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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制度范文

直销制度

直销制度范文第1篇

直销公司要利用各种机会,传播自己的事业是合法的,职业是合法的,当然收入来源是合法的。不但要对执法机关讲,还要对媒体讲,要唤起千百万人来支持这个行业,认同这个行业的价值。直销行业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表现在:一是条例承认;二是优化了分销体系,实现了商品的流通价值,因此,收入是合法的。

2.合规收入要多提

直销公司要加强内部收入的规范性教育,使体系内部充分认识到,只有合规的收入机制和基础,才可能长久,才能做长。大家来做直销业,既要注意当前,更要兼顾长远,使公司内部能够认同计酬方式合规的价值和意义。

3.混合奖金制度要多提

在现行的背景下,直销行业合理的计酬模式实际上是混合模式。直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其合法的计酬奖金制度应该走的是工资+奖金制度;直销公司的服务网点体系的计酬模式分两块:一块走分销折扣的收入模式;另一块走总部支付服务费的模式;而直销员走的是佣金制度,核心是在销售收入实现后,从回款中拿到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提成。

4.奖金制度透明度要多提

传统的直销企业给人的印象是奖金制度透明度不高。因此,在未来,直销总部、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环节的奖金制度透明度要逐步提高,这是大势所趋。因为你越提自己的奖金透明度高,别人认为你越规范,你获得的支持越多。

直销制度范文第2篇

直销或者传销本来是一种很正常的销售模式,由于运作中背离了销售的宗旨,造成了负面影响和一定的副作用。这种销售模式迟早会进入中国社会是肯定的,如何利用这个商机和模式?

作为生产单位,不管采取何种销售模式和方法,销售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润、占领市场、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尽力延长产品生命周期......所以广告宣传、专卖连锁、传统店铺、传销无店铺......都是为了以上目的。

许多直销产品和单位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内中的问题也显而易见。那就是“直销难民”问题,将来对直销事业危害最大的不是普通不知情的消费者,而是做过直销员的“直销难民”。

“直销难民”的产生,根源在直销公司,分析几个公司现在的制度,结果只有一个,想通过建立“销售网络”实现销售目的。但对于生产单位来说,真正需要的是“消费网络”而不是“销售网络”。只有消费才有利润,只有消费群体的支持,才能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尽管“销售网络”可以带动消费群体,但是,“销售网络”可以随时变换产品,会影响产品的市场销售,而且,“销售网络”的不稳定,销售具体工作的困难,销售人员以追逐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心态,都是对生产厂家和产品的隐性危害。

现在许多直销单位建立的“销售网络”,是两头小中间大,即消费者小,管理者小,中间直销员大。尽管管理者(顶层上线人物)在顶上可以获高利,但没有基层庞大消费者的消费支持,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直销难民”。而且造成销售的具体困难,传销成了非法,成了骗人,人人惧而远之就是事实。

因此,从制度设计时就要以吸引消费者而不是逐利的销售者为目的。本着上述原则,设计直销制度的思想和设计原则如下:

1.直销员必须是消费者。

很难设想,低层次的直销员会赢得高层次的消费者的信任和尊重,一个用不起保健品的为了销售保健品获利生存的直销员,把直销产品和直销制度说的越多越详细,对直销产品和直销组织的损害越大。一个经常使用产品的消费者向他的朋友圈子介绍他使用的产品肯定比介绍直销制度发大财的直销员有说服力。

2.要有明显的好处让利给消费者。

有些消费者不在乎钱,但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好的产品,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关键是消费者能得到实惠。

3.销售风险要适当,能够承受,销售工作要轻松。

如果为销售而销售,消费者很容易拒绝该产品。要突出,不是为了直销谋生发财,而是在消费的同时做简单轻松很少的销售工作,弥补消费成本。否则,就要用做其它工作赚的钱来消费。

4.产品要有好的性价比,要实惠,这是基础和关键。

5.消费者可以看到明显的好处,而且容易得到。

设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一个“消费网络”,而直销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形成这个消费群体进行松散的集合、隐性的管理和引导消费。在终端为王的时代,谁能够广泛拓展销售渠道,掌握有效的销售终端,谁的产品就能够畅销。这个“消费网络”如果被生产单位掌握,容易扩大市场,如果被直销公司掌握,容易选择供货商,增加谈判的筹码。

但是,尽管直销组织者可以有很强的主动性,如果没有产品平台在设计制度时许多问题会很困难。因为直销制度的设计是系统工程,与生产成本、质量、市场定位、方法、售后服务、问题发生的处理......息息相关,离开了生产单位和产品的支持,制度的设计会增加实行的困难。因此,生产单位在设计制度阶段就从长远考虑,应该是对直销有利的好事。

(比如产品价格的定位,专卖点的设立密集程度辐射范围,专卖点的作用和功能,如何利用邮递组织完成物流的派送,如何利用银行系统完成资金的流动,如何利用网络完成数据库的更新......这一切,个人或者单纯的直销组织,是无法达到完美的)

在直销法出台之后,如果想利用直销这种模式占领市场,那么,变换一下思维,从以往的制度框架中跳出来,不要在拔高直销员奖金比例上做文章,不要在可享受几代利益上费脑筋,想想消费者可以得到什么好处?产品性价比如何体现优势?新的制度也许会代来新的观念和功效,只有消费者欢迎的模式才有生命力!

也许我的想法比较天真,但是,我始终觉得,回归传销本来面目,让消费者获得实惠,让生产单位减少不必要环节成本,让好的产品以合理的价格体现价值为消费者服务,这一切,首先要从设计制度时做起。有关我的具体设计内容,如果哪个公司感兴趣,到是希望得到评价以便去改正完善。真理和方法是在辩论中产生的,欢迎大家批驳。(我的邮箱:zgh540309@163.com)

我是从事市场策划和管理工作的,30几年的经验只总结了一个观点,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如果一个问题找不到具体原因和责任者,就是管理者的失职!

直销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直销监管工作职能,负责对本省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进行行政指导,对辖区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监督机构是本级局的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局的直销监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账。

对已批准直销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拟申请直销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台账,进行分类监管。

对辖区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非直销分支机构、境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办的非直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管。

监管工作实行台账制度。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将日常监管工作和掌握的情况及时记入监管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对本地区直销活动的规范措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指导意见,及时报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并向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提出监管工作建议。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及时将各地上报的监管情况录入其监管台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六条对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分级采集、全省共享。

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采集辖区内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形成的监管信息。

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制定直销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直销监管信息全省共享。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内设职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直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直销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管。

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违反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商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相关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监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直销监管职责是:

(一)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三)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和培训直销员;

(四)监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计酬等直销活动;

(五)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循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其传销行为:

(七)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负责研究、制定本省有关直销监管的制度、办法;

(三)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四)建立在本省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监管档案、台账;

(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七)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开展对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跟踪监管;

(八)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直销员培训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相关地方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行为实施跟踪监管;

(九)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十)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一)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二)对在本省发生的需要跨省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组织查办;

(十三)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本省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四)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送该直销企业在本省违规直销受到查处的情况,移交、移送本省发现的该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五)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条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建立本辖区直销市场监管档案、监管台账,组织查处擅自直销行为;

(四)协助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

(五)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的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在辖区内开展招募、培训直销员等直销活动的监管档案、台账,组织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六)组织各县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组织查办;

(九)负责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一)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服务网点的设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服务网点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的监管台账,协助上级局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五)监督直销员在本辖区的推销行为,建立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监管台账;

(六)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提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协调、组织查办;

(八)负责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辖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九)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在本辖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还应当负责对本机关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的下列直销监管工作:

(一)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部署开展调查处理;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负责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三)对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要求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三条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交由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实施监管。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直接实施监管。

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发现应由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三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在本省从事直销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已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直销区域包括本省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

(三)在本省设立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

(四)直销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了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直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申请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企业投资者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重大违法经营纪录的,出具有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十六条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申请企业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机构应将上述变更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直销监管机构,由同级直销监管机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监管。

企业年检中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或者有抽逃资本、虚假出资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应及时通报给同级直销监管机构,由同级直销监管机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直销企业有关《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当监督企业依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根据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前款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监管台账。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监管档案、台账。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直接实施监管。

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发现应由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件(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服务网点一览表(内容包括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负责全省直销业务管理的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直销企业申请在本省各地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员招募、培训、直销员计酬等直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在本省某一行政区域(指县级以上)内从事直销活动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销企业经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包括该行政区域;

(二)直销企业在该行政区域内建立了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直销区域所在地的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直销企业监管档案、台账。

第二十五条服务网点除提供《条例》规定的服务外,直接销售直销企业产品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可以不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服务活动应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服务网点应在网点内适当位置展示直销产品的价格。

服务网点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换(退)货制度。

服务网点应建立完整的换(退)货台账。

第二十七条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台账:

(一)服务网点授权书;

(二)网点服务协议;

(三)服务网点负责人任命书;

(四)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服务网点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服务网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网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换货和退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换(退)货台账;

(三)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上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是否属实;

(四)是否展示直销产品价格,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是否一致;

(五)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换(退)货制度;

(六)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七)协调解决直销员、消费者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换(退)货纠纷情况。

第四章直销员招募和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依法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员招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募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二)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设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招募条件;

(四)招募的直销员是否考试、发证;

(五)是否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对其招募计划、安排进行监督,重点监督:

(一)招募直销员的条件、地域范围、时间;

(二)招募方式;

(三)招募广告的内容。

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招募直销员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作为条件。

招募广告不得含有宣传直销员报酬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直销企业在本地区的直销员招募行为,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已在本省招募的直销员情况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及时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包括直销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直销员证编号、推销合同编号等信息。

直销企业新招募直销员,应在签订推销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按前款规定的要求报送。

第三十四条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应由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应在培训活动7日前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并由省级分支机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书面报送,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对象、人数、内容及培训员姓名及其证书编号、培训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三十五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培训计划交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对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培训员、培训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建立直销员培训监管台账。

第三十七条直销培训员的培训资格以国家商务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为准,进行培训时应佩戴本人的《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八条直销培训包括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直销培训内容应以《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培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

(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

(四)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九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产品消费者)演示、介绍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的宣传不视为直销培训。

第五章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直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直销员直销活动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是否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掌握直销企业直销产品价格的完整信息;

(四)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五)对直销员的计酬方法、奖励标准。

第四十一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分局(所)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在本辖区内从事直销活动时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换(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了解直销员是否遵守《直销员行为守则》、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六章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监督直销企业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通过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收集、整理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建立信息库,并通过本系统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全省共享。共享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第七章擅自直销行为的监管及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直销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直销企业《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个人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监督管理措施及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的现场检查工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采取前款措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四十九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申请企业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条例》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四)直销员推销产品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六)直销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行为涉及管辖区域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十五条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征求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意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备案。

直销制度范文第4篇

直销产品退、换货满意保证制度

宝健公司始终秉承“以顾客利益为先”的经营宗旨,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及直销员利益,宝健公司在业内率先向消费者承诺了60日无因退货服务的满意保证,推出了《产品无因退、换货》、《产品保质期内质量退、换货》满意保证制度。

一、产品无因退、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6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先”的服务宗旨,消费者在初次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7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已开封产品”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及销售给消费者产品的直销员在接到完好包装产品及相关手续后7日内按照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款或换货。

•办理产品退、换货时须提供:

1.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2.未经拆封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以可再次销售为标准);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注:“销售凭证”为《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凭证》

•相关管理办法:

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退货申请:

1.未能出示原始销售凭证等相关票据资料;

2.购货日期或“销售凭证”所示日期(含当日)超过规定期限;

3.所提供的原始销售凭证与产品不符;

4.产品包装破损或已拆封,无法重新销售。

二、产品质量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宝健产品后,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向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受理服务网点经反馈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在判断产品确属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货或相关补偿。

•办理产品换货时需提供:

1.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2.所需更换的全部质量问题产品;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换货申请:

1.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2.人为问题造成产品品质损坏的情况(如保存不当);

3.非产品质量问题;

直销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直销 多层次计酬制度 弊端

一、直销的计酬制度

直销的计酬制度分为两种:单层次计酬和多层次计酬。单层次计酬是指根据直销商所获得的报酬仅仅是通过个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所获得的报酬。多层次计酬是指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除了从自己个人的销售业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之外,还可以在一定层级限制内,从由自己组建的下级销售网络的销售业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尽管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把多层次计酬列为传销行为之一,是需要打击的对象,但目前在中国境内运作的获得直销牌照的27家直销企业中,除雅芳(AVON)是采用单层次计酬制度外,其他26家无一例外的都是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至于那些没有拿到直销牌照,采用多层次计酬方式运作的公司更是数不胜数。那么多层次计酬制度为何如此受到众多直销公司的追捧与青睐?多层次计酬制度究竟有什么样的魅力与魔力?

一言以蔽之,多层次计酬制度可以使直销人员获得巨大的财富,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人生价值。多层次计酬方式能够使直销人员尽可能的采用一切方式去宣传公司,宣传产品,使其成为公司最忠诚的客户,同时又孜孜不倦,不厌其烦的向他人推销,吸引他人加入直销,这就是多层次计酬方式的魅力与魔力。

二、多层次计酬制度的弊端

(一)多层次计酬使直销产品价格高昂

直销人员的收入一般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人员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获得的利润,即通过零售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一般不超过零售额的30%,二是通过推荐他人加入直销公司,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当销售团队中的成员从公司订购产品,产生销售业绩所获得的第二份报酬。这份报酬比较高,是吸引众多人员加入直销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在采用多层次计酬方式计酬的直销公司单靠个人的销售是很难获得高收入的,直销员要想获得高收入,就必须要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拓展自己的销售网络,即找到尽可能多的人来从事直销,这样才能升级,才能获得高收入。目前直销公司采用的多层次计酬制度主要是绩差制、双轨制、矩阵制,虽然他们各不相同,但本质都是一样的,即都需要不断的找人加入直销公司,且加入的人都需要不断的从公司订购产品,公司会根据整个团队的业绩为处在不同层级上的人发放报酬。为了激励直销人员,直销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些挑战,比如达到一定的级别或达到一定的业绩就可获得丰厚的奖金或参加奢华的海外旅游之类,这些挑战一般都极具诱惑力,很多直销员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达成挑战,即通过一切办法吸引人加入直销并从公司订购产品。所以直销不拒绝任何人,不考虑学历和能力,不分种族和高低贵贱,参与的人越多越好。同时,由于公司要为每一层的直销员支付报酬,就必须提高产品的价格,所以多层次计酬制度是导致直销产品价格高昂的主要原因。但是直销公司通常宣称由于他们省略了传统渠道的批发商和商,所以使得直销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直销员获得的利润是传统渠道中分配给批发商和商的那部分利润。但事实究竟怎样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直销渠道和传统渠道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通常是这样的:厂家―总―省―市―批发商―商店―消费者,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利润,一块钱成本的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可能达到六、七块钱。直销的流通渠道通常是这样的:工厂―直销商―消费者,也就是说采用直销的方式,商品流通的渠道缩短了,因此,一块钱成本的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可能只需要三、四块钱,产品的价格降低了,直销商获得了传统渠道中分配给批发商和商的那部分利润。但事实究竟怎样呢?直销的渠道从表面上看是把中间的流程缩短了,即是由工厂―直销商―消费者,产品由工厂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省去了层层中间商,只剩下一个直销商,这样就把产品的价格降低了,同时也使直销商获得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但事实却刚好相反,作为中间环节的直销商,它其实是无数层级直销商的叠加,由于各级直销商都要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或提成,最终,一元钱成本的产品通过直销渠道到达消费者手中可能需要二十几元钱,为了支付这部分费用,直销公司就必须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多层次计酬制度是导致直销产品价格高昂的主要原因。

(二)多层次计酬造就了直销难民

多层次计酬方式除了提高产品的价格,它还迫使直销人员囤货,直销人员囤积了大量的货品却又无法真正实现销售,最终因为没有资金投入,不得不守着大量囤货退出直销市场,我们把这部分因从事直销而使自己的生活糟糕无比的直销人员称之为直销难民。

按照多层次计酬方式的要求,直销人员必须做好两件事:一是销售,二是推荐他人加入公司订购产品从而获得报酬。要想获得好的收入,就必须有好的业绩,好的业绩从何而来?两个方面:一是自己从公司订购很多产品,二是自己的团队从公司订购很多产品。在直销公司大会小会的培训之下,为了冲业绩,冲奖衔,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直销员会花重金从公司订购很多产品,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为了早日获得高回报必须要做的投资,而且他们坚信这种投资是非常值得的,并且一定会获得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利益以及心中那份美好愿望的诱惑之下,一些直销商常花巨资从公司订购产品,有的甚至为此倾家荡产。订了货卖不出去,只有打折出售,由于商品存在保质期,直销公司又常常更换包装,所以一些直销商甚至不惜亏本低至1-2折销售所囤的产品,这就造成了直销市场的混乱,致使直销市场到处充斥着打折的产品。直销商也因此使得自己的经济状况糟糕不堪。去年我国直销市场的营业额高达700亿,其中真正进入流通领域进行消费的并不多,很大一部分是被直销人员自己买单了,直销产品高昂的价格对于那些为追逐梦想而奋斗的直销员来说不是能够轻松负担的,这其中不乏新产生的无数的直销难民。

(三)多层次计酬使部分直销人员价值观扭曲

很多直销公司业绩压力是非常大的,尤其对于中高层级别的直销商来说压力更大,为了业绩和奖衔,除了自己被迫囤货外,他们不得不鼓动下级直销商进行囤货,当然这种鼓动是在一种美好包装之下进行的,这种包装会让低阶直销商觉得他的囤货是一种非常值得的投资行为。由此,那些在低阶直销商眼中令他们羡慕的高阶直销商一方面以较低的折扣从公司获得产品,并通过他人以隐蔽的方式在市场上低价销售,一方面高调鼓励低阶直销商一定要努力拼搏,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事,绝对不能打折,低阶直销商常常很困惑,为什么市场如此之混乱?高阶直销商会告诉你那都是些没有毅力、容易放弃的人在离开公司后的行为,或者直接告诉你打折的产品都是假货。其实真正的罪魁祸首是他们自己。所以有人说直销是失德的行业,其实这些人的本性并不是这样的,他们当初也是带着美好的梦想走进直销,也是想通过助人自助的方式获得成功,但是业绩的压力,眼见的虚假,以及曾经充满希望的付出在遭到践踏以后的不甘,慢慢使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他们被迫改变了自己的初衷,逐渐变得虚伪,自私自利,斤斤计较,所谓失德就来源于此吧。

三、多层次计酬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直销的种种弊端主要来自于其多层次计酬的奖金制度,要规范直销的发展,使直销真正成为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行业,我们就必须对多层次计酬制度进行严格审查或控制。

(一)对直销的计酬层级进行控制

对多层次计酬进行层级控制,比如两代最多三代以内发放报酬,报酬发放依据必须是被推荐人的个人销售业绩,而不能是其团队销售业绩,这样推荐人在做好个人销售的同时,最关心的是被推荐人本人的销售业绩,而不是关心被推荐人又推荐了多少人,真正做到销售为导向。

(二)彻底取消多层次计酬方式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立法,彻底取消多层次计酬方法,对经过各种经过精心包装设计但仍属于多层次计酬的,一经查出,严惩不贷。经过立法规范后,直销就能真正缩短其销售渠道,直销商品的价格就有了很大的降价空间,其魔力也将慢慢消失。

(三)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直销业发展

直销业一直以来给人以神秘的色彩,很多销售从业人员不能真正了解直销行业,很多消费者也不能从容的接受直销产品,面对庞大的直销大军,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家正确认识直销行业,了解直销产品,让从业人员认识到直销仅仅是一种销售方式,同传统的批发零售一样,需要努力,需要付出,需要正确的面对市场环境。直销只是谋生的方式之一,绝不是一些人口中诱人的蛋糕,只有直销从业人员认识彻底转变,我国直销业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建新,武天成.直销实战手册.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直销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直销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直销;安利;人员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038-02

1 直销发展中人员管理的重要性

自2005年9月《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国内的直销行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之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商到顾客之间的渠道不断缩短,直销在销售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其发展速度不容忽视。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称“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有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的人员管理措施和员工激励政策,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员工满意,从而带来顾客满意,而为企业带来长期效益。因此,对直销企业中人员管理和激励的研究是十分具有指导意义的。

安利作为中国直销业的领头军,其薪酬奖励制度和人员培训可谓无懈可击。安利公司1959年创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持续经营,缔造了直销界的奇迹。2010年安利(中国)在大陆的销售额已经突破200亿元,安利凭借其优质的产品,完善的激励制度,优良的企业文化一直是一个世界瞩目的直销帝国。

2 安利人员管理文化

(1)安利员工谈安利。在我和安利的一位工作长达10多年的直销商的交谈中,我发现他对在安利工作的热情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他在销售产品之余,是在享受安利文化给他带来的快乐。作为一名出色的外科医生,他却坚持做安利的直销商,他这样解释道:“安利能够给我带来快乐,这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安利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更是一种与朋友共同分享产品的激情和快乐。安利文化让我懂得只有帮助别人成功,自己才能成功。”著名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建华曾经说过“一个企业经营得好,可以很赚钱;一个企业管理得好,可以很健康;一个企业的文化好,可以令员工快乐。”作为一个直销企业,安利真正做到使他的员工感到快乐。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机制能够让员工如此充满激情的对待这份工作。这位被比尔•盖茨先生称为简直无懈可击的奖励制度具有浓烈的文化魅力。

(2)安利的直销商招聘制度。安利一直秉承能够为来自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一个多劳多得的工作机会的信念,对直销商的进入门槛要求不高,安利团队的壮大,主要依靠的是优秀直销员的推荐。直销商寻找理想的推荐对象,然后对其进行了解、激励,通过直销说明会让其了解安利加上不断对其进行跟进,最终使其加入安利直销行业,对于新进入的成员也会多多督促,保持联络并向其传授技巧。正是通过安利的这种“四位一体”的直销商管理结构,即安利、培训机构、推荐人和直销商共同组成的机构。安利已经拥有300多万的直销员而且数目还在不断增加,高覆盖率的直销员有效地保障大范围的市场覆盖率。

(3)安利的直销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层次的直销员,安利会安排相对应的培训课程。首先对于新进成员的培训主要是着重于对安利文化的是深入了解,激发其工作的热情与信心,其次是关于产品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求直销员切身体会产品的用途性能,最后是关于自我肯定方面,培训直销员的沟通能力,推销技巧,使其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现出产品的优良特性。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直销员,主要是着重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

安利培训的最大特色是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对人生价值规划上的培训。培训课教授的不仅仅是产品的知识、销售目标计划,更多的是教会直销员如何更好的生活,例如如何教育子女、如何化妆、如何训练口才等更多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技巧。这些培训不仅仅使直销员的自身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也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理性的规划与认识。从而使他们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安利的文化,也就能够越发地对这份事业充满热情。安利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需求,更是一种人生价值的追求。

(4)安利的薪酬激励制度。安利拥有一套近乎完美的薪酬激励制度。直销商的收入来自其自身的销售业绩提成和其下级的销售团队佣金。

例如,安利某直销员10月的销售额为6000,其推荐的A、B、C、D这4位直销员的销售额也是6000,则整个团队的佣金为6000×5×18%=5400元,而A、B、C、D这4位直销员可得到佣金6000×12%=720元,该直销员则可得到5400-720×4=2520元。

当该直销员的某个销售团队可以达到21%的佣金时,这是公司会发给直销员当月业绩总额的4%作为奖金,这笔奖金是安利公司额外给直销员的,而不从该小组人员身上扣除。值得说明的是这项奖金是世袭制的,只要该小组销售达到21%,该直销员的后代也可得到相对应的奖金。

除此之外,安利还有2%的红宝石奖,1%的明珠奖,0.25%的营销经理,0.25%的高级经理,0.25%的高级总监和一次性奖金。从这套奖金制度可以看出来只有整个团队的业绩提升,才能够使自己的收入提高。而且层级之间的关系严密,不允许随便变更,相互之间也没有晋升冲突。这个模式决定着安利的组织结构是无限复制的组织结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每个安利的直销员都会积极地推荐新人加入,并且他们会全心投入地传授知识给这些新人。

另外,为防止恶性囤货和保持上级人员的销售业绩,体现公平原则,安利也制定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七成原则(每月销售量为进货量的70%)和十个顾客原则(直销员只有每月向十个以上不同顾客销售产品才能获得领导奖金)。

(5)安利的企业文化。能够影响企业员工最深的,归根结底还是这个企业的文化内涵。一个有文化的企业,它的员工才能够充满热情的享受为其工作的快乐。安利创立时的宗旨有两条,一是提供优质的产品,二是为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公平创业的机会。安利文化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带来的是和朋友分享优质产品时的喜悦之情。公平的分配制度,解决了最根本的人类矛盾问题。帮你实现人生的目标。

3 给直销企业的启示

环境对企业的成长很重要,优质的文化能够熏陶出优异的员工。出色的员工能够创造无穷的企业价值。单纯地套用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行不通的。只有与文化相符合的制度,才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讲,文化和员工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培养出优良的文化氛围,加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才能够保障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企业应当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只有以文化为基础,制度的完善性才能够体现出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培养出色的直销员,是直销企业永恒的课题。

参考文献:

时骅.安利直销全攻略[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6.

直销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多层次直销;双轨制;经济学分析

直销进入中国已经快30年了,从无序发展,到“禁止传销”,再到《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中国直销已经走入规范法制时期。近些年,商务部颁发直销牌照的速度明显加快,但是无照经营的数不胜数,疑似传销比比皆是。百姓更是无法辨别直销、传销的区别,往往误入。直销(Directselling)是将产品或服务直接卖给消费者,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销售方式。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由于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又分为单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传销)。单层次直销减少了环节,故价格能够更优惠,比如天猫或京东旗舰店销售的部分商品,而多层次直销,尽管减少了环节,但是毛利被直销员重新分配,实质上价格没有优惠。无论单层次还是多层次直销均称为直销,而有些地区,称多层次直销为传销。目前中国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禁止传销条例》中明确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的行为。这其中又有一悖论,商务部颁发牌照的直销公司目前基本以多层次直销发展自身业务,至少国家对发牌的直销企业是默许的。多层次直销的奖励制度以太阳线与双轨制为主,而双轨制已是主流。多层次直销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模式的发展,这种模式的魅力尚不被社会主流认可。Wotruba(1996)发现,直销产品多是家居产品、保健美容等,直销员身兼数职,既要销售、又要售后,还要培训和管理,与分工理论不符,成功者多是外向、激进、热情、冒险。国内对直销的研究,比较少。陈凯、周兴龙,研究了直销员的文化管理;石玉凤等探讨了多层次直销的管理与经济效率,提出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王雨本对《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提出了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郭丽敏等剖析了多层次直销制度,促使直销人员专注于推荐新人,冯蓬蓬基于角色研究了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双轨制奖金不同于太阳线制度,每名直销员的业绩只有左右两个区域,发展业务的速度更快。奖金按照左右两个区域业务量计算提成,有按照2:1计算的,也有按照1:1计算的,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双轨奖金制度,探索多层次直销的魅力与不足。以下所有奖金都来源于假设,但基于部分公司的实际。

一、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多层次直销可实现利润最大化

现有直销公司多数收取会员费9000元甚至更多,而不是以销售额计算业绩。双轨制度的魅力在于不断复制,复制的前提在于新人的加入,而企业的拨比率是从会员费中按照固定规则拨比发放给直销员,以某公司制度举例说明。X公司的直销报单有三种,银卡、金卡、钻石卡,推荐奖励为10%,对碰奖按照左右两区BV值的10%计算(BV值与业绩收入有比例关系,随时可以调整),店补8%,其他奖励暂时不计算。假设销售网络是完全的,A推荐B、C,B推荐D、E,C推荐F、G,每直销员网体下都有两名直销员,即第一层1名直销员,第2层2名直销员,第三层4名直销员,第N层2N-1名直销员,且每名直销员报单金额都相同,都是金卡会员。非直销模式的制是按照成本加成、市场或顾客导向的,销售收入是按照零售额计算的,只要消费者消费了就是销售收入,毛利就能计算了,例如成本100元,出厂价120元,零售200元,销售100件,毛利就是2000元;而以会员制为基础的双轨制不同,零售额不产生报单,只能是公司收入,由于没有中间商,直销员从公司按照售价进货200元,销售100件,其中16000元产生报单,拨比率按照50%计算(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拨比率不得超过30%,但很多公司超过30%限制,故产品价格偏高),奖金8000元,毛利还是2000元。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多层次直销的最底层有着幂指数级的直销员,他们没有奖金收入,这部分业绩滞留在公司。另外多层次直销的拨比率是可控范围,直销网络不完全导致拨比率更低。以上述公司为例,对碰奖是按照左右两区BV值提取的。

二、企业与直销员的委托关系,企业更容易控制终端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直销不得招募正式员工为直销员,故直销员与企业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样减少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负担,不必承担五险一金等。直销员与企业是委托关系,企业是委托人,直销员是人,前者根据后者的业绩提供相应报酬。人的行动是不完全信息,委托人无法掌控。委托人和人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由此就会产生成本。为了使得人与委托人目标一致,众多直销公司设置了针对各种奖金以激励人,如领导奖,对培训下属成为精英进行奖励,如帮助X公司培养N个稳健市场,X公司将奖励4%领导奖;公司分红奖,对于业绩达标的,公司给予分红奖励,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如X公司规定,当年小区业绩达到108000,可参与公司分红;临时奖励,如旅游奖、车奖、房奖刺激直销员快速开发市场,如X公司临时促销,当月业绩达到36000,奖励国内游两天;重复消费奖,对拨发的奖金以产品的形式给付,形成二次消费,彻底锁定消费,部分公司对奖金截留10%,但没有有上限,鼓励消费公司产品,形成二次消费。多层次直销是以团队方式计酬的,有很多层次,直销员众多,产品可以从工作室、地区分公司或公司网购,但是按照二八定律,优秀的直销员是有限的。公司可以通过对临时奖励,组织旅游时,或者年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或者晋级大会,参与公司决策时,与优秀直销员建立起密切关系,与公司利益绑定,达到能很好的掌控终端的目的。直销员从A公司转换到B公司的成本过高,不像公司员工跳槽,直接领取更高的待遇。直销员跳槽后,可能失去自己的部分团队,几乎再次从“0”开始,重新建立网络,开始新的市场开拓。转换成本不仅削弱了顾客对价格的敏感性,而且由于转换成本的存在,顾客忠于竞争激烈的同质化原品牌。

三、直销员可以低成本创业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下,房租日益高涨,员工工资也水涨船高,创业的会计成本是极高的,这里还没有考虑机会成本。的费用不等,从0加盟费到数万,多数需要首批货款限制,这样对资金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基本是一年的房租加产品至少10几万。传统的分级模式,在信息不发达、物流不畅通时,渠道利润空间较大。现在物流畅通、信息发达,消费者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在京东、淘宝上查到价格,几乎所有产品的价格在互联网面前几乎是透明的。这就需要服务的升级,满足消费者需要。但是对于相当多的直销员来说,资金压力比较大,技术水平也不强,只能放弃创业谋求就业。直销由于不需要店面,直接面对面销售,没有房租压力,可以节省开支。产品多是生活用品和保健食品,家庭必备。推荐产品也无需专业技术,迎合了众多直销员创业的需求。投入少,门槛低,既可以兼职,又可以全职。

四、直销员可以晋升,满足自身需要

直销奖励制度把人性参悟的很透彻,管理学有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经济人的所有活动是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金钱是激励经济人的唯一动力。社会人作为集团的某份子出现的,只有投入到集体中,才能得到自由,除了物质,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满足,不单纯追求金钱,更需要友情、爱情、尊敬、呵护、理解、归属。ERG理论认为人有三种需要,生存、关系、和成长。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提出了,激励因素是保证员工提高积极性的因素,包括成就感、认可、个人晋升等。强化理论倡导对正确的(错误的)行为奖励(惩罚),一定程度上决定这类事情今后是否重复。多层次直销很好的把激励理论融入了奖金制度,以A公司为例进行说明。直销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晋升到银级、金级、钻石级、一星总监、二星总监、三星总监、董事,公司给予了授聘、嘉奖和鼓励,收获其他人的赞许和羡慕。制度保证了,努力就有收获,满足生存的需要。在多层次直销的团队合作下,直销员间的关系是互助互惠,在逐级晋升的过程中,与公司共同成长。这里不只伴随着物质的奖励,更多的是获得晋升,得到尊重。在每隔几个月的促销奖励中,对业绩好的团队领导及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团队成员学习,以期重复发生这类事情。

五、帮助政府解决就业,提高保健意识

中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发展速度明显变缓,人口红利期也已过去,2015年原世界银行副行长在达沃斯论坛表示,未来中国制造业将失业1.24亿。这些失业人口都是学历较低,技术水平较差的,再就业难度较大。截止2014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15.5%(比重超过10%,就代表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但是保健意识和经济水平都没有达到。多层次直销尽管有自身不足,造成疑似传销的企业混水摸鱼,伤害了直销员的利益。但是吸收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对直销员的就业创业培训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在面对面销售加信息手段的推广,消费者的保健意识逐渐也增强,直销员也可以从中获取收入。但是市场上仅存有限的直销牌照,且有直销区域与直销品种的限制。还有公司打着国家项目的名义进行资本运作,既不正规,又有损消费者利益。面对鱼龙混杂的市场现状,建议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加快颁发直销牌照、进行后期监管对满足保证金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公司,颁发直销牌照,满足市场的需求,可简化审批手续,对直销公司后期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撤牌等处理。2.对违规的涉嫌传销的公司予以约谈建立直销APP,互联时代的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信息是滞后的了。对于涉嫌传销的发现就约谈,有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制裁。对境外无法约谈的公司,采取金融手段,封财务账号等。3.实现实时教育,针对直销法律法规进行视频说法多数消费者、直销员根本不懂法律,人云亦云,对行业伤害很大。以往发现涉传均是公安部门教育,没有专门讲述直销法律法规的APP,至少没有官方的详细的讲述。通过网络手段,对直销讲述为消费者、直销员指点迷津。综上所述,多层次直销有益于企业、直销员、政府,但是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成长,保证企业、直销员、消费者利益。

参考文献:

[1]石玉凤,杨明明,崔海霞.直销模式的管理与经济效率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0(2):260-261.

[2]王雨本.直销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3):61-65.

[3]郭丽敏,聂普焱.多层次直销薪酬制度及其经济学分析[J].经济经纬,2010(6):118-122.

直销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直销;安利;人员管理

1 直销发展中人员管理的重要性

自2005年9月《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国内的直销行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之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商到顾客之间的渠道不断缩短,直销在销售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其发展速度不容忽视。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称“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有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的人员管理措施和员工激励政策,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员工满意,从而带来顾客满意,而为企业带来长期效益。因此,对直销企业中人员管理和激励的研究是十分具有指导意义的。

安利作为中国直销业的领头军,其薪酬奖励制度和人员培训可谓无懈可击。安利公司1959年创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持续经营,缔造了直销界的奇迹。2010年安利(中国)在大陆的销售额已经突破200亿元,安利凭借其优质的产品,完善的激励制度,优良的企业文化一直是一个世界瞩目的直销帝国。

2 安利人员管理文化

(1)安利员工谈安利。在我和安利的一位工作长达10多年的直销商的交谈中,我发现他对在安利工作的热情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他在销售产品之余,是在享受安利文化给他带来的快乐。作为一名出色的外科医生,他却坚持做安利的直销商,他这样解释道:“安利能够给我带来快乐,这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安利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更是一种与朋友共同分享产品的激情和快乐。安利文化让我懂得只有帮助别人成功,自己才能成功。”著名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建华曾经说过“一个企业经营得好,可以很赚钱;一个企业管理得好,可以很健康;一个企业的文化好,可以令员工快乐。”作为一个直销企业,安利真正做到使他的员工感到快乐。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机制能够让员工如此充满激情的对待这份工作。这位被比尔盖茨先生称为简直无懈可击的奖励制度具有浓烈的文化魅力。

(2)安利的直销商招聘制度。安利一直秉承能够为来自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一个多劳多得的工作机会的信念,对直销商的进入门槛要求不高,安利团队的壮大,主要依靠的是优秀直销员的推荐。直销商寻找理想的推荐对象,然后对其进行了解、激励,通过直销说明会让其了解安利加上不断对其进行跟进,最终使其加入安利直销行业,对于新进入的成员也会多多督促,保持联络并向其传授技巧。正是通过安利的这种“四位一体”的直销商管理结构,即安利、培训机构、推荐人和直销商共同组成的机构。安利已经拥有300多万的直销员而且数目还在不断增加,高覆盖率的直销员有效地保障大范围的市场覆盖率。

(3)安利的直销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层次的直销员,安利会安排相对应的培训课程。首先对于新进成员的培训主要是着重于对安利文化的是深入了解,激发其工作的热情与信心,其次是关于产品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求直销员切身体会产品的用途性能,最后是关于自我肯定方面,培训直销员的沟通能力,推销技巧,使其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现出产品的优良特性。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直销员,主要是着重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

安利培训的最大特色是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对人生价值规划上的培训。培训课教授的不仅仅是产品的知识、销售目标计划,更多的是教会直销员如何更好的生活,例如如何教育子女、如何化妆、如何训练口才等更多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技巧。这些培训不仅仅使直销员的自身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也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理性的规划与认识。从而使他们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安利的文化,也就能够越发地对这份事业充满热情。安利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需求,更是一种人生价值的追求。

(4)安利的薪酬激励制度。安利拥有一套近乎完美的薪酬激励制度。直销商的收入来自其自身的销售业绩提成和其下级的销售团队佣金。

例如,安利某直销员10月的销售额为6000,其推荐的A、B、C、D这4位直销员的销售额也是6000,则整个团队的佣金为6000×5×18%=5400元,而A、B、C、D这4位直销员可得到佣金6000×12%=720元,该直销员则可得到5400-720×4=2520元。

当该直销员的某个销售团队可以达到21%的佣金时,这是公司会发给直销员当月业绩总额的4%作为奖金,这笔奖金是安利公司额外给直销员的,而不从该小组人员身上扣除。值得说明的是这项奖金是世袭制的,只要该小组销售达到21%,该直销员的后代也可得到相对应的奖金。

除此之外,安利还有2%的红宝石奖,1%的明珠奖,0.25%的营销经理,0.25%的高级经理,0.25%的高级总监和一次性奖金。从这套奖金制度可以看出来只有整个团队的业绩提升,才能够使自己的收入提高。而且层级之间的关系严密,不允许随便变更,相互之间也没有晋升冲突。这个模式决定着安利的组织结构是无限复制的组织结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每个安利的直销员都会积极地推荐新人加入,并且他们会全心投入地传授知识给这些新人。

另外,为防止恶性囤货和保持上级人员的销售业绩,体现公平原则,安利也制定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七成原则(每月销售量为进货量的70%)和十个顾客原则(直销员只有每月向十个以上不同顾客销售产品才能获得领导奖金)。

(5)安利的企业文化。能够影响企业员工最深的,归根结底还是这个企业的文化内涵。一个有文化的企业,它的员工才能够充满热情的享受为其工作的快乐。安利创立时的宗旨有两条,一是提供优质的产品,二是为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公平创业的机会。安利文化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带来的是和朋友分享优质产品时的喜悦之情。公平的分配制度,解决了最根本的人类矛盾问题。帮你实现人生的目标。

3 给直销企业的启示

环境对企业的成长很重要,优质的文化能够熏陶出优异的员工。出色的员工能够创造无穷的企业价值。单纯地套用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行不通的。只有与文化相符合的制度,才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讲,文化和员工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培养出优良的文化氛围,加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才能够保障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企业应当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只有以文化为基础,制度的完善性才能够体现出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培养出色的直销员,是直销企业永恒的课题。

直销制度范文第10篇

中国台湾中山大学直销学术研发中心主任;

中国台湾中山大学企管系系主任;

中国台湾地区直销协会商德约法督导人;

中国台湾直销产业高峰会召集人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已经明确禁止了团队计酬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因此在内地营运的直销公司几乎绝大多数都必须修改其奖金制度以符合政府的规定,这项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教育训练的内容要做大幅度的修改。

多层次教育培训

多层次直销的教育训练和单层直销有非常大的差别,多层次直销公司,教育训练的重点可以分成几个方面:

首先,产品特点的教育是绝对必要的,人员销售主要就是靠销售人员来讲解、介绍产品的特性,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不足,将严重影响其销售的成败;个人的亲身使用经验更会变成“好东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强烈动机。

其次是奖金制度的说明,多层次直销的精髓就在其团队业绩可以让上级直销员因为吸收、辅导下线,分享下级直销员业绩所带来的奖金,这种划时代的奖金制度,是吸引许多人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原因,所以奖金制度的讲解,是多层次直销教育训练的主题之一。

第三是ABC法则的说明和演练,上级直销员扮演顾问(Advisor)的角色,示范、辅导新进下级直销员如何去介绍产品,达到成功说服潜在顾客购买产品的方法;这时新进下级直销员是扮演桥梁(Bridge)的角色,负责寻找、引见潜在顾客(Customer),见习、观摩上级直销员如何向潜在顾客介绍产品,并让顾客愿意试用产品,甚至加入成为直销员。这种ABC法则是对于没有销售经验的直销员最直接、关键的销售训练,因为有团队计酬的关系,所以上级直销员会很卖力的来教育新进下级直销员。

第四是组织团队向心力与组织文化的培养,高阶上级直销员为了保持其下级直销员团队的业绩成长,必须不断的关怀、辅导、激励其下级直销员团队,因此他们会自行举办许多活动来建立组织活泼、进取的文化。这些直销员的教育训练工作,大部分是由上级直销员来执行,直销公司真正做的部分,主要是产品知识的教育和奖金制度的说明,并确定所有直销员都获得正确的信息,按照公司的政策在执行。

单层次教育培训

在单层直销的制度里面,因为没有团队计酬的奖金制度,自然没有上下级的关系,以前上级直销员进行的教育训练工作都要由公司牵头来执行了,而且直销员没有吸收下级的权力和动机之后,他们就成了单纯的推销员,以往直销员教育训练的主要部分:“组织团队建立与推动”的那一套教育训练都无用武之地了。那么单层直销的教育训练内容会有哪些改变呢?

单层直销公司的直销员只能由公司干部去招募,其他人员不可以进行,那么是否仍会有以往的消费型直销员存在?公司招募直销员,必定以其吸收的直销员的业绩为薪资或奖金考核得的依据,因此他们招募的对象可能会以愿意积极从事推销工作的人为主,对于只想享用折扣优惠的消费型直销员可能不是他们招募的重点;但是直销员推销产品的时候,为了达成业绩标准以领取奖金,可能愿意以某些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其中的关键就在奖金比例的计算和零售折扣之间的差距了;台湾地区的寿险业务员为了达成业绩,领到更高的业绩奖金,有时会以退回佣金给消费者的方式,来达成消费者签购保险合约的手段。

公司招募直销员之后,必须由公司的培训员来训练这些直销员,这时候培训的重点内容首先还是以产品特性的讲解为主,因为没有ABC法则的训练,所以公司培训员必须确定所有直销员都完全了解公司产品的特性。其次是公司的背景、文化与研发能力的介绍,因为直销员是面对面和消费者沟通,必须让直销员有一套很好的故事来吸引顾客的兴趣,除了产品之外,公司的实力、经营理念、研发能力,也是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诱因;在多层次直销的时代,奖金制度或事业机会是一个很好的话题来吸引消费者,但现在无法谈这些话题了,更要以产品质量和公司实力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介绍完产品和公司状况之后,接下来是推销员的心理建设,推销员最大的难题是面对消费者排斥或拒绝时的挫折感。由于将来没有上级直销员的辅导和鼓励,在公司的教育训练里面,必须加强推销员面对消费者排斥或拒绝的抗压力,要求他们以专业的态度而不是业余玩票的心态来从事直销。公司的培训员或业务部门的干部,必须扮演上级直销员的角色,经常召集管辖的直销员来进行鼓励、辅导和教育训练的工作。

转变模式与心态

在多层次直销奖金制度之下,一个直销员可以在自己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推销产品、推荐事业机会,希望在其中找到一些有意愿从事直销的对象,吸收他们成为下级直销员,这样就可以一层一层的推广下去,整组的销售业绩也会不断成长。

而在单层直销制度之下,直销员只能推销产品,不能吸收下级直销员,销售的对象若只局限在自己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其销售业绩将难以成长。如何开发、寻找新的顾客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推销员训练当中,有一项“业务线索”的训练项目,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谓“业务线索”就是潜在顾客名单。获得潜在顾客名单是推销员和公司业务部门的重要任务,业务部门会通过媒体广告、举办活动,甚至向客户名单公司购买线索;推销员要运用自己的人脉和主动出击来建立潜在顾客名单。

公司业务部门如何来分配“业务线索”给推销员,是一件策略和管理的决定,一方面不能让推销员过分仰赖公司提供业务线索,而不自行努力开发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善用业务线索来辅导、激励推销员,让业绩不好的推销员有改善的机会,业绩好的推销员感受到公司支持、鼓励的善意。

“顾客服务”在多层次直销制度里面不成问题,因为每一个顾客都有成为下级的可能,使得上级直销员会自动自发的经常去关心顾客的产品使用状况,甚至顾客的家庭生活、工作、交友状况都会是上级直销员关心的部分。

直销制度范文第11篇

香港保险业联会之鉴

在香港,保险行业的自我监管,是由香港保险业联会(下简称“联会”)来统筹及执行。联会是一个由香港各承保商组成、并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全面认可的自律监管机构,代表整个香港的保险行业。香港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型的国际性保险公司,或小型的经纪公司,甚至是一般的保险中介人或保险,都必须接受相关的训l练,考取认可的资格,并受联会不同程度的守则约束,方可在联会登记,从而在香港进行各种形式的保险业务。任何没有在联会登记,或被联会以纪律仲裁方式裁定违规而被暂停,甚至永久吊销登记的公司或人士,均不能获准在香港进行保险有关的业务,或获得任何保险公司的聘用。

香港的保险业是少数享有高度自治及自我监管的行业之一,与政府的审慎监管机制相辅相成。联会一方面代表着保险业保持与香港特区政府的保险业监理专员对话,协商影响保险业之法例事宜;另一方面则积极推动及完善业内的自律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水平,以加强公众对香港保险业的信心。

自律组织必须强调纪律仲裁

由上述材料分析,其实中国内地也可以成立一个类似联会的组织,去制订出直销行业内不同阶层均必须遵守的守则,并设立每一家直销企业、培训员及直销员都必须参与的登记制度;直销员及培训员在加入直销企业的同时,还必须透过已经加入为有关组织成员的直销企业,向有关组织登记。

假设一名直销员在执行直销员职务时违反组织的守则,组织是可以根据有关守则来对违反的直销员进行纪律仲裁,从而决定是否对该直销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书面警告、暂停、甚至是永久取消该直销员的登记资格。由于登记制度及纪律仲裁的结果是为所有直销企业所承认并必须遵守,一旦直销员被取消登记资格,任何直销企业都不能聘请被取消登记资格的人士为直销员或担当任何与直销运作有关的职位,从而对违规人士做出制裁。

登记制度亦可以为直销企业在作出人士任免前带来参考资料,以决定是否对某些曾被纪律仲裁、甚至是曾被纪律制裁的人士做出聘任;此外,公众亦可以透过因登记制度所编成的直销人员登记册,去查核某人是否正受聘于某直销企业,以防在交易过程当中受骗,并循这个途径去对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以及直销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投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由此种种可以看到:登记制度对行业发展或者普通大众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基于完善的行业自我监管机制,有关的组织就可更有力地代表直销行业与政府沟通,协商直销行业在法律制定及运作上的相关事宜。

规范+自律,则多层开放指日可待

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有效的监管(包括政府和行业的自我监管)底下,可以获得国家允许进行直销行业梦寐以求的多层次销售方式。那么,从管理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直销人(包括直销企业、员工、培训员、直销员、以及评论家们)要求国家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时候,为何不好好想想:基于现在国家允许内地单层次直销的基础上,打好自我完善、监管和沟通的基础,才再向多层次销售迈进呢?

直销制度范文第12篇

QUESTION

我发现现在直销公司越来越多,有些是拿牌的,有些说在申牌的,我不太确定如何选择一家靠谱又适合自己的公司,不知道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快速地帮我做选择?

山西 刘心宇

ANSWER

直销行业有句特别著名的话,叫做“选择大于努力”,可见选择一家正确又合适的公司或者团队是多么重要。但是,对于一些对直销毫不了解或者刚刚接触直销的人来说,“选择大于努力”却如同一句空话,因为他们根本不知如何选择。

今天,知哥帮你梳理一下选择直销公司的常用标准,希望对照这些标准,你能够综合、理性地进行分析,最终选择一家正确并适合自己的直销公司,开创一份属于自己的人生事业。

知哥

选择直销公司的四大标准

一、合法的公司

在中国,从事直销的企业需要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所以“合法”是选择直销公司的第一要务。截至2015年9月30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共公示了65家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以及几十家正在申请直销牌照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具体名录均可以登陆商务部网站进行查询。

其次,还要看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研发实力是否强大,企业管理层和企业文化是否具有竞争力。因为直销牌照只是一张“入场券”,一家直销企业想要长久经营,必须有足够的实力和强大的研发能力,以及稳定的企业管理团队和卓越的企业文化,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确保企业不断创新,规避风险,持续发展。

二、优质的产品

产品是基石,只有好的产品才能带来稳固的市场和良好的收益。成功的直销企业都有其明星产品,甚至有些还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也只有立足优质的产品,企业才会长久不衰。

目前,中国直销法规明确规定,直销企业销售的产品限定在保健品、化妆品、日化产品、健康器材和小型厨具等五大类,所以,直销行业的产品同质化问题也比较突出。鉴于此,选择一家直销企业就一定要看其现有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在具体的产品使用方面,可以根据现有产品的知名度以及口碑进行测评,也可以自己亲自试用从而确定产品是否具有说服力。

另外,要观察企业在产品链的长线规划方面是否有足够的研发实力和创新精神,是否能够跟得上市场的需要。

三、合理的制度

在直销行业中,制度体现着薪酬,合理的奖金制度能为直销员提供强大动力,也是公司赢得竞争的重要手段,所以合理的制度就显得无比重要。合理的制度应该体现多劳多得的基本属性,也应该考虑人性,以及直销行业团队作战的特点,这样才能留住人才,获得经销商的信任。

目前直销行业中,常见的制度包括级差制、矩阵制、双轨制以及混合制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色,因此也各具利弊。比如,级差制比较注重零售,而双轨制或矩阵制比较偏重人的推荐;级差制强调长期稳定的收益,而双轨制或矩阵制强调的主要是短期内的迅速见效;级差是归零制,而双轨和矩阵是累计制,归零和累计也是直销制度的两大特色;级差制比较容易与中国现行的直销法规对接,但双轨和矩阵制度就不太容易和法规很好地对接;级差制和矩阵制不易出现崩盘现象,而双轨制则较容易崩盘。

另外,需要警惕炒作型的制度。有些企业为了吸引人,奖金比例定得比较高,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一家致力于永续发展的企业应该以产品、文化、培训来推动市场,绝不是制度。

四、有影响力的团队和工具

所谓“找对方法,跟对人”,这说明在直销行业中,跟随一个理想的管理团队和系统团队,获得有效的培训工具十分重要。所以,要观察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里有影响力的团队、有能力的领导人以及比较成功的系统。

直销制度范文第13篇

1990年雅芳进入中国成为了中国直销开始的标志,时至今日,直销已经进入中国第25个年头了。在这25年的发展历程中,整个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乱到治等多个发展阶段。在这期间,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才真正使得中国直销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2005年直销条例颁发,已经快九年了,随着直销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在直销业所处的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条例》却只字未改,并没有跟进直销发展的步伐,甚至可以说,当年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现阶段直销的实际经营已存在脱节的地方。很多直销企业、业内人士也在积极倡导,希望能借此契机,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注意,对《条例》予以适当的修改。

纵观当下,不管是直销企业还是直销从业人员都在期待着直销行业的下一个拐点。就《条例》而言,笔者通过采访直销行业高管、经销商,倾听他们内心真实声音。采访中,他们纷纷希望开放多层次销售、开放区域性限制以及重新审视奖金拨出等。由此可见,直销行业对于突破藩篱求发展,迎接新时代早已翘首楚盼。

多层次直销大势所趋

为什么直销行业会出现多层次和单层次两种销售方式?按照国际直销的定义,直销的表现形式为多层次销售。在中国出现单层次的销售方式,主要是受中国国情的影响,在直销发展的过程中,金字塔销售也具备多层次销售的特征,这让中国的消费者很难区分直销和传销的定义。因此,国家对直销、传销做了非常清晰的归类,将直销定义为单层次,传销定义为多层次。

《条例》中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通过签署合同雇佣无底薪销售人员,在固定地点以外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营销行为。”依据直销条例规定,直销员只能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提取报酬,因此很难在上下组织之间形成一种互动,这就难以让愿意参与直销的消费者进入其中。与此同时,从国际直销来看,直销的本质就是多层次销售,如果直销员只能从事单层次销售,那就只是充当了推销员的角色,这样的话,与传统行业相比,就失去了直销本身的优势和意义。

事实上,在运作的直销企业,几乎都是在进行多层次销售,这已经成为了行业心照不宣的秘密。在我国,不管是实行单层次销售还是多层次销售都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国家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很好地管理行业,使直销在这个制度下有条不紊地发展;二是该制度应该对行业整体发展利好,能够帮助中国直销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现如今,直销行业已发放了45张直销牌照,中坚的直销企业不断探索,同时我国的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探索、提升,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法、管理经验,完备监管步骤、监管方式,在这些探索中政府的监管能力、行业的发展都在不断的成熟化。并且现在国家大力提倡民营经济、非公经济,提倡把更多的权利给市场和企业本身。俨然如果直销行业仍旧是单层次,就会遏制很多直销企业的发展。

区域性限制犹如“禁足”

《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市、县(区)设立便于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早期,在直销行业或某些直销企业不规范的情况下,国家利用区域限制来管控不法行为是可行的,但随着直销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依旧对直销实行区域化限制在规定的区域内运作直销。显然,这与直销的本质不符,因为直销本身就是通过个人感受产品,并将自己认为优秀的产品传播给其他亲朋好友,而现行法律中的区域限制与这本质相冲突。例如,在广东地区运行直销的人员,就只能在当地销售产品,不能将其产品推荐给其他地区的亲朋好友使用,这显然是违背了国际直销的本质特征。

虽然在《条例》中规定,企业可以再次申报区域经营,但是现在企业想要申报一个经营区域需要1-2年的时间,时间周期太过冗长。此外,在采访中很多企业认为:对于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认可,毕竟拿牌直销企业的经营资格是经过层层审核的,直销牌照证明了企业的组织合法性、经营实力、经营理念和产品审核,如果还是一味地区域限制,对企业的经营不是好事。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监管这些企业产品、服务,而不是经营资质,在申报区域上优化环节,简政放权,否则牌照就是一纸空文,牌照的价值与企业8000万的注册资金和2000万的保证金就不相符。

“改革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基于直销行业的特点和国情,在开放直销市场初期,特别是相关管理法规、经验都比较滞后的条件下给直销行业带个“紧箍咒”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把这个行业放进几乎无一活动空间的“小铁笼”,恐是与时展不符。”某企业高管如是跟笔者说 。

直销作为一个并没有完全开放的行业,要在企业遵循发展规律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符合其他外界环境。“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批准,不能无法定理由地拖延或拒绝审批。”该高管表述了他的一些想法。

重新审视30%奖金拨出

通常,直销人考察一家企业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制度去考察,而更看重以下两点:一是它的平台是否夯实、真实;二是公司产品是否有受众群体,能够为市场所接受。但若企业的实力、发展并不是很好,却把奖金拨出率定的很好,那就可能是炒作行为。企业的制度规章究竟是长期或短期的,是为了正常运营或是炒作,这都是可以验证出来的。而企业需要很长的时间去发展,法律规定企业的拨出率过高或者过低,如果不适合企业自身都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因此法律需要审查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过度限制。

多年以来,直销企业的奖金拨出一直被限定在30%以下,如果超出这条“红线”,极有可能涉嫌传销行为。但鉴别是不是传销,以30%的拨出率限定来鉴定,笔者认为是不科学的。这就像我们判断一个人的好坏,不可能以一个人的身高来判断,不能说身高多少以上就是好人,多少以下就坏人。如果一个企业的奖金拨出是30%以下,但是它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呢?如果传销奖金限制在30%以下,那它是好的吗?直销企业奖金拨出限制在30%以下,是因为在当年的发展阶段中不得已为之;而我们所说的传销是一种经营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经营者造成伤害。

直销企业是在市场中经营,奖金拨出这应该由企业产出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来决定。如果企业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拓展费用、研发成本、供货成本、管理成本,在运营过程中花费的广告费、宣传费少,对外活动开展的少,那么利润空间就会比较大,企业愿意拨出更多的奖金给经营者,拨出率可能就会高一些,经营者也会因此更努力,这可以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成本都比较高,非得让它拿出30%的拨出率也是不科学的。企业是最明白自己在市场经营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的,企业以自己的优势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经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奖金拨出率最终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

在实际销售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品牌折扣比较高,有的比较低,同一个店里的不同品牌价格不同,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差别都很大,这与企业自己的成本控制有关,与企业的管理运营有关,与整个企业的产业链有关,因此企业自身要清楚其发展方向。企业之间千差万别,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不同,就像家庭一样,每个家庭都有不一样的故事,不一样的境况。直销行业的奖金拨出,要单纯的以一条线来划分,难免会出现与企业发展不符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奖金拨出方面,应该从市场角度出发,遵守经济规律,通过企业制定的市场竞争策略,按照实际来做事,才能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凡事想要做成的话,总是要在理想和实际之间做出可能的选择。说白了,就是市场有潜力的,多放个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因此,政府可以在做好企业监管的同时,通过无形的手来更好的适应市场规律。

至今,直销在中国已经发展25个年头了,对于直销行业的现状并非三言两语就能剖析到本质。想要行业有序发展,需要整个直销行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的顺应时代,与时俱进,良性的发展。俨然,《条例》9年多纹丝未动,在直销界已“怨声载道”。那么除了开放多层次销售、开放区域性限制以及重新审视奖金拨出这三方面呼声比较高之外,再来听听在直销人的心中,他们认为现行法规中还有哪些方面应该予以完善?

直销人心声

希望行政执法机关能够经常给予企业一些指导,给企业一些可参考的标准模板,让企业在遵循行政法规方面能够做得更加完整、规范。

现阶段实行的审批制度不尽合理,如果能变审批制度为备案制度,对运行直销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更好地规范直销行业,直销业定会迎来更加灿烂的春天!

国家应该对金字塔销售进行严厉打击,对遵守法规的直销企业予以保护,以保障直销企业和广大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带动直销企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予以良好的配合,从而促进整个直销行业环境的良性发展。

现阶段法律规定只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五大类商品可用于直销,由于产品较为单一,消费产额较小,导致直销员份额不大,也就很难吸引高端人才的加盟,这对于行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随着时代的进步,昔日的小卖部已变身为大型连锁超市,商品种类更加齐全。直销也应该开放产品限制,让直销产品多元化发展,这样才有利于直销行业繁荣发展。

直销制度范文第14篇

与众多传统企业转型直销相比,隆力奇直销部门得到总部的扶持和关心无疑是最多的,徐之伟多次表达“爱上直销”之情,这将是隆力奇直销事业取得良好发展的重要动力。

资源整合

2010年年初,徐之伟董事长便开始了自己的新的思考,发表了“2010年隆力奇直销资源大整合”一文,旨在向业界透露隆力奇2010年新的动向。

要谈资源整合,就必须要考虑到隆力奇具备哪些资源优势。24年的发展历史,不但为隆力奇积淀了良好的企业文化、悠长的发展历史、规范的管理制度,也为隆力奇形成了政府资源、社会占有率资源、消费者认可资源、市场渠道影响力资源、品牌影响力资源等优势力量。

徐之伟表示,为促进隆力奇直销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推动直销事业与传统事业等平台更好地配合。2010年隆力奇将在之前的基础上,对隆力奇所有的资源进行强有力的整合,使所有的资源能够更加集中、更加完善,向更高层次的发展空间寻求突破。

以隆力奇传统的市场渠道为例,隆力奇拥有超过1万名的市场人员,传统销售渠道内拥有3000多家经销商,每家经销商至少拥有5名分销商,每位分销商至少拥有50个以上的网点,这使得隆力奇至少拥有75万个网点。同时,隆力奇还拥有上千家的供应商,这些供应商为隆力奇正常开展业务起到了支撑作用。而隆力奇也明确表示在2010年将会把这些供应商纳入到直销事业共同体的渠道中,使其成为隆力奇事业发展的伙伴和左膀右臂。

现在,隆力奇的直销渠道建设也进展神速,与隆力奇合作的聚德21系统、易系统、爱家系统和博川系统、圆爱系统等隆力奇的团队规模随着隆力奇深入直销的程度越来越大,并为隆力奇网络了数十万的直销会员。前不久还有乌克兰的一些国际直销系统、澳门的D@SMART LTD国际直销系统都已经开始与隆力奇开展接洽工作。

如此大规模的资源整合,需要隆力奇总部、直销事业部大力配合,做为隆力奇董事长徐之伟,他的穿针引线就是隆力奇资源整合成功的关键。

管理团队建设

隆力奇在直销行业还是新兵,要想迅速在行业取得成就,直销管理团队建设的完善和与总部的完美配合是关键。徐之伟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写下“隆力奇董事会和职业经营团队”一文,对管理团队的建设进行了详细说明。

徐之伟在文中指出,董事会统筹公司的总体发展思路,是大脑,是中枢指挥系统;职业经营团队是将董事会的构思变成具体成果的行动部门,是四肢,是行动的落实者。有思想,无行动,没有实操,干不成事;无思想,有行动,没有目标,不足成事;有思想,有行动,目标一致,攻击性强,一定成事。

在这种理念下,徐之伟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营团队只要做到了“六个一致”,企业就能更好地发展。这“六个一致”是指奋斗目标、项目合作、对人真诚、努力勤奋、利益认知、对直销事业的认识一致。

徐之伟还在该文中对隆力奇定制营销事业部总经理尹联进行了评价,“他不仅拥有非常专业的直销专业素质,创造过非常骄人的业绩,而且在加盟隆力奇后,能够继续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继续发挥专业性,扎实勤奋地工作,为隆力奇直销事业取得突破性发展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这也说明隆力奇董事会与职业经营团队成员合作所达成的默契,更说明尹联作为一名高级职业经理人,仍然能够身先士卒,服务直销团队的非常可贵的敬业精神,更代表隆力奇整个直销服务团队的专业性和服务素质。”

隆力奇优势

和资源整合一样,徐之伟把隆力奇的市场吸引力也进行了整合,这既包括了隆力奇的平台优势,也包括了隆力奇

独特的直销理念。

徐之伟在“隆力奇直销平台风险低、成本低、投资回报高”一文中,详细阐述了隆力奇的平台优势。成为他对直销人讲解为什么要选择隆力奇直销的原因分析。

直销牌照被认为是隆力奇的第一个平台优势。徐之伟认为,隆力奇拥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因此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直销的行政风险。对于隆力奇来说,有了合法的身份,当然能够更加顺心地在直销领域里发展;对于直销人员来说,只要他们能够按照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合法经营,不偏离基本的发展道路,也不会存在任何的行政风险。

其次,徐之伟认为,由于隆力奇进入直销后奉行“力行节约、杜绝浪费,将每一笔费用、每一分钱都用在市场的发展中,用在人员和团队的建设中,提高大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当经销商将隆力奇当作一个生意来看待时,便减少了亏本风险。

此外,徐之伟还总结出了隆力奇在行业中的10大优势,包括技术、人才、模式、培训、品牌、企业实力等。

而在观念上,徐之伟还提出“直销制度不是唯一的竞争力”的独特理念。

徐之伟认为,世界上缺乏的不是优秀的制度,缺的是专业的执行能力。现代企业竞争已经不单单是企业的发展制度竞争,而是在比谁能更加深入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制度,谁能拥有更具专业性的知识。制度只是一张施工图,而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施工人员的执行能力以及施工人员的道德水平,都将决定直销大厦是否能建得更好。

而对于初涉直销的隆力奇来说,直销制度是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却并不是其唯一的竞争力,因为一个公司的制度可以通过在发展中不断借鉴和成长,而就优势来看,则需要在长时间内慢慢积累。

在徐之伟看来,直销制度并不传统的制度更为复杂。“我们理解直销制度当中的利益分配制度,主要在于寻找到自己最想要的级别和位置,以获得最好的收益,就像传统的经销商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的销售任务,就有更好、更高的返点收益。直销也是一样,通过努力完成任务,才是最终的目标,才能拿到制度当中所列出的各项利益分配。”

在徐之伟眼中,专业是最不可缺失的竞争力,这也是隆力奇的优势。“专业健全的直销知识是最具竞争力的武器,因为专业,才不会盲目;因为健全,才不会偏失。直销知识涵盖了对直销产品的了解,包含了对直销制度的理解。因此,对保健功能的熟悉,对护肤、化妆品的熟悉,对洁净无菌生活的熟悉,是最好的竞争力。”

直销制度范文第15篇

西安交大人文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未经中国官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偷渡内地,擅自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传销开始进入中国。仿佛潘多拉魔盒,进入中国的传销发展迅猛,大大小小的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蔓延。

1996年,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由于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以至于到1997年底和1998年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传销企业管理几乎失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同年,雅芳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直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的两部核心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5年12月1日生效。

通观直销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这两部条例具有转折性的意义――我国为兑现在WTO的承诺,将逐渐开放直销市场。然而,老鼠会等非法组织借直销之名,聚敛钱财,扰乱市场秩序,使我国在开放直销的道路上不得不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那么我国的直销法规究竟呈什么样的特点呢?

一、开放单层次销售、禁止多层次销售

两种销售都是无店铺直销形式,单层次销售是指在“直销企业的直销活动中,直销产品只是经过一代直销商的层次就可以到达消费者手中”。在这种销售模式中,直销商的报酬来自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利润。多层次销售是“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在多层次直销中,其独立签约的直销商们往往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直销组织,只有它的营销组织不断扩大,它才可以通过管理整个营销组织的绩效增长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多层次销售模式中,直销商的报酬不仅来自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利润,而更主要的来源于其下线的销售利润。相比之下,多层次销售可以使直销企业占有更大的市场,使直销人员获得更多的报酬,但同时多层次销售也比单层次销售更难监管。据统计,美国有80%的直销公司采用多层次销售模式,而在世界其他地方,约85%的直销公司也是采取多层次直销模式。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条例二十四条规定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且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以下线的销售收入计酬、以下线的人头数计酬和收取入会费三种行为是非法传销。由此可见,我国直销立法所允许的直销是单层次销售,而在世界上广为采用的多层次销售则被视为传销而禁止了。

虽然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零售服务(包括直销)在入世后逐步取消限制。但是从公布的这两个条例来看,中国给予单层次的访问销售合法的地位,但是对于多层次的销售仍采取审慎的态度,予以禁绝。为什么会出现与承诺如此大相径庭的立法呢?

1.监管难度太大

多层次销售本身需要累计计酬,有时甚至不排除以人头计酬(但不是主要的计酬方式),故而很难与金字塔、老鼠会等“卖钱”活动区分。实践中,非法的卖钱活动往往以销售商品为掩盖,以直销为名目,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引起市场的混乱,带来社会风险。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允许多层次传销存在,但是到98年年初直销市场已有失控现象,可见对于多层次销售,不得不采取审慎态度。

2.保护民族企业的需求

自1998年我国对传销全面禁止以来,我国国内直销企业发展缓慢,规模不大,能维持现状已属不易,和外资企业差距越来越大。2003年,整个中国直销业的营业额为350亿人民币左右,其中10家转型企业的营业额为300亿人民币,而整个内资企业的营业额却不到50亿人民币,可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力量悬殊。尤其是安利这样的跨国公司,本身就熟稔多层次直销的经营管理,同时又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和雄厚的实力,如果现在开放多层次销售的市场,内资企业很难与之抗衡。倒不如采取谨慎的态度,先开放单层次销售,利用访问推销等形式提高民族品牌的认可度,逐渐扩大其市场份额,到时机成熟再开放多层次销售的市场,使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势均力敌的竞争,这才能有利于我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直销企业的限制较为严格

目前多数国家为规范直销业,均制订了哪些限制性条款呢?这些条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通观各国直销法规诸条款

入会费限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直销公司对新加入直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会费,在七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工具,还是其他服务。

直销商存货负担限制。给直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购买额,这是金字塔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即存货负担。加拿大多层次直销法规定:直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违反此条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罪并罚。美国许多州的反金字塔法规定直销商可以无理由向直销公司退货,退货日期有的州无任何限制,有的州是3个月。

禁止上线以发展下线获取佣金。此条即是防止直销公司让直销商引诱更多的下线(因为他不必销售产品只要拉人头就能发财致富)。美国各州法律都有规定:合法直销公司不能对直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韩国直销法第32条规定,对直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禁止夸大宣传。直销公司或直销商不能对本直销网络直销商的收入夸大。加拿大直销法规规定:直销公司或直销商在对外作宣传时,对其直销网中直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谈直销商的收益时,只能选择有代表性(即一般的、正常的情况)的直销商为标准。

冷静期法规。此条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高压销售。冷静期的本意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这一段时间即冷静期。美国是三天,欧洲国家一般是七天,马来西亚是十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十天,多层次传销是二十天。

2.我国对直销企业的限制则更为严格

在入会费的限制上,《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的条件。《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都将“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或变相交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视为传销,而予以禁止。可以看出,直接禁止缴纳入会费比其他国家限制入会费的做法更为严格。

在存货负担限制的问题上,《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直销员在30天内可以退货,该条件与消费者的退货条件基本相同。但该条例无禁止“直销公司强加直销商一个较大购买额”的规定。

关于禁止上线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这一方面看,我国法规更为严格。从概念上讲(见《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我国禁止多层次销售,不会有上下线的关系,只有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只有一层。所以不可能以下线的人头数计算上线的佣金,也不可能以下线的销售收入计算上线的佣金。所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如果直销员的计酬是以下线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来计算,则属于法规禁止的传销行为(其他国家并未禁止以下线的销售收入计酬)。此点说明我国的直销业比国外大,体现了立法对直销业开放程度的严格限制。

在禁止夸大宣传上,我国法规则直接禁止广告宣传直销员的收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报酬的广告。根据这一条规定,即使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对直销员报酬的广告也被禁止了。这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广告业的监管力度较弱,广告往往都有夸大其词,一旦允许直销广告,则很难避免夸大宣传,所以立法直接禁止广告。

关于冷静期,我国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在30天内退货,这个冷静期比美国、欧洲和亚洲其它国家都长。这也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限制和监管直销业。

三、市场安全至上

两个条例在立法宗旨中多用“防止欺诈”、“加强……监管”、“保持社会稳定”的用语,而没有“促进直销行业发展”之类的语言。可见两个条例在价值上将经济安全的价值置于首位。这一点在具体条文中也可以体现。最为直接和明显的就是《直销管理条例》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规定直销企业的保证金数额是上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并应在2000万到1亿之间。保证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只能用于支付直销员的报酬,直销员、消费者的退款以及直销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用于担保和违规偿债。在立法上禁止多层次销售,要求直销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批露制度,对于直销多有禁止性条款的设计(见“二、对直销企业的限制较为严格”部分)也体现了安全至上的价值选择。

此外,在直销企业的设立资格上规定了8000万注册资本的硬性标准、要求直销企业对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要求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客观上也促进了安全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