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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从加强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健全机制,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性别比综合治理、生育指标审批、流动人口管理及技术服务等工作上逐步建立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基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意识及能力显著增强,公民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和行政侵权案件发生。

三、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建立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开展。双湾镇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要有门牌、档案柜、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等),建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制》,镇与村签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镇政府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当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证。镇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三)健全执法文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亮证执法,未经授权和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研究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要完善执法程序,凡涉及计划生育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克服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行为,防止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严重恶性案件发生,坚持文明执法。

(五)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试点镇要在计划生育工作室、服务所及人口集中地段张贴行政执法“八不准”。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环孕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环孕检。镇计生执法人员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得违反“八不准”规定,从而进一步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政理念,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在生育指标审批、各类证件发放,以及环孕情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费用。

(七)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贯彻《条例》,畅通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渠道,狠抓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坚持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级转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力进行结案,确保结案率达到100%。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好老户的问题,及时化解群众矛盾。

(八)实施阳光计生,开展群众评议和“下评上”活动。广泛宣传省人口委“12356阳光热线”,让群众家喻户晓。在计生系统内和群众中开展“下评上”和群众评议计生工作活动,针对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四、实施步骤

创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二零零九年3月1日-3月31日):组织准备,宣传发动。区计生局制定下发《金川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二零零九年4月1日—8月31日):抓好试点,积极创建。试点镇要精心组织,积极实施,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二零零九年9月):评估验收,全面推广。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镇要对创建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发与实施,表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国策必须过渡到国法的要求,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对我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从目前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面临的问题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 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年以来,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省、市,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主线,以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和高效政府以及优化本行业发展环境为目标,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计划生育工作理念,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自富政办发(2005)165号文件出台以来,我局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已按要求梳理上报法制科。局机关干部职工利用每周一开职工会的时间,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参加普法办组织的考试。印发提纲式的宣传材料,发放到乡镇计生办,并要求在工作中贯彻落实。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并在日常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良好。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卓有成效。在2006年里,我们始终坚持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完成“一放二扎”为主线,以全面完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核心,同时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查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及《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又较往年全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自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新的生育政策得到全面推广。由于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大幅度提高,在一段时期内,大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也就是执行成为最大的障碍。面对此情况,县计划生育局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协调人大、法院等部门,使得“执行难”这一难题得以逐步解决。我县的中安、云上、老厂等乡镇就此工作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成效明显。

县计划生育局以及乡镇计生办的全体工作人员,人事变动的除外,全部持有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受到了好评,逐步改变了计划生育队伍野蛮、暴力的形象。为了使执法证合法有效,我们定期收缴执法证参加全市的年度审查,对没有执法证的同志,积极组织培训。2006年11月1日,我县有5名在计划生育队伍中的通知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培训。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彻底改变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做到了程序与实体并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总之,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收效明显,好评如潮。

二、基本作法

1、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局领导带头学法,学会并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乡两级计生部门“一把手”负起依法行政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关心支持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依法行政的综合治理机制,努力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计划生育部门领导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与素质决定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我局领导从思想、政治、业务、作风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县乡两级领导计生干部的培训,使之掌握必备的法律业务知识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法制观念、服务观念、改革观念并结合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教给基层干部工作方法,告诉干部应该怎么做,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结构、素质、能力等问题,坚决执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

3、要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中。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不能把依法行政只看作是执法部门的事,各个业务职能部门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在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都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我局在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始终要求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严格执法、规范办事程序的同时,也要不断改革创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如简化《生育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手续、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推行村级自治以及合格村的建设等等,制定了许多方便群众,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4、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的原则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落到实处,建立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使综合治理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等,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程序,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基层落实这些制度,特别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防止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出现侵权、越权内容;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加强执法检查,把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纳入评估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检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

三、存在的困难和下步工作的打算

一年以来,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日趋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迈进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个别部门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随心所欲,存在越权执法、滥执法、执法不到位和不文明执法现象,部分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等。针对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还存在执法手段单一这一问题,目前尚没有行之有效的过硬措施。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继续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不断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2、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规的严肃性,明确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格要求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使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的;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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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8/09-0066-03

200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对长期主要依赖行政支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模式的根本性的转变。然而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随意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以行政推动、“人治”管理为主的传统运作模式的制约

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推动,靠上级的文件和政策来执行,“人治”色彩浓厚,法制建设严重滞后,长期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可以遵守,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很大。与其它领域比较,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推动、“人治”管理为主的传统运作模式根深蒂固,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优良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至今许多地方许多干部仍习惯于行政手段而忽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仍习惯于运用传统的思维方法和强制手段抓计划生育工作,尚未从根本上完成“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转变,一定程度上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违法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计生干部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普遍感觉不适应,对在法制环境下如何开展工作一筹莫展,始终找不着感觉,不如过去得心应手,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和运作模式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

二、计生干部落后的思想观念的制约

过去很长时间里,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处于相对封闭和相对特殊的状态,计划生育被认为是基本国策,一切要为国策让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一直把计划生育工作当成中心工作,党政干部已经习惯于将计划生育称为“天下第一大事”、“第一难事”,一把手总负责,政府的强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轰轰烈烈,声势浩大,使计生干部不知不觉中滋生了法外特权的思想,认为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要,也非常艰难,比较辛苦,也比较烦琐,只有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才能做好;群众的不理解,生育观念的落后,工作的庞杂细致,再要受到外在的约束,计划生育工作就很难开展,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缺乏信心,而且感觉到很委屈,觉得缺乏得力和有效措施,能不能做好工作心中无数,因此很容易留恋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计生工作所享有的特权和优势,思想还停留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没有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者只能是积极适应这个变化而不能消极应付。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制约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从理论上看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司法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但事实上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计划生育的监督机制也远没有建立。地方人民法院不敢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将计划生育类案件列为受案范围、计划生育案件不被重视、计划生育侵权案例不能在媒体曝光等现象,在我国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后,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情况在媒体上并不多见,长期以来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现实,已经使得社会各界误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不具有“可诉性”,法律相关规定形同虚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律环境还没有形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谈不上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人口问题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地位日益重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问题也日益突出,计生干部应当尽快转变观念,有大局意识、法制意识,与时俱进,跟上时展,满足社会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在法制的环境下创造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尽快解决目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克服困难,排除干扰,推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首先,必须大力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信息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工作。要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使群众依法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获得奖励和法律救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等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各级党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干部必须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其次,必须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人口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必须把人口问题与发展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尊重人的权利,关注人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顺应国际潮流,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的人口问题。同时,国内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农村改革到城市综合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然要进行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常抓不懈的计划生育新机制,以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使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有利于国家发展、造福于人民的事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需要。面临新世纪,迎接新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刻的变革,有一个大的提升,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人民是法治的最高主体,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权,然后才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国家机关包括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追究,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以人为本,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人公地位,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优质服务作为中心环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使纸上的条文付诸实际,加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进程。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二是要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19*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先后在19*、19*、1*9年和20*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年*月*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年*月*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年*月*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年省政府令第110号,省计生委从去年开始着手修改,已经列入*省人民政府20*年度立法计划。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20*年*月*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同志在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班上的讲课提纲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 不一一例举了。

(三)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07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0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 %,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 of 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 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各级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干事创业,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努力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新局面,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规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三、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

四、要继续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期,各省(区、市)要重点对本地区存在问题多、工作压力大的县(市)进行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果断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部分地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搞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市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定期对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了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杜绝了重实体法、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懂得了依照程序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做到了岗前培训和全部持证上岗。今年上半年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共立案 312 例,立案率100%。案卷甲级率达到90%以上,合法征收率100%。上半年无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工作。人口问题事关全局,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以综治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和关联度,研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措施,真正发挥综治各部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婚姻登记和收养子女信息。

三、加强村(居)民自治工作,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人口计划生育一项新的工作机制,要想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业务工作,选准试点,创造出新经验、新办法,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是开展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全市实行村民自治的162个行政村,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督查验收,各社区(村)都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了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从而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坚持在社区(村)开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计生各项工作严格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增强计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村(居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庆阳青龙村召开了现场会。正确引导群众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着力提高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同志们: 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着力提高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始终面临和需要不断探索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和不断完善,群众的婚育观念、法制意识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仅是贯彻中央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做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人员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才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转变工作模式,提高计生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当前,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障、规范和监督,同时也对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就计划生育工作而言,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制体系,明确了人民群众依法生育的义务,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可以说,能否严格依法开展计生工作,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是对基层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考验和锻炼。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依法行政的水平还不容乐观。工作中,我们有的干部认为计划生育条条框框越来越多,束缚了手脚,还有不少人存在“实际情况复杂、群众素质太低,不采取强硬措施不行”的错误认识,对过去那种动辄拆房牵猪的简单粗暴做法还依然迷恋。凡此种种,都是在过去旧的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陈旧思维模式,违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成为制约一些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思想桎梏。因此,我们的干部,特别是基层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注重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在思想观念上,不能仅把育龄群众看作计划生育的对象,更要把他们看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公,当作我们服务的主体;在工作目标上,不仅要完成人口控制计划,而且要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由“以量为限”的工作模式逐步向“以人为本”的工作模式的转变;在工作措施上,不能只问结果不问经过,而是要通过规范的行政行为、正确的利益导向和人性化的优质服务来实现我们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拓展工作领域,提高计生工作的优质服务水平 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群众思想的进步和需求的提高,也必然带来计生工作领域的拓展,原有的计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要,也不利于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依靠优质服务丰富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群众、服务群众。工作中,要把优质服务理念及其运作方式与降低生育水平、保障群众生殖健康、增进家庭幸福统一起来,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要大力发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产业,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科技创新。要进一步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提高工作水平上来。要认真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广泛开展以送技术、送药品(药具)、送健康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三送三下乡”活动,积极推广和应用避孕节育的新技术、新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工程,实行孕前、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全面开展以查环查孕查病为切入点的生殖保健系列服务。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对流动人口不歧视的原则,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涉农部门的行业优势,整合人、财、物力资源,对计划生育户实行政策倾斜、项目引导、科技扶持及生产、生活、生育一体化服务的工作新格局。要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妇幼保健资源整合的改革,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社会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好效果。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计生工作的利益导向水平 在法制不完善、群众自觉性不高的情况下,依靠严格的行政制约和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推进计生管理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不断健全,群众思想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的制约措施必须作相应调整,才能不断适应形势的需要。就目前来讲,我们应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进步的生育观念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并借助经济的手段,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优待和补偿,从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要注重加强政策推动,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在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限制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包括集体收入分配、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计划生育家庭适当照顾的社会经济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政府拨款、社会集资、鼓励捐助等方法,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用于放弃二胎生育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二女计生困难户的帮扶、二女户的保险补助、对计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开展免费科技培训等。同时,要积极推进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财政、扶贫单位和乡镇“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建立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真正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计生工作的综合治理水平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多层次、多侧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由单一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口计生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坚持综合治理。而且从本质上讲,人口问题就是发展问题。所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人口计划生育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项工作。要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要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自觉参与。在实施计生工作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中,特别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实行计划生育责任“捆绑制”,将乡镇联系领导、后盾单位、驻村干部与该乡镇计生工作进行捆绑考核。要将计生工作成绩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离任审计、追踪奖惩制度,从重从严查处违纪、失职行为,杜绝“人走责免”。要把基层党组织、党员“挂牌亮身份,致富奔小康”的基层党员评议和评优评先活动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挂钩,进一步明确乡镇干部、县直建整扶贫工作队员、特困村选派驻村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措施,让干部与领导同频共振,切实解决“领导干部热,一般干部冷”的问题。同时,要吸收当地的社会贤达、德高望重的人做计生协会的工作,依靠他们组织、发动、带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从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计生工作上新台阶。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今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人口计生部门的努力下,免考之年不松劲,自我加压求进取,取得了新成效,有了新提高。主要呈现五大特点:一是指标完成好。今年1-11月,计划生育率为98.27%,出生性别比为104.59,连续18年保持在正常范围;统计误差率在2%以下,全市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工作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服务大局好。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府中心工作,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放松,着力为我市“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下工夫。积极适应更名后职能拓展的新情况,在编制“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坚持大人口观,主动将人口发展与我市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从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为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三是优质服务好。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实施德清县联合国项目成效显著,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建立了群众需求决策机制,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按照走在全省前列要求,精心组织实施长兴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奖励扶助金全部及时、足额到位,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受到群众真心拥护,得到了省里的充分肯定。四是改革创新好。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为目标,深化综合改革,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进一步规范,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利益激励的工作理念进一步确立。五是部门配合好。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联系重点乡镇制度,在协调配合、直接参与、出台政策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低生育水平存在不稳定因素。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依然存在矛盾;受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增长惯性,以及独生子女婚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对象逐渐增多的影响,今后一段时间出生人口将有所回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迁移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管理服务难度增大,综合治理流动人口问题的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和服务,与实现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离婚、再婚、人户分离、早婚早孕、非婚生育、未婚先孕等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任何思想上的松动、政策的偏差、工作失误,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水平回升。二是管理和服务能力面临新挑战。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政府职能转变,各种前置条件取消,行政措施弱化,工作手段和目标的矛盾益加突出,流动人口管理难、违法生育控制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现有的管理体制、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和创新。三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够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等问题,制约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特别是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分布,开发人口资源,维护人口安全,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目乐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历次规划中最明确、最全面、最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指出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要求,这为我们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构建和谐**、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口计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的基础工作;充分认识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要紧紧围绕“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总战略和“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实现率先崛起”的总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和忧患意识,以更高的认识,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切实把人口计生工作抓实抓好,为我市在长三角杭湖宁发展带中间率先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勇于创新,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市加快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增强“三力”,率先崛起这一大局,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一主要任务,把人口计生工作同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重点有六个方面:

1、推行奖扶制度。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大好事、大实事,它对逐步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十分有利,也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今年我市在长兴县顺利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明年我们将在全市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长兴县试点工作经验,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严格政策界限,规范运行操作,实行“四权分离”,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扎扎实实地把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让受扶助的家庭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要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把建立奖励扶助制度与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救助、“关爱女孩行动”以及子女教育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探索完善奖励、优惠、减免、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政策措施,让响应国家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发展成果,使他们真正在经济上得实惠,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

2、健全长效机制。**地区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是必然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要加快发展,率先崛起,少不了流动人口的参与。流动人口为我市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就业、居住、计划生育、子女上学、就医看病、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课题。05年,我市在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上,积极探索,成效明显。但从目前现状来看,全市“一盘棋”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综合治理还不够到位,目标责任还不够完善,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问题,仍然是一个难题。因此,我们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措施,又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新思路,探索新办法,特别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并纳入社区管理职能之中。完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加强暂住人口登记、房屋出租登记、查验证等各项基础工作,掌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城建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综合治理。

3、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管理,是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强化基层民主监督,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能力,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依法管理,重点要逐步从主要强调群众依法履行义务,转移到同时强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群众权益上来,提高广大群众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严格规范执法。“一法一条例”颁行后,取消了部分强制性措施,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度。针对这些情况,一方面要认真执行“七不准”规定,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决不允许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市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管理力度,积极运用和善于使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敢抓敢管,严格执法,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建设。

4、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深化优质服务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优质服务上新水平。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大力推进人口文化进校园项目,加强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深化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加强随访和咨询服务,重点把意外妊娠率和人流率降下来,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积极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保健水平。充分发挥计生服务网络作用,拓展育龄妇女基本生殖健康检查,加强对优生的咨询、指导和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计卫资源共享,提高计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认真实施德清联合国第六周期项目,进一步学习、借鉴和推广联合国项目管理的先进方法、模式和国际先进理念,创建更加理性、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使我市的人口计生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5、夯实基层基础。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还存在不平衡性,城市社区和部分村的工作还比较薄弱,影响了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基础薄弱地区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要。为此,要以强化基层基础为着力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通过抓创建、树示范,建设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强镇、强村。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全面实施以“常居住地统计”为主的统计工作制度,做好委托管理,开展基础信息大排查,全面掌握育龄群众信息动态,加强基层信息化管理,促进基层计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重视发挥计生协会这一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那些政府“不好管、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工作,逐步交由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去办。进一步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基础建设,切实把计生协会建成为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信赖和充分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解决好基层特别是乡村(社区)两级的机构、人员、报酬问题,确保乡和村有机构、有专人来从事计生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计生队伍的管理,提高计生队伍的战斗力。

6、提高管理水平。目前,市人口计生委已经更名,职能得到了拓展,增加了人口发展研究的职能,市人口计生委要更好地适应更名后的新形势,积极开展人口发展规律、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发挥好部门、学术团体、社会教育研究资源的作用,做好人口发展趋势、人口结构变化等人口综合信息的预测预报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群众调节生育行为和就学、就业提供信息。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管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系统整合和开发利用人口信息资源,基本建立人口信息综合资源数据库。巩固、优化“三网一库”,在局部地区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社区)五级联网,优化、完善以育龄妇女信息为核心的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人口综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发挥好人口信息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为人口计生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