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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审计报告范文

决算审计报告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lgarden”为你整理了这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清波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

2020年4月1日至6月22日,上城区审计局对清波街道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我街道还存在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需加以纠正和改进。

街道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有待提高问题

(一)部分预算内专项经费调整率偏高或调整额较大的问题

?? 2020年度编制内容更细化,并新增了预算项目,为街道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专项经费调整率。

(二)关于财务处理不规范问题

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执行,加强财务复核流程,提高财务业务水平,确保财务列支规范合理。

(三)关于预算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根据2021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已相关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

二、关于经费使用管理尚待加强问题

(一)关于部分专项经费多头列支问题

2020年编制预算时,细化了专项经费预算,统一项目列支经费。

(二)关于个别专项经费使用与项目申报书不符问题

办事处主要领导已在班子会议上,要求各科室按照2020年度参与式预算相关要求编制预算申报书,尽可能细化项目申报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较上年增加

2020年度公务出国经费为零。

三、关于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问题

街道已向往来款挂账单位发函,督促清理相关往来款。

四、关于固定资产管理较薄弱问题

(一)关于房产台帐信息与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问题。

一是对未在房产管理台帐上反映的13处房产,均已更新,并备注说明特殊情况。二是对未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1处房产,已经及时录入系统。三是对街道房产管理台账有3处不一致情况进行了细核,做好更新工作。

(二)关于房产出租审批手续和租房协议不全问题。

现已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后续协议招租将严格按照手续执行。

(三)关于房产出租未进行公开招租问题

街道将与区府办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加强协调和沟通,争取在今年补办相关手续。

(四)关于部分内部制度内容存在冲突问题

街道已根据实际情况对《清波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波街道房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五)部分内容固定资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二是对房产权属用途进行定期复核和数据更新,三是制定《清波街道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尚待改进问题

(一)关于“小型工程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问题

一是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约谈该项目投标单位法人及联系人,对街道入库建设单位全面进行排查,将相关单位从街道投标库中删除。二是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完善《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对实际不适用的。三是强化与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对纳入投标库的工程单位,实行全面信用管理。

(二)关于“小型工程流标后未重新招投标”问题

一是集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招标办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二是制定《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个人岗位职责。

六、关于内审工作尚待加强问题

街道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按照区审计局有关内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清波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高内审工作质量。

特此报告。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lgarden”为你整理了这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清波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

2020年4月1日至6月22日,上城区审计局对清波街道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我街道还存在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需加以纠正和改进。

街道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有待提高问题

(一)部分预算内专项经费调整率偏高或调整额较大的问题

?? 2020年度编制内容更细化,并新增了预算项目,为街道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专项经费调整率。

(二)关于财务处理不规范问题

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执行,加强财务复核流程,提高财务业务水平,确保财务列支规范合理。

(三)关于预算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根据2021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已相关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

二、关于经费使用管理尚待加强问题

(一)关于部分专项经费多头列支问题

2020年编制预算时,细化了专项经费预算,统一项目列支经费。

(二)关于个别专项经费使用与项目申报书不符问题

办事处主要领导已在班子会议上,要求各科室按照2020年度参与式预算相关要求编制预算申报书,尽可能细化项目申报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较上年增加

2020年度公务出国经费为零。

三、关于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问题

街道已向往来款挂账单位发函,督促清理相关往来款。

四、关于固定资产管理较薄弱问题

(一)关于房产台帐信息与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问题。

一是对未在房产管理台帐上反映的13处房产,均已更新,并备注说明特殊情况。二是对未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1处房产,已经及时录入系统。三是对街道房产管理台账有3处不一致情况进行了细核,做好更新工作。

(二)关于房产出租审批手续和租房协议不全问题。

现已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后续协议招租将严格按照手续执行。

(三)关于房产出租未进行公开招租问题

街道将与区府办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加强协调和沟通,争取在今年补办相关手续。

(四)关于部分内部制度内容存在冲突问题

街道已根据实际情况对《清波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波街道房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五)部分内容固定资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二是对房产权属用途进行定期复核和数据更新,三是制定《清波街道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尚待改进问题

(一)关于“小型工程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问题

一是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约谈该项目投标单位法人及联系人,对街道入库建设单位全面进行排查,将相关单位从街道投标库中删除。二是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完善《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对实际不适用的。三是强化与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对纳入投标库的工程单位,实行全面信用管理。

(二)关于“小型工程流标后未重新招投标”问题

一是集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招标办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二是制定《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个人岗位职责。

六、关于内审工作尚待加强问题

街道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按照区审计局有关内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清波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高内审工作质量。

特此报告。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lgarden”为你整理了这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清波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

2020年4月1日至6月22日,上城区审计局对清波街道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我街道还存在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需加以纠正和改进。

街道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有待提高问题

(一)部分预算内专项经费调整率偏高或调整额较大的问题

?? 2020年度编制内容更细化,并新增了预算项目,为街道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专项经费调整率。

(二)关于财务处理不规范问题

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执行,加强财务复核流程,提高财务业务水平,确保财务列支规范合理。

(三)关于预算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根据2021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已相关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

二、关于经费使用管理尚待加强问题

(一)关于部分专项经费多头列支问题

2020年编制预算时,细化了专项经费预算,统一项目列支经费。

(二)关于个别专项经费使用与项目申报书不符问题

办事处主要领导已在班子会议上,要求各科室按照2020年度参与式预算相关要求编制预算申报书,尽可能细化项目申报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较上年增加

2020年度公务出国经费为零。

三、关于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问题

街道已向往来款挂账单位发函,督促清理相关往来款。

四、关于固定资产管理较薄弱问题

(一)关于房产台帐信息与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问题。

一是对未在房产管理台帐上反映的13处房产,均已更新,并备注说明特殊情况。二是对未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1处房产,已经及时录入系统。三是对街道房产管理台账有3处不一致情况进行了细核,做好更新工作。

(二)关于房产出租审批手续和租房协议不全问题。

现已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后续协议招租将严格按照手续执行。

(三)关于房产出租未进行公开招租问题

街道将与区府办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加强协调和沟通,争取在今年补办相关手续。

(四)关于部分内部制度内容存在冲突问题

街道已根据实际情况对《清波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波街道房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五)部分内容固定资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二是对房产权属用途进行定期复核和数据更新,三是制定《清波街道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尚待改进问题

(一)关于“小型工程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问题

一是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约谈该项目投标单位法人及联系人,对街道入库建设单位全面进行排查,将相关单位从街道投标库中删除。二是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完善《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对实际不适用的。三是强化与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对纳入投标库的工程单位,实行全面信用管理。

(二)关于“小型工程流标后未重新招投标”问题

一是集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招标办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二是制定《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个人岗位职责。

六、关于内审工作尚待加强问题

街道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按照区审计局有关内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清波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高内审工作质量。

特此报告。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市审计局: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收到《南宁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市直部门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南审行审报〔2020〕1号),该审计报告指出我局存在总体预算支出率未达标及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率低两个问题,并提出了审计意见。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现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68项问题:预算支出率未达标

(一)问题具体表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全年部门预算指标总额为720.18万元,实际预算支出金额为331.9万元,公共财政预算总体支出执行率为46.09%,预算支出率未达到全年90%以上的标准。

(二)问题产生原因:2019年我局全年安排市本级财政经费364.04万元,年底支出318.76万元,支出率为87.56%。2019年7月下达“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能力建设部分)”356.14万元,其中:用于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150万元,重点项目配套资金100万元,村医通设备购置63.18万元,上述经费涉及医保系统切换、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等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支出。此类支出受自治区医保系统切换统一部署要求及医保基金监管平台项目需要按项目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招标采购等影响,2019年度无法进行支出,仅支出13.14万元。由于中央下拨资金占我局2019年整体资金比重较大,造成我局预算支出率未达标。

(三)问题整改情况:问题正在整改。我局将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的“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42.99万元安排政府采购支出计划329万元,年底市财政支付系统将自动回收未支付项目资金。上述政府采购目前正在进行中,待完成金额支出后2019年度预算支出率将达到91.76%。今后我局将强化项目支出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资金就能使用。同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逐月梳理执行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执行率偏低的项目支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实无法按预算支出的,及时与财政部门对接,按程序申请调整。

二、第189项问题: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率低

(一)问题具体表现:2019年南宁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能力建设部分)的通知(南财社201号)”预算指标总额为3561400元,当年实际支出131418元,结余3429982元,专项资金执行率低于50%。

(二)问题产生原因:2019年7月下达“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能力建设部分)”356.14万元,其中:用于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150万元,重点项目配套资金100万元,村医通设备购置63.18万元,上述经费涉及医保系统切换、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等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支出。此类支出受自治区医保系统切换要求及医保基金监管平台项目需要按项目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招标采购等影响,2019年度无法进行支出,仅支出13.14万元。

(三)问题整改情况:问题正在整改。我局将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的“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42.99万元安排政府采购支出计划329万元,年底市财政支付系统将自动回收未支付项目资金。上述政府采购目前正在进行中,待完成金额支出后2019年度该专项预算支出率将达到96.06%。今后我局将强化项目支出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资金就能使用。同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逐月梳理执行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执行率偏低的项目支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实无法按预算支出的,及时与财政部门对接,按程序申请调整。

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审计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已在我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支持配合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督导、巡视等监督工作,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各类问题整改,实现市医保机关财经管理良性运行。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547654@126”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南审发〔2020〕66号)要求,我局在本次审计中被发现3个问题,涉及预算支出不够均衡、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等。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审计工作,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了审计所发现问题,决定严格按照要求尽快整改有关情况。目前,我局已将审计整改问题清单中提及的问题整改完毕。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截至2020年4月8日,我局应缴未缴利息收入共25590.21元。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已将上述款项上缴财政。(详见附件)。

(二)预算支出不够均衡。我局2019年全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15266084.55元,其中2019年12月预算支出4723743.67元,占全年支出30.94%。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办公例会上通报了此问题,督促各科室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用款计划管理,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详见附件)。

(三)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截至2019年末,我局2019年1月至12月在非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共计10609元。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办公例会上通报了此问题,要求各科室严格遵守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详见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财务核算与管理

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财务制度执行理念,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严格落实预算执行评估、评价制度,跟踪了解各科室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成效,加强预算收支执行的分析。对预算执行不力的科室,采取公开通报、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

(三)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随意选择供应商,各科室在制定采购计划方案时必须经过财务审核并出具财务意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规范执行。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547654@126”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南审发〔2020〕66号)要求,我局在本次审计中被发现3个问题,涉及预算支出不够均衡、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等。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审计工作,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了审计所发现问题,决定严格按照要求尽快整改有关情况。目前,我局已将审计整改问题清单中提及的问题整改完毕。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截至2020年4月8日,我局应缴未缴利息收入共25590.21元。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已将上述款项上缴财政。(详见附件)。

(二)预算支出不够均衡。我局2019年全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15266084.55元,其中2019年12月预算支出4723743.67元,占全年支出30.94%。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办公例会上通报了此问题,督促各科室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用款计划管理,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详见附件)。

(三)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截至2019年末,我局2019年1月至12月在非定点机构采购印刷服务,共计10609元。经审计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办公例会上通报了此问题,要求各科室严格遵守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详见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财务核算与管理

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财务制度执行理念,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严格落实预算执行评估、评价制度,跟踪了解各科室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成效,加强预算收支执行的分析。对预算执行不力的科室,采取公开通报、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

(三)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随意选择供应商,各科室在制定采购计划方案时必须经过财务审核并出具财务意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规范执行。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9篇

一、厅党组的高度重视给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新动力

江西省审计厅党组高度重视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每年都将其列为头等大事来抓,并专门成立了“同级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近年来,省审计厅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根据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人大、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江西实际,从每年的12月份开始,厅党组一把手和分管厅长等领导就着手研究布置下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全厅各有关处室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以做到未雨绸缪。

近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做到了在思路和重点上既有一定的连续性,又有不断创新和深化,使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目标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如2004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打破了传统的就预算执行审预算执行的固有模式和思维,省审计厅提出了要在常规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实现“两个突破”、“三项深化”,即积极探索将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向财政预算执行的两头延伸(向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两头延伸突破),向预算内外收支和预(决)算管理等三个方面深化。2005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又进一步提出了“要以部门预算审计为龙头,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资金账户审计为主线,对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审计思路和目标。2006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则更在审计目标、重点和要求等方面均较往年有大的突破和变化,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做到四个重点关注、三项重点审计、七个进一步突出和重点揭露,真正体现突出重点,抓住焦点,把握难点。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结构调整赋予了报告新内容

今年7月27日,伍自尧厅长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报告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第一,报告充分肯定了2005年审计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通过审计监督,维护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二,报告指出根据黄智权省长关于审计要“着眼于发挥财政职能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关注了部门预决算编制管理、部门预决算级次管理、非税收入筹集分配及支出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报告对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价,并充分肯定了各部门单位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第四,总括反映了各部门、单位对去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部分为“2005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分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决算编制审计、税收征管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国有企业财务活动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核心内容一是通过揭示省级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二是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是重点揭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的帮促作用。

第三部分为“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针对2005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共提出了三条切实可行的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一是进一步提高部门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部门二、三级单位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三、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产生出报告的新特点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在结构和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特色十分突出,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1、重点突出

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分配和部门预算管理,揭露和纠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做到了“四个重点关注”,即重点关注部门预决算级次管理、部门预决算约束管理、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筹集分配及支出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对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规定,省审计厅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打破了原有报告格局,分预算执行审计方面、部门预决算编制审计方面、税收征管审计方面三个部分重点报告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2、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言简意赅

审计工作报告在基本情况部分用“从审计结果看,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是好的……省级地方财政收入40.8亿元,完成年初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的101.6%……省级财政支出完成81.8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支农、教育、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对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高度概括,并充分肯定“特别是经过近几年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和连续有效的审计监督,……省级财税管理、依法理财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重视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推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客观实在,点名披露更公允

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历来注重披露问题,始终做到该肯定的要肯定,该点名的要点名,该暴露的要暴露,这也充分体现了省审计厅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所一贯遵循的客观实在和适度披露原则。由于审计工作报告的篇幅有限,不可能把审计查出的所有重要问题一一列举,这就可能带来点名披露是否公允的问题。因此,今年审计工作报告着重反映了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包括部分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无预算、超预算范围、串换预算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违规收费、账外收支等现象。而且特别指明了有多少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这些问题。这样从总体上集中反映问题,有利于引起重视,促进更好地研究和解决这些共性问题,提高部门预算管理的整体水平。

4、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审计工作报告高度重视百姓民生问题,紧随预算执行审计问题之后,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重点反映了退耕还林、工伤保险基金审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计发现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粮食发放不实,差价收入被侵占;种苗采购供应未按规定公开竞价、违规指定种苗供应商和虚列支出;以各种名目套取、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挤占挪用、截留、克扣退耕还林资金等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发现存在基金征缴覆盖面窄,受益率低;基金被挪用、违规提取费用;基金监管缺位等问题。

审计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通过审计督促整改,上述问题大部分已得到纠正,其余问题也正在纠正中。审计真正做到了切实维护百姓的利益。

5、一分为二,实事求是

与往年的审计工作报告相比,今年的报告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对象。

审计工作报告在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既如实揭露问题,又充分肯定成绩。如在税收征管审计方面,地税部门以深化征管改革为主线,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突出抓好信息化建设、基层建设、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力推进了全省地税事业的全面发展;在建设项目审计中,高校新校区建设增加了高等教育资源,拓展了我省高等教育的办学空间,将为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各设区市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有效缓解了各地交通压力,改善了居住和投资环境,带动了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刺激了各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等审计工作报告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6、整改工作成绩斐然

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就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工作,黄智权省长多次强调,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因此,今年的报告加大了审计整改方面的内容和份量,在基本情况部分增加了“各部门、单位在做好2005年度预算执行的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去年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抓了整改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部门、单位还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规定38项”等内容。在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增加了“对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省审计厅依法依规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和事项,提出了纠正和改进意见。对以上专项审计中的情况、问题上报省政府后,黄智权省长、吴新雄常务副省长及分管副省长非常重视,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严肃认真对待,逐一检查纠正,认真整改……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审计发现的许多问题正在得到积极整改……关于今年审计查出问题的全面整改情况,年底将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整改工作成绩斐然。

四、审计工作结果令人满意,委员们给予了高度的新评价

与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都给与了充分肯定,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省人大财经委在关于2005年省级决算的审查报告中指出:省审计厅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是切实可行的,应当认真加以落实。审查报告同时指出:从审计情况看,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预算编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不够理想等,对这些问题应高度重视,着力解决。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并在2006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讨论时认为,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客观实在,实事求是地反映了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报告是令人满意的,比往年的报告好。与会委员对省审计厅认真负责的工作,切实有效的监督表示满意,并提出对这次全省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尤其要从制度上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和查处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0篇

一、推行预算执行同级审与县区交叉审相结合

在“五统一”的原则下,有效改进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方式,推行预算执行同级审与县区交叉审相结合,财政决算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专项资金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集中力量统一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系统审计和轮番审计。积极探索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制度和签发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的经验,积极推行部门预决算内部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扩大对二、三级单位的延伸审计面,力争每三至五年对本级各部门轮审一遍。

二、科学规划,抓住主线进行审计

目前,财政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要明确目标、科学规划、合理计划、突出重点、抓住主线,把财政审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一是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明确每个年度审计的重点和突破口。二是加强对部门预算审计的力度,突出对预算支出的审计。强化对非税收入归集、分配和使用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切实加强对交警、公安、城建规划、土地、文教卫生等部门非税收入归集使用的审计力度,注意排查非税收入的“盲点”,揭示非税收入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为政府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供依据。加强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积极开展对“三农资金”、社保资金和“民生”工程资金以及救灾恢复重建项目和资金的审计。三是采取以点带面、解剖麻雀、典型示范的思路,积极探索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的审计,揭露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问题。

三、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审计质量不高,就难以防范审计风险,更谈不上服务大局和推动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审计质量的把握与控制,既要改进审计方法、创新工作思路、注重工作技巧,又要有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全面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宏观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精品意识、廉洁从审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质量监督考评机制,注重审计实施过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二是要树立精品意识,有效化解审计风险。严把审计实施、审计取证、审计复核和审计定性处理各环节的审计质量,严格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三是牢固树立廉洁从审意识。要严守审计职业道德,控制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审计队伍管理,狠抓审计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广大审计人员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保持清醒头脑,紧扣拒腐之弦,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术精良的审计队伍,当好国家财政安全的卫士。

四、努力提高“两个报告”质量

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两个报告”是综合反映审计成果的重要文件,报告越来越成为政府加强财政管理、人大加强预算监督的重要依据。当前我们的“两个报告”还存在一些不足,有的反映的问题不够深刻,说服力不强,有的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较高层次监督职能。为此,必须在提高报告质量,真正发挥财政审计的宏观性、建设性作用。报告要内容完整,要既能反映总体情况,又要有所侧重,要不但能反映出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情况,还要突出部门预算支出的情况。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作为报告的重点,认真归纳和提炼,加以反映,比较全面的反映审计工作的成果。报告结构要合理,详略要得当,篇幅要适宜。对财政总预算、决算审计结果反映要简练、评价要把握好分寸、不能宽泛,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梳理归类,如实反映,不要吞吞吐吐。报告语言简练,重点突出。审计工作报告不是财政预算报告,不能照抄照搬财政预算报告的一些内容和语言,要突出审计报告的特色,语言要精炼,重点要突出。要把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审计报告重头戏,科学构思,认真推敲。要注重审计建议的全局性、宏观性、操作性、时效性,真正发挥审计高层次的监督作用。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种《预算法》)、《*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区级决算和区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撒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监督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干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作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专家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都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与审查工作。

区财政都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调研,并为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的15日前,区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材料:

(一)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

(二)*市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三)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种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四)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五)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区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

(九)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村料。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区发展计划、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

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0日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筒称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三章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后,区财政都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规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支出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区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8月份听取区人民政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听取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调研,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都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共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审计部门应当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教育、科技、社

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区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5日前,区财政都门应当将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和调研,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区级决算草案,于6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大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区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和调研,并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要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区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2篇

多年来,广大审计工作者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作为基层审计工作者,结合自己的审计工作体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以下一些思考,特提出与同仁商榷。

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预算法贯彻不到位。预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在实际操作中,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但是最后财政部门决算报表上的数据与上报人大的数据不一致。决算报表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批复来最后调账的,有时调账的时间跨度很大(次年的10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时间上都无法及时在对人大的报告上反映,造成每年预算执行报告期初数与上年预算执行报告年终数不同;二是每年12月份财政部门会将一部分单位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次年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在财政账面就没有反映,财政部门也未就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人大报告。

(二)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科学。目前基层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编制采取如下方式:收入预算不含部门上年经费结余与超支;有罚没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单位按比例进行调控后返还;上级收入据实拨付;人员个人经费按标准拨付;公用经费按定额拨付;项目经费以专项形式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后拨付。预算编制的不完整性和不科学性普遍存在。目前审计部门只是对财政部门预算进行总体审核,而无法对其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与此相关联,预算执行审计的真实性也大打折扣。

(三)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乏力。一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际是下审上,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发现问题不但处罚力度不够,而且整改落实情况由审计部门向政府、人大报告,导致的结果就是发现问题越多,审计的困难就越多,最后只好自圆其说;二是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部门掌握着预算安排权,审计部门出于对自身经费考虑,在要求财政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时,底气不足;三是审计部门受财力制约,审计人员知识老化,继续教育不能及时跟进,引进入才又受到限制,审计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财政审计的监督要求。

(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到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没有设置一整套科学的预算外及代管资金的对外报表,也无法整合整个财政资金,对众多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二、对改进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审计监督的的几点建议

(一)财政部门在向人大报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时候,应将上年上级财政部门批复调账结果以及“结转下年使用”资金的相关单位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审计部门也应将此作为审计重点并向人大报告。

(二)审计部门应将“关于审计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比照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由国务院负责责成相关部门整改的做法,由人大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整改”的理念多与人大和政府领导沟通,改变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乏力状况。

(三)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进一步把促进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作为一项任务,提出有效的建议,促进财政部门以完整性和科学性基础,尽快执行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预算内容,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3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4篇

    这是一起无证采伐林木的一般违法行为,但因对林木材积估算错误而造成了冤案。这起案件自2001年4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2002年7月作出再审有罪判决, 2005年6月再次再审作出无罪判决,历经4年3次判决2次再审,最终凭借一份科学评估报告,终于沉冤得雪。

    原审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分别是龙山县林业局退休干部和该县干溪乡耳洞村支部书记。2000年10月,两人在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村一株百年古柏大树砍倒,并进行加工出卖,获利450元。举报人称被砍伐树木的活立木材积达31.1立方米。后经该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核算,该柏树活立木材积为13.6 立方米。当地公安部门于2001年4月将聂敬安、向顺富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逮捕。

    同年10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1年11月作出判决,认定向顺富、聂敬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向顺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聂敬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1月,向顺富、聂敬安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判第一项,改判向顺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维持对聂敬安的定罪及量刑部分。

    2004 年11月,两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诉,提出原审及再审中认定被砍伐的柏树材积计算有误,并提交了湘西自治州林业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报告》一份,证明被砍伐的柏树的伐倒木材积为4.98—6.5立方米,要求判决两被告人无罪。法院因被告提供了新证据,有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便于 2005年1月再次裁定再审。

    在再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两被告人提交的《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报告》是两被告人自行请求州林勘院出具的,按证据制度还可再次进行勘测评估。法院于是委托湘西自治州林业勘测设计院再次估算该株柏树的立木材积。州林业勘测设计院认定该柏树的伐倒木材积为 4.98—6.5立方米,并对该株柏树的伐倒木材积的计算及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且出具了《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分析及评价报告》一份。该报告对原审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根据检测记录出具的该株柏树的活立木材积及计算方式的说明中所采用数据的不合理性及不科学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确定该株柏木年龄为140—145年,但因该株柏木髓心已被蚂蚁蛀空,推算该株柏木主干胸径在79.31—80.55cm之间,确定其树高在16.7— 20.5m之间,计算出该柏木的材积在4.8—6.23立方米之间。林勘院报告中采用孔兹干曲线式推导公式推算其胸径的合理区间,采用《湖南省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树表》所使用的立木材积模型计算该株的立木蓄积区间,该公式所用参数在湖南省内普遍适用,计算精度较高。此报告计算的伐倒木材积与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提交的《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报告》中的伐倒木材积的计算结果相一致。州林勘院还出具了证明,证实《单株柏木伐倒木材积估算分析及评价报告》中的伐倒木材积即为立木材积。公诉机关虽对林勘院的报告有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进行勘测和估算。

    今年6月,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且又超出采伐作业许可范围砍伐了一株百年柏树,属滥伐林木行为。但公诉机关提供的县林业局报告认为被告人向顺富、聂敬安砍伐的柏木材积为13.579立方米,所采用的胸径取值不合理,缺乏科学性,所计算出来的柏树立木材积偏大,与客观事实存在的差距较大,对此报告法院不予采信。州林勘院的《估算分析及评价报告》认为该株柏树的立木材积在4.98—6.5立方米之间,其所采用的数据及计算方法较为科学合理,较县林业局报告更符合自然客观事实,此报告来源真实、合法;内容科学、合理,更具有说服力,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为起点。两被告人的行为虽系滥伐林木,但滥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不成立。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5篇

一、审计通知书

审计依据的变化:审计依据的条款必须以修订后审计法的规定为准,如以前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修订后为第二十二条:新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必须明确:如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财政收支”审计,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依据的变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审计法修订以前是“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现在是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征求意见书主体的变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前足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改变为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是审计机关,盖审计机关公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面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不能把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算作书面意见。

三、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中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变化。6月1日后实施审计的项目,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决定书》,不再是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而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书》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渠道内容的变化。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曰起**日(一般必须在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中有关财政收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请***(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曰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一般必须在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审计(厅、局)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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