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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论文范文

审计监督论文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完善地勘单位内部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地勘单位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新形势下,地勘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宏观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颁布的财经政策、法规、条例;在微观上坚持规章制度,搞活地勘单位,做到既审又帮。

内部审计工作除维护财经纪律外,还要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搞好经营创收当好参谋。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划清政策界限,支持改革并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要敢于揭露不良倾向,抵制歪风,树立正气。

二、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地勘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多种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经营项目、生产经营组织多元化,地勘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愈来愈显得不适应现代经营管理的需要,以至有所削弱。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把发展经济与加强审计监督对立起来。有的经济实体对审计人员持对立情绪,不能正确认识发展经济与加强审计监督的辩证关系,所谓“经济要上、审计要让”的错误观念就是一个具体表现。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既是国家实施经济管理的手段,又是地勘单位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维护本单位合法利益的必要的自我约束行为。审计监督具有制约和促进两方面的作用。内部审计通过自己的监督工作,促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对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客观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地真实地披露会计信息,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通过审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促进内部深化改革,挖掘潜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此,内部审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审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为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单位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各级领导也要善于利用审计工作为企业决策服务,牢固地树立和发挥审计工作在本单位的地位和应有作用。

三、强化审计监督,增强服务意识

地勘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展,客观上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经济发展服务。审计监督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审计监督,促进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审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在当前新旧财政政策及经济法规交替过程中更为必要。审计工作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要提高对党的新时期的方针、政策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吃深吃透有关经济法规。要敢于突破一些旧框框的束缚,用足用活政策。才能促进单位的经济发展,才能真正起到审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

四、完善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要想被单位领导和各部门认识到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除了要财务收支审计向检查评价有关内控制度和经济效益延伸外,还要从审计的活动方式和审计内容上,从低层次向较高的层次不断发展,从单项审计向定向、定期、常规审计的方式发展。也就是要逐步实现内审的制度化、法制化,形成一套完整的、健全的审计工作制度。首先,应根据单位的特点和管理层次明确各审计对象,建立正常的审计秩序。其次,明确审计项目和主要的审计内容,形成规律性审计事项和经常性审计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审计业务和审计责任,使被审单位明确哪些经济事项必须报经审计,哪些必须经审计后才能做出决定,才会有效。使审计活动成为经济业务成立或正常运行必须的步骤。第三,固定审汁时间,即根据各类经济事项和不同审计要求,确定恰当的审计时期。

随着地勘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勘单位已全面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是地勘单位走向市场后面临的重点、难点。因此,内审工作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经济效益亏损的环节上,对那些成本上升快,亏损多的单位要重点进行审计,促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还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善进行监督,对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中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帮助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审H1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乱挤乱摊成本,狠刹铺张浪费之风。还要深人研究分析地勘单位资金紧张的结症所在,帮助单位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从而使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

五、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被审单位的关系

内部审计工作要为地勘单位经济发展服务,必须正确处理好审与被审的关系。首先,审计人员要严肃审计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熟练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同时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能以监督者自居,只有以服务的身份出现,才会受欢迎。

其次,审计人员不能搞突然袭击。审计之前要把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通知被审单位,使被审单位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审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严肃认真,不仅要符合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查。不能无限上纲,不得感情用事,不搞不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扣帽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在改革开放搞活中,因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还是采取对策钻改革开放空子的界限;区分出主管部门规定不明确造成的错误,还是由于小团体主义挖国家和集体墙角的界限;区分是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低造成违纪,还是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混水摸鱼的界限,区分是正常的业务开支,还是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用公款挥霍浪费的界限。同时,内审人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在处理上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既要从宏观角度出发,判断是非曲直,又要考虑微观经济实际情况;既要维护全局利益,又要考虑被审单位的承受能力;既要为国家、单位挽回损失,又要为被审单位开拓财源;既要依法审计,又要为改革保驾护航。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审计监督对什么覆盖?怎么覆盖?一直是/!/各级审计机关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事物的内因决定外因,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主要因素,它决定着事物数量的变化,而一定数量的积累最终也会产生质的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审计监督全覆盖是时间与空间相统一,质量与数量相统一的全覆盖。不同的管辖范围,有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署监督管辖的对象要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而省级审计部门监督管辖的对象要多于地市级审计部门。某地审计部门不同的时间阶段,其需要监督的审计对象也会不同,如某地某时经济发展速度快,城市建设项目多,工业、城建等项目必然多,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大,需审计监督的对象项目必然很多;而某地某时经济落后,城市建设缓慢,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就少,但国家对其扶贫、最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项目有可能比较多,所以不同的时间段,不同地域的审计对象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是有差异的,这需要审计部门区别对待,合理确定监督范围与重点。

现实中,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质量决定一切,重质量轻数量,为了追求过高的审计质量,不惜放弃大量需要开展的审计项目,一个县一年就做十来个甚至是几个项目,虽然每一个项目的程序都很合法到位,审计事项都查深查透,揭示的问题也很多,社会反响很大,但大量其他审计对象或项目中需要规范的行为,需要揭露的问题很多,如果我们放弃了这些,是不是就是保住了几棵大树,放弃了一片森林呢?从审计免疫力系统角度来说,也是救活了几个人的生命,却放弃了一群人的健康。片面追求审计质量,忽视必要审计数量固然不对,那么阳光普照,面面俱到,大而全式的审计监督全覆盖也是不可取的。看似每一笔资金,每一个审计对象,每一个项目都经过了审计,出了报告,但这种审计的质量是难以得到保证的,这只能是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式的审计,这就象大号筛子,掉下去的不仅是米,还有大量的沙子,只有个头特别大的沙子才会留在筛面上。所有的米我们都筛了一遍,但我们吃起来还是满嘴的沙子,这难道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效果吗?每年计划安排大量审计项目,虽然完成了,但质量得不到保证,效果也不好,这样的审计全覆盖也是我们应该去克服的毛病。审计监督全覆盖应避免极端片面的思想,必须理性分析,科学分类,要用统筹的方法去实现有质量控制,有数量保证的全覆盖。

做好审计监督全覆盖,要紧紧把握四个原则。

1、职责法定原则。审计全覆盖要始终围绕《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去落实,不能无边界、无法律及政策依据,不能任性用权,盲目的为全覆盖而覆盖,要始终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律理念去制定审计计划、方案,实施审计和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2、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刘家义审计长在“三严三实”党课中曾深入阐述了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道理,他举例说有些县、市审计局,全局只有20多个人,一年要审计800多个项目,平均一个人要审40多个项目,平均每天要出2至3个审计报告,这意味着审计业务人员几乎没时间到现场核实取证,每天只能在单位争分夺秒的写报告。而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和程序有极严格细致的规定,不花费一定时间得出的审计结论既缺乏证据支撑,也缺乏大量的审计程序,会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也会使审计风险无限放大,这样的审计监督全覆盖只可能是作风飘浮的全覆盖。审计全覆盖必须综合考虑审计可利用资源与审计计划任务的配比性,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贪大求全,把审计项目做成夹生饭。

3、科学分类、统筹兼顾原则。审计时间、业务人员、审计任务、审计经费等要素只能是一定时间、空间的有限满足,在审计质量不能降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对审计对象做好分类,搞好统筹兼顾,做到分类全覆盖。对审计对象要根据法定职责、紧急、重要程度及审计风险程度区别分类,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根据个人主观好恶随意划分,分类时不仅关注本级法定监督审计项目,还要统筹考虑党委、政府交办重要审计项目及上级审计部门统一部署的项目,做到一盘棋分类;分类时要考虑下级审计部门已经安排的审计项目,不能浪费审计资源,重复监督。

4、计划管理,考核效能原则。在综合考虑了法律规定、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审计对象的科学分类和统筹考虑审计任务等因素下,必须把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项目纳入计划管理。要落实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督促审计进度,评估审计效果,考核审计效能,保证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良好效果。

三、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方法

1、科学制定计划。围绕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目标,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年度审计计划同五年项目规划紧密结合;深入调查研究同准确掌握实情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对象和兼顾一般对象紧密结合,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科学均衡安排计划。审计计划的安排要充分运用分类法。要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审计风险、领导交办、资金数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出A、B、C、D类。A 类审计对象每年必审,如本级预算执行、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项目等;B类审计对象2年审一次,如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部分专项资金审计;C类审计对象3年审一次,如部分二级或三级预算单位、部分专项资金审计、部分任中审计;D类审计对象5年审一次,如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财务状况良好,无举报及媒体负面信息的单位。5年内所有审计对象都要覆盖到,有深度、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Abstract:Theauditisastateauditsurveillance''''simportantcontent,hasthepivotalstatusinnationaleconomy''''sordermovement.Butbecausethefinancialriskisthefinancecannotprovidetheenoughfinancialresource,thecausestateapparatus''''snormaloperationsufferstheseriousdamagethepossibility.Thisarticleembarksfromtheauditandthefinancialrisk''''sconnotationandtheextensionunderstanding,mainlyelaboratedfinancialriskmanycausesandtheauditandthefinancialriskintrinsicconnections,andtoconsummatesourcountryauditsurveillancesystem,establishedtheperfectfinancialriskearlywarningsystem,theguardmeltfinanceriskandourcountryfinanceoperationsecurity,proposedtheconcretelegalmeasurehighlyeffective.

引言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使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不仅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对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保证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

财政审计的核心是预算执行审计。一般指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即涉及本级财政预算收支的活动都是财政审计的范畴。包括预算收入审计、预算支出审计、财税部门内部控制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等。由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其初次分配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因此,财政审计还应包括对税收征管的审计和对企业的延伸审计。这样理解财政审计的概念,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其科学性,而且从财政审计所确定的目标看,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样的一个范畴下,对财政税务部门和对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应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免疫系统

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关注国家治理,关注政府责任,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

一、国家审计本质的理论演进历程

对国家审计而言,关于审计本质的认识是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目标,明确审计任务,履行审计职能的前提。

从对审计本质的认识来看,主要有六种观点:(1)查账论。认为审计就是查账或会计检查,“查账”就是对审计本质的概括。这种观点侧重于审计方法或审计手段,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听其会计”,或国外的“听证”(Audit),迄今为止仍有较大影响,直至1982年8月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专题学术讨论会上,仍然有观点认为审计就是查账。(2)评价活动论,也称方法过程论,认为审计是人们对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的评价活动。该观点注重从与审计相互作用的外部关系中来认识审计的本质,最早出现于美国会计学会审计基本概念委员会1973年发表的《审计基本概念说明》中,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审计理论界独领。(3)经济监督论。认为审计的特有属性或性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该观点围绕审计的基本职能来看待审计本质,是中国审计界对审计本质的独特见解,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审计基本理论研究中得到了普遍的肯定,在1989年中国审计学会举办的审计基本理论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审计实务界、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与会者一致认可基于该观点的审计九十一字定义。(4)经济控制论。认为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经济控制。该观点从审计产生的历史根源认识审计本质,中国有学者将其称为“审计本质认识上的第三次飞跃”。(5)民主与法治工具论。认为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也是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工具,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公营事业运转的成果和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项专业活动。该观点从法律与政治的角度认识审计本质,体现了现代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因其非常抽象,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可能较为困难。(6)免疫系统论。认为审计本质上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观点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系统论和科学发展观的视角形象地阐明了“什么是审计”和“为什么审计”的问题,非常便于社会各界的理解,是关于审计本质的综合性判断,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审计本质认识上的第四次飞跃”。

二、“免疫系统”论的科学内涵

上述六种关于审计本质的主流观点,是一个逐层递进的关系,是对审计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免疫系统”论最能体现审计的时代特征,是对现代审计的科学论断,对指导新时期的审计工作发展必将发挥核心作用。从审计类型看,国家审计为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丰富与加强自身职能,已经从最初以查错防弊为目标的审计,发展到财务报表审计、合规性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并存的格局,对审计本质的认识也相应不断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免疫系统”论通过大家耳熟能详的生物学名词,生动而形象地阐述了现代国家审计的职能、目标、任务和作用,充分而准确地揭示了审计本质,全面而科学地涵盖了现代审计的职能,便于理解,易于记忆,对审计工作的指导更具操作性。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内生于国家的防御性结构,随着国家的成长而出现,通过发挥预防、查处、揭示、揭露等“免疫”功能,能够在第一时间感觉和抵御违法违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病害”的风险,或者建议政府整合各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消除“病害”,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安全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如同万物生长的初期,“免疫系统”的健全与完善至关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阻力与风险,既表现为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也表现为利益冲突、权力寻租导致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因此,“免疫”功能不仅涵盖了检查会计账目、实施经济监督、作出经济评价等传统职能,还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保障国家利益的职能。另一方面,审计产生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受托经济责任,对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而言,受托经济责任逐步演化为受托责任,它从个别受托者对特定财产、特定个体的责任,扩大政府机关对国有资产、社会群体的责任,这是受托责任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定表现形式,它既包括受托经济责任,也包括受托社会责任。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国家审计也要从“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转变,受人民的委托,通过依法独立地履行“免疫”功能,促进整个社会委托受托关系按既定规则有序运行。

三、增强审计监督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是要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前提下,研究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需求、研究社会各界对审计的需求,使审计监督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服务的针对性。

1.牢记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和首要任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审计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监督的权力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赋予的。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计的目标就是要“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紧紧围绕“民主、民生、改革、发展、法治、绩效”来开展工作。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审计按照法律的授权和其自然的演进,必须关注政府责任。而政府责任的核心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维护国家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只有国家安全有了保障,国家利益才能有保障,民主、民生和公平正义才能有保障,才能促进全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从国家审计的最高目标来讲,审计工作只有把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作为首要任务,才能够有高度、有深度,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历史使命,也才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广义上来讲,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审计机关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关注国家安全。就当前而言,要关注国家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关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安全,防止流失、损失、浪费;关注民生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关注生态环境安全,防止资源破坏、毁损和环境污染;关注国家信息安全,防范信息风险。

2.准确把握审计的基本特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第一,立足建设性,坚持批判性。建设性决定着审计的生命力,决定着审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够在多宽的领域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作为审计工作者,揭示问题、查处问题,仅仅是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一部分。在揭示问题、查处问题的基础上,更好、更多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这就是建设性,就是全面发挥审计免疫功能的体现。批判性是建设性的基础,建设性是批判性的升华。通过批判性地指出问题,建设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促进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发展,审计工作的作用就得到了全面的发挥。

第二,立足服务,坚持监督。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如果存在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而审计却没有予以揭露,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与审计本质所不相容的。因此,必须坚持监督。监督搞好了,本身就是一种服务。

第三,立足宏观全局,坚持微观查处和揭露。要从全局出发,从总体上把握问题。通过对个案的查处,对微观问题的揭露和分析,才能够从一个点形成一条线,构成一个面,这就是全局。只有用全局的眼光去指导每一个微观的单位、项目,去揭露问题,审计才有深度,才能够提出高层次的建议,才能够依法、求实地作出处理。

第四,立足主动性,坚持适应性。坚持适应性,就是要弄清楚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政府和部门的新要求、人民的新期望,并适应它们。立足主动性,就是要主动地调整审计工作思路,主动地改进审计工作方法,主动地调动所能掌握的资源去查处问题,主动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的建议和意见,要从长远、从制度层面着眼,主动地去感受风险,主动地去揭露问题,主动地去提出调动各种资源抵御病害的建议。

第五,立足开放性,坚持独立性。独立性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政府首长领导下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必须按照党委、政府、人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需求,来“生产”、供给公共“产品”。要更好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必须在坚持独立性的基础上,立足于开放性。独立性是基础,开放性是保证。坚持开放性,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紧紧围绕中心,自觉地开放审计产品的供给市场,也就是说,党委、政府、人大、老百姓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什么、开放什么。二是必须胸襟宽阔、超越自我,也就是我们在每一个台阶上都不能自我满足,要甘于自我奉献、超越自我。三是必须开放审计过程,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比如,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报告的形成、审计信息的生成,都应当在依法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包括利用社会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弥补审计机关专业人才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利用经过验证是可靠和可信的内部审计资料和成果;在进行审计工作规划和决策时,利用审计学会等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等等。五是要完善公告制度,进而完善公开制度。实践证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提升审计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机关作为行政公开透明的重要推动力量,要带头公开预算,不仅公开预算的执行情况,还要公开每年审计工作的绩效情况,以审计公开的实际行动,切实推进政府的公开和透明。

3.提高科学管理能力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门,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

(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督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防止审计监督的随意性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十分重要,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大对财经领域各种伪造票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绩。

二是坚持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工作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从2000年起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广大审计人员忠诚审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由于我国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备,人治传统的影响还很深,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的惯性还很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为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区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而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法不严,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执法监督不严,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现象常做淡化处理,特别是涉及政府行为时,更是漠然处之。甚至于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假,出具假证明。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止错用、滥用权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就是要以促进体制改革为目标,以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内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揭露、查处、分析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各级审计机关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审”的高度,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为中心,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抓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审计准则的落实,以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推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和实行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浪潮中,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同时,还要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决不能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

(二)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执法标准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上,实现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对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要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和审计执法责任制,有效减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观随意、等现象的发生,使审计质量和依法审计的水平稳步提高。

(三)要大力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所致。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之与承担的岗位执法任务相适应,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者辞退,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

我国审计机关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现代化(简称“人、法、技”建设)作为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实行年度整训和领导干部轮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拓展审计干部的知识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实行了全员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即实行了从事审计工作的“准入证”制度。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水平。

(四)要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以改进审计工作和改善审计手段为重点,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牢固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业务指导思想,既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又要按照“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区别各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好,提高审计处理水平。

1、加强对审计意见、决定和移交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建立审计意见制订落实情况的回访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强化对审计质量的制约监督,提高审计报告水平。要提高审计质量,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工作方针、六项审计措施、一个工作基础的要求,即“1161工程”,其中六项措施都是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将会有明显的提高。基础工作包括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计算机审计的水平,使审计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审计工作中,要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落到实处,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通过突出重点提高审计成果的影响。要加强财务收支审计与审计调查的结合。通过审计调查,有利于发现行业和重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有利于提出着眼宏观的高质量的建议,还可以为效益审计奠定基础。贯彻审计准则,完善复核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减少随意性。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手段,加强综合分析,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综合性的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6篇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督。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所有制性质、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决定了加强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审计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及其国家审计所处的特殊地位,又决定了它在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使命。因此,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发展要求来看,审计监督在以下方面与其有密切的关系。

1.国有企业实施政企分开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国有国营,即国家全民所有权,并通过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其结果是政企不分。因此,政企不分是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障碍。在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产权独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解决政企分开入手。这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后,强化审计监督是其必备条件之一。这是因为,政企分开后,审计为政府的一个经济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企业的重要监控方式,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同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要借助审计监督,来保证企业对国有资产实际运用合理性,实现其保值增值要求,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要求。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公司化改造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公司化改造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它要求:一是出资者明确,各投资主体到位;二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成为市场主体;三是划分企业的投资主体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依靠审计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产权界定的合规性,实现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3.国有企业完善科学管理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虽然有些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些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但总的来说,建立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产或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的管理实际上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行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独立分设,权、责、利关系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协调运转。而这些制度能否实现正常运转,关键在于审计。

4.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经济信息的真实性了解要求强化审计监督,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1998年7月,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深化企业审计研讨会上指出:“由于机制的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松懈,存在着会计信息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做假账、报假账、算假账情况非常严重,财务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相当普遍。”会计信息的失真,将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的危害:一是给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调控带来误导;二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虚假信息进入市场会导致投资人、债权人的错误决策。这就必然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验证,展示其内容的真实性,保证经济信息的安全、可靠是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对审计的客观需要。

二、当前国企审计中面临的情况和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

1.产权不清,企业利益分配关系无法界定。

界定产权是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关系的前提,产权不清,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就无法界定,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产权不清,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迄今为止,我国一直未明确究竟谁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最终直接法律责任。比如,对企业不同来源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对企业依据有关政策提取的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的界定,对国家采取优惠政策以转化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等等,都无法依据有关政策认真衡量,依法搞好界定。

2.对资本运营功能审计缺位,难以对国有企业经营质量实行公正评价。

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目标不明确。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虽已提出来了这么多年,但究竟该怎么审还未真正解决,至于怎么拓宽审计领域,再经过若干年,审计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并不很清楚。现在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就内容而言,一般都是以财务收支为审计的主要内容,注重违纪款的处理,从某种程度上讲给人造成错觉,致使有人认为审计部门是“第二税务部门”,而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效率的审计可谓涉足不深。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企业的资本运营情况(如投入主体资格的确认、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审计)不够深入。二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如经营方式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包含着对经营主体的确认,经营者权益和责任的落实,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经营过程中的产权约束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管理等等,也不够深入。三是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模糊。由于存在上述原因,所以在如何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方面,在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和用于职工个人、集体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方面以及保证归国家分配的收益上缴等,都是“雾里看花”。四是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情况(如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与评估是否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也很不规范等等。而事实上对国有企业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放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能和企业经营质量上。

3.审计部门本身的建设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步伐。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网络尚未建立,信息量不足,审计缺乏系统性。二是审计揭露和披露的关系难以把握,什么问题该披露,什么问题不该披露,界限难以把握,给审计事项评价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审计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四是审计方法陈旧,审计手段落后。五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审计项目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约束的机制。

4.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对审计工作在认识上存在着片面性,行动上有抵触。认为审计监督是找岔子,妨碍了企业的自,对审计不提供真实情况,不很好地配合。对企业的内部审计重视不力,甚至不予置理,弄虚作假,,致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增大了政府审计工作的难度。

三、国有企业审计新内容新方式新方法探析

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深入运作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地探索。我们认为:今后审计工作的思想观念和工作重点要实现由以查处违纪款的财务收支审计向摸清企业家底的真实性审计转变;要增强审计风险意识;要建立审计网络系统。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对国有企业应重点审计的内容

李金华审计长曾指出:“企业的审计首先要回答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问题。这是当前企业审计的要害,也是我们审计工作者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应突出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应抓住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办事。检查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经营范围等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并对文件、证明的齐全程度进行检查。二是重点审计国有资产的投入。检查界定产权,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否有低估、漏估国有资产,特别是要对国有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企业商誉、产品专营权、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的依据及其正确性检查。三是要审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主要环节:(1)检查主要产品主要材料价摊入产品生产成本、批期、品种、成本计算价值的正确性;产品销售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应摊应提、跨期摊提的准确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挤占成本费用等问题的审计。(2)审计企业实现利润(亏损)的真实性,按规定分配的正确性。(3)审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增加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使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中介作用。

政府审计属于外部审计之一。它具有单向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和行政监督等特征。如要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全面审计,就其现有力量明显不足,如要内部审计去承办,则受其独立性不够的影响难以到位,所以如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其效果比较理想。

第一、是投资者对企业履行监督权力的有效形式。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现代企业所有制结构是多元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大批国有企业突破了单一国家所有制的“大一统”模式,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各类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和监督企业管理层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都有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的权力要求,而社会审计是适应了投资者这种要求的有效形式。由于社会审计地位比较超脱,能对企业作出独立公正的评价。社会审计双向独立性的特征(既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保证了社会审计可以根据其审计的结论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和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真正体现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维护产权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企业外部形象具有鉴证作用。由于现代企业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外部集团的协作和帮助,外部集团对企业的信任程序取决于它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企业外部形象的确立要由独立的第三者———社会审计来予以鉴证。只有企业具有良好的对外形象、较好的营运能力和较高的资信度,才能引起现有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的行为、现有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的放贷行为,从而使企业的投融资渠道拓宽,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这也是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期望达到的主要目标之一。

政府审计部门对不同情形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对上市和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应采取授权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形式;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3.要在规范上下功夫。

我国自1983年成立审计机构以来,审计规范虽在日臻完善,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作进一步的改进,重点在下列几方面要加强:①审计程序要规范。要加强对审计计划的制订的规范工作,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要环环相扣,有头有尾,一以贯之。②指标体系要规范。目前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例如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拟定各项指标的权数、行业标准值以及综合评分办法等,但据说是将通过定期公布的方式供各地区、各部门参考。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硬性的各地都必须统一执行的审计指标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审计各搞各的,标准不一,口径不同,审计的可比性便无从谈起。因此,尽快规范一套全国统一执行的审计指标体系,是非常必要的。③责权关系要规范。要认真贯彻执行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外资审计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正确处理揭露、披露和处理的关系。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一定要揭露,揭露出来后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披露,要加大处理力度,要严格审计执法,该处理的问题要处理,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进入司法程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④办事程序要规范。审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39项审计规范办事,自觉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超级秘书网

4.强化对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约束,切实搞好离任审计。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7篇

1医院内部审计部门人员需要加强自身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凝聚力和集体智慧,为医院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达到一定病床编制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从简、从精。人员少,监督范围广是各医疗部门存在的普遍问题.那么要达到监督到位不越位,发挥内审人员集体智慧和业务技能,加强团队建设,协作共管是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能的基础和保障。

1.1打造一只精锐团队,是部门工作学习走向成功的基础。再牛的领导也需要一个好团队。在工作中,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至关重要。

1.2作为团队的“领头羊”,必须兼备无畏之勇敢,有毅力有信心,有献身的精神、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过人的才能,使团队愿意信任他,跟随他。所以模范带头,脚踏实地,增强成员之间凝聚力,才能真正发挥团队,提高团队的战斗堡垒作用。

1.3改进方法,与时俱进,从多方位、多学科、多门类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审计业务日新月异,特别是当今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就要求我们,在时间上、财力上、精神上支持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培训和多岗锻炼,创新审计技术,为医院经济业务开展保驾护航。

1.4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指导思想,完善创新审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推进审计监督职能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的开展。

2内部审计部门与医院领导加强协作,确保领导层及时掌握信息,保证和支持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医院领导层掌管的工作性质是不尽相同的。而审计工作可以说与各个领导分管的业务工作都密切相连。能否与他们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进展与成效。

2.1尊重是对一个人的品格、行为、能力的一种肯定和信任。才能打消对方的疑虑,博得对方的信任。工作中,尊重领导,获得帮助和支持理解,避免和产生“心理屏障”,首先表现在“服从”上,对于领导交办的工作要不折不扣的完成;对于领导提出的意见,即使你认为有所不妥,也应该用适当的方式说明;其次自己所作的工作要尽量向领导汇报,让领导能够身心融入到你的工作中,在大政方针上,下属和他是保持一致。

2.2加强审计信息与领导沟通反馈,及时掌握实时动态,做好领导参谋。以国家宏观政策、自身的工作能力、业务技能博取领导的支持,使领导层在思想意识上、主观能动上重视内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保障,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3建立内审机制,明确内审职能定位,规范权力运行,确保监督职能发挥。与领导层的协作要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高压线下,否则就是置领导不义,也不是一个称职的审计人员。

2.4明晰内审工作思路,强化内审“免疫系统”功能,着重管好“决策的权力”、“用钱的权力”,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为医院当好经济卫士。

3内部审计部门与临床、医技、行政管理科室加强协作,确保审计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

3.1与科室之间建立起一种携手并进的融洽关系,在亲密无间的友好气氛中进行良性沟通、交流、协作,使审计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3.2建立机制,齐抓共管,确保审计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医院是一个整体,各部门是细胞。各部门之间就象人体细胞按规范的动作和流程,有序、协作才能和谐相处达到最佳效果。所以规范的业务运作程序和制度是医院发展根基,审计与各部门加强协作,促进公开、民主、按制度办事是保障医院良性循环的动力。

3.3互通信息,查遗补漏,规避风险。临床、医技在完成大量医疗业务的同时,还要及时掌握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审计部门要实时掌握工作动态,控制易发环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及时将相关政策给予传达,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差错互通信息予以整改,将检查发现的制度缺陷予以反馈及时完善,避免执行政策偏离航向。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8篇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的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推进的阶段,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仍难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几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较难理顺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或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明确,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表现为,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能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结果。当政府采购工作有成绩时,各方都报自己监督得力的功绩;但当因监督不力,出现问题时,却互相推诿责任。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性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因此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多头争夺执法管理权现象的一个缩影。因此,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二)实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面临较多难点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和调控能力,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实施绩效审计,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以采购项目为审计单位,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难点:

1、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能在遵守《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准则在摸索中开展。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9篇

司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迫于各种压力,只好按领导的意图办事,记账、算账、报账变成了“做账”,当管理层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乃至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很可能被拉拢或与高层管理者合谋进行造假,粉饰财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会计制度落实不到位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不确切、不完整,上级对基层单位只重视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但在上传下达中,由于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导致越到基层,执行越变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监督作用发挥滞后

会计监督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应是其前瞻性、预防性,即在事前或事中及时发现、预防并纠正任何与标准的差异,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督从总体上来看仍以事后补救为主,比较被动。如在日常工作中主要依靠考核结果来进行奖惩,而不是事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预测和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良结果(如通过预算和复核来有效控制费用等支出等)。尽管通过事后控制能够发现过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差错、失误与弊端,从中汲取教训,但是由于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导致会计监督存在滞后性,影响了会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手段亟待提高

目前保险公司会计监督的手段还很单一,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处理上,未能适时地从会计延伸推广到综合业务管理,同时会计的电算化水平整体还比较低,系统抗风险能力不强,为一些人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提供了条件,也给会计监督带来了新的难题。如有的公司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弄虚作假,掩盖违规问题;有的公司对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约束,电脑随便使用,软件随意修改;有的甚至集系统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运行操作密码管理人员多职于一人,给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会计监督以财务为基础,但绝不同于简单的记账,而是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得以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人员的思路始终停留在“账平表对”“印、押、证”三分管等规章制度的表面上,对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认识不深,对风险形成的原因研究的不够,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紧迫性不重视。一些基层会计人员忽视自身的学习提高,对财务电算系统形成过度依赖,对账务处理满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个别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利益的驱使,任意修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不但达不到监督管理的目的,还为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强化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

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关键是分离保险公司的会计控制权。为此可探索对会计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进行创新。一是在总公司尝试设立财务总监及独立会计,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二是对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和轮岗制,并保证会计人员的选任和考核独立进行,不受该级业务部门的影响;三是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反馈和违法违轨行为举报机制,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强化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规范操作流程

要使会计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监督会计的问题。除了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外,稽核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保险公司应不断规范操作流程和提高流程环节的受控度,并落实到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稽核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制度和措施,评估内部会计监督的实施效果,针对所发现的监督盲点、弱点以及由于运营环境、经营战略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原有监督失效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为一体的全程监督体系

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要实现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必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因此,既要强化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检查,也要重视事前的财务分析和预测,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通过对全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一是建立以“防”为主的控制体系,对有关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除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外,还必须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漏洞和处理问题;三是建立以“查”为主的治理机制,以现有的核算中心基础,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后续检查,观其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

加强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在保险公司电算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由于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比手工操作下隐蔽性高、防范困难,加强电算化会计的控制和自控能力十分必要。保险公司应制定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防范电算化会计风险,严格控制核算系统的操作权限,坚持逐级审批签字制度,电脑管理系统的设计人员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分开各行其事,从而消除人为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同时,要按照会计控制的思路设计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程序,大力开发会计控制的功能,扩展数据库,找准控制点,研究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0篇

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督。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所有制性质、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决定了加强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审计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及其国家审计所处的特殊地位,又决定了它在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使命。因此,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发展要求来看,审计监督在以下方面与其有密切的关系。 1.国有企业实施政企分开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国有国营,即国家全民所有权,并通过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其结果是政企不分。因此,政企不分是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障碍。在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产权独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解决政企分开入手。这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后,强化审计监督是其必备条件之一。这是因为,政企分开后,审计为政府的一个经济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企业的重要监控方式,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同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要借助审计监督,来保证企业对国有资产实际运用合理性,实现其保值增值要求,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要求。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公司化改造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公司化改造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它要求:一是出资者明确,各投资主体到位;二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成为市场主体;三是划分企业的投资主体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依靠审计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产权界定的合规性,实现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3.国有企业完善科学管理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虽然有些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些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但总的来说,建立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产或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的管理实际上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行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独立分设,权、责、利关系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协调运转。而这些制度能否实现正常运转,关键在于审计。 4.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必须强化审计 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监督。 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经济信息的真实性了解要求强化审计监督,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2001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深化企业审计研讨会上指出:“由于机制的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松懈,存在着会计信息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做假账、报假账、算假账情况非常严重,财务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相当普遍。”会计信息的失真,将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的危害:一是给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调控带来误导;二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虚假信息进入市场会导致投资人、债权人的错误决策。这就必然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验证,展示其内容的真实性,保证经济信息的安全、可靠是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市场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1篇

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督。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所有制性质、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决定了加强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审计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及其国家审计所处的特殊地位,又决定了它在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使命。因此,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发展要求来看,审计监督在以下方面与其有密切的关系。 1.国有企业实施政企分开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国有国营,即国家全民所有权,并通过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其结果是政企不分。因此,政企不分是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障碍。在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产权独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解决政企分开入手。这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后,强化审计监督是其必备条件之一。这是因为,政企分开后,审计为政府的一个经济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企业的重要监控方式,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同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要借助审计监督,来保证企业对国有资产实际运用合理性,实现其保值增值要求,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要求。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公司化改造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公司化改造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它要求:一是出资者明确,各投资主体到位;二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成为市场主体;三是划分企业的投资主体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依靠审计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产权界定的合规性,实现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3.国有企业完善科学管理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虽然有些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些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但总的来说,建立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产或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的管理实际上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行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独立分设,权、责、利关系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协调运转。而这些制度能否实现正常运转,关键在于审计。 4.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必须强化审计 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监督。 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经济信息的真实性了解要求强化审计监督,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2001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深化企业审计研讨会上指出:“由于机制的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松懈,存在着会计信息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做假账、报假账、算假账情况非常严重,财务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相当普遍。”会计信息的失真,将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的危害:一是给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调控带来误导;二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虚假信息进入市场会导致投资人、债权人的错误决策。这就必然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验证,展示其内容的真实性,保证经济信息的安全、可靠是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市场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国家审计;制约与监督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国家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认识和实践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国家审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新时期国家审计的新职责

现代国家审计产生于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控制与监督。1983年英国议会重新修改审计法,在新的审计法即《国家审计法》的序言中指出:本法旨在通过制定有关任命主审计长并确认其地位的新法则,通过建立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通过制定能使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团体更有效、更经济地使用公共资金的新法规,来加强议会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监督。

1982年,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样把国家资金或公共资金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内容,指出:“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对象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担保外国贷款的单位均为国家审计有权审计的单位,审计的内容就是这些单位的有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依据上述国内外有关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现代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监督国家资金或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其监督的客体就是上述资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及财政或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应该看到,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履行上述基本职能外,随着历史时期的推移与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国家还会赋予其新的职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政府机构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是财产权)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就是新时期国家赋予国家审计部门的新职责。

从1984年起,我国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承包制和租赁制。为防范改革中企业负责人、谎报业绩、吃光分光等问题的发生,1985年4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所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评议。”1999年5月24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日还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至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审计任务在全国全面展开。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赋予国家审计的又一新职责。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审计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特定对象

国家审计若要实际履行新时期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职责,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其所制约与监督的特定对象。只有明确这一问题,才能将国家审计职责与其他审计职责区别开来,才能真正明确国家审计的任务,实现国家审计的目标。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3篇

按审计机关的归属不同,人们在争论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审计院论”、“垂直论”、“升格论”、“合并论”和“双轨制论”等多种体制改革观点[2],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事实上,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说道:“离开审计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将无法进行。”那么,人大工作者和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又是如何看待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呢?笔者借助于文献搜集、问卷调查、采访调查等多种渠道对他们的意见进行收集、总结并加以评价,相信这对于全面评价现行审计体制以及提出合理适当的改革设想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来自于人大工作者的看法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资料看,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预算工委),还是全国人大领导,在公开场合或正式讲话中基本都没有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问题公开发表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在其职权和工作范围内,却一直在推动着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在逐步按人大的要求突出审计重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视与推动正是审计体制走向改革的关键所在,就如审计署石爱中副审计长所指出的“变革从政府内部和从国家审计内部是无法突破的” 。

实际上,人大机关从事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部门以及一些人大工作者对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并提出了不少改革设想 [3]。突出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周芳芳曾对现行审计监督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现行审计监督制度还不够合理和完善,制约着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审计监督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权力架构中的一个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得到加强。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遏制腐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审计监督旺盛的生命力”,周芳芳提出了以下三种改革意见:第一种,借鉴国外“立法型”的审计监督模式,改变现行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监督体制,审计部门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不是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第二种,不改变现行体制,但同时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计监督上的作用。第三种,针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内容广泛和整体性,将审计监督列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合理架构人大监督权力,保持人大监督权力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使各种监督形式包括审计监督都充分实现其效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体制上,把审计监督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审计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仍然保留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的内容上,与人大的预算监督相应,人大的审计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向人大提交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

上述改革意见可分为“立法论”意见(第一种)、“现状论”意见(第二种)和“双轨制论”意见(第三种),但明显看出,偏重于第三种。其实,无论是“立法论”,还是“双轨制论”,都是“以人大为主导的审计监督制度”,区别就是把审计监督工作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到人大。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安晨光、刘来宁指出:“加强地方人大有关机构和工作力量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从世界各国审计机构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来看,各个国家审计机构的名称、职权不一,产生和组成的办法也有区别,但共同点就是协助议会审批监督预算。在我国建立人大审计制度已提出多年,应尽早把各级审计机关划入各级人大序列,使各级审计机关协助同级人大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以解决人大经济监督过多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被监督者)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赵巨鹏认为,现代审计具有监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都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对预算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因此,在政府审计系统以外,建立隶属人大的审计机构及审计制度,实施对同级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应当说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在适当时机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以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王力群建议,设置隶属于权力机关或完全独立的审计机构,改变现有的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内部审计的性质,为更加客观的财政预算监督奠定基础 。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罗时祥、褚晓路认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大监督队伍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为此建议“在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和审计监督委员会,专司对计划、预算进行预审,对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审,对财政预决算和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以适应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尹中卿指出,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实质上是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过程中,审计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从审计性质和工作实践的效果来看,政府审计仍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此,建立人大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刘洪科建议,尽快在人大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这样可以使人大对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较好地弥补人大专业力量的不足,改变人大监督的被动地位,使人大的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他同时认为,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并不是把现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一并归入人大管辖,而是将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职能剥离出来,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样做不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职权膨胀,因为这只是剥离政府审计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相反会强化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手段,而政府审计部门则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业务活动上,更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

从他们的观点可明显看出:一方面,无论人大工作者从什么角度看审计,最终都把审计监督职责定位在财政监督上,即借助于审计监督搞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与审计机关或者一些学者不同,他们并没有单独的“就审计问题谈审计问题”,也没有仅仅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探讨体制改革,而是把改革纳入人大制度建设中、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人大监督重要的“专业支持”来思考的。另一方面,他们的改革观点可以说多是“双轨制论”。尽管并没有明显提到“双轨制”这一术语,但他们一般都是把审计监督和审计体制的重新安排与强化人大监督特别是预算监督制度相联系,也就是说,在他们眼中,审计机关设立在人大或者改革现行审计体制,主要就是把“预算执行审计队伍”安排在人大,而这与预算法和人大审批监督财政预算职权是相一致的,至于现行审计机关的那些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等审计工作基本没有提及到。

二、来自于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看法

近年来,在“审计风暴”中,越来越多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审计监督问题,并从中引发出对现行审计体制的深入反思。他们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的看法和观点,基本反映在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以下简称“建议”)中。

其实,很早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有关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建议。1992年,前审计署审计长吕培俭在讨论审计法(草案)时就说:“有些同志提出,审计机关应该设在人大并实行垂直领导。这些意见,过去有些人大代表曾提出过。”但较多的建议是近些年提出的,特别是“审计风暴”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党磊等3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审计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建立审计部门垂直领导体制”的议案。

2.2002年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政协农工组提出“关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创新”提案,建议“建立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二级’垂直领导模式。”

3.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叶青等33名代表提出“使审计机关由现在的直属政府改为隶属人大”的议案。

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叶青代表继续提出“改变现行审计行政模式为审计立法模式”的建议。

5.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北京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杨骥川委员提出“关于调整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提案,建议让审计机关由政府的组成部门变为人大的工作机构。

6.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提出“加强预算监督,改革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建立可兼顾人大预算监督和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的审计体制。

7.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墨文川委员提出“审计体制应向立法模式转变”的提案,建议将我国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

8.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辽宁鞍山市政协副主席王淑媛代表提出“审计体制要从行政型模式转向立法型模式”的建议,建议构建审计体制的立法型模式,使审计机关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独立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

9.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陕西西安市副市长张道宏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同时,将分散于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审计职能进行整合,并入审计署。与此同时,地方审计机构应该从目前的受地方政府与审计署的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由审计署领导的垂直管理,并将省级审计厅改为特派办,以保证执行审计职能时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10.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新春等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使审计部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11.2006年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前上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建龄委员提出建立“双重”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依法正式在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组织,调整现行审计机关职责和工作体系,彻底实现预算审计监督制度与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制度结合,在人大系统建立的审计组织即为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委员会,同时政府仍然保留“审计署”这样的政府内部审计组织。

12.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再次提出“关于将预算执行审计直接纳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议”。

除之,近些年还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是在其他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中间接提出审计体制问题。如李汉宇委员提出预算执行的审计和评估职能应由权力机构行使;马淑洁代表建议,人大为做好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应改革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对财政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朱天宝代表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透明度,落实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骆少君委员建议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制定审计组织法;吴国华委员建议制订审计公开制度;王天戈代表提出的议题是,在各级人代会上,都要有各级审计部门向人大代表报告审计问题查改结果。

可见,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审计体制改革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在增强。不仅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和委员在增加,而且建议的力度也在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些建议提出怎样的体制改革设想,大都是从“独立性”和“财政监督”角度考虑问题。

这些建议也启示我们,应考虑将提高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而强化人大预算监督作为改革的着眼点,即“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能是或应该是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三、来自于问卷答卷者的看法

问卷调查“既可为准确评价和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提供重要的学术研究数据,也可为那些关心国家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的各界人士提供可资思考和参考的实证信息”,为此笔者于2006年下半年向包括全国人大、审计署以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发放了1498份问卷调查表 [5]。其中,人大系统发放409份。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审计体制改革与人大制度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而且人大领导干部大都曾担任过党政部门领导,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和政府工作经验,所以相比其他系统和部门,他们的意见应该是比较综合和成熟的。

基于答卷者(特别是人大系统的答卷者)调查数据,部分调查结论如下 [6]:

1.现行审计体制是“劣势突出而优势不明显”[7]。

2.许多有关中国国家审计在理论上或传统上达成的“共识”现在却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受到质疑的传统认识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审计体制优势的认识上 [8]。

3.中国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另外,像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独立性比较缺乏”、“审计结果难以对外充分披露”、“审计监督难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等结论也得到进一步确认。

4.预算执行审计对于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5.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关系的深化必然受到现行体制的限制,审计对于人大的服务面临体制性“壕沟”。

6.现行审计体制是不完善的,应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7.何为“比较彻底的改革”,观点极不统一[9] 。

8.“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作为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为了充分了解答卷者对不同审计体制观点的看法以及印证问卷调查结果,还对部分答卷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四、评价

可以说,每一种改革观点都有其道理和提出的成因,同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对于众说纷纭的诸多观点,该如何评价?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以此作为评价各种改革观点合理性和适当性的依据。笔者认为,改革的评价标准应来自于以下三方面:“改革应反映中国政治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的需要”、“改革应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改革应具有现实可能性”三方面。这三方面共同影响或制约体制改革设想的选择,缺一不可。过于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都可能造成选择的偏向,也就是说改革只有综合反映和考虑了上述三方面要求,才真正具有合理性、适当性以及可能性,提出的改革设想才真正有意义。据此,对各种改革观点做一简明扼要的评价。

“升格论”虽然看上去通过提高审计长的行政级别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但审计机关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组成机构,仍然会受到政府或政府首长直接行政制约和影响,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问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刘来宁认为,现行体制下的审计长属国务院组成人员,提高行政级别的办法只有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审计长,在地方由相应的政府副职兼任审计厅(局)长,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如果不是政府副职兼任,怎么能随便提高一个组成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这必须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作出规定,而这实际上是没有多大可能性。

“合并论”尽管能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和权威性,但却没有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而且混淆了不同监督的性质区别。刘来宁认为这种观点把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混为一谈。纪检监督属于党内监督,依据的是党内的各种规定,如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等;监察监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纪律等;而审计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和审计法,尽管当前仍然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但其应该是代表纳税人意愿和依据宪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讲它要高于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国家监督,所以说这几种监督性质是不同的。现在虽然党的纪检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但两个机关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依据不同的法规和规定,党政是分开的。尽管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甚至人大监督在实施中都可能要借助于审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一回事,而且“合并”是与“党政分开”原则相悖的,不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但如果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合并则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这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机构调整。

“垂直论”的赞成者颇多,但赞成者多来自于基层审计人员,而且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呼声越大,但没有考虑审计如何与当地经济发展连成一片,这样做不利于审计与当地党政部门工作的协调,容易造成审计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当地经济秩序上不到位。中国各地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想让一个统一的意志适合各种情况是不大可能的。就算中央的意图是贯彻了,但不一定适合各地的实际发展需要。另外,财政“分灶吃饭”但审计体制又垂直,而审计对象又是地方财政,这就不配套,因为这样使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一级政府有一级事权,一级事权有一级财权,财政是有地域性的,财政监督权应该与财权相配套归地方,即财权的监督权是与财权的所属权相统一的。

以上三种改革相对简单易行,的确便于操作,因为都是在行政型体制总体不变的情况下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但这类改革仍然是对现行体制的“修修补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就像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王景东所言:“当前,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需要解决的是独立性和公开性两大难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我国,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不能让审计机关再依附于行政机关。”

同时这些“修修补补”的改革仍然会涉及修宪问题。比如“垂直论”就涉及宪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实际上就为这样“修修补补”式的改革去修改宪法实在是可能性不大,因为修宪必定是要解决重大体制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这些改革是为了“审计自身而为”的,并没有反映出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审计中的体制弊端问题,没有把人大监督意志真正体现出来,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潮流。

“审计院论”看上去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确保审计独立性的改革思路,而且“审计院”与“一府两院”“平起平坐”无疑会大大提升审计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但这种体制改革意味着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将被改变为“一府三院”制,这必将对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家政权体制作重大的、过多的改动和调整,这是不现实的,缺乏可行性。单就审计监督权是否应上升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国家根本权力“相提并论”的层面或审计机关是否应上升为与国体和政体直接关联的国家政权机关就值得好好考量。行政学专家毛寿龙认为:“没必要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外再设审计权;前三者是国家的根本权力,审计只是程序性的业务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审计拔得太高,会对审计本身构成腐蚀性,对我国长期的制度建设不利。根本上,审计应该是执法和业务机构,是行政、司法、立法方面的派生权力。应该完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靠三者之间的互相制衡,靠与审计衔接法规的完善,促进审计的发展。”

“立法论”被许多人看做是最为理想的,这种体制强化了审计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克服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突出了人大监督地位和意志,也反映出国家审计脱离于政府控制并监督政府的世界审计发展潮流,但与“审计院论”一样又都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这类改革要对现行中国政权体制和宪法做大的改动和修正;另一方面则是与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方向不符合。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意味着完善人大制度以及选择和实施各种能够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制度和措施将成为必然,而作为监督机制或用于监督目的的国家审计就应与之相适应或相联系,但这两种改革并没明显地反映出这点。

此外,这两种改革还存在同一个重大缺陷,即从整体上看没有反映出政府经济监督的要求,并可能使政府失去了曾经直接拥有的审计监督手段和资源,从而削弱政府经济监督效力。要知道,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国家审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经济监督职能,“国家审计是政府经济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而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依据行政手段对经济生活(包括国有企业、金融单位)实施监督仍然举足轻重,政府经济监督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和繁重。所以审计体制改革不能不考虑政府经济监督需要,任何弱化政府经济监督效力的改革都是脱离于现实并难以取得各方面的成功。

而没有考虑政府监督需要,也是众多的改革“反对派”们反对改革的一大理由。“现代行政学的理念也要求政府内部必须设立单独的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内部的各项活动,保证其合法、经济、有效、公平,并且把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的设计符合政府管理的需要和‘善治’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目前的审计机关改变了隶属关系,归人大或者中央垂直管理了,各级政府也需要再设立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审计机构。”

另外,“立法论”把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也放入人大体系中,却是与人大制度和人大监督权内容不相符合的。人大作为一种政治架构,作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机关,不可能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的经营性单位和非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官员。

综上所述,这两种改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双轨制论”的提出结合了“立法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原理是一致的,强调的都是立法机关对审计监督的控制。两个观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双轨制”改革只是把现行审计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部分地从政府行政系统转移到人大,在保留现行行政型审计机关的同时,又在人大系统中构建新的立法型审计机关。可以说,“双轨制论”是在“立法论”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对“立法论”的一种修正。

由此看,“双轨制论”一方面充分考虑了“立法论”原理、特点和有利之处,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对审计监督的需要,克服了现行预算执行审计中所存在的体制弊端,使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保持了必要独立性。另一方面又生成了一些独特的有利之处,即基本可保留现行审计体制优势,不会对现有政府经济监管职能有大的削弱和冲击,不需对现行审计机关做过大的机构改革和隶属关系调整,不会对审计工作造成大的冲击。所以综合而言,“双轨制”改革在中国现实政治经济形势下实现了保障审计独立性、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需要以及与现实可能性的最佳结合。

注释:

[1]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一书,杨肃昌、肖泽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立法论”,即将现行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全部地从政府转移到人大,重新构建“立法型”审计体制。“合并论”,即把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并,形成党政监督与财政财务监督高度结合的审计体制。“垂直论”,即将当前地方审计机关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改革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升格论”,即是指在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基本格局下,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做相应调整。“审计院论”,即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双轨制论”,即指为满足人大预算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在人大和政府分别构建履行不同职责的审计组织:在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之下构建预算审计组织,专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政府行政部门和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政府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承担除预算执行审计之外的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如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这种体制下,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仍继续保留,即“审计署”仍然存在,只不过工作职责和工作体系已有所调整。

[3]比如,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以及全国近2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从事人大理论研究的若干同志,组成了人大监督问题课题组,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人大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是宪法、法律有关监督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各项监督制度;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课题组把这两方面问题分解为20多个专题,其中就有审计监督问题的专题,该专题在对审计监督及其审计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其重要的体制改革建议。

[4]问卷调查详细情况见杨肃昌、肖泽忠:《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5]调查内容包括中国国家审计基本状况、人大预算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基本问题、现行审计体制总体评价、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比较与选择等五部分。

[6]因篇幅所限,本文只列举了部分调查结论。

[7]答卷者对于现行审计体制劣势的认同是比较一致的(其中人大系统、专家系统答卷者认同度最高),整体上差异不大;但对现行审计体制的优势则难以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同;整体上,认为现行审计体制的劣势大于优势。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4篇

按审计机关的归属不同,人们在争论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审计院论”、“垂直论”、“升格论”、“合并论”和“双轨制论”等多种体制改革观点[2],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事实上,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说道:“离开审计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将无法进行。”那么,人大工作者和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又是如何看待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呢?笔者借助于文献搜集、问卷调查、采访调查等多种渠道对他们的意见进行收集、总结并加以评价,相信这对于全面评价现行审计体制以及提出合理适当的改革设想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来自于人大工作者的看法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资料看,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预算工委),还是全国人大领导,在公开场合或正式讲话中基本都没有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问题公开发表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在其职权和工作范围内,却一直在推动着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在逐步按人大的要求突出审计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视与推动正是审计体制走向改革的关键所在,就如审计署石爱中副审计长所指出的“变革从政府内部和从国家审计内部是无法突破的”。

实际上,人大机关从事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部门以及一些人大工作者对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并提出了不少改革设想[3]。突出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周芳芳曾对现行审计监督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现行审计监督制度还不够合理和完善,制约着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审计监督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权力架构中的一个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得到加强。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遏制腐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审计监督旺盛的生命力”,周芳芳提出了以下三种改革意见:第一种,借鉴国外“立法型”的审计监督模式,改变现行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监督体制,审计部门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不是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第二种,不改变现行体制,但同时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计监督上的作用。第三种,针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内容广泛和整体性,将审计监督列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合理架构人大监督权力,保持人大监督权力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使各种监督形式包括审计监督都充分实现其效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体制上,把审计监督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审计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仍然保留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的内容上,与人大的预算监督相应,人大的审计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向人大提交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

上述改革意见可分为“立法论”意见(第一种)、“现状论”意见(第二种)和“双轨制论”意见(第三种),但明显看出,偏重于第三种。其实,无论是“立法论”,还是“双轨制论”,都是“以人大为主导的审计监督制度”,区别就是把审计监督工作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到人大。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安晨光、刘来宁指出:“加强地方人大有关机构和工作力量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从世界各国审计机构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来看,各个国家审计机构的名称、职权不一,产生和组成的办法也有区别,但共同点就是协助议会审批监督预算。在我国建立人大审计制度已提出多年,应尽早把各级审计机关划入各级人大序列,使各级审计机关协助同级人大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以解决人大经济监督过多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被监督者)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赵巨鹏认为,现代审计具有监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都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对预算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因此,在政府审计系统以外,建立隶属人大的审计机构及审计制度,实施对同级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应当说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在适当时机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以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王力群建议,设置隶属于权力机关或完全独立的审计机构,改变现有的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内部审计的性质,为更加客观的财政预算监督奠定基础。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罗时祥、褚晓路认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大监督队伍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为此建议“在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和审计监督委员会,专司对计划、预算进行预审,对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审,对财政预决算和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以适应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尹中卿指出,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实质上是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过程中,审计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从审计性质和工作实践的效果来看,政府审计仍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此,建立人大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刘洪科建议,尽快在人大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这样可以使人大对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较好地弥补人大专业力量的不足,改变人大监督的被动地位,使人大的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他同时认为,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并不是把现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一并归入人大管辖,而是将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职能剥离出来,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样做不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职权膨胀,因为这只是剥离政府审计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相反会强化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手段,而政府审计部门则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业务活动上,更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从他们的观点可明显看出:一方面,无论人大工作者从什么角度看审计,最终都把审计监督职责定位在财政监督上,即借助于审计监督搞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与审计机关或者一些学者不同,他们并没有单独的“就审计问题谈审计问题”,也没有仅仅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探讨体制改革,而是把改革纳入人大制度建设中、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人大监督重要的“专业支持”来思考的。另一方面,他们的改革观点可以说多是“双轨制论”。尽管并没有明显提到“双轨制”这一术语,但他们一般都是把审计监督和审计体制的重新安排与强化人大监督特别是预算监督制度相联系,也就是说,在他们眼中,审计机关设立在人大或者改革现行审计体制,主要就是把“预算执行审计队伍”安排在人大,而这与预算法和人大审批监督财政预算职权是相一致的,至于现行审计机关的那些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等审计工作基本没有提及到。

二、来自于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看法

近年来,在“审计风暴”中,越来越多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审计监督问题,并从中引发出对现行审计体制的深入反思。他们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的看法和观点,基本反映在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以下简称“建议”)中。

其实,很早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有关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建议。1992年,前审计署审计长吕培俭在讨论审计法(草案)时就说:“有些同志提出,审计机关应该设在人大并实行垂直领导。这些意见,过去有些人大代表曾提出过。”但较多的建议是近些年提出的,特别是“审计风暴”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党磊等3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审计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建立审计部门垂直领导体制”的议案。

2.2002年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政协农工组提出“关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创新”提案,建议“建立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二级’垂直领导模式。”

3.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叶青等33名代表提出“使审计机关由现在的直属政府改为隶属人大”的议案。

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叶青代表继续提出“改变现行审计行政模式为审计立法模式”的建议。

5.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北京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杨骥川委员提出“关于调整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提案,建议让审计机关由政府的组成部门变为人大的工作机构。

6.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提出“加强预算监督,改革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建立可兼顾人大预算监督和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的审计体制。

7.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墨文川委员提出“审计体制应向立法模式转变”的提案,建议将我国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

8.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辽宁鞍山市政协副主席王淑媛代表提出“审计体制要从行政型模式转向立法型模式”的建议,建议构建审计体制的立法型模式,使审计机关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独立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

9.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陕西西安市副市长张道宏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同时,将分散于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审计职能进行整合,并入审计署。与此同时,地方审计机构应该从目前的受地方政府与审计署的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由审计署领导的垂直管理,并将省级审计厅改为特派办,以保证执行审计职能时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10.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新春等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使审计部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11.2006年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前上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建龄委员提出建立“双重”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依法正式在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组织,调整现行审计机关职责和工作体系,彻底实现预算审计监督制度与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制度结合,在人大系统建立的审计组织即为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委员会,同时政府仍然保留“审计署”这样的政府内部审计组织。

12.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再次提出“关于将预算执行审计直接纳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议”。

除之,近些年还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是在其他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中间接提出审计体制问题。如李汉宇委员提出预算执行的审计和评估职能应由权力机构行使;马淑洁代表建议,人大为做好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应改革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对财政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朱天宝代表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透明度,落实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骆少君委员建议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制定审计组织法;吴国华委员建议制订审计公开制度;王天戈代表提出的议题是,在各级人代会上,都要有各级审计部门向人大代表报告审计问题查改结果。

可见,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审计体制改革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在增强。不仅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和委员在增加,而且建议的力度也在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些建议提出怎样的体制改革设想,大都是从“独立性”和“财政监督”角度考虑问题。

这些建议也启示我们,应考虑将提高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而强化人大预算监督作为改革的着眼点,即“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能是或应该是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三、来自于问卷答卷者的看法

问卷调查“既可为准确评价和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提供重要的学术研究数据,也可为那些关心国家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的各界人士提供可资思考和参考的实证信息”,为此笔者于2006年下半年向包括全国人大、审计署以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发放了1498份问卷调查表[5]。其中,人大系统发放409份。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审计体制改革与人大制度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而且人大领导干部大都曾担任过党政部门领导,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和政府工作经验,所以相比其他系统和部门,他们的意见应该是比较综合和成熟的。基于答卷者(特别是人大系统的答卷者)调查数据,部分调查结论如下[6]:

1.现行审计体制是“劣势突出而优势不明显”[7]。

2.许多有关中国国家审计在理论上或传统上达成的“共识”现在却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受到质疑的传统认识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审计体制优势的认识上[8]。

3.中国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另外,像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独立性比较缺乏”、“审计结果难以对外充分披露”、“审计监督难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等结论也得到进一步确认。

4.预算执行审计对于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5.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关系的深化必然受到现行体制的限制,审计对于人大的服务面临体制性“壕沟”。

6.现行审计体制是不完善的,应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7.何为“比较彻底的改革”,观点极不统一[9]。

8.“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作为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为了充分了解答卷者对不同审计体制观点的看法以及印证问卷调查结果,还对部分答卷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四、评价

可以说,每一种改革观点都有其道理和提出的成因,同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对于众说纷纭的诸多观点,该如何评价?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以此作为评价各种改革观点合理性和适当性的依据。笔者认为,改革的评价标准应来自于以下三方面:“改革应反映中国政治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的需要”、“改革应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改革应具有现实可能性”三方面。这三方面共同影响或制约体制改革设想的选择,缺一不可。过于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都可能造成选择的偏向,也就是说改革只有综合反映和考虑了上述三方面要求,才真正具有合理性、适当性以及可能性,提出的改革设想才真正有意义。据此,对各种改革观点做一简明扼要的评价。

“升格论”虽然看上去通过提高审计长的行政级别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但审计机关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组成机构,仍然会受到政府或政府首长直接行政制约和影响,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问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刘来宁认为,现行体制下的审计长属国务院组成人员,提高行政级别的办法只有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审计长,在地方由相应的政府副职兼任审计厅(局)长,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如果不是政府副职兼任,怎么能随便提高一个组成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这必须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作出规定,而这实际上是没有多大可能性。

“合并论”尽管能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和权威性,但却没有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而且混淆了不同监督的性质区别。刘来宁认为这种观点把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混为一谈。纪检监督属于党内监督,依据的是党内的各种规定,如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等;监察监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纪律等;而审计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和审计法,尽管当前仍然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但其应该是代表纳税人意愿和依据宪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讲它要高于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国家监督,所以说这几种监督性质是不同的。现在虽然党的纪检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但两个机关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依据不同的法规和规定,党政是分开的。尽管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甚至人大监督在实施中都可能要借助于审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一回事,而且“合并”是与“党政分开”原则相悖的,不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但如果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合并则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这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机构调整。

“垂直论”的赞成者颇多,但赞成者多来自于基层审计人员,而且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呼声越大,但没有考虑审计如何与当地经济发展连成一片,这样做不利于审计与当地党政部门工作的协调,容易造成审计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当地经济秩序上不到位。中国各地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想让一个统一的意志适合各种情况是不大可能的。就算中央的意图是贯彻了,但不一定适合各地的实际发展需要。另外,财政“分灶吃饭”但审计体制又垂直,而审计对象又是地方财政,这就不配套,因为这样使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一级政府有一级事权,一级事权有一级财权,财政是有地域性的,财政监督权应该与财权相配套归地方,即财权的监督权是与财权的所属权相统一的。

以上三种改革相对简单易行,的确便于操作,因为都是在行政型体制总体不变的情况下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但这类改革仍然是对现行体制的“修修补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就像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王景东所言:“当前,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需要解决的是独立性和公开性两大难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我国,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不能让审计机关再依附于行政机关。”

同时这些“修修补补”的改革仍然会涉及修宪问题。比如“垂直论”就涉及宪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实际上就为这样“修修补补”式的改革去修改宪法实在是可能性不大,因为修宪必定是要解决重大体制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这些改革是为了“审计自身而为”的,并没有反映出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审计中的体制弊端问题,没有把人大监督意志真正体现出来,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潮流。

“审计院论”看上去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确保审计独立性的改革思路,而且“审计院”与“一府两院”“平起平坐”无疑会大大提升审计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但这种体制改革意味着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将被改变为“一府三院”制,这必将对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家政权体制作重大的、过多的改动和调整,这是不现实的,缺乏可行性。单就审计监督权是否应上升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国家根本权力“相提并论”的层面或审计机关是否应上升为与国体和政体直接关联的国家政权机关就值得好好考量。行政学专家毛寿龙认为:“没必要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外再设审计权;前三者是国家的根本权力,审计只是程序性的业务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审计拔得太高,会对审计本身构成腐蚀性,对我国长期的制度建设不利。根本上,审计应该是执法和业务机构,是行政、司法、立法方面的派生权力。应该完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靠三者之间的互相制衡,靠与审计衔接法规的完善,促进审计的发展。”

“立法论”被许多人看做是最为理想的,这种体制强化了审计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克服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突出了人大监督地位和意志,也反映出国家审计脱离于政府控制并监督政府的世界审计发展潮流,但与“审计院论”一样又都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这类改革要对现行中国政权体制和宪法做大的改动和修正;另一方面则是与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方向不符合。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意味着完善人大制度以及选择和实施各种能够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制度和措施将成为必然,而作为监督机制或用于监督目的的国家审计就应与之相适应或相联系,但这两种改革并没明显地反映出这点。

此外,这两种改革还存在同一个重大缺陷,即从整体上看没有反映出政府经济监督的要求,并可能使政府失去了曾经直接拥有的审计监督手段和资源,从而削弱政府经济监督效力。要知道,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国家审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经济监督职能,“国家审计是政府经济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而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依据行政手段对经济生活(包括国有企业、金融单位)实施监督仍然举足轻重,政府经济监督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和繁重。所以审计体制改革不能不考虑政府经济监督需要,任何弱化政府经济监督效力的改革都是脱离于现实并难以取得各方面的成功。

而没有考虑政府监督需要,也是众多的改革“反对派”们反对改革的一大理由。“现代行政学的理念也要求政府内部必须设立单独的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内部的各项活动,保证其合法、经济、有效、公平,并且把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的设计符合政府管理的需要和‘善治’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目前的审计机关改变了隶属关系,归人大或者中央垂直管理了,各级政府也需要再设立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审计机构。”

另外,“立法论”把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也放入人大体系中,却是与人大制度和人大监督权内容不相符合的。人大作为一种政治架构,作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机关,不可能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的经营性单位和非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官员。

综上所述,这两种改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双轨制论”的提出结合了“立法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原理是一致的,强调的都是立法机关对审计监督的控制。两个观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双轨制”改革只是把现行审计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部分地从政府行政系统转移到人大,在保留现行行政型审计机关的同时,又在人大系统中构建新的立法型审计机关。可以说,“双轨制论”是在“立法论”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对“立法论”的一种修正。

由此看,“双轨制论”一方面充分考虑了“立法论”原理、特点和有利之处,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对审计监督的需要,克服了现行预算执行审计中所存在的体制弊端,使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保持了必要独立性。另一方面又生成了一些独特的有利之处,即基本可保留现行审计体制优势,不会对现有政府经济监管职能有大的削弱和冲击,不需对现行审计机关做过大的机构改革和隶属关系调整,不会对审计工作造成大的冲击。所以综合而言,“双轨制”改革在中国现实政治经济形势下实现了保障审计独立性、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需要以及与现实可能性的最佳结合。

注释:

[1]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一书,杨肃昌、肖泽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立法论”,即将现行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全部地从政府转移到人大,重新构建“立法型”审计体制。“合并论”,即把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并,形成党政监督与财政财务监督高度结合的审计体制。“垂直论”,即将当前地方审计机关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改革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升格论”,即是指在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基本格局下,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做相应调整。“审计院论”,即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双轨制论”,即指为满足人大预算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在人大和政府分别构建履行不同职责的审计组织:在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之下构建预算审计组织,专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政府行政部门和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政府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承担除预算执行审计之外的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如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这种体制下,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仍继续保留,即“审计署”仍然存在,只不过工作职责和工作体系已有所调整。

[3]比如,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以及全国近2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从事人大理论研究的若干同志,组成了人大监督问题课题组,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人大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是宪法、法律有关监督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各项监督制度;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课题组把这两方面问题分解为20多个专题,其中就有审计监督问题的专题,该专题在对审计监督及其审计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其重要的体制改革建议。

[4]问卷调查详细情况见杨肃昌、肖泽忠:《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5]调查内容包括中国国家审计基本状况、人大预算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基本问题、现行审计体制总体评价、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比较与选择等五部分。

[6]因篇幅所限,本文只列举了部分调查结论。

[7]答卷者对于现行审计体制劣势的认同是比较一致的(其中人大系统、专家系统答卷者认同度最高),整体上差异不大;但对现行审计体制的优势则难以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同;整体上,认为现行审计体制的劣势大于优势。

审计监督论文范文第15篇

按审计机关的归属不同,人们在争论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审计院论”、“垂直论”、“升格论”、“合并论”和“双轨制论”等多种体制改革观点[2],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事实上,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说道:“离开审计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将无法进行。”那么,人大工作者和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又是如何看待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呢?笔者借助于文献搜集、问卷调查、采访调查等多种渠道对他们的意见进行收集、总结并加以评价,相信这对于全面评价现行审计体制以及提出合理适当的改革设想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来自于人大工作者的看法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资料看,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预算工委),还是全国人大领导,在公开场合或正式讲话中基本都没有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问题公开发表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在其职权和工作范围内,却一直在推动着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在逐步按人大的要求突出审计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视与推动正是审计体制走向改革的关键所在,就如审计署石爱中副审计长所指出的“变革从政府内部和从国家审计内部是无法突破的”。

实际上,人大机关从事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部门以及一些人大工作者对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并提出了不少改革设想[3]。突出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周芳芳曾对现行审计监督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现行审计监督制度还不够合理和完善,制约着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审计监督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权力架构中的一个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得到加强。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遏制腐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审计监督旺盛的生命力”,周芳芳提出了以下三种改革意见:第一种,借鉴国外“立法型”的审计监督模式,改变现行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监督体制,审计部门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不是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第二种,不改变现行体制,但同时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计监督上的作用。第三种,针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内容广泛和整体性,将审计监督列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合理架构人大监督权力,保持人大监督权力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使各种监督形式包括审计监督都充分实现其效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体制上,把审计监督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审计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仍然保留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的内容上,与人大的预算监督相应,人大的审计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向人大提交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

上述改革意见可分为“立法论”意见(第一种)、“现状论”意见(第二种)和“双轨制论”意见(第三种),但明显看出,偏重于第三种。其实,无论是“立法论”,还是“双轨制论”,都是“以人大为主导的审计监督制度”,区别就是把审计监督工作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到人大。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安晨光、刘来宁指出:“加强地方人大有关机构和工作力量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从世界各国审计机构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来看,各个国家审计机构的名称、职权不一,产生和组成的办法也有区别,但共同点就是协助议会审批监督预算。在我国建立人大审计制度已提出多年,应尽早把各级审计机关划入各级人大序列,使各级审计机关协助同级人大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以解决人大经济监督过多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被监督者)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赵巨鹏认为,现代审计具有监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都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对预算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因此,在政府审计系统以外,建立隶属人大的审计机构及审计制度,实施对同级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应当说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在适当时机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以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王力群建议,设置隶属于权力机关或完全独立的审计机构,改变现有的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内部审计的性质,为更加客观的财政预算监督奠定基础。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罗时祥、褚晓路认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大监督队伍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为此建议“在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和审计监督委员会,专司对计划、预算进行预审,对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审,对财政预决算和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以适应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尹中卿指出,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实质上是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过程中,审计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从审计性质和工作实践的效果来看,政府审计仍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此,建立人大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刘洪科建议,尽快在人大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这样可以使人大对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较好地弥补人大专业力量的不足,改变人大监督的被动地位,使人大的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他同时认为,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并不是把现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一并归入人大管辖,而是将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职能剥离出来,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样做不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职权膨胀,因为这只是剥离政府审计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相反会强化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手段,而政府审计部门则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业务活动上,更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从他们的观点可明显看出:一方面,无论人大工作者从什么角度看审计,最终都把审计监督职责定位在财政监督上,即借助于审计监督搞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与审计机关或者一些学者不同,他们并没有单独的“就审计问题谈审计问题”,也没有仅仅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探讨体制改革,而是把改革纳入人大制度建设中、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人大监督重要的“专业支持”来思考的。另一方面,他们的改革观点可以说多是“双轨制论”。尽管并没有明显提到“双轨制”这一术语,但他们一般都是把审计监督和审计体制的重新安排与强化人大监督特别是预算监督制度相联系,也就是说,在他们眼中,审计机关设立在人大或者改革现行审计体制,主要就是把“预算执行审计队伍”安排在人大,而这与预算法和人大审批监督财政预算职权是相一致的,至于现行审计机关的那些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等审计工作基本没有提及到。

二、来自于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看法

近年来,在“审计风暴”中,越来越多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审计监督问题,并从中引发出对现行审计体制的深入反思。他们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的看法和观点,基本反映在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以下简称“建议”)中。

其实,很早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有关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建议。1992年,前审计署审计长吕培俭在讨论审计法(草案)时就说:“有些同志提出,审计机关应该设在人大并实行垂直领导。这些意见,过去有些人大代表曾提出过。”但较多的建议是近些年提出的,特别是“审计风暴”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党磊等3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审计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建立审计部门垂直领导体制”的议案。

2.2002年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政协农工组提出“关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创新”提案,建议“建立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二级’垂直领导模式。”

3.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叶青等33名代表提出“使审计机关由现在的直属政府改为隶属人大”的议案。

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叶青代表继续提出“改变现行审计行政模式为审计立法模式”的建议。

5.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北京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杨骥川委员提出“关于调整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提案,建议让审计机关由政府的组成部门变为人大的工作机构。

6.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提出“加强预算监督,改革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建立可兼顾人大预算监督和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的审计体制。

7.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墨文川委员提出“审计体制应向立法模式转变”的提案,建议将我国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

8.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辽宁鞍山市政协副主席王淑媛代表提出“审计体制要从行政型模式转向立法型模式”的建议,建议构建审计体制的立法型模式,使审计机关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独立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

9.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陕西西安市副市长张道宏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同时,将分散于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审计职能进行整合,并入审计署。与此同时,地方审计机构应该从目前的受地方政府与审计署的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由审计署领导的垂直管理,并将省级审计厅改为特派办,以保证执行审计职能时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10.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新春等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使审计部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11.2006年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前上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建龄委员提出建立“双重”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依法正式在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组织,调整现行审计机关职责和工作体系,彻底实现预算审计监督制度与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制度结合,在人大系统建立的审计组织即为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委员会,同时政府仍然保留“审计署”这样的政府内部审计组织。

12.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再次提出“关于将预算执行审计直接纳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议”。

除之,近些年还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是在其他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中间接提出审计体制问题。如李汉宇委员提出预算执行的审计和评估职能应由权力机构行使;马淑洁代表建议,人大为做好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应改革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对财政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朱天宝代表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透明度,落实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骆少君委员建议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制定审计组织法;吴国华委员建议制订审计公开制度;王天戈代表提出的议题是,在各级人代会上,都要有各级审计部门向人大代表报告审计问题查改结果。

可见,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审计体制改革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在增强。不仅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和委员在增加,而且建议的力度也在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些建议提出怎样的体制改革设想,大都是从“独立性”和“财政监督”角度考虑问题。

这些建议也启示我们,应考虑将提高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而强化人大预算监督作为改革的着眼点,即“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能是或应该是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三、来自于问卷答卷者的看法

问卷调查“既可为准确评价和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提供重要的学术研究数据,也可为那些关心国家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的各界人士提供可资思考和参考的实证信息”,为此笔者于2006年下半年向包括全国人大、审计署以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发放了1498份问卷调查表[5]。其中,人大系统发放409份。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审计体制改革与人大制度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而且人大领导干部大都曾担任过党政部门领导,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和政府工作经验,所以相比其他系统和部门,他们的意见应该是比较综合和成熟的。

基于答卷者(特别是人大系统的答卷者)调查数据,部分调查结论如下[6]:

1.现行审计体制是“劣势突出而优势不明显”[7]。

2.许多有关中国国家审计在理论上或传统上达成的“共识”现在却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受到质疑的传统认识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审计体制优势的认识上[8]。

3.中国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另外,像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独立性比较缺乏”、“审计结果难以对外充分披露”、“审计监督难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等结论也得到进一步确认。

4.预算执行审计对于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5.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关系的深化必然受到现行体制的限制,审计对于人大的服务面临体制性“壕沟”。

6.现行审计体制是不完善的,应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7.何为“比较彻底的改革”,观点极不统一[9]。

8.“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作为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为了充分了解答卷者对不同审计体制观点的看法以及印证问卷调查结果,还对部分答卷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四、评价

可以说,每一种改革观点都有其道理和提出的成因,同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对于众说纷纭的诸多观点,该如何评价?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以此作为评价各种改革观点合理性和适当性的依据。笔者认为,改革的评价标准应来自于以下三方面:“改革应反映中国政治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的需要”、“改革应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改革应具有现实可能性”三方面。这三方面共同影响或制约体制改革设想的选择,缺一不可。过于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都可能造成选择的偏向,也就是说改革只有综合反映和考虑了上述三方面要求,才真正具有合理性、适当性以及可能性,提出的改革设想才真正有意义。据此,对各种改革观点做一简明扼要的评价。

“升格论”虽然看上去通过提高审计长的行政级别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但审计机关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组成机构,仍然会受到政府或政府首长直接行政制约和影响,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问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刘来宁认为,现行体制下的审计长属国务院组成人员,提高行政级别的办法只有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审计长,在地方由相应的政府副职兼任审计厅(局)长,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如果不是政府副职兼任,怎么能随便提高一个组成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这必须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作出规定,而这实际上是没有多大可能性。

“合并论”尽管能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和权威性,但却没有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而且混淆了不同监督的性质区别。刘来宁认为这种观点把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混为一谈。纪检监督属于党内监督,依据的是党内的各种规定,如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等;监察监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纪律等;而审计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和审计法,尽管当前仍然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但其应该是代表纳税人意愿和依据宪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讲它要高于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国家监督,所以说这几种监督性质是不同的。现在虽然党的纪检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但两个机关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依据不同的法规和规定,党政是分开的。尽管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甚至人大监督在实施中都可能要借助于审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一回事,而且“合并”是与“党政分开”原则相悖的,不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但如果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合并则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这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机构调整。

“垂直论”的赞成者颇多,但赞成者多来自于基层审计人员,而且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呼声越大,但没有考虑审计如何与当地经济发展连成一片,这样做不利于审计与当地党政部门工作的协调,容易造成审计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当地经济秩序上不到位。中国各地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想让一个统一的意志适合各种情况是不大可能的。就算中央的意图是贯彻了,但不一定适合各地的实际发展需要。另外,财政“分灶吃饭”但审计体制又垂直,而审计对象又是地方财政,这就不配套,因为这样使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一级政府有一级事权,一级事权有一级财权,财政是有地域性的,财政监督权应该与财权相配套归地方,即财权的监督权是与财权的所属权相统一的。

以上三种改革相对简单易行,的确便于操作,因为都是在行政型体制总体不变的情况下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但这类改革仍然是对现行体制的“修修补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就像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王景东所言:“当前,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需要解决的是独立性和公开性两大难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我国,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不能让审计机关再依附于行政机关。”

同时这些“修修补补”的改革仍然会涉及修宪问题。比如“垂直论”就涉及宪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实际上就为这样“修修补补”式的改革去修改宪法实在是可能性不大,因为修宪必定是要解决重大体制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这些改革是为了“审计自身而为”的,并没有反映出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审计中的体制弊端问题,没有把人大监督意志真正体现出来,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潮流。

“审计院论”看上去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确保审计独立性的改革思路,而且“审计院”与“一府两院”“平起平坐”无疑会大大提升审计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但这种体制改革意味着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将被改变为“一府三院”制,这必将对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家政权体制作重大的、过多的改动和调整,这是不现实的,缺乏可行性。单就审计监督权是否应上升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国家根本权力“相提并论”的层面或审计机关是否应上升为与国体和政体直接关联的国家政权机关就值得好好考量。行政学专家毛寿龙认为:“没必要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外再设审计权;前三者是国家的根本权力,审计只是程序性的业务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审计拔得太高,会对审计本身构成腐蚀性,对我国长期的制度建设不利。根本上,审计应该是执法和业务机构,是行政、司法、立法方面的派生权力。应该完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靠三者之间的互相制衡,靠与审计衔接法规的完善,促进审计的发展。”

“立法论”被许多人看做是最为理想的,这种体制强化了审计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克服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突出了人大监督地位和意志,也反映出国家审计脱离于政府控制并监督政府的世界审计发展潮流,但与“审计院论”一样又都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这类改革要对现行中国政权体制和宪法做大的改动和修正;另一方面则是与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方向不符合。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意味着完善人大制度以及选择和实施各种能够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制度和措施将成为必然,而作为监督机制或用于监督目的的国家审计就应与之相适应或相联系,但这两种改革并没明显地反映出这点。

此外,这两种改革还存在同一个重大缺陷,即从整体上看没有反映出政府经济监督的要求,并可能使政府失去了曾经直接拥有的审计监督手段和资源,从而削弱政府经济监督效力。要知道,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国家审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经济监督职能,“国家审计是政府经济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而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依据行政手段对经济生活(包括国有企业、金融单位)实施监督仍然举足轻重,政府经济监督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和繁重。所以审计体制改革不能不考虑政府经济监督需要,任何弱化政府经济监督效力的改革都是脱离于现实并难以取得各方面的成功。

而没有考虑政府监督需要,也是众多的改革“反对派”们反对改革的一大理由。“现代行政学的理念也要求政府内部必须设立单独的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内部的各项活动,保证其合法、经济、有效、公平,并且把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的设计符合政府管理的需要和‘善治’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目前的审计机关改变了隶属关系,归人大或者中央垂直管理了,各级政府也需要再设立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审计机构。”

另外,“立法论”把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也放入人大体系中,却是与人大制度和人大监督权内容不相符合的。人大作为一种政治架构,作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机关,不可能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的经营性单位和非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官员。

综上所述,这两种改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双轨制论”的提出结合了“立法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原理是一致的,强调的都是立法机关对审计监督的控制。两个观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双轨制”改革只是把现行审计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部分地从政府行政系统转移到人大,在保留现行行政型审计机关的同时,又在人大系统中构建新的立法型审计机关。可以说,“双轨制论”是在“立法论”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对“立法论”的一种修正。

由此看,“双轨制论”一方面充分考虑了“立法论”原理、特点和有利之处,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对审计监督的需要,克服了现行预算执行审计中所存在的体制弊端,使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保持了必要独立性。另一方面又生成了一些独特的有利之处,即基本可保留现行审计体制优势,不会对现有政府经济监管职能有大的削弱和冲击,不需对现行审计机关做过大的机构改革和隶属关系调整,不会对审计工作造成大的冲击。所以综合而言,“双轨制”改革在中国现实政治经济形势下实现了保障审计独立性、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需要以及与现实可能性的最佳结合。

注释:

[1]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一书,杨肃昌、肖泽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立法论”,即将现行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全部地从政府转移到人大,重新构建“立法型”审计体制。“合并论”,即把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并,形成党政监督与财政财务监督高度结合的审计体制。“垂直论”,即将当前地方审计机关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改革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升格论”,即是指在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基本格局下,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做相应调整。“审计院论”,即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双轨制论”,即指为满足人大预算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在人大和政府分别构建履行不同职责的审计组织:在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之下构建预算审计组织,专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政府行政部门和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政府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承担除预算执行审计之外的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如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这种体制下,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仍继续保留,即“审计署”仍然存在,只不过工作职责和工作体系已有所调整。

[3]比如,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以及全国近2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从事人大理论研究的若干同志,组成了人大监督问题课题组,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人大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是宪法、法律有关监督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各项监督制度;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课题组把这两方面问题分解为20多个专题,其中就有审计监督问题的专题,该专题在对审计监督及其审计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其重要的体制改革建议。

[4]问卷调查详细情况见杨肃昌、肖泽忠:《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5]调查内容包括中国国家审计基本状况、人大预算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基本问题、现行审计体制总体评价、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比较与选择等五部分。

[6]因篇幅所限,本文只列举了部分调查结论。

[7]答卷者对于现行审计体制劣势的认同是比较一致的(其中人大系统、专家系统答卷者认同度最高),整体上差异不大;但对现行审计体制的优势则难以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同;整体上,认为现行审计体制的劣势大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