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

评审工作方案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评审对象和组织方式

评审对象:

本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对象为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我省2012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和评审依照重大专项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尽快组织完成。

组织方式:

(1)对重大专项、重点专项两个层次的申报项目以及部分定向组织的重点项目,拟采取专家逐项论证评审(或在网上统一评审的基础上,专家逐项论证评审)的方法。

(2)其他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采取网上统一评审的方法。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厅统一组织评审,其他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委托各地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二、组织分工

厅发展计划处:负责本次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领域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评审分组、确定评审专家入选条件、评审指标和权重确定,以及评审监督指导等工作。

监察室:负责按专家入选要求确定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工作的纪律监督,受理有关纪律投诉。

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协助计划处组织本次评审工作,承担具体的评审事务工作。具体大农业、工业高新技术、社会发展、产学研合作、成果推广、国际合作项目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1、按照各业务处室要求建立网上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协助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专家。

2、协助专业处室确定各领域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权重。

3、监督落实项目评审进度,对专家进行指导。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网上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1、按业务处室要求建立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协助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专家。

2、协助专业处室确定各领域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3、监督落实项目评审进度,对专家进行指导。

各地市科技局:按照科技厅的委托,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组织评审。

省科技信息中心: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各参与人员提供网络技术指导。

二、工作进度安排

本次评审工作将在4月份全部完成。

2、4月3日各处室将对本工作方案的修改意见反馈计划处;各处室完成评审项目的分组类别和各组评审专家的入选条件,提交评估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3、4月7日,评审中介机构完成评审专家侯选库建立工作,并提交厅监察室。

4、4月8日各业务处室在网上完成具体项目评审分组;提交《2012年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和各指标权重;完成对每个评审组评审专家的评审指导意见。

监察室完成评审专家的抽取排序。科技评估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抽取结果通知有关专家。

5、4月10日科技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做好网上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专家逐项论证的组织性项目评审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

8、省部产学研项目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确定具体时间和操作要求,6月30日前完成组织评审工作。

9、各地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评审在4月30日前完成,科技评估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三、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评审框架及指标体系

(1) 评审框架

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三大领域的评审框架,如下图:

成果推广、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框架参考以上内容并结合项目的特点确定。

(2) 指标体系和权重

各领域具体评价指标和权重由各业务处室自行确定,参考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

3、评审专家的遴选和通知

(1) 专家的遴选采用从专家库随机选取和专业处室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以下程序:

评估中心按照专业处室提出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入选要求,在厅监察室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为每个评审组初选25名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并征求专业处室意。

各专业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候选专家候选子库进行调整,并可为每个评审小组指定1名专家入选。

评估机构将评审专家候选子库提供给厅监察室进行随机排序。

评估中心按照排序为优先顺序邀请5名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专家不经排序即可入选)。

4、 项目分组

建议每个评审小组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40项。一个专家评审组中可以包含多个相近专题。

5、相关联络人:

发展计划处: 陈楚祥 83163838

条件财务处: 余 亮 83163891

政策法规处: 陈 晓 83163915

高新技术处: 陈 辉 83163877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评审对象和组织方式

评审对象:

本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对象为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我省2010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和评审依照重大专项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尽快组织完成。

组织方式:

(1)对重大专项、重点专项两个层次的申报项目以及部分定向组织的重点项目,拟采取专家逐项论证评审(或在网上统一评审的基础上,专家逐项论证评审)的方法。

(2)其他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采取网上统一评审的方法。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厅统一组织评审,其他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委托各地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二、组织分工

厅发展计划处:负责本次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领域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评审分组、确定评审专家入选条件、评审指标和权重确定,以及评审监督指导等工作。

监察室:负责按专家入选要求确定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工作的纪律监督,受理有关纪律投诉。

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协助计划处组织本次评审工作,承担具体的评审事务工作。具体大农业、工业高新技术、社会发展、产学研合作、成果推广、国际合作项目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1、按照各业务处室要求建立网上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协助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专家。

2、协助专业处室确定各领域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权重。

3、监督落实项目评审进度,对专家进行指导。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网上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1、按业务处室要求建立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协助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专家。

2、协助专业处室确定各领域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3、监督落实项目评审进度,对专家进行指导。

各地市科技局:按照科技厅的委托,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组织评审。

省科技信息中心: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各参与人员提供网络技术指导。

二、工作进度安排

本次评审工作将在4月份全部完成。

1、4月2日召开各业务处室协调会,介绍2010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并征求各单位意见。会后各单位抓紧有关准备工作。

2、4月3日各处室将对本工作方案的修改意见反馈计划处;各处室完成评审项目的分组类别和各组评审专家的入选条件,提交评估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3、4月7日,评审中介机构完成评审专家侯选库建立工作,并提交厅监察室。

4、4月8日各业务处室在网上完成具体项目评审分组;提交《2010年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和各指标权重;完成对每个评审组评审专家的评审指导意见。

监察室完成评审专家的抽取排序。科技评估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抽取结果通知有关专家。

5、4月10日科技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做好网上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4月11日开始网上评审, 4月25日前完成。

7、专家逐项论证的组织性项目评审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

8、省部产学研项目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确定具体时间和操作要求,6月30日前完成组织评审工作。

9、各地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评审在4月30日前完成,科技评估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三、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评审框架及指标体系

(1) 评审框架

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三大领域的评审框架,如下图:

成果推广、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框架参考以上内容并结合项目的特点确定。

(2) 指标体系和权重

各领域具体评价指标和权重由各业务处室自行确定,参考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

3、评审专家的遴选和通知

(1) 专家的遴选采用从专家库随机选取和专业处室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以下程序:

评估中心按照专业处室提出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入选要求,在厅监察室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为每个评审组初选25名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并征求专业处室意。

各专业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候选专家候选子库进行调整,并可为每个评审小组指定1名专家入选。

评估机构将评审专家候选子库提供给厅监察室进行随机排序。

评估中心按照排序为优先顺序邀请5名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专家不经排序即可入选)。

4、 项目分组

建议每个评审小组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40项。一个专家评审组中可以包含多个相近专题。

5、相关联络人:

发展计划处: 陈楚祥 83163838

条件财务处: 余 亮 83163891

政策法规处: 陈 晓 83163915

高新技术处: 陈 辉 83163877

农村科技处: 斯 恒 83163909

社发基础处: 张 玮 83163885

科技成果处: 陈丽英 83163928

对外合作处: 董 茗 83163865

省部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叶超贤 83163382

重大专项办公室:袁海涛 83163625 (1)

评估中心联络人:王亚萍 83557388

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络人:陈振权 83163895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20*年,我局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落脚点,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努力营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审计形象,为推进合肥市“工业立市”战略、实现合肥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我局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要紧紧围绕处理好审计廉政与勤政为民、依法行政与强化监督、办事高效与改进作风、爱岗敬业与制度约束“四个关系”,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评议,实现以依法审计、依法行政为主要职能的审计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实现以职业道德水准、审计监督能力、为人民服务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实现以秩序优良、服务规范、办事公正、讲求实效为主要标志的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切实做到规章制度健全规范、审计“阳光操作”、办事透明度高;电子政务建设和审计信息化建设上水平、上台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十不准”工作纪律、勤政廉政、办事高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实现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争先进位。

三、评议内容

在局机关开展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中,要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行业新风”和“真情对待群众、激情推进工作”贯穿始终,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来开展。根据市政府部署和我局实际,今年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作为方面

1、履行审计职责情况;

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3、服务“工业立市”战略情况;

4、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情况;

5、落实市人大议案、市政协提案情况;

6、开展民营企业审计咨询服务情况。

(二)行政效率方面

1、完成审计项目工作情况;

2、履行本职工作办事情况;

3、提高工作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方面

1、政务公开实施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3、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制度落实情况;

4、各类树优评奖及公示情况。

(四)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1、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办事办文限时制的落实情况;

2、文明办公和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情况。

(五)依法行政情况

1、是否按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做到审计查证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2、是否建立健全审计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

3、执法人员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特别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

4、是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方面

1、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

2、监督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七)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方面

1、审计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情况;

2、审计专户清理情况。

(八)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应用服务能力方面

1、电子政务网站建设情况;

2、局域网管理情况;

3、推进无纸办公和网上办公情况;

4、电脑设备管理情况;

5、计算机辅助审计情况。

(九)投诉办理方面

1、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2、办理人民群众投诉情况;

3、承办投诉部门转办事项情况。

(十)廉洁从政方面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十不准”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3、自觉拒收礼金礼券执行情况。

四、重点措施

在今年的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审计工作中心,按照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引导机关全体同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以及建设“五型机关”的活动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大6个方面力度,探索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树立并不断强化“人人都是审计形象、事事关系效能建设”的意识,实行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做到“层层落实有任务、人人肩上有责任”,增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主动性,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努力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队伍。人教处、党总支、办公室、监察室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以效能建设为重点,抓好思想教育工作,营造效能建设的氛围。

二是加大“工业立市”战略的服务力度。要强化“以企业为重、以投资为重、以发展为重”的服务观念,积极营造“开明开放、宽松宽容”的环境,围绕实施“工业立市”战略,认真思考自己在推进工业跨越式发展中,能够干些什么,应该干些什么,哪些已经做了,哪些做得还不够。当前,在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在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机制中,审计部门应积极参与,拓宽思路,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优质服务。要为重点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帮助解决其在体制、管理、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提高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抓好民营企业的审计咨询,在财经制度、内部管理和控制、审计、财务等方面开展服务,扶持、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效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是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法,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市局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贯彻意见》,继续推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双向承诺制度,促进审计机关和人员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提高审计质量,化解审计风险,树立审计权威。此外,法规管理处和综合处还要抓好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全程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力求以点代面探索性地开展工作。

四是加大审计回访力度。按照“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方针,强化内外监督。局监察室、党总支及法规审理处,在坚持正常事后回访的同时,还要强化对审计组的廉政勤政监督检查,审计组审计到哪里,廉政监督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严格做到“四个到位”,即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追究到位。实行“阳光作业”,做到廉洁从审,不谋私利,把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提高审计质量作为审计机关的生命线来抓。

五是加大源头管理力度。继续实行业务处室对管辖范围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制,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廉政责任人。三人以上审计组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廉政监察员,审计组长和廉政监察员要切实履行审计与廉政双重责任。要逐步推行送达审计方式,尽量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切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经济联系,从源头上杜绝吃请现象,使廉政责任分工、审计方式调整、解决审计干部后顾之忧等措施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六是探索建立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评议工作为契机,着手建立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做到任务分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持续推进。外勤处室要坚持审计项目按计划方案操作,事中按进度规定检查,年终按激励机制考评。内勤处室要争先创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大力开展审计宣传和报道工作,既要宣传展示机关效能建设的新成果,又要揭露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用卓有成效的审计成果来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高老百姓的满意率。

五、方法与步骤

今年效能建设评议测评采取统一组织、分类排序,社会测评与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工作采用百分制,社会测评占70分,工作考核占30分。社会测评委托社会经济调查部门组织实施,市评议办负责具体落实。社会测评拟向社会各界发放10000份问卷,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统计。测评问卷主要面向各类投资者、广大市民和行政相对人发放。工作考核由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考核、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应用服务能力考核以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考核3部分组成。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考核占10分,由市招商局负责,未列入考核单位的取考核单位的平均分;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应用服务能力考核占10分,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考核占10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没有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单位取考核单位的平均分。为激发各参评单位争先进位意识,另设置加分因素,获得国务院、省政府、国家部(委)、市政府、省厅局表彰的单位给予适当加分,由人事局负责。各责任单位的测评办法和考核办法报市评议办,由市评议办监督执行。经过评议,在全市53个单位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中,分别从一类参评单位中评出前三名单位,二类参评单位中评出前二名,作为当年的合肥市行政效能建设评议先进单位。

我局今年的评议工作从8月29日启动,12月底结束。整个评议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总结整改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9日至9月上旬)

1、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学习市政府关于效能建设评议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局机关效能建设评议工作;

2、召开全局效能建设评议动员大会,充分发动群众;

3、制定实施方案,安排我局今年效能建设评议工作计划;

4、各部门层层学习、提高认识,充分发动群众;

5、向社会公布我局效能建设评议举报电话(2630353,2653055)。

(二)自查自纠和检查测评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上旬)

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97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1、局机关各部门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提交书面自查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2、专门听取市政府评议办公室和监督员对我局效能建设现状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逐一核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3、加大审计回访工作力度,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我局效能建设评议的意见,了解我局在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进行自查自纠;

4、制定和完善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

(三)总结整改阶段(11月中旬至年底)

1、召开效能建设情况分析会,局机关各部门进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专题座谈会、走访评议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

3、对效能建设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根据效能建设评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整改方案,组织自查验收;

5、落实整改方案,纠正存在问题;

6、开展工作总结和评比,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整理上报有关资料。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评议工作的领导,市局建立“一岗双责”制度,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余小平同志为组长,米宏胜、李鲁青、孟凡农、杨永华、顾强、赵翰博同志为副组长,各处室和市经济责任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效能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永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有:王志美、王平、昂朝晖、陈向东、何善阳、汪忠、徐俊军、杨淑军,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承办效能建设评议的日常工作。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局机关加强效能建设评议工作,是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审,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干部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在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中,要重点抓好走访、座谈、督查、反馈和媒体宣传等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效能评议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增强抓好效能建设评议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效果显著,把2005年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市中院健全制度,设立机构,扎实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市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制度,对全院审、执结案件和基层法院部分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监督,对审结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以其结论作为考察任用法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开展“创、璇、评”活动的重要依据,并为发现违法违纪提供线索。为此成立案件评查监督管理室(以下简称评查室),下设两个评查组,对审结、执结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提出评查意见,实行月评查和月通报制度;定期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提出检查工作报告及评查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普遍性问题,并向全院或全市法院评查通报。

评查方法步骤:评查实行“即结即评”的方法,即各业务庭(室)每月审结的案件及时报送评查室备查。各业务庭(室)内勤将本庭(室)所结的全部案件首先报送立案庭登记结案,后由各业务庭(室)内勤及时将已经报结的本院终审案件报送评查室评查。

评查室对各业务庭(室)报送的案件经评查后,对合格和基本合格案件在卷皮左上方和结案卡上加盖“案件已评查”条章,然后送档案室归档。院档案室未见案件卷皮正面左上方和结案卡上盖有“案件已评查”条章,不予盖章归档。对拟评定为不合格案件,视其情况转交纪检组进行处理。评查室当月将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情况汇总,在全院进行通报。

评查的内容: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为: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判组织是否合法,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通知、公告、宣判、送达是否合法、规范,案件是否超审限、超期羁押或无故延期。审判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证据的事项,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完整、全面;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完整。裁判文书方面的评查事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文书样式,用语是否规范、准确、严谨,叙述事实是否清楚,论理是否充分;裁判文书有无错别漏字,有无标点错误,语法错误,表述是否准确;卷宗装订方面评查事项,案卷材料是否齐全,装订顺序是否正确,案卷材料与案宗封面内容是否一致,卷宗封面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案卷装订是否规范;调查、庭审、执行、合议、宣判等笔录是否规范、整洁、准确。

2006年以来,经过努力,我院案件评查监督管理室共评查各类案件3862件,卷宗7932册,其中优秀案件3410件,良好案件380件,合格案件72件,不合格案件2件,责令补正案件136件,移送院案件论证委员会论证案件5件。通过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监督所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我院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确保了整体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预防和减少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中院定期指导并对全市十四个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案件评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评查案件的范围是审、执结的各类生效案件,重点是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刑事判处缓刑案件等。评查采取现场抽签、随机定案的方式。2007年市中院对各县、区法院的案件进行评查,一案一查,一案一表,认真地对案件的审判程序、事实证据、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评查。对评查出的问题,在评查表上详细列举,然后召开受查法院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评查组的全体同志逐案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中院领导亲临现场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要求,共在现场评查出案件审理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方面需要规范的问题,要求限期予以纠改的案件78件。使评查工作做到了及时发现问题,现场评析指导,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整改的效果。

二、基层法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

2005年下半年以来,针对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质量管理,认真分析研究,确定了以案件评查为突破口,狠抓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率先在中院成立了评查机构,制定了相关制度,扎实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各基层法院积极跟进,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逐步使案件评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初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评查工作已在全市广泛开展。多数法院能够高度重视,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大多数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相对固定在一个部门,有的设在审监庭,有的在立案庭,还有的设在监察室,也有的成立了专门机构。虽然机构不尽相同,但均为评查机构制定了工作职责,明确了任务,赋予一定权限,落实了责任。在运行过程中,评查机构在院党组和院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和立案庭、档案室、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等职能部门配合,突出主体、整体联动,由于各部门之间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得案件质量评查监督管理工作运行的较好,评查工作走向系统化、专业化、日常化。各基层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充分调查研究,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完善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这些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对有效开展案件评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同时,也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起到了预防和指导作用,使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评查制度的规定自我教育、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例如泾阳法院制订了《案件审判质量监督评核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三原法院、彬县法院在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得分细则》,为评查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界定依据。其他一些法院也形成了一些较有特色的方法和制度,在评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方法多样,措施得力。在市中院的示范效应带动下,各基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得以广泛开展,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了案件评查工作。例如礼泉、渭城法院将评查的“关口”前移,评查室提前介入,承办人员办结案件后,由立案庭移送评查室,评查室根据评查细则严格评查,发现问题,现场指出,要求承办人改正,经评查合格方可归档,计算结案任务。永寿法院在坚持逐月逐案认真评查的基础之上,实行审委会抽查制度和联查制度,从而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彬县、秦都等法院对评查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错定案件等级、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实行“双罚制”(即规定对办案人员、评查人员均处罚),增强了评查人员责任心、保障了评查质量。

三、对评查中发现的主要案件质量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正

在评查活动中,发现了法院审执的案件在审判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卷宗装订和其它方面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程序方面问题较多,实体方面问题相对较少,裁判文书和卷宗装订方面也有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程序方面:送达回证、庭审笔录首页、宣判笔录(制式)填写不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未按规定进行;个别法院存在书记员办案的情况;部分案件无审结报告、委托辩护人委托手续不全,甚至委托律师辩护的无律师事务所函件和委托手续;公开审理案件无开庭公告底稿存卷法院收集证据时未在证据上注明提交人和提交时间,复印件上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情况,应提交原件的未提交原件;卷内无立案审批表、案件流程信息表、个别案件超审限、庭审记录过分简单,有的庭审记录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庭审全貌;庭审记录、合议庭记录上合议庭成员签字不全或无合议庭成员签字;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按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却进行公开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辩称有精神病,法院未委托鉴定,亦未认定;

2、实体处理方面:适用法律不全面,有漏列、错列、多列法律条款的现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将不应赔偿的事由予以赔偿,例如重婚案件中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还有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计算赔偿数额时有遗漏项目的现象;共同犯罪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判而未判互负连带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论述不充分;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超越当事人请求判决;离婚案件中对所涉及的财产估价无依据;判决书中对有给付内容的部分未明确给付期限,如离婚案件判决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未明确起止时间;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对不能查清的共同财产草率判决;案件当事人撤诉后,裁定书中未对诉讼费的负担予以明确,有的重审案件对二审诉讼费的负担未明确;个别案件判决书主文内容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

对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作为发现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来源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重视评查结果,强化法官责任心

院评查室在评查中发现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审查。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情况发至院领导、政治部、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审委会委员,作为总结审判经验,落实岗位责任制,考核法官、评优创先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不合格的案件,经纪检组、监察室审查后,若发现审判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及《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行为,严格按规定查处。

对这项工作我们形成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每月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案件评查室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提请审委会研究,对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对策。另外案件评查室每季度编发一期案件评查情况通报,指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各审判业务庭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的好做法,使通报成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方向标。通报同时还对问题案件承办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进行点名通报,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提高了每个法官自觉提升业务水平的自觉性,增强了个人的司法能力。在实际工作中,院党组大力支持案件评查室行使权力。刚开始实行案件评查时,一个庭连续两次被查出不合格案件,庭长和个别法官到评查室发牢骚,认为与他们过不去。院长知道后,对该庭长提出了严肃批评,庭长认识问题后,主动到评查室诚恳检讨,并狠抓本庭内部的案件质量管理,该庭的办案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合理运用评查结果,完善案件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为了更好的发挥案件评查的效能,中院在案件评查中将评查结果与法官绩效考核相结合。逐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按照承办法官和业务庭进行分类,定期提供给政工部门,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依据,有效地强化了审判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对于在评查中,发现案件问题较多的审判员,业务庭召开质量分析会,主办人个人要在会上分析原因并找出问题的症结,明确应负的责任并提出改进意见。从而提高大家对案件质量和卷宗评查工作的认识,增强大家认真公正办好每起案件的主动性,确保案件质量。在2007年进行的审判长、庭长选任中评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要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案件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使之与审判监督工作紧密结合,对在评查中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移交院案件论证委员会组织论证,发现审判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审判或者违法执行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室进行审查,纪检监察室根据评查室提供的情况,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案件根据过错程度和性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自实行案件评查以来,中院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9名法官、干部,进行了警示提醒谈话;对30名法官干部,进行责令纠错处理,并通报全院。通过在案件评查中认真贯彻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对法官、干部从管理抓起,从小事、具体事抓起,从点点滴滴抓起,变粗放管理为严格管理,促成良好习惯、严谨作风养成,把规范、严谨的要求变为每位法官的职业追求和职业习惯。

五、对加强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有些是工作中的瑕疵和疏漏,有些却是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甚至可能损害人民法院公信力和威望值的大问题,这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案件质量提升的空间还很大,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有的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业务水平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业务学习不全面,不深入;二是个别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塞责,粗枝大叶,不注重细节,只追求数量,忽视案件质量;三是案件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评查措施不能很好地落实,处罚不到位,还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法官的质量意识。为此,法院要以已经评查出的问题为重点,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制定措施,迅速加以整改,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搞好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和法院领导干部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自觉性和积极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需要,是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预防违法审判、维护法院形象的有效途径,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进一步教育广大法官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建设,构建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实际,根据评查发现的问题,完善制度,再添措施,注重案件评查工作的长效性、有效性,使案件评查工作真正成为“发现得早,解决得了,提高得快”的纠错和惩戒机制,要把案件评查工作引向深入,要通过评查真正解决一些认识上的,机制上的深层次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

(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

(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评查通报;

(*)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质评员遇有人数不足,由质评委按上述标准选任。

质评办设立兼职质评员8名。兼职质评员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审判长以上资格的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质评员的确定,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由质评委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八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九条各业务庭、局已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的案件,应送检归档的案件实行逐案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第十条对下列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

(一)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的庭审(听证)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应在发现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根据《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可能承担错案件责任的。

对二审全改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确认处理完毕后,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第十*条质评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检查评价案件的范围。各业务庭和相关部门对质评办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一)常规评查案件。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执结案件十五日内,提请送质评办对案件进行质量检查。质评办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电子档案完成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工作。质评办通过电子档案评查合格的案件,承办庭将纸质卷宗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二)专项评查案件,由质评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质评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档案室、各业务庭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点评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资料:

1、凡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业务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内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及现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一并移送质评办。

3、凡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监察室在确认后15日内将确认决定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由质评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以各业务庭、局上月的结案数为标准确定该庭、局的案件最终送检件数列出统计表,于每月20日由审监庭将各庭、局上月案件实送检数、未送检数、超期送检及补送检案件数报监察室,由监察室向全院通报。

第*章评查方法

第十六条质评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如实填写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切实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常规评查

第十七条常规评查立案案件,主要从立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类别划分、立案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诉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该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八条常规评查审判案件,坚持程序问题为主、兼顾实体问题的原则,从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记录、裁判文书、实体处理、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执行案件,主要从案件管辖、案件是否已到执行期限、执行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是否恰当、变更被执行人是否恰当、强制措施的作出与实施、裁判文书、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工作由质评办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质评员负责(审判监督庭及研究室承办或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兼职质评员按本办法规定负责评查),兼职质评员为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回避该案的评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规评查案件时,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应当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检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确定违反该项目要求的错误等次。

第二十二条错误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的;

(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响案件公正、准确裁判的执法瑕疵。

(*)执法瑕疵明显较小的,不确定为错误。

(五)电子档案中出现漏输开庭或结案或归档信息的,属三级错误。

(六)电子档案被“冻结”一次的,属三级错误。

第二十三条常规评查凡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三个三级错误应为不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应为基本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应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案件,对错误的界定,应当由质评员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质评办有权确认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质评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质评委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后,应当由质评办制作案件错误责任表,填写错误等次、错误事由、认定理由,交责任人及其所在的业务庭。

责任人和业务庭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质评办;如责任人和业务庭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质评委认定的错误责任没有异议。

质评办接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交质评委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原决定理由正当的,质评委应书面回复异议单位或人员维持原决定;原决定确属不当的,应书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质评员在进行常规评查时,应注重发现优秀案件。

优秀案件由质评员从常规评查合格的案件中选出,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优秀。

(一)诉讼主体正确;

(二)程序合法;

(三)庭审规范、质量高,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庭审小结准确、简练;整个庭审逻辑清晰、层次洗炼、繁简得当;

(*)合议全面、认真;

(五)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和执行强制措施合法、恰当;

(六)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没有关键字错误;

(八)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九)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十一)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与执行费用;

(十二)符合规定的卷宗归档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常规评查案件,质评员对经评查可能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作为重点评查案件。

专项评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查系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条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业标准评查: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成员进行;

(二)司法礼仪评价:由监察室组织司法礼仪监督员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项专业标准评查和第(二)项司法礼仪评价,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计入案件的庭审得分。

第三十一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观摩庭审录像方式进行,必要时亦可现场参加旁听。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应按质评办确定的参评阶段,报送一件接受庭审(听证)水平评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开庭时间。质评办同意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庭审全程录像,以备评查。质评办对报送的参评案件,提出异议,可责令相关人员更换参评案件。

第三十二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应当制作评查登记表,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明确检查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设定相关项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进行评查,参加评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全体质评委的一半。

质评委员对各案的庭审,应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标准如实评分,各案庭审水平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所有质评员对该庭审计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条质评委根据各案的评分结果,提出2-5个案件为优秀庭审的初步意见,经参评人员讨论多数通过,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庭审可评为优秀庭审:

(一)庭审程序要素齐备、程序规范,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审公正,能够切实、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庭审注重效率,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得当;

(*)庭审艺术好,注意适时地正确认证和小结,使庭审提高效率和加强针对性,并使庭审逻辑清晰、简洁洗炼;注意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保障合议制的正确实施;庭审语言标准、规范、准确、简炼;

(五)庭审形象好,精力集中,行为得体。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查系案件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月始,院各审判庭已结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均应在本院内部计算机局域网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条对公示的裁判文书实行专项评查,评查主要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该裁判文书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三十九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由质评办组织专兼职质评员共同负责,由质评办于每年11月组织专兼职质评员集中进行。

第*十条质评办每年专项评查当年由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决书。

接受专项评查的判决书,由质评办从常规评查案件中随机抽取一份,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自报一份。随机抽取及自荐裁判文书的工作,应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应当制订评查登记表,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并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百分制确定各项目的分值。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每份裁判文书均应由三个质评员进行评查。质评人员对各裁判文书,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如实量分,每份裁判文书的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三个质评员计分的平均分。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分为接受评查的二份裁判文书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专职质评员根据评查的各审判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书的分值结果,提出2-5份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初步意见,再经参评的质评员讨论多数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审判委员会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按调研文章标准奖励。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裁判文书,可以评为优秀裁判文书:

(一)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内容要素齐全;

(二)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的程序,体现的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能够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五)适用法律正确,引述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六)实体处理公正,裁判结果社会效果好;

(七)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八)法律文书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不当数量不超过整个文书字数的1%。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条列举案件的专项评查及其他专项评查,根据专项评查的要求确定评查的内容,并依此办法,作出相应的评价。

重点评查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并作出该案是否属于错案的评价。

第*十七条错案确认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为主,实体为辅的原则,按本院《错案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重点评查案件,应当制作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登记表、职权行为确认违法案件评查登记表等,由专职质评员填写案件来源、评查结果、责任分析、质评员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承担责任;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常规评查案件中发现的下列错误,除承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亦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因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出现错误,且系承办人员原因导致错误,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二)因送达法律文书、组织交换证据、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调解等工作出现的程序性错误,负责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三)因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而产生的程序性错误,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书记员在笔录工作中错记、漏记或虚假记录,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律文书出现排版、印刷及校对方面等错误,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六)因纸质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因电子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负责组卷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责任的比例,由质评办根据错误程度提出意见,报质评委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点评查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第六章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进行每月通报,并通报到承办人;

(二)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专门通报;

(三)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年度通报;

(*)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质评办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的业务考核。

第五十三条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被检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十*条政治处应当将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记入相关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档案,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十五条差错案件涉及的承办业务庭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相关业务庭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并将总结、改进情况向质评委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定期点评制度,由质评委会同研究室,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点评。

第五十七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专题报告制度,由质评办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全院。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

(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

(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评查通报;

(*)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质评员遇有人数不足,由质评委按上述标准选任。

质评办设立兼职质评员8名。兼职质评员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审判长以上资格的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质评员的确定,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由质评委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八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九条各业务庭、局已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的案件,应送检归档的案件实行逐案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第十条对下列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

(一)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的庭审(听证)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应在发现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根据《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可能承担错案件责任的。

对二审全改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确认处理完毕后,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第十*条质评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检查评价案件的范围。各业务庭和相关部门对质评办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一)常规评查案件。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执结案件十五日内,提请送质评办对案件进行质量检查。质评办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电子档案完成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工作。质评办通过电子档案评查合格的案件,承办庭将纸质卷宗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二)专项评查案件,由质评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质评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档案室、各业务庭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点评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资料:

1、凡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业务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内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及现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一并移送质评办。

3、凡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监察室在确认后15日内将确认决定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由质评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以各业务庭、局上月的结案数为标准确定该庭、局的案件最终送检件数列出统计表,于每月20日由审监庭将各庭、局上月案件实送检数、未送检数、超期送检及补送检案件数报监察室,由监察室向全院通报。

第*章评查方法

第十六条质评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如实填写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切实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常规评查

第十七条常规评查立案案件,主要从立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类别划分、立案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诉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该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八条常规评查审判案件,坚持程序问题为主、兼顾实体问题的原则,从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记录、裁判文书、实体处理、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执行案件,主要从案件管辖、案件是否已到执行期限、执行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是否恰当、变更被执行人是否恰当、强制措施的作出与实施、裁判文书、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第二十条常规评查工作由质评办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质评员负责(审判监督庭及研究室承办或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兼职质评员按本办法规定负责评查),兼职质评员为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回避该案的评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规评查案件时,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应当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检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确定违反该项目要求的错误等次。

第二十二条错误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的;

(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响案件公正、准确裁判的执法瑕疵。

(*)执法瑕疵明显较小的,不确定为错误。

(五)电子档案中出现漏输开庭或结案或归档信息的,属三级错误。

(六)电子档案被“冻结”一次的,属三级错误。

第二十三条常规评查凡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三个三级错误应为不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应为基本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应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案件,对错误的界定,应当由质评员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质评办有权确认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质评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质评委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后,应当由质评办制作案件错误责任表,填写错误等次、错误事由、认定理由,交责任人及其所在的业务庭。

责任人和业务庭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质评办;如责任人和业务庭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质评委认定的错误责任没有异议。

质评办接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交质评委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原决定理由正当的,质评委应书面回复异议单位或人员维持原决定;原决定确属不当的,应书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质评员在进行常规评查时,应注重发现优秀案件。

优秀案件由质评员从常规评查合格的案件中选出,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优秀。

(一)诉讼主体正确;

(二)程序合法;

(三)庭审规范、质量高,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庭审小结准确、简练;整个庭审逻辑清晰、层次洗炼、繁简得当;

(*)合议全面、认真;

(五)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和执行强制措施合法、恰当;

(六)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没有关键字错误;

(八)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九)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十一)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与执行费用;

(十二)符合规定的卷宗归档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常规评查案件,质评员对经评查可能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作为重点评查案件。

专项评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查系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条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业标准评查: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成员进行;

(二)司法礼仪评价:由监察室组织司法礼仪监督员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项专业标准评查和第(二)项司法礼仪评价,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计入案件的庭审得分。

第三十一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观摩庭审录像方式进行,必要时亦可现场参加旁听。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应按质评办确定的参评阶段,报送一件接受庭审(听证)水平评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开庭时间。质评办同意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庭审全程录像,以备评查。质评办对报送的参评案件,提出异议,可责令相关人员更换参评案件。

第三十二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应当制作评查登记表,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明确检查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设定相关项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进行评查,参加评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全体质评委的一半。

质评委员对各案的庭审,应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标准如实评分,各案庭审水平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所有质评员对该庭审计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条质评委根据各案的评分结果,提出2-5个案件为优秀庭审的初步意见,经参评人员讨论多数通过,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庭审可评为优秀庭审:

(一)庭审程序要素齐备、程序规范,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审公正,能够切实、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庭审注重效率,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得当;

(*)庭审艺术好,注意适时地正确认证和小结,使庭审提高效率和加强针对性,并使庭审逻辑清晰、简洁洗炼;注意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保障合议制的正确实施;庭审语言标准、规范、准确、简炼;

(五)庭审形象好,精力集中,行为得体。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查系案件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月始,院各审判庭已结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均应在本院内部计算机局域网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条对公示的裁判文书实行专项评查,评查主要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该裁判文书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三十九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由质评办组织专兼职质评员共同负责,由质评办于每年11月组织专兼职质评员集中进行。

第*十条质评办每年专项评查当年由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决书。

接受专项评查的判决书,由质评办从常规评查案件中随机抽取一份,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自报一份。随机抽取及自荐裁判文书的工作,应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应当制订评查登记表,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并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百分制确定各项目的分值。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每份裁判文书均应由三个质评员进行评查。质评人员对各裁判文书,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如实量分,每份裁判文书的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三个质评员计分的平均分。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分为接受评查的二份裁判文书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专职质评员根据评查的各审判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书的分值结果,提出2-5份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初步意见,再经参评的质评员讨论多数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审判委员会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按调研文章标准奖励。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裁判文书,可以评为优秀裁判文书:

(一)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内容要素齐全;

(二)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的程序,体现的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能够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五)适用法律正确,引述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六)实体处理公正,裁判结果社会效果好;

(七)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八)法律文书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不当数量不超过整个文书字数的1%。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条列举案件的专项评查及其他专项评查,根据专项评查的要求确定评查的内容,并依此办法,作出相应的评价。

重点评查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并作出该案是否属于错案的评价。

第*十七条错案确认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为主,实体为辅的原则,按本院《错案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重点评查案件,应当制作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登记表、职权行为确认违法案件评查登记表等,由专职质评员填写案件来源、评查结果、责任分析、质评员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承担责任;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常规评查案件中发现的下列错误,除承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亦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因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出现错误,且系承办人员原因导致错误,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二)因送达法律文书、组织交换证据、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调解等工作出现的程序性错误,负责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三)因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而产生的程序性错误,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书记员在笔录工作中错记、漏记或虚假记录,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律文书出现排版、印刷及校对方面等错误,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六)因纸质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因电子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负责组卷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责任的比例,由质评办根据错误程度提出意见,报质评委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点评查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第六章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进行每月通报,并通报到承办人;

(二)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专门通报;

(三)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年度通报;

(*)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质评办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的业务考核。

第五十三条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被检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十*条政治处应当将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记入相关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档案,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十五条差错案件涉及的承办业务庭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相关业务庭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并将总结、改进情况向质评委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定期点评制度,由质评委会同研究室,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点评。

第五十七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专题报告制度,由质评办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全院。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一、评查标准

案件评查工作是指评查主体对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其功能在于使民行检察工作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得以保障和强化。在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办案评查标准应当反映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和实践中制度功能的扩张,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抗诉监督模式还是以检察工作创新为路径发展而来的多元化监督模式,都应当反映出民行检察工作查控违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民行检察实践中程序设计以及案卷归档等都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为依据的。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首要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办案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对案件所反映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是否启动了相应的监督手段、监督手段能否实现对违法问题的完全覆盖、所采用的监督手段是否具有与违法问题严重性相当的监督强度等,其评查依据包括民事抗诉条件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和明确性。

(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情况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程序自治性,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要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进行扩张,由此形成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内在张力和逻辑基础。这一背景下,民行检察在审慎监督和理性监督的同时应当在实践中加强能动性,强化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制度功能。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另一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程序中是否针对当事人合理的司法诉求实现了规范而有效的制度供给,具体标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否针对当事人的司法诉求进行审查并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审查办案是否符合当事人申诉范围、当事人的司法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以及是否存在缠访缠诉风险等,其评查依据更着眼于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的互动关系,具有针对性和开放性。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在公权和私权层面上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但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检察工作中公权与私权是可能存在冲突的,这也是诉讼规律和当事人特征等因素决定的。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权和私权关系,但并不必然同时实现上述价值追求,故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作为案件评查的标准并不意味着民行检察办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多元化监督模式下,应当以监督方式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民行检察案件设置不同的评点,才能保证案件评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二、评点

在当前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抗诉是唯一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除此之外的多元化监督方式均取决于当事人司法诉求与检察机关制度供给的互动关系。笔者将以此为标准对民行检察监督方式进行分类,探讨不同类型民行检察案件的评点。

(一)抗诉案件应当以程序性评查为主

笔者所说的抗诉案件是指按照抗诉程序模式完成审查的案件,不仅是指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而未获得上级院支持的案件。在现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框架内,对于抗诉案件需要遵循“上级抗”的审查模式,即下级院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需要由有抗诉权的上级院决定是否抗诉。也就是说,在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抗诉权的上级院必须以抗诉条件为核心对下级院的审查结论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这种职能衔接保证了抗诉结论的审慎性,事实上,案件评查的内容已经融入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常规程序中。

鉴于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上级院已经在审查程序中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实体结论等方面对于下级院的审查结论进行了全面实质审查,即体现了案件评查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等制度功能。并且上级院作为案件评查的主体之一,相对于本院案件评查还体现出外部监督的逻辑,因此更具有权威性。所以在对于抗诉案件的评查工作中,实体性评查势必与上级院履行抗诉审查职能形成工作量的过多重复。笔者认为,无论是上级院还是本院的评查,对于抗诉案件都应当以程序性评查为主,即主要评查案件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司法文书是否齐整、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

此外,抗诉作为当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确的检察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存在着现实的挑战,为避免使民事行政法律关系陷入不确定状态,在抗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以严格的办案标准和程序规制保证抗诉案件得出正确的审查结论,而不应当依赖事后监督作为对抗诉案件质量的主要监督方式。案件评查显然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对抗诉案件以程序性评查为主实质上与抗诉程序的审慎性和谦抑性要求是一致的。

(二)非抗诉案件应当以实体性评查为主

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尤其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实践中,大量的申诉案件因不符合抗诉条件不能进入抗诉审查程序而以息诉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且随着民行检察制度功能的扩张,督促、检察和解、执行监督等多种办案方式被纳入多元化监督模式中。但是多元化监督模式在当前的民事行政诉讼基本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多依赖于民行检察部门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为民行检察职能的拓展和民行检察方式的创新。相对于抗诉案件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能衔接,以非抗诉方式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多在本级检察机关完成审查处理程序,该类案件中更加着眼于解决当事人具体的司法诉求从而赋予办案单位更加灵活的程序方式,因此对该类案件办案情况进行事中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程度显然是不及抗诉案件的。据此,笔者认为对于非抗诉案件应当以实体性评查为主,以确保该类案件的办案质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抗诉案件进行实体性评查,并不是对申诉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评查,而是对于民行检察案件关于能否启动抗诉程序的实体性结论进行评查。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查控违法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实现民行检察各项功能的基本形式和载体。基于监督理念转变而构建的多元化监督模式不应脱离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容。因此,对于以非抗诉程序模式审查的民行申诉案件,在案件评查中应当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内容按照民行抗诉条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重点评查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进入抗诉程序的基本实体结论正确与否。基于民事行政案件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并且当事人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相关权利,应当允许办案人在非抗诉案件的办理中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非抗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的标准应当比抗诉审查标准更加宽松,对于一些确实存在瑕疵的案件,应当允许采取更加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如对于息诉案件,通过评查发现原审存在程序错误,但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于申诉案件的原审结论表示接受,评查主体就无需要求办案机关启动抗诉程序。

虽然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案件评查制度的逻辑基础,但具体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劲的社会需求将越来越多的民行申诉案件纳入工作范畴,并由此形成以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模,其开放性特质决定了难以对适用不同监督程序的民行检察案件归纳出一致的评价标准。因此,对适用不同程序模式的民行检察案件设定不同的案件评点,可以实现案件评查制度与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协调。

三、评查程序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评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实体处理、法律适用、办理程序、法律文书、笔录制作、装卷归档等,多元化监督模式是实践中监督思路的创新而非对法律规定的突破,因此监督模式的多元化并不会对民行检察案件评查造成程序上的障碍。笔者认为,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在程序设计中主要应当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避免对民行案件审查工作的重复

案件评查工作并非是对民行申诉案件的重新审查,其重心是对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及其办案质量的检查和评价,这事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探讨的基本逻辑前提,因此程序设计中应当避免案件评查工作成为对民行案件审查工作的不必要重复。如对已经进入抗诉程序的民行案件,因检察机关抗诉监督所具有的程序建议性特点,案件的实体结论仍依赖于法院的确认和处理,外部监督的逻辑已经内含于法院再审程序中,对于该类案件则无需进行全面细致的案件评查。

笔者认为,调整民行案件评查工作的定位可以有效避免其沦为案件审查工作的不必要重复。案件评查工作不应当仅是对办案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还发挥更大的功能,如通过定期评查对一定时期发生社会纠纷的重点领域及其特点进行归纳;通过重点评查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现状、规律和监督方式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评查对某一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程序设计、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完善等,从而为检察机关完善多元化办案模式乃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支持。

(二)尊重必要的程序自治性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从基本功能看来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具体的评查人员并不必然具有高于承办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案件承办人根据当事人的司法诉求及源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程序自治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启动相应的监督方式,在法律尚未对多元化监督模式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是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的必然路径。反映民行检察办案社会效果的内容因其具有的开放性未必能够以案卷的形式进行固定,案件评查工作所评价的内容有可能是不完整的,因此,在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中,评查主体必须就评查结论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承办人做出审查结论的依据和过程,而不能直接否定原审查结论。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一、十年来海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是改革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建立“大立案”机制。2000年初中院逐步实行大立案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庭职责为“立案审查、排期开庭、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审限跟踪、证据交换、结案归档”,从全院抽调干警加以充实,庭室迅速成为法院第一大庭,人数最多时达17人。

二是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2000年11月,中院率先进行审判长选任制,通过自荐报名、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党组研究决定“五关”,产生审判长11名,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除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领导把关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享有案件的裁判权和法律文书签发权,对案件的裁判质量负责。

三是实行司法工作绩效考评管理。2003年起,中院对基层法院和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绩效考核,司法绩效考评设定的考核内容包括:案件数量、质量、效率、调研信息、督办宣传、法院改革、队伍建设。

四是实行案件评查。2004年10月,两级法院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庭室应时抽调人员组成,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每年年中和年底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办公室审监庭随机抽取全院报结案件(含执行案)10%~15%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五是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2011年3月在全省审判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后。中院在汲取西宁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审判工作划分为审判实务和审判管理的思路,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辖区各基层法院由审监庭履行审管办的职能,初步将涉及到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

六是建立一些审判管理制度。2000年7月,制定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立案管理工作规范》、《排期开庭管理规定》,对立案庭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制定了《人事制度改革及选任审判长实施办法》、《审判长管理与考核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规范了审判活动。

两级法院审判管理经历十年创新改革,虽在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审判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市、县、矿区审判管理工作仍不平衡,传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仍存在方方面面的局限性。

一是审判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审判效能的提高。如格尔木法院,管理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即案件流程管理归入立案庭,审判最后环节即案件质量评查归入审判监督庭,审判绩效考评由政监室承担,三个职能由三个部门分担,难免出现职权交叉,相互扯皮,管理运行不顺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影响了审判管理效能,疏漏在所难免。

二是管理作用发挥不足,把握、驾驭全局能力差。庭室领导和部分法官对审判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观念滞后,认识不到位,有的产生厌烦甚至抵触情绪;审判管理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审判指标数据的综合运用和指导:审判管理局限于对过去问题的描述,缺乏对审判过程的绩效评估和对审判运行态势的预测和修正。

三是审判管理方法简单,导向不够鲜明突出。对八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日常工作应中院安排开展案件评查,缺乏对审判运行过程的监控和指导,更忽视调研、总结、提高;案件评查多注重程序问题,不触及实体问题:注重案卷的整理装订、文书格式等一般性评查,忽视对法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的考查;注重案件普查,忽视案件的专项评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专项调研分析。

四是质效指标设计不科学,不符合审判规律。两级法院目前考核指标与高院并不一致,考评指标的计算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况且单纯用数字指标去衡量往往难尽合理,也容易人为地导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不能反映审判运行的实际情况。有些指标采用复杂的函数公式计算,基础参数很难准确,数据缺乏最基本的依据,信息收集不全,也很难操作和对比。审判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不强。

五是审判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差。受各种因素、条件制约,两级九院审判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设备及管理软件没有及时购置或更新;一些法官观念陈旧,不习惯于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个别年龄较大的干警甚至不会使用计算机,阻碍了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实中单机输入尚普遍存在案件基础信息录入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导致查询统计功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海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目前的运行现状

(一)审判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2011年4月,海西中院请示州编委,申请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增加编制3人,机构正在报审。按照职能分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承担审判绩效管理等五项工作职能,与省院基本对口。各基层院由审监庭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011年3月,海西中院建立年度工作计划预案制度,4月底开始在全州推行“五表一库”审判管理运行机制。5月9日,在重新确定全州法院案件质效评估指标的基础上,中院印发《全州法院法官审执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初步搭建起海西审判管理的制度框架。辖区各基层院在上报本院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同时,也按照要求制定完善了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及案件评查制度。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多方举措 审判质效 提升

对法院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保证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提高法官办案的责任和质量都有很大帮助,并且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官办案的失误,提高法院的整体审判水平。因此,为了提高法院的审判质效,就需要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合理安排法院的审判工作,采用科学的评价制度对审判质效进行考核,促进对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树立法院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形象。此外,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让法院真正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对审判质效的提升是当前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者要尽最大努力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一、从哪方面提升审判质效分析

1.加强审判流程的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对审判质效的提升是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的,因此,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监督法院内部工作,保证司法机关的高度廉洁。其中审判流程主要包括:立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和归档。只有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工作,才可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合法性,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到满意。为了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工作,可以合理安排办案时间和审判资源,规定时间内进行案件的结案,促进法院办案的良性循环。另外,可以采用对法院随机分案的方式,杜绝金钱案和关系案,保证司法行业的高度廉洁。还可以利用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提高对案件评查的质量

审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案件的评查,加强对案件的评查也是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手段。对案件进行评查需要借助健全的工作机构,为此,要加强评查队伍的建设,提高评查人员的工作素养。另外,完善评查制度对案件的评查也是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评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建立一套管理严格、廉洁高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认真评查案件的所有细节,保证案件的评判是准确无误的。此外,评查工作人员可以对原有的评查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改进评查方法的不足,促进评查方法的创新,进而完善相关的评查制度,提高对案件的评查质量。

二、促审判质效提升的对策分析

1.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

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可以有效较少各类犯罪事件,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提高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利用,法院的发展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方向做出调整,提高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调和能力,真正做到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同时,要加强自身对民商事件的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通过这种监督和帮助的审判原则,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2.提高责任意识

只有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有效完善法院审判的管理机制。在进行责任意识重要性的宣传时,可以充分发挥院长的管理权力,督促各工作人员重视责任意识的提高,并且可以定期开设培训课,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的提高可以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保证监督工作的不缺位,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和法院的全面发展。

3.转变理念

对办案理念的转变得益于网上办案的推行,进行网上办案不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多余程序,而是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审判质效的有效手段。通过开设网上办案,改变办案理念,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从心理上接受审判结果,逐渐提升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信任度。为此,法院要改变理念,促进审判工作的有效统一,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全面把握对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4.完善制度体系

为了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法院管理层可以采用集中式的专业化管理,对原有审判流程进行弥补和改进,制定合理规范的审判工作流程,比如,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制的建立。通过对制度体系的完善,促进各层工作人员的密切合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另外,可以将信息技术引入法院的审判工作之中,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制度,将所有审判案件输送到网络上,方便院长和庭长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审判工作出现的突况,同时还可以对审判工作进行录像取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进而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因此,相关研究者要充分认识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找出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提出相关的措施,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田孟华.创建学习型法院与提高法院审判质效——基于我国法院党建工作的思考[J].当代法学论坛,2011-09-01(3).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0篇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年,历经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年到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探索阶段(年到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阶段(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

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年,评查组在评查中发现2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即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再审。

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对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问题,则由主管院长带队到基层法院当面指导。从而,既增加了再审、二审纠错的说服力,又加强了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单纯纠错向纠错防错置换。

三是再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问题,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审监庭协同原审裁判庭及有关方面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补救,做好当事人工作,不轻易再审改判。并由案件质量评查组按规定追究质量瑕疵责任。这样既避免了随意改判,影响既判力,又使原审法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修改完善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从而实现了由有错必纠、无限纠错到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置换。

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监督的结合,强化了审监职能,提高了审监质量。而通过近几年全面评查,强化监督工作,我院审结的案件年到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明显减少,分别为58件、36件、20件,分别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3.42%、2.47%、1.22%,而年,我院仅年底积压的再审案件就达57件;且再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再申诉的。从而彻底扭转过去审监工作忙于应付申诉复查,疲于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结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

我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因此,责任追究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纠防结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也经历了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处罚手段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已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罚当其责、责任法定的原则。

我院最初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单一的错案责任追究,仅限于因再审、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且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确有过错的案件(且对何为错案没有界定),而对于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基本上未追究,其范围很窄。责任处罚手段是单一的经济处罚,且由审委会根据错案程度临时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其规范性、约束性不强。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三个层次,且与责任相适应,规定了处罚手段。第一个层次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按该《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根据我院《廉政公正执法奖励基金制度》,扣罚相应比例的奖励基金,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实行双罚制。第二、第三个层次分别为不合格案件质量责任和案件瑕疵质量责任追究两种形式。由本院《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经济处罚,实行单罚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经评查后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案件;案件质量瑕疵,则是指个案中存在的单个质量问题。通过对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形式的层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样化,从而使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更科学合理。

二是体现了奖励和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一种处罚形式,是一种约束和负激励,能给办案质量差的法官以触动,但很难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高的法官正激励,也就难以调动绝大多数法官的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明确了对优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奖励办法,从而实现了奖优罚劣。同时,对受处罚者也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件质量责任意识教育。如开展座谈讨论、责令受处罚者书面检讨责任、通报、讲评等形式。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

凡应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且受处罚者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保障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了法官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识和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增强了审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诉率。年、年,我院一审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上诉总案件数的8.3%、5.1%,与上年比分别下降5个、3个百分点;案件质量评查后优良率为91.1%、95%,与上年比分别提高9个、4个百分点;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审改判的分别为19件、5件。

三、与廉政监督结合,强化廉政建设

案件质量不仅是体现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时也能从一定侧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状况。年,为了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加强廉政监督,我院曾将案件质量评查组挂靠纪检监察部门,与纪检监察工作直接结合。今年,案评组虽作为一个内设机构从纪检监察部门中分离出来,但工作和职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

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教育,对案件质量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法官,采取调离审判岗位的组织措施。

二是加强廉政监督。

从案件质量评查中,主动发现或收集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增强廉政监督的主动性。年以来,我院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回访或发征求意见函312件(次)。同时,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我院推行了廉政执法跟踪监督卡制度,该卡由立案庭立案时填写并随案流转,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办案中廉洁、公正情况,并随案卷移送案件质量评组。案评组对案件评查后,填上评查结论,再将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如有反映法官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三是加强廉政约束。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约束,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如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二审、再审改判中,因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认识上有差异导致改判的比例较大,且这种改判一审和原审法官不服,有损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民一庭、民二庭参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试行)》。

由于加强执法的廉政监督和防范,从而促进了我院的廉政建设。如年以来,我院就《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先后4次组织人员到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宾馆、餐馆等场所进行突击暗访,除第一次发现3人中餐接受当事人请吃外,再没有发现违禁行为;年,全市法院除中院主动暗查发现3人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外(另在暗查中还发现3人违反了其他纪律给予了处分),仅1人因被举报经查实受到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人数较上年下降63%;中院机关从年以来,实现了“零处分”。

四、与法官考核、考评结合,强化法官队伍管理

案件质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主要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案件质量台帐制度。

由司法质量考评办(过去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各业务庭和法官个人,建立了详细的案件质量台帐,分别记录其结案数、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受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以及执行审判期限等情况,对法官个人审结的每件案件经评查后的得分情况也进行了登记。案件质量台帐按月、季、年度分别进行累计,并通报到全院。从而既为法官考核、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和量化依据,又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官能力的评价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是法官档案制度。

我院为法官专门建立了三个方面的档案,即廉政档案、教育培训档案、政绩档案。其中,政绩档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记法官完成案件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将法官年度的案件质量台帐一并归档。

三是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与案件质量挂钩制度。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1篇

第二条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强化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三个等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未单独制定部级标准的部门,其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考核、评审可按该单位所在的省级标准进行。

第三章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其越级申报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科研单位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所属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专业主管部门;部委直属单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委直属的单位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或委托(必须有委托函)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考评应分预审和考评两步进行。

第十条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审批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建设部。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档案管理"的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章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部级和省(部)级评审员组织。

第十四条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quot;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部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部级评审员。

第十五条部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部级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棵藕凸裨褐鞴懿棵欧从晨萍际乱档ノ坏蛋腹芾砩豆ぷ髑榭龊臀侍狻?br>第十七条部级评审员的聘任

部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各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中,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部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管理部级评审员。

第十九条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档案管理部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部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暂未进行单位管理升级等评估活动,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评估工作,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等级医院评审;基础

医院等级评审,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的系统评价各级医院,科学化、标准化衡量医院综合管理水平,促使医院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医院内涵质量稳步提高、医院走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档案管理工作是客观评价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体现医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医院顺利通过等级医院评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提高全院对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中档案作用重要性的认识

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是对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等整体业务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医院档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的全面检查。在迎接医院评审的过程中,要使医院每一位职工都认识到档案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是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不可或缺的。医院各项工作和员工各种活动的直接档案记录,通过病历、各种操作记录、维护记录等进行有效的反馈和追溯;二甲中医医院评审的档案工作现在已不仅限于档案自身的管理,而是立足于档案工作对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通过加强档案管理来提升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2 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对照评审标准,按照分解的创建任务指标进行组织创建档案材料

开展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医院首先应按照评审标准要求成立医院等级评审创建领导小组,统筹、督导全院的创建工作;各小组要按照分工积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指标研读,查找整理历史记录,开展原始资料的收集,为等级医院的评审最终建档提供重要支撑;同时,各工作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收集的档案资源按照评审细则整理、分类,按要求归档利用,并记录下缺少的且必须补充的文档材料。

3 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制定评审档案收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

医院评审创建领导小组要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要求,仔细梳理医院管理、临床科室、重点专科、药事管理、护理管理、检验输血、影像技术、医院感染八个方面的内容,收集评审指标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确保档案质量、门类和内容齐全、完整。评审档案立卷归档制订统一要求:档案盒、档案盒正面标签、侧面标签、盒内文件夹、盒内文件、文件字体格式都有严格一致的要求;每个资料盒内首页必须有资料目录,所有的计划、方案都要有辅支撑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4 根据《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和档案规范进行档案分类,为评审提供便捷服务

按照档案的通常分类,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档案大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病历档案。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综合评价医院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依据;为做好病历档案工作,必须加强对医务人员病历书写的规范化培训,实行专人负责和专人考核,对病历书写质量、三级查房记录、重危病人讨论记录、术前谈话、病情讨论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等作严格规范。2、文书档案。文书档案通常包括医院中长期规划、医院的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医院科室的设立和调整,人员、床位编制、职称、干部的调整,物价和公立医院改革等内容。3、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学历学位的变化、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同时,人事档案要体现《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中各类人员比例的要求,使医院人才招录、引进、培养等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4、医疗人员技术档案。医疗人员技术档案分为医生、护士、药剂、放射、功检、检验等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工作权限、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内容。5、设备档案。设备档案从购置大型医疗设备时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到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维修情况都要有完整记录,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内容包括使用率、合理使用情况等的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6、财务档案: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并体现对《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中医药投入的要求。

5 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档案建立总结、保护及开发利用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档案是从医院过去的总结到将来的规划,内容涉及管理、业务、人事等全方位的内容,完成评审仅仅是阶段性的工作,真正为医院将来的发展提供帮助才更为重要;档案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我们应该采用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方式,健全档案的检索工具,使管理方法科学化、高效化、标准化,主动开发和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总之,二甲中医医院档案建设应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等级医院评审开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为今后的医院管理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协助医院顺利通过等级医院评审,体现医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 曹荣贵.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41

[2] 余一萍.档案工作为等级医院评审服务的实践与思考.现代医院,2007(10):146

[3] 徐军.谈医院档案如何为医院评审服务.浙江档案,1999(4):24

[4] 楼倩菡. 论在等级医院评审中档案工作的重要性[J]. 现代医学杂志,2011(4)

[5] 陈瑞安. 等级医院评审与医院档案管理[J]. 医学信息,2011(6)

[6] 游嵘. 档案建设在医院等级评审中的作用[J]. 机电兵船档案,2010(5)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3篇

苏高法发[]号文件下发后,我院按照文件的要求,成立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机构设在审监庭。××年月,我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之一就是对全院审执案件进行全案评查。专职评查人员为刚从一线调至审管办的三名法官。

二、质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进行全案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促进本院案件质量逐步提高

今年~月份我院共审、执案件件,审管办共评查案件件,占~月审、执结生效案件总数的%,案件平均合格率为%。

~月份我院共进行了四项专项评查并形成专项通报,分别为××年月、月初,电子档案录入和应用能力评查。审管办对院各庭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所办结案件的电子档案的录入及应用能力到各庭进行了抽查。这两次评查使本院能够全面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引导并规范本院案件电子档案信息的录入,尽快实现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

月下旬,针对本院二月份上报的质效基础指标中的报结案数据、审限变更的四项未结案件、执结案件数、执行标的实际到位额等进行检查,采用调阅案件卷宗、逐案梳理的方法,共调阅案件卷宗件。抽查的件结案中有件报结案时间不符合规定,件超审限;件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到位额填报不准确的有件;实际执行标的到位额报表数据为万元,检查数据为万元;被查的件“四项未结案件”审限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件。对抽查不合规定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月,对全院上半年发改的件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

(二)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增强,案件的差错和瑕疵问题逐步减少。

从评查的总体情况看,质评工作对审判人员影响较大,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明显提高,质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对审结生效案件的评查,审判人员普遍增强了质量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注重程序的公正,卷宗材料趋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所提高,审判过程中的随意性减少,质评对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质评规范,夯实质评工作基础。

为统一规范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我院在省院制定的《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程(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法律文书及相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综合性的《姜堰市人民法院法官考评管理办法》。还在规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评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审理、执行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评定办法》、《优秀裁判文书评定办法》、《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要求》、《庭审考核实施办法》、《网络管理与应用、电子档案录入能力考评办法》等质量评查的配套工作制度,以上制度和办法有力的促进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四)及时对评查结果进行反馈和沟通。

我院建立了案件质评工作双向沟通及质评机构与各庭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主动与承办人和被评部门联系,及时交流和沟通,以诚待人,以质服人;另一方面由分管院长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反馈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认真解决和规范审判中的共性问题。

三、当前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案件经评查发现,整体质量较好,评查的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认定证据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但少数案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差错和瑕疵,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⒈关于委托人委托手续的审查问题。

部分案件存在对委托人的委托手续审查不严,案卷中有的缺少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函,有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注明委托权限,或虽有注明但权限不规范、不具体,仅注明“全权”、“特别授权”,导致授权不明或无效。

⒉法律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表现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二是撤诉案件、撤回执行申请案件、中止执行案件,不向被告(被执行人)送达裁定的现象较为突出,总以为原告撤诉就案了事了,殊不知,仅送达一方,其诉讼结案程序并未完成,在诉讼权利义务上没有将被告置于同等的诉讼位置,侵犯了被告撤诉知情权;三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有的卷宗无公告送达或其它送达的相关手续;四是收件人与当事人是何关系没有注明,在场人是何身份亦未注明;五是有的送达没有送达时间,是否存在逾期送达,宜让当事人产生程序违法的合理质疑。

⒊扣除审限依据不明、审限扣除不规范、无扣除审限审批表及审限恢复不及时。

⒋案由确立不准确或漏列案由;实体判决不当或漏判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具体;庭审中,少数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焦点不进行归纳,庭审思路不够清晰,庭审确认的事实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调解方式不当;对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上把握不够准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释明权的行使条件把握不准;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或对诉讼请求漏审漏判。

⒌法律文书或者庭审笔录表述不规范、不严谨,随意性很大,用语不规范;存在笔误、漏字、别字;制作格式、字体、排版不符合规范要求;数字与汉字混用;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存在裁判理由公式化的现象;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反映不充分或没有反映。

⒍卷宗封面填写不准确、不规范;卷内材料排序混乱;漏装裁判文书等。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以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质评人员已及时和承办法官及时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四、当前质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还未完全到位。有同志对质评工作的未给予足够重视,认为质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的思想不同程度的存在于个别法院领导和法官的意识之中。同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的抵触反感情绪以及护短包庇情况,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质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也使从事这一工作的同志普遍感到工作压力较大,存在畏难情绪。

(二)评查力量与评查任务不相适应。我院实行的全案评查,评查案件范围广,工作量大,而质评人员相对较少,此外,这些质评人员还要完成本院问题汇总、情况反馈、审委会各项事项以及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导致我们的质评人员,精力匮乏,无力更加全面、深入地开展评查工作,造成工作中的顾此失彼。

五、明年工作的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质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质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质评工作的深入推进。

⒈健全质评机构、确保质评人员配备。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从本院审判业务骨干中合理调配质评人员,充实质评机构。各级法院的质评工作下一阶段要以提高质量和水平为核心。

⒉健全质评标准,统一质评尺度。在《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细化质评标准,统一案件质量评定尺度。

⒊突出评点,充分发挥质评的效能作用。注意评查方法的创新,找准质评工作的切入点。在对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表面问题进行查清查全的同时,要着重对案件的实体、程序等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严格的评查。

⒋完善评查机制,促进质评工作新发展。要建立健全质评案件合议制,即无论案件是否存在差错或瑕疵,都由合议庭对每一件案件进行全面合议、评定。要建立对已质评案件的抽查制度,即对审管办已评查过的案件,我们抽调一部分案件给监察室进行二次评查。

⒌与纪检监察部门协同配合,完善法院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对评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违纪线索的案件,审管办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4篇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884-02

仔细解读2011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不难看出,此次医院等级评审更注重医院的管理与内涵建设,如何在短短几天了解一所医院的管理与内涵,除了实际查看现场和进行访谈外,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就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通过档案资料可以探寻医院发展的轨迹和规律,因此顺利通过三甲复审,档案资料的充分准备,尤其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医院评审档案的特点

1.1 涉及的评审档案资料种类多样化

据2011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显示,评审标准包括医院公益性、医院服务、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及医院管理等共6章67节342条636款,涉及到医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但有一般的管理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医疗文书档案、照片档案、病历档案、人事档案等,还涵盖了各种检查影像图文档案及各种设备图文档案、声像档案、计算机磁盘档案、计算机数据档案等。

1.2 评审档案资料载体形式多样化

评审档案资料种类的多样化决定了评审档案形式的多样,主要有册、文字、图、卡片、实物等。“册”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及应急流程等编印成册。“文字”是指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字材料,主要有医疗文书、护理文书、各种管理文书、各种合同协议等,这部分材料数量大、种类多,是评审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图”是指根据实际需要绘制的各类平面图、示意图、流程图、警示图、设备原理图等。“卡片”是指根据需要制作的内容浓缩、检索方便的各类卡片,包括设备保养卡、固定资产登记卡、设备维修记录卡、各种医疗标识卡等。“实物”是指各类胶片、影像光盘、磁盘等。

1.3 评审档案具有较强的动态性

医院随时都在运营,且在不断持续改进,在运营与持续改进过程中相对应的事及人的文件材料也要不断地补充添加到档案中去,从而形成评审档案的一个显著特点――较强的动态性。

2 医院评审档案收集整理的要求

评审的理念是以患者为中心,持续改进、建立长效机制的理念,评分机制遵循了P(paln)D(do)C(check)A(action),即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现的过程,以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评审采用A、B、C、D、E五档表述方式,A是优秀,B是良好,C 是合格,D是不合格,E是不适用,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必须先满足“C―合格”档的要求,要达到“A―优秀”,必须先满足“B―良好”档的要求。

2.1 真实有序性

为充分体现其真实性,要求原材料中没有或不充分的不允许后期补造,只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不断改进并加以完善即可;在检查过程中,评审专家需要查看近两年来的各种资料,为方便查阅,材料整理要求横向按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的顺序收集整理;纵向按表述方式由C到B,由B到A的顺序收集整理。

2.2 关联交叉性

专家采取实地追踪法检查,查看医院整体系统化管理及各部门沟通协作水平。如发生全院停电事件,专家到临床某一科室询问是否停过电?何时停的?有无记录?停电时如何应对的?然后到后勤相关部门查看与临床的记录内容是否相符。因此收集整理材料时,全院各科室要有一致的停电记录、相同的停电培训记录。即临床科室设备使用记录本不但要有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记录,还要有停电时的设备工作记录;设备科的维护记录中要反映出停电时设备的运行状况,这就要求临床人员与后勤人员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全院各科室像一部精密的仪器,齿轮结合,共同运动前进。

2.3 完整差异性

评审档案的整理即要方便专家查阅又能全面的反映各条款的内容。如:员工知晓停电时的应急流程及职责,这一条款的关键点是“员工”与“知晓”,首先需要注意不同岗位员工培训内容的差异性;其次需要注意“知晓”材料档案的准备内容必须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培训内容的课件、考核记录、培训结果及总结分析等,这就需要对照条款仔细解读,按A、B、C表述方式准备支撑材料,列出每档材料的目录加以汇总。

2.4 连续延续性

为体现建立为患者服务的长效机制这一评审理念,材料的准备要求事事有因、有过程、有结果。要求每位员工严格按照各项标准,干所想的,记下所干的,事事有标准,事事有记录。体现以标准管事,以制度管人的评审理念,不因事的变化与人的变动而改变,保持连续性与延续性。

3 目前评审档案材料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3.1 虚假性

由于平时工作中的疏忽或者缺乏收集观念,对照评审条款时发现缺少大量材料,于是临时加班添补甚至编造,造成虚假材料产生。虚假材料不但浪费了大量时间,而且不能真实反映医院运营轨迹,如采用追踪法检查,容易漏洞百出,给评审专家留下不良印象。

3.2 不关联性

许多评审条款相互渗透,要求医院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如模拟演练发生网瘫如何应对?此条款涉及到医院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部门,要求全院各科室都应知晓网瘫时的应急预案及各自处置程序。如果科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致使各科室演练记录、时间、内容不统一;或培训不到位,部分员工掌握不熟练,容易暴露出在医院管理或科室之间配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3 不完善性

对评审条款内容理解的差异,造成档案材料的不完善。根据PDCA的评审理念,由于准备的材料不完整或准备的材料不足以说明此项条款的内涵,容易造成本应达“A”的条款,直接回到“D”。

4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4.1 思想认识上的原因

医院评审是世界各国对医院管理、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综合评价的国际惯例。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实行医院等级管理和等级评审制度。同时,医院等级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的基本手段,是医院寻求自身发展,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向社会公众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因此要使职工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三级医院评审的理念,消除虚假材料的产生。

4.2 工作方法上的原因

在档案收集过程中科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密切配合的理念,收集不全面;有许多工作虽然做了,但没有及时记录,造成资料缺失;有时因工作忙碌,档案归档不及时;档案整理不规范,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存在着类别不清、卷内目录与实际整理内容不相符等问题,特别是文书档案中医院经营活动分为多个子系统,而基层或部分人员上交档案出现子系统相互交叉,划分不准。

4.3 人员素质上的原因

对于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档案材料的准备是集于医院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和门类齐全的档案,是一项纷繁复杂,数量巨大的工程,需要集全院的各方面力量来完成。参加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有护士、大夫、行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后勤职工等,文化水平不一,理解能力不同,没有受过有关档案专业知识的培训;有些重要档案,由于档案整理人员不可能参与每一项医院的经营活动,导致重要档案不能及时归档现象,时间一长,甚至有丢失的可能。

5 加强医院评审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5.1 成立专门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工作领导组,设立了医院评审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三甲评审工作的组织、督导、协调和宣传等工作。领导组分设医疗、护理、行政、财务、后勤等五个工作小组,各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将其纳入科主任年度考核中。

5.2 制定严格考核制度,靠制度规范

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要使各级严格把关,责任到人,还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将此内容纳入科室管理责任书之中,将三甲评审档案收集管理与科主任工作业绩、考核、奖惩挂钩,明确科主任为科室三甲评审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科主任抓好科室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促进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5.3 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工作标准

一是按要求重新制定整理适用于本院的、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应急预案等,印刷成册,方便学习;走出去,请进来,组织部分人员到兄弟医院学习、外出参加有关三甲医院评审的培训班、开展全员培训与科室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各类人员业务素质,采取邀请各专业专家讲课,熟悉各种评审方法,深刻理解评审条款内涵;每科选派一名三甲评审联络员,专门负责与评审办公室及各科联系协调,协助科主任完善档案材料收集管理;为保证评审材料的准确无误及完整性,各小组轮流互查,现场观摩学习经验,查找不足;同时开展评审大讲堂活动,安排每位组长为大家授课,传授评审工作中的经验与思路,二是各种文字材料一律使用标准型A4纸,统一配发档案盒,盒面及盒脊背同样提出统一的字体及格式要求。三是卷内材料根据盒面所注内容做出材料目录,进行依次排列,要求分类科学、标题简明、整齐美观,从而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质效评估

“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质量评估工作的意义:

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审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二、当前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基层法院具体表现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26个三级指标组成。这些指标紧密的对应的当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审判工作中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各项指标的考察,让上一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能及时的了解基层法院的办案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的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研判,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从而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调控,从而保证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和进行。

然而,这样一套建立在各种对于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而形成的评估体系也存在很多的局限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的指数不能反映当前案件审判中的个别情况:

质效评估对于基层法院在处理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问题时,有着前瞻性何和指导性的作用,通过对所采集数据的科学分析,找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脉络,梳理好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这种数据化的分析也会在基层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诸多的制约,众所众所周知,一个法院案件的多少,案件类型的区分,是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发展较成熟的商业区,经济类案件占大多数,而开发进度较快的区,土地关系和房地产案件就会比较突出,社会构成复杂的地区,也较为多的产生很多刑事案件,换句话说,就是在每一个地区,甚至同一个个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都会有不同的案件重点,然而这些案件类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2、个部门重点不突出明确:

法院的审判部门根据不同的审判职能划分为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这样的划分是为了细分案件的性质,以便集中审判力量,发挥专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然而不同性质的案件,也应该在评估中有所重点,例如,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二级指数的三项中,审判公正可能更能直接的体现出基层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普通群众对于法律最直观的公正认识,恐怕就是那些比较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中,则更应侧重审判效率,要看基层法院是不是能更快,更有效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纠纷;而行政案件中,则更应该重视审判效果,要看“官”与“民”之间的矛盾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而现有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则并没有区别的对待这些不同性质的案件,以一个同一的标准对这些案件作出评判,不能反映不同性质案件的真实诉求,不能反映同类案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向作用。

三、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思路和具体建议

1、改进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对案件性质的分析上,应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不同的案件,应该有着不同的分析点和着眼点,在三级指数的项目设计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与案由的不同,设置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指数标准,使得指数的收集更加的明确具体,也比较符合案件的审判实践,更有助于引导办案法官根据自己所办案件的类型来为自己的案件审判工作定性,找出自己在办案中间存在的不足,杜绝了不同案件适用同一个标准而导致办案人员不能明确的找出自己应该改进的所在。

2、部门分工明确。基层法院的各个审判部门,对应的审判重点也不尽相同,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虽然是11个人合作进行比赛,但后卫的任务就是防守,中场的任务就是组织,而前锋的任务就是进球。与此相同的是,在案件审判质量评估的二级指标上,不同的部门之间也应该有不(下转第136页)(上接第27页)同的侧重点。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更加注重审判公正指标,刑事审判是最能让广大群众直观判定法院工作公正与否的急先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公正指标为指导,更能突出刑事审判工作保护好人,震慑坏人的巨大作用,更好的给法律以公正有力的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民事审判方面,应更加注重审判效率指标,民事审判面临的是最复杂,最庞大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案件的数量大,情况复杂多变,要想在这样的复杂关系中梳理出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真理,恐怕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情,所以,民事审判过程中更应该注重效率,让当事人的诉求能在遵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得到快速的解决,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快速的救济。在行政审判方面,则应更加注重审判效果指标,行政审判处理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的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要看审判的效果,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更好的化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以判解纷。

当然,在各有侧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其他两个指标的严格要求,毕竟这三项指标是法院的立院之本,价值之心,缺一不可。

3、脱离挂钩,发挥指标导向。各个行政地域的经济发展、人文情况是有所差异的,这也决定了各个法院的司法环境有所不同,具体体现为诉讼案件的数量、难易复杂等情况不尽相同,这些也会导致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各不相同。排名靠后的法院为了能够获得体面的排位名次,不自觉地盲目攀比,采取一些违背审判规律的做法,向法官下达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任务,甚至采取一些弄虚作假的方法,以期获得较好的名次。导致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数据失真,对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产生误导,致使不能科学、合理地评价法院的各项工作。因此,在案件审判质量评估指数的使用上,应紧紧的抓住其对审判工作的导向作用,用科学的数据分析来指导审判工作的进行,大力宣传质效评估工作的目的性和科学性,切断用数据和奖惩挂钩的方法评价法官的审判工作,如有的法官因工作能力强,往往庭长会把较为疑难复杂、矛盾相对尖锐的案件交由承办,而这些法官的指标数据往往反映为审理天数长,结案率低,发回、改判较多,调解率较低。从质量与效率指标数据所反映的情况看,反而不如其它业务能力较弱的法官,如果单纯按数据来考核个人,无疑会挫伤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再如有的法院要求法官出去“揽案件”,谁找的案件谁办,由于案件来源不是排号分配,也会造成每个人的案件数量、结收比等数据的不同,因此审判管理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往往仅对法院的整体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估,而不能单纯地适用一个法院内部的法官个体之间。评估应当是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而不是给予简单的、好坏优劣的评价。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