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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募基金经理;薪酬

进入2007年以来,伴随着中国股市的迅猛发展,中国基金行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慢慢的浮出水面,基金行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而在这许多问题中基金经理的跳槽成为目前的焦点问题。

一、公募基金行业发展背景

2009年以来,基金经理“改换门庭”的消息不绝于耳。银河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7年1季度,中国341只基金中,发生基金经理变动72人次;4月份,193只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动22人次。这份研究报告还显示,虽然基金经理跳槽走向不好统计,但其中转投私募基金的不在少数。根据晨星中国的研究报告,2006年共有130只基金基金经理变动公告。其中104个公告属于基金经理离职,占295只基金总数的33.88%。这表明,2008有3成基金的基金经理由于各种原因调离职务,共涉及97人次;而在2005年,共有87位基金经理被公告调整岗位。由《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人员流动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数据表明,基金经理离职后,54.7%的基金经理选择到其他基金公司任职,19.8%则流向了私募基金。

由此可见基金经理的流动性呈现加速性。而在这背后的是,基金经理的流动对于原来所属基金必然有冲击性,保持基金收益稳定,留住明星基金经理成为目前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基金经理大规模流动的主要原因

(一)公募基金经理相对私募来说,压力与收入不成比例

基金经理的压力的来源主要是市场针对基金的各种业绩排名。公募基金考核过于急功近利是目前业内普遍的事实。在海外,公募基金常常是一个季度公布一次业绩排名,而国内天天排名,导致压力很大。例如,有些基金公司要求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在同类所有基金排名中位列前1/3.如果连续几周排在后1/3,那么基金经理就要走人。其他压力则包括基金份额变动,工作的紧张和投资产品波动的不确定性,目前虽然中国的公募基金发展较晚,但是一些内部体制已经相对健全,由于中国体制的特殊性,目前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和政策真空中。其发展的自由度大,承受的压力与公募相差无几,但是拿到的收入却远远大于公募基金。

(二)行业发展过快,人才出现短缺导致流动加剧

近两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从而带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而基金经理的数量确实在有限。由此导致了对于基金经理的巨大需求,这从一些数据可以反应出来。在华尔街做研究员,3年内是不具备出具署名报告资格的,而在当前的中国基金行业,从业3年可能已经可以担当基金经理了。

(三)管理层对于公募基金经理个人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

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要受来自基金契约、监管部门等的严格限制。比如公募基金在作投资决策时,往往要面临复杂的审批制度,这种层层审批的制度使其效率不如私募,投资相对保守,看似减少风险,其实不然。而更多的制度性措施使基金经理们感到束缚,也成为其转投私募的助推器。

三、公募基金经理薪酬现状及激励措施

目前中国公募基金经理的薪酬较为单一,不同的基金公司在收入规则上有很大差别,总的来说都是“工资+奖金”模式,奖金一般是季奖,差别就是在奖金系数上,不同基金公司系数也不一样,根据基金净值增长率排名情况定相关系数。近两年基金经理的收入都随着市场的大幅上扬而获得了大幅提高,但是这种提高同基金经理所受到的压力相比,仍然算不上很大。并且在薪酬形式上较为单一,除了这种物质奖励外,基本没有其他形式的非物质奖励,如培训计划等。基金经理,作为知识型员工的典型代表,对其激励制度既有普通的知识型员工的一般性,但是也有其特殊性。对于中国公募基金经理流动性较大的现状,本文从薪酬角度提出下列激励措施来改变这种境况。

(一)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工资+奖金”模式

提高基本工资,可以固定的以基金份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基本工资,这方面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向私募基金看齐。

(二)短期激励薪酬

短期激励薪酬中短期激励主要有奖金、绩效加薪、年终分红和利润分享计划等形式,它们都属于绩效薪酬,是根据绩效对个人的薪酬提供补偿的一种激励制度,是将代表组织绩效的某种指标利润与个人薪酬挂钩的方式。这种报酬激励效果明显,并且这种报酬的支付不会成为基本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有两方面的潜在优势。一方面,它能够鼓励员工更多地从所有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会从更开阔的角度考虑如何改进企业效率的问题,同时员工的合作精神和身份感、责任感会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由于所支付的报酬大多不进入基本工资,在经营困难时期,就可以不只是依靠解雇来渡过难关。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某种形式的绩效激励。奖金或劳动分红是基于知识型员工业绩的短期激励,是为了促使知识型员工达到企业年度目标而设立的。只有通过业绩考核,企业的效益达到了令人满。在短期激励薪酬方面,充分发挥公募基金本身的优势,奖金方面,公募私募基本无什么大的区别,而能够变动的恐怕就属于绩效加薪和年终分红了,对于基金行业以人才为中心的性质,在年末,把基金经理的本年收益与过去年份进行比较,然后对差额部分进行奖惩。同时根据本年度基金业绩排名,对基金经理的绩效进行评定然后加薪可以分档,排名越靠前,得到的绩效工资占的收入比例就越大,而且这个还要呈现出梯次性

(三)长期激励薪酬

基金经理属于知识型员工的一类,因此其也具有与其他知识型员工相同的特点,即其工作成果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解决这种工作与成果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激励知识型员工不断创新、进取,就要舍得给他们各种待遇,尤其是为他们提供带来希望和幻想的待遇,如期权和期股。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知识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取得更好的业绩。

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是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通过使员工拥有企业所有权,大大提高员工个人的努力程度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注。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向员工让渡部分股权的一种形式。股票期权计划为员工提供一种按固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机会。股票或股权的存量使得员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分享企业的经营收益,属于变动收入,虽然在企业规模较大时,这种变动收益与员工个人的努力关联较弱,但可聚合员工的努力方向与企业一致。股票或股权隐含可以预期的收入,而股权的分配与员工的业绩挂钩,所以股权可看作与员工业绩关联的变动收入,体现企业与员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激励思想。

目前由于基金经理的流动性问题,一些基金已经开始这但是鉴于政策法律上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只是在本年中旬才开始实施,因此这方面的进程可能稍显慢。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日前在国内基金业内率先推出基金经理“持基”激励计划,该计划也是基金公司推出的首份内部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以基金经理为激励对象,具体安排是鼓励基金经理购买一定金额自己管理的基金份额并长期持有。根据基金经理购买的基金份额,公司同时也以1∶1的比例以自有资本金投资和持有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投资收益最终归该基金经理所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激励方式已经多样化,可以想象的是未来关于基金经理的长期激励薪酬的方式也会越来越多。

(四)内在薪酬方式的选择

内在薪酬的构成可以按照所含因素的内在联系来划分,如工作激励、组织激励、文化激励以及情感激励。改变过去的根据按周排名从而衡量基金经理业绩的方法,适当的房款期限,如1个月。同时扩大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投资范围内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但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是职业发展激励。知识型员工更注重个体的成长而非组织目标的需要。基于此,首先应该注重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知识型员工提供受教育和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的学习机会,使知识型员工人力资本价值不断增值,从而具备一种终身就业的能力。其次要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富有挑战性的个人发展机会,创造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让知识型员工随着企业成长而获得职位的升迁或新的事业契机。

通过个体成长和职业生涯激励一方面可以带动知识型员工职业技能的提高从而提升组织整体人力资源的水平另一方面可使同组织目标方向一致的员工个人脱颖而出,为培养组织高层经营、管理或技术人员提供人才储备。只有当员工个人需要与组织需要有机统一,员工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在组织中的发展前途时,才有动力为企业尽心尽力地贡献自己的力量,与组织结成长期合作、荣辱与共的伙伴关系。而且当一项工作与员工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相吻合,甚至对生涯目标的实现有明显推动作用时,内心也会有一种内在满足的体验。在这种体验下,人们不再把工作当成任务或负担,而是直接当作一种可以使自己快速走向成功,实现事业梦想的机会。个体持有的这种机会期望,构成了强有力的“机会激励”。知识型员工受教育水平较高,他们对自身职业生涯的目标有更高的定位,对生涯道路有自己的设计与规

划。与一般员工相比,他们更加重视目前工作与自己生涯目标的关系,也更加渴望拥有一份有助于生涯目标实现的工作。这就决定了他们具有更强烈的个人发展的“机会动机”。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知识型员工个体成长和职业发展的意愿,应使他们目前的工作与其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相吻合,这也是他们的一种心理契约要求期望有一个“富于变化的职业生涯设计”。

所以组织要关心、帮助员工进行自身的职业生涯设计,使员工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在组织中的前途,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最终达到组织的激励目的。由于公募有更多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可以做出一些更大的改变来吸引基金经理。公募基金与世界很多大型基金有合作关系,而这时私募最为欠缺的,基金经理虽然可以在私募基金那里得到很高的报酬,但是在未来的成长性上明显逊于公募基金。

四、结束语

在目前状况下,不仅在外部薪酬上下功夫,更要在内部薪酬上求得突破,才能更大程度地相对私募基金而言吸引基金经理,从而减少公募基金经理的流动性,从而保证公募基金在整个基金行业上的持续稳定发展,在整个基金行业中更多地吸引人才。虽然目前政策因素对于公募基金的发展限制较多,同时公募基金经理的激励措施尤其是薪酬方面的激励已经成为基金经理流动的主要原因,但是只要公募基金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力。

参考文献:

1、龚红。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激励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05.

2、(美)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经济理论中的最优化方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2篇

公募基金机构作为一个投资机构,频繁出现散户化的现象,其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原因为以下几点:

1、我国投资大环境尚不完善我国投资大环境尚不完善,我国处理投资业务的经验不足和实操技巧不完善是导致公募基金投资散户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我国投资业的现状而言,投资者以个人投资为主,个人投资者无论数量,还是资金量均大大的高于规模性的机构投资者,这将导致投资者结构的失衡。更何况,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比较机动化,其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为投资依据,市场信息收集不够迅速,也缺乏分析信息的能力和技巧,只能一味的靠“小道消息”随波逐流,或者一味的靠运气和投机取巧。这种状况将大大的增添了我国投资市场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我国投资业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其法律法规也相当不完善,没有一个较为健全全面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和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在这样的投资环境中进行投资将大大的提高了投资风险。

2、公募基金的内在原因公募基金开发时间晚、发展时间短,各种投资的具体操作尚不完善,其自身的内在原因是导致公募基金投资散户化的直接原因。公募基金投资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其仍然缺乏一定的投资专业人才,然而新培育的投资人才虽然知道一定的金融投资理论,但缺乏一定的投资经验,其投资目光较为短浅,较多为中短期投资。从基金经理的角度上而言,许多的基金公司均由每年的公司排名作为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内容,因此许多基金经理为了自身业绩而不得不放弃长期的投资,而转向中短期投资,这样的投资结构失衡,反而会导致公司利益的流失。更何况,基金经理的收入由工资和奖金组成,与投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这样将会导致基金经理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再加上,基金公司通过公司业绩来选择基金经理,时常更换基金经理,这样不但让公司无法获取长期投资的利益,还会使公司的投资风格发生变动,无形中加大了投资风险。在行政部门中,公募基金机构普遍缺乏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公募基金投资的过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监管,这样将导致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排名制度不科学基金排名对于基金机构的投资方向和基金经理的选择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基金排名对基金机构和基金经理而言都十分重要。然而,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的基金机构排名的审查时间较短,根本无法考虑长期的投资因素,该排名大部分是针对中短期投资的投资收益而言的,忽视了长期投资的利益,这样的基金排名缺乏一定的真实性。更何况,国内的公募基金机构会为了争夺基金排名而出现频繁换股、参与绩差股等行为出现。

4、投资者缺乏相对应的投资理念公募基金的投资者是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且以个人投资者居多,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状况容易受到个人的投资情绪和投资理念影响,且容易影响其他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一旦市场处于过度乐观或者过度悲观的状况时,投资市场将会出现羊群效应,市场将会出现大量的申购或者赎回,这样将会导致投资市场出现经济泡沫或者陷入低迷。

二、如何解决我国公募基金投资散户化的状况

1、培养专业的投资人才,建立起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必须要在公募基金机构内及时的补充投资人才,培养更多的优秀投资人才,设立一个由投资人才和基金经理所组成的投资小组,尽可能提高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和技巧,尽可能减少更换基金经理带来的影响,使投资风格更为稳定,投资理念更为成熟。与此同时,还必须要建立起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设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把基金经理的收入与基金机构的业绩相挂钩,提高基金经理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2、建设健全完善的公募基金内部管理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应该要根据现状出台一系列的基金投资规章制度,严打“帮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让公募基金机构进行投资时有法可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必须要发挥其带领和监管作用,与业内的各大公募基金机构达成共识,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业内形成一种自律的风气,共同维护基金投资秩序。与此同时,还必须要及时的定期的公布换手率等市场信息,坚决抵制“散户化”现状的出现。

3、健全和完善基金排名制必须要对旧式的基金排名制进行合理的完善和更改,延长其审查时间,加长基金排名公布的相隔时间,鼓励公募基金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在基金排名内加入长期投资的因素,保证基金排名的真实性。这样不但能够鼓励长期投资,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投资的风险,还能对基金经理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观察,使投资风格更为稳定。

4、向投资者灌输专业的投资理念应该就投资的基础理论知识、风险意识和风险规避、投资的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的灌输,让投资者有一定的专业投资理念,在投资前对基金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提高投资者投资基金的耐性和信心,尽可能的减低“羊群效应”状况的出现。

三、总结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3篇

>> 论我国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趋势 从壹基金看我国民间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困境 论我国私募基金框架的法制构建 浅论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非公募慈善基金会财务状况分析之我见 论我国公租房法制化的构建 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 论我国私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会的社会资本探究 非公募基金会的钱经 社会转型期中国公募基金会信任危机分析 公募基金会并未迟暮 “告别”非公募基金会 论我国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的建构 论基金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策略建议 我国公募基金评级体系研究 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舆论监督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研究 我国基金会资金管理问题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施昌奎.网络围观公募基金会的形成机理与作用分析[J].经济界,2012(3).

[4]李超.成都红会所设汶川地震募捐箱善款多年未取发霉,[EB/OL].中华网(2012-12-26)..

[5]赵衍龙.红会承认未按指定项目使用汶川地震8472万善款[EB/OL].环球网(2013-05-06)..

[6]许光.构建和谐社会的公益力量――基金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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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4篇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企业的相关定义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按各国的公司设立机制成立,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由股东权益构成,并聘有专门的私募经理人员经营股东资金。私募经理人员基本上不持有本公司股权,其报酬由一个固定收益和较低比例的投资收益分成构成。有限合伙制是目前较受欢迎的私募基金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若干个有限合伙人与一个普通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对基金营运中产生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它们一般不干涉基金的具体运作。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者、执行合伙人,以自身财产对基金营运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投资比例与收益分配上,有限合伙人实际为基金投资者,其出资额占整体基金规模的99%。普通合伙人象征性的投入1%的资金,并提取1.5%左右的管理费用,但可以获得全部收益的20%。

私募基金管理人激励问题的提出及契约设计理论

(一)私募基金的激励冲突与契约理论的相关概念在投资基金中,由于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掌握了更多信息量、更为专业理财知识的资金经营者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偏离投资人目标,与投资人形成激励冲突。这种委托—问题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中更为明显:私募基金因为其“私募”特性,在信息披露上不易受到监管部门掌握和大众舆论监督,使投资人直接观测到私募管理人的具体行为变得更加困难。私募基金管理人越是认识到私募投资人可能的信息劣势程度,就越有可能偏离私募投资人目标。这种偏离会负面地影响到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并可能造成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损失。可见,解决好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在此种委托—框架下,对激励问题的探究主要源于新制度学派的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不可避免,委托人无法或很难了解到人的具体行为。但委托人不甘于总处在被动地位,其倾向于主动地和人达成某些协议,并希望通过对协议条款的设置从而对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控制。这种控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委托人让接受该种机制的人认识到这一事实:在委托人一定约束下自己也可以通过努力去追求最大收益,不接受协议也许是不利的。更重要的,委托人会因为人的努力而获得报酬。同时,在这个激励过程中,委托人的收益大小始终依赖人的产出。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将这种协调双方行为而做出相互承诺的协议称作契约,将对协议具体条款的设置称作契约设计。一般情况下,协议的协调会是一种重复博弈过程,人会就契约条款与委托人讨价还价。但在本文讨论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既定的条件下,收益报酬机制是既定的,委托人与人的契约是一次达成的,即作为人的基金管理人只能对既定条款作出拒绝还是接受的一次性策略。(二)契约设计的构成要素根据新制度学派的契约理论,契约设计的一般结构由三项条款构成,结合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私募基金人具体的的委托—身份,可以得出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契约设计的构成要素为:1.基金投资人目标:通过设定契约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①2.基金管理人的参与约束:基金管理人综合自身成本函数和投资人给定的努力报酬,在自身基本要求得到承诺的情况下,才会与投资人达成契约。3.激励相容约束:基金管理人在既定契约下追求自身效用,受到契约约束的同时会对基金投资人的目标函数进行制约。

比较分析两类私募企业的激励特征

(一)论点的提出由上文所述,按特定组织形式组建的私募企业具有特定的内部收益分配制度,而受益分配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设计,反映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特征。即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形成不同的收益分配制度,而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同会形成迥异的契约设计。仅从契约设计角度看,先认定相比较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更值得借鉴,或者说,在组织形式、分配制度的创新路径选择上,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应该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因为,在吸引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②参与和提高管理人贡献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会比公司制企业做得更出色。(二)相关论点的证明1.有限合伙制私募企业的分配制度更有可能吸引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参与由于基金管理人报酬依赖于私募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而私募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F(q)是基金管理人的努力程度q的函数。为了简便模型计算,做出如下前提:(1)将两类组织形式下的基金管理人的努力程度q进行量化,并令其等同于投资收益F(q)。(2)基金管理人追求的自身效用最大化表现为扣除自身努力成本后的净报酬最大化。再考虑特定组织形式下的契约激励特征。可以得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式略)其中,φ为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比例,q为普通合伙人努力程度,或称为投资收益。K为基金管理人的成本系数,反映了基金管理人付出单位努力而必须承担的成本支出,并根据上述前提,其等同于基金管理人为获得单位收益而做出的成本支出。(式略)对于受聘公司制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很小的投资收益分成对他们不能形成激励,其报酬主要还是倚重固定收益α。但投资人担心固定报酬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作为,这时,投资人会付出少量监督成本让基金管理人至少付出基本努力Q。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式略),两种类型基金管理人收益曲线f1与f2相交与点A与点B,点B显示管理人素质低到要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并无现实意义。而点A则证明了假设:当基金管理人的成本系数可以低到KA甚至以下,高比例收益分成报酬形式会为这类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带来更高的收益。从而说明,相比于开出固定工资的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由于其高比例收益分成将更有可能吸引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加入。2.有限合伙制私募企业在提高基金管理人贡献上的优势在证明了上述观点后,接着论证上文提到的另一个观点:在激励基金管理人付出的努力程度上和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的净投资收益数额上,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较之公司制基金企业同样具有优势。为了便于简化分析,首先提出假设:(1)普通合伙人获取的基金管理费用大于其投入基金中的资金,两者的差额相当于给予普通合伙人一个正的资金支付,这一支付能对普通合伙人的努力成本起到抵减作用,但这一支付由于数量不大,相对于高额的基金收入,可以近似忽略,所以并不计入投资人收益成本。(2)受聘于公司制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报酬一般由一个固定收益和一个很小比例的投资收益分成构成。这里将二者统一为一个稍大比例的收益分成,但这一分成比例和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比例仍有较大差距。(3)投资过程中存在风险,所以要将基金参与主体风险态度等风险因素加入契约模型中,这一风险因素具体表现为基金参与主体目标函数中的风险成本。但在本文讨论中,这些风险因素并不起到决定激励机制的作用,仅须知道,认定两类基金的投资人皆为风险中性,不用承担风险成本。而基金管理人都是非风险中性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然后,分别给出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与公司制基金企业应对管理人激励问题的契约设计:(式略)上述公式组合为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的契约设计,自上而下的三个式子分别为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人)目标函数、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其中β是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成比例,q为投资收益或基金管理人努力程度,K是普通合伙人成本系数,F是资金差额带来的成本抵减系数,ΔP是风险成本,与普通合伙人风险态度相关。W1为普通合伙人基本收益要求。对该契约的激励相容约束取π值,并两边求导,得到(式略)比较(3)式与(4)式,由于β> γ,K-Fq2的结论。可见,较高比例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费用对基金管理人劳动成本的抵减可以激励管理人付出更多努力。将q1,q2分别代入各自类型契约中的投资人收益函数,得到(式略)这也就证明了,较公司制基金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持有较高收益分成比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私募基金投资人带来更高的净投资收益。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 矿业基金 产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私募股权(PE)基金在投资行业的表现日益活跃,其光彩也引来了业内研究员和机构人士的不少注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海外投资的启动,私募股权基金也开始活跃在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勘探的舞台。矿产资源行业具有其特殊性,这使得矿业基金面临着各种问题。对私募股权基金在矿产资源行业的现状分析,能够令我们更加清晰基金运作的障碍与前景,更理性地对待矿产行业投资的盈利与风险。

二、文献综述:

在私募股权基金研究方面文献不少,陆国飞2013指出私募基金是目前炙手可热的投融资方式。吴凡(2007)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范畴进行界定,比较得出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形式。另外,关于私募基金在海外投资的角色研究方面,赵骏,于野,(2011)指出私募股权可利用其丰富的经验与人才储备为并购提供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可通过发挥其优势助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矿业基金研究方面,胡胜国,佘延双(2011)提出了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外投资矿产资源项目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投资策略。佘延双(2012)从微观操作角度回答了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如何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问题。孙玉美(2010)认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正在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发展起来。综上文献可知,私募基金研究是具有很大的现实与理论指导意义的,它将更加有利于对目前的PE发展阶段的深刻认识,本文就我国开始的海外投资与国内外矿业开发的行为提供有益的研究分析。

三、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矿业基金发展分析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论。

私募股权(PE),通常也被称为私人股权或产业基金。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狭义上讲是投资于有增长潜力的成熟、非风险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还存在不少的信托制,有些是以契约制形式存在的。产业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矿业私募股权基金,专业投资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经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矿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

1、矿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情况。

矿业行业与其它行业不同,矿业项目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矿山建设和运营等不同阶段,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国自2009年以来矿业基金发展很快,矿业基金的壮大将伴随着整个矿业开发与开采的进程加速,对于整个行业都有着深厚的影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2009年2月成立的中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中矿联合基金,2009年5月发行,是我国首支矿业私募基金,首期规模5亿,面向全球范围投资矿产资源行业。(2)2009年12月成立的朝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是我国首支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用来支持山西煤矿整合能源投资。(3)2009年12月成立的上海中矿新能股权投资中心,管理中矿新能产业基金,是我国首支新能源的产业基金,投资新能源高科技产业,首发规模5亿。

2、面临的问题。

较之国外,我国矿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很多,需要大力改进与提高的地方也很迫切,主要表现在:(1)基金运营模式需要改进,目前国内的基金运营模式很不规范,操作流程冗余,需要结合我国市场实际并借鉴国外经验,走出一条在本土能够生根发芽的运作规范。(2)市场环境需要调整。我国支持矿业的资本市场的环境还不完善,我国目前投资的矿业项目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3)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市场不成熟,需要逐步的发展与规范。我国的基金募集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中国的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市场还不成熟,这就形成了比较稚嫩的募集市场,需要逐步的经验积累与发展。(4)合作对象范围局限性,需要加大与大矿业的合作。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与大型矿业企业合作,通过合作实现项目对接,拓展矿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矿业的主要障碍。

1、众所周知,矿产的开采周期漫长,矿业的周期性表现为价格的反复无常性。某种需求的变化将影响到价格水平,并将立即引起大量供应的相应变化,具备高不确定性。

2、大多数情况下,矿业公司对新建项目不太感兴趣,矿山生命周期是以10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公司高管注重短期利益,而矿业开采在其漫长周期内很可能发生资本支出不足的危机。

3、矿产的开采需要具备专业矿业知识的工程团队,基金的投资过程更加需要熟悉整个矿业流程与矿产专业知识的人员。然而私募股权基金以前投资主要集中在TMT领域,矿业行业内缺乏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人才,矿业行业知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非常重要,实际上此类只是人才的匮乏阻碍了其发展。

4、环境污染带来的坏名声,增大了公众对矿产开采的抵触情绪。采矿公司进行生产作业的过程将涉及诸多负面影响,比如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开采阶段,容易破坏土壤、植被,严重的可能留下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导致生命损失。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矿业基金的介绍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矿业资源基金是非常有前景的投资基金,其具有行业特殊性,需要矿业知识专业基金团队的操作。矿业资源在我国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发展障碍,需要市场环境与运作模式的不断规范与发展。矿业基金正在改写矿产的行业历史,在我国舞台上开始崭露头角。相信未来矿业基金将以新的表现来实现它的光辉。

此项工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家族企业契约治理及融资结构研究”资助,项目批准号:70973035;湖南科技大学2011年研究生创新基金应用实践鼓励项目“基于生命周期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研究”资助,项目编号:S110163。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凡,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硕士论文.

[2]赵骏;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陆国飞,信托和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融合,上海法治报,2013-1-23.

[4]佘延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行业的策略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论文,2013.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6篇

2.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社,北京 100010)

[摘 要]私募基金上市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在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成为公众公司。随着黑石公司的公开上市,私募基金上市成为行业热点,并一度被认为是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我国私募基金正处于发展阶段,研究国际成熟市场私募基金的上市趋势,有助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与成熟。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利弊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9-0044-02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先天特性即不对公众开放,所以私募股权基金上市一度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尽管对私募股权基金上市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美国、欧洲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上市已经成为行业的趋势和热点。本文从私募基金的特性和内、外部因素对其上市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1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上市优势

私募基金的商业模式是通过定向私募募集资金,在发现和购买具有潜力目标企业股份后,利用其自身经验和资源,通过持有和改造实现股份增值,最后出售股份获利。从私募基金的商业模式可以看出,上市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对私募基金有积极意义。

1.1 拓宽融资渠道

私募基金上市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投资者结构,实现快速发展。私募基金上市通过公开募集资金,拓宽了原有私募融资渠道。同时,私募基金上市有利于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对公司运营有积极意义。

1.2 降低融资成本

上市可以增加私募基金的信誉度和美誉度,提升社会形象,降低融资成本。信誉度和美誉度对私募基金至关重要,信誉度和美誉度较高的私募基金可以形成“优势富集效应”,降低融资成本。

1.3 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随着大量社会资本进入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对于优质的投资项目,往往是多只基金相互竞争,其结果是推高了目标企业的股权价格,造成竞争加剧。上市的私募基金通过上市吸引公众资本,扩大资本实力,更易获得竞争优势。

2 私募基金高回报率的内、外部因素分析

私募基金之所以对投资人有巨大的吸引力,是因为其无与伦比的造富能力,美国优秀的私募基金的年回报率超过30%,分析其高额回报的主要原因,可以看到离不开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

2.1 外部因素

(1)市场环境。在过去20年,私募基金高速发展,对照世界经济发展不难看出,这20年间,世界经济经历了科技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三次大规模的进化和转型,大量的优秀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诞生和崛起,私募基金的发展也恰恰是和这一阶段相吻合的,世界经济的进化和转型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低税率。由于绝大多数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根据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它获得的基金利润只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而不用缴纳35%的公司所得税。这项税务规定使有限合伙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可以在相同的收入情况下,获得更大的利润。

2.2 内部因素

(1)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要从每年上千个项目,发现投资目标,并作出投资决策。因为私募基金的相对封闭性,所以项目的谈判基本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的,基金因处于投资者的角色,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以支持投资决策,而项目方经常处于信息劣势,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基金获得更低的交易价格。

(2)高激励机制。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机构投资者,对这些投资者而言,安全和稳健是投资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所以为激励私募基金管理者,美国通行的私募基金管理费用为2%,管理者的投资收益分成为20%。如此高比例的投资收益分成激励了私募基金的金融精英不断提升私募基金业绩。

3 上市对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分析

目前,私募基金成功的外部市场因素已经发生变化,而内部成功因素也将随着私募基金的公开上市而发生改变,私募基金成功的内、外部因素将受到挑战,逐一分析如下。

3.1 外部因素

(1)市场环境。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成熟,网络经济进入相对稳定阶段,在大的技术革命和科技创新出现以前,世界经济将经历一个平缓的发展时期,带来革命性变革的新公司出现频率降低,而原有的优质公司已经几经筛选,成熟市场的优质企业越来越少,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2)低赋税率将受到挑战。随着公开上市,私募基金的财务数据将向公众公开,私募基金高利润、低赋税的经营状态,将引发社会不满,并引发相关政治因素,使经营问题社会化,并最终向不利方向发展。

以黑石上市为例,自从黑石集团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申请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收益和低税赋就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黑石集团是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制企业(如下图),根据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它获得的基金利润只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而不用缴纳35%的公司所得税。

美国参议员Max Baucus和Charles Grassley已经向参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交了针对该税法的修正案,要求针对黑石等有限责任合伙制企业同样征收35%的公司所得税。据估算,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那么黑石的年收入将减少2.5亿美元,在相同市盈率下,市值也将缩水15%~20%。

3.2 内部因素

(1)信息不对称优势丧失。随着公开上市,私募基金必将会遵守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其交易过程和交易环节将高度透明,竞争对手、项目公司,都可直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这使私募基金在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将无法获得价格优势。

(2)高激励机制将受到挑战。上市后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激励机制将受到很大挑战,同时因为巨额的上市后维护费用,将使可分配利润大大降低,而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发展动力不足。

由此可知,私募基金公开上市与私募基金的行业特点发生了背离,公开上市将部分丧失私募基金的竞争优势,使上市后的基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可间接造成成本增加,优秀人才流失,最终造成利润降低,对投资人的吸引力降低。

4 结 论

私募基金上市的主要动力无外乎两点:一是原有股东的变现需求;二是形势所迫,被迫上市。无论从哪一点出发,其上市的原始动机都是短期的投机行为,从长期看都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已经上市的私募基金来看,在上市后,实现了其主要诉求以后,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将负担起沉重的长期义务。

私募基金有自身的发展和运营规律,为满足短期的利益诉求而盲目地寻求上市并不可取。从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上市虽可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并有一些现实的优势,但整个行业也必将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就私募基金而言,公开上市弊大于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私募基金上市之利弊[N].证券日报,2008-05-06.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7篇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公募基金是通过公开向普通社会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直接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一般包括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募集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的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定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讨论热烈,众说纷纭。

吴晓灵在出席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时也表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应当予以大力发展”但她更明确指出“在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以区分,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后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尚且不论社会各界关于合法化的呼声中是否严格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回顾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我们也能看出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然而,在现阶段,但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笔者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思考:

1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能够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吗?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1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仅有A股、B股和少量权证,不符合私募基金有效运作对投资对象的要求--多样性和流动性。私募基金之所以采取私募,是为了能利用法律中的豁免条款而有更广泛的投资对象和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失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去了投资对象的多样性,私募基金也就失去了其特有的优势之一,同时市场规模特别是个股规模小,衍生产品市场尚未发展,且我国不允许卖空等杠杆交易,意味着流动性小,必然限制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缺乏投资渠道和风险对冲工具,将仍然无法改变其原有的特性--通过内幕交易、操纵估价来获取高收益的投机行为,一旦其法律地位得到认可,那么这无疑是在向他们传递一个激励投机的信号。

1.2我国市场现出现流动性过剩,大量资金流入股市,近半年来股指已翻了一番,市场投机氛围浓厚,投资者行为呈现短期化。在现有情况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若监管到位尚好,坦白说我国现有的监管能力仍然十分有限,这将会促使更多的违规资金在合法的私募基金的外衣下,源源不断地流入股市,加大市场的投机性。1.3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对于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国情特殊,基本上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政策环境易变,这对人们的预期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可以预见游戏规则将时常发生不可预期的变化时,人们的最优行为就是行为短期化,手中的一只鸟总比林中的一群鸟来得真实、可靠。

1.4我国现有的诚信机制不足以对私募基金的行为构成自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私募基金违规行为合法化的有利途径。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推出私募基金,由于各方面限制,私募基金缺乏投资渠道和风险对冲工具,将仍然无法改变其原有的特性,难以促其规范化发展,且将加大市场的投机氛围,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我国监管部门具备了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后对其的监管手段与能力吗?

2.1监管手段不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缺乏自律激励,因此如果能正式推出必然需要政府的监管,但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对其进行法律规范,而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如何完善其市场管理体系、如何对其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等诸多问题,又是正式推出私募基金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另外,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在法律法规上的完善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综合建设,尽管现在证监会基金部已经下发了关于专户理财的试点办法,但法规的完善不仅包括私募基金基本内容的规定,还应包括相应的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税法、会计、公司法、所得税法和居民个人所得申报制度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而且,其中牵涉到多方的直接经济利益,更要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短期内可能难以得到足够的社会支持。

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虽然足以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但它们本身却不是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其主体将针对全体公民和机构法人的各种形式的收入,涉及全体公民的隐私保护。如果不顾主体范围的要求,单独增加关于私募基金的条款,结果只会引起经济行为的变形,而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市场效果。

2.2监管能力有限客观的说,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规模难以把握,其操作手法诡秘难测,成本、收益等基本信息几乎不为外人所知,这对政府监管提出很大的挑战。而且我国监管部门现有的能力不足,例如:现在私募基金联手公墓基金共同操作股价--杭萧钢构与长城股份;南方证券违规事件不了了之等,在现有监管已经无法妥善完成的前提下,又谈何对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呢?3现阶段私募基金自身希望正式推出吗?我国私募基金与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保底收益。而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的目的就是使其规范化运作,从而促进自身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不允许保底收益的继续存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行业无法自律,必然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的披露。这么一来私募基金也就丧失了其灵活性与神秘性,而与公募基金趋同,我们正式推出的也将不再是“私募基金”了。而且,严格监管必然会扼杀私募基金的灵活性,使其“灰色收入”的减少,导致私募基金资金链断裂,反有碍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因此,现阶段,私募基金自身也不一定希望被正式推出。超级秘书网

3在现阶段正式推出私募基金能达到“双赢”吗?

笔者认为私募基金的推出,一是必须要有利于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使得私募基金能以一种健康的方式发展壮大,而不是推出又无发展,更不是畸形发展;二是必须有利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这才应该是目前我们讨论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所在。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在现阶段正式推出私募基金这两方面的要求均不能达到。首先,私募基金推出后将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还不具备推出私募基金的条件;私募基金正式推出后将丧失其赖以生存的比较优势,不够成熟,经不起阳光曝晒。其次,当前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带来不利的影响:

3.1短期内可能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7000多亿的“地下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之一,其如能合法化,意味着大量违规资金将无法进入股市,于是股票市场面临短期内大量资金撤出的压力,势必导致股市大盘急剧下挫。2001年下半年我国股市持续低迷,不可否认与一部分“地下私募基金”撤资,从而导致股票市场资金链断裂有关。另外,目前“地下私募基金”的操作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使其客户甘愿冒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加盟其中。从这一点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矛盾,假如让私募直接进入股市,正如曹凤岐所言,由于私募基金监管的难度和中国目前的信用状况,将来难以对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也可能会对股市造成很大的冲击,很可能成了操纵股价的“庄家”。但是如果监管过严的话又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撤出,造成股票市场流动性的短缺,同样不利于股市的发展。

3.2由于当前公募基金存在的诸多不足,比如,流动性风险高,投资品种受局限,基金产品缺乏创新等,私募基金的推出会造成公募基金优质大客户流失,由于私募基金的份额如此巨大,它的推出可能影响到公募基金的发展,如果是以牺牲公募来发展私募得话,那就得不偿失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条件、监管环境和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尚不足以正式推出私募基金,为了不重蹈国债期货的覆辙,切实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杀私募基金,笔者建议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应缓行,待一切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议。

参考文献:

[1]何孝星.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何孝星.证券投资基金本论文由发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信息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研究基础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它投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期待靠投资标的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赚一笔,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优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然后退出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简称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吴敬琏、吴强、石勇进和张瑞彬等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对PE的投资运作机理、契约关系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对于PE投资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几年形成了热潮[1],但大都不涉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际化出路相关的问题。对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面和“技术“层面,也出现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倾向,例如夸赞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鉴别能力是违反实证研究的,而且过分强调了PE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历史责任“[1]。其实,这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研究没有实现国际化,中国股权投基金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真空

中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006年到2008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扩张时期。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和融资的法律基础。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但现有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立法方面滞后了。中国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没有与外国接轨。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有待明确,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等,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适应产业创新的需要,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来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体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他们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种委托的方式操作着巨额资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过去几年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迅速发展,却没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国际惯例。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不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链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融资压抑和金融垄断,以与国际化接轨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

(一)遵守国际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时缴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要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3]所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加快立法,争取与外国先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接轨。

1.明确界定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性和组织法规

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新加入的PE,为了拉客户,给企业报价过高,不懂行业自律,破坏了商业氛围。减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给企业胡乱报价的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收益观和科学的利润观,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2.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

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制度。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或双重征税,[3]采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的新型资本促进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化。

3.建立公开、公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并积极促进高利润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做大规模

以严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相关企业选择的发言权,力争协助和发现管理良好的各类优质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上市股票融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

(二)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风险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风险,投资失败率增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融资风险防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个健康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募集的资金,而且还应从外部科学、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不要为了增加利润,增加了股权投资的风险,在负债结构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该更广,严禁保底承诺下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4]。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就尤显重要。

(三)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的资金链管理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私募投资在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要预防集资诈骗,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募集资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因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链管理,是指使得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不断延续,维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不断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良性循环的过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良性地运转。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人才的国际化

积极探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双语人才。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进入管理层参与国内国际企业管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积极普及“培养双语国际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促进着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化建设,建议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促进其运行信息化,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引领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息化科技创新,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结论

2009年开始,最近三年里中国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会重新洗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无论如何,中国PE在未来数年内依然是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圣地。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一定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一定会为中国公民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师,2008年第5期.

[2] 游筱璐、徐鹏.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

[3] 姚琦.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J], 财会月刊, 2008年第3期.

[4] 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5] 张荣琴,发挥产权市场平台作用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产权导刊[J],2008年11期.

[6] 汤翔,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启示,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J], 2008年第10期.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资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网络;规范;信任

一、社会资本理论

(一)社会网络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社会网络特指人际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之一。它是一种多线路的联系,联系中的每个人都共享着多种利益。网络包括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如朋友或者邻居关系、社区主从关系、现代的同族认同以及地方老乡关系、同学、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联系也有非正式的联系。它是每个人开拓自身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渠道。

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也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和认可关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首先,它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上的。同样,科尔曼在他的社会资本中也强调了社会网络、社会结构的重要性。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二)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是规范或者称之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它们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特罗姆从广义上界定了规范,规范就是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或结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许和被授权制裁的(如果规则不被遵守的时候)。奥斯特罗姆认为,规范就是人类致力于建立秩序和增加社会结果的可预测性的努力结果;规范能够被用来增加许多个体的福利,或者当集体选择过程受到某一以及建立的子群体控制时,被该群体用来为自己群体增加超过其他群体的更多利益。

(三)信任

在社会资本理论有关信任的论述中,福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他认为,信任指的是“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关系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他不仅将信任看成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或指标,而且还是其前提条件,“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产生的能力”。福山认为,这种力量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中。其他群体也体现这种资本。

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参与网络中基于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种长期普遍互惠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段话,一段是:甲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信任甲;乙是甲的朋友,甲信任乙;因为我信任甲,所以我也信任乙。另一段是可以表述为:我和甲是朋友,今天我帮他,因为我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他可能帮我,当然他以后也可能不帮我.当以后乙有可能帮我。所以通过信任减少了网络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主体,特殊的组成形式决定了社会具有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的特征。

二、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一)在社会网络方面,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要么就是秘书处代替理事会,既执行,又承担基金会在战略决策上的任务。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1、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会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员表示都不知道基金会的秘书长是谁。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理事会开会特别频繁,几乎每月一次。基金会大大小小。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2、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

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在公募基金会里比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会中不普遍,我们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调查的18个非公募基金会中,l基金会自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之后,之后的十多年里没有再开过理事会,基金会的事务完全由秘书长处理,秘书长同时也是l基金会的发起单位i剧团的团长。

(二)在规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图1是2010年基金会中心网对全国1937家基金会基本信息披露情况做的专项调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会在网站上公布了章程,26%的基金会公布了它的理事会名单,33%的基金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

目前,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经带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其成熟度、财力和监管上的不足,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会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的漠视

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管理公益财产的机构,是为了服务需要帮助的公众,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特定法人和公益财产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基金会管理条例》、《信托法》等对信息公开都有明文规定。有些非公募基金会的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要对固定的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这一点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的公益特点,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2、募捐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特定捐赠者的定期捐赠使非公募基金会不存在资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场上暂时没有太多竞争压力,信息披露的动力显然不足。

3、缺乏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

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除了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之外,没有任何民间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与政府从监管角度出发的特点相比,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具备独立性、自发性、容易满足公众需求,与公众的沟通比较顺畅和紧密。政府监督范围毕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许多机构都是为了年检而年检,并不考虑公众需求和自身发展。

摘要:非公募基金会作为新兴的社会力量,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社会资本力量作为支撑,分析了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三项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社会资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网络;规范;信任

一、社会资本理论

(一)社会网络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社会网络特指人际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之一。它是一种多线路的联系,联系中的每个人都共享着多种利益。网络包括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如朋友或者邻居关系、社区主从关系、现代的同族认同以及地方老乡关系、同学、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联系也有非正式的联系。它是每个人开拓自身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渠道。

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也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和认可关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首先,它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上的。同样,科尔曼在他的社会资本中也强调了社会网络、社会结构的重要性。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二)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是规范或者称之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它们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特罗姆从广义上界定了规范,规范就是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或结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许和被授权制裁的(如果规则不被遵守的时候)。奥斯特罗姆认为,规范就是人类致力于建立秩序和增加社会结果的可预测性的努力结果;规范能够被用来增加许多个体的福利,或者当集体选择过程受到某一以及建立的子群体控制时,被该群体用来为自己群体增加超过其他群体的更多利益。

(三)信任

在社会资本理论有关信任的论述中,福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他认为,信任指的是“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关系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他不仅将信任看成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或指标,而且还是其前提条件,“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产生的能力”。福山认为,这种力量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中。其他群体也体现这种资本。

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参与网络中基于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种长期普遍互惠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段话,一段是:甲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信任甲;乙是甲的朋友,甲信任乙;因为我信任甲,所以我也信任乙。另一段是可以表述为:我和甲是朋友,今天我帮他,因为我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他可能帮我,当然他以后也可能不帮我.当以后乙有可能帮我。所以通过信任减少了网络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主体,特殊的组成形式决定了社会具有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的特征。

二、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一)在社会网络方面,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要么就是秘书处代替理事会,既执行,又承担基金会在战略决策上的任务。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1、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会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员表示都不知道基金会的秘书长是谁。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理事会开会特别频繁,几乎每月一次。基金会大大小小。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2、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

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在公募基金会里比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会中不普遍,我们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调查的18个非公募基金会中,l基金会自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之后,之后的十多年里没有再开过理事会,基金会的事务完全由秘书长处理,秘书长同时也是l基金会的发起单位i剧团的团长。

(二)在规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图1是2010年基金会中心网对全国1937家基金会基本信息披露情况做的专项调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会在网站上公布了章程,26%的基金会公布了它的理事会名单,33%的基金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

目前,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经带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其成熟度、财力和监管上的不足,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会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的漠视

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管理公益财产的机构,是为了服务需要帮助的公众,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特定法人和公益财产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基金会管理条例》、《信托法》等对信息公开都有明文规定。有些非公募基金会的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要对固定的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这一点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的公益特点,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2、募捐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特定捐赠者的定期捐赠使非公募基金会不存在资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场上暂时没有太多竞争压力,信息披露的动力显然不足。

3、缺乏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

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除了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之外,没有任何民间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与政府从监管角度出发的特点相比,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具备独立性、自发性、容易满足公众需求,与公众的沟通比较顺畅和紧密。政府监督范围毕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许多机构都是为了年检而年检,并不考虑公众需求和自身发展。

    4、整个行业的自律机制不够完善

行业自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要高于政府规定,甚至要高于披露对象的期望,才能达到行业自律。非公募基金会行业自律从2009年才开始探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机构本身对信息披露持观望和懈怠态度,对自律守则的参与并不积极。

5、缺乏规范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标准

作为公益财产受托机构,应该有一套有效的、规范的内容和格式,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机制,并确保非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和格式化,使公众阅读更加便捷。但除了政府规定的年报格式之外,15家自主年报的机构和42家有官方网站的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都各不相同,披露程度也有所差异。

(三)在信任方面,缺乏信任

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社会网络是前提,规范是基础,而信任是其继续前进的利器。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非公募基金会往往对草根组织缺乏信任,致使现在有很多资助型的非公募基金会转做运作型基金会。

2010年第二届非公募基金会论坛就这一话题以非公募基金会“不差钱”与草根“就差钱”为议题进行了探讨,有几位代表的话,发人深省。

n基金会的一位副秘书长说:“从我们这几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来看,确实我们到了年底钱和预算有一些差距。如2008年的时候我们预算是1800万,到最后只花了1500多万。2009年我们的预算是2200万,但是只花了2000万左右。不过这个不能说明我们基金会不差钱,我到了年底给理事会写报告的时候,解释这个原因有八个字‘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三、治理非公募基金会的三条建议

第一,权责分明。一是理顺关系,加强法制,明确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二是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监事会常常被忽略掉,岗位也是形同虚设,我们说监事会在处理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上也可发挥其监督层面的作用。同时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三是人才激励,加强理事人员、监事人员、秘书人员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建设、完善岗位职能。四是形成良好的基金会文化,任何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信仰,培育良好的价值观,对于引导和发挥非公募基金会的社会作用具有长远意义。

第二,让信息披露成为行业文化。一是不断健全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二是培育行业自律精神,完善评估体系。三是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加强各方监督。四是注入市场的血液,加强激励,提升信息披露的动力。五是引导主流文化,转变领导者的固化思维,以期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形成典范,扩大影响。

第三,敢于冒险,共同成长。诚然,由于资金和人才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目前的草根组织确实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是不是这样我们非公募基金会就揣紧银根,止步观望。实际上从社会分工、资源利用和培育草根组织的角度上来说,笔者更加赞同于非公募基金会专注“资助”,并不把非公募基金会框在一个范围类,而是如果两类组织都做,一定是会有重复和浪费,只有这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才能完成各自的使命,草根组织的问题经过实践的发展一定会有一个优胜劣汰。满足其(非公募基金会)需求,可能有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会等不急,这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当然可以(自我运行),更可以资助草根组织共同成长,但这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会毕竟是少说,怕就怕在有些非公募基金会不了解情况,盲目跟风,劳心劳力,还不如交给草根组织来做。

归而总之是希望非公募基金会敢于冒险,对草根组织多一份信任,各司其职。共同成长,志存高远,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为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2000.

2、周玲.中国草根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危机与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探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措施

1、目前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不完善

总体来说,公募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是非常完善,较为松散,挂靠了众多的分会,对下面挂靠分会的缺少管理。所属分会则监管不完善,还下放了费用开支的审批权。

1.2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存在漏洞

2010年我国针对公募基金会的审计或者治理“小金库”的进行大范围检查行动,从而检测结果中可以看出,有的公募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极其混乱,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某些公募基金会自我约束能力不足。

1.3公募基金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有待增强

有些公募基金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足,存在着违法乱纪的情况。比如虚报费用与支出、做假帐以套取资金,以饱私欲。利用耗材、办公用品、差旅费用等一系类的名目对有关单位与关系人员实行贿赂,非法利用公款进行出国旅游,超标购买汽车等。让公募基金会失去原本的意义,使得公信力下降,影响公募基金会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公募基金事业的发展。

1.4公募基金会会计基础工作较弱,财务管理不规范

公募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控制较为松散,需要公募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而且存在有一人多岗的现象;提供服务收费不规范,有些培训班收支,举办杂志获得的广告费以及个别单位赞助费用不入公募基金会内部帐上,而存在帐外帐的情况。

1.5公募基金会财务收入与支出两极分化的现象

许多公募基金会存在着重视财务收入及其资金获得,而忽视成本控制、成果效益以及其收入支出情况的监管。致使支出的计划与实际的需求不匹配。

2.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中问题的处理措施

2.1完善公募基金会的财务管理

完善的财务管理措施,对公募基金会的正常运作是起着规范与标准作用的,在公募基金会内部,都要制订出一套全面而细致的财务管理条例。要做好健全的财务管理措施,就要在这两方面下功夫:一个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这方面,要做好的是先考虑到员工的现实需求,设身处地做好员工的工资待遇与相关合理福利,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的财务管理措施,就能减少推行时的阻力与压力。二是对于财务管理要铁面无私,对于有规定与条例的操作规范,要严格执行,落到实处。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与此相关的,对于有违规的人员,不能按级别进行区别待遇,而要一视同仁,按条例进行相关的惩罚。这样才能做应用好财务管理的规范标准,保证单位工作秩序科学合理运作。

2.2加强第三方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保证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公正性,除了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公募基金会的自我约束之外,还应加强第三方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2.2.1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公募基金会起到监督与管理作用的国家部门主要为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部门、国家税务部门与国家财政部等相关单位,这些相关单位应不定期的对公募基金会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票据实际管理情况与人力资源情况等开展检查工作,对公募基金会的运营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规范公募基金会的运行。

2.2.2采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单独的审核

可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募基金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做为独立的第三方,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可以避免与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牵连,确保其可信度。同时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募基金会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使得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更有效可靠。

2.2.3组织社会人士组成社会监督委员会,为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可邀请社会上相关人士组成社会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采用电话访问、实地调查等一系列方式对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及其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于项目资金进行跟踪调查,确保资金使用落到实处,从而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益。

2.3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要务精务实

为了提高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具有专业财务管理背景的人才不可或缺,因此制定积极的财务管理人员培养方案,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训练。通过给予员工更多的培训机会以增加其技能。一方面公募基金会应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论功底,只有如此,才能够熟知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相关理论。需要加强对公募基金会信息系统的投资,加强对财务管理新技术的使用。首先能够提高公募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的科学性与现代化进程,增强财务管理的能力,同时也能减少公募基金会的运营成本;其次,能够减少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系统对工作人员的需求,减轻了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压力,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财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安全系数。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人才的重视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公募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这一块,对于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我们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作好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具有专业性强的财务管理人才,在任何单位来说都是受欢迎的。对于公募基金会现有的财务管理人才,我们要进行培训机会的安排,做好员工的成长设计,加强财务人员的理论知识素养与实际工作能力。2、做好财务系统的应用体系规范。这样的要求是为了让员工在岗位工作上,更多的操作机会进行实际工作的运作。3、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在这个岗位上,财务管理人员对于自身的自控与自律是相当重要的,我们要多进行思想统一与道德熏陶,以降低财务管理工作的风险,从而公募基金会让财务管理工作,严谨有度,安全运行。

3.结束语

公募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是对捐赠人的尊重,也能使基金会的资金能帮助到更多的人,使得公募基金会发挥出应用的公益效果,有助于提高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从而保证公益事业良好有序的发展。(作者单位: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参考文献

[1] 申瑞.我国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的财务困境研究[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1篇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发改委的《通知》同时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

此《通知》一发,再次引起媒体和众多pe机构的关注,pe到底由谁监管的话题再次受到热议。

发改委《通知》受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2月18日,证监会正式了征求意见后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从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下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被众媒体解读为“规则互相冲突”、“pe机构左右为难”,多家受访的pe机构对发改委的这一要求反弹强烈,认为发改委叫停pe进入公私募领域,根由是该业务开闸后pe监管权属将部分划归证监会,而其监管权此前一直在发改委。

那么,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到底是不是互相冲突?pe的监管权是否还呈多头监管格局?对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企业是否真的无所适从?通过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暂行规定》和发改委的《通知》,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以上问题都有了答案。

私募到底谁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新《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由证监会注册,并由新《基金法》监管。

新《基金法》通过后,专家和媒体们对公募基金由新《基金法》监管并无异议。但对私募未明确纳入到新《基金法》中监管却大加评论,并认为这是各部门争权的结果,才导致新《基金法》未监管私募基金。虽然新《基金法》未规定私募基金的监管条款,但却明确了监管机构,是由证监会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根据新《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共18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暂行规定》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除此以外,证监会2013年还在酝酿放开“专业券商”牌照,已有10家左右大型pe(准备)递交申请。

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向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敞开了大门。按证监会思路,符合条件的pe、vc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并据产品类别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

这事实上,是证监会按新《基金法》修订执行后,将一种从过去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监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恰是pe获准申报公募基金业务的时间节点。

而近日发改委的《通知》则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这个要求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发改委的《通知》还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因此,新《基金法》在6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改委是有权对公私募业务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的。至于现在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并无不妥。而根据新《基金法》实施日期,则在2013年6月1日后才由证监会对公私募基金机构进行核准注册和监督管理。[论文网]

备案和注册不冲突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下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下称“1595号文”)的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的2864号文,强制规定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864号文对备案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发改委在2012年下发的1595号文则要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备案,记者查询了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2012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备案的仅有36家。因此,此次的《通知》,又对1595号文件的备案时间做了延迟,要求在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完成备案。

《通知》中还要求,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不留死角。”

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是,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这条规定则是明确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有核准注册的资格。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6月1日前备案,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则要求6月1日后,由其依法核准业务资格。因此,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监管形式上来讲,《通知》和《暂行规定》并不冲突。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组织形式 公司型 信托型 有限合伙型

一、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是指基金所采用的法律确认的组织存在形式,是基金作为整体与投资人等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是确定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关系以及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基础。

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三种,即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者以基金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当事人之间以专门的信托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无权参与基金运作的重大决策。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一般也称管理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基金进行运作,其以部分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也称投资人,投入资金,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金的利润分红,一般不参与基金的运作。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以法律的安排为前提。原则上只要不违公共利益及道德和秩序就都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征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组建私募基金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做出的利益的均衡与协调,同时,由于投资人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多是投资人收益、成本与风险因素权衡的结果。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欧盟国家和亚洲国家多采用治理结构完整、便于监管的公司型,美国则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有限合伙型。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影响着本国的经济模式,所以为深入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笔者拟从以下四个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开始比较探讨,即法律基础、投资收益、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

(一)法律基础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其中,《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为基金组织规范,《证券法》为基金发行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基金行为规范。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严格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以公司形式设立并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虽然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直接规定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并不多,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细化。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可以说,由于我国有限合伙的立法不太健全,直接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需要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不断总结创新,以不断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二)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激励与约束效率的博弈,因此,激励与约束效率就成为影响投资收益并进而影响组织形式的重要因素。

从激励效率上来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基金利润分成或分得公司股份,但是,分成比例一般没有固定模式,而且要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通过才可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基金利润分成,其分成比例可高达20%。信托型管理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利润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因此,从激励机制的效率看,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管理人的收益与资金运用效率挂钩,能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激励,效率更高,信托型基金效率相对较低。

从约束效率上来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作为股东,有权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约束效率较高,但过多的约束又会限制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一般无权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所以,从激励效率考虑,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公司型和信托型更高;从约束的效率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更高。

(三)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作为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的考量因素也影响着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成本对组织形式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基金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设立私募基金,通常都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这种条件是严格还是宽松、设立程序简便还是复杂、设立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相较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要求较高、程序复杂,但有限合伙和公司的规制较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更完善。鉴于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得不成熟的状况和曲折经历,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受到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需要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2、税收负担。设立基金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基金和投资者税负的轻重对获利的高低有重大影响。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当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时必须纳企业所得税,基金投资人从基金中分得的利润要再纳所得税,因此税负成本较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避免了双重征税,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只有投资者对从基金取得的收益才纳所得税。我国的信托面临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等问题。从理论上讲公司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未必高于信托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投资风险

投资者追求收益,但同时也会考虑投资失败的风险。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管理人的风险与基金的命运紧密相连,管理人出于自身的风险考虑也会努力经营以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避免投资失败风险的积极性比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利润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其降低投资失败风险的诉求会更低一些。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比较的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上述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均各有利弊,但是相对而言,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局限性较大,公司型比较适应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可以获得更大的政策扶持,其治理结构更加科学与完善,监管更加得当,因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作为现阶段的最优选择。另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具有更长远的制度优势。考虑到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结合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设立和资金募集上,都有着公司型和信托型无法比拟的优势。我们要做的就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提供完备的制度基础,然后将组织形式的选择交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

参考文献: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首募资金;投向;变更;制药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68-04

引言

制药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无论是营销还是研发等环节都需要有高额的资金投入。面对资金短缺的瓶颈,众多制药企业积极争取利用股票市场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来从股票市场上募集大额资金。通常情况下,制药企业应当依据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的预先说明,将募集资金按计划进行投资于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文献回顾

募集资金的变更通常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没有按照招(配)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进行投资的行为[1]。国外文献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行为[2]、公司的低效率投资行为[3~5]、上市后公司的绩效研究[6]等问题,鲜见对上市公司或特定的制药行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研究。究其原因在于国外证券市场相对较为健全,对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企业若进行变更不仅会经历烦琐的过程,而且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相比之下,中国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变更则是非常显著的现象。据统计,1999―2001年间有729家公司进行了新股发行、配股及增发,至2003年12月就有440家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总体上呈现“大面积、高幅度和强频度”的特征[7]。而且从变更的频率和程度来看,实行首发的新上市的公司变更募资投向的现象最为严重[8]。

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类型方面,不同的研究者提出的分类也各异:根据变更的原因从客观和非客观两个方面可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类型划分为善意变更和恶意变更[9];根据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可分为显性变更和隐形变更[10];从变动金额的角度可划分为部分变更和全部变更[1]。此外有研究者将变更的类型分为募集资金、项目取消、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方式、投资进度等十九种类型,并发现上市公司发生募集资金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募资投向、募资金额和实施地点的变更上,上市公司对所募集资金进行变更的类型是有所偏好和选择的 [8]。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牵涉到不同的动因,从外部和内部的角度来分析,外部因素包括政策改变、监管环境、市场变化快和行业环境等;内部因素大致包括公司特征和投资策略的改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诸如“投资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对项目的控制和反馈失效”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能力不足”[11]。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的角度来看,客观原因大致有证券市场不完善和投融资体制缺陷等因素、融资成本约束缺失和市场机制约束缺失[1]、投资审批体制不适应实际需要[12]等;主观原因包括公司诚信约束缺失和治理约束缺失,公司经营混乱、管理能力低等原因[13]。有研究者认为对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误区、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对当前发行审批制度的规避等是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要原因[14]。无论是从内外部还是主客观的角度来分析,造成中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发的原因都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上市公司治理不规范有直接关系。

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方面,多数研究认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企业绩效有负面作用。有研究发现,当IPO 募集资金被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和按照计划投向承诺项目时,资金运用所产生的效益要分别高于资金被用于非主营业务(多元化)、改变资金投向和资金闲置的情况[15]。并且,很多变更资金投向的公司发生了业绩变脸现象[16],因此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可能是中国A股IPO长期盈利能力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17]。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为了全面地分析中国制药上市公司的首募资金变更情况,本研究采取二手数据分析的方法。由于首募资金的变更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都可能发生,所以选取中国制药产业1993―2006年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此外,以主营业务为制药业和无数据异常为两项基本筛选条件,最终选取74家上市制药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年报、变更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年年鉴。数据主要从广发证券实时网上交易系统生物医药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网和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金融界网等网站等公开的数据获得。

(二)变量编码

由于本研究重点希望对中国制药产业上市公司首募资金投向变更的类型进行分析,因此借鉴既往的研究基础,首先,将募集资金的投向根据其内容分为六大类。各投向类型及编码(如表1所示):

其次,对变更的类型,根据是否涉及首募资金金额将首募资金投向的变更类型分为与金额有关的首募资金投向变更和与金额无关的首募资金投向变更两类。与金额有关的首募资金投向变更共分为21项,其类型及编码(如表2所示):

而与金额无关的首募资金投向变更则包括实施方式的变更(TZFS),实施地点的变更(TZDD),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变更(TZDDFS)和进度迟缓(SSJDCH)四种变更类型。

三、结果

(一)数据结果

从整体样本分析,74家上市制药公司发行总市值为2 425 691.1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 355931.28万元,承诺投资总金额为2 501 326.03万元。样本公司承诺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的对比(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与承诺金额相比较,生产类和业务拓展类的降幅较大,而资本运营类增幅较大。在生产类中,扩建生产线/生产项目/公司/工厂/车间增加的变更金额数值最大,为208 918.28 万元,投入技术改造金额减少142 007.95万元。在业务拓展类中,与制药业务相关的投向类型募集资金减少投入64 668.40万元;此外在研发上也存在减投的情况。相反,在资本运营类中补充流动资金增加了33 337.29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入。

在具体的变更类型方面,样本公司中有八类变更类型未有发生,包括减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地点的变更、减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方式的变更、减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变更、增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地点的变更、增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方式的变更、增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变更、减少某投向资金增资到其他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以及减少某投向资金增资到其他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除此八项外,样本公司发生首募资金变更的情况(如表3所示)。

(二)结果分析

1.变更样本数量及总金额分析。在1993―2006年间上市的74家样本公司,64家样本上市制药公司发生了变更,占样本总数的86.49%,可见变更比例较高;仅有10家上市制药公司未发生变更,这其中还包括两家公司在年报公告方面不规范以至未能找到其变更的公告。

2.变更类型统计分析。在与变更金额有关的变更类型中,项目取消/投向变更(33家样本)、项目结束/结余资金投向变更(21家样本)、增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21家样本)、资金闲置/资金投向变更(15家样本)、项目中止/投向变更(12家样本)等变更类型发生变更的公司数量较多,变更次数也较多。

3.资金闲置严重。对项目暂缓、取消、中止、结束变更类型而产生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加总统计,闲置资金总额为45 506.19万元,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募集资金在没有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被上市公司充作流动资金。资金的闲置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之风。有上市公司在逐步投入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也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大量闲置的资金为公司进行短期投资购买国债、委托理财、再次投入股市等提供了温床。片仔癀在上市当年即2003年便利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国债等短期投资,至2007年底仍有6 000万人民币无法追回。

4.增资并购方式较多。在扩建生产线/生产项目/公司/工厂/车间66项投向变更中,有20项是通过增资并购等方式完成变更。通过并购这种实施方式,较简单,且能快速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相对于公司亲自新建和改建项目时间成本要小。但也增大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可能性,同时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也可能会对供求状况产生影响,若出现供大于求,反而会影响公司的收益。

讨论

中国上市制药公司在研发、营销等投向上首募资金的投入远远低于在技术改造、扩建生产线/生产项目/公司/工厂/车间等生产类项目上的投资。在项目取消/投向变更、项目结束/结余资金投向变更、资金闲置/资金投向变更、项目中止/投向变更等类型上公司变更的数量和次数较多。而且有近一半的样本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迟缓问题。有的上市制药公司会利用变更将募集资金转为收购子公司的资产,通过发行股票溢价所得帮助子公司实现套现。总之,对制药企业核心的研发和营销投入的忽视表明对制药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还存在问题。

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应加强对上市公司投向变更的法律约束,加强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禁止挪用为购买债券、委托理财、进入股市等操作。对公司而言,高效的使用首募资金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应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如果公司对制药产业有总体宏观的视野,能真正把握行业的发展态势,发现制药行业潜在的利润点,对原承诺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分析,股票市场上出现投向变更的公告将大大减少,不仅可以体现出企业信誉和战略决策能力高低,而且股票市场资金优化配置的功能才会实至名归地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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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金融危机;适度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发展机遇

在世界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三种形式:有限合伙、信托和公司。其中,以有限合伙型最为常见,公司型最为少见。毋庸置疑,有限合伙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应的,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激励约束明确,从而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作。信托型蕴涵的是一种“委托——受托”关系,由投资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投资人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不参与基金资产的具体运作。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所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此形式基金的缺陷明显,如问题、双重征税问题等都是不可避免的。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指导

金融危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功的三大要素:长期性、公共性、价值投资。

1.长期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泛汇聚着巨额的长期公共资本,在长期价值投资中创造了骄人的业绩,其凭借独特的投资眼光和高效的管理技巧,严重的金融危机中,超越了投行,得以善存。其成功不仅得益于其高效的投资管理技术,也得益于其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2.公共性。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源自于公共资本,才使得其在管理和盈利模式上也独具特色,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潜在价值它更为关注,正是这一特色使私募股权基金获得了超乎寻常的长久而持续的收益,也使其成功地避开了经济危机的正面冲击,并可以在更长的经济周期中化解投资风险,实现价值投资收益。

3.价值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价值投资上对于熨平经济波动具有积极意义,它大大减轻或提前消化了一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和泡沫,其收益与公共资本相关联,既提高了公共福利水平,也使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联,保持了两者的一致,不致寅吃卯粮。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促进效应。私募股权基金能加快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步伐,使国有企业在保留相对的所有权和相对的控制权的情况下适度开放产权,适量吸收私募股权基金等外来资本,逐步淡化企业的行政色彩。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授权私募股权基金制定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方案,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向社会募股、员工持股以及企业兼并、联合、互相参股等形式,向现代企业转变。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促进效应。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产业整合的重要市场,国内产业投资需求日益旺盛,产业整合的潜力巨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经济规律和产业政策进行科学投资,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进行引导,引导社会资金的正确流向,从而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促进效应。

3.平滑非上市公司的上市效应。中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治理结构较差,而私募股权资本的加入,可把上市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尽可能地在其上市前的私募市场上解决,从而有效避免公司上市后经由公开市场的放大作用造成的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即便企业不以上市为目标,仍然对其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4.有利于促进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减少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过度投机行为。发展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重点之一。私募股权基金在其运作的同时,可推动非上市公司的公开交易,从而营造出中小板等场外交易市场,减少股市与楼市等领域的投机行为及国内投融资渠道不畅所造成的整个资金市场的不平衡发展。通过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的投资渠道,把资金配置到真正需要的地方,也有望缓解国内资金的流动性过剩,减少通过资产价格的投机。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3-02

私募基金发展至今,在备受瞩目的同时也有过坎坷,凭自身的独特优势成为市场重要的生力军,但整体来看,与较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比起来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也就是说我国私募基金仍不成熟,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其健康发展。

1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

在法律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没有一个清晰的说法,综合学者们的研究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的管理者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现金流充裕的,相对较成熟的但尚未上市的企业,以非公开的方式,即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广告进行宣传而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此种投资也称Pre-IPO期间的私募股权投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是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投资人权利保护、运作模式等都没有统一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基本是空白的,严重制约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1《公司法》

私募基金如果选择了“公司制”的存在实体,就必然受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制。2005年10月新修订《公司法》的“特定对象募集”体现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存在依据;“无审批化”体现了私募基金准入环节的宽松化与规范;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加强了股权流动性。

2.2《证券法》

作为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必然要受到《证券法》的调整和规制。2005年年底《证券法》的修改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人数为累计超过200人,同时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是,立法上何谓“公开”均无明确而具体的内涵界定,对“累计不超过200人”如何计算?什么又是特定对象?以及是否存有资格限制等问题都没有予以规定。

2.3《合伙企业法》

2007年制定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条款,对合伙人以及合伙人责任的界定比较具体,同时允许法人合伙,为我国的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实体形式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使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地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拓宽新的渠道。

2.4《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该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定义;对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也有具体说明;其主要监管模式是以行业协会的事后监管;在募集方式上对“公募”与“私募”也做了理论区分等。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有效地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制度缺陷,实践中也确实如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障碍大,监管方面的法制弱,退出机制的渠道不完善等现实问题。

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障碍大

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规制还非常不完善,在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投资等方面仍面临着较大的设立障碍。合伙企业法的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合伙型是私募股权组织采用最多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工商注册程序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登记也基本不能实现。首先投资人的认定没有严格的规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体人数限制不同,实践中为了规避限制往往会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采取隐名的方式,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隐名人的权利;其次投资者身份认定的限制也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投资主力主要是那些适合进行长期投资的社保基金等机构,在保险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上还存在很多制约。

3.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制弱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首先体现在监管的理念不明确,我国目前传统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增多,这和扶持创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管理念是相冲突的,整个法制体系也没有严格统一的监管理念和原则遵守;其次监管责任不明确,这是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的规制都有一些但并不统一,因此涉及的部门就多从而导致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而法规政策本身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最后监管手段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投资法》,对投资的监管保护的政策法规没有,监管手段更多的是通过自身金融工具的创新手段,在其他方面的监管并不全面。

3.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发行上市退出、股权转让回购退出或者公司清算退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但是对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资活动无法正常享受市场退出通道,我国规定投资者必须具备法人地位才能申请开立账户,而现实中大量以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在退出渠道选择现实中也更加依赖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从而以实现资本退出,因为我国多渠道的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建立,且我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及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其他市场,中小企业上市门槛高,导致一般的公司上市之路是个长期的不容易之路,加上产权交易的不活跃性等因素都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使得整个渠道建设的发展遇到了阻力。

4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制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经济的增长有着巨大作用,从我国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发展前景广阔,更待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私募股权投资业有足够的重视与扶持。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部有前瞻性的完善的法律,首先从法律上更好的规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问题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4.1通过法律的规制减小私募股权资金的准入障碍

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界定标准可以从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投资渠道等几方面来统一确定;其次,完善合格自然人投资主体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最后,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4.2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制

首先,应该明确监管的主体,转变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和思路,通过制定立法、规则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以及管理费等方面适度监管,对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运作可以放松法律监管;最后,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同时加强证券操纵等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

4.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退出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应该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建立电子报价系统的场外市场,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转让市场各层次市场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特征、水平等方面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服务于处于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5结论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但是,无论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建立还是市场的成熟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仍需要多方的努力配合,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制环境,使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圣涛.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制比较研究[J].经济论坛,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