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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篇

摘要: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2篇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3篇

关键词:阳光私募;发展;建议

在过去的2014年对于投资者来说,算是丰收的一年。虽然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至今不过20余年,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还远不够完善,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极不丰富,但在2010年股指期货引入中国对冲市场之后,中国正在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开始真正发展,2010年也可以说是中国对冲基金-阳光私募的“元年”,而后阳光私募基金就呈“井喷”式发展,从2010年发行数量仅为723只到2014年的4796只,发行规模也从2002年的751.62亿元发展到2014年的4796亿元,就2014年的表现而言,2014年各月主基金的发行数量与A股走势大体吻合,呈现震荡上扬的态势。

一、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内涵及风险特征

1、 阳光私募基金的内涵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银行的第三方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股指期货市场,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证券最大的区别在于透明化、规范化,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不同于私募股权投资仅在一级股权市场进行相关投资。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而发行设立的证券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2、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

(1)集中风险

此类风险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过于集中的将资金投入一种策略、行业或是资产之中,从而当此种策略、资产、行业可能出现亏损的时候没有别的相反的操作能够将其对冲并消减风险。此种风险可以通过严格的规则来予以规避,如对每种策略或是资产有一个投资比例,并建立止损规模。

(2)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阳光私募基金所投资各大市场,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一般来讲,新兴市场由于其政治的不稳定性,以及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经常处在变化之中,其政策风险也会大一些,而发达的市场也并非没有政策风险。

(3)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也可以被称之为信用风险,有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自身的违约可能性,由于对冲基金的操作大多采用杠杆操作,虽然在杠杆比例上有所限制,但是杠杆操作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同时,会有大量的借贷和保证金交易,且杠杆比例越高,违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根据NBER(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的统计显示,阳光私募的平均杠杆水平低于投行的杠杆水平14.2。

(4)估值风险

此类风险是由于对基金净现值估计的偏误产生的。阳光私募基金经理人需具备较丰富的衍生品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当今市场上的基金经理一方面对行情的把握、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往往对自己能力过于乐观,往往会出现决策上的失误,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不完善或设备故障而引致的估值不准确也是造成估值风险的原因之一。

(5)缺乏透明性

由于对冲基金很多不需向外界公布自己的投资数据,也不像共同基金一样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管,因此,对冲基金的风险往往较大且不能得到纠正。

二、2014年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各投资策略表现评价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阳光私募行业全年整体平均收益达到30.9%,同期沪深300指数上涨超过50%。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私募行业

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的投资也越来越多元化,包括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出现的债券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的投资标的,是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目前接近67%成的阳光私募基金采用此策略,全年平均收益达到31.40%,其中行业前十收益均超过110%,创势翔、滚雪球、泽熙位列行业前三。相对价值策略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产品、卖出相对高估的产品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该策略基金2014年的平均收益为15.07%,该策略风险小,投资机会确定,收益稳定。债券策略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债券策略基于杠杆设计,单只产品的规模相对较大,多家债券私募机构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2014年债券基金的平均收益为15.40%。期货策略主要的投资标的为商品期货,该策略的基金通过研究大宗商品现实的供求关系,根据对该品种预判的价格走势做出多空仓的操作,2014年平均收益为66.21%。阳光私募行业自诞生开始,到2007年迅速发展。2014年阳光私募行业发行市场出现井喷,新发产品2479只(其中包括393只子基金),阳光私募行业的前景呈现整体上升趋势。

三、促进我国阳光私募发展的建议

1.加强立法

我国现阶段对于阳光私募基金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因此,我们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体系,为阳光私募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法律来约束基金行为,促进阳光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

2.加强和完善阳光私募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阳光私募基金因为自身私募基金的特点,很多自己的数据不需向外界公布,这就造成了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对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大有裨益。在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也非常不规范,有大量数据、信息未公开,同时已披露的信息没有统一的规范、格式,这就不利于投资者对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整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国际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同步,形成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基金的运作更加透明、规范、有效,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

3.提高基金管理人专业素质

在阳光私募基金中,大多数基金业绩低于市场基准水平,私募基金经理在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资组合的把握上有所欠缺。同时,基金投资同质化现象严重,可以看出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专业素质方面有待加强。因此我们应该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培养人才对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的操作能力,多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同时也要从投资理念、投资技巧、风险控制等方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改善。(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道轮.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催生了中国真正的“对冲基金”吗?――来自“阳光私募”基金的证据[J].财经研究,2014,(9).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4篇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一直没有买空机制,缺乏进行对冲和套利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缺失,这些都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演化过度到如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的量子基金 (quantum group)困难重重。虽然近期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都将拉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距离,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在国内,有关证券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给予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也只是在附则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定。”这虽然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留足了空间,但是仍然让其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2005年之后,国内出现的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依照有关法规设计运行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作为资金信托产品,其由信托公司(信用受托、投资监管)、证券公司(专项证券账户监管)、商业银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银监局四方进行监管。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于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这些信托产品基本是按照海外对冲基金模式来设计和操作的,现在只缺沽空交易。将来国内股指期货推出后,就有沽空手段了,这样将成为完整的对冲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5篇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一直没有买空机制,缺乏进行对冲和套利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缺失,这些都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演化过度到如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的量子基金 (quantum group)困难重重。虽然近期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都将拉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距离,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在国内,有关证券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给予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也只是在附则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定。”这虽然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留足了空间,但是仍然让其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2005年之后,国内出现的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依照有关法规设计运行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作为资金信托产品,其由信托公司(信用受托、投资监管)、证券公司(专项证券账户监管)、商业银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银监局四方进行监管。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于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这些信托产品基本是按照海外对冲基金模式来设计和操作的,现在只缺沽空交易。将来国内股指期货推出后,就有沽空手段了,这样将成为完整的对冲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6篇

近日,国内第一只宏观策略对冲基金――梵基1号刚刚募集完成。该基金因为投资策略与国际市场上叱咤风云的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趋同,被认为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

自2010年4月国内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后,对冲基金即在国内资本市场获得了生存的土壤。随后,基金、券商和私募基金等国内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纷纷试水对冲投资的操作。

相比之下,由于信托机构投资股指期货的具体政策尚未出台,被视为“对冲基金”雏形的国内私募基金无法通过信托“阳光化”参与股指期货。因此,部分有志于对冲基金的私募基金不得不曲线参与对冲投资,甚至打起政策的“球”。

近日,《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政策,已在制定过程中,修改形成的第二稿目前已在讨论中,预计该政策两个月后将会对外。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相关政策明朗后,私募基金将拥有合法和公开的平台,国内对冲基金将迎来一个爆发式增长时期。

私募绕道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上的阳光私募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有着追求绝对收益的共性,并且具备相似的费率结构,因此其被视为真正意义上对冲基金的“雏形”。

但中国本土的第一只对冲基金并没有诞生在阳光私募基金业内。2010年9月,国投瑞银在“一对多”专户产品中加入股指期货投资,拉开了基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序幕,基金中的对冲基金由此亮相。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近期,国内排名前五的公司也先后与销售渠道进行了沟通,拟通过专户理财平台发行采用中性策略的对冲基金。其中,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已经于2月24日获批发行国内基金业的首只“一对多”对冲产品。

券商方面,第一创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也已经分别推出了通过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的理财产品。国泰君安的“君享量化”集合理财产品甚至被业内冠以“中国本土首只对冲基金”的称号。

反观私募行业,虽然自股指期货开通之日起,一些有志于对冲基金的私募机构就已经在利用自己的账户试验对冲操作。但由于信托机构投资股指期货的政策一直没有推出,所以至今信托阳光私募仍然无法推出自己的“阳光化”对冲基金。

在此情况下,深圳和上海已经有不少私募机构开始绕道“合伙制”做对冲基金。

上海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早在2005年前后,他的团队已经设计出了利用期现货套利的投资模型。股指期货推出后,他们就一直在用个人账户和自有资金“练手”,目前收益已经接近30%。

感觉试验成功后,近期他们已经在筹备募集自己的第一只对冲基金。但由于信托投资股指期货还没有放开,所以他们只能先利用合伙制模式做这只基金。合伙制基金可以开设一般法人账户,需准备的材料和流程也较为简单,且可以从事套保、套利、投机多种交易。

相比阳光私募基金“信托份额”转让时无需缴付相应税收,合伙制基金出资人将面临约20%个人所得税的缴付义务。

对此,上述私募基金经理表示,有限合伙肯定要考虑税负问题,他们在尽最大可能合理避税。

他说:“其实当前有很多可以避税的做法,而且这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投资我们公司的客户基本上都投资过PE(私募股权投资)。所以他们都清楚这些避税手法。因为合理避税是可以做到的,虽然手法有点打球,但经得起检查。所以税负问题并没有影响我们募资。”

他同时表示,合伙制私募基金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公司,只是利用公司的形式来做二级市场操作。在当前新《基金法》的讨论稿中,已经提到了用有限合伙做纯粹二级市场操作应该享受免税的问题。

“我们这只对冲基金的封闭期是一年,相比避税,我们当然更希望在真正发生税赋问题之前,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已经阳光化了。”该人士表示。

更多的私募基金则选择借用“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利用“信托+合伙制”模式来合理规避出资人20%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模式即是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计划,向出资人募集资金,并以信托产品投资合伙制阳光私募,阳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则作为普通合伙人。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的分析,“信托+合伙制”模式事实上是基于信托和合伙制各自无法克服的不足,以及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产生的。这一模式还有助于解决有限合伙制阳光私募投资人数量与规模的限制问题。通过信托公司募资模式,合伙制阳光私募投资基金规模扩张将容易完成。

宏观策略登场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机构推出的对冲基金基本都采取偏保守型的“市场中性策略”。

所谓市场中性策略,即通过一系列模型选股和构建股票组合,超越指数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同时在股指期货上做空,以回避股市系统性风险。

与传统股票投资不同的是,市场中性策略可令产品独立于指数,牛熊市都能实现正收益。

然而,就在几乎所有国内资产管理机构都在试验以股指期货对冲股票投资风险的“市场中性策略”时,有过多年国际对冲基金管理经验的上海梵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巍,却在悄然尝试中国市场上第一只的宏观策略对冲基金――“梵基1号”。

虽同为对冲基金,但“市场中性策略”和“宏观策略”对冲基金的内涵却相去甚远,它的出现体现出中国对冲基金业的分化。

总体上讲,对冲基金的风格有保守和激进两种。其中,保守策略的目的就是平抑净值波动,其投资标的基本上是股票,并以股指期货、期权等做风险对冲;而激进型的对冲基金投机性则非常强,国际上的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即属于此类。

二者之间的风险和收益水平也有着天壤之别:前者风险非常低,年化收益仅比固定收益产品略高,平均在10%或者更低;而后者则是在搏击高风险中的高收益。

宏观策略则属于“激进型”,其投资标的物涵盖股票、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利率产品等衍生产品。

目前上海梵基旗下已经管理了一只以美元计价的海外基金――梵晟宏观策略基金。自2010年12月1日成立至2011年2月底,该基金剔除所有费用和30%的业绩提成后,获得28.78%的收益。相比国泰君安“君享量化”预期10~15%的收益,显然要高出很多。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不少私募基金都已经在香港市场推出对冲基金。但这些基金基本都是做港股投资,并以香港市场的期权和牛熊证做对冲。而梵晟宏观策略基金则是以衍生品投资为主,其中银行利率产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的投资占了比较大的比重。

梵基1号亦是如此。其投资标的为股票、商品期货和除了远期外汇期权之外的所有衍生品,股票投资占比很小。

“事实上,国内已经具备了很多衍生品了。只是因为会用的人不多,所以参与者少。”上海梵基副总裁牟慧玲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张巍看来,国内投资人往往专注于A股,但A股市场对于宏观环境变动的反应往往相对滞后。而利率互换、外汇期权等在海外对冲基金看来非常常见的交易品种,在国内市场仍缺乏广泛的参与者和有经验的交易对手。

梵基1号的另一个创新,是该基金没有走信托账户,而是选择了与招商证券合作。

“因为信托做不了这么多交易品种,所以采用了有限合伙方式。”牟慧玲告诉记者,与招商证券的合作,一方面是梵基要用招商证券做自己的证券和期货平台,更重要的是要引入招商证券作为自己的清算中心,这在国内是一个首创。

在海外市场,对冲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是需要有一个第三方的净值估算机构。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是由大型投行提供这一服务,为对冲基金等提供第三方估值清算服务也是国际上大投行的主要服务之一。但目前国内券商中没有任何一家开展这项业务。

“所以梵基1号与招商证券合作,对于彼此都是具有开创性的。”牟慧玲表示,以前传统意义上的清算中心,对于券商而言是内部的后台机构。但从这个业务开始,他将成为券商的一个部门,变成一个盈利业务。这直接与国际券商业务接轨,因此借助梵基1号招商证券也首开了国内券商第三方估值清算业务的先河。

行业短板

在中国市场上,对冲基金行业发展面对的现实是,中国富有阶层对于对冲基金的态度非常开放,很有热情。但国内真正具备对冲基金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和人才却非常少。

“从全行业看,人才确实是制约我国对冲基金发展的最大瓶颈。”好买基金一位私募研究员告诉记者。

“准确地说不只是这类人才短缺,而是国内几乎没有这种人才。”牟慧玲说,对冲基金交易员不仅要懂得股票、商品期货、股指期货,甚至更高等级的衍生品操作,还要充分参与过国内外市场,并且至少要有多年的实战经验。

她告诉记者,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上海梵基对此类人才需求非常强烈。目前,除直接在华尔街招聘“老外”之外,在国内,更倾向于干脆招聘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从“一张白纸”培养起。

而据记者了解,国内不少公募基金也是从华尔街招募“海归”来组建量化投资团队的。

但事实上,欠缺技术和经验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关键的是意识问题。

上述研究员表示,目前,国内多数私募机构习惯做传统业务,既然传统业务也能赚钱,就没有必要去做并不熟悉的东西。当前规模比较大的私募机构也没有积极的人才招募和培养行动。

“但无论如何,对冲基金到年底都不会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以阳光私募为例,3年前中国的阳光私募基金还寥寥无几,现在已经超过700只了。对冲基金也会以这样的速度来发展。”牟慧玲表示。

据易方达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刘震预测,未来3-5年时间内,中国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可能会达到3000-4000亿元,而2010年中国整个公募基金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为2.4万亿元。

名词解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7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8-0023-04

一、前言

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非公开的投资基金,其投资者要比普通基金投资者拥有更充沛的资本量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然而,正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拥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得人们常常忽视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事实上,缺乏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也正是私募基金最致命的缺陷。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不断的发展壮大,如何规范化发展私募基金,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从投资人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借鉴前人经验,不仅从私募基金的设立要求、募集方式讨论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还从信息披露、风险和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论述,尤其关注委托关系产生的风险。同时借鉴美国私募基金的立法经验,提出对规范私募基金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适用性的对策建议。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大多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证券投资。本文所作的讨论也界定在上述狭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私募的类型由于投资对象的不同呈多样化,还包括私募产业基金和私募风险投资基金。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背景

我国的私募基金开始于1993年,雏形是证券公司代客委托理财。后来发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的大量从业人员利用市场营销技巧及非公开的方式从事集合投资业务,个别协商,积聚众人资金投资于股票或债券。而真正引起国内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是在2001年《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从讨论稿的现身到终稿的删除,虽然最终规范的主要对象仍限定在公募投资基金,但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道路从此拉开序幕。

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仍然没有获得合法身份,但有关人士于2006年公开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要注意三点:第一,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第二,有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第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1]证监会也未表示对私募基金进行严格管制,但是出台有效监管的法规和政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内学者担心如果法规限制过死,会抑制私募的灵活性,降低其为金融市场带来的效率提升,但必要的法律定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希望在监管层的积极推动下,促使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能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进程中的问题

在私募基金的发展进程中,许多违法违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些投资公司大打“私募基金”的旗号许诺高回报、高利息,或者宣称保证最低收益率,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而依照金融管理法律的界定,这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某些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发行的信托计划中,作出不实际的承诺,然后运用客户资金违规发放贷款,改变资金用途。仅就银监局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经不完全统计,在全国抽样吉林、辽宁、黑龙江、四川、云南、贵州、福建、广东、湖南等9个省后,大型非法集资案例已经达到170多起,涉及金额100多亿元。这些案例的背后,中小投资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利益补偿机制还未完善的市场环境下,法律诉讼手段也难以挽回投资者损失。因此,投资者利益保护更期待从监管设计、完善机制上予以解决。

三、美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经验借鉴

从世界范围看,并没有针对私募基金专门的监管法规,但作为私募基金发展已十分成熟的美国,其监管思路和措施将成为我国规范私募基金的主要参考依据。美国证券行业的立法思想是:首先认定所有证券发行与交易都需要进行监管,至于一些特例和一些特殊行业再用例外规定来进行排除。私募制度就是作为例外,由一系列监管免除条款确定的。所以,美国私募制度的核心是豁免制度,不提倡对其投资风险、信息披露、内部运作直接监管。但豁免不等于放松监管,事实上是豁免的条件更严格,投资者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一)对投资者的限定

1.投资者准入资格。美国的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均收人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人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机构的财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2]投资人的另一项认定条件是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业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或者称为有“资历经验”。衡量资历经验时要重点考察其教育背景、职业、商业经验、投资经验、谈判磋商能力等。投资人准入门槛保证了他们都是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一般有实现资产增值的迫切需求,并且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识别投资管理者的优劣和判断投资策略的正确性。

2.投资人数的限制。投资人限定的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一类的有关条款将投资者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对基金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其购买证券不受100人的限制,而100人限制只在投资者购买基金证券时才发挥作用。如果是由于“夫妻分离、死亡或其它非自愿事件”而使基金的人数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投资者人数超过100人,可不视为违法。二类的条款对“有资格买家”进行了界定,但没有直接限制其投资人数。根据美国有关私募发行的法律,实际上是把人数限制在500人以内。投资人数远远小于公募基金,使得委托关系更有约束力,成本、交易成本较低,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对基金运行有相对影响力,尤其是个别大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的规定

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被称为“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根据美国的法律,私募基金无须像共同基金那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美国的监管当局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成熟、理性,有足够的能力对基金经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管,证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需知道其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合伙人(投资者)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中一般要求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非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同时也是保证基金所有投资人收益一种手段,这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证券组合难以模仿,可以利用独有的证券组合及高杠杆操作获取高额收益,并且不允许投资人由于基金净值降低随时申购赎回。

(三)募集形式的限制

美国的金融当局对私募发行方法和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条款极其详细。1933年《证券法》4(2)节规定“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可免予登记。1982年的《D条例》506条规定,如果向“合格投资者”和35名以下非“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就可以免予登记。《D条例》502条规定私募发行禁止以下且不限于以下模式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和通过电视、广播、计算机的传播进行任何模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它会议。对于募集发行宣传媒介、方式、对象的规定迫使基金管理人只能通过良好的信誉和市场表现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因过度炒作对普通投资者造成误导。

(四)收益分配、风险共担机制

根据美国通行惯例,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主要目的是提高基金经理投资者利益的相关程度。另外,投资人享有优先保护条款,达到基金管理人持有额之前的亏损由管理人承担,故基金净值减少时基金管理者损失最为严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使得基金管理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降低。

四、加强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日益发展壮大,寻求有效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促使我国私募基金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应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课题。因此,必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状况及相关配套运行机制入手,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呼唤法律健全

随着私募基金的日益发展壮大,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呼声也日渐强烈。没有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无论是规范管理者行为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只是一纸空谈。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要以完善的立法为出发点,加快私募基金管理法案的出台,确保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

1.要明确投资人资格。国外通行做法之一就是要严格限定投资人资格,但一般都是对投资人的出资额或者投资人的财富水平做出规定。其目的是要使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属于“合格购买者”和“有抗风险能力”,从而更加适合私募基金投资。然而,从我国投资者的特点出发,仅从资产量这一标准来粗略划分投资人是否属于“合格购买者”已略显草率。资本量只是一个入门证,应该从多方面对投资人进行判断,投资人是否具有专业基本知识,是否具有风险判断能力,是否有过相关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如何,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思考的。只有严把投资人资格这一关,做好事前规范,才能真正提高投资人的整体抗风险水平,同时也可以对管理者形成无形的压力,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严格遵守投资人数的限制。一方面不宜过多,以防止投资失利时造成大范围损失从而引起经济动荡。另一方面,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管理者的欺诈行为从而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参与投资的人数也不易过少。结合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那么与之相对应,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对象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样做,不仅与我国证券法相对应,而且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也是合理的。

3.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私募基金属于非公开、定向发行,对于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限定,但是结合我国目前私募基金发展状况和信用制度水平,应该以“少管制,多监管”为出发点,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加强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者的约束和监督,从而有效地降低违规操作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但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掌握好尺度,更要明确监管并不等于管制,信息披露也不等于公开。只要把握好这个标准,那么就会自发形成对私募基金运行的约束,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二)建立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担机制

从委托―角度出发,解决委托人道德风险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减少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差异,加强对人的约束激励机制。因此,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共同出资,是目前国内外比较普遍使用的有效机制。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是要求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的时候,该部分将被首先支付,这样做既可以将管理人与基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目前国内也普遍采用此类方法,与之不同的是,结合国内私募基金发展状况,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股份要普遍高于国际水平。[3]

(三)建立经理人评级制度,降低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之所以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一方面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和高收益性,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然而,我国目前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投资人无法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认识和评估。通过建立职业经理人评级制度,一方面可以对经理人形成激励,促使经理人积极管理投资人资产,从而赢得业内信誉,同时也可以对经理人形成压力,一旦发生违规事件,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将会严重影响投资人对经理人的信任度,增大经理人违规成本,降低道德风险。

(四)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完善私募基金运行的市场环境

在美国,尤其是对冲基金则可以综合使用本国内投资工具,通过卖空、套期保值、组合头寸等有效实现规避风险、谋取巨额回报的目的。而在我国,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不完善,这与美国等私募基金发达的国家相比,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有效运行的一大障碍。国内私募基金管理者很难利用现有的投资工具实现风险―收益的平衡,仅仅存留于投资股票一级市场,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巨大差价获利这样简单的投资项目。当市场环境较差的时候,就更易诱发投资人的信用风险。因此,丰富国内投资工具,改善我国目前投资品种单一的现状,可以为私募基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促进私募基金的业务创新,也可以有效减少管理者因入不敷出而发生的违约事件,继而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五)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的配套服务体系

促使我国私募基金良好运行不仅仅是基金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更是外部审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托管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加强和完善私募基金会计审计,可以使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更具有可信度,同时也可以有效杜绝管理者虚报经营状况,虚增投资收益以欺骗投资者的情况。完善第三方托管,明确托管机构的义务,也可以有效减少管理者私改投资方向,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操作的出现,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目的。

(六)严惩违法违规操作

对于管理者违规操作,内幕交易,私改投资协议,以及其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一旦查出必须严惩。只有增大管理者的违规成本,才能使其认识到其不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不敢轻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8篇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类的全部收入,一般情况下不得做任何扣除。但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A股和B股股东账户开户费、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证券经纪业务涉税风险点在于佣金手续费结算延迟入账,尤其是那些小额零星的现金收入(如开户费、转托管费)未及时申报纳税。风险应对策略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类收入不做任何扣除,小额零星的现金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股票、债券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其中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但买入价要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同一大类不同品种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间内可以抵扣,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抵减,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证券自营业务涉税风险点在于买入价包括了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卖出价扣除了股票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以及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等各类之间的正负差相互抵减了。风险应对策略是股票、债券等的买入价不要包含购进时支付的各种税费,但要剔除其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和利息,卖出价中不要减除卖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算营业额时各类金融商品之间的正负差额不要相互抵减。

    三、证券投行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投行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为纳税人提供证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向对方收取的财务顾问、保荐、承销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证券投行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发生证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收入不及时入账。风险应对策略是公司于实际收到投行业务款项时及时通过“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科目反映,发生承销及财务顾问等收入要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尤其是对包销业务在未全额销售的情况下,由承销方出资认购的部分所对应的承销费,一定要与上述收入一并记入收入且如实申报纳税。

    四、资产管理业务

    (代客理财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独立的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并以此获得管理收入或业绩报酬,一般在“委托客户资产管理净收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科目反映,其中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向委托客户收取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资产管理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表外业务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或隐匿。风险应对策略是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但要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账套中以“业务资产”和“业务负债”科目反映,还要在计算营业税时在营业额中充分体现出来。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2010年3月,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出现融资融券业务,随之陆续产生几批试点券商。融资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融券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客户卖出。融资融券业务的本质就是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服务以获取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服务而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做扣除处理了。风险应对策略是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不要减除因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对融资融券业务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未按照规定计算确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以及在返售日,未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科目的差额,核算利息收入。风险应对策略是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如实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如实记载利息收入,在返售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的差额,核算利息收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9篇

【关键词】阳光私募基金 借助信托公司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起源和发展历史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二、中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自2004年赵丹阳设立“赤子之心”成为首个阳光私募以来,由各路人马会聚而成的中国阳光私募基金运作团队,短短8年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226亿元,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加入这一行业,各种新型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模式层出不穷,阳光私募基金也从默默无闻变成现在的耳熟能详,在证券资本市场上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在股票市场叱咤风云。

三、阳光私募基金的特点

阳光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由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四、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比较

图1

五、阳光私募基金与对冲基金的比较

194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有限合作制的琼斯对冲基金。在当时,做的对冲宗旨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对冲基金创始人琼斯为日后的对冲基金定下了四个基调,首先,琼斯和他的团队收取基金盈利的20%作为业绩提成;其次,有意识地避开监管,他从来不为基金做广告,融资也全凭口碑;再次,积极做空,在上世纪50年代,判断公司会经营失败最终倒闭而采取做空的投机获利行为曾被认为是有点“叛国”的意思,但在琼斯看来,做空是鲜为人知的投资行为,做空可以对冲其他“多头”投资的风险;第四,运用高杠杆,因为对冲基金有能力承担更多的个股风险,于是可以通过借贷来放大投资的收益,这就是“杠杆”产生的由来

(1)阳光私募基金缺乏对冲基金的灵魂内涵――“对冲”。对冲基金创始人琼斯在其对冲投资策略中将卖空与股票买卖联系起来,从而起到对冲风险的作用:一方面用通俗的做长线的手法,低价买进几种有投资价值的潜力股票,同时,他又借进能够反映市场平均指数的股票,在市场上卖出。这样,只要买进的长线股票涨幅高于卖空的平均指数股票,就会赚钱;相反,假如股市下跌,只要买进的长线股票的跌幅小于指数的跌幅,也会盈利。其目的就是不管牛市熊市都要赚钱,追求绝对收益,所以经常会用到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而在中国,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阳光私募基金一直都无法进入对冲领域一展身手。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都是以单向做多,低买高抛买卖股票来实现收益,与对冲基金差别甚大。当然,从本质上来说阳光私募基金也跟对冲基金一样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的,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却没有对冲基金常用的多空双向操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0篇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差异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私募基金证券的最高认购人数,超过最高认购人数就必须采用公募发行。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1)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如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放宽,某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将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风险等。此外,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证券一般数量不大,而且投资者的认同性、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

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有以下显著特点:

严格限制投资范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人。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均收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私募基金一般都运用财务杠杆操作。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为2-5倍,最高可达20倍以上,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杠杆倍数会更高。私募基金大规模运作财务杠杆的目的是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以获得高额利润。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在美国,约1/4的私募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它们的运作像一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

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间)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样。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定的资金投向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获取长期的高额利润。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内业已存在的地下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种变通形式存在,如果按照基金的要求来衡量,其中一些还不能算作基金,但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很可能演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这些改头换面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工作室、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前者主要为个人资金,后者相当部分来自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也有一些个人大户。

工作室主要参与者为投资咨询公司或一些从事咨询业务较成功的个人,常常由著名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资金主要为一些个人投资者提供,规模较小,投资者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量门槛较低,有一定的保本收益率要求。工作室的收入大多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营业部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双方完全凭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大多只有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委托理财主要通过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它们在经纪业务基础上,结合为客户进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资产委托和资金运营等手段,发展了相当规模的非公募资产管理业务,通常采用一对一签合同的方式,资金量比较大,一般为几千万到1亿,时间为1年。

以公司式或契约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主要由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其规范程度差别较大,良莠不齐。这部分资金规模很大,据估计,我国目前二级市场中规模超过10亿的私募基金不下30家,这些私募基金运作较规范,投资者往往要求对管理者进行严格的监控,但也有相当部分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管理者为吸引投资者而承诺较高的回报率,结果导致各种纠纷,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国内地下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资本持有者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外,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国内大部分地下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但比例一般高达10%-30%,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含有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近乎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资产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

国内私募基金的异军突起,实际上是对现有规则的一种突破,它直接源自于强大的投资理财需求,市场中大量存在着想把闲置资金运转起来、但对投资市场又不太了解的投资者,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的投资操作及年终分配情况,对于这部分资金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把钱交给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地下私募基金,又要承担较大的非市场风险。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因此,地下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监管,管理层应当在目前相对较好的大环境下,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前瞻

私募基金的公开化和合法化将是大势所趋,但大规模发展尚需时日。私募基金要真正浮出水面还有很多障碍,包括法律建设和制度安排,其具体实施细则的颁布以及大规模的实践还会有一个“时滞”,操作中将可能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放开的渐进方式。

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已被准入证券二级市场,加上具有大量闲散资金的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由于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都有根据其持有和运用资金的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投资理财方案的需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也大幅增加,大量民间资金迫切需要投资渠道;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实业投资竞争激烈,部分闲置资金找不到合适的产业项目投资,自然会追逐高回报而进入证券市场;随着新股发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将下降,部分申购资金将需要其他的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出现将填补上述需求。

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将会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从而使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市场将会出现一系列细分的基金,如专门投资家电行业的基金、专门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专门投资房地产业的基金等,风险细化,基金投资者也将被细分为不同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偏好选择不同的基金。但是,基金数量、品种的增加,也预示着基金市场竞争加剧,各基金业绩可能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投资者选择的难度加大,从而迫切需要中介机构对所有基金作出客观评价。

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规范内容将包括: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限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等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1篇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差异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私募基金证券的最高认购人数,超过最高认购人数就必须采用公募发行。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1)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如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放宽,某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将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风险等。此外,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证券一般数量不大,而且投资者的认同性、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

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有以下显著特点:

严格限制投资范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人。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均收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私募基金一般都运用财务杠杆操作。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为2-5倍,最高可达20倍以上,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杠杆倍数会更高。私募基金大规模运作财务杠杆的目的是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以获得高额利润。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在美国,约1/4的私募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它们的运作像一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

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间)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样。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定的资金投向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获取长期的高额利润。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内业已存在的地下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种变通形式存在,如果按照基金的要求来衡量,其中一些还不能算作基金,但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很可能演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这些改头换面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工作室、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前者主要为个人资金,后者相当部分来自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也有一些个人大户。

工作室主要参与者为投资咨询公司或一些从事咨询业务较成功的个人,常常由著名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资金主要为一些个人投资者提供,规模较小,投资者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量门槛较低,有一定的保本收益率要求。工作室的收入大多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营业部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双方完全凭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大多只有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委托理财主要通过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它们在经纪业务基础上,结合为客户进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资产委托和资金运营等手段,发展了相当规模的非公募资产管理业务,通常采用一对一签合同的方式,资金量比较大,一般为几千万到1亿,时间为1年。

以公司式或契约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主要由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其规范程度差别较大,良莠不齐。这部分资金规模很大,据估计,我国目前二级市场中规模超过10亿的私募基金不下30家,这些私募基金运作较规范,投资者往往要求对管理者进行严格的监控,但也有相当部分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管理者为吸引投资者而承诺较高的回报率,结果导致各种纠纷,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国内地下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资本持有者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外,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国内大部分地下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但比例一般高达10%-30%,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含有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近乎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资产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

国内私募基金的异军突起,实际上是对现有规则的一种突破,它直接源自于强大的投资理财需求,市场中大量存在着想把闲置资金运转起来、但对投资市场又不太了解的投资者,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的投资操作及年终分配情况,对于这部分资金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把钱交给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地下私募基金,又要承担较大的非市场风险。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因此,地下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监管,管理层应当在目前相对较好的大环境下,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前瞻

私募基金的公开化和合法化将是大势所趋,但大规模发展尚需时日。私募基金要真正浮出水面还有很多障碍,包括法律建设和制度安排,其具体实施细则的颁布以及大规模的实践还会有一个“时滞”,操作中将可能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放开的渐进方式。

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已被准入证券二级市场,加上具有大量闲散资金的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由于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都有根据其持有和运用资金的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投资理财方案的需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也大幅增加,大量民间资金迫切需要投资渠道;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实业投资竞争激烈,部分闲置资金找不到合适的产业项目投资,自然会追逐高回报而进入证券市场;随着新股发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将下降,部分申购资金将需要其他的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出现将填补上述需求。

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将会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从而使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市场将会出现一系列细分的基金,如专门投资家电行业的基金、专门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专门投资房地产业的基金等,风险细化,基金投资者也将被细分为不同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偏好选择不同的基金。但是,基金数量、品种的增加,也预示着基金市场竞争加剧,各基金业绩可能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投资者选择的难度加大,从而迫切需要中介机构对所有基金作出客观评价。

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规范内容将包括: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限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等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模式

一、背景介绍

期货公司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2012年10月正式获批到现在已经历了近2年的市场检验。不论是IT系统建设还是人才队伍搭建都积累了许多经验,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也开始逐步走入正轨。但是,期货资管在业务模式与发展战略层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国内外期货类资管机构的发展历程入手,探索中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路径。

二、竞争格局

目前,国内可以开展期货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三类机构,这三类机构主要开展的为期货类通道业务,帮助期货私募机构实现阳光化运作。而期货公司目前除了提供通道帮助期货私募实现阳光化运作外,还基于自身的研究和交易团队自主开展交易。

(一)信托公司

早在2011年7月,银监会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为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期货私募有了合法的阳光化通道。但是,由于信托公司之前并未接触过期货类业务,所以在和期货私募合作的过程中存在IT系统对接及风险控制标准难统一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制度层面,信托参与期货市场只能进行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进一步限制了期货私募的操作空间。另外,在结构化产品发行方面,信托通道也存在困难。

(二)基金公司

在银监会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后三个月,证监会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明确基金公司专户可投资商品期货,基金专户投资期货不受限制后,目前已经成为期货私募阳光化的主流通道。

(三)证券公司

证监会2012年10月正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也放宽了“小集合”的投资范围。“小集合”投资范围基本和基金专户一致。因此,也成为期货私募阳光化的通道之一。不过,由于放松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时间较晚,未成为期货私募阳光化的主要通道。

三、目前业务模式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推出不仅改变了期货公司高度依赖经纪业务的经营状况,而且还为期货公司研究业务提供了投资与研究一体化的机会。目前,各个期货公司虽然在资管业务上各有侧重点,但总体归纳而言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

(一)自主发展

(1)传统现货背景公司。基础雄厚的传统现货背景公司在商品研究领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独有优势,部分公司更是在期货资管业务开闸前已经通过另设投资公司的方式试水了期货投资,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交易人才和实盘交易经验。永安期货是这类公司的典型代表。永安期货以低风险商品期货套利对冲为主要交易策略,注重产品的绝对回报。据了解,永安期货目前的“一对一”资管产品规模超过6亿元,而其管理的基金专户产品规模已接近20亿元。

(2)股东实力较强券商系公司。另一类采取自主发展策略的公司是依托强大券商背景的券商系公司。这类公司在IT系统建设和金融工程研究领域优势突出。因此,这类公司在资管产品设计上普遍采用量化策略和程序化交易手段实现投资目标。广发期货目前其策略组合中有量化对冲、套利、单边趋势和高频等多种策略,公司资管产品已接近16亿元规模。在已发行资管产品中,自主策略产品规模超14亿元,这些产品目前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5%~20%,最大回撤不超过3%。

(二)通道模式

(1)“通道”业务概述。证券类私募规模的急剧膨胀客观上催生了私募阳光化的需求,私募基金的信托阳光化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资金安全性得到提高。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选择托管银行和管理人等,做到分工负责,完善制度制衡,信托公司还可以提供客观的业绩记录,进行日常信息披露,为受益人提供流动性安排。信托通道的出现为证券私募的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在证券私募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所谓“期货通道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将交易席位出借给期货私募机构,帮助期货私募机构发行阳光化产品,并协助其完成募资和销售。在这个过程中,期货公司向期货私募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在通道类业务中,期货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参与投资交易业务。

(2)期货公司通道类业务主要面临的问题有:第一,竞争激烈。信托集合计划、基金专户、证券公司小集合产品开展“通道”业务时间较长,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而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各项业务还处在摸索过程中。第二,技术含量低。由于通道类业务技术含量低,业务开展初期由于牌照红利有一定利润,但长期看,随着参与“通道”业务机构逐步增多,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将通道费逐步拉低。第三,政策限制。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开展受限于只能进行“一对一”服务等因素,无法发挥集合理财的规模效益。另外,由于“一对一”的限制,也无法设计分级类产品,产品规模明显受限。第四,无客户积累。“通道”业务不论是资金还是客户都在期货公司外部,期货公司无法有针对性地给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长期来看,无法完成资金、客户的积累。

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模式初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获批对期货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投资者需要充分利用期货市场来进行风险分散、提高收益。然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缺乏资产管理经验,客户对期货类资产管理产品也普遍缺乏了解。因此,期货公司要强化优势补足劣势,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发展模式。

(一)专业期货私募孵化机构

期货公司将来可以为期货私募提供系统化的IT信息系统、融资中介、研发支持、风控结算与托管、产品发行与品牌营销推广服务。期货私募所对接的不仅仅是一家期货公司,而是期货公司背后的全金融业务链条。这种业务对接就要求期货资管部门要有更广阔的业务视野和集团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为私募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1)IT信息系统。期货交易竞争的维度一般包括策略开发和执行速度两个方面,近年来期货私募广泛应用的量化和高频交易技术更对交易系统的执行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期货公司应加大在IT信息系统上的投入,在人员配备上和资金支持上给予IT部门以倾斜。

(2)融资中介。由于部分期货资管产品是结构化产品,期货私募客观上需要期货公司提供稳定和低成本的优先资金支持。因此,期货公司应在优先资金门槛、优先资金性质、资金杠杆、优先资金收益率、优先资金流动性、劣后收益税收、发起设立的时间周期、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给予期货私募提供服务。

(3)研发支持。期货公司在商品基础研究领域建立了系统的研究框架,研究报告有助于期货私募拓展视野和完善投资逻辑。并且,资管业务获批后,期货公司研究逐步从传统研究向投资研究一体化转型,这也为期货私募提供更好的服务奠定了基础。

(4)风控结算托管服务。由于期货交易的杠杆特性,风控水平成为投顾选择通道的重要参考因素。期货公司应搭建全面自动化、数字化的事前、事中、事后风控系统。另外,期货公司还应当为私募提品净值结算和联合银行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5)产品发行与品牌营销推广。期货私募最终要形成品牌效应,而品牌的形成,需要有时间和专业团队去支持。因此,在资管产品募集、路演、推广的过程中,期货公司若能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不仅有助于期货私募品牌的推广而且期货私募还可专注于交易。

(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至关重要,期货资管业务的发展必然要顺应财富管理行业的结构演进,市场需求的急速变化,以及监管环境的特点。最终,满足以客户为中心的资产配置需求,以期货类资管产品为代表的另类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必将在未来的资管机构竞争中占据重要位置。

(1)依托强大投研能力的基本面交易。基于商品基本面研究的主观趋势交易和商品套利交易一直是期货公司的优势领域。在资管时代,期货公司要强化自身的差异化优势,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另外,期货公司原有的研究部门应强化对资管部门的支持力度,向投资研究一体化转型,为资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策略、研究支持。

(2)以量化策略为核心的程序化交易。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建立起系统化的量化模型是一种有效研判市场趋势的手段。程序化交易是量化策略的实现方式,据国外机构统计,有超过60%的期货资管产品是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这种交易通常由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系统信号来做出交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决策的随意性。

(3)以组合配置为核心的FOF。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期货FOF模式通过对市场中的期货资管产品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以及尽职调查,利用投资风格差异、策略互补构建基金。FOF的组合投资方式决定了其收益回报较为稳定,这种低波动风险与高收益结合的投资方式对专业机构投资者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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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邹功达.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建议[N].期货日报,2013-12-0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3篇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70-1.5

目前,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业正兴旺发展,历史经验也表明,股票市场低迷的时刻,正是给私募股权投资业带来了难得的投资机会。而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所创造的众多财富神话,更使人们对这个植根于西方的法律和金融环境中孕育成长起来的机构充满了好奇。我国企业已经习惯于从银行贷款,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就属于金融体系中的异类。但是如果人们系统地了解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前世今生、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之后,也就不会觉得它有什么神秘的了与银行、的发展,投资银行和保险等不太相同的金融机构罢了。

它也仅仅是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多年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工P0的重要融资工具。国外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非常庞大,投资的领域也很广阔,资金的来源非常广泛。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达到5%左右。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业起源于风险投资,或称创业投资,在发展初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协会的名称通常都被冠以“创业投资协会”。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如KKR等)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由于历史原因,各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定义也稍有差别。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一般认为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中小企业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涵盖所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的私募基金,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不能上市公开交易的基金,他们将资金投资于认为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并对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这是相对长期的投资。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德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尽管不是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都在相同程度上体现出这些特点,但总的来说,以下的特征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区别。

积极的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家通常会主动参与选择、谈判和设计投资项目,并在结束投资之后,还会继续监控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往往采用可以指定被投资企业董事的方式投资。这样做可以有效降低多数股东采取集体行动的风险、并降低费,能够更妥善地协调管理层与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家不只是把自己看成是简单的投资者,亦或是被投资公司获得资本的一种渠道,而更把自己当作是投资对象的积极管理者,通过提供具有增值性的战略、财务方面的意见并监督管理层,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有限的存续期。一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有一定的投资期限(通常限于10年左右),到期后所有投资必须变现,并将收益分给基金投资人。所以基金一般有五到六年时间来投资,并持有三到五年,之后通过让被投资企业IPO或出售给战略收购方来变现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偶尔也会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实现快速的退出,这样可以增加基金投资资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利润一内部收益率(工RR),该内部收益率是投资者用来衡量私募基金绩效的一个常用指标。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一般都会在投资之前就分析可能的变现(退出)路径。如果最开始对于可预见的退出路径不满意,他们就会拒绝投资。

证券的非流通性。当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即在公开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或者一家私人公司,其所获得的证券一般都是“受限制证券”,也就说这些证券在投资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转让会受到限制(亦即不能自由交易)。依照美国的法律,只有在联邦和州相关机关“登记”(在其他法域可能被称为“上市”或“容许”)的或享有特定豁免权的证券才能自由交易。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拥有的证券一般至少是受限制、未登记、未上市或不容许在公开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与上市流通证券相比较,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的证券相对难以变现。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做最初的投资决策时对“退出”策略的考虑显得尤为重要。

看重高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常会重点关注那些,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有高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由于风险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一般不会选择收益平平的证券,或是选择那些复合收益高的企业,通过交易相对高风险、优先权低于债权的证券,投资回报达到每年25%-30%或更高。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更倾向于持有普通股(或可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然后赚取股票价值超过原股价的差额。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的主要构成

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市场参与主体通常包括:融资者、金融咨询中介机构(私募融资顾问、基金募集顾问)、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投资者。

融资者。在私募股权市场中融资者的规模和类型各不相同,他们参与融资的原因和目的也各不相同。但是通常是那些从银行申请不到贷款,以及无法通过股市或债券市场来融资的企业。通常融资者包括以下几类:寻求风险资本的公司、市场发展中期的私有公司、财务困境公司、公开收购以及其他公司。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市场上的融资者,一些陷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私募股权融资来为管理层收购(MBO)或杠杆收购(比0)进行融资,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它们摆脱财务困境,度过危机,而且可以避免公开发行的注册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注册费用)和信息披露。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4篇

由于私募基金几乎不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也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而且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数量又受到证券法的严格限制,所以一直以来,该行业的规模、成本、收益等基本信息几乎不为外人所知。直到本世纪初,受上个世纪90年代末对冲基金管理公司LTCM破产的影响,人们才开始意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等非注册的投资机构有可能产生系统风险,因此要求对其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对这种信息非公开的投资机构的监管问题又一次成为热议话题。

如果说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受监管的投资机构也不准确,例如在美国,对冲基金是一种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有关豁免条款来运作的基金,一个对冲基金必须自始至终都满足豁免条款所列举的条件,才能避免被当成共同基金而受到严格监管。对冲基金具有豁免监管的重要法理基础是投资者人数有限且是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Instilutional Buyer),这些投资人通常具有较高的自主分析市场的能力,也具有高额的净资产或高额的年收入,因而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但在金融危机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酝酿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包括是否在投资顾问进行注册登记、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外部审计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比对冲基金小,对其监管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重点放在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以及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等。

本期通过Douglas Cumming教授所撰《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和信息披露》,以及Jonathan Bevilacqua教授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模糊界线:差异与趋同》两篇文章,来探讨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能路径。

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另类投资类型,由于竞争不断加剧,两者逐渐产生一些趋同特征。

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充裕的市场流动性造就了全球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一片非理性的“繁荣景象”,其间,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在数量与规模上迅速膨胀。

《对冲基金情报》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初全球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2.65万亿美元;国际咨询机构Preqin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新募集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和金额在2007年曾达到高峰,分别为1024支新基金和6325亿美元。

与此同时。对冲基金经理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成为了财富与传奇的象征,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Alpha杂志的调查显示,2006年全球排名前25位的对冲基金经理的总收入接近150亿美元,这个数值超过了约旦当年的国民收入。对冲基金经理2006年要想进入这份榜单,其年收入必须超过2.4亿美元,而华尔街当年收入最高的总裁――高盛集团首席执行官布兰克费恩的年收入也仅为5430万美元。

然而,就在人们为不断膨胀的资产价格欢呼雀跃并且更加疯狂的时候,金融危机的爆发打破了人们一切美好的幻想,市场走势急转直下,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也未幸免于难,损失惨重。美国对冲基金研究所(Hedge Fund Research)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球对冲基金资产规模已骤降至1.4万亿美元;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也急速“瘦身”,风光锐减。

长期以来,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另类投资类型(Alternative Investment),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二者也逐渐产生一些趋同特征。

在2006年的Bu FFALO LAW REVIEW(Vol.54)杂志上。Jonathan Bevilacqua教授撰文《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模糊界线:差异与趋同》(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Blurring the Lines Between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趋同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报告中所说,可以通过对比一系列因素来初步了解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异,其中最显著的差异有两点。

第一,二者的投资期限不同。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类似封闭式基金的方式组建并规定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通常为十年左右,包括投资期与持有期。其中,前三至五年为投资期,基金管理者在此期间确定目标投资组合并做出投资;此后五至七年为持有期,其间投资人很少追加新的投资,只对现有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一旦做出投资,则一般不会允许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从基金中赎回资金,而只有当资产变现时才会允许投资者进行赎回并对变现所得收益进行分配:然而,大多数对冲基金规定的初始锁定期通常低于两年,并且在整个运作期内对冲基金通常会允许新投资者加入,并且其通常允许投资者每月或者每季度赎回资金。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要明显长于对冲基金的投资期限。

第二,二者的投资策略与投资对象不同。正是由于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限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所以二者的投资策略与投资对象大相径庭。私募股权基金一旦募集成功,其资金将会受到较长锁定期的限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将所募集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投资期限通常在几年以上。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者,其主要关注于非上市企业,以期从企业长期成长之中获得价值增值。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为了能够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以及战略制定,通常以获得所投资企业的相对多数股权为目标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大额投资。与之相反,由于对冲基金的锁定期通常低于两年,因此这也导致了其在投资策略上的“短视主义”(Shorttermlsm)。对冲基金无法像私募股权基金一样从长期才会得到纠正的错误定价中获利。也无法制定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计划,其仅能通过短期内会被纠正的错误定价来获取利润。因此,对冲基金更加注重资产的短期流动性,通常投资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交易较为频繁,并且通过卖空及高杠杆策略谋求在短期内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失灵机会。此外,对冲基金不以获得企业控制权为目标,通常不会持有某一公司的大量权益,因为短期之内一般无法很顺利的出售某一公司的大量股票。总体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对冲基金的投资行为并不会创造出新的价值。而私募股

权基金则可以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

实际上,尽管上述差异依然存在,但是随着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二者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趋同现象”不断显现。一方面,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正在将对冲基金加入到其产品线中;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对冲基金在结构以及投资策略方面的转变。由于竞争的不断加剧,对冲基金行业即将进入优胜劣汰时期,传统对冲基金行业的基本经济学正在发生变化。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冲基金经理将成为价格接受者,而非制定者。因此,为了保持一定的收益水平,一些对冲基金开始投资于低流动性证券,并且持有非上市公司的大量权益,开始转向由私募股权基金所主导的投资领域。凯雷集团的董事总经理大卫・鲁宾斯坦曾表示,目前已有多支对冲基金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其中包括Cerberus、Highland CapitM、Oeh-Ziff Capital以及George Soros等。然而,对冲基金在向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的过程中却面临着很多结构上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对冲基金合伙或运作协议岿须重新做出调整,以便解决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长期性非流动投资问题。在此之前,一般的对冲基金协议会允许投资者定期赎回资金。如果对冲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一旦出现大量投资者要求赎回的情况,对冲基金很可能无法及时进行支付,那么其将不得不把资产在短时间内以低于预期收益率的价格出售,这将使投资人遭受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点:第一,限制对冲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额度;第二,延长锁定期的期限;第三,对可赎回资金的比例做出上限规定来避免投资者过度赎回的发生。

其次,在上述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由于对冲基金持有的流动性较低的非上市公司权益价值一般无法准确衡量,这就使得基金资产净值失去了准确性。因此,对冲基金可能无法准确决定管理费用、绩效薪酬以及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的具体价格。

一种解决上述估值难题的办法就是对流动性较低的投资设立“侧袋账户”(side pocket)。“侧袋账户”是指将一定比例基金资产用于与其首要目标不同的投资的单独账户。当计算管理费、绩效薪酬以及进行申购或赎回时,对“侧袋账户”进行单独处理。此外,对冲基金协议通常会规定无限的锁定期,从而使得投资者赎回的金额仅限于“侧袋账户”中持有的低流动性资产被出售的金额。

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能够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采取如此灵活的投资策略,这是与二者长期处于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密不可分的。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法规,大多数国家仅是参考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虽然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存在差异,但在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框架下,二者受到类似的对待,依靠相同的豁免条款来规避有关信息披露与注册登记等相关监管规定。

比如,《证券法》第五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主体不得在SEC填写登记信息之前从事任何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主体不受此条款的限制;《证券交易法》要求经纪商和交易商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并且规定某一类型权益证券的持有人在500人以上而且资产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场主体必须对其证券进行登记;《投资公司法》在第三条监管对象中排除了流通证券投资人不超过100人并且其证券未公开发行的市场主体;《投资顾问法》规定如果投资管理机构的“客户”数目少于15人则无需在SEC注册。

虽然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出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目的于2006年对《投资顾问法》进行了修改,要求大多数对冲基金经理必须到SEC进行注册,并且改变了以往可以将某一类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客户的规定,要求将每一个股东、有限合伙人、会员、受益人等作为单独的一个客户来看待。因此,如果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投资者数目超过14人,则此对冲基金将无法豁免《投资顾问法》中的注册规定,而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则仍然可以通过将某一类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客户来规避相关的注册规定。然而,由于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均为私募性质的基金;其投资人一般较少且均不是经纪商或交易商。因此,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地规避了上述监管规定,成为了最为神秘且极具影响力的金融市场参与者。

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行为已经渗透至金融业的各个领域。从而,一旦某大型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出现暴跌或者流动性缺失,往往容易引发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由此可见,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正日益加深。因此,改革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等以往未被列入主要监管框架的主体的监管成为了近期主要国际会议的主要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范文第15篇

私募市场中的“FOF”

与阳光私募基金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不同,TOT以不同的阳光私募基金为投资标的,通过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合理的基金组合,帮助投资者优化基金投资效果,见下图所示。

TOT的诞生过程与基金较为类似。由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不断增多且个体差异分化明显,使得普通投资者的选股难度加大,于是就有了普通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由专业从事股票研究及投资机构来进行股票投资的需求,基金应运而生。同样,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择基难度,于是就会产生专门研究基金的机构去帮助基民选择基金。而2009年证券信托账户开户被证监会“暂时叫停”正像一针催化剂,促进了信托公司借鉴国外先进的FOHF(Fund of Hedge Funds,对冲基金的基金)模式,开发出了优选私募基金的TOT产品。

从2009年5月26日,中国的第一个TOT产品“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正式成立以来,共成立了近100只TOT产品,发行主体囊括信托、银行和第三方。

从产品表现看,目前所有存续的阳光私募TOT成立以来相对沪深300的平均超额收益为3.07个百分点。2010年整体平均收益为9.51%,超越沪深300指数22.02个百分点;2011年整体平均收益为-17.44%,跑赢沪深300指数7.57个百分点。如此绩效表现,自然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

伞形模式占主流

按照TOT的投资标的,可以把TOT划分为穿透式和伞型2大类别。

穿透式TOT

该类TOT投资于单一品牌的阳光私募基金旗下的一只或者多只产品。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TOT基金作为一个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加入私募证券投资,成功地打破了单笔资金投资不足300万元的50人限制,让投资者可以买到已经“满额”的优质私募。

以刘鹰管理的上善御富一期(春天一号)为例,这只基金以优秀的回报率、稳健的投资风格受到投资者追捧,但是由于目前这只阳光私募已经封闭运行,普通投资者无法认购其份额。上善御富二期则以TOT的形式穿透进入上善御富一期,为投资者打开了一条参与途径。

伞型TOT

该类TOT是典型意义上的基金中的基金,通过构建基金组合,产品投资于多个品牌阳光私募,囊括多个明星基金经理的“代表作”。

经过几年的发展,国内的私募基金业已颇具规模,产品数目超过2000只,个体操作风格也逐渐多元化;私募产品的投资门槛又较高,投资者很难在不同风格间进行有效地组合搭配。而通过投资TOT则可以通过调研和优选,很好地解决了如何选择阳光私募基金、如何配比和控制投资中的各种风险等问题,令投资轻松简单。另外,投资单一阳光私募时,一旦投资者想要转投其他基金或在已投基金中调整投资比例,会面临费用和税负问题。TOT产品则以产品的投资目标为前提自行在所投基金中调整权重,在此过程中不会增加税费负担。

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TOT是伞形模式,这也是我们的主要关注对象。

产品设计特征明显

阳光私募TOT的产品设计与发起产品的派系有很大关联,下表列示了银行、信托及第三方发行的较具代表性的TOT的具体情况。

投资起点

私募投资起点均为100万元,TOT打破了这个规定。光大银行的阳光私募基金宝和中国邮储银行的金种子均设置了较低的投资门槛,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且成立后还出现了可观的后续申购。其中金种子更是以20亿元的首发规模在TOT产品发行中创下纪录。银行发行TOT的投资起点较低,与其星罗的物理网点和庞大的投资者存量有关。相比之下,譬如华润信托·托付宝TOF-1号有300万元的投资起点设定,一方面是受限于信托公司的营销瓶颈,一方面也和投资者结构多为大额投资者有关。

流动性

低流动性的前提是投资者对TOT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因为阳光私募产品本身的流动性偏低,母信托若有很高的流动性设置必然需要储备较高比例的备付金以备不时之需,间接影响投资组合的投资效率。另一方面,较短的封闭期及灵活的赎回日设置便于投资者根据基础市场对产品进行申赎。

费用

TOT的费用结构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以及业绩报酬。银行系TOT的设立初衷更倾向于为投资者提供综合理财手段,进一步丰富投资者的选择,因此整体费率较低,特别是在浮动业绩报酬上。例如光大银行的阳光私募基金宝不收取业绩报酬,把更多利益让渡给投资者。

投资策略

目前TOT对投资策略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主动管理和无为而治。所谓主动管理就是投资顾问在管理职能上发挥主动作用,在筛选、组合阳光私募的时候先要判断大势走向和市场的表现,然后才遴选符合其投资理念和策略的阳光私募基金进行配比;或者是在子信托投资中,根据TOT篮子中的私募表现而倾斜资金的配比权重。

无为而治型是TOT仅判断子信托的投资能力,把对大势的研判和投资组合的主动权交给各只私募基金;或者是在子信托投资中,较长时间不改变投资初期确定的不同阳光私募的投资比例。

产品优选有法则

从产品设计上看,相比有“仓位限制”和“双十原则”等约束的公募基金,阳光私募的投资范围和仓位更为灵活,这也必然导致业绩分化程度高于公募基金。而标的群体中个体风格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越大,TOT的优选就越有价值。

从管理人角度讲,银行和第三方的TOT组合平台更广泛,投研力量更为强大,便于优中选精,为投资者构建更合理多元的投资组合;券商系TOT出于盈利考虑,多数选择自身平台上的私募产品进行组合,在产品选择度上略逊一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