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 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 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着力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质量,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气,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大投入,加速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认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坚持自身建设。发挥残联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四)坚持依法推进。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创建目标

用2年时间完成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任务,各项工作达到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标准,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残疾人工作机制目标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民生发展计划,并安排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领导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工作,主管领导重视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牵头单位:市残工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二)残疾人社会参与目标

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乐观进取,奋发向上,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人数有所增加;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得到反映,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基本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大局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承担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重度残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给予保险费资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建立独立的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加大对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落实康复资金,重点开展脑瘫、孤独症和聋儿早期康复训练,使有康复价值的残疾儿童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受训残疾儿童语言能力、智力发展有明显提高,聋儿进入普幼普小率达到70%以上。7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70%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康复服务率、建档率均达到70%。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基本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区。规范低视力康复机构,形成市级低视力康复机构、医院眼科、盲校低视力班、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配用助视器和家长培训任务,开展定向行走训练。全面完成市“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任务;在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及残疾人康复中心、各社区服务机构、残健融合的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开展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承担社区康复工作的区、县(市)能做到普遍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建档率达到100%;有康复需要的智力残疾儿童训练率达到70%,其中机构康复训练率达到40%。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及住院救助,解决贫困精神残疾人机构康复问题。完成国家下达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供应和假肢矫形器装配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预防残疾工作,做到免费体检,在婚检和新生儿健康体检工作中做好防残检查,降低遗传因素导致残疾的发生率。成立市残联早期康复中心,在医疗阶段介入康复工作,使患者在治愈伤病的同时恢复机体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四)残疾人教育工作目标

围绕残疾人“学有所教”,积极推进残疾人教育工作。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普通义务教育同等水平,适龄听力、视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为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特殊高中和残疾人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开办残疾人远程教育大专班,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完善残疾人助学机制,加大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助学金资助力度;大力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发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辐射作用,利用社会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中国手语推广与研究,推进聋人社会交流无障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电大和各区、县、市政府)。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对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执法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保障金制度。认真执行残疾人个体就业优惠政策,对失业登记残疾人优先提供就业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并在申请就业创业小额贷款时给予优先考虑。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兴办福利企业,并积极落实扶持福利企业新政策。保证上岗残疾人工资达到或超过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劳动监察,确保残疾职工用工手续齐全,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工资福利待遇符合国家规定。建立市残疾人就业指导基地,搭建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和失业登记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根据市场需求,针对残疾人特点,开展个性化培训,举办残疾人创业培训班,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服务,保证全市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培训和就业服务。扶持、规范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市场的发展,提高盲人按摩技术水平,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全部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六)残疾人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及扶贫机构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整体扶贫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区县(市)、乡镇两级残疾人服务社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力度,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在已有救助金的基础上,参照城市低保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加发低保金的做法及标准给予照顾。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逐步扩大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面。实施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多种服务;各区、县(市)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到市残疾人托养培训指导中心进行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托养服务,提高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残疾人,其抚养人(或扶养人)因健康状况无力扶助残疾人的可由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市及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七)残疾人宣传文体和社会环境工作目标

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公共文化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角),积极开展免费借阅服务;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栏目,广播电台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社会综合类报刊开设反映残疾人内容的专栏,大力宣传具有时代气息的自强与助残典型;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广泛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体育活动,残疾人体育人口达到20%以上,全市各级残疾人组织举办的特奥、聋奥、残奥竞赛项目不少于40个,残疾人专项性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5次;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根据残疾人运动特点提供必要的体育训练场所和指导,城市每5万残疾人至少拥有7个残疾人专用或挂牌体育场馆,并为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不断为省及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力争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中取得好成绩;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体育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联、报集团和各区、县、市政府)。

(八)残疾人维权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及区、县(市)将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年度计划,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项法规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区、县(市)及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内容。通过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落实各项司法救助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人大、政协定期进行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调研,研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沿街乞讨残疾人的救助管理;加强残疾人用工监督检查力度,禁止非法雇佣残疾人。认真贯彻《条例》,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保持对残疾人机动车的科学有序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九)无障碍建设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道路、公园景区等场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不予项目验收。新落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道路、公园景区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未建无障碍设施的道路、广场和建筑物要加大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有计划地进行分期改造;已建的无障碍设施,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有方便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对有需求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影视节目普及推广手语和字幕,推广盲人、聋人手机短信优惠服务业务。主要公共场所建立明显的信息标志牌,市内主干道的公交车站等候区设置盲文车站牌,各种公共交通工具设置语音提示和即时文字滚动信息显示。道路交通设置音响提示信号。在全市服务行业推广使用中国手语。残疾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取得较大进展,实现残疾人与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牵头单位:市建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市残联、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各级残联组织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为公、勤政、团结、廉洁”,残疾人工作者思想素质高,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为残疾人提供周到的专业化服务。市残联配备残疾人副理事长,理事会配备驻会盲人理事、驻会聋人理事以及专(兼)职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理事,市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达15%以上,各区、县(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配备残疾人干部。建设完善全市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市级数量不低于80人,区、县(市)数量不低于30人。市及区县(市)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健全、运作规范,有独立办公活动场所,有专门工作人员,市级协会年活动经费不少于1万元,区、县(市)协会年活动经费不少于5千元,各专门协会有计划、经常性开展活动,有效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牵头单位:市残工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目标

加强各级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重点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由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党委任命,乡镇、街道残联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形成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为纽带、社区(村)服务机构为基础的社区(村)残疾人工作机制,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帮扶服务。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有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社区(村)聘有残疾人专职委员、设有残疾人活动室,广泛开展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残助残等丰富多彩活动。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将助残志愿工作纳入各级志工委和志愿者工作站(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市和区县(市)功能齐全、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和托养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区、县(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导、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救助、文体活动“七位一体”服务;逐步形成以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骨干,以区、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的市及区、县(市)两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区、县(市)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县(市)人口在80万人以上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人口在60至80万人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人口在60万人以下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800平方米;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确定级格,配备人员(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总体规划,残疾人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年维护费用;各级政府网站开辟宣传残疾人事业、服务残疾人的窗口;各级残联制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有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有专职技术人员、信息报送人员和专职统计人员;市和区、县(市)残联建立办公局域网,实现与上级残联、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相关单位的信息交换,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到60%的县(市),60%的县(市)实现业务数据本地录入,通过统计软件顺利完成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实现统计数据覆盖90%的县(市);加强市残联门户网站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提供更多在线办事事项,积极推进网站信息无障碍。加强信息技术普及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牵头单位:市残联;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对照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开展前期研究评估,起草总体创建方案和配套实施方案,确定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创建内容和责任分工,成立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创建示范城市动员大会,做到层层动员、层层部署;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创建阶段。认真对照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阶段工作计划,明确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建立创建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确保创建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验收阶段。做好验收工作各类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邀请省残工委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初审评估;做好验收申请工作;迎接中国残联的实地考核验收。

五、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张效廉市长为组长,王莉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创建的日常组织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创建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残联要把创建工作与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根据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指导,推动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创建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需要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和事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体育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及社会慈善募捐资金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共分四个问题: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历史和现状;二、先进城区的经验;三、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四、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残疾人事业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固有问题。中国解放前,残疾人处于黑暗社会的最底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怀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工作也逐步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现在大连市有22万残疾人,全国共有6000万残疾人。涉及到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 建国初期至六十年代中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初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腾飞而走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残疾人工作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1949~1966)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供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50年代中期,我国的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到1965年,全国盲校、聋哑学校由解放前的44所增至266所,相当于以前的6倍,在校生由解放前的2000人增至23000人,增长了10倍。 1953年,我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在主席和总理的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5月召开了我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尔后,至1965年,全国各地纷纷建起了地方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工作得到了广泛的活跃,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但由于“”十年的动乱,使刚刚起步的中国残疾人事业陷入停滞。 (二)开创新局面阶段(1978年以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4个部委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使中国残疾人事业由救济安养为主的初创阶段,步入以“平等、参与”为宗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法制建设全面发展的阶段,全国残疾人工作进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好时期。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充分肯定。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因其对中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杰出贡献以及为推动世界残疾人运动发展的不懈努力荣获“联合国人权奖”。这一国际大奖第一次授予中国人,也是第一次授予了残疾人。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与重视。 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已步入了继往开来,开创新世纪残疾人事业新局面的美好时期。总书记在深刻阐述残疾人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时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因而,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在新世纪之初,就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先进城区的经验 今年四月我们随大连市政府组团赴东南沿海地区,实地考察了广州、深圳、厦门和上海等城市的城区残疾人工作。可供我们借鉴的主要经验: 一是与时俱进的“人本”理念。这些省市城区的残疾人工作普遍能坚持以满足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日益增长的特殊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各级党委政府到残联组织,都把实现、维护、发展好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神圣职责。他们认为残疾人的事办不好,政府不称其为好政府,领导不称其为好领导,社会也不称其为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政府的工作使最困难的群体满意了、高兴了,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 二是切实纳入“主导”地位。上述一些城市的城区坚持残疾人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切实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从政策的制定到领导亲自参与,无不体现出“主导”作用和社会性的齐抓共管。 三是适时有效的财政投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他们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厦门市城区为300万元,广州、海口、杭州、温州、深圳市的城区每年财政批拨残联事业经费都在350万元以上,上海市的城区分别达600万元。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苏州市区残联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卓有成效地全方位挖掘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区辖所有的普通医院联手设立残疾人康复科,为残疾人就医实行半价;与精神病医院联手,对精神病患者实行优惠救治;与儿童医院联手,开设聋儿早期干预、检测项目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等。 三、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9800多名残疾人。2002年,我区被评为辽宁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被确定为全国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五”计划试点区。与我市其他区市县相比较,我区残疾人工作的基本特点: (一)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 区委、区政府对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高度重视,适时地调整、充实和加强了区、街两级残工委和残联组织,强化了“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社区残疾人协会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不少的服务项目做到了进楼入户;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普遍得到了加强;区、街、委三级志愿者队伍和结亲帮扶对子等系列服务载体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地发挥。 (二)坚持政府为主导,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一是纳入计划,同步实施。区委、区政府先后制订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08年—2008年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深化社区建设,丰富和完善“西岗模式”的意见》等文件中都有残疾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我区的残疾人工作全部纳入了《西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之中。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工作从规划、目标、任务和步骤上与全区其它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二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区街两级残工委和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工作联系点等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指标的分类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和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等制度的建立都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残疾人工作的运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有亮点 一是康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坚持“巩固基础,讲求实效,重点突破,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使康复工作基础扎实,服务成效显著。全区组建了9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了47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近两年来得到不同程度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达10494人次,全区已有500多名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复明手术。 二是扶贫帮困工作。区委、区政府一直坚持把残疾人的扶贫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扶贫工程的总体设计、统筹规划之中。去年以来,我们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的载体活动,全区共走访慰藉残疾人家庭 6000余户;累计捐送米、面、油和保健用品合计约70余万元;全区未达到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是就业工作。我们本着“强化安置、重在上岗、先易后难、分类开展”的基本思路,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动态和静态管理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发展态势。近两年,我们共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11期,培训各类残疾人600余人次,召开用工洽谈会41次;全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189人,已安置动态与静态就业2913人,实现就业率达91.3%。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0万元,这两项指标均处在全市十一个县市区的前位。 四是“试点区”工作。根据中残联《关于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十五”试点工作方案办法》这一文件精神,2002年,我区被确定为全国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十五”计划的试点区,担负着探索和总结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工作模式、内容和方法、为在全国广泛展开的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提供经验的重任。我们按照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举措”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岗区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卫生院、所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区组建起了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工作得到了迅速地开展。其较为成功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和工作成效得到了省市残联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积极参与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 二是硬件建设档次不高。 三是区、街、社区三级残疾人工作机制和社会综合资源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构想 一是要继续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作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问题。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就业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第一要务。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我们要尽快地调整工作思路:以创新思维,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打造“多元化”就业模式;以“务实”精神,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①积极主动适应企业改制、产业转型的大趋势,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思路由集中和分散按比例的“政策性”安置,拓展为以市场为导向,全方位、多元化的“适应性”安置。②针对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思路由以往的简单劳动的“维系性”安置,转变为分层次、重技能的“稳定性”安置。③继续坚持 “以安置为主、收缴保障金为辅”的原则、协调和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优惠办法”。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中残联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收”的要求精神,壮大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济实力。 二是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解困的工作力度。我区现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残疾人只能靠最低保障金生活。效仿外地经验,对其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现实问题要制订特殊救助政策。同时,要协调和敦促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残疾人的相关优抚政策,动员全社会关爱、救助残疾人。 三是加大投入,推进无障碍设施和西岗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大连是全国第一批12个创建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市之一,从厦门、杭州等城市的城区投入看,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力度和决心很大。综合性地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这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区综合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区目前大面积地城区改造,正是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千载难逢的契机,我们要继续注重与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关系,推进此项工作在我区的健康发展。眼下区政府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千方百计为我们调配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用房,我们要认真地作好各项建设工作,使其尽快投入使用。 四是认真落实大连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社区残疾人协会的组织建设,按照“全市每个社区残协中都要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要求,认真做好协调、选聘、定位、定职责等相关工作,切实把最优秀的残疾人选准、聘好、培训好,夯实社区残疾人工作基础。 总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卓有成效的扎实工作,努力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新发展。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争创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全面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早日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规划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相关保障制度,以社区康复工作站为依托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全面康复、普遍康复,到底,建立起残疾人康复三级组织管理网络和技术服务网络,构建残疾人社区康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培育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我市的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7月1日——9月30日)。落实组织机构和康复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培育活动经费。配备社区康复工作协调员、指导员,有计划地按照标准要求分步实施。

(二)试点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召开试点乡镇、办事处动员会议,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试点乡镇、办事处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做好试点总结评估和全市推广工作。

(三)实施阶段(1月1日——5月31日)。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的工作标准,召开各乡镇、办事处动员会议,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做好各乡镇、办事处总结评估和全市创建活动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相关工作。

(四)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自评,查漏补缺,制定整改措施。

(五)考核评审阶段(7月1日以后)。接受省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和评估,迎接国家的评审,并申请上级部门验收。

四、实施办法

(一)成立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李如水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落实各项任务指标,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二)市残联牵头,以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居委会为单位,对全市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详细掌握情况,弄清残疾人康复需求,安装康复器材,并提前在条件较好的社区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全面铺开创建工作。

(三)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层层分解创建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单位,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市重要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参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工作标准,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逐一对照示范标准的各个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差距与不足,加以改进。在5月底前完成创建工作,7月以后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是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原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基本职责。要自觉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2、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原平市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残工委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办事处亦要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3、落实部门职责。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涉及到多方面多部门,是一项社会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各乡(镇)、街道,卫生、民政、财政、发改、教育、人事、城建、人口计生、宣传、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把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为自己份内的重要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要求,主动参与,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密切配合,构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4、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将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为残疾人整体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基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给全市示范创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全市创建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各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秘书处

1、负责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制度。

2、负责制定扶助全市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

3、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残联

负责协调督导整个“创建”活动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1、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制订康复计划。指导社区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组织宣传,为社区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建档率达80%,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2、协调辖区内卫生部门(市卫生局、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二院、安康医院等)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制度,贯彻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落实好省、市各项康复项目。

3、抓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的配备工作,落实好康复工作经费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经费。

4、制订培训计划,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和部分残疾人家长进行相关康复技能培训。

5、完成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设立全市残疾人康复指导服务中心,完善市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的工作。督促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康复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指导社区对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指导社区组织辖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6、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康复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帮助社区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残疾人社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公共卫生建设范畴。

2、积极争取有关发展残疾人事业政策的国家、省项目资金、设备器材支持。

3、合理规划,协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四)市卫生局

1、协助、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室,指定专业康复指导人员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积极设置、指导、管理残疾人康复家庭病房。

2、负责残疾筛查、诊断,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人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各类残疾人的状况。

3、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干预筛查、诊断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心理辅导。

4、做好康复知识普及,开展康复咨询活动,传授残疾人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督导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社区疑难残疾患者转介给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

(五)市民政局

按照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的标准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社区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米。

2、协调卫生部门,抓住社区规范化建设的有利时机,完善社区服务机构功能,设置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

(六)市财政局

1、负责对市残联申请的康复设备、器材、康复中心(站、室、点)改造,康复员补贴、康复人员培训等“创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批。

2、按辖区人口每人0.5元标准预算并拨付康复经费,确保培育活动康复经费的足额落实。

(七)市教育局

1、成立相关方面的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2、做好在校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服务工作。

3、配合相关方面,做好康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八)市人事局

负责人力资源临时的合理流动、配置,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方面,保障全市创建活动开展的需要。

(九)市建设局

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设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关于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中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无障碍标志,把好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工程验收关。

2、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统筹规划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残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在审查规划时,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市委宣传部

1.做好社区康复示范市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将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内容。

(十一)市人口计生局

依托自身资源,发挥基层网络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病残儿童鉴定,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十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乡镇、街道为本辖区创建活动工作的主体,要成立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乡(镇)、街道工作领导小组,由小组长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责任状,按照示范县(市)标准,逐条逐项做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创建活动的落实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创建活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统筹安排,发挥整体优势,确立专人分管牵头,明确工作职责。

3、制定本辖区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康复站(室)的建设计划,确定残疾人家庭康复的重点对象。指导社区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各项有关制度等。

4、做好康复需求的调查,对重点康复站(室)进行改造,提出康复需求计划,支持协调各项“创建”工作开展和落实,完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交给的“创建”活动中的其它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争创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经费落实

(一)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创建”活动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适当安排社区康复经费。

八、达标体系

残疾人各类康复率达到以下标准:

(一)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率90%。

(二)聋儿语训率90%。

(三)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率90%。

(四)缺下肢者假肢装配率70%。

(五)精神病患者监护率90%。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财富之源。发展民生水利,是时代的要求,更是群众的期盼。今天,自治区党委、政府在隆重举行全区民生水利项目建设开工仪式,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民生水利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这也是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更是鼓励和鞭策,必将有力地推动在沿黄经济区建设中争先进位,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我们将以这次开工仪式为契机,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吴忠市委、政府关于发展民生水利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加强民生水利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民生水利事业中创先进、争优秀,努力在管水、用水、节水上下功夫,让有限的水资源更多、更好地造福于民,服务于沿黄经济区建设。

一是发展工程水利,恪尽安民之责。紧紧围绕黄河金岸建设,大力实施滨河大道水域和滞洪区治理、山洪沟治理、河道治理及城市防洪综合治理等一批骨干工程,不断提升防洪减灾能力,确保重点河段、重点水库、重点交通干线的防洪安全,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屏障。

二是发展资源水利,落实富民之举。立足产业富民,切实把民生水利建设与打造沿黄经济区“三带一洼地”紧密结合起来,从资源的角度研究水利,从全局的角度建设水利,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经营水利。依托节水型社会建设,坚定不移地走节水兴工的路子,大力实施中水回用、引水进城入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推动工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实施灌区砌护配套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系数,着力解决好灌水难、排水难等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一优三高”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深入挖掘黄河水韵城市内涵,合理开发利用亲水平台,打造以河流水系为依托的旅游新景观,整体提升黄河大峡谷旅游区的品位和档次。

三是发展民生水利,践行惠民之诺。立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水利需求,把发展民生水利作为水利工作的发展理念、价值取向、实践标准和目标追求,更加注重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建设,全面推进民生水利的新发展。坚持把民生水利建设与生态移民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实施移民安置点饮水安全工程,满足移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大力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有效遏制重点地区和重点湖泊水体质量变化趋势,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力争“十二五”期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四是发展生态水利,办好利民之事。立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切实把民生水利建设与打造环境友好型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依托黄河金岸建设和城市东区建设,大力实施沿黄湿地保护项目和城区重点湖泊整治工程,不断完善城市水系,拓展水域面积,增强水文化底蕴。充分利用黄河湿地公园、库区鸟岛等现有湿地景观要素、历史文化资源,建设湿地生态景观,最大限度地保持湿地生态的完整性,全力打造集生态保护、环境和谐、都市休闲为一体的城市景观园,着力构建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总之,我们将以这次开工仪式为新的起点,有信心、有决心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吴忠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抢抓沿黄经济区建设的新机遇,不断开拓兴水惠民的新领域,实现民生水利的新突破,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倾力打造全区民生水利建设示范点,为全区民生水利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现将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

综合协调上级残联及国际国内有关残疾人事务在我市的重要活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残联做好残疾人工作;拟定、修改、转发、印发我市残疾人事业地方性法规、规定、办法、规划、方案、文件等,及时向全市公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残联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社会环境用品用具供应、残疾预防和社会服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广泛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服务,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调查掌握研究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市委宣传部

指导全市残疾人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文化等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并把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

四、市财政局

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当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力度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时拨付各项残疾人事业经费,代扣财政拨款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对国际国内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要给予积极支持,安排配套资金。

五、市卫生局

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残疾人的医疗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医疗康复纳入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开展残疾预防,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完成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

六、市民政局

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积极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有关扶持保护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将家庭困难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协助残联抓好各镇残疾人组织建设,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范围;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募集资金。

七、市教育体育局

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在普通学校和幼儿园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提高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做好残疾人成人教育、培训和残疾考生录取及扫盲工作,做好扶残助学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体育人才;承担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和参与组织市残疾人运动会及组队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活动。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和支持残疾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行《城市道路和无障碍设计规范》,推进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建筑物设计规范》列入审批程序;把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列入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范围;指导并参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在城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并在楼层等方面优先照顾;减免残疾人基础设施项目规费。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从事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地摊位方面给予照顾。

十、市农牧局

支持残疾人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种植,在筹建、技改、扩大生产方面提供资金、项目、技术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和服务。执行国家扶持发展农业畜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指导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业;对残疾人种植养殖户免费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和实用技术培训。

十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指导和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电视广播作品的制作,对残疾人做宣传广告给予特别优惠照顾;指导并推动电视台开辟聋人手语新闻及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扶助,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全市各大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收或减收门票,督促各旅游景区进行无障碍改造。

十二、市司法局

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三、市发改局

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残疾人事业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十四、市工业和商务局

监督检查企业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妥善解决关停并转企业残疾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对残疾人福利性各类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宣传和提倡优生优育,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预防和控制残疾儿童出生率,提高整体人口素质;协助残疾人组织和卫生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市统计局

指导残疾人事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建立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审核审批全市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残疾人统计资料。

十七、市交通局

在城市交通工作中,加大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给予保障和扶助,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八、市林业局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指导残疾人发展经济林木种植和植树绿化,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果树栽培技术和服务,并在资金、项目、种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十九、市公安局

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伤害、、虐待残疾人的不法分子,预防、制止、惩治残害残疾婴儿和遗弃残疾人及其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精神病防治及管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它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

二十、市就业局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协助和指导市残联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二十一、市扶贫办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全市扶贫计划,利用扶贫项目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逐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实现残疾人全面脱贫。

二十二、市总工会

配合市残联抓好企业残疾人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工会会员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残疾职工活动。

二十三、团市委

动员广大青年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活动;鼓励帮助残疾青年自强自立、自学成才;协助残联做好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

二十四、市妇联

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巾帼建功”、“春蕾计划”等扶残助残活动,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生活状况的改善;表彰和宣传残疾妇女先进典型,提高残疾妇女社会地位。

二十五、市工商局

为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工商企业的有关数据,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十六、市国税局、地税局

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单位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减免及国家关于企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减免税政策;提供驻青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扶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实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财政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二扶助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格审核。制定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2公开透明。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扶助监管制度公开。

3直接补助。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户到人。通过县级财政委托发放机构.

4健全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实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5政府主导。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发放机构各负其责。

二、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市户籍公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级政策规定生育。

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1子女出生前。

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2子女出生时。

3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伤残。

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1个。1独生子女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

等级为三级(包括三级以上。2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配偶年满49周岁以上。四本人年满49周岁。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

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后。按程序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符合农村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范围。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填写《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独生子女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评议

村(居委会在通过评议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连同独生子女证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于申请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评议。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入户核实。将经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申请后次年3月1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核实通过对象名单返回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

四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

并将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册批复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申请后次年3月2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县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人口计生委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与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

六县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县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四、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的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其他政策待遇。伤残者每人每年720元。扶助金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剔除。

五、扶助资金来源

其他县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扶助工作经费在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所需扶助资金:扩权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六、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封闭运行。各县区财政利用开设的计生专户归集政府发放给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的各类补助资金。扶助金通过专户归集后。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委托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打卡发放,直接到人。

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

七、扶助工作运行机制

扶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

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扶助对象,扶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司其职。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公安部门负责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严格户籍信息变更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扶助对象的残疾鉴定;残联负责对扶助对象《残疾人证》发放;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运行、发放的监督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扶助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八、组织领导

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工作。

九、责任追究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奋斗目标。全面发动、全部开展、全员培训、全力以赴,确保我县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各项工作标准,圆满完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的创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形成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

2.坚持全面开展、规范运行的原则

要全面设计、精心操作、统筹规划康复服务体系和相关保障制度建设。

3.坚持社区康复的原则

要把残疾人康复的重点转移到社区康复上,重视社区康复,形成“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管理完善、指导和服务统一协调的基层康复工作体系。

4.坚持全面康复的原则

以医学康复为重点,兼顾教育、职业、社会康复。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要从县、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投入、全面覆盖,最大限度地扩大残疾人康复的服务面和受益面。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县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代县长陈兵任组长,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县残联理事长牛宝库兼任,副主任由县残联副理事长李敏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创建的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落实各项任务指标,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2.成立*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办公室。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县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残联副理事长李敏担任,副主任由县残联康复股股长王海宁、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周媛、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办主任杨喜荣担任。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落实《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有关要求,参与审评工作,做好日常督导检查。县审评办公室在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评,并承担审评工作培训及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与保存。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朱玉光负责审评工作。

3.成立*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指导组。县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成立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承担相关工作。

4.成立创建活动督导巡回检查组。由县残联、民政局、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巡回检查督导组,负责对基层创建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各镇场区、村、社区依据上述组织领导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工作目标

到2010年12月底前,全县有康复需要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使1.5万名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标准,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五、标准与条件

(一)标准

1.工作标准

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标准》实施。

2.审评标准

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确定的14大项21分项指标,逐项评价计分,不得漏项,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差0.5分。审评总分≥80分为“实现目标”;60至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未实现目标”。21个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

(二)条件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责任

各镇场区、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2.健全机构

要建立并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层、家庭为依托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要健全县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村和社区要配备社区康复指导员,社区要建立非盈利性质的残疾人康复站。

3.开展全面

各个行政村,社区要100%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工作,社区康复站(室,点)设置和康复协调员服务水平要满足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要。

4.培训到位

采取不同形式对康复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基层康复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及家庭康复知识普及率达100%。

5.满足需求

要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需要和康复服务档案,残疾人康复需求筛查率不低于残疾人总数的60%,社区康复人员要有计划地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并有针对性地提供转介服务。

六、工作步骤

(一)充分准备

准备工作要由上而下、循序渐进,项目要细,工作要实。各镇场区、村、社区要按照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逐一落实。县残联要抓好试点镇、村的建设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实施。

(二)组织实施

8月1日至12月30日,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组织实施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各镇场区、各街道、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本方案,及时制定开展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要将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民政局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指导各镇场区、村、社区做好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工作计划,按照《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2005〕3号)的要求和创建标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并进行质量监控;县残联要将创建工作纳入县残疾人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创建工作的实施,对各镇场区、村、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联系电话:4823043)。

3.县内挂牌的各种康复机构,要依据本次创建工作的要求,利用自身技术和人才优势,发挥康复机构对社区康复的带动、示范、指导和培训作用。

4.参与创建工作的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积极主动地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落实。

5.创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村、社区一把手作为本次创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力亲为,组织落实好创建的各项工作。

(三)检查督导

在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活动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创建活动巡回检查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参与创建工作的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自查总结

2010年5月1日前,参与创建工作的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标准》,完成自查总结工作,接受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于5月30日前完成检查和自查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

(五)申报验收

2010年10月30日前,向省、市“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达标区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做好迎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技术指导组以及巡回督导组,要严格履行职能,形成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三个工作网络。

1.组织管理网络

(1)各相关部门要实行目标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2)县民政局、卫生局、残联等部门要将此次创建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县残疾人康复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协调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建立康复站、点,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实施康复训练,为康复训练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并进行康复工作的统计检查。(4)各镇场区残联理事长负责创建培育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定工作计划,指导本镇场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5)各社区设康复协调员一名(须持有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证),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信息采集,建立康复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社区有关机构,相关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2.技术指导网络

(1)建立县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医疗机构为各类残疾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融合和有效利用全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建立的康复机构和资源优势,培训技术骨干,深入社区指导,参与检查评估验收。各级康复机构要面向基层开展康复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积极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形成门类齐全、运作规范、衔接顺畅和效果明显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网络。(2)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残疾人康复站,履行“六位一体”职能。明确经培训考核取得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康复指导员。配置30平方米以上康复训练场地并挂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在自身开展康复服务的同时,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指导。

3.训练服务网络

(1)建立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整体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就地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2)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实行创建工作负责制,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标准》,明确镇场区、村和社区居委会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由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二)搞好培训

采取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康复机构多级培训的形式,提高康复从业人员和残疾人对康复工作应知应会能力,提高社区康复质量。一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县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是:康复工作的意义、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基础康复训练常识;残疾人康复需求的确定、康复服务的内容、康复服务记录的填写和评估方法;康复器械使用及咨询转介服务等,使其能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培训记录。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社区康复指导员培训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分别确定。培训的内容是: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的方法,康复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功能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评估,训练技术、训练档案和评估标准以及训练器材的应用等。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记录。三是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区别残疾的程度、残疾人的心理、残疾人康复需求,确定康复服务的内容、科学的康复训练和评估方法、康复器械使用以及康复表格的填写等,使其能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搞好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需持证上岗。四是残疾人亲友、助残志愿者(义工)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区分残疾的程度、残疾人的心理、残疾人的家庭护理、康复服务的内容、康复训练的方法和训练器械的应用等。

同时要保持基层残联干部队伍、从事康复工作管理、技术人员和社区专干的稳定性,确保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三)充分发挥镇场区、村、社区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作用

1.镇场区、村、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创建要求,配备和调整好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社区内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器械和活动的场所。

3.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康复评估筛查。

4.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指导。

5.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和整改工作。

(四)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体作用

1.对所辖社区残疾人进行健康档案的建设、管理和应用,通过残疾人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群体的健康状况、生命质量和康复需求。

2.做好各类残疾人检测和跟踪服务。

3.为有康复需要的各类残疾人提供“送康复服务上门”、心理疏导、基本保健知识介绍、康复方法传授和转介等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康复效果评估。

(五)充分发挥舆论作用

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有计划、有目的地向百姓宣传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的重要意义。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任务目标

建设残联系统专用业务网;有条件的省份应努力将网络向市、县级残联延伸。

建立完善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

依托网络建立中国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业务数据库;积极推进省级残联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残联系统统计指标体系并加快实现统计现代化。

(二)主要措施

1.搭建信息平台,营造网络办公环境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和地方残联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依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建立一个以中国残联为中心,连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的业务骨干网。

充分利用网络建立政务信息系统、邮件系统、公文管理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统计系统,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

2.建立完善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

中国残联充分利用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基层残联和广大残疾人的公众信息网。

省级残联完成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重视和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拓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新领域,完善网站的服务功能,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3.建立与政府横向部门的网络联系

中国残联纳入国务院政府专网,通过“全国行政首脑机关第二代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与政府之间电子邮件的互送。

省级残联纳入当地政府专网的“二邮”系统,建立与本级政府和横向部门间的电子政务联系。

4.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实现统计的计算机化

中国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设计统计业务指标,开发、推广事业统计软件。

省级残联统计部门规范统计渠道,加强统计管理;县级残联要逐步实现残联业务数据计算机化管理,着手建立基层统计台帐。

5.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技术培训

加强各级残联信息队伍建设,提高残联系统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整体水平。

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针对人员特点,开展多层次的计算机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工作。

将熟练掌握计算机作为对各级残联干部培训的内容之一。

(三)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发展的需要,中央及地方各级残联信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中国残联办公自动化建设、专业骨干网建设、数据库和残疾人事业信息、统计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监测评估等;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残联办公自动化建设、专业骨干网建设及人员培训。

与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有机结合,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动员社会力量,多种渠道募集资金和设备。

(四)实施步骤

中国残联制订省级残联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东部沿海地区和直辖市要借助自身优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20**年底前完成省级残联节点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内部网络办公环境;在20**年底,完成地市级残联节点建设工作。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现代康复理念引入我国,社区康复这一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新的有效康复途径逐步得到我国政府倡导和社会认同。自“八五”以来,国家连续实施的三个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都制定了社区康复工作专项实施方案。10余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社区康复工作逐步规范;残疾人康复受益面不断扩大,康复意识不断增强;社区康复工作队伍不断壮大。2002年我国政府又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社区康复是所有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也是有效扩大残疾人康复受益面,建立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然而,由于各地对社区康复重要性认识不一,社会化工作方式运用不充分,康复资源匮乏。加之,缺乏有力的保障手段和救助机制,总体上看,我国康复服务能力薄弱,社区康复的工作思路、方法、内容、评估等方面亟待提高。为适应“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中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一致认为,共同制定和出台科学、实用、可达到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十分必要。2004年6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会议召开后,在卫生部、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残联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基层康复工作人员,反复研讨,几经修改,制定了《标准》,并由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共同启动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

事件

据悉,社区康复是康复工作“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年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培育活动在上海正式启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残联理事长汤小泉女士,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先生及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彤,卫生部医政司和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的有关领导出席了启动会议。

这次全国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培育活动由民政部、卫生部、中残联三部门共同协作,并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会议代表现场观摩了上海市闸北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临汾路街道办事处、“阳光之家”智力残疾人托养中心等社区康复工作现场,听取上海市残联副理事长罗志坤关于社区康复工作情况的介绍,对如何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充分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切实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感性认识,为与会代表启发了思路,提供了很多非常具有学习和借鉴意义的新鲜经验。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启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根本保证,并把示范区培育工作作为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举措,使与会代表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推动“十五”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启动乃至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阿果)

关注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残联理事长汤小泉:

社区康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

残疾人社区康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是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基础和关键。培育示范区是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启动示范区培育工作,不仅能够为全面实施“十一五”康复工作规划打好基础,进一步推动康复工作格局的调整,而且必将带动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完善和谐社区的建设工作,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我们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和支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确保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关注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

社区康复是促进康复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保障

社区康复的推进,不仅完善了康复服务网络,也促进了康复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高。不仅本身是康复服务长效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残疾人康复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保障。

根据中国残联康复部和各康复指导机构一年来的工作探索再一次把社区康复放到了康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只有通过这种格局的调整、康复能力的建设和再一次强调社区康复覆盖面,我们才能够在“十一五”实现残疾人康复工作上有跨越式的发展。

上海的同志给我们康复工作在管理水平上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值得我们思考,甚至是学习借鉴的地方。从建立残疾人基层康复服务的长效机制出发,不断地强化康复服务的网络,不断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既定目标的实现,这就是我们社区康复工作的基本思路。

关于“示范区培育活动”的几个信息点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复与预防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福利、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四条 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可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募捐助残活动,募集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参与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康复与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省及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应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训练,培训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康复技术指导。

卫生部门应定期组派专家医疗队,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应依照国家规定逐步开设残疾人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和扶持科研、工业等部门研制、生产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省、市(地)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县(市、区)建立供应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三条 康复与预防并重。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做好因遗传、地方病导致残疾的预防工作:

(一)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残疾人婚后必须绝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三)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缺碘地区的新婚妇女、孕妇、婴幼儿应服用国家或省规定的预防药物;

(四)做好婴幼儿免疫工作。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四条 政府、社会和家庭应保障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贫困残疾 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五条 幼儿教育单位应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普通小学应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

第十六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兴办或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班)纳入计划;市(地)和生源较多的县(市、区)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偏远地方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接收残疾学龄儿童随班就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发展盲、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对残疾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应逐步创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特殊教育专业。

劳动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以及在残疾人工作机构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20年并从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专款专用。教育经费附加收入应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计划和财政部门应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基建投资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安排就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协助劳动及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兴办企业、事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以扶持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对国家、集体、个人开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录用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或减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残疾人列为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乡镇企业、经济组织和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经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盲人按摩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学历等条件可给予照顾。

企业在优化劳动组合、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撤销、破产的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留出劳动保险费用。

第五章 文化、福利、环境

第二十六条 广播、影视、报刊应反映残疾人生活;电影、电视作品应逐步增加字幕、解说;出版、图书发行部门应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

第二十七条 文化、体育、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城乡基层组织,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者应给予补助。

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公园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属农业户口的,依照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就医;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邮递。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免去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三十二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开具证明, 公安机关应优先办理。

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残疾人离婚时,对重残人、离异的残疾妇女,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方面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设施,应执行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建成使用的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无障碍改造。

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损毁。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有关方面应依照规定减免费、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人或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不履行的;

(二)对残疾人侮辱、虐待或遗弃的;

(三)破坏、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的;

(四)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五)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五)为残疾人兴办的福利性企业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七章 附 则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奋斗目标,全面发动,全部开展,全员培训,全力以赴,确保区实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各项工作标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区、街两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形成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区财政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

2、坚持全面、规范的原则。全面设计,统筹规划康复服务体系和相关保障制度建设;

3、坚持社区康复的原则。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区康复上,重视社区康复,形成“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管理完善、指导和服务统一协调的基层康复工作体系;

4、坚持全面康复的原则。以医学康复为重点,兼顾教育、职业、社会康复;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区、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投入,全面覆盖,最大限度地扩大残疾人康复的服务面和受益面。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街道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徐明晶担任,副主任由杜东担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创建的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落实各项任务指标,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2、成立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办公室

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副区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谷孝红负责审评工作。成立由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残联和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残联副理事长杜东担任,副组长由区残联综合科科长陈亚文、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刘玫、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科长封贺才担任。

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落实《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参与审评工作,做好日常督导检查。

区审评办公室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评,并承担审评工作培训及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与保存。

3、成立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

由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成立由康复医学、社区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承担本区相关工作。

各街道亦应依据上述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工作目标

到年第四季度,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首批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标准,提前实现我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9274名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服务。

五、标准与条件

(一)标准

1、工作标准

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实施;

2、审评标准

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年)》确定的14大项21分项指标,逐项评价计分,不得漏项,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差为0.5分。审评总分≥80分为“实现目标”;60至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未实现目标”。21个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

(二)条件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区、示范街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强化责任。各街道、各有关部门重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区、示范街道创建工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2、机构健全。建立并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区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街道配备社区康复指导员,社区普遍建立非盈利性质的残疾人康复站

3、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开展。区所辖社区100%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工作,社区康复站(室、点)设置和康复协调员服务水平能满足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

4、康复人员全员培训。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开展各级培训,基层康复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有康复需要的残疾人及家庭康复知识普及率达100%。

5、服务内容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档案,残疾人康复需求筛查率不低于残疾人总数的60%,社区康复人员能够有计划地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转介服务。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中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和省、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对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由区残联牵头,区民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讨论制定区创建工作方案,完成时间为年9月21日。

(二)动员部署

由分管副区长、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对参与创建活动的相关部门和街道作动员部署。

(三)组织实施

年9月15日至年11月30日,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组织实施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各街道、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开展创建工作的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在年9月底,将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民政局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指导街道、社区做好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卫生局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工作计划,按照中国残联卫生部[]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要求和创建工作标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并进行质量监控;区残联要将创建工作纳入区残疾人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创建工作的实施,对街道、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区内挂牌的各康复机构,要依据本次创建工作的要求,利用自身技术和人才优势,发挥康复机构对社区康复的带动、示范、指导和培训作用。

4、参与创建工作的各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积极主动地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落实。

5、创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相关部门、各街道、各社区一把手为本次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力亲为,组织落实好创建的各项工作。

(四)检查督导

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参与创建工作的各街道、各社区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检查指导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自查总结

年10月30日前,参与创建工作的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目标、责任分解表》、《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指标、任务检查表》,完成自查总结工作,接受区领导小组的检查,区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中旬完成检查和自查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

(六)申报验收

年11月20日前,向省、市“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达标区市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做好迎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评工作办公室、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严格履行职能,形成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三个工作网络。一是组织管理网络。(1)各相关部门要实行目标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2)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将此次创建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区残疾人康复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协调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建立康复站、点,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实施康复训练,为康复训练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并进行康复工作的统计检查。(4)街道理事长负责创建培育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5)社区设社区康复协调员1名(须持有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证),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信息采集,建立康复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社区有关机构、相关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二是技术指导网络。(1)建立区级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医疗机构为各类残疾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整合和有效利用我区在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建立的10个康复机构的资源优势,培训技术骨干,深入社区指导,参与检查评估验收。各级康复机构要面向基层开展康复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积极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形成门类齐全、运作规范、衔接顺畅和效果明显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网络。(2)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残疾人康复站,履行“六位一体”职能。明确经培训考核取得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康复指导员(可以兼职精神病防治医生)1名。配置30平米以上康复训练场地并挂牌,同时匹配一套康复器材。其主要职责是在自身开展康复服务的同时,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指导。三是训练服务网络。(1)建立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为基地,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形成一个分工合作、比较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整体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就地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2)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实行创建工作责任制,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明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2、搞好培训。采取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康复机构多级培训的形式,提高康复从业人员和残疾人对康复工作应知应会能力,提高社区康复质量。一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区康复办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重点是:康复工作的意义、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基础康复训练常识;残疾人康复需求的确定、康复服务的内容、康复服务记录的填写和评估方法;康复器具使用及咨询转介服务等,使其能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从事参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培训记录。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社区康复指导员培训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分别确定。培训的内容是: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的方法,康复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功能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评估,训练技术、训练档案和评估标准以及训练器材的应用等。康复指导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记录。三是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内容是区分残疾的程度、残疾人的心理、残疾人康复需求确定康复服务的内容、科学的康复训练和评估方法、康复器械的使用以及康复表格的填写等,使其能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需持证上岗。四是残疾人亲友、助残志愿者(义工)的业务培训。残疾人亲友是不可忽视的支持力量,康复助残志愿者是康复员队伍有效的补充力量,但必须经过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康复成效。主要的培训内容是区分残疾的程度、残疾人的心理、残疾人的家庭护理、康复服务的内容、康复训练的方法和训练器具的应用等。

同时要保持基层残职干部队伍、从事康复工作管理、技术人员和社区专干的稳定性,确保康复工作保证健康发展。

3、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作用。社区是开展本次创建工作的关键和重点,为此,必须做到:(1)街道、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创建要求,配备和调整好管理人员;(2)建立健全社区内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器械和活动的场所;(3)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康复评估筛查;(4)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指导;(5)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和整改工作。

4、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体作用。(1)对所辖社区残疾人进行健康档案的建档、管理和应用,通过残疾人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群体的健康状况、生命质量和康复需求;(2)做好各类残疾预、检测和跟踪服务;(3)为有康复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提供“送康复服务上门”、心理疏导、基本保健知道介绍、康复方法传授和转介等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康复效果评估。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深刻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涉及近3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重要意义。区有9.59万残疾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基础薄弱、体系不完备、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区的两个体系”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五个”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区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安排与专项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农村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目标任务。2015年。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残疾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争取有更多的残疾人上岗就业。

促进残疾人脱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统筹安排,整合资源,优先扶持。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镇街要建设残疾人扶贫基地,优化扶贫基地功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工作规划,着力推进残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加大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力度。

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年启动,2015年前建成1个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并建成23个寄宿式托养所和一定数量的日间照料站,形成以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着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方便残疾人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商业娱乐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等要按照行业无障碍标准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对残疾人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城市无障碍逐步向集镇拓展。

推进政务公众信息无障碍建设,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措施。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迫切要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发社会资源,以社区为基础平台,以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康复技术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20*年,*、*、*、*、*、*等6个街道办事处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等5个镇达到50%。到2010年,*、*、*、*、*、*等6个街道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等5个镇达到70%,其余乡镇达到50%。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健全组织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扩大训练服务网络。成立市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各街道、各乡镇要建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残疾人工作暨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以村(居)卫生室为依托,建立残疾人康复室,同时设立或聘请残疾人康复员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方便、就近的康复服务。

(二)加强康复服务重点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根据温政办[20*]189号文件精神和我市残疾人康复需求,规划建设*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综合服务楼,拓展市级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功能,各街道、各乡镇在2010年前要建有一处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专门场所。

(三)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医疗保障投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康复经费,积极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经费等问题。民政部门要逐步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民政福利机构建设。

(四)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为需要服务的残疾人建立档案,做到动态管理;各街道、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为康复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家庭康复训练,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五)加强基层康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并于2010年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在岗医务人员全面掌握康复知识。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及宣传窗、小册子等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在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利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活动日,开展特定专题的重点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干预措施,降低残疾发生率。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及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建立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预防和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建立联动随报机制,即发现一例,及时向卫生、残联部门报告一例,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防残疾程度的加重。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制定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施计划,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考核,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各街道、乡镇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康复工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相关事项纳入本部门业务计划,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尽职尽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参与社会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负责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市级医疗单位要创造条件开设康复科,各街道、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开设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建立家庭康复病床,使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和及时得到康复医疗、康复护理、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健康教育、亲友培训、咨询转介等基础性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扶残助残等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工作计划,继续做好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和有特殊教育需求儿童的转学、介绍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逐年提高康复经费,为残疾人康复提供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可能有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依托社区落实日常性监督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残联组织要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各项康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检查评估,做好宣传教育和普及康复知识的工作。

社区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服务民生、服务基层、服务残疾人”,加强民生工程政策、进展和成效宣传,总结推广各县、区实施民生工程经验,宣传报道实施民生工程中的典型事例,征集反映基层群众的评价和期盼,引导和动员群众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民生工程。

二、活动时间

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市残联系统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和康复救助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

三、宣传内容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和康复救助民生工程的内容、范围、标准、适合群体及实施程序;民生工程监督方式及程序;民生工程实施以来的效果及典型事例。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民生工程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督查落实等实施工作,使广大残疾人感受到党、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总结推广各县、区实施民生工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吸收创新、以点带面、推而广之,推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水平提高。

(二)宣传民生工程的有关政策措施,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政策内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目标等。重点报道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民生工程的实施意义、实施进展,宣传受益范围、申请程序、补助标准等。

(三)宣传实施民生工程残疾人受益和评价情况,深入挖掘民生工程给残疾人带来实惠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国家惠残政策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五、宣传方式

(一)抓好动态报道。各级残联依托当地媒体宣传民生工程相关部署,反映各地民生工程的实施进展和成效,让残疾人切实感受到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

(二)做好政策解读。各级残联要利用当地广播、电视、电台、网络或残联网站、残疾人专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政策,解读政策,重点宣传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民生工程的具体内容、政策措施、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要求等,为残疾人解疑释惑,使相关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加强言论宣传。围绕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实施成效、出现的问题,以及残疾人的认可度、满意度等,结合民生工程开展的阶段特点,有针对性地撰写、刊发宣传资料,印发“致全市惠残民生工程救助对象一封信”、“明白纸”等,增强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强化言论引导。

(四)组织集中宣传。各县、区残联要切实做好惠残民生工程项目的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开展1-2项集中宣传活动。加大“双向”宣传力度,既宣传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又要宣传具体民生政策、民生工程内容及残疾人受益情况,引导群众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民生工程的实施,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群众满意度和支持度。

(五)抓好典型宣传。各县、区要组织参与采访的记者深入挖掘在民生工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激励各地进一步深入实施民生工程,推动民生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开展。同时做好对民生工程的舆论监督。

六、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残联要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力求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精心组织安排,要把宣传当作一项推动惠残民生工程实施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明确专人,精心谋划,切实把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新意,办出成效。

(二)把握重点、统筹兼顾。要重点宣传惠残民生工程政策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成效等方面内容。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既要从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上下功夫,又要积极向上级新闻媒体供稿。各县、区既要根据统一部署完成好规定动作,又要结合实际自主策划、组织一些有新意、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民生工程宣传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