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整治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取缔关闭全镇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坚决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加快推进部级生态镇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取缔关闭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无证矿山。

(二)取缔关闭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期满的矿山。

(三)依法查处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

(四)对全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开采储量核实,超过审批核定开采储量的要提前予以关闭。

三、方法步骤

2012年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从月2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20日——月10日)

镇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张贴公告、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核查、再落实,全面摸清无证非法采矿责任人以及无证矿山使用电力、爆破物品等相关情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无证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并督促无证矿山业主在月日前自行拆除撤离非法开采设施、供电设备、生活设施,拆除违章建筑、遣散从业人员,做好采矿迹地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部署,迅速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8月10日)

镇政府从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配合市现场整治工作组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变压器等进行拆除,并搬离矿区,集中在镇政府、办事处办公所在地统一管理;按照“三不留”的要求,对无证矿山逐一实施强制性取缔关闭,对未按镇政府通告要求自行拆除撤离的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没收或捣毁,对违章建筑进行,对从业人员进行遗散。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统一指挥。

(三)巩固整治阶段(8月11日——12月15日)

镇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加强动态巡查监管,防止无证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落实安全警示牌设置工作;对“死灰复燃”的矿山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打击,特别是对屡禁不止、反复“死灰复燃”、顶风作案的无证矿山要提出立案查处建议名单,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从速进行立案查处,严肃追究非法买卖使用爆破物品、非法破坏林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盗用电力资源等相关责任,切实做到立案一批、查处一批、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在巩固整治阶段,镇非煤矿山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无证矿山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纠正不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镇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加强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镇政府将组织对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和职能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责任

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采矿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无证非法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前沿阵地作用,把非法采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财政所、派出所、国土所、林业站、环保站、安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我镇组建一支专项整治工作队伍,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注重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完善无证矿山查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图”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无证矿山查处工作,该立案的要予以立案、该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镇政府要加强对各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严肃予以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将由镇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认真落实好无证矿山整治职责分工、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旦出现无证矿山安全事故,将严肃予以处理。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要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因此,我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使自己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增强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我要充分履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要监督煤矿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煤矿执行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要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与此同时,我要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保证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天,查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向上级汇报,发现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煤矿财产与职工生命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以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是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并防止死灰复燃,实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提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二是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总体伤亡人数与*年相比有所下降。三是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四是在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类非法小矿点(山);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尤其是有尾矿库和存在水患、重大塌方危险等矿山;三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四是矿山数量较多的镇(乡);五是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六是地下开采矿山,特别是一个矿区存在多个开采矿点的矿山。

四、整治工作的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将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地下开采特别是交叉重叠开采的矿山作为整治重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对大路边、星子、龙坪、西江镇进行整治,加大取缔、打击、关闭非法矿山的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防止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要对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9号)规定的条件,逐条逐项进行严格初审,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在*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及时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企业申办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分批、按计划上报具备办证条件的非煤矿山,确保在6月底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制订方案,有计划做好逾期不申请和经审查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各镇(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规的要求,关闭*年底前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对经整治无法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分批予以关闭,到*年底前要全部关闭。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要求,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临时开采、勘查的矿山的安全检查。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督查和从严处理,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三是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管,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矿山不得审批购买民爆物品;四是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对职能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五是供电部门加强对有证照矿山企业用电的安全检查,不得向无证无照矿山企业供电;六是镇(乡)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落实专人对非法矿点进行跟踪巡查,防止死灰复燃。今年底,各部门要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六)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升级。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技术升级。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以完善矿井的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系统,消除矿井大面积空顶、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开采和毁坏矿柱岩柱、矿用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等隐患为重点。露天采石场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逐步淘汰火雷管、导火索放炮和浅眼爆破,推广电雷管起爆、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机械化开采,实现本质安全。

(七)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结合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200*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手软。

建立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制度,委托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机构。

(八)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启动并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设施和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重点是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二、目标任务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的排查、巡查工作,对已排查、巡查到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部门依法定的职责组织开展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煤矿的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工作按已经建立起来的动态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煤炭执法领导小组的职能分工负责。2.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及时报告县有关部门查处,或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煤炭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各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过,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点)。县国土资源局对这四种类型的矿井(点)要分别建立台账,台账要有矿井(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等主要内容。

(三)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政府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目标责任制负总责,亲自抓,在人、财、物等方面应予以充分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四)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无证非法采矿,涉及经贸(安监、煤行办)、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我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无证矿山的整治力度,继续对我镇无证非法采煤矿山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按关闭无证矿山专项整治“四个一律”、“六条标准”要求彻底关闭井口,切实有效控制和关闭无证非法矿山,防止其死灰复燃。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专项整治责任书如下:

成立关闭非法矿山安全巡查监管小组

以组为单位,分为五大组,建立镇干部联系巡查、监管工作制,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组(赖坑七星塘上路)

二组(赖坑七星塘内路)

三组(赖坑五公里片)

四组(内坂片矿区)

五组(赤水片矿区)

职责分工

(一)各分管片区、镇干部责任人巡查监管工作职责

1、片组长应组织成员对片区内重新启封矿山、无证矿山、新开矿井进行巡查登记,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对发现关闭后擅自启封的矿点,及时上报镇矿管所,并严格按专项整治“四个一律”、“六条标准”给予关闭取缔,需炸封洞口由镇企管站联系爆破公司炸封。

2、切实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各包洞干部每星期对负责监管的矿点巡查一次以上,并做好当日巡查结果记录一式两份(记录须有片领导签字),并于每周五下班前将巡查记录上报镇矿管所一份,自留一份。

3、包洞干部在巡查中发现有“死灰复燃”矿点、新开无证矿点,应现场对非法开采业主和工人予以制止,并立即填写《关闭告知书》,必须要有业主签字;在三日内填写矿山安全巡查台帐(非法业主真实身份[以身份证为准])、住址、联系电话、巡查情况、制止情况(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通知单为准)等基础材料),报送给负责该片区的领导及镇矿管所。

4、不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出现“死灰复燃”并造成矿山安全事故的,应负失察责任,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企管站全体工作人员巡查监管工作职责

1、镇企管站接到各片区领导报送“矿山安全巡查台帐”启封矿点后,及时组织片区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对该矿点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矿点供电、井口关闭、拆除地面设施等情况,给予拍照并上报有关部门,炸封关闭,片区责任人必须参加取缔行动,配合企管站做好“死灰复燃”矿点整治炸封关闭工作。

2、镇矿管所做好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要根据基础材料建立一矿一档。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煤监局、市煤管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工作要求和规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促进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以及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我区煤矿信息调度工作水平,以更好地为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发展服务。现根据煤监局、市煤管局《关于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渝煤监传真[]第5号)、《关于印发<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信息调度统计机构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等办法和细则的通知》(渝煤监办[201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煤矿安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是煤炭监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涵盖安全生产调度、应急事项处置、行业综合统计及分析、信息化手段推广利用、安全事项举报受理和督办、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搜集、编辑、处置及报送等重要的基本内容。是搞好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履职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是跟踪调控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过程的手段;是记录分析反映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效果的体现。无论是煤炭行业发展还是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测算、分解、管控、考核都离不开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尤其在涉及煤炭行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安全指标控制任务上,按照“专项调度、过程跟踪,综合统计、信息服务,统筹协调、目标考核”的信息调度统计原则,信息调度工作为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供最快、最实、最全的信息,用于帮助决策、引导舆论、营造氛围、促进工作、稳定社会、接受监督,能有力地推进煤炭行业发展和监管任务的落实,对指导煤矿事故的有效防范和决策处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建立起区级、乡镇(街道)、煤矿企业三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机构或岗位,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三级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科是统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的职能科室,对信息调度(值班)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区安监局(区煤管局)直属的区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站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中心(以下简称“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值班)中心”)承担。

(二)各产煤乡镇、街道煤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此项工作职责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节和空档。

(三)各煤矿企业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室,进一步明确矿级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煤矿信息调度统计工作通道流畅。

三、基本职责

(一)矿山安监站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机构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事故信息接报与处置调度、煤矿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度、专题专项工作调度;

2、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包括:煤炭行业综合统计分析、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事故信息统计分析、安全费用提取统计分析、瓦斯抽采利用统计分析;

3、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搜集编辑处置及报送;

4、煤矿安全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督办;

5、辖区内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

6、煤矿实时掌握上传的数据安全监控系统,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处理,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7、负责辖区乡镇及其煤矿企业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工作交流、检查指导、考核评价;

8、准确及时向煤监局、煤管局报告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信息。

(二)各产煤乡镇、街道煤管部门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人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事故信息接报与处置调度、煤矿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度、专题专项工作调度;

2、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室的建立和人员的落实;

3、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督促落实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室各种统计报表的及时报送和值班电话的畅通;

4、煤矿安全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督办;

5、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工作交流、检查指导、考核评价;

6、收集掌握各煤矿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向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7、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室基本职责:

1、掌握和记录矿井瓦斯、通风和采掘布置情况,人员出入井情况、矿级干部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值班)情况,井下各作业区域人员分布情况,探水(防突)允采(允掘)情况,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上报安全隐患排整信息,重要信息必须及时报告矿级领导;

2、认真做好煤矿突发事件、事故信息等接报与紧急处置。在规定时限,及时向区乡两级安全生产调度(值班)部门或人员报告突发事件、事故信息情况;

3、按时完成和报送区乡两级煤矿安监部门安排布置的有关的统计报表;

4、认真做好每日运行调度(重点是瓦斯、顶板和水害的监控监测);

5、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险情及时下达撤人指令,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6、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平衡会,及时解决出现的生产安全问题;

7、完成区乡煤矿监管部门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人员配置

(一)各产煤乡镇、街道煤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信息调度统计负责人。负责人的选配,原则上配置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监管工作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人,配置了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熟悉监管部门工作体制机制、有相应文字信息搜集记录编辑和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的人承担相关岗位的工作。重点产煤乡镇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2人,一般产煤乡镇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人。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矿级分管领导和信息调度(值班)统计负责人。矿级分管领导必须“双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原则上要有具备煤炭专业技术资格的矿级领导分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企业井下情况,并具有一定的文字信息搜集记录编辑和基本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的人承担此工作岗位;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企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6万吨/年以下(含6万吨/年)的煤矿企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五、建立基本制度

区乡两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机构要建立以下基本工作制度:《领导带班责任制》、《调度值班室主任岗位责任制》、《调度值班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应急)值班制度》、《调度值班员交接班制度》、《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制度》、《周调度会议制度》、《调度值班员应知应会制度》等。

各煤矿企业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除必须建立以上制度外,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建立其它的补充制度。

六、基础装备

区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机构要配齐如下基本装备。应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度值班室,配备专用办公桌、椅,设置不间断电源,能接入互联网的不的值班专用电脑、值班专用电话(无绳电话、录音电话)和传真机(电话不得与传真机串机使用)、照相机,调度值班室配有供夜间调度值班人员用的卧具;乡镇、街道煤管部门可利用安监办的现有场地和装备备齐相应的办公设备和装备;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参照上述要求配备,进一步完善必须的办公设备和装备,如:值班专用电脑、值班专用电话(无绳电话、录音电话)和传真机。

七、工作要求

(一)报送要求:

1、煤矿出现突发事件或发生安全事故: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和现场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信息调度(值班)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同时向区乡两级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部门或值班人员报告;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和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部门或者区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科、安监局值班室报告。

(二)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尽量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表述准确、文字简练。报告应包括下列6项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搞好煤矿生产信息调度(值班)日报工作:

1、为及时收集掌握当日全区各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带班领导,下井人数,井下安全隐患等(含休息日)),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于早班前,中班点前上报“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值班)中心”,调度(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2、“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值班)中心”要将统计汇总后的情况及时进入数据库,并填写纸质件信息调度统计台帐。形成的纸质件1式3份,分别报局煤炭行业管理科和煤矿安全监管科存查。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8篇

原告方要求修改原指控,增加部分新证据,法官否决了这个请求。原告方随后申请主动撤诉,旋即获批。但是,被告方律师要求法庭限制原告方加入新证据后再的权利,法官亦未同意。

在以往的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方认为事件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华润)管理层,而不是华润电力。华润电力并不直接持有太原华润股权,而是由其持股41%的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联盛)持有49%的太原华润股权。太原华润九名董事中,只有四名是华润联盛方代表。

小股东方认为,太原华润设计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就是为了让华润电力免除披露义务,他们怀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华润的31%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小股东提出的太原华润与山西金业所交易的资产,因权属过期而不具备交易资格。

被告方则引述国土资源部文件,称山西金业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延迟取得采矿权。其中,古交原相煤矿已于2013年4月14日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年;而中社和红崖头井田的探矿证,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公示,亦于2013年8月3日转让给了太原华润。 小股东怀疑,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中 31%的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随着此次小股东撤诉,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下一步是否提起新的诉讼,新方案我们暂未确定。”一名小股东向《财经》记者称。

争议一波三折,华润电力并购的“资产包”成色到底如何?同煤集团为何此前突然撤出古交原相煤矿?华润方面是否支付了过高的收购价?华润的合作者、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是否和华润高管利益纠缠?矿业权评估领域是否存在灰幕?

《财经》记者的调查发现了部分真相,但要彻底驱散疑云,仍然有待权威部门给出结论。

就华润而言,目前的挑战是其大规模煤炭并购后的市场形势。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请求重整。联盛近300亿元的巨额负债,让国开行等债权人焦头烂额。业内人士分析,煤价崩盘之后,山西大批煤企陷入困境,联盛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华润电力所购的煤矿资产,在市场形势恶化之际,能否经住考验? 程序疑问

在小股东们看来,“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管理层”的说法不成立。

2013年3月,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下称同煤集团)在山西省高院发讼,把太原华润、山西华润煤业公司(下称山西华润)和华润电力列为被告,要求归还2009年重组山西金业和古交其他煤矿时其预付、垫付的资金及利息9.95亿元(此前太原华润已经支付3亿元)。其依据,是2010年的一份三方协议书,签订者是华润电力、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小股东追问:如此重大的诉讼,华润电力却并未公告。

其次,2010年2月9日签订的《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签订者是四方,华润电力排在首位;其他三方,分别是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张新明个人。

根据这份重组协议,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第三方股东(中信信托),分别占49%、20%和31%的股权,成立注册资金40亿元的合资公司太原华润。

山西金业以实物出资,“资产包”含原相煤矿、中社煤矿、红崖头煤矿、一焦化厂、二焦化厂、跃峰洗煤厂、汽运公司、矸石电厂、铁路发运站和金益化工十个实体。

华润联盛、第三方股东持有该资产包的80%,对价不高于79亿元。山西金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20%做质押担保,保障协议履行。质押手续完善后,华润联盛先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诚意金。

三矿的手续全部过户给太原华润后,太原华润再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其中10亿元由太原华润直接支付给同煤集团(同煤此前已付给张新明10亿元);其余七个实体的所有证照全部完善、过户后,再支付山西金业9亿元。

山西金业要想获得余下的价款,须满足下述条件:

太原华润承担山西金业此前的13.69亿元银行贷款和金业第二焦化厂4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金业三矿的《采矿许可证》和资源价款由山西金业办理、缴纳、负责过户;山西金业协调并保障同煤集团全部退出金业和古交其他18个煤矿。

山西金业协助太原华润“解决周边各种关系”,逐步收购海云天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6元/吨)、龙子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3元-4元/吨)和娄烦县拓新煤矿。

上述的古交18矿,被打包成上述的“山西华润”,未来会整合成大雁、新桃园、姬家庄等九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为510万吨。

说这是一起近百亿的并购,从此协议看,毫不夸张。

显然,华润电力欲在古交复制“华润联盛模式”。2009年6月,华润电力与柳林县的山西联盛集团设立合资公司华润联盛,注册资本38亿元,其中华润电力占股66%,联盛集团占股34%。随后,华润通过华润联盛在山西吕梁连续收购了38座煤矿,核定产能990万吨。选择联盛合作,除了看重其实力,更关键的是看中了联盛老总邢利斌强大的当地人脉。

古交与柳林、乡宁一道,是山西三大主焦煤基地,其煤质堪称“国宝”。最辉煌时,一吨曾卖到2000元。“三分天下有其二”,对华润电力而言,本应是重大利好。

不料,复制“华润联盛模式”,选择张新明做合伙人之后,华润的麻烦在2013年集中爆发。

2013年7月17日,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就山西金业并购的种种疑问,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涉嫌贪腐。次日,六名小股东又就此事华润电力前后三届董事会成员,认为他们的不尽职导致公司高价购买金业集团的瑕疵资产包。

争议最大焦点,是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这两个矿的探矿权已经过期,《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里对此标注得很清楚。但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仍对这两个矿给出了36.88亿元和4.89亿元的估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财经》记者欲就此求证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负责人王长生,遭其拒绝。

这两份评估报告,是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做出的,估值计算过程中,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的年产量分别被设定为150万吨和45万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这两个探矿权的原有编号是1400000740006(中社)和1400000740003(红崖头)。2013年7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登出的这两项探矿权转让公告,编号是T14520130701048043和T14520130701048042,有效期均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探矿权所有人仍为山西金业。

编号不同,表明山西金业是重新获得。山西有律师公开宣称,在香港开庭前数日转让是突击交易,他们将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

小股东们则称,按照相关法律,这两项探矿权已经灭失,已经成为国有资产,应重新招拍挂出让。

2013年11月1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晓力给《财经》记者打来电话,称社会上的种种说法并不属实。煤矿不同于窝状的金属矿,煤层具有连续性,“1平方公里怎么也有1000万吨以上的储量”。矿主在获得煤矿探矿权时,其实已按照采矿权价款缴纳了费用。而根据规定,探矿权拥有者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王晓力承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确实发过文,文中称中社和红崖头两个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但是这只是一种吓唬手段,目的是催促矿主早点来换证”。

就此争议,华润电力向《财经》记者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的标的“不是过期的矿业权,而是将来预期可获得的矿业权,以将来权益作为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金业集团所拥有的矿业权许可证过期后,其矿业权并不自行失效。只要原矿业权人排除了矿业权证照过期的自身原因,并最终依法取得相关矿业权证照,该矿业权视为合法有效。”

近期,有匿名人士向包括《财经》在内的多家媒体提供了两份文件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在2010年12月16日,华润电力和中信信托分别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函,说明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中的股比。

函中称,基于财务安排,华润电力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南国能源公司(下称南国能源)和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签署了两份《信托合作协议》,由中信信托“代持”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31%的股权和山西华润50%的股权。据此,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实际股比分别为52.07%和71.5%。在函中,华润电力还承诺,两年内将随时过户持有中信信托代持的这些股份(见附图)。

按此说法,太原华润就不应被视为华润电力的一般联营公司,而应按控股附属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此前,华润电力曾回应称,之所以对该起收购未作任何公布,是因为太原华润是华润电力的联营公司,各项指标均低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设定的披露门槛。

华润电力则回复《财经》记者称,并未做出上述股权安排。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股权结构中从未出现过52.07%和71.5%的情况。

上述两份文件到底是真是假?《财经》记者试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求证。但该厅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拒绝了采访请求,并称该厅领导对此事有三条指示:1.感谢媒体监督;2.对华润和山西金业的采访要求一律不回应;3.媒体文责自负。

接近华润电力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按照南国能源与中信信托于2010年4月签署的《信托合作协议》,确认中信信托是31%股权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中信信托授予南国能源一项收购选择权,南国能源有权在2012年4月16日收购太原华润31%的股权,“南国能源最终没有行使该项选择权”。

但华润电力2012年中报第47页显示,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的协议期满后,又与华润电力按原有条款订立了新协议,约定华润电力可在2013年4月16日收购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的31%股权,收购价格为中信信托对这31%股权的出资加利息(按7.96%的年息率计算)减去所收之股息。

华润电力2013年的中报,没有披露该协议是否履行,或是否续订。 价格争议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这个对价高不高?

2010年2月9日,四方签订了《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定下交易对价为79亿元;2010年3月29日,华润集团常务董事会通过华润电力并购山西金业的方案;但这三个煤矿的评估报告,却是2010年4月28日才出台的。也就是说,先有交易对价,后有资产估值,这似乎不合逻辑。

华润电力律师在香港法庭上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所约定的不高于人民币79亿元,“是以转让资产各项尽职调查结果和华润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值为依据”。

2009年12月14日,华润电力收到古交市政府邀其参与该市煤业重组的邀请函。此前,2009年8月,同煤集团先和古交另外18个煤矿签订了重组协议。2009年9月24日,同煤集团又和山西金业签订了重组协议,规定同煤占56%的股份,金业占44%的股份。

关于同煤并购时的对价,有46亿元和52亿元两种说法。因同煤集团拒绝接受采访,数据无法核实。

一份广为流传的“审计报告”称,山西金业向同煤集团出让原相、中社、红崖头三个“煤矿”的价格,和向华润出让的价款相差44.1亿元,即同煤集团的出价为39亿元。

《财经》记者亦试图向国家审计署求证该报告真伪,但审计署拒绝回应。

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的合作眼看已经板上钉钉,却突然告吹。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同煤集团是煤矿专业企业,这些小煤矿成色如何,一看便知。

中国的小煤矿因为“有水快流”,井下开采多不规范,多头开采、越界越层开采曾普遍发生。井下到底有多少实物资产,残留有多少资源,瞒得了外行瞒不了内行。

此说自成逻辑。太原西山,尤其是古交,历来是山西焦煤集团的地盘,东曲、西曲、马兰、屯兰、镇城底五个古交主力矿井,产能就高达2000万吨。近水楼台先得月,为何山西焦煤对古交民营煤矿毫无兴趣?

古交当地干部透露,多年来,地方煤矿、黑口子一直越界盗挖焦煤集团的资源,地下千疮百孔,机械化开发价值早就大打折扣。同煤集团之所以对古交有兴趣,“主要是挖电煤多年,对双轨制下的电煤价格和低利润,早就不堪忍受。”

同煤集团对山西金业资产的低价并购和突然撤出,焦煤集团对眼皮下的山西金业资产视而不见,都让外界对华润与山西金业的交易狐疑不止。

华润电力提呈香港法院的资料中,解释了其中细节。2010年2月9日,华润电力董事会作决议时,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积民曾询问,同煤集团为何在整合山西金业一个月后就彻底退出?华润电力煤炭事业部副经理高国江答复称:山西省对焦煤的资源费指导价为8元/吨,但市场价普遍24元/吨左右。同煤当时与山西金业签的合同是以政府指导价为准,差额部分以每年无偿提供一定量煤的方式补偿,这实质上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导致合同在操作上难以执行。而华润抓住了这一机会,以每吨煤不到22元的价格收购金业资产,对价便宜。

按照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的三份评估报告,三矿矿权总估值为83.47亿元,资源储量为4.56亿吨,平均18.3元/吨。

按照山西省政府2008年10月下发的“83号文件”:“省属国有企业收购地方煤炭企业时,对于煤炭企业的资源不再评估,按照原企业缴纳的资源价款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标准有两种: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件实施前缴纳的,溢价100%给予补偿。彼时的大多数煤矿资源价款均为几毛钱一吨,假设缴了0.5元,即补偿1元;在这个日期之后缴纳的价款,溢价50%补偿,假设每吨缴纳8元,即补偿12元。

对资源交易如此行政定价,而非市场化评估资源价格,曾引发全国争议,著名的温州煤老板维权事件因此而生。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国资委曾建议山西省政府不再执行“83号文件”,转而市场化评估煤矿价格。但山西省政府和法制局研究后,未予采纳。

曾为浙江煤商维权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族春评论称,“不是华润给得太高,而是山西省给得太低。”《财经》记者查看了同时期部分外省煤企并购山西煤矿的价格,发现确实如此。

譬如,河北冀中能源(000937.SZ)并购山西金晖隆泰煤业和凯川煤业时,按照评估价格除以储量计算,得出的数字是26.36元/吨和24.71元/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华润收购古交石老沟煤矿的价格是11.7元/吨。煤矿并购总价格是11.7元乘以储量,再加上固定资产评估额。

华润煤业官网介绍称,“2009年6月以来,华润煤业积极参与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先后投资165.52亿元,获取优质煤炭资源10.62亿吨。”照此计算,每吨储量的获得成本为15.58元。 市场难题

《财经》记者了解到,华润联盛向张新明支付了20亿元诚意金后,在三矿手续还未过户到太原华润的情况下,太原华润又支付了张19亿元。

2013年3月,同煤集团将华润电力等三名被告诉至山西省高院,要求偿还其先期整合金业时的预付款,这本应在支付张新明的第二笔款项中扣除。

2011年2月18日,太原华润三方股东召开董事会,同意山西金业将其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质押给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为期两年,山西金业以此获得资金26.27亿元。此前,该股权曾被质押给华润联盛,作为山西金业履约的保障,但合约尚未履行完毕,该股权被再次质押。

拿到20%太原华润资产后,华润信托以此为依托,发行了一款名为“华润·焱金一号”的信托产品,同样为期两年。

2013年3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该笔质押已经到期,山西金业无法按时偿债,焱金一号只得延期半年。2013年7月,《21世纪经济报道》再次向华润信托问询焱金一号的相关情况,未得到回应。在华润信托的官网上,《财经》记者未能搜索到焱金一号的任何信息,而二号至七号的信息却均有披露。

接近华润的人士答复《财经》记者称,华润信托在该信托项目中的担保措施,不只包括张新明家族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其风险控制是有保障的。

即便如此,张新明在合作协议中答应的其他条件却在逐步放空。譬如收购海云天井田和娄烦县拓新煤矿。《财经》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海云天井田已被西山煤电(000983.SZ)并购,拓新煤矿则已归入山西省煤销集团麾下。

山西华润的经营风险也正日益显现。

并购古交市邢家社乡石老沟煤矿和半沟煤矿,山西华润花费了1.7亿元。古交煤老板耿四心领走了这笔巨款。历史上,这两个煤矿曾有一些外债尚未厘清,因此引发债权人诉讼,让这一资产包的质量打上了问号。

告状者中,有前煤老板、古交农民芦恩则和闫福亮。他们提供的资料显示,古交这些煤矿历史上存在严重的“一证多井、一井多坑、一坑多口”现象。闫福亮承认,不规范开采造成严重资源浪费,但此类开采遍地开花。因煤矿承包者不断变化,每个后继接盘者都要面对越来越残损的资源。

邢家社乡煤炭工业公司原经理岳天顺告诉《财经》记者,2008年资源整合时,同煤集团曾对上述两矿进行过现场查验,结论是“不能要了”,原因在于私挖滥采很严重,所剩残矿“很不好看”。“同煤来看时,乡上用密闭隔板将里面已经被滥挖滥采的部分挡住,但其实一脚就能踹开。”

私挖滥采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背书,目的是收取管理费。据岳介绍,石老沟和半沟两矿目前的真实储量,“加起来也没有200万吨”。

闫福亮则称,这两个煤矿都曾缴纳资源价款1000多万元,相当于每矿还有储量300万吨,“这一数字完全是虚报,目的是想通过多交资源价款,以保住两矿不被关闭”。300万吨储量的来历,是按照每矿年产量30万吨、可开采十年推出来的。

“古交的煤矿基本如此。”岳天顺称。

这并非秘密。在当年的三晋大地,几乎所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按此模式操作,以保证本乡本村的煤矿条件跃过关停门槛。乡镇政府、村委会收取煤矿承包费,煤老板则多头开采,甚至越界越层开采,盗挖别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在这轮煤改中,这些千疮百孔的煤矿,多数由各大国企并购、埋单。

在并购山西金业前,华润电力曾经做过测算,山西金业三煤矿将在2010年-2013年间,分别创造0.89亿元、4.3亿元、6.3亿元、6.3亿元的利润。这些预测目前都已落空。

2013年8月20日,华润电力公布当年中期业绩时,总裁王玉军对外宣称,并购的山西金业煤矿非常有价值。其中,原相煤矿已获得采矿许可证,预期2014年正常生产,“年设计产能或可达180万吨”。其余两个煤矿也正在办理探转采手续,“如果顺利,最快2014年可以联合试运营。”

但2009年11月6日出台的古交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给原相煤矿核定的产能是90万吨/年。要想将产能增加1倍,难度非常大。

2013年5月27日,国家煤监局通知,要求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隐患”的97处矿井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这97处矿井中,正有“华润原相煤矿”。

2013年国庆期间,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突出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华润内部并非没有看到风险。2012年4月25日,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利辉曾到古交考察。姜表示,古交项目是华润煤业最困难的项目,但也是华润煤业最重要的项目,古交项目的成败关系到整个华润煤业的成败。

2013年9月28日,山西焦煤集团汾西正升煤业发生透水事故,十人遇难。这是一个基建矿井,为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大整顿的通知》。自10月10日起,全省所有建设矿一律停止建设,进行“全覆盖安全大整顿”。

《财经》记者在古交采访时,古交的煤矿正大面积停产,只有一个市属的石千峰煤矿在出煤,其余均在搞基建。

这也是整个山西的现状。但在基建完成、焦煤产能集中释放之后,本已低迷的焦煤价格可能会被再次打入谷底。

目前,中国钢铁市场持续萎靡不振,导致焦炭价格阴跌不止。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文要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剑指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它们均是焦炭的重点下游产业;再加之雾霾影响,环保部要求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从前景看焦炭、焦煤形势均不容乐观。

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提起重整。正值金融系统年终决算准备阶段,国开行等银行和大批信托心急如焚。虽有“7000万嫁女”的故事,但邢利斌本人在山西煤炭界口碑颇佳,此时陡然爆出外债高达300亿元,资金周转不灵,让人错愕。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9篇

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煤矿整顿关闭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文件精神,和全省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煤矿整顿关闭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我省发生的恶性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力量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两个攻坚战”,努力开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刚才,根发同志传达了市煤矿整顿关闭会议精神,并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同。县煤行办主任查忠仁同志布置了具体工作,新湖煤矿法人代表余辉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我就如何落实好会议精神再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近期恶性事故频发,继10月13日发生丰矿建新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月22日发生横峰银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10月28日又发生*零线煤矿透水事故,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再看我县,今年以来,全县上下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来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平稳,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但形势却不容乐观。全年至今已发生煤矿死亡事故5起,死亡8人,事故次数与去年全年持平,死亡人数比去年全年还多出2人,已突破市里下达我县死亡人数指标。

分析近年来我县发生的多起煤矿安全事故,可以看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抵御灾害能力不足,安全保障水平较低的客观现实,也反映出在经济发展较快,电煤供求紧张、煤炭需求旺盛、煤炭价格处于较高位运行的市场环境下,一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存在重生产轻安全、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生产、瞎指挥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现象,更暴露出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在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事故处理、应急求援、推进安全生产文化、法制、责任、科技、投入“五要素”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脆弱的安全基础已不能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同时,一些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矿井安全装备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整改不到位,这些都是薄弱环节,都需要在今后认真克服和解决。

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和谐发展的大局,是对各地、各部门执行力的有效检验。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坚决响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加强领导,迅速行动,痛下决心,以铁的手腕,超常规工作,全力以赴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攻坚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我县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真正形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强大合力

这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自上而下的统一行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产煤乡镇、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首先,这次煤矿整顿关闭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首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单位一把手要以身作则,靠前指挥,经常深入矿井和作业现场,调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动态,逐个矿井检查,逐个问题落实,切实搞好监督指导,确保整顿关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煤炭、国土、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和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强大合力。

其次,确定整顿关闭的煤矿业主要看清形势,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该整顿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迅速整合资源,改进生产条件,完善安全设施;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及时转产转业。

第三,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各生产环节、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班组和作业岗位。特别是煤矿企业责任人要定期下井检查,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第四,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硬化措施,坚决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县政府已下发了《铅山县深入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我县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矿井关闭范围,也明确了县国土局、县煤行办、县公安局、县供电局、县人事劳动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局的具体职责。当前,我县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就是到2007年底整顿关闭方案中确定的22家矿井,并对已经关闭的7家矿井继续加强跟踪监督,严防死灰复燃。这是一个硬指标,大家务必把它上升到政治高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以超常规的工作作风,铁心硬手,真抓实干。为了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在这里,我强调“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按照“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要求,细化任务,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扎实推进。

二是坚持按照统一关闭煤矿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整顿关闭的煤矿必须达到5个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五项要求,缺一不行,以此确保关闭矿井真正关死关实。

三是坚持按照“企业负责,属地监管,专业监察,县乡督查”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真停真改。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落实以下处理措施:首先,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其次,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再次,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井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四,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第五,3日内在当地主要煤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依法治理,努力开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各类事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493号令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凡发现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要对当地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凡投资入股矿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要坚决查处在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过程中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凡发现公务人员存在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生产矿井充当保护伞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

二是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生产条件。通过几年来的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各类矿山依法办矿意识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有所好转,但由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落后,安全生产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类煤矿和非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继续加强整改,不断完善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和提升运输系统。要注意巷道支护,防止冒顶事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力量,下到各矿井生产一线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哪里薄弱就加强哪里”的原则,督促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突出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矿井的防灾和抗灾能力。

三是要强化行政职能,严格证照管理。抓好证照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强对各类证照的管理,认真开展证照的年检年审工作。凡年检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不服从管理、不按时参加年检年审的,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吊销其证照,并公开曝光。

四是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必须看到煤炭市场和烟花火爆等市场非法经营、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存在,对我县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局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法经营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产和经营秩序。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情况。

(八)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各市、县(区)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月日前将本地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阶段。市、县(区)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逐宗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在县(市、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和综合实验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

四、明确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个阶段工作任务。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煤炭准运凭证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转供煤炭准运凭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乡(镇)政府要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的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对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交易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对煤矿未经立项审批擅自改建、扩建矿井和“三超”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煤矿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经贸部门追查非法矿山用电来源。

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煤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煤监部门和地方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的主管单位(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非法转包采区(矿硐),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及煤炭准运凭证等进行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硐),当地政府要立即切断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违法违规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经查处到位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非法销售、购买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组长,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林业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电力公司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要确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经费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市、区)可从地方收取的矿产品规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重点乡(镇)可以聘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协管人员,组建协管队伍,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承担巡查排查、维护秩序、封堵矿硐、关闭取缔等具体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乡镇政府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1篇

本次复工仍然坚持“体现政策、确保安全、有序恢复”的原则进行,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不具备复工条件的煤矿继续停产整顿,对符合复工条件的煤矿可从10月26日起逐步恢复生产、整治和建设。其中:六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矿井,可申请恢复生产;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它证照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矿井,可申请恢复整治;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煤矿在建项目可申请恢复建设。

二、复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全县煤矿恢复生产、整治、建设验收工作按照《特别规定》、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和《乡镇煤矿整改标准(76条)》执行,并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阶段为申请整治验收阶段。凡参加恢复生产、整治和建设验收的煤炭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煤管办,由乡镇煤管办同意后,报县煤炭局。企业没有申请,一律不准恢复正常生产、整治和建设。

第二阶段为乡镇煤管办审核初验阶段。乡镇煤管办组织人员对照76条标准逐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乡镇初验登记表,并履行签字手续,报县煤炭局。

第三阶段为县煤炭局复验阶段。由县煤炭局组织安监人员对煤矿井上井下安全生产条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表上由验收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并下发有关通知书,相应恢复生产、整治、建设。

三、复工条件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恢复生产、整治、建设:

(一)涉及自建井口问题的煤矿,允许保留以外的井口未按标准关闭的;

(二)设计规模为3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

(三)没有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

(四)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并为每位职工发放安全手册的;

(五)未按规定核定矿井下井人数和火工品用量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多井口出煤,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七)对煤矿监管监察和有关执法部门查出的问题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八)没有按规定要求参加各级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九)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

(十)未建立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

(十一)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十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有非法承包、转包行为的;

(十四)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的;

(十五)列入本年度关闭范围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向县政府作出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的。

四、相关要求

(一)各产煤乡镇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列入关闭范围的矿井按期实施关闭,确保关死关实。

(二)恢复生产、整治、建设的煤矿作业人员下井前必须先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隐患排查、有害气体检测和彻底清理井下爆炸物品,确认井下作业环境达到安全要求,安全监测监控运行正常,井下没有私存爆炸物品后方可安排作业人员下井。

(三)各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要对煤矿的用工队伍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将全部或部分煤矿掘进、开采作业和巷道整修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以包代管。严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再次转包。

(四)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下井人数的规定。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15人,6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8人,严禁煤矿使用非法火工用品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恢复整治的矿井,按照核准的整改方案监督煤矿进行整改,下井人数每班不得超过9人,严禁煤矿以整治名义非法生产出煤;对恢复建设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计划,确定下井人数和火工品用量,工程项目已完工又未转入正式生产以前的矿井不得供应火工用品,严禁以基建、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持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彻底摸清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和采矿权人有关办矿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遏制无证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非法行为;彻底清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及时根治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范涉矿安全事故;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区境内所有采矿权人和采矿场(点),包括已经取得合法采矿权和没有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生产、筹建和停产矿山(点),以及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矿种以煤、石膏、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为重点。煤炭矿山,以区属煤矿、资源枯竭煤矿为重点;非煤矿山,以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地下开采巷道留设过宽过高、存在采空塌陷隐患的石膏矿,以及露天开采立面留设过高过陡、存在崩塌滑坡隐患的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材矿山为重点。同时,对近年来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京沪高铁、京福高速及其他国道、省道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与地下保安矿柱范围内等禁采区,实行重点监控。

三、专项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查处整改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同时组织矿山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采矿权人和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清理情况登记表”或“独立选(洗)矿厂清理情况登记表”、“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清理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内的矿产开采、选(洗)矿、建材矿产加工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对自查报告和有关“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对无证开采的,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无证采矿情况调查表”。清理排查中凡发现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图纸、资料必须经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专项行动情况工作报告,要于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届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将对各镇(街)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各镇(街)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3篇

一、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本职业务工作及其运作过程能熟练把握,能按时完成既定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工作中不讨价还价,实际效果好,所做的具体工作是:

(一)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共参与对30余户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认真严肃的向生产企业指出和填写隐患整改表,并针对问题和隐患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和措施,要求企业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保证安全生产。

(二)参与对非煤矿山企业“三同时”报告的审查和民爆仓库现场竣工验收,今年上半年共参与审查非煤矿山“三同时”评价报告、设计方案40余份,民爆物品仓库现场竣工验收1户,在审查报告、设计的过程中能对报告、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及时认真的修改和编写,使其报告或设计章节和内容能尽量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编写出对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实际指导作用的报告或设计,从源头上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在对企业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时,自己能做到认真细致全面的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查找出的问题和隐患能做到严肃认真的向企业指出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措施要求,尽力做到既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同时又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做到服务。

(三)积极参与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今年上半年共参与非煤矿山安全培训班2期,培训安全管理人员400余名,对参与的各期培训班,自己能做到备课充分,授课认真,有问必答,重点突出,讲解细致,认真负责的完成了所承担的工作和教学任务。

(四)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上半年共参与了2起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积极负责的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工作,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的划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防范措施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了综合安全监管的职责。

(五)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上半年参与和配合省国防科工局、市交通局组织开展的新建民爆仓库和道路交通的专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在参与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督查检查,同时认真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或限时整改;另一方面,在工作时,认真细心的向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学习,请教新知识,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从而增强了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了工作能力。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4篇

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执法活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持续保持稳健、安定、良好工作局面,确保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监管监察执法覆盖率达100%,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率100%,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100%,举报投诉案件查办率100%。无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等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一)专项监管执法

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11家煤矿(生产、建设、整改矿井)以下方面开展监管执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建设、整改矿井是否存在借整改之名进行原煤生产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打开井下密闭行为,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是否按要求落实。每矿每月至少检查1次,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加强对全县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抓好全县煤矿关闭整顿及兼并重组工作。抓好煤矿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工作。

责任股室:煤炭行业管理股

2、非煤矿山企业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42家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方式是否按照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废石、废渣堆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管执法。每季度轮流检查1次,全年每矿不低于3次,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安监一股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19家危化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各1家、烟花爆竹经营点134家进行执法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全覆盖。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安监二股

4、重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监管执法

负责对全县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危害企业申报情况等进行检查。全年开展监察执法不少于30家。

责任股室: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

(二)综合监管执法

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消防、天然气、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联合执法、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同

公安、消防、交通、住建、质监、教育、卫计、园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合力。1、加强道路(水上)交通的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县公安、交运(海事)、水务等主管部门加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控,加大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力度,对车站、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全县建筑(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每半年会同住建、质监、发改等相关部门对普安、回龙、讲治镇工业园区,政府投资性工程和公益性工程的施工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3、加强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每半年会同消防、工商、文广等部门对全县大型超市、商贸城、歌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加强对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加大对12家供电所、变电站的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点、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抽查旅游景点安全生产不少于2次。每半年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督查一次,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至3家。

5、加强学校、医院安全的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抽查校园安全管理情况不少于5所。每季度督促卫生和计生部门加强对医院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抽查医院安全管理情况不少于5家。

6、加强天然气长输管道综合监管。对辖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加强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新、改、扩建长输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三同时”审查,并督促管道企业抓好落实。

7、牵头或参与重大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安全检查。会同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半年1次(结合目标责任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

(三)暗访暗查监管执法

1、充分发挥县安办职能职责,指导、协调全县20个乡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每季度将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向组织、纪检部门进行报告。

2、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暗访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项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年计划暗访暗查企业60家。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的方法: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账;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相关检查。

(一)局各股室及执法大队要按照工作职责,以本计划为依据,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每月具体监管对象、检查时间安排,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月报制度,确保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落实。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范文第15篇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农民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黑窑主”、“黑作坊”、“黑工头”。坚决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工管理,为建设和谐xx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无证照生产的小煤窑、小砖厂、小作坊。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企业用工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是否为劳动者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并坚持按月足额发给劳动者本人;以及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务求实效

(一)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x(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xxx(县公安局局长)

xxx(县监察局局长)

xxx(县工商局局长)

xxx(县安监局局长)

xxx(县煤管局局长)

xxx(县国土局副局长)

xxx(县总工会主席)

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每个村组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三)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2、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尤其是非法开办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5、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对关闭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财产拍卖和非法业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县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各村进行地毯式排查,采取干部包村包组方式,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通过排查,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区)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企业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整治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四)各乡镇(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除重点对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进行排查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非法用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侵害农民工、童工合法权益行动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六)培养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及时公布本次行动的进展情况。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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