行提交租金发票,以此实现外汇资金变相结汇,并将资金流入证券投资、房地产等限制领域,进一步推高境内资产价格,抵销宏观政策调控效果。

(四)外商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推高信贷风险

由于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对增加自身业务收入和提高业绩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因此银行多倾向于通过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境外融资性保函谋取相关收益,从而推动内保外贷余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但从业务实践来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的外债基本为一年期左右的短期外债,而其对于境内企业的设备融资基本为中长期,也就是说,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匹配的,这种潜在的风险可能使租赁公司到归还外债时陷入流动性不足的状态。

总之,从银租合作的运作模式看,尽管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的,过程也是合规的,但这种合作模式实质上是为境内企业融资,以弥补境内企业资金不足或降低融资成本。在当前严格控制中资机构借用外债的前提下,以租赁公司名义借用外债并结合一定的租赁结构,变相达到为境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目的,如果不在政策法规层面予以规范,今后这一租赁结构很可能演变成为境内机构跨境套利和跨境资金流入的通道,进而对国际收支形势产生一定冲击。另外,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宽松的外债管理易诱发大规模借用外债的冲动,进而产生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五、政策改进方向

(一)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引导外资租赁业合规发展

在当前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背景下,境内外市场的不平衡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套利机会仍然存在。建议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计算方式,不再由风险资产和净资产推算相应外债额度,而是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倍数,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时可以灵活调整倍数。加强对借入外债金额大、频率高的外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环节的审核,引导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借入外债。

(二)加强对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审核力度

建议对外资租赁公司在资本金、外债结汇环节实行严格单证审核,尤其是金额大、频率高的结汇。同时,对于结汇后不能按时提供租金发票或发票虚假的,或更改合同提前收回租赁资产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三)统一中、外资企业境外融资外汇管理政策

实现平等的国民待遇,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上应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可依据产业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的中资企业,在融资规模、范围上给予其自主融资的权利,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可参照外资企业管理模式,从源头上消除套利空间,进一步完善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

(四)建立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专项、持续性核查

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特别标识,对其开展专项非现场核查。同时,对有跨境资金流动和资金结汇的,对其实施持续性核查,对金额大、频率高的外债、资金结汇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并核查银行留存合同等材料,根据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人民币资金流向核查其是否具有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情况。

六、简要结论

在当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银租合作融资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内企业融资难题,规避了境内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合作模式也成为无外债指标的中资机构境外融资的方式,从而削弱现行外债管理政策的有效性,进而可能异化为跨境资金流入的重要渠道,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冲击,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因此,在外汇管理政策上,既要支持其发展,又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尽快消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套利的政策空间,防止其蜕变为境外异常资金流入的通道,提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参考文献:

[1]胥良.完善外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J].中国外汇,2014,(7).

[2]中研普华融资租赁行业分析专家组.2013-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全景调研与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R].2013.

[3]罗晓春.融资租赁经营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Policy Arbitrage and Rule Optimization:

Growth Spurt of the Foreign-funded Financing Lease

Zhao Wenxing

(PBC Jinan Branch,Shandong Jinan 250021)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4篇

一、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

所谓外资,就是外来投资的简称,指来自境外国际市场的资本。我国对外资来源地的界定,既包括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资本,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本。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起步期(1985-1992年):具体表现为投资量小而且波动性大。1985至1987年,外商房地产协议投资额在160亿元左右,而到位率仅为60%;1988至1990年出现了投资的低潮,每年平均协议利用外资只有48亿元,1991年开始有所回升。第二,高潮期(1993-1997年):具体表现为投资量剧增而且波动性小。1993年协议投资额超过320亿元;1994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实际投资额就接近640亿元。在此后的几年中,略有下降,但仍然达到了480亿元左右。第三,停滞期(1998-2002年):房地产外商投资徘徊不前,1998年,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收到成效,国内房地产投资和外商房地产投资均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1999年投资只有256亿元,2001年甚至降低到不足136亿元。第四,回升期(2003-2007年):房地产外商投资逐步回升。

自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日益向好,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活跃,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逐年膨胀之势。特别是近两年来,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方式更加多样化、隐蔽化,涉及的领域更加宽泛,所有这些新变化和新趋势都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新的变化趋势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投资总额逐年增长。我国房地产行业从2001年到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数额由136亿元增加到25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09%。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额由106亿元增加到16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82%,间接投资由30亿元增加到84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32.47%,增速远远高于直接投资。《中国经济景气月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1至11月,在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中,利用外资为539.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1.9%,其中,直接投资42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3.1%。2007年,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的第二大外商投资产业。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1至8月,广东房地产业合同利用外资38.86亿美元,同比增长99.4%;实际利用外资24.3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2%。

投资范围逐步扩大。从投资对象上来看,自2003年以来,国际资本以机构投资者进入为主,投资房地产领域逐步从住宅物业转向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物业,选择投资的重点分别为甲级办公楼、优质服务型公寓、五星级酒店、高档商用物业和工业地产项目、以及产权分散的住宅物业。从经营领域上来看,外资逐步从房地产开发领域延伸到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租赁经营和金融投资等业务。早期的房地产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的直接投资业务,而近年来的海外机构投资者已经全面进入房地产设计、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和投融资等各个环节,甚至更偏好于整体收购,适时进行租赁经营或套现。从投资地域上来看,外资逐步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逐渐向南京、武汉、哈尔滨等二线城市扩展。随着一线城市优质商业物业资源的下降,大量外资逐渐开始向二级城市渗透。

投资方式趋于金融化。近年来,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介入我国房地产业,例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通过购置已经建成的经营性房地产进行出租经营等。最为明显的是,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外资逐渐从产业的开发投资转向多种形式的金融投资。投资者更加偏向于房地产尾盘阶段性投资和整体收购,从而缩减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建设周期,规避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资金沉淀风险。投资者更加倾向于收购我国房地产公司的债券和股票,通过证券市场转嫁资金风险。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借助地产基金吸引境外资本。这类基金既不是房地产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长期投资者,而是想通过金融手段套利的投资者。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红筹股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身份海外上市,这不仅会导致国内上市资源的流失,而且大量外资会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更成为一些投机倾向强烈的投资基金快速套现的通道。随着周边国家地区资本市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开放,日本于2000年、韩国于2001年、新加坡于2002年和香港于2004年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资本市场挂牌交易,这为海外基金投资中国房地产打通了退出的通道。近来,为规避我国政府的“限外”政策,“夹层融资”式的债务融资结构也在悄然出现。夹层融资作为一种介于债务与股票之间的资本融资方式,具有更高的灵活度。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变动,相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若超过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这就使前期的投入成本大大增加。通过设立债务融资结构的方式,便可以对此进行规避。譬如说,一家设立在英属维京群岛的境外公司可以寻找到一个注册融资商,通过“股本赞助”(Equitysponsor)和“夹层借款者”(Mezzanine lender)的方式,持有中国香港地区的子公司,然后再通过注册资本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从借出方式来看,夹层融资的过程当中,项目规划时可以设立较少的融资额。

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近年来,房地产业投资的主体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外房地产企业进行开发投资,个人和团体也越来越多地投资房地产,最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就是国际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其中大部分为港台居民、海外华侨,或者有亲属在海外的中国人,将外汇带人中国,在国内购买住宅物业或投机商业物业。在调研中我们获悉,新加坡国浩集团在上海开发的淮海晶华苑,售价每平方米超过3000美元,购房者的60%为美籍台湾人,其他境外人士占20%。在上海所有购房对象中,境外人士购买房产约占4%的比例,假定每套销售均价为200万元人民币,境外人士在上海年购房金额就可达200亿元人民币,境外人士在上海购买房产已是一股需要密切关注的力量。国际投资机构

来自世界各地,除了大摩、ING、高盛基金、美林证券、雷曼兄弟、第一中国等市场熟悉的欧美机构,还有日本、韩国甚至来自中东的投资者。2007年1月,摩根士丹利以5.3亿元收购上海徐汇区的永新城;2月,荷兰金融机构ING集团旗下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收购深圳金地集团一个下属公司49%的股权;花旗集团地产投资部宣布,已经完成首个投资亚太地区房产及相关资产的12.9亿美元基金,其投资重点之一是大中华区的地产以及与地产相关的资产。

二、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原因

面对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新态势,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外资如此青睐我国房地产市场?其实,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资本的利益驱动。具体来看,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第一,国际投资者存在转移资金、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在西方各国,房地产价格上涨几乎贯穿了20世纪整个90年代,以至于斯蒂格里茨将90年代称作“喧嚣的90年代”。2000年下半年,西方经济步入萧条之后,房地产仍然是西方各国唯一持续上涨的资产。1997年至2004年,爱尔兰房价涨幅高达181%,英国超过130%,澳大利亚达到110%,荷兰为74%。美国房地产价格上涨相对温和,但此期间房价涨幅也达到了57%,涨幅为历史之最。2005年以来,主要西方国家房地产市场涨势依然没有止步,但这一轮房地产大牛市毕竟已经临近尾声,主要房地产市场都出现了房价涨幅缩小的趋势。经合组织资深经济学家保罗・诺尔得于2006年指出,未来利率如果提高1至2个百分点,美国、法国、丹麦、爱尔兰、新西兰、西班牙房价暴跌的概率将上升至50%以上。在这种背景下,从西方国家房地产泡沫中受益的群体都存在转移资金的客观需要。另外,据估计,当前全球性的国际游资大量存在,约有数万亿美元,伴随着信息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投机性的国际游资会有更多的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较为安全的投资,而“炒楼”更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

第二,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增强。我国的房地产是在国民经济稳步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这种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全球其他地区是不多见的,而国民经济增长的潜力则是房地产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在南京调研时,新加坡独资企业仁恒地产的总经理讲:“正是看好了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前景,中产阶级的不断扩大,才会大规模对中国房地产进行产业投资。”还有相当一部分投机者看好人民币升值的潜力,而我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策,也会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国际资本投资房地产的最大风险之一就是汇率风险,有一些国家汇率自由浮动幅度很大,常常会侵蚀投资者的收益,但人民币与外币浮动区间有限,而且升值潜力较大,这有助于投资者获得汇率和物业升值的双重收益。举个简单的例子,人民币升值以前,热钱以100万元人民币买下一套房产,以1美元兑8.27元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12.09万美元,预期人民币升值,1美元可以兑换7元人民币,此时将房产抛出,即便不计算这期间该房产的增值,卖出后就变成了14.29万美元,轻而易举就会赚取2.2万美元。

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暴利牢牢吸引着外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投资、高回报是中国经济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即使在世界性的房地产牛市中,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也极为引人注目。房地产业本身就号称中国大陆最后一个暴利行业,北京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房地产市场尤其火爆,利润丰厚,有人戏称“夜有多黑,房地产市场就有多黑”。在境外基金直接参与的房地产租赁市场,我国市场收益率比美欧市场收益率普遍高50%以上。在2006年上海国际地产大会上,花旗集团房地产投资部首席策划师斯蒂芬・柯利(Stephen M.Coyle)称,伦敦、美国、日本的房地产租赁市场收益率分别只有4%、4.5%和3.5%,但上海可高达7%左右。

第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和规模优于其他资产市场。当国际游资进入一国市场时,需要在该国资产市场寻找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较佳的投放场所,特别是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在金融市场开放度较高的国家,国际游资选择的通常是东道国的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但我国大陆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度不高,而且资本项目管制较为严格,证券和期货市场流动性一般。相反,房地产市场在实践中对外资基本上是全面开放,外资购买房地产纳入经常项目交易,而不是如同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那样纳入资本和金融项目。加之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容量足够庞大,超过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市场,还有庞大的房地产存量可供买卖交易或租赁,房地产交易日益便捷,房地产资产的证券化发展势头迅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出现与发展更是前景可观,市场流动性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日趋上升。

第五,国内的某些制度因素为外资的进入提供了“机会”。2004年前后,政府通过紧缩信贷来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这就恰恰给境外资本创造了切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机会,以至于境外资金进入热点地区成为200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热门话题。2006年5月以来,中央政府了力度空前的政策措施遏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限制房地产信贷渠道,并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紧张,引进外资解困的动机更加强烈。事实上,也是在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开始之后,外资反而加快了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步伐。另外,我国的地方政府一直将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点,它被作为上一级考核的主要指标,需要层层分解落实。在这种力量的驱动下,地方政府采取以优惠的土地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措施,鼓励外商投资当地的房地产,这也加剧了境外资本流入我国房地产业。再有,我国房地产业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备,例如,缺乏对产业基金投资房地产的法律限制,这为国际投资机构大规模进入房地产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外资对我国房地产业产生的双重影响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外资由于受到丰厚利益的诱惑,都在以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方式悄然地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那么,大规模的外资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是否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就等于狼来了?在南京调研时,我们更多了解到的是外资对南京房地产的正面影响;在广州和深圳调研时,我们更多了解到的是外资对房地产的负面影响。那么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到底带来了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应该如何去判断?经过分析,我们课题组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观点:这就是不能泛泛而谈外资给房地产业带来的正面影响或是负面影响,而应该对外资进行分类研究,因为不同类型的外资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然后,我们才有可能去判断,在目前的阶段,正面影响更强一些还是负面影响更大一些。

根据国际投资理论,外资大体可以分为官方资本和非官方资本两种。官方资本主要包括援助和贷款两

种形式,来源于资金输出国政府、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性组织。非官方资本可以按照投资方式,主要分为外商直接投资(FDI)、证券组合投资(Portfolio)和商业银行贷款(Bank Debt)等形式。官方资本的稳定性相对非官方资本要高得多,其变化速度相对缓慢,但是总体上呈现减少的趋势。非官方资本也并非都是洪水猛兽,根据其方式不同,稳定性也有很大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统计,外商直接投资最为稳定;债券组合投资较不稳定;最不稳定的非官方资本包括个人、团体或商业银行贷款等资本投资。这种投机资本的投资期限很短,随意性很强。

目前,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外资基本上都属于非官方资本投资。其中,直接投资仍然是主流,由于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给房地产业带来了更多的正面影响。证券组合投资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个人、团体或商业银行贷款等投资由于具有较强的投机性,会给房地产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而在后两种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是国际游资。在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国际游资的定义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资金持有者或者处于对货币预期贬值或升值的投资心理,或者受国际利率差收益明显高于外汇风险的刺激,在国际间掀起大规模的短期资本流动,这类移动的短期资本通常被称为游资,就是所谓的“热钱”(Hot money)。这类投资毫无疑问带给房地产业的是负面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是对我国房地产业的产业开发投资,这类投资产生的影响基本上以正面为主。例如,上海某研究机构利用VAR脉冲函数的方法证实,外资进入房地产业的投资额同GDP的增长具有正向关系。当直接投资额瞬间增加一个单位时,GDP会立即做出一个正的反应,此时GDP变动值大概在0.01左右。也就是说,外商直接投资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会拉动当地经济的增长,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正面影响效应。就房地产市场整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的正面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加剧国内房地产市场竞争,促进房地产企业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我国房地产市场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外资的大量涌入会直接冲击各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中小开发企业则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生存挑战,这就迫使它们不断改进技术和设备,强化创新和管理理念,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商品的供给水平,塑造品牌以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以南京的锋尚国际为例,正是由于全球著名的投资银行美林集团的投资,使得南京锋尚国际公寓成为中国第一个“高舒适、零能耗”项目,使得南京成为全球拥有“零能耗”住宅的5个城市之一。

其次,弥补我国房地产业资金不足,带来先进的房地产金融运作理念。海外投资者的大量进入,特别是具有金融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机构,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也带来了更多的房地产金融理念和金融工具,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外资银行为了挤占国内房地产信贷市场,对一些位于优势地区、未来出租前景良好的房地产项目推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并提供国内商业银行所无法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商业银行就会积极探索处置不良贷款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即利用外资企业和外资银行的参与将原有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转让,从而回收资金。

最后,提供高品质的房地产商品,满足了国内外消费者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海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以及成熟的管理体系,能够在房地产规划、设计、开发、物业服务等环节做得更加科学合理,更富有人性化,从而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房产商品,满足人们对优质的办公环境和住宅的需要。以南京仁恒投资有限公司为例,这是新加坡仁恒置地集团在南京成立的全资企业。仁恒地产拥有先进且高效的管理运作体系,致力于开发中高档臻品楼盘的理念,并秉承一贯的“善待土地,用心造好房”的开发宗旨,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创造建筑品味,提升生活品质,潜心将每一个项目都建成房地产市场的成功典范。

相对于直接投资的正面影响而言,包括股票和基金在内的证券组合投资,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而个人、团体资金则多为国际游资,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据广东省社科院的调查,初步估算进入我国的国际热钱现有存量是2500亿至3000亿美元,而不是人民币;跟踪案例发现,2007年以来有热钱“弃股炒房”的迹象。热钱的大量存在,会给我国房地产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热钱会加剧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虽然我国房地产过热的主要因素并不在外资,但是随着外资的大量涌入,它产生的“标杆效应”却是不容忽视的。在境外热钱中,既有面广量大的港资地产企业,又有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企业,还有看似低调的台资企业,近来又有一批被称为外资地产“第四军团”的欧美基金公司在上海等地异军突起。在他们的影响下,很多境内民间资金也纷纷跟风入市,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国内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

第二,热钱会加剧国内住宅市场供求结构失衡。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存在结构性失衡,高档住宅、商业物业过多,经济适用房较少。出于追求收益、流动性偏好和管理便利等动机,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房地产的资金大多集中在高档住宅和商业物业。如果投资于经济适用房,投资者的收益较低,因此较少有外商投资经济适用房,这会进一步加剧我国住宅市场供求结构失衡的状况。

第三,热钱会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存在,造成大量的国际资本进入我国房地产业进行投机,增加了对人民币的需求,国内货币供给大量增加,在没有其他因素作用的情况下会导致人民币升值。国际资金流动推动人民币加快升值,使本币逐步面临虚假高估的危险,资金流入方向的改变有可能使本币迅速不支,最后高企的汇率对国际竞争力的负面效应迟早要显现出来。

第四,热钱会加大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显示,流动性极强、以套利投机为目的的短期资金的大量涌入,不仅会引发国内的流动性泛滥,而且会加大国内金融稳定的压力。当美国或其它国家的利率上涨,或者预期人民币贬值,国外投机者预期在中国的收益会相对下降,国外资本就会争先恐后退出。国外投机者资金的抽逃,会引起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者跟风抛售,对房地产需求大幅减少,使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裂。抵押贷款的购房者就会把这些贬值的房地产留给银行,从而引发金融风险。

可见,不同类型的外资会对国内房地产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直接投资会带来更多的正面影响,间接投资带来的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而国际游资带来的肯定是负面影响。那么在现阶段,外资给我国房地产业带来的正面影响多一些还是负面影响多一些?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近两年来,房地产直接投资的比例逐年减少,而具有金融投资性质的间接投资的比例在逐年

快速提高,特别是初步估算2500至3000亿美元的巨额游资的存在,都使房地产业外资的不稳定性日益增加,负面效应日益呈现。因此,在改革开放的现阶段,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国际游资有可能引发的潜在金融风险。

四、规范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对策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房地产投资的全球化可以说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外资进入房地产业是把双刃剑,问题的关键是我国政府如何将不利的一面更好地转化为有利的一面,积极地将负面效应转化为正面效应。通过对该问题的调查研究,我们课题组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研究思路:即在规范境外投资、打击热钱投机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坚持“四个统一”,即要强化政府监管、发挥税收作用、完善金融机制并加强制度建设。四方面的联动出击,肯定能够对规范投资、打击投机行为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1、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或购房的限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3年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对境外投资或购买房地产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是目前全球为数不多的对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房产开发和销售环节没有实质性限制的国家。多数国家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公共利益、军事安全、限制境外大资金炒作等原因,均对房地产行业设置程度不一的准入限制。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管制:一是限制境外投资或购买房地产的区域。例如,阿根廷、爱沙尼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对边界、海岸线或军事用途区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投资有明确规定。二是限制境外投资或购买房地产的面积。例如,塞浦路斯、新加坡、波兰规定,对非居民购买超过一定面积和规模的房地产需要审批。三是限制境外投资或购买房地产的金额。如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对非居民购房超过一定金额有审批或报备的要求。四是限制投资者的身份。如波兰、捷克、丹麦、斯洛伐克等国明确规定,允许非居民因继承或共同财产分割、与本国公民结婚满足一定年限、获得本国永久居留权或居住满足规定年限、出于商业活动需要、在自有土地上建房等情况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五是限制境外投资的用途。如澳大利亚、芬兰等国仅允许自用、休闲等性质的房地产交易。六是限制非居民持有房地产的比例。如美国、菲律宾对非居民土地拥有权规定了上限比例;澳大利亚对非居民购房规定了最高上限。

进一步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并形成监管的合力。监管热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和执行两个层面,受利率、税率、汇率、股市等多因素影响,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的特点决定其系统运行依赖于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即建设、商务、工商、国土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和外汇等职能部门要一盘棋。外汇部门严守外汇进出境的汇兑关;商务部门负责外汇进入国内的审批和使用关;税收部门的调控措施更是打击投机的不二法门。

进一步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汇兑环节,外汇部门严格监测跨境资本的流动,尤其要加强通过离岸账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利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时发现相关案件线索,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外资流入房地兰君产的管理。在满足正常房地产消费需求的同时,坚决抑制外资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需求。

2、完善金融机制。加快发展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实现融资产品的多元化和公众化。金融机构始终是金融市场创新的主体,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多元化融资已成为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发展方向,这就需要加大房地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实现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例如,对于风险较高、价值较大的物业,国外的一般做法就是对其重新打包,经过评估之后,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实现资产的证券化。这样就能够将流动性差但收益稳定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产品,从而达到增强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的目的。另外,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在美国等房地产金融发达国家也是广受欢迎。

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监管。要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规定境内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不得为非居民个人和境外机构在境内购买商品房提供外汇按揭贷款,以遏制非居民个人和境外机构的投机性炒房。通过禁止签署固定回报合同等方式,制止境外金融机构采用“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我国外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变相债务投资。

适时适当提升利率。在人民币稳步升值的确定预期下,产生了资本流入无汇率风险的环境,促使资本无后顾之忧地流入。而5%甚至更高的升值水平,与美元和人民币之间3%的利差相比,已经起不到阻止资本流入的作用。在低利率对资本流入的遏制作用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适当提升利率,对热钱涌入的遏制作用则会比较明显。

3、发挥税收作用。适当提高房地产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强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效应。房地产投机活动是通过房地产产权的流转环节来获取其超额利润的,房地产增值税应与投机活动的程度与强度挂钩,而我国的房地产增值税过低,助长了境外热钱的投机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国对购买5年之内的二手房转让交易开征资产增值税,其税基为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这项政策可以选择的进一步发展方向是提高其累进程度,如提高累进税率,或者对购买不足最短年限的非普通住房、多套住房上市转让实施更高的税率。

尽早开征物业税和消费税,抑制投机炒作与奢侈性消费。针对外资购买集中于高档商品房,投资机构集中于出租性房产的特点,物业税和消费税可以首先从高档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始征收。在推行物业税制度之前,需要建立比较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标准,避免特权阶层操纵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而逃避税收。应该科学制定纳税级别,使普通自住、自用房产者免于课税,而对于拥有较多的房产者,每年则需缴纳大笔物业税。这一措施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是无可替代的,无论“内炒”和“外炒”的资金都将无法承受。这项措施完全具有政策的可行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多次提出适时开征物业税。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外资并购 PE 跨境资本流动 外汇管理

一、PE主导的外资并购成为我国FDI的重要来源

传统的FDI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购在全球FDI流动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世界投资报告》,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及其与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续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跨境并购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达0.893:1,有学者据此认为跨境并购已构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的FDI流入中绿地投资仍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外资并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绿地投资。2006年中国外资并购(净值)占FDI的占比一度达到15.54%。随后在红筹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外资并购交易量严重萎缩,但近三年来又再度呈现振荡回升的态势。2011年度中国的外资并购净值1同比增长77%,超过2006年成为历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1年度仅披露金额的外资并购交易金额为68.20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09.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世界投资活动中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PE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世界金融危机前,PE主导的跨境并购值在全球跨境并购总额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国以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实力受到一些国际知名PE机构的青睐。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还提到来自PE/VC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来源,仅当时见诸报端的较大规模外资并购案就有德太投资(TPG)联手泛大西洋投资和新桥资本对联想公司3.5亿美元的投资案、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4亿美元的投资案和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1.6亿美元的投资案等。

二、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两种基本模式

(一)离岸模式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最初采取“两头在外”的离岸模式,即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都发生在境外。离岸模式多采取 “红筹架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为壳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吸收外资PE的投资,进而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实现以“境内权益”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境外壳公司完成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后,融资资金通常以FDI的名义进入境内。外资PE则在封闭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上市门槛、实现境外融资,另一方面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外资PE可以利用境外SPV宽松的监管环境便利地实现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的同时增强运作灵活性。因此,红筹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为外资PE参股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资PE独立或者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模式。由于筹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都发生在境内,其特点也被归纳为“两头在内”。

我国从2005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加强对红筹模式的监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通过红筹架构下设立境外SPV、换股并购、上市完成后融资调回等各个过程实施了全面的审查管理,其施行对外资PE的并购活动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审批层级提高;二是审批流程加长;三是审批程序与境外上市流程的衔接不顺增加了红筹重组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IPO重启、创业板开闸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A股市场较为丰厚的回报率,外资PE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

从原则上讲,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原因,外资PE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国际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外国公司,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国外知名PE也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三、外资PE相关并购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PE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对外资PE离岸并购的监管主要落实在对境内相关主体出境设立SPV以及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确立了以境内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线的返程投资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将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资并购活动纳入到外汇局的监管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方式相对于之前的核准管理方式适度放松,同时也加强了对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三是关于“补登记”的规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号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的界定,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把握。同时,我国境内存在大量被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以套取外资优惠政策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并不严格符合75号文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定义,却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企业;并且,这种企业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境内的外资“壳”企业以架设红筹架构,从而达到降低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环节的目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属于10号文的规范范围,不需商务部审批)。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号文),对75号文的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返程投资企业,并要求:对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需进行补标识,以解决在大量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则依据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资本变动,来决定是否适用“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从而使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补登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资PE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1.设立外资登记。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均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2.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资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尚需经外汇局核准,这是目前在岸外资PE开展并购活动遇到的一大障碍。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其中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而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8年11月给上海市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可归纳为“二次核准、按项结汇”:外资PE外汇资本金境内划转给被投资企业、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要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外资PE的外汇资金不允许由其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应按投资项目,由被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资本金办理结汇。非法人制外资PE则不允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而应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PE可能面临的结汇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但目前外资PE资本金的划转和结汇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外资PE在岸并购活动在政策上还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在QFLP制度试点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资PE设立并成功结汇。并且,按项目结汇的方式,影响了外资PE境内投资活动的效率,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还可能面对较为可观的汇率风险;而由被投资企业结汇的方式,则可能在境外投资退出,办理利润汇出时,面临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

目前京津沪渝等地都陆续开展了QFLP制度试点,外资PE的结汇难题有望局部得以解决。以上海为例,该试点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额度一次审批,分笔自行结汇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请办理结汇。从而把有项目再结汇变为先结汇再投资。试点模式成熟并推开后,外资投资国内实体企业并经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3.境内再投资。将于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并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被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PE境内再投资项目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尚有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明确,但对于希望通过境内再投资而部分获得国民待遇的外资PE而言,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利润汇出与投资退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对于非法人制外资PE而言,由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尚属空白,其在岸并购活动的收益汇回和投资退出面临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

四、关于完善外资PE相关并购活动外汇管理的思考

对于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的谨慎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资PE并购并不像传统由国际产业资本主导的FDI,能给东道国带来技术、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处。并且,由于外资PE并购后形成的厂房、设备等沉没成本较少,缺少战略性投资目标,一般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比传统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现短期套利行为影响东道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长期发展。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外资PE并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优势:一是资产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资金规模、资产结构、人力资本等优势;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PE并购能给东道国带来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利于东道国资本市场发育,其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资金的配置效率,并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本土行业的经营绩效。并且,外资PE的相关并购活动一般具有3-7年的“锁定期”,而与跨境热钱“快进快出”的特点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对于瑕瑜互见的外资PE并购活动,相关外汇管理应当“扬长抑短”,努力实现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外资PE在岸开展并购业务的经营行为。建议在相关法规条款中,明确在岸PE机构主体身份(内资还是外资)、筹资额度、境外LP资质以及并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防范外资PE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抑制其投资套利行为。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育,满足境内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跨境并购活动的研究,完善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在QFLP制度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活动由“离岸”向“在岸”的转化。

三是加强与商务部、税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监管协调与政策衔接,消除监管盲区与政策套利空间。

四是探讨和研究境外LP以离岸人民币出资的可行性,在推动产生新的外商投资形态的同时,促进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畅通。

注释

1.外资并购净值=东道国企业被并购总值-东道国中外国企业被并购值。数据仅包含收购10%以上股权份额的并购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3. 高改芳:《上海QFLP试点先结汇再投资》(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国证券报,2012年9月12日访问。

参考文献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欧阳塘珂:《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上市退出机制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宁宁、林婉婷:《2010年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卫卿:《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5]杨丹辉、渠慎宁:《私募基金参与跨境并购:核心动机、特定优势及其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