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赵光辉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李海涛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年至11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全局,努力提高全体卫生防疫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服务。

二继续做好两位原“法轮功”练习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生活上关心和照顾她们,尽力用“心”感化,使之保持稳定的思想状况,巩固已取得的转化成果。

三抓好效能建设,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增进服务效益,再塑卫生执法、疾病防控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完成各种财务报表。

五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

六认真贯彻“计生”条例,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杜绝计划外生育。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的筹建,力争按计划于2009年底竣工。三、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传染病监测与控制

l、深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有效的防病灭病工作,确保全年疫情监测网络灵敏、高效,力争不暴发大的疫情或不发生第二代病例。

2、认真学习卫生部37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完善网络报告制度,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使漏报率控制在5%以下。

3、加强鼠疫、二号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测和艾滋病高危人群的行为学监测工作。按照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制订我市鼠疫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二号病监测方案,拟定于4月1日~11月30日全市开设肠道门诊,对海产品、水源、公厕粪便等外环境进行监测。

4、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禽流感高暴露人群监测。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加强流调及疫点消杀队伍建设,对在职专业人员进行新发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寄生虫病防治与监测

l、血防工作:5月份组织对Ⅰ、Ⅲ类地区进行查螺,根据查螺资料于8~11月组织灭螺工作。

2、疟防工作:2月底布置对“三热病人”采血监测任务;对外来流动人口、新开发的大、中型工地外来人员及劳务出国归来人员进行调查;蚊媒调查拟定于6月份开展。

3、丝防工作:对全市丝虫病慢性体征病人进行随访调查。

三麻风病防治工作

目前有现症病人7例,继续做到送药到手,力促病人按时服药。结合世界麻风病防治日开展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

1、完善结核病归口管理,提高发现率、转诊到位率,降低外迁遗失率。

2、落实督导规范化工作,严格按《项目》要求家访督导,让病人及时、规则用药,确保病人的康复。争取超额完成漳州市下达的任务,使涂阳新登记率达38/10万以上。

3、举办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班,选派本站相关人员到省市接受培训,提高痰检技术和结防专(兼)职人员的诊治与督导水平。四、计划免疫工作

完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使之再上新档次。强化计免保偿和冷链管理,做好安全注射,提高“五苗”合格接种率,切实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1、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信息,使计免建卡率、接种率、“五苗”合格接种率分别达到98%、95%、90%以上。计免相应疾病控制在漳州市卫生局下达的指标以内。

2、巩固和加强计免保偿,力争当年出生儿童计免保偿率达95%以上。

3、健全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制度,使已通过验收的12个乡镇更趋完善,加快未达标乡镇的建设进度。

4、加强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冷链设备管理,禁止非正常渠道购苗。

5、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与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拟定于8、12月份组织两次计免常规接种率和流动人口儿童接种率调查。

6、做好麻疹、新破、脊灰等监测工作,加强AFP病例主动搜索和疑似病例的调查、标本采送和疫点处理。五、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一食品卫生

l、贯彻《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力度,积极维护人民的饮食卫生安全。

2、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卫生许可。根据量化分级管理的规定,严格申办和审核程序,做好办、换、签证工作,使办证率达到98%,力争对边远村落的饮食、食杂、服务摊店实行卫生许可管理,以期覆盖率达90%。争取6月底前完成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年审换证及从业人员体检工作,使年审换证率、体检率均达95%以上,严格“五病”人员管理,使调离率达100%。

3、开展不定期监督监测,完成各类食品和餐具的消毒监测任务,使合格率分别达85%和75%以上;加强对生产用水、餐桌巾、客用小毛巾的卫生监测;抓好儿童食品及酒类等外埠食品的管理与检测。

4、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水产品甲醛污染监测、粮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以及调味品等食品加工业的规范整治工作。

5、加强学校、工地等集体就餐单位的饮食卫生管理。

6、及时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预防性卫生监厨工作,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拟于8~9月间组织夏秋季食品卫生大检查。

7、强化卫生监督统计与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完善和健全我市食品行业监督信息网上直报系统。

二环境卫生

1、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监督监测,力争办证率达98%以上、监测率达100%;从业人员体检率98%以上;卫生知识培训率95%以上;“五病”调离率100%。

2、加强生活饮用水监测,对市自来水公司每月监测一次,乡镇水厂每季l次。

3、实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条例》。加强对市盐业公司、销售店和居民用户及饮食行业、食堂食盐加碘的卫生监督。

三职业卫生

1、开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宣贯活动,加强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提高危害因素申报率和申报的自觉性,使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2、做好放射卫生工作。

3、抓好从业人员上岗前体检和职业体检,配合交警做好驾驶员体检工作。

四学校卫生

l、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准备于4月份举办一期校医、保健老师业务培训班,健全完善辖区内学校卫生本底档案。完成因病缺课调查、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与评价工作。

2、提高学生体检率及疾病矫治率,做好学生营养评价。

五检验工作

l、做好各类从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及职业性健康监护的体检工作。

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二号病监测任务。

3、认真做好鼠疫血清学监测等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

4、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各类食品、餐具、饮用水、碘盐、卫生用品等卫生细菌、理化指标的检测工作,积极拓展项目,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提高处理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提高检测速度和准确性。

6、认真抓好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贵重仪器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六健康教育工作

1、健全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操作能力;添置必要的健康教育仪器设备,力争做到各乡镇均配备照相机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和资料。

2、巩固市区三处健康教育宣传栏,根据季节和卫生防疫工作中心,出版宣传栏12期以上;并在各医疗单位的门诊、病房设置固定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做到应急性与经常性健教活动相结合,做好宣传咨询工作,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培养和提高群众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3、与市卫生局、广电局、市直医疗单位联合举办“健康教育栏目”广播讲座和“百草园”卫生知识栏目有线电视讲座,及时组织并提供相关材料;定期播放《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系列音像制品。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二)继续做好两位原“”练习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生活上关心和照顾她们,尽力用“心”感化,使之保持稳定的思想状况,巩固已取得的转化成果。

(三)抓好效能建设,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增进服务效益,再塑卫生执法、疾病防控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完成各种财务报表。

(五)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

(六)认真贯彻“计生”条例,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杜绝计划外生育。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的筹建,力争按计划于2005年底竣工。

三、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传染病监测与控制

l、深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有效的防病灭病工作,确保全年疫情监测网络灵敏、高效,力争不暴发大的疫情或不发生第二代病例。

2、认真学习卫生部37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完善网络报告制度,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使漏报率控制在5%以下。

3、加强鼠疫、二号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测和艾滋病高危人群的行为学监测工作。按照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制订我市鼠疫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二号病监测方案,拟定于4月1日~11月30日全市开设肠道门诊,对海产品、水源、公厕粪便等外环境进行监测。

4、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禽流感高暴露人群监测。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加强流调及疫点消杀队伍建设,对在职专业人员进行新发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寄生虫病防治与监测

l、血防工作:5月份组织对Ⅰ、Ⅲ类地区进行查螺,根据查螺资料于8~11月组织灭螺工作。

2、疟防工作:2月底布置对“三热病人”采血监测任务;对外来流动人口、新开发的大、中型工地外来人员及劳务出国归来人员进行调查;蚊媒调查拟定于6月份开展。

3、丝防工作:对全市丝虫病慢性体征病人进行随访调查。

(三)麻风病防治工作

目前有现症病人7例,继续做到送药到手,力促病人按时服药。结合世界麻风病防治日开展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

1、完善结核病归口管理,提高发现率、转诊到位率,降低外迁遗失率。

2、落实督导规范化工作,严格按《项目》要求家访督导,让病人及时、规则用药,确保病人的康复。争取超额完成漳州市下达的任务,使涂阳新登记率达38/10万以上。

3、举办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班,选派本站相关人员到省市接受培训,提高痰检技术和结防专(兼)职人员的诊治与督导水平。

四、计划免疫工作

完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使之再上新档次。强化计免保偿和冷链管理,做好安全注射,提高“五苗”合格接种率,切实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1、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信息,使计免建卡率、接种率、“五苗”合格接种率分别达到98%、95%、90%以上。计免相应疾病控制在漳州市卫生局下达的指标以内。

2、巩固和加强计免保偿,力争当年出生儿童计免保偿率达95%以上。

3、健全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制度,使已通过验收的12个乡镇更趋完善,加快未达标乡镇的建设进度。

4、加强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冷链设备管理,禁止非正常渠道购苗。

5、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与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拟定于8、12月份组织两次计免常规接种率和流动人口儿童接种率调查。

6、做好麻疹、新破、脊灰等监测工作,加强AFP病例主动搜索和疑似病例的调查、标本采送和疫点处理。

五、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一)食品卫生

l、贯彻《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力度,积极维护人民的饮食卫生安全。

2、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卫生许可。根据量化分级管理的规定,严格申办和审核程序,做好办、换、签证工作,使办证率达到98%,力争对边远村落的饮食、食杂、服务摊店实行卫生许可管理,以期覆盖率达90%。争取6月底前完成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年审换证及从业人员体检工作,使年审换证率、体检率均达95%以上,严格“五病”人员管理,使调离率达100%。

3、开展不定期监督监测,完成各类食品和餐具的消毒监测任务,使合格率分别达85%和75%以上;加强对生产用水、餐桌巾、客用小毛巾的卫生监测;抓好儿童食品及酒类等外埠食品的管理与检测。

4、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水产品甲醛污染监测、粮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以及调味品等食品加工业的规范整治工作。

5、加强学校、工地等集体就餐单位的饮食卫生管理。

6、及时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预防性卫生监厨工作,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拟于8~9月间组织夏秋季食品卫生大检查。

7、强化卫生监督统计与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完善和健全我市食品行业监督信息网上直报系统。

(二)环境卫生

1、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监督监测,力争办证率达98%以上、监测率达100%;从业人员体检率98%以上;卫生知识培训率95%以上;“五病”调离率100%。

2、加强生活饮用水监测,对市自来水公司每月监测一次,乡镇水厂每季l次。

3、实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条例》。加强对市盐业公司、销售店和居民用户及饮食行业、食堂食盐加碘的卫生监督。

(三)职业卫生

1、开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宣贯活动,加强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提高危害因素申报率和申报的自觉性,使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2、做好放射卫生工作。

3、抓好从业人员上岗前体检和职业体检,配合交警做好驾驶员体检工作。

(四)学校卫生

l、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准备于4月份举办一期校医、保健老师业务培训班,健全完善辖区内学校卫生本底档案。完成因病缺课调查、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与评价工作。

2、提高学生体检率及疾病矫治率,做好学生营养评价。

(五)检验工作

l、做好各类从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及职业性健康监护的体检工作。

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二号病监测任务。

3、认真做好鼠疫血清学监测等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

4、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各类食品、餐具、饮用水、碘盐、卫生用品等卫生细菌、理化指标的检测工作,积极拓展项目,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提高处理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提高检测速度和准确性。

6、认真抓好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贵重仪器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六)健康教育工作

1、健全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操作能力;添置必要的健康教育仪器设备,力争做到各乡镇均配备照相机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和资料。

2、巩固市区三处健康教育宣传栏,根据季节和卫生防疫工作中心,出版宣传栏12期以上;并在各医疗单位的门诊、病房设置固定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做到应急性与经常性健教活动相结合,做好宣传咨询工作,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培养和提高群众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3、与市卫生局、广电局、市直医疗单位联合举办“健康教育栏目”广播讲座和“百草园”卫生知识栏目有线电视讲座,及时组织并提供相关材料;定期播放《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系列音像制品。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策略

坚持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以增强卫生服务能力为方向,构建现代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城市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通过努力,构建出技术领先、设备先进、功能完善、协调发展的区域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总体框架。

(二)卫生事业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15年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公共卫生、城市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初步建成分别以市二医院、攀煤总医院、格里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为核心的清香坪、陶家渡和格里坪三大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健康城市项目建设,加强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切实开展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不断增强卫生事业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主要任务

落实国家医改政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四)具体指标

1、健康指标。人均期望寿命到2015年达到75岁,比增加1岁。孕产妇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40/10万以内,减少产后出血死亡比例。婴儿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4‰以内,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及死亡比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4‰以内。

2、资源指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在现有基础上保持适量增长,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5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5人。按照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和预防为主的要求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2015年,镇村和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总量达到300人。全区编制床位根据住院情况以及需求逐步增加,至2015年达到1600张。

3、投入指标。卫生事业费占财政经常性支出比例达5%。

4、保障指标。新农合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

5、疾控指标。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50/10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单项接种率达92%以上。

6、服务指标。餐饮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75%以上,重点人群服务率90%以上。

7、爱国卫生指标。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

8、中医药指标。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设置达100%。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

二、20__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思路

20__年,区卫生局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开展创先争优及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全面启动“十二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继续以“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为工作重点,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健康促进、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力争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奋斗目标

1、疾病预防控制:继续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至少完成一次应急演练;做好常规和加强免疫接种,协助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完成漏种儿童补种,儿童单苗、四苗接种率均达95%以上;继续做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麻风病的防治工作;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7/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及儿童保健管理率在87%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在50%以上。

2、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开展九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玉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成市里下达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任务及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任务。

3、进一步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__年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80%以上,继续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农村适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工作,力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

4、卫生监督:加大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餐饮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二次供水、化妆品、医疗市场的卫生监督工作。

5、爱国卫生: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仿制工作,做好卫生单位创建工作。

6、统筹做好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工作举措

1、强化目标管理,加强督导考核。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各单位(科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全局通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目标管理工作,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科室,责任到人,明确工作措施和职责,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全面任务的顺利完成。

2、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疾控中心、卫监所能力建设,完善实验室和现场快速检测建设;二是加强人员培训,特别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平战结合”的应急队伍;三是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赵光辉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李海涛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XX年至11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2011年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相关文章: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06年至08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方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需要重点预防的食物中毒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食用已死亡畜禽肉和未很好冷藏的米饭、蔬菜食品特别容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如腹泻、腹痛、恶心、呕吐,有时有发热、头痛,潜伏期一般在3~12小时,部分在13~24小时,少数在48~72小时。需要及时治疗,以对症治疗为主,及时补充体液和电解质,必要时给予抗生素治疗。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

一般为误食有毒物质(农药、亚硝酸盐等)引起。食入化学有毒物发病快,一般潜伏期在数分钟~1小时内,死亡率较高,因此要及时对症治疗,包括停止食用毒物,及时进行催吐、洗胃、灌肠,使用特效解毒药等。如亚硝酸盐中毒给予美蓝,有机磷中毒采用阿托品和氯磷定、解磷定,砷中毒采用二巯基丙醇,条件允许时应送医院抢救。

(三)有毒动、植物性食物中毒

食用未经充分加热的豆浆、扁豆或食用苦杏仁、发芽土豆、毒蘑菇会引起有毒植物性食物中毒;误食猪甲状腺、肾上腺和含毒的鱼类会引起有毒动物性食物中毒。该类中毒一般采取洗胃、急救和对症治疗。

二、发生食物中毒的现场应急处理

(一)对病人紧急处理和报告

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对病人及时诊断和急救治疗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食物中毒发生地点、时间、人数、典型症状和体征、治疗情况、中毒食物。

(二)对中毒食品进行控制处理

1.封存现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通知追回或停止食用其他场所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待调查确认不是中毒食物以后才能食用。

2.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细菌性食物中毒,固体食品,可用煮沸消毒15~30分钟处理;液体食品可用漂白粉消毒,消毒后废弃。餐具等可煮沸15~30分钟,也可采用漂白粉消毒。对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可用20%石灰乳或漂白粉消毒(一份排泄物加二份消毒液混合放置2小时),环境可采用过氧乙酸进行喷洒消毒。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食物中毒应将引起中毒的有毒物进行深埋处理。

三、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一)救援食品最好是直接入口的防污染和卫生质量稳定的定型包装或者袋装密封食品和瓶装饮料。

(二)保证清洁瓜果蔬菜供应,禁止游动摊贩售卖非包装熟食品,尤其是散装熟肉、水产品和切开的水果。

(三)不准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

(四)集体用餐单位应优先配备清洁用水、洗涤消毒设备以及食品加热和冷藏设备。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做好食品设备、容器、环境的清洁。消毒后,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开业,并加强对其食品和原料的监督,防止食品污染。

四、开展对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

避免在简易住处集中做大量食物和集体供餐,避免购买和食用摊贩销售的未包装的熟肉和冷荤菜;食品要生熟分开,现吃现做,做后尽快食用;所有现场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剩饭菜一定要在食用前单独重新加热,存放时间不明的食物不要直接食用。

(一)不可食用的

已死亡的畜禽、水产品;己腐烂的蔬菜、水果;来源不明的、非专用食品容器包装的、无明确食品标志的食品;其他已腐败变质的食物和不能辨认是否有毒的蘑菇。

(二)可食用的

1.新鲜的或工厂包装的未被污染的食品;

2.烧熟煮透的现场加工食品;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镇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二、工作任务

1.成立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确定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交管站站长,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

2、落实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会议,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会议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各单位、各行政村要强化日常管理。督促辖区所有单位车辆登记备案,备案率达到 。每月 日前,由交管站通报本辖区交通安全情况,包括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超标、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等内容。

4、各行政村、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区域道路的维护,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信息,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备。

5、驻镇单位应积极参加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交警中队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配合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责任制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则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

6、定期组织各村、单位,围绕市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村民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乱点、堵点、事故黑点治理,维护交通秩序及重大活动勤务路线周边秩序;适时动员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7.交管站要将辖区内建筑(道路)施工、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违法超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等单位,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走访,要建立走访工作档案,每季度走访率达到 。

8、对发生重大、特大亡人事故的单位,由镇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9、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制度,建立监管档案。大溪滩交警中队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校车驾驶员、乘坐校车学生的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每月核查校车驾驶人安全行车状况,凡不具备规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学校要在假期前对全体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把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预防工作的思想认识提高到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以及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村、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并对其它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要虚心采纳,及早解决。同时,部门间要重视相互合作,加强联系,资源共享,双向互动,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工作难点和问题。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镇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二、工作任务

1.成立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确定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交管站站长,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

2、落实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会议,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会议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各单位、各行政村要强化日常管理。督促辖区所有单位车辆登记备案,备案率达到 。每月 日前,由交管站通报本辖区交通安全情况,包括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超标、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等内容。

4、各行政村、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区域道路的维护,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信息,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备。

5、驻镇单位应积极参加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交警中队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配合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责任制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则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

6、定期组织各村、单位,围绕市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村民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乱点、堵点、事故黑点治理,维护交通秩序及重大活动勤务路线周边秩序;适时动员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7.交管站要将辖区内建筑(道路)施工、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违法超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等单位,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走访,要建立走访工作档案,每季度走访率达到 。

8、对发生重大、特大亡人事故的单位,由镇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9、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制度,建立监管档案。大溪滩交警中队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校车驾驶员、乘坐校车学生的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每月核查校车驾驶人安全行车状况,凡不具备规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学校要在假期前对全体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把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预防工作的思想认识提高到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以及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村、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并对其它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要虚心采纳,及早解决。同时,部门间要重视相互合作,加强联系,资源共享,双向互动,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工作难点和问题。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免疫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动员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围绕为适龄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总体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施免疫规划能力建设、健康宣传、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流动人口管理、接种服务网络建设等5个免疫规划专项工程,争取在机构人员经费、宣传、信息化管理、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至年底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率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达到90%以上;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实现预防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客户端实施率达到100%,为95%以上的新生儿建立电子档案;100%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的要求;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

三、组织领导

四、工作步骤

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分5个阶段实施。

五、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加强免疫规划能力建设

1.加强免疫规划机构建设

(1)工作内容

在城区疾控中心建立免疫规划科,按照1/10万的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基数不少于4人;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1/万标准配置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基数不少于2人。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城区免疫规划机构和人员编制。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79号)人员配置要求,提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人员配置方案报市编委办,市编委办负责审核报批,各有关配合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机构人员编制。

(3)工作要求

各城区疾控中心要建立免疫规划科,业务人员按标准配置;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标准配置。从事免疫规划业务工作的自治区级地段医院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建议由自治区卫生厅协调落实。相关人员要于年12月底前到位。从事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要获得相关执业资格。

2.建立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1)工作内容。

建立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南宁市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商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配合做好相关硬件、软件设备购置的招投标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好配套资金。

(3)工作要求

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相关硬件、软件在于年6月完成采购,年9月底前完成调试,年12月底前正式投入使用。

3.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

(1)工作内容

落实冷链经费;加强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采购办。

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9〕119号)精神,相关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人均0.1-0.15元,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到位。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免疫规划冷链设备情况调研,落实免疫规划业务单位购置冷链设备所需资金;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冷链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购置冷链设备的资金。

(3)工作要求

冷链经费按按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年12月底前完成冷链设备调研工作,年3月底完成冷链设备的招投标工作,所有设备必须在年6月底投入使用。

4.免疫规划培训

(1)工作内容

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免疫规划人员业务培训。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专家逐级对免疫规划工作人员进行免疫规划业务技术培训。

(3)工作要求

按照逐级分期培训原则,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控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从事免疫规划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每年至少进行2次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培训。

(二)免疫规划宣传

1.工作内容

大力开展免疫规划大众宣传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免疫规划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具体落实。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3.工作要求

(1)报纸、电台、电视台每2个月刊播1次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或新闻报道。

(2)印制免疫规划相关宣传材料、宣传挂图。

(3)辖区内100%的村卫生所设立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栏,并有1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有5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标语要在年6月底前制作完毕。

(4)在小学、托幼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单位内的卫生保健工作,设立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5)报纸、电视台、电台刊播所涉及的免疫规划宣传材料由市卫生局负责提供。

(三)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1.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1)工作内容

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

(2)部门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负责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各室上墙资料(制度、图表、公示等)、规范门诊及示范门诊牌匾统一标识等。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业务用房设置、布局,设备配备、工作流程,保障预防接种工作安全。

(3)工作要求

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落实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用房,配备足够人员。要求接种门诊设置、布局合理,工作流程清楚,建立有接种门诊各项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并上墙公示。上述工作要求在年10月底完成,市卫生局在12月份组织评审验收。

2.规范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

(1)工作内容

规范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相关部门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相关工作。

(3)工作要求

各城区疾控中心、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要求免疫规划办公室至少有2个以上资料柜用于存放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柜、文件柜要在年12月底购置完毕。

需收集资料内容及保存期限参照自治区卫生厅要求,由基础资料、冷链设备和生物制品、新生儿及接种情况登记簿3个部分组成,各自成册。基础资料包括预防接种程序、辖区内免疫规划相关本底资料、文件和例会登记、查验预防接种证以及预防接种统计表;冷链设备和生物制品包括冷链温度记录、生物制品及注射器领发记录;新生儿及接种情况登记簿包括新生儿出生登记表和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等。

(四)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1.工作内容。

通过多部门协作,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确保居住在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能够及时建卡、建证、按照免疫程序接受预防接种;建立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定期查漏补种和追踪流动儿童接种状况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流动儿童全程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房产局、建委、人力和社会保障、市流动人口办,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3.工作要求

市卫生局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做好牵头联络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免疫规划协调会议;疾控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督促未接种人员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公安机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向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将查验接种证制度纳入学校传染病防治重要内容。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儿童居住地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房产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租用房屋申请登记备案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各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单位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单位内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流动人口办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报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并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的街道办(乡镇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及时收集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切实发挥公共卫生协管员和社区(村)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督促其监护人前往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证或补种疫苗,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免疫服务。

(五)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

1.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将免疫规划工作从城市地段医院转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完善预防保健区域,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整合医疗资源,重新调整城区预防保健区域,将城市地段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转移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工作要求

在市区开展预防接种的地段医院中选择1-2个作为试点,试点工作在年8月底前正式启动,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逐步实施。

六、保障措施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基层;免疫规划;对策

【中图分类号】R18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5-0039-01

随着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当前免疫规划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的新形势下,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颁布、贯彻、实施后,制约基层免疫规划工作实施的诸多因素也凸显出来,基层预防接种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因此做好基层免疫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1]。

1 基层免疫工作发展的影响因素

1.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免疫规划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我国很多市县对免疫规划保障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县、市对一类疫苗补贴经费不到位,工作经费投入不足,造成不少乡镇仍以有偿收费服务为主,造成群众误会,影响接种积极性,影响计免工作均衡发展[2]。

1.2 基层从事卫生防保人员学历、专业技术结构偏低,基层防保队伍人员不稳定,岗位职责不分明,是影响当前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因素。国家在政策上对公共卫生事业都有了明显的倾斜,一些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疫情的网络直报、主动监测等工作,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当前基层卫生防保队伍学历结构普遍偏低,难以应对当前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1.3 计免疫苗、防病知识宣传投入力度不足,影响免疫规划的实施。家长获取计划免疫知识的渠道过于单一,在免疫规划实施的过程中,有许多家长由于流动性大,获得相关信息的途径少,导致未能及时让孩子接种相关疫苗。此外,由于年轻一代父母对疫苗接种、预防针、传染病有不少误区,加上一些价格较高的二类疫苗有偿接种的开展,造成负面影响,脱种、迟免疫常有发生。

1.4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免疫规划工作的难点。由于流动人口来源广泛,流动性强,流动人口的免疫预防工作显得困难重重,免疫空白在各地至今均无法杜绝。

1.5 基层免疫规划工作面临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基层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基层免疫规划工作走向法制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层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资金与技术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基层免疫规划工作步入了信息化时代;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拓展了基层免疫规划工作的市场[3]。

2 加强基层免疫规划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免疫规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本地区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免疫规划工作。

2.2 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免疫规划的认识。搞好计划免疫,提高疫苗接种合格率和及时率,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参与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免疫规划的氛围。应加强对农民、工人以及文化程度较低的重点人群的宣教工作,以提高各层次群众积极参与计划免疫的主动性。

2.3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免疫规划的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基层卫生防保人员工作职责,对从事卫生防保工作的人员一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乡镇卫生院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安排与卫生防疫无关的其他任何工作。

2.4 完善免疫服务形式,加强流动儿童免疫管理,提高免疫服务质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争取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漏种者及时补种,努力消除免疫空白人群。积极探索对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有效管理推广办法,针对各区域实情,采取措施,克服实际困难。

2.5 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2.6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各级部门沟通,争取社会、政府对儿童计免工作经费支持,落实儿童计划免疫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力求全市范围落实一类疫苗补贴经费,实现市一类疫苗免费接种。并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3 讨论

免疫规划在国家防病工作中具有战略性地位,其发展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国家应加快落实部分地区免疫预防工作经费,落实接种人员地位,建立合理评价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等免疫规划薄弱环节,让人人享有免疫预防服务。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接种单位也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改善工作方式,以完善各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为硬件,加大从业冷链人员的技术培训,以信息化管理为中心,建立定期交流机制,提供高水平的免疫服务。综上所述,全面、科学、规范化开展基层免疫规划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陈洁.新形势下免疫规划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8.01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条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具体负责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的实施和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的业务工作。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交通、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负责本地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疫苗与预防接种

第八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增加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种类。

第九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由省卫生防疫机构从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并逐级供应至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应按照国家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储存、运输。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十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60日内,儿童监护人应到现居住地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或乡镇卫生院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儿童《预防接种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常年或定期接种;对边远山区的儿童,实行定点或定期入户接种。接种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应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正确掌握接种对象、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必须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第十四条儿童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预防接种。暂住人口中的儿童在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接受接种。

第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的,责成儿童监护人携带儿童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应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成立省、市(行署)、县(市、区)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的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接种单位、被接种者的监护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县(市、区)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县(市、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九条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其治疗异常反应的医药费从当地卫生事业费或者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中支付;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确认为预防接种事故的,事故受害人的医药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其不足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预防接种事故属于疫苗生产质量引起的,疫苗采购供应单位应予以赔偿,并可依法向疫苗生产单位追偿。

第四章计划免疫保障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乙型肝炎疫苗费由被接种者的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预防接种可收取接种费,用于添置简单的接种器械及消毒用品和参加接种的基层卫生人员劳务费。实行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或者将儿童计划免疫纳入合作医疗保健范围的地方,预防接种费从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或者合作医疗保健经费中列支,接种单位不得再向儿童监护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经费、设备购置与维修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车,按省规定免征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和保偿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的工本费、预防接种费、乙型肝炎疫苗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使用非法经营的疫苗或失效疫苗进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造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由经营者、接种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关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携带儿童接种。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超收款项,并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六章附则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在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的村卫生所或市区地段医院领办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并交纳预防接种证成本费。

(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未种或未按规定完成接种者,必须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重新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儿童转移。

(四)预防保健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并签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片。

(五)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人应带领或组织儿童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人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公安、财政、商业、教育、民委、妇联、工会、新闻、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规划,决策有关重大事宜,各成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负责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电力部门应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的电力供应。

(三)交通部门应免收各级卫生防疫站设有固定装置专用防疫车的养路费。

(四)石油经营部门应保证防疫用车的用油。

(五)财政、教委、民政、民委、新闻等有关部门及妇联、工会、残联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地配合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同级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汇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的订购、储运和分发。

(二)冷链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三)计划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监测、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定期进行接种率和接种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五)培训计划免疫专业人员。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计划免疫设备、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二)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三)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储存,准确掌握应种对象、正确适时实施接种。

(四)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六)处理并上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本区或本单位的计划免疫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协助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新生儿登记上卡和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等筹集资金的制度。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应开设计划免设门诊,按日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农村地区按月或双月进行预防接种。出现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应及时进行应急接种。

第十一条  各地区、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条件,组织实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接种。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情况,逐步将上述三种疫苗纳入计划免疫用疫苗。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的器具应严格消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传染病学、法医学及临床等有关学科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单数组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各级诊断小组没有隶属关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及事故的鉴定。

(二)出具诊断或鉴定证明。

(三)对疑似病例可请上一级诊断小组鉴定,上一级诊断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时,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及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及时报告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抢救时间,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诊断小组认为有必要,或死者家属和监护人要求进行尸体解剖的病例,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任何一方拒绝尸检或拖延尸检超过48小时的,后果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进行尸检的单位要出具尸检报告,尸检费用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尸检确认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费用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事业费中核销;确认不是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负担。

第十六条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做出以下处理:

(一)偶合病不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下列情况,负经济赔偿责任;

1、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事故病例,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证明报销其医药费。

2、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的,可视残废程度给予一次性300-1500元补偿。

3、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死的,可给予一次性1000-2000元的补偿。

4、因预防接种事故致残的,除为其核销医药费用外,可给予一次性500-2500元赔偿。

5、因预防接种事故死亡的,除核销医药费用外,可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赔偿。

本款费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列支确有困难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型混合疫苗,麻疹疫苗,百日咳疫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所需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统一解决,省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述几种疫苗的经费。

(一)每年为全省儿童购置的按免疫程序所用的计划免疫疫苗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解决。

(二)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应急接种和为控制传染病漫延所需疫苗的购置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计划时,应保证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接种人员的劳务补贴费,可从预防接种注射费、计划免疫保偿费和筹集的其它计划免疫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行政处分由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作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3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未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人数在1-5人的,给予批评教育;超过6人不足30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5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30人以上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儿童无禁忌症的情况下,预防接种人员每拒绝接种一个儿童,罚款10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的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预防接种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损失价值的5倍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者,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本办法提出的其它计划免疫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警告;仍拒不执行者,除责令其执行外,并可处以20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原因引起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应出具书面通知,该通知一式两份,于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当事人,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一份留给被处罚的一方,一分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经济处罚决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交被处罚的一方。

罚款应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偶合病例是指被接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一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正好发病,这是一种巧合,即不论接种与否,这种疾病必将发生,与预防接种没有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授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在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的村卫生所或市区地段医院领办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并交纳预防接种证成本费。

(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未种或未按规定完成接种者,必须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重新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儿童转移。

(四)预防保健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并签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片。

(五)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人应带领或组织儿童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人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公安、财政、商业、教育、民委、妇联、工会、新闻、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规划,决策有关重大事宜,各成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负责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电力部门应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的电力供应。

(三)交通部门应免收各级卫生防疫站设有固定装置专用防疫车的养路费。

(四)石油经营部门应保证防疫用车的用油。

(五)财政、教委、民政、民委、新闻等有关部门及妇联、工会、残联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地配合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同级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汇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的订购、储运和分发。

(二)冷链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三)计划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监测、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定期进行接种率和接种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五)培训计划免疫专业人员。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计划免疫设备、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二)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三)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储存,准确掌握应种对象、正确适时实施接种。

(四)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分析;对策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共计1.2亿[1],计划免疫流动儿童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在本地而人在外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儿童[2]。多数流动儿童监护人免疫接种意识薄弱,加强对流动儿童的管理,已成为当前计免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对相关工作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1 当前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存在的问题

1.1 家长方面 部分家长对儿童预防接种重视程度不够或有顾忌。目前流动儿童家长多数以外出打工为主,他们为了生活四处奔波,无暇顾及儿童的预防接种,思想麻痹,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打预防针麻烦又费工,不愿主动去过问,另外个别家长因未婚生育或超生,怕到卫生部门登记后引起计划生育部门查处。

1.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面 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扩大免疫规划工作以来,工作量明显增加,卫生部门虽有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制度,但没有相应的奖罚措施,配套资金又不到位,新增疫苗如甲肝、麻风腮、无细胞百白破数量不足。一类疫苗接种又不收任何费用,故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抱着一种“能管多少算多少”的态度。加上卫生部门又没有奖罚措施,所以干好干差一个样。

1.3 政府及相关部门方面 由于流动人口中的学生漏种突出,有的虽进行了基础免疫,但未进行加强免疫,“免疫空白”在学校、幼儿园常见,造成易感人群的积累,一旦有传染源传人,极易引起流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接种单位进行疫苗补种。但目前多数学校未能按规定严格执行,部分学校领导则认为免疫规划是卫生部门的事,不能很好给予配合。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目前工作重点是招商引资,无法顾及其他工作,特别是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招来了一批批流动工人,对这些工人孩子的预防接种很少考虑,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计免工作人员有时多次上门动员也不来打预防针。

2 如何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管理

2.1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群的卫生防疫管理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加强考核。协调卫生、工商、公安、劳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流动儿童的管理监督。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标本兼治,不断增加对卫生防疫工作的投入,健全预防保健网络,使计划免疫工作与经济同步发展。

2.2 各疾控工作、接种点和乡村医生认真落实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把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规范化门诊建设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春秋两季查验儿童免疫接种证制度并及时进行查漏补种;要积极推行计免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奠定对异地儿童接种情况进行科学管理的基础。同时,各地应结合流动人口生活、从业和工作特点,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开展免疫接种;免疫接种可采取设立固定接种点、入户接种、流动接种等多种形式,在儿童接受第一次免疫服务时,应把儿童免疫程序、预约免疫服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诉家长,并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对新迁入的流动儿童要按照国家免疫程序的要求,继续完成免疫接种;对贫困人口中的儿童可实行减免费接种服务,尽可能提高免疫接种率;要完善接种门诊制度,实行定时、定点接种,多渠道为流动儿童提供服务。条件成熟的地方,要与妇幼保健机构密切配合,将免疫接种与儿童保健工作结合起来,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2.3 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史转索制度,实行流动儿童出生地(或原籍)、现住地双管齐下管理,即居住超过3个月以上者应改建常住簿,并主动向流入儿童出生地或原籍转、索接种情况。流动儿童出生地或原籍应及时掌握、反馈当地流动儿童去向,免疫接种情况,形成相互配合,联防共管的格局,共同提高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质量。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与工商、公安、计划生育、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职责。特别是大型土地招工或劳动输出,必须经过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参考文献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基层;计划免疫;儿童

近几年,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颁布,给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卧龙区总人口 87 万余人,辖 14 个乡(镇、办),共 246 个行政村和 1450 个自然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和人口大区,面临这种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全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状及问题

1.1 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我国从 1978 年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通过对儿童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有效地控制了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对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但“重治轻防”的观念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计划免疫工作,预防接种所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未被充分认识,再加上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导致计划免疫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计划免疫工作的需求。有关调查表明,目前乡级防保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村医待遇低或无待遇,导致他们缺乏工作积极性,有些村医不愿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甚至弃医从农或从商,严重影响了计划免疫各项措施的落实。

1.2 流动儿童管理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变革,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流动儿童群体庞大,居无定所,预防接种工作难以落实,已成为影响计划免疫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1]。2004 年我区 0~7 岁儿童数为 76703人,其中流动儿童 4001 人,占儿童总数的 5.22%。根据 2004 年全区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区约有 3.0%的流动儿童尚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主要原因是:一是大部分流动儿童家长来自偏僻的农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缺乏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知识的了解;还有部分流动人口是计划外生育,儿童家长怕罚款而拒绝为儿童接种;有的儿童家长由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计划免疫工作者多次通知并上门动员仍不接种。由此可见,影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的主要因素在儿童家长方面,与有关报导相近[2]。二是免疫程序难以确定。调查资料显示,近半数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史无据可查,有免疫史记录的,其接种情况也有相当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免疫程序,对这部分儿童如何安排接种,是一个令基层计划免疫管理人员大伤脑筋的问题。三是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流动人口是一组动态人群,搬迁频繁,居无定所,致使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严重影响了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率,使这部分人群成为 传染病多发、爆发与流行的高危人群[3]。

1.3 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中的立法及执法问题 计划免疫工作任务是由国家规定的指定性规划任务,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保护和约束作用。 2004 年 12 月 1 日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政府和儿童家长均有义务为儿童提供及时的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意味着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免疫策略。只要无禁忌证,儿童都应该接受预防接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大部分儿童家长都能够按要求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但仍有部分儿童家长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或意识不到位,未能按规定程序为其儿童适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使这些儿童不仅自身受到了疫苗针对传染病传播的潜在威胁,还危及了其他的易感人群,影响了整体预防接种效果。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儿童家长应妥善保管好预防接种证,以备入托、入学、出境时查验。目前我区大部分儿童家长都能意识到作为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预防接种证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而妥善保存。但我区对入托、入学新生查验计划免疫接种证资料显示,仍有 5% ~ 8%的家长由于不重视而造成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丢失或残缺不全,使这部分儿童由于预防接种记录不全或丢失而极易造成误种、错种或漏种,从而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

1.4 新疫苗的推广问题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法之一,不但保护个体免受传染病的侵袭,而且在群体中也限制了病原微生物的传播。近几年,我国每年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为适龄儿童实行免费计划免疫接种,使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接种率得到提高,形成较高的人群免疫水平,控制和消灭了针对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国产、进口新疫苗不断问世,用于儿童免疫预防,以进一步减少儿童的发病和死亡。这些疫苗均为有价疫苗,这将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儿童家长增加负担,减少这部分儿童对新疫苗的接种率[4],从而使新疫苗的接种、推广受到局限。我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和人口大区,经济地位处于中下等,如何在现有条件下促进新疫苗的接种及推广,已成为政府部门及基层广大计划免疫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1.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问题 目前国内免疫接种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尽管经过逐步改良,但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仍时有发生,这给基层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一些问题。由于部分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对疫苗带来的异常反应宣传不到位,极少数的儿童家长不理解,纠缠不休,向所属医院及卫生防疫部门索赔经济、精神损失,致使基层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对预防接种工作心存顾虑。

2 对策

2.1 预防为主 是我国建国后提出的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客观规律和行之有效的基本卫生方针,不能偏离和动摇,要坚决改变过去“重治疗轻预防”的不正常现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都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政策和经费保障等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为各级计划免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是必然的。目前我国对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包括对计划免疫的投入,采取分级财政体制,即各级政府负责各自的计划免疫财政投入[5~7]。由于各地区经济、财政状况不同,导致其计划免疫财政投入差异很大,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对计划免疫工作可能拿不出足够的经费,甚至根本无经费支持,这样有部分儿童将享受不到计划免疫工作带来的好处,对他们来讲有失公平。因此,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对基层计划免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应是较好的解决办法。

2.2 促进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综合管理 提高流动人口的免疫覆盖率是控制流动人口发病的关键,而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并对其适龄儿童及时进行“五苗”(含乙肝疫苗,下同)接种及补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中之重。要克服接种任务重,人力不足的现象,与各街道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合作负责对流动儿童进行专项登记,从而形成多层面、多结构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为适龄流动儿童建立临时接种卡,提高“五苗”的接种率; 坚持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促使流动儿童及无证者主动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对临时流动儿童在尚无根本有效措施情况下,开展经常性的查漏补种工作、入户接种、匿名接种等均可作为补救措施。

2.3 计划免疫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从计划免疫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属性可以了解到,计划免疫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带有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把计划免疫的重要手段—预防接种上升为法律制度[8],因此国家应依法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处罚条例及细则,促使每位公民切实履行其在计划免疫工作中承担的法定义务,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其有效实施。

2.4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开展社会宣传动员 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计划免疫用“五苗”及新品种疫苗应进行针对性强、科学有效的宣传。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计划免疫工作的理解、支持、配合,提高公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认识,使每个公民为了民族的未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大力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同时对下岗职工、“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等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的预防接种问题,政府部门可考虑依据其父母的“下岗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对这部分儿童的疫苗接种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减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五苗”及各种新疫苗的接种率。

2.5 实施接种疫苗告知制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实施接种疫苗告知制,既能起到接种疫苗的宣传效果,帮助儿童家长了解接种疫苗的知识,要求家长如实反映儿童接种史、过敏史及目前健康情况等,以降低疫苗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配合医生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又能对医务人员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制订出操作性比较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级划分标准及对应的处罚措施,这样在处理异常接种反应时,无论对儿童家长还是医务人员,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在根本上规范异常接种反应处理工作。

2.6 加强计划免疫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业务素质 计划免疫工作的重点就是提高免疫接种率,提高预防质量和安全接种系数。一旦发生接种差错事故,首先计划免疫工作者应诚恳地赔礼道歉,以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进行安抚,对责任人予以应有的行政处罚,次之应考虑罚款赔偿和补偿,使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在今后的实施中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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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有望.我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现状及对策.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8,12(1):31-32.

3 余晓琼,路秀平,武滨,等.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中国计划免疫,2005,11(1):73-75.

4 孙敏,王伟军,王德嘉,等.重庆市不同经济状况地区计划免疫疫苗接种情况调查分析.中国计划免疫,2005,11(30):227.

5 宫旭华,卢祖洵.我国现阶段卫生筹资政策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04,23(251):55-56.

6 龚向光.加大公共卫生投入,改革公共卫生筹资体制.中国卫生经济,2003,22(25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