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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原则范文

审计基本原则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l、切实做到审计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着眼目前程序法应优先于实体法,内化互动,促进审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与标准相互依存、渗透,它们的相互联系,渗透只存于相互分离、对立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在法的精神下客观求是,切实保护市场经济下的多元经济主体利益。

3、导源现今审计体系,力主审计主体冲破权力瓶颈,在法律天平中追求审计客观公正。

4、对审计实践中的“模糊?清晰”规律中的“亦此亦彼”形态一般性切题,论述该种形态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必经的阶段和最重要的中间环节。

5、释解新经济条件下,微观审计与宏观审计的层次性,即,非“一城一地”审计之争,要以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在哲学上的辩证思维为最高目标。

6、坚持审计原则和标准,与时俱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落实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文中对该项内容从审计实践角度予以详细释明。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其实质,是审计机关要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来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发,为政府、人大以及有关权力部门、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真实的审计信息。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审计法规定的诸项原则的核心。审计法对审计行为规定的原则有独立性的原则、双重领导的原则、重要性的原则、回避的原则等,但这些都从属于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原则。它是对各具体原则的抽象和辩证综合。独立性的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持审计组织上的独立性,更要慎独思考,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客观的独立的判断。双重领导的审计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审计行为不受权力制约,防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审计监督有法不依显失公正,它既是办理重大审计事项的组织原则,也是保护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措施。重要性的审计原则,体现了审计工作的方法论,其核心始终围绕着确定的审计事项,必须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这样一条主线,审计的主客体确认的重要事项基本相同(并非处理经济事项的依据完全一致),双方审定的财务报表的数字不能游离在法定(或公允)的误差之外,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一定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反映法律性、客观性、公正性。审计法规定的有关原则都是在依法审计,客观众正的审计原则下,是发散性收敛思维在现阶段审计系统的具体表现。至于审计经费单列等项原则,是对审计法的法理解释的量化差异,实质都没有脱离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审计实体法与审计程序法(准行政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划分出具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属性。审计法在程序法部分中对审计主体的审计方式和衔接部位做出了明确法律规定,是审计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审计程序,审计机关执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实体部分就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审计法在时间上规定了审计行为各个步骤的时限及相互承接的程序,在空间上规定了审计范围、审计取证方法、听证制度、审计组织形式和审计结论下达方式及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关系等。审计法对审计行为程序的规定,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防止越权和处理审计事项,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落实审计实体法,依法规范审计对象的经济运作行为,要突出审计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允性,如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拖延、拒绝、毁弃审计资料的要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对此,审计机关一定要弄清问题详实背景后,才能采取审计措施;新企业会计准则,记载了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时,必须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资产现状,得出的审计结论才能有据可考。审计执法活动要走出“直线和片面,死板和僵化”认识问题的怪圈,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基本审计原则和标准,消除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重视实体法而忽略程序法或偏重程序法轻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两种倾向。审计机关要不断探求法律法规对新事物约束部位,如审计听证制度及对以前审计违纪事项处罚不超过二年等问题,过去的审计法规未有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按具有时效性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等。否则,不改常规思维与时俱进,是与审计原则和标准相悖的。

审计实体法是针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政策、制度进行的实际调整,可改变审计对象发生经济事项的法律地位,包括审计执法要件和审计执法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问题。审计执法要件主要是指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的审计机关严重违背审计署规定,指使社会中介组织行使审计机关职权)、职责权限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合法、审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审计事项是否在审计范围之内。审计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审计执法的核心问题。包括,先定力审计结论一经做出,推定合法有效;确定力??审计行为依法有效,不能任意变动;拘束力审计决定做出后,对所有人都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力对审计决定,审计对象必须服从,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审计实体法对审计机关的要求,裂化了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行政执法主客体资金裙带关系(包括过去的财政监察)的凝固链。审计实体性和程序内化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从而导引审计执法活动必然通过审计实体性、程序表现出丰富的外在形式。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深入审计的实践,与市场经济转轨同一步骤,积极推进审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审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审计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互相结的,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其重要目标之一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问题,有效地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照审计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实践表明,没有是非标准,对审计对象无法评价、认定,无谓监督。相应,没有操作规则,就会紊乱无序,难以保证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实现审计目标便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李金华审计长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强调不断加强、“人、法、技”建设时指出:“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今年要把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按规定办事的意识。对已经出台的审计准则,要做到制定一个就落实一个、总结完善一个。要结合审计实践不断细化和完善审计准则,提高可操作性。审计准则是审计实体法和程序法密切结合的产物,全面落实审计准则,会大大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给予政府审计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法制保障。

二、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

“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不依法审计,无谓“客观公正”,无“客观公正”难“依法审计”。尽管世界各国政府审计模式有差别,但都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忠实宪法所规定审计职责,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最高目标。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模式,按照行政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工作”职责。审计法又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各级次审计机关在完成上级审计机关部署的审计任务同时,必须把审计注意力放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目标上。

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致使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及手段产生较大差异。在既定的审计目标作用下,审计结果具有明显特点,如涉及部分重大审计项目,有严重问题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般规律是:贫困地区违纪违规问题较多经济发展较缓慢发达地区违法违纪额度大而手段隐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被审计单位资金运作环节复杂而粗放经营的企事业简单;有较高素质的管理者明知故犯的少而被动违规事项多,素质较低并处在“59”现象的管理,者主动违法违纪的人数多,而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的少:以金钱开路,跑官要官者的大部分是贪官,而被视为“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并事业有成的人一般没有大问题……,上述仅是审计对象一小部分单位多有的现象最一般归类,扩展到一个地区乃至全国,远比这交错复杂得多庞大得多。所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对多重、多维、复杂的审计事项,尤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掌握审计主动权。坚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利原则性,依法审计,使审计对象确信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客观公正,贯彻执行审计法的实事求是精神,为审计对象服务,为本级政府宏观调控服务。使审计对象切实感受到寻求法律法规保障正当权益和权利,遵纪守法经营管理,严格自身财政、财务收支;就有广阔的自由的发展空间,否则,处处受法律法规限制和制裁。

三、依法审计与依权审计

有些理论文章在描述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着腐败的时候讲到,行政执法权力与利益末彻底脱钩,“这个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一些政府部门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找事、争权土要在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争那些能给本部门、本系统带来‘实惠’的审批权、发证权、罚款权,”而且产生权力‘寻租’现象,,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公务员世贸组织知识读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有无相生,难易相成“,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讯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就是在这种权与法的较量中,突破重围,生成的。依法审计,就要冲破那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围栏,使区域之间、企业之间、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之间组成”宽带网“,形成高效运作机制,产生1十1>2经济、社会和环境效果,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作用。然而,这仅是审计机关执法活动中面对权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矛盾主要方面仍在审计机关内部,尤其存在着”依法“、”依权“以及是否公正处理审计事项问题。溯源看,我国审计体系的建立导源来自中央集权制下行政干预力量。政府力量的介入是一把双刃剑,产生了正、负双重效应。一方面迅速建立网络庞大、相对统一的审计体系,使国家社会机能步入和谐,减少了审计系统的子系统因自生自长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是市场改革所要求的公平、效率等原则以及社会民主化所要求的分权、制衡等思潮,正在排斥着政府在审计体系中的行政力量。社会对政府行为的刚性约束不足。我国政府审计由于上述集权与分权管理控制模式引致,下级政府、部门不可避免地受上级政府、部门的控制,法律法规的贯彻不同程度受到上层主观意志的支配和威胁。特别是直接涉及到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评定,扩延到个人升迁、子女就业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之时有环境”低迷“,一些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无法摆脱的互动制约,或个别头面人物出面干涉,或以领导意见定性,或以无权制定政策的上一级”土办法“作为蓝本裁决,更有甚者,个别重大审计事项成为”恶官“的”一只笔批示“、”一句话定案“习惯做法。如同SARS病毒一样传染了一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产生的异项”抗体“确实给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构成很大阻力,极有可能导致审计业务会议虚设,以”一把手“意愿处理审计事项现象发生。这种以权力为核心的审计行为,与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水火不相容,是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首要障碍。至于因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审计定性与法律法规相去甚远,那是机构改革建立淘汰机制和强化审计人员学习问题与审计行为中的权力因素无关。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正确划清以权和依法审计的界限,依法行政,遏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全面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弥补审计工作损失。

四、“亦此亦彼”的审计事项与审计信息的真实

事物发展总是从模糊性开始逐步达到清晰化,人们才能在不断的研究探索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渐进性往往使事物发展出现一段模糊状态,即为当旧事物被新事物否定时,渐进过程中断了,新旧事物之间有一条确定的线,这就是发展中的非连续性;同时,旧事物的否定又是该事物的渐进过程发展的结果,它表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一定联系,表现着发展中的连续性。否定就是这种非连续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它既是从旧事物向新事物变革的环节,又是新事物联系的环节。“(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197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6页)”渐进性“和”连续性“是一种中介模糊状态,也就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讲的”亦此亦彼“形态,审计行为处于这种状态时,必然向自身的对立方面转化。模糊是事物发展的常态,瞬间的,如同数学上的”零“,它比其他一切数都有更丰富的内容。因此,事物分析法的一分为二是相对的、受时间和条件的制约,不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永远对立的一分为二。审计行为常常遇到上述情况,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深悟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计原则和标准内涵。一种情况是,有制定规章部门颁发的有关条款交错及相互抵制(类似对农村信用社审计辖权的确定,小金库处理适应条款,经营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的划分现象)或以行政组织(如以违背上行法规自定政策)约束行政监督问题等,这种权力干涉在审计执法中普遍存在。它是一种局部乃至全局明显的”模糊“状态,是危险权力行使的”怪圈“,是笼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火山口乌云,走出这个”怪圈“,审计机关必须以大无畏的精神,积极寻求上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并溯源求根,在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联的边缘层上获取最厚重有力的证据支持,以保证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另一种情况为事物发展客观存在的”模糊“性,诸如审计法规定的本级预算执行对预算单位挤,与应上缴财政的资金行为,法的解释仍驻足于”扩大解释“层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故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定性有”坐收坐支财政收入“”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截留财政收入“,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等;对挤占支农专项资金行为,一些行政人员为使项目提早完成,做了大量工作,从中列支了部分公务费,有的审计机关定性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偏重于处罚等;还有的因促进改革、发展经济招待费按规定超支问题等,这些违规行为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界限,但涉及具体审计依照”客观公正“标准定性时,又带有很强的”模糊“性。审计机关研究和处理这些问题,必须落实依法审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好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主流问题,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所在地发展经济的前瞻性渗透每一行为之中,真正体现法制项下的客观公正标准。与此联系的还有一种”模糊性“,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无法做出审计结论,诸如,较常见的对审计对象(或个人)严重违纪行为追究责任问题(例小金库、县、乡级财政税收”协税、借税、引税“个人提成等),许多经济监督法规规定都很抽象,审计机关和人员执行起来很困难,即使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法规衔接环节仍有较大空隙,容易造成权力”真空“和”寻租“。对此,我们建议,除审计机关加强依法审计外,上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协调各监督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解释条款,以使执法部门互为牵制,使监督环节形成立体效应,把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落到实处。

五、依法审计与宏观服务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厂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要紧紧围绕上述四个基本目标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与许多WTO成员方一样,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社会中政府”,由于我国皇权至上及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人们形成的政府神圣万能的理念,还没有彻底打破,步入市场经济,逼迫政府确立新的管理观,着眼于改变过去那些习惯于高高在上、习惯于发号施令、习惯于朝令夕改的作风。围绕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我国综合实施的经济政策主要手段包括计划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三者的有机组合和协调配合构成了宏观调控体系)依法行政,这是审计为宏观调控监督、服务的切入点,是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最重要的基石。

微观审计和宏观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微观审计是宏观审计的基础,没有微观审计,就没有真正的宏观审计,宏观审计离开了微观审计,就是无内容的、空洞的或缺乏科学性、全面性的宏观审计。只有微观审计而不能上升到宏观审计,是形而上学的、短的单线条交错的、法律法规约束力非常软弱的微观审计。从审计实践上看,微观审计主要表现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的一种专业判断和定性,审计范围具有广泛性,或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或一家企业集团,甚至某一专项资金。要求在审计执法活动中必须摸清审计对象家底,掌握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全面情况,切实保证审计质量。对于宏观审计,李金华审计长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有一段讲话:“我提倡审计人员要学一点哲学和逻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增强研究和思考问题深度和严肃性,善于用发展的、系统、联系的观点认识问题,分析情况,还要注意培养从宏观角度看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冲破就事论事的狭隘眼光的局限,自觉联系政治经济大局来开展工作、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延伸这段话,我们认为,审计为宏观服务,至少关注两点。一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产生之初孕育向对立面的转化,是其内部矛盾斗争的必然结果。类此经济现象每时每刻都存在,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贯彻依法审计,客观众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二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必然性利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事物发展必然性通过大量的、丰富的、生动的偶然性开辟自己的道路。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始终服从于内部隐藏的必然性。审计遵循“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审计,要注意从偶然现象中,揭露出事物过程内部隐藏的必然性的规律。揭露规律的过程也是审计分析的过程,而分析需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如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秩序逐步走向规范是总体趋势,审计对象出现问题的偏差是第二位趋势,偏差又主要分两种趋向,即正偏差和负偏差,正偏差是以国家为轴心的审计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未能制止审计对象一切违纪违规事项的发生(实际具有绝对性),包含法律法规有约束但缺乏效果性,时滞性,或无法律法规约束等,对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时处于迷茫状态;负偏差表现审计对象在抵消法律法规约束或钻空子出现的各种问题,囊括违法违纪违规三个等级等;解决审计工作能动地反映真实的经济信息,为领导决策层服务问题,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学习中加强依法审计,提高宏观意识,善于鉴别新生事物,在它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就也发现它,仔细地对待它,扶植它。把注意审计事项发展的中介状态作为审计工作重要任务之一,对审计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出现的偏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严谨科学的审计分析态度,建立严密的审计数据库,在变动中不断追求严格的发展经济的前瞻性目标,使严肃执法与客观公正原则和标准有机结合,审计行为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六、审计原则、标准的与时俱进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需要我们适应审计实践的发展,“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十六大报告语)依法审计并不是就法论法,不考虑任何实际情况的变动,因为,审计法及其一切财经法规都带有原则性,但却不能包罗一切经济现象的约束条款,特别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许多新的经济问题出现,会使本来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更加庞杂化、网络化、系统化,立法的速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是客观存在的,审计在新经济现象面前无法可依是正常的,因此,我们带着历史责任感,加强研究规范经济行为的量化指标,有利于审计执法更贴近于审计实践,也是审计机关职责所在。客观上,即使最严密法律,也给予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审计执法活动亦如此。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其为指导办理审计事项,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再者,“任何法令都有办法躲避不执行的,或者甚至阳奉阴违。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列宁语援引《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出版1998年第2版第108页),审计监督目标是通过各种专门技术方法,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查处躲避经济法律制约行为及阳奉阴违行为。只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才有衡量标尺,发现线索,彻底追查经济大案、要案。

与时俱进,是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审计执法要有时效性和前瞻性,凡过时的法律法规坚决停止执行;凡不适应发展经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有关规定要分析判断后,请示有权立法机构确定后贯彻;凡地方、部门相互掣肘或相矛盾的内部文件,以最高级别公开的规定为准;凡领导讲话或内部传阅的或下发的安排意见,与公开透明的外部法律法规相悖时,不能作为审计执法依据,坚决杜绝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以所谓的“内部掌握”红头文件指导经济工作作为审计依据的行为发生。与时俱进,体现审计执行现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上,融于审计过程的每一转换环节之中。研究探索审计中代表先进生产力各经济因素,是审计机关执法活动的义不容辞的任务,因为客观公正标准是审计主体思维多重因素的组合,既涵盖约束审计对象出现问题的客观公正标准,也包括了审计机关制作的审计底稿留下的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正确的、有新经济增长点的审计轨迹,由此推及,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就能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审计监督是国家上层建筑监督网络上的一个重要网点,按照宪法规定对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解决审计问题就是解决审计矛盾的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把自身思维意识和实践环节纳入整个矛盾环境之中。只要我们不断研究发掘审计关节点,探索审计过程的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及其互相结矛盾的全面情况,并抓住审计过程每一阶段特殊矛盾的特殊本质,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审计措施,我们就能把握全局,以严格审计执法为前提,增强处理审计事项的主动性,灵活性,进一步贴近客观公正标准。

事物的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是事物的比较深刻、比较稳定的方面。事物的现象(面貌)是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外表形态,是比较片面的、表面的、局部的,比事物本质更丰富、更生动。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首先接触的是对方给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随后,审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所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这个过程审计人员获取的信息是初步感知阶段(因有审前调查己步入感觉阶段)。伴随审计实施的深入,有些假象初露端倪,会沿着一条弯曲的线路行进露出真相。从接触伪装到揭露真相,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否则被假象所迷惑,在客观上就坚持不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这种利用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形成的审计结论,对审计人员来说,还远未达到审计要求。审计的辩证思维一般都表现在研究审计事项阶段,应着重考虑:对某一违纪行为,都应当问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已经怎么样,应当怎么样等,如某城市领导指示所属事业单位房管处,将应由其下属拆迁办公室收取的“拆迁费”纳入房管处账户,并责成有关人员督办拆迁工作。为完成项目工程进度,房管处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对“钉子户”强行拆迁,并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了任务。如果审计人员以“短距离”眼光就法论法审视该事项,对房管处资金运作得出“乱收费”结论并不过分。如果以依法审计和客观公正原则标准衡量,可能定性为,违规收费(或收费错位一我认为一些违纪事项定性用语要以内容为基础),并坚持实事求是精神,不给以处理、处罚,在审计意见书中责令改正,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再如,中国审计报2003年4月4日二版登载的新疆审计厅在预算执行审计时,通过科学审计分析对比,提出了1993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增值税征管在本地区存在问题,通过《审计要情反映》引起自治区领导重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立会后,很快颁发了文件,解决了地区的苦乐不均问题。该项审计,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辩证思维在审计工作中辩证思维应用的典范,是审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标志,应当借鉴。审计实施过程长距离延伸,追寻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层层剖析审计事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及主要方面,并针对实际提出解决和处理1998年第2版第108页),审计监督目标是通过各种专门技术方法,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查处躲避经济法律制约行为及阳奉阴违行为。只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才有衡量标尺,发现线索,彻底追查经济大案、要案。

与时俱进,是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审计执法要有时效性和前瞻性,凡过时的法律法规坚决停止执行;凡不适应发展经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有关规定要分析判断后,请示有权立法机构确定后贯彻;凡地方、部门相互掣肘或相矛盾的内部文件,以最高级别公开的规定为准;凡领导讲话或内部传阅的或下发的安排意见,与公开透明的外部法律法规相悖时,不能作为审计执法依据,坚决杜绝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以所谓的“内部掌握”红头文件指导经济工作作为审计依据的行为发生。与时俱进,体现审计执行现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上,融于审计过程的每一转换环节之中。研究探索审计中代表先进生产力各经济因素,是审计机关执法活动的义不容辞的任务,因为客观公正标准是审计主体思维多重因素的组合,既涵盖约束审计对象出现问题的客观公正标准,也包括了审计机关制作的审计底稿留下的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正确的、有新经济增长点的审计轨迹,由此推及,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就能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审计监督是国家上层建筑监督网络上的一个重要网点,按照宪法规定对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解决审计问题就是解决审计矛盾的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把自身思维意识和实践环节纳入整个矛盾环境之中。只要我们不断研究发掘审计关节点,探索审计过程的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及其互相结矛盾的全面情况,并抓住审计过程每一阶段特殊矛盾的特殊本质,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审计措施,我们就能把握全局,以严格审计执法为前提,增强处理审计事项的主动性,灵活性,进一步贴近客观公正标准。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固定综合单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见的计价形式,以固定综合单价为基础构成合同,约定业主承担清单工程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通常情况下,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所包含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之外的调整方法。

(一)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当生产要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将导致承包人生产成本剧增或剧减,对承包人(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经济损失。很显然这类情况属于索赔的范畴,审计时应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行审核,查验有无相应的索赔报告、索赔批复,审查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及索赔计算的准确性。故对于在结算审计阶段提出的此类调价要求,若审计人员无法通过现有的资料真实还原当时的情况,根据索赔时效条款,应该予于拒绝。

如果合同双方未对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进行约定,而实际中确实出现较大的变化,应如何处理?未约定风险并不代表双方放弃协商的权利。由于合同的存在,证明双方在权力和义务上享有对等的地位,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认为可参照结合工程惯例,在价格波动超过±10%以上时,双方各承担超出部分50%的风险补偿,以便公平合理地解决合同中的此类调价纠纷。

(二)对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版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1.4条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由此可见,发包人应始终以确定完整准确的清单工程量为已任,并承担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在工程进行中或结算时,双方应首先对用以确立合同基价(即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的清单工程量(本文称之为名义工程量)进行复核。这种形式的审核是对该工程工程量清单固有错误的纠正,它的依据是设计文件,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不需要有相应的签证文件来证明。因此双方均不得以无相应签证单为理由来拒绝修正错误。例如,对于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必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漏项或少算,既使是在结算审计阶段由承包人提出,也应予以更正。

(三)结算价款的确认

结算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之和。其中,合同价款由合同基价和合同内变更价组成。合同基价是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款(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所约定的风险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综合单价变更,以及清单名义工程量的变化(也称审计量差),进而构成合同内变更价。变更签证价款则是由变更工程量形成,由这种方式组成的结算价款概念明晰,符合工程发展过程变化,更有助于双方进行审核和修改。

二、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不变,同时约定在超出风险范围情况时对工程价款及工程量变化的具体调整方法。 由于在投标阶段就需要全面考虑影响工程条件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施工条件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因此报价对风险因素的考虑是综合性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的计算是这种综合性的具体表现。所以据此签订的合同,表明发包人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及约定的风险条件范围内的工程总价固定不变,只有当约定的风险条件范围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合同价款。

(一)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和固定单价合同类似,在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发包人)按索赔程序执行。审计时,对相应索赔报告及批复进行核准。但是如果双方未进行风险约定,将不能按固定单价合同那样由双方协商调整。因为固定总价强调的是约定范围条件内的一次性包死,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量和价格因素的风险,合同着重强调工程承包范围内总价不变,只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未改变,均不得调整总价。

(二)工程量变化的审计内容

固定总价的前提是签订合同时的设计图纸深度、技术条件和承包范围不变。当合同确立的前提条件遭到破坏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对总价进行调整。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本着“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协商解决。工程中大部分变更都是由于设计文件深度不够和业主需求发生变化造成的,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工程量变更情况,以及本文提出的解决建议。

1.承包人投标工程量与名义工程量有偏差,甚至漏项。无论正偏差还是负偏差及漏项,在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漏项和与实体名义工程量之间的偏差都应视作承包人应该合理考虑到的风险因素,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工程量只是用来确定工程总造价的计算过程。承包人竣工提交的合格产品数量,应以承包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并且合同价款不能因为此类偏差而进行调整。

2.发包人造成的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显然由于发包人行为导致承包范围发生改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变更签证调整。签证工程量应等于变更后工程量减名义工程量,而非承包人的投标工程量。此外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其综合单价风险水平。由于是发包人造成的,发包人应对此负责。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对此情况的调整方法。如果双方未约定势必产生严重合同纠纷,这一点往往是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中最大的矛盾所在,经常导致审计工作停滞不前。

3.发包人造成的某分项工程部分工作内容变更。如某分项2000m2外墙涂料有500 m2变更为外墙砖,而且经双方核实,该分项合同范围内名义工程量为1800 m2。按约定对于变更部分-外墙砖,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进行审核;但是对外墙涂料部分如何调整?本文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对原分项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即外墙涂料按名义工程量1800 m2重新组价,原该分项价款减重新组价价款即为合同扣减价款;而不是原分项综合单价不变,仅扣减500 m2涂料工程量。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一、全面管理、逐级分权原则首先,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审计机关总体性的审计工作计划或目标;其次,将总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或目标逐级分解展开,最终落实到科室、小组及个人。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计划或目标得到落实,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通过当地政府批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完成审计工作计划方面的奖惩制度等。遵循全面管理原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循逐级分权原则。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层次的多少及职责的分工情况,进行各种不同程度的分权,分担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的责任。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的统一和完整,使全国上下“一盘棋”,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在大原则下,充分体现各地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地审计机关为地方政府服务的灵活性。

二、因地制宜(或区域性)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别甚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情况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体现各级各地及各部门的特点,千万不能搞上下一刀切。要充分发挥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展现各地审计机关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独特风格和特色,以造就审计机关的“多能”形象。

三、主次先后原则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的依据,一般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形势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上年度审计资料以及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等。由于在各时期、各地区,国家的方针政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重点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时,应该坚持主次先后原则:关系重大,影响全局,问题严重的项目或单位,应作为主要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计划安排,并必须保质保量完成重点项目计划;对那些问题不严重,关系不大,影响较小的项目或单位,就可以在安排主要项目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

四、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一方面,要求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计划中应当包括那些能够而且应当通过这个时期内审计措施加以影响的可变事物,而不包括那些在这个时期内不能有效地加以改变的事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审计机关条件不成熟,对某些项目无法开展审计,如有的地方审计机关缺乏基本建设方面的专门人才,无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那么,这就要求审计机关不应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是上级审计机关没有授权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不应将未授权的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以后年度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后,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另一方面,要求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考虑审计力量及其变化与审计任务的多寡,在没有力量或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先安排那些重点的项目或单位,不应为扩大审计覆盖面而不顾审计质量和审计机关的声誉安排“超负荷”的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就要有行动,应尽量避免制订“空头”计划。但是,安排计划(包括长、中、短期计划)时,又应兼顾全局,不应留下审计空白区,也就是说,应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相互协调、连续一致原则审计工作计划按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按审计体系分,可分为国家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社会审计工作计划;按审计对象分,可分为财政金融审计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计划、工业企业审计计划、商业企业审计计划等等。但无论制订什么类型的审计工作计划,都应该遵循相互协调、连续一致的原则,不应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应该避免出现一些项目连续安排几年或几次,而另一些项目却几年都是“空白”,或“长、中、短计划相互矛盾”等现象。

六、指令性为主、指导性为辅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方式上,应坚持以指令性计划为主,指导性计划为辅的原则。坚持这个原则,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因为指令性计划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定要服从、一定要执行的计划。而指导性计划的灵活性比较大,是否一定贯彻执行就比较难说了。其次,有利于加强对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比。因为对执行指令性计划的结果进行考核评比,既全面又较好比较,而对指导性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比,就不全面,不好比较了。再次,有利于调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为指令性计划好比较、好考核、看得见、摸得着,使大家干有方向,比有目标,这样,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比较好调动起来,而指导性计划在这方面就亚于指令性计划。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坚持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原则与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并不矛盾。它们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七、反馈调控原则作为一个工作计划,它就不可能“料事如神”,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工作计划,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一切事物都是时刻变化着的。因此,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必须遵循反馈调控原则。例如:在国家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也应该有所调整。审计工作是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应随着党的“指挥棒”开展工作,这是不可置否的。

八、奖勤罚懒原则为了促进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计划,不致于使计划成为“纸上谈兵”或“草草了事”,在考核评比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结果方面,应遵循奖勤罚懒原则,不能干好干坏一个样,坚持这个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的落实施行,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促先进,策后进,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对审计假设的冲击

现有的审计假设无一例外都是围绕财务审计提出的,是直接为财务审计服务的,这决定了审计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数据,因而如果说这些假设有效的话,那也是对财务审计而言,但由于人力资源审计主要是对企业人力资本配置和投资情况,以及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以用货币量化的并不多,非财务信息在人力资源审计中占很大比例,这与传统审计假设是基于财务审计前提发生冲突。

由于审计假设直接或间接地以会计假设为前提,可以认为,审计假设是会计假设的假设。人力资源会计的出现冲击了原有假设。会计核算应以产权主体为中心,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由于产权主体的地位和产权关系随契约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会计核算应强调契约周期,而不是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契约中规定的各产权主体的收益权,以及收入发生的时间和契约有效期限,为新增人力资源的会计要素计量提供基础,以工资形式或未来报酬折现值来表现。

对审计目标的冲击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目标所作的明确规定,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的目标是: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它体现了审计主要服务于所有者(出资者)和债权人,并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人力资源审计,既要维护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劳动所有者的利益。由此决定审计的目标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审计目标,人力资源审计的目标是多样的和综合的,在普通的会计报表审计中,人力资源审计的目标是对会计报表中人力资源部分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在经济效益审计中人力资源审计的目标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架构,运转流程及各项专业职能进行评价,发现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在对经营者的专项审计中,人力资源审计的目标是对企业经营者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是否称职发表意见。

对审计方法的冲击

现行审计模式采用的审计方法是与物质资源相适应的。由于物质资源的取得、运用,在会计上能够取得确凿的证据,并采用历史成本法计价,因此,物质资源审计采用的方法比较简单,并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实现审计目标。而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不同,人力资源的确认和评估要以知识为基础,比物质资源的确认和评估复杂;人力资源的载体是人,它要受社会环境和内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且不同类别的人才估价模式又有所区别,以上决定了人力资源审计方法比现行审计方法复杂得多,除要遵循传统的财务审计方法外,人力资源审计还要有自己特殊的审计方法。直线审计,指沿着组织和企业中的上传下达的直线型模型进行的审计。包括审计那些完成基本目标和落实各项工作的人力资源所进行的审计方法。职能审计,指沿着职能型渠道进行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审计。包括对每个具体公司实际工作职能的对象所进行的审计方法。

此外在运用“直线审计”和“职能审计”这两种基本方法时,还要结合分析方法(如:差异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敏感度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多因素分析法)和评价方法(如:成功度评价法、差额评价法、对比评价法、比率评价法、增量评价法、综合评价法)对人力资源进行审计。

对审计职能的冲击

传统审计职能是经济鉴证、经济评价和经济监督;财务收支为其主要内容。而人力资源审计评价主要侧重于企业人力资本配置的效益,人力资本流动是否符合企业目标及对有关人力资源的规章制度是否齐备、有效进行评价。人力资源审计鉴证侧重于对被审计企业的人力资源的内部控制制度、人力资源评价制度、考核体系等客观、合理、有效进行鉴证。人力资源审计监督侧重于对被审计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人力资源管理与组织情况及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

对审计原则的冲击

人力资源审计除要遵循常规审计的原则,如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职业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等,还需要遵循一些特有的原则,如沟通与交流原则。即在进行人力资源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主动、积极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进行沟通与交流,这是因为,人力资源审计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审计中,可以用货币量化的信息不多,审计人员单凭观察和分析文字和数字资料,可能自己的理解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一致,所以审计人员应通过与管理当局交流,获取管理当局的真实意图,以利于人力资源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1.蒋燕辉,现代内部审计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其实施时间表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与《基础规范》的衔接

此次配套指引距2008年6月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过去近两年的时间。

2008年《基本规范》规定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采用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要求,概括成一句话就是 “五大目标、五大原则、五大要素和一个要求”。其中,五大目标是“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五大原则是“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五大要素是“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这五大要素与美国COSO委员会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五要素完全一致);一个要求是规定“由外部审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而《配套指引》的目标就是将《基本规范》所规定的原则性、纲领性的要求落到实处。其中,18个《应用指引》,以及《评价指引》对应落实“五大目标、五大原则、五大要素”的(见表),而《审计指引》则是指导审计师如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与美国“萨班斯法案”的联系与区别

此前有些媒体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然而我国的内控规范与美国萨班斯法案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区别也很明显,因而这种称法并不准确。

首先,萨班斯法案权威性更高、所涵盖的内容更广。萨班斯法案是经美国参、众二院批准、总统签署的正式法律。该法律规范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师、证券机构、证券市场咨询机构等,规范的内容包括证券上市、证券交易、审计师管理、公司治理等各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被称为自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后,美国证券交易法律体系最重要的改革。例如,其中的404条款就是一条重要的改革措施,它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对自身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由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而《基本规范》虽然是由五部委联合,但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并非法律,其内容仅仅是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类似,在广度上也是无法与萨班斯法案相比。

其次,萨班斯法案404条款配套的审计准则更明确、更严格。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美国成立了上市公司监督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先后颁布了6个审计准则来指导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其中最主要的是《审计准则第2号》与《审计准则第5号》。《审计准则第2号》于2004年颁布,正文有216条,附件有130多条,给审计师制定了非常细致和明确的审计要求,由于规定过于严格,以至于企业反馈实施的成本过高,因而上市公司监督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审计准则第5号》,取代了原先的《审计准则第2号》。然而,即使《审计准则第5号》简化了一些审计要求,赋予审计师更多的职业判断权利,但其正文仍有98条,附件44条,并且,准则规定的不仅仅是一些主要原则,还包括具体审计的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而此次颁布的审计指引仅有35条,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控制缺陷评价、审计出具等方面,还提供四种不同审计意见情况下的审计报告模板。总体而言,审计指引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没有实际的程序与具体的操作要求。比如,对于一些分子公司多、参股公司多的企业,是否所有进入合并报告范围的公司都是审计的范围这个问题,审计指引中只是简单的提到审计师应当“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审计指引第十条),以及“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审计指引第十二条),没有给出具体的确定工作范围步骤与方法。而美国审计准则在这方面则有明确的程序和方法说明。同时,在我国,除了四大会计事务所外,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都缺乏内部控制的审计经验。因而,事务所可能按照自己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来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造成审计标准的不一致或审计流于形式。

再次,萨班斯法案的处罚更加明确和严格。萨班斯法案确定的内部控制负责人为企业的CEO和CFO。如果违反该法案,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或将被处以最高五百万美元的罚金及最高二十年的监禁,对企业的最高罚金则为二千五百万美元。而此次内部控制规范确定的内部控制的负责人为公司的董事会,没有规定董事会或企业违反该规范会受到什么处罚。同时,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在董事、独立董事未尽责的处罚方面,也仅是有一些类似“市场禁入”等比较软的处罚规定,因此,违规成本较低造成了企业的公司治理架构在实质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也会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产生负面的影响。

落实关键在于企业管理层的态度

从与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规范的配套指引相对简单,审计指引不够具体,弱化了外部审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作用。而另一方面,也可以这样说,这套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应用指引并不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一套内部控制法规,它仅是给企业提供了一套指导工具,让企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只有在内部控制制度反映当前企业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企业各级管理层才会乐于贯彻执行。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内部控制落实的关键在于企业管理层的态度,即要让企业真正认为内部控制会体现企业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因合规需要而从外部强加。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看到过一些国内企业为了实现内控合规的目标,直接抛弃原有的管理基础而照搬所谓标杆企业的标准操作,导致内控建设与企业实际需求脱节,后续落实及推广工作难以开展。也有些企业虽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包括控制活动梳理、流程文档完善、控制有效性评估等工作,满足了合规的目的,但事实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并没有深入的理解,未能从业务出发识别风险,进而考虑控制活动的恰当性。造成企业的内部控制永远跟不上业务的发展,每年由外部顾问或者审计师进行内部控制检查时,都会发现由于新增业务或者业务变化而造成的新的控制缺陷。

此外,外部监督的作用有限也是制约内部控制落实的一个因素。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监督效果,但是由于外部审计师是由企业花钱聘用,并不是“绝对的独立”,即使审计准则严格,其作用也会很有限。例如美国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了萨班斯法案的审计,但最终会计丑闻或者舞弊事件仍是频出,而这样的案子,在中国的公司中也有实际的例子。

因此,只有来自于企业内部对内部控制的需要,才是建设内部控制的真正源动力。可以说,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对待内部控制的态度决定了内部控制实施的效果。

落实规范可分三步走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落实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我们认为整个落实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执行阶段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阶段。各阶段的主要目标与工作内容如下: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制定一套符合企业需要的管理制度。虽然企业在行业、规模和管理水平上不同,但主要工作内容都应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以《基本规范》和18个《应用指引》为标杆,以《应用指引》中提供的风险和控制要点为基础,结合自身对风险理解,评价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已涵盖了《应用指引》所要求的控制要点,进而对企业现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价。如果发现差距或不足,则应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不应生搬硬套所谓的“标准控制”或“最佳实践”,而应该从风险评估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控制活动。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执行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经完善的基础上,让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工作内容包括对各级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交叉培训,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意义及重要性的宣贯工作,形成照章办事的企业文化。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公司每年都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外部审计师也会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所以各级员工在执行相应控制的时候必须留下可供检查的痕迹。比如,在合同审批时留下书面的签字等。

实施执行阶段并非是一个必经阶段。如果企业原本管理水平较好,原有内部控制与《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的要求差别不大,就可以直接跳过这个阶段,从而降低《基本规范》的落实成本。

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估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按照《评价指引》的要求,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编制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这时,内部控制的评估将针对《基本规范》确定的内部控制五大目标,而不仅仅是针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同时还要求企业设置专门的机构(部门)来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在专门机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如果企业的下属分子公司众多,工作小组需要的人员与资源将会很大,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从内部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加入工作小组,或者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评估工作每年都要进行,并在次年的4月份之前披露评价报告,而在披露前,评价报告还须经过企业董事会的批准。

基于我们对国内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观察,除了已进行过萨班斯法案合规准备的企业,其他企业中的大部分都需要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工作来落实《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而这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准备时间。 因此,建议企业严格按照配套指引规定的实施时间表,尽早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检讨企业内部是否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审计理论结构;审计目的;审计环境;审计风险

审计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审计”这一客观事物中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审计无理论”的观点是片面的。审计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和收到预期的效果。进行审计理论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审计实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无法离开审计理论要求,故有必要首先对审计理论要素进行探讨。

一、审计理论要素

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结构》(1961)中主张审计理论结构应是在审计概念基础上制定程序和标准,其关系呈现锥形,概念处于锥顶,程序在锥底。这里,审计概念的建立非常重要。两位学者提出的审计中心概念有:证据应有的审计谨慎、公正表达、独立性、道德行为并指明审计概念并未仅此而止。这一开拓性著作设计了审计理论框架,后人论述审计理论几乎都是在他们所奠定的基础上进行,该著作被誉为审计理论第一座里程碑。

1978年,C.W.尚德尔发表《审计理论:评价、调查和判断》,发展了莫茨和夏拉夫的理论,认定以下五个基本要素为审计理论的基本点:公设、定理、结构、原则、标准。

《蒙哥马利审计学》第10版在总结前人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审计理论的五个要素,但未描述五要素的相互关系:审计目的、规则或标准、公设、概念、技术。

加拿大审计学家安德森在其著作《外部审计学》中用一系列的审计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表述审计理论,强调审计目的、审计标准、审计公设、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

从诸多学术前辈对审计理论要素的研究可以看出,有一些要素是他们共同认为重要的,即概念、标准和公设,其中莫茨、夏拉夫的观点提供了审计理论研究指导性的依据,而蒙哥马利审计学提出的五要素更为确切,安德森的贡献在于将一系列审计概念及其关系描述出来。在此,本文提出对审计理论要素的看法,以供探讨。

无疑,理论研究会受到当时主客观条件限制。莫茨和夏拉夫的理论极富前瞻性,但其作用是指导性的,我们只有从发展的角度来学习和体会,才能科学地开展审计理论研究。本文认为,随着审计实务内容、方法的不断发展变化及人们认知程度的提高,审计理论内容也应不断扩充、更新。审计理论的要素应包括:1.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具有阶段性,并保持一定时期和稳定性。审计目标有总体目标的特定项目目标。2.公设-是不能直接证明的。对一门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现一般称假设。3.概念-每门学科的不同方面都有一般化的概念,它们与公设一起来源于观察和实验。4.规则-或标准,是关于主体素质或实务质量的要求,一般又称为准则。5.技术-包括不同形式的证据和取得、评价、鉴定、综合证据的方法、程序。6.环境-是主体之于客体审计行为的周围主客观条件。7.风险-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形成的,潜在并随时可能发生的损害或损失,包括名誉及经济诸多方面。8.审计报告-是审计结论的书面载体,涉及报告发表意见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以上八个审计理论要素是在蒙氏论述基础上的拓展,增加的环境因素是因为审计理论的研究不能不研究审计环境,审计成因基于环境的客观要求,审计发展的动因又在于环境的发展变化,脱离环境的审计理论研究是形而上学的做法,是非科学的。

将风险列入审计理论要素是客观现实的需要,现代审计风险确定评估模式及理论依据是现代审计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审计风险对于审计实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审计报告是审计师表达审计意见并公之于众的书面媒介,因此审计报告的形式、内容乃至审计报告中的用语会影响其使用者能否正确理解审计报告,从而影响审计信息的有用性并为审计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

由于对审计理论要素的认识存在分岐,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也有较大差异。日本学者三泽一在其著作《审计学》中按会计对象描述审计理论的结构,而非就“审计一般”来建立结构,他认为有些问题要把会计理论同审计理论结合才能解决,只有把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中各种各样问题同审计结合起来才能使审计理论结构系统化,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认识到财务审计以外领域的审计发展。加拿大学者安德森认为,审计理论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合理的协调一致的概念框架以确定达到既定审计目标所必需的审计程序(及范围),他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以审计目的作为出发点,具有现实意义,只是有些要素关系颠倒,影响了理论结构的指导作用。我国学者对审计理论结构问题也做了大量研究,几种典型观点有:

1.审计本质导向理论结构,大致可描述为审计本质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原则审计准则程序方法报告。

2.审计假设导向理论结构,大致可描述为审计假设审计原则审计概念审计准则审计规范程序方法报告。

上述国内外理论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各有千秋,但存在一个共同缺陷是与审计社会环境相脱离,未能反映审计理论与社会环境的密切关系。事实上,审计环境影响着审计实践,同时渗透于审计理论的各个方面,理应在审计理论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根据前已提及的审计理论要素,本文提出以下审计理论结构。

1.将审计的社会环境纳入审计理论结构图中,表明审计产生于社会环境的客观需要,并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的虚线图表明审计理论结构的各个要素都处于社会大环境之中,受到外部条件的限制。之所以用“圆”的图形表示环境,说明在每一个时刻上均保持相对平衡状态,与辩证法中运动与静止观相符。尽管社会环境内部不断运动变化,但可以在相对静止的条件下对之进行研究。审计的社会环境包括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为的客观需求,同时审计师自身的实践活动也是环境的一部分,其他诸如政治、法律、历史、自然地理、人文等因素对审计的影响或约束,亦构成审计的社会环境。

2.审计目标直接反映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的客观需求决定了审计目标的确立,并受到审计行为职能技术条件的制约。因此,审计目标是审计与环境间的桥梁,起到联接双方的作用。以审计目标为起点建立审计理论结构,是现实科学的选择:符合逻辑学,审计目标是一切审计实践活动的中心;符合系统论,审计目标是指导和制约审计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时也是审计行为的衡量标准。审计目标是制定审计原则、准则以及程序,解释审计方法、技术、程序的依据,有助于排列其他系统组成要素;审计目标作为逻辑起点,能增强审计理论的实践法,丰富审计理论的发展,推动审计理论日趋完善。

3.审计假设和审计概念来源于审计执业人员在长期实践中获得的常识。假设具有:A同一性,即体系中的命题应与其他命题相一致;B贡献性,通常被解释为演绎的前提,用于推理;C排他性,两个相矛盾的命题,不可能都是真实的,故永远不能纳入同一体系;D独立性,假如命题是从某一既定假定中推演出来,那它就是一个定理,是一项必然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新的假设。审计假设的提出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在理论研究中占重要地位。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独立性、职业关注、审计证据、公允反映、职业道德、审计风险、审计责任等,这些概念贯穿于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的各个方面。从审计假设和审计概念延伸出去,再联系审计实务,可以推衍出审计职能等基本理论。

4.审计准则以审计假设和审计概念为源泉,审计原则是审计实务中有普遍联系的常规,两者经审计职业界总结提炼而成。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是衡量审计行为质量尽度,是实施审计程序应达到的标准;审计原则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是审计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规律的反映,如独立性原则、保密原则、职业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充分提示原则。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应始终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应体现审计原则的精神实质,因此,审计原则和审计准则有层次上的差别,是衡量审计目标完成情况的尽度。

5.期望差距是社会公众对审计职业的要求与审计师自身提供职业服务范围能力之间的差异,期望差距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重要原因,法庭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审计风险与应有职业关注、审计责任密切相关,且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主要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高度的风险意识是审计师必备的心理素质,提高审计质量是降低审计风险的最根本措施。

6.审计技术主要与审计证据相关,涉及取得证据的方法、程序,以审计目标为确定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审计目标的实现。证据理论是审计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过程实质是一个收集、评价和鉴证审计证据的过程。审计师依照审计原则和审计准则要求,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与既定标准(如公认会计原则)对比,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7篇

所谓审计假设,是指为开展审计实践,进行审计理论研究所设立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它是根据已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证明的命题。依据这些审计假设,才能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的过程与方法,审计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关于审计假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独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观见之于客观4、客观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逻辑性。

二、研究审计假设应说明的几个问题

1、应参考会计假设

因为审计主要是借助会计信息,并以其为媒介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审计与会计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同样,会计假设的提出也会影响到审计假设的提出,故应考虑会计仅设是怎样提出的。

2、要区分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正如会计假设不同于会计原则一样,审计假设也应区别于审计原则。会计假设只是提出会计原则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只有在确立了会计基本假设之后,才能够制定会计处理的原则,例如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有了历史成本原则;在会计分期的前提下,才有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因此在研究审计假设时,不能将其与审计处理的原则混同。

3、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

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要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不能过于具体、琐碎,应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应能揭示出审计实践和审计理论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三、审计假设的内容

1、审计可验证假设

审计对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总称经济资料)进行审查,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这些经济资料可以验证,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这条假设说明:(1)审计人员能以合理的时间和成本,采用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收集到一定范围内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其与事先选用的恰当的审计标准相比较,据以进行职业判断,进而能以合理的把握得出有说服力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被审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经济资料,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审计人员可拒绝接受无法予以验证的业务或对无法验证的项目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3)审计人员可以发现经济资料中存在的重大错弊。(4)可验证的受托责任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审计类别,如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等。不同类别的审计能够实现不同的审计目标,起到不同的审计作用,从而实现审计的职能。

2、审计可信赖假设

审计结果是可以信赖的,因为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是可以信赖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是以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形象出现的。(2)审计人员具备了职业所需要的胜任能力和谨慎态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学识、工作能力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特别强调要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对客户的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3)审计职业承担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和人员一旦因自身的原因如违约、过失、欺诈等给有关方面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反过来又能促使审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审计机构关注审计工作质量,使得经过审计的经济资料更可靠,对使用者更有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无反证判定合理假设

这一假设的含义是若无相反的证据,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现在和将来仍是如此。设立这一假设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审单位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与审计行为的期间性之间的矛盾。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正常情况下是连续进行的,为了对其进行正确核算,产生了持续经营假设和分期假设,但审计活动是有期间性的,即只对某一特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及其资料进行审查,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前期(或期初)的经济资料是否也需要审查?这一假设明确了这一问题。(1)确定了审计范围。审计人员只需重点关注本期经济业务的发展、变化及其结果。而对已经过审查且被认为是正确的、与本期相关的前期资料,若没有发现相反的证据,则可不必进行重复审查。(2)界定了审计责任范围。若没有发现相反证据,本期审计不承担有关前期资料的审计责任。

4、内控制度局限性假设

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减少错弊发生的可能性,但当发生串通舞弊时,内控制度则可能完全失效,而且串通舞弊是很难发现的,尤其是在短暂的审计时间内更是如此。因此中外审计责任的规定都没有包括串通舞弊在内,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着串通舞弊,而审计人员没有给予必要的职业关注,则另当别论。这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和界限。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强弱程度,即设立的健全性程度和执行的有效性程度,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据以判断最可能产生错弊的环节及诸弊的类型,从而迅速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及应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与方法,从而节省审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这是产生制度基础审计的依据,即实质性测试应建立在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调查了解,及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之上。又由于抽样审计技术的运用,必然产生审计风险,其中:符合性测试存在控制风险,实质性测试存在检查风险,而且审计风险又是可以控制的,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以控制审计风险为出发点,又产生了风险导向审计。

四、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有很多人将1、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减少钻弊发生的可能性;2、审计风险是可控制的;3、能够选用恰当、客观的审计标准;4、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等内容,也作为审计假设,笔者认为不妥。严格地说,这些并不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前提,只能说是审计的推理,我们可以把它们作为指导审计工作正确进行的原则规定,正如会计原则之于会计工作一样。具体可表述如下:

1、审计总体要求:独立性、职业谨慎的态度;

2、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

3、实质性测试应建立在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及其符合性测试基础之上;

4、审计过程中应控制审计风险,使之降至最低;

5、选用恰当、客观的审计标准;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8篇

所谓审计假设,是指为开展审计实践,进行审计理论研究所设立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它是根据已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证明的命题。依据这些审计假设,才能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的过程与方法,审计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关于审计假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独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观见之于客观4、客观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逻辑性。

二、研究审计假设应说明的几个问题

1、应参考会计假设

因为审计主要是借助会计信息,并以其为媒介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审计与会计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同样,会计假设的提出也会影响到审计假设的提出,故应考虑会计仅设是怎样提出的。

2、要区分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正如会计假设不同于会计原则一样,审计假设也应区别于审计原则。会计假设只是提出会计原则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只有在确立了会计基本假设之后,才能够制定会计处理的原则,例如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有了历史成本原则;在会计分期的前提下,才有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因此在研究审计假设时,不能将其与审计处理的原则混同。

3、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

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要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不能过于具体、琐碎,应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应能揭示出审计实践和审计理论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三、审计假设的内容

1、审计可验证假设

审计对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总称经济资料)进行审查,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这些经济资料可以验证,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这条假设说明:(1)审计人员能以合理的时间和成本,采用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收集到一定范围内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其与事先选用的恰当的审计标准相比较,据以进行职业判断,进而能以合理的把握得出有说服力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被审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经济资料,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审计人员可拒绝接受无法予以验证的业务或对无法验证的项目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3)审计人员可以发现经济资料中存在的重大错弊。(4)可验证的受托责任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审计类别,如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等。不同类别的审计能够实现不同的审计目标,起到不同的审计作用,从而实现审计的职能。

2、审计可信赖假设

审计结果是可以信赖的,因为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是可以信赖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是以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形象出现的。(2)审计人员具备了职业所需要的胜任能力和谨慎态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学识、工作能力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特别强调要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对客户的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3)审计职业承担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和人员一旦因自身的原因如违约、过失、欺诈等给有关方面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反过来又能促使审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审计机构关注审计工作质量,使得经过审计的经济资料更可靠,对使用者更有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无反证判定合理假设

这一假设的含义是若无相反的证据,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现在和将来仍是如此。设立这一假设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审单位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与审计行为的期间性之间的矛盾。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正常情况下是连续进行的,为了对其进行正确核算,产生了持续经营假设和分期假设,但审计活动是有期间性的,即只对某一特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及其资料进行审查,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前期(或期初)的经济资料是否也需要审查?这一假设明确了这一问题。(1)确定了审计范围。审计人员只需重点关注本期经济业务的发展、变化及其结果。而对已经过审查且被认为是正确的、与本期相关的前期资料,若没有发现相反的证据,则可不必进行重复审查。(2)界定了审计责任范围。若没有发现相反证据,本期审计不承担有关前期资料的审计责任。

4、内控制度局限性假设

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减少错弊发生的可能性,但当发生串通舞弊时,内控制度则可能完全失效,而且串通舞弊是很难发现的,尤其是在短暂的审计时间内更是如此。因此中外审计责任的规定都没有包括串通舞弊在内,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着串通舞弊,而审计人员没有给予必要的职业关注,则另当别论。这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和界限。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强弱程度,即设立的健全性程度和执行的有效性程度,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据以判断最可能产生错弊的环节及诸弊的类型,从而迅速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及应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与方法,从而节省审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这是产生制度基础审计的依据,即实质性测试应建立在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调查了解,及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之上。又由于抽样审计技术的运用,必然产生审计风险,其中:符合性测试存在控制风险,实质性测试存在检查风险,而且审计风险又是可以控制的,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以控制审计风险为出发点,又产生了风险导向审计。

四、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有很多人将1、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减少钻弊发生的可能性;2、审计风险是可控制的;3、能够选用恰当、客观的审计标准;4、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等内容,也作为审计假设,笔者认为不妥。严格地说,这些并不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前提,只能说是审计的推理,我们可以把它们作为指导审计工作正确进行的原则规定,正如会计原则之于会计工作一样。具体可表述如下:

1、审计总体要求:独立性、职业谨慎的态度;

2、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

3、实质性测试应建立在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及其符合性测试基础之上;

4、审计过程中应控制审计风险,使之降至最低;

5、选用恰当、客观的审计标准;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9篇

所谓审计假设,是指为开展审计实践,进行审计理论研究所设立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它是根据已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证明的命题。依据这些审计假设,才能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的过程与方法,审计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关于审计假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独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观见之于客观4、客观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逻辑性。

二、研究审计假设应说明的几个问题

1、应参考会计假设

因为审计主要是借助会计信息,并以其为媒介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审计与会计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同样,会计假设的提出也会影响到审计假设的提出,故应考虑会计仅设是怎样提出的。

2、要区分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正如会计假设不同于会计原则一样,审计假设也应区别于审计原则。会计假设只是提出会计原则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只有在确立了会计基本假设之后,才能够制定会计处理的原则,例如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有了历史成本原则;在会计分期的前提下,才有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因此在研究审计假设时,不能将其与审计处理的原则混同。

3、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

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要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不能过于具体、琐碎,应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应能揭示出审计实践和审计理论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三、审计假设的内容

1、审计可验证假设

审计对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总称经济资料)进行审查,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这些经济资料可以验证,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这条假设说明:(1)审计人员能以合理的时间和成本,采用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收集到一定范围内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其与事先选用的恰当的审计标准相比较,据以进行职业判断,进而能以合理的把握得出有说服力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被审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经济资料,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审计人员可拒绝接受无法予以验证的业务或对无法验证的项目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3)审计人员可以发现经济资料中存在的重大错弊。(4)可验证的受托责任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审计类别,如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等。不同类别的审计能够实现不同的审计目标,起到不同的审计作用,从而实现审计的职能。

2、审计可信赖假设

审计结果是可以信赖的,因为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是可以信赖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是以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形象出现的。(2)审计人员具备了职业所需要的胜任能力和谨慎态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学识、工作能力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特别强调要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对客户的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3)审计职业承担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和人员一旦因自身的原因如违约、过失、欺诈等给有关方面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反过来又能促使审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审计机构关注审计工作质量,使得经过审计的经济资料更可靠,对使用者更有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无反证判定合理假设

这一假设的含义是若无相反的证据,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现在和将来仍是如此。设立这一假设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审单位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与审计行为的期间性之间的矛盾。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正常情况下是连续进行的,为了对其进行正确核算,产生了持续经营假设和分期假设,但审计活动是有期间性的,即只对某一特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及其资料进行审查,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前期(或期初)的经济资料是否也需要审查?这一假设明确了这一问题。(1)确定了审计范围。审计人员只需重点关注本期经济业务的发展、变化及其结果。而对已经过审查且被认为是正确的、与本期相关的前期资料,若没有发现相反的证据,则可不必进行重复审查。(2)界定了审计责任范围。若没有发现相反证据,本期审计不承担有关前期资料的审计责任。

4、内控制度局限性假设

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减少错弊发生的可能性,但当发生串通舞弊时,内控制度则可能完全失效,而且串通舞弊是很难发现的,尤其是在短暂的审计时间内更是如此。因此中外审计责任的规定都没有包括串通舞弊在内,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着串通舞弊,而审计人员没有给予必要的职业关注,则另当别论。这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和界限。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强弱程度,即设立的健全性程度和执行的有效性程度,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据以判断最可能产生错弊的环节及诸弊的类型,从而迅速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及应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与方法,从而节省审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这是产生制度基础审计的依据,即实质性测试应建立在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调查了解,及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之上。又由于抽样审计技术的运用,必然产生审计风险,其中:符合性测试存在控制风险,实质性测试存在检查风险,而且审计风险又是可以控制的,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以控制审计风险为出发点,又产生了风险导向审计。新晨

四、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有很多人将1、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减少钻弊发生的可能性;2、审计风险是可控制的;3、能够选用恰当、客观的审计标准;4、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等内容,也作为审计假设,笔者认为不妥。严格地说,这些并不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前提,只能说是审计的推理,我们可以把它们作为指导审计工作正确进行的原则规定,正如会计原则之于会计工作一样。具体可表述如下:

1、审计总体要求:独立性、职业谨慎的态度;

2、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

3、实质性测试应建立在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及其符合性测试基础之上;

4、审计过程中应控制审计风险,使之降至最低;

5、选用恰当、客观的审计标准;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0篇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需要解决好注册会计师的归责原则问题。因为,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等都有一定影响。

一、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过错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侵权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是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侵权法中通常以虚拟的理性人或者称为“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来加以判断。这个理性人受过一般的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准。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既高于容易出错的普通人,又低于基于职业原因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的专业人士。理性人的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这一标准是把被告的预防行为与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可能会做到的事加以比较。Pearson法官1958年在Hazellv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指出,“所谓过失,就是从事了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

过错推定原则(也有人称为过失推定原则)是指侵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当负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过错推定实际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其并没有脱离过错原则的轨道。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的不同。在过错原则下,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即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法律则推定其有过错;相反地,被告若能举出事实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认为其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在不同过错(无过错)原则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或承担不产生影响。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抗辩。但是,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仍可以作为免责条件。无过错责任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赔偿,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它是以保险制度、价格机制为基础,并通过保险制度、价格机制而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谁获得利益,就应由谁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的归责原则

那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究竟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从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具体缘由来看,主要有故意(欺诈)、过失、无过失。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串谋,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或者漏报,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重大缺失的信息,这实际上是一种共同欺诈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缺乏合理的职业谨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懈怠而未能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简单地说,就是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职业规范,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虚假陈述和隐匿行为,导致错误地发表审计意见。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是其是否尽了“应有的勤勉”。按其程度不同,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所谓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所谓重大过失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缺乏最起码的谨慎,完全没有按专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所谓无过失导致的虚假审计报告是指,即使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也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虚假陈述或缺失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依据审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GAAP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讲,注册会计师如果遵循了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当能够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但是,由于现代审计下,注册会计师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或者风险导向审计,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故意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完全保证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而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是公认会计原则GAAP,只要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处理的, 就认为是合法的、公允的,尽管有时依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企业的实际可能会产生偏差。那种认为审计是一种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审计本身并不是对财务报告的一种担保,它只能合理地保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没有重大错报漏报,而不能够发现所有的错报和漏报。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人们只能期望其在审计中保持合理的谨慎。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公认审计准则GAAS,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按公认会计原则来判断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三性”,即使不能发现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巨大的风险,不利于独立审计行业的发展。同时,正如FASB在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指出的,财务报告的用户应当是“与企业和经济活动具有合

理程度的知识, 而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们”,而不是那些幼稚者。从现代侵权法来看,只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致害、地面施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和动物致害等少数特殊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就信息披露而言,一般只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采用结果归责原则或无过错原则。

当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谨慎人”,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仍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是,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过失, 除对因信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受益第三者外,注册会计师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库利论侵权》中指出,“每一个受雇为其他人提供服务的人,都有责任在受雇期内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的态度来运用其技能……但是任何人,无论其是否具备技能,都不能百分之百成功地完成他所承担的工作,而不出现任何过失或差错。他只能保证是善意而诚实的,而不是完美无缺的,他只对雇主负过失、不守信用和不诚实的责任,而不对纯粹的判断失误所引起的损失负责。”

综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而不宜采用无过错原则。那么,究竟应采取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呢?郭锋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只有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承担责任,而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其依据主要是认为上市公司控制信息来源,掌握信息优势,如果它对注册会计师有所隐瞒或欺骗,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全部发现,所以不能推定注册会计师有过错。

对此,笔者认为,尽管相对于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处于信息劣势,但相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仍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投资者只是被动地了解公开信息。如果采用过错原则,投资者必须要举证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这对于缺乏会计、审计专业知识,且处于公司外部不能接近公司详细信息的投资者而言,近乎不可能。而采用过错推定,并非说所有的虚假陈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要能够举证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且已尽必要职业谨慎,即可免责。而事实上,对于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如果注册会计师尽合理调查之注意义务,一般是可以发现的,也就是说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非无限制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归责,过错推定原则较为适合。

从国外立法来看,对注册会计师一般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不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将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只有当审计人员不严格按照GAAP和GAAS,才要承担责任。换而言之,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已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公认审计准则审计,进行了合理调查,可以免责。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经他审核、报告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注册表中财务报告的错报和漏报,因普通过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负有责任,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出于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令人误解的审计报告,对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其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和令人误解的。按照UnitedStatesv.Weiner案,如果审计人员由于不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就应当负有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1996年修订)第21条(2)规定,对于记载虚假或欠缺文件出具了无虚假或无欠缺证明的注册会计师或监察法人,如果对此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台湾原先的证券交易法32条,采用结果责任原则,规定公开说明书记载之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有关责任人就应当与公司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话,注册会计师即使已做合理调查,没有过失,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1988年修订时, 参照美国、日本等证券交易法的做法,增订第32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会计师等专门职业人员,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为真实者,亦免负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要高于一般理性人的标准。美国第七巡回法庭1974年在Hochfelderv.Ernst&Ernst中判定,注册会计师通常需“符合作为一个被大家期望的精通专业的会计师所应有的注意标准”,同时,专家的行为还需构成合理的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证明其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独立、深入地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其他具有一般行业知识和技能的注册会计师在类似情况下将会实施的程序,才能够免责。

与此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对此,审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审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度。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公认性具有法定地位。在法律界看来,独立审计准则是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如刘燕指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邢颖也指出,GAAS仅仅为在获得必要的基础事实问题提供屏障,不能够免除注册会计师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不合理判断或者在适当的审计程序中获得的虚假信息而作出报告的责任。刘正峰认为,独立审计是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调整注册会计师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不限于行业协会的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

笔者认为,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可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合理的谨慎,因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现时条件下审计的一般要求。对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当超出独立审计准则所体现的一般公认水平,因此,审计准则应当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注意义务(职业关注)的基本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应当免除责任。但是,这种遵循,应当是实质上的,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值得指出的是,财政部2003年4月14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将原先的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删去,而只笼统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第四条)。中注协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为了弥合注会行业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理解方面的差异。但笔者认为,这只不过是回避矛盾,注册会计师行业早晚要直面这一问题。

三、结束语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1篇

    一、关于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问题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但独立审计准则对某些内容只作原则性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时更多地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有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能对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等进行量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操作性会大大增强,可以省去许多职业判断的麻烦,同时在出现法律诉讼时也有一个衡量标准。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刻也离不开职业判断。因为每个审计业务都有不同的特点,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等诸多因素,用一个不变的数量指标来规范种类繁多的审计业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

    国外会计职业界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把某些职业判断转化为定量指标。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发达,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公认审计准则(GAAS,相当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审计准则说明书(SAS,相当于我国的具体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解释(对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从其内容来看,虽然GAAS和SAS是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但是,它们提供的指导却比人们所希望的要少。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准则应当对如何决定应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作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减少审计决策的困难,并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审计不当的指责。然而,准则过于具体,将使审计工作由一项专业判断性工作变成一项机械的证据搜集工作。所以,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从审计职业和审计服务对象两方面考虑,经过研究并权衡利弊后认为,过于具体的审计准则恐怕比过于抽象的审计准则为害更大。如果注册会计师不结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不把握审计准则的精神实质,照搬照抄,机械套用,就不能实现审计目标。那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如何解决独立审计准则可操作性的问题的呢?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制定审计指南、出版行业出版物。审计指南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说明书的具体化,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内容比较详细,但权威性较小。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指南有审计抽样、建筑合同的审计、互助基金会的审计、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等。行业出版物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的审计程序研究、各式各样的技术研究、审计教材以及会计审计杂志。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行业出版物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关系如下:

    如果把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与美国的相比较,结构比较接近,但地位有所不同。美国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则,其公认性和权威性是随着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承认;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定地位。有鉴于此,其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可操作性问题可通过制定审计指南予以解决。

    二、关于审计收费问题

    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事务所通过竞争可以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另一方面,竞争的加剧又使得事务所降低审计收费,甚至牺牲审计质量。这似乎是个难以解决的矛盾。从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会计职业界一直将价格竞争视为错误的激励因素,因为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而且,在许多人看来,价格降低所带来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导致本应在行业和客户之间建立的互信关系逐渐弱化。美国的一个研究组织在研究了价格与执业质量关系后得出以下结论“时间和预算压力经常导致审计不合格。我们相信,(时间和预算压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度的价格竞争——也就是说,会计公司过低收费导致的竞争。”衡量一个行业的竞争是否有效和有益,往往由消费者根据产品、服务的质量以及价格的高低作出判断,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对其他行业那样作出恰当的评价。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约束下进行业务承揽与竞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基本上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也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反映,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审计成本太高,目前审计收费普遍较低,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有时导致亏损。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但不应完全归咎于独立审计准则。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决定审计质量。获取审计证据的耗费就是审计成本,审计质量与审计成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之一就是为注册会计师解决这对矛盾提供一个平衡点。毋庸置疑,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要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否则,事务所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独立审计准则要实用,就必须指导注册会计师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形成合理的意见。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就是一个例证。注册会计师不能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提供绝对保证,只能提供一个程度较高的合理保证,这个合理保证可以将会计报表中的信息风险降低到客户可接受的水平。因此,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当审计质量与审计成本发生冲突时,审计质量应当是第一位的;不然,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必然会遭受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巨大损失。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证据事项》也规定:“作为一个指导原则,在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和信息的有用性之间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关系。在测试某一特定项目时,费用和难度本身并不是省略该测试的正当理由。”

    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是保证执业质量的重要规范,注册会计师不能借口审计收费低,就可以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外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表明,尽管审计收费可以不一样,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一样的,审计收费低不是注册会计师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当理由。因此,事务所要提高经济效益,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效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独立审计准则允许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初步审计策略、分配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选择测试类型和审计程序等情况时选择审计成本较低的方法。此外,各级协会要加强业务监管,打击恶意低价竞争。有些事务所不但采取恶意低价竞争,而且还以向他人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败坏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形象。只有加强业务监管,严肃惩处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公平竞争。当然,改革审计收费制度势在必行。审计收费应当以审计成本为基础,而审计成本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目前许多事务所按资产总额作为计费基础,容易造成以审计收费来确定审计工作量。随着条件的成熟,我们应当按照国际惯例来改革审计收费制度,提倡按不同资历审计人员的小时人工费率和工作量的乘积来计算审计收费。

    三、关于独立审计准则超前问题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为了保证准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我们在研究制定时,遵循了务实原则、接轨原则、配套原则和科学原则。从目前来看,基本上实现了上述四个原则,尤其是接轨原则贯彻得比较好,认准则立项、拟订初稿、征求意见到修改定稿等都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审计准则差异不大。但也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反映,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超前,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对于这个问题,也应该加以具体分析。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技术规范,也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注册会计师只有掌握了独立审计准则,才能更好地完成审计业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参差不齐,独立审计准则对某些注册会计师可能是“超前”了,但如果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它,就变得不超前了。此外,我们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还有基于如下原因:

    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的跨国流动推动了各国审计准则之间的协调,国际审计准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国际审计准则是由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例定的。IAPC成立于1978年,其会员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会计职业组织,其宗旨是代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审计及相关服务准则,并促使各会员国自愿接受,以促进审计和相关服务准则在全世界逐步统一。国际审计准则是各国会员组织协调的产物,它既借鉴了发达国家先进的审计技术,又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具有普遍适用性。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审计准则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可以迅速提高发展本国的审计理论和实务水平,避免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弯路。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审计准则时都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如澳大利亚、英国及我国香港等在其审计准则后都附有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比较,比较结果都是大同小异。可以说,国际审计准则是审计专业技术方面的国际惯例,与会计准则相比,审计准则更是世界通用的商业语言。世界银行信贷部主任鲁道夫·安德森在谈及对中国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看法时说,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审计准则时考虑到了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背景,中国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应当借鉴国际惯例,汲取国际审计准则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

    其次,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来看,一个国家应当具有要求较高的审计准则,不能迁就于落后的审计实务。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日内瓦一个研究组织调查了国际会计公司当地的事务所审计的东南亚5国73家公司和银行,这些当地的事务所尽管代表国际会计公司,但其审计质量却远低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能对危机的发生及时报警,是导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预决算;审核;工程造价;控制

前言

建筑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指的是,利用系统的审核方法,按照建筑工程实际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对投资预算进行审理核实和估算,从而确保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与造价预决算之间无明显差异,从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收益和建筑效率。

一、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基本原则

工程预决算审核基本原则的明确与否也是关系到能否有效强化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问题。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运行要靠一系列原则予以规范,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基本原则,并遵循各项基本原则开展审核工作,这是有效规范预决算审核工作人员行为的标准,提高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质量、真实性、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工程造价的准确有效控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中所要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三点,包括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以及遵纪守大原则。

1.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核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保证预决算审核的严谨性、真实性,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的关键性原则。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当中的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审核人员必须要将施工图纸和实际工作中的内容作为审核工作的基础,既不能无中生有、高估冒算,也不把能合理的项目不予确认计定,人为压低造价,要确保工程整体与各环节中的造价核算准确合理,保障工程造价合算的真实性、有效性。

1.2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也是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中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审核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的基础和依据是工程的建设定额,定额的制定要遵循客观的原则进行,在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在审核工作当中,审核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的组成内容依据套用规定,要以客观为原则,以公正为态度,确保预决算审核的合理性。

1.3遵纪守法的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中的最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和保障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工程造价核算造假,减少非法牟利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有着保障性的作用。遵纪守法原则要求审核工作人员既要懂法、也要守法,用法律的约束端正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定额、价格、费用等方面方针政策。

二、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具体内容

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关系着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能否有效地进行,明晰审核内容是保障审核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关键也是审核工作开展的基础。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对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审核中要重点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审核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相应工程细目在口径上能否一致,要注意是否存在因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同一项目的重复计算,影响工程造价的核算准确性。另一方面要注意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能否与预算定额相应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2.2对字目套用的审核

对字目套用的审核工作主要应注意经常换算的单价审核,避免单价核算出现错误,工程预决算中的字目套用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套价就高不就低、错套以及重套等,导致单价失准,影响总体的工程造价核算准确性。如按照定额标准,普硬土 100m3单价 813. 6 元,坚硬土100m3单价 l178. 82 元,此时如果就高套用,人为或失误将普通土套用坚硬土的定额,就会导致普通土 100m3单价要比实际高出 365. 76 元,以这样的单价标准来进行工程施工总造价的核算,将会出现十分严重的偏差,工程造价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使工程造价的控制严重失效。

2.3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的审核

材料价格与价差调整的审核对于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其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装工程材料规格与型号、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数量记取。(2) 审核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记取,以及在审核某工程时是否存在人为提高预算单价或只调正材差不调负材差来加大工程结算款的情况。(3) 审核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

2.4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

对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这对工程预决算造价有着直观的影响,通过审核确保取费标准的正确性、规范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取费标准的审核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费用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 (2) 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 (3) 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4)有无不该取的费率; (5) 预结算中是否准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建议

3.1完善审核机制和规章制度

为了使工程造价预决算的审核得到加强,我们应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通过对个人岗位责任的明确,使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得到提升。因此我们必定要将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培训进行增强,使施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整体工作做好,为日后索赔和反索赔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3.2加强各个部门沟通

建设工程有较长的施工周期,且需要多个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协作。因此应对各个部门、单位的沟通、交流进行加强,特别是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

3.3优化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为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限额设计,但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都不注重该环节,导致设计单位在不具备限制和管理的情况下,对经济效益实施过分追求,设计出来的产品差强人意。所以,还就要求设计单位合理估算初步计算,根据批准的总概算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控制,使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通过该措施使处理技术和经济关系得到有效控制,将设计质量扭转投资失控的现象得到提升,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降到最低。

结语

要加强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工作人员必须要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原则以及审核的具体内容,此外还要不断提高自身预决算审核相关的各项专业知识的掌握,树立严谨的思想态度,提升自身的职业操守与思想道德水平,确保审核工作的真实合法、公平公正,以此来保障工程造价核算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审核工作的不断强化,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最终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淑芹.试析建筑工程预决算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华章.2012( 08) .

[2]黄丕生.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工作探讨[J].江西建材,2015,1( 3) :262 - 263.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3篇

一、新旧准则总则部分简单对照

1、旧准则:一共四条,阐述较为简单。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参照本准则办理。

2、新准则:一共6条,阐述更加具体准确。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新准则格式方面的变化

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中包括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项内容。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五部分,分别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其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被单列为一要素,新增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不再采取一般原则这种含糊不清的叫法。征求意见稿对获取证据的审计程序也做了必要的补充,与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

《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协调一致。

三、新准则内容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原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但总则中明确说明,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执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指明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而且附则第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将范围明确为审计业务,不包括会计咨询、服务,定位更加准确。这与审计业务的特征要求相符合。

2、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原准则除了在总则里简单介绍了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定义外,在一般准则部分仅仅说明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项目的重要程度、审计经验、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类型及获取途径五个因素,并没有具体指出如何判断充分性和适当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新准则进一步规范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具体原则,相关性有3个,可靠性有5个。新准则的规定更具有指导性。

3、获取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原准则在一般准则部分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说明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主要事项,其实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但在原准则中,账户报表层次是合在一起的5个认定: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有一定的迷惑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参考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的规定,将认定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进行了区分,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5个类别: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将认定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加以区分,可以更有效的指导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4、审计程序。原准则将审计程序称做取证方法,并在准则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6种方法的定义。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对审计工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支持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这些程序是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做出的。其中,还强调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这与审计风险模型的变化是相对应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包括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将紧紧围绕其展开,最终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此外,具体程序也细化为八个,分别为: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并明确指出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5、其他。除了以上主体内容的变化外,新旧准则中还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区别,如控制测试的应用前提,原是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规定的,但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援引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这就使得新准则的指导性更为明确,更具参考价值。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标准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是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领导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以及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责任评价,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进行任期内,履行的经济责情况进行调查,并发表的审计意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审计的结果是会影响到被审计人员的仕途生涯的,更有甚至会影响其后的人生发展,所以审计评价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工作。遵从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工作人员更要以身作则,提高审计的水平和可信度,防范审计的风险,相关部门制定严密的制度对审计工作进行把关检测。

1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是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经营业绩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所在企业的管理、发展、资产营运、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并重点对企业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索,通过数据分析更客观反映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定量评价、定性评价以及综合评价,这这种可搭配使用可以单独使用根据涉及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一般在进行责任审计后,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相关执行的机关单位会依照实际的情况给出审计结果报告。一般我国所有的责任审计的结果会上报至同级的人民政府做备案,同时会抄送至被审计干部的原管理单位知曉,审计的结果不公开,大都会在内部公布,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于被审计领导来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原则和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有五大原则,分别是客观公平原则;独立权威原则;责权统一原则;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原则;谨慎原则。下面就对这五大原则进行逐一说明。

1.1客观公平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审计的领导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分析。对审计领导所在的城市和企业进行政策背景、工作成绩、历史条件等多方面的调查,从各方面出发综合分析问题,尊重事实,不单独就某一事件影响审计结果。以此标准实现评价公正。

1.2独立权威的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最基本需要遵守的原则是独立性和权威性。两者相互独立存在,但又相互影响。独立性原则是针对审计机关单位来讲的,要求审计执法主体在组织机构、工作行为以及人员经费这几个部分都是独立存在的,不依存其他行为。只有审计单位是独立存在的,不和被审计人员和机构存在经济、管理等关系,才能以最公正的态度去评价。另外审计人员要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独立审计监督。独立权的顺利行使的前提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权威原则,通过这一原则来确立审计主体依法行使审计监督、鉴证的地位和权利,是确保独立性顺利进行的关键。

1.3责权统一的原则。

责任和权利相一致,对被审计领导在任期内的其所有的经济责任以及履行程度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不将同期企业所有的业绩共同评价。另外在评价过程时,还需明确几项责任界限,分别是直接与间接责任、前任与现任责任、主观与客观责任以及个人与集体的责任。

1.4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原则

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被审计人重要工作的表现。所以需要对经济效益、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全面真实有效的分析,从量开始,以量分析以此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性。

1.5谨慎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个行使法律的过程,所以一定要遵循相应的准则,谨慎的处理在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情况,作为审计人员一定要使用专业、规范的专业用语,并尽可能用数字表示相应的数据,对超出审计范围的事项、难分清责任的事项不随意做出评价。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改进意见

2.1明确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应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两个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2.2扎实做好取证工作

在进行工作业绩的评测时,需根据单位的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中列举的业绩为重点,对有关工作业绩的表彰文件、有关部门对该地区、部门、单位认定的相关数据、检查考核结果等进行取证作为评价证据,防止业绩评价时无证据支持的发生。对于无法进行佐证的情况,要坚决不进行评价。

2.3建立恰当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审计内容进行划分,应涵盖财政收支评价指标、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廉政评价指标、重要投资评价指标等。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科学、普遍适用的指标体系,在实际的工作中可起到一定作用。指标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评价框架下适当增减。

3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步骤,对被审计的领导和企业来讲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原则、独立权威原则、责权统一原则、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原则、谨慎原则五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工作。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仍处于探索阶段,主要在评价内容、范围、评价证据、评价标准、责任界定、评价质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勇.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2]杨新.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问题研究[D].西南农业大学,2003.

审计基本原则范文第15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中国审计面临着日益增大的挑战。在全社会重视文化的氛围中,审计文化的研究因之而成为当前审计理论研究的热点和创新点。在这一研究领域中,我国审计文化的结构及其作用机制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拟运用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审计文化的结构及其作用机制进行系统的探讨,以求证于诸位专家。

一、中国审计文化的结构

文化,是指由某一社会所共同承认的价值、规范和人类行为的准则,以及与其具体化的物质实体所组成的体系。中国审计文化,则是指存在于中国审计群体中的一种亚文化,它可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三个层面。审计文化的结构,是指审计文化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秩序和搭配状态。审计文化的结构精细地反映了审计文化内部各组成因素的存在状态,包括它们各自所处的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揭示审计文化的结构,将使人们深入了解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关系及其相互影响,进一步把握作为一有机整体的审计文化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审计文化的结构作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从审计价值观、审计精神、审计心理、审计道德、审计形象、审计知识、审计行为准则、审计组织、审计设施等审计文化的构成要素着眼,来探讨其结构。

审计价值观又称为审计价值标准,它是审计群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的终极标准。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价值观是任何一类文化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是不同类型的文化相互区别的依据。对于审计而言,价值观为审计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方向和行动指南。它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追求的最大目标,也是据以判断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根本标准。同审计文化的其它要素相比,它处于支配地位,是审计组织一切审计活动的总原则,也是审计组织进行总体设计、信息选择的综合方法。这种价值观的作用主要在于它能引导审计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达到这样一种共识:只要我们自始至终遵循着这样的基本信念去从事审计活动,去规范审计组织内部人员的行为,审计组织就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审计精神,是指审计组织在为实现自己的价值体系和社会责任所进行的审计活动的基础上,经过精心培育而逐渐形成,并为广大审计人员所认同的一种正向心理定式、价值取向和主导意识。它是审计人员对其组织和事业的信任感、自豪感、荣誉感的升华,是审计群体健康、向上心态和审计组织向心力、凝聚力的集中体现。它为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提供精神支柱和前进动力,对审计组织和审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计精神既表现为审计职业精神,又表现为审计组织精神。在不同的审计群体中,职业精神基本相同,组织精神则彼此有别。因此,不仅在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之间,就是在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社会审计组织之间,也都可能存在不同的审计精神。审计精神与审计价值观共同构成审计文化的核心,但它与审计价值观又有所区别。审计价值观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对事物好坏、对错的评判标准,是随着审计组织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审计精神则是经过较长时期的自觉培养而形成的,它不仅要有审计组织领导人的积极倡导和有意识培养,而且必须得到一般审计人员的认同。

审计心理,是审计实践中审计主、客体心理活动的总称。它主要表现为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心理间的互动、审计人员之间的心理互动、一般审计人员同审计领导间的心理互动三个方面。审计心理从其性质和功能的角度可分为审计认识过程、审计情感过程和审计意志过程。审计认识过程是人们对审计本质、审计职能以及审计工作由表及里、从现象到本质的感觉、知觉、记忆和想象。审计情感过程是人们在审计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种主观体验性的心理活动。审计意志过程是人们在审计职业理想的激励下,克服审计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干扰,实现审计目标的心理意识的能动表现。如果说审计精神强调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那么审计心理则强调的是人对外在客观的反映。审计心理对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审计客体、审计目标等都有重要的影响,如能对此展开深入研究,找出其中的规律,并在审计实践中加以运用,自然有利于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

审计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的总和。在审计活动中,它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发挥作用。它包括审计组织道德和审计职业道德两方面。审计组织道德是审计组织与其它社会单位发生联系时所遵循的思想、心理和情感依据的总和。审计职业道德一般指审计人员与其他审计人员以及审计组织外的社会群众发生业务关系时所遵循的道德思想。它是针对职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通过审计人员的职业活动、职业关系、职业态度、职业作风及其社会效果表现出来。审计道德与审计行为准则存在一定的交叉:审计道德是必须坚决遵守的重要规范,但和作为一种硬性要求,如有违反就会受到法律、法规或组织纪律惩罚的审计行为准则相比,它又是一种软性约束。加强审计道德教育,有利于审计文化的建设和审计部门精神文明的建设,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审计知识,是指各种关于审计的知识所构成的体系,一般也构成了审计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审计知识是审计这一职业和审计学这门学科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漫长历史岁月的产物,是在人类各种经济活动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人类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审计形象,是指审计客体和社会大众对审计组织和人员及其行为与成果所给予的整体评价与一致认定,也是审计组织功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观感觉。就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它还包含审计组织内部员工的某些评价与认同。审计形象的塑造要求全体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同心协力,努力奋斗,不断进取。

审计行为准则,是审计价值观与审计道德的具体体现,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准绳、法规或标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审计原则。审计原则是由审计工作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时空情景下,审计所应遵循的原则也是不同的。随着审计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审计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审计原则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审计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政策性原则、审计独立性原则、审计客观公正原则、职业谨慎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另外,审计针对性原则、审计重要性原则、审计群众性原则等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则。在审计实践中,自觉遵循审计原则,即能充分发挥审计职能的作用,实现审计目标,达到预期的审计要求。反之,就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妨碍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达不到审计的目的,甚至可能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审计组织,是由一定的机构、人员和职权结合而成,为实现审计目标而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区别于其它组织的特点就在于:它以监督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作为其组织目标。审计组织体系是由众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组织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它可分为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大类型。这三者分工协作,共同承担整个社会的审计任务,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审计监督网络,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审计设施,是审计文化中最基本的要素,主要指审计组织中所配备的各种物质设施和一些基础设施。它既包括审计组织所拥有的各种办公设施、文教科研设施,又包括审计人员的生活福利、物质条件和文化活动场所等方面。审计设施是审计文化总体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审计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般来说,审计设施属于审计文化的物质层次,是审计文化的载体;审计行为准则和审计组织属于审计文化的制度层面,是审计文化的中坚;而审计价值观、审计精神、审计心理、审计道德、审计形象和审计知识则属于审计文化的精神层面,是审计文化的核心。审计文化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具有层次性的。各层次之间以一定的规律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有机的结构体系。

二、审计文化的作用机制

在今天,审计文化之所以会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提出来,是因为它有着别的管理方式所不具备的文化手段,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与其它管理资源、管理要素的作用机制不同,审计文化的作用机制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具体来说,其作用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文化使审计群体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人的行为受其思想观念的支配,审计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是由其审计精神、审计心理、审计道德等观念支配的,而审计价值观则又构成上述观念的核心。在拥有共同理想和目标的审计群体中,人们完全了解自己工作的重大意义,其行动的动力不仅来自制度、纪律的约束和奖金的刺激,而是在更大程度上来自内心深处对于理想目标的自觉追求。这就使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自觉地为实现审计组织的目标而奋斗。

2、审计文化将审计组织的组织目标、宗旨和社会责任,内化为审计人员的审计精神、审计心理、审计道德、社会责任感,并规范化为审计行为准则。它将审计组织的管理与控制深入到审计人员的思想深处,形成“内控”机制。正是这些内在的以审计价值观为核心的思想观念和审计行为准则,成为人们行动的基本指南和规范,并以其特有的内驱力引导、规范着审计组织的全体成员,使其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

3、审计文化将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知识凝结为审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种综合素质又通过审计人员发挥着知识、科技和智能的机能。在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科技和智能在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审计人员作载体。离开了人,这些要素将不复存在,也就更谈不上发挥什么作用了。而如果仅有人,却不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智能,同样也不能发挥作用。审计文化的机能正在于将知识等因素和审计人员融为一体,从而造就出一批适应时代进步要求、高素质的审计人员。

4、审计文化以其自成体系的组织目标、宗旨和原则等本质内容和特征,给外界以完整、深刻的印象,具有塑造审计组织形象的功能。在人类理性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一个组织的印象已不仅仅来自该组织的宣传,而是主要看你做得如何。因此,审计文化将主要通过审计组织及其成员的行动,发散和辐射其影响。审计文化的外化,将在审计客体和社会公众中树立起自己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