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理;欧姆定律;问题;解题思路

欧姆定律是高中物理电学部分的核心内容,也是高考的重难点内容,同时欧姆定律掌握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我们的考试成绩,因此要多用时间将这块知识进行巩固,以取得更高的分数。

1在欧姆定律的学习中常遇到的问题

1.1欧姆定律的使用范围问题

在电路的实验过程中,我会出现忽略导线,电子元件与电源自身的电阻,将整个电路视为纯电阻电路的问题。而欧姆定律通常只适用于导电金属和导电液体,对于气体、半导体、超导体等特殊电路元器件不适用,但我们知道,白炽灯泡的灯丝是金属材料钨制成的,也就是说线性材料钨制成的灯丝应是线性元件,但实践告诉我们灯丝显然不是线性元件,因此这里的表述就不正确,本人为了弄清这里的问题,向老师进行了请教并查阅了相关资料,许多资料上说欧姆定律的应用有“同时性”与“欧姆定律不适用于非线性元件,但对于各状态下是适合的”。但我自身总觉得这样的解释难以接受,有牵强之意,即个人理解为既然各个状态下都是适合的,那就是适合整个过程。

1.2线性元件的存在问题

通过物理学习我们会发现材料的电阻率ρ会随其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如温度),从而导致导体的电阻实际上不可能是稳定不变的,也就是说理想的线性元件并不存在。而在实际问题中,当通电导体的电阻随工作条件变化很小时,可以近似看作线性元件,但这也是在电压变化范围较小的情况下才成立,例如常用的炭膜定值电阻,其额定电流一般较小,功率变化范围较小。

1.3电流,电压与电阻使用的问题

电流、电压、电阻的概念及单位,电流表、电压表、滑动变阻器的使用,是最基础的概念,也是我最容易混淆的内容。电流表测量电流、电压表测量电压、变阻器调节电路中的电流,而电流、电压、电阻的概念是基本的电学测量仪器,另外,欧姆定律只是用来研究电路内部系统,不包括电源内部的电阻、电流等,在学习欧姆定律的过程中,电流表、电压表、导线等电子元器件的影响常常是不考虑在内的,而对于欧姆定律的公式I=UR,I、U、R这三个物理量,则要求必须是在同一电路系统中,且是同一时刻的数值。

2欧姆定律学习中需要掌握的内容

本人在基于电学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欧姆定律的解题方式进行分析,个人认为我们需掌握以下内容:了解产生电流的条件;理解电流的概念和定义式I=q/t,并能进行相关的计算;熟练掌握欧姆定律的表达式I=U/R,明确欧姆定律的适用条件范围,并能用欧姆定律解决相关的电路问题;知道什么是导体的伏安特性,什么是线性元件与非线性元件;知道电阻的定义和定义式R=U/I;能综合运用欧姆定律分析、计算实际问题;需要进行实验、设计实验,能根据实验分析、计算、统计物理规律,并能运用公式法和图像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问题。

3欧姆定律的解题思路及技巧

3.1加深对欧姆定律内容的理解

在欧姆定律例题分析中,我们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多个变量的问题,以我自身为例,由于物理理解水平有限,且电压、电流、电阻的概念比较抽象,所以学习难度较大,但我通过相关教学短片的学习,将电阻比喻成“阻碍电流通行的路障,电阻越大路越不好走,电阻越小通过速度则快”的方式,明白了电阻是导体自身的特有属性,其大小是受温度、导体的材料、长度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的,与其两端的电压跟电流的大小无关,并且明白了电阻不会随着电流或者电压的大小改变而改变。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对于不同的习题,解决步骤都是不相同的,虽同一问题会有不同的解题方法,但总是离不开欧姆定律这个框架。因此对于一些与电学有关的知识,我一般会利用欧姆定律解决电生磁现象与电功率计算问题。例如:某人做验时把两盏电灯串联起来,灯丝电阻分别为R1=30Ω,R2=24Ω,电流表的读数为0.2A,那么加在R1和R2两端的电压各是多少?我可以根据两灯串联这一关建条件,与U=IR得出:U1=IR1=0.2A×30Ω=6V,U2=IR2=0.2A×24Ω=4.8V,故R1和R2两端电压分别为6V、4.8V的结论。

3.2利用电路图进行进行计算

在解有关欧姆定律的题时,以前直接把不同导体上的电流、电压和电阻代入表达式I=U/R及导出式U=IR和R=U/I进行计算,并把同一导体不同时刻、不同情况下的电流、电压和电阻都代入欧姆定律的表达式及导出式进行计算,因此经常混淆,不便于分析问题。通过后期老师给予我的建议,在解题前我都会先根据题意画出电路图,并在图上标明已知量、数值和未知量的符号,明确需分析的是哪一部分电路,这部分电路的连接方式是串联还是并联,以抓住电流、电压、电阻在串联、并联电路中的特征进行解题。同时,我还会注意开关通断引起电路结构的变化情况,并且回给“同一段电路”同一时刻的I、U、R加上同一种脚标,其中需注意单位的统一与电流表、电压表在电路中的连接情况,以及滑动变阻器滑片移动时电流、电压、电阻的变化情况。

3.3利用电阻进行知识拓展

本着从易到难的原则,我们可从一个电阻的问题进行计算,再扩展到两个电阻、三个电阻,逐渐拓宽我们的思路,让自己找到学习的目标以及方法。比如遇到当定值电阻接在电源两端后电压由U1变为U2,电路中的电流由I1增大到I2,这个定值电阻是多少的问题时,我们可利用欧姆定律的概念ΔU=ΔI・R得到电阻的值,而当难度增加由一个电阻变为两个电阻时,定值电阻与滑动变阻器串联在电压恒定的电源两端,电压表V1的变化量为ΔU1,电压表V2的变化量为ΔU2,电流表的示数为ΔI,在这样的问题上可将变化的问题转化为固定的关系之间的数值,就可简化许多变量问题的计算。当变量变为三个电阻时难度会进一步的增大,我起初认为这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放弃了这类题,而在经过询问成绩优秀的同学时,才知道可将三个电阻尽量化为两个电阻,通过电压表与电流表的位置将电阻进行合并,以此简化题目。

4总结

简言之,欧姆定律是物理教材中最为重要的电学定律之一,是电学内容的重要知识,也是我们学习电磁学最基础的知识。当然,对于欧姆定律的学习与解题方法,自然不止以上所述方法,因而在具体的学习中,我们要立足于自身实际学习情况来进行方法的选取,突破重难点知识,以找到更好的解题思路。

参考文献:

[1]高飞.欧姆定律在串并联电路中的应用技巧[J].才智,2009(27)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2篇

近期时常困扰着法国的一个难题与“罗姆人”有关。

罗姆人是一支来自印度西北部的游牧民族,“罗姆人”是他们对自己的称呼,他们还被称为茨冈人、波西米亚人、弗拉明戈人,而世人最熟悉的是“吉普赛人”(罗姆人视此称呼为蔑称)。自15世纪大规模迁入欧洲后,罗姆人分散在欧洲各地,一直与欧洲有着非常深的“宿怨”,被称为“活在欧洲境内却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群。据史料记载,16世纪欧洲中部和东部处处充斥着对罗姆人的厌恶和歧视,当时的德国和瑞士已经从开始的怀疑发展到后来完全拒绝接受罗姆人。罗姆人平均教育水平极低,大多无固定职业,生活低下,经常被当做奴隶,甚至不得不靠、偷窃为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纳粹分子屠杀了超过一百万的罗姆人;受到迫害的犹太人获得了巨额战争赔款,而罗姆人则几乎没有获得任何赔款。

今年7月中旬,法国发生了多起警方与罗姆人之间的冲突,事件的导火索是警方在执行任务时击毙了一名故意撞翻路障并撞伤警官的22岁的罗姆人,紧接着在东南部的格勒诺布尔和圣艾尼昂等城市发生了多起由罗姆人组织策划的暴动,几十名罗姆人手持斧头围攻了警察局,焚烧了多辆汽车和多家商铺。

8月初,法国总统萨科齐召开紧急会议,以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命令在三个月内取缔半数罗姆人的非法聚集地,撤销部分已取得法国国籍的罗姆人的国籍,“系统”清理并驱逐非法居留在法国、拥有犯罪记录的罗姆人。8月底,法国驱逐了近1000名罗姆人。大多数罗姆人被迫返回他们的老家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法国政府对“自愿”离境的罗姆人将发放大人每人300欧元、小孩100欧元的资助,今年“自愿”离境的罗姆人数估计已达8300人。法国政府还对所有离境的罗姆人采取指纹鉴定措施,以防止他们再次进入法国。

欧盟拟采取法律行动

驱逐罗姆人绝非偶然。自从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于加入欧盟后,生活在这两个国家的罗姆人便开始大量流入法、德等富裕的欧盟成员国。早在2007年,意大利曾以打击犯罪为由,通过了对有犯罪记录的罗姆移民驱逐出境的紧急立法,有上千名罗姆人被驱逐出意大利。瑞典、丹麦、奥地利也实施过类似集体驱逐罗姆人的行动。2010年4月,德国内政部长梅齐埃与他的科索沃同行巴亚姆在柏林签署了一份“科索沃难民返乡”协议,商定将遣返塞尔维亚前科索沃省共1.4万名难民,其中包括1万名罗姆人。德国政府打算每年驱逐大约2500名罗姆人回科索沃。所以,法国的这次驱逐行动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法国的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欧洲媒体称法国的作法“令人回忆起盖世太保”,让欧洲“倒退了50年”。《纽约时报》也认为,法国正在背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月24日,欧洲委员会的独立人权机构――反种族主义和不宽容委员会(ECRI)呼吁法国政府要注意国内民众出现的种族歧视和排外情绪,并对罗姆人在法国的境遇表示深切关注,希望法国政府能尊重欧盟人员的自由往来和自由定居的权利。9月8日召开的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指责萨科齐的“反罗姆人运动”的做法是种族主义的表现,要求法国政府停止驱逐行动。否则会使作为欧洲政治核心领导国的身份蒙羞。9月14日,欧盟委员会负责司法事务的委员雷丁称:“公民仅因属于某个特定少数民族而被驱逐出欧盟的成员国,这种做法令我震惊。我想这是所有欧洲人在二战后都不愿再看到的。”舆论将法国驱逐罗姆人与流放犹太人相提并论。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法国驱逐罗姆人事件采取法律行动。法国将可能面临高额罚金的处罚,或者被到欧洲人权法院。还有一些人权机构,例如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也认为法国的做法涉嫌种族歧视,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虽然各界对法国的做法普遍采取了批评的态度,法国却一意孤行,态度十分强硬。萨科奇的幕僚。时任法国移民部长埃里克・贝松解释说:“驱逐行动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移民和犯罪,没有针对某一个特定种族,也没有实施集体驱逐,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自愿遣返的。法国没有违反欧盟法律,包括公民的自由往来原则。”但是,一份被泄露的由法国内政部长签署的备忘录则指示各级部门官员要在三个月内系统拆除300个非法聚集地,罗姆人的宿营地为优先考虑的对象。虽然政府在极力澄清驱逐行动与罗姆人无关,但这份文件还是透露了法国的意图明显针对的是罗姆人。

法国对罗姆人的驱逐引发了两个方面的思考:法国是否能以打击本国非法移民为名违反欧盟公民的自由往来(Freedom of Movement)原则?驱逐行动是否构成针对罗姆人的种族歧视?

驱逐行动违反自由往来原则

欧盟公民的自由往来原则是欧盟的四大原则(货物、资本、服务、人员)之一,指的是欧盟公民可以到任何成员国暂时或永久地居住、工作、学习、生活或退休的权利。这使得欧盟内部行政职能和各成员国人员身份的承认程序大大简化,意在使欧盟公民自由进入其他成员国而不受任何限制或歧视。欧盟成员国于1958年签订的《罗马条约》第四十五条和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38/EC指令中都规定了欧盟人员的自由往来原则。欧盟法律还规定:欧盟国家公民有权持有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进入任何其他欧盟成员国而无需签证,并最长可合法居留3个月。随着2005年欧洲议会批准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这两个国家已成为欧盟家族中的一员,那里的居民当然享有欧盟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自由往来。

法国驱逐的正是从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迁入法国的罗姆人,按照欧盟公民的自由往来原则,这些罗姆人作为欧盟的公民,可以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合法地定居、工作、生活。问题在于,欧盟法规定了合法居留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3个月以后的居留政策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根据法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欧盟公民在法国居留满3个月以后,他们要想合法长期居留法国。必须申请办理欧盟公民居留证。申请过程需要提交有关就业、住宿、身份证明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的证明。也就是说,对于想要长期定居法国的罗姆人来说,如果超过3个月未办理欧盟公民居留证,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非法移民,法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法律进行驱逐是合法的。

虽然驱逐罗姆人在法国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法国根据本国法律自行决定本国事务,是行使的表现,本无可厚非;但与此同时,法国又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欧盟体制的强化使得本国受到一定的限制,欧盟法律保护公

民的自由往来权利,法国不应当违反欧盟的法律原则。而且罗姆人本来就是文明社会法律制度的受害者,不管是欧盟各机构,还是联合国都已经意识到应当给予罗姆人更多的人权保障,法国作为欧盟大国更应当首先承担起责任。事实上,公民的自由往来权利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已经成为人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国内法加以保障。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逐渐扩大,整个欧洲将会迎来无国界的时代,鉴于罗姆人分布的广泛性、流动性,法国单方面驱逐罗姆人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在欧洲理事会的支持下,欧盟成员国于1950年缔结的《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为保障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条约。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成立运作的常设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当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若无法获得国内法院之有效救济,公民可以就此对该国提起独立的诉讼。这就意味着,当公民感觉权利受到缔约国的侵害时,皆可向人权法院提讼。在《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正式施行以后,废除了个人向欧洲人权法院必须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请的规定,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出诉讼。且所有的缔约国皆同意该法院对个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公约》第4号议定书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根据法院相关的判例解释,集体驱逐是指在未经合理、客观审查的基础上,针对某一群体的外国人采取的使之离开本国领土的方式或措施。法院对“集体”一词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即政府对同一群体的每一个外国人所做出的类似驱逐决定并不能构成集体驱逐。这意味着,对同一群体的外国人进行的集体驱逐不仅要在总体上达到一定数量。也要在每一次驱逐的范围上达到一定规模。

2002年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著名判例Conka v. Belgium案中,原告Conka是从捷克斯洛伐克逃到比利时的罗姆难民,当比利时法院对行为人的避难申请还尚未决定时,警方却提前把他送往布鲁塞尔机场附近的一个拘留中心,然后他被告知驱逐。这一次和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另外70名罗姆难民。第二年,比利时政府又以相同的手段驱逐了800多名罗姆难民。Conka通过欧洲罗姆人权中心(ERRC)的帮助,向欧洲人权法院比利时政府的驱逐违反了公约第4号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结果法院认为比利时政府构成对罗姆难民的集体驱逐,最终每一名罗姆难民获得了1万欧元的损害赔偿。法国这次的驱逐行动在数量和规模上远远超过当年比利时集体驱逐的标准。由此可以推断,案件一旦被到欧洲人权法院,法国政府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应给予更多人权保障

法国驱逐罗姆人事件发生后,部分法国民众却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一项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民众表示赞成,认为政府的决策有助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民众的这种情绪也影响到政府对外国人的移民政策。这是一个很危险的讯号:法国上至政府,下至百姓已经对罗姆人流露出敌视的民族主义情绪。一些管理移民事务的法国官员对于申请移民的“有色人种”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方式,他们甚至通过举止和穿着等主观标准来拒绝申请者的申请。罗姆人的穿着、举止比较特殊,能一眼准确识别出哪一个是罗姆人。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任何关于保护种族的国际条约和区域性多边公约,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已由173个国家签署(中国政府于1982年加入该公约),是反对种族歧视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它规定:各国政府应当以一切适当方法消除种族歧视;人人应当不分种族、肤色,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多项权利。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3篇

一、欧姆定律发现历程溯源

2.相同之处

欧姆定律适用于线性元件,如金属等,不适用于非线性元件,如气态导体等。

三、三点质疑

1.线性元件存在吗

材料的电阻率ρ会随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如温度),从而导致导体的电阻实际上不可能是稳定不变的,也就是说理想的线性元件并不存在。在实际问题中,当通电导体的电阻随工作条件变化很小时,可以近似看作线性元件,但这也是在电压变化范围较小的情况下才成立,例如常用的炭膜定值电阻,其额定电流一般较小,功率变化范围较小。

2.对所有非线性元件欧姆定律都不适合吗

在上述所有表述中都有欧姆定律适用于金属导体之说,又有欧姆定律适用的元件是线性元件之说,也就是说金属是线性材料,而我们知道,白炽灯泡的灯丝是金属材料钨制成的,也就是说线性材料钨制成的灯丝应是线性元件,但实践告诉我们灯丝显然不是线性元件,因此这里的表述就不正确,为了避免这种自相矛盾,许多资料上又说欧姆定律的应用有“同时性”,或者说“欧姆定律不适用于非线性元件,但对于各状态下是适合的”,笔者总觉得这样的解释难以让学生接受,有牵强之意,给教师的教造成难度,既然各个状态下都是适合的,那就是整个过程适合呀。

3.对欧姆定律适合的元件I与R一定成反比吗

I与R成反比必须有“导体两端的电压U相同”这一前提,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改变导体的电阻R,那么通过导体的电流就会发生变化,因而导体的工作点就发生了变化,其制作材料的电阻率 ρ就随之变化,因此导致电阻又会发生进一步的变化,这样又会导致电流产生进一步的变化,所以实践中多数情况下I与R就不会成严格的反比关系,甚至相差很大。

四、两条教学对策

1.欧姆定律的表述需要改进

其实早就有一些老师对欧姆定律的表述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并结合他们自身长期的教学经验,已经提出了欧姆定律的表述的后半部分“I与R成反比”是多余的,应该删除,笔者也赞成这种做法,因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这也是在上述三种大学普通物理教材中都没有出现这个说法的原因。

通过对欧姆定律发现历程的溯源,可知欧姆当时发现这一电路定律时也没有提出“反比”这一函数关系,只是定量地给出了一个等式,因此,笔者认为欧姆定律的现代表述有必要改进,既要传承欧姆当时的公式,也要符合实际情况,所以笔者认为欧姆定律应该表述为:通过导体的电流强度等于导体两端的电压与导体此时的电阻之比。

那么,为什么连“I与U成正比”也省去呢?当R一定时,I与U成正比是显然的,但如果在欧姆定律的表述中一旦出现“I与U成正比”的说法,学生就会很自然地想到“I与R成反比”,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所以表述中最好不要出现“I与U成正比”和“I与R成反比”这两种说法。

2.线性还是非线性元件的区分不能以材料种类为判断标准

同样是金属材料,钨丝的伏安特性是非线性的,而一些合金材料导体的伏安特性却是非常接近理论线性,如标准电阻。所以我们在区分线性元件还是非线性元件时,不能以导体的材料种类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只能通过实验测定,得到I-U图象,以此来作为判断依据。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4篇

1、欧姆定律公式:I=U/R。

2、欧姆定律是指在同一电路中,通过某段导体的电流跟这段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跟这段导体的电阻成反比。

3、欧姆定律成立时,以导体两端电压为横坐标,导体中的电流I为纵坐标,所做出的曲线,称为伏安特性曲线。这是一条通过坐标原点的直线,它的斜率为电阻的倒数。具有这种性质的电器元件叫线性元件,其电阻叫线性电阻或欧姆电阻。

(来源:文章屋网 )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5篇

一、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缺陷

在刑事合作领域,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尤其是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大大提高了欧盟对成员国决策的影响。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第K1条以及第K3条规定,为了达到欧盟自由迁徙等目标,欧盟理事会(司法与内务事务理事会)可以适用共同立场、共同行动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合作。《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第31条以及第34条则规定,为了使欧洲公民在“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中享有高度的安全保障,欧盟理事会在成员国刑事合作方面可以适用共同立场、框架决定、决定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

这些欧盟条约的规定意味着,欧盟在刑事合作领域除了拥有与成员国协商以缔结国际公约的权力外,还有权适用对成员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共同行动(《马斯特里赫特约》)、框架决定或决定(《阿姆斯特丹约条约》)等法律形式。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框架决定和决定代替了共同行动。然而,无论是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还是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框架决定”的适用频率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

框架决定的特点在于,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仅反映在结果上,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其适用不需要经过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或全民公决,即使框架决定的实施可能会造成成员国法律的修改或补充。虽然框架决定对成员国具有间接的约束力,但它对刑事合作领域的影响巨大,有学者甚至认为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领域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指令在第一支柱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效力)的框架决定,欧盟加强了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规定,建立“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所需要的三种途径包括,更加密切的警务合作、司法合作以及成员国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第31条第5项还规定,在有组织犯罪、反恐以及贩运毒品领域,欧盟将逐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最低规则。此外,第34条第2款第2项还规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与规定相互接近,欧盟委员会可以适用框架决定。这些规定表明,除了使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这两个刑事实体法领域相互接近外,框架决定不应当用于别的领域。此外,考虑到《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规定刑事实体法的相互接近,应当对此进行严格的解释。因此,管辖方面的法律、刑事程序法以及在创制新的合作形式方面都不得适用框架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欧盟除了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方面实施了相互接近外,还在管辖、刑事程序法以及新的合作形式等诸多方面运用框架决定,进而大大超越了欧盟条约的授权。比如,在创建新的合作机制方面,欧洲逮捕令的诞生完全取代了传统的引渡制度,并在规定中引入了32种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做法,这样的变革是颠覆性的。

在犯罪种类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第31条第5项仅规定了构成要素与刑罚相互接近的3种犯罪,即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行为以及贩运毒品。如果适用严格解释,只有上述三种犯罪可以成为刑事法律相互接近的对象。然而,实际涉及到的犯罪种类远远超出了欧盟条约中的规定,甚至超出了欧盟理事会坦佩雷会议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新千年规划”中所包含的犯罪类型,而坦佩雷会议以及“千年规划”中的犯罪种类已经超越了欧盟条约的规定。

除了恐怖主义行为与贩运毒品外,借助“有组织犯罪”这个开放性的概念,其它许多犯罪都成为欧盟进行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对象,比如种族主义与仇外、高科技犯罪、贩运人口、财政犯罪、税务诈骗、对儿童的性剥削、环境犯罪以及未经许可的入境、中转与拘留等。因此,欧盟主导的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完全超出了欧盟条约以及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通过适用包含上述内容的框架协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似乎在故意忽视欧盟条约规定的限制,进而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自从《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几乎再也没有通过传统条约的形式来规范成员国的刑事合作,而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了更加灵活的框架决定,尽管欧盟条约第3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公约在该领域中也是一种立法形式。

因此,有学者认为,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越来越多地滥用了框架决定等立法形式,造成了欧盟决策的不透明与不民主:框架决定无需成员国议会的审查即可生效,而在此过程中欧盟议会也仅仅具有接受咨询的作用,监督力度不大,缺少共同决策的权力。

此外,尽管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部分地弥补一些缺陷,其司法管辖权也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规定有所扩大,但仍需成员国的同意才能启动,造成框架决定的适用缺少足够的司法控制。[1]这些刑事合作领域中的缺陷表明,这些不足将会影响成员国进一步制定与实施法律的动力,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相关立法的合法性。

在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方面,虽然它是“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的基石,并非所有的成员国都热衷于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作为欧盟范围内首个生效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机制,欧洲统一逮捕令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使欧盟成员国受到震惊,进而达成一致政治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整个决策过程只有短短的三个月,成就了国际刑事合作领域中的重大转折,与其相关的欧洲统一冻结令也相继产生。

然而,在统一冻结令之后,对于其它领域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框架决定,成员国的协商进程明显减缓,目前许多仍在草拟阶段,其中包括被判刑人的移转、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惩罚、审前释放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从业禁止以及一事不再理等诸多方面。显然,目前上述框架协议已无法在海牙计划所设定的时间结点前产生。比如,与对儿童性侵犯相关的从业禁止的立法,海牙计划规定 2005年底完成,但目前仍处在筹备阶段,预计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除了成员国的数量增加使决策进程减缓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使执行已经生效的框架决定遇到诸多困难,进而也影响了其它框架决定的诞生。比如,欧洲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实施就遇到了宪法上的障碍。欧洲统一逮捕令规定了引渡本国国民的条款,但德国宪法规定本国国民不得引渡到他国,这样的巨大冲突使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执行一度受阻。最终,德国就此对本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才保证其实施。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塞浦路斯与波兰等国。虽然这些成员国最后都予以解决,但却是对本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后实现的。[2]

可见,虽然框架决定在制度设计上的价值之一是保障成员国在适用法律中的灵活性,为其根据本国情况对具体的制度安排留有余地。然而,目前已生效的框架决定的一些规定却显得越发细化,给成员国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在立法过程中,决策者应当避免制定那些可能会导致成员国法律制度巨大变动的法律。

造成这种局面的关键原因在于,欧盟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中的立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不民主以及缺少监督。为了解决框架决定甚至是欧盟第三支柱的这些缺陷,许多学者建议应该完善立法程序,将欧盟条约标题6中关于第三支柱的规定完全纳入第一支柱,尽管这意味着成员国的主权将受到欧盟的进一步侵蚀。[3]

二、欧洲法院的重要判决

与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的转化相关,欧盟以及成员国曾一直在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各自“势力范围”的划分问题上存在分歧,而欧洲法院2005年的一个判决对此做出了初步的回答。欧盟条约第34条赋予欧盟委员会在刑事合作领域提出立法动议的权力。第31条第5款又将这些立法动议细化为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以及贩运毒品等犯罪的法律的相互接近。第47条规定,当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领域发生冲突时,第一支柱优先于第三支柱。

然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第47条的解读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大多数成员国认为,欧盟委员会在刑事法方面的权力仅限于提出动议,并不包括决定是否适用该动议的权力,后一项权力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成员国。少数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则认为,在刑事制裁成为保护欧共体核心利益的唯一手段的情况下,欧盟条约第47条实际上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决策权,进而迫使成员国将某种行为犯罪化。

多年来,代表欧共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与体现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在实践中达成一项不稳定的妥协:对于第31条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通过决定,而欧盟理事会同时也可以在其所认为的权力范围内适用决定。欧洲法院2005年9月13日的判决宣告了这种妥协状态的结束。

2002年12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用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框架决定。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理事会无权通过这样的决定,因为环境问题显然在第一支柱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对此独自拥有提出动议权,并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行使决策权。欧盟理事会中的成员国一致认为,即使刑事法涉及到了第一支柱的领域也应当是在第三支柱的范围内,欧盟理事会独自对此拥有决策权。在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个决定后,欧盟委员会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在关于此案的第C-176/03号判决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决定,能够并且应当在第一支柱范围内做出。然而,欧洲法院在此案中仅就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问题予以裁判,并未涉及到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所关注的有关权力范围争议的其它广阔领域。因此,欧洲法院未来做出的涉及到其它领域的相关判决会逐步对该问题予以解答。[4]

欧洲法院的这个判例表明,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这给第一支柱向第三支柱的渗透留有余地。同时,欧洲法院的判决也顺应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第一支柱的影响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外,欧盟条约中也有个别条款为第一支柱的延伸打下了基础。

三、《里斯本条约》开创刑事合作的新局面

尽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第三支柱领域的决定要在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但在制定条约之时,立法者已经预见到欧盟的影响会逐步扩大,因此公约中一个条款就为此作了铺垫,即《阿姆斯特丹条约》第42条。

第42条规定,对于来自欧盟委员会或某一个成员国的提案,在向欧盟议会咨询后,欧盟理事会可以就第29条中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决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欧盟条约标题4(欧共体)的范围,同时决定相关的投票条件;欧盟理事会还应当建议成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要求适用这些决定。

这意味着,欧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部分或全部刑事合作的事项从第三支柱转移到第一支柱。一旦纳入到第一支柱,不但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将发挥作用,欧盟委员会还将在提出立法动议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而欧盟议会也会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以往成员国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将被废除。

2006年6月底,欧盟委员会提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42条的规定。芬兰作为当时的欧盟轮值主席国与欧盟委员会共同提出了这个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欧盟委员会与芬兰称,适用第42条使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欧盟区域刑事合作决策的效率,还由于欧盟议会更多的参与而弥补了“民主赤字”或“缺乏合法性”等诸多不足。[5]

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上述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转化的规定在2007年底的《里斯本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盟三根支柱的划分,将第三支柱完全并入第一支柱:在刑事合作领域中,实施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独自享有提案权,欧盟议会通过共同决定机制也将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下图将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的关系简单地加以表示:

─────────────────────┬──────────────────────────────────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 │

├─────────────────────┼──────────────────────────────────┤

│1957年《罗马条约》 │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柜架下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缔结刑事合作方面的国际公约 │

├─────────────────────┴──────────────────────────────────┤

│欧洲经济共同体逐步发展经济一体化,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开展刑事合作。 │

├─────────────────────┬──────────────────────────────────┤

│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 │1.创建申根机制 │

│ 欧洲共同体[6] │2.启动政治合作机制,成员国在欧洲经 │

│ │ 济共同体框架下通过政治合作制定一 │

│ │ 些刑事合作公约 │

├─────────────────────┴──────────────────────────────────┤

│由“共同市场”向“单一市场”转化,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探寻政治合作的途径。 │

├─────────────────────┬──────────────────────────────────┤

│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申根机制开始运作 │

│ 欧洲联盟 │2成员国在第三支柱框架下通过全体一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致表决机制: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司法与内务事务 │ 缔结刑事合作公约 │

│ 与防务政策(包括刑事合作) │ 制定并实施“共同行动”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

├─────────────────────┴──────────────────────────────────┤

│刑事合作被纳入欧盟的第三支柱,成员国开展“政府间”的合作。 │

├─────────────────────┬──────────────────────────────────┤

│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 │1.欧盟吸收了申根机制 │

│ 欧洲联盟 │2.在“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里,欧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盟与成员国在第三支柱下通过全体一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刑事方面的 │ 致表决机制制定并实施: │

│ 与防务政策 警察与司法合作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框架决定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 │

│ │ 框架决定 │

├─────────────────────┴──────────────────────────────────┤

│欧盟三根支柱的结构不变,但第三支柱框架下的刑事合作更为灵活。 │

├─────────────────────┬──────────────────────────────────┤

│2007年《里斯本条约》 │刑事合作领域的变化如下: │

│ 欧洲联盟 │1.取消“第三支柱”,欧盟区域刑事合作 │

│ (超国家) │ 被纳入“超国家”的立法机制。 │

│ │2.在刑事合作领域,欧盟理事会适用有 │

│ │ 效多数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拥有单 │

│ │ 独的立法提议权;欧盟议会具有立法 │

│ │ 的“共同决定权”。 │

│ │3.欧盟以“指令”的立法形式进行: │

│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 │

├─────────────────────┴──────────────────────────────────┤

│欧盟取消三根支柱的结构,刑事合作被完全纳入欧盟“超国家”的运作框架。 │

────────────────────────────────────────────────────────

转贴于   从对欧盟一体化以及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分析中可以看出,欧盟逐步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影响的三个关键节点分别出现在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

关于前两个条约的重要影响,前面已分别做出某些分析。总体而言,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创立第三支柱,将成员国的刑事合作纳入到欧盟范围内,使欧盟开始对刑事合作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做法的代价是,成员国必须在欧盟理事会达成全体一致后才可以通过相关法律。

当时,要想在欧盟15国内部达成全体一致难度很大,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协商,而一旦其中的某一个成员国表示反对,整个决策过程将无果而终。即使法律在经过长期的协商后最终得以通过,也成为多方讨价还价的妥协,导致部分条款令人费解、包括诸多适用的例外、以及相互参照等技术上的勉强处理。这些不足都是“政府间”合作的实质体现,以换取欧盟在立法过程中对成员国施加有限影响,进而暂时达到一种机制上的平衡。

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代表较为先进合作模式的申根机制被纳入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平衡机制被打破。但是,考虑到成员国当时的适应程度有限,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仍然保留了三支柱的结构,同时开始实施比传统公约更具灵活性的“框架决定”。框架决定保证了欧盟立法最终能被成员国接受,而成员国还可以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各自的转化模式。于是,在建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的初期,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再次达到暂时的平衡。

然而,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第三支柱的协调机制本身限制了框架决定的效力,导致立法上的“民主赤字”以及执行不畅等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难题,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彻底将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在欧盟超国家平台上运行。但是,这意味着成员国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侵蚀”。

为了打消27个成员国的疑虑,《里斯本条约》为此特别设置了“紧急刹车”条款,规定某个或某些成员国可以紧急阻止适用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敏感立法,而其它成员国仍旧可以适用该项立法。对于英国以及爱尔兰这两个普通法系国家,《里斯本条约》为它们保留了原来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规定的“选择退出或加入”的机制。于是,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第三次达到平衡。

总之,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表明,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成员国的刑事合作逐步被纳入到欧盟的运作框架中。欧盟与成员国在该领域中经历了两次短暂的“动态平衡”后,在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又形成了一次新的平衡。在从1957年到2007年的50年里,欧盟区域范围内的刑事合作从无到有,范围从小到大,最终形成了欧盟这个“超国家”实体掌控的27国的刑事合作局面。

然而,欧洲的有识之士已经指出:“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不能冒进,欧盟目前的法律与政策应当着重解决那些成员国自身再也无力解决的问题,比如全球化的挑战、移民、能源安全以及反恐等事项”。[7]这样才有利于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形成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平衡。因此,任何体制结构的设计也都应当在保障成员国利益的基础上,有助于欧盟权力的行使,进而保障刑事合作顺利运行,并推动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良性发展。

【注释】

[1]Gert Vermeulen, Where do we currently stand with harmonization in Europe?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s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65-71;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80-81.

[2]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2-33

[3]Dionysios Spinellis, Harmonis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Objections to harmonization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é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2002, p.90;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81.

[4]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1-32.

[5]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3-34.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6篇

[关键词]:欧姆定律;物理结论;表述;形成过程

中图分类号:G4

物理结论常用的表达方式有:文字叙述、数学语言表达、特定表示法,初中物理中以文字叙述最为常见。物理结论的表述要求科学、准确,同时必须注意结论的严密性和逻辑性。物理结论的形成通常建立在数据分析和因果关系分析,这两种关系的分析一般采用控制变量的研究方法,如果能知道一个现象的发生是由于某个原因引起的,又能从该现象和某原因之间所存在的数量关系中找出规律,只要把这两个方面概括起来进行描述,就很容易得出实验结论。下面结合欧姆定律的形成和理解,就同学们表述物理结论时出现的错误,谈谈物理结论的准确表述及形成过程。

欧姆定律这一基本规律,是初中电学知识的基础和重点,可以说它是解决电学问题的一把金钥匙。它揭示了电流、电压、电阻三者之间的定量关系,是利用控制变量法在实验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即控制电阻不变,得到通过导体中的电流跟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控制导体两端的电压不变,得到通过导体中的电流跟导体的电阻成反比。教材(北师大版九年级物理教材)中表述为:导体中的电流,跟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跟导体的电阻成反比。它的表达式为:,表示导体中的电流的大小取决于这段导体两端的电压和这段导体的电阻,当导体两端的电压(U)或导体本身的电阻(R)变化时,通过导体的电流(I)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其中电流(I)、电压(U)、电阻(R) 这三个物理量必须是对应于同一导体(或同一段电路)在同一时刻(或同一段时间),也可以说是"一一对应"的,即应用欧姆定律时,必须讲究同一性和同时性。用它进行计算时,带入数据的单位必须统一为国际单位。另外,它还反映了导体两端保持一定的电压,是导体形成持续电流的条件。若导体本身的电阻(R)不为零,两端的电压(U)为零,则通过导体的电流(I)也为零,也就是,给一导体两端不加电压,就没有电流通过;若导体是绝缘体电阻(R)可为无穷大,即使它的两端有电压(U),通过导体的电流(I)也为零,电流无法通过。

而通过欧姆定律得到的变形式表示一段导体两端的电压跟这段导体中的电流之比是一个不变的值,等于这个导体的电阻,它是电阻的计算式,而不是它的决定式。导体的电阻反映了导体本身的一种性质,是表示导体对电流阻碍作用的本领大小,其大小只决定于导体的材料、长度、横截面积和温度,跟导体两端的电压和导体中有无电流无关,不能受数学的思维定势影响。

例题:某同学在做"探究通过导体的电流与电阻的关系"的实验中,收集了一些实验数据如下表,由表内数据可得的结论是:___________。【电压U=3V】

电流I/A

0.3

0.2

0.1

电阻R/Ω

10

15

30

【错误结论之一】当导体两端的电压一定时,导体的电阻跟通过导体的电流成反比。

【病因】颠倒因果关系,犯逻辑错误

【分析 】原因和结果,在物理实验中,通常表现为物理条件和现象,物理条件是原因,物理现象是结果,物理条件的改变引起了物理现象的变化。因此要归纳科学规律,一方面要关注物理条件改变与物理现象变化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两个物理量的因果关系,不能前后颠倒。由于通过导体的电流跟导体两端的电压和导体的电阻这两个因素有关,因此本实验探究通过导体的电流跟电阻的关系的方法是:保持导体两端电压不变,通过改变导体的电阻,来观察电流的变化情况。电阻的变化是原因,电流的变化是结果。因此,表述这类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那是因、哪是果"。

【错误结论之二】当导体两端的电压一定时,导体的电阻越大,导体中的电流就越小。或者,当导体两端的电压一定时,导体的电阻随导体中的电流的增大而减小。

【病因】混淆定量描述与定性分析

【分析】从表中电流、电阻的实验数据的规律表明:当导体两端的电压一定时,导体的电阻增大为原来的几倍,导体中的电流就减小为原来的几分之一。两个物理量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属于定量关系,上述错误却表达为×××随×××的增大而减小,属于定性关系,不准确。

【错误结论之三】导体中的电流跟导体的电阻成反比。

【病因】注重结果,忽视条件

【分析】物理结论都有其成立的条件,表达时如果忽视了成立的条件,就是不准确的,甚至是错误的,这类问题常常用控制变量探究问题,分析实验数据时,要分清哪个因素是自变量(引起实验结果变化的原因),哪个因素是因变量(实验结果,其变化是由其它因素的变化引起的),哪个因素是不变量(包括相等的量),最后得出正确结论,其格式一般为"在......不变(或相等)的情况下(条件) ......(结果)"

本人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物理结论的形成一般分为以下四步:

(1)、抓问题。就是通过审题弄清要研究的问题,即研究对象。也就是说首先明确被研究量及相关的各个因素。上述问题研究的是通过导体的电流跟导体的电阻的关系。

(2)、找条件。确定结论成立的条件,即找出题目中给出的条件或控制哪些量不变。上述题目中给出导体两端的电压不变。

(3)、论关系。利用题目中的数据或现象分析物理量之间的变化关系或规律,同时明确物理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表中电流、电阻的数据变化中可以发现:导体的电阻增大为原来的几倍,导体中的电流就减小为原来的几分之一。也就是说通过导体的电流跟导体的电阻成反比。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7篇

中东欧九国于2005年初推出的“2005-2015罗姆人融合十年倡议”活动(以下简称“倡议”)就是在欧盟影响下实施少数民族保护的重要成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9国发起“倡议”活动是为了做给欧盟看。本文将在考察中东欧九国执行“倡议”的初期实践基础上,对其得失做出判断,并探讨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倡议”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倡议”出台的背景。罗姆人(吉普赛人的自称,亦称“茨冈人”)一般认为是起源于印度北部、散居于全世界的流浪民族。罗姆人与跟他们有密切关系的信蒂人(Sinti)又合称为吉卜赛人或吉普赛人。不过,大多数罗姆人都认为“吉卜赛人”这个名称有歧视意义,所以不愿使用。全世界约有500万至1000万罗姆人,其中大多数居住在欧洲。罗姆人的主要聚居地有:巴尔干半岛、中欧、美国、苏联各加盟共和国,西欧、中东、北非也有罗姆人居住。罗姆人是中东欧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少数民族,也是被严重边缘化的民族,同时又是欧盟与候选国谈判中最为关注的少数民族。在1996年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专门针对罗姆人的指导性文件“罗姆――一个真正的欧洲民族”(The Roma――A Truly European People)以及1997年制定的欧盟“2000议程”中,欧盟批评了一些中东欧国家的罗姆人政策。1998年,欧盟委员会开始出台对中东欧国家人盟进展进行监控的“年度报告”,将罗姆人保护问题作为一个重点考察领域,直接与中东欧国家的人盟进程挂钩,这都反映了欧盟对罗姆人问题的高度重视。在2003年中东欧8国发起“倡议”活动前后,欧盟也是积极地进行宣传并给以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欧盟标准的直接压力下和国际、国内舆论的影响下,罗姆人比较集中的8个中东欧国家开始合作,致力于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2003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筹备、支持和参与下,中东欧8国领导人、国际组织相关领导人和一些罗姆著名领导人聚集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了关于促进罗姆人融入社会的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扩大欧洲的罗姆人:未来的挑战”。会议通过了“2005-2015罗姆人融合十年倡议”。“倡议”要求各国主要着力于罗姆人在教育、就业、住房和健康四个领域的融入问题,同时要求8个国家根据国情制定本国的行动计划并付诸实施。2005年2月,8国领导人聚首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共同签署了“倡议”。8国的行动计划在此前后相继出台并开始实施;不久,又出台了实施“倡议”的具体条款,即“职权范围”条款,明确了执行“倡议”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资金来源等问题,以使“倡议”在更加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运行。

“倡议”是到目前为止中东欧国家出台的最重要的罗姆人保护文件,它标志着“在罗姆人政策和改善欧洲罗姆人生活的政治决心方面的显著进步”,该“倡议”的主要发起人、开放社会研究所的负责人索罗斯(Soros)说,它是“政府最高层和国际组织的领导人与罗姆人聚在一起,帮助罗姆人自己决定自己的未来”。欧洲罗姆信息中心(European Roma InformationOffice)副主任尼古拉(Valeriu Nicolae)认为,“该‘倡议’活动很可能成为欧洲罗姆人状况改善的转折点”,“它有能力为罗姆人提供巨大的机会……而且也与欧盟委员会的里斯本策略十分一致”。

2.“倡议”的主要内容。“倡议”首先明确了四个重点政策领域:教育、就业、住房和健康;其次要求各国制定一个具体的行动计划;最后欢迎任何有意参与“倡议”活动的国家加盟。“倡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明了四个优先关注的领域:就业、教育、健康、住房,同时,也要求各国政府在贫穷、歧视和性别平等方面做出努力;(2)参与该“倡议”活动的国家、国际组织和罗姆市民社会三方的主要责任,以及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3)参与国家的主要责任是确保国家行动计划的及时、有效实施,为各国的行动计划提供资金,在十年期间至少担任一年的轮值主席国,建立监控机制、工作组监督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每年向“倡议”的领导机构――国际指导委员会(Inter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汇报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等;(4)参与“倡议”的国际组织――该“倡议”称之为国际伙伴组织,主要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开放社会研究所、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欧洲罗姆信息处、罗姆教育基金会等。国际伙伴组织的主要责任是:积极参与“倡议”活动、确立相互支持机制、提供专业支持、支持罗姆人参与“倡议”活动等;(5)罗姆市民社会的主要责任是:积极参与“倡议”、促进地方政府和当地罗姆人的对话、展开宣传、促成罗姆人更广泛地参与“倡议”等;(6)明确了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建立、组成和职责。领导机构国际指导委员会由国际伙伴组织代表、国家代表和罗姆人代表组成;日常管理机构是“倡议”秘书处,秘书处由轮值主席国领导;(7)强调与欧盟委员会的合作,且应使参与国行动计划与欧盟关于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计划互补;(8)明确了资金来源、工作语言、生效时间(2005年11月18日)等。

二、“倡议”初期实施的主要成果

从2003年“倡议”提出到现在,已有五年多,从其正式执行至今也已经三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倡议”领导机构和国际伙伴组织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倡议”的执行情况陆续做出了一些监控报告,对“倡议”在各国的初期实施进行了多方面的评价。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各轮值主席结束时的阶段性报告;2005年8月,开放社会研究所的“欧盟监测与倡导项目处”组织学术会议,与会学者对“倡议”执行情况所做的分析报告;2006年年底,开放社会研究所出台的“罗姆人平等接受素质教育监测报告”;2006年11月,欧盟与欧盟罗姆青年协会(EU Association for Roma Youth)等几个罗姆人机构的“欧盟资助之罗姆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和捷克的经验”报告;2007年4月,“欧盟监测与倡导项目处”出台的对罗马尼亚、保加利 亚、匈牙利、塞尔维亚执行“罗姆人平等接受素质教育”计划的报告(其他5国的监测报告要在2008年下半年出台);2007年6月,在开放社会研究所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一些罗姆积极分子、研究人员和一些罗姆组织提供的9国执行“倡议”的观察报告。

这些报告尽管在某些方面的数据有限,但是已经大致反映出目前“倡议”的执行情况。总体上而言,问题多于成绩。其中成绩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罗姆人保护问题在欧洲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初步建立了罗姆人保护的国际协调。罗姆人的生存、住房、教育、人权、健康等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参加到罗姆人保护的行动之中。这些组织除了上面提到的国际伙伴组织外,还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委员办公室、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欧盟、罗姆妇女论坛等。从这些组织的大致功能来看,资金来源除了具体国家之外,主要是世界银行、倡议信托基金会(Roma Decade Trust Fund)、索罗斯基金会、欧盟等;在监控方面,国际指导委员会主要从内部进行领导和监控,外部的监控组织则是组织等。从这些国际组织与“倡议”的联系程度来看,形成了以开放社会研究所、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为核心,以联合国、欧盟、世界银行、欧洲罗姆人信息中心、组织、少数民族权利中心、罗姆妇女论坛等为的国际监测体系。

国际监测体系在罗姆人保护问题上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施压作用,即联合国、欧盟、组织、少数民族权利中心、国际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经常就罗姆人保护问题向相关国家施压。例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常收到来自欧洲罗姆信息中心和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关于东欧国家侵犯罗姆妇女权利的报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对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强制罗姆妇女绝育的问题进行跟踪,在查实后,对相关国家都进行了谴责。再如2006年10月11日,罗马尼亚图尔恰(Tulcea)地区发生了驱逐100多名罗姆人的恶劣事件,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和罗马尼亚赫尔辛基委员会为此写信给罗马尼亚总理波佩斯库・特里恰努,要求尽快采取措施,制止这种严重侵犯罗姆人权利的事件,同时,该信件也送达联合国、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给罗马尼亚政府以巨大压力。二是调解作用。欧盟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等机构经常对一些针对罗姆人的侵权事件进行调解。例如2006年6月,保加利亚一些地区发生驱逐罗姆人事件,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呼吁保加利亚制止这种行为,同时致信保加利亚总统,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被移交给欧盟委员会,以期进行进一步调解。三是诉讼作用。欧洲人权法院近年来在审判东欧九国侵犯罗姆人权利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巨大的作用。例如,2007年2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马其顿警方在1998年的酒吧事件中,对马其顿的罗姆人贾萨尔(Jasar)使用暴力,违反了欧盟少数民族保护法律,并要求马其顿政府给予贾萨尔补偿。类似的案件还有罗马尼亚暴徒杀人案(Moldovan and Others v.Romania),保加利亚警察枪击案(Nachova and Others v.Bulgaria)等,均是这些国家侵犯罗姆人的案件。罗姆人在相关机构特别是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的帮助下,向相关国家法院或者欧洲法院提起上诉,罗姆人最终都获得胜诉。

国际组织在罗姆人保护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使该问题在国际上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强了罗姆人的维权意识。

2.从国家层次看,各相关国家均建立了负责罗姆人事务的机构,并在逐步完善罗姆人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倡议”在2005年初开始执行后,各国都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首先,在“倡议”精神的指导下,各国都出台了“国家行动计划”,并在2005年先后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明确了目标、达到目标之措施、每项措施的负责机构和监测机构、每项工作的完成时间、资金来源等项目。其次,建立了负责罗姆人事务的机构。除了加强原有机构之外,各国都建立了罗姆人事务的“工作组”,在匈牙利还建立了罗姆人事务理事会(Council of Roma Affairs),由罗姆知识分子和一些非罗姆知识分子组成,由总理任理事会主席,主要是为政府制定罗姆人政策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克罗地亚建立了“政府委员会”,由各部代表、政府相关机构代表和8名罗姆人代表组成,是克罗地亚罗姆人事务的指掌机构和协调结构。再次,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罗姆人保护制度。例如,2004年3月,匈牙利政府出台了1021/2004号政府令,主题是促进罗姆人的社会融合;2006年,罗马尼亚政府对本国罗姆人总政策(2001年的“改善罗姆人处境战略”)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倡议”要求;2006年6月,保加利亚出台“学校教育与学前养育教导发展计划”,阐述了罗姆人在教育领域的融入问题。

3.唤醒了罗姆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增强了罗姆人的凝聚力。“倡议”的宣传及实施,使罗姆人保护问题不仅“上传”给国际社会,同时也“下达”给广大罗姆群众。使罗姆人比过去更有意愿、更有能力、也有更多途径积极参与社会,同时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倡议”的影响下,各种罗姆人论坛、会议和活动在相关机构的组织下逐渐展开,其影响在国际上逐渐扩大。首先是国际指导委员会经常举行协调会议,9国政府代表、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代表以及罗姆人代表参加了这些会议,其本身就是一个有力的宣传;2007年3月,由欧盟和欧洲青年论坛组织召开了罗姆青年峰会;2007年5月10-11日,保加利亚以“倡议”轮值主席国身份,在保加利亚政府和“倡议信任基金会”的合作下,在索非亚举行了关于罗姆人问题的“就业领域经验交流会”,包括“倡议”签署国家在内的60多国政府和许多相关学者参加了这次聚会。

罗姆人在这些官方宣传和官方活动的影响下,联合意识加强,开始积极参加一些社会活动,例如2003年成立的“罗姆妇女论坛”举办了多次论坛活动,此后接连举行了“罗姆青年论坛”、“罗姆妇女权利运动”、“罗姆权利运动”,以及参加索非亚的“就业领域交流会”等活动。一些罗姆艺术家积极参与了2007年6月11―12日在威尼斯举行的“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并参与组建了“罗姆展台”,该展台于6月10日开放,11月21日结束,这是罗姆人第一次在这个重大活动中亮相。

三、“倡议”执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东欧九国罗姆人的处境依然没有实质性改变,他们基本上还“被排除在公共生活领域之外,不能充分享受住房、就业和保健服务等权利”。2007年6月由一些罗姆人自发组织调查而写成的“倡议”执行观察报告,对各国执行情况的评价也不高,观察报告对各国执行“倡议”的打分普遍比较低,见下表(满分是4分):

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因非常多,但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政府基本上还处于被动应付检查阶段。缺乏真正重视罗姆人问题的政治决心。尽管各国在执行“倡议”方面步调不一,但总体上来说,从政府角度看,这些国家基本上还处于制订制度和应付检查阶段,很少主动为罗姆人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及积极维护罗姆人的权利。各国都存在各种侵犯罗姆人权利的事件,对于这些事件,政府或漠视,或回避,或掩盖,甚至还直接参与。如在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等国发生的驱逐罗姆人事件,政府基本上扮演旁观者和幕后支持者的角色;而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强制罗姆女性绝育事件中,政府则成为罗姆人权利的直接侵害者。对于各国普遍存在的罗姆人“教育隔离”的做法,各国政府基本上持默认态度。

在执行“倡议”时,一些国家为了完成某些数量指标,只做表面文章。罗马尼亚的罗姆人保护负责机构更关注是否完成了数量指标,而不是着眼于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一批批罗姆人在经过职业训练后被安排了工作,从法律上讲是就业了,达到了指标,但是事实上他们得到的只是I临时性工作,经常是2-3个月后就又失业了。如罗马尼亚有一项法律就规定所有职位申请者以及某些职业培训的参与者,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接受过初等以上教育,这就将很多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罗姆人排除在外。久之,不仅挫伤了罗姆人参与该计划的积极性,也挫伤了他们以后参加其他活动的积极性。

相关国家领导人在少数群体和罗姆人问题的认识上也存在很大问题。2007年4月初,捷克总理米雷克・托波拉内克在关于启动“欧洲全民机会平等年”活动时的讲话反映了这些国家领导人对少数群体权利的漠视和他们对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消极理解。他说:“没有好方法将不可能平等之事变为平等,正面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不能保证机会平等。”斯洛文尼亚政府也曾经说过很多推卸责任的话,并将罗姆人的边缘化和被隔离归结为“罗姆人主张不同的生活标准和道德价值”。

2.社会排斥根深蒂固,融入非一日之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参加“倡议”的9国在对少数民族,尤其是对罗姆人的歧视,都可谓“历史悠久”。罗姆人在教育、居住地等方面一向处于被隔离的状况。社会对罗姆人的印象是“乞丐、小偷、人贩子”,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并没有根除,政府不仅没有努力去改变这种情况,甚至有时还在加深这种歧视。

主体民族对政府积极的罗姆人保护政策的反对是主要的阻力。例如在波兰,地方机构帮助罗姆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努力遭到主体民族的反对,因为这将“使更多的罗姆人移民到这里来”。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立陶宛、捷克、匈牙利,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在塞尔维亚,罗姆学生经常遭到学校官员、工作人员和同学的歧视,甚至教师也歧视他们。在开家长会时,教师通常不是帮助罗姆家长找问题,而是一味地批评罗姆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对罗姆妇女的歧视尤其根深蒂固。当罗姆妇女向有关机构申诉她们被歧视的遭遇时,得到的回应往往不是帮助和支持,而是怀疑和嘲笑。在塞尔维亚就发生过罗姆妇女因为遭到歧视向警方控诉,而警方认为,“如果她们行为得体,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3.负责罗姆人问题的机构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虽然在“倡议”的推动下,各国都成立了一些负责罗姆人问题的机构。但是最近几年里,各国政府对罗姆人问题重视不够、民间支持力量不足,各参与国的经济实力普遍比较薄弱,并且各国近几年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加入欧盟以及巩固入盟成果方面,无暇顾及罗姆人保护问题。目前,负责罗姆人问题的机构在这些国家普遍存在被边缘化的危机,主要表现在:罗姆人政策常常缺少政治支持,执行罗姆人政策的机构通常在人力和资金上缺少援助;“倡议”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与执行“倡议”需要的资金相去甚远,比承诺的也要少;各国媒体对“倡议”的报道非常少;罗姆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足等。例如在保加利亚,国家种族与人口委员会负责执行罗姆人平等融入保加利亚社会的框架计划,然而,这个机构不具有要求其他机关参与该计划的权力,只拥有十分有限的资金。因此,尽管计划十分好,但是执行难度很大。在罗马尼亚,监测和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也非常小,只能不定期地与某些低级官员接触。

4.国际监测总体上停留在“报告”层次,国内监测则有名无实。“倡议”建立了初步的国际协调和国际监测体系,但是,国际协调和国际监测总体上只是停留在“建议”和“报告”上,无法对具体国家采取惩罚措施。

尽管国际指导委员会、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欧洲监测与倡导项目处、欧盟委员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国特赦组织等经常在报告中对一些国家侵犯罗姆人事件进行谴责,但是这只是施加了舆论压力,无法产生直接效果。只有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才对已入盟的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相关国家有直接约束力。然而,能送达欧洲人权法院的罗姆人案件少之又少,因为就算国家政府不设置障碍,罗姆人也常常缺少打官司的费用,或者难以找到能为罗姆人打官司的律师。

在国内层次,更加缺乏监测制度。正如库巴诺瓦(Martina Kub6nov6)在其文章中指出的,在斯洛伐克,罗姆人政策制定者并不要求公务员深入理解和认真执行,也不对他们进行监测;而且,负责罗姆人事务的官员十分有限,他们没有余暇去监测罗姆政策的执行情况。不执行罗姆人保护制度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然而,相关官员并没有因此受到惩罚。

5.罗姆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倡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罗姆人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从总体上看,罗姆人至今还停留在寻找生计和维持生计这个问题上,“生存权”尚未完全解决,关于维护个人的“发展权”只能是空中楼阁。例如,虽然这些国家肯定和支持罗姆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很多罗姆儿童由于家庭贫困而交不起学费,或者由于很多学校没有懂罗姆语的教师而无法享受这个权利。二是由于罗姆人整体受教育水平很低,因此罗姆人律师、公务员很少,领导人更少;同时,有限的受教育程度也使他们无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还存在着语言障碍。三是罗姆人参政经验不足,参政能力有限。在罗姆人历史上,很少有执政和参政的经历。即使现在,在这些国家中,罗姆人的政党也很少,且力量微薄。

四、结语与展望

上述提到的几个监测报告,尤其是2005年8月开放社会研究所的“欧盟监测与倡导项目处”组织学者写就的分析报告、2006年年底开放社会研究所出台的“罗姆平等接受素质教育监测报告”,专门针对“倡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各种建议,包括加强监控措施,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进行制度配套改革,将罗姆人问题纳入地方一级的政府规划,注重罗姆人的社会参与,定期进行总结,注重长期效果而不是短期达标,加强学前教育,在罗姆人聚集区建立更多学校等。这些措施固然都是很好的,然而能否执行却是每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即使不执行,也不会带来太多负面影响,这是目前欧盟少数群体权利保护存在“执行差距”的主要原因,也是“倡议”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差距”的关键原因。如果不解决这个“执行差距”问题,2015年中东欧九国要想达到“倡议”的目标是十分艰难的。

存在“执行差距”的重要原因,从“大环境”来看,是由于欧洲,特别是欧盟,还没有形成少数民族保护的统一的“硬标准”,成员国不执行难以受到惩罚,候选国不执行基本上也不影响入盟。从“小环境”来看,“倡议”的领导机构“国际指导委员会”没有发挥应有的权威作用,仅仅局限于对某些问题进行总结和协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使这个领导机构在监测和惩罚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8篇

一、巧记力学知识

力学是初中物理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为了帮助学生记忆,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力的三要素:大小、方向和作用点。我们可以这样记忆:力的三要素,大小、方向、作用点。这样叫做简化记忆。

G=mg公式。物体的重力和质量的关系式G=mg,可用谐音记忆:大鸡(G)等鱼(等于)摸(m)小鸡(g)。

m=■,可用谐音记忆:莫(m)要大鸡(G)压小鸡(g)。

g=■,可用谐音记忆:小鸡(g)在等(=)大鸡(G)吗(m)?

g=9.8牛顿每千克:可用谐音记忆为,记(g)得九点把(9.8)牛(牛顿)牵克(千克)吃水。也可以这样记,小鸡(g)进酒吧(9.8)。

重力公式G=ρvg。计算重力的公式G=ρvg,其中大写的G可记作“大鸡”,ρ像P字母,V谐音“喂”,g可记作“小鸡”。因此,公式谐音记忆为:大鸡(G)等着(=)放屁(ρ)喂(v)小鸡(g)。

二力平衡的条件,二力平衡应满足“一物二力同直线,大小方向等相同。”其中指二力作用在同一物体上,这是最容易忽视的,因此二力平衡的条件也可记为:要想吃两个等大的梨(力),可在同屋(物)内同一直线的相反方向去找。这里包含了“同物”“等大”“同线”“反向”四个方面的含义。

二、巧妙理解“蒸发、吸热和致冷”

在物理中,蒸发、吸热和致冷等现象与我们的生活实际联系十分紧密,但是其形成原因却有点难于理解,对于这样抽象的问题,学生往往理解不了。液体在沸腾过程中吸收热量但温度保持不变,而蒸发是吸热却有致冷作用,两种气化方式的不同怎样理解?而且蒸发时吸收热量,为何温度又降低?这些内容往往困惑着学生,是学生学习时的一大难点。

液体蒸发时吸热,即使在常温下也可以进行,但又不像沸腾、熔解有明显的供热源。蒸发只能从周围物体和未蒸发的液体中吸收热量,这样,未蒸发的液体因放热而温度降低。确切地说,吸热的液体是液体中已蒸发的那部分,而放热降温的却是未蒸发的液体和周围其他物体。

三、巧记欧姆定律

欧姆定律是物理应用较多的一个定律,准确把握好欧姆定律有利于学生对电学的理解和把握。首先来看一下欧姆定律的因果关系。有人根据欧姆定律I=■的两个变形公式U=IR和R=■,得出“电压与电流强度成正比”“电阻与电流强度成反比”的结论,这是混淆了自变量和函数的因果关系。

电压是电源提供的,其大小由电源及电路结构决定。电阻是由导体的材料、几何形状(长度、横截面积)决定。它们都不随电流强度的变化而变化。恰恰相反,电流的大小是由电压和电阻决定的。这里,电压、电阻的变化关系是“原因”,电流的变化是“结(下转59页)(上接57页)果”,因果关系不可倒置。

假设有人说:“这人长得真像他的儿子,一模一样。”听众一定感到非常可笑。虽然这话反映了两个人相像的事实,但却颠倒了因故关系。只能说儿子像爸爸,不能说爸爸像儿子。用我们方言说就是儿子随爸爸而不是爸爸随儿子。同理,是函数随自变量变化,而不是自变量随函数变化。

巧记欧姆定律:欧姆定律I=■可记作,我(I)有(U)儿(R)子。I是英语的我,U谐音有,R谐音儿。

U=IR可记作,有(U)爱(I)就有儿(R)。

R=■可记作,儿(R)有(U)爱(I)。

四、巧记凸透镜呈像规律

凸透镜对光线的作用可记作:平行必过焦,过焦必平行。

凸透镜呈像规律可记作:一焦分虚实、二焦分大小,虚像正来实像倒;(虚像是正立的,实像是倒立的)虚像同侧实像异,(成虚像时,像和物在透镜的同一侧,成实像时,像和物在透镜的两侧。)物近像远像变大;(物体距离凸透镜越近,即物近;像距离凸透镜就越远即:像远;所成的像会变大。)物远像近像变小。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9篇

博斯曼(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90年,在他与比利时列日队的服役合同届满之际,博斯曼提出下一赛季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比利时列日足球俱乐部根据当时欧洲足球界的转会制度惯例-合同到期后球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该俱乐部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一笔费用-要求索取一笔转会费,否则就不允许博斯曼转会。后来由于列日俱乐部未能得到这笔费用,博斯曼转会未果,博斯曼遂将列日队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一并告上了比利时法庭。其理由是,根据1957年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48条之规定(经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修订后的条文为第39条),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劳动者都有权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平等就业。比利时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欧盟实践,成员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请求咨询,要求欧洲法院就欧盟条约及法令的解释问题发表初步裁决。[1]比利时法院因而向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欧洲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做出裁决,认定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到期后要求转会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a worker‘s right of free movement)。[2]

事实上,博斯曼案还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欧洲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审查了《罗马条约》第48条所规定的“人员自由流动”的问题,还审查了《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现在的条文是81条和82条)规定的“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即比利时俱乐部限制博斯曼向国外俱乐部转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外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在博斯曼案件中,欧洲法院最终适用的是《罗马条约》第48条,没有适用第85条和86条,但欧洲法院亦表达了对足球市场运作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欧洲足联(UEFA)作为欧洲职业足球的行业协会是否拥有市场独占地位?是否滥用了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关注。因此在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直接负责欧盟内部垄断与竞争事务的欧盟委员会立即开始着手处理有关欧洲足球界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在1996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足联指出其必须遵守《罗马条约》的相关条款,并特别提到了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违反了《罗马条约》的第85条。

博斯曼案件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它结束了欧盟足球界(乃至整个体育界)游离于欧盟法律调控范围之外的局面,标志着欧盟足球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另一方面,博斯曼在欧洲法院的胜利,亦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很多传统的足球游戏规则,如转会制度、俱乐部合并规则、球票销售体系、电视转播权制度等等,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挑战,事实之一就是潮水般的投诉与诉讼涌到了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面前。仅欧盟委员会在1999年调查处理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足球案件就有50多起,内容从俱乐部主场的跨国迁移问题到1998年世界杯球票销售问题,不一而足。而足球界人士则开始担心,体育自治从此将受到威胁,传统的足球行业管理机制行将崩溃,国际足联(FIFA)亦开始关注欧盟的动向,他们要求足球行业取得欧盟竞争法的豁免,保持其自治地位。

在1997年10月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时,[3]各欧盟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份《关于体育运动的声明》,以下称《阿姆斯特丹声明》,[4]该声明虽然只有简明的三点内容,但其明确了“对体育的特殊性应给予特殊关照”,意在避免将欧盟法律自动适用到足球等体育商业领域,其要求欧盟委员会谨慎行事,要求“欧盟各机构从现在起,讨论涉及体育的重大问题时,应同各体育协会磋商”。

在上述框架性规则之下,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规范足球运动乃至整个体育领域的具体规则。1999年在希腊奥林匹克举行的欧盟体育大会上,[5]制定了以下4条关于指导体育法律实践的基本原则。

第一,运动员和俱乐部在欧盟各国间自由流动与开业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限制。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当预期的体育运动目标(Sporting Objective)无法实现时,可以对该自由进行限制。

第二,国籍是体育竞赛运动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各体育协会、联合会具有合法的利益对其进行保护。《阿姆斯特丹声明》亦强调了“体育对塑造身份的重要社会意义”。尽管基于国籍的差别待遇确实违反了欧盟基本条约中“自由流动”的规定,但体育运动中有些基于国籍因素的区别对待还是可以接受的,是合法的。

第三,欧盟竞争法应适用于职业足球领域,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特殊性质,因而不能将其视为与其他普通商业行业一样的行业。因此足球行业机构有权采取一些可能限制商业竞争机会的措施,但是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必须有正当的体育运动方面的理由,例如为了保障体育比赛对手之间的相对公平。

第四,体育联合会,例如欧洲足联是垄断机构,因而具有《罗马条约》第86条所描述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他们滥用这种优势,将遭受欧盟竞争法的制裁。但是足球联合会与其他的普通商业行会不同,他们的特殊地位在《阿姆斯特丹声明》中是受到保障的。因此如果他们有些行为虽然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只要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开展运动,则该行为应当区别对待。[6]

二、博斯曼案件之后的转会问题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0篇

张君甜

【摘 要】随着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教学大环境也随之悄然发生着。人们的教育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改变了“老师教学生学,教师为主导”的片面教学观,还开始注重应用更好的引导方式来引导学生,倡导学习方式的多元化。哲学家狄德罗说过:“有了真正的方法,还是不够的;还要懂得运用它。至于如何去运用,这要我们不断从学习和反思中获取方法,做高效型教师,打造高效课堂。为此,根据我校实施“271”课程改革的大环境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和经验,推出了这种高中物理“合作讨论探究式小组学习法”,旨在转变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

关键词 高效课堂;高中物理的“有效教学”;物理教学;小组合作讨论探究式学习

在高中物理教学的课堂上,教师教得辛苦,学生学得痛苦。高耗低效,缺乏策略,成为教与学的阻碍。因此,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好每一堂,特别是在新授内容的公式和规律的推导,教师要不断的有层次的向学生提出引导问题,有目的的引导学生去一层一层破解物理实质,让学生通过与小组成员合作讨论对新授进行的发散探究,学生因为自己积极参与了问题讨论,对问题的认识自然也就更深一个层次了这也就达到了深化知识目标目的。一堂好的物理课必然是一堂高效率的课堂教学,如何抓住课堂,开展高中物理的“有效教学”探索实践活动,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于《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课题为例题探讨“271”讨论探究式学习高中物理的主要过程。

第一,教师课前要向学生详细解读教学目标:教学目标要明了,目标性强,教学前一定要让学生明确知道我们这节课的目标,学习起来才不会盲目,不会被动,也便于学生对学习的自我评价。

《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教学目标(部分展示):(1)经历闭合电路欧姆定律的理论推导过程,体验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在电路中的具体应用,从而理解电源的电动势等于内、外电路上电势降落之和。(2)熟练掌握闭合电路欧姆定律的两种表达式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预习自学、自主探究:这个环节最具挑战性的,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兴趣,全身心地投入进去,所以预习案和探究案要精心设计,按照学生学习的最初状态,让兴趣和创造的欲望引领学生自主学习。学生以预习案和探究案为学习“路线图”,预习自学,解决了传统课堂学生被动学习、盲目学习的问题。

《闭合电路欧姆定律》预习案(部分展示):分为①知识点预习②知识点应用预练

①知识点预习(部分展示):

闭合电路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_______,电动势E、外电压U外与内电压U内三者之间的关系________。电动势等于电源_______时两极间的电压。用电压表接在电源两极间测得的电压U外_______E。

第三,提出质疑,探究案二次探究: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完成探究案上的训练题目,检验自学效果,提出质疑。质疑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积极思维的过程,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过程,质疑是创新的开始,也是创新的动力,创新来自质疑。该过程教师当适时的发挥引导作用,引领学生朝着目标研究、比较、创新。学生在探究案的引领下进行二次探究,对教材和知识的把握也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很好地解决了传统课堂学生缺乏独立思考、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你的自主学习,你还有哪些疑惑?①疑惑点:________ ②疑惑内容:________

《闭合电路欧姆定律》探究案(部分展示):

探究:闭合电路的能量转化

某闭合电路,外电路有一电阻R,电源是一节电池,电动势为E,内电阻r,当电键闭合后,电路电流为I。①整个电路中在t时间内电能转化为什么能?各是多少?

(外电路中电流做功产生的热为:E外=I2Rt;内电路中电流做功产生的热为:E内=I2rt)

②电路中电能是什么能转化来的?在电源内部是如何实现的?(是有化学能转化而来的,依靠非静电力做功实现的。电池化学反应层非静电力做的功:W=Eq=EIt)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得到怎样的一个等式:

(1)W=E外+E内(2)EIt=I2Rt+I2rt

(3)E=IR+Ir=U内+U外 或者(4)I=E/(R+r)

第四,①分组合作,讨论解疑:这个环节是高效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走向自主的基础。运用分组合作学习,在小组中学生能主动操作、观察、思考、讨论,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机会增多;分组合作学习有助于学生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在学习小组中学生相互启发、相互帮助、共同解决问题。这样更能能培养学生之间团结、协调的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②展示点评、拓展提升:这个过程可以让学生充分发挥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在黑板上展示疑难,展示困惑,展示方法,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表达能力。

分小组讨论,展示点评:

(1)(2)两式反映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能量守恒)

(3)式反映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因消耗其他形式的能量而产生的电势升高E,通过外电路R和内电路r而降落。外电路电势降低,内电路电势升中有降)

(4)式反应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电流与那些因素有关,这就是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

①内容:闭合电路中的电流跟电源的电动势成正比,跟内、外电路的电阻之和成反比,这个结论叫做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②公式:I=E/(R+r)③适用条件:外电路是纯电阻的电路。④根据欧姆定律,外电路两端的电势降落为U外=IR,习惯上成为路端电压,内电路的电势降落为U内=Ir,代入E=IR+Ir得E=U内+U外该式表明,电动势等于内外电路电势降落之和。

通过这样一次自主探究一次小组合作探究过程,学生通过功能关系的分析建立闭合电路欧姆定律学生应该感到熟悉并且容易理解,已经可能够娴熟地从做功的角度认识并理解电动势的概念了。

第五,清理过关,当堂检测:学生经过激烈的讨论,思维比较活跃,这时需要静心总结归纳,反思学习目标的达成情况,清理过关。最后一项是当堂内容检测,当堂检测可以分段讲授、讲练结合也可口笔结合、当堂训练等形式,让学生体验学习成就感。检测环节,教师也可以对例题进行开拓变形,将题目的已知条件作些变更,使一题变为多题,可使学生的思维得到充分发挥,也能较好地发挥例题的潜在功能,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独创性和流畅性。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高效课堂;高中物理的“有效教学”;物理教学;小组合作讨论探究式学习

在高中物理教学的课堂上,教师教得辛苦,学生学得痛苦。高耗低效,缺乏策略,成为教与学的阻碍。因此,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好每一堂,特别是在新授内容的公式和规律的推导,教师要不断的有层次的向学生提出引导问题,有目的的引导学生去一层一层破解物理实质,让学生通过与小组成员合作讨论对新授进行的发散探究,学生因为自己积极参与了问题讨论,对问题的认识自然也就更深一个层次了这也就达到了深化知识目标目的。一堂好的物理课必然是一堂高效率的课堂教学,如何抓住课堂,开展高中物理的“有效教学”探索实践活动,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于《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课题为例题探讨“271”讨论探究式学习高中物理的主要过程。

第一,教师课前要向学生详细解读教学目标:教学目标要明了,目标性强,教学前一定要让学生明确知道我们这节课的目标,学习起来才不会盲目,不会被动,也便于学生对学习的自我评价。

《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教学目标(部分展示):(1)经历闭合电路欧姆定律的理论推导过程,体验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在电路中的具体应用,从而理解电源的电动势等于内、外电路上电势降落之和。(2)熟练掌握闭合电路欧姆定律的两种表达式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预习自学、自主探究:这个环节最具挑战性的,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兴趣,全身心地投入进去,所以预习案和探究案要精心设计,按照学生学习的最初状态,让兴趣和创造的欲望引领学生自主学习。学生以预习案和探究案为学习“路线图”,预习自学,解决了传统课堂学生被动学习、盲目学习的问题。

《闭合电路欧姆定律》预习案(部分展示):分为①知识点预习②知识点应用预练

①知识点预习(部分展示):

闭合电路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_______,电动势E、外电压U外与内电压U内三者之间的关系________。电动势等于电源_______时两极间的电压。用电压表接在电源两极间测得的电压U外_______E。

第三,提出质疑,探究案二次探究: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完成探究案上的训练题目,检验自学效果,提出质疑。质疑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积极思维的过程,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过程,质疑是创新的开始,也是创新的动力,创新来自质疑。该过程教师当适时的发挥引导作用,引领学生朝着目标研究、比较、创新。学生在探究案的引领下进行二次探究,对教材和知识的把握也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很好地解决了传统课堂学生缺乏独立思考、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你的自主学习,你还有哪些疑惑?①疑惑点:________ ②疑惑内容:________

《闭合电路欧姆定律》探究案(部分展示):

探究:闭合电路的能量转化

某闭合电路,外电路有一电阻R,电源是一节电池,电动势为E,内电阻r,当电键闭合后,电路电流为I。①整个电路中在t时间内电能转化为什么能?各是多少?

(外电路中电流做功产生的热为:E外=I2Rt;内电路中电流做功产生的热为:E内=I2rt)

②电路中电能是什么能转化来的?在电源内部是如何实现的?(是有化学能转化而来的,依靠非静电力做功实现的。电池化学反应层非静电力做的功:W=Eq=EIt)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得到怎样的一个等式:

(1)W=E外+E内 (2)EIt=I2Rt+I2rt

(3)E=IR+Ir=U内+U外 或者(4)I=E/(R+r)

第四,①分组合作,讨论解疑:这个环节是高效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走向自主的基础。运用分组合作学习,在小组中学生能主动操作、观察、思考、讨论,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机会增多;分组合作学习有助于学生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在学习小组中学生相互启发、相互帮助、共同解决问题。这样更能能培养学生之间团结、协调的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②展示点评、拓展提升:这个过程可以让学生充分发挥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在黑板上展示疑难,展示困惑,展示方法,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表达能力。

分小组讨论,展示点评:

(1)(2)两式反映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能量守恒)

(3)式反映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因消耗其他形式的能量而产生的电势升高E,通过外电路R和内电路r而降落。外电路电势降低,内电路电势升中有降)

(4)式反应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电流与那些因素有关,这就是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

①内容:闭合电路中的电流跟电源的电动势成正比,跟内、外电路的电阻之和成反比,这个结论叫做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②公式:I=E/(R+r)③适用条件:外电路是纯电阻的电路。④根据欧姆定律,外电路两端的电势降落为U外=IR,习惯上成为路端电压,内电路的电势降落为U内=Ir,代入E=IR+Ir得E=U内+U外该式表明,电动势等于内外电路电势降落之和。

通过这样一次自主探究一次小组合作探究过程,学生通过功能关系的分析建立闭合电路欧姆定律学生应该感到熟悉并且容易理解,已经可能够娴熟地从做功的角度认识并理解电动势的概念了。

第五,清理过关,当堂检测:学生经过激烈的讨论,思维比较活跃,这时需要静心总结归纳,反思学习目标的达成情况,清理过关。最后一项是当堂内容检测,当堂检测可以分段讲授、讲练结合也可口笔结合、当堂训练等形式,让学生体验学习成就感。检测环节,教师也可以对例题进行开拓变形,将题目的已知条件作些变更,使一题变为多题,可使学生的思维得到充分发挥,也能较好地发挥例题的潜在功能,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独创性和流畅性。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维吾尔族音乐理论体系 木卡姆研究 共性与源流

一、版本的准确性是研究工作的客观依据

维吾尔木卡姆是维吾尔民族的传统音乐、诗词、舞蹈的组合体。它具有严谨规范的结构,个性化的鲜明特点与精密的科学性。《维吾尔十二木卡姆》迄今已出版了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记谱整理,1960年由音乐出版社和民族出版社联合出版;第二个版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木卡姆研究学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编,1993年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第三个版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木卡姆研究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典文学研究会编,1997年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第一个版本的乐曲数为245首;第二个版本增至320首(增添了75首);第三个版本又在第二个版本的基础上增添了《阿比倩希曼》、《穆斯台扎特》和《依希热提恩格兹木卡姆》等三个部分。就传统音乐研究而言,版本的原始性与准确性是我们进行科学研究的客观依据。现今创作或其他形式增补后的木卡姆在历史价值与学术价值上与第一版《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不可同日而语。除了民间遗存的乐曲外,人为的弥补《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不符合学术研究对资料的要求,是不可取的。遗存的十二木卡姆曲调可以增补,但应当说明增补乐曲的出处。最近,有些海外学者对《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三个版本作出评价,“他们认为第二、第三种版本的学术价值远不如第一版本,因此他们在研究维吾尔木卡姆音乐时只使用第一种版本。其理由之一是第一种版本是由民间艺人演唱、演奏的原始材料,是民族音乐学家田野工作的成果,而第二、三种版本是由专业演员演唱、演奏的音乐,不是采自于民间音乐生活,不具有真正传统音乐的性质;理由之二是第二、第三种版本在原套曲中增添了不少新曲目,又未加详尽说明。这些新加曲目并非来自民间传承”。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将会给这块世界罕见的瑰宝带来负面影响。我们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展示传统音乐原貌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学风开展民族传统音乐整理工作。我们应准确把握作为民族历史精神财富的维吾尔十二木卡姆的非物质文化的原始风貌,否则将对今后的研究工作及维吾尔木卡姆的传播不利。

二、从维吾尔民族音乐理论体系人手开展研究工作

维吾尔音乐尤其维吾尔木卡姆音乐能够体现出乐制的多样性。乐制包括音乐和律制的音乐体系概念。世界各地区的乐制大体可分为三种体系,“五声体系”即中国主体体系、“七声体系”和“四分之三音体系”。这一理论最初由奥地利音乐学家霍恩博斯特尔(Eirch Von Hormboste1,1877-1935)提出。我国音乐学家王光祈在《东方民族之音乐》中最早以国文刊出该理论,理论名称略有改动。五声体系(即五声音阶体系)流行地区极广,亚洲地区的中国、朝鲜、日本、蒙古、越南、吉尔吉斯以及俄罗斯接近亚洲地区的靴靶、马里和巴什科尔托斯坦(原巴什基尔)等地;并流行于非洲地区,美洲黑人和美洲印第安人之间。七声体系(即七声大小音阶体系)几乎流行于整个欧洲,并及于美洲。这个体系与古代希腊乐制有密切联系。四分之三音体系就是在音阶中相邻两音之音存在着“四分之三音”(即“半音”加“半音之半”的音程的一种乐制)。这种四分之三音是阿拉伯民族音乐的主要特征流行于阿位伯和伊朗,亦见于西亚和北非地区以阿拉伯民族为主体的诸国,如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沙特阿拉伯、利比亚以及埃及、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等。三种体系互有影响,在同一体系内,不同民族其乐制又各有特点。维吾尔木卡姆音乐是三大音乐体系均存在的复杂音乐主体,它的复杂结构形态和维吾尔民族这个音乐客体的认知心理、情感心理、音乐心理密切相联。三类心理状态又与维吾尔民族的生存环境息息相关,自古以来新疆就是丝绸之路要冲,各种古老文明交汇于此。受惠于这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文化条件,维吾尔民族在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又从古老的汉文化、印度文化、波斯—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以及古希腊文化中汲取营养。

音乐作品要获得认可就必须考虑听众音乐认知的基本要求,使作品或多或少地保持在对象认知结构之内,使之或多或少地引起对象的期待,并使作品与听众期待的实现之间完成一种平衡:既不使听众期待立即实现,又不至于离开得太远。音乐心理学家迈耶尔(L.Meyer)指出:“一种音乐风格的出现,有赖于文化和个体成熟。这种成熟的标志之一,体现在不断向前看的意愿,及在一定程度上舍弃现实满足而追求长远的理想。这样,人为地设置期待的抑制,情愿承受不确定性,就成为实现这种理想所必备的条件。维吾尔木卡姆音乐形态的规范属性与科学程式正是维吾尔民族本位音乐成熟的重要标志。现今的维吾尔木卡姆音乐形态研究只是立足于欧洲音乐理论体系的框架内,从记谱工作到理论阐述均用着十二平均律的耳朵与欧洲影响下的固定节拍、节奏模式。如果音高、节奏型问题出了“偏差”,就设计出一些本位与客位都难以理解、难以实践的新符号、新注解,而忽视了局内人的说法与表现。维吾尔木卡姆音乐的律制与十二平均律的律制,难道可以简单地认为是音程关系多一点儿或少一点儿吗,节奏型的规范、节拍的强弱关系能用欧洲音乐理论体系说明吗,显然,这是不合适的。应当从音乐形态学方面入手,系统研究维吾尔木卡姆的乐制,从理论上健全维吾尔音乐体系,用比较音乐学的方法对三大体系的音阶、律制、节奏型、节拍等音乐根本要素进行分析,对应维吾尔木卡姆音乐本身,找出维吾尔木卡姆音乐理论体系的科学、合理的规律。维吾尔木卡姆音乐的形态特征不能用某一音乐体系来审视其乐制,而应该逐步认识维吾尔音乐自身的规律。总之,解决维吾尔木卡姆音乐形态问题,必须建立维吾尔民族音乐体系并以此对维吾尔木卡姆音乐进行科学分析。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课堂引入; 欧姆定律; 兴趣; 物理学史;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引入作为一堂课的开始,是课堂教学环节中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部分.这一环节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一节课的深入程度、学生进入学习的状态、学生对本节课授课知识的兴趣多少等.对于初中学生,注意力本就不容易集中,那么一个好的引入就是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带领学生积极思考并真正进入课堂的关键.欧姆定律的教学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点,若仅仅是公式,学生在刚学的时候很容易记住,但是对于欧姆定律的来源以及探究的过程总是模糊的,就算教师在课堂上有过演示实验,在部分学生看来都只是因为教材是这样安排的.但其实不然,这个探究实验正是欧姆定律得出的关键.可是学生理解不到位,可能是教学哪一步不够确切.比如其中一个设计点就是引入这个探究实验,在引入时创设情境,让学生能够回到当时欧姆在探究时的过程以及条件中,结合当时的条件可能做到的以及达到的情况,这样的引入或许会让学生感同身受,从而产生更加强烈的探究欲望,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1、 初中物理课堂引入

课堂引入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教学引入恰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步,是紧扣学生心弦,激发学生兴趣最关键的一步.一方面,课堂引入具有先行组织者的作用,美国着名心理学家奥苏贝尔从学习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当人们在接触一个完全不熟悉的知识领域时,从已知的包摄性较广的整体知识中掌握分化的部分,比从已知的分化部分中掌握整体知识难度要低些.”比如在讲解“静摩擦力”这一节课时,由于前面学生已经掌握了摩擦力的相关知识,就可以将摩擦力作为先行组织者,将其作为上位概念,再将静摩擦力直接提出,并联系其与摩擦力之间的关系,学生很容易就理解了静摩擦力的概念.另一方面,课堂引入容易吸引学生的兴趣,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初中学生的注意力本就不容易集中,在刚上课的几分钟,学生可能还处在下课所经历事情的愉悦之中,这个时候就需要教师找到一种吸引他们注意力的方法.注意力是保证学生上课的首要条件,而兴趣又是影响学生注意力的关键,爱因斯坦也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可以激发人的创造性、好奇心、求知欲.”所以,教师在教学引入环节中能否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更为关键.

在初中物理课堂中教师常用的几种引入方法:

(1)实验引入法,物理作为一门实验科学,实验在教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引入时采用实验的方式是中学物理教师常用的,运用一些有趣的小实验,可以快速把学生吸引到课堂中来,教师既可以采用演示实验的方法,也可以让学生参与实验过程.

(2)直观导入法,直观导入可以是视频、图片、实物等,某些物理现象不一定是发生在学生周围,那就可以通过图片或录像的方式为学生展现物理现象或物理情境,这样就显得更加直观,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3)讨论引入法,一般就是选取日常生活中的某一事例,对学生进行提问或者大家一起来辩论,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导入了本堂课所要学习的知识材料,同时也让学生积极地参与了这个过程,关键是借助生活中鲜明的例子学生更容易理解,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到课堂教学中来.

(4)问题激疑法,设置疑问是教师的一种有目的、有方向的思维导向.古人云:“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提出问题,有意激疑启思,活跃思维,引导学生思考,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促进学生积极地学习.

(5)复习引入法,这是最便捷的引入方法,往往是在与新课联系较为密切的时候使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学生对前面知识的巩固,更能为新知识的学习做好铺垫.例如在做液体压强的复习题时,引出浮力的知识,浮力其实就是物体在液体中受到上下的压力差而产生的,学生联系前面知识能够快速地理解浮力产生的原因而不会感觉到陌生.

(6)故事引入法,一般的故事引入都是直接引用物理学家们的故事,用榜样的力量去感染学生,唤起他们的探索热情,通过了解前辈们的物理思想、实验方法和探索精神,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提升学生素养[2].比如在讲解牛顿第一定律时,先给学生介绍牛顿这个人的一生,学生会由于对牛顿这个人的崇拜而愿意对其所提出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

(7)游戏引入法,在正式上课前让学生动手做一些简单的小游戏,从而引入新课,利用游戏结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讲解摩擦力这一内容的时候,可以让学生进行拔河比赛,绳子是经过教师处理过的,所以一定会产生输赢,学生心有不甘,因此就可能产生对答案的探索欲望,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2 、欧姆定律教学引入文献分析

欧姆定律是整个初中电学的重难点之一,教师在设计的时候往往需要考虑接收者的认知情况以及他们的阶段性特点等等,首当其冲考虑的便是引入部分.以下是大部分教师在欧姆定律教学设计中常用的几种引入方式.

(1)复习引入

学生在接触欧姆定律之前已经掌握了电流、电压、电阻3个物理概念,有的教师则是充分的利用学生已经有的旧知识,引导学生探讨电流、电压、电阻之间存在的关系,自然而然的导入本节课的课题.

(2)实际问题引入

在物理教学中,教师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教材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运用物理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学生只有把书本中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教师会由生活当中电流受电压、电阻变化的电路来进行提问(比如收音机的音量大小是由什么来进行控制的),然后引发学生进行思考.

(3)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初中的学生最希望得到教师的认可,对于教师提出的问题一定会争先抢答,有的教师就会抓住学生的这一特点,设置与本节课相关的问题让学生来抢答.设置如下两个问题:实验中当电压一定的时候,电流随电阻的变化情况;当电阻一定的时候,电流随电压的变化情况.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教师进一步提出,电流、电压、电阻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数值关系,教师逐步引导学生进行猜想,进而探究三者的关系得出欧姆定律.

(4)通过实验引入主题

实验的创设是根据电流在电路中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有的教师会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事先设计电路图,然后改变其中的电阻看电路中电流的变化情况,实验现象与学生前面所了解的不一致,通过继续进行实验对比解释才知道电流在电路中同时还会受到电压的影响,接下来就顺理成章地引入对电流与电压、电流与电阻关系的判断.

(5)由物理学史引入

新课标中三维目标中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明确规定,要求学生掌握物理学史,学习前人的科学态度与精神.有的教师会通过介绍欧姆这个人,让学生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再提出欧姆的杰出贡献---欧姆定律.

3、 总结

通过对欧姆定律教学设计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在大部分文献中采用的都是惯用的物理引入法,而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实验引入法,由于在前面学生已经学习过电流、电阻、电压等,教师在这里就可以鼓励学生进行三者之间关系的探究实验.电压和电阻的影响因素,前面的定义已经说得比较清楚了,因此,现在最为疑惑的就是电流的影响因素,然后运用控制变量法分别探究电流与电压以及电流与电阻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欧姆定律的表达式.这种方式学生比较容易接受,同时也会感兴趣.通过这个过程学生不仅能够学到物理知识,还能在这个过程中经历实验探究的步骤,从而加强实验探究的意识,与初中物理课程所倡导的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是符合的,因此,实验探究法引入欧姆定律总是作为欧姆定律教学引入的首选.

初中物理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要注重对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但是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不是通过一节课就能够体现出来的,需要教师不断地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在物理学里面最好的方式在笔者看来就是物理学史的渗入.物理学史具有问题情境性、目标指向性、运用灵活性等特点,物理学家们的物理思想、实验方法和探索精神等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还能够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并且提升学生的素养[1].但是通过对文献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已有的教学设计当中,很多教师就是对欧姆的一生进行简要的介绍之后就直接提出本堂课我们要做的就是对欧姆的实验进行验证,学生或许会深刻地记住欧姆这个人,这样的引入也对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有所渗透,但是,学生的主动性就没有那么的明显,笔者曾经也用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引入,得到的结果没有显着的不同,因此,笔者又设计了另外一种方式的物理学史引入.

由于学生前面已经学习了电流的知识,教师可以提问学生:(1)电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2)前面已经学习了电流,对于电流是否存在和其大小我们可以用什么来进行测量?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初二上学期就已经学过热量之间的传递,有温度差的两个热源之间是可以直接进行热量的传递,欧姆认为电流也应该具有和热传递相似的性质,既然热是受到温度差的驱动,那电流也应该受到某种驱动力而且应该是正比的关系,现在我们知道这个驱动力其实就是电压;对于电流的测量学生知道用电流表,接下来教师就可以对欧姆定律的发现历程进行介绍.当电流被发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电流表才出现,在电流表出现之前,能够检测电流的是一种叫检流计(原理就是电流的磁效应)的仪器,现在又一个问题了,只有检流计也没有办法去得知电流的大小.欧姆这个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善于思考,“既然检流计可以测量电流是否存在,在此基础上继续研究是否可以得到电流大小.”前人已经发明了静电计可用来测静电力(这是我们后面即将学到的)——库仑定律(静电力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他就根据检流计的原理以及测静电力的扭秤相结合,制成了电流扭力秤,结构很简单,就是一个小磁针和一根直导线,当直导线通上电流之后,电流产生的磁场就会影响小磁针转过一定的夹角,并且发现扭转角度与电流强度成正比,通过角度还可以得出电流的大小.那么如果现在学生就有这样一个电流扭力秤,除了用它可以得出电流的大小,那还可以对其充分利用,进行实验的改造,在我们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有的学生肯定会想到电阻的大小与金属材料的关系,改变金属材料看所得电流的变化,这样又解决了电流与电阻之间的关系[3].这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电流、电压、电阻之间的关系,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加重要,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却需要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欧姆就是在不断发现问题的过程中得出了欧姆定律,这整个教学过程看上去没有物理知识,很多教师可能会觉得浪费时间再加上还有的是学生还没有学过的知识,其实不然,学生的接受能力远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这样的介绍让学生明白欧姆定律其实就是一个电流的探究过程,其实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创新思考,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最后得出三者之间的关系I=UR.为了加强学生的理解,笔者建议这个引入过程可以将PPT、教师的描述、板书结合起来使用,效果可能会更好.

参考文献

[1] 丁江铃,谢元栋,纪熙.爱迪生与特斯拉之争引入中学物理教学的意义[J].物理通报,2019(2):116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中学物理教学 渗透 德育

中学物理的教育功能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这是新时期赋予的使命。物理教师在培养学生的人格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时,不应单纯地说教,而应结合教材,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和引导。因此,在物理教学中应着力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德育渗透。

一、利用物理规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在物理教学中,要指导学生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物理现象和物理规律,因为每个物理现象或规律都有利有弊。例如:一切物体都有惯性,人们将物体抛出或将子弹、炮弹打到远处,都靠物体的惯性;但奔驰中的汽车、火车,因惯性难以瞬间停下,往往造成交通事故。摩擦是生活和生产中经常碰到的物理现象,没有摩擦,人无法走路,车无法前行,手拿不住东西;但摩擦也有有害的地方,轴瓦跟轴之间的摩擦阻碍机器的转动,空气跟火车、汽车的摩擦阻碍火车、汽车的高速前进。因此,在生产和生活中有时需增大摩擦,有时需减少摩擦,这就是对立统一的观点,辩证的观点。

二、利用物理学故事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习效果与一个人的情绪和心境密切相关。只有怀着愉快情绪,充满希望和信心地学习,学习效果才会好。学习上的成功喜悦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学生获得成功,就会产生愉快的情绪,若反复多次,学习和愉快的情绪就会建立稳固的联系,学生就会越学越有兴趣,越有兴趣就越想学。学习应该是在意志力的控制下,愉快获得新知识和掌握新技能的过程。由于初中生自控能力较差,自学意识不强,因此在物理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用生动的语言、形象的手势和恰到好处的比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用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娴熟的教学技能等紧扣学生的心弦,激发学生的情感,从而顺利实现教学目标。

教师应树立一种“以情激情”的教学观念,在物理课堂教学中,要表现出对物理学的热爱、对传授物理知识的兴趣和对学生的关心,这样会大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教与学和谐的情感加上“物理情感”能让学生以高涨的情绪进行学习和思考。英国著名科学史家李约瑟博士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列举了中国向西方传播的机械和其他技术达26项之多。在相关章节的教学中穿插介绍这些内容,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而且可以使学生了解祖国灿烂辉煌的文化,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在探究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

实验教学是物理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教学,能够培养学生严格操作、认真实验、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团结协作的优良品德。要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教师必须以身作则,认真做好演示实验,严格按规则操作,尊重事实,如实记录,鼓励学生独立完成课本中的实验和制作,亲自做实验,验证释疑,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既传授了知识,又培养了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探索性实验是根据教材的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在学生已有知识和初步具有实验技能的条件下,由教师提出课题,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自己动手、动脑,在实验中观察现象,主动探索,然后得出物理规律的实验方法。比如“欧姆定律”这节课,在得出欧姆定律后,抓住时机讲欧姆花费了十年的心血发现了“欧姆定律”。当时的实验条件极差,没有现成测量电流的仪器,他想了种种办法,经历了无数次失败,才制成了相当精密的测量电流的电流扭秤。当时电源电压不稳定,经过五年他才找到电压稳定的电源。他这种求新、求实、勇于自我挑战的探索精神,以及不屈不挠的惊人毅力,会使学生受到激励,使他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物理学的任何一次大的突破都需要献身科学的精神。

四、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

在中学物理教材中,许多重要的定律、概念、公式都是通过实验推理出来的,如光的反射定律、二力平衡条件、欧姆定律等。学生由于经历和学识的限制,对一些物理知识不可能一听就懂,有时还会怀疑其客观性,这时教师要鼓励学生不迷信课本、权威,积极思考,大胆探索,认真实验,让学生做好实验,观察物理现象并正确地思考,在掌握知识的同时,逐渐形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品质。在学习中,确立目标,下决心克服困难、努力学习的心理活动称为意志。锻炼意志品质的主要途径有:适当提高学习的困难程度,让学生处于逆境之中,相互竞争,在竞争中体会到劣势;对同一道题寻求多种解法,比比谁的解法多,谁的解法更新颖、更简洁。上述做法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压力,面对困难和挫折,此时教师要给予鼓励、适当提示,让学生以积极的态度,提高认识,正确归因,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培养学生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失败之下不气馁的优秀品质。通过多次训练,学生在解决物理问题获得成功之后,不仅增强了意志,而且看到自己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增强了自信心。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欧盟 跨国破产 国际私法 统一 规则

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以《阿姆斯特丹条约》为基础的统一国际私法的规则———有关破产程序的规则(1346/2000),于2002年5月31日作为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适用,预示着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它改变了以往只能通过普通法国家所谓的“礼让”规则和欧洲大陆法国家法院颁发的“执行令”来解决跨国破产的重大冲突。该规则的付诸实施使成员国现有国内法有关集体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差异得以协调,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欧盟跨国破产法的统一化进程。

一、欧盟跨国破产规则———40年的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在进行经济、政治与文化一体化的同时,也开始了统一法律的立法进程,其重点放在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和诉讼法)上。欧盟开展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肇始于上世纪中后叶,1957年3月25日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公约在《欧盟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公约)第220条已有所反映,即:“各成员国在必要时应进行谈判,以便保证对它们的国民……简化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公约的谈判最终以1968年9月28日签订欧共体《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公约》(布鲁塞尔公约)[1]而告终。但有关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破产公司的清算不适用该公约。此后在1970年通过的《欧共体破产公约初步草案》中又重新提出和包括这些问题。然而,当时的公约草案因过于理想化的单一破产制度和普及破产主义的思想,成员国未能在公约上签字而最后于1985年不得不放弃。[2]

20世纪80年代,欧洲统一破产运动的中心由欧共体转移到欧洲理事会,后者于1989年通过下设的欧洲法律协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特定国际性破产的欧洲公约》(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于1990年7月5日开放签署。该公约的主要特点是建立主要程序与附属程序相协调的破产宣告制度,即主要程序所在国的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同时那些对土地享有权利的、有担保的债权人以及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依公约条件有管辖权的他国法院发动附属程序,后一程序应以主要程序中的破产宣告作为依据。[3]尽管该公约改变了以往破产公约草案采取的严格的单一破产制及普及破产主义的做法,采用比较宽松的折衷方式,更容易为各国所接受,但由于其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与不足,注定其实际效果欠佳。公约规定自三个成员国批准后,公约在批准国之间生效。实际上,目前只有一个国家批准该公约,迄今为止公约仍无法生效。

1995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这是欧洲各国30多年统一跨国破产的法律与实践取得的重要成果。公约确定了各国法院和有关机构的管辖权分工,并确立一些统一的冲突法规则,使就有关诉讼所作的判决得以承认与执行。公约本质上与1990年伊斯坦布尔公约规定的内容基本相似,尤其是对附属破产原则的确立。所不同的是,该公约对债权人在其破产程序外开始附属程序的权利有所限制,因而它也采用了不完全的单一破产制和普及破产主义原则。按照公约规定,所有15个成员国都必须在公约上签字、批准后才能生效,因英国对欧盟市场开放英国牛肉的问题上表示不满,它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署、批准而使成员国多年努力付之东流。[4]尽管如此,该公约仍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协调跨国破产问题多年努力的一个里程碑。

上述以条约方式统一国际破产法的运动未能真正付诸实践,仅形成一些公约的法律文本。因此,欧盟不得不重新审视整个统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破产法的策略。而原先的罗马条约在协调公司破产程序或保护债权人或在破产程序中作出判决的相互承认等未赋予理事会立法权。基于此,欧盟各成员国签署了有关修订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其中对“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第三支柱)的规定作出重大调整,由原来“第三支柱”的“民事方面司法合作”属各成员国协商事务,改为“第一支柱”由欧盟管辖,即授权其理事会在“司法与内务合作”领域直接采取指令或规则的方法,而无需通过各成员国协商谈判签订条约的方式。[5]自从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之日起,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工作均采用欧盟理事会规则或指令模式,作为成员国国内法一部分直接适用,发生法律效力,不必通过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进行实施。因此,采用规则直接统一国际私法与统一国际破产法立法,其实际效果远远超过以条约方式统一成员国国内法的做法。

正是由于允许欧盟有关“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进行立法的欧共体第65条规定,欧盟理事会才于2000年出台第1346号有关破产程序规则,翌年理事会44/2001规则,于2002年3月1日起在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方面取代布鲁塞尔公约,同年5月31日破产规则生效。欧盟破产规则本质上与1995年欧盟破产程序公约的文本大同小异,基本相同。实际上,欧盟理事会是将1995年公约转化为规则,像长生鸟一般从灰烬中再生,避免了各成员国国内法上烦琐的公约批准程序,使规则的有关规定直接在成员国内部生效,从而挽救了该公约成为一纸具文的命运。[6]当然,规则本身是一个妥协的产物,通过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主要程序和债务人有“营业所”的附属程序来解决冲突。

二、欧盟破产规则的主要内容剖析

(一)规则调整范围的宽泛性

欧盟破产规则除涉及第三人持有基金或证券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信用机构、投资公司或共同投资公司的破产程序外,还调整其他所有的部分限制或完全剥夺债务人财产权并任命清算人的共同破产程序,包括个人和公司破产。事实上,英国对注册公司的个人交易者有不同的程序,有别于欧洲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欧洲,对所有登记注册的商业企业都可行使管辖权。法国破产程序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公司。实际上,欧盟破产规则的潜在适用范围比英国的破产范围广,而比英国在个人破产范围上要小。英国个人破产程序包括非商业在法国有财产的英国破产,如个人因而导致破产。[7]这里任命破产受托管理人有权依规则搜集位于法国的财产。相比较而言,规则不适用于同样有相同难度而在英国有财产的法国消费者,对他来说既不是清算程序,也不是司法救济程序。他在法国不是按法国的“让与”程序处理,就是根据消费者破产而由一个专门委员会接管他的事务并与债权人调解解决。消费者债权的扩大导致消费者破产案件急剧增多。据统计,约30万法国市民是按照该程序处理的。[8]但在消费者破产案件中只有极少数会拥有外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