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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社会上对职工退休顶替的有关问题出现了一些传说,引起部分职工的思想波动。有些不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工人,为了解决子女就业问题,要求提前退休;有些单位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违反有关政策,随意放宽退休、退职条件,致使这些单位出现了“突击退休”的不正常现象。

为了认真做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54号文件及市人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放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而本人要求退休、退职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二、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必须首先经过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然后派人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证明其确属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退休或退职。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市劳动局、人事局、总工会、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要按照市卫生局一九八年九月六日《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诊断鉴定工作。各指定医院要教育医务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断鉴定,严格按照《暂行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市卫生局要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那些走后门、拉关系、任意开具假证明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以必要的处分。

三、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要按照市劳动局批准的减员计划,有计划地进行。坚决制止突击和超计划退休、退职的倾向。今后,区、县、局以下(包括区、县、局)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干部的退休、退职,须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区、县、局以上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干部的退休、退职,仍按原规定办理。

招收职工子女要坚持招工条件,对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准招收。经考核合格录取的,由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量才分配。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范围和招工条件的,要坚决退回。

四、有的职工退休或退职,将其已在区、县、局以上所属集体单位工作的子女,用“先辞职后顶替”的办法,转招到全民单位。这是违反政策的错误行为。各部门和单位对于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凡已经在全民或纳入劳动计划的集体单位工作的,不得招收。已经招收的,一经发现要立即退回。

五、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各部门和单位凡是有不符合规定而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坚决改正;招收的子女一律退回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部门和单位聘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工人,要认真执行市劳动局津劳计字〔1981〕247号文件的规定,凡是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一律不得聘用。对于聘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的文件精神,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社会上对职工退休顶替的有关问题出现了一些传说,引起部分职工的思想波动。有些不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工人,为了解决子女就业问题,要求提前退休;有些单位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违反有关政策,随意放宽退休、退职条件,致使这些单位出现了“突击退休”的不正常现象。

为了认真做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54号文件及市人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放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而本人要求退休、退职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二、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必须首先经过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然后派人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证明其确属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退休或退职。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市劳动局、人事局、总工会、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要按照市卫生局一九八年九月六日《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诊断鉴定工作。各指定医院要教育医务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断鉴定,严格按照《暂行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市卫生局要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那些走后门、拉关系、任意开具假证明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以必要的处分。

三、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工作,要按照市劳动局批准的减员计划,有计划地进行。坚决制止突击和超计划退休、退职的倾向。今后,区、县、局以下(包括区、县、局)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干部的退休、退职,须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区、县、局以上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干部的退休、退职,仍按原规定办理。

招收职工子女要坚持招工条件,对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准招收。经考核合格录取的,由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量才分配。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范围和招工条件的,要坚决退回。

四、有的职工退休或退职,将其已在区、县、局以上所属集体单位工作的子女,用“先辞职后顶替”的办法,转招到全民单位。这是违反政策的错误行为。各部门和单位对于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凡已经在全民或纳入劳动计划的集体单位工作的,不得招收。已经招收的,一经发现要立即退回。

五、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各部门和单位凡是有不符合规定而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坚决改正;招收的子女一律退回去。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部门和单位聘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工人,要认真执行市劳动局津劳计字〔1981〕247号文件的规定,凡是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一律不得聘用。对于聘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的文件精神,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 本干休所全方位护理服务内容

完成治疗室日常静脉输液、肌内注射等护理工作;为行动不便老干部上门进行注射、换药, 更换胃管、导尿管;家庭病房每日上门护理查房、护理操作工作;开展心电图室、理疗室、氧疗室日常工作;陪送老干部体系医院就诊;参与老干部急救工作;协助保健医生进行心理疏导;协助保健医生进行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参加门诊部日常值班等工作。

护理服务的工作形式由过去的单一化转变全方位护理服务, 既要完成干休所门诊部内的护理治疗工作, 又要深入老干部家庭开展护理服务, 特别是家庭病房和空巢老干部更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本干休所现有老干部、配偶、遗属近500名, 按照干休所编制设置, 本干休所只有3名护士, 开展全方位护理服务难以落实。本处试行聘用地方护士充实护理工作, 缓解老干部的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和现有护理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 受到了一致好评。

2 应对策略

2. 1 规范化培训 聘用护士的实习医院不同, 护理知识、技能层次不同, 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由护士长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 培训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操作、医德医风、沟通技巧、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职业防护、法律法规等。

2. 2 掌握急救操作技术和流程 干休所的老干部年龄已在80岁以上, 不同程度的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急救工作随时可能展开, 急救技术事关老干部宝贵的生命。由保健医生担任培训, 并不定期进行模拟抢救演练, 逐人逐项进行考核, 要求每位护士必须做到:牢记抢救应急预案流程;熟练完成徒手心肺复苏的操作;熟悉急救箱内药品的品种及应用;独立操作心电监护仪、除颤器、简易呼吸机、气管盲插管。

2. 3 健康教育培训 将老年人常见慢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及护理知识, 合理用药常识、健康的饮食和生活方式、健康危险因素, 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预防知识编制成册, 保健医生轮流培训, 要求新护士全面掌握。她们与保健医生相互配合, 可以做到健康教育无缝隙, 促使老干部实现知一行一果的良性循环, 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

2. 4 心理护理照料 目前在老年人群中广泛出现的“离退休综合征”、“空巢综合征”等都是由于老年人心理自调不足、家庭温暖不够, 心理健康问题得不到重视, 最终引发身体机能障碍。因此需要保健护士将在校所学老年心理知识应用于实践, 帮助老干部正确理解 “健康”的涵义, 利用走访、巡诊的时机及时发现不和谐因素的源头, 针对性的进行疏导化解。

2. 5 鼓励继续学习 护理工作的实践性较强, 护理人员必须接受终身培训, 才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适应新环境,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1]。除了护士长、老医生的传帮带, 请体系医院干部保健科的高年资护士来所授课, 防止知识老化, 提高整体保健水平。鼓励聘用护士参加在职继续教育。门诊部定期业务学习, 制定学习计划, 轮流讲课, 互相提问。一方面可以 提升业务知识, 一方面增加聘用护士的心理素质。

2. 6 明确的奖惩制度 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 责任到人, 定期请工休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优秀护理工作者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全所公示。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会上,医保局的李医师主要讲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而金医师则主要讲了保障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两位医保局领导留了电话()以方便企业学员咨询。

此次培训主要针对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市医疗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展开,主要的知识点如下: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即3+1模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的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所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于建立个人帐户,其中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不缴纳。

    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予以免缴的免缴。自愿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职工医保费的补缴费率(不含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省平工资,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38元的标准缴纳,其他参保人员按3396元的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三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5万元。(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它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1)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2)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50元;(3)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历年资金。例如:

    1)有一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份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超20年,其门诊起付标准为: 300/12×11+1000/12×1=35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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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缴费年限不足20年,在2010年4月办理补缴手续,其门诊起付标准为:300/12×8+1000/12×4=533.33元

    如在2010年5月办理补缴手续,其门诊起付标准为: 300/12×1+1000/12×11=941.66元

    2)有一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份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超20年,1月31日其门诊起付标准累计支付已600元。其门诊起付标准为:300/12×11+1000/12×1=358.33元

     计入历年帐户的资金为:( 600-358.33)×80%=193.34元

     2月份其基本信息中,门诊起付标准累计支付600元,本年帐户结余0,历年帐户结余193.34元,固化门诊起付线358.33元。

    临时外出3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在15天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办法》第十九至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结算。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在工作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其中,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中山中路198号,电话87807786)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对该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弹性结算。

    医保培训的详细资料见医保中心发的三本小册子:《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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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实现2009年疟疾发病总体较20*年下降30%以上。

二、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休止期服药

1、服药对象:全县20*年、20*年发生疟疾病例的自然村开展休止期服药,具体服药范围依据自然村内20*年~20*年所有实际疟疾病例和水体分布的特征确定。

2、服药方法:采取伯氨喹8日服药方法,即伯氨喹(每片7.5mg基质)成人每天3片,连服8天,饭后顿服(儿童用量详见下表);不宜服药对象为:1周岁以内婴儿、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衰者、长期患有心血管疾病及肝肾功能不全者。

年龄组(周岁)1~34~67~910~1213~15

剂量(片)0.511.522.5

3、时间安排:(1)20*年12月上旬,举办全县疟疾休止期服药实施方案技术培训班;(2)20*年12月5日前,各乡镇填写2009年疟疾休止期服药自然村名单,上报至县疾控中心。登记开展休止期服药的自然村所有人员名单,现场划定服药范围,确定服药对象。(3)20*年12月中旬,各乡镇按分配的数量领取药品;(4)20*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对开展休止期服药的行政村相关人员培训,并做好人群服药宣传发动工作;(5)2009年1月5日至1月15日,各乡镇进行人群服药;(6)2009年1月20日前,各乡镇完成服药工作,统计服药结果,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二)传播期治疗

1、治疗对象:(1)对疟疾临床诊断病例给予氯、伯8日疗法及时、全程、规范治疗;(2)对发冷发热且无法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的患者进行假定性治疗,治疗有效者按疟疾病例给予规范治疗;(3)对疟疾实验室诊断病例给予氯、伯8日疗法及时、全程、规范治疗。

2、督导服药:各级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对疟疾治疗对象开展督导服药。对实验室诊断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假定性治疗有效病例实行全程督导服药。

3、病例报告:(1)对于上述第1类和第3类病例作为疟疾病例报告;(2)对于第2类病例中,病程早期单独用氯喹、伯氨喹有效者作为疟疾病例报告,病程后期用氯喹、伯氨喹或联合用其他药而无法判断氯喹、伯氨喹疗效者不作为疟疾病例报告,但作为试治病例报告,为下年度休止期服药划定范围提供依据。

(三)高发村疫情处理

1、高发村,指以自然村为单位当年累计发病率达到1%(分子为当年累计疟疾病例报告数,分母为自然村常住人口数)者。

2、加强对疟疾疫情的监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疟疾疫情的监控,一旦发现所辖自然村达到高发村的要求,即在24小时内赴所在自然村核实疫情,开展调查工作。

3、及时有效开展疫情处理。疫情核实后,48小时内对自然村根据发病的分布特征实行全民或部分全民村居民应急性服药,采取氯、伯4日疗法,以压低发病高峰。

(四)发热病人的血检

凡具备显微镜诊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均应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并确保完成血检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任务。发热病人血检应达到以下指标:(1)发病率在10/万以上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数的5%;(2)发病率在1/万~10/万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2%;(3)发病率在1/万以下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数的1%;(4)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来自其他疟区的发热病人开展血检。发热病人的血检方法及要求按《全国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执行。

(五)数据上报工作

1、休止期服药:各乡镇要做好休止期服药摸底工作,统计汇总休止期服药村名单。在完成服药工作后,统计服药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2、传播治疗和发热病人血检:各乡镇按月上报传播期治疗和发热病人血检相关数据表,于下月5日前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2009年疟疾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疟疾防治领导小组的作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领导本乡镇疟疾防治工作;疟疾防治技术指导组负责相关技术指导,严格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和《*抗疟药物不良反应处置预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宣传发动:为提高群众服药的依从性,各乡镇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服药对象每人一张健康教育处方,并公布当地疟疾防治咨询电话。

(三)休止期服药范围的划定与督导服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调技术骨干,组成休止期服药范围划定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县服药范围的划定工作。各乡镇要按步骤首先登记开展休止期的自然村所有人员名单,现场划定服药范围,确定服药对象,进行人群服药。负责组织对村防保人员和送药小分队各项技术措施的再培训工作,保证科学合理地划定各自然村休止期服药的范围和对象。

各休止期服药自然村要组成以乡镇防保医生、村干部、村医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服药小分队,根据划定的服药范围和不宜服药的人员确定服药对象,并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不服不走,要求服药率达到95%以上,全程服药率达到90%以上;在确定服药对象时,应详细了解服药对象的身体情况,对不宜服药的对象一律不准服药,严格掌握服药禁忌症范围。

(四)做好不良反应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服药不良反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出现。疟疾防治技术指导组负责相关技术指导。

四、职责与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全面领导、组织本区域的疟疾防治工作,积极筹措必要的防治经费,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疟疾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疟疾防治措施的实施方案与计划,组织实施疟疾防治工作,召开相关会议,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指导本地区疟疾防治工作,承担对乡镇防治人员技术措施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2、负责抗疟药品等物资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3、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疟疾防治工作结果。

(四)乡镇卫生院:1、负责实施所辖村级、街道各项疟疾防治工作;2、负责对村级人员的休止期服药和传播期治疗工作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3、负责辖区抗疟药品等物资发放和管理工作;4、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辖区疟疾防治工作结果。

(五)村卫生室:1、负责实施本行政村各项疟疾防治工作;2、负责本行政村疟疾休止期和传播期治疗对象的督导服药。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强化门诊住院离休老干部医疗保健管理

抓离休老干部门诊优先保障制度[2,4]:“十一五”期间,医院出台了多项离休老干部医疗保健、门诊、住院优先措施。院领导还利用不同会议,提出要求,给离休老干部设定了4个特定,即:特定人员引导、特定区域就诊、特定通道检查、特定病房住院。做到不推诿、不待床、不应付、不马虎。抓住院离休老干部医疗诊治制度[2,4]:加强病区医护力量配备,老干部科主任是一位已有31年干部保健工作经验的主任医师,护士长是优先选调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的文职干部担任。科室医护人员严格按总部要求,落实离休老干部的各种医疗诊治制度,使他们得到合理的、有效的、及时的医疗保健。抓科室为离休老干部服务保障措施[2]:科室开展了“十个一”活动,即为老干部做一件好事(如:理发、擦身体、买东西等);与老干部家属谈一次心;向老干部宣传一种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对出院老干部进行一次家访;对老干部进行一次健康调查;健全一份老干部保健病历档案;编印或出版一本老年疾病防治手册;发挥老干部一项特长;请老干部提一条合理化建议;节约一项不必要的开支。对住院老干部要做到“五到位”,即:主任查看到位、护士长巡视到位、医生检查治疗到位、护师接待护送到位、后勤保障到位。抓危重老干部抢救[2-3]:随着老干部平均年龄的增大,疾病的增多,病情的加重,抢救任务重,尤其是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高。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医院要求科室做到:及时检查、及时讨论、及时会诊、及时报告。为了抢救危重患者,科主任、护士长有时吃住都在病房。机关巡查指导超前,特殊情况请上级医院,省内外相关专家会诊,特殊药品和器械及时保障。如空军扬州干休所老干部刘某,先后7次不同部位心肌梗死,山西省军区镇江干休所曾某,先后8次脑梗死都抢救成功,这在全国实属罕见。危重患者的抢救,不仅是经验的体现,更是一次学习和提高。抓疑难病例讨论和会诊[2,4]:干部病区坚持疑难危重患者讨论制度,凡是危重患者都要组织科内讨论,有的不仅是讨论一次,而是多次。科室坚持“三个会”,即周一病情通报会,各床位医生对自已的患者情况向全科通报一次,科主任提出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危重患者进行重点交待,这样有利于危重患者抢救;周四的病例讨论会,对科内危重、疑难、典型病例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医护人员对危重患者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也能集思广意,避免漏诊误诊起到互补作用;周五的业务学习和交流会,对提高科室医护人员专业知识、医疗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抓护理质量和陪护制度:由于部队医院受编制限制,目前还不能解决危重患者的陪护问题。而危重患者陪护人员也至关重要,但这些陪护人员又常常是临时请来的,陪护知识缺乏。针对这一问题,医护人员采取传、帮、带、管的方法,并且给他们上培护知识课,使他们尽快熟悉危重患者陪护的基本知识,从而有利于危重患者医疗质量提高。

强化出院后老干部医疗保健管理

建立老干部病历档案制度[3-4]:我院干部病房自1990年起就建立了老干部简要病历档案,对他们的疾病进行了祥细调查、登记。随着年龄的增加,疾病谱及程度都发生了改变,因而自2000年在原简要病历基础上又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老干部及家庭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结合体检,涉及变量166项,自行开发了老干部及家庭健康调查统计分析系统。将资料输及电脑可利予查询,使医疗服务人员心中有数。建立随访和巡诊制度:老干部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很重要。我院采取家访式巡诊,“十一五”期间,共家访500余次,使医院与干休所及老干部的医疗保健信息沟通得到加强。建立相互信息沟通制度[2,4]:为了做好住院期间的医疗工作,科室还采取了“六沟通”,即:医护人员与老干部间的信息沟通,对清醒病人要经常及时去询问,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指导治疗和护理,并且向患者提出治疗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医护人员与老干部家属的沟通,这样一是及时把老干部的病情与家属通报,使家属知道患了什么病,在病情危重时,向家属交待,并发出危重老干部通知和完成鉴字工作,同时也可询问老干部家属对诊治的其它要求和意见,得到相互理解,避免矛盾和误会;医护人员与干休所的沟通,军队离休老干部,是有组织的医疗保健单位,及时询问老干部的有关情况,并把科室抢救治疗计划重点向干休所报告,并听取他们的看法,协调治疗中的某些矛盾;医护人员与陪护人员的沟通,这对昏迷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危重老干部尤为重要。陪护人员对老干部的各种反应知道较多,通过交流既可达到老干部的信息,也可向他们交待有关事项,便于各项医疗措施的落实;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对危重老干部抢救极为重要,相互间应密切配合好,并且床位医生和责任护士应及时将危重老干部情况向上级医师、科主任及护士长汇报,并征求领导对诊治计划的调整;科室间或与机关的沟通,危重患者的抢救有时涉及多科室相互间的协调、及时的会诊、有时需向上级部门汇报等。这些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树立良好的保健意识观:少数老干部保健意识缺乏,出院后即不服药导致疾病再发,反复住院。作者曾遇到一位新疆扬州干休所老干部,多次交待无效时,将家属一起约来与患者谈不服药的利害关系,而改变了此患者保健意识不强的观念。有些老干部及家属迷信保健品和广告的现象,治疗用药不服了,只吃保保健品,或看到听到什么广告,就去买什么药,乱吃多吃出现问题。在医护人员指导下树立良好的健康的保健观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作者:王敏产慈书平尹志强吕耀欣工作单位:第359医院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医疗补助对象:

(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缴纳标准为: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2%提高缴纳标准,最终达到4.5%的比例。

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医疗补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7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50%。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进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9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85%;其他人员补助8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条件、应由个人负担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患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肾衰竭(尿毒症期)透析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补助25%;其他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20%。

(四)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6万元。

(五)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在就诊、住院时除按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外,对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0元,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元)。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和实施节育手术中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的规定予以补助。

(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因公受伤抢救和住院治疗、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的规定予以补助;非因工伤残抢救和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本条(一)、(二)款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核算。

第十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办法,并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基金,因单位中断缴费或者欠缴医疗补助基金造成公务员医疗待遇减少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自筹缴纳。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19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出发点,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年10月底前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三、基本原则

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公平性;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四、政策措施

(一)统一缴费基数

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国家行政机关、派、社会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二)统一医疗保险费缴费率

1.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用人单位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比例未超过70%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不为退休人员缴费;用人单位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超过70%的,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标准。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按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6.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医保缴费费率。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平工资的5%缴纳(其中:基本医疗4%、大额医疗1%)。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平工资的11%缴纳(其中:基本医疗8%、个人2%、大额医疗1%)。

(三)统一缴费年限

1.年10月30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与年7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3.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统一医疗待遇

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的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即: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其中以个人身份参保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2.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400元,其中一级社区医院200元;二级医院为640元,其中二级社区医院44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88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80元。

(2)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统筹基金对参保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大额互助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报销政策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报销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100%比例支付。

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3.特殊疾病管理与报销

(1)特殊疾病范围:①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②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③肝、肾、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④糖尿病1型、2型;⑤系统性红斑狼疮;⑥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⑦冠心病;⑧风湿性心瓣膜病;⑨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⑩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11慢性肝硬件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编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15重度前列腺增生;16血友病;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帕金森病;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0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生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其中,以个人身份参保一档特病只含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四类。

(2)特殊疾病的医疗机构定点。参保人申报特殊疾病时,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治疗定点医院。但申报恶性肿瘤的人员可同时选择一家中医医院和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申报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肝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还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其他疾病。

(3)特殊疾病门诊报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一年内最高支1000元。

门诊白内障摘除术,以单次手术为一个结算单元,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4)特殊疾病的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按选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支付一次起付线,如选择了两家以上定点医院的,以选择的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支付起付线。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与住院治疗合并计算,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进入大额医疗支付。

4.不予支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不予支付:

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由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和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5.享受医疗待遇时间。单位参保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个人身份参保的,必须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后续保补缴的,补计参保人中断期间个人账户,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征收、支付政策从年11月1日起施行,市级统筹政策有调整从其政策。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铜府办发〔〕20号),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铜府办发〔〕21号),但费率调整为缴费基数的3%(即不再包含大额医疗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负责2%,单位负责1%;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由单位全额承担。待遇为:缴费基数的2%进入个人账户,不再报销门诊费用;1%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或补充医疗基金,用于住院报销;住院报销范围费用在3.2万元以内,基本医疗报销后自费部分按70%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根据市级统筹的实际需求,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各镇(街道)、部门的督查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医保基金清理、上划及账户的开设,落实市级统筹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卫生局负责医院管理系统的改造,确保与市、县医保系统的联网运行和停网期间在院病人的清理、上报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通知原丝厂、原绸厂、原茧丝绸公司、原印刷厂、原糖厂、原汽车大修厂、原兴民纸厂、原氮肥厂、原电冶厂、原纸箱厂等一次性清算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特病人员门诊费用收集和定点医院申报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移交的煤矿退休人员的信息采集、特病人员门诊费用收集和定点医院申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原酿造厂、原食品公司、原工业供销公司、原春兰食品厂、原五金公司、原酒厂、原糖酒公司、粮食公司等一次性清算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特病人员门诊费用收集和定点医院申报工作。

县农委负责通知原良种场、原食品饮料厂一次性清算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特病人员门诊费用收集和定点医院申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移交的在乡残疾军人、自主择业置业干部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特病人员门诊费用收集和定点医院申报工作。

巴川、东城、南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特病人员门诊费用收集和定点医院申报工作。

县电视台和新闻中心负责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  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  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  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  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  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 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医疗保健; 军队; 离退休老干部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28.10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人们对医疗保健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党和政府都非常关心老干部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军队离退休干部老龄化的现实成为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近年来部队领导的逐渐重视和经费的持续增加,使离退休老干部的衣食住行等都发生了明显改变,如何让他们健康长寿的度过晚年生活,对医护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时期,如何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预防、医疗和保健工作,是医务工作者所要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和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结合以前保健工作的经验及新时期保健工作的特点,现就如何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浅谈如下。

1 开展疾病预防,强化服务意识

1.1 在老干部健康时,需要有人指导预防疾病,监护他们的疾病;在老干部患病时能及时发现、治疗,发现慢性病时能有人长期、连续、全面地给予医疗保健服务[1]。要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就必须要了解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特点,必须熟练掌握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熟悉疾病谱,熟悉常见疾病治疗的最新进展。笔者所在门诊部广大医护人员始终坚持以老干部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努力提高预防、医疗、保健等服务水平,以减少疾病为其带来的身心痛苦,尽量降低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始终以改善预后、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坚持把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预防保健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开展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知识,以提高自我防病能力。门诊部的全部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电脑,完善各种登记、统计分析和病历书写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登记、资料统计及年终的大病统筹工作。

1.2 医疗保健工作的原则是无病早防、有病早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大卫生宣传力度,是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的重要措施。由于老干部年老体弱和季节性疾病较多的特征,根据不同的季节,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由于夏季天气炎热,中暑、肠道传染病等一些季节性疾病较易发生,卫生防疫人员加强对食堂的卫生检查和督促力度,严把病从口入关,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等药品,定期对家庭及公共场所等进行消毒、灭菌等措施。根据老干部身体的需要,每年定期发放一些保健品及保健器材,有效提高老干部抵抗疾病的能力。为预防流感、肺炎等,定期提前预防注射相关疫苗。坚持24 h值班制度,能够做到随叫随到,坚持定期巡诊和不定期巡诊相结合,送药上门服务。积极坚持做好老干部的陪诊和外出医疗保障工作,每天上午定时组织老干部坐车到总医院进行会诊,并有医护人员陪同,主动做好老干部的转诊工作。

2 突出搞好医疗服务,提高整体保健水平

2.1 干部保健工作能否做好,关键是门诊部全体医务人员,特别是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能否充分认识干部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机关干部服务[2]。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始终坚持以做好首长保健为中心,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重点,首长满意、领导满意、阿姨满意和自己满意,有计划地做好首长每年的体检工作,军以上首长每年的体检率达到100%。在体检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常见病、多发病和老年病的防治工作,以饮食、锻炼和心理咨询为基础,主动做好首长一些常见病的治疗工作,完成住院前的治疗和出院后的康复治疗。

2.2 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作为特殊群体,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对医疗保健服务的要求也相应的提高。门诊部给所分管的每位老干部都配备了急救盒,配齐相关急救药品,家中安装了应急呼叫系统。为适应老干部发病率高、病情复杂的特点,一旦突发疾病,医护人员立即赶到家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的抢救。对于门诊部范围内不能收治的老干部,无论刮风下雨、春夏秋冬,组织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诊治。医护人员定期分析预测每个老干部的病情变化趋向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计新的治疗保健方案。对于一些长期卧床的老干部,医护人员坚持定期上门检查其生命体征,看睡姿是否正确,身上是否有红肿迹象,为其翻身、拍背、按摩等,有时医护人员还为大便秘结不能排出的老干部用手抠出大便等。对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老干部,定期去医院向主管医师了解病情,积极配合医院治疗,解决实际问题。当老干部病情发生变化或病重、病危及病故时,门诊部领导及医护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协助做好终末期护理工作,同时做好家属度过悲伤的思想疏导和慰问工作。

2.3 始终要以保障老干部健康为中心,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干部健康服务的思想。每周老干部及家属集体上街购物、公园游玩都派一名保健医生随行保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一些较特殊的老干部不管是白天、晚上、节假日,只要有保健任务,医生、护士都能做到随叫随到,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除坚持定期查体和按时巡诊之外,为防止老干部突发急症的出现,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门诊部还专为老干部配发了随身携带的含有姓名、住址、单位、电话的“保健联系卡”,以供老干部突发急症时使用。

3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护人员业务素质

3.1 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保健工作,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医疗技术水平。为了提高自身医疗保健水平,全体医务人员平时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军队和地方的学术会议及各类老年类相关医疗保健培训,通过不断的学习与交流,有效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业务水平。每星期由门诊部主任主持,责任医师汇报老干部身体健康状况并提出相关预防、诊疗、保健建议,全体医护人员共同分析讨论,最后综合讨论,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个性化的预防、护理、诊疗及抢救等预案。急救室有相关人员负责,做到定人、定位,急救器材、氧气、药品、监护系统定期检查更换,及时补充,并成立急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抢救制度。每个月组织一次突发病应急演练,提高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3.2 门诊部平时应建立和保持与上级医院的密切联系,对门诊部保健工作的开展有较大的支持和帮助。与上级医院及时沟通,是做好保健工作的基础,对于提高医疗保健工作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要老干部到总医院检查、会诊、住院,都由医护人员全程陪同,挂号、看病、取检查结果、签字审批及取药等手续,均由陪护人员代办。住院时,由责任医师陪送到医院,向接诊医师交代基本病情及用药治疗情况;出院时,由责任医师接回家中,及时向医院了解老干部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交接。门诊部主任定期坚持到医院探望住院的老干部,及时与相关科室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做手术前后及病重时均参加上级医院组织的病情讨论。与上级医院做好沟通,不仅有利于指导老干部增强防病保健的意识,还可以提高疾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尽快做出早期诊断。争取在治疗时间窗内进行超早期治疗,使老干部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及时救治,明显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3]。

虽然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身心健康做了一些工作,但距上级的要求,老干部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程度的差距。今后将继续一如既往的保持和发扬已经取得的成绩,改进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更新部分医疗设备,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使老干部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健康的身体,幸福地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1] 于志宏,刘卫华,张鲁英.加强部队老干部医疗保健浅析[J].中外医学研究,2011,9(36):149.

[2] 刘霞,高慧.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干部保健工作[J].中国医学创新,2010,7(2):162.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摘要目的:分析离休干部产生住院依赖性的原因并探讨消除其住院依赖性的对策。方法:采用自制问卷调查形式,对2011年1月~2012年1月107例住院日超过30 d的离休干部进行调查,并统计数据。结果:大部分住院依赖的离休干部生活能够自理,不愿意出院的主要原因认为在家不懂得如何自我保健、住院更有安全感,且出院后想再入院比较困难,不愿意轻易出院。结论:离休干部住院依赖性与患者本身、家庭、医院、社会等多个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解决住院依赖性不容忽视,需要各级医院和行政部门及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探索。

关键词 离休干部;住院依赖性;对策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5.02.049

作者单位:530021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年神经内科

胡桂贤:女,本科,主管护师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自筹经费科研课题(Z2013090)

Analysis the reasons of hospital dependency of retired cadre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HU Gui-xian(First Afficiated Hospital of 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Nanning530021)

AbstractObjective:To analyze the reason on the hospital dependency of the retired cadre and investigate how to solve it.Method:Used the self-made questionnaire to investigate 107 retired cadres who were in hospital surpassed 30 days-long and analyzed the statistical data.Results:Most retired cadre can live by themselves,however they were not willing to leave the hospital,the mostly reasons were the absence of the self-health care,lack of sense security,difficultly to be hospitalized again.Conclusion:The hospital dependency of the retired cadre was a complex question which relate to the patient itself,family,hospital,society and so on,all levels of hospital,administration and medical staff should make joint effort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Retired cadre;Hospital dependency;Countermeasures

所谓住院依赖性是指患有慢性疾病或者留有后遗症的患者,在病情稳定后不愿意出院,坚持长期住院治疗造成平均住院日长、病床周转慢的一种现象[1]。平均住院日是衡量医院医疗技术、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之一[2]。我院离休干部平均住院日20 d左右,均较其他医保患者长,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影响其他患者入院治疗,而且给国家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一定负担。本文通过对107例住院日超过30 d的离休干部进行调查,分析其住院依赖性的原因,探讨如何消除其住院依赖性,以减轻住院压力。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选择2011年1月~2012年1月在我院住院的离休干部107例为调查对象,男72例,女35例。年龄78~99岁,平均85.6岁。文化程度:中学以下25例,占23.36%;中学73例,占68.22%;中学以上9例,占8.41%。所有入选患者均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已达出院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院且住院日已超过30 d。

1.2方法采用自制问卷调查法,主要根据影响住院日的常见因素[3]及临床实践经验设计问卷,由患者自行填写,如遇填写困难者,由患者家属或者陪护人员协助完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患者自身及家庭一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配偶情况、自理能力、家庭成员、居住环境及条件等。(2)住院期间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满意度和看法,包括医院、病房环境,医师护士、医院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等。(3)对医疗费用及政府对离休干部的政策看法,如长时间住院是否担心住院费用等。(4)对出院态度及计划,包括何时计划出院、本次住院时间长的原因、出院后当地社区服务水平、再次住院的途径及是否顺利等。共发放问卷107份,收回107份,回收有效率100%。

2结果(表1)

3原因分析

3.1患者本身因素(1)心理因素。离休干部由于丧偶、疾病折磨和对死亡的恐惧等原因,出现愈来愈多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等[4],而在医院住院有伴儿,不会感到孤独寂寞,是离休干部拒绝出院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2)身体因素。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离休干部呈高龄化趋势,随着年龄增加,机体各器官功能日趋衰退,由于机体免疫力低下,稳定性差,不易康复,部分症状无法达到根治或消除,造成其心理上的落差,总抱有多打几天点滴可能会好点的心态,以至于不愿意甚至拒绝出院。

3.2家庭因素离休干部子女工作繁忙或在异地工作,无暇照顾老人,而调查中发现11.21%的患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调查中同时也发现仅有32.71%的离休干部日常生活中有亲属或者子女专门陪伴,而大部分患者66.36%均由保姆照顾。相对于保姆和家属而言,在医院患者能够得到医护人员的精心照顾和护理,如不会出现多服或者漏服药物等现象,此外医院具备完善的各种设备,对于易突发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老年患者而言,其住在医院更能让家属放心。

3.3医院及医护人员因素(1)医院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由于离休干部的病情复杂,经常需要请院内多个科室的专家会诊,部分科室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严格执行会诊制度,造成部分离休干部会诊延迟以至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住院时间。与此同时很多检查项目从主管医师申请到获得结果报告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也为患者的诊断及下一步治疗方案的确立造成了延误。(2)诊治能力受限。离休干部往往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各种并发症也日益增多,如糖尿病引发的周围神经病变、视网膜病变、肾功能衰竭,高血压引发的脑梗死、脑出血、心脏病等,病情的复杂性及治疗上的相互矛盾给临床医生的诊断及治疗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无形中也延长了住院时间。(3)医护人员工作疏忽。部分医务人员没有真正理解患者及时出院的必要性及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的重要性。患者的出院手续较为复杂,通常会中断医师手头上的工作,比平常增加一定的工作量,这也导致医务人员主观心理上产生了能拖则拖的心态,以至于患者痊愈后未能及时给予办理出院手续。(4)离休干部病房条件好,医师护士管理患者相对较少,对离休干部的照顾较普通病房患者更为细致,让患者对医护人员满意度大大提高,在此基础上容易产生一定的依赖性。

3.4社会因素(1)医保政策。离休干部曾经为我国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生活的待遇,都有相应的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患者的医疗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的,患者住院治疗没有任何经济负担或者很小,调查中也发现没有一位离休干部担心其住院医疗费用,这也是导致部分离休干部在病情允许出院的情况下拒绝出院的原因之一。(2)社区服务不完善。由于社区医院设备不完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离休干部出院后缺乏安全感、孤独感增强,再加上出院后再入院困难、候床时间长等亦是其不愿意出院的一个重要因素。

4对策

4.1患者及家属耐心开导不愿意出院的患者,告知其身体状况已经好转,可以在家慢慢调养,继续住院不仅影响其他急重患者的入院,也易导致院内感染并不利于其身体的康复,同时告知其占用了病床影响其他急重患者入院治疗,浪费了医疗资源。另外多与患者家属沟通,让其多抽时间陪伴老人,多尽孝心,让老人感受家的温暖。

4.2医院及医护人员(1)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制度。临床各个科室应紧密协作,严格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对于未能严格遵守者,医院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绝对不能置之不理。(2)提高医技部门工作效率。医技科室应该与临床科室紧密配合,无条件为临床一线提供适时的服务,在保证准确率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检查出报告的时间。(3)推行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5]。临床路径不仅具有规范的诊疗行为,而且能够有效的缩短患者住院时间,节约医疗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及治疗项目,有效的降低住院费用,减少患者及国家医保基金的负担。(4)合理安排出院。医护人员尤其是主管医师要有计划的安排患者出院,患者病情好转已达住院疗程时要在每天的查房过程中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其近期可以安排出院,避免患者产生住院依赖的心理作用。(5)建立完善的随访制度。对出院的离休干部,定期电话随访其健康状况,给予其医疗保健和护理指导[5],同时可以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督促其门诊就诊,病情确实需要住院时尽快为其候床,让患者在家同样有安全感。此外,医护人员应该加强患者疾病基础知识的教育,有针对性的向患者及家属宣教自我保健知识,贯彻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理念,提高患者及家属的自我护理能力及意识,减轻其住院依赖性。

4.3社会方面(1)完善医保制度。离休干部医保的“实报实销制”,给国家的医保基金照成了一定的负担,如能将每年给予离休干部的基金一部分转发于其每月工资当中,适当减少离休干部的报销比例,这样能让患者有花自己的钱的感觉,病情好转时可能希望尽快出院。(2)完善和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政府应当加快完善社区医疗服务,同时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质量,也是减轻住院依赖的一个重要途径。

总之,离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造成其住院依赖的因素多而复杂。解决住院依赖性不容忽视,需要社会、各级医院和行政部门及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穆霄,郑春秀,张晓潇,等.综合性医院平均住院日绩效指标集的构建与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2):37-38.

[2]李会玲,卜玮,张秀云,等.三级综合性医院平均住院日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4):41-43.

[3]周智娟,吴歆.住院离休干部心理护理进展[J].中国民康医学,2012,24(19):2398-2400.

[4]吴荔.临床路径在老年性疾病中的应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12(10):2350-2351.

[5]王娟,王希梅.出院随访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探讨[J].2013,20(14):176-177.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门诊 体格检查 离退休老干部 护理方法学研究

    随着人们对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医院护理也面临新的挑战,改善护患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是临床追求的主要目标。离退休老干部曾经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努力奋斗,做好离退休老干部身体检查、医疗保健工作,是医疗保健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深入的人文关怀也是满足社会高层次人士对卫生服务的需要。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促进现代护理模式由传统的按医嘱单纯疾病护理程序逐步向以人为本的整体护理转变,护理的内涵也越来越宽广。护理是科学、艺术和爱心的结合,注重护理实践与关怀行为的结合,以患者为中心,遵循安全、舒适、人性化的原则,针对患者不同需要提供合适的护理服务,促进康复、提高满意度[1]。本研究本着增强高层次离退休老干部护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前来我院查体的老干部采取人性化护理措施,转变服务意识,以患者为中心,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护理中给予患者人性化的服务,注重护患沟通技巧,提高门诊护理工作质量。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医疗保健科2008年及2009年前来门诊查体离退休老干部156人次,均为男性,年龄82~94岁,平均年龄87.04岁,均经电话预约前来门诊查体,体检项目按照卫生部印制的《干部体格检查表》进行,包括内、外、耳鼻喉、眼、口腔科,x线、心电图、肝胆脾b型超声(b超)以及血尿便常规、肝功、血脂、血糖、胎甲球等,针对可疑结果送请专家医生复查、诊治。所有患者经预约合理安排查体时间,通常每次安排15人左右,门诊查体分两个半天完成,上午安排空腹抽血、腹部b超、胸腹ct、早餐、超声心动图、心电图、头部mri、餐后2 h血糖等,第2 天下午安排专科查体,如心内科、神经内科、普外、骨科、泌尿外科等,检查时集中在同一层楼内集中进行,相关专家提前到位,就诊患者不需过多走动。

1.2  护理

1.2.1  绿色通道:为离退休老干部提供身体和心理护理的优质服务,以患者为中心,积极开展温馨、舒适、便捷、高效的人性化护理流程。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在了解患者健康状况的同时,快速量身定做查体项目,根据患者的时间妥善安排查体计划,使查体方案更个性化、正确化、快捷化。

1.2.2  就诊环境:老干部查体患者与普通患者分开,开辟独立优雅的候诊环境,候诊室宽敞明亮,为就诊患者提供一条龙服务,从就诊开始就有专人指引、陪伴,过程相对快捷、方便,以体帖关心的言行舒缓患者情绪,营造轻松和家庭化氛围。候诊房间配备电视、空调、电话、饮水机24 h提供冷热水,餐桌椅,书刊报纸以及室内卫生间等。

1.2.3  陪同护理:护士全程陪同查体者在此过程中与患者沟通交流,提前15 min到岗接诊,接诊后耐心倾听患者陈述,给予引导性语言,使患者明确制定的查体流程。陪同患者等待过程中向患者宣传健康教育知识,通过心理护理、心理疏导、知识的讲解、健康知识普及,使患者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有一个正确的生活方法[2]。每位陪同护理人员工作集中,热情接待老干部,不接无关电话,不聊无关话题。陪同离退休干部的护理人员均接受过礼仪培训,对待离退休老干部言语亲切,问候性语言进行沟通,使患者感受到宾至如归的服务。做到接诊有迎声,见到患者有称呼声,检查有询问声,失误操作有歉声,患者合作有谢声,患者离院有送声。护理人员陪同过程中注意周围离退休老干部动态。如当天查体人员较多时,即可汇报给护士长,及时调配人力,安抚对等候时间较长的患者。

1.2.4  人性化护理概念:以患者为中心,是现代人文核心的体现。以尊重患者、理解患者为基础,完善的整体护理程序在实践中才能达到优质护理效果,进而促进整体护理向纵深发展。对离退休老干部的护理保健要事无巨细,以老干部为中心的人性化护理,包括患者的查体保健各方面,以患者满意为出发点和目的。遵循尊老爱幼的宗旨,为患者服务。人性化护理中,护理人员通过面部表情、语言交流以及肢体表达等方面,向患者传递关怀和服务。人性化护理流程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针对患者不同心理状态实施。有些离退休老干部自我保健意识强烈,心思较重,但是疾病会带来这样那样的后果,对检查相关知识需求程度高。对待这样的患者要耐心细致讲解,消除顾虑,释放压力,促进患者配合保健治疗。人性化护理应融入到护理工作的点滴中,将优质服务落实在实际环节中,主动了解患者需求,理解并满足患者需求,服务于患者提出需求之前[3]。此外,护理人员工作中还要满足患者个性化的需要,从而提高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使家属放心将离退休老干部托付给医院。

1.2.5  静脉穿刺护理:老干部患者由于年事较高,静脉穿刺时选派优秀护理人员熟练准确操作,力求1次成功。一旦穿刺失败,诚恳道歉后建议贵宾可以调换另一护理人员。静脉穿刺前护理人员先自己暖手,然后暖患者手,使静脉充盈。抽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表情等,尽量减少疼痛刺激。护理人员面带微笑,缓缓道来穿刺后注意事项以及血管保护方法。患者抽血后,教会患者如何正确的按压方法及时间,必要时协助贵宾正确按压,以免引起皮下瘀血。

1.2.6  离院指导:离退休老干部离院前也是健康教育的最佳时期,叮嘱患者如何注意以后的生活方式,药品保健品的使用剂量方法等注意事项。为所有前来查体离退休老干部建立电子档案,记录每次体检结果以及建议。做到下次患者再来有档可寻、有档可鉴。免费赠送健康知识宣传手册及方便就诊卡片。离院后不定期进行电话随访,提供相关疾病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将人性化服务延伸到患者家庭,解决患者后顾之忧。

2  结果

    对我院医疗保健科2008年及2009年接待的前来门诊查体的离退休老干部,在其查体结束后对我们的服务进行评价,其中非常满意141例,满意15例,无1例不满意,总体评价较高,受到患者、患者单位及患者家属好评。

3  讨论

    离退休干部护理质量主要取决于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两方面的因素,在同样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下,服务态度和人性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工作中通过为离退休患者提供分诊、维持良好就医环境、为患者服务并提供方便等,提高医护人员主动服务意识态度,加强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提高综合素质,熟练掌握与患者沟通交流的各种技巧。人性化服务是以疾病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的体现[4]。护理过程中更加重视患者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全方位的护理质量,有效的将短期护理行为转向长期护理行为,有效促进健康教育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莫孙淑冰,廖进芳,刘均娥.与病人沟通的重要技巧——同感心.中华护理杂志,2004, 39:396398.

2 洪梦雁.以人为本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实用医药杂志,2005,23:1078.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功能分区资源共享绿色医院

一、项目概况

位置: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城东北方向。建设用地东侧隔路(12米)与县城居民区相连,南侧紧邻居民区,西侧临百草岭大道(36米),北向紧邻西河河滨路(18米)。用地平坦,交通便利,周边城市设施配套较为完善。

用地:项目用地面积32668.2 (合49亩);总建筑面积55148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总建筑面积29253 ,二期总建筑面积25895;医院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二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具备二级综合医院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设置病床数499张。总的建设目标为,一次规划设计,分两期实施。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住院楼、门诊楼、急诊楼、医技楼等;公用辅助工程包括供电设施、供排水设施、通风系统、停车场、周边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间、相关绿化设施等。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甲方提供的地形图和道路红线及设计委托书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1.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通知单和地形图

12.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定位报告,市场调查报告和任务书

13.国家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14.当地政府提供的规划意见书

三、项目目标

1、创建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康复、休闲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医疗中心。

2、以人为本,体现对医院内的各种使用者的关心,创建适宜的就诊、工作空间。

3、尊重地方建筑文化和地域特色,将现代化的医疗中心和大姚传统建筑文化有机的结合起来。

4、注重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设计理念,营造温馨、舒适、人性化的绿色医院。

四、总体规划布局

1.大姚平安医院作为独立的建设项目,医疗用房的功能基本完整,科室配置基本齐全,可以独立运营发挥自身效能,根据规划的发展,总图预留了部分用地,可增加和完善其它医疗服务功能。

2.沿用地西北角各退让道路约25米,布置医院一期主体建筑(门诊部、医技部和住院部),一期主体建筑南侧预留二期医技部和二期住院部,一期主体建筑在西向百草岭大道和北向西河河滨路一侧各留一至两个出入口。门急诊是医院最前沿的窗口,是接触病人最早、最多的场所,门诊部具有功能、流线、使用人群复杂的特点,因此将门诊部面向百草岭大道,毗邻主要人流来往的干道,是展示医院形象的所在,是整个区域的构图重点,占据首要位置;住院部位于医疗区的北侧,在干道西河河滨路上有较好的景观,南面全部为病房,面向开阔的绿化庭院;医技部位于两者之间,便于衔接住院部及门诊楼两者的功能。

3.其他附属用房呈现分散而又联系的布局,其中职工活动中心和保障用房为一期建设,行政楼、实习生公寓、食堂为二期建设,附属用房与主体用房有一定的间距,且联系紧密。

五、交通组织

本项目在西向临百草邻大道(36米)一侧开设一个门诊主出入口和一个急诊出入口,在北向的西河河滨路(18米)路开设一个住院人员出入口,在东向的规划路(12米)设置一个后勤供应出入口。以主体建筑为核心,内部主要道路(7-9米)呈环形设置,行政办公楼、后勤供应房和职工食堂等建筑与主要道路各自连接,在主体建筑的西侧、北侧设置集中式的停车场,在各个行政后勤用房周边设置小型的停车场,各个功能区周边均设置消防通道或环道。满足消防疏散要求和方便管理,区内道路宽度约6米。静态交通方面考虑地面停车,主要停车场位于主体建筑周边,停车位能满足院区停车需要。

严格规范内部人流、车流及物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洁净物资与废弃物均设独立的通道与出入口,做到清洁路线与污染路线分开,互不交叉。医院主入口设于城市干道上,充分利用城市道路界面,根据门诊的特点,设多个出入口,方便各种就医人;污物出口设于南侧城市支干道上,远离门诊主入口,出口隐蔽。

明确各功能联系,医院各功能楼布局联系疏密有致。纵观全局,医院建筑按照其相互联系的密切程度进行集中与分散设计。医疗区的医技与门诊、住院紧密联系,门急诊部与住院部的病患与医技部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将医技楼设于门诊楼与住院楼之间的交通枢纽上,通过水平和垂直交通元素进行有机的联系,使得总体分区合理,开合有致。

六、绿化景观

本项目在主体建筑东侧和南侧成片绿化、集中造景;草坪、 灌木、乔木、观赏类花卉与点缀在绿树花木丛中的亭台楼阁以及艳丽的广场砖相得益彰;内部环形道路东侧和南侧做带状绿化,西侧沿百草岭大道和北侧西河河滨路作二级道路景观绿化和生态式停车场,多层次、多维度的绿化方式,绿化系统由自然原生态景观、屋顶功能绿化、屋顶节能绿化等构成,形态丰富的绿化方式与建筑之间形成穿插与渗透的亲近自然的空间和错落有致的景观,满足了医院生态景观需要,以及病患、医生的活动、休憩之用。其他小面积绿地,分散于整个区域,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体系。

本方案强调绿色景观与建筑融合,将自然的阳光与空气引入建筑内部。自然园林的“治愈力”和现代医疗一起,共同促进病人早日康复。

七、节能设计

大姚县属于VB(温和地区),设计需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0189-2005的规定,住院部的病房全部朝南,门诊部和医技楼朝西向房间的外窗设置水平遮阳板,楼电梯间、内走道全部自然采光,屋顶设置太阳能集热设备,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

门诊大厅为玻璃采光顶,侧向百叶自然通风,围绕大厅做垂直绿化。

在多层建筑及退台屋面设置屋顶花园,既调节了微气候环境,又起到保温节能、雨水利用、美化环境、保护建筑等作用。

八、人性化设计

设计中强调全方位的人性化服务:

1、布置富于乡土意味的中庭绿化,让人性回归自然;

2、缩短医患步行距离,减少高度转换,清晰科室方向性;

3、无障碍设计,大到医院规划布局,流线控制,小到功能房间以及建筑施工的细技末节,无不体现这一原则。

九、建筑造型

在提倡自然环保与强调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双重考虑下,采用了高低结合的相对集中式设计。兼顾到水平式与集中式的优点,功能分区明确,流线便捷、清晰,住院部为高层建筑,相对垂直发展可集中管理,留有水平发展空间,门急诊医技楼为多层建筑,总体上错落有致,有利于丰富造型。医院作为一种公共建筑,同时存在着公众形象与医疗场所两种外形特质,建筑外观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建筑外墙以中黄色涂料加纵横向分格缝,摸拟铝塑板效果,女儿墙采用白色架空金属栏板,外窗采用结构梁柱自然划分,门诊部西向沿窗上口外挑横向遮阳板,居中门厅采用大玻璃幕墙。

雅致明朗的立面色调,简洁精致的建筑细部,以及穿插其中的退台绿化,让医患置身其中倍感温馨舒适。

十、主要单体建筑功能设计

1.门诊、急诊及医技楼

门急诊楼为四层,医技楼为六层。

门诊部以尺度开阔的中庭组织建筑入口空间,在视觉上是空间系列的高潮和导向中心。医院的所有部门都围绕着一个大型的中庭布置,垂直交通电梯,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植物、水景、照明等都有秩序地设于中庭周边,创造了一个有静有动,构图丰富,充满生机的公共空间。

门急诊及医技楼采用医患分流,洁污分区的布局。患者由西北侧入口广场进入门诊大厅,由电梯到各层诊室,各门诊医技侯诊区由景观共享大厅连接,使患者的就诊检查路线便捷。医护人员由南北两侧进入门急诊医技楼,经过卫生通过,由医护专用楼梯及通道到达工作区域。将急诊和急救分开设置,急救的绿色通道,可保证危重病人的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与放射、手术部的便捷联系使急救功能更加完善。

2.住院楼

住院楼为九层,一期有250床,分为中医老年病科、内科、妇产科、儿科、外科、五官科6个护理单元,每护理单元30床左右,各护理单元的端部设置科室手术室;污梯及餐梯分设于护理单元两端;病房全部南向布置,具有良好的景观朝向,医护用房成区设置,改善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住院楼的退台屋顶花园,为医患提供了欣赏风景和沐浴阳光的休憩场所。

3.手术中心

采用梳状多通道的布局,医生设单独出入口,手术部与各ICU间同层布局,既可避免术后感染,又是对危重病人的尊重。

十一、设计心得

医院是一个经济性及持续性的医疗机构,它会因为社会的变迁,医疗设备的更新或医疗观念的改变而产生相对的成长,因而医院规划建设必须要有前瞻性,在医院建设开始前应充分调研、周全策划、准确决策、科学规划。

大姚平安医院属民间资产、个人参股、自筹建设,为配合医院的成长,预算的编制,经营方式及土地取得等各项因素,建设采取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在处理好目前建筑布局的前提下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且让未来的建设能依循总体功能脉络发展,使未来延伸的建筑与老建筑无缝对接,达到流程顺畅,资源共享,这样既可缓解建筑方资金压力,又能更好的适应飞速发展的未来。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第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3%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公司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各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以集团公司劳资处核定数额为准。第三,停薪留职人员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3%缴纳后,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缴纳者不列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并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第四,用人单位必须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期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对连续两个月未缴或累计欠费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罚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统筹基金项下。医疗保险机构还可暂停未缴费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缴费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拍买、租赁、承包时,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第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离休人员不执行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标准为:起付标准按就诊医院等级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300、4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5001元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10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退休人员自付比例分别比上述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全额,第二次减半,第三次直接进入统筹。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国家规定的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求助等途径解决。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可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部分费用。第四,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职)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其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本人上年度个人账户配置资金;住院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以上年度本公司同类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为计算基数,超支不补,结余可转下年使用。第五,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院者,必须坚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转院的原则,从矿医院转向公司总医院。确因医疗条件和技术力量所限,致使患者必须转公司外检查治疗者,必须经公司总医院提出建议,矿区社会保险公司批准后方可转院、转诊。第六,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标准另行制定。第七,医疗机构和参保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干休所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现将《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在昆中央、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管理,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费的筹集和支付。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水平,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布执行。第一年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上年实际医药费年人均开支水平合理核定,以后年度的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资金来源: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拨付;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

凡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证缴纳。

特困企业确实无法全额缴纳的,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在关闭、破产、转让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核定缴纳水平向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10年的医药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财政拨付。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不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节约医药费的离休干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名册,对其发生的医药费做到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凭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就医并报销医疗费,副省级以上离休干部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的办法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离休干部需要转诊治疗时,应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收治转诊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仍按原办法报销。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和监督机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其他有关事宜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