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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调查报告范文

举报调查报告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企业员工的言行举止调查报告

针对公司近一段时间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和不优雅举止,为了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规范员工个人形象,杜绝铺张浪费、乱扔乱吐乱停乱放、拖沓散漫等不良风气和习惯,公司办公室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问卷共发放102份,抽样率为28.3,收回84份,回收率为82.4。调查发现,在普遍情况较好的同时,也存在着隐忧。

一、语言交流沟通障碍较小

普通话是我们进行交流沟通的通行证,基本上都能听懂。调查结果表明:经常用普通话(72例)与同事交流的人近九成,偶尔也用普通话(11例)交流的占一成。也就是说,语言障碍基本上不存在,这就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既然来自全国各地,语言、习惯自然有差异,并且各人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造成工作中、学习上压力过大。但是,并不是这一状况不能改变,我们只有打破地域界限,突破语言障碍,用心去发现问题,努力地多与人交流沟通,善于学习总结,不断更新,不耻下问,并与大家共同分享工作的快乐,才能更好地融入这个团队中,并为之努力奋斗,才能共同实现团队的目标。

因此,平时在思想上的沟通交流,生活中的相互帮助,工作中的相互支持配合,语言因素尤为重要。在全厂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势在必行。

二、个人形象与企业形象紧密相联

有85.72的同事认为个人行为对公司形象带来影响,9.52不会影响,4.76没考虑。同时,有86.9的员工会主动提醒其它同事注意个人形象如衣衫不整,有7.14的人置之不理,3.57的人建议应该批评教育,只有1例认为自己不会注意个人这方面的问题。

企业形象是指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总的评价,它主要从美誉度、知名度两个指标来衡量。公众不仅是外部公众,如顾客、政府、媒体等,而且还有内部公众如股东、员工。企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命运。

而我们各人作为企业这个团队的一分子,就必须把塑造我们的个人形象与形成团队整体形象紧密联系起来,必须把增强内部凝聚力,对外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作为我们工作的努力方向。

个人形象,不仅是表现外在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更为主要的是体现内在品质和综合素质。只要我们平时多留意观察,更加努力地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都奉献出爱心来倍加呵护,都用大局观和全局观来考虑,全心全意打造“隆中人”形象。

为此,我们一方面在抓生产的同时,另一方面积极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提供再次学习的平台,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全员参与,共同建设企业文化,努力营造一种和谐、向上、团结、进取的团队。

三、能自觉抵制不良习惯

上班吃零售、穿拖鞋、吸烟、乱丢乱停乱放等不良现象在某些企业里可以看到,它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对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同时,也很容易养成拖沓懒散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低下,破坏公司形象。此次对在厂区吸烟、吃零售、穿拖鞋、乱扔果皮纸屑等不良习惯进行问卷,分别为100、91.6、90.48、66.67认为不可以或者绝对禁止这些不文明习惯。另外,分别有85.72、90.48的员工会自觉抵制并主动改正这些不良习惯。这一结果表明,我们的员工绝大多数能意识到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举止。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虽然表明了外在因素的影响作用,但却不是决定因素,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内在因素的重要性。它不是外力强加的,而是在不断地实践和努力中逐步积累起来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并反作用于内因。我们长期地坚持养成良好的习惯,将会终生受益。什么是不简单?就是将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上成千上万遍而不出差错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容易?就是将容易的事情重复做上成千上万遍而不出差错就是不容易!

在全厂范围内,应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不断地与不良风气作斗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持续改进中养成良好习惯。

公司言行举止的规章制度

无以规矩,不以成方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我们从事工作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纲领,同时,“制度至上,服从为本”是我们的企业理念。

调查结果发现,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近10和8.3的员工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分别持赞成和中立态度。当然,无论是有心支持还是保持中立,无论是无意参与还是心不在焉,至少可以说明,懒散浮躁已经深深影响了制度的作用在这部分员工心中的地位。但是我们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的员工能自觉遵守这些制度并能提出改善意见。

制度应以人为本,关键在执行,并能通过实践而不断地调整和规范。记得在《隆中人》第三、四期报纸上刊登的两篇文章《浅谈制度至上》和《浅谈服从为本》,就具体阐述二者在现代化生产中的实际指导意义。

调查中,大家对我们的厂区范围不是很清楚,它应包括:车间、办公场所、食堂、活动室、会议室、厂内绿地、洗手间等。

这次调查,不少员工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这正说明了这个团队能不断进取,深入开展务实的精神,同时,也为我们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有以下几点:

1、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鼓励学习和创新,并组织各种培训和讨论,统一思想;

2、党政工团妇等组织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结合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各车间各部门开展塑造“隆中人”形象活动;

3、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少开一盏灯,空调提高一度等节电节水活动;

4、公司领导应以身作则,起模范先锋作用,带头做好表率。

5、严把招聘关,不断提高公司综合素质;并不断加强与员工交流沟通,努力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减少人员流动性;

6、加强仪容仪表厂容厂貌监督,加强内部整理整顿,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举止进行曝光。

7、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开辟活动场地,增强凝聚力;

当然,调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应更积极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企业发展战略,内求团结稳定,外塑良好形象,从点滴中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清代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关于三种境界的提炼言简意赅:第一层,“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立志,树立远大目标。)第二层,“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探索,不断努力追求。)第三层,“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成功,最终实现目标。)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应以达到这三层境界为最高目标,这样就能不断地获取新的动力,以获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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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

__*地处__东南沿海,是全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全国首批13个农村改革式样区之一。__*不属于我国法律上的大城市概念,但知名度远远超过一般的大城市;__*创造了__*发展模式的奇迹,从1978年到1997年,__*全市国民生产总值有13.31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工业总产值由11.12亿元增到1246亿元,财政收入由1.35亿元增到38.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13.5元增加到3700元,上述短短的二十年内,几项主要的经济指标均翻了5至6番,其速度等于亚洲四小龙的35年,等于西方国家的100年。__*人的足迹更是遍及于全中国,到处都有__*城,__*村,__*街。__*发展模式实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它的发展方向预示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

本论文选择__*作为考察中国农村选举的一个窗口,固然是由于我本人自幼长在__*农村,对它有着身会体受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经验;另一方面,是由于__*的市场经济尤其发达,按照传统的权威理论,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密切到何种程度,这两者到底是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以为却很少有人从理论上加以彻底地论述,本论文试图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基本的素材。

本论文是在1998至20__年我多次深入__*农村基层的基础上写成。

任何社会进步都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原来的方法解决不了,而采取了另一种解决方法所形成。我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就是这样。我国农村的选举是与农村中的社会矛盾问题深刻纠缠在一起的。这其中有一个矛盾,我认为是村干部与村民的矛盾。这个矛盾非常深刻,说得形象点,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我在火车上听到的,没有一个老百姓不痛骂当官者贪污受贿的。村民们谈起村干部,没有一个不痛骂村干部随意卖地,挥霍村里公款的。

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之所以激化,是因为村里有许多公共资源,如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乡统筹村提留,宅基地指标,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水电费的收缴,救济物的发放等等,这些公共资源虽然看上去微不足道,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村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任由村村干部随意支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后变成村干部几个人的土地,村办企业变成村干部几个儿的合伙企业。在贫困的村,大家都不愿意当村长,在富裕的村,大家都抢着去当村干部,在这些村里,当村长远远超过去办一个__*中小型企业所得的好处。

这是我在__*收集到的一张大字报:

给杨府山涂村干部的公开信

中国共产党在以为核心的正确领导下,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政策的英明指引下,改革开发的号角声回荡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全国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我们杨府山涂村还沉睡在黑夜之中,何时能醒。

村民们被你们(村干部)逼得走投无路,为了生存,只好含泪背井离乡、妻离子散、偷渡越境。村民从1982年开始,人口逐年下降至今,你们对计划生育耳闻目睹,置之不理,给外地那些计划外生育人员创造了良好的“穴”。他们拼命流入我村,给本村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村民自投资金,建立了上下两个治安联防队,才使村民的生活得以安宁。

只要略有知觉的村民就可以知道,在1991年,本村有一部分人要按装电话,你们不但没有支持,反而从中得利,幸亏有共产党撑腰才没有使你们得逞,然后把钱退到按装户手中。村江边路的中心大道,至今不阴不阳,使这么多的良田抛荒了多少年,给村民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你们是怎样想的?本村上辈父老用几十年的心血,他们不管日烈喷阳、还是严寒冰雪,在瓯江南侧围垦了近七百母的土地,并载上了经济收入客观的果树,为下一代留下了宝贵的财富,而你们置村民于不顾,把累累的果树一砍而光,又给村民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然后,又在这块土地上该起了一幢幢厂房,这么多的土地与厂房,不管是租也好或出售也好,但把所得收入总能为村民办点好事,但是,本村这么多的公益,哪一件是用这笔钱?村上的凉亭、路灯都是用村民的血汗钱,自来水安装也是村民自己掏腰包,人们的心在滴血,这次安装照明电又要叫村民集资,你们要三思而行,为村民想一想,身为村干部于心何忍,为何对善良的人们进行如此的敲骨吸髓,搞得村民们白日无欢颜,夜半泪沾巾。

望你们尽快向瑞安、永嘉的兄弟村学习,把本村的具体收入开支、你们的工资明细地公布于众,难道村里真的没有钱吗?请问你们为何在办公楼上装上了这么多的空调,就连省政府、市机关也比不上你们的办公场所;你们家中装璜得如此豪华,生活得如此侈奢;手持“公机”能否下蛋?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你们有没有照办?这一切的开支你们是怎么讲的。长此以往,村将不村了。

党中央、国务院把几代人梦寐以求的长江三峡已经在建设之中,省政府建设了象杭踊高速公路的工程不计其数,市领导在瓯江上已架起两道彩虹,把__*规划的如此壮观,他们为子孙后代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而你们到底为村民们做了点什么?望你们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为村民做点好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杨府山涂村的呼吁与心声

这样的大字报实际上深刻地反映出农村矛盾。当然这样的大字报并不多见,因为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贸然出去状告村干部的,一旦证据不足,弄不好在村里落下了一些笑话,说他不自量力,多管闲事,反正贪污侵占的财产也不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你告赢了,也不归你,何苦呢?

农民是一个极其 松散的阶级,很多人都是对告状村干部持观望态度,告赢了,大家也出点力,会帮你一把,告输了,大家一哄而走,作鸟散状。还有一个原因,主要是村里缺乏一个打头的人物,这个打头人,即是造反派的头头,但他既需要懂法律知识,又不怕得罪乡村干部,这样的人在农村很少。但是我发现,在个别的地方,有些村民自动组织起来,出钱出力,聘请律师,状告乡村干部。这样的打头人物是很不好当的,会遭受许多压力,甚至可能遭受当官的打击报复。不过,选举村民委员会时,这种人在村里威信比较高,当选为村长的可能性很大。

这样的大字报反映了农村里的基本矛盾,农村里的选举就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从法律上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历史和事实上看,村民委员会是从最初的村人民政府,后来是从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演变而来,实质上具有强烈的国家权力色彩。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自治组织,其功能应当相当于学校里的学生会等团体,仅仅是一种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村委会成员从法律上看,仍然是农民身份,不脱产,不占国家编制名额,但实际上在农村实行干部制度,村干部身处于农村中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中,支配着农村中大大小小的各种社会资源,与农民有着更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所谓村官也。所以,有上级政权任命村干部,等于将农民切身利益交给了上级政权来支配。后来,村民委员会干部改由选举产生,但刚开始的时候,不是等额选举就是间接选举,不具有选举的实质性内容。

在中国历史上,平民与官僚的斗争一直持续不断,此起彼伏,我们看古装戏剧,看古典小说,说到底,无非就是无权者与有权者的斗争,或者就是代表无权者利益的清官与代表有权者利益的贪官的斗争。中国的任何一个朝代都跳不出这个规律。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直接对抗的方式,平民凭借自身的力量与官僚发生面对面的暴力冲突,所以古代有以武犯禁,除暴安良的侠之大者的形象出现,使当权者不敢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非为,最严重的便是中国农民聚众起义,自立山头,皇朝。另一种方式是利用现行的法律体系,老百姓到上级去状告下级,到中央去状告地方的贪官污吏,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即上访申诉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这种上访申诉的方式往往导致老百姓幻想有朝一日终于出现清天大老爷给他们作主。

但这两种方式,无论是直接的暴力冲突,还是青天大老爷的思想,均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本身。现代社会发明了选举这种方式,与其让少数的官僚支配平民,还不如让占多数的平民支配少数的官僚。

三.

但光靠民主选举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民主只有与监督体制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出其力量来。在现在的__*农村,虽然已经采用了现代民主的选举制度,但对村干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因此许多村民对这种没有监督机制的民主很不以为然,说:“我们刚刚养肥一个村长,又选上一个新的,又得给他吃很多东西。”

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己,显然缺乏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罢免权的规定就会落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实际上,在这个稳定压到一切的年代里,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愿意这样做,害怕自己辖区内出现不稳定,因为农民做事往往都是一哄而起的态度,这村罢免了,其余村就会跟上,出现罢免连锁反应。

农民只好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下面即是一例。

关于依法罢免寮东村村民主任XXX的规定

寮东村村民主任XXX于96年当选,在二年多任职期间,不依法办事,没有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管理失控,各项事业停滞发展,严重脱离群众关系,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现据《瓯海区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对寮东村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会计结帐极不规范,支出凭证白土子占85以上,极难认定其真实,出纳管钱乱支付,自制、自批、自领现象十分严重,白条子抵库的暂支及应收款高达405509.92元,收支项目乱窜,有意搞乱核栓,虚增收益分配。

乱开支、铺张浪费十分严重,从93年至96年,共吃喝支出额高达441608.50元,占总收入24.5(即四分之一)干部补贴名目繁多,随意将集体资金以各种名义侵占为既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摩托车,手机、传呼机,并有意不入正式发票入帐,自制白条子或复映件入帐,干部假公济私,,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为家属保险,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并非法侵占他人应领款项,计6543.50元占为己有,有 帐无物,虚增固定资产,帐物等值不符,蒙骗群众。

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四、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群众代表组成改选委员会。

五、对新村民主任候选人作严格要求,在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中挑选,要求如下:1、必须是党团员(维护党的领导)。2、年龄35岁以下(年轻化)。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文凭为准、知识化)。4、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实践化),经依法提名,参加选举。

上述决议,经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因受会场限制,按当时选举方式,逐组、逐户征求意见,经全体村民50以上签字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决议,依法呈报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望二单位抓紧协商委派人员协助寮东村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

现在全体村民群情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态,以免发生类似“三烊8.9”特大恶性事件发生。请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管辖权力,否则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附:适用法律依据

呈: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

对于这样一种罢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决议,只能算一个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村委会主任撤职、罢免时,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由于乡镇政权不认可,农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只能是罢而不免,在农民,村干部和乡镇政权三方博奕的过程中,农民只能与上级政权配合,才能取得主动权。

所以,在民主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民主选举处于尴尬的境地:我想,一方面,民主的选举确实能带来民主的希望和信心;另一方面,这希望又不会彻底实现,民主在发展初期,又担负着恶名。没有监督机制的选举,其社会效果沦落为民主的反面。因为在村民选举的运作中,每届当选只有三年的任期时间,三年后,当选者从村干部的位置上跌落下来,所以这短短的三年,会刺激产生政治上的短期获利行为。这种行为将政策看成是商业上的一种生意,有投资是将政治看成有利润,这肯定会滋生出政治的腐败。

农民是最需要行政权保护的阶级,现在给他们以权力,让他们来做主,支配和对抗一定意义上的行政权,因为以前老是跪在他人脚下,现在一下子站起来,就可能直不起腰来。市场经济本身就以短期获利行为作为运作的杠杆,在市场经济尤其发达的__*,尤着重短期的实际利益,因为短期社会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在情绪的支配下,村民的选举更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四.

现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选举中的拉票行为,尤其是贿选,大家觉得这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把一些不好的人给选上去了,与其这样搞贿选,还不如不搞,直接由上级任命算了。在__*,这个问题可能比其他地方更严重,因为__*人有钱,比其他地方的候选人所花下的成本就大。候选人给每个选民发香烟,主要是发阿诗玛或中华烟,选举前或选举后都有烟分,有些地方摆酒席,请大家来吃饭,也有直接发钱的,一张选票给五十块钱,有些候选人花好几万块钱也有当选不上的。但当选上了,我想,他肯定要捞回去,因为他把选举看成是做生意,他既然已经付出了这么多成本了,他就得赚回来,否则他图个啥?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搞贿选的,主要是争夺当村长,在有些农村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些长期在外,无法履行责任,大家也不在乎。每次选举的时候,妇委主任、会计等一般不变,只是村长争夺得非常厉害。有位村民向我反映说,现在贿选和拉票的经验变得越来越丰富,国家的法律虽然有些细化,但实施的力度不够,有些人打官司告村委会,一个官司打下来往往要好几年,但村委会三年已换届。

从另一个角度讲,贿选也意味着社会有进步了,因为现在觉得村长这个权力是人民给的,所以要讨好老百姓,给老百姓发钱,送东西,以前,这个权力是镇里给的,所以要给镇里的人打点,上上下下送东西。而老百姓觉得谁当了村长,都不是那样?跟我都没有什么直接的利益相关。既然谁当村长都无所谓,干脆将这张选票当作人情送掉,实际上这些贿送的东西,在__*的农村里,根本不算是什么。民主,只有在私人利益公开化,私人利益有了对立面的时候,才有可能变得重要起来,选举这个权利才变得珍贵起来。

任何一种选举,都避免不了拉票的现象。所谓的政党制度,无非也就是在选举中给这些拉帮结派,相互拉选票的人一个正当化了的理由罢了。在村委会选举中,拉票虽然没有比上面做得更漂亮,但它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拉票有各种各样的形式,除了上面我们所讲的花钱买选票外,有人还通过宗族的势力来拉选票。

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宗法的社会,宗族的势力一直很强大,同姓人当选为村长,同族人都觉得脸上有光彩,都说就是咱们祖宗的坟墓风水好,找他办起事也方便。因此,在中国农村搞民主选举,有一种危险就是这个选举过程很有可能就受到大宗族的操纵,如果大宗族与小宗族形成利益对立,那么,小宗族的人可能永远也没有机会当选为村长,这样,民主的选举反而会成了大宗族压迫小宗族的一种手段。但在__*农村的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宗族的势力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大,这可能跟__*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很多人经常出去跑业务了,跟族里的人联系也不多,关系自然也就淡泊多了。在__*的农村,除了宗族势力外,还有其他人情关系,比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生意关系,这些关系再加上金钱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宗族的势力。

镇里干部也知道选举的时候,有很多人搞贿选,拉选票,但一般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怕重新选举一次,大家都麻烦,所以即使看到有人靠贿选上去了,只要没人出面顶,就算了。乡镇干部还有一种担心,他们反映说,村干部由上级任命改 为选举以后,有些村民为了能当上村长,在村里作候选工作,拉人马,搞小团体,这样村里被分化成几个集团,反而加剧了基层农村的矛盾。这位候选人上去了,另一位候选人没上,这位上去的村长如果遇到另一位没上去候选人的支持者时,工作就不大好做,可能会听到一些冷言冷语,说你这个不行,那样也不行。这种情况肯定是有的,总的来说,乡镇政府对选举村长一事持有点怀疑态度,一方面他们也觉得过去的直接任命不民主,但一旦真是民主选举了,他们又犹豫了,说,这样能行吗?

乡级政权往往还控制着选举过程,他们指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以组织的名义推荐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因而在选举中出现的许多舞弊现象,与乡镇干部有很大的关系。在我调查的一个村里,乡镇干部居然亲自将伪造的选票塞入票箱,以达到使某人当选为村长的目的。候选人一般情况下只有与乡镇干部搞好关系了,才有可能当选,如果关系搞不好,即使当选了,人家也不会重用你。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出台后,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这种情况应该有所改变。

政府本身为什么要在选举中舞弊,这说明乡镇政府在农村里有许多自己的利益。农村搞村委会选举,直接损害到乡级政权的利益,说得不好听一点,乡镇政权就是吃农村里的老百姓过日子的,村长换了一个自己不熟悉的上来,工作也没有以前好做了,吃喝起来也没有以前这样方便了。村里有许多工作都是受镇里支配的,比如计划生育,宅基地,都是镇里派工作,村里作摆饰用。有一些文化素质较高的村民反映说,村委会实际上在农村里没有多大作用,一个村委会三至七人,共加上村党支部,一共十几人,都是村里干部,拿村里工资,又不干活,等于是养了一些蛆虫,干脆将村委会撤销算了,村里设保长一人,工资由镇里统一发,因为村里现在没什么收入,只能靠卖地过日子,这最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但这种设想过于胆大,要修改现行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另一个便涉及到农村土地问题,因为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主要是以村级集体所有为主,撤销了村级组织,土地的承包和发包就有很大的麻烦。

在选举出来村委会以后,虽然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这次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但由于村长任命证书,由上级政权颁发给的,一张证书,两个印章,一个是乡政府的,另一个是县民政局,相当于村里选举,镇里任命,县民政局认可,因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确认并不重要,主要的是上级发不发给证书,如果上级不发,那么确认有效也无用。

五.

村长、村支书由上级任命,现在村长改由选举产生,但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这都降低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村民无奈之下对村干部一般都采取很淡然的态度,既不表示不服气,又不大加以理睬,村干部的亲和力和凝聚力都在下降。在投票选举中,很少采用公众大会的形式,让大家都去一个固定的地点去投票,这种情况很少。在多数地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着流动票箱逐家逐户地投票,监票人站在外面,村民在屋里填写选票,出来投入票箱,也不发选民证了,因为村里人都很熟,你家有几个成年人,有几张选票,监票人都认得清清楚楚。

这种情况下,很难搞竞选,候选人一般不作演讲,全村的人都很熟悉,哪个候选人有什么优点缺点,有什么成绩,大家肚子里也非常清楚,你再怎么吹嘘自己也没用,反而有可能会引起反感。但有时候,村民选举委员会用村里喇叭作宣传,对各候选人作一简要介绍。

但有些地方搞竞选,在竞选中,候选人有时候会提出说,如果大家选我当村长,我出多少钱,为村里无偿修一条马路,或修一条桥。这在一些贫困的村里,尤其受到村民的欢迎。在富裕的村里,村民基本上还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有些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贿选,以前是将钱直接交给每个村民,一手交钱,一手交票,但现在是钱交给村民集体作交易。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么中央是不是要请最有钱的荣毅仁当总书记,香港是不是要请最有钱的李嘉诚当行政长官?

我个人觉得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第一,无偿出钱出资修路修桥,是一种慈善行为,而道德上的慈善行为是不应该有功利心的,是不应该图有回报的,第二,这实质上是一种买官的行为,既然是花钱买官,他肯定要赚回去,第三,这实际上已违背了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不分财产状况均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这不仅仅只是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世界各国整个选举制度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会导致一些平民百姓最终被夺去被选举权。__*有些乡镇干部认为,村长候选人应当在经济上比较富裕,如果家里有债务,满脑子想着怎样欠债还钱,肯定干不好工作,这话虽然有些道理,但是违背了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

六.

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展开,首先便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些人认为中国的革命和改革都自农村始,所以这又是一次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战略。他们认为这是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但有些人对此持悲观的态度,认为农村的自治并非农民向国家积极争取过来的权利,而不懂得珍惜,这既是国家对农民的恩赐,国家就有可能收回去。

我想,这两种意见都值得思考。在__*的农村,一般人以为民主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会出现,才会进一步完善起来,但中国的情况似乎相反,在南方沿海一些比较富裕的地方,村委会选举反而比北方搞得要差一些。以前,越穷的地方越容易闹革命,现在,越穷的地方越需要民主,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我想,主要是南方的人都去经商去了,生意做得也可以,大家忙于去赚钱,那管村里什么民主不民主呢,而北方不一样,大部分人都在村里,一些很精明能干的人也呆在村里,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缠在一起,大家更愿意去抢着当村长,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所以做得就比较规范。民主,总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前进。

经济的发展,带来南方农村的迅速城镇化,从而使得村委会管理农村的功能有所萎缩。农村里最尖锐的问题便是对土地的征用,一方面,《村民组织法》规定,农村里的重大问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显然这属于讨论决定之列,另一方面,国家征用土地属于强制征用,村民不同意土地被征用的,在法律上也属于无效。村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城镇化的农村,土地不在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村委会虽然容易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方面有所发展,但农民一旦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就将目光转向外面广阔的天地。

在__*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__*的农民,有许多人到外地经商去了,常年累月不回家,但在家里还有承包地,还是农民身份,因而还具有选举权。对于这些人,一般都用委托投票的方式,但这一点,实施起来,有很多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投票必须满足二个条件,第一,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第二,受委托者不得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但实践中做不到,很多人根本就没办什么书面手续,口头上打个招呼,就代人去投票了,一家人七口,六口人出去经商去了,只剩下一人在家里看房子,选举的时候,都由一人代了。我调查的一些乡村干部说,委托投票在农村里根本就做不到,父母行使了儿子的选举权,儿子会跟父母闹吗?妻子行使了丈夫的选举权,丈夫会跟妻子闹吗?在有些农村,选举村委会以家庭为单元,每一户只有一个投票权,这种方式工作量虽然小了一些,但实际上剥夺村民一人一票的权利。有些家庭人口较少,有些家庭人口较多,因而每人得到的选举权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绝不是某些干部所说的将选举权集中委托给一人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违反选举权平等原则的问题。

__*农村里的还有一个矛盾便是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矛盾。__*经济发展得比较好,在农村,办了许多工厂,因而需要很多的 劳动力。另一方面,来自内陆的民工以为__*是一个很好赚钱的地方,大批大批地涌入__*,这给__*的治安造成了很大的问题。有些外地人来了__*以后,钱很快就用光了,工作一下子又找不着,生存成了问题,就可能构成流动犯罪。而本地的__*人对外来民工也非常警惕,又加上很多__*人以前没受过什么教育,不大会说普通话,所以双方很难沟通和相互理解,关系很不融洽。外地人在__*老觉得受__*资本家的剥削,受__*人的欺侮压迫,他们组织了许多老乡会团体,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有些外地人定居在__*也已经很久,__*话讲得非常熟练,这些人与农村中的公共设施形成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村委会选举中,却没有投票权,这一点使得这些外地人很难融入__*当地的社会生活。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根据本村户口薄上的名字确定的,因此,除非外地人与__*人结婚,经过登记,方可确定为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这当然跟我国的户籍制度有密切关系,但如果现在马上放开户籍制度,我看也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耕种土地,是每几年发包一次而取得其使用权的。外来人口如果取得了当地的户口身份,那就意味着要加入这个集体,取得自己一份使用土地的权利,这显然会损害当地农民的利益,而激化他们与外来人的矛盾。

村民自治与村民选举给__*农村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毋庸置疑的是,在技术的操作层面上也缺乏熟练。但我想,民主是一种习惯,只有操练多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养成一种内在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以为中国农民的民主素质低下,他们以现在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为论据来否定中国农村的民主实践,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如果农民对民主的操作技术不够熟练,就应该让他们来大胆练习,我在实践中发现农民对民主的渴望却是这些悲观论者所难望其项背的。

这种观点将选举的种种问题推到农民的素质问题上,而忘了对现行体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展开,在我看来,不仅仅是一个选举的问题,而是选举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还有一个非常深刻的矛盾,那就是村长与村支书,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长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比村长权力更大的村支书却是上级任命的,这使得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打了个大折扣。在以前的任命制下,不存在着这个问题,而现在搞选举,直接选举出来的村长往往不是党员,因而老跟村支书争权力,“你是村支书,但我不是党员,你凭什么来管我?”“你管支部,我管村务,我们互不干涉,”因而,基层干部觉得农村的工作越来越难做了。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全市村级组织建设的基本状况

1、行政村基本现状: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5659个行政村,有村党组织5653个,20*年度需要换届的行政村有5161个;20*年度未完成换届的行政村有26个,其中村党组织未换届的有4个村,村委会未换届的有22个村;村委会两届以上未换届的行政村有1个。

2、行政村干部人数:20*年,我们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委的要求,全面进行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全市共选出村党组织书记5891名,村党组织委员21206名。村党组织书记35岁至45岁的有2777名,占47%;46岁至60岁的有3103名,占52%。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有1745名,占30%;初中的有2985名,占51%;小学的有1161名,占19%。共选出村委会主任5836名,村委会成员23538名。村委会主任年龄35岁至45岁的有3624名,占62%;46岁至60岁的有2099名,占36%。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有1353名,占24%;初中的有3277名,占57%;小学的有1100名,占19%。

3、离岗、辞职的村干部人数:据统计,从20*年6月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到20*年6月,全市共有离岗外出村干部1940人,其中离岗外出3至6个月的719人,6个月以上的1221人。在长期外出的1221名村干部中,村支部书记有51名、副书记58名、委员471名,村委会主任56名、副主任92名、委员493名。当选后自愿辞职的村干部有114人,其中村党支部书记51名,村委会主任54名,村两委委员9名。被罢免的村委会主任6名。

4、村级后备干部人数:近几年,各地十分重视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通过设定基本条件、组织民主推荐、进行必要考核、择优确定对象等方式,全市共培养选拔了19788名村级后备干部,其中党员8900名,优秀农村青年10880多名。

二、前几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在前几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委的有关要求,在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中民智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党员群众思想。我们切实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突出做好三个方面的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一是领导带头,真抓实干。市委牵头,组织、人大、民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专门研究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市委书记在市委全会上多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带领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多次到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就有关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各乡镇党委、政府都充分认识搞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契机,扎实抓好。二是搞好宣传发动,统一党员群众思想。为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党员群众全面了解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保护和引导好群众的参选热情,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黑板报以及召开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群众的思想;宣传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使大家懂得依法按章选举。如苍南、瓯海等地还印发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告全体选民书》和《选民须知》,加强对村级换届选举的宣传力度。三是抓好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对乡镇领导小组、指导组和参加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里在市委党校,对全市260多名乡镇党群副书记、组织委员、民政助理员进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务培训,并在乐清市象阳镇四板桥村召开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场观摩会。各县(市、区)、乡镇分别召开了会议,对有关人员专门进行了业务培训,保证了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组织人员质量。

2、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一是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情况。为了解掌握村干部队伍基本状况、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换届选举工作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广泛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对所辖行政村进行了分析归类,并梳理出了示范村和复杂村作为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如平阳、文成、洞头等县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对一些复杂村和村干部后继乏人村,采取了从县管年轻后备干部中,挑选机关干部到村任职的办法,帮助这些村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瓯海区在调研中,以掌握“村情”、了解“民情”、分析“官情”为重点,给换届村排队分类,对可能产生的“村官”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制定好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及时转发了省委、省政府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地结合村级“学教”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三是精心组织实施。为使面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我们按照先党组织换届,后村委会换届;先搞试点,再面上铺开的要求,精心选择了33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了“两推一选”、“海推”、“海选”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试点,并召开了经验交流会,以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3、严格把关,依法按章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必须严格程序办事,依法办事,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在前几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严格规范程序,重点把好“五个关”:一是严格把好任职条件关。明确规定几种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同时把后选人资格条件明确写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把关。二是严格把好公开推荐关。采取不同的方法,引导村民推荐好候选人。三是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各地乡镇都成立了资格审查小组,对初步候选人全面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候选人情况公开公布,接受监督。四是严格把好党内外民主测评关。将候选人的姓名按姓氏笔画排列,印制成党内外民主测评表,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测评。五是严格把好选举程序关。在村党支部选举中,主要是把好党内推荐、党外测评和党内民主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主要是做好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制定选举办法、依法登记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组织介绍候选人和组织投票选举等环节工作。

4、因地制宜,分类稳步推进。针对我市农村情况复杂,地域差别大的实际,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实行因村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摸清村级组织状况的基础上,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排队分类,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积极稳妥地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对工作基础好、经济比较发达的村,按照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充分酝酿,配好配强班子;对宗族、宗派势力较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干群关系紧张、遗留问题较多的村,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再进行换届选举;对村干部自身不过硬,党支部软弱瘫痪的村,采取领导联系、派驻工作组、部门帮扶等措施,先进行整顿,再进行换届选举。同时,各地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了探索创新,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如瑞安市推出了《村委会成员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制》,与当选的村干部签订协议承诺书,要求村干部在任期内要履行公开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平阳县在执行《组织法》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的规定》,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滞后,方便了基层操作。

5、严肃纪律,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能积极健康稳妥地进行,我们十分重视换届选举工作纪律,要求每位党员和选民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有关法规,严防贿选现象发生。组织、民政、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对在村级换届选举过程中,故意干扰甚至破坏选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对通过拉票、舞弊等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即宣布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泰顺县还为此成立了由组织、纪检、人大、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及时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群众、上访,特别是集体性上访事件,除耐心听取他们意见,作好解释说明外,都及时反馈给乡镇迅速予以解决,使一些苗头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20*年要换届的5161个村,整体情况评估比较好的有2322个村,占45%;一般的有2391个村,占46%;比较差的有448个村,占9%。可能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政策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前几年,一些城郊结合部村,由于政府征地政策没到位,征地项目不同,造成地价不统一,群众意见很大,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市鹿城、瓯海、龙湾三个区的调查情况看,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村土地被征用后,群众生活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二、三产业用地指标项目没有给予审批,一些答应给予安排就业的人员没有安排,部分安排就业的人员下岗在家没事干。二是同一地块,不同的时期征地价格不一样,并且不同的建设项目,征地价格相差很大,群众意见很多,经常上访要求落实政策。据调查统计,全市共有39个这样的村,其中鹿城16个、瓯海11个、龙湾11个、瑞安1个。三是部分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少数村干部行为不廉洁,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集体资产流失,群众意见很大,要求先清查前些年的帐目,后进行组织换届选举。个别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城中村,会出现村民强烈要求瓜分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的情况。据20*年10月全市行政村基本情况调查,全市还有414个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有561个村村务管理不规范,有191村村民长期上访,有180个村社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这些村的部分群众在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可能会出现过激的行为。

2、农村大量的人员外出会影响选举和选民资格的界定。由于特殊的地域经济关系,我市人口大进大出,走出去有200多万,进来也有200多万,大量的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给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是人口流动使一部分长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对村情、村务了解较少,因而会出现参与热情不高的情况。其次是人口流动可能会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有效参与。外出村民通过委托投票行使选举权,但这种方式往往受接受委托方的意愿所左右,降低了他们对选举的有效参与。再次是人口流动给村干部的配备增加难度。部分村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经商打工,会出现班子后继乏人的现象。据瑞安市20*年调查统计,全市910个村,常住人口在300人以下的有178个村,其中200-300人的有69个村,100-200人的有65个村,50-100人的有20个村,50人以下的有22个村。如瑞安市林溪乡的燕子村,登记人口474人,而常住只有2个人。瑞安市龙湖镇后坑村党支部共有8名党员,其中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有6名,在村里只有2名党员,无法进行换届选举。此外,一些城郊结合部的乡村,前几年由于土地被征用、农转非的村民比较多,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员,这部分人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基本是由各村制订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来确定,而村与村的具体规定又不尽相同,这样就容易造成一些选民失去一次选举权或获得二次以上选举权的情况。特别是一村中存在的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渔业户口、供销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多种户口情况,对此《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予以登记。《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只是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难以把握和指导。如20*年鹿城区南门街道丰收村,就出现60位外嫁女要求落实选举权的问题,北京法制报还以《温州二百余村民选举权被剥夺——凭什么不让我们参加选举》为题专门作了报道。一旦给予落实了选举权,下一步就提出要享受村里有关福利待遇,甚至要求分给村级集体资产。

3、宗族宗派势力和违法违纪活动影响换届选举。尽管与过去相比,现在农村中的宗族因素对村民的影响逐渐在减弱,但这种影响并未消失,仍然影响着村民的行为,影响着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据调查,目前全市有130个村“三宗”问题比较严重,前几年,这些村在换届中竞选人会利用宗族观念、宗派势力上门游说,不正当拉票、“协议竞选”、恶意承诺等现象时有发生,贿选手段越来越隐蔽;部分大款、老板为谋求政治地位,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由于生活在同一个村,又存在家族地缘亲戚的关系,对一些候选人参加竞选前的一些非组织活动,如采取摆酒、请客、送礼等形式,搞一些非法拉票的行为性质较难界定,难以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来处理这类行为。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往往会出现党员人数多的一方当选,而那些思想素质高、能力强的党员不一定能当选的问题,有的村还会出现党员人数少的一方“罢选”的现象。同时,有的村出现党组织关系“回流潮”,也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增加了难度。在村委会选举中,凡是姓氏、宗族、房族观念严重的村,村委会选举工作都很难正常进行,有时还会扰乱换届选举过程。如20*年龙湾区沙城镇就有12个村的村民上访反映村级组织换届中存在送酒、送烟、送钱拉票贿选的事。

4、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的党员比例难提高。当前,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全市13万名农村党员中,年龄60岁以上的占26%,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占85%。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有186个村,五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有76个村,60岁以上党员占一半的村有208个。这些后进村党支部的党员,由于自身的素质低和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因此,很难被选为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

5、操作程序不规范造成选举失败。在20*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由于一些基层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有关文件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估计不足,盲目乐观,存有麻痹、松懈思想。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操作程序不规范,指导失误,造成部分村选举失败,导致党员群众集体上访,多级上访。如乐清柳市镇三里村村民关于委托投票违反村选举办法规定投诉案就是一个例子,当票箱还没有开启之前,镇党委书记到现场去了解情况时,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双方都表示这次村委会选举是历史上最公正的一次,在整个选举中没有不合法的因素存在,等计票结果出来后,落选方就指出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种种违法现象,要求依法重新选举,并上访到省级部门。

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是有关征地政策没到位,村级财务监管不规范。前几年,一些城郊结合部的村土地被征用后,政府部门在落实有关征地政策不及时,或者由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项目和不同的地段差价较大,群众难以接受、矛盾比较突出。一些该落实的指标项目没有及时落实,该安置的没有及时给予安置。如瓯海茶山镇、鹿城南郊乡的个别上届没有换届的村就有这种情况。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村,由于少数村干部决策失误或不廉洁行为,造成了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些村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务公开不规范,村民意见很大。如上届龙湾蒲州镇的一个村,村干部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就自作主张用村集体经济为朋友企业作贷款担保,结果企业破产造成村集体经济100多万元被银行扣除。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区和县(市)的城郊结合部,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比较大。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本身的不完善给基层工作带来难度。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涉及的“村民”、“户籍”、“选民”、“集体资产”、“破坏选举”等概念性问题没有法定解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集体资产管理权和所有权问题、破坏选举的法律责任问题、拉票、贿选的界定问题,以及委托选举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很难操作。又比如村民的民利保障问题,在选举中,村民的民利受到侵犯时,具体由哪个部门来维护,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时,应该由哪个部门去查处、查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也不明确,责权利不一致。

三是集体资产的处置缺乏有效的量化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一些城郊结合部的村,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好,加上经营比较得当,积累了雄厚的集体经济和一定的集体资产。但是,如何量化和分配这些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各地都没有科学的办法。同时,对集体资产的处置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能不能分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

四是有关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农村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乡镇领导班子调整以后,部分新上来的干部由于以前没有管过党务工作,加上对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业务不够熟悉,对农村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工作没做好,思想上存在偏差,“两推”工作存在简单化,没有按规定程序操作,仍然按老办法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清楚。因此,对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束手无策,应急处理能力差。如20*年鹿城区上戌乡西湾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村选举办法时,照搬范本,乡干部在指导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选举办法时说:“对候选人的八条规定只能说不宜,不能说不准”。结果把判了刑的人选起来当村干部。

五是候选人的资格确定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选举委员会依法制定村选举办法,并对组织法、省选举办法中关于推选村委会成员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有的村定了7条标准,有的村定了8条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村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法律规定它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的办法来组织实施。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强制性措施和法律、法规保障。另一方面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执行村选举办法时,不愿秉公办事,怕得罪人,结果使得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条件成了选举中的空头规定。

四、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题的措施

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好新一届村两委班子,直接关系到农村今后三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党在农村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1、加强组织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切实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当前农村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和乡镇都应派出工作指导组,乡镇党委对每个选举村都要派人指导。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党群副书记、组织委员要直接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真正做到精力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到位。村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要建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思想不重视、力量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严格选人标准,选好配强两委班子。推选什么样的人当村干部,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在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对候选人的条件一定要严格把关,要引导党员和群众切实把能够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具有较强组织能力;能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道办事,受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特别要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多数群众不同意、整体素质差的党员,不能提名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对一时无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村,上级党组织要及时选派得力的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帮助开展工作。对那些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坚决,工作不积极,思想观念陈旧,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能力弱,长期在位不在岗,以及作风不正,处事不公,自身不廉,甚至违法乱纪的村两委干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调整。各地要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在村的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村选举办法的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3、严格控制职数,优化班子结构。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名额,每个村的干部一般配备3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村落分布、人口数量、党员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去把握,一般是党员人数在7人以下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7至50人的党支部,设委员3名;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党组织,设委员5名。村民委员会一般是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安排3人;2000人以上的村安排5人。具体职数设置要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要提倡交叉兼职,减少村干部职数,节约村集体经费开支,提高办事效率。党组织要努力做好工作,使尽量多的党员争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村委会候选人;使尽量多的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选举成为村委会班子成员;使尽量多的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优化班子结构,通过换届选举,努力提高有高中学历以上村书记、村主任的比例,提高有“双带”能力村干部的比例,积极选拔有志于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职;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要有一名妇女干部,原则上要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有移民和撤并的村,要注意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要依法按章办事,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利。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推一选”程序和做法,不断提高候选人的群众公认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村委会“海推直选”的经验,积极探索直接选举党组织书记及成员的工作,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积累经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让选民依法自主选择当家人。

5、要把握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操作程序。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各地重点要把握好六个关键环节,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关、村民代表的推选关、选举办法制定关、选民登记关、候选人提名关和介绍工作,以及投票选举组织关。对这六个关键环节,各地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批转的《意见》要求,逐一认真把握,依法规范操作程序。特别是要突出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把握好村民代表的推选关。村民代表对村级事务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许多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民代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因此,在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各地一定要引导广大村民把具备较高素质,在村民中享有较高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要鼓励党员和党组织成员参选村民代表;要注意加强对新产生的村民代表的培训和引导。二是把握好村选举办法的制定关。这是村换届选举工作的灵魂,事关选举工作成败。各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要花大力气、精心指导村选委会在遵循法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村选举办法。在选举办法中,要明确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职数、选民资格、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任职条件、候选人产生办法、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监票人计票人产生办法、选举效力、选举纪律等内容。选举办法,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三是把握好投票选举的组织关。这是换届选举的最重要的环节,各地要围绕这一中心环节,务必制定严密细致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在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各地要严格限制使用流动票箱,尽量少设或不设流动票箱,或者改为多设分会场,非设不可的,一定要严格管理;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所有需要委托投票的,都必须事先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得到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才可以行使委托权;要严格管理秘密写票处,尽可能实行“一人一票一室”制度,创造秘密写票条件,确保选民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选举权。

6、要统筹兼顾,加强分类指导。我市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复杂多样。从最近的调查情况来看,明年要换届的5161个村,整体情况评估比较好的有2322个村,占45%;一般的有2391个村,占46%;比较差的有448个村,占9%。因此,各地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铺开前,要选择不同类型的村进行认真试点,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取得工作经验,指导推动面上工作;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情况,对每个村的两委班子情况、每个村干部的情况和党员的群众认可度要准确掌握,对村风民风和人选情况要及时掌握,制定一村一策;要在全面掌握面上情况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分类进行指导。在具体的工作中,各地务必坚持“四先四后”原则,为顺利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先清理后换届。要认真做好换届前村级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公布帐目和追缴失散财产等工作。对村级财务群众反映很强烈的村,要重点进行审计。审计、清理的结果要进行公示,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二是先易后难。要分批实施,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先进行换届选举;村情复杂、情况不明、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好充分准备后再进行换届选举。特别是对宗族宗派势力较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干群关系紧张、遗留问题较多的村,不要急于换届选举,而要积极做好工作;对二轮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积案、村撤扩并等一些遗留问题,要落实措施予以解决,努力使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除在换届选举之前。三是先整顿后换届。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自身不过硬、社情民意复杂的村,要先进行集中整顿,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加大转化工作力度,待打好工作基础后再进行换届选举。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靠前指挥,亲自到重点村、难点村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四是先改制后换届。已批准改制为居民委员会(社区)的村,应先集中力量搞好村改居工作,然后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举。已批准撤并的建制村,也应先集中力量搞好撤并工作,然后进行换届选举。

7、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法规性强,因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组织、民政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及时协调,经常通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置力度;宣传部门对这次村级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要制订出具体的方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农业部门和村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村进行审计;部门要热心接待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协调解决反映的问题;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障职责,维护村级换届选举期间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身份特殊、群众基础好、处事比较超脱的特点,组织农村工作指导员协助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摸底调查、宣传引导、人选考察、资格审查、矛盾化解、程序把关等方面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

8、加强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目的要求、程序方法、法律法规、选人标准和典型经验,让广大村民了解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引导党员群众顾大体,识大局,不感情用事,不随波逐流,不违法违规,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县、乡两级一定要抓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业务骨干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保证所有直接参与选举工作和直接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在选举之前全面受训一次,使他们熟悉和掌握选举工作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他们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

9、严肃纪律,倡导正气。要严格按章依法办事,严肃换届选举纪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搞派性活动和非组织活动,禁止任何人在换届选举期间赠送礼品和从事影响换届选举的活动,严禁贿选,严禁拉票。对宗族、宗派、宗教和各种非组织活动干扰、妨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理直气壮地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行为,破坏、妨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对于情节轻微的,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立足长效机制,做好换届后续工作。要认真做好离任、落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愉快地接受党员群众的选择,支持新一届班子开展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帮助、监督新老班子及时做好公章、帐册、档案等移交工作;指导帮助村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帮助新班子立足本村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好发展规划。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要有计划地组织村干部上岗培训。

四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14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宣传各地换届选举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宣传教育,使农村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巩固村级“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成果,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农村基层干部,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消除模糊认识,提高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农民群众,要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简报、墙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深入进行宣传,帮助他们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的不良影响,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利,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带领群众致富,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

五是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全市广大党员群众都很关心,涉及面广,思想政治工作特别重要,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性修养,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守纪律,严肃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民利。对群众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他们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民利,严肃认真推选好村两委班子。既然实行差额推荐选举,就会有人落选,但要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安慰好退下来同志的思想,必要时可采取聘请这些同志当顾问的形式,以调动和发挥这些落选同志的积极性;给退下来的老干部发荣誉证书的形式,以表彰他们曾经对村里作出的贡献。

五、看法和建议:

目前,全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各地在这次村级换届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探索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下一步各地要认真总结,加以整理完善。但是,在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也反映出了许多问题,发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以及平时农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着力研究解决。

一是要出台政策措施,规范完善选举办法。建议将各地换届选举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归纳梳理,逐级上报,督促省人大对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

二是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村问题。对“重点”、难点”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逐一提出方案,一个一个解决。该重新选举的重新选举,该认定的给予认定。如果是县(市、区)、乡镇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要尽快制定解决办法,予以解决;如果是市里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将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如果是部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政策。如果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对群众有个交代,而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如果群众不理解或提出无理要求,各地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是及时做好检查验收和村干部的培训工作。对于尚未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任务的地方,要抓紧组织选举,对于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要认真检查验收,监督新老班子及时进行公章、财务等交接,及时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保障新班子依法履行职责,巩固选举成果。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抓好村干部的上岗培训工作,要统一对村干部进行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实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适应岗位,开展工作。

四是及时制定村级规范化管理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监督激励机制。民主选举只是基层民主进程的一部分,建议选几个村先进行村级规范化管理工作试点,探索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措施,然后在全市推开。主要是规范村级运行机制、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村干部激励机制以及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献县共有18个乡镇500个行政村。目前,已按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完成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委会换届选举未成功的3个村正在进行中。共选举产生村党支部成员1436名和村委会成员1757名,比上届减少794名,交叉任职864人,占37.1%,其中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57人,占11.4%,党支部副书记兼村主任104人,占20.8%;选出的村主任中党员316人,占63.6%,连选连任299人,占59.4%。新一届“两委”班子成员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026人,占87%,有一技之长或私营业主及种养大户575人,占24.7%。整个换届选举没有出现贿选、非法拉选票的现象,没有出现宗族、宗派、流氓恶势力、投机大款等各种势力干预操纵选举的问题。通过换届选举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一是改善了村级班子结构,提高了村级班子的总体素质。一批德才兼备、有文化、有致富本领、群众公认、年轻有为的优秀人才被选进了村级“两委”班子,既改善了村级班子的年龄文化结构,又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提高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促进了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选举的实践表明,由党员或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自己信得过的村级“两委”班子成员,得到了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坚决支持。通过对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三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稳定。在选举中,党员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增强了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安定。四是减轻了农民负担。我县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通过核定村级干部职数,实行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裁减了一批冗员,减轻了农民群众的部分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选前强领导,保证选民的合法权利。针对以往“两委”换届选举时,部分乡镇求稳、怕乱不愿选,部分群众认识不足、不参选的问题,县委政府采取“五抓”措施,精心部署,严密组织,充分做好换届工作的组织、发动,确保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保证每一名选民的合法权利。一是抓协作,切实加强领导。县委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办公室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负责全县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全县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指导本乡镇换届工作的开展。换届时组织部全程介入,人大、民政、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共同介入、协同运作,互相协调,形成合力。二是抓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在对全县500个村进行摸底分析基础上,划分类型,采取一型一策有针对性地指导。对书记和主任配合默契战斗力强的村,以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为主自行组织选举;对书记、主任有隔阂的村,先整顿统一思想后再换届;对关系复杂、矛盾集中的村,县乡党委把它们列为工作重点,派出熟悉村情及换届选举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驻村,帮助理顺关系,排除干扰;对意见相左、提名不集中的村,用心引导群众,正确集中民意。三是抓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县委连续举办了两期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对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党务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主管副乡镇长和乡镇选举委员会有关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为选举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四是抓统筹,整体有序推进。统筹安排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采取穿行的办法有序推进。抓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适时把党支部“两推一选”的群众推荐提前到与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一并进行。完成村委会换届后,进一步完善了党支部选举规程,下发给各村参照进行村党支部换届。五是抓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县委政府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1)县级领导包乡镇制度。每名县级领导负责1个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2)督导检查制度。县委政府领导深入乡村,了解掌握各乡镇、村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3)工作例会制度。选举期间,县选举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例会,听取各乡镇汇报,了解进展情况。(4)局级干部包难点村制度。县委从县直单位抽调70名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局级干部带领工作人员进驻难点村,吃住在村,协助乡镇党委做好选举工作。

(二)选中强标准,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权力。换届选举,选什么样的人是关键。在往届“两委”换届选举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靠空口许愿欺骗群众或者依靠宗族势力拉选票,这些人当选后要么碌碌无为,要么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针对类似问题,县委政府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严把两关,切实把好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

1、把好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关,把选准人的关口前移。为防止出现违反计生的对象、劳教释放人员、重点治安管理对象、甚至是被处分的人员被选进村委会班子而罢免程序难启动的现象发生。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条件的有关规定,县委、政府结合农村实际,进一步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条件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十选十不选”的操作标准,即:一要选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支部同心同德的人;不选政治信念不坚定,不坚持党的领导,同党支部离心离德的人。二要选甘于奉献、扎实肯干、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不选不讲奉献、只求索取、工作飘浮、不关心群众疾苦的人。三要选开拓进取、敢于创新、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人;不选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没开创意识,不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人。四要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口碑好、威信高的人;不选受过法律制裁且现实表现不好、欺压群众、横行霸道、贪污腐化、法律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人。五要选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顾大局、团结群众的人;不选拉帮结派、家族、宗派思想严重的人。六要选认真执行党的税收政策,按时缴纳税费的人;不选不缴纳税费并蛊惑群众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人。七要选认真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不选超计划生育且没作结论的人。八要选通过公平竞争、履行承诺、真心为村民办事的人;不选通过非法手段、拉拢、操纵、阻挠、破坏选举的人。九要选尊重群众信仰自由,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爱社会主义,同信教群众和睦相处的人;不选参加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怂恿群众同党闹分裂、闹对立的人。十要选年富力强、有思路、有作为、讲文明、孝敬父母的人;不选好吃懒做、无所作为、打爹骂娘、为村民所不齿的人。对“十选十不选”,县、乡广泛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认可,使群众在提名时能对照标准,自觉把关,收到较好效果,新当选村委会成员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在商林乡南宗村,群众编了句顺口溜说“十选十不选,真是好规范,一定要牢记,选好领头雁”。由于群众提名有方向、有标准,所提的1757名人选基本达到要求,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和县、乡指导组的严格把关后,有22名因故意拖欠各种应交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初步候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实践证明,这一做法符合农村社情民意,使那些想钻空子的不良分子无机可乘,又使那些思想较好、能力较强、群众威信较高,热心村务工作、愿为村民办事,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群众治穷致富的能人被顺利推选出来。这一做法还被中国民政网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同时,针对宗教大县的实际情况,县换届选举委员会加强对信教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杜绝了将地下宗教徒、宗教狂热分子列为候选人,对担任教会职务的候选人,劝其辞去教会职务后再参选,通过严格审查,共取消候选人资格11人,确保了候选人的质量。

2、把好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素质关,确保选准“领头雁”。如何依法引导选民把那些听党的话、群众拥护、有能力办事的人推选为村级组织的带头人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核心任务和难点工作,这也是历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破解这一难题,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积极推行“两推一选”的做法,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引导民意,有效克服了过去不同程度存在的“上面定人头、下面举拳头”的现象,实现组织意图和群众意愿的有机结合,为党的领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积极引导。根据《》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细则”,我们制定了《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审查文化、年龄等方面的条件,并按致富、服务、学习、守法、奉献等“五带头”的要求进行把关。经过审查,由村民推荐产生的1436名初步候选人有25名因年龄、文化程度、预备党员等原因被取消参选资格。同时,我们用心引导群众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正确评价那些敢抓敢管、公道正派、负责税费征收、计划生育、治安调解等工作的村干部,继续把他们作为推荐人选;并从有利于今后本村事业发展的高度出发,新推选五种人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识大体、顾大局,依法办事的明白人;关心群众疾苦,乐为群众办事的热心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老实人。二是严格控制。在换届选举时,村民如果受到宗族宗派势力的干预、流氓恶势力的威胁或投机大款势力的利诱,就不敢、不能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为创造民主、公开、公正的选举环境,在全县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治安重点对象的监控,打击捣乱换届选举的流氓恶势力;建立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动态,防止宗族势力操纵换届选举;协调工商、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努力消除大款势力暗中干预换届选举。另一方面针对干部、教师、医生、信贷员经常与群众接触,在群众中很有影响力的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了有效控制。因为医生给群众看病,群众就会感激,信贷员给群众发放贷款,群众就很欢迎,本村外出工作的干部帮忙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群众就会投李报桃。因身份特殊,一些想在换届选举中有所表现的投机分子也很看重这些人,争取了一人,就迷惑了一部分群众。有效控制这一特殊群体,也是取得换届选举成功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一方面在各种会上强调县乡干部、学校老师、金融部门信贷员、医生不得插手干预村级换届选举,不当“幕后人”,并把它作为一条纪律来执行。由于有效引导党员、群众,全县500个村所提的2329名村“两委”初步候选人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3.6%以上,45周岁以下的占89.1%,党员占72%,各类经济能人占24.7%。三是推行交叉任职。积极提倡村党支部书记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推荐具备条件的村主任为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实行两个职务“一肩挑”;提倡村党支部其他成员依法竞选村委会副主任或其他成员,实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通过“两提倡、两实行”,使村“两委”成员做到目标同向、责任同担、工作同抓、困难同解,齐心协力把村里的各项事业干好。

(三)选后强素质,确保村官正确运用权力。为提高新当选村委会成员的理论素质和执政水平,缩短同村党支部的磨合期,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县委重点对新当选后的村委会成员进行“群众选我为什么、当选以后干什么、卸任以后留什么”的主题教育培训。县委抽调了组织、纪检、农工、民政等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宣讲团,采取流动授课的方式深入到全县18个乡镇巡回宣讲,变“上县培训”为“下乡培训”。重点讲解正确处理两委关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廉洁勤政的好村官以及农业科技、市场经济等内容。通过培训,使全县农村“两委”干部基本上做到了在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打造了一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黄金搭档”。为进一步明确村“两委”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促进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按要求去做,协调“两委”关系,县委认真研究建立了“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工作运行制度。研究制定了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职责,明确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书记是“一把手”,规定把村务管理权交给村委会,把召集“两会”和组织村务公开的权力赋予村党支部,让村支部享有真正的监督权,从而避免“两会”召开和村务公开的随意性,真正体现党的领导的本质要求。二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通气”制度。规定各村每月召开一次班子会,村支部向村委会通报近期工作情况,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汇报请示工作。对兴建学校、开办集体经济项目、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重大问题要求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决策。三是监督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完善中央提出的“五个好”基层组织建设目标体系,县委要求各村要紧紧围绕“两委”关系抓好“好班子”、“好队伍”、“好制度”建设,把处理“两委”关系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考核的主要指标,用“两委”良性互动带动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规定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每半年要向乡镇党委和党员、村民代表进行一次述职报告,乡镇党委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民主测评,对群众满意率低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调整。由于这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领导到位,群众上访较上一届明显下降,选举期间到县选举办公室咨询政策的群众39人次,较上届下降了62%,至今无一例越级访。与上届相比呈现出“十多十少”的现象,即:依法选举的多,违反程序的少;咨询政策的多,上访告状的少;公平竞争的多,操纵阻挠的少;顾全大局的多,拉帮结派的少;两委和谐的多,两委对立的少;扎实肯干的多,推诿扯皮的少;为民排忧的多,刁难百姓的少;廉洁奉公的多,私心严重的少;遵守承诺的多,愚弄百姓的少;年富力强的多,年老体弱的少。

三、主要问题

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总体上看进展比较顺利,选出的村两委成员有较强的战斗力、事业心。当然,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和换届选举之后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一是换届选举工作总体上还不太平衡。在换届选举工作中,有的乡村过份强调村民自治,过高地估计了部分村民的素质,未能在选举中有效体现党的领导,引导、宣传工作不力,致使换届选举工作在有些村开展不平衡。二是仍有个别村换届选举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不良干扰。有的村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由于受到家族势力的干扰和操纵,出现了“富者为官”、“庸者为官”等不良现象,致使有些村无法成功进行换届选举,不是没有选齐村委会主任、就是没有选齐副主任或委员。由于村级班子不健全、村干部队伍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个别村“两委”关系仍需进一步磨合。部分村级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综合素质不高,不能正确摆正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主观上认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除此之外的权限都属于村委会,客观上他们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有的甚至还与党支部争权。有的村委会还曲解或故意曲解“村民自治”的含义,公开提出“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支书管党员,主任管村务”。他们认为村委会成员是本村全体村民选举出来的,而党支部一班人仅是本村中几十名党员选举产生的,没有多大份量,同时认为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党支部无权过问,并以此为借口,排斥党支部的领导。当然也有的部分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党支部是村级工作的领导核心,什么事都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

四、几点建议

1、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有效实施党的领导。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既要发扬民主,更要坚持党的领导。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量大、程序严、要求高,一定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严格按章按法进行,防止发生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换届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的现象出现。党支部的换届,要按照《》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选举。推荐提名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了保证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成功,各地要紧紧围绕乡情、村情实际,做好选举前的深入调查研究工作,并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次进行。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具备换届条件的村要缓选,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换届选举。为了保证党的领导,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应放在村委会选举前进行。

2、要严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关。首先,要明确村级“两委”班子成员的任职条件,并把村级“两委”班子成员的任职条件向党员、群众宣传。一般来说村干部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政治思想坚定,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是协调和处理农村各种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较强,具备适合担任本职务的组织领导能力;四是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其次是搞好初选村干部的培训,向他们传授工作经验和方法,勉励他们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勤政廉洁,务实为民。

3、要明确村级“两委”班子成员的职数。原则上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不得超过3人,人口在1000-2000人的村,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超过5人;人口在2000-3000人的村,村“两委”班子成员要控制在7人之内;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村“两委”班子成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9人。同时提倡村级“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倡除村党支部书记以外的其它“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村民组长,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按法定程序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真正做到村“两委”班子精干、高效、团结,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全市村级组织建设的基本状况

1、行政村基本现状: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5659个行政村,有村党组织5653个,20**年度需要换届的行政村有5161个;20**年度未完成换届的行政村有26个,其中村党组织未换届的有4个村,村委会未换届的有22个村;村委会两届以上未换届的行政村有1个。

2、行政村干部人数:20**年,我们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委的要求,全面进行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全市共选出村党组织书记5891名,村党组织委员212**名。村党组织书记35岁至45岁的有2777名,占47%;46岁至60岁的有31**名,占52%。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有1745名,占30%;初中的有2985名,占51%;小学的有1161名,占19%。共选出村委会主任5836名,村委会成员23538名。村委会主任年龄35岁至45岁的有3624名,占62%;46岁至60岁的有2099名,占36%。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有1353名,占24%;初中的有3277名,占57%;小学的有1100名,占19%。

3、离岗、辞职的村干部人数:据统计,从20**年6月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到20**年6月,全市共有离岗外出村干部1940人,其中离岗外出3至6个月的719人,6个月以上的1221人。在长期外出的1221名村干部中,村支部书记有51名、副书记58名、委员471名,村委会主任56名、副主任92名、委员493名。当选后自愿辞职的村干部有114人,其中村党支部书记51名,村委会主任54名,村两委委员9名。被罢免的村委会主任6名。

4、村级后备干部人数:近几年,各地十分重视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通过设定基本条件、组织民主推荐、进行必要考核、择优确定对象等方式,全市共培养选拔了19788名村级后备干部,其中党员8900名,优秀农村青年1**80多名。

二、前几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在前几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委的有关要求,在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中民智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党员群众思想。我们切实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突出做好三个方面的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一是领导带头,真抓实干。市委牵头,组织、人大、民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专门研究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市委书记在市委全会上多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带领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多次到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就有关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各乡镇党委、政府都充分认识搞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契机,扎实抓好。二是搞好宣传发动,统一党员群众思想。为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党员群众全面了解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保护和引导好群众的参选热情,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黑板报以及召开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群众的思想;宣传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使大家懂得依法按章选举。如苍南、瓯海等地还印发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告全体选民书》和《选民须知》,加强对村级换届选举的宣传力度。三是抓好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对乡镇领导小组、指导组和参加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里在市委党校,对全市260多名乡镇党群副书记、组织委员、民政助理员进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务培训,并在乐清市象阳镇四板桥村召开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场观摩会。各县(市、区)、乡镇分别召开了会议,对有关人员专门进行了业务培训,保证了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组织人员质量。

2、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一是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情况。为了解掌握村干部队伍基本状况、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换届选举工作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广泛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对所辖行政村进行了分析归类,并梳理出了示范村和复杂村作为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如平阳、文成、洞头等县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对一些复杂村和村干部后继乏人村,采取了从县管年轻后备干部中,挑选机关干部到村任职的办法,帮助这些村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瓯海区在调研中,以掌握“村情”、了解“民情”、分析“官情”为重点,给换届村排队分类,对可能产生的“村官”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制定好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及时转发了省委、省政府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地结合村级“学教”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三是精心组织实施。为使面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我们按照先党组织换届,后村委会换届;先搞试点,再面上铺开的要求,精心选择了33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了“两推一选”、“海推”、“海选”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试点,并召开了经验交流会,以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3、严格把关,依法按章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必须严格程序办事,依法办事,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在前几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严格规范程序,重点把好“五个关”:一是严格把好任职条件关。明确规定几种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同时把后选人资格条件明确写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把关。二是严格把好公开推荐关。采取不同的方法,引导村民推荐好候选人。三是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各地乡镇都成立了资格审查小组,对初步候选人全面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候选人情况公开公布,接受监督。四是严格把好党内外民主测评关。将候选人的姓名按姓氏笔画排列,印制成党内外民主测评表,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测评。五是严格把好选举程序关。在村党支部选举中,主要是把好党内推荐、党外测评和党内民主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主要是做好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制定选举办法、依法登记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组织介绍候选人和组织投票选举等环节工作。

4、因地制宜,分类稳步推进。针对我市农村情况复杂,地域差别大的实际,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实行因村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摸清村级组织状况的基础上,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排队分类,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积极稳妥地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对工作基础好、经济比较发达的村,按照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充分酝酿,配好配强班子;对宗族、宗派势力较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干群关系紧张、遗留问题较多的村,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再进行换届选举;对村干部自身不过硬,党支部软弱瘫痪的村,采取领导联系、派驻工作组、部门帮扶等措施,先进行整顿,再进行换届选举。同时,各地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了探索创新,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如瑞安市推出了《村委会成员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制》,与当选的村干部签订协议承诺书,要求村干部在任期内要履行公开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平阳县在执行《组织法》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的规定》,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滞后,方便了基层操作。

5、严肃纪律,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能积极健康稳妥地进行,我们十分重视换届选举工作纪律,要求每位党员和选民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有关法规,严防贿选现象发生。组织、民政、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对在村级换届选举过程中,故意干扰甚至破坏选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对通过拉票、舞弊等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即宣布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泰顺县还为此成立了由组织、纪检、人大、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及时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群众、上访,特别是集体性上访事件,除耐心听取他们意见,作好解释说明外,都及时反馈给乡镇迅速予以解决,使一些苗头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20**年要换届的5161个村,整体情况评估比较好的有2322个村,占45%;一般的有2391个村,占46%;比较差的有448个村,占9%。可能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政策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前几年,一些城郊结合部村,由于政府征地政策没到位,征地项目不同,造成地价不统一,群众意见很大,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市鹿城、瓯海、龙湾三个区的调查情况看,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村土地被征用后,群众生活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二、三产业用地指标项目没有给予审批,一些答应给予安排就业的人员没有安排,部分安排就业的人员下岗在家没事干。二是同一地块,不同的时期征地价格不一样,并且不同的建设项目,征地价格相差很大,群众意见很多,经常上访要求落实政策。据调查统计,全市共有39个这样的村,其中鹿城16个、瓯海11个、龙湾11个、瑞安1个。三是部分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少数村干部行为不廉洁,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集体资产流失,群众意见很大,要求先清查前些年的帐目,后进行组织换届选举。个别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城中村,会出现村民强烈要求瓜分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的情况。据20**年10月全市行政村基本情况调查,全市还有414个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有561个村村务管理不规范,有191村村民长期上访,有180个村社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这些村的部分群众在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可能会出现过激的行为。

2、农村大量的人员外出会影响选举和选民资格的界定。由于特殊的地域经济关系,我市人口大进大出,走出去有200多万,进来也有200多万,大量的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给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是人口流动使一部分长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对村情、村务了解较少,因而会出现参与热情不高的情况。其次是人口流动可能会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有效参与。外出村民通过委托投票行使选举权,但这种方式往往受接受委托方的意愿所左右,降低了他们对选举的有效参与。再次是人口流动给村干部的配备增加难度。部分村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经商打工,会出现班子后继乏人的现象。据瑞安市20**年调查统计,全市910个村,常住人口在300人以下的有178个村,其中200-300人的有69个村,100-200人的有65个村,50-100人的有20个村,50人以下的有22个村。如瑞安市林溪乡的燕子村,登记人口474人,而常住只有2个人。瑞安市龙湖镇后坑村党支部共有8名党员,其中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有6名,在村里只有2名党员,无法进行换届选举。此外,一些城郊结合部的乡村,前几年由于土地被征用、农转非的村民比较多,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员,这部分人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基本是由各村制订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来确定,而村与村的具体规定又不尽相同,这样就容易造成一些选民失去一次选举权或获得二次以上选举权的情况。特别是一村中存在的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渔业户口、供销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多种户口情况,对此《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予以登记。《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只是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难以把握和指导。如20**年鹿城区南门街道丰收村,就出现60位外嫁女要求落实选举权的问题,北京法制报还以《温州二百余村民选举权被剥夺——凭什么不让我们参加选举》为题专门作了报道。一旦给予落实了选举权,下一步就提出要享受村里有关福利待遇,甚至要求分给村级集体资产。

3、宗族宗派势力和违法违纪活动影响换届选举。尽管与过去相比,现在农村中的宗族因素对村民的影响逐渐在减弱,但这种影响并未消失,仍然影响着村民的行为,影响着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据调查,目前全市有130个村“三宗”问题比较严重,前几年,这些村在换届中竞选人会利用宗族观念、宗派势力上门游说,不正当拉票、“协议竞选”、恶意承诺等现象时有发生,贿选手段越来越隐蔽;部分大款、老板为谋求政治地位,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由于生活在同一个村,又存在家族地缘亲戚的关系,对一些候选人参加竞选前的一些非组织活动,如采取摆酒、请客、送礼等形式,搞一些非法拉票的行为性质较难界定,难以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来处理这类行为。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往往会出现党员人数多的一方当选,而那些思想素质高、能力强的党员不一定能当选的问题,有的村还会出现党员人数少的一方“罢选”的现象。同时,有的村出现党组织关系“回流潮”,也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增加了难度。在村委会选举中,凡是姓氏、宗族、房族观念严重的村,村委会选举工作都很难正常进行,有时还会扰乱换届选举过程。如20**年龙湾区沙城镇就有12个村的村民上访反映村级组织换届中存在送酒、送烟、送钱拉票贿选的事。

4、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的党员比例难提高。当前,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全市13万名农村党员中,年龄60岁以上的占26%,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占85%。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有186个村,五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有76个村,60岁以上党员占一半的村有2**个。这些后进村党支部的党员,由于自身的素质低和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因此,很难被选为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

5、操作程序不规范造成选举失败。在20**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由于一些基层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有关文件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估计不足,盲目乐观,存有麻痹、松懈思想。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操作程序不规范,指导失误,造成部分村选举失败,导致党员群众集体上访,多级上访。如乐清柳市镇三里村村民关于委托投票违反村选举办法规定投诉案就是一个例子,当票箱还没有开启之前,镇党委书记到现场去了解情况时,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双方都表示这次村委会选举是历史上最公正的一次,在整个选举中没有不合法的因素存在,等计票结果出来后,落选方就指出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种种违法现象,要求依法重新选举,并上访到省级部门。

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是有关征地政策没到位,村级财务监管不规范。前几年,一些城郊结合部的村土地被征用后,政府部门在落实有关征地政策不及时,或者由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项目和不同的地段差价较大,群众难以接受、矛盾比较突出。一些该落实的指标项目没有及时落实,该安置的没有及时给予安置。如瓯海茶山镇、鹿城南郊乡的个别上届没有换届的村就有这种情况。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村,由于少数村干部决策失误或不廉洁行为,造成了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些村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务公开不规范,村民意见很大。如上届龙湾蒲州镇的一个村,村干部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就自作主张用村集体经济为朋友企业作贷款担保,结果企业破产造成村集体经济100多万元被银行扣除。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区和县(市)的城郊结合部,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比较大。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本身的不完善给基层工作带来难度。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涉及的“村民”、“户籍”、“选民”、“集体资产”、“破坏选举”等概念性问题没有法定解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集体资产管理权和所有权问题、破坏选举的法律责任问题、拉票、贿选的界定问题,以及委托选举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很难操作。又比如村民的民利保障问题,在选举中,村民的民利受到侵犯时,具体由哪个部门来维护,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时,应该由哪个部门去查处、查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也不明确,责权利不一致。

三是集体资产的处置缺乏有效的量化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一些城郊结合部的村,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好,加上经营比较得当,积累了雄厚的集体经济和一定的集体资产。但是,如何量化和分配这些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各地都没有科学的办法。同时,对集体资产的处置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能不能分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

四是有关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农村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乡镇领导班子调整以后,部分新上来的干部由于以前没有管过党务工作,加上对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业务不够熟悉,对农村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工作没做好,思想上存在偏差,“两推”工作存在简单化,没有按规定程序操作,仍然按老办法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清楚。因此,对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束手无策,应急处理能力差。如20**年鹿城区上戌乡西湾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村选举办法时,照搬范本,乡干部在指导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选举办法时说:“对候选人的八条规定只能说不宜,不能说不准”。结果把判了刑的人选起来当村干部。

五是候选人的资格确定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选举委员会依法制定村选举办法,并对组织法、省选举办法中关于推选村委会成员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有的村定了7条标准,有的村定了8条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村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法律规定它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的办法来组织实施。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强制性措施和法律、法规保障。另一方面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执行村选举办法时,不愿秉公办事,怕得罪人,结果使得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条件成了选举中的空头规定。

四、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题的措施

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好新一届村两委班子,直接关系到农村今后三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党在农村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1、加强组织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切实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当前农村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和乡镇都应派出工作指导组,乡镇党委对每个选举村都要派人指导。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党群副书记、组织委员要直接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真正做到精力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到位。村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要建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思想不重视、力量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严格选人标准,选好配强两委班子。推选什么样的人当村干部,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在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对候选人的条件一定要严格把关,要引导党员和群众切实把能够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具有较强组织能力;能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道办事,受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特别要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多数群众不同意、整体素质差的党员,不能提名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对一时无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村,上级党组织要及时选派得力的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帮助开展工作。对那些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坚决,工作不积极,思想观念陈旧,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能力弱,长期在位不在岗,以及作风不正,处事不公,自身不廉,甚至违法乱纪的村两委干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调整。各地要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在村的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村选举办法的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3、严格控制职数,优化班子结构。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名额,每个村的干部一般配备3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村落分布、人口数量、党员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去把握,一般是党员人数在7人以下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7至50人的党支部,设委员3名;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党组织,设委员5名。村民委员会一般是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安排3人;2000人以上的村安排5人。具体职数设置要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要提倡交叉兼职,减少村干部职数,节约村集体经费开支,提高办事效率。党组织要努力做好工作,使尽量多的党员争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村委会候选人;使尽量多的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选举成为村委会班子成员;使尽量多的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优化班子结构,通过换届选举,努力提高有高中学历以上村书记、村主任的比例,提高有“双带”能力村干部的比例,积极选拔有志于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职;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要有一名妇女干部,原则上要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有移民和撤并的村,要注意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要依法按章办事,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利。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推一选”程序和做法,不断提高候选人的群众公认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村委会“海推直选”的经验,积极探索直接选举党组织书记及成员的工作,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积累经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让选民依法自主选择当家人。

5、要把握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操作程序。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各地重点要把握好六个关键环节,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关、村民代表的推选关、选举办法制定关、选民登记关、候选人提名关和介绍工作,以及投票选举组织关。对这六个关键环节,各地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批转的《意见》要求,逐一认真把握,依法规范操作程序。特别是要突出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把握好村民代表的推选关。村民代表对村级事务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许多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民代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因此,在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各地一定要引导广大村民把具备较高素质,在村民中享有较高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要鼓励党员和党组织成员参选村民代表;要注意加强对新产生的村民代表的培训和引导。二是把握好村选举办法的制定关。这是村换届选举工作的灵魂,事关选举工作成败。各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要花大力气、精心指导村选委会在遵循法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村选举办法。在选举办法中,要明确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职数、选民资格、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任职条件、候选人产生办法、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监票人计票人产生办法、选举效力、选举纪律等内容。选举办法,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三是把握好投票选举的组织关。这是换届选举的最重要的环节,各地要围绕这一中心环节,务必制定严密细致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在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各地要严格限制使用流动票箱,尽量少设或不设流动票箱,或者改为多设分会场,非设不可的,一定要严格管理;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所有需要委托投票的,都必须事先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得到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才可以行使委托权;要严格管理秘密写票处,尽可能实行“一人一票一室”制度,创造秘密写票条件,确保选民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选举权。

6、要统筹兼顾,加强分类指导。我市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复杂多样。从最近的调查情况来看,明年要换届的5161个村,整体情况评估比较好的有2322个村,占45%;一般的有2391个村,占46%;比较差的有448个村,占9%。因此,各地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铺开前,要选择不同类型的村进行认真试点,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取得工作经验,指导推动面上工作;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情况,对每个村的两委班子情况、每个村干部的情况和党员的群众认可度要准确掌握,对村风民风和人选情况要及时掌握,制定一村一策;要在全面掌握面上情况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分类进行指导。在具体的工作中,各地务必坚持“四先四后”原则,为顺利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先清理后换届。要认真做好换届前村级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公布帐目和追缴失散财产等工作。对村级财务群众反映很强烈的村,要重点进行审计。审计、清理的结果要进行公示,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二是先易后难。要分批实施,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先进行换届选举;村情复杂、情况不明、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好充分准备后再进行换届选举。特别是对宗族宗派势力较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干群关系紧张、遗留问题较多的村,不要急于换届选举,而要积极做好工作;对二轮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积案、村撤扩并等一些遗留问题,要落实措施予以解决,努力使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除在换届选举之前。三是先整顿后换届。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自身不过硬、社情民意复杂的村,要先进行集中整顿,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加大转化工作力度,待打好工作基础后再进行换届选举。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靠前指挥,亲自到重点村、难点村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四是先改制后换届。已批准改制为居民委员会(社区)的村,应先集中力量搞好村改居工作,然后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举。已批准撤并的建制村,也应先集中力量搞好撤并工作,然后进行换届选举。

7、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法规性强,因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组织、民政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及时协调,经常通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置力度;宣传部门对这次村级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要制订出具体的方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农业部门和村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村进行审计;部门要热心接待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协调解决反映的问题;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障职责,维护村级换届选举期间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身份特殊、群众基础好、处事比较超脱的特点,组织农村工作指导员协助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摸底调查、宣传引导、人选考察、资格审查、矛盾化解、程序把关等方面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

8、加强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目的要求、程序方法、法律法规、选人标准和典型经验,让广大村民了解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引导党员群众顾大体,识大局,不感情用事,不随波逐流,不违法违规,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县、乡两级一定要抓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业务骨干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保证所有直接参与选举工作和直接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在选举之前全面受训一次,使他们熟悉和掌握选举工作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他们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

9、严肃纪律,倡导正气。要严格按章依法办事,严肃换届选举纪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搞派性活动和非组织活动,禁止任何人在换届选举期间赠送礼品和从事影响换届选举的活动,严禁贿选,严禁拉票。对宗族、宗派、宗教和各种非组织活动干扰、妨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理直气壮地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行为,破坏、妨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对于情节轻微的,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立足长效机制,做好换届后续工作。要认真做好离任、落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愉快地接受党员群众的选择,支持新一届班子开展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帮助、监督新老班子及时做好公章、帐册、档案等移交工作;指导帮助村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帮助新班子立足本村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好发展规划。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要有计划地组织村干部上岗培训。

四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14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宣传各地换届选举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宣传教育,使农村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巩固村级“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成果,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农村基层干部,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消除模糊认识,提高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农民群众,要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简报、墙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深入进行宣传,帮助他们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的不良影响,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利,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带领群众致富,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

五是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全市广大党员群众都很关心,涉及面广,思想政治工作特别重要,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性修养,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守纪律,严肃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民利。对群众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他们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民利,严肃认真推选好村两委班子。既然实行差额推荐选举,就会有人落选,但要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安慰好退下来同志的思想,必要时可采取聘请这些同志当顾问的形式,以调动和发挥这些落选同志的积极性;给退下来的老干部发荣誉证书的形式,以表彰他们曾经对村里作出的贡献。

五、看法和建议:

目前,全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各地在这次村级换届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探索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下一步各地要认真总结,加以整理完善。但是,在这次村级换届选举中也反映出了许多问题,发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以及平时农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着力研究解决。

一是要出台政策措施,规范完善选举办法。建议将各地换届选举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归纳梳理,逐级上报,督促省人大对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

二是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村问题。对“重点”、难点”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逐一提出方案,一个一个解决。该重新选举的重新选举,该认定的给予认定。如果是县(市、区)、乡镇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要尽快制定解决办法,予以解决;如果是市里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将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如果是部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政策。如果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对群众有个交代,而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如果群众不理解或提出无理要求,各地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是及时做好检查验收和村干部的培训工作。对于尚未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任务的地方,要抓紧组织选举,对于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要认真检查验收,监督新老班子及时进行公章、财务等交接,及时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保障新班子依法履行职责,巩固选举成果。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抓好村干部的上岗培训工作,要统一对村干部进行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实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适应岗位,开展工作。

四是及时制定村级规范化管理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监督激励机制。民主选举只是基层民主进程的一部分,建议选几个村先进行村级规范化管理工作试点,探索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措施,然后在全市推开。主要是规范村级运行机制、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村干部激励机制以及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基本情况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04年12月全面铺开,

区政府及其部门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局和农村工作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两办法”,高度重视,深入发动,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成效显著。全区有122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按期换届率96.06%,选举成功率为100%。通过换届选举,对广大村民进行了生动深刻的民主法制教育。农村干部的年龄、文化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村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1、组织领导有力,宣传发动深入。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密切协调配合。一是全区各级层层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制, 不断加大强化领导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镇街均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是充分利用有效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教育引导,使换届选举的有关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了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责任感,提高了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据统计,参选率最高的达到99.8%。三是逐级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工作骨干,为各镇街、村都配备了精通熟悉选举工作的业务骨干,指导各镇街、村干部准确把握政策要领,规范程序稳妥运作。四是各部门及工作组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强化工作责任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现场指导和调度,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有效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2、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换届选举中,区政府及

其部门以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为原则,牢固树立程序就是法,不按程序办事就是违法的思想,选举的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严把选委会推选关,保证把群众信得过、德高望重、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人选进选委会;严把选民登记关,保证不错登、漏登、重登,严格认定选民资格;严把候选人推选关,保证投票的人数超过全村选民总数的半数以上,选民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填写选票;严把正式选举关,保证群众选出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好班子。实现选委会组成公开、选举日公开、选民登记榜公开、候选人公开、选举结果公开,切实做到法律规定的步骤一个不少,群众应有的权利一个不留,保证选举程序依法、合法、有效。

3、 超前细致工作,确保平稳换届。针对换届选举工作极

易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结合实际,超前谋划,周密细致,坚持一村一策、一村一案,分期分批,扎实有效推进。区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严厉打击邪恶势力、宗派势力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各镇街、村指导组进村入户,吃透村情民意,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对落选村干部,派上专人做好引导教育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区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122个村,没有发生一起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案件,群众情绪稳定,换届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问题和建议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对全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农民群众的民利意识还不平衡,思想认识不足,村民自治工作水平亟待加强和提高,个别村的少数村民对换届选举还不满意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认真总结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验,以此为契机,正确认识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努力加快我区村民自治步伐。要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二是全面完成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对未完成选举任务的村,要进行深入调查,找准矛盾症结,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周密的选举方案,确保依法进行选举。要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属违法的要严肃依法予以纠正,属于群众认识不足的要耐心细致作好解释工作,善始善终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收尾工作。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普通话是我们进行交流沟通的通行证,基本上都能听懂。调查结果表明:经常用普通话(72例)与同事交流的人近九成,偶尔也用普通话(11例)交流的占一成。也就是说,语言障碍基本上不存在,这就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既然来自全国各地,语言、习惯自然有差异,并且各人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造成工作中、学习上压力过大。但是,并不是这一状况不能改变,我们只有打破地域界限,突破语言障碍,用心去发现问题,努力地多与人交流沟通,善于学结,不断更新,不耻下问,并与大家共同分享工作的快乐,才能更好地融入这个团队中,并为之努力奋斗,才能共同实现团队的目标。

因此,平时在思想上的沟通交流,生活中的相互帮助,工作中的相互支持配合,语言因素尤为重要。在全厂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势在必行。

二、个人形象与企业形象紧密相联

有85.72%的同事认为个人行为对公司形象带来影响,9.52%不会影响,4.76%没考虑。同时,有86.9%的员工会主动提醒其它同事注意个人形象如衣衫不整,有7.14%的人置之不理,3.57%的人建议应该批评教育,只有1例认为自己不会注意个人这方面的问题。

企业形象是指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总的评价,它主要从美誉度、知名度两个指标来衡量。公众不仅是外部公众,如顾客、政府、媒体等,而且还有内部公众如股东、员工。企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命运。

而我们各人作为企业这个团队的一分子,就必须把塑造我们的个人形象与形成团队整体形象紧密联系起来,必须把增强内部凝聚力,对外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作为我们工作的努力方向。

个人形象,不仅是表现外在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更为主要的是体现内在品质和综合素质。只要我们平时多留意观察,更加努力地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都奉献出爱心来倍加呵护,都用大局观和全局观来考虑,全心全意打造“隆中人”形象。

为此,我们一方面在抓生产的同时,另一方面积极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提供再次学习的平台,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全员参与,共同建设企业文化,努力营造一种和谐、向上、团结、进取的团队。

三、能自觉抵制不良习惯

上班吃零售、穿拖鞋、吸烟、乱丢乱停乱放等不良现象在某些企业里可以看到,它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对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同时,也很容易养成拖沓懒散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低下,破坏公司形象。此次对在厂区吸烟、吃零售、穿拖鞋、乱扔果皮纸屑等不良习惯进行问卷,分别为100%、91.6%、90.48%、66.67%认为不可以或者绝对禁止这些不文明习惯。另外,分别有85.72%、90.48%的员工会自觉抵制并主动改正这些不良习惯。这一结果表明,我们的员工绝大多数能意识到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举止。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虽然表明了外在因素的影响作用,但却不是决定因素,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内在因素的重要性。它不是外力强加的,而是在不断地实践和努力中逐步积累起来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并反作用于内因。我们长期地坚持养成良好的习惯,将会终生受益。什么是不简单?就是将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上成千上万遍而不出差错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容易?就是将容易的事情重复做上成千上万遍而不出差错就是不容易!

在全厂范围内,应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不断地与不良风气作斗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持续改进中养成良好习惯。

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无以规矩,不以成方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我们从事工作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纲领,同时,“制度至上,服从为本”是我们的企业理念。

调查结果发现,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近10%和8.3%的员工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分别持赞成和中立态度。当然,无论是有心支持还是保持中立,无论是无意参与还是心不在焉,至少可以说明,懒散浮躁已经深深影响了制度的作用在这部分员工心中的地位。但是我们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的员工能自觉遵守这些制度并能提出改善意见。

制度应以人为本,关键在执行,并能通过实践而不断地调整和规范。记得在《隆中人》第三、四期报纸上刊登的两篇文章《浅谈制度至上》和《浅谈服从为本》,就具体阐述二者在现代化生产中的实际指导意义。

调查中,大家对我们的厂区范围不是很清楚,它应包括:车间、办公场所、食堂、活动室、会议室、厂内绿地、洗手间等。

这次调查,不少员工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这正说明了这个团队能不断进取,深入开展务实的精神,同时,也为我们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有以下几点:

1、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鼓励学习和创新,并组织各种培训和讨论,统一思想;

2、党政工团妇等组织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结合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各车间各部门开展塑造“隆中人”形象活动;

3、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少开一盏灯,空调提高一度等节电节水活动;

4、公司领导应以身作则,起模范先锋作用,带头做好表率。版权所有

5、严把招聘关,不断提高公司综合素质;并不断加强与员工交流沟通,努力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减少人员流动性;

6、加强仪容仪表厂容厂貌监督,加强内部整理整顿,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举止进行曝光。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针对公司近一段时间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和不优雅举止,为了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规范员工个人形象,杜绝铺张浪费、乱扔乱吐乱停乱放、拖沓散漫等不良风气和习惯,公司办公室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问卷共发放102份,抽样率为28.3%,收回84份,回收率为82.4%。调查发现, 在普遍情况较好的同时,也存在着隐忧。 一、 语言交流沟通障碍较小 普通话是我们进行交流沟通的通行证,基本上都能听懂。调查结果表明:经常用普通话(72例)与同事交流的人近九成,偶尔也用普通话(11例)交流的占一成。也就是说,语言障碍基本上不存在,这就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既然来自全国各地,语言、习惯自然有差异,并且各人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造成工作中、学习上压力过大。但是,并不是这一状况不能改变,我们只有打破地域界限,突破语言障碍,用心去发现问题,努力地多与人交流沟通,善于学习总结,不断更新,不耻下问,并与大家共同分享工作的快乐,才能更好地融入这个团队中,并为之努力奋斗,才能共同实现团队的目标。 因此,平时在思想上的沟通交流,生活中的相互帮助,工作中的相互支持配合,语言因素尤为重要。在全厂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势在必行。 二、 个人形象与企业形象紧密相联 有85.72%的同事认为个人行为对公司形象带来影响,9.52% 不会影响,4.76%没考虑。同时,有86.9%的员工会主动提醒其它同事注意个人形象如衣衫不整,有7.14%的人置之不理,3.57%的人建议应该批评教育,只有1例认为自己不会注意个人这方面的问题。 企业形象是指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总的评价,它主要从美誉度、知名度两个指标来衡量。公众不仅是外部公众,如顾客、政府、媒体等,而且还有内部公众如股东、员工。企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命运。 而我们各人作为企业这个团队的一分子,就必须把塑造我们的个人形象与形成团队整体形象紧密联系起来,必须把增强内部凝聚力,对外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作为我们工作的努力方向。 个人形象,不仅是表现外在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更为主要的是体现内在品质和综合素质。只要我们平时多留意观察,更加努力地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都奉献出爱心来倍加呵护,都用大局观和全局观来考虑,全心全意打造“隆中人”形象。 为此,我们一方面在抓生产的同时,另一方面积极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提供再次学习的平台,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全员参与,共同建设企业文化,努力营造一种和谐、向上、团结、进取的团队。 三、 能自觉抵制不良习惯 上班吃零售、穿拖鞋、吸烟、乱丢乱停乱放等不良现象在某些企业里可以看到,它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对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同时,也很容易养成拖沓懒散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低下,破坏公司形象。此次对在厂区吸烟、吃零售、穿拖鞋、乱扔果皮纸屑等不良习惯进行问卷,分别为100%、91.6%、90.48%、66.67%认为不可以或者绝对禁止这些不文明习惯。另外,分别有85.72%、90.48%的员工会自觉抵制并主动改正这些不良习惯。这一结果表明,我们的员工绝大多数能意识到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举止。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虽然表明了外在因素的影响作用,但却不是决定因素,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内在因素的重要性。它不是外力强加的,而是在不断地实践和努力中逐步积累起来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并反作用于内因。我们长期地坚持养成良好的习惯,将会终生受益。什么是不简单?就是将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上成千上万遍而不出差错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容易?就是将容易的事情重复做上成千上万遍而不出差错就是不容易! 在全厂范围内,应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不断地与不良风气作斗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持续改进中养成良好习惯。 四、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无以规矩,不以成方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我们从事工作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纲领,同时,“制度至上,服从为本”是我们的企业理念。 调查结果发现,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近10%和8.3%的员工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分别持赞成和中立态度。当然,无论是有心支持还是保持中立,无论是无意参与还是心不在焉,至少可以说明,懒散浮躁已经深深影响了制度的作用在这部分员工心中的地位。但是我们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的员工能自觉遵守这些制度并能提出改善意见。 制度应以人为本,关键在执行,并能通过实践而不断地调整和规范。记得在《隆中人》第三、四期报纸上刊登的两篇文章《浅谈制度至上》和《浅谈服从为本》,就具体阐述二者在现代化生产中的实际指导意义。 调查中,大家对我们的厂区范围不是很清楚,它应包括:车间、办公场所、食堂、活动室、会议室、厂内绿地、洗手间等。 这次调查,不少员工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这正说明了这个团队能不断进取,深入开展务实的精神,同时,也为我们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有以下几点: 1、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鼓励学习和创新,并组织各种培训和讨论,统一思想; 2、    党政工团妇等组织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结合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各车间各部门开展塑造“隆中人”形象活动; 3、    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少开一盏灯,空调提高一度等节电节水活动; 4、    公司领导应以身作则,起模范先锋作用,带头做好表率。 5、    严把招聘关,不断提高公司综合素质;并不断加强与员工交流沟通,努力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减少人员流动性; 6、    加强仪容仪表厂容厂貌监督,加强内部整理整顿,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举止进行曝光。 7、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开辟活动场地,增强凝聚力; 当然,调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应更积极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企业发展战略,内求团结稳定,外塑良好形象,从点滴中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清代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关于三种境界的提炼言简意赅:第一层,“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立志,树立远大目标。)第二层,“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探索,不断努力追求。)第三层,“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成功,最终实现目标。)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应以达到这三层境界为最高目标,这样就能不断地获取新的动力,以获得新的成绩。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保持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联社合规部是诚信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合规联络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

第四条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

(三)向职能部门或有关机构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

(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

(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改意见;

(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

(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

(一)对辖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

(二)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对有异议的批评、建议;

(四)其他诚信举报事项。

第八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诚信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诚信举报人依照有关司法程序、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诚信举报工作主要包括对来信、举报电话、来访的处理,其一般处理程序为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对诚信举报事件的转办、交办和催办,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来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收到的属诚信举报工作范围内的来信,先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1)上进行登记,然后将信封、信件及附件装订,防止错装或丢失。

(二)阅信。仔细阅读来信,明确来信反映的内容、诚信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切实了解诚信举报人的意图,对重复来信中新的内容或要求,要重新处理。

(三)呈报与阅批。根据来信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附件2),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举报电话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接听的属诚信举报范围内的举报电话,先填写《举报电话登记表》(附件3),在“举报电话记录”(附件4)上着重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单位)反映过,受理单位(部门)、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举报的要求。

(二)呈报和阅批。根据举报电话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附件2),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来访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群众来访,先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1),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接访。

1.控告类事项,记录“接待来访记录”(附件5),着重了解并记录: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控告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来访的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诉类事项,记录“接待来访记录”(附件6),着重了解并记录:申诉人工作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意见;申诉理由与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3.诚信举报人交来的书面材料,按处理来信的方式进行登记、阅信、呈报和阅批。

(三)处置。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规的处理:

1.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要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动员返回。

2.对不属于诚信举报职责范围内的来访,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3.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来访人表明已由本部门受理。

4.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紧急,需及时调查处理的,请示领导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对诚信举报事件的转办、交办、催办

(一)转办。不属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二)交办。属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诚信举报事项,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属于下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交由下级单位办理:

1.由本部门调查的事项,原则上在5日内查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日。调查核实时,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2.交给基层各单位(科室)组织调查落实的,将原信件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交办单”(附件7)转给查办单位;不宜直接将原信件转给查办单位的,可将原信件的主要内容摘抄,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交办单”转给交办单位调查处理。交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报告诚信举报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向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诚信举报主管部门收到查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在3日内做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予以了结;对事实不清或者不当的,退回查办单位重新处理。

(三)催办。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对交由基层各单位(部室)查办的诚信举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调查处理,以提高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催办可以采取带案下去、请人上来、发函催办、电话催办、实地查看等形式。

第十四条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一)核实完结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构成案件的按规定程序立案;反映问题失实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时了结。

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得到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诚信举报人,如有必要可进行回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调查不属实的,对诚信举报人讲明政策,讲清道理。

(二)对于上级部门及联社领导批示交办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在查结后,由查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诚信举报人反映情况、调查事实、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交与单位负责人审阅,经审核把关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整理入档。诚信举报档案的立卷一律按“谁办理、谁立卷”,“一案一卷、单独立卷”的原则进行,管理期限为2年。立卷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检举、控告类立卷必备材料:

1.原检举、控告信或来信摘要(来访登记及接访记录);

2.批转函公文或转办函底稿;

3.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附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被检举、控告人对原有错误的检讨和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

6.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上级的审核意见。

(二)申诉类立卷必备材料:

1.申诉原件;

2.原处理决定和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可附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和领导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诚信举报档案的调阅。其他单位(部门)调阅诚信举报档案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在诚信举报调阅登记簿上认真登记,除经有权人或者有权机关批准外,诚信举报档案不准带走或复印。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并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诚信举报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信用社稳健发展和维护联社利益的,由联社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受理

第一条署实名举报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协调处理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二条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人认为有必要的,可约见区纪委、监察局和有关室的负责同志当面举报。

第四条受理署实名举报事项由室承办。

第五条对于受理的各类署实名举报,属反映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编号登记盖章后,填写署实名举报反馈登记表,并认真阅读摘其主要内容,签写批办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

第六条对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由部门主动联系举报或来访、来电人,向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属业务范围内的事项,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初核的信件或举报,调查完后,经办人写出初核报告,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结案。

第八条对于转办的信件或举报电话,经领导批示,详细另抄后签写转办单交有关单位,并采取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按期办结,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

第九条对上级要结果的信件或电话举报,调查后由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写出上报材料,按期上报。

第十条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署实名举报事项,要出具受理文书,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属于下一级职责管理的15日内进行答复,属于本级管理的,由室调查后15日内答复上访人。

第十一条实名举报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为署实名举报保密。

二、办理及回复

第十二条优先受理。在接到检举之日起5天内将受理情况反馈告知检举、控告人,对反映的案件线索具体且有较强的可查性,优先初查,15天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限时办理。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5天内报告上级处理;对检举、控告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的问题,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办理,并在1个月内结案;需转立案查处的件,立案后,在3个月内办结;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问题,一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5天内转下级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函以督办件形式交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党组织办理,并责成其在15日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情况。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检举、控告,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在10天内将转交情况告知检举、控告人。

第十四条及时反馈。对举报提供的违纪线索不详或不具体的,部门应及时与署名举报者联系沟通。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后,部门应及时与举报者联系反馈,反馈可采用当面或电话告知的形式。

第十五条对与举报案件有牵连的举报人,可根据其举报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党政纪处分。

三、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署实名举报问题时,应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或复制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4)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必须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核查

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2、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市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调查处反馈。

3、对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较大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牵头,事故调查处配合并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结果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的接报、登记、请示、督办、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在必要时可根据局长指示,对影响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反馈。

5、事故调查处的工作流程为:接受举报(上级有关部门批示件)进行登记填写督办卡提出拟办意见请示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交相关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处室或市有关部门落实对交办内容进行督办整理、汇总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建议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向市政府或省局反馈核实情况整理归档。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转入事故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本),按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要求,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审议通过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再根据市安监局函复意见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一式五份报送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备案。

2、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据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为市安监局,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型、大小,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调查中充分尊重业务处室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通常情况下,一般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较大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具体流程:接受事故报案(或查实瞒报事故报告)登记报告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吸收有关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须请示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对事故进行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报省局审议省局函复后报市政府批复报省局备案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整理归档。

根据工作需要,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也可由局长指定局其他副县级领导担任。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1988年7月的一天,已退休的邓颖超细阅了《人民日报》头版发表的有关保护检举人权利的报道后,心里久久难以平静。于是,她专门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局和人民日报社编辑部写去一封信:

今天我看了《人民日报》第一版发表的评论员文章《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及《是事实,不是诬告》的报道,我要赞扬你们做了一件顶呱呱的好事,我很激动,也很感动。可惜,两件报道中都没提到对检举人是如何保护的,他的安全是否有保证,我对此也很关心。希望对检举人安危也给予关照。

邓大姐信中提及的,是一起轰动全国的因群众揭发信而遭追查“诬告”的事件。《人民日报》在1988年7月26日刊登了《是事实,不是诬告》的通讯:

198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局收到一封来信,反映湖南省桑植县林业局局长挪用育林基金17万余元等问题。来信很快被摘登在中办国办局的《群众反映》上,而且为保护来信人只署名“桑植一干部”。此事一经刊出,立刻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并批示查办。

3月上旬,由湘西州林业局和桑植县负责人率领的7人调查组,来到桑植林业局进行调查。经过一周的调查,得出“来信反映的五大问题与事实不符,应予全部否定”的结论。调查组向县委汇报后,县委表示“调查实事求是,我们同意”。然而,群众对此纷纷表现出不满和担忧。果然,调查组还未撤走,一股追查“诬告”风就在县林业局内部刮起。

4月中旬,中办国办局和中纪委分别收到来自桑植县林业局及其纪检组的报告。两份报告均要求追查所谓陷害人的诬告罪并退回检举信。

中央并未轻信州县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一个由湖南省审计局、林业厅,湘西自治州委组成的10人联合审计组来到桑植。经过23天的紧张工作,审计组终于弄清了真相:县林业局长等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不止17万余元,而是30多万元。

不久,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出了通报,并责成湘西州委督促桑植县落实处理。然而,通报发出6个月后,桑植县林业局局长仍未受到任何处分。更有甚者,县政府一领导还多次在会上表扬该局长“是个好干部”,并说,“对待告状,我们的态度是:不听、不怕、不理”。

这种情况再次引起国务院和湖南省委领导人的注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新华社记者专程深入桑植查访案情,之后发表了《是事实,不是诬告》的通讯,揭露了这起所谓的追查诬告案。《人民日报》在刊登时,还配发了题为《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的评论员文章。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举报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报告。

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下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三章举报处理

第十条检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第十七条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下级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保护与奖励

第十九条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第二十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爱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监察机关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商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依照《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

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工作暂行办法》、《监察部处理电话举报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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