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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范文

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教育法制;程序文明;规章制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等。合法正当的制定程序是制定合法有效的高校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程序法治视角审视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探究其程序缺失和疏漏,提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制定高校管理的“良法”,促进依法治校。

一、我国高校规章制度的定位

依法治校既意味着依国家法律活动,也意味着依合法的校园规章进行活动。规范的系统的校园规章,是高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从而也是法治化的重要表现。[1]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以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按照一定程序依法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要制定良好的高校规章,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对高校规章制度进行正确定位,明确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首先面临的问题它是不是法的范畴,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意义上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属于我国法的范畴,我国高校规章制度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属于法的范畴。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高校规章制度是内部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合法前提下可以将其看做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可以理解为高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和办学自的一项自然延伸权。[3]

根据法治原则,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属于它们的下位规范。当与上位规范不冲突,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下,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开展教育管理活动的具体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

从一般法理分析,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授予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具有教育行政的性质,同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校内具有普适性,是以后管理的依据,属抽象性教育行政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的性质,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因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可以作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参照和借鉴。

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现状分析

法治即“良法”之治,依法治校应是“良法”治校。“良法”的确立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为保障。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程序已做了规定,但对于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4]可见我国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逐步采取一些规范化的程序,开始注重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尚存有一些缺失和疏漏。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有待完善

目前一些高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统一的规划,即缺乏整体规划,也缺乏年度制定计划,遇到问题临时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规章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易出现重复规定和冲突规定,影响了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制约了高校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不够完善

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调研程序不够充分严密。有的高校在制定某一项规章制度时,在未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未能广泛地听取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的意见,没能充分地掌握有关情况和全面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情况下,就草率地制定规章制度。目前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验进行起草,未能成立正式的规章制度起草小组,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程度不够,起草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片面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也令人质疑,从而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有待加强

高校规章制度与高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涉及到他们的重大利益。但在我国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活动中,真正的参与者实际上局限于高校的内部管理阶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参与权得不到尊重,参与积极性受打击。[5]在很多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中,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草案,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主管校领导签发就算完成了。在这过程中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构等都未能真正参与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不完善,导致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并诉诸司法,这是学校面临的重大的现实问题。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草案不进行正式公布,影响了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限制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同时规章制度通过后的公布程序也不完善,一般只是在规章制度通过之后,和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普通教师和学生很难及时全面获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学生管理制度也只是体现学生手册中,缺乏广泛的宣传和详细的解读。待到要处理和处分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时,才现身说法进行告知并予以处理或处分,这与民主法制原则相悖。

三、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完善的参考和借鉴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在有关的教育法律文件中缺乏明确的规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行政立法行为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属行政立法行为,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性。梳理和研究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于2001年11月16日通过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均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并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虽然这里只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要求。但是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制定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等都应当参照执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涉及到的问题尽管远远不及行政立法涉及的事项重大,但是很多是也涉及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大利益的,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因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应采取严格程序,在我国尚未有出台《大学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参照上述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

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须经严格的程序,才能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行政立法须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程序。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下属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请立项,并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由行政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制定本年度的立法计划,报行政立法机关批准。在起草阶段,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审查阶段由法制机构根据有关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还应当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地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还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也可举行听证会。行政立法程序是一种公民参与程序,不是行政主体内部程序,而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律程序,公民只要认为行政立法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亲自参与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发表意见,使行政立法内容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决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进行会议通过或审批。然后还须以政府公报和行政立法空间效力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予以公布。最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上述程序规定是我国基本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美国在规章制定程序上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之分,正式程序须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程序严格要求口头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进行言辞辩论,遵循案卷排他原则,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是听证中的记录材料。正式听证成本较高,不宜普遍施行。还有一种非正式程序:“通知―评议”程序。“通知―评议”程序要求行政机关:(1)在《联邦登记》上公告通知,告知公众某一规章正在起草,对该规章的内容作一个一般描述;(2)邀请利害关系人对该规章草案提意见,行政机关考虑这些意见并制定最终的规章。然后,行政机关在公布规章的《联邦登记》上简要说明采纳某些意见和不采纳某些意见的理由。[7]这种程序既保证了听取大众的意见,又在程序上较为简洁,有利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降低经济成本,促进公共利益。在美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两道公布程序(草案的公布和正式公布),这是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鲜明特点,充分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注重公众参与、注重倾听民众意见的民主参与理念。[8]在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包括行政立法公开在内的行政公开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行政立法公开主要有立法文档的公开和立法文本的公开。前者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及为立法而搜集的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的公开;后者是指对已经成文的正式立法文本的公开。[9]上述行政立法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和公开等原则,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教育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必须要求高校教育管理制度是“良法”。为了保证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对其制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治原则进行完善十分必要。现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进行完善。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的完善

规划程序有利于促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克服制定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为了统筹规划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实现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统一有序,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制定本校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总体规划,架构规章制度的合理框架,以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同时高校要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规划。高校各职能部门在年度伊始须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向学校报请立项,并对立项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论证,说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提出的主要制度,由学校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校办进行汇总,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学校的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情况缓急、制定条件成熟与否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讨论通过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草案若仅由提请立项的高校职能机关单独起草,会囿于部门视角考虑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难免有失偏颇。为了有效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调整作用,对于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成立正式的起草小组,既有提起立项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又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代表参加,同时还要有法律专门人士参与,以保证规章制度起草小组的民主性和专业性。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对于高校规章制定程序可以参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委托立法规定,将高校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委托给高等教育法制研究机构等专门机构进行起草,从而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

在高校规章制度起草前,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同时借鉴其他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入实际开展全面调查研究,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明确需要规范的问题以及各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合法架构,对一些难以把握的条款应向有关方面专家咨询,做到有的放矢,考虑周详,使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规章制度草案应附上制定背景、理由和说明,便于广大教职员工的参与和监督。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的完善

民主参与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中落实民主参与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一般的行政程序理论,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活动,是在相对人的参与下完成的,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这是民主行政与专制的区别。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是行政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判断标准。[10]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教育行政权,应当遵循参与原则。

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地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在草案起草前,广大师生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对该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看法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与该项规章制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在草案公布后,仍可以针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以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对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举行听证会,更好地保障教职员工的参与权。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甚至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也可在校刊或校园网公布草案征求学生意见,以论证学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11]

完善的民主参与程序是制定合法正当的高校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主参与可以增加沟通渠道,集思广益,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增强师生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信赖和认可,理解和认同,进而促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也要考虑经济成本,既发展民主,也兼顾效率。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的完善

“法律未经法定形式公布不能产生效力”已成为一项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如将事先未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对公民不利决定的依据更是没有公正可言。[12]高校规章制度公布与否,是评价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的民主抑或专制的标志之一。高校管理制度的公布程序一般应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公布和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草案的公布为广大的师生员工创造了参与的现实条件,若不知草案的内容就不能有效的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民主的体现。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规章制度生效的重要的条件,若不正式公布,管理相对人就不可能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无法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否则与专制无异。规章制度只有公布才能充分发挥引导和教育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规章制度的规范价值。

关于高校规章制度的公布程序建设,高校应当结合教育部2010年3月30通过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进行构建和完善。《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草案和正式文本应当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校内外公布,为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使参与权创造条件,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会和政策解读会对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使规章制度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知悉和领悟,真正落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高校在公布规章制度的正式文本时,同时也要公布立法说明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否则易挫伤师生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化的监督。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经验,以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提供法制基础,从而促进我国高校依法管理,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法治校园。

参考文献

[1]李红勃.高校管理规章的法律思考[J].行政与法,200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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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与建议[J].清华大教育研究,2005(5):59.

[6][12]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286-287.

[7][8]刘莘.行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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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87.

[11]谢华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9.

本文是第三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陕教 高[2005]47号)“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程序正当研究与实践”的子成果之一,是蚌埠医学院院级课题“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的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Abstract: Taking the perfecting standard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strengthen financial manage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financial management to improve enterprise efficiency, and puts forward his own views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pply it in enterprise.

关键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制度

Key words: accounting;financial management;budget and final accounts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68-01

0引言

为应对企业发展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特别是适应和配合集团整体上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求,必须不断完善和探索新的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突出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各方面的控制,为企业的发展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为此,唐山矿业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完善规章制度为突破,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1建立完善财务制度规章,重新审视财务流程

1.1 完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资金收支渗透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每一步,也是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根据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结合唐山矿业的实际,我们制定了适合自身的资金管理制度。①资金管理实行额度授权批准、集中审批制度。公司各机关及职能部门的资金运用实行预算以及审批核准制度。通过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规范货币资金支付程序等。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统一管理。要求有关各单位根据预算分解目标,编制本单位本月的收支预算表并报公司财务部,通过预算管理将各单位的所有收入、支出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从公司全局协调资金的分配、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防范和化解因资金短缺等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强调资金有偿使用,减少资金占用和闲置浪费;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内部结算的规定,加强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对库存现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盘点,根据分析预测,保留合理额度的库存现金。

1.2 制定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严格执行全面预算及全面成本制度。预算编制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发挥财务管理控制、考评作用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为全面有效、严格地执行预算制度,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预算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①按月滚动编制每月盈亏预测表以及成本费用预算表,认真分析实际与预算之间差距的原因,为相关部门改善管理决策、采取相关的适当措施,保障预算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支持。②扩大预算管理范围。把所有收支(含基建、技改支出等)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准确全面地反映所有部门机关的收支状况,减少预算外收支现象。③细化预算科目。通过细化预算科目,细致分析预算涉及的相关活动,一方面有助于增强预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预算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具体落实,有利于预算的有效执行以及实现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考核。④强化预算刚性。为保证预算的贯彻执行,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和咨询意见的基础上,预算一经制定不得随意修改。

1.3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产管理首先,财务部门必须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理顺财务部门同各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和权责范围,并形成书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控制、审批工作,注意避免资产的重复采购和闲置,加强对资产从采购到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监控。其次,加强会计核算和实物盘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企业整体资产真实状况,保证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经济价值的一致。再次,由于多数资产设备的专用性较强,财务部专门设立工程组负责对资产的日常核算,强化财务人员对岗位的专业胜任能力。最后,针对资产管理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结合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本企业的资产管理措施、程序和办法。

1.4 加强财务分析,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成本管理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本管理工作要在认真核算、真实反映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耗费成本的同时,通过加强对成本组成结构、构成比例、变化趋势等数据的财务分析,获取成本数据背后所传达的企业经济状况变化信息,抓住经济活动的实质从而指导制定相应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

2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有效执行

2.1 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科学管理如何发挥审计的作用,是探索企业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唐山矿业来讲,我们通过与外部审计机构交换意见和业务交流,不仅可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司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督促相关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对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一、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1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为高等职业教育和高职院校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高职院校的发展需要长远规划,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没有制度保障的发展,必然不可持续,没有制度保障的发展,必然不会协调,没有制度保障的发展,必然不会全面。实现高职院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高职院校完善规章制度。

2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校园,需要高职院校完善规章制度。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保障。

3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管理者对全校各项事务运用法律或制度进行管理,并在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精神,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高职院校管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必须实行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需要法律制度的具体化,需要管理者依据法律制定符合实情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成为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

二、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1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目前,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审查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审查机制不健全,往往部分领导主导规章制度的制定,使得规章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就开始试行规章制度制定中专业法律人员参与不够,很大程度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没有规范颁布实施主体,一些关系学校全局的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使得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同时会导致规章制度缺乏整体统筹,相互矛盾,难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2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规范。目前,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些制度原则性表述过多、用语比较空泛、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高职院校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措施,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有些规章制度的章节、条款编排混乱,格式不规范;部分高职院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使用的名称不规范,一律统称为“条例”,不符合名称使用的要求。

由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受到师生员工的抵制,使规章制度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3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其主要表现有:首先是监督主体不明确。一些高职院校在规章制度的监督上也有相应规定,甚至规定较为全面,但是没有规定监督主体。其次是监督职权不明确。一些高职院校在规章制度的监督上规定了监督主体,但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规定,没有赋予相应的职权。再次,监督程序不清晰。高职院校虽然也赋予了教代会等部门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程序,结果造成监督机构似乎无不监督,最终又无可监督的尴尬局面。

现行的监督机制往往不能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失去监督的应有作用。

4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执行救济程序不健全。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制度赋予了高职院校师生员工较多的权利,在赋予师生权利时,必须有保障其权利的救济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目前,高职院校师生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还不畅通。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如果涉嫌违反规章制度,经校方调查,就直接作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中间缺少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即使与事实有出入,当事学生也只能无奈接受。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高等教育立法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差,高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对滞后造成的。

三、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对策

1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高职院校相应部门、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权限,赋予教代会相应的职权,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教代会通过或批准,建立起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

其次,建立听证制度。在制定关系高职院校发展的重要制度、决策时,引入听证制度,让专家、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质证、辩驳,确保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内容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建立法律顾问审查制度。规章制度的草案完成后,在正式表决通过前,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2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查。高职院校要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对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审查。一项好的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审查规章制度主要是看其制定是否按照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程序进行,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其次,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应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看逻辑是否严密,条文是否明确、具体,用语是否准确、简洁等;实质审查主要是看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适应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是否与国家行政规章相协调、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相衔接。

再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的审查。主要审查高职院校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给相对人申诉的机会等。

3 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的监督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起事先、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职权、监督程序,确定由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来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现对制度起草、批准和执行职责的分离。规章制度制定职责的分离有利于防止权利、利益部门化,保证制度本身的科学性。

其次,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督部门,改变监督职责由纪检监察、督导等部门分别监督的现状。确立监督部门的职权、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实现对全员的监督,将对领导的监督和对师生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全程的监督,对行政部门、教学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全部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证监督的实效。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那么,如何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职能呢?接下来,笔者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把好教育调控导向,并对教育活动过程和效果实施监督,使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牢牢把握思想政治建设的主动权,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筑牢思想政治防线。当前要着重搞好“三项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勤政意识。一是大张旗鼓地做好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要在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学习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活动,形成一种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团结拼搏、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浓厚氛围。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全国特别是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组织干部到监狱参观、听犯罪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三是进一步抓好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近几年出台的党纪政纪条规,并进行党纪条规考试,促进遵纪守法良好风尚的形成。

在组织开展上述“三项教育”活动的同时,要避免教育活动流于形式,使之收到良好效果,有必要对各系统、各单位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可以介入活动过程,也可以考察教育效果。考察教育效果的形式,可以要求参加教育的党员干部撰写学习感想、心得体会,也可以就相关内容组织进行考试。监督工作的开展,关键是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把工作做扎实,要切实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时要严格把关,一丝不苟,务求实效。

二、坚持制度优先原则,要注重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更要注重监督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就制度和人这两个因素来说,制度比人更可靠,制度对人的约束有巨大的制约作用。以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制,弱化的是人治。因此,要重视建立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法制化发展。要建立和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制度关系,并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广泛的群众监督。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当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搞好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限制和约束党政机关干部的行为制度,倡导清正廉洁、务实诚信的职业道德。二是建立苗头预防制度,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订立严格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约束。三是完善廉政监督制度,重点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制度、新任职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初任公务员廉政谈话制度等。四是群众参与制度,要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运用现代化手段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提供条件。

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之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更重要的工作,是抓紧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这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关键。落实工作主要抓好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各自职权范围内被监督单位,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各项制度的规定,切实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本职岗位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行严格自律。二是对职权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执行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要客观公正,不讲情面,确保各项制度的彻底落实和认真执行。

三、抓住监督的重点,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纠正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最近,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确立“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这是党中央根据客观形势作出的高瞻远瞩的决定,是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应当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也要随之改变。笔者认为,当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重点,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一把手”的监督,既要坚决查办其、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又要关口前移,着眼防范。在处理“惩”与“防”的关系中,要以“防”为重点;在“防”的时候,既要注重防止“一把手”的个人行为,又要注重防范“一把手”为片面追求政绩而在重大决策上侵害群众利益的集体行为。“防”的重点,在于纪检监察“关口前移”;做好了“关口前移”工作,对于及早防范和及时纠正重大案件的发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比如今年发生在湖南省嘉禾县的违法违规拆迁事件。为开发建设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嘉禾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强行拆迁居民房屋,并在拆迁中实行“株连”政策,弄得整个县城群情激奋,怨声载道,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嘉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因此受到了严肃查处。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县委、县政府“一把手”,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开发建设珠泉商贸城的决策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没有拈量清楚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发展好、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因此导致了决策错误,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如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前听取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决策情况汇报,对其招商引资方案中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群众利益的措施和优惠条件进行检查监督,相信嘉禾县委、县政府的这一重大错误以及由此招致的不良后果都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一把手”的教育防范机制。要针对“一把手”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权力观、群众观和法纪观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不断增强“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监督;要对“一把手”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防范;要加强对“一把手”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牟取私利,如果他们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严重违纪违法,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领导干部条件、经教育仍不转变的“一把手”,必须依据和其他党内法规坚决开除出党。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治理结构;大学

大学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为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实现育人、科研等各项教育管理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适用于本学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是大学科学运行、稳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提高内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园秩序的前提。

一、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二)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三)学校层面对规章制度建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

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学校层面应专门出台一份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在内容上,拟出台的规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论证,规章制度的草拟部门要对拟出台的规章制度有详细地论证说明,对于新立的规章制度,要说明新规章制度制定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修改的要说明具体修改了那些地方,为什么需要修改,修改后有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对于废止的要说明为什么要废止,是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还是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等,并广泛有效地征求相关学生、教职员工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参考文献:

[1]孙霄兵.中国特色现在大学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

[2]马志忠.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问题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9(01).

[3]邢琪.依法治校――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规章制度建设[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03).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6篇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规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保留适应的、废止过时的、修订残缺的、制定空白的”,结合高等教育规律,特别是我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章制度清理的重点为20xx年版《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中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清理标准

明确各制度的“留”、“废”、“改”、“立”,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废”是指: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式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已经过时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要明确废止执行;

“改”是指:对不适应形式要求、部分内容不和适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完全适宜于学校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尚不够完善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

“立”是指:现行制度整体上已不适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际工作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规章制度要着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整改

从实际出发,结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填写《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的过程中,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归类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分块处理”、“归口清理”的方式进行。“分块处理”即“留”、“废”、“改”、“立”,先行完成对应予废止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宣布废止的工作,之后陆续完成对拟修改和新制定的

规章制度的审核和工作;“归口清理”即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实施“谁制定(规章制度)谁清理”的原则。

新修订的党的工作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党委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等7个方面的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教学与教研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治安保卫、后勤管理和建设规划等9个方面的制度。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清理范围内划分、归类各部门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三)清理审查

各单位在明确各项制度的“留”、“废”、“改”、“立”的基础上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和制定。

1、审核内容

(1)政策法规审核:制定主体有无权限,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是否合法、明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2)依据审核: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现行有效,名称是否正确。

(3)内容审核:是否从实际需要出发,是否科学、全面、合理、系统和配套;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是否重复,是否互有抵触;具体内容是否与主体一致;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4)体式审核:规章制度的字体、格式等表现形式是否规范统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5)文字审核: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等是否规范。

2、审核程序

拟写人初核、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

(四)印发公布

修订完毕,学校按规章制度公布程序重新印发《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

五、清理结果及报送要求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分为:保留、修改、废止、新立四类(见附表1《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对于需要废止的,提出明确理由;

对于需要重新修订的,应当说明修订的必要性。

校发规章制度需将《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纸质及电子版(目录及内容)各1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其它部门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是否与你处相关规章制度有重复、交叉或冲突的地方?或你认为学校还应制定哪些规章制度?

六、清理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查各单位清理目录,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具体组成如下:

总负责人:

总协调:

汇总:

政策法规审核:

依据审核:

内容审核:

体式审核:

文字审核:

校属各单位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清理目录,并派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七、清理工作注意事项

1.加强领导,组织到位。此次规章制度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制度建设的意义与紧迫性,把制度修订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阶段任务有序推进。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7篇

海南万宁查处15名“不干事不担事”干部。(新华网 10月26日)

今年以来,海南全省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在启动整治庸懒散奢贪“不干事、不担事”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以来,陆续查处系列案件,其中万宁市15名“不干事、不担事”公职人员日前被立案查处。

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形象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公职人员“不干事、不担事”,在其位不履其职,不仅损害国家政府的形象和信誉。而且严重影响党群干部关系,在中央大抓干部作风建设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些有干部漠视纪律红线,践踏规章尊严。所以治理国家公职人员“慵懒散”势必在行,但要达到标本兼治,还需制度跟上。

当前,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庸庸碌碌、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出工不出力,败坏了政府形象,老百姓已对此非常不满。所以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力度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项急需解决的任务。

要想治理“庸懒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关键要在制度建设上做文章,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常态化约束机制,要以责任严格落实和制度真正执行,破解治理“庸懒散”难题。同时,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巡查,督促他们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使官员的一举一行都置于群众的严密监督之下。只有给那些“在岗不敬业、履职不尽责”的人当头一棒,才能有效遏制“慵懒散”现象发生,才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守岗位职责,做好人民的勤务员。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8篇

一、企业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上存在的“真空”

我国的企业大部分都拥有相关的规章制度,然而在制度建设中没有完善的规划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一个协调系统,这样就造成每一个系统下的部门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只负责自己系统内的工作,各自为政,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调的工作总是在完成时有较大困难,没有明确的规定,要么就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为了各自的利益“争风吃醋”,造成了制度的真空区。

(二)没有执行力

往往有新的规定下发之后,相关的人员没有有效的传达给职工,职工对于新的规定没有理解,最后没有真正地执行基础,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导致执行力的下降。或者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规定没有落实,搞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小动作,最后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或是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导致往往是下发制度的“阵势大”,最后执行的“雨点小”,相应的规章制度成了一个摆设,没有达到约束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二、制度执行力不强的原因

(一)制度的相关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是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起草,然后由各部门进行讨论,反馈,最后交给相关部门的领导签字执行,这样的执行过程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首先,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部门充分的自觉下的。部门的自觉性高,对于制度的理解性强,则对于制度的完善会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反之,制度在企业的管理中只是一个摆设,这样的企业的发展空间也就不是很大。另外,每个相关部门会对与自己相关的工作做出相应的制度的规定,对于其他部门的规定并没有充分理解,所以在宏观调整时,部门之间规定接入和接出是很困难的,有些部门甚至从中谋取私利,进行自己的扩权,挤压其他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制定,所有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往往是今天制定明天执行,当发现这个规定有漏洞时,就制定另一个规定来弥补这个漏洞,这样就造成了规定的泛滥且并没有执行力的结果。

(二)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险机构

1.相关领导的权力大于制度之上。领导是不受制度约束的,是相关规定得不到真正执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规章制度的规定应该是适用于任何人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领导没有相关的意识,觉得自己不受制度的约束,不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没有做好带头作用,大家都没有把规定当回事,制度自然也就变成了摆设。

2.培训没有落实到位。制度制定完后以后,没有对职工进行相关的说明培训,只有制定部门知道相关规定的意思,职工不理解规定的意思,不能配合相关工作,规定得不到执行自然就降低了制度的执行力。

3.只注重制定,没有监督机制。有些部门只知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而职工是否执行了并没有被重视,执行效果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更没有考虑,没有相关的监督,考核,得不到相关的反馈信息,最后制定也就只能与执行脱节。

三、相应的措施

(一)完善制度形成机制

1.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在执行之前的规划是很重要的,相关的规划工作是关于整个企业发展的,对于这样的工作应该需要专门成立一个部门来执行。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需要由这个部门来立项,最后经过汇总做出的相应的整体规划以后交给总经理批准,形成制度的建设规划,只有这个部门规定出的制度才能被下发执行和修改,避免各个部门的滥用职权任意制定规章制度。

2.企业制度需要由监督机制。使各个部门的审核权力降低,以前的相关的规定部门只需要起草部门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而另外的涉及法律知识的规章制度应该交由新的专业部门,另外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应该先有新部门与总经理进行交流以后得到签字允许以后开始执行,保证整个制定系统的科学性。

3.规章制度制定以后下发。由部门领导签发规定的情况应该要改变,凡是由新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之前交给总经理签发,由总经理做好相应的把关,这样不仅能优化管理,还能增加规定的权威性。

(二)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

1.领导需要多参与。领导的态度直接决定了职工的态度,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人员对于规章制度没有一种尊重,规章制度失去了它的权威性,执行力度也会大打折扣,所以,领导要以身作则,对相关的规章制度尊重,不做特殊化的处理,以身作则,这样规章制度的制定才有意义和作用,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

2.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对于相关的故障制度的理解直接影响着制度的执行效率,所以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完成以后,应该对于职工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得到反馈信息,了解员工的心态,才能制定更符合员工心态的规章制度,做到人性化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加强制度的检查

制度的有效执行不仅仅只需要职责的明确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更需要的是后期的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对于规章制度执行的落实情况应该也需要这样的监督机构,进行不定时间不定部门的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罚。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9篇

1.调度规章制度不完善

高速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有一定的行车规章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然而在制定高速铁路运输制度时,并没有废除行车规章制度的不足之处,造成高速铁路运输规章制度之间产生矛盾。由于调度规章制度的不统一性与矛盾性,导致调度人员处理问题时概念模糊不清,在执行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与执行偏差。

2.非正常行车组织措施有待完善

高速铁路采用调度集中系统,使列车按照计划自动运行,大大降低了调度人员的工作强度。但对于受到设备、地质灾害以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高速铁路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的改动。例如对于突降暴雪、突发地震等现象,调度人员只能通知司机降速运行并注意观察线路状况。由于对于突发事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操作依据,导致调度人员在处理非正常行车时,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3]。

3.设备控制故障与调度人员干预

由于受设备控制故障与调度人员干预而导致运输安全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设备控制故障是运输安全的导向,有效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错误操纵、错排进路等现象。而调度人员的工作是负责列车运行计划的安排、锁闭道岔、开放信号等,确保列车能够正常运行。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设备控制故障与调度人员干预,使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错误操作、排列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完善高速铁路运输调度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完善高速铁路运输调度规章制度

完善高速铁路运输调度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高速铁路运输调度规章部门,严格禁止非调度部门随意下达命令,及时更新与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过期不适用的规章制度应进行统一的废除,避免新的规章制度与旧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高速铁路运输调度规章制。

2.完善非正常行车组织预案

完善非正常行车组织预案,规范调度人员的执行标准。由于高速铁路运行速度快、列车密度较大,容易受到设备、地质灾害以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在非正常行车时,由于调度人员指挥失误,对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制各种非正常行车组织预案,提高调度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有效减少高速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问题[4]。

3.采用设备控制,有效减少人工对设备的干预

为了有效保证高速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高速铁路运输实施设备控制技术。在设备控制良好的状态下,应有效避免调度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私自操纵,因此可以有效由于人工操作而引起的设备不准确性操作,有效发挥出调度人员的职能作用。而对于设备存在的异常现象,调度人员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根据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从而有效提高设备的整体控制性与操作性。

三、结语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章程;重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4-0020-05

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对大学的内部管理而言,是为了使大学教学、科研、管理有规可循,建立起符合大学发展规律的自主办学、自我约束、高效有序的管理机制;对大学的外部环境而言,是要正确处理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甚至是大学与家长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为大学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只有大学内外部环境达成了和谐有序的相互依存关系。才能免去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与牵制,激发出大学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实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初衷和目的。理性的大学制度的构建能够为大学搭建起平衡的秩序,使大学的办学传统、先进的理念得到历史的沉淀与升华。这是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成长的普遍规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明确提出了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和主要内容,为加强我国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而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宪法”,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纲领”与“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以大学章程为抓手,全面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实现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

依法办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办教育的头等要求,大学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要求下合法合理办学,更进一步讲,作为法人,是要在自己的章程规范下依法办学。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就对学校章程的建设工作开始重视起来,在多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和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中作出了专门规定。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组织机构和章程等基本条件”,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材料”,第28条明确了章程应当具体规定的事项。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些法律和文件中,对大学设立的合法性以及大学章程建设的必要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有一些高校没有制定自身的章程,使人对其办学的合法性、管理水平和办学的自主性不得不进行重新考量。只有制定和完善自身的章程,大学办学才称得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作为法人来讲,其约束自身行为的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何谈依法办学。所以说,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实现自主管理的规范路径

大学要真正实现自主管理,必须建立一套自主管理的成熟机制,无规矩不成方圆,否则就会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其办学自不可能真正落实。大学章程规范学校外部与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包括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学校与校外相关主体(校友、家长等)等多层面重大关系,它是学校办学与自主管理的基本纲领和重要依据,是连接外部教育法律与校内具体规章制度的桥梁。教育法律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是宏观的、框架性的,而校内具体的规章制度则是微观的、局部的,必须存在大学章程这一“宪法”把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固定下来,按章办学,才会使学校的管理有章可循。国外大学章程一般都对学校的管理体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哥本哈根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根据校长的建议,讨论并批准学校的组织机构、收支预算,决定学校章程的通过及修订以及批准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实现自主管理的规范路径。

同时,大学章程的制定能够进一步理顺大学的办学思路,彰显学校的办学特色,实现自主发展。在实地调研中,一所985的名校就是在制定章程的时候将学校的使命及人才培养理念予以明确,学校的一名行政人员对大学章程的意义这样解释“我们的人才培养理念到底是什么,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说法,原来说法很多,换一个校长、换一个领导就换一种说法。自从我们写进章程之后,它就成为一个学校规范的共识,这个很重要。改革是需要的,但是多变对于学校的稳定我觉得非常的不好。”学校的办学使命及人才培养理念可谓是一所大学的灵魂,一所大学的特色与精华所在,如果学校经常跟着领导的更迭变换办学使命与人才培养理念,学校的办学传统如何才能积淀,学校的办学特色又何在。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有了理念,制度才有生命。大学章程正是一所大学办学的理念、总的纲领,没有它,其他规章制度就像没有生命一样,缺乏色彩和灵魂,其作用就会像分股了的麻绳少了合力,学校管理也会缺乏纲领,缺乏特色,缺乏历史传承。

(三)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加强民主监督的有力支撑

民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所在,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体现民主监督,才能充分发挥现代大学制度的积极作用,集体的智慧与力量是无穷的,同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权力行使的地方就应该有充分的民主监督,否则权力的行使势必会失去了界限,像脱缰的野马失去控制与约束。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与管理的“根本大法”,是一切规章制度的总纲,在大学章程中明确对学校权力主体权力行使的民主监督是校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民主监督有了其固定的形式与程序,能够帮助校内各层次主体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进而充分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使学校的管理进行得有理、有据、有效。得到校内各层次主体的广泛认可,营造充分的民主治校氛围。如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5条规定“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在调研中,上海交通大学的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反映说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直以来是校内重要的监督机构,但是监督什么、做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在章程中第一次明确审议什么、讨论什么、决策什么,教代会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通过章程把教代会的职责定下来了,其实给我们自己下套。比如说如果我们这里面没有写教代会要审议规划的时候,他们不可能跑到规划处来问我你的规划写完了没有,工作计划怎么样,不会来问我这件事情,现在他知道这是他的职责,这样也容易形成校内的相互监督。”因此可以说,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加强校内民主监督的有力支撑。

(四)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大学增强社会参与的重要保障

社会广泛地参与到大学办学的事务中来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涵,只有社会充分地参与到大学的办学中,大学才能够清楚了解社会对大学的需求并不断按照社会的需求调整自身的办学行为,为社会与国家谋福利。大学章程能够把社会参与的方式与人员种类以及数目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便于社会经常性地参与到大学的办学过程中,大学能够及时接收社会对大学办学的需求与建议,更好地面向社会办学。如巴黎第四大学章程规定了参与大学各委员会的外部人员的条件与名额。例如,规定校务委员会有16名外部人士,其中12名为:1名巴黎地区政府代表;1名巴黎市政府代表;5名全国工薪者工会组织代表:5名全国雇主工会组织代表。东京大学章程第8条规定,“东京大学将保持其组织的灵活性以应对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它将与校外的知识分子合作并不断地开发与国外的联系。它意图在促进网络式研究中运用全球化的视角发挥动态的作用”。湘潭大学章程第50条规定“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同时,通过加强董事会建设,促进学校和董事单位共同发展。”大学章程能够明晰地规定社会参与大学的方式与渠道,并且将这种渠道固定化,使社会相关利益主体能够有保障地经常性地参与大学事务,因此,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有助于增强社会参与大学事务,促进大学发展。

二、以大学章程为抓手。全面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与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领头羊”,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国外的大学基本上都具备完善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使大学获得了合法地位与自治权利,规范了大学组织的基本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明确了外界主体如政府与社会等参与大学事务的渠道与方式,彰显了大学办学的使命与特色。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大学章程的建设要彰显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突出大学的学术本位精神,注重创设大学管理的民主法制氛围。因此,大学章程的建设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晰规范大学的基本治理结构

大学章程是大学治校的总纲,其最基本的职能是规范厘清大学的基本治理结构,使大学的管理有据、有“法”可依。在章程中明确大学的基本治理结构是世界大学章程建设的通行惯例,如规定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学术评议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及职责、校长及校务委员会的职权、学院及系等组织结构的权限与治理等。如英国大学的皇家特许状就对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大学治理机关、大学治理所遵照的法律文件及程序以及大学主要管理职位等。国内大学章程的制定要注意理顺大学的基本治理结构,明确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如何在校内更好地发挥作用,职权分明,形成合力;学校的决策机构及程序;各级学术组织(院系等)的权责分配及运行管理;校内各主体如学生与教师的责权利等,这些都是章程要重点规范的问题。如吉林大学章程就明晰了党委与行政的关系,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界定了党委与行政的不同职权范围,从制度上更加理顺了党委与行政的工作关系,促进学校形成高效有序、合理合法的治理结构。

(二)体现学术本位的现代大学精神

德国教育家雅斯贝尔斯在《大学的理念》一书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大学是一个探索科学、追求真理的学术组织;知识与学’术是现代大学的本质精神。现代大学制度中的“现代”不仅是个时间概念,更是指向大学制度要体现大学的学术本位精神。作为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大学章程更是要站在保卫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风口浪尖上,充分体现学术本位的现代大学精神,引领大学的学术自由发展。如哥本哈根大学在其章程中对学校的目标与任务规定“进行研究并提供最高学术水平的高等教育。学校必须确保学术自由并为传播知识和学术成果作出贡献”。东京大学章程规定“东京大学的目标以学术自由为基础,不断追求真理、创新知识,使其教育和研究保持在世界领先地位”。国外的大学章程同时注重吸收学术人员管理学术事务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彰显了大学学术组织管理的特性,充分发挥了学术人员的主人翁作用。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每个学院的终身教授同时是行政人员,他们和校长、教务长、院长一起组成终身职员理事会。该理事会是学院的管理机构,处理有关教育政策、学院管理的事情”。哥本哈根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和14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为任命的校外人员,还有5名院长,2名研究人员和其他教师的代表”。大学章程保卫学术自由,保障学术人员的主人地位和话语权的使命尤为重要。因此,大学章程的制定需要学校各层面主体参加,尤其是教师与学生,给其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不能是行政人员闭门造车制定章程,否则制定出来的章程行政意味太浓,学术气息太弱,不能彰显学术本位的现代大学精神。

(三)定位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个性追求

大学章程是大学发展的定位器与指南针。是大学办学与管理的缩略图,一所大学的章程不能体现其办学特色与个性追求,那么大学的办学与管理也不可能富有个性与特色,出现大学千校一面的“怪像”也就不为怪了。看到一份大学章程文本的时候,应该是一所栩栩如生的学校景象出现在眼前,而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具,缺乏个性特征。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的过程,同时是进一步理顺办学思路,定位办学特色与个性追求的过程。对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从国外情况看,如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学校主要任务是“为了推动学校工业课程的自由及实践教育,学校主要教授与农业、机械相关学科的知识,包括军事战略等。”密歇根州立大学在其章程的序言中指出“作为政府赠与地的学校。其职责是提供农业、工业及其他课程的自由性及实践性教育,为学生的学术生涯和职业生涯做准备。”每一所大学都有其独特的办学使命与培养目标,章程犹如学校办学的一面镜子,从章程的文本中可以看到学校办学的特色与个性

追求;更重要的是,章程是学校发展的旗帜,指导并引领学校个性化发展。因此,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总结提炼学校的办学特色,形成文字凝练在章程中,促进大学个性化发展。

(四)创设大学管理的民主参与氛围

民主是科学管理的第一要义,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民主参与关乎大学制度的和谐,关乎大学内部各主体权益的平衡与顺利实现。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的“宪法”,大学章程有义务积极创设学校管理的民主参与氛围,以制度的方式充分保障大学内部各层次主体对权力行使的民主监督,开放多种渠道便利社会参与大学事务,使大学的办学与管理更加民主、更加开放。尽快形成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机制。

1.充分保障大学内部民主监督

大学章程对学校内部的民主监督主体与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明确严格地规范有利于提高大学内部民主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充分保障各主体权益,实现大学的良性管理与和谐。如东京大学章程规定“东京大学的所有学院(系)、研究院及附属机构等,作为自治管理的基本组织单位,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整个学校的管理”。目前国内的大学章程对于校内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明显不足,大部分大学章程只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校内民主监督机构,具体的监督内容没有给出充分说明。上海交通大学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其章程不仅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还规定了其监督负责的主要事项,极大地激发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积极履行其职责的热情,促进了学校民主监督建设。我国大学要充分重视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让每一位教师与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学校的管理与民主监督,创设多种形式使他们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对学校管理与建设的意见,并且将监督主体以及内容具体明确地写进学校的章程中。形成制度规范。

2.开放多种渠道便利社会参与

建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机制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大学不是孤立的象牙塔,它要为社会与国家建设服务,满足社会对人才与知识的需求。大学章程是架起社会与大学的桥梁,它可以明确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的方式与渠道,使大学与社会之间沟通无阻。大学要充分利用大学章程的制度优势,把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的方式与渠道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保障大学与社会的联通,提高社会对大学事务的参与度,增强社会与大学之间的默契配合。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法人机构的19名成员中有3名当然委员,他们是“耶鲁大学校长、康涅狄格州州长和副州长”。波鸿一鲁尔大学章程规定“波鸿一鲁尔大学管理委员会对行政管理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尤其在大学发展规划方面提出建议,并且促进大学的地区融合。波鸿市市长和鲁尔大学友好企业的董事长为管理委员会成员”。而目前国内的大学章程对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的规定不足,对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规定得比较笼统,如某大学章程规定“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大学章程明确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的内容、方式、程序,这样有利于提高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的效果,加强社会与大学之间的沟通。

(五)规范校内具体规章制度建设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在法律框架下,建设一个以章程为统领以学术为本位的协调统一的规章制度体系来引领大学发展。因此,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的前提下,以章程为指引,规范建设校内各项具体制度,使其围绕大学章程发挥合力共同服务大学的管理。

“徒法不得以自行”。大学章程的作用发挥需要更具体的规章制度来配合,共同构成大学的制度体系。章程制定后,学校要根据章程的规定,及时制订、完善具体的规章制度,清理、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以保证章程的规定得到充分落实与实施。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文件和根本纲领,是制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处于“母法”层次。因此,各项具体规章制度不仅要与章程的规定相吻合,更要彰显章程的本质精神并细化章程的有关规定,使学校各项工作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实地调研中,一些大学在制定章程后未及时制定完善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不能形成协调统一的系统,甚至有的规章制度都是过时不用的,这极不利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科学的制度建设能够使大学形成一种长久的竞争力,引领大学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丰硕的成果与进步。

总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大学章程建设是其重要内容和抓手,各高校要通过大学章程,清晰规范大学的基本管理体制。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个性追求,注重民主监督与社会参与,贯彻大学的学术本位精神,引领学校持续向前发展。制度沉淀文化,制度传承精神,制度创造未来,期待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科学民主的现代大学制度带给大学一种核心竞争力,让大学的管理焕发光彩,让大学持续长久发展!

注释:

①⑦⑨陈立鹏,陶智,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I].中国高等教育,2007,(10):60.61.61.

②⑥马陆亭,范文曜,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59.200.

③⑧陈立鹏,梁莹莹,日本的大学章程建设[U].中国高等教育,2010,(17):62.62.

④孙贵聪,英国大学特许状及其治理意义[J].比较教育研究,2006,(1):13.

⑤张文显,周其凤,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J].中国高等教育,2006,(20).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1篇

摘 要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本文从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必要性,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必须把握的五个监察点以及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四个关键环节进行了论述,为企业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企业 制度建设 效能监察

一、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必要性

(一)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

对于企业管理而言,制度建设是根本。而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企业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评估,查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整改,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从而真正形成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完善制度体系的需要

任何一个企业,要搞好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来支撑。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对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从总体上把握企业制度建设的概况,发现制度建设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找出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监察建议,查漏补缺。对已经不适应企业管理和发展要求的制度要废止,对存在缺陷、容易导致产生管理上漏洞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没有的制度要建立。同时,建立与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流程,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和规范办事程序,堵塞管理漏洞,规避经营风险。

(三)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权责明确”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通过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克服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的弊端,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企业的每个岗位、生产的每个流程都有明确的标准和守则,使员工能够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规范,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按章办事,按程序操作,搞好管理与服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四)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客观要求

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是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构建惩防体系客观上也需要对制度建设开展效能监察。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可以发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偏差,提前堵漏和纠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预防作用;同时可以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发挥惩处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监察,有针对性地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监督机制和惩治机制。

二、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必须准确把握“五个”监察点

(一)规范性监察

规范性主要是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在形式上是否合乎规范。对于一个企业来讲,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可能多种多样,但无论是那一种形式,都应当按标准化要求统一规范,体例、表述要符合企业对行文的要求,条、款、项、目,层次清晰,便于学习、理解和执行。在监察时应当把好形式统一关。

(二)协调性监察

协调性是指规章之间要求协调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由于企业业务的相关性,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交叉现象。要保证规章发挥效用,就要解决好规章冲突和矛盾的问题,切实解决规章拟规范事项之间的重叠或者遗漏,做到互相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边界清楚,便于执行。

(三)可操作性监察

可操作性主要是审查该规章是否可以顺利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制定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为了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的行为,因而操作性对规章的实施是特别重要的。

(四)合法性监察

合法性主要是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超越职权,否则就是无效的。管理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国家都有基本的法律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条款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

(五)落实性监察

落实性主要是检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各项业务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去开展,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管理、检查和考核,检查记录和考核台帐是否健全,管理、检查和考核的渠道是否畅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影响制度执行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否达到了管理的预期效果等。

三、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必须抓好的“四个”关键环节

(一)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关键

企业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但是,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企业管理的各项业务,涉及企业各个部门,监察起来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单靠纪检监察一个部门孤军奋战是不行的,需要建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其他业务部门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到统一指挥,确保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开展制度建设宜传教育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基础

有效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离不开广泛地宜传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项复杂的工作,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组织者要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广泛收集宣教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建设宣教活动,宣教的重点加强制度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感的教育,增强员工的制度意识和责任意识;对重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关键工作流程加强学习和宣贯,使全体员工了解制度,熟悉流程,知道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违规违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三)做实制度建设效能监察阶段性工作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效能监察一般可分为宣传动员、制度清理、检查评估和总结整改等几个不同的阶段。要保证监察工作实效,必须将各个阶段工作做实做细,如检查评估阶段,原则上要求对整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评估,检查可采用各部门自查、部门间互查、监察组织重点抽查等方式,评估办法可借鉴ISO9000模式组成评估专家组,编制检查表,按规范进行,找出制度本身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真实问题,分析原因,为企业领导决策和制度建设整改提供依据。

(四)注重效能监察成果的运用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最终归属

完善制度建设的管理,如发现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制度管理出现多头或者失管状态的,应建议整改,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一个职能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把好制度出台前的审核关。通过检查评估,将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提炼出来,在企业内部推广学习,营造一种按章办事、依规治企的文化氛围。通过制度清理,明确需废止、修订完善、正常运行和新增的制度,并在制度修订完善后搞好制度汇编,传达到员工手中,确保企业每一名员工都知悉制度,执行制度,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2篇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司的规章制度想要具备法律效力,要满足三个条件:

1、内容合法;

2、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

3要向劳动者公示。 其中“民主程序”的流程:公布草案→向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员工提出后可以适当调整、整理→定稿→公布。

律师建议:公司员工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开会的时候向员工公布《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形成会议记录,在征求时间截止之后,根据征求的意见调整、整理,最后形成最后正式手册,向员工公布,并且由员工签字确认。(期间需要留存员工签名等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这一条款的内容分析,用人单位有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力和义务;从企业有效管理的角度分析,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3篇

一、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要想实行规范化的管理,首先就要有一套可以遵循的规章,来对企业内的员工行为做出规范。而且并不是所有先进的规章制度和经验理念都可以吸收,规章可以不是最好的,但一定要是最合适的,要适应企业单位的实际工作。而且物业企业本来就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它的存在影响着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人民的生活出现问题,也给企业带来经济和名声的双重损失。政府在这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物业企业需要遵循的规范进行了规定,使物业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的服务,并重点在收费这方面进行了标准制定,不允许存在乱收费的情况。企业在进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时,要以政府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基础和模版来进行完善和提升,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进行规范,这项工作要细致到部门进行活动的每个环节,甚至精确到什么样的员工应该做什么工作并负起什么责任。而企业的员工也要熟记企业制度和了解企业的情况,依照规章办事,为百姓办实事,为避免出现因为员工舞弊或者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对每项工作和每个员工都要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所进行工作的每项环节进行校核,确保办实事。而制度的制定原则是删繁就简、适用易行,抓紧对于企业中繁重、错误的制度的改、废、立工作,确立实用的工作标准、业务流程并完善基础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建立以班为单位的执行队伍,并选择熟知企业制度、表现良好的员工作为班级的班长来带领班级进行工作,同时班长也要对所进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负责。除了人员管理外,还要对现场管理进行关注,完善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使现场管理进退有致、细致分明,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吸收先进的服务理念

在企业管理规范的制定中,企业可以对其他企业或者国外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进行借鉴吸收,选取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部分进行消化。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最终确立的规章制度必然是条例一大堆,但总的来说都是以一条原则或者思想进行扩展的,它是以让企业盈利和让用户满意为标准的。或者可以说它是企业的一种文化和氛围,在这之下企业的员工都能够以这条思想为中心进行工作。而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企业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时候就要以企业的中心思想作为参考来进行办事,保证办事效率和企业口碑。对于物业企业来说,主要是要在服务这方面下功夫,将服务人民和企业发展作为规章的中心。在这个基础之上可以进行完善细致的制度的扩展,也可以依托这条思想来开展各种活动,如深入社区开展零距离服务、努力保证小区的绿化和清洁、创建文明服务榜样岗位等,通过这些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完善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虽然合理规范的制度能够最大化地规范员工的行为,但是最终的工作效果还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一定按照预期而进行。所以除了规章制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各个员工和部门所进行的工作进行考核,查看其工作完成程度和群众满意程度并调查人民意见。在考核完成完成要与预期的工作效果做对比,分析工作进行的好还是不好,并在此基础上用奖惩制度,对于工作完整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的予以奖励,对于工作不认真、态度消极的个人和部门进行惩罚,做到赏罚分明。如果企业工作的进行不管完成的好坏最后结果都一样,那么企业就成为一潭死水,人们没有工作的动力,也会不遵守所制定的制度。所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是必要的,做到赏罚分明才能让员工信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约束力,也会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

大学生创业一般为初创企业,缺乏相关经验,很少关注法律问题,然而,创业离不开法律,虽然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业进行扶持和鼓励,但市场经济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不会因大学生的特殊身份而“让路”。善于运用法律的创业者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企业获得长足发展;蔑视法律的创业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导致创业活动失败。因此,对大学生创业活动中劳动用工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问题

(一)制定劳动规章的原因。劳动规章制度,是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大学生初创企业在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时,就应该制定明确的、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我国《劳动法》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所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工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大学生初创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用工关系纠纷问题,保障企业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一些相对成熟的用工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上也会存在各种问题: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不合理;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进行公告、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等。对大学生初创企业而言,制定一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所以会有一部分创业者放弃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仅仅是对员工作出纪律性的简单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并且,这种做法对企业自身而言是极其危险的,一旦出现劳动用工关系的纠纷,初创企业将会遭受很大冲击。

(三)完善初创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初创企业要有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管理本企业内部事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大学生初创企业应该在企业管理经营中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积极报送备案,接受监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不能仅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更不能随意设置处罚权,对劳动者进行恣意处罚。二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经过民主程序,增强劳动者的企业认同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协调好劳资关系。三是规章制度要采取有效的公开、公示方法。为了避免企业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举证不能导致规章制度无效尴尬境地,大学生初创企业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劳动者进行公开公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大学生初创企业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不依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一方面,对大学生初创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可能仅和劳动者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合同往往会使企业因举证不能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可能会存在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无效等问题。对于大学生初创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充足的用工经验,如果不能充分考虑相关法律问题,其初次制定的劳动合同很难达到“无瑕疵”的状态。

(二)制定“无瑕疵”的劳动合同。法律是把双刃剑,善于运用法律者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不会使用者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学生初创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无瑕疵”的合同,然后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企业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等;员工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合同的期限;工作的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此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总之,劳动合同不仅要面面俱到,事事俱细,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与规章制度相适应。作为创业大学生,由于没有相关实践经验,即使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也不一定具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所以,大学生初创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争取达到劳动合同“无瑕疵”的状态,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大学生初创企业特殊用工对象的保护问题

(一)大学生初创企业特殊的用工对象没有特殊保护。创业者作为学生,受其社会活动范围、人脉关系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企业中的工作者多为学生。因此,企业中的用工风险防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困难重重:大多数学生兼职人员无法直接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只能参照其他法律。然而,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导致兼职人员无法得到确定的权益保护;另外,初创企业不能为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要承担劳动伤害大额赔偿的风险,这对于刚刚起步的大学生初创企业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

(二)给予特殊用工对象相应的法律保护。对于特殊用工对象得不到明确法律保护这一问题,仅仅依靠企业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使大学生兼职人员能够得到与普通劳动者相当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要完善兼职大学生工作者的保险问题,避免初创企业因承担大额赔偿的风险而濒临破产的情况发生。大学生在设立创业企业时,国家应该对创业大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培训,增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能仅仅限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还应涉及《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培养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的竞争力。对大学生初创企业用人问题的法律研究和建议,不仅可以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进步,还能够保障在初创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珊 柳第 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研究方向: 法学

参考文献:

[1]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00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5篇

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各项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具体措施

㈠健全法务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2、清理老规章。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㈢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4)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㈣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⑵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

⑷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2、规范供应商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供应商管理,依据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供应商选择、交易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供应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风险倾向预防管理。

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㈤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公司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部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总结反馈: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㈥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约束监督内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㈦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主动作好、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㈧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机制,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能得到及时充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依据“依法治国”进行“依法治企”。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补救功能。

2、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

3、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与时俱进。

㈢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