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

反洗钱工作汇报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

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我行建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支行副行长同志任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总会计任副组长,各部门、各网点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在支行营业部设立反洗钱信息员岗位,负责对反洗钱工作汇总和报告;在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二名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控、统计和上报。反洗钱工作组每月采用邮件或坐谈的形式针对如何认真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进行学习和交流,通过学习和工作交流,进一步加强了支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

二、我行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我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制订了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对每一笔业务都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筛选,认真负责地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保证尽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此外还建立检查制度,每月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抽查,确保调查信息的真实准确,严防个别网点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少填、漏填、错填、误填等。对反洗钱交易漏报、错报、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支行通过全行集中、各网点早读等形式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省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反洗钱的各种规定,让全行员工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

三、向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情况。

支行的反洗钱岗位对网点反洗钱人员报告上来的可疑交易进行汇总并上报人民银行及分行反洗钱部门。今年第三季度我行上报人行及分行反洗钱部门可疑交易共315户,3699笔,可疑交易金额82454.72万元,其中对公帐户70户,1169笔,金额35545.75万元;个人帐户245户,2530笔,金额46908.97万元。从今年第三季度上报可疑交易情况来看,我行的人民币可疑交易类型主要为“短期内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相同收付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发生可疑交易的原因是由于某些行业资金收付数量及往来次数较多。但据我行掌握的客户信息以及对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追踪情况判断,这些可疑交易应属一般的资金往来,非洗钱行为。

四、客户尽职调查、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由网点反洗钱人员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对可疑交易的客户进行跟进和尽职调查,弄清客户身份等信息以及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合法性。

五、反洗钱培训情况。

支行成立反洗钱培训工作的领导小组,由支行副行长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综合部、营业部、业务部、科技部门人员,具体的培训工作由支行负责,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提供分层次的反洗钱培训。定期组织成员通过授课、讨论及录像的形式进行培训,并打印反洗钱资料发送给各培训成员,学习内容围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及工行总、省、行制定《关于做好反洗钱监控系统后续版本投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先钱工作的通知》、《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试行办法》、《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新昌支行违反反洗钱规定事件的通报》。

六、各行自查、分行检查以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抽查、处罚情况。

支行对每季度所发生的业务进行自查,分行每月对支行的反洗钱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实行多方面的监督。至目前为止,经支行自查、分行和人民银行检查未发现有对洗钱行为瞒报的情况。

七、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坚决遏止违法犯罪资金及其收益在银行体系隐藏、清洗。

八、执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情况。

全行员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义务,除了向有关部门报告外,无将反洗钱报告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现象。

九、我行反洗钱存在问题、整改的措施及今后反洗钱工作安排。

支行个别网点对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定义不够清楚,有些可疑资金交易在支行经过统计、筛选各网点每月上报的大额交易数据后,发现可疑资金交易才上报,造成可疑资金交易出现迟报的现象。

采取措施:通过发邮件组织各网点认真学习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各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迟报、漏报等现象。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下来工作中,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的学习,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十、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行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全行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行各项业务稳健运行和国家资金安全。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一、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 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动员全社会联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建立全市反洗钱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杨伟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赵德金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安夏青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副局长

成员:殷开溪市法院副院长

赵国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濮传宏市公安局副局长

侯强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王瑞祥市司法局副局长

续金泉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程仁市监察局副局长

闫涛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靖毅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

易学民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车向玲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华市工商局副局长

耿丽华市广电局纪委书记

张立忠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玉琴银监会****监管分局副局长

****市反洗钱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市政府总召集人授权后,人行****市中心支行为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发挥政府综合部门优势,帮助和支持市人民银行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反洗钱工作。

人行****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全市金融业(含保险业、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全市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分析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全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建立与市公安局反洗钱工作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反洗钱执法的有效性。

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由其管辖的洗钱犯罪案件;研究和帮助解决洗钱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或直接办理****市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及时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调研。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公安系统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负责对涉嫌洗钱犯罪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侦破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市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配合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研究,探索建立全市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司法协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参与研究全市洗钱所涉及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设局:负责****市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落实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打击房地产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

市商务局:参与对****市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行业的管理;研究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参与对境外投资活动的反洗钱监管;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市国税局、地税局:参与制定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局:探索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税务等部门反洗钱信息共享体系,加强市场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反洗钱工作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的反洗钱意识。

银监会****监管分局:协助市人民银行研究制定辖区银行业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及监管办法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对****市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局:负责监管****市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落实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市金融机构开展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确因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商沟通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工作及落实意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共同会商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重要举报线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 反洗钱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以国家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的义务主体。然而,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特别是企业渗透。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程序对企业反洗钱至关重要。

一、企业洗钱:手段呈多样化

1、利用关联关系洗钱。洗钱关联交易指具有非法所得的一方,通过与关联方的非市场化交易,将其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常见手段是企业通过资产交易、商品和服务贸易等手段将大量资金流入关联企业的账面,然后再通过“破产逃债”、“关联出售”、“大小剥离”、“买空卖空”等手法将其合法化。

2、成立“空壳公司”洗钱。空壳公司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洗钱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洗钱,可以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公司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来说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而且以非真实贸易作掩护,可以迷惑反洗钱监管部门。

3、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由于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企业可以利用信托制度中的法律盲点进行洗钱。洗钱分子首先将企业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账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企业的账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4、利用双重发票洗钱。企业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账时以实际价值的发票入账,两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特定账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公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两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这样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5、利用证券、保险行业洗钱。由于银行能快捷、大量、安全的放置和转移资金,往往被企业视为洗钱活动的首选领域,但在银行建立了有效的内控体系后,企业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包括证券期货、保险业在内的其他领域,利用其监管中的漏洞进行洗钱。

二、企业反洗钱:势在必行

2009年12月31日,央行了《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指出一些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这为企业反洗钱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然而,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反洗钱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企业要避免卷入洗钱活动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介入反洗钱必然会增加成本。在国际上,受到洗钱者控制或利用的企业,往往会被查封或者是终止经营,纵然最后证明企业与洗钱犯罪无关,其日常经营也会因而此中断甚至失败。如果企业很好地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起了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那么企业被卷入洗钱犯罪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但是对企业来说,自身是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有着不确定性,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势必会增加企业内部的人力和资金成本,此外如果企业进行反洗钱,甚至可能会使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

因此,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要求企业进行反洗钱的背景下,企业是否要反洗钱就取决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随着我国反洗钱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和日益向国际接轨,企业在反洗钱方面必将承担更大的义务。

三、企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一旦企业决定实施反洗钱,就应该制定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际反洗钱遵循方案的要求,企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企业各组织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成立企业反洗钱管理部门,该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的反洗钱工作,对整个企业负责。企业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2、遵循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企业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后登记,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以不明确的身份开户,并应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3、遵循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企业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企业反洗钱管理部门,企业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企业高层管理部门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4、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制度。企业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5、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企业反洗钱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共同做好企业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四、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的设计

1、企业在建立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后,还应建立具体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根据内部审计的特点,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可以分为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三个步骤。

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计划阶段。首先,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调查、搜集企业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相关资料,编制反洗钱内部审计计划表,并报反洗钱管理部门批准。其次,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深入了解企业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在方案确定后应组织反洗钱内审小组,确定反洗钱内审小组负责人,并选配反洗钱内审小组成员,确定反洗钱内审的工作分工。最后,下达“反洗钱内部审计通知书”。

2、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阶段。(1)对企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做测试。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本机构遵循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作出检查。同时在此基础上应定期对自己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作出自我评估。

(2)实施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程序。内部审计人员如果发现以下异常,应加以重点关注。一是企业人民币账户异常。长期闲置的人民币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在正常使用的人民币账户以外,以某种名义在银行设立别的账户,通过多设银行账户收付大量非法款项。

二是企业外汇账户异常。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

三是企业资金流动与经营业务不符。短期内有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自身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有无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有无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有无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有无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项下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经营明显不符。

四是企业证券账户异常。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长期闲置的证券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与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是企业保险交易异常。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企业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3)洗钱嫌疑的继续调查和取证。通过大额和可疑识别程序的实施如果发现本单位的某部门或员工存在上述情形的,还不能说明其就有洗钱嫌疑,可能这仍然是一般的舞弊敛财现象,内部审计小组必须针对其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3、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完成阶段。(1)撰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该报告是反洗钱内部审计小组对本单位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审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的书面文件。

(2)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提供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并征求其意见:反洗钱内部审计小组应将撰写完毕的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提交给反洗钱管理部门并征求其意见,以准备是否需要更多的审计证据来证明结论。

(3)反洗钱内部审计资料归档:反洗钱内部审计完成后,内审小组应把审计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本着谁审计谁立档的原则进行整理、登记、编号、归档,为反洗钱内部审计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J].金融会计,2007(1).

[2] 张昌仁:企业与资本市场会计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6篇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金融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50-04

洗钱活动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做一探讨。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1.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9.11”事件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此后,我国相继了行政法规和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3年3月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4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我国成为创始成员国;2005年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反洗钱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从而确立了我国“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并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2.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执行机构的建立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的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4000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类金融机构陆续在内部设立或指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13万人。[1]此外,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相关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

3.我国金融业反洗钱业务开展情况

一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情况来看。从2005年2月开始,我国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联网报送工作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开。截至2005年末,全国应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313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外资银行),其中已经开始报送数据的有285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1%,尚未报送数据的有28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持续扩大。

二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统计情况来看。2006年以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原《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客观标准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460.30万笔(系该年8月至12月的统计数据),外汇大额资金数据414.99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3.61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6.63万笔。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28.34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98.90万笔。从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情况来看,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趋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报送机构覆盖面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但同时也表明报送机构存在“防卫性”报送行为,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对反洗钱危害性的认识

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加之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失去大量客户,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事实上,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间接的,但是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直接的和重大的: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的信誉;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等。[2]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2.缺乏反洗钱有效的社会信息支持平台

反洗钱先进国家的优势体现在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建立了专门分析和收集情报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同时还建立了功能强大的反洗钱分析系统。2005年9月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将减轻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丰富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很多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涵盖面窄、信用数据零散、信息交互共享程度低、管理不够规范,反洗钱还是以金融领域为主要监测对象,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业、珠宝业等)在反洗钱领域中难以自我定位,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甚至会因反洗钱不力而造成损失。[3]

3.缺乏反洗钱的激励性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的日趋频繁和复杂,“黑钱”被更好地包装,更不容易被识破,这给中央银行辨别“黑钱”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在2004年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在内的所有共20.24万笔可疑交易中,最终被确认为“黑钱”并受到法律惩罚的只有50笔,仅占全部可疑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二点四七,而美国这一比例有时可达我国的数百倍。可见,仅就反洗钱目标诉求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中,“有效信息”极其有限。反洗钱虽然可以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提高声誉、遏制腐败等,但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势必会损失部分客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下降。因此,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主动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而2006年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激励机制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4.缺乏反洗钱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多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仍然比较陌生,专职和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普遍不够深入,专业反洗钱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难以发现和有效制止可疑的金融交易或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一些金融业一线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较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但由于无法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而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很难区分其支付交易是正常或是异常,所以往往因难以界定而作罢;而另一些从业人员则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单纯为业务竞争,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有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强化反洗钱意识

要通过广播、电视,出版图书,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宣传台等一系列措施,引起全社会对洗钱这种违法行为的关注,提高人们对反洗钱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让大家对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有所理解,对国内外洗钱活动和反洗钱行动的现状与趋势有所了解,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我国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有所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2.加快反洗钱社会信息支持平台建设,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

为了提高对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借鉴西方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程序,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诚信系统、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等三大系统,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指标体系,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还要加快对新兴支付手段的反洗钱研究,加快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反洗钱手段的研究,弥补在这些新兴支付手段下反洗钱技术的不足,有效堵塞制度或防范手段上的漏洞。同时要进一步统一协调国家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以保证各司其职,并为下级政府提供参照。

3.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按照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当前,应在新的法规基础上,加快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主体。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责条款”,使金融机构在保守客户秘密和提供(下转第57页)(上接第52页)客户信息之间能找到法律依据,增强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要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反洗钱法》中或在相应的反洗钱规章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采用“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激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收益分成和奖励。同时,还需要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信托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等,使这些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此外,还应该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防止并严禁少数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洗钱犯罪。另外,在跨国反洗钱行动中,应建立起利益分成制度或利益互动机制,将加强国际或地区间合作的良好愿望落在实处,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4.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反洗钱队伍整体素质

所有的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归根结底都需要人来完成,只有把法律规则和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当前,由于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一定外语交流能力、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特别是对处于反洗钱第一线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因此,应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及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格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反洗钱研究,为反洗钱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反洗钱高端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2005[R].2006.8.24.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反洗钱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205-02

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和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定两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与国际反洗钱制度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继续加强反洗钱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重惩罚洗钱的刑事立法,轻预防洗钱的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反洗钱法律。《刑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分别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到反洗钱的内容,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只是与预防洗钱有关联或有影响,而不是专门针对或直接针对预防洗钱而设定的。人民银行的“一规定两办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还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国内立法至今尚未对洗钱进行法律规范,并且对洗钱交易甄别标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及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等做出系统的法律规范,这给正确界定洗钱、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管、制定反洗钱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和客户配合反洗钱工作均带来不便,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为国际反洗钱的司法合作奠定法律基础,无助于吸引外资和金融改革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单行统一的《反洗钱法》,建立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反洗钱法》应当覆盖银行、投资、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以及所有的商业主体、中介组织及个人。

另外,要修改完善惩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一是《刑法》要扩大洗钱罪对象范围,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仅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四种,还应包括贪污贿赂、逃税、诈骗、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以符合国际反洗钱刑事法律要求。二是泄露反洗钱有关报告信息的行为应当定罪。金融机构上报给金融监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获得和分析洗钱的重要线索,如果泄露会给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和侦破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同时将动摇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因此,对泄露反洗钱的有关报告信息的行为应当在《刑法》上定为犯罪。

二、统一金融机构预防洗钱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统筹安排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度。从适用范围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没有包括保险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保监会和证监会应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的基础上,尽快分别制定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反洗钱的规定,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洗钱。

严格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的要求,通过适当途径使金融机构明确“尽职审查”的真正含义。“尽职审查”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行为的基础工作。《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审查其真实性,对客户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的真伪要做出审查。但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存在,金融机构一般无法实质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特别强调“银行应当作合理的努力以确认所有请求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客户的身份”。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应据此细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尽职审查”的要求,如金融机构有责任凭一般常识或采用银行业常规鉴别方法或购买必备的鉴别仪器,通过适当的方式(如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实地走访等)识别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的真伪,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尽量在既不加重金融机构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又在金融机构合理能力和范围内有效审查客户身份,切实预防不明身份者进行洗钱。

应从法律上确定在反洗钱上为客户严守秘密的例外原则。按“一规定两办法”的规定,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质是将金融机构的客户交易信息(如存款数额、资金流向、交易对象等),在客户不知悉或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报告给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这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定的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相冲突。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因此,要切实预防和制止洗钱,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打破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的严格要求。

切实减轻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负担,以便金融机构更加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实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成本太高、负担过重,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为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负担,建议借鉴国际金融界反洗钱经验,尽快开发金融机构人民币和外汇大额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统一在金融机构安装并与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接。同时,为激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健全的商业银行在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创新、再贷款等方面适当放宽;对积极报告可疑交易的,应仿效监察、反贪部门实行举报有奖。

三、建立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相衔接的社会反洗钱体系

从长远看,我国要建立一整套包括金融、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司法等诸多部门在内的预防和打击洗钱的综合系统,并应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就金融机构反洗钱而言,目前需要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应尽快进行现金管理制度改革。从实质内容上看,“一规定两办法”主要强调了对大额异常资金走向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多在金融系统结算环节上做文章,尚未形成一个综合配套的反洗钱制度系统,与国际反洗钱制度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一般来讲,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犯罪收益,其初始形态往往表现为现金,犯罪分子洗钱的目的就是对其非法获得的现金来源进行掩饰或隐瞒,因此遏制洗钱的关键在于切断违法犯罪分子获得现金来源的通道,规范现金管理,尽量不用现金或少用现金。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已实施10年有余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将自然人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将非银行系统流转的现金纳入现金管理范围。加强存取现金的管理,鼓励单位和自然人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同时,应赋予税务部门监管现金职能,建立纳税单位的现金收支监测系统,要求有现金收入一定数额的单位,必须配备记录现金收入和接受银行卡付款的电子设备,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大额现金到银行存款的,应出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收入来源证明。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从账户提取现金收费制度,包括大额现金提取收费和预约制度。通过以上现金管理改革,规范单位和自然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在保证合理的现金需要的基础上,限制或控制不合理的现金使用。金融机构应和税务部门联手防止利用现金从事洗钱活动的发生。

另一方面,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报送司法机关。实际上,由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析研究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如果牵涉到本外币的洗钱活动在同一金融机构或同业,而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分开研究分析,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再者,洗钱活动游离于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市场和其他商业组织、中介组织之间,单靠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分析,不容易看清洗钱的本来面目。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国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利用计算机技术,与全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中国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的职能是分析、研究和整理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任何看似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或洗钱线索,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同时,应建立我国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应由金融、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司法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参加,统一协调、讨论、研究和制定反洗钱的战略和政策,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机制。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8篇

关键词:汇丰银行;反洗钱;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很有可能在洗钱的犯罪活动中处于不自觉被利用的风险,可能会对自身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收到监管机构巨额罚单。因此汇丰银行洗钱案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自身反洗钱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汇丰银行洗钱案

汇丰集团(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

tionLimited)是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之一,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然而在2012年7月,这家拥有悠久历史的银行业巨头却爆出了洗钱丑闻。美国参议院的调查报告《美国在洗钱、贩毒和恐怖组织融资管理的缺陷:汇丰案例》中认为汇丰银行涉嫌为墨西哥毒贩洗钱,并无视美国制裁禁令,与伊朗、叙利亚等过发生资金业务往来。2012年12月汇丰银行最终与美国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同意支付高达19.2亿美元的天价罚单,成为迄今为止美国监管当局为洗钱案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

汇丰银行洗钱案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严重后果,除了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监管不力对发现的问题未加以重视之外,汇丰银行自身也存在许多漏洞和问题,主要有:

(一)反洗钱体系长期形同虚设。汇丰银行长期以来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汇丰美国为外国金融机构长期提供金融账户,包括不健全的账户管理和电汇监控系统、17000个未处理预警、不合规员工、不合格的客户风险评估等。同时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发现问题后,汇丰美国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并未有效整改。

(二)设立高风险分支机构。虽然汇丰集团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分支缺乏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但汇丰美国与其他分支机构发生业务往来时,会默认其反洗钱措施已经达标而并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利用这一漏洞,从2007年到2008年,汇丰墨西哥作为汇丰美国的唯一美元出口商,共出口70亿美元。据披露,汇丰银行洗白的黑钱几乎占到墨西哥境内黑钱的六至七成。

(三)规避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禁令。根据OFAC规定,美国企业及个人禁止与制裁条款名单上所列的国家、实体或个人进行商业活动,名单包括苏丹、伊朗、古巴、缅甸、朝鲜等国家。然而调查却发现,汇丰集团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分支通过其在汇丰美国的行账户进行与苏丹、伊朗有关的交易。这些分支机构往往通过在支付指示中删除有关信息或者将汇款伪装成银行间转账交易的方式来规避监管。从2001年至2007年,共发生超过2.8万笔类似的未披露交易属于

OFAC规定的敏感交易,总金额高达197亿美元。

(四)无视合作伙伴与恐怖组织的联系。汇丰集团与沙特阿拉伯的拉吉哈银行至少有25年的业务往来历史。2004年“911”调查委员会披露拉吉哈银行涉及恐怖组织融资活动。2005年1月,汇丰集团合规部门决定切断与拉吉哈银行的业务往来,但这一决定遭到汇丰中东的反对,该分支得以继续与拉吉哈银行开展业务。2006年12月,拉吉哈银行以取消所有业务合作为要挟,迫使汇丰美国向其恢复现钞服务,拉吉哈银行因此从汇丰美国买入共计大约10亿美元现金。

(五)兑付可以旅行支票。汇丰美国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为日本的一家区域性银行富山县北陆银行兑付了总金额超过2.9亿美元的大额美元旅行支票。这些支票设计可以活动的证据十分明显:金额一般在500至1000美元,多数是连号的,由同一人签发,签字模糊难以辨认,有时每日兑付达50万美元以上。这些可疑的旅行支票通常被、毒贩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汇丰美国直接、间接地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

(六)提供不记名股票账户。从2000年到2011年,汇丰美国共开设了超过2000个高风险的不记名股票账户。这些账户的所有者不易被查、流向不清晰,从而构成了巨大的洗黑钱犯罪活动风险。而且当内部审计和监管机构均强烈质疑此类高风险账户服务并主张汇丰美国应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时,汇丰美国却拒绝加强其反洗钱控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缺乏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往往只是在形式上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并笼统的将反洗钱工作交由某一部门兼职处理,而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缺乏必要的反洗钱人员及培训。目前,我国基层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反洗钱人员。一方面,对于拥有众多网点、每日业务量上千万笔的商业银行来说,只拥有少数专职反洗钱人员必然无法满足日常需求。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这些人员除了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之外,还承担着柜面、账务核算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深入落实客户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对交易信息的分析识别,反洗钱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在反洗钱培训方面,目前普遍存在着师资缺乏、规范性不强等问题,使得培训往往停留在基本理论或者简单操作层次上。

(三)缺乏必要的反洗钱意识。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较低,认为洗钱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甚至有部分员工会认为反洗钱会复杂工作流程、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并有可能影响客户关系导致客户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

(四)反洗钱工作难以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客户对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除了必须提供的身份证以外,客户往往不愿意提供别的信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关交易资金来源、用途的询问往往采取的是不配合的做法。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商业银行在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时必须在广度上覆盖银行的各个业务部门,深度上贯穿整个业务流程。要做到前台、和后台都不存在漏洞让犯罪分子有趁之机。同时在内控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应制定相关配套的操作章程,细化要求,制定奖惩制度,避免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二)设立专门机构,完善工作体系。要明确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要做到领导重视,中层职责明确,基层员工重点抓。要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增加投入,完善培训和人事制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反洗钱的基本培训。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特点,展开不同侧重不同方式的培训。在培训教材的制定上,要借鉴国外经验以及相关案例,同时总结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一些新动态新进展。在培训方式上,要采取案例分析、专家讲座、业务骨干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在人事方面,要增大投入,增加反洗钱专职人员,可以选拔一批金融法律计算机交叉型的骨干,加入到反洗钱队伍中去。

(四)加强反洗钱宣传,提高反洗钱意识。可以采取形式丰富的方式,在各基层商业银行辖区内与反洗钱监管机构一起,共同合作开展反洗钱宣传合同,一方面是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地做好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洗钱的危害以及遵守反洗钱法规的重要性促使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参考文献: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9篇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经融机构;金融监管;对策

一、洗钱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各种洗钱方式,不论借助什么洗钱工具,概括的讲,都是如下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斩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犯罪的直接联系,把犯罪的收益进入到一个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批或者分期将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通过电汇、有价证券、购买保险、存款、等方法、途径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第二步则是为了达到阻止追踪的目的,利用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银行结算服务、或者贸易来使资金的踪迹模糊而难以追踪,换种说法,就是利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多次的汇款,转账和投资,甚至有的通过跨国间的资金转移去掩盖金钱的真正来处。最后,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了。可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倘若要给洗钱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下个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阐释。例如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相对于国际上各种关于洗钱行为的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才首次提出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替代了在2003年3月1 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法、一规、一办法”的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已经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勾画出来,但是能将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罪恶之钱清洗干净,使其光明正大的流通,则必然要经过金融机构之手。

(二)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案件剖析

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内外都有很多典型的洗钱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反应,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加州三和等五家银行收到两个留美中国学生约350次由中国电汇的1100多万美元汇款,而且汇款在几日内全部汇回中国各地,其中可能涉嫌洗钱活动。根据这一线索,中国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调查,最后认定某犯罪团伙用在边境贸易中以现钞结算而未核销的进货物报关单,在银行骗购外汇汇往美国,然后从美国汇入中国内地和香港,到黑市上炒卖获取高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的黑钱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才能变为白钱。金融机构是洗钱与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上述几个案例说的就是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可靠的“内线”,为其洗钱开绿灯。被收买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当犯罪分子存取划转大批现金存款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使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专业,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三、对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约束欠缺:目前主要的体现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太过粗犷,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在责权上不清晰;同时执行上不够到位。

2、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相比其他方面犯罪,洗钱犯罪是一种偏重于智力型、知识型的犯罪,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要做好的防范和遏制洗钱,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健全反洗钱规章以及制度,同时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这方面的法律,熟悉相关的业务,并且反洗钱经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3、相关金融机构自身监管条件欠缺:其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的防线脆弱,科技含量不高,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和完善。虽然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但在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而且商业银行在数据采集和加工方面,也仅仅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一般经验判断上。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1、尽快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我们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好的经验,建立起三个层次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深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1)反洗钱要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机融合: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有效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

(3)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4)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5)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6)关注电子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

3、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2)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视,将金融秩序进行整顿。严格审批金融机构建立流程和完善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业务时,要严厉的查处,个别情节十分严重的,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上面所描述的,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反馈相关反洗钱信息是各大金融机构不可推脱的责任。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首先各大金融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其次,权限要有所开放,让反洗钱人员能够有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资料,用来减少暗箱操作带来的风险;再则,要重视关于反洗钱人员的相关培训。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如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和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或修订。

(2)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

(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汪清澄. 反洗钱在行动[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年

[2] 徐汉明.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许海英 魏建翔. 打击洗钱犯罪 完善金融监管[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4] 曲新久. 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内容[J]. 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

[5] 崔亚光. 试论基层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0篇

    一、 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

    2003年 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 3月 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 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 )反洗钱监管带有盲目性。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客户。金融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识别客户.一是靠审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身份证明品种多达五种,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很难确保其真实、合法性,而客户认为所要了解的内容是商业机密,也不配合+现实是,柜面业务的审查询问了解,没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和部门指导.部分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弃履行有关核对客户真实身份和报告的义务。2007年的反洗钱报告中,全年发现 14399起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情况,33468起未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并有 744个匿名账户。(2)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手段缺乏,仅把反洗钱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由于“两个办法”中较原则,没有细则,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特点和情况制定本系统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或实施细则,临柜人员很难 及时准确、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结算、清算外汇等方面的资金运作信息.对反洗钱的监测停留在逐笔监测、逐笔报告阶段。2007年全面共检查金融交 易3-36亿笔,从中发现未报告的可疑交易共计 52.7l万笔。

    (二)信息失真。这反映在两个方面,(1)洗钱者与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职能是根据已被发现 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行为选择。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很难判断资金来源与去向。(2)反洗钱系统内部信息不对称,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反洗钱监管未形成监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内部横向各具体职能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换网络,反洗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银监、工商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与金融机构之间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往往多部门对同一目标重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考虑较少。

    (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 2005年的1.27亿 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 2005年的 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 2007年的328起 537.2亿元。反洗钱 的最 高 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 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

    二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

    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 、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 ,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 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 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 )没有独立的、权威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效率很难有效发挥。反洗钱防范 、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金融业,也需要反洗钱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单靠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处来监管,力量单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机构内.很难分析研究出洗钱的本来面目;2007年期间,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4533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350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而银行就占了341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反洗钱的检查,但金融机构达十几万家,在检查中也只能进行抽检,不可能全检,加上金融机构对 反洗钱检查力度认识不够,对于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一规两办法”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但一方面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一规两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使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局限,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汇总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本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即增加信息流动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来越不适应跨币种洗钱犯罪的形势,也与国际上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的趋势相违。

    (二 )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 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 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 钱意识及 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 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 。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 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

    三、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针对当前反洗钱监管所承受的约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学的防范手段。笔者认为采取如下对策能提高反洗钱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针对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数与金融机构数量的不匹配,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现象.设想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的评估和激励机制,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情况。

    在反洗钱机构下,设立反洗钱情报数据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守法经营.向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钱机构提对策建议,协调反洗钱的政策实施,并对外交流。针对金融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派驻制.由情报数据中心外派专员到下级中心及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进行指导.外派专员由情报数据中心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外派专员的职责一面是指导下级中心和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收集、整理、甄别.提高收集数据的有效,直接对总中心负责,使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1篇

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外侨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南昌海关驻办事处、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广电中心、县法制办、县银监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县支局等22个部门为我县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县支行为我县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分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依据《反洗钱法》,并依照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指导、研究和部署我县反洗钱工作,调动各部门及全社会力量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现将我县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确定为:

人民银行县支行:指导、部署我县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制定或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我县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我县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我县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制度;根据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的授权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县法院:督办、指导我县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县检察院:督办、指导我县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以及法律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县外侨办:负责协调我县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事项。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我县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县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县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县民政局:加强我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

县司法局: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

县财政局: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加强我县管理工作,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防范上述领域存在的洗钱风险;研究建立洗钱所涉及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加强我县房地产权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估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参与研究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商务局、县工信局:研究我县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问题;加强对我县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范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南昌海关驻办事处: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加强对报关单据的审核与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打击和防范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进行的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信息沟通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我县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金银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和查验,向人民银行县支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研究和制定我县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配合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县工商局:依法登记各类企业,加强企业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县洗钱活动频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与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公安局以及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

县广电中心:参与我县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县法制办:负责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反洗钱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县银监办:参与制定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县支行通报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县支行对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指导我县银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国家外汇管理局县支局:加强对我县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我县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县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2篇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附带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非法所得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等。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该声明初步界定了洗钱活动的范围。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的温哥华共同主持召开的“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上,将“洗钱”的概念扩大到以下几个领域:将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将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走私;将一种合法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二、洗钱活动的手段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此外,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行、、车行、保险公司和贸易集团等也被当作洗钱渠道。

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洗钱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用假名开立账户,这样银行便在不了解客户的情况下成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二是利用他人开立账户。比如黑手党通常将黑钱分散存入银行,雇佣100个人,绰号“蓝精灵”,每人存2000美金,分不同地区、时段存入一个账号,以避免被银行察觉。三是利用假的贸易单据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在经过频繁转账后,再汇集到一个银行账户上。

三、洗钱的危害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还可能导致经济扭曲,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也具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放任洗钱对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甚至对宏观经济都将带来严重隐患。

首先,那些依赖于犯罪分子不法所得的金融机构,将在经营与资产负债管上面临挑战。大笔洗过的钱汇入一个金融机构,却会因逃避执法行动等非市场因素,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电汇转账突然消失,从而造成资金流动问题,甚至引起银行挤兑。

其次,洗钱者从事投资并非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其非法所得。因此他们将钱投资在不一定对一国经济有利的活动中。不仅如此,由于洗钱与金融犯罪往往将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在一些行业如建筑和酒店业注入资金,不是因为存在实际需求,而是为了洗钱分子的眼前利益。而当这些行业不能再为其服务时,他们就会选择突然放弃,将资金抽离,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

四、中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也逐步走向全球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两个趋势:一是洗钱专业化、专门化。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中国金融体制将走向全面开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新据点。中国政府不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内腐败官员、走私分子、黑社会团伙的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无边界全球化犯罪,中国反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挑战。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洗钱的数额占世界GDP的2%~5%.据估计,目前每年由中国内地洗出去的黑钱也已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占2001年GDP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反洗钱已成为目前中国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

“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中美之间就反洗钱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联系,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资金往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

五、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应以IRS4789表的形式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对于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以金融自由著称的瑞士,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也制定了一些反洗钱的行为规则,1992年又将规则中规定的现金交易引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低金额标准由10000瑞士法郎变更为2500瑞士法郎,并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注意客户有意进行的构建易,即将财产分散交易以避免身份证明的行为。此外,1991年瑞士联邦委员会还了《反对与防止洗钱指南》,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主管当局报告有关的可疑情况,并认为这并不违反瑞士的银行保密法。

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打击洗钱犯罪不力的指责,俄总统普京于2001年8月7日签署了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和法人超过60万卢布(相当于1.95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包括外汇买卖、不同币值的货币兑换、法人资金注册等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有疑点,必须向即将成立的金融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包括账户户主姓名、税款身份号和住址等。金融监控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必须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六、构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

为了打击经济、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便于我国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由商业银行、政策银行行长及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员出席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会上央行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肋口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央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部门规章,金融业反洗钱的一个统领性法律文件。此外,人民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在此基础上又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在人民银行保卫局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上述举措表明作为金融监管核心的中央银行已经采取行动,开始牵头布阵。然而构建反洗钱体系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合作的庞大的社会工程。既有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门,也有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反洗钱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反洗钱工作推进的另一个难题是,从自身的短期利益出发,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却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甚至还可能减少存款。目前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银行出于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外,其他三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应变能力和技术条件与专业化的国际洗钱活动相比显得相对落后。再加上我国使用支票或者银行信用卡的程度还不高,银行联网还不能有效监控可疑资金流动和洗钱行为,大多只能靠职员的经验来判断。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人应当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因此,只要有身份证件自己开户和他人开户便是件很容易的事。那么利用他人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就很难被查觉。而且在国内银行开户的成本也很低,一个人同时拥有多家银行的存折屡见不鲜,这无意中又为洗钱开了一个便道。

在法制法规建设方面,虽然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构成了反洗钱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处罚也很模糊。新《刑法》虽然第一次明确了“洗钱罪”,但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外延明显偏窄。大量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也存在着“清洗”的需求。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

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例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监督其实施,协助司法机关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查禁非法持有大量现金的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赃款;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税收和税务稽查,实行公民巨额金额交易事先纳税制度,从而发现违法资金流向。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应建立情报采集和预警机制,逐渐确立大额异常资金流动监控标准,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形成从银行到外汇管理部门再到公安部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工作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作为我国首家经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条款详尽的《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其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对银行业务环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需要特别防范之处加以明示:大额现金交易;存款、汇款及保管箱业务;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其他恰当目的;空壳公司以及实际很少发生经营活动的公司所进行的大额交易。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定了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因此,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建议将法定最高量刑由原来规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将处罚金额由原来规定的5%以上20%以下,改为50%以上200%以下。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加入WTO后,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交流也会日益频繁,从而使中国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得反洗钱司法协助等。同时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可以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参与。

「参考文献

[1] 刘彩娜,除中行外其它商业银行未建立“反洗钱”体系[N]中华工商时报,2002-07-19.

[2] 袁满。央行筑起“反洗钱”大堤整体防线明年建成[N].北京晨报,2002-07-05.

[3] 张小彩。人民银行牵头布阵我国反“洗钱”防线拉开[N].财经时报,2002-07-02.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

1洗钱行为的定义﹑过程及特征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3)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放置(Placement)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离析(Laying)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融合(Integration)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如餐馆、、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资金单向外流。而且,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对于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相互间协作力度,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6)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隐患。

(7)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盲区。

(2)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的作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4篇

从2003年3月至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收到经分支机构甄别的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3061笔;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收到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17.05万笔,报告金额97.2亿美元。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昨天,本报采访了反腐专家、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他总结了目前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五大“招数”,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反洗钱力度。

存进银行

特征:亲属代为出面

本人亲自出马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自从储蓄实名制出台后,把黑钱存进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两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其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 地址为其亲属的,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异地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案例:

辽宁第一巨贪-鞍钢废钢处原处长赵忠升贪污、受贿案中,赵忠升所得赃款共计894万元人 民币、4.8 万美元、6.2万港币,这些钱大多数都是赵忠升以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的。

先捞后洗

特征:在位当官拼命捞钱

退位经商一味露富

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转移阵地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惟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案例:

甘肃省清远矿务局兰州办事处原主任王某在职期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贿,聚敛资金250万元,然后辞职下海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私营公司。

边捞边洗

特征:自己用权捞钱

亲属下海经商

这种洗钱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用这些方式来掩盖黑钱来源。

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案例:

王某是某市一名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收受了不少贿赂。他深知这些来历不明的钱财很容易出问题,于是便想到其经商的妹夫所开的围棋茶馆。他将他的非法所得都转移到其妹夫围棋茶馆的账上,而且由于此茶馆是定额征税,经营的实际收入是多少也无法查证,这样他就成功地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了 .

连捞带洗

特征:别人办公司

自己掌实权

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案例:

1998年,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一手创办了一个企业,从表面上看,企业董事长是殷凤珍、殷凤军,但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丛福奎将巨额贿赂款全部打入企业账上,从而使其腐败所得变成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转到境外

特征:资金外逃

境外洗白

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非贸易方式 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贸易方式 采用价格转移法,即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 即腐败分子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收入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至境外,如:首钢船务公司原总经理邵军为掩饰其100万美元的受贿所得,通过在英国设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分析

为何如此疯狂洗钱

王明高分析,追逐并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心态促使腐败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而且腐败案值越来越大。

如此多的非法资金摆在家中肯定不“安全”。特别是我国新刑法中增加了“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按此罪论处。这一罪名的出台, 使得腐败公职人员就更不敢直接使用黑钱了。为了使自己贪污贿赂行为不败露,为了能让自己堂而皇之地享受这些非法所得,他们必须寻找一种方式对黑钱进行隐瞒掩饰,由此,洗钱之路成为自然而然的走向,洗黑钱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疯狂。

对策

《反洗钱法》呼之欲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召开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中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按计划,明年初《反洗钱法》法律草案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从2003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以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建议

反洗钱应与国际接轨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第15篇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同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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