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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

会议的基本知识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 软件工程; 课程教学; 实验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8228(2014)08-58-02

Discussion on course instruc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for software engineering major

Huang Yongping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and Computer Science,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ongzuo, Guangxi 532200, China)

Abstract: Aiming at the characteristics,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the network technology demand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combin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college network laboratory, the arrangement of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erimental teaching are discussed. A suitable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 for software engineering is constructed. In teach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network, protocol analysis and network programming application are focused on. The training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is emphasized to give the students network knowledge enough for software system design and improve the abilities of system software design and programming.

Key words: computer network; software engineering; curriculum instruction; experiment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和网络环境逐渐融合,使软件运行平台逐渐从封闭、集中的单机环境向动态、开放和多变的网络环境转变,软件系统开发也逐渐趋向于网络服务化。因此,网络资源和环境成为软件系统开发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1]。

“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专业和通信专业的一门必修课,涉及的知识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它是一门交叉型的综合学科,是学生掌握网络相关知识的基础课程。我院在计算机专业侧重软件工程方向,软件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面向软件产业界对软件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培养以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为基本技能,掌握扎实的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宽的工程专业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素质全面的复合实用型软件人才[2]。因此,软件工程专业的“计算机网络”课程不能是单纯的理论教学。

本文围绕软件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探讨软件工程专业的“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方法,根据软件工程专业特点,针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构建适合软件工程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让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加深对网络知识的理解,提高网络软件编程能力,使之符合软件工程专业强调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特点。

1 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软件工程专业的计算机网络教材,通用的计算机网络教材一般着重介绍网络技术理论知识。大多是以OSI(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七层模型或TCP/IP五层模型为线索,采取自顶向下或自底向上的介绍方式[3-4]。内容安排上还包括无线网络、网络安全、宽带接入技术以及新型网络技术等等,概念太多,知识体系太理论、太抽象,不适合用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学习。而且,“计算机网络”课程覆盖知识面广泛,学生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所有的网络技术知识,因此,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调整和组织。

根据软件工程专业的特点,针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确定本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基本原理、网络常用协议分析、网络编程应用和网络操作技术,侧重讲解网络基本原理、网络常用协议分析和网络编程应用等内容。在内容的讲解上力求循序渐进,先让学生了解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发展状况(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三网融合)、计算机网络主要性能指标(带宽、数据率等)以及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然后围绕TCP/IP五层模型,在物理层上重点给学生讲解数据通信基础知识、常用传输媒体和信道复用技术。数据链路层讲解上,先简单介绍现在数据链路层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然后重点讲解PPP协议和以太网技术,让学生通过学习常用数据链路层协议以加深对数据链路层功能理解和初步学会网络协议分析。网络层以IP协议讲解作为重点,结合学院IP分配情况,让学生学会IP基本配置和子网划分,通过讲解常用的路由协议让学生掌握路由表和分组转发过程。基于现在学院内部以及其他单位内部大量使用私有IP情况,网络地址转换NAT也作为网络层的重点内容讲解。运输层,首先让学生掌握端口号相关知识,然后进入UDP协议和TCP协议学习,让学生充分理解端到端通信和进一步掌握协议分析方法。应用层,重点讲解常用协议,包括:HTTP、FTP、DNS等,并安排服务器配置、协议分析和编程实验。如果课时允许,在网络安全方面,挑选一些学生感兴趣内容进行讲解,如通过访问控制列表ACL配置限制上外网的时间、钓鱼网站欺骗、ARP攻击等等;在无线网络方面,让学生动手进行无线路由配置,实现无线上网。

在教学过程中重点让学生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学会网络协议分析方法、锻炼网络编程能力、学会基本的网络操作和简单的网络配置。在课程内容选择上,要从传统的偏重计算机网络理论的介绍转变为比较实用的学习,突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具备软件系统设计所需的网络知识,并进一步提高软件系统设计和编程能力。

2 注重理论与实验相结合

“计算机网络”课程覆盖知识面广,概念多、内容抽象,如果采用纯理论教学方式,学生对真实的网络环境缺乏了解,教师很难在有限时间内把计算机网络抽象的原理和协议讲述清楚,学生也很难真正掌握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因此,“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需要理论与实验相结合,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同时结合实际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且实验教学中要结合生活实例,提高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让学生在动手实验过程中加深对网络理论知识的理解。

目前,计算机网络课程的实验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①网络基本操作和配置实验。其内容包括:网络操作系统(Windows系列或Linux)安装;各种应用服务器搭建和管理,如学习搭建Web服务器、FTP服务器、DNS服务器、DHCP服务器、邮件服务器等;进行简单的网络配置与管理,如网线的制作、组建局域网、文件共享和安全性设置、用户账户管理等等。②网络协议分析和编程实验。在掌握网络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理解网络协议的概念和功能,学会网络协议分析,应用高级编程语言(如C、JAVA或C++)编制一些网络协议和服务,实现简单网络应用,加深对网络原理和协议的理解。③网络工程实验。学会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配置与管理;通过网络硬件设备或使用模拟实验软件组建中小型网络等等。

从软件工程专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和培养的角度考虑,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课程,除了对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网络体系结构理解外,应重点掌握TCP/IP协议分析和应用实现,充分理解网络工作原理,包括数据封装、发送、接收、解封装等。所以,构建适合于软件工程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应重点安排网络协议分析和网络编程类实验,而对网络基本操作和工程类实验应该进行分析和筛选,有针对性的安排实验,以使学生能在有限时间内掌握网络基本环境搭建和基本网络配置,加深对网络工作原理和协议的理解。

首先,网络协议分析和网络编程类实验是软件工程专业的重点,结合实际网络模型和网络软件,从应用的角度分析和引导学生掌握网络原理知识。指导学生学会网络分析和监测软件(如Sniffer、Wireshark等)的使用,学会捕获网络数据包,掌握网络协议的分析方法,在这基础上,鼓励学生进行网络程序设计和协议实现。内容安排上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让学生容易接受和充满信心,从而激发其学习兴趣。可以从学生熟悉的宽带拨号上网所用的数据链路层协议PPP协议开始,该协议格式简单,学生容易接受,有利于对协议分析方法的掌握,然后按照TCP/IP网络体系结构分析和学习各层次重要的协议,如Ethernet帧、ARP协议(掌握ARP广播和ARP应答过程)、IP协议、UDP协议、TCP协议、HTTP协议、TFTP协议、FTP协议、DNS协议等[5]。在协议分析的基础上,让学生动手编写网络程序,如编程实现Ethernet帧的封装与解析、IP数据包的捕获与解析,实现功能简单的Socket 通信软件(如TFTP简单文件传输)。通过实际网络编程训练,让学生掌握数据从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数据链路层物理层的封装和解封装过程,加深对网络协议与实现方法的理解,掌握网络环境中软件编程的基本方法,逐步提高网络软件编程能力。

其次,在网络基本操作训练方面,让学生掌握常用网络工具的使用以及能够进行简单网络配置,能为软件设计实现必要的网络环境配置,内容主要包括:局域网组网、IP配置、Web服务器、DNS服务器的配置。此外,让学生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网络知识以及做联网软件开发必须用到的基本技能,包括直连线、交叉线的使用;ping、ipconfig、tracert等基本网络命令的使用;简单的网络故障排除和基本的网络服务等。

最后,网络工程管理类实验让学生对网络设备有感性认识,辅助学生对相应协议和网络技能的理解。我院内部拥有网络基础和安全、网络综合布线实验室,学生可以在实验室认识课本上所讲述到的交换机和路由器以及综合布线系统,包括机房的机柜、配线架、实际的物理连线以及网络拓扑,增加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实际设备或通过使用Cisco官方模拟软件Packet Tracer组建中小型网络,帮助学生理解网络的基本架构。通过简单交换机配置,让学生掌握虚拟局域网VLAN,学习划分VLAN方法。路由器配置方面,重点让学生掌握静态路由和动态路由RIP协议的配置,以理解路由表、路由协议以及分组转发过程;实现网络地址转换NAT实验[6],充分理解私有IP和公有IP地址相关知识。对于能力比较强的学生,鼓励他们完成一些比较难但广泛实用的实验(如VPN)等。

3 结束语

本文根据软件工程专业的特点,针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确定“计算机网络”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基本原理、网络常用协议分析、网络编程应用,结合理论实验教学,构建了适合于软件工程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让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加深对网络基础知识、网络协议与实现方法的理解,逐步提高网络软件编程能力。网络课程概念多且比较抽象,今后的工作将进一步研究如何使教学内容更形象、更生动,以激发学生对网络课程的学习兴趣。

参考文献:

[1] 左开中.复杂网络与网络化软件系统[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09.26

(5):94-95

[2] 韩姗姗.软件工程专业中《计算机组成原理》课程教学的探讨[J].浙江

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1-2

[3] James F.Kurose, Keith W.Ross, Ming Chen. Computer Network―

Top-down Approach. Beijing: Machinery Industry Press,2007:180

[4] Andrew S, Tanenbaum. Computer Network.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2001.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Discussion on course instruc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for software engineering major

Huang Yongping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and Computer Science,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ongzuo, Guangxi 532200, China)

Abstract: Aiming at the characteristics,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the network technology demand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combin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college network laboratory, the arrangement of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erimental teaching are discussed. A suitable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 for software engineering is constructed. In teach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network, protocol analysis and network programming application are focused on. The training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is emphasized to give the students network knowledge enough for software system design and improve the abilities of system software design and programming.

Key words: computer network; software engineering; curriculum instruction; experiment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和网络环境逐渐融合,使软件运行平台逐渐从封闭、集中的单机环境向动态、开放和多变的网络环境转变,软件系统开发也逐渐趋向于网络服务化。因此,网络资源和环境成为软件系统开发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1]。

“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专业和通信专业的一门必修课,涉及的知识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它是一门交叉型的综合学科,是学生掌握网络相关知识的基础课程。我院在计算机专业侧重软件工程方向,软件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面向软件产业界对软件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培养以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为基本技能,掌握扎实的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宽的工程专业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素质全面的复合实用型软件人才[2]。因此,软件工程专业的“计算机网络”课程不能是单纯的理论教学。

本文围绕软件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探讨软件工程专业的“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方法,根据软件工程专业特点,针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构建适合软件工程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让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加深对网络知识的理解,提高网络软件编程能力,使之符合软件工程专业强调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特点。

1 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软件工程专业的计算机网络教材,通用的计算机网络教材一般着重介绍网络技术理论知识。大多是以OSI(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七层模型或TCP/IP五层模型为线索,采取自顶向下或自底向上的介绍方式[3-4]。内容安排上还包括无线网络、网络安全、宽带接入技术以及新型网络技术等等,概念太多,知识体系太理论、太抽象,不适合用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学习。而且,“计算机网络”课程覆盖知识面广泛,学生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所有的网络技术知识,因此,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调整和组织。

根据软件工程专业的特点,针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确定本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基本原理、网络常用协议分析、网络编程应用和网络操作技术,侧重讲解网络基本原理、网络常用协议分析和网络编程应用等内容。在内容的讲解上力求循序渐进,先让学生了解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发展状况(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三网融合)、计算机网络主要性能指标(带宽、数据率等)以及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然后围绕TCP/IP五层模型,在物理层上重点给学生讲解数据通信基础知识、常用传输媒体和信道复用技术。数据链路层讲解上,先简单介绍现在数据链路层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然后重点讲解PPP协议和以太网技术,让学生通过学习常用数据链路层协议以加深对数据链路层功能理解和初步学会网络协议分析。网络层以IP协议讲解作为重点,结合学院IP分配情况,让学生学会IP基本配置和子网划分,通过讲解常用的路由协议让学生掌握路由表和分组转发过程。基于现在学院内部以及其他单位内部大量使用私有IP情况,网络地址转换NAT也作为网络层的重点内容讲解。运输层,首先让学生掌握端口号相关知识,然后进入UDP协议和TCP协议学习,让学生充分理解端到端通信和进一步掌握协议分析方法。应用层,重点讲解常用协议,包括:HTTP、FTP、DNS等,并安排服务器配置、协议分析和编程实验。如果课时允许,在网络安全方面,挑选一些学生感兴趣内容进行讲解,如通过访问控制列表ACL配置限制上外网的时间、钓鱼网站欺骗、ARP攻击等等;在无线网络方面,让学生动手进行无线路由配置,实现无线上网。

在教学过程中重点让学生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学会网络协议分析方法、锻炼网络编程能力、学会基本的网络操作和简单的网络配置。在课程内容选择上,要从传统的偏重计算机网络理论的介绍转变为比较实用的学习,突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具备软件系统设计所需的网络知识,并进一步提高软件系统设计和编程能力。

2 注重理论与实验相结合

“计算机网络”课程覆盖知识面广,概念多、内容抽象,如果采用纯理论教学方式,学生对真实的网络环境缺乏了解,教师很难在有限时间内把计算机网络抽象的原理和协议讲述清楚,学生也很难真正掌握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因此,“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需要理论与实验相结合,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同时结合实际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且实验教学中要结合生活实例,提高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让学生在动手实验过程中加深对网络理论知识的理解。

目前,计算机网络课程的实验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①网络基本操作和配置实验。其内容包括:网络操作系统(Windows系列或Linux)安装;各种应用服务器搭建和管理,如学习搭建Web服务器、FTP服务器、DNS服务器、DHCP服务器、邮件服务器等;进行简单的网络配置与管理,如网线的制作、组建局域网、文件共享和安全性设置、用户账户管理等等。②网络协议分析和编程实验。在掌握网络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理解网络协议的概念和功能,学会网络协议分析,应用高级编程语言(如C、JAVA或C++)编制一些网络协议和服务,实现简单网络应用,加深对网络原理和协议的理解。③网络工程实验。学会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配置与管理;通过网络硬件设备或使用模拟实验软件组建中小型网络等等。

从软件工程专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和培养的角度考虑,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课程,除了对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网络体系结构理解外,应重点掌握TCP/IP协议分析和应用实现,充分理解网络工作原理,包括数据封装、发送、接收、解封装等。所以,构建适合于软件工程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应重点安排网络协议分析和网络编程类实验,而对网络基本操作和工程类实验应该进行分析和筛选,有针对性的安排实验,以使学生能在有限时间内掌握网络基本环境搭建和基本网络配置,加深对网络工作原理和协议的理解。

首先,网络协议分析和网络编程类实验是软件工程专业的重点,结合实际网络模型和网络软件,从应用的角度分析和引导学生掌握网络原理知识。指导学生学会网络分析和监测软件(如Sniffer、Wireshark等)的使用,学会捕获网络数据包,掌握网络协议的分析方法,在这基础上,鼓励学生进行网络程序设计和协议实现。内容安排上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让学生容易接受和充满信心,从而激发其学习兴趣。可以从学生熟悉的宽带拨号上网所用的数据链路层协议PPP协议开始,该协议格式简单,学生容易接受,有利于对协议分析方法的掌握,然后按照TCP/IP网络体系结构分析和学习各层次重要的协议,如Ethernet帧、ARP协议(掌握ARP广播和ARP应答过程)、IP协议、UDP协议、TCP协议、HTTP协议、TFTP协议、FTP协议、DNS协议等[5]。在协议分析的基础上,让学生动手编写网络程序,如编程实现Ethernet帧的封装与解析、IP数据包的捕获与解析,实现功能简单的Socket 通信软件(如TFTP简单文件传输)。通过实际网络编程训练,让学生掌握数据从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数据链路层物理层的封装和解封装过程,加深对网络协议与实现方法的理解,掌握网络环境中软件编程的基本方法,逐步提高网络软件编程能力。

其次,在网络基本操作训练方面,让学生掌握常用网络工具的使用以及能够进行简单网络配置,能为软件设计实现必要的网络环境配置,内容主要包括:局域网组网、IP配置、Web服务器、DNS服务器的配置。此外,让学生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网络知识以及做联网软件开发必须用到的基本技能,包括直连线、交叉线的使用;ping、ipconfig、tracert等基本网络命令的使用;简单的网络故障排除和基本的网络服务等。

最后,网络工程管理类实验让学生对网络设备有感性认识,辅助学生对相应协议和网络技能的理解。我院内部拥有网络基础和安全、网络综合布线实验室,学生可以在实验室认识课本上所讲述到的交换机和路由器以及综合布线系统,包括机房的机柜、配线架、实际的物理连线以及网络拓扑,增加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实际设备或通过使用Cisco官方模拟软件Packet Tracer组建中小型网络,帮助学生理解网络的基本架构。通过简单交换机配置,让学生掌握虚拟局域网VLAN,学习划分VLAN方法。路由器配置方面,重点让学生掌握静态路由和动态路由RIP协议的配置,以理解路由表、路由协议以及分组转发过程;实现网络地址转换NAT实验[6],充分理解私有IP和公有IP地址相关知识。对于能力比较强的学生,鼓励他们完成一些比较难但广泛实用的实验(如VPN)等。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错位的表现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先天缺陷国际组织的功能应围绕其宗旨展开,就这一点来说,WTO在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功能体现得非常充分,但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时出现了扭曲。从WTO的历史看,GATT的宗旨是要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通过各国相互削减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商品的生产和贸易。〔2〕因此,在GATT存续的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其一直致力于推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和各种贸易障碍。作为GATT的继承者,WTO的宗旨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根基仍然在于推进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WTO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3〕可见WTO的功能不再限于对货物贸易的调整,而且肩负起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职责,而其宗旨中没有关于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因此,就WTO的宗旨来看,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功能存在先天缺陷。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人为扭曲从WTO的宗旨中,寻找不到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只言片语,但在WTO的法律文件和机构设置上,均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WTO明确规定了其机构设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地位相等。该机构负责执行TRIPS协议。“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没有在WTO的宗旨中得到体现,但这没有影响到WTO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调整,这也进一步例证了WTO功能扭曲化现象。这种扭曲从基本文件延伸到TRIPS协议。

    1.WTO基本文件的后置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其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人们常称之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所有其他有关内部管理和对外关系的法规,都受基本文件的制约,都不得违背基本文件的宗旨和原则。〔4〕在WTO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基本文件的性质。所以,从时间上讲,基本文件应该是最先确定的,否则其指导功能和统领功能怎样发挥。但从WTO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基本上是最后产生的,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而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早在1991年年底,就已基本上获得通过。〔5〕因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基本协定在对WTO其他具体协定的指导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颠倒的。事实上,面对着已经存在的TRIPS协议,WTO基本文件采取的做法是:在宗旨中回避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贸易,在机构安排上设置了TRIPS协议的执行机构。这也许是WTO在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得已而为之吧。

    2.TRIPS协议的避实就虚WTO调整技术贸易应该是实至名归、名正言顺的。如果其真能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话,其功能并不会发生错位或扭曲。但目前的情况是WTO的功能并没有按照常态发展,其避开技术贸易,直指知识产权。虽然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法律调整的视角看,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技术贸易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动态交易行为,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静态无形财产。两类规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强调的是权利保护,技术贸易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和贸易平等。所以,WTO调整知识产权名不正,言不顺,其人为化扭曲也正表现于此:其一,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与贸易有关”。WTO为了给其调整知识产权披上合法的外衣,十分牵强地在协议名称上加上了“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名字中加入“与贸易有关”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6〕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有两点足以说明之:一是该协议没有解释什么是“与贸易有关”,更没有解释此处的“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等问题。之所以这样质疑,是因为在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一个与其名称相似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界定了“贸易的含义”,也是说立法者应该明白“贸易”是有多种解读的,并其应该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中却没有了解释,。二是如果我们通览TRIPS协议,就会发现,“与贸易有关”的字样实为没有必要,因为在其内容中,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产权与贸易有关,也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即名称不能概括内容、体现内容。这就难怪在实践中,很多学者直呼WTO的知识产权协议,〔7〕而完全忽略了“与贸易有关”。其二,在内容上的连接设计———“技术贸易”。WTO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除了借用了“与贸易有关”的名称外,还在内容上设计了“技术贸易”的连接因素,因为WTO调整技术贸易顺理成章。虽然在TRIPS协议的73个条文中,只有5个条文是关于技术贸易的。〔8〕但这5个条文在TRIPS协议中的意义和价值不能忽视。正是这5个条文架起了知识产权与WTO之间的另一个桥梁。WTO也是借此桥梁直接规定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之所以规定“技术贸易”,就是要通过技术贸易的连接点,去调整知识产权产权。这也是WTO功能错位的主要表现。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不断异化WTO在后TRIPS协议时代,取得的最大进展是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据该宣言,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计划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根据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成为坎昆会议首要的、也是最为显见的成果。从上述WTO的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态度看,其功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甚至可以说在调整功能的异化方面渐行渐远。首先,无论是《多哈宣言》还是《执行决议》,均涉及的是专利制度框架下的强制实施许可问题,WTO调整功能仍在知识产权方面。其次,从WTO调整知识产权的功能上看,其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细化和深入,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进一步忽视和冷淡。最后,在WTO功能不断向知识产权调整方面倾斜的过程中,WTO成员似乎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种异化。其结果是,技术贸易在WTO的调整功能中有可能消失。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错位的弊害(一)WTO调整知识产权有悖其贸易管理法的性质TRIPS协议在其开篇就强调,各国应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一般认为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后者强调国家的管理。〔9〕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属私法勿容置疑;而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是公权,该权利应由公法加以确认,因此各国管理贸易的法律属于公法。从WTO肩负的历史责任看,其主要是限制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国政府的行为,从而使政府行为不至于严重妨碍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至于严重损害本国人民的利益以及本国政府自身的存在。而WTO法律从产生到现在,确实是以从各方面限制各国政府与经济有关的政策管理行为———包括市场准入、外汇管制、海关手续、关税税率等———作为自己的当前任务和奋斗目标的。〔10〕所以,WTO规则应该具有贸易管理法的性质,属于公法。〔11〕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12〕由此推断,WTO作为贸易管理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宜对私权进行干预,WTO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像其不应对各国的物权进行干涉是一个道理。虽然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产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法可以对产权制度指手画脚。作为强调私权保护的协议,放到了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WTO法律中显然是极为不合适的,其有悖于WTO作为调整贸易管理法的性质。

    (二)WTO调整知识产权与WIPO的功能冲突在WTO产生之前,早已存在着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专门的国际经济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成立于1970年,其主要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WIPO的主要活动包括鼓励缔结新的知识产权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收集、传播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和技术上的援助,也为成员国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WIPO认为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的专门机构。〔13〕所以,在TRIPS协议谈判之初,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争议;adr;仲裁;调解;行政处理

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嬗变和转型,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逐渐由附属向主导转化。知识产权无论对于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成为参与竞争的核心资源,因而这些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十分尖锐和普遍。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后,解决争议的路径是多元化的,其中最正统和最权威的途径仍然是诉讼,但是各类型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在定纷止争和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在我国,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积累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各类知识产权争议数量将会持续增长。面对这样的情形,国家及立法者却片面强调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轻视知识产权争议adr的规范性发展。而与之相反的现实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后民事主体主动选择adr予以解决的比例却相当高。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争议adr功能、价值及具体模式的澄清和探讨,不仅能够为当事人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模式提供指引,实现争议解决的经济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而且有助于在我国建立起完善和谐的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的功能

(一)救济诉讼能力不足

在我国,目前诉诸法院要求解决的知识产权争议数量不断攀升,法院不堪重负。司法资源和能力的不足使得通过诉讼解决这类争议出现了明显的阻滞,“司法功能并未为法治的实现带来切实的保障和期望,自身也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包括来自诉讼增长的‘量’的压力和裁判效果差的‘质’的压力及综合社会评价压力等。”因此,知识产权争议adr的首要功能在于通过向社会主体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分流争议,缓解司法机关案件负担和压力,同时能够缓解诉讼高成本、迟延、过分追求形式等诸多问题,对其进行补偏救弊,维护司法的正统和权威。

(二)实现争议解决的实质正义

一般而言,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正义是通过诉讼机制以法治的规则解决冲突从而对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诉讼所追求的正义,关注的是根据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获取结果的有效性,但与结果的合理性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与此相反,adr尊重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诉求和意愿,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鼓励当事人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途径、方式及程序解决争议,追求最符合情理和当事人需求的解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adr实现的不是依照普遍的、统一的标准实现的强制性正义,而是个体正义或者说实质正义,是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或集团根据自己的主观诉求获得的最符合其追求或向往的正义。

(三)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

知识产权法治秩序的构建需要国家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包括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实施条件与手段等,构建系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立足于实体法规范的构建和完善是片面的,忽略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造成争议解决的阻滞,不仅使得权利空置,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会阻碍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促进智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激励作用,国家构建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公共目标也会因此落空。所以,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争议adr,不仅有利于实现创造者的私权,而且有利于国家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的和谐。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机制的价值

与其他普通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地域性、易逝性、法定性等特征。由此,解决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也相应地存在一些特殊需求,比如,专业性、时效性、保密性、多元化等。

在各类争议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一种正统的、公开的、最符合形式理性的争议解决程序,其特点在于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然而诉讼所具备的这些解决争议的天然特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却存在很多局限性。虽然adr并不能完全克服诉讼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存在的弊端,但是adr本身所具有的诉讼所没有的诸多优点,却往往成为争议当事人选择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原因,也彰显出adr相对于诉讼存在的价值。

(一)专业性

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在文学、艺术、科学等诸多领域,争议事实涉及范围较广,而且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厘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也较多。比如,在著作权侵权争议中,判断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同或相似,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剽窃、抄袭、歪曲和篡改了权利人的作品;又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将所指称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效果等。并且知识产权没有外在的表现形态,完全依赖法律对该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作出界定,因而这些与智力创造产品相关的法律往往有着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通常只有那些具有相关技术和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才能充分地理解并把握。在诉讼程序中,争议的裁决者是职业法官,而法官一般只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其所具备的只是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正确判定证据以及顺利开展庭审的专门知识和能力,因而通常无法很好地应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技术专业性的问题。与诉讼不同,adr却能够较好满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业性的需要。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以及具有丰富adr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解决争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让争议解决角色担当者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作为第三人的专家能够提供对有关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认知和评价,帮助当事人形成对事实、证据相关技术及法律问题更清楚的认知,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在正确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实现争议的理性解决。

(二)低成本

诉讼是国家强制性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过程,具有一套严格的技术规范体系,完成每一步的程序或步骤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解决争议周期通常比较长。而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通常比普通的民事案件还要长。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争议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错的复杂性,问题的澄清、整理等本身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除了完成一般民事诉讼所需要的程序外,经常还会涉及诉讼中止等情形,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诉讼周期的拖延。知识产权诉讼在世界各国都具有审判周期长以及成本高的特征,而且普遍存在的积案现象还进一步导致诉讼解决争议的高耗费。在adr中,由于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控制权和引导权,争议解决的速度和效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图,当事人能够将争议解决的时问耗费和金钱投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因此adr具有节约时间和费用的优势毋庸置疑。另外,adr为当事人节约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争议解决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还包括纠纷过程所派生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坏以及未来商业机会的丧失等。“事实证明,在知识产权争议中越早使用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能够节约的争议解决成本就越多。”-o

(三)灵活性

诉讼是国家司法权行使和法律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其运作过程和技术高度严谨、合理和专门化,具有一套独立的程序体系和规范。但是知识产权争议权益关系复杂,当事人利益异质,需求多样,很难用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而“adr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这使得争议的解决能够避免一无所获的僵硬的选择,使adr具有实体上的高度灵活性和变化性,并对当事人(进行)总体补偿。”…在adr中,当事人有权选择并决定关涉自我利益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结合对知识产权争议性质的理解和解决关注点而设计程序形式,当事人能够根据自主和自律的原则选择适用恰当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或者简单地依据某些法律原则或规则进行协商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四)保密性

知识产权中除了公开的智力成果外,还存在大量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商业秘密等内部保密信息,如产品配方、生产流程、技术工艺或者客户资料、商业计划、运营方法、成本、利润等,这些信息可能是当事人在商业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因素,当事人不希望公开并为竞争对手所知悉,因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这些专有信息的秘密性。而诉讼天然具有公开性,证据、诉讼过程和结果等都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的,因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很大的暴露风险。与此不同的是,adr通常是具有保密性的程序。许多国家的adr立法(主要是仲裁和调解立法)以及各类adr组织的程序规则中都对保密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希望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的商业资料的当事人而言,adr程序保密性给当事人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当事人通过诉讼证据交换或者证据开示所获得的利益。

(五)利于关系维护

在许多知识产权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有着长期买卖关系、服务提供者和客户关系、企业合资者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建立并非朝夕之功,并且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合作机会也不是可以常常获得的,因而当事人对这些关系通常较为珍惜和重视。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利益考量往往并不仅仅停留在一次性得失的层面上,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越来越成为利益权衡的决定性因素。诉讼是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法官审判的任务在于阐明并保障那些体现在法律等权威性文本中的价值,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判决的结果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ornothing)”、“非黑即白”,因此当事人在审判之后还有可能处于无休止的冲突和对立状态。与诉讼机制不同的是,adr能够提供一种有效但是非对抗的方式解决争议,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长时间的交往关系,回避根据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作出裁断,争议解决的结果不是简单的胜负机制,相对较少损害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

(六)结果恰当性

司法审判针对的是发生在诉讼之前的争议,所解决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绝对的划分。但是,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争议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可能是利益平衡问题。adr解决争议不纠缠于过去,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关注未来利益。

这种根据利益原则作出的妥协和让步,相对于无效益的争取权利更为恰当。比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专利侵权一旦构成,大多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侵权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一些侵权企业甚至有了一定的规模。相对于诉讼所获得的停止侵权或者损害赔偿等救济结果,双方如果通过许可使用、建立合资企业或者其他互利交换的合作形式结束争议,不仅有利于实现双赢,而且可能创造出更丰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知识产权争议adr的模式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

知识产权adr包括所有在法院正式诉讼途径之外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adr的主要模式有行政处理、仲裁、民间调解、谈判等。

行政处理是指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共同认定的第三方审理,并服从审理结果的争议解决模式,类似于私人化的审判;民间调解主要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下,促成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活动,包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律师调解等;谈判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身或私人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争议。另外,在国外还存在着多种形式的adr可以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包括指导性评估、小型审判、调解——仲裁以及仲裁——调解等,以及各类基本adr形式的重复、交叉适用或者局部改变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之比较

各类知识产权adr模式都有其特点和利弊,表1从自愿性、拘束力、第三方、正式程度、程序性质、结果以及公开性等几个方面来揭示其主要异同。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私权/利益平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海关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纷纷掀起了改革与现代化的浪潮,其中调整海关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海关非传统职能,则是这一浪潮的核心。中国海关作为国际海关大家庭的一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不仅仅在履行传统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高,同时也开始探索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措施,创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非传统海关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和方法。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即是诸项非传统职能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理论、TRIPS协议规定、海关执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特点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这一非传统职能,不同于以往海关传统职能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封建时期的特别授权,到以法律形式承认其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私权性的发展过程。在封建时期,属于这类特别授权的,如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等,都是以君主的敕令或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进行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特许权的保护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1](P.7)。到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更多的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直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这类特权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了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反映的是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权利益的特点,使其与一般财产权利在权利属性上有着诸多本质性的共性,因而不论是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早的西方国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其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确认无疑。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强调其权利归属于私人。知识产权同物质财产权一样,表现为私人的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知识产权权利的私有性。即知识产权是特定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公共权利;第三,知识产权权利的私益性,即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利益等法律关系。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与物质财产权利不同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的特征,但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上述与财产私权共同的本质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能够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使其最终纳入了民法的调整领域。正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非物质形式存在的私权的合理性定位,解决了为何给予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的本源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有时法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和妥协的产物[2](P.54)。因此利益平衡机制应当被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背后,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想。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的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等[3]。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通过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立知识产权产品资源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二、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界定、利益平衡表述及其内涵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争议;ADR;仲裁;调解;行政处理

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嬗变和转型,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逐渐由附属向主导转化。知识产权无论对于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成为参与竞争的核心资源,因而这些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十分尖锐和普遍。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后,解决争议的路径是多元化的,其中最正统和最权威的途径仍然是诉讼,但是各类型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在定纷止争和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在我国,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积累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各类知识产权争议数量将会持续增长。面对这样的情形,国家及立法者却片面强调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轻视知识产权争议ADR的规范性发展。而与之相反的现实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后民事主体主动选择ADR予以解决的比例却相当高。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争议ADR功能、价值及具体模式的澄清和探讨,不仅能够为当事人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模式提供指引,实现争议解决的经济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而且有助于在我国建立起完善和谐的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的功能

(一)救济诉讼能力不足

在我国,目前诉诸法院要求解决的知识产权争议数量不断攀升,法院不堪重负。司法资源和能力的不足使得通过诉讼解决这类争议出现了明显的阻滞,“司法功能并未为法治的实现带来切实的保障和期望,自身也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包括来自诉讼增长的‘量’的压力和裁判效果差的‘质’的压力及综合社会评价压力等。”因此,知识产权争议ADR的首要功能在于通过向社会主体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分流争议,缓解司法机关案件负担和压力,同时能够缓解诉讼高成本、迟延、过分追求形式等诸多问题,对其进行补偏救弊,维护司法的正统和权威。

(二)实现争议解决的实质正义

一般而言,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正义是通过诉讼机制以法治的规则解决冲突从而对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诉讼所追求的正义,关注的是根据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获取结果的有效性,但与结果的合理性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与此相反,ADR尊重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诉求和意愿,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鼓励当事人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途径、方式及程序解决争议,追求最符合情理和当事人需求的解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ADR实现的不是依照普遍的、统一的标准实现的强制性正义,而是个体正义或者说实质正义,是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或集团根据自己的主观诉求获得的最符合其追求或向往的正义。

(三)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

知识产权法治秩序的构建需要国家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包括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实施条件与手段等,构建系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立足于实体法规范的构建和完善是片面的,忽略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造成争议解决的阻滞,不仅使得权利空置,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会阻碍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促进智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激励作用,国家构建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公共目标也会因此落空。所以,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争议ADR,不仅有利于实现创造者的私权,而且有利于国家维护知识产权法治秩序的和谐。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机制的价值

与其他普通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地域性、易逝性、法定性等特征。由此,解决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也相应地存在一些特殊需求,比如,专业性、时效性、保密性、多元化等。

在各类争议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一种正统的、公开的、最符合形式理性的争议解决程序,其特点在于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然而诉讼所具备的这些解决争议的天然特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却存在很多局限性。虽然ADR并不能完全克服诉讼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存在的弊端,但是ADR本身所具有的诉讼所没有的诸多优点,却往往成为争议当事人选择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原因,也彰显出ADR相对于诉讼存在的价值。

(一)专业性

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在文学、艺术、科学等诸多领域,争议事实涉及范围较广,而且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厘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也较多。比如,在著作权侵权争议中,判断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同或相似,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剽窃、抄袭、歪曲和篡改了权利人的作品;又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将所指称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效果等。并且知识产权没有外在的表现形态,完全依赖法律对该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作出界定,因而这些与智力创造产品相关的法律往往有着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通常只有那些具有相关技术和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才能充分地理解并把握。在诉讼程序中,争议的裁决者是职业法官,而法官一般只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其所具备的只是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正确判定证据以及顺利开展庭审的专门知识和能力,因而通常无法很好地应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技术专业性的问题。与诉讼不同,ADR却能够较好满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业性的需要。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以及具有丰富ADR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解决争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让争议解决角色担当者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作为第三人的专家能够提供对有关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认知和评价,帮助当事人形成对事实、证据相关技术及法律问题更清楚的认知,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在正确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实现争议的理性解决。

(二)低成本

诉讼是国家强制性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过程,具有一套严格的技术规范体系,完成每一步的程序或步骤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解决争议周期通常比较长。而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通常比普通的民事案件还要长。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争议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错的复杂性,问题的澄清、整理等本身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除了完成一般民事诉讼所需要的程序外,经常还会涉及诉讼中止等情形,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诉讼周期的拖延。知识产权诉讼在世界各国都具有审判周期长以及成本高的特征,而且普遍存在的积案现象还进一步导致诉讼解决争议的高耗费。在ADR中,由于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控制权和引导权,争议解决的速度和效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图,当事人能够将争议解决的时问耗费和金钱投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因此ADR具有节约时间和费用的优势毋庸置疑。另外,ADR为当事人节约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争议解决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还包括纠纷过程所派生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坏以及未来商业机会的丧失等。“事实证明,在知识产权争议中越早使用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能够节约的争议解决成本就越多。”-o

(三)灵活性

诉讼是国家司法权行使和法律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其运作过程和技术高度严谨、合理和专门化,具有一套独立的程序体系和规范。但是知识产权争议权益关系复杂,当事人利益异质,需求多样,很难用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而“ADR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这使得争议的解决能够避免一无所获的僵硬的选择,使ADR具有实体上的高度灵活性和变化性,并对当事人(进行)总体补偿。”…在ADR中,当事人有权选择并决定关涉自我利益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结合对知识产权争议性质的理解和解决关注点而设计程序形式,当事人能够根据自主和自律的原则选择适用恰当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或者简单地依据某些法律原则或规则进行协商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四)保密性

知识产权中除了公开的智力成果外,还存在大量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商业秘密等内部保密信息,如产品配方、生产流程、技术工艺或者客户资料、商业计划、运营方法、成本、利润等,这些信息可能是当事人在商业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因素,当事人不希望公开并为竞争对手所知悉,因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这些专有信息的秘密性。而诉讼天然具有公开性,证据、诉讼过程和结果等都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的,因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很大的暴露风险。与此不同的是,ADR通常是具有保密性的程序。许多国家的ADR立法(主要是仲裁和调解立法)以及各类ADR组织的程序规则中都对保密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希望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的商业资料的当事人而言,ADR程序保密性给当事人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当事人通过诉讼证据交换或者证据开示所获得的利益。

(五)利于关系维护

在许多知识产权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有着长期买卖关系、服务提供者和客户关系、企业合资者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建立并非朝夕之功,并且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合作机会也不是可以常常获得的,因而当事人对这些关系通常较为珍惜和重视。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利益考量往往并不仅仅停留在一次性得失的层面上,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越来越成为利益权衡的决定性因素。诉讼是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法官审判的任务在于阐明并保障那些体现在法律等权威性文本中的价值,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判决的结果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ornothing)”、“非黑即白”,因此当事人在审判之后还有可能处于无休止的冲突和对立状态。与诉讼机制不同的是,ADR能够提供一种有效但是非对抗的方式解决争议,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长时间的交往关系,回避根据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作出裁断,争议解决的结果不是简单的胜负机制,相对较少损害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

(六)结果恰当性

司法审判针对的是发生在诉讼之前的争议,所解决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绝对的划分。但是,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争议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可能是利益平衡问题。ADR解决争议不纠缠于过去,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关注未来利益。

这种根据利益原则作出的妥协和让步,相对于无效益的争取权利更为恰当。比如,在专利侵权争议中,专利侵权一旦构成,大多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侵权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一些侵权企业甚至有了一定的规模。相对于诉讼所获得的停止侵权或者损害赔偿等救济结果,双方如果通过许可使用、建立合资企业或者其他互利交换的合作形式结束争议,不仅有利于实现双赢,而且可能创造出更丰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知识产权争议ADR的模式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

知识产权ADR包括所有在法院正式诉讼途径之外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ADR的主要模式有行政处理、仲裁、民间调解、谈判等。

行政处理是指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共同认定的第三方审理,并服从审理结果的争议解决模式,类似于私人化的审判;民间调解主要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下,促成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活动,包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律师调解等;谈判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身或私人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争议。另外,在国外还存在着多种形式的ADR可以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包括指导性评估、小型审判、调解——仲裁以及仲裁——调解等,以及各类基本ADR形式的重复、交叉适用或者局部改变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之比较

各类知识产权ADR模式都有其特点和利弊,表1从自愿性、拘束力、第三方、正式程度、程序性质、结果以及公开性等几个方面来揭示其主要异同。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 权利结构、 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权利存在于社会关系中,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主体,在资格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主体的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产生的合理的结果,不但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权利具有正当性,它与人类内在的发展规律密切相联,与人类的长远利益相一致。

权利和法学中的物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存在于物质世界中,通过眼睛可以看到它;权利存在于精神世界中,通过感知可以 “看”到它。

权利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与人类的理性和抽象思维密不可分。

面对知识产权,大家首先遇到的往往就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在脑海里形不成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概念,这给认识和研究知识产权都带来了困难。其次,就是对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难以把握,一方面,这些权利诞生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是这些权利而不是别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再增加或者减少?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对认识知识产权当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内容的界限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例如,为什么一类权利中可以包含几种具体的权利,而这几种具体的权利又能引申出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科学逻辑性,还是人们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强行规定的?这些问题同样没有答案。第三,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些权利是否有主次之分?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也都是面对知识产权时无法回避,应该弄懂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系统明确的答案。毫无疑问,这是造成知识产权难学的一种客观原因。

事实上,“权利”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基本单位,也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基本单位。知识产权就像一棵结满“权利”果实的大树,随着大树自身的生长,果实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成长过程中,社会本身是大树赖以生长的土壤,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自身需要是孕育果实的花蕾,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像春天里的阳光,是大树和花蕾都不可缺少的营养。

1 权利可以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1]

权利的起源是什么?如果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人的权利是天生就有的,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自然地享有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这种权利不被非法地剥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这种观点受到了部分的挑战和质疑,但是,综观当今社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大多数法律中,实质上都是把人固有的权利当作自己立法的出发点来加以保护,这也是法律尊重民意的理论根据。越是民主和发达的国家,这种民众的权利越能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护。这说明“天赋人权”的观点在现实中还是被广泛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实际相吻合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在国家诞生以前,那时的人们同样拥有简单的权利,只是由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类文明程度较低,权利的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受到保护的程度也很低。这些简单的权利是后来文明社会各种权利发展的基础。有了国家以后,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权利进行了选择和确认,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又创设了一些权利和禁止了一些权利,规范了人们的习惯和社会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国家地域的特征。也就是说,同样的权利,在这个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另一个国家却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国家中,在这个朝代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下一个朝代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朝代中也会出现变化的情况。这说明,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与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会存在着一些权利,它们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只是以自己的良知和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和维护着它们,并在很长的时间内,这些权利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这些权利可以称为道德权利。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法中确认的权利同时并存。有些权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来完成的。它们维护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无关,但是,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以,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应该承认它们。例如,自古以来,谁写的文章署谁的名,谁画的画落谁款等问题,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文明社会中人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是,这里的署名权就是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署名权的起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署名权主要是靠社会的道德力量维护的;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后,署名权是靠法律手段保护的。在当代社会中,仍然还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只存在于道德保护的范围内,没有被知识产权法所确认,这些权利不但存在,而且仍然对社会发挥着作用。

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很容易理解的。制订法律的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社会条件的许可,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可以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权利进行选择和确认;还可以创设一些现实中没有的权利;还可以禁止一些现实中存在的权利。上述权利一旦得到法律的确认,就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简称它为法律权利,这些权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道德权利相比,法律权利在权利范围和内容上都比较明确 ,受到保护的程度也高。但是,这种权利也容易遭到修改和废弃,不如道德权利稳定和长远。

2 权利的结构

每一种权利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确认三部分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权利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人类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1)权利主体

权利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不能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否则,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社会关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就是权利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2].或者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主体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总的来说,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少。

2)内容

任何权利也都离不开客观存在的内容。缺乏内容的权利-空洞的权利本身也无法存在。权利的内容是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和文明的进步,权利的主体不再是判断某一具体权利是否重要的主要依据,而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才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根据,因为权利的内容内涵着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以及不同时代权利之间的演变都主要反映在权利内容上。从这一方面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和差异。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也是区分不同权利之间的主要依据,而且每一个具体的权利都包含着具体的内容。

3)确认

对于权利来说,有了权利的主体,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有了权利的内容,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所依托的具体的事项,这样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或者说一种权利还没有在社会中诞生。有了主体和内容以后,权利还必须经过确认才能诞生[3].确认是权利诞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后的一关。对于社会关系中的某一具体事项来说,即使这一事项有了自己的主体和内容,但是,如果这些主体和内 容,特别是内容,得不到社会或者法律的确认,那么,在这一事项上也形不成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的确认,这种确认要求的标准低,范围广,确认经历的时间长;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约定成俗,逐渐地形成社会道德内容的过程。这种确认往往对权利的界定不太明确,但能反映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后,社会就会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维护它,因而,通过这种方式确认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权利的另一种确认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是当代社会中确认权利比较直接、快捷、有效、权威和明确的方式,也是文明社会中确认权利的主要方式。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权利,可以明确规定权利的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等事项,这些都是社会确认权利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在现代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大部分权利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属于法律权利。当然,在这些法律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们存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得到社会道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诞生时,是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相关权利加以选择、调整和修正后加以确认的;除此之外,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创设一些新的权利,由此共同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

3 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的权利起源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三个主体方,以及三个主体方之间的三个协议,它们形成了一种三角关系。当其中的两个协议达成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

三个主体方是:权利人、国家、社会。

三个协议是:①、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②、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③、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协议。

在国家诞生以后,相关法律诞生以前,只存在第一协议和第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份协议都生效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这种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在国家诞生以后,三个协议都存在。在三个主体方和三份协议中,可以诞生两种权利,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都有效时,道德权利就可以诞生;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三份协议都有效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就可以诞生。

1)三个主体方的功能和特点

① 权利人

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权利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是每一种权利都必不可少的。对于每一种具体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特征,是一种权利区别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主体是内容生存和发展的落脚点,没有主体,内容就失去了依托和归宿。

按照权利的形成来说,权利人是三个主体方之一,也是两份协议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协议达成时,一种新的权利就诞生了,此时,对于新诞生的权利来说,它同时具备了权利结构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确认。这样,权利人在权利的形成中,直接参与了新的权利的诞生,同时,作为新诞生的权利的主体,他就开始直接行使和管理这种权利了。

从这一方面来看,在权利形成中的权利人与国家和社会相比,他即是权利诞生时的参与者,又是这一结果的收益者。在权利的形成中,权利人、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并不相同,其中,社会是最终起决定力量的因素;其次,国家对于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具有很大的决定权;最后才是权利人行使获得权。事实上,三者的法律地位和权限都是不平等的,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根本原因。由此看出,知识产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

② 国家

在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中,社会和权利人都是每一种权利形成时都必不可少的主体方,在以道德保护的权利中,国家可以不出现。但是,在当今社会,国家早已成为了社会的主宰。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能够对社会中的权利进行选择、修正、确认和保护,同时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创设新的权利;国家的这些功能又是另外两个主体方无法相比的。

与此相对应,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国际社会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科技、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融合,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形成的根本动力-社会需求正在于世界范围内统一起来。按照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和三个协议的原则,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正在逐渐向国际社会演变,国家的作用也正在逐渐地被国际公约所取代。不断诞生和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特别是Trips协议,最能说明这一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

③ 社会

社会是权利的发源地,社会需要是权利诞生的直接原因,也是推动权利发展的根本动力。每一种具体的权利都来源于某一具体的社会需要。

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任何权利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地存在。从根本上说,国家和法律本身也是社会需要的产物。

社会既是权利的发源地,也是权利的成长地和发挥作用的场所,同时,又是权利的最终归宿地。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最终决定着相关权利的发展变化。这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可以说,经常的变化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才是知识产权权利的特点。

2)三条协议的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这三条协议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都是应用具体的合同签订的协议。对于社会中已经明确,大家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只要你是有意识地去遵守和维护,如有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时,在这方面你已经与社会签订了协议,并在履行。国家制订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某方面的行为规范,它的立法依据是社会需要,这些生效的法律就是社会与国家之间协议的主要部分。权利人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法律法规也是国家与权利人之间协议的主要部分。

① 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

这个协议是三个协议中最根本的协议,是一切社会权利诞生和

发展的基础。社会中时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需求,有些需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长期利益,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这样的需求就是正当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承认;当这种需求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可以发展为权利。与此同时,社会中还有一些需要,虽然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长远的利益来看,不利于或者损坏社会的总体利益,这样的需求就属于不正当的需求,社会和法律就不能允许这种需求的发展和扩张,不能让其拥有发展为权利的基础。

这些客观存在的正当的社会需求又是国家制订法律的基础;国家对这些社会需求通过选择和判断,从而确认哪些需求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哪些需求是应当禁止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同样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质上,这是一个社会需求和国家之间不断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样,在社会和国家之间就达成了一种框架式的协议,这就是第一个协议。

第一个协议主要解决了哪些社会需求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问题。有了这个基础范围,再通过完成第二个协议,权利人就可以享有以道德保护的权利;如果再完成第三个协议,权利人则可以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② 社会和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第二份协议,这是第二份协议

产生的大前提。除此以外,第二份协议产生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了产生某种权利的客观基础,即当这种权利诞生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同,使这种权利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空间。二是权利人具有拥有这种权利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能够实际行使和控制这种权利。

通过第二份协议,能够明确某一权利的具体权利人,同时,就某一权利来说,明确了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能够产生道德权利。

③ 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份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才能签订第三份协议。当社会中存在社会需 求以后,通过第一个协议,国家实际上完成了对这种社会需求的选择和确认的过程,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相当于明确了权利的内容,并对内容完成了确认,此时缺少的就是权利的主体。当第三个协议签订时,国家与权利人之间通过法律条文和其它手续,不但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未来权利的内容和主体,还进一步对主体和内容进行了确认,当第三个协议生效时,新的权利就可以诞生,这是法律权利。

4 知识产权中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

以上探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的问题,都可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里所谈的协议也都是抽象意义上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使用和转让中,才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上述协议,现在把知识产权中的民事合同简述如下:

在知识产权权利的使用中,存在着权利的转让、使用许可等合

同,这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进行的,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它们以权利和义务的大致对等为原则,其中很少包含国家和社会直接参与的成分,这是与上述知识产权的协议明确不同的。对于这些民事合同来说,它们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对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何应用的问题,这与上述探讨的权利的结构和权利的形成有着本质的区别。

注释:

[1]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8篇

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思想品德课程的教学一定要以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为依据,课程标准对教学活动的重要指导作用表现为:阐述了课程的基本理念和课程教学的内容。同时,确定了该教学应该达到的基本水平,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基础性的教学规范和评价依据。因此,教师必须树立强烈的标准意识,认真研读课标,深刻领会课标精髓,树立新课程理念,既有利于促进我们自身的专业化发展,也有利于我们在总结、反思过往思想品德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思想品德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文结合新课标实施一年多的教学实践,谈谈笔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课标的体会,供参考。

一、读“前言”,准确把握课程性质和基本理念

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一部分是“前言”。导语简述了思想品德课程教育面临的时代挑战以及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并阐释本课程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发展的意义和价值。然后着重对课程的性质、价值与功能作了定性的描述,阐述了本课程领域改革的基本理念,并对课程标准设计的思路作了详细的说明,集中地体现了本课程的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

1. 课程性质

课程性质是课程标准中的首要问题。它不仅引领课程方向,而且决定着本门课程所要承担的使命以及在整个学校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着教育者的基本理念和具体的教学方式。《思想品德课程标准》规定:思想品德课程是一门以初中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发展为根本目的的一门综合课程。在课程性质中,凸显并强调了应从课程的基础、课程的根本目的和课程的类型等三个维度去审势,才能准确全面地去领会思想品德课程的性质。图示如下:

坚持“以初中学生生活为基础”是思想品德课程的根基所在。它与以学科知识为基础构建的课程迥然不同。要求思想品德教师遵循初中学生生活的逻辑,以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现实生活为课程内容的主要源泉,以密切联系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实际为载体,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在生活中发展,在发展中生活。

课程根本目的的“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的思想品德发展”的定位要求思品教师高举德育大旗,转变自己的角色和行为,由主要是知识的讲授者和灌输者变成学生思想品德的引导者和促进者,把育人作为自己的根本目的;教学的着眼点在于学生思想品德的健康发展,教学的着力点在于学生知行合一、言行一致,教学的技巧和方法在于引导和促进,教学的效果在于学生思想的端正、品德的改善和素养的提升。

课程的“综合性”不仅体现在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的思路和分科课程的内涵变化上,还体现在课程结构上,指有机整合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等多方面的学习内容;与初中学生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将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知识的学习、能力的提高与思想方法、思维方式的掌握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融为一体的新型课程。

2.基本理念

课程的基本理念是构建一门课程的哲学基础。思想品德课程的基本理念是课程价值取向的追求和灵魂。思想品德课程的内容、目标和实施,都必须符合这种理念。

思想品德课程从三个方面阐释了思想品德教育要秉持的基本理念。一是“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是课程的核心”。位于基本理念的首位,在新课标各部分中, 都突出了公民意识教育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其中的“核心”凸显了这一理念的重要性,“帮助”是指既不是生硬灌输,也不是强制、他律,而是引领学生感悟、提升、践行,逐步形成基本的是非、善恶和美丑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二是“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课程的基础”。三是“坚持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是课程的基本原则”。三个基本理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三者缺一不可。这个体系的核心是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这是目标理念;而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构建课程的前提,这是条件理念,即目标理念提出的基础;坚持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是实现目标理念的关键,这是方法理念。由此可见,思想品德新课标的基本理念包括目的理念、条件理念和方法理念。只有正确且整体把握这些基本理念的内涵,才能明确思想品德教学改革的方向。

3.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思路在内容上更全面,既包括思想品德课程的设计思路,又包括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对于教材的编写与教学更有指导性。

思想品德课程是根据思想品德教育的目标,从初中生的认知水平和生活实际出发,以心理健康、道德、国情和法律等教育内容为横坐标,以“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和集体”“我与国家和社会”三大板块主题为纵坐标,对板块主题下的三部分内容进行厘清,明确了三个组成部分内容之间整合的逻辑。每个板块主题的第一、二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初中学生的生活以及不同时期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安排的,有机整合了心理健康、道德和国情教育内容;第三部分集中探讨法律教育的内容。基本框架结构如表1所示。

其中,道德教育是中轴和根本,重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以及躬行践履相结合的道德学习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教育等内容的有机整合和综合渗透。

二、读课程目标,增强统整目标意识

课程标准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基本依据,课程目标是最核心的部分。课程标准在第二部分的“课程目标”中,首先提出了思想品德课程的总体目标 “思想品德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旨在促进初中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课程的目标价值导向,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重视以及用其育人的重要理念;“促进初中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是课程的主要任务;“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课程的最终目标。课程总目标体现课程的核心价值,既是课程改革的出发点,又是课程改革的归宿。对此,一定要认真落实。曾有人比喻:“课程目标是引领课程改革的航标灯。如果目标不清,则必然会使教学改革探索迷失方向。”

在课程总目标下,分别对“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能力”“知识”三个分类目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各分类目标中设有具体目标,注重具体目标的层次性和目标达成的过程性。指出在“了解、明确”中实现知识目标,在“感受、体会”中实现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在“方法”中提升能力目标。“三维目标”不是三个目标,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如同一个立方体都有长、宽、高三个维度―样,课程目标也有三个维度:知识与能力是教学目标的核心,它通过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实现而最终实现;过程与方法是教学目标的组成部分和课堂教学的操作系统,它渗透在知识与能力目标的实现中而实现;情感态度价值观是教学目标的组成部分和课堂教学的动力系统,它伴随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目标的实现而实现。所以,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完成了―个目标再落实另一个目标,它们是紧密联系在―起的,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达成,就像一个立方体的长、宽、高,不能分割开来。“三维目标”统整是新一轮课程改革在教学层面上提出的、影响最为广泛的概念。它摒弃以往分科课程片面强调知识与技能的倾向,从而使分科课程的目标也实现了由知识本位向学生发展本位的转向。这是课程目标和教育价值观的重大改变。

三、读课程内容,准确把握“呈现方式”

课程标准的第三部分是“课程内容”,课程内容是指课程所含具体内容的体系、线索及要求等。这部分涉及教学的具体内容,是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的具体指标,因而最为教师所关切。新课标的课程内容采用以课程内容和活动建议的形式来构架。左栏的“课程内容”以“学习板块―学习主题―目标要素”的全新方式呈现,是为所有学生而制定的基本的、共同的、可操作的,具有指令性、时代性、规范性,必须实施的行为要求。如,新课标不仅突出了法律意识的要求,而且增加、落实了法律知识的要求, 同时, 每条法律内容都从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去行文要求, 这为法律意识的树立与形成提出必要的法理知识的支撑。教师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 一定不能上成法律知识课, 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右栏给出了一些“活动建议”,有36条,具有指导性、开放性和选择性的特点,设计的形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里的“活动建议”,实际上是活动建议示例或提示,行为主体是教师。也就是说,活动建议并没有给出教学中所有的活动,也不与课程内容一一对应,它只是一个提示性建议,仅作参考。教师在教学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包括当地、学校、教师自身条件和学生的特点,以及时事背景等)设计、选择适当的活动方式和内容。

下面是笔者根据新课标列出的课程内容框架表格,其中的内容结构、递进层次一目了然。

其次,新课标对课程内容条目按逻辑顺序进行排序。如,第一板块“成长中的我”中的第二部分“自尊自强”各条目,按照由外在表层的道德逐步指向深层的道德逻辑重新排序。第二板块“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第一部分“交往与沟通”与第二部分“在集体中成长”各条目,按照由宏观原则到具体要求的逻辑重新排序。第三板块“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第一部分“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各条目,按照由社会要求到个人责任的逻辑重新排序;第二部分“认识国情,爱我中华”各条目,按照由具体国情到国策、中国到世界的逻辑重新排序。

再次,新课标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突出增加生命教育和公民教育内容是本次课程内容修订的两大亮点。例如,在新课标的课程内容和活动建议中,至少有9 处明确提出了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具体教学内容、活动主题与方式建议。像在新课标三、(三)3.4 中明确表述为“增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读“实施建议”,增强操作能力

课程标准的“实施建议”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教学建议、评价建议、教材编写建议及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其中,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与一线教师的教育教学密切相关,从整体上指导教师的教学、评价及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教材编写建议是对教材编写的指导建议和要求,也有助于教师领悟编写意图,从而帮助教师更好地把握和使用好教材。总之,这些富有指导性、实用性、普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学指导建议和要求,对于我们来说非常宝贵,可以说是“金玉良言”。

例如,教学建议部分提出对指导教师教学的指向和课程的具体实施要求更明确、清晰、翔实的五条建议。第一条是从课程综合性和德育性两个基本性质出发提出要求和建议“准确把握课程性质,全面落实课程目标”,针对的是教育中最容易出现的偏差。第二条强调本课程的教学不仅要与生活实际密切联系,而且要加强与其他课程的有机联系和融通,形成教育合力。第三条是具有鲜明教学指导意义的“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优化教学过程”。因为只有在合理使用教材的基础上,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设计合理的教学结构,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优化教学过程,才能提高课堂实效。鉴于思德品德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学生对生活的认识和体验,离不开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积极实践,国家和社会的要求只有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实践才能为学生真正接受。对此,新课标明确作出了“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是最重要的道德学习方式”的表述并提出了第四条“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的教学建议。第五条是“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其中的核心观点是强调教师角色的转变,倡导教学中要注重提高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等。

又如,评价建议由“评价目标”“评价方式”“评价实施要求”三个板块构成,体现了评价对促进教师和学生发展的教育功能,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在评价方式上,建议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价。在对考试这一评价方式的阐述中,强调“要加强思想品德考试命题研究,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道德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发挥考试对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的内容;“评价实施建议”中强调把发展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增加了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等的要求,明确提出了“不能用单一的知识性考试作为对学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质量评价的唯一方式,警惕应试倾向的评价方式,避免评价方式偏离本课程的目标和理念”。应直面学生成长中的现实问题(如偶像崇拜、早恋等),提升课程的现实针对性和引导性。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9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 草案) 》( 以下简称TRIPS 协议) 签订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制度设计日益细密、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整体保护水平日益提高的特征,突破了原有的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以下简称WIPO) 为主导的静态保护制度框架,拓宽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弥补了WIP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全面提高了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然而,TRIPS 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属私权原则及其保护模式,为实现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不适当地扩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剧了知识产权滥用对基本人权的威胁,阻碍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沿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方向的发展。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 一) 对各国公共政策的阻碍

尽管TRIPS 协议在序言中宣称,致力保障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其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属私权原则及其保护模式,罔顾各成员自身宪政实情,不仅没有履行为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创造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的义务,反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 以下简称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磋商程序,强迫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承担与最发达国家成员国内立法相一致的义务,在实质上否认了其所赋予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大灵活性。而对广大非TRIPS 协议成员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最发达国家则通过滥用国内法进行贸易制裁,来强迫他国修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极大地阻碍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取知识的门槛,加剧了国际知识商品贸易的扭曲和障碍。

( 二) 对各国基本人权的侵害

TRIPS 协议所确立的私权保护模式通过与WTO 为代表的国际贸易体制紧密结合,为实现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不适当地扩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剧了知识产权的滥用对各国诸如社会公众获取食物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侵害:

1. 对社会公众享受食物权和健康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专利权领域,对特有植物品种专利申请范围的肆意扩大和对药品专利的限制利用,以实现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享受食物权和健康权,甚至公共健康领域已经威胁到一些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2. 对社会公众学习权和受教育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专利权涉及的专有技术转让领域,通过对利用专有技术转让进行严苛限制,进一步加大技术鸿沟和提高技术转让的成本,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学习权和受教育权。

3. 对社会公众信息自由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涉及的信息数据库所有权领域,通过对《伯尔尼公约》有关数据库的扩大解释,以牺牲社会公众信息自由权为代价来保障信息数据库投资人的垄断利益。

4. 对社会公众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涉及的复制权领域内,通过对复制权的严苛限制,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思想和表达自由。

5. 对社会公众作品精神权利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涉及的作者权领域,通过对《伯尔尼公约》所认可的作者权利的精神利益部分的排除,旨在维护以美国版权制度所代表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作品的精神权利。

二、国际社会的反思与不足

( 一) 反思

早在90 年代早期,国际社会就已开始反思知识产权滥用对基本人权的威胁。在WIPO 和联合国⑤的倡导下,呼吁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作为普遍的国际义务纳入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秩序中来,并通过专利强制许可以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等国际合作,为消除这一威胁进行了一系列努力:

1. 1998 年11 月,WIPO 与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办公室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0 周年,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与人权专题讨论会。

2. 2000 年8 月17 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人权促进与保护小组委员会通过名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52 号决议。

3. 2001 年6 月27 日,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提交名为《TRIPS 协定对人权之冲击》的报告,鼓励有关各国在执行TRIPS 协定时结合本国宪法体制,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和政策消除对人权的消极影响。

4. 2001 年11 月24 日,WTO 多哈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 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以下简称《多哈宣言》) ,并于2003 年8 月就《多哈宣言》两个相关的总理事会宣言,确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关于健康权与消除药品专利利用妨害的正当要求。

5. 2001 年11 月26 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人权与知识产权问题》声明,以解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 条1款( C) 项,关于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的条文,力图为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创建一个规范性解释框架。

6. 2003 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极大促进了发展中国家无形文化的保护。7. 2005 年10 月20 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为重申TRIPS 协定序言中帮助实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承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现存弊端的矫治与路径

( 一) 宪法视野知识产权滥用的客观危害和理论缺陷,都源自知识产权属私权的滥觞,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对峙,也使当前国际社会的反思与努力停留在局部应对的层面,缺乏在宪法视野下探索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的理论思考和实务经验。宪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出发,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终极价值追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对专有性①滥用的限制,致力消除知识商品利润最大化对基本人权带来的威胁。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历史条件下,对依托本国宪政实情规制知识产权属私权的滥觞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0篇

[摘 要] 在WTO的要求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做了与TRIPS相一致的一系列修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修改应坚持两项原则:突出强调国家利益原则及扬长避短原则。面对TRIPS协议,更重要的是尽快提高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 TRIPS协议;国家利益;扬长避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按照WTO的基本要求,成员方必须一揽子接受其一揽子协议。在这一揽子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TRIPS协议,以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既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的应尽义务,也是我们了解WTO,进而以WTO认可的方式维护我国利益的根本途径。 一、TRIPS协议及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作的修改 TRIPS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此,该协议首先从贸易的角度出发,将适用于有形贸易的“最惠待遇”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协议在实体上将计算机程序纳入著作权的保护之列;突出了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产地标志的保护;提出要加强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和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此外对专利和工业设计保护也制定了许多实体性的规定。针对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我国分别于1992年9月、2000年8月对专利法作了修改,于2001年10月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了修改,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已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一)专利法方面 1.扩大了专利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亦称提供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或展销会陈列展示等方式明确表明愿意出售专利产品的行为。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应赋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用上述方式获得专利产品的权利。我国原专利法却没有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及禁止他人“许诺销售权”,这使得专利权人即使发现他人在擅自实施对自己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也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等侵权产品已实际销售,损失已造成时才能请求法律救济。基于此,这次新的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禁止许诺销售权。这使得专利权人能尽早制止侵权,防止损失的发生。 2.增加了“即发侵权”的规定,赋予了专利权人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请求权。根据TRIPS协议第50条关于即发侵权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一要件,阻止了侵权货物进入流通渠道,更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同时在理论上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应。在这一点上,我国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3.取消了我国因所有制不同而在企业间产生的对专利权的“所有”和“持有”的区别。由于我国过去对企业是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认为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企业对专利只能是“持有”,不能自由处分。这样的规定导致国有企 业发明创造及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也导致国有企业与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待遇不同,与TRIPS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不符,因此,新专利法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 4.侵权责任的承担进一步细化。我国传统侵权责任的承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强调主观过错,因此原专利法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这种“不知者的善意使用不视为侵权”的理论与TRIPS协议不符。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因为不论侵权人的主观状况如何,侵权毕竟是事实,即使是善意也构成侵权,虽然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方式,如停止侵权、返还所得利润等。基于此,我国新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点上,我国新的商标法及著作权法都做了同样规定。 5.在程序上确立了司法终审制度。TRIPS协议要求对当事人提供要求司法机关审查最终行政决定的机会。即任何工业产权的撤销或丧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均应通过司法机关最终审查决定。过去我国专利权的无效或撤销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最终决定的,对专利权偏重于行政保护,这与TRIPS协议所支持的司法保护不符。为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新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这点商标法亦做了相同的规定。此外,新专利法还明确了侵权赔偿数额,删除了与无效宣告程序重复的撤销程序等,使我国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基本相符。 (二)商标法方面 1.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原商标法不允许大陆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却允许外国自然人及港台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与TRIPS协议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新商标法第4条明文规定,自然人也可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2.增加了商标权的客体。过去我们的商标仅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平面商标,对于某些立体图形如麦当劳的拱形门等只能通过外观设计来有期限地保护,不能充分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新商标法不仅规定了立体商标的注册,还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3.增加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提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与驰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也纳入保护之列而加以重点保护。我国过去仅依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来对已注册的商标认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这在实践中使司法机关很难操作。此次新商标法第13、14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亦将其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而重点保护,还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 虑的五点因素。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而且对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有积极作用。 4.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 TRIPS协议提出的除商标之外的又一应予以保护的商业标记,又称原产地标志。是指该商品或服务的声誉、特征、质量与某成员方领土或该领土的某一区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将其作为无形财产来保护,禁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5.强调了“在先权”人的权利,并删除了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在先权”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前, 他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商号权、版权、肖像权等。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均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但由于各国对在先权范围的界定差异较大,因此TRIPS协议未明确规定在先权的具体范围,允许各成员自行制定。我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已对在先权作了规定,但却认为只有行为人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先权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这种强调行为人主观条件的规定与TRIPS协议不符,因此,新的商标法删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在第9条、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使得在先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 (三)著作权法方面 1.放宽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使之更为合理。原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明显影响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正常收益,超越了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的限制。且由于我国1992年出台的《实施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并未对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做出这样的权利限制,使得外国作者在我国享有了超国民待遇。经过争论,著作权法第43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一修改解决了超国民待遇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 2.增加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网上侵权的日益增多,在网上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新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在第10条明确赋予了著作权人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3.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人直接交流比较困难。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但实践中却很少有相应的机构行使这一职能。在发达国家,集体管理制度已形成科学的运行体系,TRIPS协议中的权利持有人就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新法第8条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应坚持的原则 虽然经过了实体及程序方面的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有些制度虽在知识产权法中作了规定,在相关基本法中却无相应的配套机制,如专利法虽然赋予专利权人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有诉前禁令及诉前证据保全的请求权,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民事程序法中却未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此外,TRIPS协议的内容必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也必将随之发生变动,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的立法、修改法律或司法审判,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强调国家利益 TRIPS协议基本是依据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出来的,虽然它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美国等发达国家意志的烙印,但其在原则中规定“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订或修改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因此,我们应充分把握TRIPS协议的总体精神,在立法观念上加强本土意识和为国家利益而斗争的意识,充分维护国家权益。在TRIPS协议中规定的要求成员方必须达到的标准只是最低标准,成员并无义务高于这个标准,而我国现有的某些法律规定已超越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如我国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即包括一切侵权商品,比TRIPS协议所要求的更严(P6)(TRIPS协议只要求成员针对假冒商标的商品和盗版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类似这样的超高标准,未必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反而可能会限制我国科技及经济的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立足于国情,在把握TRIPS协议大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国家利益,“认真研究和理解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及其‘限制与例外’,利用本国立法‘对专有权做出限制或例外规定’,对我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P60)。对于TRIPS协议未做具体规定而给予我们自主权时,我们应本着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来灵活适用,而不应比发达国家保护得更严。 (二)扬长避短原则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修改法律,TRIPS协议也不仅仅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也有一些特长需要我们主动保护并加强力度,如我国传统的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也应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可是由于中药的特殊性,使其无法获得发达国家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我国中药被许多国外公司仿制,造成中草药智力资源的流失。因此我们应主动立法,加强对中药的专利保护,维护我们的中华瑰宝。我国有很多世界有名的地理标志,如青岛啤酒、烟台苹果、金华火腿等,“要想发挥我国地理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中的优势,禁止他人随便使用,首先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突出这些受保护客体的地位,加强对它们的保护力度”(P73)。 三、加强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 如前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条文差异已基本解决。我们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差距其实在于意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起步较晚,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就专利申请来看,“1985年至199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约13万件,授权的约2万件。同期外国在我国申请的专利14 .3万件,授权的约2.9万件;1994年至1998年在我国计算机、生物技术、通讯、半导体领域,外国专利发明申请案占的比例竟分别为70%、87.3%、92.4%、90%.1999年外国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为21098件,而同期我国在外国的专利发明申请案不足300件”(P53)。如此大的差距,反映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亟须提高,但更反映了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1)要学会尊重别人的知识成果,懂得知识是一种财产,是受 法律保护的权利,做到不侵权。 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要让科技工作者转变观念,懂得科技成果产权化,把过去在科研过程中追求奖励和成果鉴定变为追求市场;要让企业负责人转变观念,树立品牌战略,督促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减少我国名牌商标被假冒和抢注的悲剧。 (3)要鼓励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成果。同时采取培训、专业学习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高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学会用知识产权来抢占市场。 (4)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惩治力度,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胡祖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TRIPS之比较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1996,(4)。 沈木珠。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J].江海学刊,2001,(3)。 郑成思。中国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J].法学,2002,(4)。 黄华钧,张秉民。WTO规则对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的影响及对策[J].宁夏社会科学,2001,(5)。 王俊霞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1篇

按照WTO的基本要求,成员方必须一揽子接受其一揽子协议。在这一揽子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TRIPS协议,以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既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的应尽义务,也是我们了解WTO,进而以WTO认可的方式维护我国利益的根本途径。

一、TRIPS协议及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作的修改

TRIPS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此,该协议首先从贸易的角度出发,将适用于有形贸易的“最惠待遇”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协议在实体上将计算机程序纳入著作权的保护之列;突出了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产地标志的保护;提出要加强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和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此外对专利和工业设计保护也制定了许多实体性的规定。针对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我国分别于1992年9月、2000年8月对专利法作了修改,于2001年10月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了修改,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已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一)专利法方面

1.扩大了专利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亦称提供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或展销会陈列展示等方式明确表明愿意出售专利产品的行为。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应赋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用上述方式获得专利产品的权利。我国原专利法却没有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及禁止他人“许诺销售权”,这使得专利权人即使发现他人在擅自实施对自己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也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等侵权产品已实际销售,损失已造成时才能请求法律救济。基于此,这次新的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禁止许诺销售权。这使得专利权人能尽早制止侵权,防止损失的发生。

2.增加了“即发侵权”的规定,赋予了专利权人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请求权。根据TRIPS协议第50条关于即发侵权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一要件,阻止了侵权货物进入流通渠道,更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同时在理论上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应。在这一点上,我国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3.取消了我国因所有制不同而在企业间产生的对专利权的“所有”和“持有”的区别。由于我国过去对企业是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认为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企业对专利只能是“持有”,不能自由处分。这样的规定导致国有企业发明创造及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也导致国有企业与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待遇不同,与TRIPS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不符,因此,新专利法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

4.侵权责任的承担进一步细化。我国传统侵权责任的承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强调主观过错,因此原专利法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这种“不知者的善意使用不视为侵权”的理论与TRIPS协议不符。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因为不论侵权人的主观状况如何,侵权毕竟是事实,即使是善意也构成侵权,虽然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方式,如停止侵权、返还所得利润等。基于此,我国新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点上,我国新的商标法及著作权法都做了同样规定。

5.在程序上确立了司法终审制度。TRIPS协议要求对当事人提供要求司法机关审查最终行政决定的机会。即任何工业产权的撤销或丧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均应通过司法机关最终审查决定。过去我国专利权的无效或撤销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最终决定的,对专利权偏重于行政保护,这与TRIPS协议所支持的司法保护不符。为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新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关于这点商标法亦做了相同的规定。此外,新专利法还明确了侵权赔偿数额,删除了与无效宣告程序重复的撤销程序等,使我国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基本相符。

(二)商标法方面

1.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原商标法不允许大陆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却允许外国自然人及港台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与TRIPS协议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新商标法第4条明文规定,自然人也可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2.增加了商标权的客体。过去我们的商标仅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平面商标,对于某些立体图形如麦当劳的拱形门等只能通过外观设计来有期限地保护,不能充分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新商标法不仅规定了立体商标的注册,还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3.增加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提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与驰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也纳入保护之列而加以重点保护。我国过去仅依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来对已注册的商标认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这在实践中使司法机关很难操作。此次新商标法第13、14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亦将其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而重点保护,还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五点因素。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而且对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有积极作用。

4.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提出的除商标之外的又一应予以保护的商业标记,又称原产地标志。是指该商品或服务的声誉、特征、质量与某成员方领土或该领土的某一区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将其作为无形财产来保护,禁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5.强调了“在先权”人的权利,并删除了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在先权”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前, 他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商号权、版权、肖像权等。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均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但由于各国对在先权范围的界定差异较大,因此TRIPS协议未明确规定在先权的具体范围,允许各成员自行制定。我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已对在先权作了规定,但却认为只有行为人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先权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这种强调行为人主观条件的规定与TRIPS协议不符,因此,新的商标法删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在第9条、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使得在先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

(三)著作权法方面

1.放宽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使之更为合理。原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明显影响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正常收益,超越了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的限制。且由于我国1992年出台的《实施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并未对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做出这样的权利限制,使得外国作者在我国享有了超国民待遇。经过争论,著作权法第43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一修改解决了超国民待遇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

2.增加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网上侵权的日益增多,在网上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新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在第10条明确赋予了著作权人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3.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人直接交流比较困难。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但实践中却很少有相应的机构行使这一职能。在发达国家,集体管理制度已形成科学的运行体系,TRIPS协议中的权利持有人就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新法第8条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应坚持的原则

虽然经过了实体及程序方面的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有些制度虽在知识产权法中作了规定,在相关基本法中却无相应的配套机制,如专利法虽然赋予专利权人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有诉前禁令及诉前证据保全的请求权,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民事程序法中却未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此外,TRIPS协议的内容必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也必将随之发生变动,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的立法、修改法律或司法审判,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强调国家利益

TRIPS协议基本是依据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出来的,虽然它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美国等发达国家意志的烙印,但其在原则中规定“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订或修改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因此,我们应充分把握TRIPS协议的总体精神,在立法观念上加强本土意识和为国家利益而斗争的意识,充分维护国家权益。在TRIPS协议中规定的要求成员方必须达到的标准只是最低标准,成员并无义务高于这个标准,而我国现有的某些法律规定已超越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如我国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即包括一切侵权商品,比TRIPS协议所要求的更严[1](P6)(TRIPS协议只要求成员针对假冒商标的商品和盗版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类似这样的超高标准,未必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反而可能会限制我国科技及经济的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立足于国情,在把握TRIPS协议大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国家利益,“认真研究和理解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及其‘限制与例外’,利用本国立法‘对专有权做出限制或例外规定’,对我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2](P60)。对于TRIPS协议未做具体规定而给予我们自时,我们应本着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来灵活适用,而不应比发达国家保护得更严。

(二)扬长避短原则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修改法律,TRIPS协议也不仅仅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也有一些特长需要我们主动保护并加强力度,如我国传统的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也应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可是由于中药的特殊性,使其无法获得发达国家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我国中药被许多国外公司仿制,造成中草药智力资源的流失。因此我们应主动立法,加强对中药的专利保护,维护我们的中华瑰宝。我国有很多世界有名的地理标志,如青岛啤酒、烟台苹果、金华火腿等,“要想发挥我国地理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中的优势,禁止他人随便使用,首先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突出这些受保护客体的地位,加强对它们的保护力度”[3](P73)。

三、加强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

如前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条文差异已基本解决。我们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差距其实在于意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起步较晚,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就专利申请来看,“1985年至199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约13万件,授权的约2万件。同期外国在我国申请的专利14.3万件,授权的约2.9万件;1994年至1998年在我国计算机、生物技术、通讯、半导体领域,外国专利发明申请案占的比例竟分别为70%、87.3%、92.4%、90%.1999年外国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为21098件,而同期我国在外国的专利发明申请案不足300件”[4](P53)。如此大的差距,反映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亟须提高,但更反映了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1)要学会尊重别人的知识成果,懂得知识是一种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做到不侵权。

(2)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要让科技工作者转变观念,懂得科技成果产权化,把过去在科研过程中追求奖励和成果鉴定变为追求市场;要让企业负责人转变观念,树立品牌战略,督促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减少我国名牌商标被假冒和抢注的悲剧。

(3)要鼓励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成果。同时采取培训、专业学习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高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学会用知识产权来抢占市场。

(4)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惩治力度,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胡祖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TRIPS之比较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1996,(4)。

[2] 沈木珠。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J].江海学刊,2001,(3)。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2篇

10月17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协办的第四届东方法治论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 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本次会议是全国法院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首次研讨会和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夏君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晓光出席会议,会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丹主持。

最高院夏君丽审判长表示,本次会议具有很强的开拓意义和示范效应,希望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的平台上,进一步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的交流与协作。上海市知产局吕国强局长、上海市高院茆荣华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施基雄副会长、同济大学法学院单晓光院长等充分肯定了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认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将进一步推动各自贸区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深入交流,有助于探索总结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本次“东方法治论坛”的举办,将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斌院长介绍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件情况和主要做法,并表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最高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本次会议围绕自贸区货物出口贸易、平行进口和过境转运贸易、电商平台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热点问题展开研讨,会议发言踊跃、气氛热烈。来自最高法院、全国十一家自贸区所在地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福州中院、上海三中院,黄浦、杨浦、徐汇、闵行、普陀区法院、上海海关法规处、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保委和有关企业的代表近60人参加会议。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3篇

 

一、引言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国际贸易专业英语》是高职高专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教学对象为国际贸易专业专科层次的学生,旨在培养既懂外语又通晓外贸知识的实用型外贸人才。

 

该课程是在英语教学语言基础和技能训练课程之后开设的,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英语在商务环境中进行交际的能力,并具有延伸性,与其它的国际专业课程的教学互相渗透,互相促进,互相支撑,构成前后连续三年不断的课程体系。

 

(二)课程基本理念

 

努力使教材满足三个要求:全球化经济发展人才规格的要求;学生就业求职的要求;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科建设的要求,突出“互联网+国际贸易知识+英语能力=核心竞争力”的编写理念:学习反映全新商务知识的英文语篇,掌握现代商务理念;模拟走进商务语境,拓展国际商务视野;结合案例商情,训练英语交际能力。

 

(三)课程设计思路

 

该课程总体设计思路是,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并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学会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课程设计以国际贸易中。以8个子项目:建立业务关系、商务会议、商务磋商、合同订立、运输、保险、付款方式、和争端解决等来进行。在这些活动中提高学生的英语实际运用技能,培养学生处理日常商务事务的能力,解决学生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课程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为学生将来从事外事外贸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国际商务和经贸活动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二)分类目标

 

1.能力目标

 

(1)熟练掌握外贸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各环节的基础知识,熟悉外贸业务的基本流程,培养外贸专业性人才实际业务问题的处理能力。(2)进一步提高商务英语听、说、读、写等语言技能,使学生能用英语流利地进行商务书信、备忘录、电报、电子邮件、商务报告、会议记录、促销传单、新闻稿等商务英语写作。(3)培养国际商务活动中的社交、电话、产品介绍、谈判、商务翻译等沟通技能。(4)能用正确的格式和语言文字撰写各业务环节的简单英语信函。能正确理解、翻译和填制一般的英文合同和协议。

 

2.知识目标

 

(1)熟练掌握外贸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立业务关系、商务磋商、订立合同、运输、保险、付款方式、出口单证、争端解决等贸易环节的基础知识,熟悉外贸业务的基本流程。(2)掌握商务活动中公司简介、商务会议、商务磋商等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3)掌握系统的英语语言基础知识及外贸英语词汇,了解商务函电常用短语、术语、习惯用语和习惯表达方法。(4)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知识背景。

 

3.素质目标

 

培养良好的团队合作与敬业精神;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提高人际交往与表达能力;培养创新思维能力;提高社会适应与应变能力以及涉外商务业务处理能力。

 

三、课程教学内容标准

 

(一)建立业务关系

 

学习内容:1.业务信函的格式和写作的基本要求;2.业务信函的写作方法和表达方式;3.范文举例学习。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业务信函的用途,格式和写作的基本要求;2.国际贸易中双方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的途径和注意事项;3.此类业务信函的写作方法和一些常用表达方式。

 

掌握的技能有:1.会以邮件形式寻找客户,通过信函建立业务关系;2.向商家获取所需产品信息,并与其询价,还价;3.能看懂商务信函、摘录其中各项交易条件并能撰写商务信函。

 

(二)商务会议

 

学习内容:1.成功国际会议举办的九个小建议;2.组织会议的基本元素;3.多元文化对成功开展国际会议的影响。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能熟练用英语进行会议安排、会议致辞、评估总结;2.能用英文写备忘录、便条、通知、电子邮件、商务报告。

 

掌握的技能有:1.熟悉会议流程及相关知识;2.能够成功地开展商务会议。

 

(三)商务磋商

 

学习内容:1.询盘及答复;2.发盘和还盘;3.拒绝和接受。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的基本知识和主要款项和术语;2.报盘和还盘时业务信函的写法和常用的表达方法。

 

掌握的技能有:1.能够掌握信函的写作;2.发盘和还盘的基本技巧;3.具备讨价还价的能力。

 

(四)合同订立

 

学习内容:1.销售合同和订单定购;2.确认。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能够掌握订单的常用词汇和典型句型;2.能够熟悉掌握订单的填写;3.制作订单的主要内容和条款以及订单确认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的技能有:1.能够掌握订单的常用词汇和典型句型;2.能够掌握订单信函结构;3.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

 

(五)支付

 

学习内容:1.审查信用证;2.修改信用证。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了解信用证开立的内容和格式;2.信用证审查的要点;3.信用证修改函的内容和格式。 掌握的技能有:1.能够开立信用证;2.具备独立审查信用证和撰写信用证的修改函。

 

(六)运输

 

学习内容:1.国际运输方式的分类;2.国际运输涉及的各方;3.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4.装运条款。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有关运输信函的写法;2.有关国际各类货运输方式的规则。

 

掌握的技能有:1.能够根据合同填写提单;2.能够掌握装运通知的写法。

 

(七)保险

 

学习内容:1.了解保险的历史;2.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3.损失的分类;4.保险责任范围。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的保险条款;2.交易双方在协商保险条款时业务信函的写法和常用的表达方法。

 

掌握的技能有:1.能够掌握保险的常用词汇和典型句型;2.能够掌握保险的种类和各种保险的概念;3.能够根据发票内容填写保险单。

 

(八)付款方式

 

学习内容:1.汇票的定义和分类;2.托收的定义和分类;3.信用证的定义、涉及当事人和分类。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汇票的定义、分类和作用;2.D/P和D/A;3.L/C掌握的技能有;4.掌握汇票的填写;5.掌握各类付款方式的结合使用。

 

(九)争端解决

 

学习内容:1.磋商;2.仲裁;3.法律诉讼。学习目标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两个方面。

 

掌握的知识有:1.对争端处理的几种方式;2.仲裁的定义、特性、功能和仲裁的程序;3.法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

 

掌握的技能有:1.具备一定争端解决能力;2.培养书写与投诉和仲裁相关函电的能力;3.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

 

四、课程实施建议

 

(一)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建议

 

各个学习情境基本安排讲课四个课时,习题课1个课时,课程结束后还可以配套安排实训一周,主要以学生针对不同的学习情境练习写作为主。

 

(二)教学建议

 

教师的基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具有先进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具备设计基于行动导向的教学法的设计应用能力;具备系统的外贸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外贸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作者:谢丽云 来源:亚太教育 2016年20期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三说”;初中数学;《二元一次方程组》

中图分类号:G6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04-0112

英国的萧伯纳曾说:“如果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彼此交换,那么每人只有一个苹果,如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彼此交换,我们每个人就有了两个思想,甚至多于两个思想。”这就深刻地说明一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三说”说课活动能有效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助、合作,促进教师对课程标准、学科知识体系系统地把握。

所谓“三说”,指的是说课标、说教材、说建议,就是教师在独立钻研课标和教材的基础上,以演讲的形式,运用知识树系统地说出一门学科的一个学段、或一册书、或一个单元、或一个专题的课程标准的要求、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结构体例、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内在的逻辑关系、教学的建议和评价等,以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一种教研形式。它既有内容上的要求,也有形式上的规定,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说课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即课程目标和内容标准;“说教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即体例特点、内容结构、立体整合;“说建议”主要也是从三个方面阐释,即教学建议、评价建议和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下面是浙教版初中数学七年级下册第二章《二元一次方程组》“三说”课稿。

一、整体把握――说课标

1. 课程目标

新课标把初中数学分成四大领域,即数与代数、图形和几何、统计与概率、综合与实践,而数与代数中又包括数与式、方程与不等式、函数,其中方程专题的课程目标为:(1)知识技能:理解方程;掌握必要的运算(包括估算)技能;探索具体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掌握用方程进行表述的方法。(2)数学思考:通过用方程表述数量关系的过程,体会模型的思想,建立符号意识。(3)问题解决:学会从数学的角度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并运用方程的知识和方法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增强应用意识,提高实践能力。(4)情感态度:积极参与数学活动,感受成功的欢乐,体验克服困难,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勇于质疑,敢于创新,养成独立思考、合作交流等学习习惯,形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2. 内容标准

方程专题的内容标准有:

了解:了解一元二次方程根与系数的关系。

理解:理解配方法,能用配方法、公式法、因式分解法解数字系数的一元二次方程;

掌握:(1)掌握等式的基本性质;(2)能解一元一次方程、可化为一元一次方程的分式方程;(3)掌握代入消元法和加减消元法,能解二元一次方程组;(4)能解简单的三元一次方程组;(5)会用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判别方程是否有实根和两个实根是否相等。

应用:①能根据具体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列出方程,体会方程是刻画现实世界数量关系的有效模型;②能根据具体问题的实际意义,检验方程的解是否合理。

其中,新课标对方程与方程组的要求略有变化:一元二次方程根与系数的关系和解简单的三元一次方程组变成了选学内容,而对于用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判别方程根的情况的难度也降低了。

方程板块包括一元一次方程、二元一次方程组、分式方程、一元二次方程,具体到本章二元一次方程组有如下的目标要求:了解二元一方程的概念及其解的不唯一性;了解二元一方程组的概念,理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解的概念;了解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消元,化二元为一元;掌握用代入消元法和加减消元法解二元一次方程组;掌握运用二元一次方程组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步骤;会运用二元一次方程组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了解三元一方程(组)及其解法的概念。

二、立体解读――说教材

1. 编写体例和特点

浙教版教材的编写体例包括章前、正文、章末三部分,章前有章前图和引言,供学生预习和教师导入新课。正文里面有节前图及问题、合作学习、课内练习和作业题等栏目,通过活动获取知识积累经验提高能力;探究活动栏目,加深认识扩大知识面;阅读材料介绍背景知识助于理解正文;习题和作业是对正文内容的巩固和延续。

章末有设计题或课题学习、小结、目标与评定,设计题或课题学习体现了数学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的原则;小结里面有对本章知识要点填空及对自己知识技能内容学会程度自评填表;目标与评定用于全章课程目标达成与评价的自测。

由上编写体例,可知本教材的编写特点为:

(1)重视数学知识的延续性、整体性和过程性,有利于整体理解和掌握知识技能,感悟数学思想,积累数学活动经验。

(2)重视数学思想和数学文化的渗透,学生在学习中体会数学思想,在数学知识和数学能力方面得到提高,而且能够感受数学文化的熏陶。

(3)突出学生主体地位,体现学习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利于自主学习和阅读思考,理解数学知识内涵。

(4)贴近学生生活,关注学生情感体验。贴近实际生活,进一步突出数学模型的应用具有广泛性和有效性,提高数学学习能力。

2. 教材内容结构

本章内容的逻辑结构如图1,通过生活实际问题抽象建模得出关于二元一次方程(组)的数学问题,而后解方程(组)得出问题的解,最后验证解的正确性,从而解决问题。

本章二元一次方程组内容框架见图2,分为概念、解法、应用三部分。

概念部分有二元一次方程(组)的概念和方程组的解的定义。

解法部分主要阐述两种方程解法,即加减消元法和代入消元法,所以说解二元一次方程组和三元一次方程组的数学思想都是消元,即由三元变两元,两元再变一元,强调“消元”的思想和方法,是贯穿本章的一条主线。

应用部分例举了三类问题:制作纸盒问题、求公式中未知系数问题、营养快餐成分问题。

3. 知识技能的立体整合

根据课标建议,结合本章内容,整合如下:

在浙教版教材的全部章节的内容中,方程部分分布于:七上第五章一元一次方程、七下第二章二元一次方程组、第五章分式、八下第二章一元二次方程,它们纵向立体整合如图3。教材按照“一元一次――二元一次――一元二次”“整式方程――分式方程”“方程――不等式――函数”的顺序编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这样处理,分阶段地深化对方程和函数的理解,也体现出方程、不等式、函数三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它们横向立体整合如图4。教材对“方程”各章的安排,都是以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先建模型引概念,再讨论各类方程解法,最后运用知识探究新问题,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体现了数学是源于现实、归于现实的学科,也让学生体会了学习数学的乐趣。

三、实施建议――说建议

1. 教学建议

根据课标的教学建议,结合本章的内容,从“四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基本活动经验)方面进行阐述。

基础知识的要求是复习回顾已学有关的方程知识,注重知识的“生长点”和“延伸点”,注重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处理好局部知识与整体知识的关系,引导学生感受数学的整体性。

在基本技能方面,正如《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在基本技能的教学中,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技能操作的程序和步骤,还要使学生理解程序和步骤的道理。”例如,解方程(组)为什么需要检验。教师应把握技能形成的阶段性,根据内容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分层落实,注重训练的实效性。

对于基本思想,要蕴涵在平日的教学内容中,让学生在积极参与数学学习活动的过程中,逐步感悟、反复理解、螺旋上升。如本章一方面要注重知识的实际背景,突出建模思想;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解法背后的算理,强调转化、消元思想。

对于基本活动经验,要求教师和学生亲身参与,进行有效的数学活动,在“做”的过程和“思考”的过程中积淀,从而达到知识探究和数学建模的目的。

2. 评价建议

根据课标的评价建议,对于二元一次方程组,要关注学生参与活动程度,以及在活动中表现出的思维水平,要关注学生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注重知识和技能的评价。对方程、方程的解等概念的考查,以填空题、选择题为主,列方程解应用题,特别是解决经济生活问题、社会人文问题,是中考命题的焦点之一,题型多为解答题。

(2)注重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发展和变化,以小组为单位,整体评价。

(3)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和评价方式的多样化,根据不同的学生,选择不同的评价方式,使每个学生都拥有多次评价的机会。

(4)合理设计与实施书面测验,合理利用导学案和单元测试题,及时反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 课程资源开发利用建议

对于课程资源,结合课标,建议进行如下开发和利用:

(1)开发文本资源,认真研读课标和教材,整合资源,编写导学案。

(2)利用信息技术资源,合理使用课件、音像资料和视频,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创设、模拟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情境,为学生从事数学探究提供重要的工具。

(3)运用社会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图书馆、少年宫、博物馆、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寻找合适的学习素材,开阔学生的视野,增强学习数学的兴趣,提高运用数学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感受数学来源于生活更服务于生活的理念。

(4)用好生成性资源。在学习生活中,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交流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境、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和新结果等生成性资源,都是课堂上极为珍贵的有效利用资源。

说课点评:

王敏勤教授倡导的“三说”,即说课标、说教材、说建议,就是以演讲的形式,通过运用知识树对一门学科的一个学段、一册书、一个单元或一个专题的解读和整合。这种新的说课形式一般要求教师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用简要准确的语言把自己对课标的整体把握,对教材的深入解读、对教学建议的实施建议等阐述出来,它有助于教师“高占位把握课标,立体式驾驭教材”,不断的优化教学方案,减轻学生学习负担,提高教学质量,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良好平台。

纵观本节说课,既有总论,又有分述;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具体实践;既有横向联系,又有纵向串联;既有知识树,又有图表链接。形式新颖,方法灵活,层次清晰,重点突出,使人耳目一新。其主要特色概括为“三度”:

①整体把握有高度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是否能够贯彻和落实课改理论和新课程理念是说课成败的一个关键。本节说课中,既有实践层面的具体内容,又有理论层面的恰当分析。例如在说课程目标时方程方面按知识技能、数学思考、问题解决、情感态度四个维度阐述;在说内容标准时则从了解、理解、掌握、应用四个层次来说明,而且还阐释新旧课标的变化,哪些内容是新增或选学的,哪些要求增加或降低了。不但说知识性目标,还提出过程性目标等。

其他两个板块也是紧扣新课标来说,在说教材时,柴老师善于从教材中跳出来,“既见树木,更见森林”,并从数学思想的高度来整合各学段的知识;在说建议中不但从教师 “怎样教”角度去思考,而且从学生“如何学”角度去审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些新颖的理念都是新课程所倡导的,也是教师课堂教学应该关注的。

②立体解读有深度

王敏勤教授指出:“构建高效课堂的关键是提高教师驾驭教材的水平和处理教材的能力。”他认为绘制“知识树”和教材解说是解决教师驾驭教材的有效途径之一,说课重理性和思维,讲课重感性和实践。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说课,必须详略得当、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这样解读才能深入。纵观本节说课,教师对“说课标”板块,从宏观上“粗线条”的进行了分析和概括,并阐述了理由,而把“说教材、说建议”作为说课的重点去处理。这样有时间、空间地对重点板块的内容、理由、方法,有理论、有实践地进行了详细的表述。

在立体解说教材板块,柴教师富于联想,指向八方,将自己置身于听众思维和学生思维的交汇点处,站在备课与讲课的临界点,变换“说”位,研究“说”法,找准“说”点,不仅说出教材的编写体例和特点、内容结构是什么,还重点讲清为什么这样编写,整册教材全部章节的内容与方程专题是如何横向整合和纵向联系的,使听者既能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如此有深度解读教材,教学中定能居高临下、驾轻就熟,游刃有余,真正达到“为教学增效,为学生减负”的目的。

③实施建议有效度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有两个支点:一个支点是教师对课程标准和教材的把握,另一个支点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在说建议板块,最忌照搬课标的建议,“放之四海而皆准”,大而空。在本节说课中,柴老师根据课标的建议,依据本章的内容,紧扣学生的实际,结合自己的教学模式以及相关的课题研究进行阐述,提出自己在教学、评价和资源开发方面的独特建议,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说”无止境,“研”能长进。深入其境方知教材别有洞天,品尝其味方知“三说”魅力无限。“三说”既提高了教师的业务素养,又提升了教师的执教能力,同时又开阔了教师的视野和心胸,改变了教师的思维方式,使教师沿着专业发展的道路成长起来。“三说”活动,它发展的是教师,受益的是学生。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会议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5篇

在历史必修一的学习过程中,我尝试使用歌诀记忆法。其基本做法就是:把需要识记的知识点编成比较押韵的七言句子,通过歌诀的形式来吟诵记忆。其操作步骤基本如下:(1)在学习完一节课或一个单元后,老师结合教材内容的处理,提供给学生一个歌诀记忆的样本。(2)在老师样本的基础上,学生结合自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编制一个个性化的章节记忆歌诀。(3)在编制完毕后,组织学生之间进行交流,彼此借鉴。(4)进行评比激励,对在编制歌诀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小组及时表彰奖励,主要给予一些笔记本、书籍等。

实践证明,歌诀记忆法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有助于学生对章节知识的整体把握,便于学生对知识的联系运用。其基本特点是:(1)趣味性较强,可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2)操作性较强,师生皆可尝试。在编制歌诀时,一般的操作原则是:(1)个性化原则,即要结合自己的语言表达或书写的习惯,把知识点串联成有韵律的句子,可五言也可七言。(2)完整性原则,即要把相应的章节重要知识点及知识点的背景、内容及影响都有所体现。(3)简洁性原则,即通过关键词的方式把知识点串联起来,化繁为简,可通过提示语来加以联系。(4)扩展性原则,即歌诀可长可短,长则反映章节的整体,短则体现关键知识点的信息。

举例一:在学习岳麓版必修一第三单元第八课《英国的制度创新》时,老师首先提供了样本:

西方政体两类型,君主立宪与共和。君主立宪英与德,民主共和美与法。

资本主义渐兴起,君权神授已难行。世界近代史开端,英国革命是标志。

光荣革命未流血,权利法案启新篇。代议制度是基础,责任内阁为核心。

国家元首无实权,最高决策是首相。两党竞争在议会,谁获胜来谁组阁。

在老师样本的基础上,学生编制了个性化的歌诀,下面是一位学生的作品:

英国制度创新记,开头要谈大。议会制度刚萌芽,亨利三世撕。

孟氏贵族揭干起,创立议会新雏形。一零大革命,克伦威尔当领袖。

光荣革命不流血,权利法案保议会。君主立宪制政体,国王渐渐出内阁。

首位首相罗伯特,家住唐宁街十号。内阁成员保政务,并与首相共进退。

两大政党争权力,大选获胜便组阁。代议制度是基础,责任内阁为核心。

首相位高权力大,立法创议兼行政。工商更多进议会,确保民主促经济。

举例二:在学习岳麓版必修一第四单元第十六课《五四爱国运动》时,老师首先提供了样本:

协约战胜同盟国,聚首巴黎来商讨。英法美日意五国,把持和会施强权。

中国要求复权益,国人幻想终破灭。外交失败成火线,北京学生为先锋。

外争国权内惩贼,运动中心京转沪。三罢斗争推高潮,运动初步获胜利。

北洋政府罢三贼,代表拒绝签合约。革命转折由此始,无产阶级登上台。

反帝爱国是性质,体现民主与科学。追求真理勇解放,五四精神代代传。

在老师样本的基础上,学生编制了个性化的歌诀,下面是一位学生的作品:

一次大战结束后,巴黎和会就此开。五国联手控和会,企图重新分世界。

七项条件中国提,列强将鲁转日本。巴黎和会外交败,北京学生掀运动。

工人阶级齐上阵,上海三罢推高潮。初步胜利已取得,中国代表拒合约。

释放被捕的学生,国贼三人被罢免。反帝国,民主革命转折点。

举例三:在学习第六单元第二十一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时,一位学生的作品如下:

人大制度成瘫痪,国家法律似虚设。多党合作遭破坏,党的组织也难免。

民主法制趋倒退,教训要铭记。左倾错误终结束,十一届三中全会。

法制建设要加快,依法治国为重点。行政诉讼与复议,民告官有了保证。

建设基础是基层,人民投票直接选。八九九八两部法,城市村民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