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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收银工作计划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财富管理 银信合作 票据理财产品 监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1-050-05

一、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的模式和产品特征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模式

目前,市场上既有的票据理财产品均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本文简称票据理财产品),它采用了银信集合资金信托合作方式。从合作双方看,委托方和受托方主要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见表1),从而增强了普通投资者对该类理财产品的认同度。

在此模式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一个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方和受益人,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理财计划设计和管理。以该信托计划为依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该信托计划。(见图1)。

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信托公司支配,而由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中票据资产的托管人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通过签署《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委托发售银行管理。如果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受托人不能直接向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包括发售银行在内的票据前手直接进行追索,而只能由发售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代受托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发售银行的前手依法追索。在理财计划到期时,该信托计划的收益在扣除了信托公司和银行收费后、票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

(二)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和《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的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提供了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表2)。

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其中,该类理财产品的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都较发售当时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低0.8-1%,主要是扣除了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费、银行资产托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9月初,国内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管理费、信托资金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合计约为0.5%,同时扣除个人投资者支付的银行理财销售、托管及管理费用约0.5%后,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票据资产按时全额收回资金,则客户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0%,即客户最高年化收益率4.0%=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约5.0%)-(信托管理费+信托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约0.5%)-(销售费用+托管费用+投资管理收益)(约0.3-0.5%)。从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这是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重要经济动因。

(三)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特征

与银信合作开展的其他信托类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还具有如下独特的业务优势:

第一,票据资产转售无须征得承兑人同意,简化打包过程。与贷款信托理财不同,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转让性,形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时,无须与债务人(承兑银行)商洽即可打包转售,省却了信托产品繁复的打包过程。

第二,票据理财产品无需信用增级,为资本节约型产品。信托产品出售时,银行一般须为信托产品的基础性资产以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银监会在2007年10月颁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对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商业银行改以信托产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或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但贷款承诺须耗用银行的经济资本;而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银行信用,毋需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出售银行来说,由于承兑银行已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诺,其中已包含了票据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所以此类产品为资本节约型产品,无须耗用经济资本,同时具备了保证收益型的特点。

第三,票据理财产品不受贷款额度限制,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在信贷资产打包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后,虽然信贷资产已由银行表内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仍须依赖原贷款银行的融资支持偿还借款,很难形成真实销售;而票据的贴现与转让完全依存于票据关系,贴现银行只要形成贴现买入理财产品卖出的持续循环,就可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途径实现真实销售。

二、主要商业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概况与特点

(一)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特点

2004年7月,中国光大银行与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票据理财信托计划。其募集资金将用于受让光大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销售对象为个人客户,投资申购起点为30万元,预期年收益为3.16%(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为1.58%),期限为1年,预计总规模为1-1.5亿元。此项信托产品开辟了个人借助信托公司平台进入银行票据市场的渠道。

此后三年,票据理财产品并不多见。随着2008年从紧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票据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异军突起。从不完全统计信息资料整理得出,2008年来市场上多家银行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种类繁多(见表3)。

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信息分析,银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银行类型众多。从表3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票据理财产品,不仅中资银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部分外资银行也推出了同类产品。

二是票据理财产品形成系列化,募集资金开始逐步走上规模化发展方向。如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截至8月末已发售79期,募集资金总体规模350亿元;交通银行推出的“得利宝”新蓝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该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已发售不少于50期,募集资金规模在80-100亿元之间。

三是票据理财产品类型较为丰富。从理财产品的支持资产看,除了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型产品,市场上还出现了结构型和链接型票据理财产品,支持资产除银行承兑汇票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甚至与股权或外币链接;从收益类型看,多数票据理财产品被设计为固定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也不乏部分银行设计推出了固定期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从认购币种看,票据理财产品的认购币种既有人民币,也包括QDII、QFII等外币;从产品设计看,有的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多款票据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在“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基本型之外,还推出了“金葵花QDII景顺中国基金”和“金葵花QDII富达基金-中国焦点基金”两款链接型产品。

(二)工商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开展的概况和特点

工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贴现银行”,对票据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其票据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也颇为业界关注。

2007年后,工行在理财产品上开始重视稳健收益型,推出了“稳得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贷款融资类(含票据)信托、股权信托和货币市场投资计划,2007年共发售了22期,其中20期为单一企业贷款信托型,2期为股权信托投资型。2008年2月28日,工行北京市分行推出2008年第5期“稳得利”一个月票据理财信托投资计划,工行首期票据信托类理财产品问世,该计划募集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被设计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此后,“稳得利”系列票据信托理财计划不定期发售多期,截至三季度末,工行2008年共发售票据类信托理财计划19期,均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中,16期为90天,108天和30天的分别有1期和2期,收益率在3.7-4.2%之间,募集规模达到805亿元,平均每期募集资金42.37亿元。从工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机构看,全部由北京、江西和广东三家分行发售,其中,北京分行发售了11期,募集资金达到385亿元,江西分行发售了6期,募集资金达到350亿元,广东省分行发售了2期,募集资金60亿元(具体见表4)。

从工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数量和募集的资金规模看,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有二:其一是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已形成系列化,“稳得利”票据投资信托计划成为工行基础型票据理财产品,此外,工行还推出了增强型货币市场资金信托投资计划,它是结构型票据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其二,与同类产品相比,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最大,单期募集资金均为亿元级,最高的单期募集资金达到百亿元,而其它银行同类产品大都为万元级,普遍在3000-7000万元之间,少数达到亿元级,但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三、银信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2007年以来银行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动因

2007年,人民银行为配合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此后,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新增贷款额度倾向于高利差的中长期贷款,使商业银行体系的票据融资额从2007年4月的历史最高额开始呈现逐月下降态势,至2008年3月末票据融资额较2007年4月末下降了35.5%。与此同时,多家商业银行在近两年中剥离了不良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公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上升,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和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商业银行转而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来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针对市场上呈现出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不断开出,但却因票据转出渠道不畅使商业银行不愿贴现的状况,一些商业银行将信托公司拓展为票据转出渠道之一。2008年初,部分银行利用信托渠道适时创新票据理财产品,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打包后,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改由银行零售渠道,销售给小额投资者。票据理财产品一经推出,引起市场关注,深受市场欢迎,招行、浦发、民生以及工商银行等都在2008上半年相继推出了此类产品。

从银信合作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功能看,票据理财产品满足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多方需求。

对银行来说,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节约了贷款规模或缓解了资金缺口的问题,可以开拓新的客户和资产业务,并可获得费、手续费与资产托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通过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可以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转型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和创新适合当前市场的产品,而其原本着重开展的房地产信托贷款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而迫切需要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领域,票据资产信托理财计划符合信托公司这一要求。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2008年以来的股票市场和证券基金类理财产品的的风险加大,更多的投资者将其资金转向寻求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成为投资者稳健理财的方式之一。

(二)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市场优势

从当前市场环境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预计理财产品市场仍会维持“稳健+收益”的投资风格。与其他类型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因其自身具有的优良品质满足当前市场对理财产品的要求,具体分析,票据理财产品具备以下三大优势:

一是收益较高,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以3个月产品为例,目前国内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间市场债券平均年化利率为3.4%。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支付各项费用合计约为0.5%,扣除银行理财销售及托管费用后,3个月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4.0%-4.5%,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4.14%的利率水平。同时,目前货币市场利率比较稳定,票据预期收益也较为稳定。一年期央票从2007年12月25日上涨6.5个基点至4.0583%之后,已经连续15期维持这一利率。在从紧货币政策措施下,银行间市场利率和票据市场利率预期较为稳定。

二是风险可控性较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是信托计划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是银行承兑汇票,因票据本身经过银行承兑,其中的信用风险较低,投资者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受股市波动性影响较小,同时由于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的定价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央行的管理,其波动区间较易预测,市场风险可控性较强。

三是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当前,伴随着通胀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增强,中长期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不利局面,市场倾向于投资期限偏短的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的短期投资特点和流动性较强,同时票据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后连续滚动发行,可以满足市场投资短期化和灵活性的要求。

四、基于监管与政策层面的思考

从积极的角度看,银信合作创新推出并有效开展票据理财产品业务是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时期,银行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成功案例,它对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延伸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理财产品的方式成为普通群体的投资对象。

但更客观地分析,银行票据理财产品的开展存在着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主要在它使银行可以借助于信托渠道利用票据理财产品削弱从紧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从监管与政策制定层面分析,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带来的有益启示主要在于:

1.关注票据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监管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宏观调控“漏出”效应的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和普通大众投资与理财意识的增强,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监管的角度看,银行产品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借助创新与央行进行博弈可能会部分抵消央行的调控效果,例如,2008年以来,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或与信托合作开展类似贷款信托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贷款规模”监管要求。上述货币调控效应的“漏出”因素的影响应值得监管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采取调控措施时计算在内以及采取相应办法降低此类“漏出”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银行来说,其自身应关注开展此类产品的政策风险,否则非但不能获得创新收益,反而适得其反。

2.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当前,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借助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贷款规模的“释放”,而现有票据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统计口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调节信贷业务发展的工具,因此,我国的票据市场和银行的票据业务难以保持均衡发展,尤其是在央行紧缩信贷规模时期,银行的票据业务面临极大的困境,这也是本轮从紧货币政策促使银行积极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制度因素。从促使我国票据市场均衡和规范发展,避免银行票据业务受周期作用大起大落,监管层应从票据制度设计上进步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一是适度放宽将票据贴现纳入信贷统计口径的做法,应将票据转贴现业务做为银行间资金业务进行管理,从而改变银行运用票据调节信贷的做法;二是修订现行票据法,尽快推出融资性票据,如银行本票等,使后者成为银行票据业务产品创新的载体,从而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字】计划管理 商业银行计划体系 控制调节 预测分析

银行业是计划领域中的后来者。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经营的环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国际化的步伐加快,导致全球范围内银行业竞争加剧。第二,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改变了银行和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

一、现代商业银行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

商业银行计划工作同其他计划工作一样,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就是对所计划的工作任务发挥“计划”的功能,通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实的要求和历史情况与发展需要的认识了解,做出比较可行的部署或安排方案,从而为领导决策和实施者提供某种依据,以帮助我们既有目的而工作起来又有条不紊。而这样做又是可能的,因为不管银行工作是如何牵涉到国民经济综合的千头万绪和它自身的如何复杂多变,但总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我们又能够认识这些规律,从而使我们能够凭以做出某种“计划”。因而要提高银行计划工作的水平,增强计划性,减少盲目性。不管我们自觉还是不自觉,又总是在认识这些规律,以取得工作上的自由,而自由又“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

银行计划工作几乎都是围绕资金做“计划”。货币的流通与出回笼,资金的营运与松紧,贷款收放的多少与效益,都需要和尽可能按照有关根据和参数作计划。这种计划既是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的体现,又会给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以基础。

(二)争取主动性,力避被动性

首先,要与业务活动相结合。任何一个计划都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完备无缺,而必须在实施中不断修正、补充、完善。银行计划工作更是如此。它与银行各项业务活动有更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计划工作为业务活动提供引路,但同时又有待于业务活动去检验而不断丰富与提高计划的内容与程度。计划工作者的任务是要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努力反映客观实际,但这种客观实际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业务活动相结合,就为自己在这个变化中加深认识而改变原来某些不切实际的计划,使之符合客观实际进而能动地推进业务活动。

其次,要与信息的及时传递相结合。在今天信息量骤增,信息成为社会生产的一种重要资源和经济成就的必不可少情况下,如果计划工作“两耳不闻窗外事”,只着眼和着手于现有的数据和本行的知识,那肯定是会落伍而与所计划的工作任务拉开距离,因而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研究金融信息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充分注意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快传递、快反馈,适时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搜集起来,加以分析综合,为我们的计划工作充实新的内容,提出新的方案,做出新的决策依据。

再次,要与调查研究和金融研究部门相结合。我们银行的计划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当计划作出后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就会进一步深化计划的程度,论证计划的具不具备科学性和有无可行性,从而获得主动权,从事物的必然性转化为自由。因为“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决定的那种能力。”“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我们银行工作的计划要愈有科学性、可行性,从而使我们愈益自由而求得现实性,也就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对事物的认识愈要深刻。而且许多计划都要通过多次的、反复的调查研究,一次比一次透彻,一次比一次趋于全面,使主观符合客观,并做出积极反作用于客观的方案供人抉择。我们作出的存款计划是如此,贷款计划是如此,存贷结构调整的计划也是如此,等等。而搞好了这些计划,进而也就为全局性的综合计划打下了基础。

(三)发挥创造性,把握特殊性

银行计划工作又是一项创造性的劳动,它凭借一定的数据、情况进行分析综合、总结概括、权衡比较,既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还得瞻前顾后、左思右想,这就要求一个称职的计划工作者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一般的经验之谈上升到高度的理论思维。这种创造性发挥得如何,对银行计划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很大。银行计划工作的主攻点主要是面对国家、企业、以及自身的各种经济现象,也涉及到一些自然现象。我们的计划工作者对这些现象的很好处理,好比赛场中的教练、古时称谋士或军师,要能不失时机地、有效地帮助参赛者知己知彼,善战善赛。可以举出我国古时候的齐国赛马活动作比喻,有一次著名的军事家孙膑观看田忌和齐威王赛马,马分三等,双方都以上等马对上等马,中等马对中等马,下等马对下等马,结果田忌三局皆输。孙膜发现,他们的马力相差不大,在下次比赛时便给田忌出谋,让他用上等马对威王的中等,用中等马对威王的下等马,用下等马对威王的上等马,结果田忌两胜一负赢得千金。

二、商业银行的计划体系

商业银行的计划体系通常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带有战略性的发展规划,它提出银行发展的指导思想、有关的理论和发展方式,制定总体目标和全面的发展指标,为银行勾勒远景。这个阶段主要是为银行做出重要决策制定理论框架, 这些决策会对银行未来市场、产品、机构设置、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等产生重大影响。发展规划着眼于长期发展、注重创造性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它不拘泥于过细的问题。银行的战略要回答:为谁做?做什么?怎么做?即谁是客户?应当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如何满足市场需求等问题。发展规划较为宏观,因此在静态的经营环境中,它只能使经营状况略有改善,并常常被认为是一项无关紧要的工作。然而,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战略性的发展规划对于银行生存就是必不可少的了。在比较平稳的经营阶段已经结束, 竞争方面的挑战出现时尤其如此。当商业银行想要将自己的经营扩展到相关的业务或非传统的业务时,当它想要改变自己的竞争地位或形象时,或当它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主要业务领域时,制定发展规划很重要。发展规划对于那些希望改变自己的市场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在进行重组的银行也很重要。在经济动荡的年代,发展规划必不可少,它可以提出一整套的管理计划,帮助银行考虑目前的决策可能对将来产生什么影响,应付风险管理中的不确定性,监控外部条件的变化。第二级是带有战术性质的行动计划,它制定与实现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具体工作任务。行动计划主要是制定短期的目标,用来支持发展规划,并且要说明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将如何达到预定的目标。行动计划最终将通过具体的任务计划书反映出来,这些计划书确定了完成整个项目中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行动计划注重完成预定的任务,但是,它还必须支持银行的整体战略远景。对于需要着手进行组织调整的银行来说,这种编制规划的经验很值得重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制定远景规划固然很需要,但是,其紧迫性尚不及实现远景规划所需要的市场营销方案、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调整、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步骤及控制手段等。行动计划为确定和协调这些体制因素提供了基础。第三级是财务计划和预算,它将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发展目标、战略和任务转变为财务经营目标。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可以预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成效。银行也可以以预测结果为依据制定酬金和奖励计划。

三、商业银行计划的编制

商业银行编制计划可以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法,这要取决于参与者的身份和他们参与的性质。采用自上而下方法编制预算,开始时由高级管理人员为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和财务、经营目标。然后,每个职能部门据此提出自己的行动计划和预算,说明它们如何实现银行的总目标。这种方法在银行必须对变化了的环境做出迅速反映时或者是银行为了保持盈利必须整顿自己的经营时显得特别有效。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编制预算时,先由各个职能部门编制自己来年的计划,送高级管理人员审查。然后, 职能部门根据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修改原则编制预算计划,但是,最终的预算往往是经过部门管理人员与高层管理人员磋商之后才确定的。与自上而下的方法相比,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最终经营、预算目标。为了保证工作效率,高层管理人员在磋商中必须对所有的职能部门一视同仁,否则就要承担打击士气和在预算年度内影响各部门合作的风险。为了做好计划工作,商业银行有必要成立专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此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对计划进行分析、组织和管理,在商业银行首次执行计划时提供咨询,以期根据实践结果修改计划程序,或协调银行的战略。编制计划的第一步是确定发展战略和目标市场。发展战略是一家银行经营的灵魂,有纲举目张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制定战略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对付竞争。为此,制定战略的基础就是要理解竞争和决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找出自己的优势和弱点。决定商业银行竞争实力的主要因素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属于特定市场的,其中最主要有以下几个:(1)资本充足率。由于金融监管者和金融市场越来越重视资本金,因此,资本不充足将会使银行的融资、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受到限制;非传统的银行业务,如证券包销、公司兼并和收购等,也会受到限制。(2)资产质量。从金融实力的立场看,资产质量差的银行无力参与竞争。它的资金和人力耗费在虚弱的借款人身上。员工的才智和银行的能量都不得不消耗在资产重组和处理有问题的贷款上。(3)人力资源。企业家的素质和良好的判断力可以使一家银行识别和开发市场机会。正如德国银行家威尔弗雷德古兹(Wilfried Guth)所指出的:在当今的竞争环境中,人力资源可以被视为一家金融机构最重要的资产,把握竞争机遇的能力,很大程度上直接依赖于人力资源的质量。(4)信息。银行是一种对信息很敏感的产业。银行有能力收集和利用信息(特别是有关信贷业务的信息) ,是对国民经济最有价值的贡献。收集和评价信息对于放款和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业务至关重要,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时同样如此,其中一些服务,如金融咨询服务必须为银行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有价值的信息。(5)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人力资本、技术、市场条件、金融监管和银行企业文化的函数。在发展中的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常常因监管部门对金融工具管理过严和缺乏竞争机制而受到阻碍。(6)科技。为实现银行的发展目标而采用的科学技术是否适用,是决定一家银行服务、决策和内部控制质量的必要条件。(7)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无形的、但是很重要的资产。这种权力的价值决定于市场对银行以往服务、资力、竞争能力等方面表现的认可程度。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还产生于银行分支机构网络和传统的客户群。一家银行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认真分析自己在上述诸多方面的现状,扬长补短,量力而行。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这类产品主要以信贷类理财产品和债券、货币市场理财产品为主。它们所以一直在市场中保持优势,不在于其收益性,而在于其流动性和安全性。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一直处于较低位,集中在1.4%至2.5%之间。然而,由于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中的国债等低风险债券,因此理财产品风险程度低。

工商银行“稳得利”系列理财产品是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信托投资类低风险理财产品,是非保本型的产品。据工商银行一位客户经理介绍,该产品自2006年推出以来,实际收益率从未低于过合同中明示的预期收益率。

这位经理介绍,该产品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一年半四期,每周二、四轮流发售。三个月和半年期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2.1%、2.8%;而一年和一年半期的到期收益率能够分别达到3.5%和3.8%。不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并不是固定的,每期都会围绕上述收益率略有变化。

相对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一款理财计划明示的到期收益率更好。11月3日开始发售的“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47号理财计划”期限为3个月,预期收益率为2.35%,比工商银行同期限的产品高出0.25个百分点。而招行半年期和一年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更是能达到3.3%和4%之多。

以10000元为计息单位,我们来计算一下“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47号理财计划”的收益。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计算出每单位的收益后就可以算出理财收益了: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金额÷10000×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以三个月期的招行理财计划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2.35%,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为:10000×2,35%×94÷365=60.52元,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10000×60,52=302.60元。

另外,除了信托投资类产品外,债券类的理财产品也是较佳的选择。这一类产品可以预知收益率,投资期短,收益有一定保证,如招商银行“金葵花”安心回报系列。记者从普益财富了解到,该类产品保证本金的较多,今年发行的大约300款产品中有63款是保证本金,的,有11款保证收益。兴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以债券类产品为最多,推出“季季丰”、“陆陆发”、“年年升”系列产品,2009年上半年平均年收益率在4.5%-5.5%。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国际商业银行薪酬激励制度的结构与特点

(一)国际商业银行薪酬激励制度的结构。国际商业银行薪酬一般包括年薪收入、中长期性激励薪酬和其他福利津贴。从20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试行以股票期权为主体的薪酬激励制度。目前美国有50%以上的公司使用长期激励计划,而1999年薪酬最高的50位总裁,平均股票收益占薪酬的94.92%。

1、年薪收入。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等。这是一项基本收入,通常情况下其是与岗位挂钩的一项相对固定报酬。基本工资之外是奖金,它以绩效为基础,每年的波动范围较大。

2、长期性激励薪酬。长期性激励薪酬包括股票期权计划、限制性股票奖励、非法定股票期权、附加期权等。股票期权计划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以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股票在市场上出售的选择权。限制性股票是公司直接针对高管人员的激励,但这些获得奖励的人员出售该股票的权利受到若干的限制。虚拟股票,指高级管理人员对股票没有所有权,但享有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受分红的权利。长期激励措施主要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很少会享有。美国的银行系统中拥有股票期权的员工的比例是10%~15%。已于2003年退休的花旗集团董事长兼CEO Sanford I.Weill当年所拿到的薪酬为4,470万美元,在此巨额收入当中,绝大部分属于长期激励报酬。

3、其他福利和津贴。其他福利和津贴包括各种保险、养老计划、401(K)账户、公益利和其他福利措施。商业银行提供的保险项目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健康保险、牙齿保险、眼镜护理保险和残疾保险等。养老计划是商业银行福利中较复杂的一个项目,其筹集方式非常多。401(K)计划规定员工每年自愿缴纳一定份额到一个独立账户积累至退休后使用,企业为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搭配一定比例的投入,员工可以自主选择运用账户基金的各种投资项目及组合,一般是通过养老基金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主要投资于共同基金。公益利和其他福利的项目更是繁多,约有四五十种,比如教育补贴、金融咨询、定期体检、享用专用交通工具、免费旅游等。

(二)国际商业银行薪酬激励制度的特点

1、实施组合薪酬激励,重视长期薪酬激励。国际商业银行薪酬激励中短期的、固定的薪酬所占比例较小,并且这一比例呈下降趋势。长期薪酬激励将高管人员的注意力从短期财务指标转移到银行的长远发展方面,从而将高管人员的薪酬与银行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可以更好地起到激励高管人员的作用。

2、建立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激励制度。以股票期权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应用。股票期权主要针对的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这一机制充分体现了激励和约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的价值会随股票市价的上涨而增加,从而可以使高管人员因公司的良好业绩得到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都与公司业绩指标密切相关,通常与股东回报或股票的每股现金收益挂钩,充分体现了股票期权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二、我国商业银行薪酬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制度缺乏对普通员工的吸引力。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基本工资水平很低。国内商业银行逐年增加基本工资的幅度较小,这对技术熟练的普通员工没有吸引力。因此,在各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之后,技术熟练而升迁无望的银行老员工便选择了跳槽。虽然也有较高的奖金,但奖金的主要功能是“奖”,对银行而言需要较上年有显著增长的盈利。对部门、个人而言需要有其他部门、个人更多的业绩贡献。低工资、高奖金实际上给管理者以过大的分配权,对一般员工可能有不利之处,由此也会带来操作上的较大争议。

(二)忽视长期激励制度。与国际上的薪酬激励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制度缺乏对高管人员长期行为的激励。我国商业银行总薪酬都是由短期薪酬如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及养老保险等经济福利所组成。这样的薪酬结构只能使员工更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和短期的业绩改善,无法激励其长期行为。而员工福利通常以福利品的形式发放,并不能很好地激励员工的长期行为。

(三)市场非充分有效。长期薪酬发挥有效激励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证券市场的充分有效,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却存在非充分有效问题,基本上属于弱有效的市场。另外,政策干预较明显,整个市场投机心理比较严重,这就导致公司股票价格脱离实际价值。这就使得股票价格较多地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很好地反映银行真正的发展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反映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证券市场的非充分有效使得长期薪酬不能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薪酬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扩大长期激励比例,实施全体员工激励。国际商业银行激励制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注重长期激励,我国商业银行长期薪酬激励却较少运用。一方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整体员工薪酬;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薪酬与经营业绩的相关度。

实施全体员工激励,对高层以股票期权等薪酬激励;对中层以限制性股权薪酬为重点;对普通员工以持股计划或指定适合本银行员工奖励计划为重点。这样,通过有针对性、多层次的员工薪酬激励制度使员工利益与银行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以提升薪酬激励制度的有效性。

(二)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商业银行薪酬激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完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的构成,降低内部董事比例,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以及来自机构投资者的董事的比例,已形成严格的内部约束,对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设立独立董事领导下的稽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并配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时反馈经理人员业绩的真实程度。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经过十余年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利率管制背景下,集中体现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理财规模的不断扩张及创新对货币政策工具及中介目标的影响日益显现,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本文以理财产品业务模式和投资投向为出发点,系统论证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结果表明,推动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应不断完善政策工具,规范市场秩序,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鼓励混业经营及创新。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货币政策

中图分类号:F8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2006906

一、引言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理财业务不仅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提高了其资产管理能力;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先行军”,理财业务通过影响各项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近几年,国内也有许多相关研究,如胡明东和宗怿斌[1]认为信贷类理财产品会导致央行货币监测与货币定义的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央行信贷窗口指导,并给维护金融稳定增加了不确定因素;陈秀良[2]对世界上先进国家及地区的银保合作产品进行了阐述;段胜辉[3]运用存款创造和货币供应的理论模型证明了银信合作会增加货币供应量,削弱央行的反通胀政策;张智楠[4]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对比,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刘金全和刘达禹[5]对金融稳定影响机制的迁移性进行检验,认为随着全球金融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影子银行机构融入到信贷市场之中,同时又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段福印和李方[6]也通过研究得出结论,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会改变中国的金融结构,直接导致货币增速、甚至是货币绝对量的下降。

随着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机制的完善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理财业务将成为商业银行探索利率市场化后经营模式的契机和平台。在现有货币政策框架下,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借鉴及参考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及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04年,以光大银行在上海成功发行内地首个外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A计划”为标志。随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及各国有商业银行等相继跟进,2005年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余额达1500万亿元,全年募集理财资金925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40万亿元,同比增幅3590%;全年共发行理财产品1810万只,较上年增长360万只。

我国理财业务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步阶段(2004―2005年),商业银行引进结构型存款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美元理财产品占据绝对市场份额,人民币理财产品起步。(2)快速成长阶段(2006―2008年),打新股和投资顾问类产品成为市场主流,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及黄金、汇率、利率等挂钩理财产品应运而生,银信理财、“资金池”模式出现。人民币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币种。(3)调整阶段(2008―2009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问题和矛盾逐渐暴露,QDII理财产品净值大幅下跌,股票类理财产品锐减,结构性产品和证券类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监管部门出台多个文件对业务加以规范。信贷类理财产品迅速替代股票类产品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新增长点。(4)二次扩张阶段(2009年至今)。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出现井喷,2009年末规模达1万亿元。为规范银信合作理财,监管部门出台禁止“自买自卖”、暂停银信合作等举措,但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财产权信托和混合投资型产品仍相继出现以规避监管。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理财相继出现,资金运用仍围绕信贷资产展开。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第一,业务模式创新,从“资金池―资产池”,到银信合作,再发展到“银行―券商―信托―企业”的四级模式,金融机构间合作不断深化、业务经营相互渗透。第二,投资标的创新。除信贷资产外,同业资产、国内信用证收益权等金融市场工具也是银行理财资金的主投品种。

1.业务模式创新

(1)“资金池―资产池”模式。2006年上半年,借鉴开放式基金的理念,“资金池”概念首次被提及,主要用于“打新股”;2009年,“资金池”被应用到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以滚动发售、期限错配为主要特征,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入“资产池”对接银行的存量或增量信贷资产。目前,此类产品的数量占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的比重超过50%,资金投向包括债券、票据及信托计划等多种资产。

(2)银信合作模式。

一是信贷资产直投类。2006―2008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实行紧缩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趋紧。由于理财资金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而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货币、资本市场和实业的政策优势,信托成为理财资金投资的重要渠道。2006年5月,民生银行在全国发行首款人民币信贷类理财产品,投向平安信托贷款计划,拉开了银信合作理财的序幕。

随着银信合作发放贷款的推出,银信合作购买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也开始出现。商业银行将存量或新增信贷、票据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打包成信托计划,银行再以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该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贷后管理仍由商业银行负责,银行同时提供担保或回购条件,信贷、票据资产收益则由投资者、银行、担保方和信托公司四方共享。

通过银信合作购买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银行可以将部分贷款由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腾挪表内贷款规模,并借此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7]。2006―2009年,这类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由89只增至3 344只,占比从7%增至43%,形成大量的“影子信贷”,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2010年7月,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以银信合作为标志的融资类理财业务产品占比缩小,2010年后5个月数量占比降至870%。

二是信托受益权投资类。银信合作受阻后,商业银行推出银信合作投资信托受益权业务。通过引入第三方拉长资金链,并规避监管。典型做法是银行寻找一家“过桥”企业,通过单一信托方式投资信托计划,向融资主体发放信托贷款,再由银行以理财资金购买“过桥”企业信托贷款受益权。这个过程中,信托仅起通道作用,虽然本质上还是融资,但由于理财资金并没有委托给信托公司,因此,不属于监管部门定义的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不受30%的余额比重限制。

三是自益型财产权信托投资计划。这一模式也是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变种,原理与银信合作投资信托受益权基本相同,均是受让信托受益权,不同的是投向自益型信托(企业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人是企业自身;银行理财资金购买该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银行理财资金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同时借助信托公司将企业资产作为抵押。

(3)银资合作模式。2012年下半年,基金、证券、保险等行业“新政”相继出台,其投资范围及投资空间也在不断扩张,资产管理计划成为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又一“通道”。借道银资合作[7],银行理财资金购买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业务再度活跃,成为商业银行调节资产负债和存贷比的重要手段。2012年末,券商资管受托管理本金总额190万亿元,是上年末的670倍;2013年总额520万亿元,远超银信合作的规模。

银资合作发放贷款,主要采用“银行―券商―信托―企业”四级模式: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托计划,最后由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与银信合作相比,这一模式主要优势在于:第一,不属于银信合作业务,不受监管部门对银信融资性理财要求的限制。第二,对信托公司净资本消耗较小,风险资产系数仅为050%―1%,而银信合作则为1050%。第三,具备明显的成本优势,信托通道费用一般为3‰―5‰,而券商仅为1‰―3‰。

(4)委托贷款投资模式。在银信合作业务被监管部门全面叫停后,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将理财资金与委托贷款直接对接。具体做法主要有:第一,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募集资金委托给自己的分行或其它银行对指定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第二,借助“过桥”企业,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然后由理财资金受让该委托贷款的债权。这种模式在2011年上半年达到顶峰,但监管部门在当年年中借“窗口指导”予以“叫停”。

2.投资标的创新

(1)同业存款。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同业存款主要模式有:第一,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发起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存放另一家银行。这种模式又称同业存款信托,于2012年1月“叫停”。第二,两家银行合作,一家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后将所募集资金直接存放于另一家形成同业存款。由于同业存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同业存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性不足。

(2)国内信用证收益权。国内信用证是表外业务,在不发生代付时不占用银行信贷规模。理财资金投资信用证收益权的运作流程是理财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然后买断企业的信用证收益权并转移至另一家银行托收,信用证到期后由托收银行将款项支付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还款给理财计划。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信用证只在银行体系内流转,真实性和安全性更有保障。

(3)应收账款收益权。典型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或基金、证券、保险等行业发起资管计划,专门投资企业的应收账款收益权。理财资金通过投资这些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间接向拥有应收账款的企业提供融资。作为风险补偿,企业要与信托公司或资管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到信托公司或资管公司名下。

(4)实物投资。主要投向高端艺术品等,与其他标的不同,这类理财产品在到期时赋予投资者两种选择,投资者可根据实物标的价值涨幅与预期收益率的比较,选择获得实物标的或现金。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创新成果,理财业务顺应了社会财富的增长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拓宽银行利润来源;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对推动银行经营转型和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均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当前我国居民整体投资渠道较为有限,集中于股票、基金、信托及银行理财;同时,股票、基金和信托产品的高风险、波动性大等特点也加大了普通居民投资获利的不确定性,与此相对比,商业银行理财的渠道较为稳定。统计显示,银行理财业务每年为客户创造的收入超过1 000亿元。

二是改善我国社会融资结构。中间产品发展滞后是我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重要原因,直接表现为居民存款与直接融资工具有效连接渠道的缺失。而从实际操作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视为对以上“冲突”的重要突破,其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一部分最终通过信托和资金管理计划等渠道投向了实体经济或项目,这类直接融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改善。

三是缓解社会资本无序流动。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曾数年间居高不下,加之房价上涨、人民币实际购买力贬值等因素,居民存款“负利率”特征明显,进一步催化了居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银行理财业务为社会资本创造了一种较为规范而相对透明的流动渠道,有利于缓解社会投机资本增长压力,减轻居民各种非法集资及投机冲动。

四是促进商业银行经营转型。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较快,规模和效益迅速增长,盈利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则不断提高,盈利来源日益多元化。通过为供求双方实现资金匹配,商业银行从理财产品的设计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

五是加快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出现之前,我国资产管理主要以证券、基金、信托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分业经营色彩明显。商业银行理财则逐渐打破这种封闭及隔离,以通道业务为代表的银行理财首先带动信托业迅速发展,后又促进证券、基金和保险业资产管理计划等的问世。一定程度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可视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引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

三、理财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影响的理论分析

1.理财业务发展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1)理财业务发展削弱存款准备金制度效力。一是存款准备金作用范围缩小。第一,理财业务使得银行机构与非银机构界限变得模糊,银行机构可以借同业等渠道将资金转移到非银机构,从而缴纳较小比重、甚至无需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例如,信贷类理财产品能增加信托公司等非银机构存款,而这些存款无需向央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第二,理财业务改变商业银行负债结构,借助期限错配设计,存款所占比重逐渐下降,而通过货币市场如同业拆借、回购协议等短期借款和发行金融债等其他长期负债的比重却稳步增加。进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降低,也绕开了存款准备金工具的限制。第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造介于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之间的金融产品来减少存款准备金的提取,或是创造出新型债务种类来减少存款准备金的缴纳。

二是超额准备金率弹性增强。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贷和货币供应的前提是超额准备金率固定不变。一方面,理财业务通过募集期等的期限设计实现理财资金在不同科目间的转移,隐匿或虚增存款,影响存款准备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以同业借款等渠道替代存款,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进一步,超额准备金率刚性减少而弹性增大。

(2)理财业务发展弱化再贴现政策效果。再贴现是央行管理流动性、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工具,其实施效果取决于商业银行从其他渠道获取资金的能力及成本。商业银行理财实际上为融资主体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融资渠道,实现资金供给双方的直接对接,而再贴现政策则由调节基础货币供应演变为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小微企业融资及推动票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工具,央行通过再贴现管理流动性的作用大为弱化,以全国再贴现规模为例,2014年末我国再贴现余额仅1 372亿元,全年增加235亿元,仅占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的020%。从设计初衷看,再贴现是央行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市场利率水平的手段,但理财业务的灵活、便捷则更加有利于推进市场化,其借同业存款等渠道的操作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再贴现对市场利率的调控作用,2010年以来我国再贴现利率始终维持225%便可作为最好的例证。

(3)理财业务强化公开市场操作作用。商业银行理财对公开市场操作的强化作用主要体现为提供大量公开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2013年及2014年末,存续银行理财投向债券及货币市场各类标准化资产的比重分别高达3860%和4380%,大量理财资金进入市场推动了各类金融工具的创新,一方面,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更大的范围及空间,另一方面,在创造出回购协议等灵活有效的买卖方式下,便利央行更加主动地按既定时间和数量调节基础货币供应。

2.理财业务发展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

(1)理财业务对货币供应量总量产生影响。按照现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表内理财产品纳入结构性存款,发行前后对货币供应量无影响。表外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发行前后则会在不同会计科目间频繁变动,影响货币供应量;同时,不同投向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也存在差异:若理财资金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则资金计入各类投资科目,货币供应量总量减少;若理财资金购买非银机构持有的资产,则资金计入同业存款,对货币供应量总量没有影响(自2011年10月,非银机构存款纳入M2的统计范畴)。此外,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将增加货币供应量。

以银信合作为例,假设商业银行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为rd,超额准备金率为e,现金漏损率为c,在不区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每吸收ΔB单位的存款,整个商业银行系统将增加ΔB/(rd+e+c)单位的存款。当银信合作理财直接发放贷款时,整个商业银行系统将增加ΔB/[1+1/(rd+e+c)]的存款,多创造出ΔB单位存款,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

(2)理财业务对货币供应量结构产生影响。一方面,对货币供应量层次产生影响,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由定期转为活期,货币供应量结构表现为M2向M1转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若理财产品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将导致货币流动性比例M1M2减小;另一方面,对货币供应量构成产生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降低货币乘数的稳定性,使得货币供应量波动加大。

(3)理财产品创新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理财产品对利率体系影响体现在信贷市场利率和金融市场利率两个方面:第一,理财产品对存、贷款利率产生影响。从存款角度看,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资金成本,2014年8月以来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等指标的考核进一步对其资金成本提出更高要求,伴随这一趋势,商业银行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作为存款市场化定价基础的作用也更加明显。从贷款角度看,理财产品为融资主体提供了大量可变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渠道占比趋于下降,贷款价格因融资主体议价地位的提高而变化;同时,随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大量理财资金投向金融市场各类创新工具,进而通过信贷市场基础报价影响贷款最终定价。

第二,理财资金运用对金融市场利率有较大的影响。债券及货币市场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第一大投向,2013年及2014年投向两类市场的理财资产余额分别为400万亿元和690万亿元,且多投向低风险高信用等级资产,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从宏观角度看,理财资金增加了整个金融市场资金供给,能降低金融市场均衡利率;从微观角度看,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利差缩小,资产结构的必然调整将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带动利率水平降低。

四、理财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使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对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影响具有可比性和持续性,设定数据区间为2004―2014年的月度数据,选择理财产品发行规模(LC)作为核心变量;选择货币供应量(M2)、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CJL)、金融机构各项存款(CK)作为影响因素。为避免数据波动,减小绝对误差,对所有变量取对数10,并采取单位根检验中的ADF法对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均是不平稳的,很难通过建立变量间的简单回归来解释各变量受到的影响;但各变量在5%的置信水平下均为一阶平稳,证明理财产品规模与各项动因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结果如表1所示。

AR根检验结果显示:方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是有效且长期稳定的。进一步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表明: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分别是货币供应量、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格兰杰原因,当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发生变动时,以上变量会发生相应变动,结果如表2所示。

图1表明,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短期内是负向的,从第2期开始负向影响逐渐减弱,第3期开始由负转正,并逐渐增强,在4期(4个月)以后正向影响趋于平稳。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对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影响短期内是正向的,从第2期开始正向影响逐渐减弱,第3期开始由正转负,负向影响逐渐增强,在5期(5个月)以后趋于稳定,12期(1年)后负向影响又开始逐渐减弱。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的影响在前7期是正向波动的,8―10期转为负向,在10期以后正向影响逐渐增强,并趋于稳定。

五、结论及建议

1.研究结论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伴随着监管部门的规范而发展,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同时促进其经营模式转变。从银信合作到银证、银保等合作,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与监管部门的规范相伴随而发展,尽管一定程度上有规避信贷规模等监管政策需求的驱动,但更大程度上也促进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及代客资产管理的能力。一方面,理财业务可扩大其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促进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改变;另一方面,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丰富其业务种类,促进混业经营实践。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直接作用于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并通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第一,影响存款准备金制度效果。实证结果显示,理财发行规模对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影响一年内由正转负并趋向稳定,一年后影响减弱。理财业务的表外运作趋势同时又加速了存款波动,使得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及设计初衷的有效性降低,进一步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影响货币供应量及其流动性。理财产品借影响M2等统计,对市场资金价格及供求发挥作用。实证表明,短期内理财资金对企业及居民存款的替代使M2减少;中长期,随理财资金投向高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等标的,M2广义流动性被低估。

第三,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实证表明,理财产品规模扩大导致Shibor短期内上扬,中长期趋于稳定,进而影响整个市场利率的变化。同时,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将在更大程度上成为各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的真实反映,进而倒逼其内部利率风险定价能力提升。

(3)理财业务创新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效果。商业银行通过与证券、保险及基金等各类机构合作开展“通道”等业务,将理财资金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实体经济,进而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截至2013年末,全国102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余额中,投资于实体经济的规模约690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余额的6760%,其中通过投资债券及“非标”资产渠道占比80%以上;截至2014年末,这一规模进一步增长380万亿元,达1071万亿元,占比6790%。

2.政策建议

(1)完善货币政策工具,优化各工具及中介目标统计口径。探索将理财业务纳入衡量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有效途径,量化理财业务对货币政策影响。第一,合理设置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优化传统M2口径,将表外理财规模纳入货币政策参考指标。第二,探索将理财资金一定比例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有效途径,维护存款准备金制度稳定性。此外,建议完善对同业及表外等业务的监管政策,以应对理财向同业业务隐匿不断加强趋势。

(2)规范引导理财市场有序竞争,加强理财业务监测及总量控制。建立并完善对理财业务综合、系统的监测体系,第一,强化业务合规监管,明确理财业务的运行管理、风险识别等规定,从总量控制角度加强对理财资金的规模控制及结构调整。第二,加强对理财业务“窗口指导”,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及业务风险控制。第三,规范、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合规开发及设计的制度建设,清晰界定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明确产品风险,实现理财业务透明发展。四是培育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的环境,加强企业、居民对理财业务风险的全面认识。

(3)提升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能力,加强理财业务定价管理。第一,完善Shibor定价及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机制,完善我国货币政策“锚”利率的形成,为各类产品定价提供基准参考。第二,稳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使理财收益率真实反映资金成本、资产收益及中间业务收益的关系,进而使其更加真实地反映投资标的价值。第三,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资产定价能力,完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定价、风险计量及监测等系统,提高其科学定价水平。

(4)鼓励商业银行理财创新,实现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完善理财业务,应压缩理财产品的政策套利空间,严控各类规避监管及规模控制的“通道”业务。第一,进一步完善代客资产的管理政策,明确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投资权限等。第二,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调整,不断探索资产证券化路径,压缩通道业务空间。第三,鼓励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机构合作,探索理财业务混业经营途径,延伸理财服务范围,为客户提供综合资产管理等业务。

参考文献:

[1]胡明东,宗怿斌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J]武汉金融,2009,(4):39-40

[2]陈秀良银保合作:问题与对策[J]中国保险,2009,(3):40-42

[3]段胜辉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J]上海金融,2012,(3):51-56

[4]张智楠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初探[J]金融会计,2012,(5):12-16

[5]刘金全,刘达禹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影响机制的迁移性检验[J].商业研究,2014,(9):57-63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伴随众多券商完成重组并东山再起,有理由预判券商集合理财将成为与基金理财、银行理财、信托产品鼎足而立的个人集合理财方式之一,寻求增值良机的投资者有必要首先了解当前我国券商集合理财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财4大特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俗称券商集合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理财资产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须将委托资产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券商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同时,券商发起设立集合理财计划,须分户管理,独立核算,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理财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是券商集合理财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确保安全

《细则》要求券商指定专门部门(通常是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合理财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应当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券商必须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集合计划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投资推广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只能投资于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两种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财,要求主要用于投资各种债券、债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须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两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水平差异明显。经监管层批准后,券商还可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为券商开展境外投资预留了空间。

《细则》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也明确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银行推广。

起点金额要求较低

券商集合理财属私募基金的范畴,但它的起点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10万元。而国外的私募基金起点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财Vs.基金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为接近,二者在投资范围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配置于绩优基金。但两类产品也有着明显差异。

募集性质差异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定位为私募性质,不得公开营销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发行和募集,是标准的公募化发行,因此基金的发行规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

流动性差异

现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断向基金靠拢。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封闭式基金、ETF等可在证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必须在券商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产品的申购和退出,如招商证券规定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长江证券和东方证券规定只能在认购期购买,并分别给出了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和1年后开放5个工作日的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差异

理论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这在我国券商集合理财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体现。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低于多数基金产品。由于法律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规范更为严格,其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与基金产品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

券商集合理财Vs.银行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与银行理财的受委托机构分属不同行业,分业经营的现行市场结构决定了两种产品具有较大差异。

投资领域有别

按照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投资,而银行人民币理财则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通过结构性存款以及购买相关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则上,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严禁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的。

收益承诺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条款上有所承诺。如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前者向客户承诺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诺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风险共担;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言,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更加适合,但收益水平也相应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税后2%多一点。

流动性差距明显

券商集合理财的流动性相对银行理财要好很多。银行理财的重要不足在于几乎没有任何流动性安排,对于资金用途不确定的投资者不太适合。

券商集合理财vs.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一类重要产品,其发行主体为信托投资公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监管模式上都与之颇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资能力有别

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券商,在证券投资的人才质量、信息来源、研发力量、市场嗅觉、风险控制、市场判断、交易操作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号称“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进入门槛不同

近期信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购买信托产品的最低起点也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万元和10万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近期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从产品申报、发行、存续和终止四个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募集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对产品的74个数据元信息如实填报。从产品设计、发售、投资运作、产品详细信息、存续期和到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理财业务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管。

从2003年我国首款银行理财产品面世至今,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2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

虽然监管层出台过不少相关规范,但相较于不断创新的银行理财市场而言,仍显得较为零散和落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过程不透明、销售过程不够规范等问题,一直饱受市场诟病。

2013年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此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需纳入“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进行备案,这在理财产品信息的透明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也意味着银监会开启了对银行理财市场、业务和产品的全方位监管。

产品设计端

在银行产品设计端,系统增加了产品审批人、设计人、投资经理和业务联络人的信息填报,这可能开启理财产品的问责机制。在产品设计信息方面,要求填报产品期限、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等。明确将理财产品期限划分为:T+0、7天(含)以内、7天-1个月(含)、1-3个月(含)、3-6个月(含)、6-12个月(含)和1年以上;对于开放式产品,则要求填报每次滚动或开放申购赎回的周期。将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分为:封闭式净值型、封闭式非净值型、开放式净值型和开放式非净值型四种。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大多为封闭式非净值型,即在存续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也不能赎回,且在产品终止时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其余三种产品类型,则各自代表了理财产品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同时,系统要求产品在申报时明确会计核算方式,清晰划分了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这是对“8号文”中会计核算要求的深化。

产品投资运作

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关键在于资产配置方式、产品管理模式、定价方式、投资类型、合作模式和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这六个要素上。

在资产配置方式上,监管层对此前业界争论已久的资产池模式并未禁止,将理财资产的配置方式划分为单一资产配置(一对一)、资产组合配置(一对多)和资产池配置(多对多)三种,这有利于监管层对各类资产配置情况进行摸底,为下一步出台详实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

在投资类型的界定上,将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为:结构性、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非标准化债权类、基金股票类、股权类、另类、混合类和代客境外理财九种,这是监管层首次对产品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规范,将起到详尽监管理财资金具体流向的作用。在投资类型的判定上,采用了80%作为临界点,即若80%以上(含)的资产投资到某一领域,则算作该类型产品;将货币市场工具类与债券类产品分开,有利于更清晰地监管资金流向,区别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

在产品管理模式上,根据实际管理资金运作主体的不同,分为特殊目的载体(SPV)、银行为实际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为实际管理人、其他机构为实际管理人四类。这一信息的搜集,使监管层能了解到理财资金运作模式,并对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划分与监控。

在理财业务的合作模式上,系统要求商业银行填报:商业银行独立运作、银信、银保、银基、银证、混合类(两种以上合作模式)或者其他。在2012年监管层放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后,各类机构之间的理财合作层出不穷。在业务合作中,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各自发挥自身所长,有利于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但由于参与机构不止一家,投资中的风险控制问题日渐成为焦点。对各类合作模式的投资规模进行监控,能使监管层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并进行引导。

产品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理财产品监管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部分。在银监会此前下发的多份法规中,均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银行责任,切实做好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定期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收益测算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并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此次上线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尚无对理财产品存续期数据的规范,但对产品到期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一体现在产品终止日期方面:要求填写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期、投资本金到账日、投资收益到帐日。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结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一般会有2-3天的资金闲置期,这期间投资者资金无法获得任何收益,此次系统将这一资金闲置期细化到了T+n,便于统计不同银行、不同产品系列的资金闲置期限。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是不被允许的;21世纪初,政策略松,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投行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之后,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可从事为企业发债融资、做企业重组的财务顾问、进行资产管理等业务。目前,除股票保荐上市,商业银行几乎可以从事其他所有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空间巨大,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居民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整个中国金融服务市场规模急剧扩张,金融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我国投行业务市场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包括国外知名投行、合资投行、国内券商及商业银行在内的市场竞争主体各展所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彼此竞争又彼此渗透,形成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随着投资银行本身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引入的投行业务种类也可能增加,今后该业务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从外部政策环境来看,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条件日趋宽松。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存在较好的机遇。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也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意义非凡,随着企业直接融资市场的迅猛发展,主要依赖利息收入的传统商业银行面临严峻挑战,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国内外商业银行不断地通过组织、技术和业务创新进入投资银行等资本市场业务领域,发展投行业务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适应经营环境变化,向综合化、全能化演变必然的战略选择。发展投行业务是优化业务和收入结构的需要,是化解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工具也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存在难点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尽管开局不错,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受到政策法规、竞争环境和商业银行内部条件的制约。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整体发展也面临着种种困难和矛盾。

(一)外部法律环境有待改善。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债务融资市场,对股本融资市场只能做一些配套性业务,通过组建合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化等投行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在出资、税收、会计处理、外汇汇出等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

(二)市场经济环境远不成熟。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存在规模小、成熟度低、交易工具单一、市场缺乏流动性和透明度、管理体系重监管轻创新等问题。整体来说,客户对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认知程度还不高,所以在产生直接融资、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需求的时候,暂时不会将银行列为优先选择的合作对象。

(三)商业银行存在内部制约。一是商业银行的传统风险观与投行业务风险观存在分歧。二是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缺乏长远规划与资源支持。三是产品结构待优化,产品竞争力待提升,业务渗透度待提高。四是应避免与开展投行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与投行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总行管理层应积极推动投行风险观的落地,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鼓励投行部积极创新和试验,设计出最符合客户的金融产品的同时、服务好客户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利益。为了控制创新中的风险,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并在总行风险管理层面专门建立投行创新专项风险准备金以增强商业银行对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

其次,投行业务的部分服务工具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来获取超额收益,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不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应建立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投行业务配套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决策与投行业务相关的授信。投行业务作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应体现在能够取得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间接效应体现在促进商业银行竞争高端客户。可借鉴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等综合化经营的成功经验,将投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及品牌进行重新整合,使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与传统银行业务共同的操作平台,一致的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从制度上使投行业务更好地融入商业银行体系。

再次,应完善管理制度,并做好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工作。如修订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理财产品创设、权益融资产品等各类管理制度,组织经营单位开展学习,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在审批流程中,可将投行部门出具的投行审查意见作为必需的辅助审查环节,从投行业务角度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还可以合理利用担保资源配合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为企业设计可以替代资产收益计划、企业发债等的融资方案,提升商业银行在企业直接融资中的参与程度和角色地位,提高银行的整体收益。

(二)调整投行业务定位,重视投行业务地位,提升投行业务效率

首先,目前商业银行通常将投资银行业务定位于服务传统业务发展的工具。从长期来看,这样的定位对投资银行业务成长极为不利,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工作,树立长远目标,制定适合本行实际的长期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实力、客户资源、机构网络、市场声誉等优势,积极开展融资、并购、顾问等投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其次,商业银行管理层、总行各部门及分行应充分重视投行业务,形成统一认识,并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在考虑任一笔业务时,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单一主体,以获取整体最高收益为衡量基准,探索和创造很多办法促使不同部门进行合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充分发挥出总行领导的协调作用,为投行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组织建设方面,应在机构设置、人才引进、激励机制、业务运作模式等方面做出大胆创新,打破商业银行的既有陈规,为投行业务构架制度性基础。在业务营销方面,投行业务通常为高端客户服务,营销环节技术性强、难度大,在投行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总行领导非常有必要投入适当的精力参与营销。

再次,投行业务要求极高的时效性,要求商业银行不断优化投行业务的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以增强对客户需求的响应能力。谁能在第一时间,做出业务决策,在既定的风险容忍范围内对客户做出可兑现的承诺,谁就有机会赢得业务,塑造更强的竞争力,享有更稳固的市场地位。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查审批标准,运用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投行业务评判体系来规范业务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标准及审批的流程,提高审查审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加快队伍建设,深化业务管理

首先,应加快建立专业人才队伍,组建投行专业机构。投资银行最大的资产就是公司的品牌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投行业务专业性强,要求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财务、法律、税务、金融市场等多方面复合知识结构和较高的综合营销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先建立有竞争力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队伍,制定下发投行业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定岗定编、组建投行专业机构的工作要求,在完善投行专业机构的基础上,优化内部岗位设置,大力充实优秀人才。

其次,要形成一套缜密且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在薪酬的设计上,可借鉴国际投资银行的先进理念,要充分考虑投行业务高风险、高强度的特性,还要拓宽晋升通道,避免商业银行只有通过行政职务提升的弊病,让投行从业人员通过晋升得到组织的认同,从而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工作团队。

再次,要建立导向性的考核机制,引导经营单位细化业务发展和条线管理的考核措施,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规范操作流程,健全投行业务管理机制框架,充分发挥“裁判员”的工作效用。如制定全面衡量和考核经营机构投行业务发展和条线管理成效的操作细则;使关键绩效指标与经营效益、客户和产品、业务成长等挂钩;使条线管理指标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等挂钩。

另外,还应积极开展系统培训,设计投行业务人员短期培训计划和长期培养规划。如及时开展业务沟通,实现全行投行业务信息共享。如推出并不断完善《投行业务常见问题Q&A》,编制《投行业务知识题库》、《经典营销案例集》,定期开展案例式研讨和学习,提高营销人员的实战水平。还可以组织营销活动,如投行业务竞赛,鼓励经营单位争先创优,组织优秀投行业务人员交流培训,激发营销人员工作主动性。

(四)正确把握市场走势,谨慎深入开展产品创新

首先,要明确市场定位,主攻重点领域,加快产品创新,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行业务体系,设计全方位综合化的营销方案,分层次搭建业务合作平台。要注意避免盲目从事自己不熟悉、没把握的投行业务,可以先暂缓从事或先小范围内试一下再推出,例如QDII业务。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形势的分析,正确把握市场走势,小心谨慎地做出可能涉及本行资金使用的承诺。

其次,应谨慎深入开展产品创新。一是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成熟产品在成熟客户中的推广和应用,并培养专业的操作人员。二是丰富理财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重点推进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创设,提高理财业务的竞争力及理财业务对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创设多投资标的、多期限结构、多收益特征、多客户群体及多渠道营销的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三是优化对理财资金配资结构,拓展资产配资范围,逐步加大对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信托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多种资产的投资规模。四是创新产品运作方式,降低运作成本,如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系列产品,担任信托计划的推介人,收取中间业务收入;与券商的合作,根据融资方的需求,设计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根据约定向融资方提供融资服务,满足融资方需求。

(五)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战略合作

首先,应充分发挥客户资源的优势,提升服务水平。注重在办理客户日常结算和信贷业务过程中,掌握企业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方向,积极营销投资银行业务机会;设计全方位的服务方案,为客户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活动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帮助客户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投资收益;支持优质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作为资金募集监管行,带动负债业务增长,拓展中间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提供存款、现金管理等其他配套金融服务,提高综合回报。要避免争议,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和义务,既按合同要求提供投行服务,也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对涉及客户损益的投行业务,要做好损失处理预案,避免为客户垫付资金。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四季度,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4万款,募集资金规模9.7万亿元。2013年四季度,193家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1.4万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9.7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分别增长25.4%和28.6%。相比2012年同期,数量和规模分别增长52.7%和82.8%。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为4.3万款,募集资金规模为28.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4%和48.5%。2012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持续攀升,四季度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均创历史新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央行维持“稳中偏紧”的政策基调,融资环境趋紧,且时至年末,机构揽储压力增加;另一方面,与往年有所不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兴起对商业银行造成存款外流压力,银行理财产品的“揽储”功效更加凸显。参见图1。

从2013年四季度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分布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发行动力强劲,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行款数居各类银行之首,占比32%,超越了国有商业银行及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受限于单款产品募资规模较低,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总资金规模远远落后,占比仅为11%。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发行数量占据29%,资金规模占比达到五成;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数量为25%,资金规模占比为34%。

产品收益节节攀升,收益率曲线上移。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定价的市场化特征愈加明显。“调结构、去杠杆”的主线以及央行“稳中偏紧”的政策基调,使得2013年以来市场融资环境趋紧,市场利率高位运行,尤其是下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节节攀升,时至年末,40天产品的收益率几乎触及7%的历史高位,资金紧张局势可见一斑。以期限为3个月的人民币产品为例:12月份,该类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费税后)达到5.71%,较9月份上升79BP,较6月份上升132BP,参见图2(a)。

从期限结构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仍呈现上升型结构。四季度收益率曲线显著上移,较三季度而言,3个月产品收益率提升幅度最大,上升64BP。参见图2(b)。

12月份到期收益最低产品花“败”招商银行。2013年12月,共统计到116家商业银行1626款产品到期,未出现零负收益产品。本期高收益产品表现不俗,前五名产品收益均突破8%,均为期限较长的产品,期限在1.5年至2年。录得最高收益的是宁波银行发行的“汇通理财2012年惠添利2110号产品”,发行于2012年7月,到期年化收益为12%;次高收益产品为交通银行发行的“沃德添利京品81号(2164120032)”,发行于2012年5月,到期年化收益为9.8%。但两款的详细信息均未披露,在此不予详评。

录得最低收益的是招商银行发行的3款结构化产品,到期收益均为0.4%。3产品均发行于2013年9月份,期限为3个月,产品代码分别为:104222、104223和104230。具体来看,104222号产品挂钩欧元兑美元汇率,结构为欧元期末看跌型,即:若汇率期末价格低于期初价格,则理财年化收益率为7.50%,否则为0.4%。104223号和104230号产品均挂钩沪深300指数:104223号结构为期末看涨型,由于指数期末价格低于期初价格,到期仅获得最低收益;104230号产品为期间向上触碰型,障碍价格为期初价格×108%,由于投资期内指数价格未能触碰及障碍价格,产品到期仅获得最低收益。

录得次低收益的是平安银行发行的2款汇率挂钩产品和1款股票挂钩产品,到期收益均为0.5%。

四季度理财市场政策解读。回顾2013年,我们可以用“疏堵并举”来清晰地概括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思路。所谓“堵”主要体现在:“8号文”界定非标资产,并限制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所谓“疏”主要体现在:银监会研究试点推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此处,仅简要解读四季度以来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法规,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开闸。2013年10月份,银监会研究试点推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首批11家商业银行获得试点资格。两项试点相辅相成: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专有投资方向,从定义来看,其被视为标准化投资工具,实现了“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的阳光转化;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处于资金端,表现为开放式、净值型和浮动收益率,实现银行理财的风险隔离,突破刚性兑付,遵循向真正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要义。尽管首批试点计划之后尚未有新计划广泛推出,但却具备里程碑意义,提高了银行理财在直接融资中的参与度,并将对信托、基金及券商等“通道”造成显著冲击。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阻碍因素 对策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就是商业银行由专业的分析人员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投资顾问、收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经济信息咨询和调查等服务,并通过推介销售投资产品、制定理财计划帮助客户的金融货币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的业务活动。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设立“私人理财中心”业务正式起步。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B计划”则是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200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2006年各种结构型理财产品纷纷出炉。2007年有39家商业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总数达到了2404款。2008年53家商业银行推出4456款理财产品。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原因

(一)银行原因

其一,中小企业贷款难、大型企业为树立公众形象而上市融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多样化等因素导致的金融脱媒现象,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助地下钱庄、资本市场等途径获得资金,银行的信贷市场萎缩,主要收入发生减损必推动银行谋求新业务;其二,激烈的竞争和服务的同质化使银行其议价功能减退。优质企业客户要求银行下浮贷款利率等不利因素,使传统的存贷利润愈加单薄;其三,金融业对外开放使商业银行纷纷推行以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为要内容的战略转型,综合化经营的思路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发展的可能;其四,要在大批外资银行的涌入进一步加剧国内银行业竞争的情况下站稳脚根,商业银行就必需加强各种业务能力;其四,由于收益可观,所以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积极性很高、动力很足。加之,此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成长空间还很广阔;其五,我国富裕居民比重加大,根据二八定律可知高端客户市场不容忽视,开展此业务刚好可以争取高收入人群;其六,我国商业银行必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个人理财作为中间业务的一个代表,必然成为银行开展的着眼点。

(二)客户原因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居民财富的增加使个人需求已不再停留在吃饱穿暧的层次上了,而是进一步上升至合理安排收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以达到财富效应最大化的阶段,这一转变过程必然孕育理财思想的萌生。新兴的消费理念使理财观念渐进人心的同时,也带动了消费结构的升级和金融需求的多元化。此外,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住房、医疗、养老等体制依旧落后,人们就不得不为长期消费做打算,理财需求得到激发,理财本身也因此具备了长期性和终身性。人们虽然愿意进身理财领域,但对于缺乏基本投资理财分析能力的普通民众来说,市场上众多理财产品内含的风险仍是令人望而却步的主要因素之一。然商业银行依其良好的信誉、专业的操作、丰富的经验及雄厚的资金实力,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成为人们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首选对象。

二、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的阻碍因素

(一)历史原因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得到快速发展,而我国同类业务则在1996年才正式运作。虽然现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迅速,但与国外相比,在理财意识、资金实力、服务能力、经营机制、管理经验、社会普及度等方面仍差距较大。

(二)政策体制

我国金融业处于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相对分离的分业经营状态,三者分别为各自的客户理财,这种政策的实施为商业理财业务的开展设置了重重阻碍。三个市场的相互分离,一方面无法实现客户信息共享,即影响业务效率,又加大了银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不能通过资金在三个市场间自由流通实现增值。而且不能代替客户直接投资,个人理财业务最核心的部分无法实现,创利空间被局限。商业银行不能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只能停滞在业务品种介绍、咨询、建议、方案设计及办理简单的中间业务等方面,客户无法得到全方位的理财服务。这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优越性不能直接呈现在客户面前,不利于客户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心的建立。

(三)产品设计尚缺乏执行力

我国商业银行早就认识到个人理财产品存在个性化不足、总体缺乏创新性的问题,但却很少能采取措施改善这一局面。就算是推出新的理财产品,也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稍做改动,多数银行仍是机械的复制模仿盈利性好的理财产品。创新似乎仅停留在口号阶段,设计开发的执行效果并不显著。

(四)缺乏专业的理财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活动,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就相应较高。理财顾问不仅要掌握全面及规范的分析能力和财务与金融等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及营销经验。准确地把握客户心理的同时,还应时时保持市场敏感性,关注经济及政策动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若不集于上述能力于一身,就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即使提供品种介绍、咨询、建议等简单的服务项目都将困难重重。

(五)营销策略不当

现阶段商业银行多采用物化形式的广告宣传,不仅容易被人乎视,还加重了商业银行的成本负担,收效不明显。而且,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对收益往往过分强调,对风险却保持回避、不明确揭示的态度,最后造成客户对投资效益的期望远大于现实获得的利润,不利于银行形象的建立。

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理财产品转变

此点即包含加强对客户的明晰划分和转变理财产品设计思路,即由粗犷型的数量取胜转换为集约型的高质量的产品开发,由创新性不足发展到设计独特两层意思。细致的客户划分有利于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实现个性化服务。这就要在财富规模的基础上,引入年龄、收入、家庭生命周期、消费方式、价值取向、信用水平、社会地位、潜在价值、风险偏好等多因素作为划分标准,综合衡量后做出科学的划分界定,以推出多样化理财产品,满足各色需求,盈得市场份额。同时,要聘请专门人才进行产品的设计,提升产品层次和质量,打破高产低质的局面和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

(二)缔造政策制度的支持氛围

法律、法规的制定要配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修整太过严苛的限制,留给银行充分的发展空间。银行系统内部也要设置专职部门管理理财业务,以便建立完整健全的业务管理机制。还要加强实施薪酬绩效,做好职工激励、评比、竞赛、业绩考核等工作,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金融业混业经营也是应该大举推崇的发展方向,以开创一个无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理想环境。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银行应当认识到,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水平和发展前景。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着重关注人才的吸纳、培训和储备。银行要招聘专门和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人才,并请资深讲师和业务骨干,从理论与实践、操作技能、专业知识、与人沟通、各种金融工具、经济动态敏感度等方面组织培训。储备是指商业银行与财经高校建立长期人才推荐及选拔机制,保证银行高素质人才的来源,院校也会根据银行需要着重培养相应人才,以免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也可减少银行岗前培训的成本。

(四)开拓市场

开拓市场即要加强对居民的理财教育和潜在客户的培养。伴随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进入到老龄化社会的现状,平均每人的财富积累、消费能力和消费年限都相应提高。因此,市场对理财业务的需求量也必然从少到多,需求范围也将由分有钱人向全体居民演化。此时要注重紧握新生消费力量开创理财市场。目前80后是主要服务对象。成长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他们,思想较为开放,接受新生事物快,而且他们往往受过高等教育,其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白领工作,收入可观。他们又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代,肩负着照顾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的重担,急需专业人士为其提供保值增值服务。进入适婚年龄的80后的理财观念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孩子。如果能抓信这样一个契机,采取网络、讲座、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和普及理财知识,从这一代孩子小时候就灌输理财观念,对于帮助国人打破固有的理财偏见、走出理财误区很有意义。开创规模庞大的理财市场,实现终身理财、全民理财将指日可待。银行可采用问卷调查、样本统计等方式把握市场理财产品需求主体,不断在原有客户的基础上开发新客户。更要抓住目前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时机,利用人们畏惧投资资本市场的心理,加大理财产品的宣传,吸纳更多客户。

参考文献:

[1] 杨金敏.我国个人理财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6.15,45-47

[2] 叶芷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前景展望[J].消费导刊,2009.7.23,83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在利率市场化下,外部环境对银行经营模式形成了持续的、愈益增大的压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存贷款业务和规模扩张来获取利润增长的粗放式经营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在新形势下,国内商业银行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摆脱以往的“规模情节”与“速度偏好”,走内涵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导向的经营模式。而要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就必须提高银行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每个产品、客户是否盈利,到底给银行带来多少利润,只有依托现代化管理会计体系的应用,通过全成本与收入的分摊与归集,满足多维度成本核算与盈利分析的需要,实现对客户、产品的盈利性与价值的科学衡量和有效挖掘。由此可见,以管理会计为核心的成本管控能力、价值管理水平已成为决定银行盈利能力甚至是生存能力的重要因素,管理会计也就成为提升银行核心竞争力、实现优良业绩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系统,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国外商业银行管理会计应用现状及启示

管理会计起源于20世纪初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通俗地理解,管理会计就是为“管理”服务的“会计”,通过为管理者提供定量化的决策依据,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长期价值的实现。具体到商业银行的管理会计系统,简而言之,就是依托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为银行提供分机构、分条线、分客户、分产品、分行业等多维度成本核算和盈利分析的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西方商业银行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构建以多维度价值衡量为核心内容的管理会计体系,该体系通过对银行所有价值创造节点的识别、计量与分析,实现分机构、业务线、客户、产品甚至员工等多维度的成本核算、盈利分析、价值评估、预算控制和考核评价,为相关业务种类的扩张、维持、收缩或退出等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经过西方商业银行30多年来的经营管理实践,商业银行管理会计本身已远远超越传统会计原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概念和范畴,逐步融入了商业银行众多最前沿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与工具。如:美国花旗银行,专门成立了管理会计部门,首要任务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地考核各部门、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情况,为银行在自身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选择核心业务与产品提供重要依据。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较早地开展了管理会计相关的多维度核算工作,并开发了全面成本管理系统,广泛使用作业成本法将各项成本费用分摊到机构、部门、产品和客户,使管理者可以实时分析和监控每个机构、每项产品、每条分销渠道直至每个客户的情况。英国劳埃德银行,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将其全部业务在宏观面上划分为经营、管理和服务三大类,在考核手段上采用责任会计将机构和部门按业务性质划分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将各项经营管理指标按业务条线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解和落实,并定期监测。

(二)国内商业银行管理会计应用现状

管理会计在国内商业银行的探索与应用与国外同业相比晚了大约2O年,如工商银行从2001年、上海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分别从2003年、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从2007年开始启动管理会计系统建设项目,虽目前都已实现了系统功能上线,由于起步较晚,加之受信息技术水平和国内行政管理体制约束,以及总分行利益关系调整可能引发较高转型成本和风险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要建立以管理会计系统为中枢的精细化管理平台,实现全面的决策支持,在组织保障、规范流程、细化费用核算、系统平台建设等方面还是任重而道远。全球次贷与欧债危机爆发以来,国外大银行展现出极其强大的内在自我修复能力,究其原因,就是其建立了以定量化管理技术为基础的管理会计系统,使其有能力在完全的市场利率化条件下,根据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准确地调整战略,精确地实施市场与客户定位,依托其强有力的价值管理能力进行业务整合及产品创新,从而迅速集聚、恢复实力。目前,国内各银行都在加速推进管理会计系统的实施与应用,面对利率市场化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谁能先人一步,尽早实现精细化的多维度盈利分析,谁就取得了竞争先机;谁能技高一筹,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应用价值,形成前、中、后台管理营销的协同效应,谁就能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国内银行应用管理会计的路径选择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的核心内容是银行成本管理,借助管理会计,银行可以精准测算产品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以及资本成本等,而成本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金融产品确定一个合理而有竞争力的价格。因此建立成本科学划分、归集的责任中心体系、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差异化的定价管理体系,无疑是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应用管理会计最为有效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总、分、支行管理体制向事业部体制转型的责任中心体系

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应用的前提条件就是建立责任中心,责任中心是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内部责任单元。对于银行来讲,一个分行、一家支行、一个部门,甚至一名客户经理都可以是责任中心。划分责任中心的目的在于,使每个组织单元的权责与绩效能够清晰界定,通过责任中心,实施责任单元核算、考核,清楚界定责任单元的责、权、利,强化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意识,有利于银行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理论上,责任中心的划分越精细,越有利于银行对责任主体的核算与管理,也越有利于管理会计对于产品、客户等维度的盈利衡量,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虽然随着商业银行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完善,银行的数据获取和处理能力大幅提升,为责任中心的精细划分提供了基础条件,但当把责任中心细分后,数据采集和管理等配套系统建设、运营支持等资源投入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因此,科学的责任中心划分细度尤为重要,过分的细化既无必要也不经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最常见的责任中心包括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在成本中心划分方面,通常以部门为基本单位进行设置;在利润中心划分方面,则根据经营管理体制采用不同的划分方式:在事业部管理体制下,以业务线为主体,将每个对盈利负责的业务条线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形成完整的利润中心体系;在总、分、支行管理体制下,则通常将支行网点划分为基本利润中心。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的演变来看,20世纪70年代,无论在欧美,还是在亚洲,几乎无一例外的以地区为中心、以分行为主导,实行总、分、支行的管理体制。目前,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事业部制管理,随着“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逐步深入,国内多数商业银行强化了业务主线垂直管理职能,加大了主线资源配置与考核权重,由总、分、支行管理体制向事业部体制转型是经营体制发展的总体方向,这是一个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尽管没有实行事业部制,但业务线盈利情况仍是银行经营管理者所关注的核心内容。为明确业务线责任定位,银行在设置以分、支行营业网点为主体利润中心体系的基础上,还需结合总、分、支行机构层次,将不同层面业务线与相应业务部门进行组合,从而把业务线视作利润中心,可称之为“虚拟利润中心”。也就是说,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国内商业银行应在总、分、支行管理体制下,将支行网点划分为基本利润中心,同时将业务线作为“虚拟利润中心”,形成从上到下业务贯穿统一的利润考核中心,实现管理为经营服务、中后台为前台服务的业务运营格局。

(二)分步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

责任中心的划分为责任单位的独立核算创造了前提,但要真正实现责任中心的成本管理,就必须解决各个责任中心之间的利益转移问题。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媒介,责任单位间最频繁的利益转移实际是资金的转移,只有明晰内部资金收入与成本,才能为多维度盈利核算分析提供最基本的内部资金价格,因此,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是构建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会计体系的核心环节。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简称FTP,是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之间或者成本中心与利润中心之间,全面模拟市场运作,全额虚拟有偿转移资金,以核算业务资金成本和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引入FTP后,商业银行内部也可对“资产”与“负债”进行“买卖”,吸收负债(如存款)“卖”出去会有“转移收入”,投放资产(如贷款)需要先“买”入资金、支付“转移成本”。通过这样市场化的“交易”,收支匹配使其盈利核算成为可能。FTP作为统一、公允的价值尺度,为商业银行在内部管理中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强化利率定价管理提供了有效工具。作为一种全新的定价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应广泛试点后再全面推广实施,同时建议在推广阶段实施“双轨运行、分步推进”的审慎策略,即FTP利润和传统账面利润两种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同运行,并逐步提高FTP利润占利润考核的权重,最终达到全面建立内部资金成本和效益的FTP定价和考核机制的目的,实现以全面的资金效益考核引导业务发展。

(三)建立完善定价管理体系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经验

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最早出现于2 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开创性地将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未来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股权激励制度之所以最早在美国兴起主要归因于美国当时税收政策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公司员工需对一般工资缴纳高昂的税费,1950年出台的美国《税收法案》明确规定,对于法定股票期权只向其股权激励兑现后的溢价部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同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1950年收入法案》,首次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股票期权。在这两项关键政策的基础上,美国公司陆续改变了过去以奖金和红利为主的员工奖励模式,将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纳入员工的工资结构之中,旨在帮助公司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数额。20世纪6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针对雇员不掌握公司资本的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其核心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泛化,即将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的的劳动作为其分享股权的依据,使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未来的收益权,目的在于最大化每个员工的组织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复苏,美国国会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量企业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效应,在解决委托-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陆续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股权激励制度带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显示,1986年美国89%的大公司已向其高层管理人员发放了股票期权,1990年后更有不少中小企业参与到股票期权的发放之中。随后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也陆续开始对其员工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应用目的也由最初的规避税费和平衡社会矛盾逐步转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人员薪酬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企业保持长期的成长发展和管理层的连续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措施,美国银行业约15%的员工享有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与股票价值增值密切相关的企业长期激励手段。企业面向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措施意味着被激励对象在未来约定的期限内,在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着可以按照预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股票期权的类型可根据约定行权价与授权日收盘价的大小关系划分为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股票期权通常为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如今美国银行业较常采用平价期权激励员工。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是指激励对象无偿从上市公司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份额,这部分股票通常附有对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禁售期限等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时才有权将这部分股票卖出获利,它是与股票期权相并列的常用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2014年美国合众银行75%的长期奖励是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限制性股票对股票锁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员工的约束效果显著,尤其适合发展进入成熟期的公司应用。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的实质是将员工奖金延迟发放,即公司规定被激励员工在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领取用来购买股票的现金,具有突出的长期激励作用。与其他几种股权激励措施相比,业绩股票将被激励者的权、责、利一一对应起来,有利于员工准确地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如加拿大银行业通常根据年度业绩表现情况向其员工发放锁定期为三年的业绩股票,即自授予日起第35个月的最后一天该股票进入行权期允许变现。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不直接给予被激励员工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是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股价或业绩标准为前提,赋予其享受由公司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虚拟股权激励措施,股票增值权相较于其他四种股权激励措施的特点在于其被激励的主体一旦行权,这份激励作用将随即消失,且这项权利在企业经营效果好、股价上升时将为被激励对象带来额外收益,而一旦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员工只需放弃行权即可避免自身损失。总的来说,股票增值权的约束作用不足且激励成本较高,适用于现金流十分充裕的公司应用。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自愿出资认购公司的部分股权,通过成为公司股东共享企业成长的一项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作用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各项股权激励措施之中,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重点在于公司员工持股比例的多少显著地影响着计划的激励效果,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少,激励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一旦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则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问题。这项股权激励措施更适用于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明晰的上市公司。

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

以上几种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细则、预期收益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是其将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思路是相同的。国际上各银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业绩指标为主确定被激励对象领取股权奖励的额度。美国合众银行将其股权奖励额度同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薪酬委员会将在每个绩效年根据各岗位在就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员工个人贡献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长期激励额度,并在一年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第二,以多重指标为辅持续更新股权激励的发放额度。在加拿大的银行业,首席风险官专门负责根据股东回报率、财务报表、实际风险等指标的变化调整员工股权激励的发放水平,以确保激励措施能恰当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处境。第三,银行业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激励。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整体团队的力量也不容小觑。美国银行业常通过激励层次的多样化实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效果。德意志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首次确定了全球持股计划,允许在银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一定折扣购买规定数额的本行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作为一种缓解“委托-”矛盾、明确员工奋斗目标、提升高管经营能力的薪酬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在国际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股权激励的发展历史和应用经验来看,可根据其实施效果将其概括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有效地将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统一起来。对于银行高管及个别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提高工资水平的机会,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提升要以完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股票价值增值或达到其他约束条件为前提,从而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长期成长与被激励者的个人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将会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发展,为形成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缓解了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股权激励为银行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同时有效地缓解了重要员工流失。股权激励是一种兼具激励效果与约束作用的企业长期薪酬激励办法,一方面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密切相关,股价上涨往往可以大幅度地提升被激励员工的工资水平,激发其努力工作完成业绩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通常带有配套的约束条件,企业常以入职年限、业绩考核、个人贡献等指标为参考依据,通过规定被激励员工认股数量及股票锁定期限的方式约束其持续稳定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股权激励效果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相关,被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通过债券融资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刻意抬高股价,公司负债比例的增加很可能会提升其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另外,被激励对象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消除因公司业绩不佳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形成了即便公司经营状况或股票价格不佳被激励对象也可以获利的有利形势,破坏了股权激励将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反而给予经营者利用激励措施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乘之机。其次,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由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基础工资的数额,股权激励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使其具备了成倍扩大受益者工资水平的能力,由此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协作,而且容易激化社会公平问题。最后,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受股权激励作用的刺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票价格常常被高估,在股权激励措施被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使整个股票市场泡沫化严重,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现状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背景

与国际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我国先后出现了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等员工持股形式,但此时的股份赠与不属于公司员工经常性工资的组成部分,尚不具备激励性质。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宣布取消内部职工股,同时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提到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制度,在这两项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开始对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尝试与探索,由此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积极尝试中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开始进入广泛发展阶段。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一整套办法,将我国股权激励带入规范化的发展模式,激励了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面向内部员工开展股票激励计划,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又一次引起了我国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该《办法》在原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信息监管、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等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处罚规定,同时通过明确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再次完善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新《办法》补充了关于重点落实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各上市公司亟待调整或发展激励计划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计划频频受阻。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陆续开始审议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银行,2007年7月6日建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约27万建行员工可通过认购的方式分得约8亿股份。之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提出了基于H股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进程并未顺利展开,2008年后的各家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被相继叫停。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银行业纷纷降低了高管的薪酬水平,2009年1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通常来自上级部门的任命,具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虽然金融机构内高管领取高额薪酬符合国际惯例,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享受公司股权激励尚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发展顺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措施通常以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为主,目前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已经相继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对其总行9名高管实施了股票增值计划; 2004年2月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称将以公司股价折算后的现金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优秀员工作为奖励,其实质也是发放股票增值权;2007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了首期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将获得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止获取公司股票在H股因价格上涨产生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激励,纷纷通过对股权激励措施的调整增加对中间层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措施。2014年11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了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846万股,员工的最低持股期限为36个月,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并约束银行的核心员工,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此外,2015年招商银行首批面向内部8500名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使广泛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得到了又一次应用。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迎来新进展。重庆银行于2015年11月在我国H股上市,其后的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声明将拟用2014年年底银行8位高管绩效薪酬的延迟发放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本行H股股份,此限制性股票在3年锁定期满后可按规定参与考核,合格后方能解锁兑付。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中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一,我国银行特殊的经营结构导致薪酬激励的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银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的相关程度较低而与其所处职位高度相关,绩效考核尚未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薪酬激励措施不足以打破控制权下的固有体制范式。其二,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激励目前仍以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为主。由于自身缺乏长期稳定的战略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以实现某一阶段内的特定目标为前提利用短期激励措施奖励员工。其三,股票增值权虽易于操作但其激励作用有限。目前,股票增值权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办法因无需解决股票来源而具有操作简单的天然优势,但是股票增值权一旦被兑现其激励作用随即消失,被激励者不能真正享受拥有公司股票的待遇。

国际经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启示

在人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员工薪酬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外资银行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结合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重视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形成了以业绩指标为主、相关指标为辅的股权奖励额度计划机制,并主要通过发放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现了对企业员工的长期奖励。我国银行业发展股权激励不能“用力过猛”,既要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其一,银行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考虑我国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性,确定与银行股权激励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同时着力健全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其二,银行应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实施措施。与国际银行业广泛地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尚处探索阶段,目前主要以股票增值权激励为主。未来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措施激励效果和约束作用的特点,有区别地向不同层级的员工施行差异化的激励办法。例如,商业银行可向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期权以实现激励、约束重要人才的效果,向中层管理人员发放限制性股票以反映其工作与股票走势关系不明显而与完成计划目标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增加现金行权在股权激励中的比重,加大银行激励措施对员工的约束力度。其三,银行要慎重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要以符合证监会《办法》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的硬性要求为前提,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小范围地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避免使股权激励演化成银行全体员工的福利措施。

其次,要增加银行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证券会《办法》中重点强调了股权激励的监管问题,而社会监管是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由于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引发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有必要增加对管理者持股数量、股票操作行为、期权行权时间及行权价格等信息的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地获取银行管理层交易信息,保障社会监管有效推进。另外,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还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计量、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对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千差万别,若想有效地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落实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对相关会计制度进行完善。总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应以建立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商场收银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经济周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of commercial bank develop fast. Affected by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economic cycle adjustment currently,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are confronted with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in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China show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e lower yield and the shorten period of the financial products.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had“zero income”and other difficult problems. This paper makes a profound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and then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s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uch as strengthening market research, establishing a mechanism to restrict financial planning managers and so on.

Key Words:business cycle,commercial bank,personal finance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6-0065-03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进入了本轮经济周期的下行区间。始于2003年底的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伴随着本轮经济周期的调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面临哪些新问题,是当前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下行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新特点

(一)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走低

从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走势来看,受本轮经济周期调整的影响,无论是本币产品还是外币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呈现出一个快速上扬到大幅下挫的曲线(如图1)。例如人民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在本轮经济周期的上行期,一年期平均收益率从2004年的2.82%左右上升到2007年的6.60%左右,经济下行时,一年期平均收益率下降至2009年第一季度的3.84%左右,显示出经济周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强大影响力。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逐渐下滑,但其在市场上的强大吸引力并未减弱,发行数量逐年增加,由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31支激增至2008年的6096支。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受到市场的广泛青睐,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比同期限的储蓄产品收益率高。从图1可以看到,从发行初至2009年一季度,一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的收益率,二者之间的剪刀差很大。另外,虽然在下行周期人民币一年期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大幅收窄,但仍然高于起初一年期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说明了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能力正逐步提高。

(二)理财产品期限以短期为主

理财产品的期限无论对于银行设计人员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经济下行期特别是伴随着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充斥市场,使暴露在这些风险之下的理财产品时刻面临市场波动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投资于短期理财产品、“现金为王”成为市场的首选。从国内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2004年短期理财产品的比重为17.89%,2009年1季度则高达74.19%,显示出在经济下行期,短期理财产品的占比越来越高。

(三)固定收益率类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

在国内,商业银行一般通过信托模式,把募集的理财资金以信托合同的方式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等,投资标的相对丰富。在2003-2007年经济上行阶段,理财资金集中于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以及大宗商品市场,比如“打新股”理财产品,信贷受让计划理财产品以及与大宗商品走势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经济上行阶段的主流产品。但自2008年下半年经济进入下行期后,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趋于保守。风险较大的结构类产品数量大幅下降,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的打新股类产品也随着2008年股票市场波动的加大而逐渐减少。而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票据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增幅较大,基本上成为2008-2009年理财市场的主流。 这说明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市场更加关注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票据资产,不仅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且可以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二、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新问题

受经济下行周期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进入市场风险、产品风险高发期,急剧的市场变化导致国内银行发行的投资于境内外的股票及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价值大幅缩水,出现了多家银行多只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等“收益门”事件。这些事件的揭露使得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暴露出了银行理财业务需面临的一些新问题。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自主开发能力不足

目前国内银行发售的结构性产品大多属于“引进型”产品,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能力不足,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造成了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据调查,现在不少中资银行所推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是委托外资银行或投资银行代为设计的,或者是从基金公司买来包装后卖给国内投资者。这种情况的持续将会使中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受到损害,导致中资银行限于对业务底端的客户资源进行竞争。

(二)客户风险评估较为困难

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大部分客户的金融投资知识有限,对产品风险的识别、评估能力不足,过于注重产品收益水平且普遍抱有过高的收益期望,投资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往往将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储蓄的替代产品,“买者自负”的心理准备不足。另一方面,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现有资源还难以做到理财产品的个性化定做,加上银行客户经理知识水平有限,以及客户资产状况、收入来源信息不足,银行对客户投资风险评估及产品适用范围评测存在较大困难,进而影响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

(三)经济、市场分析研究力量薄弱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投资业务,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投资的范围无外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等,而这些市场中的基础资产表现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因此,如何提高理财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对市场走势的把握,这需要做大量的经济研究和市场分析工作。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团队的组织架构上来看,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专门为理财服务的市场分析研究队伍,即使建立了研究队伍,由于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往往形同虚设。

(四)理财产品缺乏客观评价标准

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权威的标准来衡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综合竞争力,这主要是由个人理财产品本身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所决定的。在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分析时,大多将己有的金融产品与之作比较。比如准货币市场基金类的理财产品,在评价产品时只是将之与货币市场基金作比较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与比较对象的属性关联程度较为密切,要么是业绩上的比较,要么是产品结构上的比较,最终很少有能得出反映理财产品独立综合竞争属性的结论。此外,由于多数理财产品最初发展的形式与基金类似,因此还有借鉴基金绩效的评判标准来评判理财产品的。虽然这些方法对于衡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综合实力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个人理财产品的独特特征测定则显得不足。

三、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建议

(一)加强市场分析研究工作,增强理财业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多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发展上,往往追求规模、数量等,而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重视不够。多数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组织架构上,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市场分析研究团队,导致理财产品在面对市场变化时不能够及时调整,理财产品风险加剧。如2008年理财市场上出现的“收益门”事件就是一个教训。由于市场分析不到位,导致多家商业银行的多只理财产品“零收益”或“负收益”,这一方面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导致出现问题的商业银行声誉受损。因此,在全球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商业银行应重视理财业务的市场分析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化脉搏,在理财产品开发设计上更具有前瞻性和主动性。

(二)培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评测市场

虽然信息不对称在任何行业都存在,但是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表现得更加严重,它使得委托人获取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委托人通过合约约束银行即人的成本变得高昂。理财产品合约存在不透明性,容易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较低。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真实、准确公开披露有关理财产品信息。同时,积极引入商业银行理财第三方评测机构,加强市场专业化监督,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和声誉破坏成本,提高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起理财规划师的约束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最终要通过一线理财规划师销售出去,而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规划师面临着考核任务的压力以及知识水平的限制,往往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存在着误导行为,易产生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因此,建立起理财规划师的约束机制,有利于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不当销售行为。这种约束机制可以通过提高理财师的货币收益,增加其放弃该项工作的机会成本,以及建立理财规划师市场、引入声誉机制、增加其声誉收益等措施,来强化对理财规划师的监督。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目前国内市场而言,理财产品客户的主体仍是普通储户,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产品设计还应注重低风险和简结构。同时,客户经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避免营销时过分渲染最高预期收益率而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轻描淡写甚至略过不提,避免导致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的结果。

商业银行需要切实按照银监会强调的风险揭示、客户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要求,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和标识,此外,在销售过程中配备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损失承受能力以及投资预期等进行审慎的识别与评估,辅助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收益特性相匹配的理财产品,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