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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篇

9月12日,监管层在郑州召开“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会上证监会通报了中信证券等6家券商资管业务出现违规问题,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6家券商中包括华融证券。

对于上述消息,华融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高鹤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此次证监会组织检查,一共选择了6家券商、8家基金子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行业发展。近两年整个资管行业快速发展,做做体检是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部门的这类检查很必要也很及时。

高鹤称,该消息之所以在业界内引起议论,主要因为华融证券在2013年以来资管业务突飞猛进,在资管行业内的地位不容小觑,“新秀”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市场的关注。

非标业务占有率排名第一

在券商资管界,华融证券是一批黑马。作为一家国企,过去华融证券在资管行业发展缓慢。

Wind数据显示,2012年年末,华融证券仅有两只集合理财处于存续期,管理的规模年末净值也就是在4.5亿元。

最新的数据显示,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数量高达50只,管理份额在175.8亿元,飙升了38倍。2013年,华融证券在券商集合资管计划排名中发行规模位列全国第一,产品数量位列全国第二。

统计显示,截至9月26日,上海国泰君安资管公司以资产净值286亿排在第一;华泰证券与广发证券分别以266亿元、240亿元紧跟其后。华融证券则超越了中信证券,排到了第四位,资产净值195亿元。由此,华融证券从行业垫底一跃成为成为行业领军者。

华融证券资管不仅实现了规模数量上的增长,而且还在创新上做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华融证券创设业内首支结构化SOT并系列运作――华融分级固利系列产品38只,募集资金126亿元;创设首只银行同业主要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创设资管产品参与股票定增业务;创设首批经中登公司分TA系统在上交所实现产品挂牌等新元业务。

高鹤还给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华融证券目前投资非标品种的主动管理类集合计划规模在150亿元左右,市场排名第一;其他产品规模,投在二级市场、定增市场的规模共50亿;主动管理的定向资管产品有200亿元;通道业务,主要是和工商银行合作大概有100多亿元。

发展道路转型“银行+证券”

为什么华融证券资管业务得以迅速发展?

高鹤告诉《投资者报》记者,首先和券商资管的大背景创新有关。2012年前,券商资管只能做标准化的证券产品,创新受限制。2012年10月监管层放开了券商资管投资范围,可以投资非标品种。这个领域的放开,给券商造就了无数可能性,以华融证券为代表的券商在资管行业才得以迅猛发展。

其次是股东背景,由于背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证券由此传承了股东方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因此,在非标市场的开展得心应手。据记者了解,华融证券是业内最早一家在资管部门专门设立资管风控部。

再者是公司集聚了一批优秀的人才。2012年年底,原招商银行投行部总经理祝献忠出任华融证券董事长。由于祝献忠具备多年的银行投行经验,华融证券整个公司发展战略由此发生了大变革,总体思路转变为银行+证券的发展道路。

具体来说,以资管为切入点做大投行业务、以投行为引领做大资管业务,着力构建大投行、大资管、大财富管理的业务格局,加快创新 ,打造现代一流投资银行。新的战略初步成效,2013年,公司净利润为3.06亿元,同比上升89.7%,今年利润预计又会大比例增长。

除了董事长,华融证券还广泛引进人才。资管业务总部门下设一、二、三、四部,外加一个风控管理部门。其中,资管一部门负责人来自商业银行投行,二部门负责人来自基金公司,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强债券类投资的力量,今年债券市场排名第一的投资经理将加入,三部门负责人来自信托公司,四部门负责人则是来自中国华融的投资部,而资管风控部的负责人更是高端配置,原是一信托公司的副总经理,具有多年的风险管理经验。

近年来,资管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野蛮扩张成份中,尤以通道业务贡献为主。来自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券商资管规模2011年底仅为2818.68亿元,2012年第三季度末增至9295.96亿元,年底就跃升至1.89万亿元;2013年年末,券商资管规模冲上5.2万亿元。截至今年7月底,证券公司资管规模已经达到7万亿元。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2篇

日前,酝酿已久的证券公司参与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券商直投),终于得到中国证监会首肯。中信证券9月11日宣布,公司已取得直投业务试点资格。此外,据媒体报道,中金公司也获批该项业务。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现出资8.31亿元人民币、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金时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其业务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并且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管理层首肯券商直投业务,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中国目前开展券商直投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了吗?

券商们对直投业务跃跃欲试

其实,券商直投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历史留给市场的却是惨痛的教训。在这一市场上,一些曾经参与直投的券商输得片甲不留,但却仍旧保持着对直投业务的冲动。

20世纪90年代,已有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实业投资领域,最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曾一度掌握海南省某县的大块地皮。后来,由于券商直投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有关部门对该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并对证券公司投资方向作出了严格限定。

2000年前后,大鹏证券等部分券商曾成立创司,部分券商甚至声称已“掌握”创业板。但创业板在当时未能成立,参与直投的券商资金血本无归,损失惨重。2001年,证监会再次下令,规定“证券公司严禁进行风险投资”。

现在管理层给券商开放直投业务,不仅意味着其未来利润来源的多元化,更在于券商们又可以向大投行的角色又前进了一步。

目前,券商们普遍看好直投业务,由于拓宽了业务渠道,内地券商们心驰神往。创新类券商们纷纷加速向管理层提交相关方案,如果管理层发放直投牌照,国内的创新类券商将抢得先机。而一些规范类券商也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除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外,光大证券也正在联手淡马锡,计划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投业务。华泰证券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开展直投业务,其投行部负责人表示:“世界上,非传统投行业务增速非常快,而且利润相当高。国外的大投行们都可以从事创投业务,直投业务比IPO(首次公开新股发行)业务还要重要。”

从数据来看,高盛和美林的非传统投行业务增长极快,在2005年,两者的非传统投行业务已占其总收入的70%以上,特别是美林的直投业务比2004年底增长59%。

券商与创投基金的角逐

此前,券商与创业投资基金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业务竞争。但券商开展直投业务后,也将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二者的最终目的趋同,都是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获利退出。

数据显示,自2006年下半年新股开闸后,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集体打包上市”,在半年时间内,深圳中小企业板就井喷般冒出了50多家新上市公司,创投基金们狂赚了一笔。这也使得各路资本对从事风险投资越发兴趣高涨。

其实,在实际业务中,无论是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还是投行的战略投资,业务界限已经非常模糊。市场只有一个,各方对业务资源的抢夺将不可避免。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直投业务被批准后,好的项目将迎来券商这个新的追逐者。

券商做直投业务有天然优势。券商在做IPO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些有潜力但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如果券商以直投资本注入,未来将有机会获取更大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讲,IPO项目的资源就是其直投业务的项目资源,券商有强大的实力,判断项目有没有投资价值。

券商在资金来源方面同样有优势。券商可以发行相关证券产品募集资金。就国内而言,券商的服务可以涵盖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不管是投资还是融资,也不管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券商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在企业未来上市、并购方面,券商的优势是创投基金比不了的。

上海一家创投基金的副总却认为,“券商作为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其在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方面有很多人脉,不像我们这些创投基金,往往是一个人负责多个项目。券商的这些能力将有助于其在直投业务上的发展。但创投要求非常强的专业性,并不是拥有足够的上下游资源就能从中获益。而且,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才能做直投业务,中国现有的创新类券商一共17家,就算他们都参与直投业务,中国市场这么大,竞争也是有限的。”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认为:“券商直投会给创投基金带来一些压力。但企业的本身是创造价值,创投进入后,通过投资提高企业价值,再经过投行辅导、规范,直至上市,再提升企业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创投和券商同处于一个价值链条上。”

合理规避直投业务风险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看似有极高的预期收益,但不可否认的是,直投业务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而规避风险?如何提高投资业务的上市成功率?如何安然抽身退出??这一切都是券商们需要考虑的。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在券商内部成立相关机构,以专项理财计划的形式募集资金,另一种是由证券公司成立单独的投资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未来,这两种模式可能同时存在。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券商同时操作两种模式,就应该把两种资金严格分开。如果以募集资金的形式操作,应该是通过独立公司运作,向客户募集资金,门槛设定应相对较高。券商做直投不仅考验券商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在考验券商内部的管理能力,比如道德风险的防范。

华泰证券的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国外券商直投业务大都采取设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这样有利于隔离风险。一般来说,券商可以组织有资历的投资人,成立专业公司,然后在市场上选择一些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来管理。”

巴黎百富勤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认为,券商做直投的风险在于项目选择,一旦失败,后果不堪设想。券商自有资金有限,再去做直投,风险系数很大。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参与直投业务风险确实比较大,但不开放直投业务风险更大。”

从日前券商公布的2007年中报来看,无论规模大小,券商们的业绩增长都十分喜人。但券商们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未必。

长期以来,内地券商只有经纪、投行、资产管理和自营四张牌照。由于这些业务都与证券交易相关,所以股市行情对券商的业绩影响非常大。券商们依然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

券商直投业务刚刚开闸,一旦事成,将对本土券商乃至整个证券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3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此,许多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深感震惊和不解,纷纷要求我们作为协会组织代表行业反映正当诉求。经共同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我们建议:按照《证券法》关于“证券”的界定和《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将《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主要理由如下:

一、《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才能称为“证券”。按照业界的通常定义,投资于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凭证,才能称其为“证券”。但是,《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却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见,《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显然违背了《证券法》。

二、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

根据宪法,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可见,《证券法》将除股票、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的界定权赋予国务院,是符合《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的。但是,《修订草案》却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通过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来扩张其监管权,进而对《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带来冲击,甚至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影响广大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

众所周知,投资基金按对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不少国家一直将股权投资基金等同于创业投资基金或称为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在上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因其主要从事对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并购投资,故最早被称为并购投资基金。正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两大类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才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事实上,基于投资基金自觉的专业化管理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一般不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也不投资于证券。即使是一家综合型基金管理机构,也往往是分开设立不同的投资基金,并分别由不同的专业化团队或分设不同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由于这两大类基金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不同,政府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完全不同,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它们实行“分开立法、分开监管”。例如,在美国,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投资公司法》,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在英国,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是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而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韩国、日本,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证券投资信托法》,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企业法》;在台湾地区,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证券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可见,《修订草案》说明材料所称“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基金投资策略的自主选择,法律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世界各国的基金立法普遍按募集方式区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而不按基金的具体投向分别进行规定”,是不符合事实的。混淆两大类基金的不同性质与特点,试图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统一监管,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四、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监管,不仅没有必要,反而有可能人为造成监管风险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4篇

证券市场教育体系包括教育主体体系、对象体系、内容体系和保障体系等方面,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证券市场教育体系是否健全以及教育效果是否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素质高低,从而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教育体系一直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教育主体未对教育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各个教育主体都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教育,从而造成部分内容重复教育;第二,教育对象单一,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都被排除在外;第三,教育内容过少,基本上只限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几乎没有涉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法制和道德;第四,没有建立教育保障体系,教育效果甚微。这种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市场教育体系与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和各种市场参与者的现实表现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构建包括教育主体体系、对象体系、内容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多维证券市场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

一、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主体即证券市场的教育者,是指承担教育证券市场参与者职能的机构或组织。由于证券市场是多种参与者在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发行、交易规则的约束下参与利益分配的场所,且部分参与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担任证券市场教育者的机构或组织一般不能与被教育者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例如,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与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证券经营机构一般不能成为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的教育者;基金管理公司与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不能成为本公司基金投资者的教育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性组织与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之间则不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可以成为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教育者。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不仅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是教育者,由于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联系最直接,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也最方便,因而证券经营机构事实上成为了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教育者,而且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完全相同,都是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教育。其实,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经营机构都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这些市场参与者都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但它们对个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也应进行合理分工。根据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特点,以下机构或组织应当或者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承担教育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职能,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体系,但不同教育主体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应有所不同。

(一)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是由其行政地位和法定职能决定的。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内设了财政金融法制司,承办全国财政金融领域的法制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财政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承担财政金融领域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和宣传工作等。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由其内设的财政金融法制司承担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二)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教育主体,也是由其行政地位和法定职能所决定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教育主体,承担对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三)证券自律性组织

证券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因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应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其中,证券交易所应主要承担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同时承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教育的职能;证券业协会应主要承担对证券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四)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是由我国证券投资者的规模、结构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密切联系等因素决定的。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和基金投资者账户总数已多达2亿户,投资者结构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从股票投资者结构来看,截至2016年2月,我国股票投资者账户总数共有10 161.08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账户数量为10 132.09万户,个人投资者账户数在股票投资者账户总数中所占比重高达99.71%[1],基金投资者结构与股票投资者结构基本相同,投资者结构的这一特征在数年内都将不会发生根本改变。由于个人投资者队伍庞大,因此,个人投资者教育任务非常繁重,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性组织由于不直接与个人投资者发生联系,因而难以承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繁重任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作为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的?纪人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虽然与个人投资者存在直接的利益链关系,但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联系最为直接和紧密,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教育也最方便,因而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教育者。但证券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内容,应以股票、基金的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为主。

(五)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

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在证券市场教育中优势明显、作用较大。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拥有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师资队伍、能够安排较多的教育教学时间,而且有较严格的考核制度,学生的学习压力和动力较大,因而具有明显的教育优势,能够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证券市场教育特别是投资者教育需要从青少年抓起,从高中教育开始。从国外看,美国从1998年开始就在中小学校中开展投资知识的普及活动,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部分发达国家也已经将金融理财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2]我国应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开展投资者教育的模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3]根据调查了解到,接近50%的个人投资者希望完善国民教育内容,希望子女(或自己)在高中或大学读书时能够接受到基础的证券投资与金融理财教育;超过85%的个人投资者对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加投资者教育内容持欢迎态度。[2]因此,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高中三年级开设证券投资和金融理财课程,使高中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技巧。大学的各个专业在三年级时开设证券投资学或投资与理财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证券投资教育,使大学生系统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全面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投资风险,为今后进行理性的证券投资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高等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举办证券投资培训班,普及证券投资知识。

二、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即证券市场的被教育者或受教育者,按理说,证券市场中所有与证券的发行、交易相关的参与者都应该是教育对象,只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由于市场身份、地位和法定职能不同,受教育的内容不同而已。从市场身份和法定职能来看,证券发行者、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只能是被教育者不能成为教育者,证券业协会主要是教育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既是教育者也是被教育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仅仅被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都被排除在外。这种只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体制和模式,显然有失公允,而且收效甚微,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几乎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从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来的运行状况以及各个市场参与者的现实表现来看,仅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必须由单一的个人投资者扩大到所有参与者,即必须将证券发行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都纳入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这些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法制素质和道德水平。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四类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者

证券发行者主要是指股票发行者,包括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能否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直接关系到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至今,许多股票发行者的证券市场责任意识淡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较低,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股票发行者虚增利润、造假欺诈以便高价发行股票骗取投资者资金;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披露信息,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时有发生,更有个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第三,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第四,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兼并收购等途径向关联方或被并购方输送利益,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或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许多上市公司对股东缺乏回报意识,连续多年10多年甚至20多年不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股票发行者存在的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充分说明了证券发行者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最重要主体,是证券发行者所需资金的提供者,没有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都需要接受证券市场教育,只是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受教育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而已。

1. 个人投资者

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证券投资教育毋庸置疑,这是由个人投资者的特点决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数量规模庞大。目前我国股票、基金个人投资者账户总数已多达2亿户,其中包括部分没有收入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和依靠养老金维持生活的退休老人。第二,绝大多数以兼职投资为主。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都是业余投资者,既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更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技巧,对股票合理估值的判断、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等都缺乏认识,盲目投资的特点非常明显。第三,投资行为“羊群效应”明显。由于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和专业投资知识技巧,许多个人投资者往往偏信证券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所推荐的股票。但是,许多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推荐的股票并不准确,有的还隐含了配合机构投资者出货的目的,故意误导个人投资者。许多个人投资者缺乏中长期投资理念,热衷于短线投机炒作,“羊群效应”非常明显,偏好追涨杀跌,提高了投资成本,承担了更多的投?Y风险,从而导致较大亏损。第四,抗风险能力较弱。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大多以自有节余资金为主,有的甚至是家庭成员未来的基本消费(如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必需的资金,因而抗风险能力大多较弱。[4]因此,个人投资者必须接受证券投资教育,通过接受教育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减少证券投资风险,增加证券投资收益。

2.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教育更为重要,这也是由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决定的。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也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数量虽较少,但投资规模较大。目前,我国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虽只有29万户,但资金规模却较大,例如,各类公募基金的净值规模就已达到8.34万亿元[5]。因此,机构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投资行为能对个股价格甚至股价指数的走势产生较大影响。第二,机构投资者为专业化投资机构。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配备了数量较多的专业投资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对证券投资品种有较深入的研究,?碛凶愎坏氖奔浜途?力始终关注和参与证券投资。第三,机构投资者大多为中间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大多数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自于众多的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或投保人。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广大的基金投资者;保险机构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投保人;证券公司的投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委托理财者,另一部分属于自由资金。如果投资不规范,就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第四,机构投资者拥有证券投资优势。机构投资者由于拥有证券投资的专业优势、资金优势和其他资源优势,因而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们的投资行为能够左右个股价格的走势,甚至能够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4]最近10多年来,我国部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许多机构投资者缺乏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散户化特征非常明显,经常疯狂投机炒作业绩亏损或微利的小盘股,将许多小盘绩差股股价爆炒至数十元、上百元甚至两百元以上,市盈率高达上千倍甚至上万倍;与爆炒小盘绩差股相反,机构投资者将业绩优异的大盘银行股的市盈率打压至5倍左右。可见,机构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发挥稳定股价和股票市场运行的作用,相反还经常通过操纵权重指标股和追涨杀跌制造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为了减少机构投资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抑制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炒作行为,减少证券市场波动的频率,降低证券市场波动幅度,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的相对稳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证券投资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三)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是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中介机构都应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

1.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机构投资者又是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中介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和投资咨询业务。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没有履行好其应尽的证券中介机构职责,开展的证券中介业务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新股发行的保荐机构时,只荐不保,不对发行新股的企业尽职审核,保证发行新股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相反,还与发行新股的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攻守同盟,合谋造假,虚增利润,提高新股发行价格,欺骗投资者,导致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即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6]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在证券研究报告或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脱离公司的基本面和行业发展前景,推荐某些机构投资者或本机构持有的股票,提出高得离谱的股票目标价,误导中小投资者在高位接盘,为某些机构投资者或本机构在高位出货摇旗呐喊。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甚至在2015年下半年股市连续暴跌过程中,利用国家委托其操作的维稳资金大幅拉升本机构和个别私募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如美邦服饰等),非法谋取和输送利益,损害国家和股市的整体利益。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中介服务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中介服务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2.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分证券服务机构在为股票发行人提供服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服务报酬,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不遵守相关法律,迎合股票发行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高估股票发行人的资产,或者与股票发行人合谋造假、虚增利润、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为使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趋于规范,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服务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四)证券监管机构

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监管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监管成效也较为显著。但监管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甚至较大偏差,一些突出的市场问题至今仍未根本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运行不稳定仍很明显。具体来说,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至少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认识不全面。例如,对投资者结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等问题认识不足。因此,推出的部分监管调控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适得其反,成为了一些机构投资者获取利益、制造市场大幅波动的手段,如熔断机制等。第二,部分基础性制度改革仍不彻底,缺陷仍较严重。如股票发行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行新股的公司首日上市流通的股份仍然仅占总股本的25%,新股上市后连续10多个甚至20多个“一”字涨停,但限售股解禁后对市场的冲击却源源不断。第三,对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市场负面影响估计不够。如具有杠杆效应的分级基金产品单日的涨跌幅高达50%以上,购买了分级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第四,部分市场制度、政策执行不严格。例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和警示作用。第五,对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炒作行为抑制不力。例如,2015年对场外高杠杆配资炒股没有及时处理,导致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和股价指数暴涨暴跌;又如,对小市值绩差股特别是创业板股票的投机炒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抑制,导致小市值股票估值高得离谱,创业板股票的平均市盈率最高时接近150倍。第六,证券监管机构的个别官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严重,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知识及其监管方面的责任、法制教育。

(三)证券中介机构教育的内容

1.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

证券中介机构负有对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资产定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连带性责任。所以,证券监管机构要教育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资产评估、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时,必须做到尽职审查和实事求是,保证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中介机构在研究报告或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从公司基本面和行业发展前景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预测和判断,提出基本合理的目标价,不误导中小投资者。

2.证券中介法制和道德

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中介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中,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中介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或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识。此外,证券监管机构还需要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证券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符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四)证券监管机构教育的内容

1.证券市场知识

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是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专家,掌握丰富的证券市场知识,非常熟悉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和规律,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接受证券市场知识教育,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取得证券市场监管资格;监管机构应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制度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市场监管责任

?S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和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应该增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等问题,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推出有效的监管调控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证券监管机构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抑制投资者的过度短线投机炒作行为,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价值投资,减少市场的波动频率,降低市场的波动幅度。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秩序,优化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证券市场监管法制

证券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是证券市场能够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的根本保障。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增强证券法制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这就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证券法制教育,全面系统学习和掌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如股票退市制度等。

四、证券市场教育的保障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众多,教育内容也非常丰富,涵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教育、法制和道德教育、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教育等多个方面,教育者需要聘请大量的教学人员,印刷数以亿计的教育资料,因而证券市场教育工作是一项既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又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健全的教育保障体系,证券市场的教育工作就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需要构建至少包括机构保障、法制保障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证券市场教育保障体系。

(一)机构保障

机构保障是证券市场教育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为,证券市场的教育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因此,各个教育主体均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的专门机构。具体来说,国务院法制办内设的财政金融法制司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处,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证券监管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局,负责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交易所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业协会也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经营机构也应成立投资者教育机构,负责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教育;高级中学的证券市场教育工作可以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高等院校的证券市场教育工作可以由教务处或相关的二级学院专门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

(二)法制保障

证券市场的教育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教育者就可能因缺乏压力而消极对待,教育工作就会变得弹性较大、甚至流于形式,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教育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对象和内容等加以规定。完善的证券市场教育法制保障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

(1)《证券市场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证券市场教育法》,使其与《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在《证券市场教育法》中,需要将证券市场教育的目的、原则,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保障措施,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加以规定,《证券市场教育法》是证券市场教育方面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

(2)《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市场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使其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政法规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行政法规。《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也应包括证券市场教育的目的、原则。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保障措施,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是证券市场教育方面效力仅次于《证券市场教育法》的行政法规。

(3)《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教育法》和《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颁布《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使《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教育的部门规章。《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的内容应比《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更加具体、全面。《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应该包括总则、职责和机构、基金筹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5篇

一、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容易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主要的特点就是中小投资者偏多、波动大。如何稳定市场,学术界和金融界人士都有各自的观点,其中引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不错的选择。证券投资基金在捍卫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有其明显的特征,证券投资基金以其专业化管理、长期投资的眼光,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市场是在不断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样也经历十几年的历程。

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体系已经较为完善。同样完善的证券市场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吸引外资、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与西方发展已有百多年历史的证券市场相比还不成熟,也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并不是偶然,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证券市场始终受着政策的影响,无论从企业上市融资到二级市场的监管还是股指的涨跌等,都会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随着全球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也逐步完善,证券市场也在慢慢市场化。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形势会怎么样,有金融学者预料“其基本态势必将是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增强为主线,加快证券市场深化的进程,完善证券市场的功能。”所以,如何正确对我国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

证券投资风险是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也是证券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避免其带来的危害。从风险成因角度来看,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等。从风险的性质和范围角度来看,证券投资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大类。系统性风险是指由经济形势、政治形势变化等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化的不确定性,会影响绝大多数证券价值,靠证券多样化并不能消除此类风险,因此又称之为不可分散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由局部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化的不 确定性,对个别证券的状况产生影响,当投资者持有多种证券时,不同证券受局部事件,如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市场销售等的变化影响,而产生的价值增加和减少会相互抵消,因此非系统性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退市风险、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三、证券投资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和出台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和出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大。因为政策风险是系统风险中较为重要的因素。作为证券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关心时事政治,根据其变化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有效的去规避政策上的风险,以达到预期投资的目的。

2.对证券发行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并考察想做到理性的投资必须要先了解清楚证券发行企业的具体情况,盲目投资是不可取的。证券投资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要对所发行证券的质量和证券发行者的信誉做理性的分析。

现在很多投资者都是盲目的投资,很少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并考察,这也是投资失利的原因之一。投资者应参考专业评级机构对各证券的评级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较大的证券需要注意分析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等综合情况。

3.采取组合证券投资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6篇

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改革与支持下,证券业单一传统的通道服务经营模式有所改变,开始推进传统零售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方向的转型。资产管理业务放宽管制,创业板、新三板扩容、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推出,为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综合创新业务的大力开展,增强了证券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力,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力,也为整个行业领域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空间和道路。

在一个市场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道路下,证券经营机构面临着机会与挑战并存的环境。目前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众多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大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崛起,率先在业务层面上实现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机构间的竞争已走出行业领域,出现跨行业竞争的局面。中国证券业协会出版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0亿元,同比下降28.83%;实现净利润394亿元,同比下降49.23%。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2年度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14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94.71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仅329.30亿元,同比再次下降。截至2012年12月31日,114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72万亿元。而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现在是100多万亿元,其中银行业超过90%,保险业5%,证券业只有不到2%,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融资渠道狭窄,创新能力不足,投资方式受限以及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行业未来的发展仍然面临巨大挑战,中国证券行业正在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资格审批制度不宜过于放松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业设立和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内容,监管部门将放松对证券业设立审批的诸多限制,未来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咨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变更为专业化的证券业。虽然其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但大量非证券经营机构严重缺乏证券经营机构管理人才和经验,目前其转变为证券公司的条件并不成熟,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存在较大的风险。希望监管部门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资格审批制度放开后,制定相应严格的资格申请条件,小范围先行试点后再继续推行相关制度。

二、扶持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各类融资平台

随着证券行业大量创新业务的推广,证券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定向理财、集合资产管理,以及融资平台等业务,增强了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银行之间的合作。但目前来看,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业务的深度开发,政策的扶持帮助,都会对资管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许多中小企业,融资难且利息高,供给与需求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制约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如何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通道,是证券业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政府融资平台上,目前信托业通道业务收费约2%,证券业通道业务收费约0.5%,优势明显,可适当引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市场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限制电商平台代销中高风险类证券投资基金

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基金电商平台加入基金销售渠道正在迅速推进。作为一个销售渠道,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电子商务的成本优势明显。由于前几年证券市场大幅波动,大量投资者由于对基金产品风险认识不到位,导致亏损严重,基金产品介绍通过当面交流的方式更容易让投资者详细了解投资风险,所以中、高风险类基金产品并不适合用电子商务销售。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建议限制电商平台代销中高风险类证券投资基金。

四、指导交易佣金标准设定浮动范围

随着“非现场开户业务”的放开,证券经营机构的区域概念将会被淡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差异化服务和品牌将成为投资者选择的首要考虑因素,这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经营效率。但由于放宽网点设置审批,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营销队伍不断扩大,经营成本大幅上升,与此同由于各地证券经营机构为生存恶性竞争,导致佣金率大幅度的下降,由经纪业务为主收入来源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证券经营机构面临严峻挑战。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2年度经营数据统计,已经出现13.16%的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亏损,再加上靠行情吃饭的行业传统因素,未来佣金率无序竞争会导致更多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亏损。建议参照央行指定银行业存贷款利率模式,指导制定统一的佣金标准,并设定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扶持证券经营机构健康有序竞争发展。

五、取消上海指定交易限制

近年来随着国内证券投资者数量快速增大,证券经营机构间针对客户的争夺日趋激烈,由于上海实行指定交易制度,客户在其它地方办理开户业务时需要到原证券公司办理撤消上海指定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客户会和原证券公司产生矛盾,经常因为办理手续不顺利导致客户和经营机构激化矛盾,引发客户向监管机构投诉,甚至经常在现场吵闹,严重影响证券经营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带来不稳定因素。未来随着“非现场开户业务”的逐渐放开,新开户不必客户临柜,转户缺需要客户到营业部办理上海撤销指定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现场开户的实现,建议取消“上海指定交易业务”。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 风险控制

一、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性

投资者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在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之后,采用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手段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就使得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损失放大了。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已成为当前广大投资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杠杆效应放大的必然要求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是在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之后,采用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手段进行交易,这无疑会使杠杆效应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尽管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投资者所掌握的资金方法,提升资金以及股票的使用效率,但是,也是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得到了放大。例如,当投资者将所持有股票作为担保开展融资时,不单单需要面临新股票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而且还必须面临原有股票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不管是在“买空”机制中,还是在“卖空”机制中,由于杠杆效应放大而产生的风险使投资者所必须要面对的。

(二)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保证市场公平的必然要求

在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由于各群体之间对信息掌握情况存在差异,使得市场的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股票市场公平性的破坏给市场效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也给广大融资融券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在这种市场不公平的环境下,融资融券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势必会受到严重打击。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建设,对于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保持融资融券市场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投资者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主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势必会趋利避害。如果投资者所面临的来自于融资融券市场的风险缺乏可靠的风险控制机制,那么就会使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受挫,这对于融资融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说,建立健全科学可靠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对于投资者积极参与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活动是一个极大的激励。在这种良性循环模式下,也必然会使投资者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不断增加,从而有利于保持融资融券市场的稳定性发展。

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分析

资本市场中总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创新,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是非常巨大的。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投资者自身方面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自身方面因素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理论支持,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技巧以及相关风险的评估水平有限,极易产生投资判断失误问题,给自身带来严重的风险。另一方面,尽管有的投资者已经初步具备了一些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往往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不断提升投资额度,随着杠杆效应的持续扩大。一旦出现投资者判断失误或者 难以有效预计的情况,势必会使投资者面临补充保证金甚至强制平仓的问题。所以说,由于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投机心理强烈作用的存在,再加上不可预计的市场变化,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风险。

(二)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

伴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完善,融资融券市场变化莫测,多空双方争夺激烈。融资融券业务中来自于市场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对称性。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掌握有效信息的内部人员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收益或者降低风险,利用其所掌握的内部信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利益上的侵犯,是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在融资融券市场中,投资者可以进行买空或者卖空的操作,这样就会产生内部人员由于提前掌握内部消息而通过借入资金购入股票实施买空或者得到公司业绩不佳实施卖空等行为的出现。上述这种性质的买空、卖空行为势必会使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其次,证券公司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一般开立有两个账户用于交易活动,一个是用来管理保证金的担保证券交易账户,一个是用来管理买入证券或者卖出价款的担保资金账户。上述这两个账户都是由证券公司进行控制的。在这种形势下,就为证券公司有效操纵融资融券市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所面临的市场纵的风险较其他证券市场而言更为巨大。再次,信息失真的风险。财务信息披露不实是证券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风险,对于融资融券市场来说也不例外。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收益,往往会采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方式引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三)来自证券公司方面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当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才能实时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加入保证金的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要及时补充,否则就会遭遇被强制平仓的问题,甚至还有可能会被关闭账户。另一方面,是面临难以及时偿还保证金以及融资款的信用风险。因为投资者错误决策,导致出现大面积亏损的现象,使得到期之后难以及时偿还保证金以及融资款,这同样也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

三、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部分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科学防范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市场交易信息的全面化和透明化,有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策略,有效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产生。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还规定了每个月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情况。然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具体说来,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证券公司披露的对象应当包括投资者;第二,相比一般上市公司而言,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发行者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更具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利用多种渠道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网络、报刊等披露方式。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

资本监管系统能够对证券公司的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合理的资金利用行为或者过大规模的资本利用情况发出警告信息,由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监控。通过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证券公司过分扩张导致资金流动性失衡,从而引发市场风险,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融资融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减少了市场风险。所以说,投资者可以降低在融资融券市场的风险,降低受到证券公司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发生频率。

(三)建立与证券相关权益的保障制度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是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名义所有者,代表投资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包括提案权、表决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证券公司对上述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风险。假如权利行使不恰当,很有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所以说,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时,必须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且以其意见行事。若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代为行使证券公司享有的权利,以规避风险。

(四)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融资融券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投资者风险的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证券公司超额平仓所产生的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其次,完备保证金责任。在保证金的比率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情况下,证券公司没有以合适的方式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而导致投资者被强制平仓甚至被关闭账户。投资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最后,完善非财产权益损失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名义所有者,其享有非财产权益,如果其怠于行使非财产权益,势必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此时,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语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分析与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式操作,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强烈的反应,并且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的投资额度越大,意味着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深入分析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并积极采取各项对策措施予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也才能够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沁梅.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2]郑灿.浅谈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8.S6

[3]蒲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利与弊[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3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证券;自营业务;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包括很多种类,例如股票交易、基金交易等,它们都在为证券公司赚取效益的同时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素。下面先谈一谈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风险问题

1.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指宏观经济上的变化状况、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变化以及世界能源的使用情况都可以使证券交易带来变动。这些风险不能通过组合证券来分解掉,系统性风险成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很难避免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指某些因素带来的单个证券变动的风险,它可以通过持有证券组合来化解。通过购买多种公司的股票,一些公司股票获利,一些公司股票失利,证券风险由此抵消。它受非系统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某个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对某些上市公司的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上市公司自身产权结构的变化等等。选股不慎、证券投资组合比例不合理都会造成非系统性风险。

2.投资决策上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来制定证券自营业务,投资组合中各证券股票间的比例、证券品种的多少都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一旦出现失误,将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股票市场还具有虚拟性,虚拟性指证券交易脱离了实体经济,依附于合约力进行交易。由于交易的杠杆作用,没有及时控制好证券资金甚至导致证券公司倒闭关门。

3.内部管理上的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涉及的资金量大、风险大,不能有效的进行内部管理就会给这些资产带来风险。内部管理包括业务流程的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业务流程有岗位牵制、授权,财务方面有核对单据的有效性、对证券资金的监控、证券资金台账的建立等。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在业务流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是内外部人员有了可乘之机,造成了自营业务资金方面的风险。

4.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证券自营业务的发展壮大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在进行自营业务的具体操作时,相关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道德修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不仅不能提高证券公司在此类自营业务方面的经济效益,还会拉低证券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如果操作人员道德素质不足,会为了给自己增加私房钱妄自违规操作自营业务,这样一来一旦失败就会对证券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防范措施

1.确定合理的投资决策

合理的投资决策需要考虑到自身资金风险承担能力,对于重大投资决策需要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可以根据资金总量来设定一个安全值,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的前提下,详细分析市场风险,标出企业可能在未来遇到的风险。通过这一值的确定,可以规避盲目乐观、式的投资方式。审时度势,要有全局观念,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决策者和操作者要有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分析,利用市场顺势的规律,对投资股票进行规避风险动作。在一个合适的时机进入市场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能够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步骤,趋势走向是个股行情形成的背景环境,个股行情都会依照趋势走向发展。目前影响趋势走向的因素有宏观经济政策、微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政治因素、投资者及消费者心理预期、全球经济环境等等。对此可以运用相关的技术指标对股市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微观的、宏观的经济形势判断出股市大盘的走势。这就需要在平时有关注国内、国际政治新闻、经济政策新闻的行为,看看自营业务的股市投资有何变动。控制好进场时的投入资金总量、投资对象的资金分配。

2.通过模拟软件分析风险

当今社会信息科技迅速发展,证券公司可以利用现代化的风险模拟软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证券公司的。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促进银行在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对应的还可以建立证券自营业务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动态的金融风险预测模型对自营业务的风险进行预警。在证券自营业务的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都要进行风险控制,实时地反映出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及时感应风险的变动趋势,还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趋势做出合理判断,掌握风险管理的主动性,让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变的不再滞后。在风险量化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采用风险模拟模型和定性分析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还在头寸匹配管理或资产负债指标管理的水平上停滞不前。在证券自营业务上还可以引入了风险价值和持续期等新概念和用于复杂计算的金融工具和进行金融交易的风险模拟计量模型,它们都可以很好的加强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防范。

3.加强员工业务素质方面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离不开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或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素质的重要性,对于员工要不断进行相关素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自营业务风险的能力。自营业务的管理人员法制观念要健全,职业道德要具备,还要具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的精神。保证在自营业务的资金操作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建立合理的投资组合。

4.保障自营业务的资金安全

要使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金高效又安全的运用,还需要对涉及自营业务资金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业务规范来进行管理控制。在保障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金安全时注意三个原则:全面性原则、重点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金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安全制度建设的好,可以使整个系统的安全系数大幅提升,保证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可以高效地、连续地进行下去。

三、总结

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密集型业务,在证券公司进行自营业务时,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员工操作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通过对自营业务可能发生风险做出合理的防范,例如采用合理的投资决策、运用先进的分析工具、雇佣高素质的业务操作人员,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风险,增加了证券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凌云.一本研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力作——《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评介[J].武汉金融,2011(03).

[2]刘扭霞.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及启示[J].山西财税,2008(12).

[3]张育军,李金柱.近十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及其深化准则[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1).

[4]张力珠.对市场经济下证券自营业务的初步研究[J].黑河学刊,2010(Z1).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9篇

观点二:《基金法》四大亮点;

观点三:《基金法》开启“大资管市场”;

观点四:《基金法》为统一监管留下接口。

观点一 发改委监管VC/PE是资源浪费

发改委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说到发改委来报备的VC和PE,不能够参与二级市场交易,不能够申请公募牌照,我认为这样做会割裂资本市场。

第一,一个机构管私募的基金管得好了,如果愿意管公募基金应该是可以的,法律允许的。不应该出台一个部门规章来禁止它。

第二,任何一个私募管理基金想在资本市场上活动,截然分开是未上市还是已经上市的,对于资产管理来说,并不是有利的。如果要是监管分家的话,我们应该允许在法律范围之内,既符合证监会管的范围,也符合发改委管的范围的这些企业,自己作出选择,不要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说你不可以干这个,不可以干那个。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重要的不是投向,重要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要合理地界定好权利、义务,这是非常重要的。VC和PE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如果因为监管当局的原因,不允许去参加这些活动,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利。

VC/PE是资金的集合,是一个金融工具。这个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争论,就冲突在灰色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这块。就我个人的观点,他们都是证券,起码它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所以说如果把VC/PE的监管权同时都给证监会的话,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的矛盾,监管统一。

为了尽可能减少修法遗憾给市场带来的伤害,我认为应该建立金融事务统一由金融监管机构来监管的职能分工原则,这对市场来说是最好的。对于行政管理当局来说也是最好的,能够节省监管资源。

如果在国务院职能分工当中,明确由发改委来管理VC和PE,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发改委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更多地来搞好宏观,而减少对小事情的干预,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如果不能够实现在金融事务上的统一监管,我希望今后的监管当局,应该更多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为市场的发展多添剂,少加阻力,让市场选择的过程最后来形成一个更好的格局。

观点二 《基金法》四大亮点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四大亮点:

第一是把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的范围。

第二是为非公开募集的管理人从事公募管理业务和公募管理人从事非公开募集业务打开了通道。第九十七条说,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第三是加强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拓展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募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其实就是可以设立理事会,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推举出理事会来,有独立理事、专职理事,通过他们来代表公众践行监督。非公募基金,我们用描述实质的方法来明确了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存在,而规避了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带来的认识上不统一,普通合伙人可以有一个董事会。

第四是可以避免基金层面的重复纳税问题。第八条中规定了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税的规定代扣代价,在基金上不产生税收。

观点三 《基金法》开启“大资管市场”

《基金法》修法通过之后,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之后,实质上就铺开了中国大资产管理的市场。

第一、许多机构能够进行公募基金业务,促进机构投资人的发展。证监会今年2月28号第十号公报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是属于能够敞公募业务的范围之内。

第二、基金管理制度设计以市场自律管理为主,会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建设。证监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自律管理。办法界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也界定了向证监会备案的条件,提到了单支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以上,和基金份额超过50人的,应该通过行业协会到证监会备案。这个备案是真正的备案,是事后备案。

第三、用基金方式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让证券公司可以用私募的方式来设立一个专项投资计划,以有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产品的证券发行。这个就避开了现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多个监管当局之间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证券公司发起私募的资产证券化,能够比较快一些。

第四、是大资产管理市场促进众多服务机构的发展。《基金法》修法之后,专门有一章来规定各类服务机构。首先是托管机构,打破了只有银行能够做托管者的界限,可以有其他的监管当局认可的机构来做基金的托管者。在基金的销售业务方面,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按照办法,也不完全都要通过银行的网络了,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以作为基金的销售方。基金的服务机构,公募的要注册,如果完全是私募的,基本上就是备案。

观点四 《基金法》为统一监管留下接口

本次修法为统一监管留下了接口和空间。《基金法》最大的遗憾是没有把VC/PE包括进来,各国的VC/PE都是在统一的证券监管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没有单独立法,就是豁免。豁免可以不管你,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不豁免你。这一次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包括股权基金。

怎么来留下接口呢?

《基金法》第95条第2款,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就包括了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权。

《基金法》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拓展证券的范围。《证券法》当中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实际上国务院管的事情太多。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就说,国家要尽量少管,职能相同的事情应该归到同一类机构去管。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其实是很复杂的。在这种具体的产品上把权利给证监会,有利于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如果怕证监会权利太大做事不好,不能从限制它的权利这方面着手,而是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制。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争权的时候人人都争,争到了权利之后没有问责,出了问题不作为和乱作为没有人去管他,我们应该从这方面去下工夫。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0篇

前10家券商管理规模达9.87万亿元,占据全部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大半江山。紧随其后的一批中小型券商,规模亦能跻身行I前列,其主因是找到了在市场上精耕细作之道

随着跨监管套利空间被压缩,券商资管将回归资产管理本源,向主动管理转型是大势所趋。从规模占比看,广发证券资管、齐鲁证券资管等,主动管理规模占比均超过三成

并非所有大型券商都在主动管理上有所作用。去年海通证券资管进行了增资扩股,但公司仍将八成多的精力放在通道业务上,这也是其资管净收入下滑超过五成的重要原因

在资管行业去通道化的大趋势下,资产证券化是时下券商资管开展的最热门业务,这也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公司投行资管的转型

在通胀存在隐忧、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下,如何更好地配置自己的资产,成为国内高净值客户最关注的话题。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统计,去年基金资产管理规模约为52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已经飙升至17.58万亿元,同比增幅50%,管理规模远远高于基金专户和公募基金。也就是说,券商资管已经在众多金融机构中获得三分天下的资格。

那么在激烈的业务大比武中,哪些券商占据行业第一梯队?哪些券商掉了队?哪些中小型券商实现了弯道超车?

截至4月30日,138家券商公布了年报数据,《投资者报》选取了管理规模和资产净收入两个指标来衡量券商资管的综合实力。

Wind数据显示,百家券商中,有84家券商公布了针对资管净收入可供研究的数据。这84家券商资管净收入322亿元,同比略增;16家券商净收入超过了5亿元,当然也有高华证券、西南证券等资管净收入缩水五成以上的券商。

大型券商占据市场优势

管理规模是衡量资管机构实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去年,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信建投资管总规模跻身行业前三,月均受托资金规模分别为1.48万亿元、8147亿元和698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基金业协会首度提出月均受托资金这一指标,目的是为了防止券商年底、季度末冲规模。

从上述指标看,中信证券以绝对优势占据龙头地位。华泰资管公司排名稳步上升,从去年的第三名升至第二名。最励志的当属中信建投,去年上升第三名,成为券商资管第一梯队的成员。

去年的华泰证券资管业务产品线更加均衡,固定收益投资保持优势;主动管理能力提升,在银证业务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委外投资业务发展迅速;资产证券化领域引领了多项行业创新。2016年华泰证券的资管业务收入达到27.9亿元,同比增长29%。

中信建投业务上升势头也非常迅猛,去年在“募集资金规模”和“承销项目家数”统计中获得“双料”冠军,资管业务也是其重点打造的业务,不过从现有的数据来看,规模的增长多数来自通道业务,主动管理业务占比不足两成。

第4名到第7名的券商厮杀激烈,广发证券资管公司、国泰君安资管公司、申万宏源、海通证券资管公司,它们的管理规模集中在6000万~7000万,大家都是你追我赶,排名则会经常变化。

此外,中银国际、招商证券资管公司、华福证券也跻身前10名单,管理规模分别为6471亿元、5590亿元、5069亿元。这10家券商管理的规模达到9.87万亿元,占据了全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大半江山。

中小券商靠特色突围

除了这些实力雄厚的常胜将军,第10~20名单中,还有一批中小型券商格外引人注目,包括华福证券、德邦证券、江海证券、华融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第一创业和国都证券。

这些券商资管规模能够跻身行业前列,基本上是因为在一个细分市场精耕细作实现弯道超车。例如华福证券和江海证券,选择的是发力资产证券化ABS。华融证券则背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股票质押、定增等非标业务。第一创业则坚持以固定收益为核心、深入打造“固定收益+”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

位列行业第10名的华福证券,尽管在综合券商中并不起眼,但是资管业务却非常出色。去年,公司营收25亿元,资管净收入就达到5.4亿元。2014年,华福证券资管开始发力,优势在通道业务方面。去年,华福证券资管规模达到4603亿元,由于通道的压缩,管理规模相比往年略有下降。

刚获得资管资格不久的华福证券,缘何能脱颖而出?有市场猜测主要来自兴业银行的支持,有一种说法是“兴业银行同业方面的业务走券商资管通道,兴业银行与华福证券紧密合作。”此前,市场盛传兴业银行将会收购华福证券,不过两三年过去还没有进展。但这并不影响两家公司人员的交往,譬如兴业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同时担任华福证券的首席经济学家。不过随着银行同业的整治,华福证券的优势也在不断缩小。

德邦证券的崛起则和公司深耕资产证券化相关。截至2016年年底,备案产品数量、发行产品规模均处于第一位的是德邦证券,发行产品38只,规模达624亿元。

德邦证券总裁武晓春曾对记者表示:“德邦证券布局资产证券化已有两年时间,主要通过与蚂蚁金服的合作,在个别业务领域,如互联网金融ABS、消费金融等领域取得突破。”

注册地在黑龙江的江海证券,去年被哈投股份收购,实现了曲线上市。资管的优势在定向资管,近年也在发力ABS,今年一季度的发行规模达到302亿元,同比增长近5倍。

值得注意的是,华融证券、第一创业和国都证券的资管业务规模首次进入行业前20,去年月度平均规模分别为2547亿元、2327亿元和2176亿元,分别位列14名、19名和第20名。而中山证券、渤海证券和华创证券的管理规模跌出了行业前20。

发力主动管理

2016年,资产管理行业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是国家大力支持资管创新,为实体经济输血;另一方面又严控、规范通过层层嵌套、通道等方式规避监管进行套利的模式,是最为考验资产管理机构创新能力和经营战略的一年。

在此背景下,券商资管纷纷在严控风险基础上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以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大力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17.58万亿元,其中通道为主的定向资管仍然占据最大比例,占比为83%,较2015年的比重略有下降。而此前定向资管受益于政策红利疯长,规模持续攀升,2013年占资管业务总规模的93%。

在新规的影响下,各家券商也都在发力主动管理。第一创业副总裁、资产管理负责人梁学来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跨监管套利空间被压缩,券商资管将回归资产管理本源,资管向主动管理转型是大势所趋。

去年主动管理规模排名前五的分别是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以及申万宏源,规模分别为5270亿元、4618亿元、2462亿元、2165亿元以及1703亿元。

从规模占比看,广发证券资管、齐鲁证券资管、华融证券资管、国泰君安资管、光大证券资管以及中信证券,主动管理规模占比都超过三成。广发证券资管的主动管理规模占比最多,高达近七成,未来看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固收+产品模式,实现产品组合创新;二是专家计划,加强团队建设,发展资产证券化,提高投研能力以对冲风险。齐鲁证券资管和国泰君安资管的优势业务类似,即固收业务。目前齐鲁证券资管的负责人章飚就来自国泰君安资管。

当然,并非所有大型券商都在主动管理上下大功夫。海通证券资管、招商证券资管的主动管理规模分别为904亿元、907亿元,分别占比14%、18%。有意思的是,去年海通证券资管进行了增资扩股,在业务布局上扩张较快,但公司将八成多的精力放在通道业务上,业内人士对此颇为不解。

16家净收入超5亿

对于券商资管来说,要规模,更要收入,毕竟落袋为安的才是真金白银。依靠通道业务起家的券商资管,虽然规模大,但并不一定赚钱。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百余家券商都已经公布了年报,其中88家券商公布了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

扣除4家2015年未有统计数据的券商,84家券商2016年资管净收入达到322亿元,略增长4.7%。与之形成反差的是,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大增了五成,这说明很多券商将重心放在了并没有多少利润率的通道业务上,规模的增加并未带来收入增长。

记者注意到,84家券商中,高达49家资管净收入超过1亿元;超过5亿元的有16家。不过这16家券商的资管净收入共计239亿元,占全行业七成,领头羊效应明显。

国内最赚钱的10家券商资管分别是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申万宏源、招商证券、华泰证券、中泰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以及财通证券,净收入分别为63.8亿元、41.6亿元、23.7亿元、18亿元、11.4亿元、10.4亿元、9.3亿元、8.9亿元、8.7亿元以及8亿元。与券商管理规模前10名单对照,两个名单中间还是有偏差。

净收入排名居前的中泰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财通证券,其管理规模并未进入前10名单中,东方证券和财通证券管理的资金规模前20都未进入。上述表现突出的4家券商有一个共同点――主动管理能力强。

例如东方证券资管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虽然并不高,仅有1541亿元,但高达93%以上为主动管理产品,受到业内的关注,尤其在权益类投资成绩更是在业内名列前茅。财通证券的主动管理也不容小觑,自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4年达到219亿元,2016年更是增长到643亿元。财通证券的固定收益团队因能贴合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产品设计辅以坚实的投研实力,在行业内小有名气。

净收入超过5亿元的还有广州证券(7亿元)、长江证券(6.3亿元)、海通证券(5.9亿元)、兴业证券(5.6亿元)、华福证券(5.4亿元)以及第一创业(5.2亿元)。

业绩分化严重

在资管大战中,有很多券商败下阵来,尤其是一些大型券商在大发展的环境中,净收入甚至出现了巨幅滑坡。Wind数据显示,84家券商中有31家资管净收入出现了下滑,11家券商缩水超过五成。

不进则退的11家券商分别是高华证券、西南证券、华西证券、安信证券、英大证券、财达证券、华龙证券、华金证券、海通证券、华宝证券以及恒泰证券。

缩水最严重的是高华证券,去年资管净收入仅有1247万元,同比下滑86.8%。不过,由于从公开资料很难找到高华证券关于开展资管的消息,因此不知缘何导致。

降幅第二的西南证券,在2016年可谓是“最悲惨的上市券商”。不仅因投行业务为涉嫌保荐企业财务造假栽跟头,资管业务也是遭遇滑铁卢。去年,西南证券资管净收入1.1亿元,而2015年高达6.8亿元,下滑83%。西南证券对外的解释是2015年参与定增项目报酬丰厚,而去年权益市场整体低迷,如果剔除该部分定增项目收入,去年的资管业绩是提升的。但是也有很多发展定增的券商面临同样的环境,其它券商却没有大幅下降。

海通证券是缩水名单中资产规模最大的一家券商。去年,海通证券资管净收入5.9亿元,同比下降56%。利润下降的核心原因在于,通道业务市场报酬率不断降低,影响了公司的资管业务收入。如果公司只有在主动管理业务上有所努力,业绩才有望回升。

虽然有四成的券商Y管净收入出现了滑坡,但是仍然有高达七成的券商实现了增长,净收入翻番的券商高达19家。其中,同比增幅排名前10的分别为联储证券(净收入1.96亿元)、九州证券(0.68亿元)、大同证券(0.46亿元)、华泰证券(10.4亿元)、华林证券(0.95亿元)、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1.2亿元)、广州证券(7.3亿元)、太平洋证券(2.8亿元)、红塔证券(0.8亿元)以及爱建证券(0.17亿元)。

华泰证券和广州证券的表现最突出,不仅业绩增幅高,而且从净收入排名来看居于前10。

资管转型新方向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经历转型期,并持续面临下行压力,加之货币市场的持续宽松,造成了资产端与资金端的不匹配现象。2015年6月股市异常波动之后,市场可投资标的更加稀少,“资产荒”成为资管行业面临的大难题。

在金融脱媒的大环境下,证券公司作为直接融资的中介,在资本市场的优势愈发明显。在资金端,证券公司已通过财富管理和经纪业务积累了大量风险偏好相对较高的理财客户,加之近年来,我国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保险、银行等资管机构管理规模逐年攀升,数万亿资金亟须对接优质金融产品。在资产端,券商投行已积累了大量并购重组资源,并直接接触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产品端连接资金端与资产端,在中间发挥着桥梁作用。

证券公司转型“投行资管”,即加强投行与资管业务的协同效应。“投行资管”模式下,券商通过资管的买方视角掌握投资需求,凭借自身投研实力,主动创设金融产品,对接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这样既解决了“资产荒”背景下券商被动接受市场产品、无高收益产品可投的窘境,又通过创设金融产品,开辟业务空间,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1篇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取胜秘籍正是在于获得并保留足够多和足够好的客户。为了让企业能够留住更多更好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不重新思考什么样的营销政策才能达到上面的目标,因此,证券公司就必须制定出一个全方位的新营销体系和流程,以此来持续增加新客户且留住老客户,以不断地创造价值。

但是,就现在的证券公司来说,无论是大是小,很多对策都是“消灭敌人,保全自己”,你降佣,我也降佣。一时间,广告站、价格站等惹人眼热的词汇迅速在业内传播开业。诚然,这些做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是给一些人和一些证券公司带来了好处,但在今天有些证券公司已变得举步维艰。所以,真正高明的竞争策略不是与人“火并”,而是持续拓展公司的利润区域。那么,什么方法可以让我们先人一步发现市场契机,而避免无谓的伤亡呢?我认为应该是加强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是以客户为中心的一种管理方式,对于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处于前期阶段,还存在许多缺陷。当前,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为客户服务上。

由于证券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差异日益减小,其在产品上的竞争也就日益减少,那么,未来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来自于哪里?应该是服务!我们如何做好客户服务?

一、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客户需要什么,而不是从公司本身出发来考虑客户需要什么。如果希望赢得客户并长期留住客户,秘诀在于让他们感到满意,不论是产品还是客户服务,都应让客户满意。然而,客户的服务要求千差万别,不可能一个服务能同时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所以我们在制定服务时,追求的是个性化。

二、建立服务团队服务于客户

目前,中国股民大部分属于投机者而非投资者,这对于证券市场并不是一件好事,对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大量投机者的存在往往使证券市场非理性的暴涨或非理性的暴跌。因些,各证券公司应培养合格的服务团队以服务于投资者,服务者应通过不断的客户资料搜集,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客户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结合市场动态,针对客户,制定或更改服务方式,从而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建立全方位沟通体系,实现一对一的营销策略。

三、教育客户,提倡投资理财的理念

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看出, 60%的投资者,近年龄层次在30-50 岁之间,这一部分人属于有了一定积累,用闲钱来炒股,他们更需要的是一种理财的概念、投资的概念,而并非投机。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转变客户的投机理念呢?因为只有客户存在的时间长,我们能长时间的享有佣金与报酬,因此,想要长时间的获得稳定的收入,必需让你的客户明白,他是在做投资而不是投机。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2篇

(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内涵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当局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投资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形式

1、融资与买空

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买空”。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

2、融券与卖空

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如果投资者后来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投资者将获利。与买空一样,由于实施卖空操作,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加大了。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识别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对收益和风险具有放大作用,在经济出现过度发展时会加剧通货膨胀的发展速度,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所以我们应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

(一)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四)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受利润动机的驱使,投资银行会盲目扩大规模,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存在很大风险,如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而券商在自有资金有限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时,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亏损可能性的发生。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就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六)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七)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融资融券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大波动。因此,应加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

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选择的标准和开户审查力度,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银行要对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因素,调整其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如规定最低保证金限制和单个额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指标来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建立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问题,一般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的管理,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

3、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投资银行要根据自身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规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并且投资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集中控制和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帐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4、制订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时风险控制、归还资金、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对重要的业务流程环节采用双人双岗。加强监督与制约。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融券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

如何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实现投资者投资智慧的更高“溢价”,笔者认为,做好风险控制是第一要务,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理解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与规则,客观评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买空”、“卖空”的交易机制,充分认识“买空”、“卖空”交易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放大投资亏损的风险特性;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理解券商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融资融券实质是一种负债经营,投资者必须要将“买空、卖空”交易规模控制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杠杆比率(即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与保证金比例、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有关系,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杠杆比率越高,风险就越大。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

2、立足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融资融券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正确判断市场及个股价格的运行方向是交易获胜的关键,因此,投资者应充分地了解、研究市场,注重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提高自身的投资分析水平,具备对市场敏锐判断力,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不懈地学习证券投资分析的各种理论与方法,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公司经营及景气度为基础的基本分析理论、研究市场大众行为的股票市场心理学、以及以历史规律来判断未来的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法等,并养成持续关注与研究市场的习惯;二是不断总结与思考投资过程中的得与失,不论投资成功还是失败,都应总结经验、思考原因,趋利避害,在实战中提高自己的市场预测分析水平。只有勤于学习与思考,才能博取投资方向选择正确的大概率,减少失误与损失。

另外,投资者还需有与融资融券交易相适应的投资观念与投资纪律,在融资交易的期限性与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要改变“单边市”的思维模式,不能奢望像普通交易持有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否则,券商强行平仓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谨慎融券交易,因“卖空”交易可能会比“买空”交易面临更大的风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与复杂性,投资者还需有良好的投资纪律,掌握止损与止盈的技巧,可避免损失的扩大与追加保证金之苦。

3、时刻关注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因素的信息

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关系着投资者是否应追加保证金以及是否被券商强制平仓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必须经常关注自己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当接到证券公司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以免在2个交易日后被强制平仓;另外还要持续关注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因素的信息,能够使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交易所或券商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股票价格的上涨、利率或费率的上调使负债增加等,这些因素的变化有的反应在公开的信息披露中,有的体现在市场行情变化中,投资者必须对这些信息给予经常的关注,以便在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之前采取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危机造成经济低迷的环境下,利用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会对经济产生一个良好的剌激作用,从而加快资金周转,增加投资者的热情,促进经济走出低谷。但融资融券业务又会通过资金周转的加速,带来通货膨胀,甚至造成经济危机的全面爆发,对银行、证券公司、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特别是我国在现行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的时期、在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还不成熟、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大背景下,加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管理非常必要。因此,我国除了在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加以完善外,还将更加重视识别融资融券业务中所蕴含的风险因素,并进行准确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政策加以控制。

参考文献:

[1]栾华.投资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3月.

[2]巴曙松.融资融券激活市场的创新举措[J].Financial Digest,2006:17-18.

[3]陈黛.融资融券交易须加强监管.中国期间网.2008-12-5.

[4]唐志军.胡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带给商业银行的机遇、风险及应对对策[J].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2006(11):116-117.

[5]汤世生.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年:从探索实践到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报[N].2009-03-03.

[6]赵旭.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东北证券研究所.2009-04-20.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3篇

浮动佣金制的初步实施,对于保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促使佣金制度逐步全面市场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券商,由于各自对降佣反应敏感程度有较大差异,那么,到底谁会受到更大的冲击,谁得到更大实惠呢?各种不同投资规模的投资者能否都如愿以偿地从降佣中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呢?最终这一切对中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何影响呢?

一、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近期影响

1、投资大户和机构。

不少投资机构与大户几年前就开始享受到了较大佣金打折的优惠,佣金五折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资金量非常大的机构甚至出现了二三折的情况,折让后的佣金水平一般已低于2‰。不少学者估计,经过改革后一段时间的调整与淘汰之后,佣金水平将与此大体相当。无论最终各证券公司调低后的佣金水平到底如何,它至少会高于部分已享受较大拥金折扣的投资者的佣金成本。虽然大部分投资者会从佣金下调中获益,但是,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获得的实惠则会相对较少。因此,佣金改革只不过将暗折公开化,对大户与机构目前还难以有太多实惠。但是,从长远看来,由于市场的规范化、完善化和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大户将来自然会从中受益匪浅。

2、中、小型投资者。

一方面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暗折早已是禁而不止,在2000年的佣金大战中,尽管有关部门严禁佣金暗折,但是返佣之战仍然愈演愈烈。长期支付着相对较高佣金成本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渴望获得公平待遇,希望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水平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评判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此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小型投资者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并且也会从降佣中获取较大利益。

3、经纪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交易佣金。据统计,去年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里面,9%以上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超过了其业务总收入的5%以上,在浮动佣金制中,强烈的竞争有可能使佣金降得很低。那些既不能做投行业务、也不能做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一般纯经纪类公司,由于收入结构单一,将可能面临被淘汰或被收购兼并的命运;而一些主要依靠大户交易运作的营业部则因为明确佣金浮动后,营业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客户优惠,佣金调整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会很大。统计分析显示,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包括1亿元)的证券公司共46家。他们都是经纪类券商,约占证券公司总数的46%.这46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共350家左右。假设这些券商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佣金收入,且实行浮动佣金制后为争取客户均收取最低限佣金(交给交易所的费用),根据它们目前的运营成本——平均每家营业部成本约为每年500万元,则350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营运成本约为每年17.5亿元,他们的总注册资本约为27.6亿元——估计不到两年注册资本将全部赔掉。

4、综合类证券公司

佣金下调意味着营业部减少单笔交易的收入。佣金下调千分之二,综合类券商收入会下调15%,经纪类券商的收入就会下调43%,因此佣金下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下降。但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来实力雄厚,可以承受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下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们一般也做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资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同时它们往往拥有大中型客户——在浮动佣金实施前就已经给予了较大佣金折扣,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会太大,相反,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下调佣金,抢占市场,增强实力。

二、佣金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1、近期价格大战的预测。

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战抢地盘的竞争战术将很难避免。在降佣政策公布之后,成都的“川财证券”便打出了“零佣金”的招牌,上海的江南证券推出了佣金“年费制”,无锡、兰州等地个别证券营业部也提出了“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其它券商也推波助澜。但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理论上,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全国证券公司上报的经纪业务成本数据,可以测算出证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而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佣金收入在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还可能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中国证券会和证券行业协会也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短时间内压低佣金的竞争似乎还是很难避免,博弈的结果将是券商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

2、远期策略。

浮动佣金制的实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调整浮动佣金制将引起券商竞争格局的变化,经营模式也会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还将推动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的变革,甚至促使整个市场投资理念发生转变。

a、产品策略方面:从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转变

券商经纪业务的产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国外券商在佣金自由化后产品品种日趋多样化,主要呈现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价格低廉的交易服务,即为客户提供自动交易手段,其目标消费者是不需要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二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的同时增加了咨询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券商一般没有自己的研究力量,而是通过第三方的研究资源来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三类产品是经纪业务的最高层次,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有的甚至客户买卖股票,这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种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外国券商目前已经分化成全职经纪商、折扣经纪商和高折扣经纪商等三种类型,分别提供从“通道服务”直到“委托理财”的多层次服务,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服务。交易佣金降低后,券商会在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力争为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财务计划等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尽快实现商业模式由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的转变。

b、价格策略方面:从单一定价向多元化佣金结构转变

尽管改佣前国内多数券商针对不同资金量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返佣比例,但从国外经验看,佣金费率的结构远不如国外券商丰富和灵活。长期来看,我国券商可能会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多样化佣金结构以供投资者选择,具体可能从两个方面入手:(1)根据客户不同的资金量和交易金额制定不同的佣金费率,这里的佣金费率可以是与交易金额挂钩的固定比率佣金,也可以是与资金量挂钩的年费佣金制;(2)与客户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所谓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就是对投资者的每笔交易只收取少量的基本佣金,只有当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才收取增值佣金。与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实际是为客户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增值服务。

c、销售渠道方面:由现场交易向非现场交易发展

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是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趋势,具有下单方便、资金回流快、资讯获取灵活和咨询服务便利等特点,股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多种通道进行下单和获取信息,摆脱了以往下单必到营业部的束缚,缩小了中小散户与大户及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目前国内券商营业部现场交易的成本过高,总量调整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因此应该采取“变有形为无形”的策略,通过大力开展非现场交易来扩大客户群体,分摊和降低成本,逐步实现营业部现场交易和各种非现场交易并存的新型服务模式。因此同时在这场变革中,有一个很大可能从这次竞争中突围出来的群体,就是与网络技术结合比较紧密的新型券商。

d、促销策略方面:从分散促销向统一营销发展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经纪业务的竞争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券商必须从产品、价格、区位、促销、流程以及形象演示等多视角来全方位地进行形象推介,以提升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我国券商以往在营销过程中各营业部孤军奋战的特点比较明显,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未来的趋势可能走向全面的客户营销体系,要求以公司为整体来面对所有的客户,通过建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营销小组,来充分利用公司所掌握的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树立客户营销的竞争优势。

3、目前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措施还是单一的,既没有补充说明,也没有配套制度,缺少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属于“低水平重复竞争”,如果浮动佣金制实施成功,市场将形成以大规模券商、专业特色券商和新型券商并存的局面。而这一切离开了相关的持续的制度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行业准入、营一网点设置、业务创新等方面和其它方面,将会有更多的有关核准制下的市场化方向的政策予以颁布。

佣金浮动制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目前的佣金制度改革只是刚刚起步,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投资者,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佣金市场化后,证券公司必须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运作模式,加大成本控制和业务创新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预料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证券公司终将被兼并或退出证券行业,而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将不断发展和壮大。最终佣金改革将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各投资者也会从中受益非浅。

「参考文献

(1) 刘秀兰:《关于中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

(2) 蒋健蓉:《国证券市场佣金制度的发展思路》,《上海金融》2000年第10期。

(3) 符斌,李继红:《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5期。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4篇

浮动佣金制的初步实施,对于保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促使佣金制度逐步全面市场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券商,由于各自对降佣反应敏感程度有较大差异,那么,到底谁会受到更大的冲击,谁得到更大实惠呢?各种不同投资规模的投资者能否都如愿以偿地从降佣中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呢?最终这一切对中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何影响呢?

一、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近期影响

1、投资大户和机构。

不少投资机构与大户几年前就开始享受到了较大佣金打折的优惠,佣金五折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资金量非常大的机构甚至出现了二三折的情况,折让后的佣金水平一般已低于2‰。不少学者估计,经过改革后一段时间的调整与淘汰之后,佣金水平将与此大体相当。无论最终各证券公司调低后的佣金水平到底如何,它至少会高于部分已享受较大拥金折扣的投资者的佣金成本。虽然大部分投资者会从佣金下调中获益,但是,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获得的实惠则会相对较少。因此,佣金改革只不过将暗折公开化,对大户与机构目前还难以有太多实惠。但是,从长远看来,由于市场的规范化、完善化和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大户将来自然会从中受益匪浅。

2、中、小型投资者。

一方面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暗折早已是禁而不止,在2000年的佣金大战中,尽管有关部门严禁佣金暗折,但是返佣之战仍然愈演愈烈。长期支付着相对较高佣金成本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渴望获得公平待遇,希望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水平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评判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此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小型投资者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并且也会从降佣中获取较大利益。

3、经纪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交易佣金。据统计,去年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里面,9%以上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超过了其业务总收入的5%以上,在浮动佣金制中,强烈的竞争有可能使佣金降得很低。那些既不能做投行业务、也不能做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一般纯经纪类公司,由于收入结构单一,将可能面临被淘汰或被收购兼并的命运;而一些主要依靠大户交易运作的营业部则因为明确佣金浮动后,营业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客户优惠,佣金调整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会很大。统计分析显示,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包括1亿元)的证券公司共46家。他们都是经纪类券商,约占证券公司总数的46%.这46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共350家左右。假设这些券商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佣金收入,且实行浮动佣金制后为争取客户均收取最低限佣金(交给交易所的费用),根据它们目前的运营成本——平均每家营业部成本约为每年500万元,则350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营运成本约为每年17.5亿元,他们的总注册资本约为27.6亿元——估计不到两年注册资本将全部赔掉。

4、综合类证券公司

佣金下调意味着营业部减少单笔交易的收入。佣金下调千分之二,综合类券商收入会下调15%,经纪类券商的收入就会下调43%,因此佣金下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下降。但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来实力雄厚,可以承受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下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们一般也做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资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同时它们往往拥有大中型客户——在浮动佣金实施前就已经给予了较大佣金折扣,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会太大,相反,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下调佣金,抢占市场,增强实力。

二、佣金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1、近期价格大战的预测。

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战抢地盘的竞争战术将很难避免。在降佣政策公布之后,成都的“川财证券”便打出了“零佣金”的招牌,上海的江南证券推出了佣金“年费制”,无锡、兰州等地个别证券营业部也提出了“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其它券商也推波助澜。但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理论上,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全国证券公司上报的经纪业务成本数据,可以测算出证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而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佣金收入在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还可能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中国证券会和证券行业协会也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短时间内压低佣金的竞争似乎还是很难避免,博弈的结果将是券商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

2、远期策略。

浮动佣金制的实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调整浮动佣金制将引起券商竞争格局的变化,经营模式也会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还将推动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的变革,甚至促使整个市场投资理念发生转变。

A、产品策略方面:从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转变

券商经纪业务的产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国外券商在佣金自由化后产品品种日趋多样化,主要呈现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价格低廉的交易服务,即为客户提供自动交易手段,其目标消费者是不需要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二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的同时增加了咨询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券商一般没有自己的研究力量,而是通过第三方的研究资源来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三类产品是经纪业务的最高层次,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有的甚至客户买卖股票,这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种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外国券商目前已经分化成全职经纪商、折扣经纪商和高折扣经纪商等三种类型,分别提供从“通道服务”直到“委托理财”的多层次服务,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服务。交易佣金降低后,券商会在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力争为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财务计划等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尽快实现商业模式由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的转变。

B、价格策略方面:从单一定价向多元化佣金结构转变

尽管改佣前国内多数券商针对不同资金量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返佣比例,但从国外经验看,佣金费率的结构远不如国外券商丰富和灵活。长期来看,我国券商可能会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多样化佣金结构以供投资者选择,具体可能从两个方面入手:(1)根据客户不同的资金量和交易金额制定不同的佣金费率,这里的佣金费率可以是与交易金额挂钩的固定比率佣金,也可以是与资金量挂钩的年费佣金制;(2)与客户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所谓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就是对投资者的每笔交易只收取少量的基本佣金,只有当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才收取增值佣金。与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实际是为客户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增值服务。

C、销售渠道方面:由现场交易向非现场交易发展

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是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趋势,具有下单方便、资金回流快、资讯获取灵活和咨询服务便利等特点,股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多种通道进行下单和获取信息,摆脱了以往下单必到营业部的束缚,缩小了中小散户与大户及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目前国内券商营业部现场交易的成本过高,总量调整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因此应该采取“变有形为无形”的策略,通过大力开展非现场交易来扩大客户群体,分摊和降低成本,逐步实现营业部现场交易和各种非现场交易并存的新型服务模式。因此同时在这场变革中,有一个很大可能从这次竞争中突围出来的群体,就是与网络技术结合比较紧密的新型券商。

D、促销策略方面:从分散促销向统一营销发展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经纪业务的竞争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券商必须从产品、价格、区位、促销、流程以及形象演示等多视角来全方位地进行形象推介,以提升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我国券商以往在营销过程中各营业部孤军奋战的特点比较明显,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未来的趋势可能走向全面的客户营销体系,要求以公司为整体来面对所有的客户,通过建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营销小组,来充分利用公司所掌握的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树立客户营销的竞争优势。

3、目前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措施还是单一的,既没有补充说明,也没有配套制度,缺少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属于“低水平重复竞争”,如果浮动佣金制实施成功,市场将形成以大规模券商、专业特色券商和新型券商并存的局面。而这一切离开了相关的持续的制度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行业准入、营一网点设置、业务创新等方面和其它方面,将会有更多的有关核准制下的市场化方向的政策予以颁布。

佣金浮动制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目前的佣金制度改革只是刚刚起步,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投资者,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佣金市场化后,证券公司必须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运作模式,加大成本控制和业务创新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预料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证券公司终将被兼并或退出证券行业,而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将不断发展和壮大。最终佣金改革将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各投资者也会从中受益非浅。

「参考文献

(1)刘秀兰:《关于中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

(2)蒋健蓉:《国证券市场佣金制度的发展思路》,《上海金融》2000年第10期。

(3)符斌,李继红:《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5期。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第15篇

浮动佣金制的初步实施,对于保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促使佣金制度逐步全面市场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券商,由于各自对降佣反应敏感程度有较大差异,那么,到底谁会受到更大的冲击,谁得到更大实惠呢?各种不同投资规模的投资者能否都如愿以偿地从降佣中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呢?最终这一切对中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何影响呢?

一、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近期影响

1、投资大户和机构。

不少投资机构与大户几年前就开始享受到了较大佣金打折的优惠,佣金五折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资金量非常大的机构甚至出现了二三折的情况,折让后的佣金水平一般已低于2‰。不少学者估计,经过改革后一段时间的调整与淘汰之后,佣金水平将与此大体相当。无论最终各证券公司调低后的佣金水平到底如何,它至少会高于部分已享受较大拥金折扣的投资者的佣金成本。虽然大部分投资者会从佣金下调中获益,但是,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获得的实惠则会相对较少。因此,佣金改革只不过将暗折公开化,对大户与机构目前还难以有太多实惠。但是,从长远看来,由于市场的规范化、完善化和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大户将来自然会从中受益匪浅。

2、中、小型投资者。

一方面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暗折早已是禁而不止,在2000年的佣金大战中,尽管有关部门严禁佣金暗折,但是返佣之战仍然愈演愈烈。长期支付着相对较高佣金成本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渴望获得公平待遇,希望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水平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评判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此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小型投资者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并且也会从降佣中获取较大利益。

3、经纪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交易佣金。据统计,去年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里面,9%以上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超过了其业务总收入的5%以上,在浮动佣金制中,强烈的竞争有可能使佣金降得很低。那些既不能做投行业务、也不能做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一般纯经纪类公司,由于收入结构单一,将可能面临被淘汰或被收购兼并的命运;而一些主要依靠大户交易运作的营业部则因为明确佣金浮动后,营业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客户优惠,佣金调整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会很大。统计分析显示,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包括1亿元)的证券公司共46家。他们都是经纪类券商,约占证券公司总数的46%.这46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共350家左右。假设这些券商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佣金收入,且实行浮动佣金制后为争取客户均收取最低限佣金(交给交易所的费用),根据它们目前的运营成本——平均每家营业部成本约为每年500万元,则350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营运成本约为每年17.5亿元,他们的总注册资本约为27.6亿元——估计不到两年注册资本将全部赔掉。

4、综合类证券公司

佣金下调意味着营业部减少单笔交易的收入。佣金下调千分之二,综合类券商收入会下调15%,经纪类券商的收入就会下调43%,因此佣金下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下降。但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来实力雄厚,可以承受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下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们一般也做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资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同时它们往往拥有大中型客户——在浮动佣金实施前就已经给予了较大佣金折扣,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会太大,相反,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下调佣金,抢占市场,增强实力。

二、佣金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1、近期价格大战的预测。

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战抢地盘的竞争战术将很难避免。在降佣政策公布之后,成都的“川财证券”便打出了“零佣金”的招牌,上海的江南证券推出了佣金“年费制”,无锡、兰州等地个别证券营业部也提出了“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其它券商也推波助澜。但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理论上,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全国证券公司上报的经纪业务成本数据,可以测算出证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而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佣金收入在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还可能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中国证券会和证券行业协会也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短时间内压低佣金的竞争似乎还是很难避免,博弈的结果将是券商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

2、远期策略。

浮动佣金制的实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调整浮动佣金制将引起券商竞争格局的变化,经营模式也会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还将推动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的变革,甚至促使整个市场投资理念发生转变。

a、产品策略方面:从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转变

券商经纪业务的产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国外券商在佣金自由化后产品品种日趋多样化,主要呈现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价格低廉的交易服务,即为客户提供自动交易手段,其目标消费者是不需要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二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的同时增加了咨询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券商一般没有自己的研究力量,而是通过第三方的研究资源来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三类产品是经纪业务的最高层次,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有的甚至客户买卖股票,这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种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外国券商目前已经分化成全职经纪商、折扣经纪商和高折扣经纪商等三种类型,分别提供从“通道服务”直到“委托理财”的多层次服务,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服务。交易佣金降低后,券商会在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力争为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财务计划等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尽快实现商业模式由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的转变。

b、价格策略方面:从单一定价向多元化佣金结构转变

尽管改佣前国内多数券商针对不同资金量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返佣比例,但从国外经验看,佣金费率的结构远不如国外券商丰富和灵活。长期来看,我国券商可能会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多样化佣金结构以供投资者选择,具体可能从两个方面入手:(1)根据客户不同的资金量和交易金额制定不同的佣金费率,这里的佣金费率可以是与交易金额挂钩的固定比率佣金,也可以是与资金量挂钩的年费佣金制;(2)与客户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所谓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就是对投资者的每笔交易只收取少量的基本佣金,只有当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才收取增值佣金。与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实际是为客户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增值服务。

c、销售渠道方面:由现场交易向非现场交易发展

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是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趋势,具有下单方便、资金回流快、资讯获取灵活和咨询服务便利等特点,股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多种通道进行下单和获取信息,摆脱了以往下单必到营业部的束缚,缩小了中小散户与大户及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目前国内券商营业部现场交易的成本过高,总量调整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因此应该采取“变有形为无形”的策略,通过大力开展非现场交易来扩大客户群体,分摊和降低成本,逐步实现营业部现场交易和各种非现场交易并存的新型服务模式。因此同时在这场变革中,有一个很大可能从这次竞争中突围出来的群体,就是与网络技术结合比较紧密的新型券商。

d、促销策略方面:从分散促销向统一营销发展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经纪业务的竞争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券商必须从产品、价格、区位、促销、流程以及形象演示等多视角来全方位地进行形象推介,以提升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我国券商以往在营销过程中各营业部孤军奋战的特点比较明显,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未来的趋势可能走向全面的客户营销体系,要求以公司为整体来面对所有的客户,通过建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营销小组,来充分利用公司所掌握的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树立客户营销的竞争优势。

3、目前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措施还是单一的,既没有补充说明,也没有配套制度,缺少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属于“低水平重复竞争”,如果浮动佣金制实施成功,市场将形成以大规模券商、专业特色券商和新型券商并存的局面。而这一切离开了相关的持续的制度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行业准入、营一网点设置、业务创新等方面和其它方面,将会有更多的有关核准制下的市场化方向的政策予以颁布。

佣金浮动制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目前的佣金制度改革只是刚刚起步,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投资者,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佣金市场化后,证券公司必须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运作模式,加大成本控制和业务创新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预料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证券公司终将被兼并或退出证券行业,而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将不断发展和壮大。最终佣金改革将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各投资者也会从中受益非浅。

「参考文献

(1) 刘秀兰:《关于中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

(2) 蒋健蓉:《国证券市场佣金制度的发展思路》,《上海金融》2000年第10期。

(3) 符斌,李继红:《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