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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

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目前,被审计单位对查处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审计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一定冲击。因此,进行审计回访工作十分有必要。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回访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都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层的参谋和助手,为强化其监督和服务职能,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回访制度。

一、审计回访的重要意义

1.对被审计单位定期进行审计回访并把它纳入内部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一审二帮三促进”是审计工作的方针,开展审计工作不仅是要查出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更重要的是查出的问题是否被整改,提出的建议是否被采纳,也就是说审计成果有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进行审计回访有助于建立长效帮促机制,督促整改,帮助被审计单位健全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因此进行审计回访是内部审计工作本身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是提高内审部门权威性的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无论付出的劳动再大、查出的问题再多,审计结果得不到落实就是无效劳动。当前我们重视了内部审计项目的开展,而忽视了审计过程中反映出的需要改正问题的落实,被审计单位全面落实审计意见和采纳审计建议未得到体现。进行审计回访,能有效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体现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3.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能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从而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预防和管控。首先,通过审计回访,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筛选加工,将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区分开,风险大的和风险小的区分开,管理层重视的和不重视的区分开,切实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价值。其次,审计回访过程中,在关注审计报告所反映信息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审计过程中收集的一些基础资料所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对发现的屡查屡犯、整改难以到位的问题,要挖掘问题的根源,从而在完善制度和机制、关注人员心理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寻找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出进一步的改进建议。三是检验审计建议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回访是对审计结论的再检查、再落实、再督促,有助于增强内审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并保证审计成果能在企业各个环节较好地执行。

4.开展审计回访可以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是内部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审计质量越高,内部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才能发挥的越好。审计整改不到位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审计质量不高造成的,审计组提出的部分审计意见和建议不严谨,如有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笼统、空泛,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切实际,有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表述不当,让人费解等等,因此要下大力气提升审计质量。

5.审计回访还能充分了解审计组工作力度和廉洁自律情况,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行上级各项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情况,有无吃、拿、卡、要、报等问题,有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查出的违纪事实等行为,旨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制约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二、审计回访应明确和注意的事项

1.审计回访时间概念要明确。如何把握审计回访时机,直接影响着审计回访质量和效果。如果审计回访时间间隔过短,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还未完成,则无法考察审计效果及审计成果运用情况。过长,又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因此,对什么时间回访,要有明确的时间概念、不能有随意性,不能想什么时候回访就什么时候回访。要选择恰当的时机,一般情况下,审计回访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至3个月左右进行。否则,会给审计回访的圆满完成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2.审计回访重点要明确。审计回访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审计回访前,回访人员要对回访的项目认真进行筛选,选定重点审计回访对象。一方面,要确定重点审计回访项目,把一些影响较大的审计项目,列为审计回访的重点;另一方面,要确定重点单位,把财物数额较大,内控制度薄弱,违纪问题较多,对内审工作不重视的单位列为重点。不能把所有的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都列为审计回访的对象,要改变只图形式的做法,既要全面,更要深入,紧抓重点不放,使审计回访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

3.审计回访的目的要明确。审计回访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审计权威,树立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意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审计回访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组织机构一般由纪检、监察、审计组成员等组成。因为机构组成的人员不同,审计回访的侧重点也不同。因此,审计回访前,回访人员对审计回访的整体目标要明确,使审计回访的目的得到完整的体现。

4.审计回访的内容要明确。就整体而言,审计回访主要是审核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评定审计工作质量水平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情况等。由于审计小组成员的组成不同,被审计单位特点不同,在审计回访内容上应各有侧重。但不能在回访中,或只听听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情况,对审计意见整改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不予过问;或只是看看审计质量情况,对审计人员是否执行了审计纪律漠不关心。要防止审计回访内容的不明确,使之偏离回访工作的目标。

三、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和采用的主要方法

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已采纳的审计建议的执行效果如何;被审计单位需要审计部门进一步帮助反映和解决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廉洁自律情况,其它需要回访的事项。

开展审计回访工作时通常使用的传统方法有询问法、现场观察和审阅法等。询问法是最快捷的审计回访方法,适用于低风险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与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回复进行比较,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现场观察法和审阅法相结合是审计回访中常用的方法,适用于重大的审计发现或高风险领域。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建议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回复,亲临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评价,记入审计回访工作报告。具体方法主要有:

1.听。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由被审计单位财会、纪检、内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就审计回访内容的情况介绍,以及对审计人员履职和加强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

2.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列出所调查问题的主要内容,进行现场调查。

3.查。通过了解、采取抽查相关资料,了解审计后单位加强管理、建章建制情况、收集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效果。

4.谈。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并认真填写回访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交换意见。

5.改。针对所提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召开回访工作组专题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四、建立健全审计回访制度的举措

1.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回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部门要从坚持依法审计,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的高度来认识审计回访工作,把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制度纳入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当中,把它作为内部审计一个重要的工作步骤来对待,克服随意性和畏难思想。要深刻认识到搞好审计回访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审计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审计回访制度,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贯彻审计意见的有效措施,同时审计回访也是检验审计效果的有效措施。

2.完善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在通常情况下,往往出具了审计报告就是完成任务,就可以归档。在各种审计工作质量检查、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中也未将单位整改情况和后续审计回访工作纳入其中,致使审计人员对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不够重视,从而使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完善审计档案制度。当每个项目的审计报告经企业领导审阅批示后,在给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论的同时,还应该下达《审计意见书》,规定整改期限,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以书面材料上报整改结果。同时审计人员要设定操作性强的《审计意见及建议落实情况回访调查表》,根据审计建议逐条逐项审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将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以表格形式登记,对于暂时不能落实的问题,由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提出以后将采取的措施和作出限期执行的承诺。并且将填列清楚的表格经被审计单位接受回访的人员签名盖章,参与回访的审计人员集体签名后,与工作底稿、回访报告一起装订归档保存。在今后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审计质量检查中,也应将回访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促使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对审计回访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真正发挥审计查错防弊、促进管理、节约增效的目的。

3.制定处理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从严处理。内部审计部门要制定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落实等一系列规定,从规章制度上约束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的行为,促进被审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评价。

4.遵循重要性原则。审计回访应注重重要性原则,对问题少、易落实的单位可以不做回访,可以采取由此单位按时间和要求等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整改信息,填写审计回访情况表即可;对于问题多、内部控制薄弱并且比较严重的单位,应作为重点回访对象,要深入细致地审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具体整改措施等情况。

5.由审计回访组写出回访复查报告。报告应对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情况做详细披露,对拒不执行的,审计回访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整改彻底、原审计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单位改进管理和节约增效效果显著的予以评价,也为优秀项目评选提供基础性资料。

6.建立和完善审计回访工作责任制。要全面扎实地开展审计回访工作,确保审计意见落到实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审计回访工作责任制,实行谁审谁回访、审计组长全面负责制,这样既明确了责任,又可以防止相互推诿,同时也便于审查建议执行的真实情况。此外,内审部门还应将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内审人员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内审人员有责任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及建议的情况,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审计回访制度的落实和细化,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巩固审计成果。

五、提高审计回访工作质量的措施

1.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

审计回访工作在目前的内部审计工作中还没有完全引起大家的重视,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一般把审计程序划分为计划、准备、实施、报告四个阶段,并没有把审计回访列入审计工作的必需程序,把审计回访看作是审计程序之外的一个独立的审计过程。为此,审计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转变重审计报告,轻审计结果落实的问题。在个别审计人员的意识中,完成审计报告就是完成了审计任务,至于审计建议的落实则是被审计单位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思想严重影响了审计建议的落实,亟待纠正和解决。

2.完善制约机制。

现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人员在回访过程中会遇到个别单位执行力度不够,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但目前对此还缺乏一个制约的手段,所以有必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内部审计相关规定,保证审计意见的落实,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以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

3.提高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质量。

“打铁还需自身硬”,内部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首先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效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其次要苦练调查研究和审计业务的基本功,对被审计单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审计,抓住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指出具体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便于被审计单位落实和改正的合理化建议。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 质量; 控制

在公司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及公司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这是一个全面而又复杂的问题,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因此,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必须在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上下功夫。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法治环境、管理认识和管理部门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审计人员素质等。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有三点必须明确,第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过程,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复核―整改等各个环节;第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体系,包括审计人员、审计组、审计部门、管理层在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分清责任,责任明确才能很好地对审计过程和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也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确定审计项目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这一环节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是确定审计项目的重要性,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所谓重要性,是指立项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如企业内部管理的簿弱环节,或重点的领域、重点部门,重点投资领域,以及事关企业内部职工切身利益或关系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所谓针对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发展和重要工作部署,二是审计立项的目的明确。所谓可行性,是指审计立项必须符合内部管理的需要,适合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的现状。

二、审前调查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前调查是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的基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方法都有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的内审人员不搞审计调查,总以为是内部单位,比较了解,特别是因为每过两年又审的单位,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还有就是自以为比较熟悉内部单位,虽搞调查也是蜻蜓点水不深不细,只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员、机构和核算形式,而具体到如资金的划拔等运转情况了解得不够。由此使审计工作方案简单,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差。

三、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是两个适用于不同范围的内容。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问题,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签字画押的;而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主要反映的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它是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这两方面的记录都是十分必要的。前者是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整改的依据,后者是检查审计人员工作状况、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所必不可少的。由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两方面的内容,加上对工作过程的记录并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只注重审计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审计人员不记录工作过程只记录查出的几个问题,不能很好地分清审计责任和防范审计风险,一旦经审计过的单位暴露出新的问题,便无法分清审计时是否检查过这个环节,是通过什么方式检查的,找过哪些人了解情况等等,因此,应该对目前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实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两种文本,前者记录审计人员工作过程,包括查看了哪些账目、资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证工作,找哪些人了解过情况等等;后者主要记录审计成果,包括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日记可以一日一记,也可以每一个工作段一记,审计底稿则应一事一记,同一类事项可做一个底稿,后面附上原始材料或取证材料。从审计日记应用情况来看,审计日记应由审计人员填写,审计组长审核签字,交审计组主审,与审计项目资料一起归档。审计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经审计主审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字,后由主审附在审计报告后面一并存档备查。

四、审计报告(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意见)

审计报告(意见)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集中反映,它应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向管理层主管领导报告审计项目结果的文件,二是审计机构经主管领导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的方式,三是载明审计机构要求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意见的作为。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需起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初稿,以不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送达征求意见。目前采用的是以审计机构名义征求意见的方式,比较合理,有利于有效控制审计质量。征求意见后,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再行修改,向管理层或主管领导报告,经把关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出于管理控制目的,不再像政府审计似的出具审计处理处罚规定,但结果、效果、目的是同样的。所以审计意见书或报告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出问题的处理、整改事项是比较合理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的签发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审计工作多少年来一直比较突出这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做法,为审计质量的提高发挥了应有作用。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审计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127-02

2014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 000亿元,铁路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如何监督、保障建设资金依法、合规、安全、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已成为铁路内部审计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任务完成得好坏,审计质量是关键,因为审计质量的高低,关乎审计工作能否真正发挥监督、保障和评价的作用。

一、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制定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导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路线图”,它对实施审计起着全面控制作用具体来说,一个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明确审计目的,细化审计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审计揭露铁路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合规使用铁路建设资金,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可以说,审计目的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方向。审计目的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又为达到审计目的服务。

(二)明确审计重点

审计重点是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它对实现审计目标具有重大影响。铁路建设项目审计内容涉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验工计价、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众多方面,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要通过分析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结合审计内容和以往的审计成果,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线索,对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作出合理评估,明确潜在的关键控制点、控制缺陷和风险。

(三)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

实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应该能够确保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铁路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应结合铁路建设管理的特点及项目施工组织实际情况制定,依照审计实施方案所明确的程序和方法,审计组长也可以依照审计实施方案判断审计人员工作进度、怎么审的、结果怎样等等。

二、强化审计实施过程控制

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审计质量过程控制的核心。要控制好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重点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地分析、收集审计证据

随着铁路大规模建设和快速发展,一些阻碍、影响铁路建设和发展的制度弊端和管理漏洞逐步显现,一些制度、办法已难以适应目前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要求,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应通过全面的审计和深入研究,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收集审计证据资料的常用方式有三种:一是对现成的资料复印或拍电子照片;二是对查证资料通过加工、整理、归纳、分析、计算等,得出结论(或初步意见)后,让对方盖章签认;三是审计人员提出问题,提出要求,请对方答复。

(二)建立审计底稿的质量标准

审计底稿是审计人员审计的阶段成果,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和资料,审计底稿的好坏直接影响审计质量的高低。一份高质量的审计底稿不仅要有规范的格式,完整的内容,明确的观点,而且要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应具备以下标准:底稿编制规范,归纳、整理完整、齐全;对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问题的表述全面翔实、清晰,无遗漏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恰当且法规的时效性与问题的发生时间相一致;定性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支持且证明性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取得被审计单位和经办人签字,未得到签字的证明材料有相应说明等。

(三)重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时,对已形成的问题底稿,审计组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问题底稿的意见往往有以下三种:一是同意问题的定性、事实和处理意见;二是同意问题事实,但不同意问题定性和处理意见;三是既不同意问题事实也不同意问题定性和处理意见。因此,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事实和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被审计单位认可对审计质量有重要影响,审计组要让被审计单位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对于被审计单位不同的意见,审计组应足够重视,详细了解、研究被审计单位所提意见的真实意愿和原因,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确实合理并有充分依据的,应虚心接受和采纳。

三、加强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管理

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活动的最终结果,审计报告质量控制是整个审计质量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在审计结束阶段,应对实施阶段取得的审计证据再次进行认真分析、整理,找出最有价值的信息为写好审计报告服务,一份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结论要准确、客观

依据审计发现得出的审计结论,一定要定性准确、直指问题的根源,体现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可携带任何感彩,表达的意思应该简洁明了,不能含糊其词。审计结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问题,都要有证据支持,做到依据充分。

(二)审计建议要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

审计建议应该能帮助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纠正发现的问题,堵塞管理和内部控制上的漏洞,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因此,要结合问题的实际,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注意审计发现问题的内在联系、关注管理和控制上的重要缺陷,使提出的审计建议既要具有建设性,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

审计评价作为审计报告的总结语,是对审计结果的总结,也是对被审计单位总体情况的综合评价,科学的审计评价应该按照“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价意见,不偏不倚。

四、做好现场复核

审计现场复核是铁路建设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一种控制手段,涉及对有关风险点的控制,对于保证审计质量至关重要。现场复核应该由审计组长、主审就以下内容组织实施:

(一)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和审计方法的得当性

主要检查审计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铁路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实施;审计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是否与审计方案的要求相一致,方法运用过程中是否体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选用的方法是否为普遍运用的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方法有无对审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等。

(二)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的情况

审计实施方案明确的审计事项是否都落实到具体的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审计事项所涉及的资料,所有事项的审查是否都在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记录中作出说明,单位领导要求特别关注的问题是否审查,遗漏的项目或不清晰的问题是否补审,重要事项的审计是否按方案明确的步骤和方法开展,要求深入审计的内容是否查证,重要事项的重点环节是否审计等。

参考文献:

[1] 高建永.铁路内部审计现场的质量控制[J].铁路运输与经济,2009,(5):43-46.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一、加强复核班子建设。优化复核人员组合

强有力的复核审理班子是搞好复核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业务精通、敢于负责的复核审理队伍是做好复核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为了切实加强对审计复核审理工作领导,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相关7名同志为成员的复核领导机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复核审理工作协调、台账登记、整改意见落实、工作情况反馈等工作,同时抽调了精通各行业审计业务、通晓法律法规、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为复核审理人员,具体负责市局、审计处、经责办派出审计组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各类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等的复核审理工作。在复核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注意做好复核人员的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以及业务互补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信息互通、岗位培训以及重要审计事项会审等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复核审理会议的平台,学习上级审计机关对复核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了解前沿动态和外地复核审理工作做法,研究解决复核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复核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明确复核审理流程。把握复核审理时限

复核审理流程是提高复核审理质量的重要环节。近年,我们在复核审理上始终遵循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业务科以及法规机构复核审理的工作流程。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业务科负责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之后,主语把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复核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和业务科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等一并送交法规机构。法规机构对复核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出具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对复核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反馈法规机构。法规机构对审计业务会审定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二次复核审理,并在发文审签单上签署复核审理意见。同时,法规机构认真做好复核审理台账的登记工作,逐条记载每一个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基本情况、复核审理发现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实现了审计复核成果的最大化。我们严格把握复核审理相关时限的规定。一般审计项目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补证材料的时间,节假日顺延)提出复核审理意见,特殊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限期补正资料的项目。业务科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复核人员根据资料的补正情况出具复核审理意见书,确保审计项目在复核审理环节的高效运作。

三、健全复核审理制度,强化复核审理职权

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是提高复核审理工作质量的基础。近年,我们着力从四个方面加强复核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一是实行复核审理人员主管负责制和跟踪服务制。从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开始,主管复核审理人员就与审计组保持联络沟通,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供服务。审计资料移交复核审理后,主管复核审理人员负责从复核审理到审计结论性文书的严格把关,对项目复核市理的质量负全责。二是实行复核审理时段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复核审理项目规程,确保审理流程规范。三是实行内部复核审理质量控制制度。法规机构负责人对复核审理人员出具的复核意见书进行质量审核,并在复核审理意见书上加盖“复核审理专用章”。四是实行审计质量的定期分析制。不定期对复核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分析,找出存在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复核审理工作在审计质量把关、审计风险防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还根据审计业务的实际需要。赋予了复核审理机构五项职权:即项目全面复核审理权。所有审计项目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全部审计资料移交法规机构。经法规机构复核审理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提前介人权,复核审理人员在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前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有必要时可参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资料退回权。复核审理人员认为审计组提交的审计资料达不到复核审理要求的,可直接退回;要求补证权,复核审理人员认为审计组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有问题的。有权要求审计组补证,必要时可协同审计组补证;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权。法规科按照审计业务制度的规定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评分,作为考核和评价业务科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复核审理重点,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坚持“三建一学,前移监督关口,实现事前控制

 “三建一学”就是要建制度、建台账、建档案,学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县总工会经审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全总领导提出的“工会经济活动运行到哪里,经审工作就监督到哪里”的指示精神,按照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为指导各级经审组织开展工作,我县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经审工作运行制度体系,建立了以审计为基础的审查监督机制,从制度、体制上为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提供保证。修订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对下级经费审计制度、经审委员议事制度,出台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会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大额物品购置以及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等18项制度。使经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了盲目性、随意性,建立起一套运转灵活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良好运行机制。

建立了经审工作台帐,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活动有记录,年末有总结,制作了经审工作进度表,那项工作未完成,那项工作已完成,那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一目了然,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类实施。

建立了工会经审档案。工会经审档案是记录工会经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载体,是确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以前经审工作存在着重审计、轻档案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审计文书不规范,2、审计档案不完整,3、审计证据不充分,4、立卷排序不规范,5、归档不及时,保管不符合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完善的经审工作档案制度,严格按照“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认真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确保经审档案完整、真实。

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经审队伍整体素质。针对基层经审干部兼职多、业务不熟练的情况,我们根据基层经审业务实际,采取“领导班子上讲堂”活动,县总经审主任、财务部长自编教材,自制课件,亲自上讲台,为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和财务人员讲课,大大提高了培训的效果。今年我们举办了财务经审干部培训,培训人数达到145余人。

二、坚持“三规一纠”,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实现事中约束

实现全面监督,规范审计、规范程序、规范管理、纠正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是事中约束的重点。

在规范审计上,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监督”寓于“服务”,“整改”优于“查处”的新观念;在目标上,积极探索从查错纠弊向对工会内控制度评价的转变,促进经审工作水平的提高;在职能上,力争实现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在领域上,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监督审计延伸;在方式上,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事中、事前审计相结合,把审计关注点 从以往局限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违规违纪事项等方面,拓展到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使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层次有明显的提高;在方法上,加强工会与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工作指导和配合,整合审计资源,组建本级实务审计兼职队伍,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在规范审计程序上,针对以前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审前无方案,审中忽略部分步骤,审计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出具意见后不督导整改等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规范了审计程序,审前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签订承诺书、有审计底稿、审计报告预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然后正式下发审计意见书,审后进行整改督查回访,使审计程序上得到了规范。

在规范管理上,我们坚持抓组织,建机制,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经审组织建设。为规范基层组织建设,县总工会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工会都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配齐配强经审干部,同时,还要求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和换届选举时,工会经审会必须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待遇,经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财务、审计资质人员。在基层工会中大力推行经审台账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星级经审会活动,年初制订经审考核细则,年底进行考核奖励。今年新建的7家工会组织全部建立了经审会,25家经审会进行了换届。

在规范审计、规范程序、规范管理的同时,我们对审计问题突出的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指导整改。今年我们共出具意见书20份,提出意见及建议67余条。为保证审计意见真正落于实处,我们建立了审计回访制度,通过实地回访、电话回访等形式,督促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意见,加大整改力度。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反映的“工会账户独立,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因“县财政部门清理账户,不允许多头立户”而无法落实审计意见的说法,我们找依据,寻法规,积极与财政局领导和分管账户审批的综合股领导沟通,从而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出台了《太谷县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保证了审计意见真正落于实处。针对县职工学校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情况,我们进行了实地审计回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检查整改情况,并对其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存在的内控制度缺失,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具体意见,并及时向县总领导进行了汇报,从另一层面督促其整改。

三、坚持“三查一追”,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面评价,实现事后整改。

在当前工会经费审查审计覆盖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坚持查预算执行,查资金使用方向、查整改落实、追究责任。不断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的监督,做到事前有预算,活动有方案,资金运作按程序。

1、强化以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审计为主的审查监督,把好工会经费收、管、用的每一道关口。

县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年初对本级工会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计。经审会及经审办负责人参与研究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有关会议,认真审查工会年度预算列支否明确细化,投向投量是否安全合理,收支总量是否适度平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追加预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促进预算控制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确保坚持工会经费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重点作服务。加强年中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深入分析经费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在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县经审会向县总工会提出,要加强与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划拨经费的有效增长,促进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到位,与地税协调配合,加大对工会经费计拨审计力度,提高经费收缴率,增加职工活动费和帮扶资金的投入,压缩行政费开支的建议,得到了采纳,从而促进了经费使用决策、执行、调控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2、高度重视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经费规范运行。

近年来,中央、省、市加大了专项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发挥的效用也越来越明显,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出任何问题,工会经审组织负有重要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坚持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县总帮扶中心审查时发现物质管理发放上不是很规范,困难职工档案不完整、帮扶资金存在超期使用、改变用途、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都一一提出整改意见,县帮扶中心积极落实整改,完善了帮扶物品管理制度和资金发放程序,在今年的专项资金审计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使用高效、专款专用。

3、将工会经费计拨审计融入税务稽查工作内容,形成“以审促收,审收并重”的工作模式。

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收缴面在扩大,工会经费收入也实现了大幅增长。工会经费是否有少征、漏征,是否足额申报,工会经审应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是地税代收就万事大吉了。为此,我们加大了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基层计拨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审计,从源头上堵塞工会经费收缴漏洞:一是成立工会组织,看成立批复;二是查工资总额,看是否漏缴;三是建立基层工会帐户看是否建立。对审计中发现的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对未成立工会组织、工会未独立建账立户的及时与县总组织、财务部门沟通,及时指导建会建账,并下达审计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我们将审计情况反馈给企业老板,与老板及时沟通,宣传有关工会及经审相关政策法规,形成了对基层单位的约束力,使大部分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会经费明显增加。较好的解决了税务代收一收了之的状况,堵住了因少报、瞒报所产生的工会经费流失的漏洞,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物资条件。今年我们共审计基层工会20家,其中在16家的审计意见中,对工会会费收缴不到位、行政工会经费拨缴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审计意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对此进行督促回访.

4、突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实效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9篇

一、坚持“三建一学,前移监督关口,实现事前控制

 “三建一学”就是要建制度、建台账、建档案,学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县总工会经审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全总领导提出的“工会经济活动运行到哪里,经审工作就监督到哪里”的指示精神,按照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为指导各级经审组织开展工作,我县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经审工作运行制度体系,建立了以审计为基础的审查监督机制,从制度、体制上为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提供保证。修订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对下级经费审计制度、经审委员议事制度,出台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会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大额物品购置以及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等18项制度。使经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了盲目性、随意性,建立起一套运转灵活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良好运行机制。

建立了经审工作台帐,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活动有记录,年末有总结,制作了经审工作进度表,那项工作未完成,那项工作已完成,那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一目了然,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类实施。

建立了工会经审档案。工会经审档案是记录工会经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载体,是确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以前经审工作存在着重审计、轻档案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审计文书不规范,2、审计档案不完整,3、审计证据不充分,4、立卷排序不规范,5、归档不及时,保管不符合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完善的经审工作档案制度,严格按照“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认真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确保经审档案完整、真实。

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经审队伍整体素质。针对基层经审干部兼职多、业务不熟练的情况,我们根据基层经审业务实际,采取“领导班子上讲堂”活动,县总经审主任、财务部长自编教材,自制课件,亲自上讲台,为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和财务人员讲课,大大提高了培训的效果。今年我们举办了财务经审干部培训,培训人数达到145余人。

二、坚持“三规一纠”,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实现事中约束

实现全面监督,规范审计、规范程序、规范管理、纠正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是事中约束的重点。

在规范审计上,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监督”寓于“服务”,“整改”优于“查处”的新观念;在目标上,积极探索从查错纠弊向对工会内控制度评价的转变,促进经审工作水平的提高;在职能上,力争实现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在领域上,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监督审计延伸;在方式上,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事中、事前审计相结合,把审计关注点 从以往局限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违规违纪事项等方面,拓展到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使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层次有明显的提高;在方法上,加强工会与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工作指导和配合,整合审计资源,组建本级实务审计兼职队伍,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在规范审计程序上,针对以前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审前无方案,审中忽略部分步骤,审计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出具意见后不督导整改等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规范了审计程序,审前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签订承诺书、有审计底稿、审计报告预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然后正式下发审计意见书,审后进行整改督查回访,使审计程序上得到了规范。

在规范管理上,我们坚持抓组织,建机制,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经审组织建设。为规范基层组织建设,县总工会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工会都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配齐配强经审干部,同时,还要求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和换届选举时,工会经审会必须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待遇,经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财务、审计资质人员。在基层工会中大力推行经审台账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星级经审会活动,年初制订经审考核细则,年底进行考核奖励。今年新建的7家工会组织全部建立了经审会,25家经审会进行了换届。

在规范审计、规范程序、规范管理的同时,我们对审计问题突出的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指导整改。今年我们共出具意见书20份,提出意见及建议67余条。为保证审计意见真正落于实处,我们建立了审计回访制度,通过实地回访、电话回访等形式,督促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意见,加大整改力度。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反映的“工会账户独立,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因“县财政部门清理账户,不允许多头立户”而无法落实审计意见的说法,我们找依据,寻法规,积极与财政局领导和分管账户审批的综合股领导沟通,从而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出台了《太谷县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保证了审计意见真正落于实处。针对县职工学校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情况,我们进行了实地审计回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检查整改情况,并对其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存在的内控制度缺失,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具体意见,并及时向县总领导进行了汇报,从另一层面督促其整改。

三、坚持“三查一追”,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面评价,实现事后整改。

在当前工会经费审查审计覆盖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坚持查预算执行,查资金使用方向、查整改落实、追究责任。不断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的监督,做到事前有预算,活动有方案,资金运作按程序。

1、强化以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审计为主的审查监督,把好工会经费收、管、用的每一道关口。

县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年初对本级工会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计。经审会及经审办负责人参与研究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有关会议,认真审查工会年度预算列支否明确细化,投向投量是否安全合理,收支总量是否适度平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追加预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促进预算控制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确保坚持工会经费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重点作服务。加强年中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深入分析经费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在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县经审会向县总工会提出,要加强与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划拨经费的有效增长,促进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到位,与地税协调配合,加大对工会经费计拨审计力度,提高经费收缴率,增加职工活动费和帮扶资金的投入,压缩行政费开支的建议,得到了采纳,从而促进了经费使用决策、执行、调控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2、高度重视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经费规范运行。

近年来,中央、省、市加大了专项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发挥的效用也越来越明显,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出任何问题,工会经审组织负有重要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坚持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县总帮扶中心审查时发现物质管理发放上不是很规范,困难职工档案不完整、帮扶资金存在超期使用、改变用途、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都一一提出整改意见,县帮扶中心积极落实整改,完善了帮扶物品管理制度和资金发放程序,在今年的专项资金审计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使用高效、专款专用。

3、将工会经费计拨审计融入税务稽查工作内容,形成“以审促收,审收并重”的工作模式。

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收缴面在扩大,工会经费收入也实现了大幅增长。工会经费是否有少征、漏征,是否足额申报,工会经审应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是地税代收就万事大吉了。为此,我们加大了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基层计拨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审计,从源头上堵塞工会经费收缴漏洞:一是成立工会组织,看成立批复;二是查工资总额,看是否漏缴;三是建立基层工会帐户看是否建立。对审计中发现的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对未成立工会组织、工会未独立建账立户的及时与县总组织、财务部门沟通,及时指导建会建账,并下达审计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我们将审计情况反馈给企业老板,与老板及时沟通,宣传有关工会及经审相关政策法规,形成了对基层单位的约束力,使大部分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会经费明显增加。较好的解决了税务代收一收了之的状况,堵住了因少报、瞒报所产生的工会经费流失的漏洞,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物资条件。今年我们共审计基层工会20家,其中在16家的审计意见中,对工会会费收缴不到位、行政工会经费拨缴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审计意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对此进行督促回访.

4、突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实效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审计整改 审计意见 风险 长效工作机制

1 引言

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是能长期保证组织有关审计整改的系列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阳泉供电公司以防范经营风险为导向,研究创建了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审计整改管理体系,解决了公司审计整改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升了审计意见下达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推动了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规避了经营风险,推动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科学发展。

2 创建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的背景

2.1 “审计意见落实难”影响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审计意见,是指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检查而取得的被审计单位某一方面业务或整体经营管理有关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信息,主要包括整体评价、存在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三大部分。因多种成因影响,导致公司部分单位及部门对审计意见难以客观、系统、完整地进行落实,审计检查陷入了“屡犯屡查、屡查屡犯”的怪圈。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成为摆在公司管理层面前的一个课题。

2.2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影响审计整改的规范进行

影响“审计意见落实难”的因素较多,但公司审计整改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是导致“审计意见落实难”、“审计成果转化难”、“审计问题屡查屡犯”等问题的重要成因。具体而言,目前公司审计整改管理工作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审计问题整改的标准。以往审计部门在给被审计单位下达的审计意见中,往往只给出了要求整改的事项。但这些事项如何整改,因公司缺乏问题整改的标准,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时,或“随心所欲”下达,或用“只言片语”来敷衍,形成“模糊审计意见”。这导致整改单位也可“随心所欲”地整改;至于整改是否完毕,审计部门也因缺乏标准而难以判定,从而导致许多问题貌似整改完毕,其实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缺乏科学的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衡量标准。以往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完毕后,审计部门对其审计意见落实质量的高低,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的衡量标准。久而久之,整改单位逐渐形成了“改好改坏一个样”的惯性思维,原先积极整改的单位逐渐失去了整改积极性,整改不积极的单位更不会有提高整改效果的积极性。

(3)缺乏对审计发现问题严重程度的判定标准。由于公司缺乏对审计发现问题严重程度的判定标准,在以往的审计报告中,虽然罗列出了审计发现的各类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数量是多还是少,这些问题是轻微问题还是突出问题,审计报告中从未提及。至于利用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单位负责人任期规范经营经济责任是否履行,更是无从谈起。这容易造成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给公司的依法治企、规范经营带来隐患和蒙上阴影。

(4)缺乏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的实质性机制。以往对被审计单位未尽力整改、导致审计意见未充分落实的行为,或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行为,公司缺乏有效的督促机制,尤其是缺乏成文的惩罚和奖励制度,这也导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度不高,使审计问题就很难做到充分整改。

3 创建的理念及策略

创建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属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范畴。加上企业的内部审计已成为我国“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创建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是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依法治企、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为理念所开展的活动。公司以审计发现的问题为中心和出发点,提出若干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难题,构成了研究主要内容,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审计整改管理体系。

4 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

公司创建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由以下六大模块组成:(见图1):

上述六大模块既相互联系,又各成一体;既包括了一系列规范、稳定、配套的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又包括了促进审计整改制度正常运行的“推动力”;共同运行,共同发生作用,从而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审计整改的长效工作机制。下面对上述模块分别简述。

4.1 标准化审计意见

在公司制定的《审计整改操作指南》中,给出了整改问题,问题的具体表现,给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该问题违反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系统的管理制度,可采取的风险防范策略,整改采取的具体方法等内容。不仅适用于公司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时参考,也适用于所属单位在审计整改时参照或借鉴执行;另外,指南也有助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增强对所涉及风险的识别及理解。

4.2 整改落实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审计整改基础工作,公司制定了《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基本涉及了审计整改工作的方方面面。以整改工作流程为例,制定了环环紧扣的整改流程,从审计部门向整改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开始,到考评组出具审计意见落实考评报告,及报告的审阅、上报。另外给出了审计整改通知书、整改方案、整改中期简报、审计意见反馈报告、审计意见落实考评报告等具体而详实的模板,对规范整改基础工作起到了极大作用。

4.3 整改效果评估

在公司制定的《审计意见落实考评管理办法》中,“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评价办法”是核心内容。办法中给出了“整改考核计算表”(见表1)。在上表中:(1)实得分值,是指每一项整改问题经考评人员评价后,应得的具体分数,用B表示。该分值分为六个档次:1分、0.7分、0.5、0.3分、0.1分、0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每个档次得分的情况。(2)整改难易系数,是用来表示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时难易程度的系数,用C表示。该系数分为四个档:1、1.1、1.2、1.3。办法中详细给出了适用于上述系数的具体整改问题。

考评人员通过填写该表得出:整改意见落实质量评价得分= ∑D/∑A×100。然后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来确定整改单位的审计意见落实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整改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属于单位负责人履行其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司将其纳入了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考核范畴,整改考评结果也列入了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中。

4.4 单位负责人规范经营考核

为了客观考评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以评价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规范经营方面)的履行情况,公司制定了《单位负责人任期规范经营考评办法》。考评方法如下:

(1)制定“审计发现问题类别及分值确定表”,将审计问题划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突出问题三个类别,并将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突出问题分别赋值为1分、2分、3分。

(2)考评人员依据“审计发现问题类别及分值确定表”,对所有汇总的审计问题进行分类,并将统计、分类结果纳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中,进行如下描述:XXX同志在担任XX公司经理(负责人)期间,公司经各类检查,被发现问题X项,其中:轻微问题X项,一般问题X项,突出问题X项。

(3)考评人员依据“审计发现问题类别及分值确定表”,对所有审计问题的分值进行加总,得出审计问题的汇总分值,依据确定的标准来确定该单位负责人在规范经营方面的履职情况:很好地履行、较好地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中。

4.5 审计案例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案例的管理,发挥审计案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公司制定了《审计案例管理办法》,包括案例的组织与分工、案例的开发、案例库的建设与管理、案例的应用与推广等内容。按照该办法规定,每次审计整改项目结束后,各个审计组应及时收集素材,编写案例,经审核后纳入公司案例库。审计案例可应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培训、审计人员业务学习、监察审计部与其他部门经验交流等方面。

4.6 审计成果教育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审计成果教育培训工作,公司制定了《审计成果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每次审计整改项目结束后,监察审计部应结合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开展审计整改成果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召开审计案例培训会、审计发现问题剖析会、编写审计问题相关资料并分发等方式,就审计整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及讲解,以达到规范生产经营、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等目的。

5 结语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审计质量 工作效率

审计项目审理是新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的新要求,做好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对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审理机制,着力实现对审计项目从审前准备到审计结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为审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履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审理机制,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1.建立制度,规范操作。《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标志着由简单的审计复核向法定的审计审理转变。为了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应该学习参考借鉴审计署、审计厅有关审理的试行办法,主动到上级审计机关学习请教,广泛收集研究外地和区内审计机关的经验与做法,制定符合我区的《审计项目审理办法》,使我局的审计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规范审理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2.提高审理人员素质,强化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一个高效率的工作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来完成。所以,选齐、配齐高素质的审理人员极为重要。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学习和培训,丰富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以应对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对审理人员的“质”和“量”要求都很高,所以,审计机关应从多方面对审理工作进行适当倾斜,健全机构,保障审理资源。要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考虑,做好专业审理人员的选配工作。

3.制定激励机制。审计机关应结合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将审理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审计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审理人员在实施审理过程中应对每个审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打分,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及股市考核中,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督促后进,明确责任,注重实效,调动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的审计人员到审理部门工作。

二、全程控制,做实审理,提升审计质量

审理机构应根据审计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将审理工作的着力点前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审理程序,增加在审计现场的审理时间,增强对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水平。实行审计项目审理,不仅要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审理,还要对审计过程进行审理;不仅要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情况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还要通过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分析判断审计结论是否准确。

1.审理前置,实现有效的事前控制。根据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内容,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理,一是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二是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三是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符合审计准则要求。这样,通过审前阶段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及时纠正审计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2.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实现有效的事中控制。为规范审计文书格式和内容,确保审计记录的完整,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制部门和审理人员还将审理关口向事中延伸,提前了解现场审计相关情况,适时为审计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答疑解惑,通过跟进服务,提高了审理意见的准确度。一是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二是审阅审计人员编制的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审计记录的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底稿和证据是否相符,审计记录是否涵盖了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审计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对违纪违规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三是对审计证据,主要检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是被审计单位账面或有关资料的原始记载,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取证材料能否充分证明审计事实的存在,是否以合法的程序和形式取得审计证据。

3.定期开展审理会议制度,实现有效的事后控制。一是要通过参加审计组成员的讨论会或参与对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单位申辩的情况,确保审计查证事实的客观、公正和准确。二是通过查阅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以及业务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和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等资料,并询问有关审计人员,重点审理项目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记录中有完整的记载,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是否恰当。三是审理人员要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根据审理发现的问题与审计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将与审计组的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补充、完善或修改的方法措施等进行归纳后,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之后,通过召开审计业务会进行审定。必要时,审理人员要直接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这样,通过现场审计结束后的审理,就可以减少和纠正审计事实表述不清、定性及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恰当、案卷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从而可基本达到审结卷成。

三、“打造精品”,不断提升审计成果

审理人员要利用审理工作层次高、信息渠道多、反馈及时等优势,不断总结提炼,对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作用。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审理人员要树立“打造精品”的理念,纵向联系以往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结果及其他信息,横向联系同期审计的其他项目,综合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建设性建议,在全方位控制审计质量的同时,不断提升审计成果,使审计成果最大化。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2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3篇

第二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全资国有、国资参(控)股企业和享受政府专项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区域内村(居)及民营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审计监督;对本区域内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指导服务监督。

第三条街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街道经发办、城建办、财政办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办公室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计办公室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障审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审计办公室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和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依法或按照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负责街道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起草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查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根据需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

(九)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及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十一)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县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办公室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债务及风险情况;

(五)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可行性;

(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及生产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被审计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施行;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法律程序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办公室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公开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办公室应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办公室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过审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根据审计查证事实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办公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后,形成审计报告,连同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

(七)审计办公室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八)审计办公室在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就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办公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事项结束后,所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正稿及征求意见稿(含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资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审计档案应分类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七条审计办公室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审计办公室应当每年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应当依法接受县审计局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与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有关审计工作,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应当向县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办公室实施的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结果文书应当抄送县审计局:

(一)县审计局统一组织的项目;

(二)查出损失浪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查出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贪污受贿等已构成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抄送的。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要求,按时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对审计办公室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予以执行,积极落实审计提出的各项意见及建议。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4篇

一、审前准备阶段

(一)制定审计计划,填制《审计项目计划书》。年初,审计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乡镇(街道)实际,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按审计实施项目,填制《审计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种类、审计要求、施审时间、审计人员、项目提出人、签发人等。《审计项目计划书》可以是文字式,也可以是表格式。笔者认为,表格式更能清晰反映审计项目的内容。

(二)成立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下发通知书,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形成审前调查报告。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编制依据、审计种类、审计项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起止时间、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等。《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可以是文字式,也可以是表格式。笔者更倾向于表格式。

(三)召开进点会议。审计组长主持召开由审计组成员、管区干部、村“两委”成员、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进点工作会议,参会人员签到,发放《被审计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现金及备用金查点表》等。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签订承诺书。审计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一)收集审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书3日后,收集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材料要求客观、相关、合法、充分;明确审计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提供人或单位需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应少于2人。

(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底稿内容进行分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根据有关审计工作记录、复制文件资料、调查材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的内容包括审计事项、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定性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根据审计事项的内容,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组长、审计站长要对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审计依据运用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进行复核。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要注意回避。

三、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长提出审计报告,经过审计站长、乡镇领导审核,向审计机构(站)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进行审核,提出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站长对审计资料及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乡镇(街道)领导审核。审计组根据审计站长、乡镇(街道)领导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向审计机构(站)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乡镇领导审核并非必备环节,我们根据目前审计实际情况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二)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将《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组工作情况和报告提出意见,填写《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表》等。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机构(站)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书》等结论性审计文件。审计站对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客观分析,作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经乡镇(街道)审核和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审理,出具《审计报告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除《审计报告书》外,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构(站)还可能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审决》,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涉嫌犯罪的还要出具《案件移交函》等。乡镇(街道)审核和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审理也非必需程序,考虑到目前乡镇审计站实际情况,为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我们暂时规定了这样的环节。

四、复审程序阶段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5篇

1、组织、人事和经费保障情况

我局现有人员18人,其中审计业务人员仅7人,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全区机构精简、编制紧缩、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区政府去年为我局特批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确定事业编制5人,但人员尚未招聘。2010年我局经费支出203万元,其中财政安排资金97万元,占我局经费支出的48%,其余经费由我局自筹,主要来自我局审计处理处罚收缴资金。近几年,我局班子成员的任免均征求了市审计局的意见。

2、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我区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都要求我局参加,给予了审计部门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权力,在审计执法遇到阻力时,有关领导及时出面协调,排除干扰,并要求纪委等部门密切配合,2010年以来,审计报告被区领导批示、批转计10件。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同时,我局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加强村级财务的制度化建设和审计规范化建设等问题向区政府、区纪委提交专题建议报告,在我局的建议下,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度。

3、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每年都派出审计骨干力量担任主审,要求审计人员紧紧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以“两个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为出发点,在审计工作思路、审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创新。近几年,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我局主要领导作的《关于区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到了委员们的好评。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均会下发专题审议意见,同时,要求区政府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

二、严格依法行政,让审计有威

1、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近几年来,我局将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率达100%,审计整改落实率达80%,有效维护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审计工作成效。

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制度,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我局出台了《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整改通报制度,为审计整改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我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从制度、管理、机制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回访制度。我局要求所以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注重服务与监督并重,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制度。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前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本次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没有整改落实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进行“跟踪”披露,有效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2、被审计单位接受和配合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