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长江镇(*港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镇(区)、各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宣传相关政策,坚决打击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行为;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与此同时,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向当地政府递交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不借升级改造之机将市场改作他用或将市场商铺擅自对外销售。在升级改造完成后,优先安排原市场内的经营户入场经营,同时市场内留足专门区域作为农民自产自销区和合理停车位。

(四)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各镇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对产权明晰、规划齐全、无租赁纠纷的农贸市场,可迅速进入升级改造的实施阶段。要做好边升级改造,边核实调整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要加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调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解决。要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加强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高质量、高标准一次性完成。

附件:1.*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多个部门同时制定规划,批发市场无所适从。据一些批发企业反映,商务部和农业部都向企业征求过制定全国统一规划的意见,但明显感到不同部委在制定规划时立场不同、出发点不同、考虑的角度也不同。面对多套规划方案,农产品批发市场无所适从。

2.单一部门制定规划,地方执行大打折扣。无论是由商务部还是农业部制定和落实规划,仅靠单一部门则话语权和执行力有限,对系统外的部门约束性较差。而地方政府对部门文件的认识不同,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3.缺乏前置审批,批发市场规划建设秩序难保证。据调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申请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获批准,转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名义变相注册的现象。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新建的市场是否符合整体规划条件并不清楚,这就为一些人变相操作、肆意新建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当考虑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准入制度上建立“前置审批”制度,让申请新建市场的企业或个人首先向制定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才允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只有把两个环节衔接起来共同把关,才能保证全国统一规划落到实处。

二、制定全国统一规划已迫在眉睫

从1984年3月全国第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建立开始,现已发展到4500多家。截至2009年底,全国占地30亩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达2700多家,覆盖全国3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亿元以上的批发市场已达1884家,占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70%。批发市场占地规模虽然仍以500亩以下为主,但近年来超大规模批发市场在迅速增加,目前,600亩~1000亩的近60家;1000亩以上的30多家,最大的达到6000多亩。例如,2008年4月,杭州市区杭州蔬菜公司等七大农副产品市场整体搬迁至余杭勾庄的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用地面积6000多亩;2010年9月8日,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开工建设,规划占地达5000亩等。在这股新建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热潮中,中小型市场向大型化扩建的势头也很猛。如宁夏、海南、湖南、广西等不少省份都计划在近几年对大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扩建。

另外,有两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是包括房地产商、上市公司、外资以及各类游资已经开始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例如以美国黑石集团牵头的国际私募财团已经向地利控股投资6亿美元,目的就是以寿光农产品物流园等批发市场为依托,构建一个遍布全国的蔬菜及农产品批发物流网络。二是由于没有统一规划的约束,各种形式的投资主体盲目投资建设,有些不是建设批发市场,而是为了圈地以作其它用途,有些则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不仅浪费资源,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土地问题。这些内、外双重力量推动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迅猛发展,也展露了一些盲目发展的迹象。有些市场由于盲目建设,导致一些市场经营惨淡,甚至出现“有场无市”的现象。

三、关于制定全国统一规划的几点建议

1.明确规划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规划及前置审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全国统一规划应由流通部门负责。建议由商务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规划,从农产品流通的角度进行统筹,同时征求其他相关部委的意见,各部委可从生产、监管等环节参与补充、修改,从多方面、多角度完善全国统一规划。同时,由商务部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前置审批工作,对申请建设批发市场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遏制批发市场建设混乱的局面。

2.以国务院名义发文,多部门配合执行。以单一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文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执行效果上也会很不理想。因此,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发文,可以提高规划的权威性,能大大消除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阻力。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贸市场 综合商场 连锁超市 平泉县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2010年3月,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菜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取消露天市场、马路市场,且按照万人10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1200米服务半径的标准建设,打造10分钟生活圈。

1 规划分析

1.1规划性质

(1)惠民、利民、便民工程——本次规划需解决具体便民、惠民的问题。

(2)公益性为主的工程——在政府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3)实践性较强的工程——需反复踏勘现场,结合规划标准做出最合理布局。

1.2指导思想

规划从实际出发,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考虑相应的服务人口及合理的服务半径,在进行现场踏勘及市民意见反馈后,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坚持便民利民、均衡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1.3规划原则

(1)系统性原则:依照相应规范,按照相应服务半径及服务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动态性原则:城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周边用地的建设情况及使用情况给予及时调整。

(3)协调性原则:农贸市场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布局应与城市用地性质、地块区位相匹配。

(4)可操作性原则:对于新、老城区区别对待。老城区大部分为已建地段,可改造空间有限,配置指标可相应减小。新城区绝大部分地段目前为空地,配置指标可相应提高。在开发建设时序上,要本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1.4平泉中心城区规模

人口规模: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25万人。

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920公顷。

2 规划技术路线

通过现状调研及对相关基础资料的研究,对相关规范、标准的查询与定位,形成初步成果。经多次与甲方沟通和现状调研,规划设计后形成最终成果,并对规划实施提出工作建议。

表1 技术路线表

3 规划设计

3.1农贸市场现状

平泉县老城区有5座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农贸市场,分别为兴平南路荣华市场、榆州新城地下市场、平泉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新世纪地下市场、府前花园地下市场。共计摊位414个,总建筑面积14600平方米。现状存在问题如下:

(1)城市居民增长迅速,市场需求旺盛,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贸市场仅有5处,需求与供给严重失衡。

(2)农贸市场投资大,回报低,社会投资积极性不高。

(3)部分农贸市场经营意识淡薄,基础设施配置不足,市场管理不到位,且摊位摆放不够整齐,车辆任意停放,影响市场的总体经营环境。

(4)缺乏规划引导。当前,平泉县的农贸市场发展比较缓慢,农贸市场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为了更好更快地促进平泉县农贸市场合理、健康地发展,急需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对其进行指导。

3.2农贸市场需求

(1)规划控制要求

至2020年农贸市场每千人经营面积达到150平方米,每处服务半径800-1200米。2030年农贸市场每千人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每处服务半径500-1000米。

(2)规划控制要求

按照人口规模计算:中心城区人口*千人指标=250000人/1000*2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

按照用地规模计算:中心城区用地/每处服务面积=2920公顷/3.14*(800)2=15处

3.3农贸市场规划

(1)分析

定义: 临时或定期买卖农副业产品和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是“菜篮子”工程之一。

农贸市场发展趋势:农贸市场超市化。

模式一:农贸市场+住宅。开发商在开发住宅时,将其一、二层建成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住宅和周边居民的生活配套产品,预计经营10年左右就可收回成本。

模式二:农贸市场+专卖店。开发商将底楼设置农贸市场摊位,二楼由各类专卖店租赁经营,对逛菜市的人流进行了“二次使用”,使整个市场人气更旺。

模式三:综合商场。地下停车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休闲娱乐中心。这也是农贸市场最有可能的发展模式。

(2)建设模式

经现状分析及对平泉县农贸市场前景分析,规划农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设置,详见下表。

农贸批发市场 综合商场 连锁超市

职能 水果、蔬菜批发 一切所需物品 以水果、菜品丰富

建筑面积(万平米) 2~4 1~~2 0.3-0.5

建筑形式 独立设置 与停车场、超市合建 与居住区内商业相结合

服务人口(万人) 10~20 5~10 1.5~2.5

表2 农贸市场配建表

农贸批发市场:交通便捷的对外出口处。可与花卉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结合建设。建筑形式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如图1。

图1农贸批发市场设置

综合商场:大型商业聚集处,(泽州酒店对面、城北大道北和卧龙新区大型商业处)建筑形式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如图2。

图2综合商场设置

连锁生鲜超市:布置于居住区内部,服务周边居民。可设置在居住区底层商业,如图3。

图3连锁超市设置

经过三级农贸市场服务范围叠加,减少重叠部分,形成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初步成果,如图4。

图4初步成果

最终形成最终在县城内部,建设大型农贸批发市场:2处,其中改造1处,新建1处。

综合商场:3处,均为新建。连锁生鲜超市:17处,其中改造3处,新建14处。

(3)听取反馈意见及现场踏勘

反馈意见:

农贸市场规划分级较为合理。

农贸批发市场建议建设在城市,目前的果蔬批发市场建议改为连锁超市;综合商场的位置需经现场踏勘再做确定(老城区);连锁超市的规模及位置需具体确定,在迎宾路、榆州新城地上需建设。

现场踏勘意见:

农贸批发市场建设在城市环城路附近,便于蔬菜的进出,且由于土地尚未利用,可征面积较大,可在周围建设仓设施,实施性较强。

综合商场与已有商业联合设置几率较小,可与新建大型商业综合设置。

连锁超市在底层商业设置较为现实。

(4)规划修改

农贸批发市场:现状农贸市场改造后作为连锁超市,在老城区南部环城路东侧和卧龙镇南侧环城路以南新建农贸批发市场。

综合商场和连锁超市位置不变。

4 规划实施建议

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在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同时,与城市的整体发展和整体规划相适应。近郊区域的农贸市场要充分考虑周边百姓的需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开发统一进行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4.1投资模式:要安排引导资金,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利用城中村投资、企业投资、个人投资、房地产公司投资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合作、参股、集资、贷款等方式,加快菜市场的改造升级和新建。

4.2建设标准:要按照社区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满足居民日常需要,逐步建立以连锁生鲜超市为主、便民菜店为辅的菜市场网络体系。

4.3市场选址:要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置换、土地收储或利用现有闲置场地、设施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建设农贸市场。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民办实事为原则,扎实推进全区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改造升级和管理规范化,使农贸市场购物环境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公平、卫生、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围绕“五年工作三年完成”的总体目标,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的工作思路,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新建5家农贸市场,以及对区内现有31家农贸市场实施新一轮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一批重点农贸市场的现状,为居民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布局合理化,新建一批市场。按照人口集聚规模和区域特点,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建设规模等因素,原则上按每2—2.5万人、设置距离不低于1公里配置1个农贸市场的标准,开展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点,重点在太湖新城、蠡园经济开发区、胡埭镇等地推进新建市场建设,完成新建农贸市场5家以上,其中苏南水产城要打造成我区农副产品流通领域的龙头市场和示范市场。

(二)围绕设施超市化,改造一批市场。对我区现有的28家有证市场,根据市场的设施老化程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因素,择机进行新一轮“商场化”改造提升。按照“超市化”的改造要求,参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市政府制订的《市市区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验收标准》,所有涉及改造提升的市场须同步启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放心豆制品工程建设。

(三)围绕管理规范化,整合一批市场。对现有3家无证市场、疏导点,根据过渡期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建市场的规划布点,按照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推进无证市场、疏导点的规范整合及改造提升,方便周边居民的购物消费。

四、组织实施

市场新建或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开发区、街道,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提交目标计划。在列入年度计划的农贸市场完成新建或改造提升后,由市场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贸市场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和证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4、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证明;

6、建设项目合同;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工程付款情况(发票、收据、设备材料清单);

9、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申请市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农贸市场,未完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放心豆制品工程建设的,验收不予通过。

五、政策扶持

区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市场按照市级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具体标准为: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5000平方米(含)以上最高补贴50万元,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3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最高补贴20万元;新建农贸市场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贴,5000平方米(含)以上最高补贴80万元,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6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最高补贴40万元。

区补贴资金在验收当年年底兑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拨付至相关农贸市场的主体。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剩余50%作为“回头看”保证金,在第二年复查合格后再予拨付。对改造后获评省级星级市场荣誉的市场,按照《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同时,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农贸市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六、推进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商务局和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造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等工作。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强化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工作

近年来,广东省省农业厅积极配合农业部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工作,对全省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去年以来,省厅在农业部部署的二十个基点县和定点市场采集点的基础上,建立并扩大一批数据点。今年结合国家“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实施,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农业生产价格预警信息采集工作,将在省内建立农业数据信息采集点230个,其中珠三角九市84个,东翼50个,西翼46个,山区五市50个,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工作的支撑力度。

培育流通主体

据统计,目前广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1.7万家,其中市场带动型369家,农业龙头企业2325家,其中部级56家,省级304家。在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中,市场带动型18家。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省鲜活农产品龙头企业中,现有蔬菜类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9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79家、专业合作社960家;畜禽类省级龙头企业有51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2家,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有203家,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有141家。

同时,广东省积极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实现品牌化、规模化。2011年广东省“三品”认定数量达到2751个,农产品认定达到37个。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认证企业达到411家,认定名牌产品590个。

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全省不少市场已初步构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等一整套冷链物流体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正在逐步搭建,但区域分布不均衡,粤西和山区等农业主产区的冷链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突出体现在批发、配送等环节比较薄弱,对这些地区的鲜活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会造成一定影响。

推进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

省农业厅通过创新产销模式,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销售部门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了“产”、“销”双方相互了解和有效对接。全省已有46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1365家大型连锁超市、门店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通过超市销售农产品总额达13.8亿元;有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73家高等院校饭堂直供农产品,直供总值达4785万元。

加强质量监管与制度建设

目前,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均已建立市级以上的农产品检测中心,县、镇农产品检测站也不断增加完善,共建立行政部门农产品质量检测点、生产企业(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点共1019家。

2010年全省21个地市开展农产品质量产地检测共26.71万批次,对批发市场农产品抽检共111.21万批次,2010年产地检测和市场检测合格率均达到96%以上。

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政府专门转发并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起草《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和《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为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农业厅组织对各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较广,包括生产能力建设情况、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情况、流通能力建设情况、质量安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菜篮子”价格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六大方面。通过调查,为今后统筹规划安排生产和供应、价格预警等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日后对各市的考核提供基础数据

培育建设若干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

2012年,根据农业生产的区域布局特点、农产品产销关系和流通规律,围绕带动生产,促进流通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划布局若干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全省的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成辐射全省及周边省份、面向全国乃至世界市场的农产品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要以广州江南果蔬批发市场、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我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政府需加大力度支持市场的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市场向高级化发展。

改变农业生产和流通管理分割的局面,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能,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手段,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解决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头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要发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效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制订规划、落实方案。抓好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加对统筹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投入。建议省价格调节基金对“菜篮子”的投入应纳入省“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与现有的建设基地结合起来,合理布局安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建立农产品生产预警监测专项资金,尽快建立健全我省的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体系。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观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个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大中小相结合,多层次,多种经济形式和运行方式并存的商品交易市场网络正逐步形成,到一九九五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交易市场479个,其中:城区市场321个,农村市场158个,按市场类型分,生活消费品市场419个,生产资料市场37个,生产要素市场23个。涉及煤炭、钢材、木材、机动车辆、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20多个门类。一九九五年,全市消费品市场交易额达83.49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46.2%。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为搞活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繁荣市场,振兴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市场体系看,我市的市场发展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市场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布局不尽合理。由于缺乏全市性专业规划,加之有些部门和单位建设市场不经审批,造成乱占乱建,盲目建设重复布点的现象,有些市场建成后成为“空壳”市场,有场无市,造成了人、财、物的严重浪费。因此,急须统一规划引导其向秩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㈡大型专业性市场少,结构不尽合理。我市规模大,档次高的市场少,专业批发市场少,生产资料市场发展滞后,面向西北和全国各地区辐射的全国性的六市场尤为缺乏。

㈢县城或乡镇产地型或镇地型的农副产品或乡镇企业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少,农村买难卖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新区开发和低洼地改造地区缺乏配套建设的蔬菜和副食品市场,造成占道经营和群众生活不方便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总书记题词:“以科技、旅游、商贸为先导,把西安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的外向型城市”为总的指导思想,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要求,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的发展思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决策、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方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一起上,大力发展商品交易市场。

总体目标是:完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层次、水平和效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设一批多功能、高档次、专业化、辐射面广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机械专业市场,对消费品市场要继续完善、提高、上档次,重点是要建设几个面向全国的批发市场,同时,要巩固、完善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提高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到2010年,形成配套合理,行业齐全、集购物、服务管理现代化的商效、畅通、统一、开放、可调控的市场流通体系。使西安的商品市场成为中国北方中西部地区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

具体规划目标:预计到2010年,全市各类交易市场总数可达到585个,其中生活消费品市场500个,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85个。全市消费品年成交额按10%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成交额将达到349亿元。

三、规划的整体构思和设想

按照我市中心集团、组团、轴向布点、带状发展的城市布局形态,商品交易市场要按“中心城市、县城、乡镇”三级网络发展建设,形成以西安为依托、沟通东西、连接南北、面向全省及全国的市场流通体系,不断增强西安对全国的吸引力和辐射力,使西安成为我国北方中西部最大的商贸中心。今后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方针是继续提高城区市场建设,加强建设县城市场设施,配套完善乡镇市场建设。

㈠继续充实提高城区市场设施建设。城区市场建设起点要高,规模、档次要有超前性。集中发展一批档次高、辐射力强,设施功能先进的大型固定市场和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在市区主要再建设3—5个大型室内市场,充实其商业服务功能,作为全市对外的窗口,体现都市现代化气息,计划在解放路、东新街等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的集商贸服务、娱乐为一体的消费品综合大厦,结合洒金桥至大麦市街改造工程,重点建设好占地1.2公顷的大麦市街回民小吃城;在骡马市建设一座体现服装新潮流的大型室内服务交易商城,取代骡马币的马路市场。在莲湖路建设一个具有特色的机电产品销售中心,把炭市街马路市场改造建设成为一个以肉、禽、蛋、菜、鱼、果为主的大型室内副食品交易市场,在小东门内选址建设一个旧货交易市场,以取代非法的旧货市场。在建国路选址建设一个综合集贸市场。同时,在生产资料市场方面,主要建设大型的汽车、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农业机械、化工产品、机床、煤炭、液化汽等专业批发市场。

2、围绕中心市区在东、西、南、北四面近郊集中建设四个批发市场群体,同时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二环路环城批发市场群带。按市场的自然形成与合理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沿二环路一圈逐步建立日用工业品百货服装、农副产品、水产品、粮食、生产资料等专业批发市场。在东郊,主要以胡家庙为轴心,建设西安粮油批发市场,在长缨路再建设一座商厦,以解决康复路市场占道问题;在华清路建设西安鞋市;在长乐路选址建设一个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在长乐中路选址建设机电批发市场,在十里铺街建设木材市场,在十里铺新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为一体的服装城。在西郊,围绕土门主要建设室内土门商城,建设土门蔬菜批发市场、昆明路汽车城、西安机床市场、新华印刷厂服装市场,土门化工建材市场,鱼化物资调剂市场。在南郊,建设中国玩具游乐设施批发市场,中国西北包装市场,小寨超级商城,万国家俱市场(三期),西安古玩收藏中心,朱雀蔬菜批发市场,丈八北路汽车配件市场,幸福南路钢材市场、高科技电子产品市场,西北闲置设备市场,鱼化寨汽车配件市场。在北郊,重点建设粮油批发市场、煤炭批发市场,石油、化工、木材、建设等批发市场,在朱宏路建设大型物资交易市场,在肖家村建设工业品批发市场,在范南村建设范南物资调剂市场,在草滩镇建设草滩建材市场,在张家堡建设北郊果茶批场,并选址建设木材批发市场,在焦家村、郭家村选址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在新区开发、低洼地改造和新建居民小区时,要按照其建设规模和人口数量,合理规划建设一批蔬菜副食品市场,主要经营肉、禽、蛋、菜、鱼、果、粮油等副食品,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

4、对于现有的占道市场,虽经批准但影响交通、市容的市场,要逐步取掉。对于暂时取不掉的占道市场,要进行美化、与城市市容环境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要求。这类市场的建筑要以轻型结构为主,主要是解决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保留内、禽、蛋、菜、鱼、果、豆制品等农副产品及饮食经营项目。占道市场中除少数蔬菜副食品市场暂予保留外,其他的占道市场在2010年要全部取掉。

㈡加强建设县城的商品交易市场设施。六县和阎良区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资源和需求情况,市场建设要大中小型相结合,规模、档次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要求情况相适应。并要按县城中心区和县郊两级发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在六县一区的县城区中要各建设2—3个档次较高的室内大型批发市场和零售中心市场。在高陵县计划建设高陵禽蛋批发市场,蔬菜、建材批发市场;在长安县计划建设韦曲建材专业市霸,韦曲木材市场,韦曲蔬菜副食批发市场,在临潼县计划建设临潼县生产资料市场,果品批发市场和旅游品市场;在周至县计划建设周至粮食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在户县计划建设户县工业品市场,沣京路综合集贸市场和瓜果批发市场等,在阎良区计划建设人民路综合市场和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阎良区工业品市场等。

㈢配套完善乡镇商品交易市场设施建设。乡镇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的特点,结合乡镇改造规划,在建设固定综合集贸市场的同时,建设一批专业性的批发市场,重点是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发展产地型的交易市场,以产地型市场带动乡镇和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在周至县计划建设周至哑柏镇的刺绣品市场,楼观焦镇的楼观综合市场和楼观工业品市场,终南镇的瓜果批发市场;在高陵县计划建设泾河集贸市场,耿镇禽蛋批发市场,崇皇农贸市场;在长安县计划建设鸣犊镇综合集贸市场,太乙镇农贸市场,子午镇综合集贸市场,斗门镇粮食市场,在临潼县计划建设新丰镇生产资料市场,代王镇代王综合市场,马额镇集贸市场,骊山镇秦俑旅游品市场,在户县计划建设秦渡镇综合市场,涝店乡综合市场,在阎良计划建设麻张村农贸市场和陈家村粮食市场。

四、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㈠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是一项牵扯面广、较为复杂的工程,各级领导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对新建市场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审批,组织实施。市计委、建委、工商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市场建设。

㈡坚持改革,加强规划。为实现我市大市场、大流通的新格局,一方面要继续贯彻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同时制定全市统一的规划和政策,引导社会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决策、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原则,保证谁投资、谁受益、依法管理。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57号)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坚持纠正与查处相结合,立足自查自纠解决各类违规操作问题,对治理整顿期间顶风违法案件从严查处;坚持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与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认真组织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检查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执法监察,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控制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整顿与教育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国策意识,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国务院确定的“六项整顿内容”得到全面清理、查处和彻底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自查自纠违规批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处理,各项管理措施和动态防查机制全面落实,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保护耕地和规范建设用地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局负责。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负责。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底之前)。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工作任务。

(二)自查清理阶段(*月*日至*月*日)。市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顿领导小组)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按照方案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案件,要按照市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提供的表格和要求登记造册。

(三)自纠整改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要按照边清理、边查处、边整改、边规范的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和案件按照职责权限处理和整改,做到依法查处工作到位、资料案卷整理到位、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汲取教训认识到位。市整顿办负责督导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和阶段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整顿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要于6月下旬将清理检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报市整顿办,其他专项检查结束后也要及时将情况报市整顿办,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9月25日。

(四)检查和拾遗补缺阶段(*月*日至*日)。市整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落实整改,确保达到上级要求。

(五)总结上报阶段(*月*日至*日)。依据上级要求,上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报告,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

四、有关政策界限

(一)凡去年以来至国务院办公厅明电〔20*〕20号下发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该文件下发后仍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的,坚决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和审批土地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除从严查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建设的项目,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视为分拆批地。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建设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号)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38号)精神,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要求,决定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受理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申报审批。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通过检查和整顿,彻底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坚决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除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补充耕地关口,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五)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涉及部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新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生。对治理整顿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乱占滥用耕地的从快从严查处,对涉嫌土地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突出重点,全面整改。在全面落实“六项整顿内容”的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其他突出问题一并整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国有划拨土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非法转让国有土地、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等问题,也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有效解决。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市土地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县(区)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建房用地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应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建房用地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在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期;延长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在开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本办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十九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在原址建设,不得移地迁建。

第二十条  移地迁建住房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经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全部或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农村居民户,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

无本村民小组户口的农村房屋不得扩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造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房的,应有设计单位设计或审核过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  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原地翻建或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围垦不满五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围垦满五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买房或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四至一点六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三点三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一点五米,最多不得超过二米。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并没收百分之五十的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请延长竣工期,或经批准买卖房屋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超过竣工期每月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物;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百分之三十建房用地保证金,并处以超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房屋层高或室内地坪标高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没收百分之三十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修建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农村居民,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建造生产经营性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包括商品房或集资建房)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继续施行。本办法实施后重新编制、调整、修改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有关个人住房建设的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为科学规范做好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内市监食安字〔2021〕130号)相关要求,制定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围绕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聚焦高风险食品品种、项目和区域开展抽检,监督抽检要聚焦“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等,聚焦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农村和网络销售等重点区域环节。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跟踪抽检。

(二)坚持检管结合。要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指导,在开展冷链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要落实“检管结合”,应由监管部门派出2名监管执法人员参与抽样,同时开展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样品存放条件、票证等相关记录并将抽样单编号填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的要依法处置。各旗市区局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监督抽检品种的数量应不少于本计划重点品种数量的80%,对抽取的样品应按本计划规定的必检项目和不少于2个自选项目开展检验,各旗市区的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需要市局进行审核。

(三)坚持科学规范。全年抽检监测工作要做到均衡抽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样品采集做到科学规范,抽取样品客观、真实、有代表性,抽样文书记录齐全,抽样单填写要准确无误、信息完整,为核查处置和后续监管提供基础保障。严格按照同一季度内同一经营单位抽样不超过10批次,同一季度内同一生产企业产品抽样不超过3批次,同一样品名称、同一批次不重复抽检的要求开展抽样工作。

二、监督抽检任务

2021年安排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11320批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检计划,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食品,要求全市对2020年度抽检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不少于2批次的跟踪抽检,其中:

1.市本级抽检监测任务。市局统筹组织开展市本级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综合分析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制定市本级抽检计划,全年计划完成28个食品大类,138个品种以及238个食品细类共计120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400批次)的食品抽检任务,检验项目参照自治区抽检监测项目和重点关注指标确定。市局抽样检测任务由中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2.旗市区抽检监测任务。市局统筹组织开展全市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3批次/千人以上,食用农产品抽检在1批次/千人以上)的要求制定抽检计划。目前,呼伦贝尔市常住人口253万,各旗市区全年抽检计划为1012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530批次)。

 

附件:1-1.2021年市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

1-2.2021年呼伦贝尔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表

1-3.2021年呼伦贝尔市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表

1-4.2021年盟市、旗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重点品种的必检和自选项目表

1-5.2021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2020年第二季度快检站主要完成抽检产品:

1、药品抽样检测情况

药品抽样2批次,由凉山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抽检中药饮片2批次,2批次合格。在完成药品抽样的同时,也对各个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麻醉药品进行了监督检查。

2、食品抽样检测情况

抽样食品41批次,2个产品(竹荪和竹笋)不合格,正在进行处罚处理,确保了全县食品安全;州抽食品10批次,0批次不合格,合格率100%;省抽26批次,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11.5%。

3、农资抽样检测情况

为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完成州抽农资抽样2批次,2批次合格,合格率为100%。

4、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脱贫攻坚建筑工程质量源头控制,保证原材料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抽样产品10批次,2批次不合格,合格率80%;完成州抽抽样12批次,不合格4批次,合格率为66.7%,3家砖厂正在复检中,1家正在处理中。

5、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情况

为全面掌握我县食用农产品食品质量状况,为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和执法依据,根据省州文件要求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样150批次,第二季度已经完成80批次,合格80批次,0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100%。

6、开展集贸市场肉类水分监测;

由于非洲猪瘟疫情期间且肉价格居高,为防止不良商家卖注水肉,我局开展了集贸市场肉类水分监测,共计检测55家猪肉,未发现注水猪肉。

2020年第三季度快检站工作计划:

1、食用农产品计划抽样40批次,在第三季度完成;

2、食品计划抽样50批次,其中包含:秋季食堂抽样15批次,秋笋抽样5批次,中秋月饼专项抽样15批次,市场监管和餐饮抽样15批次;

3、药品计划抽样18批次;

4、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抽检20批次,其中农资抽样10批次、市场产品10批次;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城市农产品物流中心 千奥物流 秦皇岛 定位研究

一、引言

物流园区是集约化、大规模的物流设施的集中地和多种物流线路的交汇地,具有综合、集约、转运、储存、指挥和调节优化等基本功能。物流园区的规划与减少对城市经济乃至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经济有着突出的作用,如:降低城市运行成本,改变城市增长方式甚至构成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整合城市现有的物流资源。此外,还具有促进城市功能分区更加明确和保护城市环境的作用。

但是,据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显示,国内物流园区的减少存在着追求投资速度而忽视效益的现象,造成许多园区的空置率达到60%。在物流园区规划中,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该园区的定位。如果没有科学的定位,则其发展将会面临很多问题。如果定位过高,在建设过程中,就会造成规模过大,引起资源的浪费;反之,定位过低,就会造成其规模满足不了物流发展的要求,同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物流园区规划的定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影响着该项目的发展规模,并关系到其规划成功与否。因此研究物流园区的定位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项目背景

河北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流状况,先后出台了《河北省现代物流业2010年发展规划》和《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其中《河北省现代物流业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河北省将加快石家庄国际物流园区、秦皇岛东港路物流园区、廊坊国际区域性物流产业园和邯郸综合物流园区等一批大型物流园区建设。秦皇岛市抚宁县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规划,提出了建立抚宁千奥物流中心。

千奥物流中心项目是抚宁县委、县政府既考虑到为三农服务,又考虑到县域经济的长远发展,而谋划的富民强县项目。本项目选址在抚宁县城东南下庄管理区。位于抚宁县横二以南,横三以北,留守营连接线以东,紧邻留守营连接线,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总体建设规模为:占地面积253460平方米(约380亩)。

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农产品在批发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不同,因此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功能设计前要搞清楚市场经营品种的特点和在批发过程中所需要市场通过的服务。功能设计前除了明确经营种类外,还应明确市场定位,如果市场定位为一个以配送中心为主的批发市场,那么在功能设计时应重点考虑市场的配送功能建设;如果是以批发交易功能为主的批发市场,那么在功能设计上应考虑如何为整个批发交易过程提供更合理的服务,并设计合理的交易流程。因此,对千奥物流中心进行准确的定位,就成为该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

三、定位分析

一般来说,定位就是结合园区的内外环境和自身的优劣势对园区的发展进行规划。通过分析可以帮助园区的高层经营决策者明晰内外部环境,提出发展物流园区的使命、远景目标和制胜策略,从而进行准确的战略定位。

本项目在收集资料中,由于基础资料难易获取和调研不易,所以本项目主要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统计年鉴中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根据统计年鉴的信息,通过对农业优势项目、生产加工基地状况、农业产业化程度、竞争对手、农机农资市场、交通成本、汽车交易等几个方面的分析,以寻求千奥物流项目的优劣势,结合抚宁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位研究。

1、农业优势项目分析

通过对统计年鉴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抚宁县主要农产品是以蔬菜为主,占到全市蔬菜种植面积的29.08%,而粮食面积/蔬菜面积为5.96,低于全市平均水平(8.35),并且低于青龙县(19.09)和卢龙县(17.28)。这说明抚宁县农业优势在于蔬菜种植。

进一步分析可知,抚宁县农林牧渔业占全市总值的比重大约为25%,而农业产值占全市农业产值的比重大约为30%。其中蔬菜园艺作物、林产品及干果(尤其是板栗)占全市的40%多。具有明显的农林业优势。

抚宁县有着一定的产值优势,水果品种丰富,产量较大。单位面积水果产量在全市处于中上水平,抚宁县的农业总产值和蔬菜水果总产值均位居秦皇岛四县之首。

综上,抚宁县农业以蔬菜和水果为主。蔬菜和水果在抚宁县农业中的产值占到78.5%,为各县之最,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4.2%。 但是,水果的单位产量及产值还有待提高。

2、生产加工基地状况分析

为了寻找抚宁县蔬菜及水果单位产量及产值和其他地方的差距,选取秦皇岛市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特别是蔬菜基地)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抚宁蔬菜基地两项指标排名分别为2.27和2.22,均为第6(倒数第二)名,说明应该挖掘潜力,提升单位面积的产值和销售产值。山海关的蔬菜生产基地两项指标均排名第二,而山海关无公害蔬菜基地两项指标分列第一,分别为抚宁的3.39和3.32倍。而这种差异是除了由于无公害蔬菜由于其高附加值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率,更重要的是抚宁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单位,由于当地分散化的小农户种植导致的生产成本高,使得利润少,进而单位产量和产值不高。

因此,对于抚宁县千奥物流中心的定位而言,应该注意加强蔬菜市场的增值服务,提高其附加值,如可以进行蔬菜加工、清洗、包装、仓储、配送等增值服务。

3、农业产业化程度分析

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抚宁县的农业产业经营率。本文选取了河北省、秦皇岛市以及秦皇岛市下辖的三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和北戴河区)、四县(抚宁县、昌黎县、青龙县和卢龙县)以及山海关开发区的2007-2008年两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这个指标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为:抚宁县2007年和2008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均为40%,处于10个比较对象中的倒数第二位,低于全省和全市的平均水平。山海关区、山海关开发区和抚宁县三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率2008年相对于2007年的增长率为负增长。所以,相对而言,抚宁县的农业产业化水平尽管高于青龙县,且增长最为缓慢。

分析发现,这主要是由于抚宁县的农业以散户为主,不能成规模经营,难以降低成本,最终难以形成有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应该进行公司化运作,形成规模化经营,以期降低成本,形成生产—采购—加工—运输—销售—配送产业链。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财政支农资金为引力,以县(区、场)为整合平台,以涉农项目为依托,通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项目建设机制,有效整合涉农项目,推进规模农业发展,实现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有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开发方式的原则;坚持规模建设的原则;坚持整合项目、资金,创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做到科学选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计,归口申报、用途不改,县级负责、部门实施,整合资源、整体推进,规模开发、验收考评,分别利用、各记其功。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的涉农项目整合,建设一批水田林路相配套的标准农田;开发一批规模大、质量优、效益高的种养业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大的农业科技园区。各县(区、场)整合涉农项目,建设规模农业示范园区任务:*县8—10个,新建县、进贤县6—8个,安义县4—7个,涉农区(场)3—5个。在完成以上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规模农业综合开发建设,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整合范围和支持重点

(一)整合范围。能够纳入规模农业建设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涉农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主要包括现行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千亿斤粮食增产工程、蔬菜基地建设、果业基地建设、泵站改造、水利末级渠系和节水灌溉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精养鱼池改造、土地整理、农村道路建设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性财政支农、涉农项目;引进“三资”参与规模农业发展的项目等。

(二)支持重点。一是规模种植基地。原则上支持连片5000亩以上种粮基地,连片1000亩以上的蔬菜或果茶等高效经济作物基地,规模较大、标准较高的设施农业种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规模养殖基地。2000亩以上精养鱼池基地、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基地、5万羽以上的家禽养殖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选定时,对新建规模大的,已有一定规模基础再进行较大规模建设的,已争取中央或省里项目,需要再加大投资、做大规模、提升标准、形成特色(品牌)的优先实施。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涉农项目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涉农项目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整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财政局长、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担任,成员为国土资源局等各涉农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主任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兼任。

市整合领导小组职责:审定全市规模农业示范园区及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市整合办职责: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审核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协调督促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及考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市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负责落实市整合领导小组分解的所属项目整合计划;配合市整合办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负责督促县(区、场)推进所属项目实施;配合市整合办对项目进行验收;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县(区、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为保障涉农项目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市、县财政应在预算内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

六、整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科学选点

乡镇(含国有农垦、农场企业)根据当地基础条件及农民积极性向县(区、场)整合办提出申请,作出区域起止方位、规模面积、建设条件、建设类别等书面说明,跨乡镇的可联合提出申请,各县(区、场)整合办召集涉农项目单位,对实地进行察看,择优筛选出若干个规模农业建设点,填写整合项目建设登记表,交整合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上报市整合办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定后送市整合办组织审议,再交市整合领导小组确定规模农业示范项目点。

(二)统筹规划

按照“项目围着规划选,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以园区为平台,规划为龙头的整合机制。由县(区、场)整合办根据市整合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点,高起点制订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亮点明显的整合项目规划(先制订三年规划,即2009年—2011年)。整合项目规划分别经市整合办和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县(区、场)整合办根据审定后的整合项目规划,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规划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等编制项目建议书,进入项目库,并报市整合办和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三)编制计划

县(区、场)整合领导小组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年度项目,初步确定涉农项目单位任务分解方案,整合办组织涉农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总后上报市整合办和项目主管单位。市整合办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整合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后,报市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区、场)整合办根据审定分解的任务,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归口申报,并报市整合办备案。涉农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好项目和资金。

(四)综合设计

各县(区、场)整合办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制订总的设计方案。由各涉农项目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或具有设计能力的设计人员,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要求,编制所属项目的初步设计。县(区、场)整合办根据方案要求审核综合汇总整合项目初步设计,搞好相关项目点的衔接。县(区、场)各涉农项目单位按审核后的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复,上级部门没有批复要求的直接交县(区、场)整合领导小组审定。技术含量高的主要单项工程项目,各涉农单位要根据审定后的初步设计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

(五)部门实施

项目计划下达后,县(区、场)整合办按照投资主题不变、项目性质不变、管理要求不变、验收标准不变的要求,成立整合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调度协调各类项目施工。各涉农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属的整合项目。市整合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整合领导小组汇报实施情况。

七、项目和资金管理

市、县(区、场)整合办、涉农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合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

(一)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县(区、场)整合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分别进行公示。申报阶段的项目范围、项目设计、项目资金等情况由项目单位负责公示;施工阶段的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以及竣工阶段的投资完成、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等由县(区、场)整合办负责公示,市整合办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招投标制。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县(区、场)负责。省以上(含省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按各涉农项目单位上级部门招投标规定执行,市、县财政支农资金可按地方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招投标管理细则的部门和地方涉农项目,可参照《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执行。

(三)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监理委托单位为县(区、场)涉农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委托单位择优选定具备相应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渠道防渗、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小型建筑物工程、一般性土方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也可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乡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扩大项目整合工作的影响力。

(四)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各涉农项目单位按现行项目资金管理程序签字预拨或报账。严禁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监督县级报账,对不按县级报账制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县(区、场)涉农项目单位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及时通报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县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八、验收考评

整合项目竣工完成后,各县(区、场)涉农项目单位初验所属项目。然后,县(区、场)整合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涉农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验收,对各涉农项目单位是否按计划完成了整合领导小组所分解的任务进行考评,并将验收考评结果报市整合办。市整合办组织市级有关涉农项目单位对县(区、场)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整合领导小组。

(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规模、面积、任务是否与计划一致;各项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与设计中所列用途一致;报账进度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报账手续是否规范。

(三)项目管理情况。是否科学制订了三年规划;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项目库;是否按规定实行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是否按上级批复的设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近期内,城市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与农村蔬菜价格暴跌引发了全社会的讨论。年初时,国务院总理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谈时,直言说道:“农产品流通环节是整个流通环节最薄弱的。我原来只以为流通环节搞得不好会使物价上涨,现在我又知道了,流通环节过多还会造成农产品的浪费。比如蔬菜,因为农产品流通环节过多,损失量高达1/3。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说就离北京不远,150公里,那地方农民卖出的黄瓜是块多钱,而到北京的超市要六块多钱,中间经过许多流通环节。”此言一出,农产品流通渠道顿成众矢之的,各种解决之道的声音尽出。

是否应该将现在出现农产品问题都归罪于流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又该如何真正有效的解决?本刊也试图尽力一究。

农产品流通路径演变图

在分析研究农产品流通问题前,有必要先了解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中国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发展过程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

从建国到距今大约30年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那段时期,无论何种商品都按计划生产销售,农产品也不例外。农产品流通的状况可用四个字概括,即“统购统销”,即国家责成一个或两个部门负责统一购买统一销售。当时负责全国商品统购统销的至少有三个部门,一是商业部,现在演变为商务部,二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现在叫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三是轻工业部,主要负责轻工业品的购销。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主要由商业部完成。具体执行者为商业部下属的各省、市里对应的商业局、商业厅、商务委员会之类的部门,由他们完成管辖区域内的收购销售。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农产品生产下达计划性的指令,比如计划山东省一年生产多少苹果,河北省一年生产多少蔬菜。收获季节,国家按照固定的价格统一收购农产品,不允许讨价还价,比如在山东收购苹果,国家规定价格为,那么就只能是一斤一毛五分钱。收购价既定,销售价同样如此。比如把这些苹果调运到北京,卖价规定为一毛八分钱,此价格是国家在年度计划时就确定下的,也没得讨论。至于中间的差价是否能填补流通中的成本,则不在考虑范围内。多数情况下,这个差价不能弥补流通的成本,为此国家会拿出大量的资金补贴商业部的亏损。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由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农产品流通也由国家主导流通相应变为自由流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年度,同时也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分水岭。1978年开始,关于市场流通的相关政策出台,但是农产品流通的格局变化滞后了一段时间。大约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产品流通才发生了显著的转变。1984年,国内建设了第一家批发市场即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这是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转折点。

继第一个批发市场出现后,之后30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如雨后春笋而出。这其中只有极少量的是国家建设的,大多数都是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而成。

无需置疑,在农产品的流通中,批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渠道。为什么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主要依靠批发市场而非农产品流通公司呢?北京农通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济师、北京农产品流通协会秘书长王兢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需要形成价格。当时政府力量退出得很彻底,不参与价格,谁来决定农产品的价格是个很重要的问题。田间地头形成不了价格,只能在集中的地方才能形成同类产品的大体价格,因此批发市场是最合适形成价格的场所。其次,货物需要集散。我国的农产品生产零碎,经营分散,没有集散平台无法聚集。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近5000个,其中规模较大的批发市场有2000多个。2003年的交易额达到4219.6亿元人民币,是农产品流通中最主要的渠道。在批发市场主导下,国内的农产品流通路径主要为农户――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消费者家庭。

但批发市场不是农产品流通的全部过程。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从西方学来了超级市场这种模式以后,一部分农产品进入到超市这个零售平台中。但超市并不是专门销售农产品的平台,农产品占其销售额的比例其实比较小。

现在农贸市场的功能在弱化,而超市的农产品流通功能在加强。由于超市的快速发展,数量庞大,一个大型城市里能有几百上千家,虽然每家销量小,但总量却很大。基于此,出现了超市直接和农产品产地协议流通的现象,即农超对接。农超对接的流通量不经过批发市场。农超对接这种形式现在刚出头,但发展会很迅速。

总体来看,目前通过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流通量大约在70%左右,剩下的20%-30%由超市直接采购和一些集团采购以及其他方式流通。

流通成本解析

在农产品的价格矛盾中,流通成本已经成为了箭靶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去年末曾对媒体表示,中国蔬菜流通成本约占最终菜价的2/3或1/2,流通环节过多、流通成本过高是蔬菜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有媒体甚至实地调查农产品流通中的各个环节的价格变化,已证实此观点。

不可否认,农产品流通成本的确上涨很快。但此上涨并非没有合理性。流通本就需要成本。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有运输仓储费用、进市场缴纳的费用(市场管理费、固定摊位费用)、损耗费用、各级经销商的经营费用和利润。经销商的经营费用则包括,摊位费、损耗费、包装费、运输费、车辆养路费、维修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费、工人工资等。

据了解,在各种上涨的费用中,油费、人工费与入场费等上涨较为明显。据商务部统计,去年上半年,柴油价格上升导致流通成本急剧增加。国内柴油、汽油价格多次上涨。有玉米经销商表示,去年从广东运输玉米到京,单就运输成本每斤平均要4毛钱,比上年增加了25%左右。劳动力成本也在明显上涨。据批发市场经销商称,从去年开始工人人均每月工资都上涨了300~500元。进入市场的费用也在增加,尤其在进入大城市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进场费、场地费、管理费和清洁杂费等等综合费用都在上升。此外,流通过程中的其他费用,比如包装费等各有不同程度的上涨。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多次提出要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流通成本。著名经济学家梁小民则认为,要减少农产品进入超市或者农贸市场的流通成本,核心还在于减免各种摊位费和各种高速公路收费,因为“这些费用都实实在在的反映在农产品价格中,特别是各种垄断收费。”然而在现行情况下,只有市场向中间商收取的费用可以尽快压缩,其他环节如人工费、油费等压缩空间不大,或者一时之间很难撼动,如各种养路费。

流通模式孕变

农产品流通渠道需要改革基本形成共识,但如何改革还在多方探索中。

政府一直在尝试缩短农产品流通渠道。商务部

和农业部从2008年开始启动“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计划到2012年,试点企业鲜活农产品产地直接采购比例达到50%以上,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并建立从产地到零售终端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

农起对接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司+农户+技术+市场+保险”模式,即零售企业免费提供种子,确定种植面积、品种、标准,按协议价格收购。第二种是农产品采购基地模式,通过和一些农业合作社与地方的示范基地合作,建立直接采购基地。合作过程中,超市把自己的标准告知对方,比如种植技术、外观、农药残留、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对方进行生产、加工、包装、物流及市场运作等全方位的专业培训与咨询,以做到从生产源头开始保障食品安全。这是目前农超对接项目主要的操作模式,相对而言,政府在此模式上的支持力度也大一些,农户也比较容易接受。第三种是有机农产品推动模式,这个模式的对接比较松散,主要零售企业把标准提供给地方政府和协会,由他们牵头引导农民种植。

目前,一些试点地区通过农超对接让菜农和消费者都得到了实惠。但是农超对接要全面推广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阻碍,因此其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份额相比批发市场并不大。沃尔玛(中国)采购部鲜食高级总监黄志平曾对本刊表示,农超对接渠道的建立是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市场非常庞大,每个地区的消费习惯和饮食习惯都不一样,沃尔玛在几十个省市都有门店,每个地区的情况都要顾及到。在此情况下,农超对接的采购渠道只能是一步步建立,那种今日开店,明日农超对接采购的做法不现实。并且,由于配套的冷链不够完善与采购基地的位置和产量不一样,农超对接直接采购的比例在各地门店都不一样。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通常少有基地产量大到能够完全覆盖大型连锁超市的所有门店。因此,即使建立了数量众多的农超对接基地,沃尔玛也没有取消经销商渠道,更多时候反而是联合经销商开展农超对接项目,让经销商用自己的经验和操作能力和超市一起去指导农户,提升农户的种植技术和相关的初级农产品加工能力。

一方面是政府缩短流通渠道,另一方面,农产品企业自身也在尝试建立直接面向终端的扁平化的流通渠道。据本刊采访了解,目前些较具规模农产品企业都有尝试自己投资建立终端销售店,以缩短供应链。

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植、收购、销售赣南脐橙的大型农产品企业,在有能力控制上游种植和经销渠道后,其逐步将触角延伸至终端,目前已开业了数家终端水果店。作为北京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批发市场从2008年就开始尝试建立直供社区菜店的蔬菜供应系统,在全市推广连锁便民菜店模式。

但这些构想良好的农产品直销模式都不约而同地受到了阻力。据了解,将军红建立水果店的计划没有进一步扩大,现有门店也在收缩中。新发地的社区菜店开设速度也放缓。主要原因都在于终端店的经营成本不可控。新发地项目负责人韩晓司算了一笔账,市场为直供社区菜店每天提供50到70种蔬果,社区店的经营面积需在20平方米左右,而如此面积和条件的社区底商月租金一般在1000元到3000元不等;店主零售价最高加价率不超过20%,经营者在扣除房租、人工等销售成本后盈利比较困难。

在直营渠道的全面推广遭遇到一定阻力后,大家又将改革的焦点集中到了传统渠道――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发展至今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在于价格形成不理想和产品质量安全缺少保障。然而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却非批发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王兢认为其根源在于批发市场作为盈利企业的法律定性没有被改变。比如涉及质量安全的检测,管理部门要求批发市场检测鉴定农产品的质量,这并不现实。批发市场绝大多数都是自负盈亏,以经营牟利为目的的,本身就不会主动承担监督食品安全的责任。因此,要规范批发市场,有效措施是改变其法律性质,明确它必须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如同大城市里的公共交通运营一样。

目前,国内已经开始出现类似的改革了。在上海、南京、杭州等少数城市,批发市场逐渐开始由私营向公营市场转变。由于涉及多方利益,要进行全国范围的改革非朝一夕之功。

为实现构建南菜北运的稳定通道、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模式,11月8日,商务部、财政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共同召开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推进工作会议。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内容

1、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县(市、区)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清理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清理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清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补偿标准过低,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审批。治理整顿期间,全市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顿不力,仍不合格的地方,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逐级上报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不包括大学城、科技园)等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持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要进一步研究改革我市的征地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办法,制订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坚决做到不越权审批;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批,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批,没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的项目不批。

3、守住“红线”,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各县(市、区)要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情况和“五不准”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保护牌的维护情况及基本农田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基本农田保护率要达到85.5%以上。

4、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调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要纳入宗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5、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补充耕地的,要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和旧村改造工作力度,使补充的耕地在质量和数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省政府批准,不许跨设区市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国土部门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6、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要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动用警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查办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领导干部违法批地、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乱占乱用耕地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对重大案件要严查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绝不敷衍了事。

三、工作安排

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用半年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20日)

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工作会议。

各县(市、区)集中时间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主要精神,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认识,并进行治理整顿工作的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将名单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将专门召开座谈会,检查县市区治理整顿工作。

2、对照检查阶段(5月21日-7月15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认真逐条地对照检查,比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梳理和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剖析原因,研究处理问题的相关措施,市政府将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督查。结合土地市场整顿工作,市政府拟于7月份召开一次旧村改造促进会,并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3、整改提高阶段(7月16日-9月15日)

各地针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领导责任制,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整改的基础上,市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4、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12月15日)

*年10月5日前,各县(市、区)对治理整顿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汇总统计数据。市政府将在10月15日前对各县(市、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治理整顿工作报告与统计数据于*年10月5日前报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今年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进一步把治理整顿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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