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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

社区治理一体化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 R4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7)10(a)-0064-04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influence of hospital-community integrated prevention,treatment,and nursing on rehabilitation of community-based patients with severe psychoses.Methods From March 2015 to March 2016,120 patients with severe psychosis having been “cured” in our hospital and discharged from our hospital were divided into research group (n=60) and control group (n=60) in random.In the control group,psychotropic drugs were used,while in the research group,on the basis of the control group,thehospital-community integrated prevention,treatment,and nursing for 1 year was added.PANSS-EC score and questionnaire were used to evaluate and compare.Results After 1 year intervention,the score of PANSS-EC was (6.3±1.71) points in the research group,and it was much lower than that in the control group (12.1±1.3) points.In the research group,monitoring rate,rate of regular taking medicine,andsocial participation rate were all much high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P

[Key words]Community;Severepsychosis;Hospital-community integrated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Rehabilitation nursing

各方面?稻菹允荆?精神疾病在我国的发病率很高,因而精神康复服务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其发病时容易产生冲动、伤人、自杀、放火等肇事肇祸行为,严重妨碍社会治安[2]。针对罗定地区的风俗习惯、对疾病的认识、接受程度、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单纯药物治疗已不能满足本地区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需求。个案管理作为一种新型医疗管理模式,对医疗结局具有良好成效,是21世纪健康管理与服务的趋势,因此,探讨开展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出院后康复情况、监护率、规律服药率、社会参与率、复发率及肇事肇祸率等的影响极为重要。如何在社区中管理精神病患者及如何为其提供方便、合理和高效的服务值得研究,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5年3月~2016年3月曾经在本院“治愈”出院的患者120例,其中男93例,女27例,均符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标准。入院后经系统的药物治疗“治愈”出院的患者。入选标准:①平均接受教育年限为(8.2±2.13)年,年龄18~62岁,平均(39±6.28)岁,目前与家属一起生活在罗定市的精神病患者;②有一定的理解接受能力;③取得与患者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①合并严重的躯体疾病的患者;②有严重的人格障碍、心理扭曲、汹酒、药物滥用的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分为对照组、研究组,各60例。研究组男39例,女21例;年龄18~62岁,平均(38±8.26)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2±2.27)年;均来自罗定的各个乡镇。对照组男37例,女23例;年龄19~60岁,平均(37±8.69)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7±1.83)年,均来自罗定的各个乡镇。两组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地域分布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研究方法

1.2.1 研究工具 ①患者一般资料调查信息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文化、宗教信仰、联系方式、体重、婚姻状况、家庭背景等;②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PANSS兴奋因子(PANSS-EC)[3];③自制调查问卷。

1.2.2 方法 研究组实行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护理工作模式,形成以政府组织、精神病专科医院为技术骨干、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患者家庭为依托的社区精神病防治工作网络。对照组只提供药物治疗,具体方法如下。①确定重性精神病患者对象:由本院医护人员在当地派出所及居委的协助下到患者家中排查确诊,并作好登记。②实施惠民措施:对家庭有经济困难的由政府出钱送患者到专科医院接受系统的抗精神病治疗,病情稳定后送回家由其家属监管看护并到社区医院继续免费接受康复治疗。③为患者建立个案管理: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疾病档案,定期电话随访[4],做好随访登记,与家属联系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及时处理。④通过电视网络或现场授课宣教精神疾病知识,讲解引起疾病发病的诱因,使患者或家属尽量避免这些诱因的发生;发病的临床表现、应用药物治疗时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出现精神症状及药物副作用后应如何处理及预防等知识,使患者对自身疾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发放精神卫生疾病宣教资料。⑤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定时免费向患者发送药品,向家属或患者讲解长期服药的重要性,服药的方法,药物的副作用,药物的监管等,使家属或患者对药物有一定的认识。⑥于入组前及干预2个月、5个月、8个月和1年后对两组进行PANSS-EC等相关临床表现调查及评定。由经过培训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进行评定。

1.3观察指标

①PANSS-EC评分越高表示精神症状越严重;②参照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5]的评级标准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肇事肇祸危险度评级。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均输入微机,采用SPSS 12.0软件分析数据,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以P

2 结果

2.1两组干预前(入组前)后PANSS-EC评分的比较

入组前,两组的PANSS-EC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干预后不同时间的PANSS-EC 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干预后相关指标的比较

研究组干预1年后的监护率、规律服药率、社会参与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

2.3 两组肇事肇祸率的比较

研究组干预1年后的肇事肇祸率低于对照组(P

3讨论

精神疾病是一种慢性病,病情易反复,所以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治疗是非常重要的;每??患者出院后都要回归社会,患者的社会功能恢复程度直接影响其回归社会的能力。如何提高患者院外治疗效果是精神卫生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6]。社区是精神病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的主要途径,因此,精神卫生服务的目标是将医院为中心的服务转向以社区为中心[7]。社区精神疾病患者需要医院提供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有家庭访视、精神卫生知识、讲座、职业康复、日间康复、社交技能训练等[8-9]。精神病患者出院后康复质量的好坏,对改善患者社会功能、能否早日回归社会影响更大,因此,在对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药物治疗外,还应为其提供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护理,使患者康复出院后得到全面的身心护理。国内外许多报道证明,对重性精神病患者采取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护理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从表1、2、3中得出,经过“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护理1年后,研究组患者的监护率、服药率、社会参与率等都明显升高(P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化管理 法治 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的任务和阶段,是指把城市和乡村,把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当成一个整体,综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并在进程中通过体制调整和政策管理等方式,促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改变长期以来农村基数大,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乡村各方面与城市的一致发展,让农村居民也能在这一进程中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方便与文明的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村管理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面对这些,村庄社区化管理应运而生。为了解决农村管理和公共服务欠缺问题,很多城市在农村全面展开了村庄社区化建设。最早的一批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如山东诸城市,把原来的二十三个乡镇合并为十三个,并且通过实地考察把全市1249个村庄按照地域之间的邻近距离,习俗是否相近的原则整合成208个村庄社区。每个社区大致分配为涵盖五个左右村庄,服务范围将近1500户。这种管理方式大大推进了诸城市的城镇一体化进程,优化了农村存在的各种管理问题。

一、当前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方面的不足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欠缺

2009年底,北京京郊大兴区北五镇社区连续发生了3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牵涉死亡人数达到13个,大兴区公安部门人员表示,城乡结合部村庄社区由于人员复杂,法律认知度不高,法治管理不完善,很多简单的居民矛盾也会形成重大社会案件,有关部门向大兴区社区居委会政府提出“法治管理”的要求,以杜绝这种社会惨案的发生。这起连环惨案一方面反映了社区管理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的欠缺。面对村庄社区居民普遍普法程度不高的问题,法治宣传教育是社区普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解决社区纠纷的直接有效方式。目前,城市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是法治建设最基本和最常规的方式,但在村庄社区管理中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明显存在欠缺。首先,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不足,系统内容存在大量缺失。村庄社区里的居民家庭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性质也无法一概而论,因此对法律的了解和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村庄社区建设对这方面法治教育和宣传针对性较差,考虑的也不够全面。最常见的问题是对村庄社区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的等方面普法的专门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宣传力度,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的特殊保障要求严重被忽视。此外,极度欠缺对一些社区从业人员的劳动普法宣传,使得这些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除了这些常见缺失,对很多各类身份的迥异需求法制教育宣传也尚无法一一达到满足,导致居民对社区法治管理一知半解,无法引起村庄居民的重视。

其次,村庄社区法治宣传不仅不到位,而且基本都流于形式,管理的制度性不够明确。国家宣传部分对法治的宣传一直都是专门选定在一些特定日子,比如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时间,本身已经带有形式主义。不过,这些普法日虽然是面向全国,但真正关注这些的的还是一些城市居民,而城市居民普法程度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所以也就无可厚非。但刚刚踏进城乡一体化的村庄社区也只在这些特定日子进行法治宣传就明显很不符合村庄社区的实际情况。村庄社区大部分人的法律认知程度并不高,这种形式主义,偶尔出现的短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完全无法做到法律深入人心,也很难满足村庄社区居民的日常法律需要,更不能真正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的初衷。所以,社区法治管理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居民在简单的邻里关系处理上只追求个人利益,不兼顾他人的纠纷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有极个别的人因为不懂法而践踏了法律尊严,给法治管理工作者带来了不便的同时也将村庄社区的管理推向了不和谐的局面。因此,村庄社区要想搞好法治管理,普法工作真的非常重要,是社区法治管理的先决条件。

(二)政府在法治管理方面投入力度不够

村庄社区由于其新兴性决定了其工作任务的繁杂,虽然看起来可能很简单,但实际管理中则需要面面俱到,很难理清头绪问题。村庄社区需要承担的管理任务在短时间内过多过繁,而国家在管理各方面尤其是法治方面的投入和配备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社区法治管理需求。比如法治管理人员配置方面,懂专业,有责任心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很少,而且由于条件较低,社区又无法提供好的发展前景,大多数人都不愿入住村庄社区工作。所以,法治管理人才的难引进给社区法治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和挑战。社区法治管理不仅承担着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等各方面工作,还要承担民政、再就业等各项工作,反而各项工作效率都达不到要求。出现这种问题,最主要还是基层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现在这个经济就是一切的社会,政府部门把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村庄社区经济建设和管理上,致使法制管理资金不足,不仅无法调动法治管理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社区法治建设的发展,不利于化解村庄社区居民各种纠纷矛盾。

除此之外,投入力度的不够还表现在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化法治建设的关注度不多。这些时间以来,村庄社区法治管理建设都是在各自的社区内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主要以自身的社区环境做依托,因此法制管理效果并不明显。解决的办法就是急需社会各界法律等人才进行辅助宣传,但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投入力度小,重视度不够,导致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法治管理了解不够,没有关注度。这些,对社区法治管理建设的完善是很不利的。

二、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一)加大对村庄社区法治的教育宣传力度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中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种建设都离不开法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等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的遇到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社区也渐渐成为纠纷矛盾的聚集地,所以,法治管理也是村庄社区化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融入进每一个居民的日常生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区法治管理直接关系着城市基层政权的稳固与否,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社区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都需要法治管理,只有做好法治管理,才能真正保证社区稳定和谐发展。

要做好村庄社区的法治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村庄居民要有法律意识。而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最主要是能在充分考虑社区居民不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全方位地推进村庄社区法治建设。首先,社区的普法宣传教育要以人为根本,考虑不同居民不同时期和层次的需求,展开有重点多角度的的法律教育宣传。与此同时,法治宣传人员可在实际普及过程中对居民的传输慢慢从教育型方式往服务性方式转变,争取能够做到不只是一个人单向宣传教育形式,而是双方互动的积极参与形式。结合居民实际和工作实践,开展不同层次的法律培训班,尤其是对社区内的青少年们进行加强教育,展开宪法和犯罪预防等各项法律教育,这样做不仅是为青少年们健康成长做铺垫,也是从根源上推进社区法治管理的进度。对从业人员则中劳动法等各项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对妇女和老人们则要多进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各个方向的法律教育,既突出了普法宣传的目的,又能真正促进社区法治管理。

(二)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倡导社会各界关注村庄社区法治建设

最先,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离不开法律素质高的专业人员,政府一定要加大社区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社区法治管理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途径,吸引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法律人士进入村庄社区服务。也可以利用社区已经存在的资源,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积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此外,社区政府也要投资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重点和指向性培训,争取社区在自己内部培养出一批高素养和高能力的法律人员。针对村庄社区管理任务繁杂的问题,在法治管理建设上的资金筹措一定要把握重点所在,明确资金合法利用渠道,对法治建设的资金分配对居民实行公开化方式,一方面能使人们看到政府的作为,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社区居民与法治管理建设的重视。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化管理 法治 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的任务和阶段,是指把城市和乡村,把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当成一个整体,综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并在进程中通过体制调整和政策管理等方式,促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改变长期以来农村基数大,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乡村各方面与城市的一致发展,让农村居民也能在这一进程中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方便与文明的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村管理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面对这些,村庄社区化管理应运而生。为了解决农村管理和公共服务欠缺问题,很多城市在农村全面展开了村庄社区化建设。最早的一批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如山东诸城市,把原来的二十三个乡镇合并为十三个,并且通过实地考察把全市1249个村庄按照地域之间的邻近距离,习俗是否相近的原则整合成208个村庄社区。每个社区大致分配为涵盖五个左右村庄,服务范围将近1500户。这种管理方式大大推进了诸城市的城镇一体化进程,优化了农村存在的各种管理问题。

一、当前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方面的不足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欠缺

2009年底,北京京郊大兴区北五镇社区连续发生了3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牵涉死亡人数达到13个,大兴区公安部门人员表示,城乡结合部村庄社区由于人员复杂,法律认知度不高,法治管理不完善,很多简单的居民矛盾也会形成重大社会案件,有关部门向大兴区社区居委会政府提出“法治管理”的要求,以杜绝这种社会惨案的发生。这起连环惨案一方面反映了社区管理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的欠缺。面对村庄社区居民普遍普法程度不高的问题,法治宣传教育是社区普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解决社区纠纷的直接有效方式。目前,城市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是法治建设最基本和最常规的方式,但在村庄社区管理中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明显存在欠缺。首先,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不足,系统内容存在大量缺失。村庄社区里的居民家庭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性质也无法一概而论,因此对法律的了解和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村庄社区建设对这方面法治教育和宣传针对性较差,考虑的也不够全面。最常见的问题是对村庄社区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的等方面普法的专门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宣传力度,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的特殊保障要求严重被忽视。此外,极度欠缺对一些社区从业人员的劳动普法宣传,使得这些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除了这些常见缺失,对很多各类身份的迥异需求法制教育宣传也尚无法一一达到满足,导致居民对社区法治管理一知半解,无法引起村庄居民的重视。

其次,村庄社区法治宣传不仅不到位,而且基本都流于形式,管理的制度性不够明确。国家宣传部分对法治的宣传一直都是专门选定在一些特定日子,比如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时间,本身已经带有形式主义。不过,这些普法日虽然是面向全国,但真正关注这些的的还是一些城市居民,而城市居民普法程度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所以也就无可厚非。但刚刚踏进城乡一体化的村庄社区也只在这些特定日子进行法治宣传就明显很不符合村庄社区的实际情况。村庄社区大部分人的法律认知程度并不高,这种形式主义,偶尔出现的短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完全无法做到法律深入人心,也很难满足村庄社区居民的日常法律需要,更不能真正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的初衷。所以,社区法治管理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居民在简单的邻里关系处理上只追求个人利益,不兼顾他人的纠纷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有极个别的人因为不懂法而践踏了法律尊严,给法治管理工作者带来了不便的同时也将村庄社区的管理推向了不和谐的局面。因此,村庄社区要想搞好法治管理,普法工作真的非常重要,是社区法治管理的先决条件。

(二)政府在法治管理方面投入力度不够

村庄社区由于其新兴性决定了其工作任务的繁杂,虽然看起来可能很简单,但实际管理中则需要面面俱到,很难理清头绪问题。村庄社区需要承担的管理任务在短时间内过多过繁,而国家在管理各方面尤其是法治方面的投入和配备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社区法治管理需求。比如法治管理人员配置方面,懂专业,有责任心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很少,而且由于条件较低,社区又无法提供好的发展前景,大多数人都不愿入住村庄社区工作。所以,法治管理人才的难引进给社区法治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和挑战。社区法治管理不仅承担着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信访等各方面工作,还要承担民政、再就业等各项工作,反而各项工作效率都达不到要求。出现这种问题,最主要还是基层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现在这个经济就是一切的社会,政府部门把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村庄社区经济建设和管理上,致使法制管理资金不足,不仅无法调动法治管理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社区法治建设的发展,不利于化解村庄社区居民各种纠纷矛盾。

除此之外,投入力度的不够还表现在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化法治建设的关注度不多。这些时间以来,村庄社区法治管理建设都是在各自的社区内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主要以自身的社区环境做依托,因此法制管理效果并不明显。解决的办法就是急需社会各界法律等人才进行辅助宣传,但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投入力度小,重视度不够,导致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法治管理了解不够,没有关注度。这些,对社区法治管理建设的完善是很不利的。

二、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一)加大对村庄社区法治的教育宣传力度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中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种建设都离不开法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等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的遇到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社区也渐渐成为纠纷矛盾的聚集地,所以,法治管理也是村庄社区化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融入进每一个居民的日常生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区法治管理直接关系着城市基层政权的稳固与否,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社区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都需要法治管理,只有做好法治管理,才能真正保证社区稳定和谐发展。

要做好村庄社区的法治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村庄居民要有法律意识。而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最主要是能在充分考虑社区居民不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全方位地推进村庄社区法治建设。首先,社区的普法宣传教育要以人为根本,考虑不同居民不同时期和层次的需求,展开有重点多角度的的法律教育宣传。与此同时,法治宣传人员可在实际普及过程中对居民的传输慢慢从教育型方式往服务性方式转变,争取能够做到不只是一个人单向宣传教育形式,而是双方互动的积极参与形式。结合居民实际和工作实践,开展不同层次的法律培训班,尤其是对社区内的青少年们进行加强教育,展开宪法和犯罪预防等各项法律教育,这样做不仅是为青少年们健康成长做铺垫,也是从根源上推进社区法治管理的进度。对从业人员则中劳动法等各项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对妇女和老人们则要多进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各个方向的法律教育,既突出了普法宣传的目的,又能真正促进社区法治管理。

(二)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倡导社会各界关注村庄社区法治建设

最先,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离不开法律素质高的专业人员,政府一定要加大社区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社区法治管理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途径,吸引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法律人士进入村庄社区服务。也可以利用社区已经存在的资源,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积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此外,社区政府也要投资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重点和指向性培训,争取社区在自己内部培养出一批高素养和高能力的法律人员。针对村庄社区管理任务繁杂的问题,在法治管理建设上的资金筹措一定要把握重点所在,明确资金合法利用渠道,对法治建设的资金分配对居民实行公开化方式,一方面能使人们看到政府的作为,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社区居民与法治管理建设的重视。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治理 法治路径

农村社区是在农村生产方式基础上由相同或相近区域的农村人群,按照共同的生产、生活管理方式和服务所构成的农村社会实体,它是农村整体的组成部分,居民可以在农村社区里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活动,并以此为生存的依托或物质载体。农村社区治理建立在农村区域规模基础之上,以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构建社区组织的管理体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在各类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完善社区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解决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第一次提出要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进行。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无疑农村生活质量的提高,社区治理过程和机制的完善仍然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村社区治理理应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也应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中的具体体现。目前农村社区治理,“除政府之外的社会其他主体力量十分弱小,公民意识、治理理念非常淡薄,社会治理结构与机制尚未形成”①。

当前,我国法律对农村社区治理工作运行过程与机制的规定还不具体,包括治理主体的导向、调控、监督制约等制度体系的建立尚不明确,村委会与自发形成的农村居民间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界定,更没有形成责权利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科学管理的新型社区治理机制,农村治理组织在保障民生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完备。要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路径,主要是坚持党和政府治理主导者地位,严格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处理好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指导与服务、协助与监督的关系”②,通过完善制度,构建综合的工作机制,依法实现社区治理的协调与发展。农村社区治理要实现法治化,意味着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建立一种有法可依的法治秩序。因此,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路径需要从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农村社区治理综合机制构建等方面去探索。“只有广大农村实现了依法治理,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也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新农村。”③

在法律上明确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职责

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有党领导下的政府、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各类主体之间是协作的关系,通过协作共同商讨,作出决策,共同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使过去单一的政府社区管理逐渐趋向于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要想和谐有序,就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法律应明确规定党组织、政府与社区的关系,规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党组织的职责是起领导的作用,政府的职责是起主导作用即指导、配合、协助社区组织进行社区治理,其它组织及社区居民的职责是相互配合、协同管理,要在法律上界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利、职责和功能。在建立的多元化社区治理组织体系中,对于农村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的运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促使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好作用。

党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起领导作用。党组织应协同各方把领导农村社区治理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把握农村社区管理的政策和方向。引导各种社会组织、村民组织、自治组织有序地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其中,镇党委在全镇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在村级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镇和村党组织的职责是成立相应的农村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和农村社区治理服务小组,将镇和村的干部统领到农村社区治理的体系中,增强他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创新治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出使镇与村的相互衔接的农村治理制度,包括民主治理的规程、为村民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农村社区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社区内务监督制度等。在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发挥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承担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真正体现基层人民政府服务、治理的能力,重点抓农村社区建设和民生服务。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基层政府的职责是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具体包括:基础服务、整合资源、公共安全、治安防控、网络管理、司法调解、社区矫正、文明建设等,形成综合治理体系,领导农村制定符合实情的乡规民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为农村社区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其它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关系和职责。其它组织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协同治理,就是要在农村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的配合协同作用。其中,基层人民团体包括农村中的共青团、妇联等,这些组织在村民中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具体职责是把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作为工作职能,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关系的和谐。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种自治组织,比如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义务消防巡防队,还有妇女、计生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卫生组织、教育和老年组织。上述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在农村社区从事社区纠纷调解、治安防范、组织文化和体育活动、普及宣传教育、落实医疗卫生、保障养老和维权等方面的社会治理工作。

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农村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发挥人民治理作用的具体体现。在此过程中,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应有严格的组织规则,要具备治理意识、参与意识,具备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社区的治理事务要积极参与,并理性地依法有序地进行,形成居民普遍参与、人人关心社区事务的良好局面。农村社区居民最为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其权利,社区居民应严格按照法律途径,比如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的规定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社区服务的内容,自治组织应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对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农村社区治理综合机制完善建议

为了使农村社区治理取得实际效果,必须在实践中形成一套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体系,确定农村社区治理的模式、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以达到农村社区和谐有序的发展,从而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提高治理能力构建良好的基础。构建农村社区综合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机制。制度机制的构建需要制定农村社区治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农村社区治理的章程、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政府解决社区各项事务的议事制度、农村社区治理的各类主体议事会制度、农村社区居民发表民意参与管理的代表大会制度、农村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和日常行为公约、农村社区各类专项工作制度等。上述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执行都需要形成体系。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政府网站宣传制度的平台作用,将制度信息的具体规定在网站上公开,或在农村各社区实地进行宣传,让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和居民掌握和理解相关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规范农村社区治理的行为。

构建农村社区的民主协商机制。村民集中居住后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和矛盾,其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农村社区居民结构在变化。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社区老年群体、独居老人数量也日益增多。如何加强留守的老年人和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发挥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问题;二是农村社区居民需求的变化。外出打工村民对留守人员不同价值取向的影响,形成了对社区不同的认同度;三是农村社区居民之间矛盾的变化。集中居住之前,村民主要以物权为主引发纠纷,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出现了因不同的政治诉求而引发的矛盾。传统的农村解决纠纷并不是基于司法的权威,而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基于地缘关系而存在的权威”,这种权威“在乡土社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④。于是对于纠纷农村居民更多采取非诉讼或自力救济的协商方式来解决。因此,党组织和政府要通过强制性输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强有力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社区党组织、政府机构、其它组织、社区居民之间面对面地平等对话,共同商讨问题的机制与疏通民主协商的渠道,合作进行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通过民主的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需求,从而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民主协商机制。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机制。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应联合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党组织、政府、其它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自愿者共同组成,采取设立对党员干部监督意见箱或等多种形式的具体措施来完善社区监督机制。在监督过程中,重点要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对信息的公开责任到位,程序明确,规定严格的公开方式和时间限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性。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违反,要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监督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性。对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工作上违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四是监督检查信息的有效性。对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的举报,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给农村社区居民及时通报有效的处理结果;五是保持和增强监督信息的权威性。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监督制度和措施,公开的信息不能是脱离实际的虚假信息,通过实是求事的、行之有效的形式让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自觉遵守、维护监督机制的权威性,让监督机制真正具有成效。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对农村社区的资金投入向法治化方向改革是规范农村社区治理的需要,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的财政投入的主体责任。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要的财政投入主要通过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中央政府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来解决,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职责,确保农村社区的财政投入有效性。从立法条款、资金支持、政策引导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向农村社会福利、社区子女教育投入等薄弱环节倾斜,确保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辐射到各方面,将农村与城市的社区财政投入规划统筹安排,形成综合均衡设计模式,最终实现为农村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与城市居民大致均等的目标,使“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二是通过法律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社区治理投入资金。农村社区治理要构建由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主体的资金投入制度。社会资金为农村社区投入公共产品,国家应该从法律上赋予投入主体部分收益权,遵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总之,农村社区治理需要物质的支撑,通过立法使政府对社区的投入成为一种硬性的法律约束,而不是随时势变化而改变的规定。除以政府投入为主外,在法律上鼓励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让这部分经费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发挥作用。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民生服务机制。“法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有效、最根本手段,离开法治谈论保障和改善民生,犹如海客谈瀛。”⑤建设民生工程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包括:由法院、公安、、计生等职能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自愿者组织等主体组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定期到农村社区进行服务,依法解决农村社区的法律问题,为农村社区营造出与城市社区同步的法律援助环境。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和保障农村社区民生法律服务队伍的的职责和工作。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主题,定期进社区或入户宣传政策、法律,准确解答农民的法律疑难;针对村民利益的重点民生工程涉及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化解矛盾并调解民间纠纷;为村民科学种植、养植、合法经营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依法维权的服务。

二是要维护法律服务队伍工作的常态化。首先要强化服务队员业务能力的培养,根据农村基层社会形态的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规律,拓展对农村的认知度,尽力将法律服务渗透到更大的空间和层面。其次是保障法律服务队伍经费的支出。各基层党政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支持,将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队改善和保障民生奠定物质基础。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运行质量评估机制。农村社区治理制度运行质量的评估体系主要是为了检验农村社区治理的成效,对农村社区居民(村民)治理制度运行总体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到督促作用,其评估指标内容应包括考察社区治理的内容、程序、制度、运行效能以及可持续性等,其中重点考察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考察社区治理制度的运行效能,应重点考察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对制度规定的遵守程度、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大小、治理制度运行动力的来源与强弱。考察社区治理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应重点考察社区管理的开放程度、社会化程度、社区居民治理精神和公共服务精神的现状、对社区治理信息反馈的及时度、社区治理的物质基础等社区治理各项目标实现的情况。

(作者为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于莉:“从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到社区善治—社区建设的主要研究视角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第137页。

②胡谋,王伟:“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关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05年6月9日。

③郑向东:“建设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径探索”,《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冯志伟,刘志松:“我国古代乡土权威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天府新论》,2012年第6期。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客体;分析研究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6篇

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基层党组织能够积极预防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突发事件(73.01%),并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健全社区自治体系(71.69%),发挥带头、示范、引领社区治理各项工作的作用(51.52%),从而更好地开展思想文化建设,推动社区文明发展(35.92%)。

城乡社区治理要做到以人为本,应以改善民生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62.01%),不断改进“为民服务”的办事方法(60.91%),健全社区自治组织,提高社区自治水平(46.14%),加强基层党组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34.09%),以居民满意度为考核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19.52%)。

多元主体复合治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应有作用(70.84%),提高社区治理工作的效率(61.03%),增强社区居民的向心力、凝聚力和主动性(55.89%),对社区的整体公共服务水平(52.26%)和社区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有所提升(29.08%)。

课题组一致认为,江欣苑以党建为抓手,以新的理念、新的探索,走出了一条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之路,生动诠释了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实现了新时期基层党建与政权建设的统一,深刻地回答了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

调查说明

【调查时间】2017年4月3日至4月13日

【问卷发放】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发放问卷12926份(包括网络推送和纸质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12107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3.66%。

【样本构成】76.08%的受访者居住于城市地区,23.92%的受访者居住于乡村地区。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关键阶段。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我国逐步开始“村改居”的工作,“村改居”社区应运而生。所谓“村改居”是指农村地区建制实施“农转非”,农民的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籍,将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转变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城乡社区治理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城乡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改居”后形成的城乡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层平台,需要新的、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社区治理方式。

在城乡社区治理尤其是“村改居”问题上,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创新了可借鉴的复合治理模式。江欣苑社区,是武汉最大的农民还建小区之一,面对“村改居”以后社区如何治理、如何发展的问题,江欣苑社区党委积极落实武汉市委关于实施“红色引擎工程”,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部署,带领居民探索了“一核引领、四元共治”的城乡社区治理模式: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构建社区居委会、社区企业、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四方共治的格局,走出一条以党的建设引领“村改居”转型发展的成功之路,对于各地城乡社区治理具有高度的参考借鉴意义。

“村改居”给城乡社区治理带来新情况新任务新挑战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我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机遇和挑战。总的来看,我国城乡社区治理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城乡社区治理现状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近年来,部分地区“撤村建居”,转型成为新型城市社区,走上了土地城镇化与人的城镇化协同推进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撤村建居”涉及到复杂的利益纠葛、生产方式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革,普遍存在拆迁难、安置难、就业难、稳定收入难、社会保障难和管理服务“真空期”等诸多治理难题,积淀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对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我国的城乡社区治理,尤其是“村改居”治理,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尚未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与治理模式,各地在“村改居”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的问题,包括管理体制科层化、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等问题。部分“村改居”社区重视行政管理模式而忽视服务的理念,管理模式单一,无法适应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其次,多数城乡社区治理存在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的问题。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社区居民的自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除此之外,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也是城乡社区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榈鼻啊按甯木印敝卫泶嬖谝恍┪侍狻F渲凶钔怀龅氖恰熬用衩媪偕矸葑换难题,无法真正融入社区生活”,有69.16%的受访者做出如此选择;其次是“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建设滞后”(58.29%)、“社区发展缺乏必要的产业支撑”(40.99%)。另外,有38.72%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村改居’治理中工作方式过于行政化、命令化”,14.63%的受访者认为“居民社区认同感较低,精神生活空虚”。

“村改居”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孕育而生的社会变革,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发展阶段。这种城镇化进程中基层社会治理的变化,引发了对“村改社区”如何完成集体经济向社区经济的转变;如何完成农村组织向社区组织的转变;如何完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向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转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现代化的城乡社区治理去化解。综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城中村”改造是城市治理面临的普遍难题。国外社会问题丛生、社会矛盾激化的贫民窟,多是因为“城中村”改造不力而形成的。因此,如何有效应对“村改居”过程的问题与矛盾,有效化解城乡社区治理难题,对于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都十分关键。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关键是要突出基层党建工作的引领作用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使党委在社会治理体制中处于总揽全局和协调统筹的领导地位。在城乡社区治理过程中,只有通过推动党的组织下沉和网格化管理,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把分散的群众有效地组织和团结起来,才能有力保障群众利益和稳定社会大局。

调查中,受访者一致认同基层党组织能够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其中,73.01%的受访者认为基层党组织能够“积极预防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突发事件”,71.69%的受访者认为基层党组织能够“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健全社区自治体系”,51.52%的受访者认为基层党组织能够“带头、示范、引领社区治理各项工作”,还有35.92%的受访者认为基层党组织可以“开展思想文化建设,推动社区文明发展”。

调研发现,江欣苑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按照武汉市委关于实施“红色引擎工程”,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部署,坚持党建引领这个“红色引擎”,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强化政治引领和服务群众功能,强力推进社区党建工作,在思想政治、经济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四个方面,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全面统筹社区各要素的重要作用,解决了社区治理“一盘散沙”的问题,有力破解了城中村改造管理服务“真空期”等诸多难题。

在思想政治上,凝聚社区多元主体,形成共建城市社区的合力。城中村改造打破了农村固有的利益格局,改变了农民多年的生产生活方式,需要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同时,农民“失地、失业、失收”后,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普遍存在着失落、焦虑、困惑等心态,需要党组织发挥“主心骨”作用,成为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心理上的依靠。江欣苑社区党委坚持党建引领贯穿始终,在城中村改造全过程将组织建设、班子建设挺在前面,通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和延伸,将党员群众牢牢团结凝聚在周围,打造群众离不开、信得过的“红色阵地”,将全体居民凝聚成共建城乡社区的合力。

在经济建设上,平衡社区企业等各类社区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江欣苑社区党委在工作中强化培训引导,提升居民就业素质和能力;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开拓居民就业渠道;以居民就业与增收需求为导向,积极建立内外部资源互动机制和外部资源引入机制,走出了一条以党建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实现集体经济滚动式发展的道路。

在社会服务上,党员干部深入网格,准确把握居民需求,助推多元主体服务社^居民。“村改居”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打破了千百年来农村亲情相依的利益格局,需要社区党委及时将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主要负责集体经济发展,转移到服务居民群众上来。江欣苑社区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村改社区”的转型,其中最关键的秘诀就是有一支党员骨干团队,“红色细胞”怀着对群众的满腔热情,通过发挥带头作用、深入走访动员、积极化解矛盾,专心致志做好服务,将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

在文化建设上,充分挖掘民俗文化,引领居民打造社区文化,提高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属感。从“农村”到“社区”,如何及时用“红色文化”教育引导居民群众,让这个群体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是“村改社区”党建的重要内容,也是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工作。江欣苑社区党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龙文化”,通过教育、培训、传承多方努力,帮助居民树立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的社区价值取向,树立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理念,使“村民”真正成为“居民”,在“红色文化”的熏陶和引领下共同谱写和谐幸福社区的优美乐章。

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新型城镇化,核心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是城乡社区治理所要秉持的基本理念,调查结果显示,城乡社区治理要做到以人为本,首先要“以改善民生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62.01%),其次要“不断改进‘为民服务’的办事方法”(60.91%),还要“健全社区自治组织,提高社区自治水平”(46.14%)、“加强基层党组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34.09%),另外,有19.52%的受访者认为要“以居民满意度为考核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

以人为本,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村改居”过程中,原有村民变为社区居民,依附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从农民身上剥离开来,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并轨的大背景下,“村改居”后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城乡社区治理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江欣苑社区根据“村改居”新居民的特点,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上探索出了一条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分担的办法。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公益设施建设,夯实为民服务基础。二是引进专业社工机构,开展社区专业服务。三是推动专业服务项目化,丰富为民服务项目。四是以土地换社保、以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缴纳基本社保费用,解决社区居民后顾之忧,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参与率,兼顾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

以人为本,提升居民发展能力与综合素质。除了社会保障之外,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城乡社区治理需要重点解决的另一个难题。江欣苑社区为失地农民转岗就业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和指导。一是推进企业转型,拓宽再就业渠道。二是转变观念,营造再就业氛围。三是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的能力。四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制定行政事业费减免、贷款担保等创业优惠政策,并对居民创业进行测评,科学指导居民创业,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以人为本,不断激发居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城乡社区治理的以人为本,还体现在居民对于社区事务高度参与的“主人翁”意识。从“农村”到“社区”的综合改造,不仅仅是简单更换名称、简单改变农民身份,而是一项夹杂着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群众工作。江欣苑社区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造福群众”原则,社区所有重大事项全部实行村民表决;开通“民情直通车”“书记直通车”,健全共建自治体系,实行党务、居务、事务公开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这一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多形式的社区服务,提升居民群众参与度和归属感,做好“村改社区”的群众工作。

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要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共治”模式

现代化城乡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遵循社区发展规律,破解社区行政化难题,引入多元治理主体,还原社区自治的本来面目。多元主体复合治理对城乡社区实现善治有诸多帮助,调查发现,70.84%的受访者认为多元共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应有作用”,61.03%的受访者认为多元共治“有利于提高社区治理工作的效率”,55.89%的受访者认为多元共治“能够增强社区居民的向心力、凝聚力和主动性”,还有分别52.26%和29.08%的受访者认为多元共治有利于“提高社区的整体公共服务水平”和“提升社区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对此,江欣苑社区创造“四元共治”模式为社区治理提供多元资源。为更好地推进“村改居”治理工作,江欣苑在党委领导下,构建了社区居委会、社区企业、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四元社区治理主体。在基层党组织引领下,社区居委会积极组织社区各主体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社区企业主动承担起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提高了社区公益服务水平,为社区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社区居民的参与为社区建设提供了广泛的动力来源;社会力量的参与为社区建设提供了多元的外部资源。

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夯实社区复合治理的政治基础。社区党委应充分发挥区域领导核心作用,将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群众团队团结凝聚在一起。社区居民参与不能采取原子化的个体方式,而应采取组织化的方式进行,这对于居民尤其是“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学会并适应公共生活很有意义。江欣苑社区“党社共治”的实现,使社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量有效实现了整合,形成了合力。让社区党员深入网格,准确把握居民需求;社区党组织科学分析居民需求,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动社会组织转型;通过搭建平台、开展公益创投大赛等途径,提升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主体参与社区的治理,是社区多元共治的标志。社区社会组织不仅在政府资助和政策扶助下为居民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辅助社区管理,还能够聚集和调动社区内部最为草根的力量,使居民广泛地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推动社区民主,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多元共治需要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特别是社区草根组织的参与。江欣苑社区引进了40个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社区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引进专业化社工机构,参与各类事务管理和服务,成为武汉市和汉阳区多元共治的典型。

实现政府公共责任与社区公共责任的分担与融合。政府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与社区的良好对接、共治,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强化政府以民为本、服务社区的理念,而且能够提高政府的威信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实现政府与社区的双赢。首先,建章立制,建立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等,保障决策民主公开。其次,进行政务流程的再造,使街道聚焦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管理。再次,探索政府与社区共治的机制,即街道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的衔接模式,使社区公共服务的承担模式由单纯的政府演变为社区、市场共担,形成街居互动、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联动机制。

社区居民自治体系的完善,为社区复合治理奠定根基。江欣苑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始终把建立社区居民的自治共同体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目标,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坚持“四民”工作法、制定“微公约”等,不断增强社区居民的社会凝聚力、自治力和认知力,“三力合一”就是完善的自治。居民共治必然要找到实现的路径,必须具备共治的载体,江欣苑社区打造“非遗”传承园,提炼民俗文化精神,增强了社区居民认同感;搭建文化活悠教ǎ丰富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升了社区居民的文化涵养。

凝聚城乡社区治理的共识,需要全面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驱动作用

城乡社区治理要基于对城乡社区重塑或重构,在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塑造社区共同体,培育群体价值观。文化维系力是社区自组织能力的重要表征,江欣苑社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造和提升传统文化,引领新的社区文化的重构,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文化。

注重优秀传统文化改造与提升,推动社区文化发展与传承。建设民俗文化载体,弘扬民俗文化精神。基于传统民俗文化丰富的区域实际,江欣苑社区积极推动民俗文化载体“非遗”传承园的建设,挖掘民俗文化内涵,提炼民俗文化精神。打造民俗文化品牌,增强居民社区认同。实行商业化运营与公益化运营相结合,加强民俗文化品牌推广,通过文化品牌的集聚效应,将民俗文化与居民生活、经济发展联接起来,以增强民俗文化影响力。

搭建文化活动平台,提升居民文化涵养,共筑精神家园。通过市民学校、文化走廊、文体活动、楼道文化等形式,促使居民在新的文化活动中转变思想价值观念,培育新的生活方式,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居民群众生活在文化乐园里,形成了文化认同、家园认同、组织认同、价值认同,获得感、幸福感和成就感得到极大增强。在社区的引领下,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搭建文化活动平台,还可以提升社区居民的文化涵养。江欣苑社区通过居民文化广场改造,对文化大舞台、中央广场、大门高龙雕塑景观和高龙博物馆进行提档升级改造,建成集活动、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场所,不断满足居民群众和国内外游客的需求。启动社区楼道文化走廊提档升级工程,将党史文化、廉政文化、妇联文化、工会文化等“红色文化”系列搬进楼道,让居民在出进之间耳濡目染,提升素质。

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要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社区集体产业向高端转型;对于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城乡社区,应该整合文化资源,做大文化产业,做强文化品牌,不断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文化品牌效应。江欣苑社区开辟非遗产业发展新路,社区“武汉高龙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园”入选“AAA部级景区”“联合国千年非遗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成为全省首批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加快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江欣苑社区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同时积极争取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建设智慧社区全国联盟总站;打造“互联网+非遗”品牌,建立中国手艺人数据库,用“智慧”推动社区文化产业发展。

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的内在活力,要以产业可持续发展为支撑

“村改居”后的城乡社区治理,既要履行城市社区的服务和自治职能,又要担负社区经济发展职能。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全面提高社区居民的创业和再就业率,引领社区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真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现代化城乡社区治理的必然要求。江欣苑社区党委面对因产业空心化导致失地、失业、失收的村民现状,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从长远发展着眼,科学管理经营,推动社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

从长远着眼,公平、透明、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村改居”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对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社区集体经济经过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将居民小组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居民,要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按股份制经济模式治理、统一经营;在收入分配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进行分配。如何顺利实现股份制改革,让全体居民公平分享改革收益,是“村改居”股份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创新发展理念,推动产业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保证“村改居”社区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社区党委牢牢把握资产处置和产业发展的“主导权”。江欣苑社区党委着力推进由过去“产―人―城”(由产业到人聚集,再到发展成一个城市),到现在“城―人―产”(从城市建设,到吸引人才,再到产业结构转型)的发展模式,让城市建设吸引人才,让人的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在产业发展中,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社区集体产业向高端转型,推进居民就业由物业、保洁、绿化、保安等低技术含量岗位向高技术含量岗位转型;开辟非遗产业发展新路,整合文化资源,做大文化产业,做强文化品牌,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文化品牌效应。

以居民利益为优先考虑,带领群众就业致富。“村改居”工作应当着眼于保障“三失”农民的长远利益,避免“村民变股民、股民变灾民”困境,保证“社企共建、相融共生”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区居民的共同富裕。江欣苑社区党委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充分发挥党员示范作用,推进“党员三带”行动(带头创新、带动就业、带领致富);针对失地农民失业失收的情况,社区党组织举办成功创业事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开展就业、创业励志启蒙教育,开阔居民思路、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居民职业技能。

武汉江欣苑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理论贡献与现实借鉴

课题组一致认为,江欣苑以党建为抓手,以新的理念、新的探索,走出了一条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之路,生动诠释了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实现了新时期基层党建与政权建设的统一,深刻地回答了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

江欣苑以党建为抓手,让民主发动群众、组织扎根群众、产业致富群众、服务凝聚群众、文化引领群众,生动诠释了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改革开放近40年后时展提出的重大课题。要深刻地认识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极为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需要在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要求组织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产业体系、生态体系等领域的综合实践创新。

江欣苑以新的理念、新的探索、新的路径,实现了新时期基层党建与政权建设的统一。加强和强化基层党建,内在地要求必须紧抓党的领导,将基层党建与基层政权建设统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在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形势下,将党的政治资源、组织资源与意识形态的凝聚力资源,作橥平社会治理转型的杠杆,有效整合多元经济社会资源、有效吸纳各方社会治理主体,继而进一步全面树立党的权威,提升党的领导地位,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

江欣苑围绕经济建设、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采取的综合性举措、取得的实质性成效,深刻地回答了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政府边界的必然收缩。尤其是在社区建设、社区治理体系建构的初期,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发挥,需要以政府搭起完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机制保障为前提。具体而言,政府部门的职责还体现在为产业的发展与转型、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渠道和平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健康运行等提供基础的政策环境、健全的规则体系,唯此才能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江欣苑的实践表明,加速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建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型,需要一个具有强大执政资源和治理能力的政府。这就要求将基层党建与基层政权建设统合起来,实现基层政权的政治功能与行政功能的统一。一方面,更充分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动员、组织与统筹功能,进一步确立领导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将基层党建工作嵌入到基层治理工作当中,针对经济结构、社会形态等新特点,将党建工作从政治领域进一步延伸到经济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等各领域。

江欣苑的实践表明,加速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同步推进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与居民群众治理理念的转变。由“管理”到“服务”、由“一元”到“多元”,不仅仅是治理模式和方式方法上的简单转变,而是重要的理念和观念上的更新。为此,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机制、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同时,只有使广大居民群众对民主管理、基层自治等概念及其重要性有深入的理解,在心理上产生广泛的认同,才能促使其主动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之中。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7篇

一、社区冲突与社区治理的关系

1.社区冲突是衡量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从理性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出发,社区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社区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社区其他主体利益以及社区公共利益的损害。社区治理强调的是各个社区利益主体在合作、协商和互动的基础上处理社区事务,每个利益主体都可以参与到社区决策中并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科尔曼指出,如果一个人不能表达自己的利益以修正活动符合他的方式,敌对就会产生。如果社区治理不完善,社区自治缺乏,社区各利益主体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活动和决策缺乏控制,将导致敌意的产生,并通过社区冲突得以发泄。总之,社区冲突是衡量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在社区治理水平较高的社区,社区冲突会在最初萌芽阶段通过协商和妥协被遏制,而不会进一步恶化。

2.社区冲突是实现社区和谐治理的动力和基础

社区冲突是社会系统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破坏社区稳定与秩序,不利于社区共同意识、集体意识的形成,而且降低社区认同感,对社区整合构成挑战。但社区冲突对社区治理也具有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社区冲突可以充当社区“安全阀”,维持社区治理结构的有序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认为安全阀可以有效释放敌对情绪,维护冲突各方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升级,维持整个社会结构。就冲突性质而言社区冲突往往不涉及群体的基本价值与核心观念,充当“安全阀”可以使冲突各方的意愿得以明确及时地表达,进而可以通过消除冲突的根源,维护整个社区治理的结构和秩序,避免冲突集聚造成毁灭性爆发,破坏社区治理。

社区冲突有利于培育公民性,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构建现代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社区治理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套形式上的制度建设,更需要有相应的社会基础——公民性的培育和构建。社区已经日益成为公民社会孕育的场所,社区冲突为公民提供了表达意愿,有效组织、参与合法行动以及争取社区权益的平台,通过对社区冲突的参与,公民有效提升了对社区的认同感、责任感和效能感,增强了公众的参与能力。社区冲突弥补了中国社会长时间缺失的话语空间和行动空间。

社区冲突是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有利于促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治理模式。科塞提出,社会冲突有利于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对社区冲突而言,社区冲突的产生以及解决过程有利于修改和催生冲突各方的公共规范,从而实现对相对权利的重新评估。同时,社区冲突有利于催生新的制度与价值,形成新的制度结构和价值结构。以当下社区中普遍存在的社区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冲突为例,作为个体的社区居民与物业组织在相对权利和力量对比上差异悬殊,社区居民倾向于通过合法化的集体行动获取相应的社区权益,促进物业公司修改其规范,改善其服务,同时社区居民在共同的联合行动中有利于促成新群体的产生,创造出新的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形成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

二、当前中国社区治理中社区冲突类型

在单位制时期,社会成员由生到死都有单位包办,社区仅仅作为单位的附属或补充,社区冲突的类型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成员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冲突。随着单位制改革以及市场化的推进,社区逐渐由附属地位上升到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实现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治理模式,社区逐步分化,利益格局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同时,社区冲突的类型增多。社区冲突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社区冲突主体划分

目前,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城市社区逐步建立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社区逐渐形成包括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不同社区主体在互动中极易产生冲突,按照冲突主体不同可以将社区冲突划分为:个体间冲突、个体与组织(包括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市场组织)间冲突,不同组织间冲突。

2.按照社区冲突程度划分

根据社区冲突发生的程度可以将社区冲突划分为:低度冲突、中度冲突以及高度冲突。低度冲突是社区存在的常态,是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中度冲突主要指社区内政府和社会出现某种对抗状态,社会高度紧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社会出现裂痕,如各地不断爆发的突发性就是中度冲突的代表。高度冲突是指核心价值与意识形态分裂导致的社会结构严重分裂状态,“社会裂度”过大,社会矛盾难以调和。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冲突最常见的主要是低度冲突以及中度冲突。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冲突具有累积性和集聚性,分散的低度冲突经累积会向高一程度的集聚冲突转化。

3.按照引发社区冲突的原因划分

按照引发社区冲突的原因可以将社区冲突划分为:社区物质利益冲突、社区权利冲突以及社区文化冲突。社区物质利益冲突主要是指社区主体基于社区公共资源分配不平等或社区公共利益引发的冲突,主要涉及居住问题、环境问题、社区经济、社区服务、社区就业、社区保障和社区救助等方面。社区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是具体制度不完善和具体利益不平衡导致的,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社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等。社区文化冲突主要是指社区主体由于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失范引发冲突、矛盾的心理状态从而导致社区冲突的产生。

三、实现城市社区和谐治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冲突与社区治理息息相关,一方面,社区冲突是社区治理状况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社区冲突的合理化解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实现和谐的社区治理。面对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社区冲突,如何化解冲突,摆脱社区冲突困境,实现社区和谐治理,需要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实现多元化合作治理。

社区冲突的产生与社区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和模式相关。化解社区冲突首先要不断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在社区中实现多元化合作治理模式。社区治理多元化主要是指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社区治理方式多元化以及社区治理结构多元化。社区治理的理性选择是构建一个涵括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多元治理主体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即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采用多元化的治理手段和方式,协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区公共利益。

1.明确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定位,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型

当前政府在社区中的角色定位十分模糊,在社区治理中大量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一方面,政府超权限行使权力,介入应当由社区组织管理的事务;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行使不到位,没有行使好自己的职权,承担自己的责任,做好分内之事。政府的定位不明确,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极易导致社区冲突的产生以及影响其有效解决。要化解社区冲突,实现社区治理和谐必须要转变政府角色,由全能型和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构建多元化的社区组织体系,培育和发展社区组织

社区组织是多元化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实现社区有效治理的组织保证。要加强社区组织的培育,构建包括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基层党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多元化组织体系,明确各类组织的职责和权力,实现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各社区组织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冲突化解中的作用,将冲突有效化解在社区层面。

3.加强社区居民公民性的培育,提升公众参与能力

社区居民广泛参与是现代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是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内在动力。而公民性是一种“为共同体利益而超越自身利益的良好品质”,是促进社区参与的内在动力。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也是当前社区冲突最集中产生的层面,加强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使居民参与到与其自身利益戚戚相关的社区治理和决策活动中来,有利于使利益相关者能够理性地相互妥协,达成共识,形成决议,从而避免对立情绪乃至社区矛盾冲突产生。

4.培育社区资本,推动社区和谐治理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8篇

关键词:社区;社区治理;治理理论;治理机制

社区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社区的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完善社区治理,满足居民参与诉求的同时又能动员潜在治理力量,集聚社区内部所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对于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加强交通、卫生、环保、绿化等社区环境综合管理的效果将更直接更显著。为此,本文将从社区治理视角人手,详细阐述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的动因,并提出社区治理机制新思路。

1 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的动因

从目前社区治理的现状和客观的社会发展需求看,社区治理仍是政府主导,对社区治理放权不够,社区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基本属于政治性的社区组织,其他成熟的社区治理机构还未形成,从参与社区建设角度考虑,居民和非政府组织⒂攵炔桓撸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对社区治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建设的目标,治理结构是伴随着社区建设目标进行调整的,而且基本上是按照一定结构线索变化的,遵循着社会自然发展规律,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型社区管理―市场经济时期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的社区治理,最后发展到社区主导、政府支持的社区治理方式。社区治理结构能有如此大的转型,必有其内外因素的大力推动。

1.1 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经济体制改革成为社会全方位改革的先导,整个社会面临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街道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随着城市各方面重点改革任务的扎实推进,街道办事处成为社区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交汇点。

1.2 社区民众利益诉求表达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社区规模也随之发展壮大,社区中组织结构与人群结构也日趋复杂,生活在社区中的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在组织结构层面,物业公司、非营利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民间自组织等在社区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均为各自的主体利益服务。满足不同组织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简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很难协调满足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因此,社区治理主体需要多元,多元主体治理可以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在某些方面的缺失,满足社区内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表达与实现。

1.3 社区功能的民主化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自主性的不断增强与民主化程度将随之不断提高。通过基层社区功能民主的发展,既可以满足民众参政议政的要求,又可以在发展基层民主过程中,积累经验,培养居民政治业务素质、参与能力和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发展与壮大。因此,加强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大力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不同类型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项目,最终实现社区治理的民主化是社区发展的必然趋势。

2 构建多元共治社区新机制

构建多元共治社区新机制,重新定位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多元化多层面的社区治理主体各负其责,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依法治理社区,进而开创社区治理制度的新局面。具体来说,重点从“法治十德治十自治”三治合一的运行机制,着力于“三个平台”的建设,一是加强法治平台建设,二是加强道德引导平台建设,三是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形成以服务为核心,参与为基点,信息化建设为保障的社区治理机制。各治理主体重新定位,各司其职,共同治理社区,为和谐宜居社区建设出力。

2.1 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的进步,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党在基层的领导必须由过去主要依靠单位体制的党组织向社区党组织转变。过去的“单位社区”变成现在的“社会社区”,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公众的需求层次越来越高,对社区的公共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社区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目前的需要。社区服务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不能在短时间内发挥效能,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2.2 构建多元社区治理主体

多元化多层次社区治理主体主要涵盖在社区空间范围内,由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不同治理主体,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广泛吸纳了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和非营利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赋予居民社区自治的权力,实现不同组织相互合作、民主协商、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2.3 多元化社区治理运作机制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发展与建设的关键和趋势,社区的公共事务由多元主体参与商榷并决策,各个利益主体均有其责任和义务。

2.3.1街道系统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应承担社区发展的宏观和中观战略规划、社区发展政策的制定、社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为社区发展、居民自治做出有效的规划和引导,为社区公共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并供给部分公共服务产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9篇

关键词 铜陵改革 历史突破 政治社会学

作者简介:吴凯之,安徽行政学院研究咨询部副主任,副教授;方培虎,铜陵市委党校, 副教授;刘召先,安徽行政学院,讲师。

一、铜陵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实验样本

铜陵城市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可以用“减少行政层级、推进政社分开、重置强化社区、训导民治能力、创新协同机制”进行概括。

(一)减少行政层级

铜陵社区综合改革肇端于铜官山区。作为老城区,铜官山区属于城市的腹地,区情复杂,工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中,传统居民小区遍布,辖区面积3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8万,常驻人口30余万,近80%人口属于外来人口及其次生代。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老城区的维修改造任务重、环境整治难题多,城区治理面临日趋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分流下岗人员殛待解决的问题积聚,进程务工和经商置业的新型社会主体日多,城区的人口结构、社会组织分布、小区管理、公共事业建设面临更多需要协调的难题,另一方面传统街居制中的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受其行政权力体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影响,无法应对日益繁重复杂的城市基层管理任务。为此,在市委统筹下,经过广泛调研,铜官山区委区政府决定以区为行政单元全面整体地推进街居制体制改革。

(二)推进政社分开

减少管理层级的改革涉及范围广,牵涉人事复杂,是调整体制的深刻改革。为实现改革目标,确保改革平稳着陆,铜陵一方面稳妥地调整分流人员到新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职工的积极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另一方面统筹政府社会、推进政社分开、实行一揽子改革计划。改革的目标是节约政府行政管理成本,使城市治理的人、财、物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实现符合现代城市发展的治理现代化转型,因此撤消街道办首先必须促进街居制体制中人力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这大大增加了改革的积极性,弱化了改革的阻力,为推进政社分开,推动行政改革积聚了人心。

政府社会混同不清一直是街居制体制的历史困局,铜陵成建制地撤消街道办,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原先归属于街道办体制承担的政府与社会职能职责怎么办。为此,改革将减少层级和推进政社分开同步推进,实施一揽子解决计划。就是在撤消街道办之同时,重新归属政府职能与社会事权,对原街道办以及其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所承担的全部职能职责进行重新梳理,列出清单,加以区分,厘清政社边界。也就是分清政府职能和社会事权,将原街道办承担的协护税、城管执法、司法行政、拆迁拆违等行政职能收归回区直政府机构,而将一些社会事权划归到新社区。大力推进市场建设,通过改革初步实现了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给市场。改革着力探索政府职能部门与新社区新型工作议事协商机制,一方面编制政府职能清单,加大职能转变力度,建设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面向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在社区广泛推进公共服务事项“一厅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便民利民,从而促进了政社分开,让社区居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重置强化社区

(四)训导民治能力

为巩固《宪法》和城乡居民民主自治的社会基础,改善城市基层治理弊端,走出居委会困境,铜陵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训导民治能力为核心,创新居委会自治组织结构体系,培育民众自治意识素质,激活社会发展活力。实施“1538”工程,即以居委会居民自治为核心,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5个自治组织,完善民主选举等3项自治制度,创新“楼栋自治”等8个自治载体;创新居委会组织体系,培育和扩大居委会自治空间;创建社区居民自主的矛盾调处机制,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将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居民自主自洽的矛盾调处机制作为民主治理的重要工作;推进居委会阳光直选。这些大大增强了居委会的功能,培养了居民自治能力,促进了社会组织发育,巩固了民主自治的基础,丰富了社区居民自治的时代内涵。

二、铜陵改革的成效及历史突破

铜陵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2014年,铜陵市统筹城乡发展,将郊区和铜陵县全部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盘子里,扩大城乡居民社区服务均等化范围,推进城乡一体化社区建设。这就意味着铜陵不仅成为全国第一个整体撤消街道办,将城市四级管理改革为三级管理的城市,也意味着铜陵城乡一体化现代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铜陵改革有效地实现了三个历史性突破,解决了城市治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矛盾,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城市治理提供了经验。

(一)推进政社分开、突破了城市街居制的体制障碍

城市四级管理体制中的街居制,其体制困窘在于:一方面街道办既具有行政层级职能,又具有社会管理职责,这必然导致政府社会混同不清,另一方面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大量资源上聚,而大量事务却下沉,又导致行政层级过于繁复,而基层事务又无力应对的尴尬,这既消耗了行政资源,又约束了社区自治。铜凌改革成建制地撤销街道办,减少了一个行政层级, 节约了行政资源,优化了城市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推进政社分开,也加速了政府职能和服务方式的转变。这大大区别于全国其他城市尝试的在单个街道办内进行的街居制改革,破解了街居制体制困境。

历史地看,街居制为中国城市管理做出了重大贡献,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城市社会,确保城市基层稳定提供了支撑。但本质而言,街居制体制又是全能政府在城市施政的体制设置。随着城市转型变迁的加速,城市政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与新任务,全能型政府已经无法适应城市发展对城市治理方式的挑战。其一是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导致城市基层社会行政化色彩偏浓,街道办处于政府与社会双重角色的尴尬之间,既是区直行政职能机构下放职能的办事机构,又是社区与居委会的管理者;其二是政府社会混同不清,造成政府职能与社会事权的混乱,这既消耗浪费了行政资源,又限制了社会活力。

铜陵改革在成建制地撤消街道办,破解了街居制体制的困境,也优化了行政资源配置,创新了城市管理的体制设置。撤消街道办,产生了从基层推动行政体制重组的效应,倒逼地明晰了政府行政职能,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扫清了障碍。编制政府职能清单,将社会事权归属社区,在社区推进公共服务事项“一厅一站式”服务,有力地化解了街居制中政府社会混同不清的矛盾,为城市治理现代化转型奠定了基础。

(二)重置强化社区,缓解了社区自治功能不足的矛盾

在街居制体制约束下,传统的城市社区作为一个自治的场域,存在资源配置不足、自治功能衰弱、自治主体单一的历史困境,随着城市转型的加速,民生服务多样化诉求更加突出,各种矛盾化解任务日益繁重,街居制下社区工作站已无法适应城市治理转型的需要。一方面,街居制中的社区工作站本质上是街道办体制的补充,社区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难以实现社区自治的主体功能,政府行政的强大干预通过街道办向社区各个要素延伸,另一方面,大量政府职能与社会事务又不断下沉到社区,而社区却因资金与人才资源的不足力不能支,从而使社区深陷泥潭,疲于应付。

铜陵改革以重组和强化社区为路径,创新了社区组织结构,优化了社区资源配置,丰富了社区作为城市基层自治场域的内涵,从而突破了社区建设与自治的历史困境。首先是重组社区,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了社区人才队伍。其次,创新和完善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创建居民自主的矛盾调处机制,建立代表工作室,发展党员等志愿者队伍,推广面对面服务,及时化解矛盾于肇端,让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网格、楼栋与居民邻里之间形成常态的交流沟通机制。再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会组织,创造条件以让社会组织成为社区治理的新生力量;开展共v共建,让驻区单位与社区居民一道积极投身社区治理,重大的涉及社区相关主体的公共建设,召开听政会,让居民与驻区单位充分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这些,极大地改善了街居制下社区虚弱化的局面,突破了社区自治的困境。 通过重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面积大幅提高,管理运行财力明显改善,人才队伍得以强化。以铜官山区为例,改革前区属街道办有工作者569人,改革精简了其中的13.5%,人数减少了,但人才配置却向社区倾斜,直接为社区服务的人才却增加了。三社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大大提高,为现代社区发展与更好地发挥社区治理作用提供了保障,而创新社区组织结构,也丰富了社区自治的内涵,促进了城市社会的协同治理。

三、训导民治能力、走出了街居制下居委会的困境

居委会作为法定的居民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主要载体,为城市管理和确保社会主义城市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但无庸讳言,居委会在传统体制惯性和文化习惯作用下,也存在居民自治功能实现不够,居民自组织能力贫弱等弊端。一方面,居民自治意识与能力有限,另一方面行政干预难以排除,这导致政府管理往往存在“替民做主”而城市居民又往往太过依赖政府的现象。因此,引导民众依法享有和实现民主自治的意识、训练民众民主自治的能力,成为一大难题。铜陵社区综合管理体制实践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实践,突破了居委会的历史困境。

改革在重构社区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创新社区治理体系中,突出了居委会的功能。依照城乡居民自治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宪法》精神,全面推进居委会直选,实施阳光直选,推进居委会所有成员差额选配,社区居民以户代表身份直接参与选举,这大大扩大了居委会民主自治的影响,也教育了居民理性的民主意识。改革一方面创新了居委会组织体系,居委会设立民政事务、人口计生、综治维稳信访、市容卫生(文明创建)、社会保障和经济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推进居委会议行分设,另一方面在社区成立居民代表大会和议事委员会,依托楼栋、网格、群众性组织,推动协商民主,这有效地激发了居民自组织热情,训练了居民民主自治的意识与能力。

四、铜陵社区综合改革的政治社会学意义

政治社会学认为,一切政治现象都具有社会性,而社会现象也往往总有其政治性意涵。因此,从政治与社会关系角度考察,社会治理体制的变迁即意味着社会关系秩序的调整,而这必然也将促进公共权力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行政体制是当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在城市管理中,如何协调政府、社区与市民的关系,怎样建设三者之间的公共权威,优化城市治理各个要素的结构关系,已经成为转型城市治理的关键。如果说,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变迁中,“权利的分界、交换、议合等制度关系已成为秩序的主要合法性来源”①,那么,重构城市治理的权力结构,改变城市治理的政治与社会关系,已经日益成为我们面对的重要问题。从这一分析框架出发现,铜陵社区改革实践蕴涵了丰富的政治社会学意义。

(一)告别街居制为城市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的样本

“四个分开”的重点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但在这一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积累中,有关行政管理层级的改革却鲜见有重大突破。我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城市政府管理体制设置的改革实践,整体撤消街道办,告别街居制的改革却很少。铜陵撤消街道办、减少管理层级的改革之举是一次全新的突破,为城市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崭新样本。铜陵告别街居制传统体制的改革,并非简单的革命,而是破中有立,革故鼎新。撤销街道办,减少行政层级,不仅节省了资源,强化了社区,而且巩固和扩大了城市基层民众的政治共识,有效缓解了城市社会累积的矛盾。

(二)再造社区共同体为城市治理现代化夯实了基础

“社区建设可以说是一种通过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和充分发挥其创造力,以促进社区的经济、社会进步的过程”。在1955年联合国社会局旨在推进社区建设的一个行动计划中,将再造社区作为致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参与公共生活治理的工作。但从政治社会学考察,社区作为人类生活的特定共同体更有着别样的守望相助、归属认同的意涵。也就是说,将作为共同体的社区引入现代城市生活,将为寻求社会的价值认同提供广阔空间。

在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正如滕尼斯所见,通过血缘、邻里、朋友关系而组成的传统社区在衰落,另一方面社会结构变迁中的人际疏离等城市病在蔓延,重建社区共同体成为人心所向。社区重建进入国家视野是现代化转型的必然。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将现代社区引入了城市建设体系,但在街居制下,由于社区仍属于承接街道办相关下沉事务的组织,其作为共同体的存在形态有名无实,因此在城市现代治理中功能难得彰显。铜陵改革将社区组织创新和强化功能结合起来,面向民生、解决了街居制体制约束城市社区发展的矛盾,改革采取的建立居民议事组织、民主听证制度、面对面矛盾调处机制、推进共驻共建、打造“2881890”家政服务平台和 “315”生活服务圈等举措,再造了城市中的社区共同体,为强化城市包容性发展的价值认同提供了民意支撑,也为城市治理现代化转型奠定了社会基础。

(三)训导民治能力为城市走向善治培根固本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0篇

一、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于治理的研究始于西方学者,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学者俞可平把治理理论引入我国并加以推广。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的内涵、方式、理念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可见,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同样,我国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认识和实践也经历了探索、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社会治理主体、客体和环境的现代化,也包括社会治理硬件和软件的现代化。概括地讲,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两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可见,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动态发展、不断深化和不断积累的。

二、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特殊性

研究不同地区的社会治理,首先要分析研究对象的特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特点主要有:

(一)治理基础的制约性

与东南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基础具有一系列特点,如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缘政治敏感;经济基础薄弱,市场化、现代化发展滞后;民族宗教复杂、社会矛盾多样等。例如,内蒙古作?榍贩⒋锏厍?,自然环境恶劣,农牧区长期处于小生产分散经营状态;其次,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文化和科技落后,影响现代文明传播与发展;再次,历史上民族压迫、军阀混战、殖民入侵、封建盘剥进一步加剧内蒙古的落后。另外,治理基础的制约性还表现在许多领域内传统和现代并存,民族特性和国家共性同在的特点。因此,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民族与国家、发展与稳定等主题,致使民族地区推进现代化的任务更加艰巨。

(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

社会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等。民族自治机关承担着“国家治理”和“民族自治”的双重角色。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既包括本地区基层组织、行业协会与社团等,又包括民族地区传统习惯上的社会组织(如“家支”、“理老”等组织。①民族地区的公众,泛指本地区所有公民。例如,内蒙古作为民族地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包括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49个民族杂居共处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其中,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的就有8个民族。不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决定了民族差异,进而决定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差异。可见,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三)治理内容的民族性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也涉及社会建设诸多方面,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分配、社保、矛盾化解与安全防范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与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紧密关联,甚至相互交织在一起。从国内看,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就需要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需求、接受程度以及自我传承和发展。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也需要考虑民族问题。从国际看,有的民族地区还是边疆地区。就国防安全而言,周边国家信仰不同、意识形态各异、宗教关系复杂、民族问题敏感。因此,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内容涉及面广,与民族问题关联性强。

三、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

目前,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实践看,成绩非常明显,但仍然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的制约还很明显

在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是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如六盘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西藏等都涉及民族地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可见,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而社会建设重点发展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表1对比了2015年广州、杭州、南宁、呼和浩特市GDP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民生支出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可见,社会事业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无论速度还是质量,都面临着巨大挑战。

表1 2015年广州、杭州、南宁、呼和浩特市GDP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比情况表

城 市 GDP总量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亿元 比上年增长(%) 亿元 占GDP的比重(%)

广州市 18100.41 8.4% 1728.15 9.54

杭州市 10053.58 10.2% 1205.48 11.99

南宁市 3410.09 8.6% 527.69 15.47

呼和浩特市 3090.5 8.3% 367.7 11.9

资料来源:根据2015年广州、杭州、南宁、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还未形成

在实践中,很多地区都没有形成协同治理的格局,民族地区尤为明显。第一,党政包揽过多。这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现象。现实中由于“全能政府”惯性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大包大揽社会事务,忽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甚至将社会组织和成员视为社会治理的对象而不是合作的伙伴,进而导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难以形成。第二,主体多元复杂。这是民族地区特有的现象。如前文所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主体,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公众,都具有区域性、民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就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地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形成的困难。

(三)民族地区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

立足自身,才能有所发展。从根本上讲,民族地区最大的优势就是制度优势,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各方面对民族政策重视不足,把握不够,执行力不强以及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相对滞后等原因,致使民族地区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5月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30多年了,但是一直没有操作性更强的单行条例,这就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具体实践中不能很好的执行

四、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路

针对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本论文提出以下四点思路:

(一)立足自身,夯实经济基础

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是其他各领域现代化的基础。因此,民族地区要立足自身,发展经济,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当前,民族地区夯实经济基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探索和研究新时期民族地区政策性扶持办法,整合农牧、水利、扶贫、民族等各方面资金和力量,帮助民族地区重点解决农业、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二,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民族地区要立足自身,抓住这个重新洗牌的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外,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还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努力寻找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支点。第三,全力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经济发展。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项目,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第四,围绕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少数民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注重基层,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十八大之后,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重心所在。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平台。伴随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信息化的推进,创新社区治理模式越来越重要。第一,积极回应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提高基层群众对于公共服务需求的满意度,这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在供给侧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要以社区公共需求为基本导向,创新社区公共服务,实现群众诉求表达―群众利益保障―群众权利实现―群众需要满足的良性循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由行政工作向社会工作转变,进而推动社?^认同向社会认同转变。第二,要构建社区协同治理机制,保障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释放社会潜力、激发居民活力。第三,要创新社区网格化治理机制。实现社区网格化由风险防控的单一功能转向多功能、立体化、联动式的社区综合服务载体转变,实现机构、人员、信息和流程的整合,拓展社区服务的内容,延伸社区治理的覆盖面,提升社区治理的效果。

(三)发挥优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制度是社会治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加强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早已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一与长治久安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与中华民族共同繁荣的法宝。因此,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离不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因此,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要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代化相结合来开展,即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例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单行条例、民族政策与时俱进的程度不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新时期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利益纠纷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调整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方面。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协商共治型;制约因素;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084-04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发展背景下,公民个人以及各种文体协会、行业团体等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已愈来愈不能被忽视,并可能在互联网运作下形成具大的社会影响力,对政府部门形成压力。如何把这些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有效纳入政府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机制中,是基层政府进行社区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若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内涵融入城市社区治理,则可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平等发展。把非政府主体的声音纳入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提升社区治理过程的民主协商性和包容度,将推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向“协商共治型”发展,为当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型提供可能选择。

一、“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

所谓“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是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市场主体和社区公民等社区治理主体以平等身份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对话和协商以达成一致共识来解决共同关切问题的社区治理模式。与其他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相比,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主体结构的去中心化和网状化

社区治理主体结构的去中心化,是指在该模式中各社区治理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中心主体和边缘主体之分;网状化是指,社区多元主体在横向、多维的信息交互方式下形成相互交织的平面网状结构。

在行政型、混合型和自治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中,社区治理主体的中心为政府部门或社区组织,这些处于中心地位的主体是社区治理中最积极的活跃者,也承担着主要的社区治理任务。虽然在混合型模式中社区组织的力量和地位在不断增强,但由于一方面政府并没有在社区治理中全身而退的预设,另一方面社区组织目前还没有能力能够全方位接过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因而政府部门依然处于“隐中心”地位。

另外,由于地位的不平等,主体间的信息交互方式更多地是纵向的,这样情况下的主体结构会呈立体伞状形。在“协商共治型”模式中,各主体地位平等,因而没有主体居于具有主导力的中心地位,主体间的信息传递、互动是横向的,任意两个主体之间都有互动的可能,从而形成相互交织的平面网状结构。这种去中心化和网状化的主体结构有利于社区中各治理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沟通、协商,在不受压制的环境下表达出最真实的声音。

(二)治理主体的较高参与性

治理主体的较高参与性,是指社区中的各个治理主体都能够以较高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到社区治理行动中。这一特点既是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社区治理参与行为从形式走向真实的体现,也反映了各参与主体对这一模式的认可。驱使人们进行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在动力是这一行为背后隐藏的意义或价值考量。任何一个理性主体在做出某一行为时,都会对该行为能取得的效果进行预想,当认为采取这一行为能够实现自我预期的一定价值或意义时,他才会付诸行动;反之,就会表现出漠不关心、冷淡的态度。

在行政主导型或混合型的治理模式中,因自身能力有限且政府部门姿态强势,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社区参与行为存在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这让社区非政府治理主体认为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部门主导下宣示社区民主、谋求社区治理决策合法性的“政治花瓶”,因而降低了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更多地充当了社区治理中的旁观者或局外人。在“协商共治型”模式中随着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结构的转变、重塑,非政府治理主体对自身参与行为所能达到的预期远高于其他社区治理模式,他们相信自己采取行动会让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主张得到保护、认可,因此,各个治理主体都能够以较高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到社区治理行动中,从而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治理决策的高接受度

治理决策的高接受度是指,社区成员对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达成的决策有充分的认可和接受。任何一项公共决策能否最大程度地得到公众的接受、认可和执行,取决于它是否最广泛地代表、反映各方的利益关切。

在行政主导型或混合型等其他社区治理模式中,总会有个别社区主体的声音被忽略或轻视,在社区治理决策的形成和确定过程中,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话语权处于“失语”或微弱的状态,不能充分地让决策者感知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因而最后的决策也得不到最广泛的接受和支持。在协商共治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下的社区治理决策,从一开始的制定到最终的达成都处于向公众开放的状态下,社区中的各个利益相关主体都知晓这一决策所涉及的公共问题及其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不论其力量多么微弱,他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不会被剥夺,相应的权利会一样受尊重和保护,在利益表达渠道畅通且有效的心理感知下,他们会主动、积极地通过预设的途径向其他社区主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寻求外界的理解与支持,以尽可能地使更多人与自己保持一致意见,从而增强自身对决策形成过程的影响力,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终目的。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所有与社区公共问题相关的社区主体均能够让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在社区治理决策的形成、确定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而最终决策或方案的达成必然是各方经过沟通协商、妥协互让形成的结果。这种模式下达成的社区治理决策因其对不同声音的广泛接纳、包容,更容易得到社区公众的普遍接受和遵守。

二、我国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可行性与制约因素

任何一种社区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需要与之相支撑的社会土壤作为基础。协商共治型的社区治理模式在当下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具备了生根发芽的基本土壤,但想要取得更高的发展空间,仍然要克服当前社会状况下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培育更深厚的社会土壤。

(一)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基础

“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推行需要以政府部门管理理念的转变,多元异质主体的形成,民众权利观念、参与意识的增强为基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理念经历了控制、管理、治理的转变,在与国家的关系结构中,社会力量从被政府管理的地位上升到了与其一同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得到国家的承认。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应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和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加强与社会部门合作的举措都反映了这种转变。另外,单位制的解体打碎了束缚人们流动的制度枷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使我国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得到充分发展,社会结构由单一性、同质性向层次化、异质化转型变迁,带来社会主体的多元与利益的分化。在“传统文化有所‘复兴’,西方社会思潮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快速涌流”[1]的背景下,民众思想价值多元化发展也成为不可逆趋势。总之,一个多元且异质的社会主体结构已形成。最后,在席卷全球的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自我主体意识被渐渐唤醒,权利观念与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乌坎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等群体性维权事件的发生与增多,都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相关问题社会治理的强烈意愿。尽管他们多是以非制度性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僭越了法律底线,造成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混乱,但这正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在基层治理机制中,构建协商平台,设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性。

所有这些政府、社会和个人层面的变化不仅为在我国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行性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这种变化本身也越来越呼吁一种更具开放性、妥协性和包容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所具有的主体结构去中心化和网状化、较高参与性和高接受度的特点,恰与这样的社会现实需求相契合。

(二)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制约因素

1.社区主体间经济资源占有差距对协商平等性和真实性的削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确立并经过了多年发展,经济资源在各种社会资源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极大的凸显。而近10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公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严重。卢梭在其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及财富不平等的占有,是社会一切不平等包括政治不平等的根源[2]。与政治资源、教育文化资源相比,经济资源的高流通性使其可与其他资源进行更为便捷的交换。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指出,尽管绝对的经济平等肯定不是实行民主的必要条件,但另一方面,当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严重时,也不适于民主。这会使一些人的参与为另一些人所操纵、控制提供机会[3]。城市社区的治理主体既有基层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民众自治组织,也有物业等私人部门和公民个人,他们在经济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或极端不均也会为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输送提供可能,从而使民主参与下社区协商治理的真实性减弱。

2.社区结构的高异质性增加了成员间沟通、合作的难度

沟通、协调、合作是协商共治型模式下社区治理必不可少的元素,但对现在的城市社区居民来说却很陌生。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使现行大多数城市社区成员的构成不再以同一单位的职工为主体,而是越来越多元、异质。住房供给制度市场化改革之后涌现出大量的商品房住宅区,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同一社区中的居民在教育经历、工作内容、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同都在强化着他们之间的异质性而不是共通性,并增加了他们相互理解对方诉求的难度。总之,他们不再享有共同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方式,彼此也不熟悉对方,他们在居住空间上地理相近但却保持着相互的陌生。较少或根本就不存在的相互接触、交流,使他们之间缺少足够的熟悉和信任,社区成员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社会情感关系网。这种陌生的情况下,再让他们之间开展有效的沟通,使他们充分信任他人并与之合作、共商,就会面临着不小挑战。

3.价值多元发展对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达成共识的挑战

塞缪尔亨廷顿在他的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曾写道: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4]。处于向现代化转型发展中的中国正面临着诸多不稳定因素,社会大众价值观念多元发展所造成的思想混乱甚至失序便是其一。这种多元不仅表现在宏观的社会整体层面,也体现在微观的每个社会个人身上。处于社会结构不同阶层中的社区居民其价值诉求也自然是多元的,而越多元就越容易有冲突、对立并削弱社区成员的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具体表现为,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行动中,他们很容易表现出极强的个体理性,思考问题、提出诉求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自我利益为目标追求,缺乏对社区他主体合理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恰当、充分考虑。而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却要求社区成员追求恰当的自我利益,即在考量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背景下追求自我利益,这有助于社区成员修正自己的利益偏好,以达成社区治理的共识性决策。“当文化成员吸收他人的新理性与新正当性的时候,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必然会改变他们的信仰和认同。”[5]“缺乏公共理性的整合和凝聚的协商民主实践仅仅是价值的‘集聚’,难以实现价值‘转换’,缺乏包容精神和价值的转化也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广泛的社会共识。”[1]“缺少共识,没有达成一致,就无法形成合法的决策。”[6]可见,社区成员价值的多元化,对居民公共理性和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带来了挑战,增加了社区成员之间进行必要妥协以达成共识的难度。

三、“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构建

“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围绕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而展开,起于协商议题的提出,以各治理主体间协商、互动、沟通达成共识为中心,终于执行共识和决策目标的完成。

(一)形成协商议题

协商议题由不同的社区主体提出相关问题经社区协商议事会整理转化而来。社区协商议事会由各社区治理主体推选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社区居民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与社区相关的公共议题,整理形成正式的协商议题,并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如图1)。

(二)主体间互动协商并达成共识

知晓议题后,社区各主体围绕协商议题表达自身的利益主张,并与其他主体展开充分的交流、沟通,以了解对方的立场。在相互的互动过程中,每个主体都可能对自己原先的利益诉求进行修正以获得其他主体的支持,也可能说服其他主体改变他们的立场转而支持自己。为了扩大自己的声音,以及维护必要的参与秩序,社区居民个人可以依托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平台来参与治理。同时,对其维护居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街道党委则可以通过对街道办、社区党支部等党组织的影响来输出自己的声音,并对其的参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图2)。

(三)执行决策实现治理

共识与决策形成后,各相关主体依照决策内容协力执行,完成决策目标,从而实现社区的协商治理。在执行的过程中,社区主体间可以进行相互监督,街道党委可以通过下辖的社区党支部进行间接监督,社区居民则可以对所有社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图3)。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再次提交社区协商议事会,开始新的治理循环。通过议题的提出,围绕议题展开协商达成共识,最后执行共识、决策,构建起“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运行过程。

四、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完善措施

(一)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降低社区协商中利益输送的可行性

现行城市社区的多元发展态势是一种全方位的多元,既体现在社区治理方面,如治理模式、主体、方式的多元,也体现在社区成员上,如就职行业、教育背景、资源代际传递等方面的多元差异。而后者的多元差异发展会使社区成员在各种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变大,出现社会地位上的层次划分。市场化和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使得经济资源具有其他社会资源不可相比的重要地位。处于经济资源匮乏状态下的部分社区居民出于各种原因,会被动或主动地出让自己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权利,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一在经济逻辑下合理的行为却会削弱社区协商治理中部分居民意见表达的真实性,使社区协商共治的初衷和价值追求异化,同时也使经济资源贫困的社区居民在政治资源上再陷于贫困。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社区中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居民,而扶贫、脱贫却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一部分,也是政府部门再分配应作为的地方。

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是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是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调控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方式。对于经济贫困的群众,政府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以通过增加经济收入来源或减少支出来扩大他们的经济资源存量。税收方面,贫困群体创业或个体经营时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也可对吸收贫困人员就业达一定员工比例或数量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社会保障方面,进一步调整、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投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转移支付方面,完善对困难群体的补助、补贴和帮扶制度,减少他们的直接经济支出。

(二)充分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现社区分化、异质结构的重整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围绕特定主旨、目标,如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公益等自发组织成立的公民间自治团体。这些组织的存在和充分发展为社区中解构了的、高异质性的、原子化的居民,根据自身关注的兴趣和利益偏好进行聚合提供了组织平台和对话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松散状态下社区居民结构的重新整合。从而在异质性中发现成员的共通性,通过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机会的增加,缓解由差异造成的不理解和紧张关系,促进信任。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促进。第一,政府部门方面,要树立科学的社会――政府观念,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彻底摒弃过时的全能政府观,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清除社会组织发展的思想障碍。第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合理确定政府职能范围。有序放松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把更多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放回社会,锻炼并加强社会组织独立承担社会职能的能力。第三,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改变依靠政府指令、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组织,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加强双方的合作、协商。允许、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从而弱化其对政府部门的资金依赖,增强自身的独立自主性。第四,加强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不仅依法管理社会组织,也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合法开展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使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法治化、规范化。

(三)加强社区居民公共理性和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公共理性是相对于个体理性而言的,一个具备公共理性的公民能够以不损害或增进公共利益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社区共同体意识是指,社区居民能够把社区视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乐于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维护社区共同利益。这源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情感认同和归属。“迈克尔・沃尔泽指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有美德的公民还是乐于助人的、相互尊重的和相互信任的,尽管他们在具体事情上的意见并不一致。公民共同体绝不是没有冲突的,但他们对他们对手的观点是宽容的。”[7]可见,社区居民的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对于他们突破自我局限,在多元价值追求下达成共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可以在社区公告栏和社区网络论坛上开展以社区信息介绍为中心的社区讲堂活动,将社区的成员状况、社区组织的发展情况和近期活动等信息进行公开和更新,使社区居民加深对社区各个方面的了解、认识,使他们感受到自己与社区间的联系和存在,意识到社区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其个人的利益追求是有益的。另外,还可以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区自治组织的平台,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选举、社区协商等各类社区公共事务,锻炼他们追求自我利益时从公共理性角度思考问题的素养,增强他们在社区中的主人翁感觉和作为社区一员的成就感、自豪感。长此以往,社区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就会发生逐渐的积累,并不断得到形塑。

参考文献:

[1] 刘海军.协商民主: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新理路[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1).

[2] 让・雅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

[3] 邓元时,李国安.政治科学原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4] 萨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 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克拉玛依;社区治理;现代化;“访惠聚”

中图分类号:D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7.01.09

党的十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铡⒆晕医逃、自我监督”,发挥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这是中央首次将社区治理写进党的纲领性文件。“访惠聚”工作作为自治区稳疆安疆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解决新疆各种复杂现实问题的固本之举,更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近年来,全疆各主要城市基本形成了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市场化、城市化不断推进,新观念、新事物和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城市社区治理日益复杂和困难。基层治理对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种路径探索。而新疆城市社区的治理不是简单地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而是要把党的领导植根于基层,实现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的有机统一。

2016年上半年,笔者围绕“访惠聚”工作推进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中,网络问卷采取单选和多选(多维测量)两种形式,设计问题23个,实际有效参与问卷调查229人;实地走访社区人员围绕6大问题开展主题询问、访谈106人,听取工作专题汇报6场。通过实证分析,笔者梳理了社区治理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经验,结合“访惠聚”工作,对如何推进克拉玛依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建议和思考。

一、新时期克拉玛依市社区治理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克拉玛依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单位制”社区不断瓦解,社区“非熟人社会”属性更加明显。

克拉玛依市经济实力较强,社区居民可支配收入较高,居民综合文化素质较高,“访惠聚"32作的深入推进为基层带来了新理念、新方法,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有了更高标准的期待。

1.社区治理“弱参与”,治理体系不完善

(1)“弱参与”问题。随着城市社会日益多元化和碎片化,社会个体“原子化”趋势日益明显,青壮年群体参与社区活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冷漠”,随着“红细胞”工程的推进,这一现象有所改观,但青壮年群体主动参与社区事务比例仍较低。社区活动参与者多为老年人、低保户、待业青年和学生等,抽样调查发现,老年人、待业青年和低保户群体占到社区活动参与者的61%。从参与活动的内容深度看,超过76%居民参与社区公共设施的擦洗、文体娱乐活动、捐款捐物公益慈善类活动、治安巡逻等,与社区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的有关事项如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维权活动等参与率很低。

(2)“街居制”下街道组织权责不匹配现象突出。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导致街道组织的职能明显增多,但相关管理权限却没有被赋予,街道资源整合能力不强。社区居委会不断丧失了自治本色,社区经费几乎全部都源于财政拨款,社区全职工作人员的选任和升迁皆由街道决定,社区居委会面临“行政化”和“被边缘化”的窘境。

(3)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基层治理体系不完善也使得通过社区治理体制在“非熟人社会”中构筑社会生活共同体变得困难重重。一是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日益严重,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下沉的工作日益繁重,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捉襟见肘。二是社区现有社会组织大部分为政府机构的衍生物,行政色彩十分浓厚,自主活动的能力和动力缺乏,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低下。三是社会组织的成长缺乏相对宽松的环境和空间,引导、培育和监督体系都没有同步建立。

2.社会资本发育不良,人际交往成本过高

德国社会学家Granovetter认为,社会资本是指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关联――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社会资本对社区治理、公民社会和国家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资本的提升对个体安全感和幸福指数的提升都有显著影响。总体来讲,克拉玛依市社区社会资本发育滞后,人际间的交往成本过高。

(1)同一社区的人际信任感下降。抽样调查显示,仅31%的居民对同一社区的陌生人选择信任或非常信任,尤其是在新社区,这一比例还会下降。(见图1)

(2)社区普遍缺乏一个经过居民共同体认可的互惠规范。现有的社区规范或居民公约缺乏对我国传统文化因子中“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公共文化精神和传统伦理规范的挖掘,很难获得居民共同体的认可。

3.社区治理的错误认知

观念作为市民的习惯认知会显著影响居民的行为。调查显示,超过70.54%的居民对社区治理存在错误认知,认为社区居委会代表政府的意志;部分居民和“访惠聚”活动工作组成员甚至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机关。(见图2)社区居民、居委会工作人员大都把社区比作国家和政府的“末端神经”或“腿脚”,这种说法虽然生动形象,但却是对社区地位和功能的贬低,是对社区基础性和基层性的认识误区,过于关注其在架构维度的基层性特征而忽视了在功能维度上的基础性作用。

4.社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工作效能低

克拉玛依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兼具组织协调能力和实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2015年底,克拉玛依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中,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足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人员占比不足31%。任何事业的兴衰关键在人才,社区工作人才的缺乏会显著制约社区治理创新。只有对社区基层工作人才培养制度和激励制度的日益完善,才能使社区工作者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需要加强。社区繁重的工作日益超负荷,治理创新无从谈起,这都显著制约着社区工作效能的提升。

二、克拉玛依社区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1.客观方面

我国社会处于变革和转型期,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治理中“碎片化”“原子化”不断加剧,社区治理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居民参与社区治理难以避免公共事务中的“搭便车者。随着“熟人社会”的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破四旧”、社教运动等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原有乡村基层治理中传统道德约束体系的打破,现代社会法治文明与道德文明及社会伦理共识尚未从根本上确立,尤其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都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主观方面

社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够合理是制约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客观现实,同时居民参与社区共治共建的动力缺乏也是造成基层治理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见图3)。

(1)缺乏际控制感。社区居委会在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方面“失语”,居民对社区治理机构的信任感缺失;尤其是对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居民认为参与并未影响最终的结果,缺少实际控制感,参与动力缺乏,导致“弱参与”局面的形成。

(2)参与平台的缺失与社区活动本身缺乏创新。居民参与网络建设相对滞后,社区活动参与者几乎都是老年人、低保户等群体,又因为社区活动无法满足青壮年群体的需求,导致青壮年群体参与积极性不高,使社区活动进入恶性循环。

(3)人格倾向。热情外向、具有同情心、责任感和开拓精神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次数多、频次高,能起到对社区骨干的培养和挖掘,进而发挥榜样力量的作用,从而吸引更多人参与社区治理,带动居民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各类精英分子需加强联系和互动。

三、国际经验与本土创新

1.国外镜鉴

(1)英国的“邻里关系重建”与“全英赋能”计划。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全面反思了以往社区治理“重视物理硬件环境的改善而忽视对社区居民的重视”,提出了“邻里关系重建”(Neighborhood Renewal)及“社区新经营方案”,同时将“参与”定位为“最具突出的(社区)特征”(FlagshipInitiative),注重将社区发展和社区治理结合在一起开展。英国政府设置了一个数额较大的基金,全国各社区、各社会组织都可申请,但申请的前提条件是“所使用的资金和开展的工作必须涵盖其他民族社区。同一社区必须重视跨越政治区分”,这一项目设置为北爱尔兰地区的社区重塑起到了关键作用。

英国通过“全英赋能计划”构建全国性的社区人才培养和培训计划,在培训学员的组成中,注重将政府官员、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服务者放在一起开展培训和研讨。

(2)新加坡社区治理中的“国家法团主义”。“国家法团主义”是指国家或政府在具有极强的资源调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治理需要在某一社会领域发起和创立社会组织,通过法律和制度安排给予社会组织以合法性和资金支持,国家对组织的运转和利益表达具有较强的控制权,社会组织也具有较明显的半官方色彩。

新加坡在社区治理中的“法团主义”模式保证了基层组织的可控,更为关键的是“对于新加坡一个后发国家,在国家和市场尚未完全发育起来以前,这种治理模式可以避免受到现代公民社会力量的挑战”。

2.国内探索

国内各地社区治理普遍借鉴了上海市“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基本框架,框架的突出问题是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成为了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但各地在此基础上对社区治理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社区由“政府主导型的行政型社区”逐渐向“政府推动和社区自治相结合型的社区”演进,在少数东部发达地区正在构建起“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自治型社区”。

(1)建设社区(村镇)学院,培养社区治理人才。2013年,四川省都江堰市成立了村(社区)政学院,学院的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主要领导兼任,培训内容主要以农村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为主,旨在提升社区(村镇)干部的综合素质,同时探索村政和社区治理的发展规律。

(2)社区多元共治机制的形成。2012年,深圳市南山区花果山社区率先在全国构建社区大党委为主导的社区多元共治机制。社区治理由社区大党委主导,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居民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共建共享理事会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理事会成员每3年改选一次,由全体居民投票产生;同时社区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家园网两个服务平台,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社区社会组织或由社区居民志愿者负责管理和运营社区服务平台,新的社区治理体制虽然也面临一些问题,但激发起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凝聚了多方共治的合力。

四、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探索

“访惠聚”工作的开展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基层社区治理只有坚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基层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才能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高效。

1.“一核多元”模式下“党建+治理”

多年来,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调研发现对于社区治理的看法难以形成较为集中的意见,著名社会学家帕斯卡尔提出“无法达成统一的多元主义是混乱。结合克拉玛依的实际和“访惠聚”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必须发挥好基层党组织这一“核心”作用,通过建强基层组织、树立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引入多种力量,才会更为科学、高效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首先,深化“红细胞”工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党员是社会转型期少有的能够保持组织属性的力量,在以“陌生人社会”为主的社区中能够构建一种强大的新型联结机制。2013年,“红细胞”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不可忽视的是效果显著源于刚性的“组织约束”。“红细胞”党员如何转化成一支具有较强的内生力量、自发参与的社区治理力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实施“红细胞”工程,发挥这支党员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激发“红细胞”党员的公民心,动员“红细胞”党员在社区成为社区自组织的带头人,比如社区业主委员会作为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而出现的基于产权意识和契约观念而产生的新型社区居民自发组织,其动员能力日益凸显,引导社区“红细胞”党员牵头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构建多元共建机制,凝聚社区治理的巨大合力;同时,要将党员志愿服务统一纳入市民志愿服务的大系统,避免人为割裂,着力构建具有内生力量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其次,深化区域化大党委领导下的共建格局。克拉玛依社区区域化大党委结合“访惠聚”工作和“三联动”(领导包点+单位联点+干部驻点)工作机制,社区治理不断得到深化。社区区域化大党委共建格局“好在共建,贵在坚持”,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龙头,吸纳社区辖区企业、联点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建共享、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初步实现了“社区思想工作联做、科学文化联教、社会治安联防、公益事业联办、环境整治联管、经济工作联抓”的“一核多元”的共建共治格局,形成了一批党建联席会、共建理事会、志愿者服务协会等制度,社区治理工作效能得到显著提升。现有区域化党建还停留在“共驻共建”层面,街道社区与驻社区单位的互联互动、共建互补是影响克拉玛依市基层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的瓶颈问题,下一步工作中应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和需求入手,更加注重共享,通过组织纽带把双方紧密联系起来,通过资源共享把双方积极性调动起来,通过活动共联把双方优势发挥出来,确保社区治理的生命力。

2.“家文化”引领下的社区共同体建设

客观上的社区地域共同体已经形成,社区治理的关键是要建设精神层面的共同体,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可。现代人交际网络早已超越地缘性,但“家”在国人的观念中还是代表了归宿和安全,具有特殊的感情寄托。

首先,培育社区参与网络,打造参与平台。克拉玛依“访惠聚”工作组注重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网络,通过社区“和合论坛”、邻里沙龙等,建设“妇女儿童之家”“民族团结之家”“关爱亲情之家”,打造社区的“熟人社会”。通过“家文化”引领,组织了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搭建了社区居民交流的平台,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增强,社区关系网络形成,为社区治理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发挥居民公约的“柔性控制”作用。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诉求就是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运行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础。社区工作组和社区居委会注重发挥“居民公约”的作用。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区实际,社区制定了具有社区特色“居民公约”,引导社区居民共建社区精神共同体,同时也规范了社区治理和居民的行为,有助于形成“家文化”引导下具有传统道德和时代精神的伦理规范。

再次,发挥文体活动的凝聚作用。在条件允许的街道社区打造由社区居民组成的社区文艺队、足球队或其他体育队,开展跨街道社区的走访演出、友谊比赛,将文体活动打造成一种品牌,通过亮出社区身份、电视直播等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文艺队、体育队的认可,提高集体荣誉感,进而增强其对社区的归属感,打造温暖的社区大家庭。

3.项目管理下的社区工作效能提升和社会组织培育

首先,引入先进管理理念,提升社区工作效能。“访惠聚”工作开展以来,各工作组带给社区的不仅仅是人力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理念,“授社区以渔”。克拉玛依市“访惠聚”工作办和部分工作组在工作中引入项目管理理念,将“访惠聚”重点工作和社区重点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将完整的项目管理闭环引入重点工作,社区工作效能得到提升。

其次,引入项目化管理,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克拉玛依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刚刚起步,在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中要加强引导,重点培育单一功能的组织,防止社会组织以公益的形式谋取暴利,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实施项目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柔性管理、刚性约束,构建适合克拉玛依实际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

4.社区治理中的“顶层设计”

首先,深化“三联动”机制。“三联动”和“访惠聚”活动的紧密结合,凝聚了基层治理的巨大合力,“访惠聚”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联点的分配时注重结合社区实际,基本形成了“党群部门联弱,政法部门联稳,政府职能部门联贫”的格局,但“三联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其次,城市新兴领域的党建工作全覆盖。随着克拉玛依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人员流动性更强,形成了大批城市新兴群体,通过街道建立党建服务中心,社区建立党建服务站点,依托工商、税务等行业监管部门,将党组织等党建工作情况纳入企业申报和年检范围,通过抓好社区商圈楼宇党员示范户,带动其他商户。市委应明确网信、新闻等部门对网络媒体的党建工作负有业务监管和党建指导的责任,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负有党建兜底责任。

再次,社区能力提升和培训机制的常态化。社区问题的解决和效能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托基层工作人员,联点单位对社区的支援应当从“人力支援”向“智力支援”转变,需要凝聚合力,加强对社区能力提升和智力培训的投入,由市委牵头,汇聚党校、驻市高校、“访惠聚”工作涌现出的对基层工作有深入系统思考的干部资源,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治理观念,提升其在多种治理资源参与的情况下能够娴熟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开展社区治理的能力。治理不同于管理,治理讲求的是参与,基层治理需要党主导下引人多种社会力量来实现,管理需要培养领导、治理需要培养权威,基层治理只有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才能实现高效运转。

最后,启动社区治理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克拉玛依市已获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着手开展有P社区基层治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确保基层治理有章可循。

5.新疆社区治理的特别关注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多种民族文化在这里交汇,其城市社区治理存在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突出法治建设。依法治理是现代文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和谐有序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各民族的发展水平、阶段有所差异,因此培养共同的规范和规则意识是确保各民族和谐共居、共荣共生的关键。新疆城市社区的治理应突出法治建设,通过普法宣传,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构建社区法律志愿服务机制,打造法治社区,是确保社区治理取得成效的关键。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3篇

**区**年-**年社区治安工作的总的思路是,以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城区抓防控、社区抓创安、部门抓参与"的工作思路,强化社区治安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优势,建立健全"打防结合"的社区治安防控机制,全面落实社区治安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区稳定"的工作目标,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工作、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工作目标

--社区基层组织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六位一体"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治安、调解、普法、巡逻、帮教、消防)建设加强,资金投入到位,落实报酬待遇,各项制度措施健全。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作用发挥充分,"148"法律专线网络建设加强,矛盾纠纷的预测、预防、预警、预案机制强化,无和"民转刑"案件。

--社区治安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相对平稳,严重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杀人、盗窃、抢劫案件逐年减少。

--社区治安的"打防管控"体系健全完善,城区打击犯罪体系、立体化动态控制体系、全方位的基层防范体系、重点管理体系作用发挥充分。

--社区没有突出的治安防范、控制和管理死角,重点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人员、机构、落实全面落实。

--社区居民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逐年提高。

--**年全区省、市级安全小区和安全街道要分别达到60%和9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构筑社区治安工作新机制。以创建安全社区为载体,以利益机制为导向,大力推进社区治安管理与社区服务兼备的治安防范产业化建设。以社区治安标志区为龙头,把社区管理与社区教育、社区服务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抓好社区治安产业化和住宅防范智能化。加大科技创安力度,按照统一、科学、合理进行规划,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尽快提高技术防范覆盖率。在新建居民小区逐步推行小区重点监控系统、楼座对讲电控系统、家庭防盗报警系统、基层工作电脑化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对可防性案件的防范能力。

(二)健全完善社区治安打防管控新体系。

(1)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动静结合、专群结合、点线面同步联动,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的立体化的动态控制体系。以社区为重心,调配充实警务力量,改革勤务制度,提高接处警和社区治安控制能力。

(2)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志愿者的力量,构筑社区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新格局。形成并完善以街道治保会、看楼护院队伍、巡逻队为主体的居民住宅自防体系;以护厂队、厂街联防、技防联网为主体的单位内部"三防"体系;以派出所民警、社区保安队、联防民兵、地区治保会为主体的社会面管控体系;以治安亭、报警点、检查站、堵截点为主体的查控体系;以"110"接处警系统为主体的快速处警体系。

(3)进一步强化重点人口、特殊群体的管理工作。强化暂住人口的治安、计生等综合管理,大力推行暂住人口信息计算机联网系统,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达到"底数清、去向明、管得住"的工作目标。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力度,努力减少和堵塞漏洞。深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作好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实现帮教组织网络化、帮教措施制度化、安置渠道多元化、安置方式多样化、安置机制市场化,搞好监所内的改造与社会安置帮教工作之间的衔接,探索新形势下解决就业安置问题的新路子,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建立健全特种行业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积极构筑社区依法治理新载体。

(1)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健全组织网络,发展志愿者队伍,加强基地建设,丰富各种活动,形成浓厚的社区法治氛围,确保社区居民的各项法律权利。

(2)把社区依法治理的重点放在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社区事务上,健全社区依法治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实现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3)加强预防和减少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一步改进学校法制教育,强化社区教育管理服务功能,提高家长素质和改进家庭教育,优化、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打击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关心培养教育青少年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相结合。

(四)积极推进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深入持久抓排查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要进一步健全敞开式办公、一次性受理、一门式服务工作机制,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要加强"148"法律专线网络建设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不断强化预测、预防、预警、预案机制,杜绝的发生,推动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确保社区治安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面加强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领导。

各级党政要把城区社区治安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大事,纳入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要按照"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机制,确保社区治安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继续加强公安派出所、街道综治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居委会等社区治安工作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有足够的警力和人力开展工作。

二要发挥好"综合"的优势。社区治安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特别是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三要加大物质投入。加强社区治安工作,必须加大物质投入,各级党政要舍得花钱买平安,抓好社区治安防范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工作物质保障机制,适应社区治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苏州;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027-03

引言

近年来,苏州农村社区管理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通过相关文献检索及实地走访获得的信息汇总得出:苏州已经具备良好的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实践基础,截至2013年底,全市社区居委会增至931个,社区工作人员增至8 532人,并以每年1 500人左右的速度递增。苏州农村社区治理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初步建立起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大厅“三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体制。该管理体制能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担任政府各部门延伸到社区的社会事务工作,具备社区“一站式”服务的功能。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通过吸引社区社会组织深入参与社区服务相关工作,降低了社区公共服务成本,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

一、苏州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现实基础

苏州市农村社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是社区民主自治机制不够健全。当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依然突出,社区管理重点围绕考核、达标、检查、验收开展,从而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时间少了,进而导致社区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被充分挖掘。因此,社区管理权责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亟待完善。二是民主参与机制亟待优化。社区居委会权威性和号召力需要不断加强,组织协调社区管理的效能亟待提升。

伴随苏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法制与民主意识的普遍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水平提高、服务功能的延展与开拓,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呼声与诉求越来越多,这些将为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二、苏州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

课题研究过程中,检索了大量关于社区治理的论文和书籍,过多的研究者是利用西方公民参与理论校验与纠正中国农村社区居民参与管理不足的问题和现状,但是西方的公民参与是以成熟的参与文化、完善的制度环境和高效组织结构为前提的,而这些正是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所缺失的。我们无法完全拷贝西方深厚的自治传统,但是构建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却可以通过努力得到实现。

(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充实农村社区力量

目前,苏州市有几百个农村社区(居委会),每个社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应该采用差异化的策略,不能搞一刀切,但改革的主线和目标应是一致的,即剥离城市街道经济发展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将相关的资源及权限直接配置到社区,充实社区力量,完善社区工作平台,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布局,推进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目标,在实际建设中,首先,借助信息化发展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提升社区社会管理效能。其次,革新社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建立社区居民评价体系,并在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价系统,最终促使社区管理机构与人员不仅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担当。

(二)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建设,改善社区治理环境

社区民间组织建设,是实现农村社区多元主体治理的重要力量。苏州市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鼓励社区民众参加社区组织,借助社区组织的力量治理社区,形成以社区组织为主体,其他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治理新格局。社区民间组织成员主要来自本社区,其能主动发现问题并有效解决问题,规避了以往事后的监管模式,实现了事前、事中监管模式,确保了农村社区治理的效能,从而整体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激发社区活力

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的高低严重制约了社区治理水平发展,社区居民有效参与社区公共活动离不开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反而言之,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对社区公共事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撑,最终提升社区居民和民间组织对社区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苏州可以借助社区工作人员规范化的准入制度,在学历、职称、年龄等环节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农村社区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农村社区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工作技能,更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交往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各项活动的激情与活力,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效果。

(四)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居民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当前,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苏州一定要积极培育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社会组织,转变政府统包的管理格局,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大量的社会公共服务,满足农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建立村民事务的共治体制,在这个共治体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在治理过程中能产生更多良性的互动关系和化学作用。努力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群众强化自身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消除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干预,促进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增强广大村民的归属感,提升苏州农村社区的凝聚力。

(五)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实现网格化管理

社区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决定着社区治理制度创新及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区治理网络是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等多元利益主体在利益反复博弈中建立的关系。社区邻里治理网络是社区居民培育自组织能力的有效途径。社区邻里治理网络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在苏州农村社区的建设中,此类网络越密,社区治理效果越好。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监管重心下移、前沿下沉,应着力构建责任到人、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将过去单一的行政村(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每个网格配备由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社区老党员、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他们的职责权限与监管范围,公开他们的联系方式,对居民的各种诉求和投诉、进行“格内”处理,形成“社区有网、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监管激励机制,形成以网格管理员队伍为主体,其他志愿服务队伍和互助服务团队为补充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六)健全居民利益表达机制,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热情

在完善的治理机制下,农村社区居民自身利益正向影响其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当社区居民利益诉求得到回应,社区居民更加热情地参与社区事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多种方式拓展社区居民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热情。

1.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民情恳谈会、民意听证会”制度,组建社区论坛、社区微博,社区微信、社区QQ,社区居民借助这些平台沟通、交流,表达诉求、参与协同、形成社区合力。同时创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居务公开的实践形式,积极拓宽社情民意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事务管理。

2.改善公共物品需求主体的弱势地位。构建完善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提升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能的首要环节。当前,很多农村公共物品都是统一供给,其数量和规模都是自上而下的规划,而不是真正来自基层的诉求,很多情况下,农村居民真正需求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而真正需求的则供给不足,产生供给的无谓损失,当前苏州农村居民公共利益表达渠道的分散性导致了“消费者”诉求不能集中表达。为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拓宽农民利益诉求渠道,在现有的各级人大中,提高农民代表的比例,提升农民话语权;切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决策听证制度,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工作,除了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借助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为政府与农民沟通搭建有效的利益表达平台。

3.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政府在苏州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工作重心,凡是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多方面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社区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和包案督导制度,积极化解突出问题,真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七)依托村社自治,建立农村社区治理的长效机制

1.建立农村社区监督员聘任管理制度。农村社区相关事务的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广泛发动群众,推行农村社区监督员聘任管理制度,对农村相关实务进行齐抓共管,破解农村治理难题。农村社区监督员,可以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中选出2―3 名,经乡镇(社区)政府聘任。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掌握本辖区的情况和动态,上传下达相关信息,配合基础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农村社区监督员聘任制度长期落实,提升其工作效能,基础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聘任的监督员进行综合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并强化对社区监督员的规范化考核,完善奖惩激励制度。

2.深化农村社区居民自治。深入开展以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导苏州农村社区居民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维权等工作,拓宽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让居民能够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挥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结束语

社区治理中的各种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发展的束缚制约因素,时展呼唤农村社区治理制度不断创新。近几年,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不断更新。有的是从社区管理体制入手进行实践探索,有的是探索新型社区组织结构构建实践,有的是强调社区治理机制中转变政府职能,理清了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区自治。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为我们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党和政府明确提出:“把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和谐共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政府与社区的双向互动是完善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核心,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完善农村治理的重要节点,积极探索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的社区治理机制,是解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各种现存矛盾与问题的重要视角,也是助推城镇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力量源泉。

参考文献:

[1] 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N].中国社会报,2013-12-16.

[2] 姜照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J].理论学习,2013,(12).

社区治理一体化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城市社区建设;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健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参加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

现代“社会治理”强调行动主体的多元化与平等性,各主体在协商基础上形成合作,共同解决问题,最终实现共生共赢。而传统社会管理,主要体现为政府对社会的全方位管理,强调政府的权威性、管理责任的唯一性。所以,现代的社会治理,更强调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平等协作。

一、社会治理创新与社区建设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使用了社会治理概念。社会治理来源于社会管理,意思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已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而是社会与公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已不再是单一的管理主体,公民社会不再是被管理的课题,朝着多元化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合作。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质就是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不仅仅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内容、方式或手段等的创新。

(二) 社区建设

1991年民政部门在倡导社区服务的基础上,开始倡导社区建设,首次提出了“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并启动了社区建设工程,使社区工作向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工作延伸。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地区、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学习贯彻并执行该文件,开展好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这也标志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社区建设指的是一种社区工作,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二、 社区治理创新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思想

北京市政企合作的居家养老试点中,场地由北下关街道提供;康复器材由区残联提供;区民政局进行政策指导,同时为失能、智障老人出资购买服务;区卫生局进行社区医院、家庭医生服务;双榆树南里二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宣传和监督;慈爱嘉公司负责专业化管理服务。专家指出,“合作创新模式把来自民政、残联、卫生、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资源聚集在服务中心内,避免交叉管理和重复建设,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企业按市场竞争机制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区治理体制的创新。创新是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不竭动力,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建设存在的不足,促进社区更好更健康发展。

(二)城市社区建设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社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深入群众的基础。利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思想,加强社区建设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又加强构建和谐社会。某市某街道东江社区创新地推出“e线”工作法,一条看不见的“e线”成为辖区12个小区、2937户、7000多居民情感相连的纽带,成为快速高效解决居民急事难事、社区大事小事的“大管家”。这种创新思维的工作方法,开启了社区020服务群众新模式,给居民带来便捷,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三、社会创新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主体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正在不断推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势必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民生问题、社会矛盾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与社会治理创新同步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是在政府的带领下,激发社会各界力量,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在社会治理创新下加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具有重要重要意义。一是社会治理创新是党在治国理政理念升华后对社会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二是社会治理创新是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必然要求。三是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在化的重要环节。①

四、社会治理创新下加强我国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

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要深入调研治理体制问题,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政府领头,构建和谐社区

一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县、街道、社区“三级管理”工作平台,制定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将社会公益性的工作尽量交由社区,以增强社区凝聚力。二是强化工作考核考评,落实部门共建责任。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社区”工作格局,以增强社区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区建设效率

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建设效率,是社区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一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首要目标。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着力解决社区居民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关心、关注和解决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二是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机制。

(三)针对社区重点问题,突破难点

社区重点问题在于社区人群的管理。针对重点人群,一是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掌握社区人口的户籍,对社区内人口和社区外人口进行分类,对外来人口进行备案,促进人口的规范流动。二是加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开展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务管理。三是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

(四)扩展服务内容,整合社区资源

扩展社区服务内容,整合社区资源,是社区建设的关键。一是促进社区内外的就业服务机制。二是提供多元化的社区救助机制。针对失业人口等弱势群体这些服务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多渠道救助方式改善他们的生活。三是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以政府为主体,倡导社会各界力量,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满足老人需求的服务模式。(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