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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管理制度范文

会所管理制度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会所”顾名思义即为“聚会的场所”,它是以康乐为主要内容,它是为顾客(社区居民)提供运动、健身、保健、休闲、娱乐、聚会的社会场所。

小区会所的经营宗旨在于使业主享受到亲和力和亲切感,让业主有做主人的感觉,成功会所应该是业主私家客厅的延伸。

第二条 社区会所经营的目的在于丰富小区住户的日常文化、体育活动,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体现小区充满生机,蓬勃向上的生活气息,成为业主们娱乐休闲、交流的中心,成为他们业余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公司下属各小区会所都是其小区业主之私家会所,旨在为全体业主提供一个健身、娱乐、休闲和交流的高尚场所,为小区酿造一种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 会员消费

第三条 小区会所实行以会员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会所内的所有设施只提供给本小区之为业主、住户及嘉宾使用。

第四条 凡小区会所的业主、住户,可凭业主卡自动入会,成为会所的会员,优惠享受会所内各类娱乐设施(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五条 经业主或相关人员推荐之嘉宾,可享受正常价格的八折优惠,也可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入会费,而后享受会员的待遇(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六条 前来会所消费娱乐的会员,请向总台出示住户卡(本小区住户)或贵宾会员卡,以验明身份,并把住户卡或贵宾卡暂留总台,等消费完毕后回总台结完账时,再交还本人(若已办理了其他消费卡如月卡、次卡等,则可凭消费卡消费)。

第七条 会员在会所娱乐消费时,应遵守本会所之各娱乐点之管理制度,接受会所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八条 到本会所消费的会员,年龄不小于十二岁,不大于六十五岁,超越这个年龄段的须在适龄的家属陪同下,方可娱乐消费。

第九条 会员前来会所消费,应穿着得体,男的不得赤膊,女的不得穿过于的衣服。

第十条 会员在消费期间请勿:吸烟、大声喧嚷、打闹、追逐、随地吐痰,以免影响他人健身娱乐。

第十一条 会员在会所娱乐,应爱护会所内的设施,一旦损坏公共财物,须按规定价格赔偿。

第三章 人员素质与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 会所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 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会所管理人员必须正直、诚实,具有完善而高尚的人格,坚持原则,勤奋、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勇于承担责任,对工作充满信心。

2、有一定的领导才能

能有效利用和控制会所人、财、物等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为顾客创造最佳最优质的服务,为地所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3、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所服务,涉及到文化、心理、运动、审美等方面,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修养,才能从会所的内外装修、装饰、设施到全体服务人员身上反映出服务意识,营造出理想的会所氛围,给客人提供视觉、听觉上的良好享受。同时,会所管理人员在与顾客交往中彬彬有礼、谈吐高雅、思维敏捷,以自己广博的见识来吸引,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会所管理人员应了解会所各项目的活动规则、要求、原理,并在进行中保持良好运转。

4、具有经营意识

会所管理人员应有经济头脑,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公关意识,建立良好的客际关系,知法懂法。

第十三条 会所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 敬业勤奋,精力充沛、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供服务;

2、 会所工作时间长,工作较为枯燥乏味,因此会所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

3、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价服务;

会所服务人员应具备开朗的性格(性格外向),热爱自己的工作,提高对专业的兴趣。

4、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有利于准确的理解和快速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运行原理、使用、维护、保养知识及各项目的活动规则,也有利于与顾客的交流。

5、有一定的应变能力

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善于用各种形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1、道德培训包括:员工的职业荣誉感、职业态度、敬业精神、道德规范、团结协作精神、行为规范。

2、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服务技能等。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值班:若碰到特殊情况需早晨提前上班(顾客预定打网球),或晚上拖后延时,部长应及时安排人员值班(以轮流方式安排)。

第十七条 保洁:员工上班后的首要工作为清洁卫生(时间30分钟),服务员在营业时间应确保本清洁责任区内的地面、台面、玻璃门窗、设施设备等无尘光洁、摆入整齐、空气清新。

在一天的营业时间里及时整理、及时清洁。

第十八条 到岗:清洁完毕,各岗位服务员必须在本服务岗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精神饱满、训练有素地等待营业的开始。

第十九条 在岗:在规定上班的时间内,各岗服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为顾客提供周到服务。不得擅自离岗或串岗,除有特殊情况,在部长的旨意下,可到别的岗位协作服务。

第二十条 职责: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器材和设备的完好率负责,在服务中及时发现器材损坏并当面向顾客指出,向会所负责人报告,便于索赔,若服务员不能及时发现器材或设备的人为损坏或遗失,则视为严重失责,损坏或遗失的器材须由此服务员按原器材成本价加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 会所员工须严格遵守《会所员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会所员工须严格遵守:

1、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提前或拖后打扫卫生,工作时间外不得在会所滞留(值班员除外)。

2、除保洁时间外,各岗位员工必须保证各娱乐点全天候整洁卫生。

3、 不得在开单后就置顾客于不顾,必须确保顾客在娱乐的全过程得到完善的服务。

4、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若有特殊情况不得不暂时离岗,需提前跟主管请示,得到允许后,方可走开。

5、上班时间不得随便接打私人电话,即使有意外情况,通话时间不能超过三分钟。

会所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xx商会大酒店休闲会所所有员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属会所最高管理。

3、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休闲行业规章而定制。

4、本制度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勤

3、每月上班时间满30天的员工,每月拥有两天工休。提前五天向管理申请。每天限休一人。每月10号前不考虑给同一员工批准休两天。

5、员工因病假或因病辞职,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历证明和收费证明。否则作旷工或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酌情予以辞职。

6、员工当月请事假;病假;超过三天,发放工资延迟相应的天数。

7、管理因生意原因合理要求技师加班不加班着。罚款20元每次。加班上点着,予以点钟相同的提成予以奖励。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情况属实)。请假两小时以上,算半天工资。扣除工资20元/半天。5小时以上算一天。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9、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做私事而影响工作的。按20元/次予以惩罚。动态牌挂尾牌。

10、请假须提前一天交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零时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要讲仪容仪表;仪态和礼貌;礼仪。上班必须穿工衣戴工牌。不能留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饰品。男员工不得留胡须,头发不得染色。女员工上班不得披头散发,不准染怪色。女员工上班化谈妆,保持清雅得体,不可用浓味香水。走路姿势自然大方,违者罚款10元/例,给予惩罚。

2、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调动。准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或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视情况严重给予20-100元予以惩罚。

3、礼貌待客,不准粗言秽语讥讽他人。不准有对客人不理睬的行为;不准与客人争辩;遵纪守法,服从部门管理的工作指挥和临时调配。

4、遇到客人要停止让道,并问候客人或点头以示礼貌。

5、员工不能与客人串通,让客人出面干扰部门正常工作,影响工作制度执行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次。

6、员工因疏忽而损坏公司财务,应根据该物价要求员工做相应的赔偿。如因有意或违纪而导致损坏公司财务,则按该物价的10倍惩罚。并给与纪律处分。

8、上班时间内严禁在营业区接打私人电话,吃东西,与同事吵闹喧哗。否则罚款10元/次。

9、严禁在营业区域打架斗殴。否则罚款50元/次。情节严重开除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不得私自挪用;动用公司物品。否则赔偿物品并处以10元/次罚款。

12、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营业范围内吃零食;抽烟;非工作原因技师不得聚在走廊过道上闲聊。违者罚款10元/例。

13、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打架骂人;造谣生事;如有发现罚款100元。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与开除。

14、员工如下班后不在宿舍住,必须请示管理。如出任何意外,员工自负后果。

15、员工按责任制来打扫分配的卫生区域。管理不定期的检查,不合格者罚款10元/例。

16、何员工不得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怠工,罢工,拉帮结派,搞小团伙。违反国家法律。轻者书面检讨予以50元的罚款。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

17、严禁外来人员来公司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店长批准。

第四章技师上钟规程

1、技师接到调派指令,无特殊情况,必须在4分钟内到达包厢,否则做过牌处理。罚款10元/次。

2、技师之间不得互相推点。任何技师不可挑客;退客;不可擅自串房;不可拒点;公司通知加班不加班者;推迟上钟等。处以10元每次的罚款。

3、上点时间内不得吃东西;看电视;接打电话;看信息;玩手机。手机模式应为震动或静音。否则罚款15元/次。

4、上点时间必须满时;不得漏部位。少时达到5分钟以上者(无特殊情况)罚款20/元每次。

5、为客人服务必须热情周到,不得顶撞客人,否则50元/次。情节严重者,查清情况属实。做自动离职处理、

6、上点时;出勤不出力。必须站立服务。不得与客人抱成一团及陪坐。否则罚款50元/次。

7、技师上钟有义务积极;主动及时向服务员反馈房间信息。如茶水,饮品是否到位。

8、技师上钟倒水泡脚不能将大量的水弄到地板上。被退钟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能有不满的情绪行为。否则罚款50元/次

9、技师进包厢后不得无故进出。上点时间必须在包厢内。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0、若有客人损坏房间物品。不得瞒而不报。不得主动提出帮客人打折。否则罚款被损物品之估价。

第五章劳动条例

1、公司用员工实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2、员工在公司出现严重过失或其他不称职举动,公司有权给予辞退。

3、公司因经营策略调动,有权决定裁减人员,被裁定人员不得提出无理条件。公司裁员提前通知。

4、员工有权辞职,提前一月提交申请。需店长或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各项手续。员工自通知之日起只限留3天。结算工资后需搬离宿舍。

5、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依制度被解雇的,无任何工资。自离扣除50%的工资。

6、员工上班必须满5个月以上方可请长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公司奖励制度

2、每月评出最受顾客欢迎奖一名。(即每月点钟数最多者,点钟数最少达40个)奖励20元-50元。

5、全勤奖50元/名。(当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请假。)

6、讲究职业道德,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拾到物品及时返还总台或上交。奖励10-50元奖励。

7、休假,下班后加班上点者。奖励2元/点。

⑵丧事,丧假为3-7天。公司予以200元表示哀悼(限父母)。予以3天有薪假。

⑶生日,送假一天,公司予以红包表示祝贺。

⑷生病住院,公司予以50-200元看望。

10、荐贤补助;为公司推荐人才。建议补助;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者。节约补助;为公司增升节支;等等。给予现金奖励。

为创建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自我约束;真正做到店兴我荣,店衰我耻。特制此制度,望各员工自觉遵守。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为规范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区级学会)的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学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市科协、区科协章程及其它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宗旨:提高区级学会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科技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将区级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督促区级学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市区社团管理局是区级学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区科协是区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区级学会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区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科协章程维护区级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科协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区级学会及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科协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整顿直至撤消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六条申请加入区科协的区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登记成立的学会;

(二)承认区科协章程;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法定个人、团体会员数);

(四)不与区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申请加入或退出区科协的程序。

区科协负责学会筹备成立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学会申请加入区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通则第六条规定的学会,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经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学会自收到区科协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从社团登记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4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学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

学会退出区科协,须由学会1/3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动议,经2/3理事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办理退会手续。

第八条学会更名,由学会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学会完成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因其它原因解散、分立、合并的,以及因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由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审议通过后,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学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区科协及其它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学会违反《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区科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警告、除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学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

(四)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法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向区科协报告,报送有关材料,得到区科协的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学会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通知区科协,区科协视情况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区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学会章程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区级学会应做到:

(一)在章程规定的换届期满前三个月,向区科协报送经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换届前一个月应向区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有关文件,由区科协负责审核换届准备工作。换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科协审议同意后,按民主程序产生。

(二)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在年初列入工作计划,并报区科协备案。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区科协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应向区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决议或纪要备案,需变更法人的应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四)变更学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更换或增补理事,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书面报区科协备案。区科协收到报告后备案,并于一个月内为学会办理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的相关材料。

(五)制定或修改章程必须事先报区科协审议,区科协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区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组织对区级学会的年检工作,区级学会须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填写相关表格,区科协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可建议整改或不予年检。

(七)区级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要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咨询、献计献策的舞台,充分发挥会员的聪明才智,为会员施展才华铺路搭桥。

(八)区级学会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以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学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应将下列文件报区科协审查同意,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分支机构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学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学会承担。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一)学会变更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区科协审查同意,在30日内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学会拟撤销其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自区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学会被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有关表彰奖励、财务、档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区科协交办的任务。

学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区科协的联系,学会联系人受秘书长委托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学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区科协报送上一年度学会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使用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三章学会活动

第十八条区级学会每年根据学会发展、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区级学会应将其章程规定范围内的重点学术活动或重大继续教育活动报区科协备案,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区科协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区级学会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专业范围的学术活动,须报区科协审批。涉及重大政治、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活动,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区科协审批后方可开展。

区科协对选题重复的学术会议,可以采取促进联合召开的宏观调控措施。

第二十条涉及国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科普活动,组织会员赴国外及港澳台交流的,须报区科协备案。区级学会开展国际及对港澳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国家、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问题和国际间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区级学会应结合本学会的特点开展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重点科普活动应及时报区科协。

区级学会应积极参加科普日及科技宣传周等公益活动,承担区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二十二条区级学会应积极向党和政府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决策咨询或建议被采纳、采用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区科协,区科协将纳入对该学会的绩效考核参考。

第二十三条区级学会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对重大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立项及咨询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区科协,区科协将纳入对该学会的绩效考核参考。

第二十四条区级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区级学会创办科技研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要明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体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学会,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

第四章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区级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一)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区科协及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学会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程序,由理事会确定的学会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学会应设独立的银行帐号、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

第二十七条区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区级学会应建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状况应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区科协备案,接受区科协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并理清产权关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区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有关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区科协的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三十条区级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会所"顾名思义即为"聚会的场所",它是以康乐为主要内容,它是为顾客(社区居民)提供运动、健身、保健、休闲、娱乐、聚会的社会场所。小区会所的经营宗旨在于使业主享受到亲和力和亲切感,让业主有做主人的感觉,成功会所应该是业主私家客厅的延伸。

第二条社区会所经营的目的在于丰富小区住户的日常文化、体育活动,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体现小区充满生机,蓬勃向上的生活气息,成为业主们娱乐休闲、交流的中心,成为他们业余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公司下属各小区会所都是其小区业主之私家会所,旨在为全体业主提供一个健身、娱乐、休闲和交流的高尚场所,为小区酿造一种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会员消费

第三条小区会所实行以会员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会所内的所有设施只提供给本小区之为业主、住户及嘉宾使用。

第四条凡小区会所的业主、住户,可凭业主卡自动入会,成为会所的会员,优惠享受会所内各类娱乐设施(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五条经业主或相关人员推荐之嘉宾,可享受正常价格的八折优惠,也可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入会费,而后享受会员的待遇(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六条前来会所消费娱乐的会员,请向总台出示住户卡(本小区住户)或贵宾会员卡,以验明身份,并把住户卡或贵宾卡暂留总台,等消费完毕后回总台结完账时,再交还本人(若已办理了其他消费卡如月卡、次卡等,则可凭消费卡消费)。

第七条会员在会所娱乐消费时,应遵守本会所之各娱乐点之管理制度,接受会所管理人员的指导。第八条到本会所消费的会员,年龄不小于十二岁,不大于六十五岁,超越这个年龄段的须在适龄的家属陪同下,方可娱乐消费。

第九条会员前来会所消费,应穿着得体,男的不得赤膊,女的不得穿过于的衣服。

第十条会员在消费期间请勿:吸烟、大声喧嚷、打闹、追逐、随地吐痰,以免影响他人健身娱乐。第十一条会员在会所娱乐,应爱护会所内的设施,一旦损坏公共财物,须按规定价格赔偿。

第三章人员素质与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会所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1、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会所管理人员必须正直、诚实,具有完善而高尚的人格,坚持原则,勤奋、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勇于承担责任,对工作充满信心。2、有一定的领导才能能有效利用和控制会所人、财、物等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为顾客创造最佳最优质的服务,为地所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3、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会所服务,涉及到文化、心理、运动、审美等方面,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修养,才能从会所的内外装修、装饰、设施到全体服务人员身上反映出服务意识,营造出理想的会所氛围,给客人提供视觉、听觉上的良好享受。同时,会所管理人员在与顾客交往中彬彬有礼、谈吐高雅、思维敏捷,以自己广博的见识来吸引,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会所管理人员应了解会所各项目的活动规则、要求、原理,并在进行中保持良好运转。s4、具有经营意识会所管理人员应有经济头脑,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公关意识,建立良好的客际关系,知法懂法。

第十三条会所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1、敬业勤奋,精力充沛、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供服务;2、会所工作时间长,工作较为枯燥乏味,因此会所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3、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价服务;会所服务人员应具备开朗的性格(性格外向),热爱自己的工作,提高对专业的兴趣。4、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有利于准确的理解和快速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运行原理、使用、维护、保养知识及各项目的活动规则,也有利于与顾客的交流。5、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善于用各种形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1、道德培训包括:员工的职业荣誉感、职业态度、敬业精神、道德规范、团结协作精神、行为规范。2、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服务技能等。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考勤:正常上班时间为14:00-22:00,周末和节假日为10:00-23:00。不准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须提前向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安排人员顶岗后可离开。

第十六条值班:若碰到特殊情况需早晨提前上班(顾客预定打网球),或晚上拖后延时,部长应及时安排人员值班(以轮流方式安排)。

第十七条保洁:员工上班后的首要工作为清洁卫生(时间30分钟),服务员在营业时间应确保本清洁责任区内的地面、台面、玻璃门窗、设施设备等无尘光洁、摆入整齐、空气清新。在一天的营业时间里及时整理、及时清洁。

第十八条到岗:清洁完毕,各岗位服务员必须在本服务岗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精神饱满、训练有素地等待营业的开始。

第十九条在岗:在规定上班的时间内,各岗服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为顾客提供周到服务。不得擅自离岗或串岗,除有特殊情况,在部长的旨意下,可到别的岗位协作服务。

第二十条职责: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器材和设备的完好率负责,在服务中及时发现器材损坏并当面向顾客指出,向会所负责人报告,便于索赔,若服务员不能及时发现器材或设备的人为损坏或遗失,则视为严重失责,损坏或遗失的器材须由此服务员按原器材成本价加倍赔偿。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配使用单位参与、协助。

(二)凡现住统建房的住户(包括中央单位职工和市属单位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其它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凡于1999年年底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并按规定交付房价款的住户,均执行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由市房地局及各区房地局管理的统建房,由中央单位代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为“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进行清查核实,先清后售,边清边售。具体清查摸底工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清查工作于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售房资金的收缴、归集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并按规定一律存入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专户账号是25900596-96.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售房情况的汇总、备案工作,由各区房地局负责边出售边登记造册,逐月报送市房地局,并由市房地局汇总后分送市房改办、国管局房地司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工作,由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依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款存储证明,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发放,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中注记“中央单位统建房”字样。

三、关于统建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问题统建房售房资金按照“统一归账,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在有关方面对售房资金的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支用。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办法,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协商确定。

四、关于已出售统建房的清理问题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负责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出售的统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管局房地司予以配合。售房资金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一律归集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实行统一管理。清理清册一式四份分别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国管局房地司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切实做好统建房的房改售房工作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关系到中央单位统建房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房改政策,严肃房改纪律,对在统建房改售房和清理、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有关单位要集中人员和时间,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一)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且产权有争议的统建房的清查、出售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中央单位主张产权、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统建房,确权材料齐备的,房屋所在区房地局及时予以出具确权证明;确权材料不齐备的,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出具具结书、房管单位出具证明后,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作为特例予以确认。房改售房工作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问题,按照《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见附件)执行。

(四)有关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落实《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精神和《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制定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芳城园分理处住房基金专户内设立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用帐户,帐号:25900596-96.专项存储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管理。开户单位名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统建房售房资金由承办售房的单位统一存储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一式四联),在专用凭证“备注”栏填明“统建房售房资金”,由购房人持“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工商银行分理处办理缴款手续。

2、工商银行分理处收款后,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盖章交回购房人,同时将资金划入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

3、购房人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交回承办售房的单位,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办理后续手续。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统建房售房资金后,按照承办售房的单位建立单位明细帐户,定期与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对帐,并随时接受查询。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进入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对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负责。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提供的统建房售房清单,协调工商银行有关分理处为承办售房的单位提供服务,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凭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25日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书面通报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情况。

六、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统建房售房资金中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连同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52元向承办售房的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用于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留归承办售房的单位,单独记帐。承办售房的单位应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一式两份),办理开户手续,预留单位印鉴。使用时需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备案。

七、统建房售房资金除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外的其他部分,在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均不得支取。达成一致后,凭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加盖双方印鉴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支取。

八、本办法下发之前出售统建房的售房收入按本办法执行。

附:

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年    月    日      编号:

                            

 -----------------------------------

|购房人姓名  |          |  所在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配偶姓名  |          |  所在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住房地址  |                      |  层次室号  |                |

|-------|-----------|------|--------|

|    建筑面积  |                      |  总房价款  |                |

|-------------------|------|--------|

|承办售房的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教学管理;制度

不管是哪所学校,从小学、中学、大学以及其它一些专职学院,都会有一个管理制度,而每所学校的管理制度都会不一样,但是却出奇统一有一个共同点,大部分制度都是针对学生进行编写的,极少一部分会提及教师的所要遵守的一部分规章制度。大家都知道,一般都认为老师是为学生好,不得不承认,几乎所有老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成龙成凤,所以,在一个老师为学生好的情况下就会不设立其规章制度。在中国,即使老师犯了错误,也是在为学生好的前提下才有的,而此时大多数人都不会追究,有的父母还会感恩戴德,毕竟老师还是管自己孩子的。然而久而久之,老师和学生之间容易产生隔阂与矛盾,虽然在我国尊师重教的情况下很少会有将矛盾升级成语言攻击或者肢体冲突。不过大部分学生将不满都会埋藏在心里,慢慢累积,结果就是学生对老师的误会越来越大,越来越不想听老师所讲的课程,教学与学习质量不但不会提升反而下降不少。所以,完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管理制度的不明确和不重视

每个学校学生从开学到毕业,基本上都不会清楚学院内的管理制度是怎么一回事,一般都是学校老师口头上不许这样做也不许那样做。极少一部分学校会在开学第一天和学生讲解学院历史与规章制度,以及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宗旨。还有一些学校虽然有学校的规章制度牌,但所存放的地方不明显,有的干脆挂在学校办公室里,学生们更无法看到学校所谓的制度管理。这些情况导致了学生对学校本身的管理制度缺乏认知,更别提这些制度里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没人指正修改。管理制度随意设置,没有任何意义,学校不重视,学生不遵守,只抓学习不讲德行,就算学习再好毕业了也不会是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才。想要学校更好的管理学生,让学生有一个愉快的学习环境,首先当然需要学校宣传,开学期间应普及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分门别类将管理制度用心和学员讲一遍,比如在食堂该遵守什么,图书馆该遵守什么,教学楼该遵守哪些等等,诸如此类都应耐心讲解,然后就是将存放制度牌的地点告诉学员,宿舍管理制度在哪里,实验室管理制度在哪里,一一告知,深入人心。

二、管理制度的不公平和不人性化

学校管理制度一般都只是针对学员的,很少有对老师的,这就产生了学生和老师之间存在不公平管理制度。比如说学生迟到了一般就会受到处分或者体罚,而老师迟到了却以工作为借口,并且绝大一部分老师会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体育课时间,这就导致了学生对这类老师的有不小抱怨,影响学习心情,却是事倍功半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并没有相对应的管理制度,成为一种惯例,反复恶性循环。极大多数的管理制度都是以命令口吻来完成的,比如说在一个草坪花坛上有些有些管理制度是这样写得“严禁踩踏草坪,严禁摘取花朵”,这样词语容易让人产生反感,有的学生心中想着你不让我踩草我偏要踩,你不让我摘花我偏要摘。像这类死板不人性化的管理制度词语在大多数学校每个角落都会有,如果我们把这些词语改成“为了您和它人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请不要踩踏草坪和摘取花朵,谢谢!”,像这些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我相信同学们会更容易接受。

三、管理制度的落后与单一

有一些学校的管理制度历经很多年都没曾更换过,然而随着时展,每个人心里的想法都在改变,而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管理制度仍然存在校园类,这些制度已经不符合当代人的思想观念,所以制度不服人心,也不利于管理,故而需要根据当代时局进行改进。基本上绝大部分的学院管理制度上只有严禁不许和处分这几个字眼,很少有学校的管理制度上提到奖励方面,这就打击了学员对遵守管理制度的积极性。而所谓的管理制度也成了处罚制度,而管理制度的奖惩方式应当建立起来。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建议

在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上,绝大部分都是由学校老师提出的建议,而这些建议都是站在老师的角度上去考虑的,却忽略了管理制度所对应的大部分都是学员。学校老师制定了专属管理制度,存在大量漏洞,而这些漏洞往往只有身为学生的他们才会意识到,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多收集一些学生们的意见,然后在这些建议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的管理制度才会让人信服。教学管理制度其实是开往知识海洋的一把钥匙,一个好的教学管理制度往往会提高学生学习的氛围与质量,也是衡量一个学校是否存在弊端的标准。在我国,不论是学校的管理制度还是企业的管理制度,都很难落实到位,究其原因就是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管理制度的完善关键还是要看管理人员是否站在所被管理人员身上着想,而不是管中窥豹,单一用死规矩去约束别人。关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其实是与企业管理制度相辅相成的,关系学生出社会是否能适应企业。学员们终究会步入社会,而借鉴企业管理制度能让学员尽快的适应社会,少走许多弯路。企业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相互融合,共同借鉴,得出一套既适应学校也适合企业的管理制度,这样能使学员在最短的时间里实现最大的价值。在完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上,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与阻碍,而管理制度关系着学院与企业及国家的发展,不管如何困难,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作者:张琼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参考文献:

[1]韦巧燕,李瑞贵.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人性化问题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6):32-34.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正式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科目的使用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事项,对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适应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改革要求,相应地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主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性强,经费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随着“修购专项”、“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等项目的启动实施,各院所建设资金和科研经费大幅度增加。进入“十二五”以后,中国农业科学院还适时启动了“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科研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如何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是摆在每个科研院所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方面对此研究很多。针对农业科研院所财务规范管理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重视人才培养、真实使用经费等措施[1];针对农业科研院所课题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问题,有学者建议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课题项目评价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课题项目验收手续等[2]。笔者认为,做好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工作,关键是建立适应各项改革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2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设计

近年来,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财政经费拨款大幅增加,资产总量明显增长;与此同时,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合同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需求日益迫切。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新实施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部门规章为依据,以原有的制度为基础,以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符合管理部门要求为目的,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适应财政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各项财务管理法规,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意识,提升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体系完整、安全有效、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按重要程度大致可分为四级。

2.1遵循性制度

即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法律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大致包括三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二是部门规章,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农业部乃至主管院部关于财务管理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这些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上级管理部门所制定,是各科研院所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施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依据,因而构成中央级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第一级。

2.2统领性制度

即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总体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制度:一是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依据修订的本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二是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而修订的本院所《会计核算制度》;三是以《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而修订的本院所《资产管理办法》。这些制度都是必须要有而且已经建立的制度,需要根据新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2.3补充性制度

即针对第二级制度而制定的专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大致可分为八类(项)。第一类是财务岗位责任制度,就是要明确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岗位职责权限、规范业务工作程序,实现财务管理责任、权利、义务的统一[3],重点明确院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第二类是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及有关财务印章等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及各项现金收入入账时间,明确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核对银行账务等规定,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从而防范资金随意使用、流向不明等现象的发生[4];第三类是资产管理细化制度,明确实物资产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第四类是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明确在职职工借支款项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明确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规定;第五类是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人员、权限、程序和要求[5],以及支出手续和开支标准,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等;第六类是财务会计分析制度,规定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等,明确财务分析报告的内部管理流程等;第七类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归档、保管、借用、备份及共享制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复制登记制度及销毁管理办法等[6];第八类是财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7]、会计信息系统使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审批流程等。

2.4辅制度

即对第三级制度进一步细化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细则、标准或工作流程等,如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补助等财务支出标准,师生报账、公务卡使用、内部审计等工作流程,办公设备配置、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以及培训要求等。

3需要重点修订完善的制度

对照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中央级科研院所财政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建议在近期重点加快制定或修订以下四项制度。

3.1修订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

这是最重要的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统领性作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经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制度完善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规范了收支管理,要求对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完善了基金管理,强化了资产管理,调整了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分类问题,严格了对外投资规定,强调了财务风险防控和财务监督。这些规定对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工作都有很大影响。农业科研院所要按照这些新规定,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制度。

3.2细化预算管理规定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所有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都是由国库统一拨付的,各单位部门的预算计划直接决定了单位本年度可支出的基本财政资金,因此,事业单位的预算结果将直接关系国库集中支付的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由过去的财政资金拨付转变为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项目来合理支配资金的使用和支出。预算执行,要依据国家政策和项目合同对经费使用的规定,督促和监督项目承担人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保障资金安全,降低财务风险[8]。强化单位的预算执行力,必须将财务预算做到准确、全面、客观、及时,财务管理的工作核心由过去的资金管理转变为全面预算管理。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适应这些变化,细化预算管理规定。

3.3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主要是对农业科研院所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进行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收入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且及时、足额、有效地取得各项收入。其次,要注重将各项收入进行有效的分类,如财政补助收入、各项经营收入等,并严格查处各类“小金库”,将所有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从而达到保障单位权益的目标。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支出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努力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并按照相关的审批制度对资金的划出进行规范,避免出现一人多岗、程序简单化等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要将支出进行合理划分,特别是对各项收入性支出,要有合理的分配办法,以达到既调动职工积极性,又维护农业科研院所正常工作秩序的目标。

3.4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一、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其内部管理存在着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有限责任制的局限性。大多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其中因为参与人负有限的责任,很容易引得参与人对事务所内部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意识下降,维护事务所名誉的积极性下降,同时也会引发社会公众对事务所信任度的降低。又由于有限责任制度中按资分配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适合事务所人合特点,造成许多事务所分配内部矛盾突出,有限责任制的所有权制度安排严重阻碍事务所管理水平的完善和竞争力的提高,并导致事务所社会公信力降低。

(二)合伙制连带性。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所有参与人均可享有权利和剩余,每一个合伙人既有委托人身份,又兼有人身份,每个合伙人都要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担负剩余责任。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结构安排中,经营者就是所有者,不分彼此,所有的合伙人之间承担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有共荣辱共进退的性质。这个特点限制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小规模,因为大规模不利于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容易造成信息的堵塞,但是担负的责任却因新成员的加入而被放大,相应的合伙人之间的成本也被加大。

(三)所有权限制。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实力弱与事务所内部管理中所有权制度安排缺陷有着密切联系,由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多采用不适合事务所运营的有限责任和不适合规模化发展的合伙制。两种所有权制度的安排都不能为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提供制度基础,故所有权制度安排的突破是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前提条件。

(四)内部控制目标不明确。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需要达到的目标,分别是运营合法合规、信息报告真实全面和效率得到优化,这三个目标是事务所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目标。但是在事务所实际管理过程中,无论是对人力、财力,还是对事务所行业的特性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不足的情况,甚至有些事务所对自身发展也是抱着走一步看一步的态度,其发展战略目标可以说是模糊的。

(五)内部控制环境差。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中,因为曾经的挂靠历史,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大部分领导都是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经历的关系,大部分领导者只重视事务所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而对事务所经营的特殊性认识不深刻,在他们的管理之下,形成各部门之间所担负的责任不明晰的环境。

(六)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自律的领导者管理,造成事务所内部管理落不到实处。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意义

加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意义如下:

一是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建立有效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可以加强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是事务所健康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其做大做强的制度基础,即可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又可以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形象。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即可以增强行业形象和公众对该事务所的信心,又可以促进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直接或间接地强化事务所质量控制,提高社会对事务所评价的美誉度、知名度和认同度。

三是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效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其内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激励提高事务所的运作效率,能够约束防止影响事务所运作效率事件的发生,从而能够提高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效率。

三、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建议

针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主要有:

(一)构建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按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目标,构建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员工团结。倡导员工形成团结一致的共同信念,将员工凝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二是把事务所打造成有效服务社会、信誉质量第一的行业排头兵;三是重用人才,给优秀的人才提供合理的培养和发展机遇;四是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企业形象。

(二)优化内部管理结构。第一,选择志同道合、严于律己的合伙人,共同实现事务所的发展目标;第二,优化内部管理层,实行奖惩并行的制度;第三,制定完善的员工守则。

(三)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集合高强度的智力运动,把员工的潜力最大化的挖掘出来。事务所采取一些有价值的方法来留住精英,同时也要不断培养有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员工对事务所充满归属感。定期对执业人员技能和业绩进行考核考评,激励全员的求知欲、向心力。事务所重视每个员工的存在,尤其要打破论资排辈,启用真才实学、能力强、业务精的年轻人;并不断地对他们进行培养,鼓励年轻人参加“注会”和“评估师”、“注税”等专业技能执业资格的学习和考试,认真参加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增长新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员工自身能力的提高,形成人力资源良性的循环,实现事务所和员工之间的双赢。

(四)完善薪酬激励制度。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数不多,业务服务量和服务项目相对少且单一。作为事务所的领导的合伙人要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工作中以激励其他合伙人和员工上进,用其所长,工资报酬的分配体系要透明,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做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也是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我们要更新和拓宽执业知识领域和专业技能,提高执业综合素质和水准,从较高的专业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公平处理经济事务。加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落实责任追踪制,谁有问题谁负责,并且有关人员要把问题从表面追踪至根源;二是加强审计效果评价,特别重视初步评价效果的真实性。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摘 要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流动,如果对企业的监督不够力度,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减少企业集团的资产流失,保障集团的整体利益,我国在借鉴外国财务人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集团内部财务人员的委派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现行的财务委派制度,据实指出其利弊。

关键词 企业集团 财务委派 利弊

企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或投资者,肩负着集团的使命,务必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如何管理好下属企业是集团公司思考的主要问题,高效的管理方式是防范集团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实施财务委派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集团的利益冲突,对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务委派制度简介

所谓财务主管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主管,进入子公司经营班子,主管子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并将其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惩的财务控制方式。

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建立高效市场机制的前提,而会计信息的质量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素质和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委派制度作为我国产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吸收国外经验的产物,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系改革的结果,这种委派制度是由集团公司总部的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派遣财务主管对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其真实涵义应该是“所有者委派制”。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主管直接代表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是所有者权利的延伸。企业集团内部对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或者财务主管委派制、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和经营监督,已经成为了集团公司控制所属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委派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财务控制,是一种财务决策机制,在这种制度的引导下,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主管作为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助手及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代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多重职责。财务主管作为子公司经营者的助手,既要接受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领导,又要负责子公司的财务制度制定和日常财务活动,并要建立起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自己的高业务水平来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帮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财务主管代表着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必须从母公司的财务管理角度和经营利益角度出发,财务主管应该积极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为其未来发展提供建议,一旦子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有损集团公司的利益,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所有者汇报,并对子公司的行为加以阻止。从某个方面来说,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集团公司通过派遣财务主管到子公司,通过与财务主管的沟通,能够及时了解子公司目前的动态和财务状况,一旦发生风险,即可及时援助,防止风险扩散,促进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集团公司实行财务委派制的动因分析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赖以生存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都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着集团公司的经济效益,制约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而且集团公司的资产规模大权利层次划分明确,容易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信息不对称等都会影响集团的整体利益,随时引发财务危机。正是因为如此,集团公司通过在下属企业中委派财务总监,实施财务委派制度,以保证下属企业的资产安全完整,防止随意挪用资金和财务舞弊行为,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经济发展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财务委派制度是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实施的财务控制,在企业集团中,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来实现对子公司的整体控制。在该制度下,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由母公司统一组织招聘、录用、聘任、考核及解聘等工作。财务总监负责确保所在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上的合法合规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合理地运用会计准则;保证所在子公司的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科学地编制所在子公司的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并要时刻保持与母公司财务部的沟通及联系,按个规定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和汇报财务信息,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财务决策及时向集团公司总部财务部汇报。

财务委派制度作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其本质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承担着财务监督职能。目前,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大多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行为不合理、经营者行为不得当及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等问题,而委派的财务总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及时跟踪下属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发挥着监督的作用,并将所得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到总公司的财务部,防范财务风险。(2)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是所有者职权在子公司内部的延伸。财务总监是由总公司统一招聘和派遣任用的,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促使委派的财务人员代表集团公司利益对下属企业进行管制,也能够确保下属企业在所有者的愿望下正常运转,使总公司对下属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经营事项了如指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集团所有者的利益。(3)财务委派制度是集团公司强化总部实际控制力的内在要求。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委派制度,从总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来看,是集团主动完善自身财务管理体系的需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地掌握下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挥对子公司的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委派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企业实行财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

首先,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中注入了监督者。在产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虽然下属企业的经营者也是由集团公司所有者任用的,但是由于受经营目标等因素的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会产生冲突,此时就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问题。而委派的财务主管一方面负责对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直接控制着下属单位经济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者的管理行为具有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委派财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有利于其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对经营者行为做出合理地评价,及时反馈下属企业的真实财务信息。

其次,能够更加有效及时地监督经营管理者。委派的财务主管除了要确保下属企业的财务制度合规合法之外,还负责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在会计核算的同时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合规的支票、凭证使用等,对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存在的舞弊行为。同时,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主管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汇报,便于集团公司及时采取预防对策。

再次,财务委派制度有利于调动委派的财务主管的积极性。该制度一方面保障和监督下属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障委派的财务主管独立地形式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解决其两难境地的问题,即子公司的财务人员既要服从于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领导,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最后,有利于加强集团内部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所派遣的财务主管不再完全受单位负责人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可以促使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学习、提高会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

(二)企业引入委派制的弊端

首先,财务委派制度造成了财务主管双重身份的矛盾。作为子公司的决策管理阶层,集团公司所委派的财务主管,既要接受子公司经营者的直接领导,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又要作为母公司经营者的代表入驻子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再管理、再监督。就这看来,该制度把委派的财务主管置于“两难”的局面,一旦受不住经济利益的熏陶,就会违背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违背了所有者的初衷,例如:财务主管和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某一决策问题上意见不统一,各执己见,必然会导致子公司经营管理的瘫痪,即使将问题及时上报到总部,也会在一段时间内影响子公司的正常运转。

其次,财务主管会计职能的实现收到制约。集团企业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所委派的财务主管是为了监督子公司的经济活动,两者的目标不一致,容易导致利益上的冲突,此时,财务委派制容易带来子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委派人员的对立,反而导致了经营效率的低下。同时,财务委派制度会造成着重财务主管的监督职能而忽视会计的核算及管理职能。根据会计理论,会计本身既有反映会计信息与报告的职能,又有对内实现财务管理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若太过重视监督,反而会忽视管理。

再次,实施财务委派制度不利于发挥财务主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委派的财务主管是为了保证集团的资产安全完整,其肩负的经济责任与所属子公司的经济利益相互脱钩,在不需要保证子公司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财务主管似乎以一种局外人的姿态入驻子公司,所以其积极性与能动性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打压。而且集团公司所委派的财务主管与所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脱节,其经营业绩好坏的直接负责人是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委派的财务主管则是监督经营管理者是否违规。在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主管和子公司的员工待遇相差不多,反而是财务主管比较轻松,但是在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员工由于业绩突出,薪酬可能会超过委派的财务主管,容易使委派人员心理不平衡,消极怠工,甚至与员工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日常经营。

最后,产权关系不明晰所引发的问题。如果集团公司是由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虽然对其有资本控制权,但其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是由外方控制,总经理由外方或个人担任,委派的财务主管也将受现行会计制度、经营体制的影响,从而使其监督职能也难以发挥。

简而言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委派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该制度能够强化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制止子公司领导层的腐败问题,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财务委派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委派的财务主管以双重身份出现在下属企业,其利益与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相冲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积极对现行的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度进行完善和充实,使得这一机制成为真正有利于集团管理体系构建的制度,有效地在经济大潮中为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国企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英.对企业集团财务委派制的思考.现代商业.2011.10.

[2]杨柏玉.财务委派制的利弊浅析.网络与信息.2005.08.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众所周知,自从我们进入二十一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而我国的多个企业则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且财政税收制度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企业的发展也有不可磨灭的重要影响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财政税收制度是企业规模做大、质量做高以及形象做好的必要前提和必要基础。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关键词:

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企业;财务管理;影响

通过相关权威部门对我国多所企业运行状态的调查情况可以看出,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影响着我国多所企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的是,做好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可以促进这个企业的发展,促使企业把自身的规模做大、质量做高以及形象做好。但是目前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对我国众多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考验,由此可见,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该根据财政税收制度巧妙地将遇到的考验转化为机遇来推动企业的发展。今天,本文就来浅谈一下什么是财务税收制度改革以及实行这个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能带来什么影响。

一、什么是财政税收制度

所谓的财政税收制度则是指我国根据相应合法合理的法律原则来建立健全的一种经济制度,也就是指国家与广大群众(收税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财政税收制度是我国的总体财政经济制度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制度的含义不仅仅只指某一样,而是丰富多样的。正因如此,财政税收制度还具备时效性的特点,也就是与时俱进,财政税收制度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社会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适当地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不断地进行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众所周知,财政税收制度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加强财政税收制度改革是至关重要的。

二、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考验

随着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多个企业也在稳定发展中,并且我们都知道在社会市场中,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会带动一个产业链的产生和发展。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的企业要想做到在众多企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并且不被竞争大的市场淘汰,企业相关负责人首先就必须加强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给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考验:

(一)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会使企业财务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

财政税收制度为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经济制度,其重要程度显而易见。并且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而财政税收制度又是与时俱进、变化莫测的。所以我国的企业的财务管理为了迎合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会不断出现一些企业问题,比如企业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跟不上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速度,企业就会花费多余的资金来进行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培养,还有企业的另外的一些问题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就是加深企业财务管理的财务负担,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这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大考验。

(二)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会使企业发展面临重大的考验

财政税收制度是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经济制度,我国的众多企业会跟随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由此可见,如果财政税收制度稍微出现任何的问题,不管问题的大小轻重都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重大的考验。所以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在进行改革的时候应该选择合理合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再进行落实。

(三)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影响企业对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

众所周知,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具有时效性,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然而目前我国多所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仍然停滞不前,不能跟随时代的进步而得到提高。正因为财政税收制度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并且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政府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的素质要求都更加严格,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又达不到政府的相关要求,这就造成了一大考验。这样的社会背景要求企业负责人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加大了企业的资金支出以及消耗企业的时间。

三、企业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对财务管理的措施

尽管我们都知道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考验,然而国家在进行改革财政税收制度时应该结合多个方面并且考虑多个利弊因素来实施,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对财务管理的一些措施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应该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然而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性太强导致企业发展很容易面临特别大的风险。所以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应该根据相应的原则以及多方面的因素来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加以落实,启用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来对企业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应该明白企业内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是企业的主体,财务管理人员是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企业应该要做好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企业应该开展一系列的专业学习和思想学习进而来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在开展的专业技术培训课堂和思想课堂中,企业可以根据财务管理人员的身心特点制定一些奖惩制度,从而能提高工作人员对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让工作人员自身主动参与进来,从而有效改善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日趋发展,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大。我们的企业想要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并且占取有利地位的话,就必须要重视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该明确财政税收制度的内涵以及明白财政税收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影响作用,从而寻找一些有效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并加以落实来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最终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把企业的规模做大、质量做高、形象做好。

参考文献:

[1]周雅杰.分析财税制度变革对企业财政管理的影响[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11):65-65.

[2]陈霞.浅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2,(23):25-26.

[3]巴朋.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6,(7):79-80.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管理模式,家族制管理模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单一,还没有找到适合的管理模式,无论企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它们普遍采用的是家族制管理模式。家族制管理模式是指由家族企业衍生而来的,企业所有者在思想上将企业当作家族自己的产业,对照管理家庭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模式。

1.民营企业管理模式比较单一,以家族制管理模式为主

1.1家族制管理模式的特征:

(1)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我国的家族制管理模式最突出的特征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的管理者,拥有制定、执行及监督企业的日常决策的权利。

(2)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在家族制管理模式中,人员的分配是以民营企业所有者为核心,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来进行分配,由近及远,并且家族的内部成员一定会在企业的重要部门的管理岗位上担任职务。

(3)集权管理。集权管理是指所有者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支配和管理权,所有者管理企业就像管理家族一样。所有者个人的信念、能力、经验、作风、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由所有者一人做出,导致企业的成长完全依赖于所有者个人的影响力,所有者集企业的安危于一身。

(4)企业传承继承化。民营企业主一般会将企业传承给子女,然后由家族的亲近人员组成企业的高层管理层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会导致两种情况,如果企业的继承人管理能力卓越,战略眼光长远,那么企业会迎来更好的发展;如果继承人的能力一般,目光短浅,那么企业得到发展的几率很小。

1.2我国家族制管理模式的缺陷

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建立在血缘和亲缘关系基础上的,在企业的初创时期,家族制管理模式是一种有效的,必然的选择,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弊端会逐渐显现出来。

(1)产权不明晰。因为家族制的民营企业是以家族资本起步发展起来的,所以它的产权就与外界相隔离了。虽然经营权与所有权“二权合一”的产权结构有利于企业最初的发展,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发生,个体成员的追求也会不断改变,造成企业内耗,所以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在初期的优势会消失,从而阻碍进一步发展。同时,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会限制企业的融资能力,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难以通过重组、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迅速扩张。

(2)任人唯亲的用人机制。在家族制管理模式下,企业的管理职务或重要岗位通常是由家族内部的成员及亲属来担任,管理工作大部分依靠个人的威望来推行。这种情况会造成企业的管理混乱,原有的规章制度难以起作用;同时导致没有家族关系但有才能的员工对企业失去信心,流失人才。在家族制气息浓厚的企业,外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即使技术和能力过硬,也未必会受到家族领导者的青睐,致使在工作中受到种种阻力。从而,挫伤这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潜力和特长,给企业造成损失。

(3)融资渠道狭窄。家族制管理模式下的民营企业,资本主要来源于家族内部,依靠家族成员自身的积累。这样,资本总量会受到限制,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此种融资结构将大大的降低企业竞争力,阻碍企业发展。同时,大部分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十分不健全,管理不够科学,社会信任度不高,导致银行对他们的贷款控制严格,股票、债券市场难以进入。企业难以满足融资需求,缺乏需要的资本,必然会影响企业成长。

2.完善民营企业管理模式

2.1有效地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

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高度统一是家族制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在民营企业壮大之后会严重影响其发展。

(1)调整所有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有效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产权就是将财产的独享权、使用权、支配权落实到个人。将产权明晰及制度化有利于社会秩序井然,正常运行。民营企业在创建时就应将产权进行界定,即使当时没有做到,随着企业的成长,应该按照企业的实际来进行产权界定。

(2)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管理的职业化。职业经理人制度有利于建设更合理有效的企业制度,有利于科学决策。在实行时,需要进行合理的授权和系统风险的分散。为了保障股东和所有者的利益,民营企业可以对经理人实行有效的约束机制同时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这样就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联系到一起了,从而激发经理人的责任感、积极性。

2.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影响管理模式的因素有企业规模、经营战略、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和环境。企业规模是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重要因素,大型企业更加依靠规章程序和书面文件去实现标准化,具有更高的规范化程度,而且更倾向于分权化。管理模式要与经营战略相适应,因为战略的实施中,一系列决策和实际行动总是要通过对各级、各部门的分工和授权。从企业的生命周期看,在创业阶段高度集权管理可以提高效率,在成长和发展阶段需要适度的分权。企业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必然受到环境的影响,而环境是复杂的、不确定的,所以管理模式要适应环境的变化。

2.3规范企业管理制度,优化决策体制

完善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优化企业的制度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专业化,这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实行“以制度管理企业”。因此,必须重视制度建设,从宏观、整体性、普遍性的角度建立健全标准化的、可量化的总体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制度,达到员工的行为有据可循,企业的工作井井有条的局面。制度管理不仅可以预防员工不良的工作行为,还能够规范他们的行为,符合人本原理。制度化管理方便科学管理和科学民主决策。这涉及到企业中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民营企业应该实行 “三权”分立, “三会”并存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配置格局。从而,有利于优化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个人决策的弊端。

参考文献: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一、引言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因财务新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科学理财、账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如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新问题。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实质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会所以及其他固定场所。其财务资金筹措和使用不同于营利组织摘要:财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募款及捐赠、部分商业收入(如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财产收益及宗教团心得费等;资金使用于和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实质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宗教宗旨相符的宗教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关经费的筹集、运用、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三、现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笔者自筹经费对福清多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新问题摘要:

(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困难重重

财政部2004年8月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使用、资金流向确定了原则,有利于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调研中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碰到很多困难摘要:有些规模小、收入少和地处偏僻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实行本制度缺乏可行性。而有些地处交通便利、门票收入高和香火旺的寺院、宫观有实施本制度的条件,但在实施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以往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计量基础和会计报表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会计人员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过程中产生许多新问题。例如历史遗留下来固定资产确认和价值计量存在不确定性,庙宇、宫殿等固定资产属于文物,是无价之宝,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其市场价值和变现价值无法确认。[1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漏洞比较多

调研中发现许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新问题有摘要:会计核算不够规范,没有依法设置账簿;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机构设置未达到规定要求,货币收支较混乱;审批制度不够完善,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教职人员习惯性的审批手段;实物资产没有依法建账,资产被盗等流失现象严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不及时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例如在对一些小教堂调查时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诸多漏洞摘要:资金主要来源于信教群众的募捐和会费,资金主要用于盖教堂或维持传教人员开支,有的堂口负责人直接管理现金,货币收支由堂口负责人简单告知信教群众,没有公布具体的账目等。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非凡轻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甚至发生了个别宗教团体实权人物携款外逃的严重事件,给宗教团体的声誉和信教群众的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

(三)负责人缺乏对财务工作熟悉,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大都没有财会学科背景,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很多对会计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对财务人员任用选拔主要依靠对该人员信任。场所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有些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缺乏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要求差距较大,难以胜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

(四)缺乏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是十分敏感的新问题,其资金来源和支出的非凡性决定了外部财务监管必然出现“真空”的现象。因其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国家重点投资的项目,所以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它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工商税务部门等市场经济管理部门的强制性社会监管。这样,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就势必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

四、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办法

针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的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予以解决摘要:

(一)政府部门切实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作

宗教财产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实现自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宗教政策的全面落实,一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拥有了大量的资产。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依法保护宗教财产并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引导加以合理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宗教财产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将侵蚀宗教的健康肌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需要政府各级部门间的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才能彻底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着力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并且积极引导宗教界将善财善款合理利用,适度用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断绝企图“借教敛财”者的财路。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深入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例如各级财政部门可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的支出;在政府宗教事务预算中增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经费,聘请一些会计师会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有财务新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计;对会计制度基础相对较好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重点培训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施过程碰到的新问题。

(二)大力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制度

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尚不具备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大力推行财务委托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因财务新问题引发的矛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代表镇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运行情况实施监督。[2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少量的费用;财务委托中心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2实践证实,实施财务委托制后各宗教活动场所既强化会计工作,又节约聘用会计人员的成本。

(三)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分析众多宗教活动场所发生财务犯罪案件,源于其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1.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各宗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自身规模和整体管理工作的需要,遵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政策法规,从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部门、岗位出发,针对财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形成了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了制度上的保证。[3

2.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召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会议,推选三至五名公道正派、懂财务管理的人员,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其他场所应设财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和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对支出手续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票,当场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专用章,答应入账;对未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答应其入账。

3.合理设置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平安。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设置合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工作链和监督链。[4例如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要分开设置,不能交叉兼职,要明确会计员和出纳员的职责,并认真履行,不能相互替代。账、钱、物要分开保管,财务单据、账本、报表要专人保管,工作变动时办好移交。支票和印章也要分离,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

4.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所有的货币支出票据都必须有承办经手人、验收(证实)人和场所负责人三个人的签字后,出纳员才能付款。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拒付。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设定场所负责人的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要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探究决定后由场所负责人审批。

5.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功德箱(奉献箱)管理,实行“三把锁”和三人同时开箱清点制度。场所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出纳人员清点入账,出纳人员应出具收款收据,其他人不得私下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

6.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实物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受赠实物管理是最为薄弱的,因此各场所要建立健全实物受赠、保管、领用、核销和入账管理制度,做到受赠实物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投入工程建设有固定资产账。要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做到固定资产购置有记账,保管有登记,使用(领用)有记录,核销有手续。

(四)定期向公众及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实行财务透明化

《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为了打消捐赠者的顾虑和不信任感,宗教活动场所需要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透明化,定期公布活动的绩效,就捐款的使用和结果和捐赠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各场所应把财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每月公开财务收支和报表,并将每季度的财务报表统一送交所在宗教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和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公众及信教群众可透过公布的信息了解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由公众及信教群众监督宗教的发展。

(五)必须介入外部财务监管力量

行之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管,是会计信息真实合法的必要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外部财务监管力量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运作状况,促使宗教财务运作公开化、透明化。运用所把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独立审计,做出独立判定并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为了在财务收入和支出控制方面约束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行为,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必须主动邀请社会审计力量介入,并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六)强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理财观念,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采用参加培训班和听财务专家讲座等形式加深对财务工作的熟悉,提高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场所负责人应选择品德良好、具有财务实践经验和已取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不设专职会计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可以由相关的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兼任。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会队伍建设,举办各种形式学习班,对会计人员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法规、新制度的培训,切实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观念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王宁静.浅淡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若干新问题[J.福建财会探究会计学会论文专辑,2006,(4)摘要:40-41.

[2胡绍皆.制度成就管理,服务增进和谐[J.中国宗教,2007,(1)摘要:67.

[3觉醒.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寺院财务管理[J.中国宗教,2005,(11)摘要:23.

[4杨岳富.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行财务委托制度的探索[J.中国宗教,2005,(11)摘要:24.

EnforcingFinancialManagementofReligionMovementPlace

ZhengHaiting

(FujianQiaoxingLightIndustrySchool,Fuqing350301,China)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建议\

一、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

(一)各种界限不清。(1)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虽然设有会计管理制度,但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致使会计管理职责不分,越权行事,会计执行的随意性较大。(2)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分工职责不明确。大中企业机构设置比较科学、规范,人员的分工职责明确,普遍实行总会计师下的财务会计处,确立了财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大多为家族式的管理组织形式,会计组织通常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管理跨度小、幅度窄。由于受规模、财力、人力的限制,中小企业会计机构中的岗位设置易产生交叉重叠现象,影响会计人员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在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基本不设会计机构。部分单位虽设置了会计机构,但考虑到费用开支问题,仍不按规定设岗。如只设一个会计人员,该会计人员既当会计又当出纳,既管钱又管物,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岗位设置上,本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部分中小企业岗位人员安排却恰好违背了这一点,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相比于大企业,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特别是小型企业诸如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在会计核算方面,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帐的方式记账等等,部分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较低,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技术无法实施或实施时大打折扣。(3)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大型企业内部监控机构、人员配备比较齐全,诸如设置了内审部门,设有财务总监,执行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之间相互牵制。但中小型企业则不尽然,中小型企业内控机构不健全,认为没有必要。另外,中小企业人员精简,一个人兼任几种工作,分工不明确,导致其自我监控能力差,这与中小型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有直接关系。(4)外部监控随意。由于国家监督的重点放在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外部监控比中小型企业的监督力度大,对中小型企业的外部监督就显得比较软性化,没有法规、条例支持。所以,对中小型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观多于客观,随意多于规范。监管力量主要来自于注册会计师和地方政府及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但监管力度不大,大部分监督部门只是站在各自的立场各行其是。

(三)制度缺失。(1)内部制度的缺失。中小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实际工作中从未认真执行过。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无法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尤其是内控制度的不健全给企业带了很多负面影响,这种状况既损害了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如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也导致外部监督困难重重。(2)外部监督困难。在国家监督中,各级财政部门首先应指导、督促中小型企业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一旦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对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要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应督促中小型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税务部门也应改进查核方式,侧重于进行实质性查核,确实扫除逃漏税企业,以建立公平的纳税环境,改进税务人员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态度,并建立税务人制度。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1)借用中间机构筹划。积极探索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汇缴,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活动中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额较大企业的年度汇缴申报等事项的涉税鉴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2)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二)年度内分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要合理配备征管力量。县级综合业务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所得税管理专门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户数多、税源较大的单位更应增加业务管理力量。基层税务分局要将会计、懂税收的业务能手充实到所得税工作岗位上,对企业所得税实行集中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另外,要抓紧建立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培训和使用,培养一批会会计核算、懂企业管理、熟悉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为所得税管理提供智力支持。(2)要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采取视频培训与网络培训,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专题培训与平时自学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3)取消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行提前确认。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出发,结合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方―税务部门的需要,可以不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行提前确认。因为所得税以全年作为纳税期限,预缴的所得税并不代表该项义务所导致的负债必然发生,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盈利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很可能导致在年度间预缴了一定的所得税,似汇算清缴时没有所得税义务的发生,或者在年度内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方法计算没有所得税义务的发生,汇算清缴时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频繁调整账务,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年度间可以考虑先不对所得税费用进行确认,只需对预缴所得税业务进行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防范。(1)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企业应当时刻把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对违法事物坚决不做,处于法律边缘的应慎重操作。(2)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中小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方案必须合理合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实施的相关管理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及风险收益等进行综合考虑,要运用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测算,保持与企业整体利益一致性。(3)专业操作与沟通。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其他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而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种税种,更是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咨询有关税法执行办法。以减少纳税筹划错误认识及减缓征纳矛盾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四)制定合理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职能。(1)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准则与制度,加强对内部会计的监督,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2)会计人员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这是实施财务创新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另外,要注意在个人素质包括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中小企业财务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企业财务管理者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时注意鼓励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财务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正常与否密切关系到企业财务是否能正常运转。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通过会计完成,而会计处理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中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但是,中小企业有许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特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之处,所以在探究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问题上就是去探讨如何做到使企业会计更好的核算企业所得税。

本文主要针对会计本身及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探讨,发现弊端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从业会计人员不专业或素质不高,这样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带来很大隐患;二是中小企业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合理,导致会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思路混乱,无法做到所得税计算最小化。

从以上两个问题出发,对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建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聘任要求;二是制定合理制度,加强内部会计制度监督职能。

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是整个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一方面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合理的减少企业所得税上缴,提高企业利润,达到一举两得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一、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的现实意义

企业之所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其最终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增值保值,并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在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之下,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就必须进行结构改善,才能使资产管理有所保障。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重要考验,而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提高会计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有资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其重要性作用,尤其是在会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时,国有资产就是其核算内容,所以,就必须处理好会计审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管理好国有资产及必须加强会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这为企业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会计监管工作必须以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为基本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现存问题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为了实现会计监管目的,应该确立会计监管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虽然已经推行新的会计监管标准,但是,并没有彻底的废除掉企业旧的跨级与行业制度等专业核算方式。所以,在建立会计监管的标准上,我国处于新旧会计准则并存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监管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甚至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仅对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产生负面作用,更是阻碍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全面提升。所以,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府、单位监管不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然而,我国虽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力度,但实施起来仍有不足之处。一方面,会计监管的监督功能相互交叉,分散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具有多样性,所以对于设定目标的监督就很难重视起来,而政府单位监督力度相对缺乏,就导致了监督弱化的问题。最后,由于在实施会计监管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职业道德修养较差,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得监督制度不能准确落实。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单位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当展。

(三)内部监管形同虚设,经济责任未能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完善内部会计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内部监管的设置如同虚设,其经济责任也没有真切落实。比如企业已建立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制,但在对于企业经营是否具有合法科学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等提出相关性措施时,监事会并没有认真的审视其建议和采纳,使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另一方面,内部会计人员也具有其局限性。比如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擅自修改报表数据,调减利润数据等造假行为,又或是出入会计行业的新人,对会计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度不够,就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所下降,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来看,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足,还缘由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重视程度也明显不足,比如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是属于整体权益的,资产是否能够保存完好与自己无关,又或者是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公司没有贪污,就是资产流失也无所谓。且对于资产流失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追查,也缺少经济责任的追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阻碍了企业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国有资产问题愈发凸显。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的监管措施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会审机制对于加强国家的会计监管力度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行使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客观独立性。所以,提高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会计监管,是有效保障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作为基本的监督职责所在,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为根本目标,建立与国家相适应的审计监管制度,正确划分各项监管职能所在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健全制度,落实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进行内控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完善会计监督。所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机构的职能来提升企业的机构治理。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企业内部监督拥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另一方面,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发展要求,切实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所在,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能,防止企业决策者出现道德风险和错误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只有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内部监管,才能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机构治理的有效。

(三)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是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有效方法之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策略条件,引进相应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等财务办公软件。将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嵌入财务软件当,以解决手工做账较为粗糙的问题。最后,企业也应该将采购、验资、固定资产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嵌入计算机系统之中,进行严格的监控,这不仅利于资产的保护,还能够防止资产管理贪污舞弊现象发生。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建立岗位责任制,具有保障会计监管有效进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企业的监管岗位应该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是监管人员具有客观独立性,保持其工作地位。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存缺陷,给予直接向监事董事会报告的权力,保障监管信息能够有效畅通。并通过财务的业绩衡量指标,例如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反映企业的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如何,再结合会计监管的相关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企业的目标和个人有效的统一起来。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一)基本框架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已形成了内外结合的廉政制度框架。其中,外部的廉政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行业自律机制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内部的廉政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见表1)。

(二)主要特点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廉政制度总体上具有以下5个特点:

1.综合协调的廉政制度体系。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已形成了综合协调的廉政制度体系,不同廉政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防止职务犯罪的作用。以香港交易所为例,风险管理部制订了廉政风险内控政策,人力资源部依据该政策制订员工守则和防止职务犯罪计划,各部门对员工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内部稽核部则跟进监督廉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2.廉政职能分散执行。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不设专职的廉政职能部门,而是将廉政职能分散到各相关部门执行,如香港证监会的廉政职能分散于人力资源部、主席办公室和各部门,香港交易所的廉政职能分散于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稽核审计部和各部门。

3.以“防止利益冲突原则”为制订廉政制度的依据。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在制订廉政规章制度时都依据“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它们用这个原则来判断已有廉政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它们也用这个原则来判断那些未列入规章制度的员工行为是否应该被禁止。即如果员工的行为可能对他执行公务构成潜在的利益冲突,则该项行为必须被禁止;反之则被允许。

4.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比较完备。为防止员工在廉政方面出问题,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在内部设置了若干道针对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包括招聘时的背景调查、签约时明确廉政责任、制订手册规范员工的行为、定期开展廉政培训、建立申报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5.自律管理和严厉惩罚有机结合。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廉政工作很注重员工的自律管理(如主动申报),除非接到举报投诉或出现责任事故,一般不会对员工展开专门调查,但是,一旦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二、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外部廉政制度

(一)法律制度

香港政府为了打击贪污犯罪行为,专门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并由廉政公署负责监督执行,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由于廉政公署的职责已经涵盖了所有公营机构的廉政工作,香港证监会就不再对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廉政工作进行管理。廉政公署不仅查处贪污犯罪案件,还深入到政府和公营机构中开展反贪检查和教育。比如,廉政公署每年会到香港证监会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看其业务运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权力的制约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滥用权力等。检查结束后,廉政公署会向证监会的管理委员会出具检查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和纠正意见,管理委员会如无异议,则需落实整改。

(二)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业廉政建设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香港证监会按照国际证券监察委员会组织所制订和认可的原则,以及对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经营至为重要的其他原则,制订了“实践性”很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让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运作上有所依循。香港的证券业学会协同香港证监会、廉政公署共同编写了《证券、期货及投资界专业道德实务指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统一规定。(三)劳动力市场机制香港有一个信息比较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声誉机制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香港证券机构在招聘时,往往要求应聘者提供以往从业经历的证明人及其推荐信,如果应聘者有职业品行不良记录,将难以获得好的评价,其职业发展会受到很大限制。

三、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内部廉政制度

(一)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5条,香港交易所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它负责就香港交易所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管理事项制订政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处是风险管理部,它负责监督、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所制订的政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由于廉政风险也是总体风险的一部分,风险管理部会要求人力资源部制订《人力资源手册》对员工行为进行指引,有时候还要求人力资源部制订减少员工职务犯罪的计划。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人力资源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廉政建设职能,这些职能体现在各个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

1.招聘时的背景调查。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在招聘时很注意应聘者的背景调查,它们除了要求应聘者出具推荐信以外,还会向应聘者以前的任职单位和以前的上司做电话调查。在香港,这种调查所获取的信息一般比较真实可信,因此那些有不良记录的应聘者将被排除在录取者之外。

2.签约时明确廉政责任。香港证监会的新员工到职时,都会收到一份《董事及职员操守准则》,它详细规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指引和披露投资的规定,香港交易所的员工雇佣合同中也有类似的廉政条款。新员工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必须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这些准则或条款,员工一旦签字承诺,就意味着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制订手册规范员工的行为。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依据《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制订了详细的员工行为准则,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如香港证监会制订了《董事会及职员操守准则》,主要内容涉及个人投资信息披露、处理利益冲突、信息保密等方面。这些手册的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为员工自律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标准。

4.定期开展廉政培训。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会定期与廉政公署合作开展廉政培训,重点讲解有关的法律条文,使员工明确哪些情况下实施或不实施哪些行为是不廉洁的,以及发生不廉洁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香港证监会一般是在新员工到职时邀请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来开几次讲座,香港交易所则每半年开展一次廉政培训。

5.强制性休假制度。为了排查并发现潜在风险和员工违纪行为,香港交易所对员工实施强制性休假制度。其中,敏感性岗位一般是要求必须连续休假两周,而一般性岗位至少要求休假一周,员工休假期间的岗位工作将由其他员工接替。

(三)稽核审计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有一套健全的稽核审计制度,对组织的管理层及各部门进行监督。

1.香港证监会的稽核制度

香港证监会设有稽核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复核年度财务报表,审查管理层的程序,以监察会计及内部监控系统所发挥的效用;就委任外部核数师向证监会提供建议;审议及核准证监会内部监控审核计划及跨部门稽核计划;复核外部核数师的致管理层函件所载列的稽核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发现的回应等。香港证监会没有专职的内部稽核部门,它通常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开展稽核工作。一方面,稽核委员会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内部稽核,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外部稽核的不足,香港证监会每年还实施了跨部门的内部稽核,其做法是从各部门抽调2~3人组成稽核小组对内部部门实施交叉检查或专项检查。接受外部稽核和内部稽核的部门实行年度轮换,但不管外部稽核还是内部稽核,最终的检查报告都需要呈交稽核委员会审批。

2.香港交易所的稽核制度

香港交易所承担稽核职能的机构是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委员会和行政总裁下属的内部稽核部,其中,稽核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内部稽核部是稽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部稽核部具体负责对香港交易所的业务及运作进行独立评核,以协助稽核委员会确定香港交易所有足够的内部监控,稽核及评估范围包括财务、运作、规则遵守及资讯技术,有关结果及建议会直接向稽核委员会汇报。如在稽核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不妥善之处,内部稽核部会通知有关部门主管做出改进,并监察有关的修正过程。

(四)日常管理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对员工的平时监督检查主要依靠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制度有申报制度、回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和纪律处分制度等。

1.申报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的最主要的一项制度是申报制度,凡是可能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原则”的行为,员工都必须向其部门主管或直接上级申报。申报制度贯彻的是一种“充分信息披露”的理念,即当员工难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规时,通过申报方式让自己的行为公诸于众,以接受他人的监督。常见的申报内容包括有价证券的持有情况、有价证券的买卖情况、收受利益情况、兼职或讲学情况、亲属任职情况等。为便于员工申报,证券管理机构的人力资源部还在办公网上公布了申报专用表格。

2.回避制度

香港证监会、交易所员工在处理证券监管业务时,如果涉及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的利害关系,必须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在与监管对象私下接触时,同样要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原则。香港交易所还规定董事须申报所有涉及的利益冲突;若有需要,董事还须避席不参加任何涉及其占重大利益关系事项的讨论或放弃有关表决。

3.举报投诉制度

香港证券监管机构鼓励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投诉渠道向管理高层或监察部门举报贪污舞弊,以及早发现违规情况。一旦接受举报,相关人员必须迅速跟进所有投诉并对违规员工采取适当的处分。如果怀疑个案牵涉贪污、诈骗或其他罪行,还应向监管机构或有关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警务处)作出举报。

4.纪律处分制度

香港交易所将员工违纪行为分为两类,如果性质不严重,只是操守问题,由交易所内部处理,如果违纪行为已经构成触犯法律,则需要转到香港证监会处理。内部稽核部会就员工的违规行为做报告,由管理层决定处理方式。四、对中国内地证券管理机构廉政建设的几点启示香港的政治体制、市场环境、人口素质等条件和内地有较大的不同,对其廉政制度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但是,它们的管理理念、制度设计、具体措施上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以“防止利益冲突”为制订廉政制度的首要原则

防止利益冲突,是香港廉政法律和各类组织内部行为操守的一项重要原则。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每位员工,无论从事职务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不管是涉及本人,还是涉及工作对象或亲友,不管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其一切行为,都以此原则为前提。目前内地没有《反腐败法》,《证券法》有关规定也不详细,但从这一原则出发,就可以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使员工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

(二)制订可参照性强的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无论是香港的法律,还是各类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其规定和文字表述几乎到了“繁文缛节、不厌其详”的程度,但具有很强的参照性,当遇到问题需要对照条文进行判断时,很容易“对号入座”。参照香港制订《证券、期货及投资界专业道德实务指引》的做法,我们认为,应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力量,制订一部内容全面、可参照性强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这对于提高整个证券业的廉政水平将有积极的作用。

(三)明确个人在廉政上的法律责任,加强信誉机制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力

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员工的廉政教育并不频繁,每年只开展一两次,花样也不常翻新,只是印发有关操守准则和请廉政公署人员讲解有关法规或进行情景考试。简单的做法却能奏效,主要原因是它们强化了个人在廉政上的法律责任和声誉机制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它们的做法给我们如下启示:首先,廉政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使员工真正熟练掌握各项廉政规章制度上,可以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引入“情景测试”等手段来逐步提高廉政教育的有效性;其次,应把职业操守承诺纳入到劳动合同中来,利用法律工具提高员工廉洁从业的责任意识;第三、要进一步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特别是要将员工在职业操守方面的不良表现记入档案中,从而有效提高其违规成本。

(四)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机制的建设

香港证监会与交易所虽不设专职的纪检监察部门,但在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方面却有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强有力的工作机制。这套体系把触角伸向任何一个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角落,深入渗透到各项业务的运作当中,从根本上防范了各类风险、堵塞了漏洞。由此看来,全面加强证券管理机构的稽核审计体系,提高内部监控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可能是今后须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财务制度;改革方向;宏观财务管理

一、引言

我国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分行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为补充的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

十多年来,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并日趋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财务制度的运行要经过制度制定、传导到实施的过程,它包括制度的有效修改补充、更新替代和失效的运动变化。财务制度的老化现象是制度运行的一般规律。这一规律要求在选择财务制度时,要自觉地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制度废除取消、修改补充或更新替代。”总之,财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改革势在必行。

至于财务制度究竟何去何从,十多年来,这样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废除企业财务制度;调整企业财务制度,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彻底革新企业财务制度。

二、对企业财务制度改革持有的几种观点剖析

(一)企业财务制度应当废除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既然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经济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日益完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取消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并且这一行为不会给政府管理及企业自身的营运带来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在经历辉煌之后,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可以彻底取消。

1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取代财务制度确认计量会计要素的功能

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制度所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陆续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00年财政部统一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基本包含了原由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两则两制”①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业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2税收制度取代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职能

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成本费用等进行确认,实际上行使了纳税扣除的职能。但是税制改革之后这种现状发生了改变。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这使得税收制度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得以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做出了全面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功能被彻底取代了。

3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的内部事务

当前,持“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的内部事务”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在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企业财务所涉及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筹资决策等都是经营者自己的事,国家不应干预企业的财务活动;国家可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保证财政收入,通过制定利率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企业财务就变成了企业的内部事务,由包括出资人、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照章自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废除企业财务制度既是对企业财务制度滞后于改革的客观追认,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管理构成行政干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企业产权理论的客观要求。”

4现行企业财务制度无法适应WTO新要求

在我国加入WTO后,新的经济环境要求政府作为宏观财务的主体,在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证经济目标实现上摆脱传统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角色,从机制上实现微观财务行为的合理化,为企业微观财务活动创造有利环境。而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侧重于对企业实行直接的微观管理,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和财务责任强调较多,没有认识到强化宏观财务约束的重要性,无法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新变化,适应新要求。

(二)企业财务制度应当调整,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

在充分研究传统企业财务制度弊端的情况下,对其制订主体、性质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是所有者财务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两权分离的产物,是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来制定,而不是由财政部来制定。

1对“大会计观”②的否定———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由于会计准则的颁发实行,强调了会计国际化和地位突出化,“大会计观”的呼声日益高涨,“认为‘会计准则’基本上可以包揽代替财务制度了,代替不了的则可以由税法、公司法等法规来规定,并由此进一步认为,财务管理完全是企业内部自主理财行为,政府应该完全退出,完全交给企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将企业财务置于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深刻的思考。

(1)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经济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对任何影响所有者利益变动的任何行为做出规范。因而,财务制度也将长期存在。

(2)由于我国经济的多元化,行业差距仍很大,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因而国家需要通过财务制度,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进行有效调节,发挥一种其他经济杠杆所没有的特殊调节作用,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及平等国民待遇的压力下。

(3)国家作为所有者,还需要从宏观经济范围,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及收益分配进行调节,从而增强调控能力,并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长的目的。

显然上述各方面是会计准则、财政、税收政策能力所不及的,只有财务制度才能发挥这种灵活性,同时可见,企业财务制度不是企业的内部事务,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③改革凸显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在缺陷———企业财务制度调整的必要性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制订的,并没有区分政府职能和所有者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无法满足“政企分开”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确立,在企业财务管理领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对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予以明确划分。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权参与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经营管理。

3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

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理由是:

(1)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2)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分。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其所肩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平抑物价、解决就业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来实现。

(3)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也比非国有企业大得多。非国有企业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有的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很强。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确指是谁授的权。这就导致授权风险增加,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后果。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等。

综上所述,国家应当也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并赋予其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三、企业财务制度应当与时俱进

目前不仅不能废除企业财务制度,而且应当把企业财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企业的基本制度有效组成部分进行彻底改革。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既不能翻版《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能重复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应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规则的要求,重新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制度规范,保障企业在同一财务行为中,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指导企业协调好企业内外财务关系。而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尊重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身的作用,刚柔并济,在某些方面应当具有强制性,弥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导性,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创造性和灵活性。

1国有企业出资人财务制度不能代替国家宏观财务管理

④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和出资人所管理的对象和管理目标是不同的。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所有企业进行统一的社会公共管理,为所有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基本条件;而国家作为出资人仅对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进行管理,管理的目标是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从实践上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经济法律尚未健全,缺乏共同的财务行为规范,缺乏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宏观财务管理来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总之,在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的同时依然要加强国家宏观财务管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2认识现代企业财务的真正意义,并以此为切入点改革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战略、财务治理与财务运作构成了现代财务的概念框架,三者构成了连贯的体系。财务战略既是企业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战略的价值管理形式,企业其他战略都是财务战略的载体,是资本渴望增值的内在动力驱使财务战略不失时机地借助各种载体朝着既定目标前进。财务治理要求企业通过合理设计组织结构促使财务人员自发地将财务战略落实到实际,是财务战略与财务合作的有机纽带。它要求组织具有可塑性,能够适应财务战略变化的需要,也要求组织具有驱动力,促使财务人员去实现财务战略。而财务运作是财务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是将财务战略转化为现实的操作系统,要求组织具有执行力,能够将财务战略付诸实践,并要求组织具有纠偏能力,能够对偏离财务战略的行为予以修正。”由此可见,对于财务的理解与运用应当跳出会计框架的窠臼,将更高层次的财务写入财务制度。

3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构建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与政府、所有权与经营权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构建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就是要求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向产权管理、由统一管理转向自主管理。从宏观上看,国家是企业财务活动的社会管理者,需要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宏观调控;从微观上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财务行为离不开宏观财务政策的指导;同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职责或授权的投资主体行使职责,也需要从出资人的角度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出资人、企业三个不同的角度构建企业宏观财务、出资人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的财务制度,形成能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

4新型企业财务制度———制度规范与强制约束的平衡点

笔者认为在企业财务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不能一味强调给予企业经营理财自,而忽视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制度,导致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弱化。没有向企业及时提供合理的制度,必将产生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后果。相应地,若政府过分注重强制约束,则不仅不能起到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财务环境的作用,而且削弱了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营运能力,增加了企业执行制度的成本。惟有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应性和一定弹性空间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利于企业创新、有利于企业自立、有利于企业自担风险、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指1992年以后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分行业财务制度与分行业会计制度。

②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会计职能包含财务管理,即认为会计有独立的、最终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总和。1998年以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突出的特点是在总体指导思想上明确了以公共财政构架为改革的基本方向。

④国家宏观财务管理是相对于微观财务管理而言的,是从国家财政角度对企业活动进行的调控行为,并不直接参与企业财务活动,也不构成企业管理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作为调控传递媒介对企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参考文献]

[1]姜辉,周慧生,李桂芝。对构建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4,(9)。

[2]赖永加,张小英。关于废除《企业财务通则》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4,(5)。

[3]李洪辉。论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分工、协调[C].杨纪琬教授从事会计工作60周年论文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4]孟焰。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C].96北京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与独立审计准则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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